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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1-0043-04
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發展,突破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金融風險。加強監管合作,對有效防范跨行業、跨市場金融風險意義重大。
一、跨行業、跨市場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產生的客觀必然性
(一)金融業自身的特征,決定了跨行業、跨市場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出現
金融業經營的是貨幣資產,與實物資產相比,金融資產流動性非常強,貨幣資產相互轉換十分便利,比如貸款可以證券化,開放式基金和銀行存款在某種程度上相互替代,保險業務兼備投資和儲蓄功能等。同時,由于金融資產具有弱相關性和弱專用性的特點,能在銀行、證券、保險各行業發揮相近的作用,強化各市場之間的關聯和互補。與其他行業相比,金融業綜合經營更能形成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
現代金融業的發展,延伸了金融的內涵,金融已不僅僅是資金融通和創造信用機制,更是一種分散風險、轉移風險的機制。現代金融的核心功能是為整個經濟體系創造一種動態化的風險轉移機能,從而使得風險處于流動的狀態,保障了金融體系健康、穩健、高效運行。也就是說,現代金融體系是能夠使經濟體系的風險流量化而不是存量化。因此,現代金融市場之間是相互貫通的,也正因為如此,才產生了對跨行業、跨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的內在需求。
(二)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推動跨行業、跨市場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產生
金融業是服務行業,滿足客戶需求是金融業發展的必要條件,當前金融服務已從產品營銷向客戶營銷轉變,從客戶需求出發設計金融產品是金融競爭的需要。
客戶需求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客戶的需求。隨著企業客戶融資需求多元化發展,單一的銀企借貸模式已不能滿足客戶需求,更需要金融機構助其解決融資安排、為其提供資金融通的渠道,并通過債券、股權等融資成本更低的方式來解決生產資金問題。二是居民客戶的需求。伴隨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財富迅速擴張,一些擁有百萬級資產客戶不斷增加,個人金融服務需求越來越高。除面向普通客戶的銀行卡、基金信托、炒匯工具、消費信貸新產品外,以富人為主要對象的理財業務創新成了近期金融機構爭奪的重點。這些新型金融服務基本都是跨行業、跨市場的產品。而金融控股公司因擁有多種金融業務,通過資源整合、共同行銷、資訊共享、產品組合,能夠為消費者提供一次購足的金融服務(夏斌,2004)。
(三)加入世貿組織后競爭的加劇,推動了金融機構合作步伐加快
我國加入WTO后,盡管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并未對中資金融機構產生大的沖擊,但外資金融機構的競爭優勢逐步顯現,促使中資金融機構反思。為此,中資銀行把發展中間業務作為增強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商業銀行通過保險、證券業務不斷提高中間業務收入的比例。探索金融資產證券化也成為中資銀行解決資本約束的手段之一。而隨著競爭加劇,保險機構的承保利潤不斷下降甚至為負,資產管理成為現代保險業重要利潤來源,為此,中資保險公司積極探索資產管理的新途徑。這些都需要跨行業、跨市場金融工具為依托。
(四)監管部門逐步放松管制,為跨市場金融業務發展提供了現實可能
從政策法規層面上看,為推動證券市場發展,1999年8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同年10月27日,頒布了《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同年,中國證監會和保監會又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年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獲準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2001年6月,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人民銀行批準以后,可開辦證券業務、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除股票發行和經紀業務外,投資銀行的其他業務都已納入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2004年2月,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允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入市。2月20日,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共同制定的《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正式出臺。2005年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這些政策措施的出臺, 為金融業分業框架下業務交叉發展提供了政策依據。
二、我國金融業跨行業、跨市場業務及其主要風險
(一)我國跨行業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發展情況
當前,我國跨行業、跨市場金融工具的發展,主要表現為銀行機構、證券機構、保險機構聯合開發出的融合多行業特點的金融產品(見表一)。
表一 銀行、證券、保險合作交叉性金融工具
跨市場金融機構主要存在形式就是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三大國際監管組織1999年的《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中的定義,我國實際上已經存在著幾種類型的準金融控股公司:第一類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類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和平安集團等;第二類國有商業銀行在國外設立或在國內與外資合資設立投資銀行,如中銀國際、中金公司和工銀亞洲等;第三類實業公司控股金融,如山東電力集團等(詳見表二)。
表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跨市場經營情況
(二)跨行業、跨市場金融風險的種類及表現
1.制度性風險。由于我國的金融法律框架是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基礎制定的,現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對跨行業、跨市場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都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在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過程中,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具有過渡的性質,在法律關系上表現為有些金融機構的法律定位不清,金融交易的法律關系混亂,致使金融機構面臨巨大的制度性生存風險,為金融穩定留下了隱患。
從金融交易法律關系方面看,比較突出的是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和委托理財業務的法律關系問題。《證券法》要求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指定的銀行,單獨立賬管理,嚴禁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但實際上的做法是,證券公司收到客戶的資金后,以公司的名義存入它在商業銀行的一個集合賬戶中,給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留下了制度漏洞。
金融控股公司面臨的主要法律障礙是,國內現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章,都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團”的名詞,也從未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下過嚴格的定義。只是我國的《公司法》第12條在講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50%時提到,“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時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確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由于缺乏法律依據,監管部門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成為盲點。
2.流動性風險。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使用,使金融機構面臨的流動性風險更為復雜。以基金產品為例,從理論上看,開放式基金的流動性取決于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往往受制于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我國,由于證券市場藍籌股和績優股比較稀缺,同時股權割裂又造成三分之二的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使得基金投資可選擇性較差,基金持股高度雷同,因而出現許多基金重倉股。當整個市場出現系統性市場風險時,開放式基金就存在流動性支付的壓力,甚至遭遇非常嚴重的擠贖問題。當基金出現流動性問題時,首先需要商業銀行的融資支持,因而將流動性支付的壓力迅速傳遞給商業銀行。如果出現嚴重的擠贖風險,從資本紐帶角度看,救助基金的責任肯定會落在控股該家基金公司的商業銀行身上。而從同業拆借市場上看,最主要的資金融出方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而最大的資金融入方則是證券及基金公司,一旦后者經營出現困難,勢必會將流動性風險向銀行轉移。
3.利率變動風險。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特別是存款利率上限的放開,基金收益率的波動將會引致資產組合的比價輪動效應,導致存款負債產品出現利率攀比風險。當基金收益率持續、顯著地高出存款利率一定空間時,社會公眾將會調整資產組合,促使存款持續地向基金轉化,而流動性壓力將會迫使商業銀行不斷地提高存款利率,以控制存款持續滑坡而產生的流動性缺口,從而可能導致市場利率的扭曲。
4.金融控股公司風險。金融控股公司股權結構十分復雜,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孫子公司之間互相持股,因此在金融機構資本充足問題上隱藏著很大風險。由于整個集團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存在著被重復計算的可能,控股公司的資本具有放大效應,從而加劇了整個公司的資本脆弱性。
三、加強監管合作,防范跨行業、跨市場金融風險
從我國金融監管現實看,為提高監管效率,2003年9月18日,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討論并通過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制定了監管協調的指導原則、職責分工、信息收集與交流和工作機制。確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對跨行業、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等監管中的復雜問題及時進行磋商制度,但從實施效果看,并未達到理想狀況。如對跨市場金融產品監管方面,容易出現監管盲點和真空。某些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創新中正是利用了監管漏洞,打政策的球,最終導致風險的發生。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現行監管制度下,監管部門難以全面把握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
(一)完善有關跨行業、跨市場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法律法規
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監督管理者認為風險最小化的范圍和金融機構可承受的區間內。
從我國金融業現實情況看,出臺專門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法規需要較長時間。但金融監管的現實要求對《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銀行法》等進行相應的完善,對其中限制金融控股發展的條款,對不同行業監管規定有沖突,應加以修訂。重點對不同金融機構之間交易活動,特別是涉及關聯交易、內部交易的有關條款進行嚴格規范。通過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逐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二)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避免出現監管真空與重復監管
應借鑒國外金融監管委員會的做法,建立以中央銀行為核心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成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從法律上是有依據的,經過修改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中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以央行為核心,主要基于三方面考慮,其一,《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人民銀行具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從我國金融業運行現實情況看,系統性金融風險主要是金融業的整體風險和交叉風險。人民銀行從國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對系統性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這就需要加強與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加大對金融控股公司等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風險的監管。其二,中央銀行作為保持流動性的最后貸款者,有必要隨時掌握金融體系的動態,及時對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和金融機構的個別風險作出正確的評估,否則中央銀行無法履行職責,同時也會產生監管部門和監管對象的道德風險。其三,人民銀行在信息掌握上也具有天然優勢。人民銀行已經開發、建立了具有不同特點、覆蓋不同業務功能的多個版本的金融信息系統。其四,以人民銀行為核心,對跨行業、跨市場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監管,能夠避免監管部門監管套利問題的產生。
(三)構建統一監管信息平臺,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目前金融監管主要以事后監督為主,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預警性。由于跨行業、跨市場金融產品和機構連通各個市場,容易導致風險在不同的市場中傳遞,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的信息傳遞平臺,各子市場的信息無法互通,就無法建立真正的聯動監測,金融風險的識別、預警將難以有效地進行,監管協調任務難以完成。因此,需要將現代信息技術充分運用到監管體系中來,構建統一監管信息平臺,對整個金融市場進行實時監控。既可以提高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決策的科學性,增強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又可以避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統計可能產生的信息不充分的問題,有助于各監管機構充分掌握所監管對象的情況。
(四)全面加強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
一是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通過合并報表基礎上剔除不可自由轉移的資本,計算資本充足率;對于參股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可通過資本剔除的方式計算資本充足率。
二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只允許采取控股公司形式,不允許采取事業部制;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建立信息防火墻,人員、經營場所等不得交叉;要求金融集團及金融機構內部建立完善的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要求金融集團對組織結構、重大內部交易進行報告與披露;增強金融集團組織架構、內部交易的透明性;更重要的是將金融集團與產業集團分離,對實業集團控股的金融公司,要么改革為完全的金融控股公司,與實業分離,要么退出控股或參股金融業務。
三是督促金融機構建立全面風險管理,強化內控制度建設。積極鼓勵金融控股公司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控制,在控制并改變金融機構治理結構的基礎上,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內控制度建設。在內部控制達到一定程度后,實現全面風險管理,就是不僅要重視傳統的信用風險管理,而且要加強對日益重要的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管理。要加快市場風險管理技術的研究,盡快建立風險管理模式,實現風險的數量化管理,提高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1]張春子.金融控股集團組建與運營.機械工業出版社[M].04
[中圖分類號]F832.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09)04-0082-05
一、金融創新的主要影響
(一)對宏觀經濟的影響
本文以IS-LM模型來分析金融創新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如圖1所示。金融創新的發展改變了投資者對于利率變動的反應方式。比如,無論通過什么樣的渠道,利率上升會導致實際投資下降這個大方向不會變。但是有沒有金融創新,結果是有差別的[1]。金融創新使投資者獲得資金的渠道增加了(可以運用衍生工具籌集資金),為投資者增加了資金的可獲得性。從而,同樣在利率上升的情況下,因為金融創新的影響,實際投資的下降可能就沒有那么多。可以認為實際投資對利率的敏感性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而減弱。例如,期貨和期權市場的建立,有助于價格波動的減緩和風險的降低,這會促進企業的投資[2]。企業投資的增加會使IS曲線向右移動,由IS移至IS',這將導致均衡利率的上升和均衡產出的增加,利率由i0增加到i',產出由Y0增加到Y';同時,各種金融資產的替代性會增加,這將導致貨幣需求對債券收益率的變動更加敏感,LM曲線趨于平緩,呈LM'狀。顯然,這將導致產出的增加和利率的降低。如圖1,在新的均衡點E"處,產出為Y",利率為i",雖然由于貨幣需求的利率彈性的增大,貨幣政策的效應減弱,但是財政政策的效應會有所增強(見圖1)。
(二)對金融系統運行效率的影響
一般來說,創新手段的豐富應該使金融市場運行更加有效。市場參與者可以從多樣化的創新手段中篩選出適合自己的工具,從而降低業務成本并加強營運的安全性。同時,由于金融中介手段的比重降低和金融機構間競爭的加劇,借款人的資金成本降低了,收益提高了。資金的直接或間接提供者也得到了相對過去較高的資本收益。這種趨勢從理論上講應該能使現有的資金配置更加有效,并促進儲蓄額和投資額的增長[3]。此外,市場自由化可以降低一部分金融市場參加者的交易成本,從而促進市場的進一步深化。初級借款人、中小企業、新企業、政府甚至消費者都能從市場上得到滿意的資金來源。這樣的市場也能有效的向資產持有人提供更好的流動性。流動性和資產多樣性使金融機構調整資產狀況和進行負債管理更加方便有效。新的金融手段也能夠將各種風險進行分離、平衡和分散,使風險轉移到最有承受力的一方。
由于市場內在的不完善性以及不合理管制的存在,金融市場資金的配置效率并未得到應有的體現。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金融管制都應該取消,重新回到像美國早期的“野貓銀行時期 ①”。有些制度對貨幣政策、投資和促進金融系統穩定是必需的。監管當局在效率和穩健之間取舍并力求平衡前進。
由于發展階段和政策取向不同,各國金融創新速度和金融監管措施也不盡相同,由此所導致的金融市場的效率也不相同[4]。一些國家在發展的早期實行人為壓低企業借款成本的政策,以發育企業制度。但隨著經濟的深化和成熟,市場配置資金必然會成為首選手段,政策調整也勢在必行。金融自由化和各國國內市場的開放為資金自由流動創造了條件,但有些國家仍存在一些明顯的問題,如管制、高額的資本市場融資成本、企業債務比例過高等等;證券化趨勢會助長企業杠桿收購(有些是惡性事件),對生產性投資造成沖擊。盡管企業合并有助于資源優化配置,但經驗表明,實際情況并非總是如此。此外,面對不確定的金融市場,借助于信息技術,市場參與者會對市場上的新情況迅速做出反應,在一定的條件下,金融市場的分配效率會提高,這一點已得到公認。但參與者的行為總是與市場所要求的資金流動方向相一致嗎?是否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市場波動(有時會造成金融危機,甚至經濟危機)?目前,研究者的看法不一。一些新式的金融手段,如計劃交易和套頭技術,是否會長期影響價格,尚無定論。
(三)對商業銀行透明度的影響
金融創新所導致的新的金融手段的多樣化和銀行資產負債表外業務重要性的上升,向監管者提出了透明度問題。傳統的銀行監管側重銀行貸款質量,在排除了宏觀經濟形勢的重大變動后,銀行資產質量一般是比較平穩的。新的金融手段的采用和銀行在證券市場上作用的增加,向監管提出了挑戰。在證券交易中,重大損失可能在瞬間發生。目前,尚無足夠嚴密的監管網絡,可以及時監測銀行的證券交易行為。因此,加強對銀行的管理和內部控制的監督,比任何時候都顯得更加重要,這需要銀行增加其經營管理的透明度。
巴塞爾監督委員會在促進銀行資產風險的評估和管理的標準化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其推動下,各國紛紛推行最低資本金要求,確定銀行資產負債表外業務中各種不同風險的相應比重要求,規定認購票據發行交易的具體比重等。但由于各國會計原則和稅收政策不相一致,反映銀行透明度的財務報表標準不統一,這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提出了挑戰[5]。盡管會計組織的標準化面臨許多困難,但各國在促進銀行財務報表盡可能全面地、有實際意義的、比較連貫的披露其資產狀況方面仍有大量工作可做。
二、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的邏輯聯系
金融創新促進了金融發展,而金融風險從另一個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發展。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兩者之間又是一種相互促進、相互發展的關系。近代金融創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規避金融風險。金融創新特別是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現的金融創新,為管理和控制金融風險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金融創新畢竟是一種工具,它可以用于好的方面興利除弊;也可以用于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縱,金融創新本身在規避了某些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特別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將一種金融風險轉換為另一種金融風險[6]。另外,有些金融創新在初期能夠有效地規避金融風險,當其成熟以后反而會帶來更多的金融風險。金融風險與金融創新的內在關系如下:
(一)不是所有的金融風險都可以用金融創新來規避。有些金融風險可以依靠金融創新來管理,有些金融風險則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來規避。
(二)不是所有的金融創新都是用來規避金融風險的。金融創新有不同的動因,有的是為了提高效率、有的是為了規避管制,也有的規避了金融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當然也有相當一部分的金融創新的確是用來規避金融風險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創新都肩負著規避或消除金融風險的職責(見圖2)。
(三)金融創新增強了各主體規避金融風險的各種能力。在規避直接金融風險方面,承擔金融風險的主體可以適當的使用金融創新來減少損失。在規避間接金融風險方面,由于直接金融風險的規避,所引起的間接金融風險必然會減少,所以金融創新也能幫助規避間接金融風險。
(四)金融風險促進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從金融創新的起源來講,最初的金融創新就是為了規避金融風險[7]。金融創新的發展過程證明,金融創新發展最迅速的時期也就是金融風險表現最為激烈的時期。金融創新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與金融風險的加劇有著直接的關系。
(五)在規避金融風險的同時,金融創新也帶來了一些新的金融風險。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到現在,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加劇一直是國際金融市場最為鮮明的發展特征。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幾乎每一場金融風暴都與金融創新有關。金融創新對金融風險推波助瀾的作用令人談虎色變。金融創新可以規避金融風險,金融創新也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
總之,現代虛擬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的倒金字塔結構是現代經濟金融體系不穩定的內在根源。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場運作體制的不斷創新、不斷演化在促進金融發展的同時構建了這個巨大的倒金字塔。金融創新特別是金融衍生工具創新越發展,這個倒金字塔也就越龐大,金融體系也就越不穩定。在龐大的衍生市場面前,金融機構的脆弱性表露無疑,一旦某一部分出現問題,整個倒金字塔就會轟然倒塌。不可否認,金融創新對金融發展、經濟發展起了相當積極的促進作用,給金融體系結構、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帶來巨大改變,這種深刻變化極大推動了經濟金融化與金融自由化的進程。然而,金融創新也是“雙刃劍”,如果使用監管不當,金融創新對金融穩定性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以衍生金融工具為代表的當代金融創新成果,為投機者提供了大批操縱市場的先進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擁有了撼動一國或地區金融市場的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為當代金融發展的主旋律時,以確保金融系統穩健運行為目的的金融監管在如雨后春筍般的金融創新面前,顯得十分無力。這些都成為增大金融系統風險,造成金融系統不穩定性的重要因素。但是,盡管如此,金融創新必須進行,否則會阻礙金融發展。我們在金融創新中規避金融風險,發展金融;在監管由金融創新帶來的新的金融風險中推動金融創新,形成良性循環。金融風險與金融創新以及金融監管三者的關系由圖3表示。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探索
(一)“十一五”期間成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構想
根據我國“十一五”規劃第三十三章第四節:“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間以及同宏觀調控部門的協調機制”的指導思想,同時從我國金融發展的長期趨勢來看,中國金融業遲早要走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道路。因此,有必要未雨綢繆,提前設計和規劃金融監管模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也可以有兩種選擇,即統一監管模式和功能監管模式[8]。由于在混業經營模式下,金融產品復雜、金融風險多樣,因此,理想的監管模式應該是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模式,具體而言,可以在統一監管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也可在功能監管模式的基礎上設立一個協調和風險綜合控制機構,實現專業化監管和統一監管的結合。聯系到中國實際,面對現實,著眼未來,可以采用在統一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的方式構建中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具體來說,可由人民銀行來牽頭,發改委、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國務院法制辦及中編辦等部門共同參與設立。成立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局)作為一個集中統一的監管框架,內部構建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組成的專業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監管體系;與此同時,還應加強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在金融監管委員會(局)金融中介機構服務管理部的協調下,充分發揮金融自律性組織、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構造起一個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9]。
建立我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是要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管資源進行整合,目的是要以精簡機構、提高效率為原則,通過優化監管組織結構,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監管隊伍,實行金融監管政策的統一制定和執行。這樣做的好處在于,既可以防止出現決策與執行“兩張皮”或分業監管模式下“各自為政”的弊端,又能從根本上消除多層次監管、重復監管、機構性監管所產生的問題,有利于增強我國金融業的整體競爭實力,防止發生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實際操作過程中,為了將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努力縮短組建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時間。由于金融監管體模式化較大,人員調整較多,如果改革時間拖得過長,部分工作人員會因工作和職責調整的不確定性而出現等待心理和短期行為,容易導致一定時期內的金融監管缺位。有關國家金融監管模式改革的經驗表明,改革方案確定之后,在一年內完成組建有關監管機構比較可行[10]。與此同時,要盡可能克服不同監管部門存在的監管文化差異,并在法律上為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建立還需要采取相應措施解決目前金融監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
1.金融監管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監管真空、重復現象仍然存在,金融監管協調效率低、法律約束力不強。以金融控股公司為例,其交叉性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使得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領域互相滲透,但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對此做出規定,存在監管空白點[11]。
2.當央行與各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在貨幣政策取向、金融系統性風險程度判斷、處置突發性金融事件等問題上產生分歧或爭執不下時,由于沒有一個權威決策部門,最終只能將問題提交到國務院解決,決策的低效率在所難免。
3.特別是在基層,當涉及維護地方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問題時,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如何進行協調不明確,一旦發生風險,容易延誤最佳處置時機。
因此,加快金融監管協調立法勢在必行。建議國務院制定《金融監管協調條例》,主要內容包括協調目標、基本原則、協調組織機構、央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地方政府在協調機制中權利和義務等。《金融監管協調條例》應明確央行在協調機制中的具體牽頭組織職能,將央行、金融監管部門在履行職責上的分歧、沖突和盲點作為協調重點。
鑒于我國金融監管方面存在著相當的風險,成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之后,為了加強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需要處理好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在防范風險方面的合作,建立跨部門的金融穩定機構,專門負責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可以設立貨幣安全與穩定局(見圖4),因為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二者雖有顯著差別,但在政策操作中卻存在著作用與反作用的關系。適當的金融監管不僅能夠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為貨幣政策運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時也有利于培養健康、有活力的金融體系,增強對貨幣政策變化反應的靈敏性,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正確的貨幣政策則可以有效的促進實體經濟的健康平穩運行,而這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業安全的根本保證,人民銀行在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果就會產生倍數效應。但是如不能保持協調一致,則都會給對方造成不利的影響。實踐證明,不當的貨幣政策會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壓力,增加金融監管的難度;過于嚴厲或寬松的金融監管則會干擾貨幣政策的有效運行,影響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因此,將金融安全與穩定局作為一個常設的協調機構,既可以在該機構的協調下營造穩定的金融體系,又可以提高監管效率的雙重功效。同時,要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尤其要加強與在華外資銀行的母國金融監管當局的聯系,密切關注外資銀行的經營狀況,防止國外金融風險向我國蔓延。
在金融監管協調具體工作制度層面,央行應與各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聯合制定協調機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確共享信息范圍、信息采集具體分工、交換方式、保密規定等內容。二是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對一些關聯業務和交叉業務盡量采取聯合行動,避免重復檢查,提高監管效率。三是建立緊急磋商制度。分別針對日常狀態、緊急狀態和危機狀態的不同情況,尤其是金融風險突發事件,規定雙邊或多邊磋商機制啟動的條件和程序,明確有關各方的職責、處置手段、法律責任。同時要加強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與國際性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制定,借鑒國外金融監管經驗,不斷提高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水平(見圖4)。
為了發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下設立金融監管咨詢專家小組,充分利用學術界和金融機構的金融專家、社會知名人士等社會資源,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在金融監管和金融發展方面的意見,為金融監管政策的調整提供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基礎。從法律環境上看,為了緊跟金融改革與開放步伐,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發展需要,應對監管的法律制度進行清理,要對不適應我國金融發展的法律條款予以廢除或修訂,盡快修訂現有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法規的不適宜條款,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安全與監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與監管協調條例》等法規,增強金融法規的適應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執法的專業化和效率,為我國金融業的綜合化發展和有效金融監管創造必要的法律環境[12]。
總之,要從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的實際出發,循序制定建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的具體方案,實行金融監管職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門利益、機構膨脹驅動,實行機構精簡,促進監管資源的優化和配置,充分發揮統一金融監管模式帶來的好處,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保持金融業平穩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
(二)未來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設計
從長遠來看,中國金融業未來要走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道路。因此,我們既要面對現實,又要著眼未來,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切實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鑒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為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形式,金融監管模式應該進行相應的調整。除此之外,還應加強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并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金融自律性組織等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構筑一個廣泛的金融監管體系。
1.監管主體及其職能
監管主體主要包括:現有的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和即將成立的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和信托監管局。主要職能: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穩定局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包括市場準入、資本充足率、風險評估、信息披露等。銀監會和信托監管局,分別負責對銀行業和信托投資業務的監管,將現由中國人民銀行執行的銀行業和信托的監管職能移交銀監會和信托監管局;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負責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和保監會繼續執行現對證券業和保險的監管職能。
2.未來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框架設計圖(見圖5)
注:帶*為未來成立的金融監管機構
3.監管機構間的協調
由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負責進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信托監管局的協調。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各監管機構要向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報送監管信息,監管機構提出的問題由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負責協調解決,各監管機構間要盡可能做到信息共享。
4.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組織,充分發揮其監管作用
金融自律性組織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形式,它可以通過行業內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當競爭,規范其行為,促進彼此間的協作,與監管當局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金融自律性組織是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金融監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國的這類組織很不健全,就是已經建立的,其作用也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今后,應由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牽頭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組織,采取會員制管理方式,金融機構自主決定入會,入會者要交納會費,遵守該組織章程。金融自律組織參與監管,主要負責金融從業人員的培訓、會員的管理、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及時與監管當局溝通情況,及時向社會有關監管信息等。
5.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
當前國際金融市場的動蕩對一國經濟安全的影響愈來愈明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大量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同時中國金融機構也將走出國門,另一方面,隨著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由于其業務廣泛,經營范圍會跨地區、跨國界,而各國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因此,僅靠本國監管當局的監管是不夠的,必須加強與國際監管當局之間的協調與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的發生與蔓延。
[注 釋]
①“野貓銀行時期”是指1836年美國第二銀行關閉之后,直到1863年美國《國民通貨法》(一年后進行了修改,稱為《國民銀行法》)的頒布,在這27年里,美國進入了自由銀行時期,銀行體系完全由私人(非公司)和根據各州發給的公司執照來經營的銀行組成,開辦銀行成了一種賺錢的方法,因而那時又稱為“野貓銀行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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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Financial Risk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Gao Shan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關于鼓勵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多層次發展的宗旨。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但風險頻發,發展互聯網金融,必須加強監管,使法律約束、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并行。2015年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發展的良好開端。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具有信息化、虛擬化的特征,信息不對稱、不透明的現象普遍存在,這將放大金融風險,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從顯性風險角度看,客戶信息安全保障程度低,黑客襲擊事件頻發;P2P借貸監管不足,準入門檻低,卷款事件頻發。從隱形風險角度看,法律約束不足,暫無完全適用的法律,直接或間接造成廣大投資者的財產損失,危害社會公眾利益。總體上看,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大致有三類:法律風險、運營風險、技術風險。
1.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法律法規缺失造成的監管空白、監管模糊,進而導致市場主體利益受損的風險。2015年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辦法》中十二條負向清單作用顯著,互聯網金融平臺法律風險大幅降低。但是,筆者認為,我國當前的法律監管力度仍然較弱,我國目前的各項法律法規條例依然在使用分業經營思路,且監管力度較弱。
2.運營風險
運營風險指在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一是操作風險來源于客戶注冊、信用評估、資金存管,資金運營等過程,一方面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客戶多為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操作經驗較少,專業度不高,操作中失誤頻發,另一方面,目前聯網金融企業資金存管制度不健全,資金運營混亂,缺乏預警機制。二是流動性風險,互聯網金融企業資金杠桿率極高,以“人人貸”為例,其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但2015年累計成交額達130億元。三是信用風險。一方面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企業各自為政,沒有統一的征信系統,信用的評估與考證由各家互聯網金融機構獨立進行。另一方面線上模式導致考證不足,抵押形式單一,事后追償難。此外,資金流向透明度低,出現互聯網金融企業私自挪用資金的問題。
3.技術風險
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技術風險是指其網絡平臺及客戶信息資料的安全問題。任何一個互聯網平臺在信息交換、信息存儲的環節出現問題,后果都將是平臺的癱瘓,而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癱瘓還將導致大量客戶信息泄露,資金安全受到威脅等嚴重后果,甚至會危害到社會和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引發社會恐慌和系統性風險。
三、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美國作為全球金融創新的先驅者和領導者,其監管模式具有重大意義。從法律角度來看,美國并未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明確立法,其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行的是在原有的傳統法律框架下的補充,是聯邦與州的雙重監管與跨界監管的結合,監管部門很好的理順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明確主體法律身份,確定監管部門與適用法律。比如,網銀業務的監管劃歸聯邦銀行監管機構;P2P網貸業務的監管劃歸證券交易委員會。與此同時,各項業務都要受到多方監管。比如,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美國被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于它的留存資金被保管于銀行類機構,所以也被約束于銀行類法律,這樣的跨界多重監管使得互聯網金融行業監管實現了全方位協作。從風險控制角度看,美國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信息披露、風險披露要求極為嚴厲。互聯網金融企業必須具有明確的內部風險識別、風險預警與防范機制,并透明公開的披露給消費者。
四、對我國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以原則導向監管為主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正處于探索階段,發展模式不明確,導致了一方面監管較為困難,另一方面過為嚴格的可能抑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活力。基于這樣的現狀,我國當前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采用原則導向監管,在保障互聯網金融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給互聯網金融企業留下創新發展的重組空間,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
(二)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
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進程中常見“非法集資”、“洗錢”等非法活動的身影,構建互聯網金融“安全港”制度,明確互聯網金融是否合法的法律底線,成為當務之急。
互聯網金融借貸平臺應作為單純信息中介,用以撮合借貸雙方的直接融資活動,必須堅決杜絕網絡借貸平臺利用“資金池”進行集資開拓業務,客戶資金必須完全獨立的托管于具有資質的第三方。
(三)構建信息交互平臺
互聯網金融平臺作為信息中介,掌握大量融資人、投資人以及擔保人的身份信息、財產資料和商業機密。我國商業銀行體系已經建立了信用數據系統,互聯網金融平臺可以借鑒成功經驗,由行業自律組織建立信用交互平臺,使投融資雙方及擔保人的信用記錄和償還能力透明化,同時嚴格保障數據安全,明確信息保密義務。
(四)完善監管法律體系
[作者簡介]陳兵,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香港城市大學
機構同樣承擔著類似銀行的業務,也正因為如此其被稱作影子銀行(shadow bank)。而這些主體沒有受到太多規則約束,也無需向公眾披露過多信息。但其實際上負擔著銀行轉移過來的風險,并正在為市場提供著大量信用,而其自身的資金儲備又是不充足的;當出現了投資者信心不足的情況時,會出現與銀行儲戶擠兌的類似情況而在市場上產生連鎖反應。
綜上,由于監管者對資產證券化創造資產流動性、轉移銀行債務風險的操作模式沒有充分的認識,房地產市場上原本不流動的風險在相關的金融市場上傳遞開去,而相應實體經濟中的變化也在虛擬經濟中被放大了。
(二)對資產池構造方式創新的過度放任
市場風險(market risk)作為現代金融市場中系統風險的另一個更為常見的表現同樣與資產證券化某些具體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有著密切關系。WwW.133229.coM
眾所周知,被用作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會被從發起人的其他財產中分離(segregation)出來,從而避免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會在發起人或其附屬機構破產時被一起納入破產程序中用于清償發起人的債務。分離需要通過法律上的人為安排來實現,即通過構筑真實銷售,將相應債權賣給spv。在證券化幾十年來的發展過程中,其基本的模式并沒有改變。發展中最突出的變化集中在分離出的債權所組成的資產池方面,也就是說,資產中資產的組合和交易方式經歷了不斷革新。
資產證券化將不同來源的相關資產組合成資產池(portfolio)后分層(tranche)并以對應層次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股票給投資者。這種組合一開始是將具有相同合同條款、性質類似的債務打包并進行分層。分層的目的是用多樣化的基礎資產(un-derlying assets)創設出不同信用等級(aaa,bbb等)的貸款,同時又能夠滿足證券投資人對于風險和收益不同的投資需要。分層的方式有很多種,較為簡單的如轉手證券(pass-through note),是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分成優先級(senior class)、中間級(subordinated or junior)和股權級(equity class),應收賬款的分配在量上會首先保障優先級證券持有人受償,這樣最后股權級甚至中間級資產對應的證券會有無法完全收回投資的危險,而優先級證券得到了較低層應收賬款的保證顯得更加安全;當然也因為其風險較低,對應的收益率也會較低。較為復雜的如轉付證券(pay-through note),以最近流行的現金擔保債務憑證(cash 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為代表,其分層重要的創新在于將更多不同性質的資產組合到一個資產池中,形成了有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這樣的產物,通過投資的多樣化(diversification)來沖抵防范基礎資產的潛在風險。其進一步通過投資者獲得支付時間上的先后創設出不同級別的證券。不同證券持有人在本金甚至利息方面獲得的支付時間不同,這不但從效果上保證了較高級別一層的基礎資產所對應證券的持有人能夠完全收回投資,同時不同到期日的證券又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在投資時對資金周轉速度的不同要求。
隨后產生的是更為復雜的合成擔保債務憑證(synthetic cdo),金融創新于此被發揮到極致,突出特點是資產證券化與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結合起來,比較常用的衍生品有信用違約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該金融衍生品是指,合約由兩個法人交易,一個稱為買方(信貸違約時受保護的一方),另一個稱為賣方(保障買方于信貸違約時損失)。當買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欠債人),而又擔心欠債人違約不還款,就可以向信貸違約掉期合約提供者買一份有關該欠債人的合約/保險。通常這份合約需定時供款,直至欠債人還款完成為止,否則合約失效。倘若欠債人違約不還款(或其他合約指定情況,令人相信欠債人無力或無打算依時還款),買方可以拿抵押物向賣方索償,換取應得欠款。賣方所賺取的是倘若欠債人依約還款時的合約金/保險費。即受保護買方(protection buyer)定期向(為買方)提供保障的賣方(此處即spv)支付費用以換取對與某個實體或某項債權有關(referenced entity or referenced re-sponsibility)的“信用事件”(credit events)的保護。合成擔保債務憑證擁有與現金擔保債務憑證資產池相同的風險組合形式,不同之處在于合成擔保債務憑證的基礎資產是信用掉期合約的集合。這種形式的證券化實際上是因為現金擔保債務憑證逐漸流行而市場上又缺乏足夠的擔保來形成更大規模的現金擔保債務憑證所產生的信用交易方式。最終,為了進一步充分利用市場上的擔保債權,擔保債務憑證的股權級會被拿出來再進一步進行分層和合成,就會形成cdo的平方、立方甚至n次方。
上述資產證券化不斷創新逐漸走向復雜的過程,尤其是與衍生品結合這一重大變化,充分顯示了市場主體投機和有效化解風險這兩種相伴的需求。這同時也是前述影子銀行系統在很大程度上正在代替銀行進行融通資金活動的有力體現,也就是說貨幣市場在銀行系統外成為又一個聯系不同主體進而事關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重要因素。在這個意義上,與貨幣市場有關的市場風險的影響力應被提到相當重要的地位來對待。現代金融產品如衍生品其基本的出發點無外乎都是讓投資多樣化(diversifying),對和市場風險存在消極(nega-tive)關聯或不相互關聯的風險進行組合并最終平抑風險。但是當這些風險和市場成積極(positive)關聯時則不能被有效化解。鑒于包括合成衍生品在內的證券化相關操作缺乏透明度和統一結算,監管者和市場主體無法對整個金融市場中的情況作出充分、及時的把握,而越發復雜的產品結構在進行過度信用創造的同時更催生了大量信用泡沫,相關監管機構持著如此操作可以分散甚至化解風險的觀念也任由這樣的創新無序地發展下去。當投資者信心不足時,貨幣市場的泡沫就相繼破裂了。
三、對資產證券化調整及程度的拷問
只有正確理解前述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中暴露的問題才能有利于監管者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在金融海嘯發生近兩年的時間里,各國政府、行業組織以及國際組織已經積極地著手對相關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解決。而事實上,這些以資產證券化及其他緊密聯系的相關問題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措施恰恰反映了金融風險產生和傳播方式已經受到了一些國家的重視,并對其監管理念開始產生影響。
圍繞著資產證券化,可以看到在源發地的美國,奧巴馬政府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政策。2009年6月,美國財政部頒布了加強對金融監管的規定。這份白皮書明確提出了一個原則,那就是要改革金融監管和調控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點,從而將美國經濟
拉回持續復蘇的狀態。在“建立對金融市場的綜合監管”這個標題下,白皮書明確地提出了提高證券化市場監管的一些總體性建議,包括出臺新的有關市場透明度的要求,對信用評級機構加強管理,以及要求發行商和發起人對證券化的貸款保留金融利益。
而對相似的調整對象。其他主要國家也同樣表現出了緊張和極高的關切度,紛紛加大監管的力度。旨在加強國際金融構架、維護金融持續發展的二十國集團(g20)峰會就相關問題已經緊急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其在2009年的《匹斯堡公報》(pittsburgh communiqué)中提出了與美國大致類似的總體目標,那就是對資產證券化、場外交易的衍生品、信用評級機構、對沖基金進行更為嚴格(tougher)的監管。
具體而言,各國在類似的總目標下正積極出臺相關的細化方案。前面提及的資產證券化暴露出的兩大方面的問題正好與系統風險內涵的兩個方面(以銀行為核心的機構風險和以貨幣市場為核心的市場風險)大致對應,而各國政府和組織對資產證券化的改革調整方案也同樣能夠反映出對上述兩種風險的不同解決方法。下文筆者對各國以及國際組織相關做法進行梳理和歸納。筆者主要從對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兩方面進行論述,而這兩大調整對象恰恰反映了對傳統機構風險的繼續重視和對市場風險的重新認識。
在對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方面,美國的證券和外匯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sec)以及銀行監管機構將會規定進行資產證券化的主體自己保留基礎資產5%的信用風險,同時sec將會有更大的權力對資產證券化有關貸款層面的信息披露作標準化的規定。歐洲也出臺了類似的5%的規定。而g20在《匹斯堡公告》中也提出對銀行進行證券化操作要留有更多資金儲備。國際上,《巴塞爾協議》終于在2009年7月通過了一系列完善巴塞爾框架協議的新的一攬子措施。這些措施總結了金融危機的教訓,其中對有關資產證券化規定的完善是一個重要方面。這一攬子措施中,《新資本協議框架完善建議》進一步加強了對某些資產證券化最低資本要求(第一支柱)的約束,對再證券化產品引入更高的風險權重從而進行相關操作時需要相應增加資本儲備,同時要求銀行需要對外部評估的證券化風險暴露(exposure)進行更嚴格的信用審查。類似的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對傳統銀行在保證金融市場安全方面重要性的再次承認,以對銀行相關操作的監管和控制作為金融危機后各國采取措施的核心部分反映出各國在控制和降低金融風險上對銀行的繼續重視。但更重要的是,各國監管機構通過資產證券注意到一定的金融操作可能導致金融風險在整個金融市場中的流動,也就是說金融風險的分散化不意味著金融風險的完全化解,甚至反而由于金融風險的傳播和擴大而帶來整個市場的風險。鑒于此,既然完全保證銀行脫離金融風險似不是一個完全合理的做法,那么就應當相應給予銀行在金融市場中一個修正的定位。
在衍生品方面,g20提出所有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品合同(standardized otc derivative contract)需要在交易所或者電子交易平臺上進行,并集中進行清算。otc衍生品合同需要向交易備案機構報告。非集中清算的衍生品需要服從更高的資本要求。美國也類似地希望將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品合同轉入清算所進行清算,并在交易所進行受監管的交易;而滿足特定需求的“客戶化”(customized)的衍生品需要報告和備案。衍生品不是本文需要著重探討的問題,但是其中相關規定必定將會同樣適用被合成人資產證券化的衍生品的調整,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的平穩運作提供保障。
問題到此并沒有結束。對風險認識的深化一言以蔽之是對傳統上較為簡單的機構風險調整的修正,所導致的更深遠的影響是可能帶來監管上的調整廣度增加,以及對相應經濟性的拷問,甚至是調整模式的轉變。
第一,在眾多的措施背后實際上一直存在一個令人困惑的問題,即金融監管到底應該對金融市場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對這個問題的探討首先會涉及有關經濟節約的問題。也就是說,相關主體進行資產證券化原本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尋求成本更為低廉的資金來源,對資產證券化規定過多或過于煩瑣的標準和規則會傷害到使用者的積極性。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最近的一份報告提出了對私人性質的資產證券化(private-label securitization)應當進行全面的改革,其對有關修正激勵機制的不當以及合理注意義務缺失的主要建議進行了研究,包括更高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對進行表外操作的主體要求嚴格的會計標準,提高自留額的要求,增加披露事項和透明度標準,證券化機構補償應當與證券產品更加長期的表現掛鉤,更加簡單和標準化的證券化產品等等。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正如imf所表達的,監管的廣度增加又會涉及到是否經濟(cost-effec-tire)的問題。imf報告提出,雖然這些方法在總的方向上都是正確的,但是如果要全部采納可能會過于昂貴;其中報告特別提及了美國和歐洲5%的規定。盡管g20的銀行資金儲備要求也引起爭議,但是可能是因為傳統上銀行在系統安全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故有關措施得到了包括歐洲影子金融監管委員會(european shadow financial regula-tory committee)在內的更多支持。如有評論指出,問題并不在于要不要留而在于留多少。同樣有關經濟性,與衍生品相關的問題作為現代市場系統風險管理的一個新的話題,顯得更具爭議性。例如早在金融危機發生前,美國sec就逐漸展開了對衍生品的調整,而這一調整恰恰是從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衍生交易開始的。衍生品市場其實一直都是一個自治的市場,通過行業組織國際互換和衍生品聯盟(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fault asso-ciation,isda)自主謹慎的管理,被認為已經平穩運行了超過二十年。在這些年中,衍生品私下的、場外的交易享有美國證券法聯邦和州兩個層級的注冊豁免。但從2006起,在向公眾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一問題上,規則ab(regulation ab)要求如果對沖交易中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被估計為“比例重大”(significance percentage),即10%或更大比例時,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發行商需要對衍生交易相對方的金融信息(financial information)進行披露。如果cds的提供者或其附屬機構同abs發行商有不止一單的對沖交易,那么這些交易必須被合并(aggregated)計算來確定上述“重大比例”。具體來說,如果比例大于等于10%但是小于20%,abs的發行商必須
向對沖的相對人(證券持有人)披露某些金融信息,包括對沖交易提供人最近五年的收入和財產狀況。如果比例大于等于20%,那么abs的發行商必須按照美國公認會計準則(generally accepted counting principles,gaap)和sec規定的要求來對經過審計的完整財務報告進行披露。該披露必須列于招股說明書中,同時需要根據修改后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要求不斷更新和持續公開相關信息。這樣的規定遭到美國國內abs發行商的抵制,關鍵在于這些要求將會增加其成本、減少交易的機會。因為對于眾多衍生品提供者來說,基于方便和節約成本的考慮,其本身并不會按照gaap的要求準備相應的財務報告,所以能為資產證券化公開發行提供對沖交易的主體就有限了。總之,衍生品市場本來就是一個專業化主體參與的市場,依靠金融創新的力量帶動信用創造。故對其進行監管時就顯得相當復雜,這也可以從各國對衍生品的監管留了相對較長的改革過渡時間反映出來。如何做到在保證安全的同時兼顧效益可能要有待于各國的進一步實踐檢驗。
最后,結合上面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發現,探討證券化監管程度這一問題背后有著一個更為深遠的方面,即可能會涉及到是否還應繼續堅持原有的金融監管方式和模式的問題。以美國為例,證券市場的監管采取的是市場原則的方法(market-dis-cipline approach),這種方法即通過市場參與主體依各自動力驅使和理性判斷形成相對有序的市場。在政府原則性的指引下,可以由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范來進一步細化和指導市場參與者的行為。這種方法的前提是市場主體接觸到充分的市場信息。在一個高度透明的市場中,主要依靠市場的調控同時也被可以滿足前述高效的要求。資產證券化市場原本就是一個自主運作的市場,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信用評級機構作為事實上的政策制定者為市場運作提供保障。但從來就不存在完全不需要政府監管市場,由于過分依賴信用評級機構的市場最終因為信用評級市場缺乏有效競爭、存在利益沖突引發不真實評級,并由此助長了信用泡沫的產生。現在各國都已經在著手對信用評級機構進行改革,并努力改變完全依靠信用機構外部評級的局面,從而逐漸恢復市場的自主性。但如何做到將前述改革中的政府監管措施的指引和市場自行運作協調起來也有待實踐的檢驗。
四、結語
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謹慎地分析資產證券化能夠充分暴露資產存在的問題。通過研究可以發現,資產證券化存在兩大主要問題:一方面,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轉移功能的認識不足造成了金融機構置身于風險鏈條之外的錯覺從而可能引發機構風險;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結合過于復雜的信用工具對信息透明度造成了影響,以至于不但不能使風險多樣化反而更容易造成資本市場的不穩定。這其中,機構風險和市場風險并非絕對無關;事實上,資本市場的相關風險同樣會通過影響市場中的機構來引發危機。
上述兩方面從更深層上詮釋了現代金融市場系統風險的含義,而據此各國所進行的監管改革從更深遠的角度來看是對金融市場整體平穩運作的實踐。故沒有人能否認對于證券化的審視是對這次金融海嘯進行反思的核心。
[作者簡介]陳兵,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香港城市大學
機構同樣承擔著類似銀行的業務,也正因為如此其被稱作影子銀行(shadow bank)。而這些主體沒有受到太多規則約束,也無需向公眾披露過多信息。但其實際上負擔著銀行轉移過來的風險,并正在為市場提供著大量信用,而其自身的資金儲備又是不充足的;當出現了投資者信心不足的情況時,會出現與銀行儲戶擠兌的類似情況而在市場上產生連鎖反應。
綜上,由于監管者對資產證券化創造資產流動性、轉移銀行債務風險的操作模式沒有充分的認識,房地產市場上原本不流動的風險在相關的金融市場上傳遞開去,而相應實體經濟中的變化也在虛擬經濟中被放大了。
(二)對資產池構造方式創新的過度放任
市場風險(market risk)作為現代金融市場中系統風險的另一個更為常見的表現同樣與資產證券化某些具體操作中存在的問題有著密切關系。
眾所周知,被用作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會被從發起人的其他財產中分離(segregation)出來,從而避免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會在發起人或其附屬機構破產時被一起納入破產程序中用于清償發起人的債務。分離需要通過法律上的人為安排來實現,即通過構筑真實銷售,將相應債權賣給spv。在證券化幾十年來的發展過程中,其基本的模式并沒有改變。發展中最突出的變化集中在分離出的債權所組成的資產池方面,也就是說,資產中資產的組合和交易方式經歷了不斷革新。
資產證券化將不同來源的相關資產組合成資產池(portfolio)后分層(tranche)并以對應層次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股票給投資者。這種組合一開始是將具有相同合同條款、性質類似的債務打包并進行分層。分層的目的是用多樣化的基礎資產(un-derlying assets)創設出不同信用等級(aaa,bbb等)的貸款,同時又能夠滿足證券投資人對于風險和收益不同的投資需要。分層的方式有很多種,較為簡單的如轉手證券(pass-through note),是將資產池中的資產分成優先級(senior class)、中間級(subordinated or junior)和股權級(equity class),應收賬款的分配在量上會首先保障優先級證券持有人受償,這樣最后股權級甚至中間級資產對應的證券會有無法完全收回投資的危險,而優先級證券得到了較低層應收賬款的保證顯得更加安全;當然也因為其風險較低,對應的收益率也會較低。較為復雜的如轉付證券(pay-through note),以最近流行的現金擔保債務憑證(cash col-lateral debt obligation)為代表,其分層重要的創新在于將更多不同性質的資產組合到一個資產池中,形成了有如共同基金(mutual fund)這樣的產物,通過投資的多樣化(diversification)來沖抵防范基礎資產的潛在風險。其進一步通過投資者獲得支付時間上的先后創設出不同級別的證券。不同證券持有人在本金甚至利息方面獲得的支付時間不同,這不但從效果上保證了較高級別一層的基礎資產所對應證券的持有人能夠完全收回投資,同時不同到期日的證券又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在投資時對資金周轉速度的不同要求。
隨后產生的是更為復雜的合成擔保債務憑證(synthetic cdo),金融創新于此被發揮到極致,突出特點是資產證券化與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結合起來,比較常用的衍生品有信用違約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該金融衍生品是指,合約由兩個法人交易,一個稱為買方(信貸違約時受保護的一方),另一個稱為賣方(保障買方于信貸違約時損失)。當買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欠債人),而又擔心欠債人違約不還款,就可以向信貸違約掉期合約提供者買一份有關該欠債人的合約/保險。通常這份合約需定時供款,直至欠債人還款完成為止,否則合約失效。倘若欠債人違約不還款(或其他合約指定情況,令人相信欠債人無力或無打算依時還款),買方可以拿抵押物向賣方索償,換取應得欠款。賣方所賺取的是倘若欠債人依約還款時的合約金/保險費。即受保護買方(protection buyer)定期向(為買方)提供保障的賣方(此處即spv)支付費用以換取對與某個實體或某項債權有關(referenced entity or referenced re-sponsibility)的“信用事件”(credit events)的保護。合成擔保債務憑證擁有與現金擔保債務憑證資產池相同的風險組合形式,不同之處在于合成擔保債務憑證的基礎資產是信用掉期合約的集合。這種形式的證券化實際上是因為現金擔保債務憑證逐漸流行而市場上又缺乏足夠的擔保來形成更大規模的現金擔保債務憑證所產生的信用交易方式。最終,為了進一步充分利用市場上的擔保債權,擔保債務憑證的股權級會被拿出來再進一步進行分層和合成,就會形成cdo的平方、立方甚至n次方。
上述資產證券化不斷創新逐漸走向復雜的過程,尤其是與衍生品結合這一重大變化,充分顯示了市場主體投機和有效化解風險這兩種相伴的需求。這同時也是前述影子銀行系統在很大程度上正在代替銀行進行融通資金活動的有力體現,也就是說貨幣市場在銀行系統外成為又一個聯系不同主體進而事關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重要因素。在這個意義上,與貨幣市場有關的市場風險的影響力應被提到相當重要的地位來對待。現代金融產品如衍生品其基本的出發點無外乎都是讓投資多樣化(diversifying),對和市場風險存在消極(nega-tive)關聯或不相互關聯的風險進行組合并最終平抑風險。但是當這些風險和市場成積極(positive)關聯時則不能被有效化解。鑒于包括合成衍生品在內的證券化相關操作缺乏透明度和統一結算,監管者和市場主體無法對整個金融市場中的情況作出充分、及時的把握,而越發復雜的產品結構在進行過度信用創造的同時更催生了大量信用泡沫,相關監管機構持著如此操作可以分散甚至化解風險的觀念也任由這樣的創新無序地發展下去。當投資者信心不足時,貨幣市場的泡沫就相繼破裂了。
三、對資產證券化調整及程度的拷問
只有正確理解前述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中暴露的問題才能有利于監管者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在金融海嘯發生近兩年的時間里,各國政府、行業組織以及國際組織已經積極地著手對相關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解決。而事實上,這些以資產證券化及其他緊密聯系的相關問題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措施恰恰反映了金融風險產生和傳播方式已經受到了一些國家的重視,并對其監管理念開始產生影響。
圍繞著資產證券化,可以看到在源發地的美國,奧巴馬政府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政策。2009年6月,美國財政部頒布了加強對金融監管的規定。這份白皮書明確提出了一個原則,那就是要改革金融監管和調控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點,從而將美國經濟
拉回持續復蘇的狀態。在“建立對金融市場的綜合監管”這個標題下,白皮書明確地提出了提高證券化市場監管的一些總體性建議,包括出臺新的有關市場透明度的要求,對信用評級機構加強管理,以及要求發行商和發起人對證券化的貸款保留金融利益。
而對相似的調整對象。其他主要國家也同樣表現出了緊張和極高的關切度,紛紛加大監管的力度。旨在加強國際金融構架、維護金融持續發展的二十國集團(g20)峰會就相關問題已經緊急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其在2009年的《匹斯堡公報》(pittsburgh communiqué)中提出了與美國大致類似的總體目標,那就是對資產證券化、場外交易的衍生品、信用評級機構、對沖基金進行更為嚴格(tougher)的監管。
具體而言,各國在類似的總目標下正積極出臺相關的細化方案。前面提及的資產證券化暴露出的兩大方面的問題正好與系統風險內涵的兩個方面(以銀行為核心的機構風險和以貨幣市場為核心的市場風險)大致對應,而各國政府和組織對資產證券化的改革調整方案也同樣能夠反映出對上述兩種風險的不同解決方法。下文筆者對各國以及國際組織相關做法進行梳理和歸納。筆者主要從對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兩方面進行論述,而這兩大調整對象恰恰反映了對傳統機構風險的繼續重視和對市場風險的重新認識。
在對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方面,美國的證券和外匯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sec)以及銀行監管機構將會規定進行資產證券化的主體自己保留基礎資產5%的信用風險,同時sec將會有更大的權力對資產證券化有關貸款層面的信息披露作標準化的規定。歐洲也出臺了類似的5%的規定。而g20在《匹斯堡公告》中也提出對銀行進行證券化操作要留有更多資金儲備。國際上,《巴塞爾協議》終于在2009年7月通過了一系列完善巴塞爾框架協議的新的一攬子措施。這些措施總結了金融危機的教訓,其中對有關資產證券化規定的完善是一個重要方面。這一攬子措施中,《新資本協議框架完善建議》進一步加強了對某些資產證券化最低資本要求(第一支柱)的約束,對再證券化產品引入更高的風險權重從而進行相關操作時需要相應增加資本儲備,同時要求銀行需要對外部評估的證券化風險暴露(exposure)進行更嚴格的信用審查。類似的措施一方面反映出對傳統銀行在保證金融市場安全方面重要性的再次承認,以對銀行相關操作的監管和控制作為金融危機后各國采取措施的核心部分反映出各國在控制和降低金融風險上對銀行的繼續重視。但更重要的是,各國監管機構通過資產證券注意到一定的金融操作可能導致金融風險在整個金融市場中的流動,也就是說金融風險的分散化不意味著金融風險的完全化解,甚至反而由于金融風險的傳播和擴大而帶來整個市場的風險。鑒于此,既然完全保證銀行脫離金融風險似不是一個完全合理的做法,那么就應當相應給予銀行在金融市場中一個修正的定位。
在衍生品方面,g20提出所有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品合同(standardized otc derivative contract)需要在交易所或者電子交易平臺上進行,并集中進行清算。otc衍生品合同需要向交易備案機構報告。非集中清算的衍生品需要服從更高的資本要求。美國也類似地希望將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品合同轉入清算所進行清算,并在交易所進行受監管的交易;而滿足特定需求的“客戶化”(customized)的衍生品需要報告和備案。衍生品不是本文需要著重探討的問題,但是其中相關規定必定將會同樣適用被合成人資產證券化的衍生品的調整,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的平穩運作提供保障。
問題到此并沒有結束。對風險認識的深化一言以蔽之是對傳統上較為簡單的機構風險調整的修正,所導致的更深遠的影響是可能帶來監管上的調整廣度增加,以及對相應經濟性的拷問,甚至是調整模式的轉變。
第一,在眾多的措施背后實際上一直存在一個令人困惑的問題,即金融監管到底應該對金融市場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對這個問題的探討首先會涉及有關經濟節約的問題。也就是說,相關主體進行資產證券化原本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尋求成本更為低廉的資金來源,對資產證券化規定過多或過于煩瑣的標準和規則會傷害到使用者的積極性。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最近的一份報告提出了對私人性質的資產證券化(private-label securitization)應當進行全面的改革,其對有關修正激勵機制的不當以及合理注意義務缺失的主要建議進行了研究,包括更高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對進行表外操作的主體要求嚴格的會計標準,提高自留額的要求,增加披露事項和透明度標準,證券化機構補償應當與證券產品更加長期的表現掛鉤,更加簡單和標準化的證券化產品等等。
第二,值得注意的是,正如imf所表達的,監管的廣度增加又會涉及到是否經濟(cost-effec-tire)的問題。imf報告提出,雖然這些方法在總的方向上都是正確的,但是如果要全部采納可能會過于昂貴;其中報告特別提及了美國和歐洲5%的規定。盡管g20的銀行資金儲備要求也引起爭議,但是可能是因為傳統上銀行在系統安全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故有關措施得到了包括歐洲影子金融監管委員會(european shadow financial regula-tory committee)在內的更多支持。如有評論指出,問題并不在于要不要留而在于留多少。同樣有關經濟性,與衍生品相關的問題作為現代市場系統風險管理的一個新的話題,顯得更具爭議性。例如早在金融危機發生前,美國sec就逐漸展開了對衍生品的調整,而這一調整恰恰是從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衍生交易開始的。衍生品市場其實一直都是一個自治的市場,通過行業組織國際互換和衍生品聯盟(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fault asso-ciation,isda)自主謹慎的管理,被認為已經平穩運行了超過二十年。在這些年中,衍生品私下的、場外的交易享有美國證券法聯邦和州兩個層級的注冊豁免。但從2006起,在向公眾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這一問題上,規則ab(regulation ab)要求如果對沖交易中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被估計為“比例重大”(significance percentage),即10%或更大比例時,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發行商需要對衍生交易相對方的金融信息(financial information)進行披露。如果cds的提供者或其附屬機構同abs發行商有不止一單的對沖交易,那么這些交易必須被合并(aggregated)計算來確定上述“重大比例”。具體來說,如果比例大于等于10%但是小于20%,abs的發行商必須
向對沖的相對人(證券持有人)披露某些金融信息,包括對沖交易提供人最近五年的收入和財產狀況。如果比例大于等于20%,那么abs的發行商必須按照美國公認會計準則(generally accepted counting principles,gaap)和sec規定的要求來對經過審計的完整財務報告進行披露。該披露必須列于招股說明書中,同時需要根據修改后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的要求不斷更新和持續公開相關信息。這樣的規定遭到美國國內abs發行商的抵制,關鍵在于這些要求將會增加其成本、減少交易的機會。因為對于眾多衍生品提供者來說,基于方便和節約成本的考慮,其本身并不會按照gaap的要求準備相應的財務報告,所以能為資產證券化公開發行提供對沖交易的主體就有限了。總之,衍生品市場本來就是一個專業化主體參與的市場,依靠金融創新的力量帶動信用創造。故對其進行監管時就顯得相當復雜,這也可以從各國對衍生品的監管留了相對較長的改革過渡時間反映出來。如何做到在保證安全的同時兼顧效益可能要有待于各國的進一步實踐檢驗。
最后,結合上面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發現,探討證券化監管程度這一問題背后有著一個更為深遠的方面,即可能會涉及到是否還應繼續堅持原有的金融監管方式和模式的問題。以美國為例,證券市場的監管采取的是市場原則的方法(market-dis-cipline approach),這種方法即通過市場參與主體依各自動力驅使和理性判斷形成相對有序的市場。在政府原則性的指引下,可以由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范來進一步細化和指導市場參與者的行為。這種方法的前提是市場主體接觸到充分的市場信息。在一個高度透明的市場中,主要依靠市場的調控同時也被可以滿足前述高效的要求。資產證券化市場原本就是一個自主運作的市場,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信用評級機構作為事實上的政策制定者為市場運作提供保障。但從來就不存在完全不需要政府監管市場,由于過分依賴信用評級機構的市場最終因為信用評級市場缺乏有效競爭、存在利益沖突引發不真實評級,并由此助長了信用泡沫的產生。現在各國都已經在著手對信用評級機構進行改革,并努力改變完全依靠信用機構外部評級的局面,從而逐漸恢復市場的自主性。但如何做到將前述改革中的政府監管措施的指引和市場自行運作協調起來也有待實踐的檢驗。
四、結語
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謹慎地分析資產證券化能夠充分暴露資產存在的問題。通過研究可以發現,資產證券化存在兩大主要問題:一方面,對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轉移功能的認識不足造成了金融機構置身于風險鏈條之外的錯覺從而可能引發機構風險;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結合過于復雜的信用工具對信息透明度造成了影響,以至于不但不能使風險多樣化反而更容易造成資本市場的不穩定。這其中,機構風險和市場風險并非絕對無關;事實上,資本市場的相關風險同樣會通過影響市場中的機構來引發危機。
上述兩方面從更深層上詮釋了現代金融市場系統風險的含義,而據此各國所進行的監管改革從更深遠的角度來看是對金融市場整體平穩運作的實踐。故沒有人能否認對于證券化的審視是對這次金融海嘯進行反思的核心。
1.當前中國金融創新活動的特點
隨著我國的市場經濟的不斷的完善,我國的金融市場的開放程度也在不斷的提升,當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的金融創新非常的活躍,各種各樣的業務紛紛被推出,在很大程度上豐富了我國的金融市場,并呈現出以下的趨勢和特點:
1.1理財業務成創新亮點
隨著我國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的提高,人們的理財觀念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已經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儲蓄這種單一的方式,而是朝著收益更高的理財方式轉變。這就使得各個商業銀行紛紛推出了理財業務,并且之間存在著激烈的競爭。再加上外資銀行的投入,使得理財業務更是熱火朝天,各個銀行花樣百出,推出了大量的理財產品。
1.2金融機構同質化
當前國內存在著幾種不同的金融機構,這些機構之間原本有清晰的業務界限,各自負責自己的專業領域。但是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的發展,各個金融機構不斷的推出新的金融產品,這使得它們之間原本清晰的界限逐漸的模糊,各個機構之間的業務存在很大的交叉,各個機構的業務都朝著綜合化的方向發展。
1.3金融創新還需努力克服同質化問題
雖然我國的金融創新比較活躍,但是在創新的過程當中在廣度和深度方面還存在著很多的不足,各個機構之間相互的復制,導致金融創新中實際的新東西數量并不是很多,存在著大量的同質化的金融產品。
2.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管理的關系
在金融市場中,存在著大量的不確定的因素,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導致不可預見的風險,從而給金融行業帶來巨大的損失。為了預防或者是消除這種風險,往往需要進行金融風險管理。對各種可能引起風險的因素進行評價,分析風險的可能性和大小,并且根據分析和預測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
2.1風險管理與金融創新是相互促進的關系
風險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金融創新的發展,而金融創新的不斷的發展,又使得金融風險管理不斷的獲得完善和發展,兩者之間互相的促進。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的發展和繁榮,這使得各種風險因素也在不斷的增多,這就需要通過金融風險的管理來確保金融市場的安全。人們在金融市場中進行投資也迫切需要相關的手段來消除風險。很多金融機構通過不斷的推出新的金融產品來合理規避監管,而監管也隨著金融創新而不斷的完善,而金融機構為了逃避監管勢必再次進行金融創新。
2.2金融創新的發展帶來新的金融風險
金融行業本身就屬于高風險的行業,人們為了獲得較高的收益往往甘于冒各種風險。在金融市場中,有一方獲得了收益,那么勢必有一部分人獲得了損失,各種收益和損失總量并沒有變化。通過不斷的進行金融創新一方面降低了微觀方面的風險,但是從宏觀方面看,風險只是被轉移到風險偏好者身上,總的來說,金融市場中存在的風險的總量并沒有減少。
3.正確認識和評價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
3.1金融創新帶來的資產證券化加劇了金融風險
證券化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促進了金融商品的標準化,也為投資者防范風險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手段。然而,證券化仍容易產生許多問題。對于銀行而言,能夠證券化的資產首先是質量較好的資產,盡管它可以利用時間差將不良資產置換出去,但它也必須冒信譽受損的風險。對于人民銀行等銀行管理者,證券化也為其提出了許多挑戰。首先,它使人民銀行等管理當局對銀行資產負債表的直接控制能力減弱,這必然影響到貨幣政策執行的效力。其次,證券化所產生的許多證券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常常成為貨幣的代用品。這就打破了貨幣當局對貨幣發行權的壟斷,形成一種貨幣競爭的局面。同時,人民銀行難以對貨幣給出明確的界定,這也削弱了它控制貨幣的能力。
3.2投機市場的存在加大了風險破壞性
金融創新的一個重要作用是為金融市場的安全提供工具,但與避險相對應的還有大量投機行為的存在。因為如果沒有投機者,避險者就無法將風險轉移出去。衍生產品市場的出現,為客戶提供了進行投機和避險的場所。而衍生產品具有的高流動性和杠桿作用,使得這個市場具有極大的波動性和破壞性。因為一旦投機失敗成為大多數進入者的結局,則不僅避險功能無從談起,而且對整個金融市場的沖擊和破壞性更是常規的金融業務所無法比擬的。
3.3金融創新增加了金融業的經營風險
金融創新使金融機構同質化,加劇了金融機構間的競爭,銀行傳統的存貸利差縮小。激烈的競爭迫使各金融機構不得不從事高風險的業務,這又導致金融機構經營風險增加,信用等級下降。隨著金融市場國際化和自由化進程加深后,外資可能大量流入,這對一國的匯率及銀行的流動性造成影響,此外,一些金融創新工具能把本該屬于本國的經營或投資風險,通過風險輸出影響全球資本市場,這加大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美國的次貨危機對全球經濟的影響之大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
4.提高金融風險管理的整體水平,積極推進金融創新
4.1加強金融創新主體內部的自我風險管理
首先,金融主體要明確金融創新工作對金融市場可能產生的影響,并對各種可能存在的影響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通過對美國金融危機的分析與研究我們可以發現,金融危機已經為金融創新敲響了警鐘,在金融機構實施金融創新的過程中,要對可能存在的金融風險進行科學的評估,將風險管理意識融入到金融創新當中。其次,金融機構在進行金融創新工作時要根據金融機構的實際情況,并結合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制定科學合理的金融風險防范制度以及風險預測評估指標體系,對金融創新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科學度量,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預防和控制。此外,金融機構在針對業務內容、金融產品種類進行創新時,要對金融市場的各種環境進行充分的調查與分析,不能急于求成、盲目冒進,應在遵循金融市場發展的規律與原則的基礎上,有條不紊的進行。
4.2加強國際間的合作
在當今經濟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一個國家僅靠本國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已不足以維持經濟穩定和防范金融風險,而需要各有關國家在防范、遏制經濟、金融風險方面進行國際合作。
4.3在金融創新的路徑上設好防火墻
金融創新的路徑大致有三條,即金融產品、機構和制度創新。由此要防止金融風險向危機的過渡還須做到:從金融產品創新來看,應該以優質資產來衍生出新產品,不良資產始終只能作為補充。同時,處于創新初級階段的我國,更不能追求過于復雜的金融技術,而先要創新出各種債權和股權類基礎產品,避免好高騖遠的發展。
5.總結
當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不斷的進行金融創新,在很大程度上豐富了我國的金融產品,活躍了金融市場。但是在金融創新的過程當中應該做好相應的金融風險管理,有效地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確保自身在金融創新的同時能夠高速、穩定的發展。
(一)理財業務創新亮點
隨著我國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斷提高,人們的理財觀念也不再是簡單的儲蓄,而是朝著收益更加明顯的新的理財方向轉變。目前各個銀行相繼推出種類繁多的理財項目,彼此之間展開激烈的競爭,再加上外資銀行的推波助瀾,整個理財行業發展得如火如荼。
(二)金融機構同質化嚴重
目前我國存在著幾種典型的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基金、信托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機構,在過去這些業務相互之間劃分得相當明確,各自負責不同的領域。但是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新產品不斷被推出,使原本清楚的界限逐漸模糊,各個機構的業務相互交叉,每個機構的業務都在朝著綜合性的方向發展。
(三)做好克服同質化問題的工作
盡管現在金融行業做得風聲水起,但是我們不能忽視,我們在深度上和廣度上做得還遠遠不夠。各個機構之間常常相互模仿,簡單復制,導致我們的市場盡管在量上相當充足,但是產品種類相對趨同。
(四)過度關注理財產品創新
近幾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手中掌握了越來越多的閑置資金,金融行業敏感地抓住了這個契機,研發出了多種多樣的理財產品供人們理財之用。對其他金融產品的發展重視力度不夠,發展不均衡的問題也就隨之產生了。
(五)金融創新界限模糊
金融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更多的互聯網金融產品不斷創新和衍生,線上與線下、機構與機構之間沒有了明顯的界限。為應對這種發展趨勢,金融行業需要調整自己的格局,傳統的模式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步伐。
二、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管理的關系
金融市場上大量的不確定因素導致了很多不可預見的風險,這些風險一旦發生,對市場及企業的危害將是不可估計的。為了有效地防止風險的發生或盡可能地降低風險,就需要對金融風險進行管理。對可能引起風險的相關因素進行評估和預測,根據評估的結果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一)金融創新的發展帶來新的金融風險
金融行業風險較高,人們為了獲得較大的利潤往往需要承受較大的風險。在金融市場上,有人得就有人失,得失的總量是相同的,只不過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把一方的風險轉嫁到另一方身上。
(二)風險管理與金融創新相互促進
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是金融產品不斷獲得發展的基礎,與此同時,隨著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和發展,金融風險的管理工作在方法上和內容上不斷得到補充。金融市場越是繁榮發展,它帶來的金融風險也就越多、越復雜,所以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來確保市場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一些機構用新產品來規避原產品可能帶來的風險,監管的水平也隨著產品的豐富得到發展,這時就會產生一個循環,金融機構會選擇再次推出新產品來規避風險。
三、深入了解金融風險很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金融風險隨著資產的證券化而不斷加劇
證券化使資產的流動性得到提高,促進了金融商品的標準化,與此同時還為投資者預防風險提供了有效的手段。盡管如此,證券化帶來的弊端也不容忽視,以銀行為例,良好的資產被證券化,并利用時間差將不良的資產置換出去,但它必須承擔相應的信譽風險。
(二)風險的破壞性在投機市場的影響下被增大
金融市場上往往存在著很多的投機現象,盡管投機者可以幫助一些人成功地轉移風險,但是必然有一方要來承受這個風險。這種投機的行為會對市場的自由穩定產生很大的破壞性,主要是由于投機活動如果不能順利地進行,不僅不能規避風險,對于市場來說也會產生巨大的損失。
(三)經營風險隨著產品創新而增加
金融機構之間不斷關注彼此的動態,在一方推出新的產品時,其他的機構也會推出類似的產品,從而增加了機構之間的競爭力度。這種競爭對金融機構而言是巨大的挑戰,盈利性低,風險又大,一旦出現問題就會對機構產生致命的影響。經濟全球化使得外資大量流入,使得本國的經營范圍內的風險被輸出,從而影響到全球的資本市場,使得金融體系變得脆弱。
四、提高金融風險管理水平推進金融創新的對策
(一)加強金融創新主體內部的自我風險管理
金融創新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整個金融市場,作為金融主體,當金融危機爆發后它們是難以估計其將要產生的影響的。金融危機嚴重影響金融創新,在開展金融創新時,首先要對金融風險有一個合理的預估,做到將風險意識與金融創新相結合,并且要依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套合理有序的防范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產品的創新開發需要嚴格遵守市場發展的規律,建立在對市場充分全面的調查的基礎上,從而達到促進市場發展的目標,在這個過程中要立足于自身的處境,建立一個良好的運行環境。金融風險不僅僅來自于市場環境,更受到金融機構自身內部環境的影響。因此,重視自我管理,嚴于自律,在思想上要用一分為二的態度看待金融的創新。一方面,金融創新給我們帶來了更多的機遇;另一方面,金融創新也存在很多潛在的風險。金融創新不能冒進,要不斷地分析目前金融市場的發展規律,防患未然。在制度上,結合市場的發展規律和自身的目標定位,不斷地探索適合自己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一套機制,充分地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提高對金融市場的重視程度。當代時代與過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每一個行業都需要與其他的行業結合,沒有一個行業是可以獨立存在的,我們當代的金融機構必須要依賴于信息技術與金融領域的結合,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在進行自身的環境管理時,要對外部環境予以高度的重視,對各類信息進行收集和分析,分析其中的規律,使決策更加科學。
(二)加強國際間的合作
在經濟全球化的市場背景下,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關起門來發展,我們必須融入世界經濟的大潮中。因此,一旦一個國家的經濟不能穩定地發展并且對金融風險不能有效防范時,各個國家都要在防范、遏制經濟、金融風險方面進行國際合作。在世界金融高度融合的條件下,我們僅靠自身掌握的技術是難以應對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的,加強國際間的合作顯得很有必要。
具體來說,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展開合作:
1.中國可以與國外政府簽訂相關合作監管的協議。主動參與國際上權威的兼容監管組織,在照顧本國市場的前提下,重視其他國家可能對本國市場產生的沖擊。
2.激勵與監督。對金融創新的監督通常采取的手段是激勵和監管。通過建立激勵機制,來促進企業創新,并制定一系列的標準和獎勵制度,采用合理的計量標準,對優秀的金融機構給予適當的獎勵。結合歷史經驗和未來的發展趨勢,制定風險監測標準,及時發現風險,降低風險的破壞,引導企業向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
3.關注混營經營背后的風險。混營經營是金融行業未來發展的潮流趨勢,在經營的過程中要遵循金融市場的發展規律,循序漸進,避免風險的產生。在金融產品的創新過程中要結合金融機構自身的發展情況、創新能力以及市場需求,在創新的過程中遵循從簡單到復雜的規律,突出產品和服務的特色,形成自己獨特的競爭優勢。
(三)在金融創新的路徑上設好防火墻
在金融創新的問題上,首先要立足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加快改革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制,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實現金融風險監管全覆蓋。時下的發展趨勢不要過分追求高難度、復雜化的產品,要循序漸進,逐步實現由簡單到復雜的過渡,加大力度做出優質的產品,充分利用優質資產,并以不良資產作為補充。
(四)重視金融產品創新的針對性
加快金融產品的創新是有效規避金融風險的一種手段,同時也是緊跟金融現展趨勢的做法。
1.金融服務方面。參考使用金融產品的客戶的特征,為這些客戶打造專業化的服務團隊,以個性化的服務去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
2.信貸風險方面。保證信貸資格審查的嚴密性,嚴格按照我國的信貸程序開展信貸工作,保障資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機構的防風險能力。
(五)增強風險控制意識
在如今的金融產品快速更迭的過程中,應該高度重視對人才、資源信息的運用。不斷吸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并成立風險控制團隊,加強對風險的識別和控制,建立一系列的評價指標和評價體系,對組織內部的人員定期進行培訓,更新人才隊伍,拓展員工視野,提升員工的綜合素養。經營過程中會遭遇到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壓力,經營風險肯定會在這個過程中不斷滋生,所以金融機構需要強調金融風險的破壞性,強化員工防控風險的意識,在運營的各個環節加大監管力度。金融機構也需要制定風險評價體系,對風險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增強企業應對風險的能力。不管是金融創新還是風險管理,僅僅采用一種方法來降低或者削弱風險是不現實的,多方參與、共同協作是金融風險未來管理的必然趨勢。風險防范意識能有效地幫助企業規避風險,發現潛在風險,以此保證金融創新的安全。
一、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
雖然滲透率較低,但實現了超過360%的高速增長,平臺數量也從880家增加至2595家。互聯網金融興起之初,其帶來的信息不對稱程度的降低、去中介化所導致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新技術為資金供求雙方所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務模式,引發了金融領域商業模式和服務模式的深度變革,開創了我國金融發展的新格局。在這種趨勢的沖擊下,目前我國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分成了兩大陣營:一是以移動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技術創新為支撐的新興互聯網企業,二是被“普惠金融”倒逼進行金融體制改革和服務創新的傳統銀行、保險、券商等金融服務機構。但是,互聯網金融的成長道路充滿著風險與不確定性。在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高速發展的同時,其風險問題也頻頻發生,尤其是P2P網貸平臺,儼然成為互聯網金融風險問題爆發的重災區。在“互聯網+”概念被各方熱捧,而監管力度又不到位的情況下,近兩年來P2P平臺問題集中爆發,跑路、無法兌付、破產的平臺不計其數。2015年~2016年3月,共有580家問題平臺,其中309家P2P平臺跑路,2016年一季度累積問題平臺數量達到260家,未來還有不斷增加的趨勢,行業秩序已被嚴重擾亂(見圖1)。我國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功能與傳統金融相比,仍是資金融通、支付結算等,但其在交易渠道、運營技術等方面的創新表明互聯網金融同樣會具有較大風險,甚至其面臨的局部風險要遠大于傳統金融。
二、風險成因
1.金融行業本身的高風險特性。金融作為貨幣與資金的融通與交易活動,受宏觀經濟狀況和利益相關者復雜財務關系的直接影響,本身具有高風險的特性。互聯網金融的基本功能與傳統銀行業的金融服務功能本質上是相同的,其基礎理論仍是金融功能理論,只是金融服務的運行方式發生了變化。因此,金融行業本身的高風險特性也必然會體現在互聯網環境之中。以傳統金融業務為基礎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包括跨期跨區資源配置、支付清算、風險管理、價格發現、投資理財等經營貨幣資金和金融產品的基本功能,依然面臨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2.互聯網特征放大金融風險。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體系圍繞金融業務的需求進行開發,應用了移動互聯網、桌面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各類智能終端技術,為客戶提供了更加高效、靈活、便捷、全能化的金融服務,將金融功能更進一步融入到日常經濟活動中。但與此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傳統金融業務的風險,一旦出現風險,容易產生傳遞速度快、系統性強、難以控制的局面。在當前互聯網征信體制并不健全的情況下,P2P及眾籌融資模式對傳統融資程序的壓縮以及互聯網較強的關聯性和虛擬性急劇放大了信用風險。互聯網的快捷性加大了流動性風險及支付清算風險,部分創新金融產品(例如“余額寶”、“微信理財通”等產品賬戶)是短期的,而其投資在資本市場的項目一般都是長期的,資產負債之間通常存在嚴重錯配,加大了因交易環節中斷而導致的風險。另外,互聯網金融對大數據、云計算技術的依賴性也使得信息安全成為了新的挑戰,不當的操作程序與內部控制、非法入侵與信息泄露等都會對互聯網金融服務體系構成嚴重的威脅。根據2016年一季度互聯網金融行業網絡安全報告,336家被調查機構中有288家機構(86%)域名未做隱私保護,140家機構(42%)存在應用安全風險,134家機構(40%)被公開披露了安全漏洞,其業務風險分布情況見圖2。
三、風險特性
1.風險類型更為復雜。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業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的產物,其創新產品非常豐富。這些金融產品大多運用目前較為先進的信息技術與運營理念,結構也較為復雜,一般具有較高的價格波動性和杠桿率,且由于技術保密等原因,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不準確,導致難以對其風險特性進行全面評估,也難以對其現金流及與其他金融產品的相關性進行準確預測。2.風險傳播速度加快。互聯網信息技術提高了金融服務運營的效率,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風險的擴散速度。在互聯網環境下,快速遠程功能及移動終端的使用使資金流動的速度大幅提升、范圍迅速擴大,互聯網金融使用的電子化貨幣和虛擬化賬戶等,也使得風險的預防和化解難度進一步提高。一旦出現問題,影響將更快地傳遞到每個人,甚至引發,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很難在短時間內有效控制局面。3.風險系統關聯增強。互聯網金融行業涉及擔保企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及多方互聯網金融企業,各利益相關者之間互相滲透和交叉,使得金融機構間的風險系統關聯性日益增強。當發生資金問題時,必定會相互影響,進而可能演化成系統性風險。互聯網特性也打破了傳統金融行業通過分業經營、提高市場準入規則等隔離風險的監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風險監管能力。
四、風險監管的難點
1.金融創新與監管尺度。金融創新是指金融企業為了追求金融市場的潛在利益而在經營活動中采取變革,提供差異化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活動。這一過程往往會推動金融市場資源實現更有效配置,從而給金融行業帶來新的發展動力。傳統金融的低效和“長尾效應”客觀上為互聯網金融創新帶來了機遇。自2013年以來,互聯網創新技術在網絡借貸、電子支付、數據金融、網絡理財、網絡保險等方面引發了新興的金融熱潮,互聯網信息技術革命在金融領域引起的變革已成為我國當前產業變革的重要代表。與此同時,金融變革也意味著重大風險的產生,要求政府通過監督和管理來彌補市場缺陷,從而降低金融創新給金融安全帶來的威脅。本質上,金融創新與監管存在著對立統一的關系,金融創新總是沖破監管體制的束縛,同時又不斷促進監管的變革,對監管體系提出新的挑戰。2015年7月,人民銀行等10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從框架上對互聯網金融的業態定位、監管方向進行了規定,但法律監管邊界仍較為模糊。由于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正處于起步發展階段,若監管過于嚴格,容易扼殺互聯網金融行業進行創新的積極性。良好的監管尺度需要兼顧“效率”與“安全”問題。金融創新根植于監管制度的灰色地帶,如果對互聯網金融放任發展,無疑會造成金融市場秩序的混亂;如果一開始就對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創新業務實施過于苛刻的監管,雖然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體系的風險,但同時會抑制金融行業的活力和效率。如何在創新與監管的動態博弈中實現平衡,把握適度的監管尺度,是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難點問題。2.新興行業與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滯后是許多新興行業普遍面臨的問題,在互聯網金融行業則更為突出。互聯網金融基于大數據等新技術的應用,處于高速發展階段,由于目前我國監管系統的不完善,容易出現信用風險、技術風險、操作風險等問題。2016年4月,央行出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進一步規范了業務性質,并著重從部門統籌的角度對各級金融監管部門的整治職責進行了劃分。由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因此,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專門負責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工作,目前的監管系統在很大程度上仍按照傳統金融業的分業歸口監管。傳統金融行業的監管經過長時間的發展,已形成了嚴格的監管體系。在中央政府層面,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在地方政府層面,有相應級別的機構與之呼應。然而,傳統的監管體系已難以適應新興發展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需要。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金融業務類型和數量迅速增多,從而引發監管混亂或重復監管等現象,監管效率低下成為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重要難題。3.風險控制與監管能力。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關鍵是風險控制,征信體系的健全則是風險管控最重要的一道防線。完備的征信體系能夠有效地防止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從而避免信息不對稱情況的發生。在互聯網環境下,各類新型金融業務高度依賴互聯網技術的支持,也增加了操作和安全技術的復雜性。監管的中心任務,在于確保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管控能夠使得總體風險處于可控范圍內。在新的風險模式下,監管能力的建設成為新的課題。目前,我國征信體系由央行主導,即大量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數據為官方所掌控。而新興互聯網金融機構短期內難以實現與政府主導的征信系統進行對接,主要是由于各金融機構技術實力參差不齊,難以達到央行征信標準。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處于起步階段,標準業務模式尚未形成,行業準入門檻較低,部門從業機構的數據規范性、信息安全機制、客戶隱私保護制度等很難達到基礎征信要求,在與央行征信系統的信息交互方面存在客觀困難,央行難以全面把握行業的整體風險。同時,傳統金融監管的技術手段也難以滿足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監管要求。在信息渠道高度發達的環境下,金融信息的數量和傳播速度均空前提升,而互聯網的虛擬性也使得實時監管和實地監管更加困難,從而使得監管負擔大大加重。監管機構較金融從業機構在技術實力上存在劣勢,其監管能力的建設難以跟上互聯網金融時代風險管控的需求。
一、民間金融概述
(一)民間金融的概念
由于不同學者研究角度不同,所以對于民間金融至今未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綜合眾多文獻,認為民間金融是指“在正式金融體制之外,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央行管制的金融組織和活動”。大致包括民間借貸、私人錢莊、典當、小額貸款、合會、高利貸、地下經濟交易等。
(二)民間金融的特點
1、信貸雙方的多元性。民間金融的信貸雙方來源于民間,包括城鄉居民、個體私營等。這些主體大多通過個人借貸、民間集資、私人錢莊等方式參與運作。而資金主要來源于城鄉居民收入、中小企業盈利以及親友借款等閑置資金。
2、高效的辦理程序。民間金融由于無需通過正規的信貸流程,較少受制于央行等宏觀調控機構約束,在辦理程序以及利率調節上存在很大的靈活性。借貸雙方無需通過嚴格的評級、抵押過程,憑借口頭協議即可獲得融通資金。在利率方面,民間金融交易不在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下,不用嚴格執行官方利率,雙方可參照市場利率以及雙方需求自行制定。
3、透明化與專業化。由于民間金融屬于非正規的金融活動,多采用地下交易的方式,法律監管一片空白,真實數據難以掌握。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民間金融的發展,其逐步向透明化與專業化方向發展,資金需求量、運作規模日益加大,風險意識逐步提高,對于參與者資格、資金安全性,制定了相關規定。
(三)民間金融發展的原因
1、金融抑制的產物。金融抑制下,資金的供需失衡,一方面,利率受人為控制而低于市場水平,資金持有者的收益降低,銀行等金融機構吸存能力降低,資金供給不足;另一方面,中小企業處于上升發展階段,資金需求量大,而正規金融機構對于風險較高的中小企業項目抱有謹慎的態度,貸款發放困難。于是,雙方通過民間金融市場完成交易,資金供給方可以獲得高于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收益,中小企業也可以解決資金不足的困擾,民間金融應運而生并迅速發展。
2、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中小微企業向正規金融機構融資時面臨的主要問題。我國民營企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中流砥柱,近年來各大銀行也加大了扶持力度。然而,苛刻的貸款條件、財務管理不健全,影響了正規金融機構的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傾向于用財務數據以及信用評估的方式判斷風險大小,中小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信息披露程度參差不齊,無法準確評判負債水平、收益狀況。信息不對稱使得民營企業只能通過民間金融市場融資。
二、民間金融的風險
(一)民間金融的內部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是指民間金融市場上借貸雙方違約使得交易被迫中止。民間金融市場對于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的要求較低,并且一般是相互熟悉的親友,往往不制定還款保證或者匹配的抵押物,易產生違約風險。
2、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民間金融只憑借簡單的書面協議甚至口頭協議完成借貸,許多借款人會將所借資金用于非協議用途,投資于高風險項目或者借新抵舊,增大資金風險,這就是道德風險問題。而逆向選擇主要指那些違約率極高的借款人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資金,便主攻條件寬松的民間金融,以高利率為回報。過度渴望貸款的需求方經常攜款跑路,出現大量的違約事件。
3、利率風險。國家規定,民間金融信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準利率四倍,但民間金融經常使用高于規定的利率,直接影響信貸穩定性。很多民營企業店小利薄,難以處理高利率成本,于是通過循環借債的方式彌補,極易觸發資金危機。同時,由于需要付出巨額的利息成本,個人融資者希望快速盈利,將所借資金用于賭博等高風險行為,其中蘊含的風險不言而明。
(二)法律監管不當
關于民間金融的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法規,沒有完善具體的法律制度,即使存在一些法律規定,制定的標準也略顯不足,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規定“非法金融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活動及行為”民間金融被全盤否定,列入法律的黑色地帶。如此以來,城鄉居民之間的借貸活動是非法的,民營企業通過民間融資是非法的,民間金融的活動都可能觸犯法律規定,變相逼迫民間金融活動潛入地下。這些都說明了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存在著一定的不合理之處。
三、民間金融的監督對策
(一)完善風險監管體系
1、建立專業化民間借貸機構。民間金融的發展一直缺乏固定營業機構,建立專業化的民間借貸機構,可以提高民間金融的穩定性。對這些機構實行登記備案制,建立合法合理的資質。借貸雙方在專門機構中進行交易,發生糾紛也可以追溯到有效的證據,隨時調度信貸文件,維護自身權益,有效控制民間金融市場的違約風險。
2、建立民間信用信息平臺。民間金融借貸雙方都是實力薄弱的城鄉居民或中小微企業,金融信息來源匱乏。建立專門的民間金融信息平臺,可以有效改善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將借貸雙方的基本資料、資金來源與用途等透明化,保證信貸真實性與安全性,降低信用風險、違約風險。
3、合理運用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保障存款人利益,要求金融機構繳納的保險金,在危機發生時幫助銀行等金融機構渡過難關。我國民間金融處于發展的起步階段,法律監管缺失,公眾對其信任度不足。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規定相關機構、組織向指定的保險機構按資金規模繳納保險費用。若出現債務違約情況時,運用存款保險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二)完善法律法規
民間金融遲遲未能得到法律的認可,一是因為民間金融的屬性難以界定,一是因為缺乏完善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首先,我國應明確民間金融的地位,將其納入正統的法律體系,妥善定位民間金融。其次,我國可以拓寬民間金融準入機制,與正統金融相輔相成,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建立地方金融機構,彌補地方金融服務空白。
(三)完善監管體系
由于法律缺失,民間金融的監管一直處于兩難狀態,一是無法確定合適的監管部門,二是監管辦法難以掌控。我國傳統金融機構主要實行分業監管,混業經營的方式。民間金融機構分散多變,需要在銀監會之下建立一個專門監管機構負責民間借貸活動,對不同的民間金融要采取不同的監管方法。例如個人借貸,可以放松管制;對于存在中介的民間借貸,應適度的規范;但對于高利貸等非法交易,應堅決打擊。
(作者單位:山東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1] 方先明.民間金融風險:形成、傳染與演化.北京: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15.
隨著國際金融迅猛發展,金融衍生新產品的種類越來越豐富。為滿足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產生的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金融市場的實際交易中,金融衍生產品的效應具有顯著的雙重特征,即在有效地規避金融風險時,也產生了新的風險。因此,深入研究和認識金融衍生產品及其風險,為市場監管提供決策依據,從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界定
一般來說.金融衍生產品在形式上可 區分為金融遠期(Financial Forwards)、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s)、金融期權(Financial Options)和金融互換(Financial Swaps)四種,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產品不過是這幾種基本衍生品的變化、疊加、組合而產生的再衍生產品或組合衍生產品。按性質劃分,金融衍生產品又可區分為利率衍生產品、外匯衍生產品和股票衍生產品等。通常,人們更關注從形式上區分的那些衍生產品類型。
二、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及其控制
金融衍生產品在市場交易中會出現兩種風險:一種是與各種原生產品在交易中產生的風險一致的那些風險(稱為一般風險);另一種是衍生產品交易所特有的風險(稱為特定風險)。由于衍生產品交易的對象是原生產品,所以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運作風險等一般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對一般風險的防范與化解,各國都已經有相對比較成熟的辦法,因而對衍生產品一般風險的控制不是需要關注的重點。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特定風險,世界各國都著重進行研究,并不斷完善相應的風險處置辦法。概括地說.在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交易中,存在著三種較為典型的風險:期貨中的基差風險、期權中的德爾塔()風險和金融互換中的信用風險。相應地,它們都需要有不同的風險控制辦法。
1.金融期貨中的基差風險
從本質上講,基差風險根植于金融期貨產品到期日的差異,進而導致不同到期日的金融期貨間相對價格發生變化。不論是基于投機、套利還是保值的目的,只要在不同期間套作,就始終存在著基差風險。投資者在期貨市場上購買金融期貨合約所需支付的融資成本和持有合約期間所獲得的收益之間的差額(即持有成本),是基差的基本來源。
為了避免基差變化紿套期保值操作帶來損失,通常可以以一定基差買賣現貨而進行保值。具體做法是:經現貨買賣雙方同意.以一方當事人選定的某月份期貨價格作為計價基礎,以高于或低于該期貨價格來買賣現貨,而可以不考慮現貨價格和期貨價格的變化情況。因此,只要正確確定基差,就可以排除合約固定作價的價格變動風險,確保盈利,而不必去管市場價格上漲還是下跌、價格趨勢發生有利變化還是不利變化。可見,在正確確定基差(首先是確定包括如運費、利息、銷售費用等在內的成本)的條件下,也就基本確定了獲利水平;由于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價格一般受同類因素的影響.兩者大致呈現相同方向的變化,從而使基差的波動相對于現貨價格或期貨價格的波動要小得多,即基差的變化相對較小而且穩定,這為套期保值創造了重要條件,基差交易則為規避風險提供了“再保險”
2.金融期權中的德爾塔風險
影響期權價格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原生金融資產的價格、原生金融資產價格波動的劇烈程度、期權到期時問的長短等,與之相對應的參數是A(德爾塔)、 (伽瑪)和 (卡帕)。其中最主要的是A風瞼。一般來說,期權價格隨著即期價格的變化而變化,對這種變化A參數能夠有效地反映出來 如果相關的即期價格波動頻繁且波動幅度較大,則A參數變化幅度也很大,這意味著期權金水平相應較高。在這種情況下,對于空頭期權的一方來說,由于其風險與即期價格的波動幅度成正比,所以風險也就較大。為了確保對空頭的期權保值,通常需要隨時凋整用以保值的期貨或遠期合約的保證金。在國外,通常由經紀人要求交易者追加保證金(當然這也可能存在經紀人道德風險引致的保證金風險)。由于這種保證金十分重要,因而保證金帳戶必須維持在規定的最低水平之上,并且每個帳戶每天都要評估,當帳戶金額低于最低水平時,必須追加資金。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交易者用證券抵押其保證金帳戶,以減少反復提供新資金的必要性。
3 金融互換中的信用風險
由于互換協議與傳統金融工具相比,信用風險表現得更為復雜,因此在控制這類信用風險上需要采取一些更嚴格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是對在場外衍生交易中的交易方的信用等級應該比傳統交易中的要求高,在交易之初從盡可能多的角度把握對手的信用狀況,并力求所獲信息的真實和及時,以避開那些信用相對較差的、違約可能性更大的對手:據賓西法尼亞太學沃頓教授的一項調查,在互換交易中,要求一年期以內交易對手最低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的比例為87%,其中35%的被調查者要求在AA級以上,而對于期限超過一年的互換交易,有6O%的被調查者要求對手的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上。可見,有效規避交易中的信用風險,必然要求對參與交易的各方的信用等級進行嚴格的限定,否則將難以事前化解風險。當然,對于那些利用互換交易投機和套利的銀行來講,通常不宜長期持有互換頭寸,而最好軋平頭寸,通過金融產品的組合來將長期交易短期化,以化解存續期長帶來的風險。
三、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市場監管
盡管金融衍生產品在規避傳統交易風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它在交易中卻具有前述雙重的風險特征,因此加強對衍生產品的市場監管是防范及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環節。
第一,由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帶來了新的風險(特有風險),所以在對其進行市場監管時,必須進行相應的監管制度創新,提供新的、充分的“制度供培”。雖然各國情況不同,可以分別制定自己新的監管制度,但我們認為,在金融全球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各國應該有一個原則一致的對衍生產品交易的監管框架。
第二,在大的監管框架下,各市場交易主體必須建立嚴格有效的內部風險管理和控制機制。這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最重要的環節。如果這個問題沒有得到較好解決,要化解衍生產品市場交易風險只能是一句空話:實際上,從國外的實踐可以看出,整個金融衍生市場的有效、穩健和有序運行,無不是建立在市場交易主體的普遍安全的基礎上。因此,監管當局除了采取傳統的外部監管方式外,還應當刨設新的制度安排(從新制度意義上分為強制性措施和誘致性措施),來改善金融市場環境,引導各市場交易主體主動建立和完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這樣就可以創造一種外部的制度性監管與內部自律性的制度監管相結合的模式.從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非系統性風險,最終實現防范系統性風險、確保金融體系健康運行的目標。
最后,應該加強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具有網絡效應,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國際化程度的加深,使衍生產品交易具有全球一體化特征,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國際間、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間的監管合作體系,從而促進國際金融市場的健康運行:
參考文獻:
與傳統的金融機制相比,互聯網金融能夠在互聯網上直接操作,限制比較低,操作簡單快捷,是一種新興的業務形態,逐漸被大家所熟知。但是,互聯網金融應該怎樣健康的發展才能保證不斷的擴大內需、刺激消費,不僅是行業專家,同樣也是社會所關注的問題所在。本文主要對我國現階段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狀況從經營的主體、法律情況以及互聯網金融關于技術操作方面的相關內容進行簡單的描述,對互聯網金融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風險問題進行分析,并且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先進互聯網金融發展情況,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督管理體系的不斷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見。
一、互聯網金融行業在運行中存在的風險
(一)經營主體風險
目前,第三方支付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已經形成了線上線下的全覆蓋形式,并且應用的場合也逐漸增多,豐富了支付工具。而第三方的支付業務總是試圖確定自己在互聯網中的代收的地位,中間獲取相關的利潤,但是,從實際的運用情況上來說,第三方結算平臺服務實際上與銀行的結算業務有很多相似之處,都是把資金積累在自己的平臺之上,這就是資金的儲存功能,并且,還能用資金進行充值、交易等內容這一過程有點類似于進行存款的吸收。但是,在我國已經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有銀行才能進行存款的吸收、貸款發放以及現金結算等相關業務,其他平臺并沒有權利進行,這就表明,我國現行的互聯網金融中的第三方的支付平臺已經從事了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業務,法律沒有辦法對其進行保護,運行情況比較令人擔憂。
(二)技術操作風險
互聯網平臺在人為的操作中難免會存在著一些風險情況,這類風險可能源于工作人員也有可能來自于投資者的自身操作不當。例如,在2013年的8月份,光大證券就由于訂單執行系統出現了問題,而程序員對高頻的交易沒有進行有效的控制,最終導致了巨量的預期外的訂單,投資者的損失非常慘重。
不僅僅是人為的操作會引起風險,互聯網金融在操作技術以及平臺系統上還存在著漏洞,操作不當可能會導致交易的安全性問題。例如,信用卡交易是現在年輕人比較流行的交易方式,而信用卡在進行非面對面的交易過程中,需要第三方與發卡行進行端口的互接,這中間就出現了非常大的紕漏,例如,在航空售票的交易過程中,交易客戶撥打信用卡的發卡行電話,同時報出信用卡的卡號、以及卡片上的相關信息內容,核對一致沒有出入就可以進行短信的驗證,而這一款項也會在信用卡的持卡人的賬戶上進行顯示,但是,這一操作的弊端就在于缺少相關的監督和規范,就沒有辦法保證其真實性與可靠性,在實際的業務發生中,很多人都不是持卡者本人,其中就會有給持卡人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引發大量的投訴,解決這類事件也造成了非常大的損失。而這一情況不僅僅發生在航空售票中,互聯網的第三方平臺被應用在一些虛擬的貨幣充值、其他網上交易方面,范圍不斷擴大,涉及的金額也不斷提高,這里面存在的風險也會隨之不斷擴大。除此之外,互聯網金融的實際運行也依賴于電子支付的平臺,如果網絡癱瘓或者是有病毒入侵的話,就會導致整個平臺的癱瘓和交易異常情況,讓客戶的資料和資金受到威脅。
我國關于非金融機構在收到客戶備付金的時候有相關的明確規定,指出,非金融機構一定要在商業銀行開設一個備付金的存款賬戶,這樣,在收到客戶的備付金的時候,可以保證備付金能夠在商業銀行的賬戶上得到合法化的轉移和清算,這也是合法化的保證。另外,規定還指出了,在除商業銀行以外的非金融機構收到客戶的備付金的時候,一定要保證全額繳存支付客戶備付金到專用的存款賬戶上,這也算是對客戶的資金賬戶有明確的去向。但是,在賬戶資金的管理和調配上,互聯網金融機構還是有著主要的支配權力,資金很有可能被挪用,并且我國現在還沒有相關的儲備金被挪用等方面的處罰的措施,如果出現問題也沒有辦法進行過多的處罰。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對策
(一)實行動態分類監管
要對互聯網金融市場進行監管,而監管的層次也根據金融平臺和金融產品的特點分為不同層次,可以由監管的松到嚴逐漸分為:由市場監管、加強注冊方面的規范監管以及更加嚴格的監管。金融產品不同分成不同的監管方法,如果能夠采用比較寬松的方式來進行控制的話,就可以選擇影響程度比較低的互聯網金融的業務形式,相反就要采用嚴格的監管方式。這里的監管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要隨著市場的變化以及金融業務的改變隨時進行調整,針對不同的產品風險實施相對應的監控計劃。
(二)加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
加強消費者的自我防范和保護意識,這也能提高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督和管理。互聯網金融的直接使用者就是消費者,如果出現問題,消費者就會成為直接的受害者,然后,很多消費者的信息理解范圍比較有限,還么有意識到互聯網金融與傳統他們接觸到的金融有什么樣的區別,也就沒有辦法意識到潛在的風險點是什么。因此,相關的監管部門應該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知識的宣傳,讓消費者可以更多、更加深入的了解互聯網金融方面的知識和特點,從而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范的意識,理性的投入到互聯網金融之中。除此之外,還要讓互聯網金融的參與者做到透明化、合法化,加強互聯網消費者的知情權利,嚴懲第三方機構的金融欺詐行為。
(三)對互聯網金融數據進行監控和全面分析
為了防止互聯網存在的漏洞,一定要加強網絡的監管作用,需要監管部門能夠根據互聯網金融反應出來的數據信息對其進行全方位的整體評估,這樣才能真正的掌握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運行情況以及發展情況,然后對平臺上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進一步的調控,制定相關的監管的辦法和標準,對互聯網金融進行全面的監控。互聯網金融的入門門檻比較低,而風險多數都是集中在涉及人數比較多的P2P互聯網金融平臺之上,所以,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這一情況,制定相應的經營性和風險性指標,并且對產生的數據進行實時的分析。監管部門在建立風險評估機制的之后,還應該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進行追蹤,了解最新的市場行情,以獲得最新出現的風險類型,及時的做出解決方案。
(四)提升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出現的金融和互聯網是兩個不同的產業形態,互聯網金融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現在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力不強,以及人力物力條件有所約束,實現全面的監管還是有一定的困難。所以,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合作,實現跨部門的合作以及資源的共享,在這樣的基礎上,會更加容易識別風險,聯合打擊出現的違法行為,防止金融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