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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的監管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7-10 09: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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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的監管

篇1

(一)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批準深圳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是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的起點。我國首家獲準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是招商銀行。隨后,中國農業銀行與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深圳發展銀行(平安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分行經批準相繼開辦了離岸金融業務,只是,后來由于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影響,這些銀行開辦的離岸金融業務被叫停。2002年6月,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平安銀行)又開始經營離岸金融業務。與此同時交通銀行總行和浦東發展銀行也開始開辦離岸金融業務,因此上海從此邁入了離岸金融市場的行列。2006年5月,國務院正式批準天津濱海新區為我國的金融改革的實驗區,鼓勵在濱海新區進行金融創新和改革。天津濱海新區以其區域、政策等優勢成為最有潛力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地區。雖然,離岸金融市場在我國已經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離岸金融市場業務并不成熟。我國仍存在著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缺失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離岸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

(二)我國對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的現狀1997年10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離岸銀行業務的行業性質、服務的針對項目及服務的業務范圍、申辦辦法等。1998年5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并實施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離岸金融業務不能由離岸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離岸金融業務辦理人員必須具有較高職業素質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后來,由于國家的高度重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行《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及《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及《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等,這些管理辦法都對我國離岸金融市場中的銀行業務做出了一些法律規定。通過對以上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說明我國政府在離岸金融法律監管方面做出了許多努力,并隨著離岸金融市場的新情況、新形勢的出現而不斷調整和修改相關政策。但是,離岸金融市場的國際化與自由性決定了其在經濟形勢轉變中的創新性與效率性。所以法律的修訂必須要緊隨形勢的變化,否則法律調整的滯后性將會影響市場有效的優化資源配置。而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已經明顯的滯后于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形勢。例如: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問題、離岸銀行安全穩健性經營的維護問題、以及跨國監管的問題等等,我國現存法律法規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我國對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存在的法律方面的欠缺,將在下文詳細展開。

(三)我國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基本法律體系涵蓋了市場準入、監管機關、離岸銀行業務的范圍、監管模式、檢查和監督制度五個方面。盡管目前法律為我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范框架,但是在許多方面還需要改進。首先,離岸金融市場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我國現存的相關法律法規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對離岸銀行市場準入條件、離岸稅收、離岸金融內控機制等都沒有明確而有效的規定。其次,離岸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缺陷。我國實行內外業務分離型的市場監管模式,主要是為了提高離岸金融賬戶的抗風險能力與持續發展的能力,然而,此模式允許銀行將在岸資金補充離岸頭寸,這就增加了離岸貸款資金的收回風險,反而降低了離岸賬戶抵御風險的能力。再次,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機構職能單一且制定法規缺乏統一性。國家外管局的主要職能僅是監管有關外匯的事務,而離岸銀行業務所涉及的內容存在于兩方面,即:外匯交易業務和銀行內部經營業務,因此銀行的內部經營監管被忽視。而且,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法律法規是各個部門根據自身的需要而制定,所以在具體執行時會不可避免的出現矛盾。各種法規的不一致性將會阻礙離岸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最后,外匯管制過于嚴格。目前我國完全放開外匯管制的基本條件還不完備,所以實行內外分離型的離岸金融市場。但是基于我國的基本政策要求,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中,外匯業務監管要求很嚴格。然而,資金的自由流動和與外國貨幣的自由兌換是離岸金融市場形成的重要條件,我國對資本項目外匯實行嚴格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離岸金融市場的運轉。

二、完善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監管

離岸金融市場要取得長足,健康的發展,就要重視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監管。因此,我國應在充分認識并分析國內經濟以及金融形勢的情況下,建設合理有效的法律監管體系。

(一)完善離岸金融市場的立法審視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同時審時度勢,針對離岸金融業務制定一部全面統一的法律,明確規定離岸稅收以及稅收承諾制度,明確離岸銀行準入條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通過披露、糾正和整改權力等方面的機制建設,設置較為全面監管措施,強化離岸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質量。

(二)選擇合適的監管模式離岸金融監管的模式包括內外業務混合型、內外業務分離型和虛擬業務型三種。中國在構建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法制的過程中應采用內外業務分離型監管模式并允許一定程度的內外業務滲透。面對金融業全面開放和一體化金融市場可能帶來的風險,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發展水平和市場運行機制在應對上述風險方面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采用內外分離型管理模式并允許一定程度的內外業務滲透,將在很大程度上滿足我國吸引外資的求,而且也能是監管靈活而有力。

(三)逐步開放離岸金融業務外匯管制離岸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離不開自由的外匯交換和資金流動。因此,逐步放開離岸金融市場的外匯管制是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一環。在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可以針對離岸金融市場所在的不同區域,滿足離岸金融市場的需要,實行自由外匯政策.使得外匯交易的資金資金鏈條自由高速運轉。只有這樣,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才會在自由流暢的環境中,充分利用自身優勢,靈活的從事離岸金融業務,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離岸金融市場才會健康有序的運行。

篇2

離岸金融市場是國家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同時也是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結果。離岸金融已經成為現代金融行業中重要的構成部分,在國際金融發展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位置。然而離岸金融市場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其加強了金融風險,提升了金融控制管理的難度。基于此,需要對離岸金融市場的風險進行分析,并且提出相應的監管策略。

1.離岸金融市場的風險

1.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是指交易對方違約、犯罪或無法履行合約義務給離岸金融業務債權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風險。一般的信用風險主要源自于離岸銀行的貸款工作,而現代意義中的信用風險則包括教育對手信用水平、履行合約能力的變化而導致資產價格下降從而造成的風險。交易對方的經營水平、道德水準、經營環境等都會影響信用風險。離岸銀行十分容易形成信貸資金風險。目前我國離岸銀行開展離岸業務的時間有限,主要業務內容以存款、貸款為主。而離岸銀行存貸業務的特征呈現為“兩頭在外”,要進行全面的調查成本難度較大。難以深入地把握交易對象的信用情況以及產業自信情況,對于貸款客戶的實際情況、負債情況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往往會導致在借貸過程中形成信息部隊稱的情況,進而導致信用風險。

1.2利率與匯率風險

假如離岸資金與國內資金在利率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的時候,在無法有效控制滲透的情況下會導致資金出現大規模套利轉移。假如離岸利率相對于國內利率要高,則會導致國內資金外流;假如國內利率相對于離岸利率更高,則會導致離岸資金流入國內。不論上述哪一種情況出現都會給當前我國尚未完全成熟的利率管理體制帶來負面影響。當前我國依然執行著較為樣的外匯管制體系,假如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管理上沒有獨立隔離,則會導致有限的外匯資源通過離岸賬戶出逃,對國家的外匯管理造成巨大的影響。

1.3法律風險

我國離岸金融市場正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規范輔助其健康發展的相關規定與法律條文還有所欠缺,進而給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機,顯著增加了離岸金融市場風險的形成。法律條文的欠缺以及相關規定的不完善所帶來的風險主要表現為:第一,為別有用心的腐敗分子提供侵吞國有財產的途徑,主張資本外逃規模擴大。當前我國很多企業都是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所以存在一定的風險。掌控經營權的經理人很有可能對股東資產進行侵占,而受眾握有控股權的大股東則還存在侵犯其他股東權益的情況。而離岸金融中心法律監管制度的欠缺則正好為這種侵占行為提供了順暢的資產轉移途徑。不法分子可以通過關聯交易來掏空上市公司的資產,通過隱藏公司股權收購方的身份來低成本的侵占股權。

2.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

2.1選擇合適的管理模式

當前全球近百個離岸金融中心所使用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內外一體型、內外分離型、分離滲透型以及簿記型四種形式。各個國家會根據自身金融行業發展情況以及金融監管水平來選擇合適的模式。當前我國仍然執行著嚴格的外匯管制,資本項目無法實現自由兌換。金融監管水平有待提升,金融風險防范能力相對薄弱,不適合使用內外一體式的管理模式。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穩定點秩序,我國可以采用絕對分離的離岸金融業務,以保證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這種模式還有助于預防離岸短期資金對在岸市場的影響。

2.2提升市場準入門檻

建立離岸金融機構嚴格的設立與審批制度。國家相關管理激斗需要對申請開設離岸金融業務、設立離岸銀行的機構開展嚴格的審批。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需求、資信情況以及資本狀態來發放全面牌照。離岸牌照等,嚴格規定開展的業務范圍與類型,對持有不同類別牌照的離岸銀行進行分類管理。明確提出離岸銀行需要以分行建制,總行將成為機構的最后償還人,全面承認離岸業務開展的風險,從而避免離岸分行由于經營不善倒閉而對所屬國家金融市場的影響。在對外資銀行進行資格審核的時候需要尤其注重其總行實力是否雄厚,商業信譽是否良好、經營水平是否穩定等,從而進行最終的判斷。

結束語

總的來說,離岸金融市場的運營管理要全面意識到風險的存在,離岸金融機構不僅僅要積極地提升自身風險抵御能力,建立起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并且國家相關監管部門要時刻對離岸金融機構進行嚴格的監督審查,開展有效的風險監管,加快法律規范制定的腳步,根據國內國際金融環節來不斷調整、優化對離岸金融行業風險管理的手段,進而最終使得離岸金融市場可以規范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冰.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構建:借鑒與創新[J].江西金融職工大學學報,2009(01):12-15+61.

篇3

【關鍵詞】

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模式;選擇

1 當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分析

1.1 內外一體型

“內外一體型”顧名思義,就是離岸市場與國內市場為一個統一的整體,境內與境外的金融市場相互融合,不在任何限制的條件下實現資金的出入境,入境資金無需繳納存款準備金,獲得的各種收益也無需納稅。在這種模式下的離岸金融市場環境中,居民與非居民都可以進行存款與借貸業務,銀行離岸與在岸業務之間不存在任何的限制,都進行合帳處理。因為這種模式下的離岸金融市場中,金融機構的經營自由性一般都比較強,所以境內市場基本上是完全開放的,非居民之間的資本流動一般會給市場所在國的金融市場發展帶來直接的影響和沖擊,甚至會影響到市場所在國的宏觀經濟發展,這就要求選擇此監管模式的離岸金融市場的國家或地區具有較為強大的經濟發展能力與較高的發展水平,并且已經掌握較多的金融監管經驗,能夠運用較為成熟的運行機制對發達的金融市場進行有效管理,完全取消外匯管制,政府及國家相關部門有實力進行外匯市場干預,目前,這種模式應用比較廣泛的就是倫敦和香港。

1.2 簿記型

國際銀行采取在所在國某城市建立機構,并通過其賬戶對境外的各種交易進行處理的措施,為能夠達到避稅的目的,并能夠無條件的享受市場提供的各種優惠,而這個機構實際上就是離岸貨幣存貸款業務的記賬結算中心,我們將這種模式叫做“簿記型”。“簿記型”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該市場的所在國或地區不繳納或者繳納很少的直接稅;另一方面,該市場中各國金融機構開立的分支機構,只執行記賬職能,實際上就是一個空殼銀行。在這種監管模式下的離岸金融市場中的金融機構,不僅能夠不受外匯的管制,還能夠避免產生直接稅的情況下辦理離岸金融業務;而從這一模式下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的角度來看,即使不收取任何的何直接稅,但是依靠不斷增長的注冊機構數量,以及逐漸發展起來的多種離岸金融交易,同樣可以通過間接稅來獲得更多的收益,同時,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其金融、會計、旅游等多種行業的發展,從而間接的推動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與進步,目前,這種模式應用比較廣泛的有開曼、百慕大等地。

1.3 內外分離型

這種監管模式下的離岸金融市場中,離岸業務盡管不受稅收、利率和存款準備金等多方面限制,但是,離岸與國外金融市場之間的業務是相互分離的,進入離岸市場的金融機構需要有專門的離岸業務賬戶,全部的離岸交易均通過這個賬戶實現,而且要求一定是境外與境外的交易。這種模式下的離岸金融市場,一般是在政府支持下專門為非居民交易而建立的。其優勢表現在兩點,一是有利于分別對國內、在岸及離岸業務進行管理與監控,二是有效的避免了由于國際金融市場的投機行為對國內發展的影響。目前,這種模式應用比較廣泛的是紐約、東京等。

1.4 內外滲漏型

內外滲漏型與上一種模式相比較,二者的共同之處在于都需要分開設立離岸與在岸賬戶,分開運行居民于非居民交易,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是開辟一個資金單向進出的通道,還是允許資金在一定的限額內相互滲透。這種監管模式是介于本文所介紹的第一種與第三種模式之間的一種模式,也可以說是從第一種向第三種過渡的一種模式,能夠在有效保護所在國國內金融市場穩定的基礎上,實現外資的穩定利用,這種模式十分適用于資金不足并不具備較強干預能力的發展中國家。目前,這種模式應用比較廣泛的是雅加達、曼古等。

2 適合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

我國于2002年開始重新實施離岸資產業務,那么經過10幾年的發展與探索,究竟哪一種監管模式更適合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筆者結合相關理論及我國國情,提出以下幾點認識。

首先,內外一體型模式不適合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監管,這種模式要求所在國具有加強的經濟實力及較高的經濟發展水平,但是,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實情來看,還依舊實行外匯管制,盡管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但是金融監管水平依舊較低,還不具備較強的金融風險防范能力,因此,這種模式并不適合我國當前的國家實情。

其次,簿記型模式與我國的大國身份及地位不一致,從我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初衷來看,主要是為了減少資金的籌措成本,使國際間的合作更加密切,推動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為市場經濟的繁榮提供新的途徑與方式,但是這種模式不能實現資金集散功能,它只是相當于一個“記賬中心”,并不能很好的推動本國經濟的發展,因此,這種模式也不適合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監管。

再次,從當前諸多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實情來看,大多選擇采用內外滲透型模式,但是,結合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來看,在發展的初期最好選擇內外分離型模式,我國還未開放外匯管制,并不能進行人民幣資本項目的自由兌換,金融業也還沒有完全的自由化,這種情況下,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的穩定金融市場的發展秩序,分離的離岸金融業務模式成為首選,從而更好的保障我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它以建立非居民的金融制度為主,與所在國的金融體系保持獨立,并不會對在岸市場形成較大的影響。

最后,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逐步提升,在對離岸金融市場能夠更加熟練掌控的情況下,逐步轉變為內外滲透型模式,從而有利于進行資金籌措與規避國際流動資金影響。如果一直選擇內外分離型模式,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國際離岸資金向國內市場滲透,逐漸失去利用外資發展本國經濟的機會,因此,我們不能在國家發展的任何階段始終選擇一種監管模式,應當隨著國際國內形勢的變化,適當的對其進行調整。當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就可以適當的允許滲透,但是要注意循序漸進,切勿急于求成。

3 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針對于當前“內外一體型”、“簿記型”、“內外分離型”,以及“內外滲透型”四種典型的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模式進行分析,對其具體的內涵、要求及特點進行剖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整體經濟發展水平,提出了“內外分離型”更適合于離岸金融市場的初期發展,并在日后的發展中逐漸滲透與轉變為“內外滲透型”模式。

【參考文獻】

[1]王亮.我國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模式及措施探究[J].學理論.2012-02

[2]劉迎弟.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法律問題探究[J].法制與經濟(中旬).2014-03

篇4

金融市場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資源配置功能,要想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必須要對金融市場進行不斷的完善。金融市場在不斷的發展中具有越來越快的變化速度以及越來越復雜的結構,因此加快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已經變得越來越緊迫。然而金融市場本來就具有不完全市場的特點,同時存在著不完全競爭以及信息不對稱的特點,因此,系統性的風險會由于其內生的經濟資源錯配而不斷的累積,最終可能會全面的爆發,所以在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過程中必須要做到謹慎。

1.對金融市場進行完善的經濟背景

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以及整個系統是金融市場完善的主要基礎,面對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時候金融市場本身會變得非常的敏感,必須要保證既有配套的對外經濟政策從而能夠使穩定的國際經濟環境得以維持是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前提條件。首先現在在新興市場中的國際資本回流到發達國家市場屬于一個非常明顯的趨勢,但是現在我們可以發現,這次國際資本的轉向破壞性并不會帶來像亞洲金融危機那樣強烈的作用。一方面,現在很多新興市場國家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宏觀調控的經驗,而另一方面,不管是日本、歐盟還是美國也好都在經濟復蘇方面具有非常多的困難,盡管現在美國的經濟正在不斷的復蘇過程中,但是其結構性的失業問題仍然非常的嚴重,與此同時,印度在近幾年來的發展正在不斷的擠壓美國軟件產業以及國內金融服務業的就業空間,盡管美國的制造業在這幾年出現了回流的現象,但是沒有確定的影響到美國的勞動力市場,所以現在美國經濟需要面對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失業率的問題。各國經濟的發展不平衡是歐盟經濟的主要問題,比如法國和南歐諸國現在存在的嚴重的復蘇乏力的問題。日本現在則面臨著外貿赤字增加以及日元貶值等問題。所以在兩大市場之間的調整國際資本本會出現反復的情況,但是不會太過劇烈[1]。作為一個新生市場的重要一員,我國自然很難避免受到這一趨勢的影響。因此我國要想保證自身經濟的穩定發展,就必須要不斷的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并且有效地推動國內需求的穩步增長。現在我國的主要經濟問題包括以下幾點:首先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后我國的房地產業已經成為推動國內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但是現在面臨著一個臨界點,現在房價大幅下跌的趨勢已經出現在了二三線城市中;其次,房地產業及為之服務的材料、能源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也存在著打破剛性兌付的危險。我們都清楚,我國的系統風險由于房地產業與影子銀行而不斷積累的現象在很大程度上都與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具有關系。因此,在十中提出要積極的轉變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特別是在金融風險控制方面,由于我國經濟系統性風險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地方貢獻的,因此需要將這種“貢獻”與產能過剩、環境損害以及資源消耗等負業績項全面地納入到政績考核中,這樣就必須要將一個準確有效的全國金融風險監控系統建立起來。與此同時,對激發正負激勵機制進行轉變的非常重要的配套設施還包括稅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預算制度的全面規范、公開和透明等。

2.對金融監管機制進行完善的機遇

互聯網金融在2013年下半年異軍突起,使得我國金融市場的競爭格局得到了極大的改變。金融市場的傳統主力比如銀行和券商等不得不對這一現象進行積極的應對,并且致力于新的產品和服務的不斷推出。同時,這一領域的商業模式也在以移動互聯以及社交網絡互聯為基礎的金融信息服務的影響下發生了較大的改變,互聯網和大數據極大的推動了P2P小額信用借款平臺以及小代公司的不斷發展。不斷豐富的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在金融市場體系中已經出現了跳躍式乃至爆炸式的發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場這樣的發展潛力,所以必須要將一個盡可能完成以及具有前瞻性的金融監管體系建立起來[2]。

與此同時,我國還應該加快完善金融監管制度的步伐,積極地采用混業監管取代現有的分業監管,在監管的過程中不應該以企業所屬的行業為根據進行監管,而是應該以產品的性質為根據實施監管。應該將一個具有明確職責的機構設置出來,從而能夠對宏觀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監管,并且對監管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予以有效執行。只有將金融風險監管機構明確地設立出來,才能夠對金融經濟中存在的系統性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只有對監管權力系統進行有效地集中,才能夠保證對監管規避和監管套利予以有效的規避,并且做到全面的監管,同時要對監管機構的層次進行盡可能的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夠使監管系統的靈活程度以及反應速度得以極大提升。

3.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經濟政策支持與金融監管制度準備之間的配合

因為金融市場現在存在著非完全競爭性,所以完善與發展金融市場體系的過程帶來更多的風險,因此必須要循序漸進的對金融市場體制繼續改革[3]。在對金融市場體系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要立足于戰略高度以及一定的前瞻性設計市場架構和監管制度。筆者認為,下一階段改革的關鍵就是能否使地方政府的行為模式得以盡快的轉變,現在中央部委已經大幅度地削減了行政審批權,而且也進一步的削減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審批權。除此之外,作為對市場競爭秩序進行維持的重要一員,政府的作用需要得到進一步的加強,政府應該在監督和執行經濟合同、收集和提供市場信息方法將自身的作用充分的發揮出來,也就是說在新的金融市場體系中,政府不再是運動員,而是要扮演好裁判員的角色[4]。只有這樣才能構建一個良好的基礎環境提供給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工作,而完成這一任務也是保證金融市場體系得到大規模開發的前提。其次,有效貫徹執行金融法規以及有效實施金融監管的基礎就是金融信息收集系統,所以必須要致力于金融信息收集系統的建立和完善。促進國內需求穩定增長、維護和平穩定的內外經濟環境、改革和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等都能夠對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同步實施。要想保證這一目標的實現,就需要對經驗進行不斷的積累,對制度上的創新不斷的探索,從而能夠與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需要相適應。最后,只有使基本證券市場的穩定運行得到保證,才能夠積極的開放和開發金融產品,所以必須要遵循著從簡單到復雜以及循序漸進的原則對開發金融衍生品以及創新金融產品[5]。

4.結語

從黨的十報告當中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的改革已經全面的進入了深水區以及攻堅期。本文對現在金融系統發展對完善金融監管系統的要求以及現階段國內外經濟形勢的現狀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對于金融系統本身的發展而言,完善金融市場體系需要具有戰略性以及全局性的構思。總之,下一階段的改革仍然十分的艱巨,因此必須要做到精心策劃、大膽創新,才能夠有效的推動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1]李強.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和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J].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2(02)

[2]范從來.為什么說“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是一句話切中了要害[J].杭州(周刊),2014(02)

篇5

我國的金融行業在不斷開放的市場環境下承接著創新的挑戰,只有站在國際金融前沿,認真審視世界金融發展的特點,進而借鑒成功經驗為我所用,在才是金融創新基本前提。金融全球化的推進,使各國金融機構國際合作不斷加強。毋庸置疑,面對在國內國外因素共同作用下不斷變革的金融業,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需要作出重大的變革,從而推動我國金融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1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目前運作形態

1.1 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銀監會主要負責各類銀行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而證監會負責證券、期貨、基金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

1.2 近幾年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后,隨著我國金融服務業的蓬勃發展,金融市場初具規模。為了適用經濟發展的需要,防范金融風險,金融機構必定想方設法避開金融監管,進行金融產品的創新和金融機構的創新。

1.3 當今時代,中國金融業發展的動力來源于金融創新,這是實現在日益開放的金融市場環境下提升競爭力的主要途徑。但我們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方面仍然存在諸多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發展。因此,加強銀行業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制度的創新已經是勢在必行。

1.4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監管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給我國金融業監管帶來很大的考驗,很多問題逐漸顯現出來。金融機構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壯大,擴大經營范圍以滿足客戶多種多樣的需求,盡可能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務。同時金融創新為金融機構避開金融管制開展新業務提供了手段。

2 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2.1 監管范圍的真空或重復。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業監管的剛性模式下,容易出現監管范圍的真空。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目前只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中有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此備忘錄并沒有明確指出確定金融控股公司業務的標準,是根據母公司的主營業務還是所持其各金融機構最大股份,其認定在實際的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混亂。

2.2 三大監管機構缺乏緊密合作與協調。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保監會就建立起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但這一機制沒有達到其設計之初的目的。目前我國三個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可能不同。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常常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監管過程重復、多頭、互相扯皮的現象,凸顯出監管環節許多漏洞,跨業違規現象頻發。

2.3 金融監管獨立性未實現。雖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主體,獨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許多不足。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多是服從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當實施金融監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觸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施加壓力,導致監管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2.4 金融監管措施不力。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防線,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監管還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資金融機構的涌入使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力不從心。隨著金融業的日益開放,很多跨國金融集團開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飛速發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出現,既增大了金融業風險,又會使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手段失效。

2.5 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我國金融法律法規體制尚不健全。雖然我國已有不少金融監管立法,但這些立法中原則性規定較多,缺少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差。而且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規制方面也是空白。

3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建議

3.1 改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改進的會議制度將以一種委員會的形式固定在規范性文件中。聯席會議的職責不變,主要是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協調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監管問題,交流有關監管信息。會議參加成員除了原來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主要負責人以外,應新增加中國人民銀行的高層管理員、國內有聲望的金融學家。后增加的參加人數比例應小于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派出人員的人數。這樣的設計是為了更好地監督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督促聯席會議制度的定期召開,多方參與制定監管決策能保證決策的明智公正。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作出的關于三方監管職能的可執行性決議,應作為立法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相關的立法部門。

3.2 改革金融監管模式。混業經營、統一監管。在這種新趨勢下,單純的分業監管體制已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因此,我國應建立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監管模式,不斷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方式,提升金融監管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減少監管真空,對跨領域的金融產品進行統一監管,使金融風險能夠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確定監管內容合理性,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通過技術援助、定期磋商、互訪及共同參與制定國際監管規則等方式,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和有效性。

3.3 全面構建金融創新支持體系,逐步完善銀行業良性有效發展的生長機制。監管部門首先要規范金融創新業務市場準入制度,對那些有意逃避金融監管、轉移風險和投機性強、潛在風險大的創新業務要做到嚴控嚴管,設檻限制,讓審批制度成為監管的閘門;對有利于增加企業效益、有利于增強競爭實力、有利于改進服務的創新活動要開閘防水,給予大力支持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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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開放金融市場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也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更多的困難。如果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二、金融市場開放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幾大挑戰

1、混業經營模式成為發展趨勢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快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的轉變體現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和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兩個方面。

(1)混業經營的國際競爭者大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我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外國金融企業全面加入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在中國營業的所有銀行機構都將獲得許可,可以在全國的所有地方經營任何貨幣的業務。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54家營業機構。另據統計,目前被外資參股控股的金融企業共計67家,其中銀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險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車金融公司4家。隨著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的混業經營壓力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會越來越被動。

(2)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

金融市場開放后,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國內金融機構在同國外金融機構展開的競爭中,由于國外金融機構的背景是綜合性金融集團,大都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具有許多綜合優勢,而國內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對而言幾乎都是單一資本、單一業務,幾乎都存在資本單薄、互相調度資金空間有限以及專業人才分割、知識面較窄的缺陷,在競爭中肯定處于劣勢。因此,在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我國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受到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并呈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例如中信集團擁有中信銀行、信誠人壽 、中信證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領域;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金融監管當局依然遵循著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限制金融機構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國際上金融監管理念也因而不斷發生變化,從最初單純立足于安全的監管目標,發展到以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內外資金融機構將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金融創新不斷出現,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以金融安全為最終目標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3、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環境發展滯后。雖然目前已出臺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與法規,但條款比較概括、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和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挑戰,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對完善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要求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在安全基礎上,更注重效率與創新。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引入激勵監管的觀念,充分尊重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首先,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則涉及不多。在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以合規性監管為主是必要的。但是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程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機構轉向風險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據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強調和鼓勵各國監管機構重視風險監管。

其次,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金融業正逐步向國際化邁進,如果仍缺乏對金融機構發展中的風險預防、保護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礎,將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的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國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風險監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和實施綜合并表監管,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范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面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政府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廢除或完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需求變動增設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此外,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轉貼于

3、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結合,尤其應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即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控制同時,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因此,我國在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的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控自律管理體系。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發揮效能,這既是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約束機制,也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很多金融機構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上。因此,監管機構要促進和督察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只有將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如果脫離了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再完善的外部監管也會成為便的缺乏基礎,無法發揮效用。

4、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我國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以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發展為契機,形成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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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向東南亞、南亞、西亞地區,昆明地理區位優越

云南作為面向東南亞、南亞、西亞等地區的經濟輻射中心,與多個東南亞國家比鄰而居,在地理位置上具有先天的優越性。其與泰國,越南等東南亞國家的往來時間坐飛機均不超過三小時,故云南也被形象地稱為地處東南亞、南亞等國的“三小時經濟圈”內。此外,伴隨著泛亞鐵路的建成通路,交通的便利性勢必能夠使云南與周邊國家地區的經貿往來更緊密,更高效。

2.與周邊國家經貿往來密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規模大

中國――東盟自貿區雙邊貿易額逐年增加。云南積極與東盟國家開展經貿活動,從2010年到2014年,云南省進出口東盟的總額占全國進出口東盟總額的比重呈現上升趨勢,從2010年的1.56%上升至2014年底的2.98%。云南與周邊國家經貿往來日益密切,伴隨而來的是跨境結算規模的日益增大。當前云南省內已設立了人民幣跨境結算點,人民幣跨境結算規模正處于急速上升階段。

3.人民幣區域化實踐的初步成功

云南作為面向東南亞,南亞等地區的輻射中心,近些年來隨著與周邊國家經貿交流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在本國范圍內使用和流通人民幣,人民幣充當計價單位,承擔交易媒介的職能。一定程度上可以說,人民幣在以云南為輻射中心的這片區域內初步實現了人民幣的國際化。

4.有利的政策環境支持

當前隨著“一帶一路”戰略,中國――東盟升級版――打造CAFTA“鉆石十年”以及云南省“一心兩區”建設等這些政策的支持,使得構建昆明離岸金融市場變得不再遙不可及。

(二)面臨的挑戰

1. 金融體系不健全,抗風險能力弱

昆明金融體系不健全表現有:云南省內的金融機構的數量與質量的良莠不齊。從數量方面看,金融機構中存款性金融機構占絕大多數,其中又主要以大型商業銀行(四大國有銀行)為主,而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的數量比重較低。質量方面,云南省內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的水平,可及性,便利性均不如發達地區。

2. 金融效率相對于發達省市而言,相去甚遠

金融效率是指金融的投入產出效率。從指標來看,具體評價金融效率的指標有儲蓄動員效率指標,存貸比指標等。分析云南的金融效率指標,不難發現,其金融效率與發達地區相比,相去甚遠。

3. 人民幣資本項目受管制,人民幣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

一般來說,只有在一國的貨幣完全自由可兌換或者說一國的貨幣成為世界貨幣的條件下,該國才有能力建設離岸金融市場,比如日本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構建就是在日元自由可兌換的前提下才實施的。當前我國人民幣資本項目尚未完全放開,如若在政府政策推動下,建成昆明離岸金融市場,但由于人民幣資本項目的不可自由兌換,很有可能影響到非居民的投融資決策。

4. 相關法律法規缺失,監管體系不完善

我國當前有的法律僅僅是九七年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以及九八年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兩部。離岸金融市場中的參與者,本著管制少,優惠多的原則才積極參與其中,如若制定大量的而又沒有針對性的法規來限制其活動,參與者的積極性很有可能受到打擊,從而不利于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如若不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法規的缺失,完全放任市場發展,則可能再次發生類似東南亞金融危機這樣的國際性金融危機。

二、構建昆明離岸金融市場的對策建議

(一)構建內外分離型的昆明離岸金融市場,最大化降低市場風險

采取建立內外分離型的離岸金融市場,將居民賬戶與非居民賬戶分開設立,分別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因為非居民賬戶資金的大量涌入或流出而引發的國內經濟的動蕩,等同于將居民賬戶與非居民賬戶的風險隔離開來。居民賬戶與非居民賬戶分開設立降低了國內可能因非居民資金進入或流出,非居民短期投機性操作等造成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使得國內金融市場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不會受到離岸市場太大影響。

(二)借互聯網之勢,完善金融體系,提高金融效率

利用互聯網,實現市場內金融部門之間的互聯互通,改變傳統的多而冗雜的管理模式,精減人員,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在金融工具的創新方面,借助網絡的優勢,使金融產品在流動性,可及性方面大大改觀。金融服務的項目也應積極拓寬,不應局限于傳統業務,而是要根據新創新出來的金融工具或者說金融產品來實施配套服務。金融效率方面,可以利用網絡實現數據化管理,注重人才的培養。

(三)加快人民幣資本項目放開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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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1

一、外部性的系統性問題

系統性的問題主要集中于銀行。銀行是大多數借款人的唯一資源,此外,他們的也是支付系統的管理者。另外,銀行之間的緊密聯系導致了傳染效應的產生。當一個銀行受到擠兌時,就可能導致傳染效應。這就是說,一個無力償債銀行的失敗將立即對其相互關聯的銀行產生不利影響。對存款者而言,一家銀行的損失可能會改變他們對其他銀行資產的預期。此外,只要存戶獲得銀行的失敗信息,先到先得理念就會導致大量的提款。

其次,銀行應保留低風險但收益率較低的政府債券,然而,在這一次危機中,銀行的投資活動已經從收益率較低的政府債券轉移到了收益率較高的風險投資上。因此,各國應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力度,借以確保市場的穩定。

二、市場的不完善

在現實世界中,市場是不完善的,在這種情況下,監管是對消費者的保障。盧埃林提出最終的金融監管對消費者的保護作用是糾正市場失靈和不完善。消費者對金融監管的需求可以通過以下五個方面解釋,首先,消費者可能遭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其次,機構的委托存在潛在的問題。第三,消費者行為所引發的問題。例如,消費者不能夠合理評估金融公司的安全性和穩健性。第四,消費者無法確定所購買產品的質量。最后,產品和合同之間的定義不準確。此外,在不完善的市場上,監管并不意味著應減少競爭,相反,調控的目的是為了提高競爭力。政府可以通過改善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從而提高企業之間的競爭效率。因此,監管和競爭之間的沖突不存在。因此,在不危害市場競爭的前提下,市場監管是市場發展的重要保障。

三、道德風險

盧埃林指出,存款保險和貸款人的最后手段(LLR)的道德風險的是監管需求的重要理由。LLR的存在導致銀行風險偏好相對較高。同時,在存款保險方面,也存在四個道德風險。首先,存款保險能夠通過補償金機制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所以消費者不會仔細考慮選擇哪家銀行存款的問題。其次,由于儲戶受到存款保險的保護,銀行傾向于選擇風險更大的項目。第三,因為儲戶由存款保險保障,他們不會接受利息中的風險溢價。最后,存款保險機構可能會促使銀行保持較低的資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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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離岸金融 市場監管模式 市場準入 上海自貿區

一、 離岸金融和法律概述

1.離岸金融的概念。對于離岸金融的概念,理論上有不同的界定,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離岸金融業務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吸引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金融與在岸金融應嚴格區分:第一,多頭監管。因為離岸金融的主體是多樣化的,就存貸業務來說,貨款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是非居民,而提供者和需求者多數是來自市場所在國之外的其它國際組織、跨國公司或者他國政府。離岸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全球化推動下,離岸金融業務可能涉及市場所在國,金融機構母國,貨款提供者或者需求者母國多個國家的事項,這樣每個國家都能以受到侵犯為由行使管轄權;與在岸金融只有母國監管不同,因此多頭監管也成為了離岸金融的主要特征。第二,監管較松。離岸金融的初衷就是吸引國際金融機構和國際資金到離岸市場,通過各國政府制定特殊政策對存款準備金、存款保險、稅收、外匯管制等給予優惠,但為了貫徹這樣的優惠政策,雖然施行多頭監管,監管政策都較寬松。

2.中國的立法背景和現狀。中國的離岸金融業務經歷了繁榮、衰落再到重新開啟的階段。2002年以后,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推動下,離岸金融業務試點開啟也順勢提上日程。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開展作為試點開展開辦離岸金融業務,讓離岸金融得以復蘇并發展。雖然1989年就已開始了離岸金融業務,但直到1997年《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細則的出臺才讓其發展有法可依。2009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指導思想被確立使離岸金融業務獲得了更快的發展。隨著金融改革的持續推進,2013年上海自貿區的成立必將迎來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的新時期。

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法律制度構建

1.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模式。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模式是指有關管理機構對離岸金融市場與在岸金融市場的管理服務模式、方式和方法的選擇。而管理模式的選擇是政府對離岸金融市場進行監督的基礎和前提,國際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內外業務混合型、內外業務分離型、滲透型。

(1)內外業務混合型的監管模式。內外業務混合型是指在岸金融與離岸金融業務經營不分離的市場監管模式,典型代表為倫敦和香港。特點為:離岸金融業務和在岸金融業務的賬戶合并操作,非居民和居民的存貸款業務在同一賬戶上操作,兩類業務混為一體。采用此種模式的優勢在于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的資金相互融通,能夠及時相互補足對方資金,促進在岸和離岸業務共同發展,并且方便當時人在兩種業務之間轉換。而缺陷也是存在的:可能會使有關金融機構利用相互混合的業務逃避監管。當一方金融機構發生風險時,必然增加另一方風險的發生,這無疑增加了國內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當今只有很少國家由于歷史的原因才選擇了內外業務混合型模式,即使選擇了該模式,為了控制風險,政府也會采取措施讓兩類業務分離。例如:英國政府就通過立法讓離岸英鎊業務只能在英屬海峽群島的離岸中心辦理,而倫敦不再開辦此業務。

(2)內外業務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內外業務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是指離岸金融業務和在岸金融業務相互分離的監管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國和日本。此種模式是為了推進非居民之間的金融交易而創設,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分別開立不同的賬戶。將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分開,不僅能夠給非居民交易提供稅收等方面的優惠,而且能夠將在岸金融市場與離岸金融市場分離防止金融風險的發生相互牽連,同時也能有效防止金融機構逃避監管。美國國際銀行業務(簡稱IBF)和日本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簡稱JOM)都將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嚴格區分。IBF就規定其接受非居民的存款,向非居民提供貸款,但是不得向美國居民辦理此類業務,也不得開放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業務,例如票據、保險、債券等。JOM機構更是在IBF基礎上將非居民限定在了外國法人、政府、國際機構和外匯銀行的海外分行。如今多數的發達國家都是采用這一監管模式。

(3)滲透型的監管模式。此種模式嚴格說來并不是單獨的一種分類模式,它是介于混合型監管模式和分離型監管模式中的一種。它是指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相互分離的情況下,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一般是分離的,但法律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允許兩個賬戶之間相互滲透。具體操作是,有的國家只允許離岸賬戶向在岸賬戶滲透,而有的國家只允許在岸賬戶向離岸賬戶滲透,有的則是允許雙向滲透。雙向滲透是指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都可以被境內居民用作投資的渠道,在風險可控的情形下就可采取該種監督管理模式,它可以避免混合賬戶下的風險,也可以充分利用資金,該種模式主要由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所采用,新加坡就是采取此種模式的成功范例。

(4)上海自貿區應該建立的監管模式。

上海自貿區選擇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模式更能適應金融改革的方向和離岸金融業務自身的發展。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從歷史的角度看,內外滲透型的監管模式被證明不符合實際。中國在1989年設立的離岸金融業務就是采取了有限滲漏的內外業務分離型市場模式,即允許離岸金融機構早在一定條件和限度內用在岸資金彌補離岸賬戶資金寸頭的不足。而最初的目的當然是在岸資金賬戶和離岸資金賬戶互相幫助共同抵御風險。而事實上卻與設立初衷相背離,離岸賬戶依賴在岸賬戶補充資金寸頭,短期還能暫時抵御風險,但長期卻不僅沒有抵御風險,反而使離岸業務的風險擴大到在岸業務上,擴大國內的金融風險。另一個問題就是在這樣市場模式下,在岸金融機構和離岸金融機構賬戶相通,在岸金融機構會利用離岸業務逃匯、套匯。從1996年到2002年離岸金融在中國停滯發展就是因為滲透型的監管模式使風險擴大化使政府被迫叫停了相關業務。

其次,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更適應上海自貿區的需要。美國IBF和日本的JOM都是在政府的政策引導下建立的,而上海自貿區也是中央政府深化金融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等政策引導的產物,與英國和香港自發產生的內外混合型監管模式相反,適用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更能適應上海自貿區的需求。此外,我國已經具備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和經濟基礎,建立和完善離岸金融業務,提高國際競爭力也是我們的目標,所以虛擬業務型監管模式也不能滿足我們的需求。

最后,現階段的上海自貿區應當堅持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有些學者認為我們應當在建立內外分離型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允許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滲透使資金得到充分利用,并指出了采取循序漸進的做法并提出了具體制度設想。而本文認為,現階段上海自貿區應當堅定的采用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因為1998年的離岸金融業務失敗就證明了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采納滲透型的監管模式市場環境和風險管控能力,最終導致風險管理失調和與制度施行的初衷相悖。雖然滲透型的監管模式下的確有利于上海自貿區內的離岸金融機構充分利用資金,但是目前還不適宜在上海自貿區采納。國務院最新出臺的《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簡稱央行“金融30條”)第二款創新有利于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也表明現階段還是應當堅持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上海自貿區目前已經暫停實施四部法律,鼓勵更多的資金投入到區內,讓企業進駐自貿區。管理方面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即區內和國際市場是開放和融合的,但是自貿區和境內區外的領域相對隔離。這樣的監管模式也在與內外分離型模式相契合。

2.市場準入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離岸金融業務市場準入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金融管理當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審核并決定有關金融機構是否能進入相關市場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制度。

(1)準入原則。我國與一般國家通常的做法相一致,在離岸金融市場上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非居民之間有相同的權利義務,任何國家的金融機構都能進入中國市場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只要金融機構滿足申請進入中國離岸市場的先關條件即可。這些條件是對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資質以及相關設施建立的硬性要求。目前上海自貿區內以居民金融機構為主,非居民金融機構僅占小部分。且獲得離岸金融牌照的僅為四家居民金融機構,這對于維護離岸金融的穩定有意義,但長期與國際金融市場競爭還是需要放開準入主體的范圍,能夠做到真正的國民待遇原則,鼓勵非居民金融機構進駐并發展相關離岸金融業務。上海自貿區內已暫停實施四部法律,而對于外商投資而言,取代《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其關于金融領域外商投資有限制性規定,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對自貿區的金融領域的外商投資限制還很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外國資金的引入,相應的離岸金融領域的業務發展也會因此受到影響,自貿區要發展有待于進一步削減負面清單,在風險得到控制的情形下,盡可能實現非居民金融機構國民待遇,以實現離岸金融國際化,增強國際競爭力。

(2)準入主體范圍。各國有不同做法,有的國家只允許金融機構進入離岸金融市場從事相關業務,因為這些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主要集中于資金借貸業務,銀行的規范化管理使風險控制和市場監管更簡單。而有的國家允許非金融機構進入離岸金融市場開展相關業務,除了借貸業務外,票據、證券、保險和抵押等業務也廣泛涉獵。放開市場準入主體的范圍與上海自貿區的發展目標相吻合。我們建立上海自貿區不僅僅是要建立只有金融機構的離岸金融市場,我們是為了刺激金融改革,更好適應國際金融市場,增強國際競爭力,所以未來將準入主體擴大到民營企業等非金融機構是必然趨勢。央行“金融30條”也在此證明了這一點。

(3)準入方式。目前離岸金融試點中,中國主要是采取傳統的審批方式。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離岸金融的準入多采取發牌照的方式。發牌照即簡單又方便管理。將從事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分為:全能型銀行、限制型銀行、離岸銀行和其他離岸金融機構四類。全能型銀行能經營離岸業務,也能經營在岸業務,限制型銀行能在有限的業務范圍內能從事離岸業務,離岸銀行只能從事離岸業務。審批機構頒發執照時主要考慮申請機構母國的市場監管能力和機構本身資金實力等。香港在自貿區離岸金融市場實行三級牌照管理(全能牌照、部分牌照和接受存款牌照)就是對其最好的詮釋。對于資金實力強,內控風險管理水平高和業務完善的銀行發放全能牌照;對于其他銀行根據其業務量和風險管理能力先試行部分牌照,根據發展再過渡到全能牌照。上海自貿區內施行就是牌照管理模式。在自貿區內目前只有交通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平安銀行持有離岸金融業務牌照,還沒有放開對非居民金融機構的牌照管制。當然,希望通過牌照的管制來維持居民金融機構在自貿區的優勢并非長久之計,為了增強國際競爭力和早日建成完善的離岸金融市場,開放對非居民金融機構的牌照管制才能擴大競爭,早日實現與國際接軌。

三、結論。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和全球化的加劇,離岸金融中心也作為一項衡量經濟發展水平的標準。日本、美國、英國、新加坡等發達國家的離岸金融中心已經日趨完善。2013年上海自由貿易區的成立又為離岸業務的發展帶來新的契機,我們應當繼續探索對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制,逐步建成完善的市場監管法制以更好地服務于離岸金融市場和上海自貿區。

參考文獻

[1] 韓龍.離岸金融的法律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韓龍.國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篇10

1.監管主體缺乏監管的獨立性。我們在這里強調我國的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缺乏獨立性,主要從監管機構的角度出發的。監管機構在實行監管職能的時候,不可避免的要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性、突發性、廣泛性等特點,這將導致分管的權限分散開來。這樣監管的結果就是被監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經濟人)與監管機構之間容易出現責任的相互推諉,導致監管機構監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其性質還是全力機關,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組成人員在薪金、工作條件、權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現分化,就為者留下可乘之機,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團也就此掌握監管機構,使之喪失監管的獨立性而成為利益集團的工具。

2.金融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監管存在漏洞。隨著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隊伍也隨之壯大,不少中介機構在涉及到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方面,表現出比較嚴重的問題。由于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成長起來的,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階段中,就為這些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機構提供了發展的溫床。這些中介機構中,有的為了牟取私利,不惜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或提供虛假證明,直接或間接誤導了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且擾亂金融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交易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沖擊。

3.金融證券市場監管手段陳舊單一。總體而言,我國現在用于起到監管作用的法律法規過于單一和抽象,在具體的操作實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常常導致這些法律法規在監管實施的過程當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國目前已有的證券相關法律有《證券法》、《公司法》,雖然證券金融市場的法律體系也在日漸完善,但是從總體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國目前還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這就為證券市場的監管埋下了隱患。除此之外,在我國的經濟發展歷史過程中,計劃經濟是一種特殊的經濟體制,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作為市場的監管主體,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識還淡薄,市場自我調節的能力弱化。當前我國的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還停留在重懲罰而輕獎勵的低級層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工作

1.進一步完善監管的法律體系。前文已經說到,我國的金融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并不完善,監管手段還十分陳舊和單一。為了改善這樣的情況,首先要晚上監管的法律體系,除了基本的《證券法》、《公司法》,還要填補《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的空白,使投資者能夠得到進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盡可能減少政府的過多干預,以更為市場化的方式來進行監管。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強,使政府即使參與到金融證券市場的監管中來也要嚴格遵循有關的法律法規,徹底轉變監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篇11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市場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違約事件,嚴重阻礙了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發展。互聯網金融雖然興起時間不長,其現在指示初具規模,但是其涉及領域較多,覆蓋面廣,具有很強的關聯性,因此其信用風險會不斷放大。互聯網金融市場一旦爆發大規模的違約情況,整個金融市場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構建健全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可以最大限度的確保金融市場的安全。

一、互聯網金融市場中的信用風險管理不足

(一)互聯網金融市場制度不完善

現階段,我國針對金融市場制定的法律法規都是針對傳統的金融市場的,目前還未出臺針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與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無法對金融市場進行相應的監督。P2P貸款、微信支付等全新的金融業務沒有法律法規進行約束,一旦出現糾紛很難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目前在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市場管理中,第三方支付、互聯網基金理財和保險分別央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分開監管,尚未形成統一的監督管理體系。

(二)互聯網金融交易監督制度不完善

互聯網金融的一切交易過程都是在網絡中進行,這種信息不對稱將加大金融交易的風險。互聯網金融缺乏對參與主體識別、信用記錄等評估的考核和監督,參與主體的信用風險進一步加大。對于第三方支付和P2P網貸平臺等的風險缺乏有效的監督是金融市場違約事件高發的主要原因。第三方支付平臺是互聯網金融交易的基礎,其交易過程雖然沒有離開銀行的服務,但是其確確實實進行了資金結算,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處往往會滯留一定的時間,這無形中加大了交易資金的風險。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資金較為復雜,缺乏明確的資金流向,極易出現資金隨意轉移。

(三)缺乏應對互聯網金融市場意外事件的預設方案

互聯網金融所面對的是開放的互聯網環境,其通訊和監督制度不健全,容易受到各種黑客的惡意攻擊。同時,互聯網金融缺乏健全的身份驗證和識別、信息加密體系,因此其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一旦互聯網金融系統出現故障或者受到黑客的惡意攻擊,金融市場中各種客戶的信息極易泄露,各項交易記錄也會丟失。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中所應用的軟件基本都是進口的,嚴重缺乏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金融設備,交易數據等的安全性無法得到保障。這也無形中增加了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二、互聯網金融市場信用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

(一)完善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法律法規

互聯網金融想要提升其可信度,就要對參與主體進行嚴格的審核和約束,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完善準入機制。制定互聯網金融交易法規,加強對交易過程的監督和控制,對交易過程和滯留資金進行實時監控。對互聯網金融犯罪進行立法,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詐騙。對互聯網金融的參與主體進行分開監督,統一管理的制度。傳統的金融機構向互聯網的延伸已有成熟的監管體系,其主要的風險在于運營等。而互聯網企業將金融業務轉接到互聯網,其主要風險在于金融業務,因此要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進行監督,建立協調統一的監督體系。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市場信用風險管理方法

有關部門要建設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配套征信系統,收集互聯網金融平臺的主要信息,將此信息上傳至征信數據庫,將數據庫信息共享給央行征信系統。不斷更新和完善互聯網企業的信息,為提高互聯網企業的信用提供保障。構建投訴平臺,受理客戶的投訴,實時掌握互聯網金融市場的信用狀況。可以開設相關的網站,將互聯網金融詐騙的案例進行共享,提高公眾的金融風險防范意識。利用云計算等先進的技術對互聯網金融信息進行甄選,整合數據庫的信息,構建互聯網信用審核制度。

(三)建立互聯網金融交易風險預警處理方案

根據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特點,建立有效的意外事件處理方案,以便在受到黑客等外來因素的影響時,可以第一時間做出正確的反應,以降低金融市場受到的影響。研發全新的數據加密技術,對互聯網金融交易的信息和數據進行加密,確保交易信息的安全。網絡安全技術的發展是降低互聯網金融市場風險的關鍵,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防護體系對確保我國互聯網金融安全具有積極意義。

三、總結

目前,互聯網金融才剛剛興起,其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因此存在巨大的風險,經常出現違約的情況,嚴重威脅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其一旦出現風險,將直接威脅到整個金融市場的安全。因此,構建健全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完善互聯網金融市場制度,才能確保互聯網金融市場的長久發展。(作者單位:海南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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