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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065
長期以來,我國的煤炭行業都是經濟建設的主要行業之一,同時為其他行業及領域的發展提供著動力。而且,煤炭本身與人們的生活聯系十分密切,是現代人生活生產必不可缺的能源之一。因而,在時代的督促下,煤礦企業不斷進行著完善和發展。但是,現階段的煤礦企業在進行井工生產時,經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安全隱患,如果不能進行及時的預防和監管,很容易產生直接的危害。為了徹底改變這一狀況,實現經濟與安全的雙重保障,煤礦企業必須著重關注現階段的煤礦開采及生產管理環節的安全問題,針對煤礦企業中的安全問題,進行切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使得企業員工的安全受到保障,進而提高工作積極性,為企業的發展帶來更大的效益。
1 現階段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狀況分析
煤礦企業本身就是以井工開采作為主要的作業項目,這種項目十分危險,進行作業的區域,往往伴S著地勢較偏、環境較差的狀況,因而在進行作業時,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危險,而且不容易進行切實的預防。同時,下井開礦需要職工下到一定程度的地下,而地下環境較為潮濕陰暗,工人在進行工作時,不免會受到瓦斯、煤塵、火等直接的威脅。因而所需要的安全措施質量也必須做到最好,但是現如今的很多煤礦企業盲目地看重煤炭能帶來的經濟效益,不但所選擇的開礦地點過于危險,而且也沒有較好的作業設施設備,許多儀器的選用還十分陳舊,導致工人在進行下井作業時,經常會收到各種不安全因素的影響,整體的安全健康受到了嚴重的威脅。當前,煤礦企業各種傷亡事故頻繁出現,每一次都深切地敲響了社會的警鐘。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很大程度上與煤礦的開采設施及所選地域的安全性不無關系,同時也受到了企業生產水平的影響,生產水平較高,實現一體規模化生產的煤礦企業,所擁有的技術相對較高,不容易出現各種意外狀況。而相對地,生產力十分低的企業,技術水平也相對較低,出現各種意外狀況的可能性十分大。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政府加大了對煤礦企業的審核力度,在近些年,迅速關停了許多違法作業的煤礦,勒令企業迅速進行整改。經過政府與群眾的不斷努力,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終于得到了改善,但是總體上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同時受到同行及相關行業的各種挑戰,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創新,才能獲得更加有效的發展。
2 現有的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面臨的挑戰
2.1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意識十分薄弱
良好的煤礦企業,本身也應該有著較強的安全觀念,但是,現階段的煤礦企業,嚴重地缺乏安全生產管理意識,各方面的制度與措施也起不到實際性的約束,對于職工的安全沒有起到切實的作用。一些煤礦企業的領導對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認識很不到位,過于看重經濟效益盲目地擴大采礦范圍,進行多方面的煤礦加工生產,而對于安全方面的資金投入,則少之又少。同時,許多煤礦企業當前所采用的安全管理機制依舊是幾年前甚至十幾年前的,已然與時代的發展相沖突,實際的安全效益并不高。根據安全管理機制所形成的安全責任制,也長期沒有得到確切的落實,僅僅停留在了部分企業人員的思想觀念里。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還應該包括工程管理、工程監測、現場勘察以及設備的優化等,但是同樣的,企業對于這些安全內容也沒有形成較高的關注度,僅僅做好了表面的安全工作,實際的安全隱患沒有得到切實的監測和排除,出現危險狀況的概率依舊十分大。此外,對于井工開采作業而言,由于本身較為復雜,工程量比較大,因而所需要的設備也需要做到一定的嚴謹,企業必須在開工之前對設備儀器進行細致地檢查,防止因為設備器材的損壞出現各種安全事故。但是,很大一部分煤礦企業并沒有做到這一點,只是簡單地檢查了設備和儀器,對于一些過于陳舊甚至生銹的設備,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企業依然投入使用,使得安全事故層出不窮。
2.2 部分企業盲目擴大生產,安全投入十分少
為了擴大煤炭資源帶來的經濟利益,許多企業盲目地進行了煤礦的擴大生產,在企業的最初規劃中,安全設施僅僅覆蓋到了本區域,但是區域外并沒有較好的安全體系。此外,很多的煤礦企業由于煤炭經濟發展的低迷,出現了欠債較多的狀況,無法對安全生產管理投入較多的資金,僅僅用以前的安全措施維持現有的安全管理秩序,其效用顯而易見。更有地方煤礦,對于安全方面幾乎沒有投入任何的資金,整體的開采所采用的設備也極其落后,安全問題十分嚴重。
2.3 煤礦企業的現場管理人員安全素質不高
煤礦企業的施工作業的安全性,與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素質有著較強的聯系。由于現如今的煤礦領域發展很不景氣,同時污染十分嚴重,現如今的大學生不愿意進入煤礦企業進行工作,導致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人才嚴重匱乏,企業整體的安全意識十分低下。這也是當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面臨的主要挑戰之一,嚴重阻礙了企業各項作業實現安全操作的可能性。
3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的應對策略
3.1 改善企業整體的安全觀念,做好基礎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為了切實面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所面臨的各項挑戰,煤礦企業必須整體改變安全防護意識,建立實時的預警機制,做好各項安全工作。對于現場的施工開礦,企業必須做好嚴格的安全控制,確保各項機制安全有效地營運,同時要設計相應的安全監管崗位,時刻保持警惕,嚴格檢查現場的儀器設備,一旦發現損壞陳舊立馬進行更換維修。此外,企業在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也應該加大對于安全方面的資金投入,以保障企業實現高度的安全生產作業流程。
3.2 設立安全監管機制,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對于煤礦事故而言,很多事故在發生后,都找不到切實的責任負責人,給企業帶來了不好的影響。之所以發生這樣的狀況,主要原因在于沒有設立切實的安全監管機制,每一次事故的發生都找不到實際的責任承擔者。為此,企業應該逐步健全現階段的安全監管機制,確保施工作業的每一份安全責任落實到位,從而最有效地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3.3 提高企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培育管理人員的安全素質
在現階段的煤礦企業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開展往往沒有高素質的人才作為基礎,很多時候都是由文化水平較低的工頭擔任,這樣的狀況無形中加大了安全隱患的產生。煤礦企業應該加大對安全管理人才的素質培育力度,積極地鼓勵他們進行多方面的發展,進行多方面的技能培訓,開展安全思想教育課程,不再僅僅注重于勞動作業。同時,可以提高薪資,向外引流,吸引新時代的高素質人才積極地進入到企業中來,確保煤礦企業的整天員工都有著明確的安全意識,能夠及時地發現安全隱患,進行有效地排除,從而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4 結束語
隨著時代的發展,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亟待進行迅速而確切地完善。煤礦企業應當緊跟時代的步伐,對現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健全,加強基礎的安全設施建設,確保企業整體的安全生產管理活動得到切實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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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裴印昌.東辰公司煤炭安全生產管理研究[D].長春:吉林大學,2010.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二、《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
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行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五、《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六、《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九、《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礦山安全法》
十、《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十一、《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十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十四、《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六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五、《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七條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六、《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煤礦作業場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
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八、《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九、《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二十一、《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二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O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二十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末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存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居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的情
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輔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二十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條例》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居隋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二十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居憤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碟企附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居情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隨著煤礦經濟形勢恢復性好轉,職業衛生投入也普遍有所增加,實現了職業衛生狀況的總體穩定,但四川煤礦的職業衛生形勢仍未實現根本性好轉。本文就目前四川小煤礦職業衛生現狀、存在問題、、有效整改的對策措施與大家共同探討。
1 煤礦職業衛生現狀
1.1 法律法規
隨著時代的進步和形式的發展,國家又相繼頒布了《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職業病防治法等等,成為了目前煤炭行業職業衛生執法依據[1]。
職業衛生工作職責分工以來,四川省安監部門嚴格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的《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要求開展對煤礦職業衛生的監管工作。同時針對四川省職業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包括煤礦)組織編寫《四川省職業病防治條例》。
1.2 管理體制
傳統職業衛生管理是被動的管理,是在人們活動中采取安全措施或事故發生后,通過總結教訓,進行“亡羊補牢”式的管理。主要表現在:(1)側重追究工人的操作責任,忽視創造本質安全的物質條件;(2)側重事故的追查處理,忽視事故發生前的潛在危險性分析,是一種被動的事故管理;(3)憑經驗和感覺處理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沒有由表及里地按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去深入分析研究,是一種表態的、定性概念多的安全管理;(4)沒有在設計、基建、生產等環節的技術評估中納入安全評價;(5)沒有把安全生產和經濟效益掛起鉤來,缺乏對安全經濟學和危險損失的研究;(6)沒有重視人機工程學、安全心理學的研究。
近年來,四川省加強了職業衛生管理一體化工作,現代職業衛生管理的特點是:(1)變縱向單科為橫向綜合,推行全面安全管理;(2)推行安全預測,做到預防為主;(3)推行系統安全工程邏輯分析;(4)推行反饋原則指導下的安全評價;(5)推行本質安全。
2 煤礦職業衛生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2.1 法規不配套,沒有處罰細則
煤礦安全監察新體制已經建立7年了,雖然國家也出臺了許多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是一個框架性的大規范,不可能在每一個細節上對其性質作出界定,適應法律法規上都作出很詳細的規定,再加上出臺這些法律法規的專家畢竟實踐上有局限,還有許多沒有考慮到的東西。
目前執法的主要依據有:《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等,無法與四川省煤礦的實際情況相結合。
2.2 煤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不完善
煤礦職業衛生管理是煤礦經營狀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質量為本”的理念滲透于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四川省的煤礦安全管理,一方面,正在從傳統管理模式向現代管理模式邁進,在控制職業病事故,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另一方面,由于種種原因,職業衛生管理的現狀仍然不盡人意,問題多多。
2.2.1 煤礦從上至下存在較嚴重的急功近利的思想
企業被推向市場后,人員多、負擔重、負債高等問題影響了企業對安全的投入。部分企業領導存在重生產、輕安全思想;特別嚴重的是某些地方煤礦經營決策者都是農民出身,實行礦長責任制以后,很容易急功近利,缺乏從后勁著眼的人才培訓和儲備戰略。
表現為或在煤炭市場恢復性好轉的形勢下急于擺脫困境;或在采掘失調情況下急于恢復正常生產;或為追求更大利潤,片面追求生產而使安全處于從屬地位。
2.2.2 職業衛生專業管理人才缺乏,管理層次不高
煤礦工作風險大、報酬低,難以吸引人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相對缺乏,管理層次難以提高。
現今煤炭企業的職工,大多是農民工、輪換工、合同工、協議工和臨時工,他們文化水平低,又沒有專業技術,心理上缺乏市場考驗的能力、主人翁意識和集體觀念。
2.3 四川煤礦職業有害因素危害形勢嚴峻、不容忽視
煤礦井下粉塵、噪聲、振動、高溫、高濕、不良、有毒有害氣體等職業危害因素的重視程度不夠[2]。
2.3.1 粉塵
在煤礦井下回采、掘進、運輸及提升等各生產過程中以及煤礦地面煤臺和發運站大部分作業中,幾乎所有的作業操作(如打眼放炮、清理工作面、裝載、運輸、轉載、頂板管理、翻罐籠、給煤機、振動篩以及卸煤機等)過程中均能產生粉塵,煤礦工人長期在粉塵環境中工作,可引起各種疾病,如塵肺病、肺氣腫、塵源性支氣管炎、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等。危害最大的是塵肺病(矽肺、煤肺等)[3-6]。
2.3.2 振動與噪聲
長期接觸手傳振動與噪聲不僅會引起局部振動病和噪聲性耳聾,而且會對人體心血管系統、神經系統產生不良影響,例如:異常心電圖、異常腦電圖、高血壓等。這些身體狀況異常雖然不會危及生命,但是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生活質量,目前未給予足夠的重視[7]。
2.3.3 高溫高濕
工人在高溫條件下作業主要的生理功能改變表現為體溫調節功能失調、水鹽代謝紊亂、血壓下降,嚴重時可導致心肌損傷、腎臟功能下降。高濕的工作環境則使工人的兩手等處發生皮膚糜爛,同時也容易誘發皮膚病[2]。
2.3.4 不良(姿勢)
不良(姿勢)對工人的影響在發達國家已經引起高度重視,在我國仍處于研究的起步階段,還未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由于煤礦井下作業空間狹小,工人經常在不良(姿勢)下工作,不適當的強迫性或工具很容易引起工人的職業性肌肉骨骼損傷疾患,如局部肌肉疲勞和全身疲勞,反復緊張性損傷和腰背痛等[2]。
2.3.5 有毒有害氣體
采掘過程:井下采煤和掘進過程中,煤層或巖層中存在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硫化氫便用逸散到工作場所。
放炮過程:井下采煤工作面炮采和掘進工作面放炮過程中會產生炮煙,炮煙的成分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氫和氨。
2.5 職業衛生事故頻發
近幾年來,四川煤炭工業一直在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強調“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盡管如此,職業衛生事故頻發幾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已經成為久治不愈的頑癥[8]。
職業衛生事故頻發的原因:一是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問題突出;二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三是行業管理弱化;四是煤礦安全投入不足;五是煤礦安全科技水平低;六是煤礦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七是煤礦安全法制建設亟待加強;八是職業衛生資金投入不足;九是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工作沒有落實到位。
3 加強煤礦職業衛生狀況的對策措施
煤礦職業衛生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必須采取綜合性措施,從法律法規、科技進步、行政執法監察、工傷保險、宣傳培訓等方面采取措施,并力求使安全生產“關口前移”,真正實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3.1 提高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權威性和監察工作效率,強化政府市場監管和社會管理職能
為此,一方面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視、大力支持和有關執法部門的積極配合;另一方面,需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高行政執法和安全技術水平,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煤礦安全監察要突出重點、分類監察、量化考核指標;要建立起促進企業和地方政府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新機制,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和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人員的作用。
3.2 強化煤礦各級領導、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和責任
應通過職業衛生宣傳教育等措施,形成“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社會輿論氛圍 ,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同時,要建立職業衛生責任體系, ,科學地進行責任分解,使每個崗位、每位職工都明確自身的職業衛生責任,建設企業職業衛生安全文化。
3.3 依靠科技進步促進企業安全狀況的好轉
煤礦災害治理的難度和復雜性增加,應大力開展安全科技創新,推廣先進煤礦防治粉塵、毒物等方面的新技術、新裝備,并為保證設施設備的安全可靠運行建立高層次、全方位的技術基礎。
3.4 學習和借鑒先進的管理經驗
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都在基層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實踐中產生,都是能夠產生良好效果的管理辦法。各煤礦要深入實際,善于歸納總結、提煉職業衛生管理的好經驗、好方法,使之系統化、理論化,以便再運用于實踐,使煤礦的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層次、水平得到提高和升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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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衛東,張巖松.淺談煤礦井下職業危害對工人健康的影響及防治.當代礦工,2006,12:24-25.
[3]侯傳之,張秀娥,葛銘.煤礦接塵礦工的健康狀況調查.中國輻射衛生,2006,15(2):233-234.
[4]張銘強,廖俊強,丁小青,等.三明市某煤礦粉塵和氣體危害分析.職業與健康,2006,22(22):1930-1931.
[5]方新.新建大型煤礦粉塵危害現狀分析.安徽預防醫學雜志,2006,12(1):15-16.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于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0〕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萬元的罰款:
(一)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礦山礦領導沒有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次大賽由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淄博市安監局、中國化工網絡電視等單位聯合舉辦,以“安全生產月”為契機,緊扣“強化紅線意識、促進安全發展”的主題,營造“講安全、學安全、重安全”的良好氛圍。
淄博市安監局在4月初,就將《化工安全生產知識電視大獎賽題庫》在其網站上,內容涵蓋化學品安全常識、化工基礎知識、化工安全生產技術、防火防爆技術、化工設備安全知識、電氣安全知識和職業衛生防護知識等,并發動化工企業職工積極參與學習、競賽,進一步提高化工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對于積極開展活動的區縣、鄉鎮、企業及個人,此次大賽的組委會將評選出優秀組織獎和優秀個人獎各若干名,獲獎單位及個人將在淄博全市范圍內通報表彰,大賽的獲獎情況將計入《2014年淄博市鎮、街道安全生產工作等級管理考評細則》的考核內容加分項中。(喬法杰)
安慶石化特種設備作業安全培訓強“內功”
本刊訊 “易燃介質是指與空氣混合的爆炸極限小于20%,或者爆炸上限與下限只差大于20%的氣體。壓力管道包括管道的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等。”2014年6月10日,在安徽省安慶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安慶石化煉油一部職工宋建國正在接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
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自2014年第二季度,安慶石化按照2014年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環保部開始分批組織舉辦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作業人員復審培訓班。當日,煉油一部、煉油二部、腈綸部等7個部門106名職工參加了第二期培訓。
確保壓力容器和管道規范、高效、安全運行,一直是安慶石化安全生產從嚴管理的重要環節。培訓課上,授課教師結合生產實際,授課內容以原理知識、常規操作、應急處理為切入點,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講義》《工業管道巡檢維護講義》教材、幻燈片等多樣化形式,讓職工們全面學習了壓力容器和管道安全操作要點、常見故障判斷、分析、預防和處理等知識。
培訓后,安慶石化改變以往考卷答題驗收培訓效果模式,讓職工們接受計算機考試,考題機選,職工們考試完畢,計算機上立馬顯示成績,讓這次培訓更規范、標準。(舒經群)
小河嘴煤礦
成功自制井下回風巷自動噴霧裝置
本刊訊 2014年6月初,川煤集團達竹煤電公司小河嘴煤礦通風技術人員成功自制出井下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道紅外熱感應自動噴霧裝置,實現了井下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道噴霧降塵裝置的自動化智能化控制,保證了井下職工的職業健康。
在井下采掘工作面作業時,回風巷道粉塵較多,以前安裝的噴霧降塵裝置是人工手動控制,作業人員經過巷道時,為避免自己被防塵水幕淋濕,經常要手動關閉噴霧防塵水幕。
為解決這個難題,小河嘴煤礦通風技術人員組成攻關組,通過反復試驗,將降塵主機、粉塵濃度傳感器等部件成功組裝成自動噴霧裝置,能夠實時監測環境中的粉塵濃度和現場有無人員通過,并根據巷道現場情況自動噴水或停噴。
該裝置創新采用人體紅外信號熱釋傳感器,可以實時檢測所在巷道有效范圍內是否有人移動,并輸出開關信號給控制器。同時,通過傳感器還可以根據現場情況,自動調節防塵水幕開關的間隔時間,達到有人通過時,水幕自動關閉;無人通過時,傳感器則根據所監測環境中的粉塵濃度情況,自動打開防塵水幕。(楊濤)
華北油田召開安全社區研討會
本刊訊 2014年5月28日,中國石油華北油田安全社區建設證后管理研討會在華北油田辛集礦區召開。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全國安全社區支持中心辦公室主任歐陽梅、副主任劉巖應邀參加會議。
截至2014年2月,華北油田8個綜合服務處管轄的社區經過5年的推進,陸續進入“全國安全社區”行列。如何進一步完善安全社區建設體制和機制,確保安全社區建設在更高起點推進,實現持續改進,是華北油田安全社區建設各責任單位面臨的突出問題。華北油田礦區服務事業部高度重視安全社區建設證后管理工作,公司主要領導多次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指導意見。
研討會上,華北油田安全社區建設單位分別就安全社區建設的14個方面,介紹了主要做法、工作流程、持續改進意見等,涵蓋了安全社區建設標準12個要素。(鄭立業)
北京部署電氣安全和特種作業 “雙打”工作
本刊訊 2014年6月17日,北京市安全監管局組織召開了2014年度電氣安全和特種作業領域“雙打”執法工作部署視頻會,對全市近期“雙打”執法工作進行了部署。
目前,北京市在電氣安全和特種作業領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持假證、無證上崗問題突出,涉氨制冷企業更為嚴重;持京外特種作業證件人員數量多,流動性強,真假證辨別難度大,管理難度大等。
為進一步加強北京市電氣使用安全監管,提高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意識,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由電氣安全隱患和人員違章操作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北京市安監局定于2014年6月在全市開展電氣使用安全暨嚴厲打擊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假證上崗、無證上崗”專項執法行動(即“雙打”行動)。本次行動堅持“行業牽頭、屬地負責、部門聯動”的原,檢查范圍包括工業企業、非煤礦山、建筑施工、人員密集場所、商業綜合樓宇的物業管理單位等重點行業領域。
北京市安監局希望通過開展集中專項執法,重點排查一批電氣使用安全隱患突出的企業,推動重點行業(領域)加強電氣使用隱患排查治理;嚴厲打擊一批使用假證和無證上崗的違法違規行為,強化特種作業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意識;嚴肅處理一批安全隱患多、特種作業及特種設備作業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業,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楊璇)
山東煤監局出臺9個“七條規定”
本刊訊 2014年5月底,山東煤監局結合全省煤礦安全實際,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相關專業要求,制定了《煤礦科區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煤礦班組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煤礦井下一般從業人員保證安全七條規定》《煤礦安全開采七條規定》《煤礦通風安全七條規定》《煤礦瓦斯防治安全七條規定》《煤礦防治水安全七條規定》《煤礦機電運輸安全七條規定》《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條規定》9個“七條規定”。
9個“七條規定”涉及了礦長以下的科區長、班組長和一般從業人員3個層次,包含了煤礦6個主要專業,將“雙七條”的有關要求向基層進行了延伸擴展,與“雙七條”相配套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這些要求都是依照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從中將容易引發事故的內容提煉出來,以簡練的文字進行表述,每項“七條規定”200多字,便于記憶、便于操作、便于執行。
9個“七條規定”,規定了煤礦安全工作的9項重點工作和專業;每個“七條規定”,都明確了“七個必須、七個嚴禁”的具體要求。“七條規定”的出臺,進一步深入細化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七條規定”,使落實“七條規定”更具深入性、細致性、可操作性,對于持續推進煤礦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和“三基”建設,強化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上臺階、上水平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魯安)
河北省將鐵路安保納入安全生產整體布局
本刊訊 2014年5月19日,河北省安監局下發的《關于做好鐵路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把鐵路安保工作納入安全生產整體布局中。
通知指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與當地鐵路相關部門建立起日常溝通協調機制,針對重點時段、重點部位的安全生產情況,與鐵路有關部門組織進行聯合檢查。同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對鐵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進行全面調查摸底,逐一登記造冊。
通知要求,各市于2014年6月10日前,對所有監護人員進行一次以反恐和暑期安全為重點的輪訓,提高道口監護員的反恐意識。要組織力量對所有預報警設備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確保設備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市、縣道口辦要制定反恐應急預案,于6月底前組織監護員開展一次鐵路道口被蓄意堵塞為主要內容的應急演練。(冀安)
新《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7月起施行
本刊訊 2014年5月3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會宣布,新修改后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一、福建省煤礦基本情況
(一)煤礦基本概況
目前,全省共有煤礦332個。其中,省屬國有煤礦28個,鄉鎮煤礦304個(占92%)。主要集中在龍巖、三明、泉州等3個設區市。有新羅、永定、永安、大田、永春等19個產煤縣(市、區)。
(二)福建煤礦特點
1、煤礦地質條件復雜。福建省煤田地質構造復雜,煤層賦存條件差。斷層、褶曲發育,且基本是薄和極薄煤層。煤礦水文地質條件簡單。煤層瓦斯含量低。均為低瓦斯礦井,無高瓦斯或瓦斯動力現象礦井。礦井煤塵無爆炸危險,煤層基本無自燃傾向。
2、鄉鎮小煤礦多,辦礦起點低,落后現象嚴重。福建小煤窯開采歷史悠久、數量多,據統計,開采初期小煤礦數量總計有4000余處,在2001年的煤礦清理整頓中,關閉了1970處非法小煤窯,在2004年的全省煤礦專項整治中,又關閉無證非法煤礦(井)1444個。截至2005年頒證前,全省各類煤礦還有469個,其中鄉鎮煤礦406個,而且掛靠各類井(硐)、系統438個。鄉鎮辦礦起點低,歷史欠帳多,礦井開采前期,裝備和工藝十分落后,技術管理薄弱,無序開采的現象突出,事故多發,2005年,全省百萬噸死亡率達6.21。
3、鄉鎮煤礦基礎薄弱,水害問題突出。福建鄉鎮煤礦是在七、八十年代“有水快流”、扭轉“北煤南運”的歷史背景下,由“夫妻硐”、“朋友硐”發展而來。管理水平低。技術力量薄弱。雖經多次專項整治,但是在2005年頒證前,水害問題仍然較為突出。
一是礦井布局不合理。水害防范難度大。在同一井田內、在不同標高有多個鄉鎮煤礦,礦與礦上、下重疊,形成“抽屜式”開采,礦與礦之間沒有規范的開采順序,也沒有留置隔離煤柱,對礦井水害防治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是勘探程度低,水文地質資料欠缺。多數鄉鎮煤礦勘探程度低,水文地質資料及礦井水害分析程度不高,小煤窯及其采空區沒有實測圖紙,地質資料,各類圖紙資料不全。其分布及積水空間難以摸清,水患較為嚴重。
三是水害防范意識低。多數鄉鎮煤礦業主文化水平低,對水息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技術力量和探放水設備配備不足,在水害防治方面的投入也還不到位。
四是容易引發較大水害事故。在我省頂板、瓦斯中毒窒息和水害等三大事故中,水害是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的最大因素。據統計,2001―2005年福建省共發生各類透水事故10起,死亡31人,其中,較大及以上事故4起,死亡21人,2005年5月28日龍巖市新羅區發生1起重大事故。死亡10人。
(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基本情況
2005年以來,我省開始實施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后,總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435本,已注銷生產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65本。目前全省現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總計370本,其中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8本,生產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332本。
二、突出重點,嚴格標準,立足防范較大事故,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工作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我們進一步細化標準,制訂下發了6項頒證管理辦法和通知等文件,嚴格執行頒證程序,以頒證為契機,堅持“突出重點,嚴格標準,淘汰落后,立足防范較大事故,提升礦井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原則做好頒證工作,促進煤礦全面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一)突出水患重點。立足防范較大事故
針對福建煤礦水害突出的特點,頒證時,我們在保證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達標的基礎上,細化防治水標準,提高頒證準入門檻,把住水害治理關口。立足防范較大事故。首先把礦井水害調查論證作為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必備條件嚴格審查,凡是礦井水害專項調查不清,論證不充分、結論不明確,沒有配備探放水設備的煤礦,一律不予頒證。
一是要求各類煤礦企業“必須開展礦井水害普查工作,必須將礦井和周邊的老窯和采空區及積水情況調查清楚并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井上下對照圖,并建立水文地質檔案”。對水害調查不清或未建立水文地質檔案的煤礦,一律不予頒證。 二是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必須對礦井水害調查資料進行審查論證,確認礦井“水息調查清楚”。并由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查簽字、部門蓋章。對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論證不充分或結論不明確的煤礦,一律不予頒證。
三是水息調查材料必須經設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論證復審合格。對未經設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論證復審或論證復審不合格的煤礦,一律不予頒證。
四是嚴格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審查。規定煤礦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必須專題評價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水害危害程度,防治水機構、人員、措施和設備配備等,要求評價報告論證充分,評價結論準確、可靠。對安全現狀報告不全面、不充分或評價結論不準確、不可靠的礦井,一律不予頒證。
由于采取以上措施,提高了頒證標準和門檻,促使煤礦企業爭相加大加快安全投入,紛紛聘請安全管理和技術人員,認真開展礦井水患調查和防治水專項治理,積極改造、完善礦井排水等系統。有效消除了礦井水息,提高了礦井抗水災能力,極大的提升了礦井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二)堅決清理掛靠井(硐)口,淘汰落后生產能力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全年共實施監察354次,監察覆蓋率達到100%。監察出各類問題、隱患1216條,下達現場處理決定書178份,行政處罰決定書252份;對55起死亡事故進行了立案調查、取證工作,下達立案決定書55份,實施行政處罰273萬元,追究刑事責任8人。
全市生產礦井206個,于10月底前,全部完成了安全程度評估,煤礦安全程度類別為:A類49個,B類30個,C類90個,D類37個。
全市煤礦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55起,死亡61人,百萬噸死亡率4.0。其中國有重點煤礦13起,死亡13人,百萬噸死亡率2.2;鄉鎮煤礦42起,死亡48人,百萬噸死亡率5.2(房山區40起,46人,百萬噸死亡率5.8;門頭溝區2起,2人,百萬噸死亡率1.7)。
二、以建立煤礦安全長效機制為目標,重點開展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學習先進經驗,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為盡快掌握監察工作的重點,成立之初,對河北省局及邯鄲、邢臺兩個辦事處、井陘站和山西朔州站的煤礦安全監察工作進行了全面的學習考察。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北京市煤礦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煤礦重大隱患責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基礎性文件。制定了《安全監察責任制》、《安全監察員工作日志填寫規定》等24項內部工作制度。
2、堅決貫徹《安全生產法》,積極開展煤礦安全監察工作。
針對北京地區煤礦的特點,重點抓好礦井“一通三防”的監察工作。以事故監察為突破口,加大對事故礦井的監察和行政處罰力度,通過對事故的查處,一方面引起了煤礦企業對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全社會對安全工作的關注。
針對“非典”期間煤礦事故上升這一突出問題,辦事處到重點鄉鎮、重點產煤村分別召開了6次由鄉鎮主管領導、村干部和礦長參加的座談會,研究討論煤礦安全工作。
3、積極開展安全培訓和宣傳教育。
目前,已建立二級培訓機構一家、三級培訓機構三家,四級培訓機構二十家。完成本年度鄉鎮煤礦礦長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共考核鄉鎮煤礦礦長362名;考核煤礦安全管理及特種作業人員5500余名。
今年是實施《安全生產法》的第一年,我們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編制了《北京煤礦安全監察法律法規文件匯編》、《煤礦職工安全常識》,印制兩萬余冊,發到各產煤區、鄉(鎮)、村及煤礦職工手中,進一步營造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氛圍。
4、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任務急,工作量大,我們及時出臺了評估標準,并組織房山、門頭溝區煤炭主管部門、評估機構進行認真學習,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確保評估工作按時完成。通過評估實現了減少事故隱患,提高了煤礦企業主要經營者對安全工作的重視程度,加快了煤礦企業引進人才和引進技術的步伐,促進煤礦企業和管理部門自我找差距,改進不足,提高了責任意識。
5、初步建立了北京礦山救援體系。
為了進一步推進北京礦山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提高救援工作質量和效果,本著優化配置,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礦山救護力量的原則,對原有的礦山救護資源進行整合,組織起草了《關于建立北京礦山救援指揮中心的調研報告》和《北京市礦山救援工作實施辦法》等文件。牽頭組織北京昊華公司礦山救護隊與房山、門頭溝區各產煤鄉鎮分別簽訂了救護協議,這標志著北京市煤礦救護體系已經形成,并正常運轉。
6、始終注意抓好隊伍建設。
北京辦事處共有工作人員17名,其中:煤礦安全監察人員13名,工勤人員4名。我們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全面推進監察隊伍的思想、作風和組織建設,辦事處黨組先后印發了《關于加強辦事處隊伍建設的意見》、《安全生產監管煤礦安全監察廉政手冊》等文件、書籍,發給全體工作人員。為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水平,我們在全體工作人員中開展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學習活動。以學習《安全生產法》為主線,同時有針對性地加強了對《礦山安全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專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
10月份以來,在房山、門頭溝區分別召開了由區煤礦安全管理部門、鄉鎮村負責人以及重點煤礦礦長參加的座談會,辦事處主要領導和紀檢干部參加了會議,虛心聽取了大家對我們一年來監察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20*年的工作重點
繼續貫徹國家局黨組提出的抓好“三件大事”、構建“六個支撐體系”、推進“五項創新”的要求,以建立安全工作長效機制為目標,以落實《安全生產法》為主線,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依法行政,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政治學習,搞好自身隊伍的勤政廉政建設。監察人員在不同程度上遇到礦主金錢方面的誘惑,在執法工作中,如何長期保持清正廉潔,是我們時時刻刻都要高度警惕的一個重要問題,一方面要加強廉政教育,更重要的是提高全體煤礦安全監察人員防腐的自覺性。
2、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突出三個監察重點,加大執法力度。
我國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視也充分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說到底就是要以人為本,這是所有煤礦安全監管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但是我國現行的煤礦安全監管過度依賴行政機構,但是上下級政府之間的矛盾對于煤礦安全監管帶來諸多不便。其實在當前的安全監管體系下我們沒有重視到礦工和煤礦企業的工會這兩個第三方監管力量。礦工是煤礦生產的主體,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關鍵,也是我國煤礦安全監管機制的漏洞。目前我國并沒有賦予礦工們足夠的權力,最可怕的是,即便礦工對井下情況提出質疑,甚至知道事故即將發生也沒有權利拒絕下井。工會在我國的煤礦企業也沒有起到相應的作用,其僅僅是一個行政部門,企業管理層直接任命工會工作人員,這樣一來他們就只會對企業領導負責,當企業和員工發生沖突時本應站在員工一方的工會卻要維護企業的利益。
1.2有關煤礦安全監管的法律不完善
近年來,我國一直的在不斷的完善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同時出臺了許多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也已建立了包括勞動法、行業專門法律和行政許可法等一套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對于安全監管這個區域的法律有待完善。《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要向大中型煤礦企業派駐安全監察機構,這就使小型煤礦這成為一塊盲區,失去了對其的監督,很容易造成小型煤礦事故頻發。其實小型煤礦資金少,效益低,跟容易為了最大利益而無視安全生產,因此,對于小型煤礦更應該派駐安全生產監察員。還有,在對各級安全監督機構的組建上是靠各省自行解決安全執法機構的建設問題,國家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這就很容易造成責任分工不明確,而且有些省份將煤監局和煤炭局合并,一個是國家監察部門,一個是地方煤炭部門,兩個單位本應相互監督,合署辦公就不能起到監管作用。我國的大部分關于煤礦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都只注重于煤礦的正常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管,而忽略了煤礦職業危害監管。采煤礦屬于高危職業,不僅是其本身易發生事故,還有在煤礦生產中的產生噪聲、粉塵和有害氣體等都會嚴重危害煤礦工人的身心健康,已成為煤礦員工健康安全的“隱形殺手”。對于這方面的疏忽也違背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1.3監管力量嚴重不足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煤礦需求量日益增長,煤礦企業數量也隨之不斷增多,煤礦安全監管任務也日趨繁重。但是我國的煤礦安全監管系統長期的反復調整,又由于煤礦安全監管責任重大,使得部分地區的相關部門相互推脫,不愿承擔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導致現有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人員少,規格低。監管力量的嚴重不足必然會導致監管力度的降低,進而引發安全事故,使得監管人員變成了安全事故的“消防員”,哪里有事故就去哪里,不能做到盡早發現、提前預防。
一、明確煤礦安全監察、監管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實際情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能,主要職責是: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和礦長安全資格、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工作;負責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
地方煤礦安全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對本地區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并組織復查;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上述職責,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及其職責做出具體規定。
二、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協調工作機制。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協調行動,建立工作通報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時通報行政執法情況及有關資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頒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工作中聽取地方相關部門的意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商解決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杜絕重復執法和“一事兩罰”,努力提高執法效率。具體辦法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當地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三、加強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檢查指導。為保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協助地方搞好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煤礦安全法律法規、標準情況;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情況;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情況;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復查情況;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根據檢查的情況,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