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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6-13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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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篇1

引言:

近年來頻繁爆發不停規模的經濟危機,使得原本較平靜穩固的金融體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擊,帶來的巨大損失引起的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隨著不斷的探究和經驗的總結,金融監督和管理重任已經成為了中央銀行的核心職責,金融監管也發展成為商業銀行完善的必要條件。在近年來的監管方面,我國取得了比較顯著的進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的頑疾,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全面開放以后,如何在健全金融法律體系,改善管理觀念等多方面促進金融監管的進步,成為了當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相關問題

(一)監管范疇狹窄

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而龐大的概念體系,但目前對于監管范疇的理解,我國還相對比較狹隘,主要側重點還放在機構審批和經營資質的合法合規性領域,對于越來越高的金融風險的監控尚達不到滿意的水平。造成主要的危害,一方面是有限的資源被過多的分配到衡量商業銀行的風險上,對于風險管理往往視而不見。在經濟市場環境瞬息萬變的今天,風險和機遇同樣巨大且不斷發生著變化,如果不具備相匹配的風險管理能力,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即便解決了眼下的問題,還會有新問題不斷的衍生除開,不能再根本上達到治標治本,帶來的后患無法估量。另一方面,風險監管的內容缺乏全面性,首先表現在還頑固的看重借貸業務,對于其他外業和創新業務缺乏激情和重視,在表外業務擴張的大趨勢下,將其納入金融監管的內容中已是當務之急。其次要加強對于資產的充足性和流動性方面的監管,對于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果進行梳理,總結出潛力指標與發展前景,做好考核工作。

還有,金融機構退出程序的監管還處于停滯階段,幾乎處于空白。一個已經達到平衡的金融體系,其中具有相當實力的技能機構由于合并、倒閉或者清盤等原因造成必須退出時,其機制應該和加入時一樣完備。而我國對于這方面的掌控,無論在法律還是管理層面都存在比較明顯的缺陷,很多地方彈性很大,接管和中職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對于涉及到接管業務界定、授權沖突、股東債權人關系等問題,都存在嚴重的缺位。

在監管范圍上也存在比較嚴重的紕漏,以商業銀行為中心的國有銀行占據較大的比重,缺乏對于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的掌控,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國有銀行外的金融機構同樣存在著較大的風險,需要給予監管。還有對于近年來興起的網絡銀行、電子商務等發展迅速,前景廣闊的平臺,監管要盡快落實到位,否則在幾年甚至更短的時間內,就會出現嚴重的問題。

(二)監管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順應市場模式的金融監管方式,總結下來主要是外部監管、金融機構自我管理以及社會輿論監督三個主要方面。相對的,手段也無外乎法律、經濟和行政三個大方面。這就造成了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方式不夠多元化,比較單一的局面。另外太過依賴外部監管,自身管理能力缺乏也是核心缺陷。自我約束和管理機制的不成熟,在行業內部,能夠起到自律職能的組織也缺乏,寥寥幾個能夠發揮的作用也具有局限性。會計、審計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機構的檢查也是偶爾為之,不能形成穩定的制度體系。從監管的手段角度來講,必須要依法執行,但法律發展的不健全,造成了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約束力不強、操作隨意性大等客觀現象,直接導致監管的執行力大大降低。

(三)監管人員素質有待提升

鑒于金融監管行業的特殊性,不管是在體系的審批階段還是對風險的識別、分析、判定與處理方面,都需要專業的人員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與實際經驗。在當前金融信息化、全球化步伐飛速向前邁進的大環境下,全新的理念和形式層出不窮,對于監管人員的應變能力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也給監管人員的基本素質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無論是知識結構還是知識水平,都要實時更新換代,與此同時要兼容經濟、金融、法律、計算機網絡、高等教育等多方面的知識。就目前而言,現場監管人員的平均水平距離預期還有一定的差距,這也是影響金融監管力度和深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改善金融監管的相關對策

(一)全程多方位進行監管

要多方面,多視角的看待金融機構的監督與管理改革,最終實現對各金融機構從準入到退出的全方位監管。首先要做到突出監管重點。金融涉及的擴散面越來越廣泛,直接導致帶來的風險也越來越多樣化,這已經形成了當前金融發展的特征。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在合法合規觀念的前提下,提高風險性監管的力度,使得合規監管與風險監管齊頭并進。合規監管要做到突出重點,加大審核力度以求更好的治理效果。風險監管方面,首先要正視和先進國家的差距,從差距中學習,不斷完善和更新監管的措施和體系。其次在機構市場退出方面應該有突破性的進展。監管當局面對退出情況,應該借鑒國際水平的法律體系,制定出詳細的市場退出階段的基礎框架。使得包括金融機構判斷、損失估量與控制、機構重新組建等相關問題能夠有據可依,做到在嚴重問題產生時,能夠及時有效的采取相關措施,化解金融風風險,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最后還要加強對獨資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監控,將這些機構的潛在危險有意識的進行防范,避免問題產生時出現措手不及的狀況。

(二)改良金融監管方式

行業自律,關系到金融業的自我管理、自我規范和自我約束三大方面,它可以有效的提升內部管理水平,避免行業內部出現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推動彼此的合作關系,使得金融結構形成一套完整而穩定的體系,給監管部門的后續工作創造了便利的條件。另外強化社會獨立審計體系和其它社會監督的作用也十分有意義。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完全有監管部門自行承擔難度較大,所以應該增加紀檢、審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責任,增強金融機構很多方面的透明度,最后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三)不斷提升監管人員的自身素質

一個國家監管人員的水平直接決定了監管能力,因此有必要采取加強培訓力度,引進專業人才,出國學習等措施,對監管人員進行知識和能力結構的補充。不僅如此,還要在品行方面加強教育,防止好逸惡勞,徇私受賄等現象,將監管行業進行凈化,樹立清正廉明和秉公執法的行業作風。

結論:

我國自加入世貿以來,金融市場開放程度進一步加快,面對更加豐富和多元化的經濟局面,兼容監管名門的任務也將更多更重。目前我國金融將官方面水平還相對比較滯后,和經濟增長的速度不能完全的匹配,專業人員的知識和能力也有待提升,只有全方位的進行管理和改革,才能從根本上完善金融監管,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邢本秀、喻劍萍,當前我國銀行業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金融參考》, 2003年第10期,P1-5

篇2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挑戰;機遇;金融監管完善

一、國際金融監管的含義

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當局或者管理機構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以及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的總和。

二、監管國際金融創新法律機制存在的問題

各國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現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從本質上說,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已經變化了的事實而己,缺乏總體籌劃。結果,源于金融創新的各國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為嚴重而廣泛的金融危機。

(一)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的空缺――國際社會缺乏統一監管合作的法律機制

金融創新創造了大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額資金的流動并不經過銀行,而是通過資本市場的渠道。這些流動額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監督。金融創新加快了國際資本流動,容易觸發金融危機。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資本流動己經成為國際金融形勢動蕩不寧的主要因素,因為它對國際收支和匯率經常產生嚴重影響。金融資本的全球一體化,推動了金融創新的迅速發展,但同時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創新失敗波及到其他國家,甚至引發全球的金融危機。加強國內各市場之間、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前,各國對跨國合作共同監管金融創新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因此沒有形成全球對金融創新的合作監管法律機制,更談不上建立全球統一的監管體制。[1]

(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創新的發展

國際金融創新劃分若干類別,但幾乎每一份交易合約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隨即性強、組合能力強、新的創新層出不窮、花樣不斷翻新,現有的法規很難對它們進行嚴格而清晰的界定,監管措施和法律條文難以跟上這么快的變化,因而很難做到統一監管。法律具有穩定性,從另一種角度闡釋即具有滯后性,法律從醞釀制定到頒布再到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個周期,這決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創新過程。因此盡管為了順應或推動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絕大多數國家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強金融機構競爭力的大量的新規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金融投機行為和金融犯罪行為變得更加隱蔽,反金融監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現有的不斷更新的金融監管立法仍然在調整范圍、監管手段等方面遠遠不能滿足既鼓勵金融創新又有效監管、既開放金融市場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對立統一的多種需要。

(三)國際金融創新國際化速度加快

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影響力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國際化的,真正要對其實施監管,須有一個強有力高度統一的國際金融組織,須有各國貨幣當局的精誠合作。而 90 年代以來發生的種種情況卻表明,各國金融當局對跨國投資和資本流動的法律管轄及國際協調,在對金融創新的宣傳教育及對參與高風險投資的金融機構的指引和監管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創新大大便利了國際間資金和資本的流動,但是,也由此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和危機。所有這些風險都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國(地區)和國際社會對于國際金融創新法律監管面臨的困難都已有認識,并著手采取相關措施來完善法律監管。

三、完善監管金融創新法律機制的思考

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教訓就是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如何完善監管。國際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在整個金融產品、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不能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可以預見,在以金融自由化為核心的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的推動下,世界各國將逐步推進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法律機制完善。

(一)建立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機構

國際社會應該認真總結金融危機的教訓,應該加強對金融創新的法律監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關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必要的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改革,應該堅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營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現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制面對急劇變化的金融創新市場,己不適應其大規模和復雜的業務類型。銀行、證券公司等眾多金融機構投身于該市場,對他們的監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監管當局并沒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危害。應該建立一個由不同國家參與的國際金融監管聯合體組成的統一的監管每一個大型的全球金融機構的法律機構,加強對金融創新的集中統一監管。

(二)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

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完善國際監管法律體系,建立評級機構行為準則,加大全球資本流動監測力度,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和中介組織的法律監管,增強金融創新市場及其產品透明度。鼓勵區域金融合作,增強流動性互助能力,加強區域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地區資金救助法律機制作用。 [2]

金融創新不僅對發達國家金融市場造成嚴重沖擊,也使廣大發展中國家不同程度受到影響。對此,我們必須有足夠認識。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結構單一,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弱。國際社會在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時,尤其要關注和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合作。

(三)國際金融組織改革勢在必行

改革國際金融組織決策層產生機制,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組織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盡快建立覆蓋全球特別是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早期預警系統,改善國際金融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及時高效的危機應對救助機制,提高國際金融組織切實履行職責能力。美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享有“一票否決權”,這使得美國在過去 25 年能夠不斷擴大經常賬戶赤字。目前金融危機的爆發說明,美國主導的世界經濟格局已經結束,世界進入轉型期。國際金融組織應該通過放寬貸款條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機制,對遭受金融危機沖擊嚴重的發展中國家進行及時救助。[3]應該支持新興市場國家保持經濟持續平穩增長的努力改變以推動貨幣自由兌換為首要目標的現狀,建立以抑制風險、防范危機、穩定國際貨幣和信用為目標的國際金融創新體系。改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以使其擔當起國際金融創新的領導者、監督者之職。

參考文獻:

[1] 萬國華主編,《國際金融法學》,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頁。

篇3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18-0066-02

目前,因金融風險失控而爆發的金融危機頻繁發生,同時對現代經濟的破壞性也越來越大。為了保證一個國家的金融穩定,各個國家都建立了各種金融監管機構,并且在實踐中不斷地探索和完善其監管制度。由此可見,金融監管一直都是金融領域中十分重要的課題,這對于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我國尤其重要,因此,研究金融監管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 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1.1 金融在現代經濟的核心地位決定了金融監管的地位

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核心地位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第一,金融業是國民經濟活動的資金樞紐和神經中樞,是國民經濟的現金收支、外匯收支、信貸收支及結算中心。金融運行能夠反映出國民經濟活動的狀況,通過金融現象,能夠反映出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新情況及新趨勢;第二,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杠桿是金融,金融在建立及完善國家宏觀調控的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三,金融作為現代經濟運行中最為基本的戰略資源,深刻、廣泛地滲透到了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各個方面。金融在市場的資源配置中起到了核心作用;第四,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是金融安全。金融危機具有較大的突發性和隱蔽性,很難預測和駕馭,稍有不慎,就會危及經濟的發展,破壞社會的穩定。

1.2 金融業所具有的行業特殊性體現出金融監管重要性

金融業風險來源于各個方面,不僅包括一般行業所共有的經營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還有金融行業所特有的匯率風險、國際游資沖擊風險、利率風險。并且,金融業本來又是一個較弱的行業,表現在金融機構內在的脆弱性、金融資產價格的內在波動性及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金融監管可將金融業風險基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金融機構穩定及金融資產的價格泡沫不會過多。提高金融效率、保護公平競爭、維護金融秩序,是金融業本身發展的需要。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證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競爭則是保持金融秩序和金融效率的重要條件。

2 德隆事件產生的原因分析

德隆曾是資本市場上一個響當當的名字,它從最初收購多家上市公司、整合產業、控制金融、在證券市場上呼風喚雨的輝煌,到后來“三駕馬車”陷落、股價大跌、德隆“大廈”轟然倒下的悲壯,德隆總是讓人印象深刻。

有人說德隆的倒下是一種經濟模式的終結,有人說這是民營企業的悲哀,也有人說這是股市遠離風險的回歸。但是無論怎么說,德隆的興衰都應該留給人更多的思考。

2.1 違規資本運作

一是控股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以及配股,從證券市場一級市場上獲取資金;二是坐莊操縱上市公司的股價,將股價拉高,從證券市場二級市場中獲得資金;三是將股價拉高以后,以股票作為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四是控制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違規發行個人的柜臺債和信托計劃等獲得資金;五是以下屬企業名義,從商業銀行進行大量貸款,用來進行收購金融機構股權和股市操作;六是從控股城市商業銀行融資,轉給非銀行金融機構;七是挪用股民的保證金;八是利用上繳國債回購大量融資。

2.2 資金鏈斷裂

隨著不斷地擴張和融資,德隆系積聚了巨大的財務風險。據監管部門自2002年年末以來的調查顯示,德隆在整個銀行的貸款額高達200億元~300億元。而且德隆大量地采用第三方作用擔保。這是銀行業認為風險最高的貸款方式。更為嚴重的是,德隆把大量貸款挪用作了股權收購。德隆系企業的信用水平和融資能力急劇下降,德隆系一些經營尚屬正常的實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受到較大影響。德隆系的“帝國大廈”全線崩塌了。

2.3 關聯交易泛濫

內部關聯交易指的是公司成員間發生的資產和負債,這些資產和負債可以是確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關聯交易會妨礙公平競爭和損害投資者利益,導致監管當局難以了解其風險。關聯交易的存在,促使集團內部資金調撥十分容易。信息不夠透明,故意隱瞞重要信息。德隆注重資產和業務的跨行業組合,甚至故意通過組合來隱瞞真實狀況,這種組合,使得公司的真實狀況非常隱蔽。

3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德隆事件的回顧與分析,我們從中發現了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所存在的很多問題。

3.1 監管機構協調性差

從金融監管機構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于分業監管模式。但這些部門相互間協調性較差。在實際操作中,監管環節出現很多漏洞,不能夠很好地發揮作用,從而形成無效監管。

3.2 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完備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中,存在著較多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和創新性,滯后于金融業的發展。對部分新興的金融業務、金融產品還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從而影響到了監管的效率和社會公平的實現,且很難保障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使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發展較為緩慢。

3.3 分業監管模式存在弊端

分業監管很難對金融業做到統一的監管。目前我國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和指標體系不同,對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造成了信息的不對稱,因此由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等構成的金融市場體系,得出的監管結論也就不同了。

3.4 金融機構自律監管不足

金融機構在進行自律監管和內部控制的時候,看似比較完善,但實際上金融監管受到各種因素影響過多,并且監管機構的機制也相當不健全,很難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一定程度上浪費了有限的監管資源,影響了監管的效果和質量。

4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完善對策

4.1 建立和完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

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向法制化方向發展,使各部門工作做到統一、協調,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個監管機構進行整合,建立定期磋商的制度,及時的相互交流監管信息,做到協調統一,解決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建立監管機構的聯動協調機制,加強對監管機構的監督,促使其能夠正常監管、有效監管。

4.2 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我國應盡快出臺能夠涵蓋各類金融業務,且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的監管法律體系,增強其可操作性。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的問題,明確監管的具體程序和具體措施,以及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監管,例如金融機構合并、分立、破產清算的形式、條件、程序、法律后果以及各方的責任與義務。可從兩個方面著手:第一,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能夠有效地運用于監管體系中;第二,嚴格金融執法,加強執法人的道德素質,加大執法力度,推動經濟和金融健康有序地發展。

4.3 對分業監管模式進行改革

設置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要想解決分業監管所存在的弊端,需要通過設置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該監管機構的職責、權利與義務應通過法律的方式進行確定。所設置的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應以法定的條件和法定程序配合分業管理體制及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完成對金融的監管。該統一金融機構負責的是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下對分業金融監管涉及的交叉或者真空問題進行協調與管理。

4.4 強化金融監管主體及各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

一是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機制,塑造具有獨立性的監管主體,避免其他部門的干預。二是明確內部監督管理職能,規范業務操作,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權力的濫用,提高內控監督的權威和效力。三是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四是把內部監管與行業自律落到實處,以便充分發揮監管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新性,真正領悟行業的內涵,能夠把自律監管作為一種精神動力與追求,在實踐中體現出來。五是加強對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注重規范操作,進一步促進自律監管工作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周忠輝,曾彩玉,朱振雨.試析我國金融監管的問題與對策[J].金融論苑,2011(7):52-53.

[2]安啟雷.對我國金融監管的若干思考——以德隆事件為例[J].金融發展研究,2011(2):32-33.

篇4

金融監管,是指一個國家的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稱謂,是一個由準入監管、運營監管及市場退出監管所組成的一個體系與立體性的工程。在這個工程的構建中,立法者不僅要考慮到各法律規則之間的一致性、相對穩定性、創新性與整合性,更應考慮到所給的規則之本土資源性。

我國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已經歷了一個從無至有的過程,但是規則所體現的本土資源性少,借鑒或者說移植的成分多。中國已經加入WTO,如何建立和完善適應開放經濟條件下的中國金融監管的制度體系和法律體系。順應國際先進監管理念和發展趨勢,確保中國金融和經濟順利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潮流,已成為當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必須面對的重要現實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逐漸削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隨著中國加入WTO,銀行、信托、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往來的日益密切以及金融機構的融合,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增加了分業監管的難度。市場上已經出現了一些混合金融產品,如投資連接保險產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委托理財業務等。此外,有的新金融業務處于不同金融機構業務邊緣,成為交叉性業務,如儲蓄保險是一種既包括儲蓄功能又包括保險功能的業務品種。對于這些新的業務,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從現實來看,我國已經出現了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此外在立法上,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公布并開始實施《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按照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直接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可以說我國實際上已經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實現了間接的混業經營。分業經營要求分業監管,混業經營必然呼喚混業監管。

(二)監管內容過于狹窄,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較為單一

金融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所有從業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所有業務經營活動。然而,我國目前的監管內容主要是市場準入監管中還存著重傳統的存貸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重國有銀行,輕其它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問題。監管內容的狹窄,勢必影響監管工作的有效性,會使監管無的放矢。而監管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雖然也有自我管理及控制,但由于銀行國有化,缺乏自和獨立性,缺乏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機制,內部控制與監管流于形式。同時,行業自律組織及社會監督更是少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業的檢查只是偶爾才會有,并沒有形成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制度,沒有真正的權限。政府審計人員限制不能隨時隨地監督,金融機構的內容審計獨立性又太差。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金融監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于段,我國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近幾年,我國雖然陸續頒布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和《外匯管理法》等金融監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蓋金融業的全部,且因規定得比較原則,在金融監管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監管應是依法進行,而現實中卻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操作隨意性大,操作工具滯后,導致金融監管效率低下。

(三)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存在利益沖突,增加了協調困難

我國在2003年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成立銀監會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銀行監管時的雙重角色沖突。但是,成立銀監會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的沖突得到徹底的消除,而只是將這種沖突外部化了。銀監會成立后,中央銀行雖然享有充分的貨幣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備的銀行監管信息。微觀的銀行監管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銀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情況,從而憑此更好地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而分離后,部分有用的微觀銀行監管信息將無可避免的流失,勢必影響貨幣政策宏觀決策的制定和實施。從另一面來看,分證后的銀監會將享有充分的銀行監管信息和不完備的貨幣政策信息。這也使得銀行監管缺乏以往所擁有的央行宏觀面的金融信息,缺乏中央銀行在貨幣政策和支付系統方面的信息和經驗等作為監管決策參考。在我國商業銀行呆壞帳比例高、缺乏有效的內部控制和自我約束機制、信息透明度差的情況下,這一點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兩者的利益沖突必然影響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四)金融監管機構之問的協調合作缺乏長效機制

其實無論是綜合統一監管還是分業多頭監管,不同監管領域之間的協調部是最重要的,只不過在綜合監管模式下表現為同量個機構內部不同部門的溝通,面分業監管下則表現為不同機構之問的溝通。顯然,在中國的特定國情下,后者的難度更大。在我國目前“三駕馬車”的金融監管制度安排下,建立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已足各方共識。我國從2004年開始建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監管聯席會議成員由三方機構的主席組成,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由主席或其授權的副主席參加,討論和協調有關金融監管的重要事項、已出臺政策的市場反映和效果評估以及其它需要協商、通報和受流的事項。但是,這種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缺乏一個完整的制度框架,如明確的職能定位,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等的安排。而且隨著我國金融業混業程度的加深,對監管機構之問的協調合作將有更高的要求,三方的聯席會議無法成為一個長效機制。

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構想

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整體目標是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主要取決于一國經濟發展階段、金融發展狀況及政府管理體制特點。針對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中存在的問題,理論界有三種改革構想:

(一)順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大的趨勢,盡快過渡到統一監管,或者恢復中國人民銀行的綜合金融監管職能,或者建立金融管理局

仿效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規定,成立最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金融監管局作為英國惟一的、獨立的、對英國金融業實行全面監管的執法機構,擁有制定金融監管法規、頒布與實施金融行業準則、給予被監管者以指引和建議以及開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準則的職能。

根據前面分析的我同目前金融監管組織結構中存在的問題,一些學者認為我國應盡快向統一監管過渡,并提出了過

渡的時間段和步驟。

(二)盡管在我國存在金融混業對統一監管的客觀要求,但還沒到“非得設立綜合監管機構的地步”,因此應該在保持現有監管格局的前提下加強協調合作

就金融組織體系來說,無論是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獨立的金融機構占絕大多數,還是一種主流。銀證合作、銀行代銷基金等也還僅僅是表層的業務合作,完全突破分業界限的分屬不同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股權交叉等也才剛剛開始。除此之外,法律也還沒有為混業經營提供暢通的途徑。這些都決定了會融統一監管短期內在我國還缺乏緊迫性、缺乏穩固的基礎。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金融發展階段,當前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關鍵在于群策群力、專心致志地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在此基礎上團結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強化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必須明確,做好分業監管工作是實現金融統一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切忌脫離實際、好高騖遠、盲目樂觀,急于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過渡。

(三)根據我國國情,可以借鑒美國傘狀監管模式,實行由中央銀行車頭的傘狀監管模式

借鑒美國經驗,我國可以保留現有各個監管機構職責不改變,負責對各類金融機構的日常性監管以及信息的搜集并報送人民銀行;指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各機構之間的協調,建屯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制度和嚴格的保密制度、緊急磋商制度以及危機處理制度等;人民銀行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利用其信息優勢從整體上有效地把握公司的整體風險,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風險的評估以及采取具體監管措施時,人民銀行要和其他監管機構進行協商并共同采取行動。

很多學者贊同此觀點,認為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既符合我國目前金融、№的發展現狀,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前瞻性。為此,筆者認為可以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1.可借鑒德國的改革經驗,在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組織即金監委下設各個專業咨詢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吸收金融市場各領域的專業人士、借款人代表、消費者代表和學者及監管機構代表組成,及時反饋市場意見,為金監委提供決策咨詢,并對各監管機構執行決策的狀況進行評估,同時要建立金監委、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與人民銀行之間的定期會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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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場準入監管。監管機構依法對政策性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查和審批,對其業務范圍和職能定位進行界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及年度考核。主要從德、能、勤、績以及接受監管機構非現場監管情況等五個方面進行審查和考核。

(三)合規性檢查。對照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檢查設置或變更事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是否超授權、超范圍經營,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手續是否完備,業務經營狀況是否合法合規,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等。

(四)日常的非現場監管。根據政策性銀行定期呈報的報表、報告,主要從五個方面的監管指標:貸款投向指標、安全性指標、流動性指標、效益性指標及總量控制指標進行業務分析和監督。

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對政策性銀行金融監管目前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金融法規不健全,沒有一部完整的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只有根據政策性銀行的特點制定專門的政策性銀行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策性銀行的發展方向問題。國外對政策性銀行都是先立法、后建行,不管是國際上成立政策性銀行時間較早的美國、加拿大和德國,還是成立時間較晚的日本、韓國,都制定了自己的政策性銀行法,如美國的《國民銀行法》、《銀行法》、日本的《政策投資銀行法》等

(二)非現場監管很多指標是參照和沿襲商業銀行的標準,需要調整和修改。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監控報告一般都分為七個部分,其中指標的設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內容和指標沒有根據其發展狀況和國際慣例作相應的調整,而是照搬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

(三)監管手段落后,監管質量和效率不高。近年來,監管機構先后開發了具有不同特點、覆蓋不同業務功能的多個版本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其問題主要表現是沒有針對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特點而專門開發監管程序和系統,造成大量的重復勞動,效率不高。

三、監管建議

(一)盡快制定《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使政策性銀行金融監管法制化、規范化。在制定法規時,一是要根據政策性銀行的不同特點和業務范圍,分別制定不同的政策性銀行條例或法律,明確政策性銀行的定義、性質、職能和任務,組織模式,業務范圍和基本業務規則,與商業銀行的關系,財務會計、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二是完善對政策性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使監管制度化、規范化,從而保證政策性銀行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科學的監管指標和內容,從以合規性監管為主走向風險性監管為主。 目前監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年度經濟發展規劃,考慮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來源和融資規模、經營范圍、經營目標及業務特點,分別制定適合政策性銀行經營管理的專門監管指標和內容,應堅持合規性和風險性并舉,以風險性為主的指導方針。因為我國的政策性銀行能夠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開展業務,建立了比較完善和完備的貸款程序及規則。鑒于開發銀行發放的貸款期限長,大部分在5—10年,有的長達20年,所支持的行業如電力、鐵路項目的借款人的法人體制正在發生變化。建議監管部門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結合近年來開發銀行的發展情況,一是取消目前對二級法人再貸款余額等指標的考核,修改完善存款和利潤與計劃數完成情況等監督指標;二是增加政策性銀行是否及時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貸款投向是否合理,內控制度能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保證國家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的期限結構和資金來源結構是否匹配、能否控制資金風險,資本充足率和風險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國際通行的標準等內容。

(三)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培訓,更新監管理念,使監管與服務、指導相結合。需要加強對監管人員進行稽核審計專業培訓,可采取國外銀行監管部門進修或到政策性銀行跟班操作等形式,提高監管人員的金融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使監管人員了解與政策性銀行業務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知識、法律、會計和計算機等基本知識。也可以從各政策性銀行中選拔一批熟悉業務和具有稽核工作經驗的高素質人才充實到監管隊伍中去,實現監管隊伍的專業化,造就和培養一支政治素質高、熟悉金融方針政策、能夠運用國際銀行監管準則和先進的技術手段、精通政策性銀行業務的監管隊伍,提高監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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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監管立法欠缺系統性和規劃性

如果從學理的層面上來講,一國的法律體系應該是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緊密聯系的完整體系。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證券法》,除此以外還有一些央行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一些部門規章。雖然我國已對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整合,但是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仍需要增強協調性和系統性,其還未形成緊密聯系的統一有機整體。金融監管立法欠缺系統性和規劃性首先表現為,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中,缺少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制度設計,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也存在很大的空白。尤其是當前已在金融市場運行的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還沒有對其運行做出完善的規范,這使得它們在實踐中一些操作方式已經超出法律之外,這無疑不利于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的發展,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另一方面表現為,央行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在金融監管立法體系中所占的比例過大,由于其效力不及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缺乏足夠的權威性。

(2)法律規范不具備可操作性

金融監管立法應當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稽查、市場退出、謹慎性要求等方面做出相應的法律規范,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已覆蓋前述幾項內容,但是具體到每一個方面的實施,由于我國相關立法大多是方向性的原則性的,具體的實施細則規定相對較少,所以不具備可操作性。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出臺為例,雖然破產法已對企業的市場退出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由于金融機構與普通企業相比有其特殊性,破產法的許多規定就成了原則性規定。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中很明顯大多時候僅具有指導意義,不具備操作性。導致在實踐中,出現問題了最終只能求助于中央銀行和政府運用行政手段來解決。長此以往,法律法規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過程中的作用就會越來越弱,人們會更多的依賴行政機關。所以造成當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出現了金融監管的法律風險和法律真空。

(3)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

我國金融監管主體主要包括中央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即大家所說的“一行三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都不斷在進行業務創新,混業經營的趨勢逐步加強。我國這種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逐步不再適應我國金融監管市場發展的需要,舊的金融監管立法中關于“一行三會”的權責分配也就不再符合金融監管的實踐需求。以銀行的監督管理為例,它的核心在于兩方面一是根據國內金融業的發展狀況進行銀行業監管法的融合與協調;二是實現銀行監管權的重新配置與分離。但是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其規定的中央銀行的權責和銀監會的權則有重疊,這就會導致在銀行業的監督管理中會出現央行和銀監會相互推諉或爭相管理的局面。在監管實踐中,由于多年的監管歷史中央行一直在發揮著主要作用,所以銀監會的許多監管權被架空。這種權利和責任分配不明的立法很明顯不利于促進央行和銀監會積極的運用自己的權利履行本機關的義務,也不利于追責,使得監管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立法的建議

當前,金融監管法制建設的工作重心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主要是做好金融機構的審查退出和風險防范等方面的立法研究。進一步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立法的規劃性和系統性,并逐步實現與國際金融監管法規接軌。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穩定,當務之急應當參照國際法律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于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

(1)增強金融監管立法的規劃性和系統性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已經進行過整合,在今后完善立法的過程中首先應當注意全局的規劃,避免各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和重疊,增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性和協調性,提高立法的效率,避免在實踐運用中的困難。其次,逐步降低中央銀行和國務院各部位制定的規章的比例,提高金融監管所依據法律文件的權威性。然后,應當進一步彌補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針對新出現的金融產業、金融產品,加快立法,避免其在法外運行,提高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最后,應當進一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推動制定期貨法、保險法司法解釋。

(2)增強金融監管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國關于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已經出臺多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人民銀行法》、《保險法》,但是具體的每部法律的某個條文,很多仍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細則規定仍不完備,缺乏可操作性。針對這些已經出臺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我們立法的重點應當是抓緊制定出與它們配套的具體的實施細則。例如在在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方面,2004年11月,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湖南調研考察時強調要推動盡快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加快高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進程,從根本上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環境。但至今還沒有出臺具體的法律制度。

(3)結合國情逐步實現與國際金融監管立法的接軌

自從我國加入WTO后,按照國際慣例和WTO金融開放規則,我國的金融市場應當對外開放,所以我國的金融市場受到國際金融市場的沖擊,這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就不僅要考慮國內的金融市場還要兼顧國際金融市場。在實踐中,我們應當立足國內,放眼全球,堅持我國特色的金融監管立法同時,虛心學習國外的先進立法,為符合金融全球化的和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對于一些舊的已經不適應金融全球化和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監管立法予以修改甚至廢除。這樣才能逐步與國際金融監管立法接軌。

(4)通過立法明確金融監管主體的權利和責任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各類金融機構不斷地創新金融業務類型、提出新的金融產品,混業經營的模式的不斷加強,所以我國根據監管機構的類型來確定監管對象的傳統做法,已經不再符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尤其是混業經營的出現導致舊的立法規定已經不能再明確各個法定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權力和責任。這就要求我們應當在協調各法律之間關系的同時制定出符合新的金融市場的監管立法。這樣由于權責的明確就避免了相互推諉或爭相管理的現象,不僅能夠提高執法的效率,而且還能達到很好的執法效果。

最后,金融監管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制定出良好的法律,還應當有與之相配合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再注意運用必要的先進的電子技術、網絡等高科技監管手段,我國必定能夠建立一個運營良好的金融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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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美嬌,《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中國商界》,2010年01期

[3]武傳德,劉鴿,《金融結構優化與金融監管完善》,《理論學刊》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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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是在現代信息技術與網絡科技大力發展的背景之下發展起來的,是金融行業和大數據相互結合之后的產物。互聯網金融之發展,不但表現為傳統金融往互聯網領域不斷加以延伸,比如,網上銀行大行其道、網絡證券與網絡保險方興未艾等,而且還表現為民間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比如,P2P、第三方支付的大量運用。在網絡和金融相互聯系起來之后,不斷切實降低了金融交易的實際成本,而且還有效地解決了困擾我國多年的小微企業與個人融資難度大等問題,而且還對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互聯網和金融的緊密聯系,能夠借由互聯網金融來實現了各項資源的最合理配置,推動了我國實體經濟實現更好地發展,利用移動支付平臺以及個性化金融服務來滿足具體客戶之需求,不僅能夠為民眾提供了全新的理財的形式,而且還加快了金融行業擺脫中介的進程,促進了金融行業的創新。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狀況分析

依據2015年10月由國家10部委聯合的關于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意見中對互聯網金融的概念界定。互聯網金融是主要是指傳統金融企業和互聯網企業之間運用網絡技術以及通信技術來推動資金的融通、支付與中介服務的新類型的金融發展方式。依據該定義的表述,當前我國所實施的互聯網支付、眾籌、互聯網基金、信托以及消費金融等均在互聯網金融的范圍之內,其中得到最快發展的是第三方支付以及P2P網貸。我國互聯網金融盡管起步比較晚,但是其發展速度卻極為驚人。依據一項統計,我國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速度大大超出了別的行業發展,但該速度是以寬松型監管為中心的。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分類監管造成多頭監管。依據分類監管之原則,我國互聯網的支付業務是由人民銀行負責進行監管的;網絡借貸、網絡信托業務以及網絡消費金融業務等則由銀監會加以監管;眾籌融資以及互聯網基金業務監管則是由證監會加以負責的;還有互聯網保險則是保監會加以監管的。二是監管立法過于滯后造成互聯網金融企業跑路等不良事件多次發生。自從2007年我國產生了首家P2P網貸公司至2014年,這類企業的發展始終處在沒有準入門檻、行業規則和監管舉措的狀態之下,監管立法大大落后于本行業的發展進程。監管立法落后所造成的直接結果為監管的套利。監管的套利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推動了這一行業的極大發展,但是也導致了惡性事件的大量出現,而且有可能會造成市場信息不對稱性的持續強化,而且還會對監管層以后監管舉措的選擇造成了極大的挑戰。比如,盡管國家曾經提出P2P平臺不能辦資金池,但是沒有制定出具體的監管處罰條例,造成諸多P2P選擇鋌而走險,進而產生由于難以兌付而產生倒閉現象。據統計,從2015年以來,全國每月所倒閉的金融平臺至少有100個。2016年全年我國已經有500多家網貸平臺產生了停業甚至跑路等問題,從而對互聯網金融造成了極大的不良影響。三是互聯網金融業的自律監管還沒有切實建立起來。我國互聯網金融是從十年前開始發展起來的,但一直到2016年3月,我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才宣告成立,而且互聯網金融業的自律監管體系還沒有真正地建立起來,對科學與規范本行業的發展還沒有發揮相應的作用。

三、加強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的幾點策略

(一)制定出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各項細則

因為中央以及地方更為傾向于全力支持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與逐步壯大,從而支持在傳統意義上的金融途徑無法融資的中小企業來開發實體經濟,從而推動普惠金融得到新的發展,但是絕不可以改變金融系統所具有的穩定性為主要代價的,不能夠以犧牲人民群眾的經濟利益為主要代價,不能夠放任于互聯網金融實現野蠻發展,或者是鉆法律以及監管的相應的漏洞甚至出現違規發展。我國一行三會等相關監管部門要以對人民群眾負責的態度,盡快地借助于國際上的經驗,并且結合我國互聯網金融近些年來的發展狀況,盡可能快地制定出互聯網金融監管行業的具體實施辦法。重點是要對P2P網絡借貸平臺以及眾籌等各項業務實施更為嚴格的監管與業務上的監管。但是,我國在對P2P網貸以及眾籌監管之時不能類似于美國政府那樣進行過大的管制,從而影響到了互聯網金融實現了創新型發展。筆者覺得,我國完全可借鑒于英國的監管方式,不僅能夠有效地控制風險,而且還不會制約互聯網金融監管行業實現新的發展。

(二)健全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機制

近年來,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不斷地出臺,這就意味著我國的互聯網金融逐步進入到了規范化的發展時期,然而并沒有有關的法律法規正視出臺,未能創建起全面的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體系。借鑒于國際上的經驗,我國應當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全面發揮出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所具有的主觀能動性。與此同時,國家還要對互聯網金融業應當不斷強化管理,要求網絡金融企業能夠履行好具體的備案手續,全面發揮出金融監管協調組織機構的作用,全面關注網絡金融監管的發展和有關的風險,從而確立客戶資金的第三方保管機制,不斷增加對投資人以及消費者所具有的權益保護能力。也就是說,要運用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產生,創設出誠信與規范化發展的突出環境。

(三)強化對消費者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

我國的互聯網融資平臺牽涉到了投資者、融資者以及擔保者等相關各方參與到其中。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人群在當前信息并不對稱的市場大環境之下,因為組織機構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具有不一致性,所以,逆向選擇以及道德風險極易影響到廣大消費者所具有的各項權益。有鑒于此,對互聯網金融消費人群權益上的保護應當切實做到以下兩點:其一是要強化互聯網金融平臺之中各項信息的披露,金融產品要全面向消費人群作出介紹,讓金融消費者群體能夠明確金融產品所具有風險和其效益之間的關系,從而能夠傳遞出真實而又有效的各類信息,且把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財務情況和經營狀況在第一時間報告給上級監管部門。其二是當前我國的金融消費者群體的權益保護還需要進一步提升,這就要求創建更加健全的訴訟以及賠償體系。對消費者群體所提出的訴訟,要及時加以處理與解決,從而切實填補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的漏洞,促進我國金融市場實現公平、公正競爭。

(四)推M互聯網金融行業企業的自律建設

隨著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產生了非常多的牽涉到非法集資或者是牽涉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不良事件,一些互聯網金融業務已經偏離了目前的的合理發展趨勢,從而對本行業的聲譽以及市場發展前景均蒙上了厚厚的陰影。我國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自律監管作為規范指引本行業實現健康、有序化發展的重要前提,實施自律監管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恢復本行業的聲譽以及市場上的信心。所以,在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誕生之后,應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盡快地出臺行業自律監管的具體實施辦法,從而做到在本行業的風險防控、各類信息披露、投資人確定、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以及投訴機制、網絡信息安全、互聯網數據標準以及統計、金融客戶資金的存管等諸多方面均明確標準以及細則,全面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意見,從而努力保障中央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上的各項政策措施能夠落到實處。

四、結束語

總的來說,互聯網化已經成為傳統金融機構的一個重要的發展方向。雖然互聯網金融尚無法全面代替傳統金融,但是,我國互聯網金融的出現與快速發展,非常大地轉變了我國現有的金融活動生態,而互聯網金融所取得的極大發展,也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健全提供了足夠的動力。這就要求國家積極制定相關政策出以大力支持互聯網金融取得更大的發展,并且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依據國務院關于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意見,進一步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安全體系,形成更加完善的監管工作新機制,進而為廣大消費者群體創設出更為安全的互聯網金融氛圍。

參考文獻:

[1]寧連舉,劉 茜. 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發展及監管建議[J]. 宏觀經濟管理,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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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機構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難以保障,制約了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應用推廣進程。以池州市為例,按《金融機構編碼規范》應配碼金融機構數為355家,截至2014年10月末,池州市金融機構信息共配碼326家,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300家,證券保險機構18家,其他類金融機構信息8家(見表1所列)。

二、推廣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信息賦碼工作被動滯后

《規定》第三條明確了“適用于金融業機構信息的新增、變更和撤銷”的六大類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即屬于第六類“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有關金融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應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予以賦碼。但因缺乏對小貸公司等其他類金融機構的有效管理手段,加之這些機構主動接受監管的意識欠缺,大部分小貸公司等其他類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沒有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備,機構信息編碼常出現遺漏和滯后。如至2014年10月末,池州市經省金融辦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21家、融資擔保公司9家,典當行6家。上述36家金融機構在成立之初都沒有主動向人民銀行池州市中支申請金融機構信息編碼,都是在涉及人民銀行業務時,由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目前系統中僅有8家機構信息,還有1家小貸公司已倒閉,但系統未給予撤銷,尚有28家未予賦碼。

(二)信息采集不及時

《規定》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新增、變更或撤銷,應在有關部門批準后的7個工作日內準確、完整地向人民銀行報送相關信息。”但調查中發現,依然存在一些金融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新增、變更、撤銷信息的現象,其中有的機構滯后數月甚至一年才報送相關信息,有的機構經人民銀行多次催促也無動于衷。究其原因,一是這些單位的領導不重視,二是牽頭部門不明確,三是交接手續不完備。由于信息報送嚴重滯后,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內容不能及時更新,嚴重影響了金融業機構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

(三)用戶權限設置不合理

一是人民銀行縣支行缺乏管理權限。根據人民銀行“兩綜合、兩管理”要求,人民銀行縣支行對所轄金融業機構具有開業管理和日常管理的職權,但系統中沒有為縣支行開設權限,給其日常工作帶來諸多不便。二是系統不能為商業銀行支行以下機構創建用戶,導致各商業銀行支行無法登錄系統并進行信息驗證,給驗證工作造成一定困難。

(四)缺乏明確罰則致約束力不強

目前,對于嚴重違反《規定》的機構尚缺乏有效的處罰手段,《規定》第七章“罰則”部分對金融機構信息管理中出現的違規行為處罰均表述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由于沒有明確的罰則措施,基層央行在實際操作中對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機構究竟依據什么法律法規進行怎樣的處罰,至今沒有具體規定與實施細則。由于處罰依據、處罰尺度和處罰程序尚未明確,《規定》的貫徹執行存在較大難度。

三、建議與對策

(一)修訂完善《規定》

隨著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的不斷升級,功能不斷擴充,以及金融業機構編碼的擴展應用,建議總行及時修訂完善《規定》。

(二)加大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應用工作的宣傳推廣力度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聯合地方金融辦等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加大金融機構信息管理工作的培訓和宣傳,普及金融機構編碼作為金融機構“身份證號碼”的重要意義,增強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加入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三)加強信息采集工作

信息的采集與報送是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為有效解決信息采集滯后這一突出問題,人民銀行各級機構應著力抓好“二個落實”。一是積極開展年度檢查,根據《規定》以及總行相關文件精神,每年開展一次年度行政執法檢查,成立由分管行領導為檢查組長,科技部門負責同志為副組長,以及科技相關人員為成員的行政執法小組,制定檢查方案,嚴格執行規定的檢查比例,認真開展年度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行發文的形式通報給各金融機構,并督促整改。二是積極開展對新增金融業機構的開業檢查指導,為及時掌握轄內新增金融業機構的信息情況,聯合相關業務部門對轄內新增的金融業機構開展開業前的現場檢查和指導工作,督促新開業機構積極按章報送機構信息,及時辦理金融機構代碼證。

(四)開放金融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對各金融機構的訪問接口

一是建議將分支機構較多的銀行信息錄入關口前移,為金融機構特別是接入城市金融網的所有金融業機構增加用戶、限定權限,使金融機構可實時查詢,變更各自所轄分支機構信息,人民銀行根據提交的紙質材料負責復核、審核及歸檔。二是在充分做好信息安全保障的前提下,便于非銀行金融機構查詢信息,增強互動,總行可將管理系統移植到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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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服務業發展迅速

2007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各地相應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和發展服務業的政策措施,加快了服務業的發展速度,我國投資環境、產業基礎配套發展,金融行業作為一個較新的領域對外資具有較強的吸引力。

(二)銀根收緊,民間借貸興旺

央行頻繁上調存款準備金率使得金融機構在貸款時非常小心謹慎,央行在進一步回籠市場中寬裕的流動性,而民間資本正好補充銀根收緊政策下的貸款需求。小額貸款公司的增加,解決了資金需求量較少企業的應急問題。

(三)外資金融服務機構準入門檻低

目前,我國租賃業和擔保業仍處于發展初期,境外資本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模糊,繞開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進行一些嘗試性投資,以獲取利潤增長點。

另外,主要發達經濟體繼續推行低利率和量化寬松貨幣政策,全球流動性趨于寬松,利差、匯差等因素促使套利資本流入我國,甚至不排除境外“熱錢”流入。

二、外資金融服務機構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外資金融服務機構的整體情況

2011年全國參檢的租賃公司253家,投資總額152.76億美元,注冊資本77.27億美元,實到外方出資54.54億美元。擔保公司91家,投資總額39.43億美元,注冊資本34.01億美元,實到外方出資14.55億美元。小額貸款公司數量較少,僅有25家,投資總額7.47億美元,注冊資本5.80億美元,實到外方出資4.15億美元。

(二)結匯速度快,經營開展速度快

外資金融服務機構普遍具有較強的結匯意愿,一方面是受人民幣升值預期影響,企業資金快進快出,結匯速度快;另一方面與其行業性質有關,其資本金投入后大多用于國內開支。同時,由于經營范圍較模糊,對其結匯資金用于自身經營活動難以核實,監管難度大,受支付結匯制的限制略低于其他行業。

(三)現行資本金結匯政策不能滿足其經營需要

按照現行政策要求,對于金融服務機構來說,不能參照非銀行金融機構將其外匯資本金納入營運資金范圍,實行一定規模控制下的意愿結匯,只能按照普通外商投資企業對其外匯資本金實行支付結匯制,因而增加了正常營運資金管理成本。

(四)外匯收支監測難以有效實施

由于政策缺失或措施限制,實踐中外匯管理部門不僅對外資金融服務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難以有效開展,對其業務運行中的問題糾偏或案件查處也難以進行。如部分小額貸款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虧損,究其原因除了正常經營發生實際虧損外,不排除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轉移給境內關聯公司,隱蔽公司利潤的行為。

三、進一步管理與規范外資金融服務機構相關建議

(一)提高引資水平,促進金融機構有序發展

2011年底深圳頒布實施的《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最大亮點是對符合條件的國內其他地區和境外出資人敞開了大門,特別是比較系統地明確了外資來深獨資或控股小貸公司的準入標準。然而目前,國內只有江蘇、廣東等四個省市對此有籠統的表述,但沒有細化條款。建議加快完善金融服務領域的法律規范,健全統一規范的市場準入制度,促進金融服務機構對外開放和多元化發展,引導更多社會資金聚集并支持我國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發展需要。

(二)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對金融機構管理效力

結合融資租賃、擔保、小額貸款公司特殊的業務經營模式,從資金流入、結匯使用等環節入手,積極開展前瞻性研究,改進政策措施,杜絕打“球”現象,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另外,加強與其它聯合年檢部門的政策協調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三)加大監管力度,促使外資金融服務機構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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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目前經濟發展的十分迅速,互聯網金融也同樣如此,受關注的程度也在不斷提高。第一,互聯網金融這個行業成長的速度遠遠快于其他產業。在最近幾年當中,網絡的不斷普及以及電子商務得到了迅速的發展的,因此金融行業當中基本上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網絡的影響,不但在業態方面受到了網絡的作用,而且還逐漸的發展成為了互聯網金融。網絡技術的普遍使用會對金融模式發生根本性的轉變。第二,伴隨著網絡在金融當中的不斷滲透,面臨的風險也在不斷的增加。尤其是,最近幾年當中經常會出現互聯網跑路以及倒閉的現象。在2015年,這一年當中發生的出現問題的平臺最近大于了1000家;基本上占據了所有的平臺到35%。因為在互聯網金融的工作當中涉及到的范圍是十分廣泛的,而且參與的工作人員是多方面的,因此在發生風險的時候不但會造成金融體系的沖擊,還會讓投資者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

二、相關概念界定

1.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和特點

伴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普及和發展,逐漸的產生了互聯網金融這樣的概念,而且它的特點也不斷地表現出來,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主要是互聯網和以往的金融行業在發展的過程當中互相的融合產生的,當中包含了金融中介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等。但是和以往的金融行業進行比較,它的思維模式發生了很大的轉變,說使用的媒介也是存在差異的。因為網絡呈現出來的是開放和平等以及分享這樣的特征,所以互聯網金融的工作人員一定要對思維方式進行轉變,必須要按照網絡所具有的特點來進行工作的運行。因為主要是將網絡和金融結合在一起,因此互聯網金融所呈現出來的特點是更加的互動和透明。在慢慢的發展過程當中,顧客能夠直接使用手機和電腦這樣的設備進行轉賬以及購買理財產品的,所以交易的時候是非常及時的而且能夠移動的,這樣可以很大程度上使得交易的成本被壓縮,而且十分的方便和快捷。

2.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網金融當中包含的模式基本上都是在它的發展過程當中演變出來的各種各樣的模式。從廣義這個層面來看,包含了以往的金融業務網絡化,第三方支付和大數據金融等,這些模式當前也正處于發展的階段。以往的金融業務網絡化主要的含義是指銀行和證券等金融機構他們在網絡當中構建網上銀行以及證券的來進行交易和轉賬等相關的服務;第三方支付主要的含義是在交易的過程當中是由第三方支付平臺來負責提供信息以及完成交易這樣的模式;大數據金融模式的主要含義是依靠電子商務在交易的過程當中所帶來的數量非常大的而且并不具有結構的數據,在專業的分析的基礎上,為那些對于資金具有需要的人提供服務;

三、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互聯網金融人才嚴重短缺

基本上所有的發展和成長都離不開問題的發現以及解決。互聯網金融行業也不例外,在獲得快速發展的同一時間,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尤其是專業的工作人員十分的急缺。自從2015年開始,這個行業當中出現人才不足的現象就已經十分常見,甚至有專門的新聞報導。一些專家表明了,因為在這個行業需要的人才是十分特殊的,而且當前的市場需求十分的旺盛,因此在將來的5到10年當中,這個行業將會缺乏100萬的人才,而人才的匱乏必將會阻礙這個行業的成長。參考江蘇省最新的互聯網協會的研究數據,我們能夠得到在將來的發展過程當中P2P企業將面臨非常嚴重的人才缺乏的現象,根據預估可能會缺乏142萬人,而且其他方面的業務也是十分缺乏人才的,所以單獨的就互聯網金融這個行業來說總共缺乏的人才將會達到300萬人。不僅僅是人才的缺乏,專業的這方面的人才稀缺的更為嚴重。根據《2016年中國互聯網金融人才白皮書》當中的數據我們能夠得到,目前這個行業基本上有85%的工作人員都是從別的行業轉業過來的,對于高科技的工作人員來說這個行業擁有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因為很多的人才都是從別的行業專業過來的,所以他們基本上不具備十分完善的金融行業經驗,也因此根本就沒有辦法把握在這個行業當中出現的比較核心的問題,所以基本上難以起到對互聯網金融進行創新的作用。高端人才匱乏的現象與日俱增。從互聯網和金融以及互聯網金融這樣三個行業工作人員的構成比例我們在對比當中能夠得出,基本上互聯網金融行業所擁有的入門級別的工作人員所占的比例是在其他兩個行業的中間的,但是像總監這樣級別比較高的人才所占的比例遠遠達不到其他兩個行業,也因此我們能夠得出高端行業是十分緊缺的。雖然互聯網金融行業從目前的發展速度來看是十分可觀的,但是因為它是屬于剛剛興起的行業,也因此工作人員以及相關的人才配備根本跟不上節奏。只有擁有互聯網的思維,又具備十分完善的金融知識,才能夠被稱作比較專業的這方面的工作人員,而這些人員在目前來說是十分緊缺的,因此阻礙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創新以及對于風險的控制能力。

2.監管模式和手段亟待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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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01

一、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現狀

(一)基本情況

截至2014年末,全轄共有38家金融機構,含22家金融機構,16家小額貸款公司,其中9家小額貸款公司未在系統中注冊,系統中實有29家注冊金融機構,共291家分支機構(網點),已申請機構編碼的網點282個,占網點總數的97%;未申請使用機構編碼網點9個,占網點總數的3%。

(二)人民銀行驗證工作及金融業機構信息變動情況

2010年至今,為規范轄區金融業機構信息,各級人民銀行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全轄金融業機構信息進行驗證。驗證內容包括金融機構數量、狀態信息是否與管理系統一致;金融機構的相關要素信息是否與管理系統一致;金融機構執行《管理規定》的情況,是否存在紕漏、遲報、不報的情況。通過驗證,發現存在系統存量數據不全、部分金融業機構的基礎信息缺項等問題。

2014年巴州轄內共為13家機構做信息變更,主要為名稱變更和出資人變更;新增8家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撤銷1家金融機構的2個分支機構;5家金融機構和5家小額貸款公司未能按照《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在金融機構信息發生變動后7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書面報備,申請機構信息維護。

二、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認知度不高。由于不清楚政策規定,部分金融機構不主動向人民銀行申請金融機構編碼。特別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權在地方政府,并且機構編碼和金融機構本身的業務關聯度不高,造成金融機構對于申報工作認識程度不高,管理不到位,年檢不主動。其在申請、變更金融機構編碼后,金融機構編碼也就被束之高閣,未能在各類金融信息系統中全面應用,制約了金融機構信息管理的推廣與使用。以巴州為例,雖然每年以正式的文件和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將通知發送到全轄金融機構,但是大多金融機構對機構代碼及代碼規范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充分,不清楚機構代碼的作用和意義,對信息核對和檢查等相關工作不夠積極配合,聯系人經常變動,工作交接不銜接。

(二)溝通協調機制不暢。科技部門作為人民銀行的對內部門,多不了解轄內金融機構相關信息,尤其是中小型地方金融機構和小貸公司,因此難以掌握這類金融機構的審批成立時間和數量。如果金融機構新增、變更或撤消時未按規定在有關部門批準后的7個工作日報送相關信息,將導致錄入的信息不及時,違背了“實時公布”的原則。再者,因未明確商業銀行維護機構信息的責任部門,有的是辦公室,有的是科技部門,還有一些是由會計業務類部門負責此項工作,導致部門間溝通回合多、協調環節復雜。

(三)制度約束力不強。《管理規定》中對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執行的處罰條款不明確,責令整改和通報的懲戒力不足。由于缺乏約束力,多數金融機構平時不重視此項工作。信息發生變更不及時更新,或是申報時時間跨度早已超過文件規定期限的現象屢見不鮮。加之科技部門又無相應的執法權,無法對此項工作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日常進行的口頭督促不具有合法性和權威性。

(四)屬地管理原則與權限設置相背離。金融機構的縣級分支機構和區域性法人金融機構在不斷增加。但系統維護由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機構負責,《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屬地原則負責轄區內區域性法人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事業部信息的編制、備案、維護和,造成縣域金融機構在申請機構編碼時極為不便。以巴州為例,轄內地廣人稀,相距最遠縣城達上千公里,無論是金融機構提交材料還是去現場檢查,來去都極為麻煩,且費時費力。而人民銀行縣支行卻沒有對應的維護權限,給日常工作造成諸多不便。

三、對策及建議

(一)采取有效措施擴大機構編碼的應用范圍。加大編碼使用范圍,建立信息共享和制約機制。在人民銀行信息系統中大力推廣使用,建立人民銀行各部門之間以及與商業銀行之間的聯動制約機制,規定商業銀行必須申請使用編碼后才能開展某些業務,從而促使金融機構主動做好信息驗證工作,及時進行系統信息維護,進而加快推動金融機構編碼的啟用進程,以保障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唯一性和信息公布的及時性,幫助實現金融機構問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二)建立全面協調溝通機制。通過人民銀行組織的金融機構參加的各類聯席會議、業務交流會以及各種宣傳活動等多種方式和途徑 ,進一步加大《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的宣講力度及系統的推廣使用。特別是通過行長聯席會議等,使得各金融機構行領導特別是分管行領導要高度重視人民銀行金融標準信息化建設工作,落實專職部門負責,指派專人作為聯系人與當地人民銀行科技部門保持聯系,及時報備機構信息變動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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