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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解讀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4-01-11 16: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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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解讀

篇1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出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是我國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傳遞出維護股市穩定,促進社會公平,進一步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力促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信號。這一政策在發揮稅收宏觀調控作用、維護市場公平環境、調節過高收入、完善稅收制度等方面都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其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許多問題。

一、限售股轉讓課稅在政策上存在的問題

(一)不利于投資者長線持股

該政策可能對股市構成短線利好,因為對限售股解禁后的拋壓起到了緩解作用。如果持有限售股的個人投資者和上市公司之間有非常“過硬”的關系,是可以通過加大送配力度,提升拋售期間財務報表等方式,打出一個“提前量”來,股價的提升將消化這部分稅費,從這個角度而言,提高限售股持股成本的目標難以實現,持有者解禁后仍然可肆無忌憚地拋售。另外,政策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并且未能發揮稅收鼓勵投資者長期持股的積極作用。投資者在市場上的買賣決策主要依賴于對未來股價的走勢判斷,看漲則持有,看跌則賣出。限售股轉讓課稅政策出臺后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干擾這一基本判斷,當預測未來股價下跌時,賣出是最好的策略,因為此時能夠實現盈利最大化。當預測未來股價上漲時,投資者仍然會選擇賣出,這是因為此時賣出,再通過二級市場買回,可以避免將來在股價上漲后賣出繳納更多的個人所得稅。可見,對稅收的規避強化了投資者的短期行為。從長期行為來看,政策也不利于鼓勵納稅人長期持有股票。因為對持有人來說,無論什么時間變現都是統一的稅率20%,并不會因為持有時間延長而相應少繳稅款。事實上,長期持有對于保障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穩健、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和促進市場長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稅收在這方面作用欠缺。

(二)增加了征納雙方的稅收成本

對限售股轉讓課稅的通知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主要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此外,限售股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證券機構需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如果納稅人實際應納稅款與預扣稅款不一致,應當辦理清算。目前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款時是以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扣除按照轉讓收入15%確定的原值和合理稅費后,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按設定的收盤價計算與實際收入幾乎不可能相同,15%的設定成本線與實際的原值也不會相同。因此,發生限售股轉讓的納稅人全部都需要辦理清算。這就大大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如果納稅人申報時出現資料不齊全的情況,或多次發生股票減持,就需要經常性地奔波到稅務機關,進一步增加了稅收成本。對沒有原值憑證的納稅人來說,按收盤價計算的轉讓收入與實際收入也很可能不一致。如果預扣時就按照實際收入來計算,那么這部分納稅人就不需要再辦理清算。政府應當考慮從這一角度出發來進行政策設計,減少征納雙方的稅收成本。

(三)稅收管理存在漏洞,不利于政策的執行

這次政策規定只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征稅,而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股票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這個規定存在一個讓個人逃稅的重大缺陷!假設某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那么他可以以極低的價格(比如說1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事先安排好的人,或者直接就是轉讓給他的妻子或者兒子,這樣他只需要交稅1×20%=0.2元,而轉讓之后的股票在滬深交易所通過競價拋售不再需要征稅。雖然這樣做似乎比較可恥,但是資本的逐利性不會考慮道德的問題,連馬克思都說過“有20%的利潤,資本就活躍起來”。另外還可以利用ETF基金避稅,大家對ETF基金并不陌生,ETF基金屬于開放式基金的一種,又稱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投資者既可以向基金公司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又可以像封閉式基金那樣在證券市場上按市場價格購買。但是向基金公司申購時只能通過該品種ETF基金所涉及的一攬子股票換取基金份額,贖回時以持有基金份額換取一攬子股票。現行稅法只提出出售限售股獲利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并未說明用股票換基金,賣出基金獲利需要繳稅,這就為那些持有限售成份股的個人大小非提供了一個避稅通道。以中國平安為例,持有中國平安的個人大小非可以通過購買上證50只除平安外的其他49只股票,然后將包括中國平安在內的一攬子50只股票拿去申購上證50ETF基金,再將這些基金售出,其成本大約在千分之三左右,售出后獲利部分則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目前中國平安的這些大小非都是通過法人持有,不管賣股票還是賣基金,獲利都要繳納25%的個人所得稅,但是這三家職工股公司的股東也可以通過回購的方式拿回股權,也就是原價轉讓,然后再通過申購ETF基金的形式出售,這樣就達到了避稅的目的。依據上述模式,我國很多大小非都可以通過這種“借道”ETF的方式實現避稅。這是目前對限售轉讓課稅的漏洞所在,這一漏洞嚴重影響了政策的執行。

(四)納稅清算的期限規定不清晰,容易造成納稅人誤解

文件規定,實際應納稅額與預扣預繳稅額是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辦理清算,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清算的,期限屆滿后稅務機關不再辦理。這一規定與《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存在著差異,納稅人未辦理清算,會帶來未補稅和未退稅兩種結果。對于未退稅的情況,《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對于未補稅的情況,《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對有偷稅等情形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可以無限期追征”。因此,“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屆滿后稅務機關不再辦理”中的“規定期限”應當不僅僅指解繳稅款的次月起3個月,而應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規定期限需要進一步明確,以避免與《稅收征管法》沖突,更避免納稅人在政策遵從上的誤解。

二、進一步完善稅制的建議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為了最大化地實現限售股政策的設計意圖,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規范相關制度

三部委的通知只對個人股東轉讓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所得仍按原財稅政策的規定視為企業利潤的組成部分,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種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做法對于限售股的轉讓來說,存在著兩大弊端,甚至讓法人股東有了逃稅的空間。首先是回避了轉讓限售股所得的暴利性質。作為一家企業來說,其正常的利潤率是有限的,但企業轉讓限售股所得,其利潤少則幾倍,多則十幾倍、幾十倍,是一種裸的暴利。對這種暴利所得更應該征收暴利稅,而不是通常的企業所得稅。所以,從國家的稅收制度來說,應該把轉讓限售股所得的暴利與企業的正常利潤區別開來,并采取不同的征稅政策。其次,將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所得視為企業利潤的組成部分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做法,給企業提供了做賬的空間。法人股東完全可以通過做賬來調節利潤,甚至把賬面做虧,以達到少交或不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通過這種賬務處理,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所得可能就達到逃稅的目的。因此,從稅收征管來說,把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所得視為企業利潤的組成部分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做法是不妥當的,而且,這種做法也不利于規范股市“大小非”的管理。目前,個人持有限售股的比例很低,包括國有股東在內的法人股東才是限售股的最大持股者。如果說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征稅有利于股市穩定的話,那么,目前對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在稅收問題上的放任,顯然是不利于股市穩定的。

因此,不論是從完善股市稅收制度,還是從維護股市穩定發展的角度,都有必要對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所得的征稅問題進行完善,將對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的征稅從企業所得稅中分離出來,進單獨行征稅。

(二)設計差別稅率,鼓勵持有人長期持有限售股

目前的政策對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一律按20%的稅率征稅,這就意味著不管投資者持有限售股時間的長短,對轉讓所得統一按20%的稅率征稅。對限售股轉讓征稅的政策目的主要是緩解減持壓力,因此筆者認為應在稅率上區別對待,持有期限越久,稅率越低,從而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使其成為戰略投資者,而不是財務投資者。從國際上看,許多國家都采用差別優惠稅率待遇的設計來達到鼓勵持有人長期持有的目的。如美國稅法規定,為了鼓勵個人長期持有股票,按照持有股票的時間,逐級降低稅負。即對于持有股票時間在12―18個月之間的,長期資本利得的稅率為28%,對于持有期超過18個月的,稅率為20%。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也可以考慮從稅率上給予納稅人差別待遇。具體建議是:從限售股的解禁期開始計算持有時間,持有時間在1年以內的沒有稅收優惠,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超過5年的享受優惠稅率15%;持有時間超過5年不超過10年的享受優惠稅率10%;持有時間在10年以上的,享受優惠稅率5%甚至享受更低的稅率。設計差別稅率有利于鼓勵持有人長期持股。

(三)減少申報清算的次數

個人申報清算制度是好的,但在制度設計上應盡量減少申報清算的次數,減少稅收負擔。事實上,在多年實行納稅清算、經驗豐富的國家,也只是每年進行一次清算,并且盡可能從制度設計上縮小納稅人數和納稅額兩方面的規模。筆者認為以實際轉讓收入預扣稅款可以減少申報清算的次數。

以實際轉讓收入預扣稅款具有必要性。第一,在目前的限售股清算過程中,持有人真正能夠提供限售股原值憑證的并不多,據統計,上海市、北京市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持有人能夠提供原值。也就是說,如果采用以實際轉讓收入預扣稅款的設計,大部分納稅人就無需進行清算,大大減少了征納雙方的稅收成本。第二,當股市上漲,限售股的實際轉讓價格高于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時,預扣預繳的稅款低于實際應納稅款,納稅人應當自行辦理補稅。但是,目前全社會自行申報納稅的氛圍還不濃厚,一些納稅人往往不主動補稅。以實際轉讓收入來預扣預繳稅款能夠有效地避免這一問題的出現。

以實際轉讓收入預扣稅款具有可行性。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能夠實際掌握限售股交易的信息(如成交價、股票數量等)。在收盤后將這些信息反饋給納稅人開戶的證券機構,可以方便證券機構據此預扣預繳稅款,即:應納稅款=限售股實際轉讓收入×(1-15%)×20%,證券機構據此計算出應納稅款,并不復雜和困難。

(四)明確限售股換購基金的轉讓價格,便于納稅清算

基金份額的參考凈值,由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實際,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得出。在換購基金時,投資者付出股票后還需要考慮一個現金差額。即:每一基金份額的現金差額=最小申購單位的基金凈值―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申購單位中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最小申購單位的基金凈值―每一基金份額的現金差額。由此可以認定,組合證券中每一只股票的轉讓價格應當是其當日收盤價,其中包含的限售股的轉讓價值也是如此。因此,明確以限售股換購基金當日該股票的收盤價作為實際轉讓價格進行申報清算,是比較合理的做法。

(五)進一步明確納稅清算期限,依法執行政策

目前的政策規定不應該與《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存在差異,而應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建議政策明確規定,納稅人應當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清算,否者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樣既可以避免與《稅收征管法》相沖突,又可避免納稅人在政策遵從上的誤解。

篇2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7月30日

一、稅收征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過多干預。由于政府自身及外部諸多問題的存在,政府在調控宏觀經濟的過程中,這只“有形的手”很難正確的把握干預經濟的度。一方面政府履行職能具有強制性,這就導致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措施的執行等方面存在偏差,、形式主義現象頻繁出現,同時也會產生低效、低質的勞動,資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政府若干預過多,會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擴張,出現機構冗雜,機構之間責任不夠分明,大量閑置人力物力產生,政府管理成本增多,履行職責、服務大眾水平下降。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稅收的增長,往往通過制定稅收指標,并將其下達給各稅務機關來干預稅收征管工作。這種方式可能會使經濟狀況欠佳時,出現寅吃卯糧情形;經濟態勢良好時少征或不征稅款的違規操作行為頻繁發生,制約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

(二)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間缺乏銜接性。一是稅務機關按照職能、性質設置部門單位,然而部門之間信息卻沒有做到共享,信息相對封閉;二是稅務機關組織層級多,工作分配環節多。納稅人辦理涉稅事物時程序較為復雜,稅務機關辦事效率偏低;三是部門間缺乏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稅收征管過程中,出現責任過錯等問題時追究不到位,不能明確到具體的部門單位。

(三)稅收征管剛性不足。我國的稅收稽查工作不到位、力度較小,重查輕罰現象普遍存在。在稅收計劃指標的影響下,稽查工作往往僅從完成稅收任務出發,從而增大了稽查的彈性,弱化了執法的剛性。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稽查部門各自為政,缺乏相互銜接,致使在日管中發現的偷逃稅款情況時,各部門經常自行處理而不及時向稽查部門報送,造成征管和稽查之間信息嚴重不對稱。在稽查環節中,還存在處罰力度不夠,一些稅務案件僅通過補繳稅款和輕微處罰處理,極大削弱稅收征管的剛性。

二、原因分析

(一)稅收法制不健全。政府作為稅收征管的主體,要想使征管工作順利開展需有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稅收法律文件偏少、層級偏低,現行的多以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可以說稅收法制建設處于薄弱的環節,極大地影響了稅法的權威性,給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提供可能。

我國地方政府及稅務機關擁有一定的稅收裁量權,但是在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下,稅收及稅收征管工作會存在著差異,從而在實際執行中,因為不存在統一的衡量標準,會產生各地區之間稅收執法的不公平、不公正現象。

(二)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征管工作環境欠佳。一方面納稅申報制度是我國稅收征繳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國執法機關執法力度不嚴,且個別機關存在擅自更改征繳制度程序,損害稅收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及嚴肅性,也會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可能;部分稅務人員素質偏低,缺乏對法律法規的認識,從而出現執法處罰不到位的行為;另一方面公民依法納稅意識淡薄。這與納稅人所處稅收執法環境及自身素質存在密切聯系。如果一個地區納稅人納稅意識普遍偏低,也會對整個地區的納稅環境產生影響。稅收征管工作難以有效開展,稅收無法及時足額入庫。

(三)征管模式缺乏系統、完整性,沒能建立起有效的稅收征管體系。稅務機構部門設置復雜,管理層次多,部門之間信息不暢,信息不能達到共享。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征收成本,產生低效率、低質量的稅收征管工作;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部門協作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僅僅依靠稅務機關很難對納稅人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征管漏洞百出使得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導致稅款嚴重流失。

三、稅收征管中優化政府行為對策建議

(一)加強稅收法制建設

1、建立健全稅收征管法律法規體系。針對當前稅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廣泛征求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提議,并將其收集整理,為法律法規制定提供依據;政府應當樹立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新理念,在借鑒國外發達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增加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使稅收征管法更符合我國實際情況。

2、執法方面做到公正嚴格。一方面規范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責任為標準設定相對應的執法崗位并確定崗位職責。通過多種考核方式選拔人才,使得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與其職責相匹配,從而做到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提高稅收執法的效率和質量;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制定相應的執法責任標準,對其行政人員實行全面的考評及責任追究。這種方式有利于保障稅收職能的實現,及稅收工作任務的完成。責任到人使得執法人員規范執法,在稅收征管中加強自我約束行為,減少執法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二)完善稅收征管體系

一是建立完善符合當前實際的稅收申報征收體系。稅務申報是稅務機關征管業務的首要環節,是納稅評估和稅源監控的基礎。

二是建立現代納稅服務體系。在當前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下,需要改變政府性質,實現由管理型向服務型政府轉變。逐步提高政府的納稅服務水平和質量,開展有效的納稅服務,構建和諧的征納雙方的關系。

(三)健全稅收信用體系。誠信是市場經濟運行不可或缺原則,一個完善的稅收機制,既要有法律體系的外在約束,也要講求信用。從政府方面而言,應該做到:一是完善公共財政制度,提高財政支出透明度,促進政府誠信用稅;二是完善稅收信用激勵機制,設置納稅信用等級,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區別對待,信用等級高的納稅人在管理上可以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三是建立失信懲罰制度。對在稅收信用上存在不良記錄的企業及個人,加大處罰力度并加強監管。

(四)加強稅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良好的稅收征納環境

首先,建立各類稅收政策、法規解讀中心。設置咨詢服務處,對納稅人遇到的問題進行有效解答并予以準確指導,為納稅人提供更加規范的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及水平。

其次,通過各種形式來宣傳稅收法律及稅收相關知識。通過報紙、宣傳材料、舉辦講座等方式傳播;也可以通過電視媒體、大型稅收講座達到宣傳教育的目的,從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依法納稅觀念。

(五)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專業的人才隊伍,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綜合素質

第一,高度重視人力資源,優化配置。選擇一批專業稅務人員,分別進入不同征管環節中,起到良好的示范帶頭作用。幫助納稅人解決各種稅收問題,從而提高征管服務質量。

第二,經常開展納稅服務專業技能培訓。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其法制觀念,培養出一批綜合素質高、服務能力強的納稅服務專業人才隊伍。

第三,倡導團隊精神和服務型稅收文化。經常開展一些稅收文化活動,鼓勵團隊協作,從而引導稅務人員增強對本職工作的認同感。增強稅務人員的服務意識,將納稅服務意識深入人心。

主要參考文獻:

[1]朱圣勝.我國稅收征管的問題與對策研究[J].經營管理者,2014.

篇3

最近,某市地稅稽查局安排稽查人員對××公司上年度涉稅情況進行日常稽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往來賬戶中“應付未付利息”(剔除銀行借款利息部分)年末余額達千萬元。帶著疑問,檢查人員做進一步調查核實,了解到,該公司受全球經融危機的影響,出口產品滯銷,資金周轉困難,2008年12月,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向公司內部和社會個人籌資。借款協議約定:公司按照略高于同期銀行利率水平向個人借款三年,到期還本付息。自2009年底開始,該公司按照約定的借款利率逐年計算預提利息,列入財務費用,同時,將應付利息計入個人往來賬戶。在借款期間,公司按實際支付的利息依法扣繳了個人所得稅。檢查結束,稽查局擬對該公司作出補繳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的決定。該公司認為,扣繳個人所得稅應該是在支付個人利息所得時扣繳,預提尚未支付的利息可以暫時不扣繳,因此,對稽查局的擬處理處罰決定存有疑義,一時難以接受。

該案集中反映一點:由于公司財務人員對支付個人借款利息涉稅法規政策不了解,向稽查局提出的不服處理處罰理由又不充分,公司將面臨因受稅務處理處罰而遭受損失的風險。下面,筆者就該案有關涉稅法規政策問題予以解析,旨在為企業財務人員從容應對稅務檢查及處理,防范財務風險提供借鑒和幫助。

一、企業支付個人借款利息應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時間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對此進行了明確,即:“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由此可見,該公司約定支付利息時間已到,被借款人可以隨時提取利息,不管是否支付,都應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二、企業支付個人借款利息應履行營業稅扣繳義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資金借貸屬于金融保險業應稅勞務范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另外,《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關于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是否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扣繳義務,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之前,關鍵要看被借款人身份,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外國人。

三、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免于加收滯納金的特殊規定

《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中明確指出: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因為滯納金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占用國家稅款所做的補償,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則不存在占用的問題,而納稅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應當加收滯納金。同樣,應扣未扣其他稅種也同等適用此理。顯而易見,該公司雖存在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但已扣繳稅款全部入庫,因而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可以免于加收滯納金。

四、扣繳義務人適用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

《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很顯然,《征管法》在對扣繳義務人行政處罰規定上十分明確,就該公司而言,無論適用那一條款,稅務部門都有充足理由作出解釋。但是,一種情況另外,如果公司連續幾年接受稅務部門的檢查,應付未付利息長期掛賬,但稅務部門作出的檢查結論從未涉及該事項,或者經咨詢得到稅務人員作出不必扣繳的回復意見,就可以從《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尋求法律救濟,免受處罰。《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明確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此規定包含兩層含義:一是適用法律、行政法規不當;二是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違法。所謂適用不當,是指稅務機關在應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時,對應該應用此項規定的卻應用了彼項規定,或者雖然應用了此項規定,但是在使用時發生錯誤,導致納稅人少繳稅款。所謂執法行為違法,是指稅務機關在執法時不規范,在執法程序上、執法權限上、執法主體上發生了錯誤,甚至導致無效執法行為的發生。如果存在稅務部門責任的話,連滯納金都不能加收,亦不能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不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的規定,僅適用于個人所得稅這一稅種。

五、企業支付個人借款利息其他涉稅法規政策規定

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除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法規政策外,還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稅務發票管理等有關政策規定,因此財務人員進行財務處理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活動必須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否則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能扣除。

(2)企業與個人之間應簽訂借款合同,無合同的,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可。

(3)借入款項應于賬內載明債權人的真實姓名和地址,其利息支出才能準予認定。

(4)利率如果超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其超過部分利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時不予認定。

(5)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如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于所支出利息者,對于相當于該貸出款項支付利息或其差額,將被稅務機關認為非營業所需且是不合理的支出而被調整剔除。

(6)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支付企業以外個人借款利息要索取正規稅務發票,否則將被稅務機關以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為由處以相當于支付金額應稅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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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己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對照修改前的規定,此次修改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逃稅的手段不再作具體列舉,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數額標準不再在刑法中具體規定;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1]

一、逃稅行為的雙重性質

逃稅的行政處罰與逃稅的刑事處罰兩者的關系,從本質上說,是關于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違法行為之間的界限問題。逃稅行為是具有刑罰后果的行政違法,屬于刑事違法的領域,但就其本質而言,它首先違反的是行政秩序,具體而言,其一,逃稅行為侵害的是國家稅收征管秩序,進一步可以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2]逃稅本質是行政違法行為,因此才能合理的解釋將“受到行政處罰”作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可能途徑。按照修正案的規定,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己受行政處罰。其三,修正案對具體的構成犯罪的逃稅數額不再在刑法層面作出規定,而是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規定,體現了更加務實的立法理念。

由于刑法修正案逃稅罪制裁的稅收違法行為同時也是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進行行政處罰的對象,而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并沒有隨刑法修正案而改變,因此,在對逃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這兩者關系上,[3]就存在實體規定和程序操作兩方面的區分與銜接的問題。

二、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在實體規定上的區分與銜接

(一)在行為的客觀方面

1.根據修正案,行為人因逃稅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次數成為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一個重要標準。對于初犯,“逃稅數額、比例”再高,只要能夠接受行政處罰,一般可免于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在五年內因逃稅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逃稅受過兩次行政處罰的。

修正案將“已受行政處罰”作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與原刑法關于偷稅的規定相比較,其實際效果是將部分按照原刑法條款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偷稅行為轉變為“行政違法行為”并接受行政處罰,以及在某些情況(即不接受行政處罰)下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法律待定狀態。當然這不同于違反法律規定的“以罰代刑”現象,相反是給予逃稅行為者改過自新的機會,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立法精神。因此修正案反映出立法者在逃稅行為性質認識上的深刻轉變:其本質上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刑罰適用的補充性不僅應體現在逃稅數額、比例的“量”上,而且應體現在違法行為本身的“質”上。

2.“逃稅數額、比例”仍然是認定逃稅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或是刑事犯罪行為的重要界限。原刑法采用“具體數額加比例”定罪標準,盡管規定明確,但已經不能適應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變化,也無法顧及東、中、西部各地區稅源、稅收分布不平衡的客觀現實。修正案采用“不規定具體數額的情節加比例”標準,比如同樣是10萬元的逃稅額,10%的比例作為入罪標準,則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就不構成犯罪,100萬元以下的就構成犯罪,因此,修正案在維護刑法權威性的同時,在經濟社會時際發展、區際差異與刑事立法的有機結合等問題上體現了務實性和靈活性。

3.行為的手段。修正案一改原刑法條款敘明罪狀而轉而用簡單罪狀的表述方式將逃稅的手段概括規定為“采用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和“不申報”,而征管法仍然與原刑法條款保持一致,即采用列舉式規定。在逃稅手段方面,修正案的規定要比征管法更為周延。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罰”原則,實踐中就可能出現一種情況:一種行為手段并沒有包括在征管法規定的逃稅當中,卻符合修正案關于逃稅的規定。

(二)行為的主觀方面

主觀狀態的認定應當是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一個重要標準。根據行政法理論通說,行政機關對于相對人違法行為的認定一般以客觀的違法行為為準,在主觀認定上采用過錯推定。[5]因此,納稅人客觀上實施了征管法第63條所指的四種行為即構成逃稅行為,法律并未要求稅務機關必須證明相對人實施逃稅行為時的主觀過錯。行政處罰是以高效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為權力運作的基本準則,實踐中納稅人心理狀態復雜,稅務機關也不具有考察判斷納稅人主觀動機和故意的能力。

三、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在程序上的區分與銜接

多數情況下,逃稅首先由稅務部門發現,當稅務部門發現逃稅行為觸犯刑法時,就應將案件移交給司法部門。因此,如何銜接好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的雙向互動,對于加強對逃稅行為公法控制,規范稅收管理秩序意義重大。

(一)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證據標準的銜接問題

對逃稅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逃稅罪行的刑事責任追究都離不開證據證明,而且舉證責任在于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但由于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對違法行為者的影響具有質的差別,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即證明標準相應地有很大差別。[6]通說認為,在刑事責任追究中證據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而行政處罰的證據則應當達到“實質性的證據”或“清楚、令人明白、信服的標準”,這個標準低于“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但高于民事案件中的“占優勢蓋然性證據”標準。

(二)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分工方式以及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重新確定

修正案的最大亮點在于增加了對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根據第四款,納稅人是否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成為能否追究逃稅初犯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這個規定將不可避免的對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在辦理逃稅案件上的分工合作方式帶來變化。因為根據修正案以及其體現的刑事立法精神,對逃稅行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將根據違法者是否積極與稅務機關配合,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為前提,因此,對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稅案件,公安機關等待稅務機關現行查處和移送就成為一個符合邏輯的必然選擇。

修正案的這一邏輯結果,對于“涉嫌犯罪的逃稅行為,稅務機關在移送司法機關之前能否先行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特別是能否罰款”的問題也有重大影響,此前,對于這個問題,存在爭論。否定觀點認為:稅務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之前將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否則將違背“重罰吸收輕罰,刑事處罰吸收行政處罰”和“一事不二罰”原則。[8]而肯定的觀點似乎更有說服力:構成逃稅罪的行為同時也是稅收行政法意義上的逃稅行為,故對之處以行政處罰并追究刑事責任并不違反“吸收原則”。

(三)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與刑事處罰追訴時效差異情況下的銜接

征管法第86條規定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為5年,逃稅行為也包括在內。而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結合修正案逃稅罪最高法定刑的規定,逃稅罪的刑事責任追訴時效為10年。逃稅行為發生之日起(如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下同)不滿5年的,按照上述先行政處罰,后刑事責任追究的次序辦理,當無疑問;而在逃稅行為發生日起超過5年但不滿10年的情況下,對逃稅行為將不進行行政處罰,但刑事責任仍應當追究,但如何銜接,特別是嫌疑人無法繳納罰款,從而不能滿足修正案規定的“接受行政處罰”從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這個問題如何妥善處理,目前沒有權威定論,顯然修正案的規定是針對在行政處罰追究期限內的逃稅行為而言的,沒有超過這一期限如何追究的規定。修正案的立法精神在于給予初次逃稅行為者改過自新的機會,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立法精神。對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違法行為者不進行行政處罰的原因在于法律的規定,而并非違法者主觀拒絕接受處罰,因此,上述立法精神仍應當適用。因此,本文認為,稅務機關仍可以下達補交稅款和滯納金的通知,違法行為者完全履行的,可不予刑事責任追究,如違法行為者履行瑕疵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注釋】

[1]黃太云:《偷稅罪重大修改的背景及解讀》,載《中國稅務》2009年第4期,第20-22頁。

[2]逃稅罪屬于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下屬罪名之一。

[3]本文中,根據不同的法律依據,在行政處罰語境中“偷稅”行為,在刑事追究語境中為則稱為“逃稅”行為,而在兩者關聯的語境中則稱為“偷、逃稅”行為。

[4]馮江菊,上引文,第63-68頁。

[5]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頁。

[6]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40-342頁。盡管行政處罰并不必然導致行政訴訟,但也可以觸發行政訴訟,因此行政處罰的證據要求可等同于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負有的證據責任。

[7]徐繼敏:《行政證據通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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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稅制改革之后,我國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要求的新稅制,也實現了稅收征管模式由“保姆式”向“34字”新征管模式的轉變。20余年來,現行征管體制和模式成效顯著,但也存在職責不清晰、執法不統一、管理不科學、組織不完善、辦稅不便利等突出問題。完善征管體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要求,也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項基本建設。2015年12月24日,中辦、國辦印發《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則,強調要以法治為引領,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征管法律制度,增強稅收統一執法的法律性和規范性。環境保護稅是我國首部“綠色稅法”,也是我國第一部明確寫人部門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的單行稅法。新法實施后,環境保護費由費改稅,征收部門由單一的環保部門轉換為稅務機關與環保部門相配合,由此,開啟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監測、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新模式,稅收征管效率將大大提升,稅收功能實現將大大強化。

2 “綠色稅種”對稅收征管提出新要求

作為我國首部“綠色稅法”,該法涉及的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征的“綠色稅種”,征收范圍涉及面廣,需要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的轉換,需要政策規定、征收管理技術升級與前期準備:首先要起草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其次,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再次,稅收征管技術升級和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征稅信息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臺等。同時,還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納稅輔導、業務培訓等工作。強化“環保稅”政策功能:內化企業環境污染成本以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型

“環保稅法”實施后,企業排污由以前的繳納排污費轉為繳納環保稅,稅收制度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三個獨有特性,對企業污染行為形成法律約束,將對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向集約創新轉變產生前所未有的影響。

3 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下企業環境污染成本被社會化

篇6

作者簡介: 韓真良(1965.10-),男,漢族,貴州省黔南民族職業技術學院財經系主任,副教授,經濟學碩士;貴州省黔南州會計學會會長,研究方向:財政,稅收。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9)01-0054-04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到目前,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5,已超過了國際警戒線。收入差距過大會影響我國內需,阻礙經濟的發展,與我們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標相悖,嚴重侵蝕了廣大社會成員對整個社會規范和社會秩序的信任和遵從,動搖了實現共同富裕的信念。收入差距過大,也不利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因此,必須采取措施,合理調整收入分配,減少收入差距。在現代社會,個人所得稅是財政收入來源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稅種,更是政府干預收入分配活動、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由于制度原因和個人所得稅本身的缺陷,個人所得稅沒有發揮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迫切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出臺的背景

2005年10月27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納稅申報。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將“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明確為“年所得12萬以上的”情形,并規定了納稅人必須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自行辦理納稅申報,逾期將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這是我國對高收入人群自行納稅申報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體規定,無論對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來說都是一項嶄新的工作。

自行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依照實體稅法有關稅收要素的規定,自己計算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書或申報表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征稅機關原則上根據納稅人的申報確定應納稅額,只有在納稅人無自動申報或申報不適當的情況下,才由征稅機關依法行使稅額確定權。

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是世界發達國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個稅自行納稅申報并不意味著要交更多的稅,也不是要自行納稅。從表面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實施,只不過是納稅人向稅務部門報送所得信息或稅務部門采集納稅人所得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條:由以往代扣代繳的“單一”渠道變為代扣代繳加自行申報的“雙重”渠道。它既不會由此改變納稅人的稅負,也不會因此改變納稅人的納稅方式。這是因為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規定未變,分類所得稅的征管格局未變。只要應稅所得的范圍未作調整,適用稅率的水平未作改動,你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并不會因為你自行申報了,你就要比以往繳納更多的稅,你就要在已經代扣代繳的稅額之外另行繳納一部分稅。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過去的一年當中有漏稅的收入項目。不管是出于何種緣故,你都要通過自行申報而補繳上那部分應繳未繳的稅款。

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實施情況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部門的調查和預測,認為符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條件的高收入行業包括:電信、金融、石油石化、天然氣、煙草、航空、鐵路、自來水、電力、郵政、有線電視、廣播等壟斷行業以及房地產、足球俱樂部、外企、高新技術產業等;高收入個人包括私營企業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藝界人士、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評估師、高校教師以及壟斷行業的高級員工等。

然而,在2006年度收入的個人申報中,截至2007年4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自行申報的人數只有1628706人,申報年收入總額5150.41億元,已繳稅款790.84億元,補繳稅款19.05億元。而稅務部門估計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人數為600~700萬,申報者只有1/4。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政策宣傳不到位。2007年是我國實行年所得超過12萬元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納稅人對年所得12萬元的具體組成內容以及個人所得稅的11項中每一項所得如何計算,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等不甚了解,對這次的個稅自行申報從性質上說到底是“納稅申報”還是“收入申報”也不甚了解。甚至于有的納稅人將所得12萬元片面理解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另外,政策制定的不明朗,造成納稅人申報的“真空地帶”,如《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雖然規定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地點,但由于有些納稅人取得收入的途徑不是唯一的,造成申報地點的不確定性,給了納稅人較大的自由,這部分納稅人完全有可能未進行申報或不進行申報。

2.納稅意識淡薄。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文化,造就了中國是一個充滿“濃厚”人情的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普通公民進行收入申報,一要先建立起公務員財產收入申報制度,二要由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法律來確立這一制度,為公民設定義務。就個人自行申報而言,有些政府官員的收入已達到12萬元,卻沒有主動申報納稅,那普通公民又有多少具有主動納稅的意識呢?還有的個別地方、個別部門為了本地區GDP,為了招商引資吸納財源,競相出臺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變相減免政策,讓納稅人認為稅收有彈性、稅收可以討價還價,人為地弱化了稅收的強制性原則。有些人甚至認為繳稅是沒“面子”、沒本事、沒能力的體現。由于納稅人稅法觀念的淡化,自覺申報納稅的意識就很難形成。

3.個人的僥幸心理。除工資薪金外,對個人取得的其他隱性收入,如個人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納稅人自己不說,稅務人員也很難知道。在實踐中,有些私營企業很少在賬面上進行“利息、股息、紅利”的分配,而投資人的小車卻是換了一輛又一輛,房子買了一棟又一棟,錢從何處來?這就讓納稅人心存僥幸:反正稅務機關不會去查,也查不出來,又何必自己去“找事”?再加上一般個人納稅人沒有理財賬戶,對自己的年收入所得和費用支出不記錄也不保留票據賬單,年收入所得對他們來說是個模糊的估計數字,而且更多的個人納稅人都怕“個人收入”這樣的隱私信息泄露,便萌發“盡量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的消極意識,所以,出于“與其申報少了被稅務機關查出來要罰款”的考慮,一些能達到12萬元申報界限的納稅人干脆不去自行申報。從社會的角度來看,缺乏便捷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監督機制,才是納稅人不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的關鍵原因。

4.納稅人保守的思想觀念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自行納稅申報工作,使自行納稅申報“熱”不起來。中國人歷來講究“藏富不露”。中國有句俗諺:人怕出名豬怕壯。中國經濟的發展,造就了一大批富翁。但由于受“劫富濟貧”、“斗地主”、“批富農”的深刻歷史影響,富人怕露富的思想比較嚴重,怕引起大家的仇視。而面對稅務人員,富人除了怕被追繳個人所得稅外,更擔心的是怕稅務部門及其人員泄露個人“家底”惹來麻煩,甚至于可能危及本人和家人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5.稅務機關執法不嚴。其實,執法只要公正、公平、合理,納稅人還是能夠“心甘情愿”接受的。而在現實中,稅務部門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存在,執法彈性較大,由于觀念和管理方面的原因,特別是在涉及到個人的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個人的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力,法律威懾力不夠,使許多納稅人產生了相互攀比的心理和法不責眾的思想,嚴重影響了稅收功能的實現。

6.“用稅”不透明。“繳稅”似乎與“用稅”沒有直接的聯系,但作為“繳稅”人的繳稅心態卻與“用稅”的結果不無關系。既然納稅人繳了稅,就應當有知道稅的去向的權力,這是人之常情。而稅法只片面強調了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無視納稅人最起碼的知情權利。由于用稅的不透明,對納稅人主動申報納稅的自覺性有著相當大的

負面影響。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應采取的對策

(一)完善自行納稅申報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標準計算公式,提供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機構。統一規定各單位工資單(或個人收入憑證)的標準格式,體現出規定口徑計算的“年所得”;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收入憑證和扣繳稅款憑證。具備條件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年初向納稅人提供上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年所得”的憑證。

2.對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劃分、如何劃分作出規定,以準確確定每個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關提醒的規定,避免與《稅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產生混淆;或將其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提醒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但稅務機關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當,不免除納稅人不履行申報義務的法律責任。”提醒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稅務機關為搞好稅收征管而進行的一項納稅服務工作,不應作為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

4.對申報地點的初次確定給予納稅人充分的選擇權,同時對變更申報地點的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對納稅人改變申報地點進行限制。

5.盡快推廣個人賬戶制度,強化非現金結算。

(二)進一步加大對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管理,提高扣繳申報質量

加強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與納稅人申報信息進行比對,將雙方申報不一致的信息作為稅務檢查的重點。在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之間個人信息傳遞共享機制的同時,強化公共管理部門、金融部門及支付單位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盡快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三)加大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監督力度

在稅務機關內部,要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銜接的監督機制;地方人大要充分發揮對執法機關的監督作用,本著“權為民所用”的態度,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執法違法行為及時指正,并限期整改;檢察機關要積極、主動介入稅務機關的執法全過程,對稅務人員有稅不收或少收的行為,不論涉及到誰,不論是什么原因,要一查到底,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稅法的嚴肅性。

(四)實行政務公開

各級政府不僅應當向廣大納稅人公開財政收入,同時還應當公開財政支出。相關政府行政開支的透明度與合理性,各級政府在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就業和教育等各方面的開支應當通過每年的人大報告的形式作全面歸納,并對“用稅”人的具體開銷、支出效果等情況建立相應的定期公布制度,讓納稅人切身感受到稅為民所系、稅為民所用、稅為民所謀,用稅為民所知,以增強納稅人的主人翁意識和對政府的信任感,從而從根本上提高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的積極性。

(五)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機制

由于高收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數眾多,且收入的隱匿性強,高收入者個人稅基的調查核實工作并非一蹴而就,要想徹底查清高收入者個人的所有收入來源,僅靠稅務機關孤軍奮戰,不僅稅收成本較大,而且要付出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要達到高收入者個人應報盡報、應繳盡繳的目的,同時又要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必須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網絡等多種途徑設立舉報信箱,以方便廣大群眾的舉報。同時要建立高收入個人舉報獎勵機制,在獎勵標準上,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考慮舉報人的風險,提高舉報人的獎勵標準。并建立群眾協稅護稅網絡,對納稅人的舉報要專人受理,切實為舉報人保密。

(六)建立部門配合、整體聯動機制

稅收征管法賦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協助稅務機關執行職務的義務。同時賦予了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及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權力。稅務部門應該加強同金融機構的合作,對高收入者個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儲蓄存款情況,實行一年一度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的信息傳遞制度。現實中,造成個人收入隱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現金支付渠道過多。作為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個人信用體系。實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將有助于使個人的隱性收入顯性化,這對于充分發揮個稅的收入調節作用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應積極推行國外先進經驗,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并建立統一的納稅身份證制度,即對每一位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編制終身不變的納稅身份證號碼,個人的收支信息均在此號碼下,通過銀行賬號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并與稅務機關聯網,使納稅人的每一筆收入都在稅務機關的監控之下,從而有效地監督個稅征納情況。稅務機關還應當加強同房管、國土、公安、證券等單位的聯系,及時掌握高收入者個人的資產購置、轉讓、租賃、投資等信息。同時,要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個人納稅檔案,強化高收入者個人監控機制,建立高收入者個人的納稅評估機制,全面、及時、準確掌握高收入者個人的收入情況,并與其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進行比對,對有偷逃稅嫌疑的,及時交由稽查機關進行查處,以確保其個人所得稅應收盡收。

(七)實行嚴密的高收入者個人信息保密機制,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稅務機關內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諸多環節,納稅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環節資料的移送過程中隨時都有泄密的可能。納稅人的信息資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惡意利用,將會給納稅人造成一定的損失。為防止個人信息的外泄,各級地稅機關可以在辦稅服務廳開設相對獨立、封閉的空間受理年收入超過12萬的納稅人申報;要專人受理對高收入者個人的舉報;對高收入者個人的檢查特別是個人儲蓄存款的檢查,要保證檢查人員的思想素質,并要保證檢查人員的相對固定性;對高收入者個人的納稅檔案實行專人保管,未經局長批準,一律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查閱。總之,稅務機關要加大保密的防范措施,制定詳細的保密制度,以確保高收入者個人信息不被“外泄”。

(八)對違法高收入者個人實施社會公眾監督和媒體曝光的政策

高收入者個人往往都是一些“社會知名人士”或者“社會名流”,不在乎罰款而在乎自己的“面子”和“聲譽”,因此,對于照章納稅的高收入者個人,可以在媒體上予以表彰,讓他們有成就感;而對那些拒不進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人,僅僅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罰款是遠遠不夠的,更適用的是在相關媒體上曝光,讓社會公眾參與監督,讓高收入者個人為了自己的“面子”和“聲譽”而不得不自覺申報納稅,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應繳盡繳。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制定只是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完善的起點,其實施的有效性才是關鍵所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和諧關系的構建基礎上,從納稅人的角度看,必須是主體稅法意識的增強和稅法遵從度的提高;從稅務機關的角度看,必須是公共服務意識的加強和征管手段的完善。而從長遠的角度看,《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實施中可能遇到的新問題無疑為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思考路徑。

總之,高收入者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任重而道遠,稅務機關應當勇于面對現實,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收工作宗旨,大力推進依法治稅,全面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嚴格執法,以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經濟、調節分配的作用,為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為建設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做出最大的努力。

參考文獻:

[1] 李潔.個稅自行納稅申報之后的改革思考[J].時代經貿,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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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自由裁量權

我國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統編教材中最早提出了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即“凡法律沒有詳細規定,行政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可以在各種可能采取的行動方針中進行選擇,根據行政機關的判斷采取某種行動,或不采取行動。”概括地說,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行決定權,即對行為范圍、方式、種類、時限等的選擇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必然的、合理的,而控制又是必須的,新施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多個條款涉及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

二、稅收自由裁量權存在的依據

(一)法律不確定性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哲學依據

具體表現在:

1.法律規則的非完備性。社會生活紛繁復雜,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規則不可能包羅萬象,把社會關系的所有方面都納入到調整范圍當中,然而,沒有法律規則的約束調整并不意味著人們不會發生紛爭。只有允許自由裁量的存在,才可能解決人們日常生活中出現的各種稅務問題。

2.法律規則的程序公正和結果公正的矛盾性。古希臘伊壁鳩魯所指出:“在稍微具體地適用法律的時候,它對某些人是不利的、錯誤的,而對另一些人也可能是有利的、正確的,法律也可能會因條件而變為惡法。”既然法律規則的程序公正并不能完全消除普遍公正與個別公正之間的矛盾,那么作為調和矛盾的途徑,自由裁量便成為需要和必然。這個問題稍后詳述。

3.法律規則的語言載體性。法律規則借助于語言文字來傳達,然而由于我們語言的豐富和微妙以及每個人的認知能力等相關背景的不同,因此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也不同,法律規則不可避免地存在問題、偏差。

4.法律規則的穩定性與現實社會的變動性之間的矛盾。相對于多變的社會生活而言,規則永遠是相對靜止的,這種相對靜止性提供了“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但也束縛了新興事物的發展變化,雖然這種阻滯是“安全”和“秩序”的必要成本,但是也要做盡可能的削減,因此需要將必要的彈性賦予法律規則的執行。

征稅決定不僅要建立在客觀的應稅事實基礎之上,而且也要遵守形式主義原則:屬于相同情況的納稅人或稅收事項應得到同樣對待,而屬于不同情況的納稅人或稅收事項則應得到與這種不同情況相適應的差別對待,這是確保公平的必要條件。但是,由于納稅人的應稅行為千差萬別,納稅人自身的情況也很不相同,而稅法規范則較為原則、抽象和一般化,有時候對具體案例的概況性判定缺乏準確性,如果機械地適用稅法規范,不僅無法使實體正義目標從抽象走向具體、從理性走向現實,而且在許多情況下還會導致非正義結果的產生。因此,對于征稅裁量行為,法律應允許征稅機關擁有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以使稅法得到公正適用。結果公正必須在“個別平等”與“一般平等”之間保持平衡,自由裁量權則是調和兩者的必要砝碼。

正是由于成文法的諸多不足,一個社會不可能也不應該純粹地、完全地依靠既定的法律來調整社會關系,而達到法治的目的。所以,要想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用法律解決問題,就要執法者在充分維護法律嚴肅性和法律尊嚴的前提下,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對法律條文進行一些必要的解讀,以彌補成文法的不足,這就要求法律在設定上給執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二)保證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決定因素

由于法律的不確定性,加之社會現象多變,為了使稅務機關能夠審時度勢、權衡輕重,不至于錯過時機,法律、法規必須賦予稅務機關在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權利,使得稅務機關有靈活機動的余地,從而有利于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管理。

三、加強稅收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控制

稅收自由裁量權存在的依據上文已進行了分析,但相對于規范、確定的其他法律權利而言,它畢竟是某種稅收執法權限的延伸,自由裁量權的應用是以稅收征管的法制化、公開化和公正化為前提的。當前,我國稅收征管實踐中,存在著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現象,已成為妨礙依法治稅進程的重要因素。裁量權的自由應是相對于法律原則、幅度和范圍的相對自由,而非絕對自由,它的履行應代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為防止被濫用,應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和監督,建立起多層次的制約機制。

(一)從制度層面完善我國的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

即從以下幾方面著手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建立合理分權為基礎的權力制約機制。立法機構應明確授予權限的目標,應反復考慮,認真論證,以防止其選擇范圍過寬而導致稅收執法中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科學設置各級稅務機關的內部機構,實施合理分權,形成上下級之間相互監督與平級機構之間相互監督的兩種監督體系。配合獨立的司法審查,加強內部自查,全面推行執法責任制,明確各個執法崗位職責、執法程序以及考核評議標準,對執法中的過錯行為要進行及時、公正、嚴肅追究,逐步實現稅收部門稅收信息透明化。這樣做,在降低監管成本的同時增加了監管途徑,增強了監管力度。另外,要加強外部監督,如人大、審計、財政、紀檢監察、檢查等部門要加強與上述部門的溝通與協作。

(二)有效發揮非正式制度性自我約束與激勵機制的作用,加強稅收管理的道德化,即要提高稅務人員的素質和職業道德

我們可創造出一種激勵人們自覺遵守道德的制度環境,培育“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通過多方面的稅務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創設良好的物質、文化環境,確保道德規范,充分發揮其調整和維系良好稅收征納關系的特點作用。

【主要參考文獻】

[1] 卞耀武.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論[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 施正文.稅收程序法論[M].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3] 安福仁.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改革[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3,(09).

[4] 周俊琪.《稅收征管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及其控制[J].涉外稅務,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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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稅三期系統的上線背景及覆蓋范圍

金稅工程,是國家推廣政務工程電子化的標志工程,是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工程的總稱,是國家電子政務“十二金”工程之一。金稅工程從1994年開始,歷時7年時間,先后進行了金稅一期、金稅二期的建設階段。2005年,金稅三期工程建設的項目建議書通過了國務院的審核;國家發改委先后于2007年批準了金稅三期工程的可研報告,2008年批準了金稅三期工程的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至此,金稅三期工程正式啟動;直至2016年金稅三期系統正式全面上線運行。金稅三期基于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平臺,建立了一套規范統一的應用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以及省局來集中處理,范圍涵蓋了幾乎全部的稅種和業務環節,稅收管理信息系統下設四個子系統,分別是征管業務系統、行政管理系統、外部信息系統、決策支持系統,具有功能齊全、協調高效、信息共享、監控嚴密等特點。目前,金稅三期系統的范圍已覆蓋稅收全業務,實現業務規范統一化,簡化涉稅事項,加強納稅遵從風險管理,實現納稅信息共享和外部涉稅信息管理。

二、金稅三期系統對企業稅收管理的影響

隨著金稅三期系統的全面上線,稅收征管的大數據時代已經來臨,稅務局已從“智慧管稅”轉變為“數據管稅”,主要是通過金稅三期管理系統采集納稅人的身份信息、資產信息、銀行流水信息、開票信息等,將來自各渠道的各類信息進行大數據比對,進一步判斷企業的涉稅行為是否存在違規問題。由此可見,金稅三期系統上線后,稅務機關將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清晰地透視納稅人的經營及納稅行為。而對于企業來說,在享受系統帶來的快捷、便利服務的同時,也面臨著大量的外部監管和檢查,過去一些所謂的避稅手段將面臨極大的風險,納稅企業對此必須有清醒的認識。

(一)金稅三期實現了多系統整合,優化了企業納稅申報流程,提高了企業辦稅效率在金稅三期系統上線以前,企業辦理涉稅事務大多需要到稅務局的業務大廳辦理,有時因為溝通不暢或者資料不齊全,還需要多次往來于企業和業務大廳,造成企業辦稅成本增加,而業務大廳由于窗口人員有限,往往處理納稅事項的效率相對較低,影響了稅務局的辦稅形象。金稅三期系統上線后,通過信息系統集成及人工智能,將原國稅局、地稅局、發票查詢及發票認證等多個登錄平臺進行了統一,改善了用戶界面,并在平臺上相關的稅務公告及政策等多項信息,方便了企業納稅,使企業可以通過網絡在電子稅務局一個界面完成企業稅務管理涉及的全部工作。由此可見,金稅三期通過多個系統集成整合、辦稅流程的優化,使企業納稅申報流程得到了優化,大大提高了納稅企業的申報效率,節約了辦稅時間,節省了企業辦稅成本。

(二)金稅三期強大的大數據評估、云計算能力,使稅務機關更容易發現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大了對企業的稽查力度金稅三期系統通過不斷升級,擁有了更加強大的數據分析及云計算能力,利用這種功能,可以對企業的納稅信息進行篩選,從而形成預警,將嫌疑企業納入名單進行重點監測和稽查。例如,金稅三期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采用是全要素認證,這樣發票在企業之間就必然會有邏輯相符的印證,一旦出現虛開或收取假票,認證鏈條就會發生斷裂,必然在局端會形成預警,使企業遭受稽查。再如,金稅三期通過進項票據與銷項票據的行業相關性、法人相關性、地址相關性、數量相關性、比率相關性等,對納稅企業進行評估,即可判斷該企業的納稅金額、類別是否合理,是否有偷漏稅的現象,從而觸發局端系統預警,其數據之準確超乎想象。

(三)金稅三期將相關征管法規嵌入系統,由系統來規范企業稅收征管流程,杜絕了人為消除因素以前由于人為因素較多,稅務機關在稽查過程中,往往給企業留有的空間和商量余地相對較大,影響了稅收監管的公平、公正。金稅三期將相關的稅收征管法嵌入系統,自動攔截違規行為,如在稅務稽查過程中,按稽查時間嚴格錄入稽查進度,任何修改都會在系統中留下痕跡;在稽查后的行政處罰中,系統將直接下發限改通知書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且嚴格區分、分別送達、分別銷號,由此一來,就避免了人為消除稽查結果的行為,使企業稅收征管流程更加規范、公正。

(四)金稅三期強化了數據質量治理,將事后處理變為了事前、事中管理,提高了數據采集質量金稅三期全面貫徹數據治理理念,統一采用標準化流程、界面,實現了信息內外部交換,通過事前審核監控、事后糾錯調整和補償業務等方式,及時進行數據差錯更正,確保數據質量。通過統一權限管理、服務管理、數據模型、外部渠道等方面的信息管理,實現全國征管應用系統的版本統一,消除了不同地區業務辦理的障礙,統一了國內涉稅信息的交換通道,形成了以采集、整合和對比涉稅信息為主體的管理體系,為數據采集管理提供了基礎保障。進而規范了涉稅服務的渠道和功能,形成了納稅服務熱線、稅務網站、辦稅服務廳及自助終端、短信系統和企業實名認證的一體化納稅服務平臺,使納稅人得到了統一的信息服務、規范的辦稅服務及友好的征納互動服務,從事前、事中進行介入管理,提高了納稅人的數據采集質量。

三、金稅三期下企業稅收管理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

隨著稅收監管手段的不斷更新,監管力度的逐漸加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必將成為今后企業重點關注的問題,及時對稅務風險進行預測、評估、規避和防范是企業重點研究的方向。

(一)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風險

1.企業各級管理層存在的稅收理念風險。管理層還是用老觀念、傳統的觀念來看待企業的稅務工作,既沒有充分掌握稅務的相關政策和知識,也沒有給予稅收管理工作一定的理解和重視,認為稅收管理工作僅僅是財務部門的普通工作,只要能夠應付稅務機關的檢查就可以了,沒有真正認識到在當前的形勢下企業存在稅收風險的后果。正是管理層這種錯誤的稅收管理理念影響了企業稅收管理行為,從而帶來了相應的違規行為和失誤風險。此外,管理層的這種理念也使得一些業務部門消極配合,使財務部門不能順利地進行相應稅收工作,間接增加了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難度。

2.企業財務人員業務處理過程中存在的稅收風險。目前,企業產生稅收風險的原因主要來自于財務人員在業務處理過程中的失誤,例如:對發票審核不嚴,收取了不合規發票;對業務審核不嚴,錯進會計科目等行為,容易造成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及相關稅費的納稅風險。此外,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會計核算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尤其是收入及支出確認之間的差異,容易造成稅收風險。

3.企業內部稅收管理體系有待完善。由于企業內部管理體系問題,業務與財務脫節,在發生納稅義務時,業務沒有及時告知財務或者業務情況不明確,使納稅申報信息不準確或者適用稅法不正確,從而造成遲納稅或者少納稅;或者由于對稅收政策理解的不到位,未能合理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多繳納了稅款,使企業承擔了不必要的稅務支出。

4.企業對于稅收政策的理解程度有待提高。由于企業與稅務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企業對于稅收政策法規的理解程度有限,以及業務層面對于稅收知識的欠缺,使企業未能充分利用稅收政策或者稅收風險規避措施運用不當,進而造成企業稅收風險。總之,企業稅收風險就是在稅務問題上未能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導致被稅務機關處罰,使企業利益受損,對企業發展造成一定影響。

(二)企業稅收管理中的風險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企業稅收管理人員平時要積極研究稅收稽查的起因、檢查過程、檢查手段及結果,根據研究結論積極展開自查工作,使事后檢查變為事前、事中自查,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1)設立更加完善的企業風險類別:可根據企業的工作流程分為采購環節中的風險、生產環節中的風險、資產管理環節的風險、其他環節的風險等。(2)歸類與風險類別對應的稅種。例如采購環節中的風險對應稅種為增值稅;生產環節中的風險對應稅種為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諸如此類。(3)對各個環節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風險等級預測。可分類為一般風險、重點風險、特殊風險等。(4)建立風險清單。通過定量與定性的對標分析,設立企業稅收風險模型,預見企業中存在的涉稅風險業務,對重點業務進行監控,最大程度上規避風險,采取相應措施予以防范。

2.建立稅控風險績效考核體系。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設計嚴格的考核標準和獎懲機制,對稅控風險有積極促進作用的業務部門給予適當獎勵,提高業務部門自主規避稅務風險的意識。

3.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交流。近年來隨著多種稅收法律及法規的不斷出臺,為使企業充分了解稅收政策,在稅收政策的理解上與稅務機關保持一致,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交流,對不清楚、不明白的稅收政策及時詢問、請教,全面提升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解讀稅收政策的能力,嚴格根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進行納稅申報,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計算準確,不漏繳、不多繳。

4.加強對企業員工的稅收政策宣貫工作。(1)要加強對企業管理層及經營層的稅收風險知識普及,明確稅收風險對企業的影響,以及因個人行為而產生的稅收責任及后果,從源頭上杜絕稅收隱患,改變企業管理層說什么是什么的思想,對管理層提出的稅收不合規行為要堅決予以拒絕。通過風險預警指標對比,將風險指標進行整合分析,讓不同的管理層更加直觀地了解企業稅收風險的現狀,及時進行監控和介入,從而達到防控風險的目的。(2)加強對企業普通員工的稅收知識培訓,樹立稅收風險意識,重點強調日常工作中容易出現的稅收風險,加強監管,誠信納稅。例如,業務部門取得的不合規發票必須退回重開,因為不合規發票不僅關系著增值稅進項稅不能抵扣的問題,還影響該費用不能稅前扣除,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諸如此類問題,都是企業中容易存在的問題,也是容易忽視的問題。

5.提高稅務申報信息質量。金稅三期實行后,數據共享是必然的,即一次申報、全數據共享,所以,財務與業務部門要統一申報口徑,確保納稅延伸數據的一致性,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財務與業務部門之間的溝通,注重多部門、多崗位的人員協作,要站在企業管理的角度,避免造成企業資源的浪費,提高申報信息質量,減少企業稅收稽查風險。

6.合理進行納稅籌劃。企業通過節稅管理降低稅負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節稅管理一定要以風險控制為前提,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進行整體籌劃,制定周密的節稅方案,切忌為節稅而把企業置于更大的稅收風險之中,所以,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充分運用政策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

7.定期進行稅收風險自查。定期進行企業內部自查,設立稅收風險自查小組,建立健全稅收風險自查體系,根據稅收風險防控清單,對企業容易出現問題的稅種,如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等進行重點關注,及時發現企業存在的稅收問題,從而有效防范稅務風險,避免不必要的稅收處罰事件,減少企業損失。

8.全面提升企業內部協同能力。應從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考慮國家整體經濟水平及企業自身經營情況、本行業發展狀況、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使企業及時跟上國家的發展變化及整體行業水平。企業各部門要加強銜接、共同參與,緊緊圍繞稅收風險管理目標,調整職能、明確職責、共同推進,有效應對各類稅收風險,保證企業健康、穩步、良性發展。例如,業務部門主要核查主要客戶、主要供應商的信用情況,在購進環節就要審查供應商的資質,檢查供應商提供的增值稅發票,明確其應承擔的法律與風險責任,讓企業的納稅數據從源頭開始就是規范、真實的;財務部門要努力提升專業知識,要隨著稅收政策的不斷更新,及時學習新的稅收知識,此外,還需要不斷增加企管、法律等方面知識,積極成為管理型人才,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企業發展的需求;企業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定期聘請專家進行涉稅咨詢,幫助企業完善內控制度,及時發現企業涉稅漏洞,從而降低企業稅收風險,使企業能合法、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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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0-0-01

一、納稅服務的相關理論

納稅服務應當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便于納稅人履行法定納稅義務而提供的所有舉措,另一方面是納稅人正當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需要提供的維護機制,大到稅收法律的立法、稅收政策法規的制定,小到辦稅服務廳功能分區、便民稅收宣傳等微觀環節。

二、宿遷市納稅服務體系建設的調研分析

(一)宿遷地稅的基本情況

宿遷市地稅局成立于1996年6月,主要負責全市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現內設科級行政處室18個,直屬機構5個(市局稽查局、4個縣區局),派出機構5個(第一至第五稅務分局)。全市現有在職干部職工1250名,共轄管85654戶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

(二)宿遷市地稅納稅服務體系建設的調研分析

為了充分了解宿遷市納稅人對地稅納稅服務的具體要求,為稅務局推進納稅服務的規范化建設,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本次調研主要采用紙質問卷的調研模式,共發放調研問卷500份,收回485份,并對調研問卷進行了相應的處理。本次調研對問卷的樣本分布和注冊類型進行分類,對企業的具體受訪者的職務、年齡和文化程度也分別進行了調研統計。下面主要是對調研的結果進行分析:

1.被調研者獲取稅務法律知識的途徑分析

通過調研可以得知,獲得稅收知識的主要途徑是通過網絡,由于當前網絡較為完善,其中有51%的受訪者通過此途徑獲得稅法的信息,其他的獲得的途徑主要包括21%來源于稅收宣傳員和稅務大廳,28%來源于稅收政策輔導班等其他方式。

2.獲得稅收知識的主要內容是稅法的優惠和征稅的流程

通過對受訪者的調研得知,列示了6項關于稅法的相關內容,其中有76.5%的人希望能夠以最快的速度得知我國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通過對稅收優惠政策的了解能夠合理的納稅籌劃,其次是稅務機關的征稅流程,占到67.4%,第三是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的最新要求,占到45.2%。

3.加強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溝通是宣傳稅法的有效途徑

通過對受訪者的調研得知,其中加強征納雙方的溝通是納稅人獲得稅法知識最有效的途徑,占到75.2%,此外,還有15.1%和9.7%的受訪者希望通過“加強宣傳的方式的改善”和“加強稅務的稽查”。

4.納稅人對稅務對服務平臺的滿意度分析

現階段,稅務部門的服務平臺主要通過服務熱線來與納稅人進行隨時溝通,在此次調研中,我們對受訪者進行對服務熱線滿意度的調查,其中有65.5%的人認為服務熱線的服務態度表示非常滿意,但仍然有34.5%的人認為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在改進方面其中有半數認為需要加強服務人員的業務知識體系,有半數的認為需要加強業務人員的服務態度。

5.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具體的服務的需求

(1)納稅人需求最為敏感的問題是征稅人員的服務態度應該進一步提升,在調研的分析中,可以得知納稅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但是提及次數最多的是征稅人員的服務態度需要進一步提高,特別是在柜臺人員的服務態度的需求是最大的。

(2)納稅人比較關注的納稅服務優惠政策應由稅務機關在第一時間進行宣傳,稅收優惠政策是納稅人比較關心的問題,這對納稅人來講,能夠及時的進行納稅籌劃提供時間上的準備。

(3)納稅人對納稅申報的方式提及最多的通過網絡進行申報,隨著稅務網絡化的發展,納稅人對稅務網絡的建設的要求越來越高,有58%的納稅人希望稅務機關能夠建設更為便捷的網絡申報平臺,能夠實現個性化定制的服務,對不同的納稅人提供不同的網絡申報平臺,以滿足個性化的需求。

(4)納稅人對征稅機關在稅務稽查過程中遵守稅法的程度,在調研過程中,有80%的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在行駛稅務稽查的過程中有很多違反了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很多稽查的行為都漫無目的的行為,導致浪費了大量的納稅人的時間。

三、優化納稅服務體系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優化我國納稅服務體系的法規的制定

納稅服務體系的建設是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撮而就就可以實現的,需要有穩定的、長期的標準來進行規范這些行為,納稅服務的相關服務標準可以在《稅收征管法》里進行明確的規定,給予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明確的界定,可以讓納稅人能夠更好的享受納稅服務的所帶來的方便與快捷,提高稅務機關征稅的效率。

(二)提升辦稅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態度

辦稅人員作為與納稅人直接面對的主體,他們的業務素質直接影響到政府以及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心目的形象,關系到能否實現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重要標志,各稅務部門應及時改變原有的服務態度,以為納稅人服務為宗旨,不斷的深化服務意識,為納稅提供良好的服務平臺,讓納稅人能夠更好的履行納稅的義務,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能全額準時的入庫,保證國家的正常的運作。

(三)優化納稅服務的相關業務

一是要形成以12366橐勞校辦稅服務廳和12366服務熱線聯動的新納稅咨詢格局。在辦稅服務廳轉型后,納稅咨詢業務應成為辦稅服務廳的主要業務,辦稅服務廳前臺咨詢人員應成為“和納稅人面對面”的12366遠程座席,所有咨詢人員均統一使用以12366知識庫為依托的咨詢受理軟件。二是要積極發展咨詢預約服務。利用現代通信技術,例如微博、網站、12366熱線等,為納稅人提供便捷的預約途徑,預約服務享有一定的優先,培養納稅人預約的習慣。三是要做好納稅咨詢保障體制,建議對稅政部門職能予以重新定位,賦予其明確的政策解讀、咨詢保障職能。

構建適應信息化發展的納稅服務體系,擴大納稅服務空間,預期達到開發和利用好稅務信息資源,推動稅收業務重組、流程再造、服務提升,開創納稅服務新模式,努力為“十三五”時期稅收發展提供有力支撐的良好效果。

參考文獻:

[1]詹姆斯?A.菲茨西蒙斯,莫娜?J.菲茨西蒙斯.服務管理[M].張金成,范秀成,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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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全市“保發展、保民生、保穩定”和“三個發展”的要求和市縣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11%的目標,明年全市地稅稅收收入確保增長13%,總收入突破17億元大關。

(一)落實好組織收入責任制。各單位要按照市局下達的目標任務,早做安排,認真進行增減因素測算,細化任務,分解到所,落實到人。繼續深入開展全市各級地稅領導干部聯系基層、聯系重點稅源企業制度,靠前指揮,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針對性的制定有效措施,為組織收入提供有力組織保證。確保1月份、一季度組織收入實現“開門紅”,上半年“雙過半”,確保全年地稅收入目標實現。

(二)繼續深化稅收經濟分析。及時掌握影響稅收收入的主要經濟參數和企業財務指標變化情況,認真分析和評估重大稅收政策調整效應,繼續深化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和稅源分析工作,深入開展稅收征管狀況監控分析,深入落實稅源監控、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互動機制。

(三)認真落實各項稅收調控措施。充分發揮稅收調控經濟和調節分配功能,不折不扣的落實擴大內需、支持企業發展、保障改善民生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服務發展,改善民生,促進和諧。

(四)積極培植稅源,夯實稅基。圍繞“助推發展增收入,用好政策增收入,強化措施增收入”的思路,積極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在企業改制、招商引資、園區建設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用好用活現行稅收政策,不斷做大稅源規模,以鞏固存量、發展增量、擴大總量。

二、全面整合信息資源,下大力氣在信息管稅上取得新突破

(五)加快搭建全市統一的綜合辦稅平臺。全力以赴抓好稅庫銀聯網工作,對市局互聯網門戶網站進行全面改版,增加與納稅人之間的互動服務功能,適時開通網上辦稅、電子定稅、同城通辦等功能。配合省局做好中軟系統查詢功能的改進工作,爭取增加與省局網絡鏈接帶寬,提高辦稅速度。全面更新前臺辦稅計算機和后臺網絡服務器、視頻系統等設備,逐步改善征管技術條件。

(六)進一步強化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嚴把數據采集關,重點保證征管核心系統對納稅人申報資料和財務報表的完整、及時、準確采集,提高基礎數據質量,結合數據分析和管理等工作,及時做好數據修正和垃圾數據清理,利用好數據比對的信息成果,確保數據的質量和時效。強化計統部門職能,對數據分析實行歸口管理,加強對分析成果的增值利用,提升稅收征管決策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七)著力加強稅源監控和納稅評估。利用“數據大集中”優勢,進一步擴大稅源監控范圍,將更多的行業、企業、項目納入重點稅源監控,完善稅源監控指標體系,提高監控數據質量。針對稅源實際和納稅遵從風險,重點對建筑安裝、房地產、交通運輸等行業和大型企業集團開展納稅評估,加強征管質量的跟蹤檢查。市局將向全系統征集納稅評估典型案例,年底進行匯編、點評,逐步建立行業綜合評估模型和指標體系。通過充分發揮涉稅信息流在現代稅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化、專業化、立體化的稅源管理體系,破解征管信息不對稱這一難題,全面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水平。

三、不斷豐富內容形式,下大力氣在優化納稅服務上取得新突破

圍繞“135”工作思路,積極開展“納稅服務年”活動。“1”,就是牢固樹立一個理念,即公正執法是最佳服務的理念。“3”,就是圍繞稅法宣傳、涉稅咨詢、辦稅服務、投訴監督四大納稅服務功能,狠抓辦稅服務廳、地稅門戶網站、12366服務熱線三大平臺建設。“5”,就是找準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切入點,著力抓好五個方面的重點工作。

(八)健全服務體制機制。按照統一、規范的標準和優化納稅服務職能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稅法宣傳、納稅咨詢、辦稅服務、權益保護、信用管理、社會協作等納稅服務制度,制定全市各級地稅機關和稅務人員納稅服務行為規范。

(九)搞好稅收宣傳活動。結合“五五”普法規劃和依法行政工作計劃,按照“貼近稅收工作實際、貼近時代主題、貼近納稅人”“三貼近”方針開展宣傳,注重對工作舉措的宣傳,加深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不斷改進宣傳方式和手段,密切與《自貢日報》、《自貢晚報》、《天府稅收》以及電視、電臺等媒體的溝通交流,拓展宣傳途徑和渠道,開展“電子送法”、“專題解讀”等特色宣傳活動,有針對性地普及稅法知識,認真執行稅法公告制度,讓稅法深入人心,提高社會的稅法遵從度。

(十)開展納稅咨詢輔導。及時將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稅程序向納稅人公開。落實聯系制度,開展送法上門、“一對一”等服務活動,增強地稅機關、稅務人員與納稅人“面對面”互動。充分利用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與各級地稅機關科(股)室直接鏈接的優勢,著力打造納稅服務綜合平臺,實行12366納稅服務熱線、政風行風熱線、辦公電話“線連線”互動。不斷完善內外網站建設,及時更新網站內容,完善納稅輔導中心、稅企互動欄目功能,拓展網上辦稅和征納互動功能,依托信息化手段推進“網聯網”互動。

(十一)優化辦稅服務。以“七個統一”(統一業務流程、窗口設置、各類標識、辦稅指南、服務內容、崗責體系、管理制度)為標準,加強辦稅服務大廳規范化建設,推行辦稅服務標準化作業。全面實現業務流程規范化,服務方式規范化,工作考評規范化。建立健全以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為導向的業務體系、以科學化的組織架構和專業化的人才隊伍為重點的組織保障體系、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高納稅人滿意度和稅法遵從度為目標的績效評價體系,努力打造服務型稅務機關。

(十二)滿足納稅個性需求。積極創新服務方式,拓展辦稅方式,加快推進自助辦稅和涉稅事項同城通辦。簡化辦稅服務程序,健全多元化的辦稅體系。推行pos機刷卡繳稅、簡并征期、集中征收等制度,滿足納稅人的不同需求。進一步清理簡并涉稅資料,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四、嚴格防范執法風險,下大力氣在規范執法上取得新突破

(十三)嚴格貫徹組織收入原則。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不動搖,堅決杜絕寅吃卯糧收過頭稅、轉引稅款等行為,各級地稅機關要堅決貫徹市局黨組的決議和部署,嚴禁違反組織收入原則,法制、紀檢監察部門要強化過程控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維護稅法的嚴肅性。

(十四)全面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加大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執行情況的檢查。下半年組織力量深入開展稽查已結案件、征收單位處罰較大案件的案卷評查工作。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開展效能評估,充分發揮制度的規范、約束和導向作用,提高執法準確性、管理覆蓋面和稅收征收率,切實防范執法風險,減少執法過錯,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十五)進一步規范稅收秩序。做好各項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開展對貨物運輸業、建安、房地產業、煤碳等行業和金融保險、車船使用稅、房屋出租業的稅收專項檢查,完成好總局和省局安排的各項稅收專項檢查任務。繼續開展重點納稅企業、城建稅等數據比對。強化發票管理,做好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樣式的新版發票印制工作。嚴厲打擊整治發票違法犯罪行為,整合稽查資源,優化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效,以防范查處大要案為工作重點,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執法剛性,加大執行力度,促進稅收環境的進一步改善。

五、深入推進專業化管理,下大力氣在夯實管理基礎上取得新突破

(十六)全面實施分類管理。探索稅源專業化管理新模式,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納稅人規模和行業等為主,對稅源實施科學分類。研究合理調整征管機構職責,科學確定稅源管理崗位,細化職責分工,整合優化各部門管理資源,創新稅收管理員制度,建立完善縱向聯動、橫向互動的專業化管理運行機制。研究起草《委托代征家庭裝修稅收管理辦法》、《加強個體交通運輸稅收管理的建議》報市政府審批,從源頭上有效規范家庭裝修和個體交通運輸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今年要在全系統推行個體稅收管理“三公開”(即公開評稅定稅、公開繳稅情況、公開社會監督)。

(十七)強化大項目大稅源征管。建立和完善重大建設項目稅源監控體系,分類別建立健全重點項目、園區、行業等稅收管理信息庫,加強與建設、房管、國土部門的聯系,做好信息交換比對分析,實現稅收征管對重大建設項目的信息共享、動態跟蹤、全程監控。強化房地產“一體化”稅收管理,充分利用稅收中軟系統,做好對每一個項目、每一棟樓盤、每一套房屋的精細化稅收管理。加大對金融保險業、建筑房地產業、交通運輸業、醫療機構、教育勞務、土地房屋轉讓等重點行業的征管力度。

(十八)狠抓各稅種管理。著力開展去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納稅評估,抓好稅基管理、政策培訓輔導,嚴格扣除標準審核。全面推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重點行業和重點單位明年底全部上線,全市個稅軟件上線面達到個稅扣繳義務人的70%以上。積極做好并完成去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工作,加強外籍個人所得稅征管和售付匯稅收管理。實施鹽、煤、天然氣、沙石資源稅分類管理辦法,強化資源稅從價征收政策調整后的征管。嚴格執行耕地占用稅“宗地管理”辦法,開展對全市耕地占用稅全面清理,重點對城鎮、農村的臨時占地與非法占地,以及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和享受免征或減征耕地占用稅后改變原占地用途等情況進行清理。加大對土地契稅的跟蹤管理,尤其是經營性房產交易過程中的契稅征收管理。做好車船稅代扣代繳管理和印花稅核定管理。報市政府和省局同意后,采用gps衛星定位系統準確測量土地使用面積,今年在100戶工業企業試點,力爭同比增收20%以上。

六、圍繞創建學習型機關,下大力氣在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上取得新突破

(十九)努力打造學習型地稅機關。以全員學習、終身學習為理念,以“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收工作宗旨為共同愿景,實現在團結協作上凝心聚力、在工作機制上務實創新、在業務工作上服務優良的目標,促進自貢地稅事業的可持續發展。要大造聲勢,營造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工作的氛圍,重點建好“六大平臺”,即“學習平臺”、“制度平臺”、“感情平臺”、“激勵平臺”、“宣傳平臺”、“活動平臺”。建立領導負責機構,明確以各科室、直屬單位、各區縣局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目標責任制,將創建工作落到實處。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創建活動沒達到要求、工作流于形式、干部職工意見反映大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通過完善學習規劃、建立創新機制、健全和完善激勵機制,加強干部的學習教育,提升干部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二十)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嚴格執行中心組理論學習制度。做好黨組中心組的全年理論學習的具體安排,明確學習要點、專題和發言人,特別是結合學習內容,采取多種形式,如邀請專家講課、領導授課等,豐富學習內容,提高學習效果。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切實改進工作作風,著力在深入基層,大興調查研究,為基層排憂解難上下功夫。不斷豐富中心組學習的內容和形式,著力在提高班子政策理論水平上下功夫。繼續開展區縣局領導班子巡視檢查工作,著力在提高巡視檢查效果、解決實際問題上下功夫。努力創建“四好班子”。

(二十一)積極探索干部激勵機制。逐步構建科、股級后備干部隊伍,不斷完善全系統內選拔、任用副科級干部制度。加大干部上掛下派輪崗交流力度,選拔區縣局或基層領導干部到市局掛職,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干部下派區縣局任副職或主持部門工作。加大對任職期滿干部的交流、輪崗力度,構建充滿活力的選人用人機制。積極探索選拔人才的方式方法,分類別構建人才庫,引入競爭機制,加強人才庫動態管理。同時,加強干部的日常管理及機構編制管理,完成今年機構改革任務。積極關心干部職工(包括離退休干部職工)的生活與身心健康,努力解決干部職工后顧之憂。切實做好文明創建活動,推動全系統文明創建活動上新臺階。著力打造人文地稅、活力地稅、和諧地稅。

(二十二)繼續強化業務技能培訓。加強同高等院校、稅務培訓院校的聯系,組織干部職工參加稅收業務技能、更新知識培訓。在系統內開展互動式培訓,挖掘內部人力資源,建立內部師資力量,開展培訓講義或教案評比獎勵。著重抓好全員大學習、崗位大練兵、業務大比武、能力大提高“四大活動”,全面開展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稅收管理人員、反避稅人員、稅收統計分析人員和稅務稽查人員等“五員”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一線人員的崗位工作能力。4月中旬將組織《征管法》應用能力全員考試。

(二十三)扎實做好機關黨建工作。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嚴格執行干部政治理論學習制度,按季度下發黨支部組織生活參考,積極組織廣大黨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堅持“”、民主評議黨員等制度,積極參加市直機關工委的“最佳黨日”評比。積極探索關懷和服務黨員、服務職工的新方法,切實幫助黨員和干部排憂解難,增強全局凝聚力。做好評先評優工作,努力發現和培養先進典型,并做好宣傳推廣工作。積極開展“城鄉共建”、“軍民、警民共建”、“社區共建”活動。有效開展好群團工作,以人為本大力加強地稅文化建設,抓好金稅藝術團與各類文體活動小組的建設和管理,以工、青、婦等組織為主廣泛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

(二十四)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豐富完善“領導講責、制度定責、干部踐責、述廉評責、組織追責”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體系。做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任務分解、工作考核、責任追究等環節工作,執行好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規定。狠抓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線。繼續做好崗前培訓,抓實廉政談話,強化警示教育。著力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完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納入報告范圍;積極探索權力運行規律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制衡機制的構建。擴大政務公開范圍,將經費預(決)算情況、上級檢查(審計)結果情況、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等事項在一定范圍內的公開。拓展稽查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一案雙查”制度,解決好少數干部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硬化監督,確保政令暢通和權力規范運行。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重大決策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開展執法監察,重點圍繞稅額核定、自由裁量權行使、執法程序遵守、集體研究制度落實、稅務行政公開等方面開展執法監督檢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回頭看,鞏固治理成果。對市局稽查局和第二直屬分局開展財務收支審計,對當年提拔和離任的區縣局局長、所長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審計稅收執法、票證管理、三代手續費管理、厲行節約指標完成等事項。繼續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組織各層次的明查暗訪,認真處理群眾投訴,暢通社會監督渠道。為全市地稅工作的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政治紀律保證。

七、切實加強效能建設,下大力氣在保障有力上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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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全市“保發展、保民生、保穩定”和“三個發展”的要求和市縣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增長11%的目標,明年全市地稅稅收收入確保增長13%,總收入突破17億元大關。

(一)落實好組織收入責任制。各單位要按照市局下達的目標任務,早做安排,認真進行增減因素測算,細化任務,分解到所,落實到人。繼續深入開展全市各級地稅領導干部聯系基層、聯系重點稅源企業制度,靠前指揮,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針對性的制定有效措施,為組織收入提供有力組織保證。確保1月份、一季度組織收入實現“開門紅”,上半年“雙過半”,確保全年地稅收入目標實現。

(二)繼續深化稅收經濟分析。及時掌握影響稅收收入的主要經濟參數和企業財務指標變化情況,認真分析和評估重大稅收政策調整效應,繼續深化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和稅源分析工作,深入開展稅收征管狀況監控分析,深入落實稅源監控、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互動機制。

(三)認真落實各項稅收調控措施。充分發揮稅收調控經濟和調節分配功能,不折不扣的落實擴大內需、支持企業發展、保障改善民生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服務發展,改善民生,促進和諧。

(四)積極培植稅源,夯實稅基。圍繞“助推發展增收入,用好政策增收入,強化措施增收入”的思路,積極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在企業改制、招商引資、園區建設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用好用活現行稅收政策,不斷做大稅源規模,以鞏固存量、發展增量、擴大總量。

二、全面整合信息資源,下大力氣在信息管稅上取得新突破

(五)加快搭建全市統一的綜合辦稅平臺。全力以赴抓好稅庫銀聯網工作,對市局互聯網門戶網站進行全面改版,增加與納稅人之間的互動服務功能,適時開通網上辦稅、電子定稅、同城通辦等功能。配合省局做好中軟系統查詢功能的改進工作,爭取增加與省局網絡鏈接帶寬,提高辦稅速度。全面更新前臺辦稅計算機和后臺網絡服務器、視頻系統等設備,逐步改善征管技術條件。

(六)進一步強化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嚴把數據采集關,重點保證征管核心系統對納稅人申報資料和財務報表的完整、及時、準確采集,提高基礎數據質量,結合數據分析和管理等工作,及時做好數據修正和垃圾數據清理,利用好數據比對的信息成果,確保數據的質量和時效。強化計統部門職能,對數據分析實行歸口管理,加強對分析成果的增值利用,提升稅收征管決策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七)著力加強稅源監控和納稅評估。利用“數據大集中”優勢,進一步擴大稅源監控范圍,將更多的行業、企業、項目納入重點稅源監控,完善稅源監控指標體系,提高監控數據質量。針對稅源實際和納稅遵從風險,重點對建筑安裝、房地產、交通運輸等行業和大型企業集團開展納稅評估,加強征管質量的跟蹤檢查。市局將向全系統征集納稅評估典型案例,年底進行匯編、點評,逐步建立行業綜合評估模型和指標體系。通過充分發揮涉稅信息流在現代稅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化、專業化、立體化的稅源管理體系,破解征管信息不對稱這一難題,全面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水平。

三、不斷豐富內容形式,下大力氣在優化納稅服務上取得新突破

圍繞“135”工作思路,積極開展“納稅服務年”活動。“1”,就是牢固樹立一個理念,即公正執法是最佳服務的理念。“3”,就是圍繞稅法宣傳、涉稅咨詢、辦稅服務、投訴監督四大納稅服務功能,狠抓辦稅服務廳、地稅門戶網站、12366服務熱線三大平臺建設。“5”,就是找準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切入點,著力抓好五個方面的重點工作。

(八)健全服務體制機制。按照統一、規范的標準和優化納稅服務職能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稅法宣傳、納稅咨詢、辦稅服務、權益保護、信用管理、社會協作等納稅服務制度,制定全市各級地稅機關和稅務人員納稅服務行為規范。

(九)搞好稅收宣傳活動。結合“五五”普法規劃和依法行政工作計劃,按照“貼近稅收工作實際、貼近時代主題、貼近納稅人”“三貼近”方針開展宣傳,注重對工作舉措的宣傳,加深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不斷改進宣傳方式和手段,密切與《日報》、《晚報》、《天府稅收》以及電視、電臺等媒體的溝通交流,拓展宣傳途徑和渠道,開展“電子送法”、“專題解讀”等特色宣傳活動,有針對性地普及稅法知識,認真執行稅法公告制度,讓稅法深入人心,提高社會的稅法遵從度。

(十)開展納稅咨詢輔導。及時將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稅程序向納稅人公開。落實聯系制度,開展送法上門、“一對一”等服務活動,增強地稅機關、稅務人員與納稅人“面對面”互動。充分利用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與各級地稅機關科(股)室直接鏈接的優勢,著力打造納稅服務綜合平臺,實行12366納稅服務熱線、政風行風熱線、辦公電話“線連線”互動。不斷完善內外網站建設,及時更新網站內容,完善納稅輔導中心、稅企互動欄目功能,拓展網上辦稅和征納互動功能,依托信息化手段推進“網聯網”互動。

(十一)優化辦稅服務。以“七個統一”(統一業務流程、窗口設置、各類標識、辦稅指南、服務內容、崗責體系、管理制度)為標準,加強辦稅服務大廳規范化建設,推行辦稅服務標準化作業。全面實現業務流程規范化,服務方式規范化,工作考評規范化。建立健全以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為導向的業務體系、以科學化的組織架構和專業化的人才隊伍為重點的組織保障體系、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高納稅人滿意度和稅法遵從度為目標的績效評價體系,努力打造服務型稅務機關。

(十二)滿足納稅個性需求。積極創新服務方式,拓展辦稅方式,加快推進自助辦稅和涉稅事項同城通辦。簡化辦稅服務程序,健全多元化的辦稅體系。推行POS機刷卡繳稅、簡并征期、集中征收等制度,滿足納稅人的不同需求。進一步清理簡并涉稅資料,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四、嚴格防范執法風險,下大力氣在規范執法上取得新突破

(十三)嚴格貫徹組織收入原則。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不動搖,堅決杜絕寅吃卯糧收過頭稅、轉引稅款等行為,各級地稅機關要堅決貫徹市局黨組的決議和部署,嚴禁違反組織收入原則,法制、紀檢監察部門要強化過程控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維護稅法的嚴肅性。

(十四)全面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加大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執行情況的檢查。下半年組織力量深入開展稽查已結案件、征收單位處罰較大案件的案卷評查工作。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開展效能評估,充分發揮制度的規范、約束和導向作用,提高執法準確性、管理覆蓋面和稅收征收率,切實防范執法風險,減少執法過錯,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十五)進一步規范稅收秩序。做好各項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開展對貨物運輸業、建安、房地產業、煤碳等行業和金融保險、車船使用稅、房屋出租業的稅收專項檢查,完成好總局和省局安排的各項稅收專項檢查任務。繼續開展重點納稅企業、城建稅等數據比對。強化發票管理,做好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樣式的新版發票印制工作。嚴厲打擊整治發票違法犯罪行為,整合稽查資源,優化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效,以防范查處大要案為工作重點,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增強執法剛性,加大執行力度,促進稅收環境的進一步改善。

五、深入推進專業化管理,下大力氣在夯實管理基礎上取得新突破

(十六)全面實施分類管理。探索稅源專業化管理新模式,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納稅人規模和行業等為主,對稅源實施科學分類。研究合理調整征管機構職責,科學確定稅源管理崗位,細化職責分工,整合優化各部門管理資源,創新稅收管理員制度,建立完善縱向聯動、橫向互動的專業化管理運行機制。研究起草《委托代征家庭裝修稅收管理辦法》、《加強個體交通運輸稅收管理的建議》報市政府審批,從源頭上有效規范家庭裝修和個體交通運輸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今年要在全系統推行個體稅收管理“三公開”(即公開評稅定稅、公開繳稅情況、公開社會監督)。

(十七)強化大項目大稅源征管。建立和完善重大建設項目稅源監控體系,分類別建立健全重點項目、園區、行業等稅收管理信息庫,加強與建設、房管、國土部門的聯系,做好信息交換比對分析,實現稅收征管對重大建設項目的信息共享、動態跟蹤、全程監控。強化房地產“一體化”稅收管理,充分利用稅收中軟系統,做好對每一個項目、每一棟樓盤、每一套房屋的精細化稅收管理。加大對金融保險業、建筑房地產業、交通運輸業、醫療機構、教育勞務、土地房屋轉讓等重點行業的征管力度。

(十八)狠抓各稅種管理。著力開展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納稅評估,抓好稅基管理、政策培訓輔導,嚴格扣除標準審核。全面推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重點行業和重點單位明年底全部上線,全市個稅軟件上線面達到個稅扣繳義務人的70%以上。積極做好并完成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工作,加強外籍個人所得稅征管和售付匯稅收管理。實施鹽、煤、天然氣、沙石資源稅分類管理辦法,強化資源稅從價征收政策調整后的征管。嚴格執行耕地占用稅“宗地管理”辦法,開展對全市耕地占用稅全面清理,重點對城鎮、農村的臨時占地與非法占地,以及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和享受免征或減征耕地占用稅后改變原占地用途等情況進行清理。加大對土地契稅的跟蹤管理,尤其是經營性房產交易過程中的契稅征收管理。做好車船稅代扣代繳管理和印花稅核定管理。報市政府和省局同意后,采用GPS衛星定位系統準確測量土地使用面積,今年在100戶工業企業試點,力爭同比增收20%以上。

六、圍繞創建學習型機關,下大力氣在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上取得新突破

(十九)努力打造學習型地稅機關。以全員學習、終身學習為理念,以“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收工作宗旨為共同愿景,實現在團結協作上凝心聚力、在工作機制上務實創新、在業務工作上服務優良的目標,促進地稅事業的可持續發展。要大造聲勢,營造在工作中學習、在學習中工作的氛圍,重點建好“六大平臺”,即“學習平臺”、“制度平臺”、“感情平臺”、“激勵平臺”、“宣傳平臺”、“活動平臺”。建立領導負責機構,明確以各科室、直屬單位、各區縣局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目標責任制,將創建工作落到實處。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創建活動沒達到要求、工作流于形式、干部職工意見反映大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通過完善學習規劃、建立創新機制、健全和完善激勵機制,加強干部的學習教育,提升干部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二十)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嚴格執行中心組理論學習制度。做好黨組中心組的全年理論學習的具體安排,明確學習要點、專題和發言人,特別是結合學習內容,采取多種形式,如邀請專家講課、領導授課等,豐富學習內容,提高學習效果。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切實改進工作作風,著力在深入基層,大興調查研究,為基層排憂解難上下功夫。不斷豐富中心組學習的內容和形式,著力在提高班子政策理論水平上下功夫。繼續開展區縣局領導班子巡視檢查工作,著力在提高巡視檢查效果、解決實際問題上下功夫。努力創建“四好班子”。

(二十一)積極探索干部激勵機制。逐步構建科、股級后備干部隊伍,不斷完善全系統內選拔、任用副科級干部制度。加大干部上掛下派輪崗交流力度,選拔區縣局或基層領導干部到市局掛職,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干部下派區縣局任副職或主持部門工作。加大對任職期滿干部的交流、輪崗力度,構建充滿活力的選人用人機制。積極探索選拔人才的方式方法,分類別構建人才庫,引入競爭機制,加強人才庫動態管理。同時,加強干部的日常管理及機構編制管理,完成今年機構改革任務。積極關心干部職工(包括離退休干部職工)的生活與身心健康,努力解決干部職工后顧之憂。切實做好文明創建活動,推動全系統文明創建活動上新臺階。著力打造人文地稅、活力地稅、和諧地稅。

(二十二)繼續強化業務技能培訓。加強同高等院校、稅務培訓院校的聯系,組織干部職工參加稅收業務技能、更新知識培訓。在系統內開展互動式培訓,挖掘內部人力資源,建立內部師資力量,開展培訓講義或教案評比獎勵。著重抓好全員大學習、崗位大練兵、業務大比武、能力大提高“四大活動”,全面開展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稅收管理人員、反避稅人員、稅收統計分析人員和稅務稽查人員等“五員”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一線人員的崗位工作能力。4月中旬將組織《征管法》應用能力全員考試。

(二十三)扎實做好機關黨建工作。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嚴格執行干部政治理論學習制度,按季度下發黨支部組織生活參考,積極組織廣大黨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堅持“”、民主評議黨員等制度,積極參加市直機關工委的“最佳黨日”評比。積極探索關懷和服務黨員、服務職工的新方法,切實幫助黨員和干部排憂解難,增強全局凝聚力。做好評先評優工作,努力發現和培養先進典型,并做好宣傳推廣工作。積極開展“城鄉共建”、“軍民、警民共建”、“社區共建”活動。有效開展好群團工作,以人為本大力加強地稅文化建設,抓好金稅藝術團與各類文體活動小組的建設和管理,以工、青、婦等組織為主廣泛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

(二十四)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豐富完善“領導講責、制度定責、干部踐責、述廉評責、組織追責”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體系。做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任務分解、工作考核、責任追究等環節工作,執行好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規定。狠抓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線。繼續做好崗前培訓,抓實廉政談話,強化警示教育。著力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完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納入報告范圍;積極探索權力運行規律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制衡機制的構建。擴大政務公開范圍,將經費預(決)算情況、上級檢查(審計)結果情況、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等事項在一定范圍內的公開。拓展稽查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一案雙查”制度,解決好少數干部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硬化監督,確保政令暢通和權力規范運行。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重大決策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開展執法監察,重點圍繞稅額核定、自由裁量權行使、執法程序遵守、集體研究制度落實、稅務行政公開等方面開展執法監督檢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回頭看,鞏固治理成果。對市局稽查局和第二直屬分局開展財務收支審計,對當年提拔和離任的區縣局局長、所長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審計稅收執法、票證管理、三代手續費管理、厲行節約指標完成等事項。繼續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組織各層次的明查暗訪,認真處理群眾投訴,暢通社會監督渠道。為全市地稅工作的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政治紀律保證。

七、切實加強效能建設,下大力氣在保障有力上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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