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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9-06 09: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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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

篇1

我國正處于基礎設施建設的加快時期,國家對高速公路建設的投資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交通運輸業發揮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尤其是作為交通運輸主動脈的高速公路,更是迅猛發展,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1-2]。此外,高速公路作為收費還貸的新型服務性行業,而高速公路營運管理的總目標則是追求高速公路能通暢、安全、快捷動作,核心目標為使用者提供優質服務,以爭取獲得更高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所以本文將簡要分析當前高速公路經濟管理體制的現狀需求,據此來重點探討高速公路管理的具體措施,以加強高速公路營運管理工作力度,充分挖掘高速公路的“高速”潛能,從而增強整體效率,進一步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

1 經濟管理體制實施的現狀需求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迎合當前的市場經濟體制,有必要建立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運輸市場,并積極朝著法制化、系統化的方向完善市場機制,這也是當前及今后工作的一項重任。以下將簡要分析高速公路經濟管理體制實施的必要性:(1)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客觀需要。只要是社會化大生產基礎上的商品經濟,無論其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還是私有制,都必然要求實行市場經濟體制,這是因為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生產社會化程度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的必然產物,而交通運輸市場經濟符合了這一特點。所以,交通運輸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是現代生產力高度社會化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2)保證國有資產安全的需要。當前我國的公路,不管處于何種管理形態,或投資主體是誰、經營管理主體是誰,公路資產所有權均屬國家所有,這同樣適用于高速公路。所以依法對高速公路國有資產實施有效地管理,是政府作為資產所有者角色所擁有的權利與必盡的義務;(3)保障公眾出行利益的需要。我國高速公路本身具備的網絡性、外部性及公益性等屬性決定的它是準公共產品,且是具有非競爭性和排他性的典型的準公共產品,這是它本身的屬性,與選擇的管理模式沒有關系。

2 高速公路經濟管理的具體措施

由上述可見,在當前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階段,高速公路經濟管理體制本身的屬性及特點,使得其建立及完善成為當前及今后交通運輸業建設項目中一個十分重要的任務,以下將就高速公路管理的具體措施進一步論述。

2.1 成本管理與控制要加強

其施工項目增效節支的效果很大程度受施工過程中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決定,整體上主要管理控制好兩方面的成本,即高速公路施工項目成本費用的預測與計劃和公路工程成本費用的控制與核算。(1)高速公路施工項目成本費用的預測與計劃:施工項目應嚴格把控好兩點,即“預算成本和計劃成本”,如預算成本中,須有完善的定額資料,嚴格按根據工程施工圖和《公路工程預算定額》編制計算;而計劃成本,即指項目經理部依據計劃期內的相關資料,在實際成本發生前預先編制出材料成本、人工費成本、管理費用成本、機械設備成本、臨時工程費用成本這一系列內容的控制計劃。所以在管理控制中,應每一個子項目的施工,都應選擇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材料供應商,制定好該項目的成本計劃。總之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更要嚴格按照成本計劃進行控制和核算,如材料費的控制做到。(2)公路工程成本費用的控制與核算:相關管理部門應意識到事后分析為成本控制工作的進一步執行,可謂為下一個循環事前控制科學預測的開始。整體上,要在堅持每個施工項目都實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及時檢查成本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并適當進行修正、補充,找出成本升降的主客觀因素,從而制定下步降低成本的具體措施;同時,通過成本核算,為企業經營、施工技術及施工生產提供可靠的成本報告和相關資料,促進項目完善管理,不斷提高技術,這樣成本將得到進一步降低,最終達到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益的目標。

2.2 法律措施

這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立法和執法。(1)立法方面。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而發達國家有著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機制,這也是其高速公路之所以能管理有序、健康發展的主要原因。而我國高速公路發展速度和規模與其比較之下,就顯得較滯后,尤其是沒有體現出高速公路應有的高效運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存在著高速公路投資、普通公路管理的這樣一個普遍現狀,所以加快我國高速公路法制建設與管理刻不容緩。而發達國家的管理高速公路成功的例證,更表明立法是建立科學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體制的需求,更是高速公路健康發展的保證,所以我國應積極推進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不斷民革及完善,更要明確人們在高速公路交通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使高速公路建設及管理早日實現科學化、法制化,真正落實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2)執法方面。當前,高速公路發展深受高速公路執法主體繁多、效率低這樣的因素阻礙,所以執法問題日漸成為管理體制改革中的一個重點。所以當局要重視解決好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體制問題,尤其是行政執法管理體制問題,有必要明確公安部門和交通部門職責分工,應建立“高效、精簡、統一”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體制,還應實行綜合執法,統一調度高速公路的各種力量和管理資源,避免政出多門、多頭處罰,以形成快速反應能力;同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配置先進的管理設施和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統,以提高路政執法效率,減少交通事故,從而做好維護高速公路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2.3 經濟與行政手段

由政府出面對市場進行干預,組織建設和管理高速公路,來承擔起提供這種公共產品的責任,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務,賦予特定企業的壟斷經營權。就是所謂的,允許企業壟斷經營某條高速公路,但國家同時也要對其進行治理,而這就是以特許經營為特征的微觀規制的一種治理方式。但值得一提的是,高速公路的經營主體也應為以非營利性的特許經營機構為主要形態,同時政府和高速公路特許經營企業之間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一定要合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盡可能將合同成為規制合理、激勵適當的激勵合同。這樣政府對高速公路經營的規制,既符合了高速公路運營發展的規律,又同時體現了政府宏觀經濟的目標要求[3]。

3 結語

篇2

立法效果評估就是由立法機關專門委員會、有關政府部門、人大代表、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機構和個人對現行立法在實施中的效果進行分析評估,最終形成評估報告報立法機關,然后再由立法機關針對立法缺陷及時加以矯正和彌補。近兩年,地方立法機關相繼啟動立法效果評估工作:2004年,云南省人大常委會選擇郵政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條例這3件地方性法規,開展了以“透過實踐看得失”為主題的“立法回頭看”活動;今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對兩年前制定出臺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實施情況和社會效果進行全面調查評估;日前,《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的立法效果評估工作正在有序進行,對它的評估工作將持續到年底。以上立法效果評估的啟動與實踐對推進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和立法過程的健全完善,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我們知道,立法的目的在于通過實施法律,有效地約束和規范社會生活。因此,法律實施的效果是檢驗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學性、是否被公眾普遍遵守和認可、法律本身及實施環境是否存在問題的基本標準。我國現行立法制度一直高度重視立法后的檢查監督制度,比如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有權對立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立法監督制度,以及立法機關經常進行的執法檢查制度等等。但它們關注的都是立法后法律實施狀況的某一個方面,并不是對某部法律法規從制定到實施各個環節的綜合總結評價。通過立法效果評估,全面、系統、客觀地掌握法律實施情況,即對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的立法效果評估,至今還是一個法律空白。據報道,上海市人大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上海共有180多部地方性法規,但一直沒有做過立法后評估,成為“以往立法中比較忽略的一塊”。如今,立法效果評估的啟動將有助于完善立法環節,提高立法質量,填補立法評估制度空白,從理論到實踐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其次,立法效果評估是促進立法觀念轉變的一項具體措施。自覺擺正位置,主動查找問題,讓執法者和人民群眾給立法工作者提意見,從而總結立法工作經驗,檢驗立法工作得失,并深化對科學發展觀、群眾觀、實踐觀的認識,強化為民立法、立法為民的思想,這對提高立法工作的針對性、可操作性都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事物發展規律告訴我們,任何一部法律法規都不可能天衣無縫一勞永逸,隨著立法背景時過境遷和法律實施外部條件不斷改變,不少問題與不足在長期的法治實踐中必然會暴露出來。沒有法治至上的決心誠意,恐怕是不敢貿然評估的。從此意義講,以上三地人大的立法效果評估也體現了立法機關實事求是的務實態度和自我否定的可貴膽識。

再次,立法效果評估以實證調查為基礎,可為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提供實踐依據。任何時候立法本身都不是目的,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實施法律,在于使法律符合民意,在于法律法規能夠有效地約束和規范社會生活。因此,法律實施的效果是檢驗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學性、是否被公眾普遍遵守和認可、法律本身及實施環境是否存在問題的基本標準。而這些情況必須通過“立法后評估”才能夠全面、系統、客觀地掌握,即立法效果評估能夠對諸如法律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維護了公平正義、是否保障了人權秩序、是否產生了應有效益、是否需要廢除抑或繼續保留完善之類問題作出回答。立法機關在此基礎上對產生偏差者進行糾偏矯正,對出現漏洞者打上“補丁”,對不夠周全者進行修訂完善,對不合時宜者及時撤銷廢止,以便有針對性地改進地方立法工作,同時還能夠進一步分析取得成效的原因,從而總結出立法工作中帶有規律性的成功經驗,從而實現依法治國的與時俱進。

篇3

本世紀初,黑龍江省從實施可持續發展、富民強省的戰略高度,對生態省的建設進行了全面規劃和布署,制訂了《黑龍江省生態省建設規劃大綱》,2001年8月,該綱要通過國家論證,是繼海南、吉林之后,國家批準的第三個生態建設試點省份。

黑龍江省各級政府對生態省建設高度重視,自第八次黨代會確定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以來,先后出臺了有關生態省建設的政策法規。如《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全省林業生態工程規劃》、《全省生態農業建設規劃綱要》等規劃。黑龍江省人大及常委會先后頒布了《黑龍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2000年)等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加之在此之前頒布的《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1994年)、《黑龍江省學校環境保護條例》(1999年)。

所有這些政策、法規、規章、條例的制定,初步形成了生態省建設的政策法規體系,為建設生態省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證和法制保障,使得生態省的建設沿著法制的軌道正確而有序的運行。

二、黑龍江生態省建設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黑龍江生態省建設的立法雖已初步形成體系,但從總體上講現有的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基本上是根據國家的立法范式制定的,缺少與地方特點的結合,尤其缺少一部生態省建設的綜合性法規,與生態省法制建設的要求還有較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立法理念上存在的問題

生態省的建設離不開人的實際參與,因此在制定生態省建設的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充分考慮并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但在現有的政策法規中,立法偏重事后規范和制裁,不注重事前的規范和調整。大多以禁止性規定為主,而以獎勵或激勵等正面引導的政策基本不存在。同時,在立法理念上只注重對資源與環境破壞行為的處罰,對治理、恢復和積極建設的立法不夠;理論基礎薄弱,行政色彩較濃,立法內容相對單一。

2、在立法實踐方面存在的問題

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論研究,使得立法實踐出現了一些不可避免的實際問題。如從狹義上看:生態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中系統結構不完整,一些領域存在立法空白,有的法規、規章的某些條款已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需要,亟待修改完善;又如系統結構不合理,有的制度相互間未能很好地配合,一些配套的法規或規章的制定工作沒有及時跟上時代的發展,應盡快加以制定。

3、在立法技術方面存在的問題

關于生態省建設的立法,大多是針對生態環境所涉及的相關類別而制定的相關保護條例。很多條例、規章從立法技術上看,制定得粗而不細,很多內容只是做了大體的規定,而沒有進行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很多內容制定得比較抽象,針對性不強,操作起來無所適從。這樣使得有些法規、規章的制定,不能很好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需要有關立法部門作進一步的完善和修改。

4、缺少生態省建設的綜合立法

我省制定的關于生態省建設的立法大多以零散單行的法規居多,主要是結合本土的生態環境現狀,尤其是生態環境中容易出現問題的領域,大都根據國家的立法范式制定了符合本省發展的具有地方特點的相關保護條例,這些條例的制定,對于黑龍江省生態環境的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就生態省的建設而言,其是一個系統而全面的工程,單項法規只能對某一個方面起到保護和規范的作用,但對于其他方面就無能為力了,因此,加快制定我省生態省建設的綜合立法,就頗顯重要,它將使政策、規劃和行為規范化、具體化和制度化,使得生態省的建設更加有條不紊的進行。

三、黑龍江生態省建設的立法完善

生態省的建設是個系統而又全面的工程,它涉及到全省的方方面面,各行各業,其所存在的問題也受地區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的影響,雖然國家制定的許多法律法規都在原則上進行了統一的規定。但就本省情況而言,我們還應因地制宜的制定適合本省發展的法規規范,并對生態省建設的立法工作做進一步完善,確保將生態省的建設落實到實處。

(一)制定《黑龍江生態省建設條例》

針對生態省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些許問題,筆者認為,我省應盡快制定生態省建設的綜合立法,將現有的政策性文件上升至規范性法律文件,使其更好的發揮指導性作用,切實將生態省建設的原則和制度落到實處。因此,應該由黑龍江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高于其他地方規章法規效力的綜合立法――《黑龍江生態省建設條例》,使其成為我省生態省建設的根本法統領全局,指導生態省的建設沿著高效、有序的軌道穩步進行。筆者設想的《黑龍江生態省建設條例》基本框架應該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第一章總則

主要規定生態省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指導思想應是確立生態省建設的基本原則、基本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措施的根本方針。基本原則應包括:可持續發展原則,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并舉的原則,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原則,突出區域特色與發揮資源、環境優勢的原則,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規劃與管理

主要規定規劃范圍、報批程序、管理機構、管理權限和管理范圍等。明確生態省建設政府規劃的范圍以及各級政府進行進一步規劃所要報批的程序,設立專門的部門進行研究管理生態省建設事宜,減少因多方管理造成的諸多不便與相互推諉,并明確該部門的權限及職責范圍。

第三章權利與義務

主要規定行為主體及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只有雙方明確了其權利與義務,才能使其更好的履行自身的職責。生態省的建設是以政府為主導,各方積極參與的行為,其應是在政府統一規劃指導下進行的全省范圍內的工程。因此,政府應為行為主體,具有統一協調、布局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法規的權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全省范圍內的公民應為行為相對人,做好建設生態省,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第四章保障機制和措施

主要是設立生態省建設的保障機制與具體措施,保障條例的順利進行。如設立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等機制,制定人才激勵、生態教育、公眾參與監督、行政獎勵等具體措施,促使生態省的建設由被動式管理向主動式管理轉變。

第五章法律責任

主要界定違反本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應根據違法的不同程度給予相應的懲罰措施。如:對于較輕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等懲罰措施;對于嚴重的違法行為除給予較大數額罰款的同時或行政拘留。

第六章 法律監督

主要明確法律監督主體及其職責。我國的法律監督通常是被在廣義上使用的,它包括國家機關的監督和社會力量的監督兩部分。國家機關的監督是指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力量監督是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人民群眾以及新聞媒體等的監督。生態省的建設離不開法律監督,就是要發揮上述力量監察和督導生態省法治建設和實現的作用,特別是監督政府是否嚴格貫徹執行生態保護法律規范,認真履行生態保護職責,監督司法機關是否依法嚴格懲罰破壞生態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主要界定本法的生效時間以及解釋權益等內容。

(二)健全完善與生態省建設有關的制度

1、建立生態補償制度

完善生態補償對于整個生態保護和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通過調整生態環境保護涉及各方環境利益背后的經濟利益關系,實現“保護者受益、破壞者受罰、受益者付費”的原則,建立保護生態環境的經濟激勵機制。一方面使得政府對因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使生態調節功能得以維護、增值而導致發展機會的喪失、以及經濟利益損失的居民,予以補償。

2、完善生態農業方面的相關制度

我省是農業大省,發展生態農業對于我省富省強省具有重要的意義,是生態省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加大對生態農業方面的立法力度,不斷健全完善相關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我省現有《黑龍江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和《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管理條例》,條例中已對農業環境及發展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但還有一些不足之處亟待加以補充。

篇4

一、 稅收行政的概述

稅收是一個非常熟悉的字眼。稅收作為國家一項基本職能,作為國家調節國民收入分配的一項重要措施,作為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管理的重要方式,在整個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稅收行政則是對稅收在現實社會的一個全面運用。我們可以給稅收行政一個這樣的定義:稅收行政,是稅務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行使職權在稅收立法、稅收執法和稅收司法領域對稅收法律關系相對人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和救濟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二、稅收行政的現狀

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行政作為稅法實施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我國的現實情況不容樂觀。具體問題如下:

1.我國目前稅收法律體系整體立法層次較低,憲法只對稅收做了原則性規定,在稅法中除稅收征管法、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是由法律規定外,其他一些重要的流轉稅法等都由行政規章和部委規章加以規定。由于立法層次較低,大量的法律解釋應運而生,但這些解釋往往與立法精神存在沖突或不連貫,以上這些問題,使稅收行政執法過程中經常遭遇無法可依的尷尬,也嚴重影響著稅法本身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2.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體制或人為因素,出現一些極端現象,或者是稅收不到位;或是重實體、輕程序;或是重本部門利益,輕法律義務;這些稅收不規范的行為,最終傷害納稅人的合法利益,導致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信任危機,更損害到國家的利益。另一個方面是納稅人的法律意識薄弱,有一部分納稅人逃稅、漏稅。

3.缺乏有效的稅收行政救濟,當出現一系列的稅收問題時,稅收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三、稅收行政的發展和完善

基于以上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發展和完善:

1.構建完備的稅法體系。

(1)盡快出臺稅收基本法,將其作為稅收的母法。并在基本法中明確規定其立法宗旨、稅務機關的職權和責任、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稅務糾紛的解決和救濟途徑等,并切實將有關規予以實施,使稅收工作有法可依。

(2)健全我國多層次的稅法體系,在不違背憲法和稅收基本法的前提下,還要按照國務院頒布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稅務總局通過的《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規范稅務部門規章的制定程序,保證稅收立法體系的完整性、協調性。

2.加強稅收行政執法,明確稅務機關不僅僅是經濟的管理機關,更是稅法的執行機關,還要強化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真正實現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

(1)納稅機關完成強制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的轉變。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對與納稅有關的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規定納稅服務的定義,所謂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行使權利的過程中,為納稅人提供規范、全面便捷、經濟的各項服務措施的總稱。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服務型稅務行政已經在成長完善之中,但有史以來我國行政機關的“官本位”思想比較嚴重。如何做好這個轉變不是輕而易舉的事情。針對這樣的現實,我們不光要提出服務型稅務行政的口號,更要切實的將服務型的具體標準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這樣口號才會更快的變成現實。

(2)完善稅收法律程序,因為沒有健全的程序,公正和效率就沒有保障。我國目前還普遍存在著執法程序不規范、超越權限、主要證據不足等問題。在稅收執法的過程中就是要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就是要嚴格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辦事,就是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來處理好實體與程序的關系,充分重視程序的作用與程序制度的建設。確立稅收程序公示原則,做到稅收透明化,使納稅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納稅。還要健全聽證制度、復議制度等。

3.納稅人一方應當積極守法。對于納稅人應該積極學習稅法知識,了解自己正當的權利和義務,熟知相關政策和制度。不要曲解納稅申報制度,樹立“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思想,加大對不按期申報、未申報等稅收違法違章行為處罰力度,健全偷逃稅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當然稅務機關也要搞好優質服務,加大宣傳力度,使稅法得以普及。

4.健全稅務行政司法,提高稅法監督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以保障稅務監督的有效性。當出現稅務糾紛是,法律應當能夠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利益,使目前明顯傾向于稅務機關的現象得到改觀。具體措施如下:

(1)明確納稅人必須繳納的稅種和稅款額度,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納稅人可以以此作為理由和法律依據,稅務機關不得強行征收;這樣可以有利的防范和禁止亂收費現象的泛濫。

(2)對應現實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地位不對等的情況,應當建立稅務機關舉證責任制度,即稅務案件訴訟中稅務機關負擔舉證責任,相對人不需要舉證。

四、結語

認識稅收行政的現狀,發展和完善稅收行政是一個富有挑戰性和具有重大價值的課題。在此過程中需要我們將國外的先進稅收模式和制度進行本土化,將有關設想具體到法律規定和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當中,并注重營造一種團結合作的文化氛圍,依靠國家機關、納稅人和社會全體的成員的努力,使我國的行政稅收趨向法治化、科學化和人文化的軌道。

參考文獻:

篇5

(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

財產權要求主體明確,即便是共有,也要求要有明確的主體。主體不明確,直接導致法律關系模糊,權利責任不清,造成剪不斷理還亂的混亂局面。比如“農村集體”這個概念,“農村集體”由誰來行使權利?是村委會還是本村農民整體?現實的做法是由村委會代表“農村集體”行使主體權利,但很少承擔責任。這樣的機制直接導致在城鎮化進程中,本應作為農民的既得利益,卻被鄉、鎮、村組織侵占。我國農村集體所有權主體的不明確,是立法上的缺失和法律解釋的模糊是造成的。

(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不完整

土地權益作為物權的一種,享有絕對權力的主體只有國家和集體兩種,而廣大農民和市民只享有土地權益中的用益物權,而沒有處分權。即用益物權人對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等。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的不完整,直接導致集體土地流轉機制不暢通。作為財產權的一種,沒有處分權的物權直接導致財產性收入偏低,這也是城鄉二元制體制帶來的弊端。

(三)土地征收和補償制度不完備

現行法律體系框架下,國家作為土地征收唯一權利人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征地權力過于集中,征地目的過于寬泛,征地程序不夠嚴謹,征地范圍過于寬松,征地監督缺乏機制,特別是征收補償標準沒有隨著國民經濟發展而適時調整,標準明顯偏低,加之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不到位,導致社會矛盾累積甚至激化,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特定個人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犧牲,就應該給予他們公平合理的補償。在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僅僅按土地生產性收益對被征地農民進行經濟補償,是一種不完全補償,明顯有失公平,這是直接導致農民財產性收入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嚴謹

我國人口眾多而土地資源有限,農村土地中耕地面積已經不能再觸及底線,城市建設用地越來越少,而地方各級政府出于對GDP的片面追求,屢屢超常規征用土地,甚至是耕地,造成土地流失嚴重。土地大部分被開發成房地產和工業園,造成GDP增長結構問題和“土地財政”依賴兩個難題。而在新農村建設中,分散的宅基地管理與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相背道而馳,且農村宅基地房由于沒有完全產權而不能自由轉讓,這也是直接導致農民財產性收入缺少渠道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農村土地流轉機制不配套

土地流轉即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農戶在保留承租權的前提下將土地權益中的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民或經濟組織,從中收取適當流轉費用而實現土地財產性收入的一種契約。目前,我國農村青壯年大多外出務工,農村家庭有效勞動力減少,大量土地閑置甚至拋荒,加之閑置的未利用建設用地,造成土地利用率較低。針對上述問題,如何建立一套土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的法律機制,解決土地權益調整相關問題,為農業發展注入新的動力,為新型城鎮化進程掃清障礙已經迫在眉睫。

二、土地權益之法律調整原則

“有效益的增長、有質量的城鎮化、有節奏的改革”預計將成為下一階段中國經濟的三條關鍵線索;則有望成為連接這三條線索的重要切入點。歷史經驗表明,有什么樣的土地條件,就會有什么樣的增長方式,也就相應有什么樣的城鎮化模式。[2]我們有理由相信,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土地權益調整應由法律手段主導,運用法律手段調整土地權益關系需要確立基本原則。

(一)土地權益法定原則

土地權益應該由法律明文規定。我國立法中應規定與土地相關的各種所有權及其權益,特別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其權益。這是運用法律對土地權益進行調整的基礎和首要原則。

(二)土地權益共享原則

該原則是指對土地權益收益的分配應當綜合考慮國家、集體、個人等多方主體的利益,實現收益的普遍與合理分享,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價值的體現。在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土地作為推動這一進程的重要因素,確立土地權益共同分享的原則意義重大。

三、土地權益之法律調整方法

土地權益法律關系是指市場主體之間對土地及土地權益的實現與分配在法律層面的各種關系之總和。現行調整土地權益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中的土地相關規定。從法律層面來講,對于土地權益調整有民事、行政、經濟、刑事等方法。

(一)土地權益之民法調整

民法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針對的是平等主體。土地權益本身是一種財產權,民法調整土地權益主要是通過確認財產權來保護土地權益主體的。但由于土地權益各主體地位的不對等,特別是個人土地權益的不完整性,導致民法調整土地權益能力有限。

(二)土地權益之行政法調整

行政法律關系圍繞行政職權行使過程展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廣泛存在容易侵犯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和造成相同案件,不同裁量的不公平現象。而抽象行政行為要先經行政復議才可訴訟的制度設計,為行政相對人維護權益增加了難度。比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非經國家立法調整,其標準是不會輕易改變的。很明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弱勢,而行政法調整土地權益只能是一種通過限制公權而保護私權的一種土地權益保護方法。

(三)土地權益之刑法調整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刑法調整土地權益法律關系只針對土地相關犯罪行為,體現在打擊土地相關犯罪上,從某種角度講,刑事方法是一種事后懲戒的土地權益保護方法。

(四)土地權益之經濟法調整

經濟法強調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機制相結合,注重經濟權益的保護和經濟利益的總體平衡。事實上,土地權益關系的核心就是收益權,即土地權利主體對土地產生的利益參與分配并受益的權利。由于土地是我國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基本生活保障,且流轉途徑有限,加之農村社會保障功能的覆蓋面不足,導致農民對土地的依賴度過高,已經嚴重影響到土地有序流轉,進而影響新型城鎮化進程。如何在土地流轉和土地權益保護二者之間找到平衡點,也就是國家在協調土地流轉過程中如何宏觀調控以及制定好相關保障機制,為深化掃清障礙。綜上所述,土地權益之法律調整是一個系統工程,要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各部門要盡職盡責,特別是土地執法部門,要管好土地,依法管地。在立法技術、執法過程和法律監督各環節創新機制,確保土地權益在法律層面的全面調整。

四、完善土地權益之法律調整相關措施

時至今日,距離農村家庭承包制改革已經30多年了,城鄉差距正在逐漸拉大,為了讓廣大農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使農民與城市居民權利平等,對城鄉二元體制進行實質性的改革都是必需的。在十召開以后,首要的、具有關鍵性意義的體制改革無疑是城鄉一體化的改革,其中包括城鎮化的推行、土地確權、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戶籍一元化等等改革與發展措施。這是關系到“以人為本”原則得以貫徹的大事,也是確保農民分享包括土地權益在內的改革紅利的大事。

(一)完善土地確權,加強土地管理

調整土地權益,必須保護好農民的土地權益:首先在立法層面,要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歸屬,給權要給的完整,確權要確的及時。不完整的財產權在對抗第三方時終會顯得蒼白無力,不完整的財產權在享受權益時也會大打折扣。其次盡快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證證書制度,由國家正式進行確權,用制度的落實彌補法律的模糊,讓農民親自掌控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侵占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具體措施如下:1.借全國經濟普查之機,搞清土地現狀,為土地立法提供數據支撐;2.確認發放農村房屋房產證和宅基地使用權證,為農村房產流通掃清障礙,開通農民財產性收入主渠道。3.確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地,自留地,林地,山地,灘地等)使用權證,為土地有序流轉鋪平道路。

(二)調控土地流轉方向,實現土地有序流轉

土地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它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調控土地在一二級市場的流轉方向,遵循土地利用的社會利益本位,實現土地有序流轉,其意義不言而喻。遵照契約精神,按照合同原則,鼓勵農民有序流轉土地權利,集中優勢發展各類專業大戶或農村專業合作社等多種形式的規模化經營,真正做到農地農用,有序流轉。具體措施如下:1.優先向關系國計民生的農業生產專業大戶提供用地,確保農地農用。2.倡導農產品深加工公司加農戶的集約化生產模式,努力提高農業生產附加值,提高農民收入。3.國家有計劃對農村專業大戶和農村專業合作社提供資金支持和稅費減免,甚至是財政補貼,調動農業生產積極性。

(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確保土地合理使用

在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與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各種矛盾逐漸顯現:國家與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個人土地權益之間的矛盾;國家對土地宏觀調控與地方財政對土地依賴之間的矛盾;土地資源有限與土地資源浪費之間的矛盾;城鄉差距拉大與共享改革成果之間的矛盾。通過法律對土地權益的配置與調控,削弱政府對土地利用與收益的權力,賦予個人更多土地權益,優化產業結構,豐富經濟發展模式,集約化用地,提高土地使用率,在符合國家土地宏觀調控目標的基礎上,合理使用土地,逐步縮小城鄉差距,讓農民享有土地帶來的更多財產性收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成果。具體措施如下:1.土地管理部門應注重宏觀調控,重點控制用地方向,減少審批環節,間接提高用地效率。2.土地管理部門應注重事后監管,嚴厲打擊圈地行為和不按審批用地性質用地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讓土地不法者產生敬畏,不敢違法用地。

(四)調整土地收益分配,切實做到權益共享

十報告提出,“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怎樣提高農民的土地財產性收入,讓農村土地權益最大化,是的重要內容。當上述措施都還不足以保障這一目標實現時,就只有運用稅收這一宏觀經濟調節杠桿來調整土地權益分配。具體措施如下:1.針對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將農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體系之外,那么在利益分配的最后環節可創設土地增值收益補償稅來保障農民土地權益。2.開征房產稅,增強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以此來反哺新型城鎮化過程中的農民。

(五)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淡化土地養老模式

我國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模式單一,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家庭和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越來越弱。失地農民怎樣養老?他們為國民經濟發展付出了最寶貴的生產資料土地,理應由國家統籌納入社會養老保障體制一并解決這一社會問題。農村土地流轉機制要想加快,就必須通過各種途徑宣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引導農民積極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至2009年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來,截至2013年3月底,全國城鄉居民參保人數達到4.86億人,其中領取養老金的老年居民達到1.33億人,有12個省整合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定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13個省級和1572個縣級行政區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標準,全國月人均養老金水平78.6元,基金累計結余2504億元,其中個人賬戶基金累計結余2200億元。[3]就目前而言,規范農村養老保險金相關的運行機制,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是新型城鎮化建設和保障社會和諧所必須做到的。具體措施如下:1.降低個人繳存比例,努力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率。2.逐步統一城鎮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為經濟二元制破冰探索可行途徑。

篇6

會計法律責任是指會計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違反會計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這里所指的法律法規包括《會計法》、《證券法》、《公司法》、《保險法》、《所得稅法》、《獨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但是,目前我國現有的與會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尚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影響了會計法律責任的落實和追究。所以,研究和探討如何完善我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以《會計法》為基礎,對我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具體完善措施進行初步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一)《會計法》的不足之處

1、會計法律責任主體的規定不完善

《會計法》中雖然界定了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責任主體,但是在會計司法實踐中卻很難確定具體的單位負責人,造成法律責任也難以落實。根據《會計法》中的規定,董事長是公司制企業的會計法律責任主體,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總經理是企業的經營者,是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直接授意者,一旦出現會計違法行為卻由董事長承擔責任,有失偏頗。近年來,各個企業的“掛名”董事長盛行,他們在對企業的財務會計情況不能全面掌握,難以實現讓他們履行保證會計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的會計責任。

2、會計違法行為的標準界定不清晰

在《會計法》中第43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卻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沒有明確的給出定義,并且《會計法》中也沒有具體指出什么程度的會計違法行為會構成犯罪,這樣不僅會給會計違法單位以可趁之機,也會給司法機關在審判案件上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

3、缺乏對民事責任的規定

民事責任是與會計信息使用者利益息息相關的,但是卻在《會計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基本都是圍繞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進行規定的。這樣造成對民事責任的追究缺乏法律依據,致使不同的法院在判決案件賠償時缺乏權威性和統一性。

(二)《會計法》與相關法律制度存在不協調性

1、《會計法》與《刑法》不一致

雖然《刑法》針對現行的《會計法》實施制定了相應的修訂,但是仍有條款與《會計法》不一致。例如,對于單位負責人的定義不同,《會計法》第4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而《刑法》第160―162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進行刑事處罰。

2、《會計法》與相關經濟法律不一致

《會計法》與經濟法的不一致主要體現在執法標準上。《證券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與《會計法》中規定的會計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不一致,導致了執法機關的有法難依,同時也為違法單位逃避法律懲罰提供了操作空間。

二、完善我國會計法律責任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完善《會計法》的相關規定

1、對會計法律責任進行明確

我國立法機關應完善會計法律責任在《民法》、《刑法》中的相關規定,明確會計法律責任主體,加大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追究與懲治力度。具體做法如下:首先,《會計法》應明確規定董事長、監事、經理等主體的會計職責以及所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其次,加大會計違法的民事、刑事責任的追究力度。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民事賠償責任制度,對會計責任的標準、舉證、范圍、責任分擔及訴訟時效等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其有法可依,進而確定會計違法行為所應付出的經濟代價;再次,加強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為他們普及基本的財會知識,建立法制觀念,不斷完善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體系以提高管理水平。

2、明確界定會計違法的行為

界定會計違法行為主要是對虛假會計信息作出具體規定,這需要結合法律專業人員與會計專業人員共同的建議來制定統一的標準。另外,結合《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制定關于會計違法犯罪具體化、科學化的的衡量標準。

(二)協調《會計法》與相關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

《會計法》應為其他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提供會計專業相關方面的支持,其他法律法規則應在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法律執行以及法律程序上提供相關支持。另外,基于《會計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不協調性,筆者建議我國立法機關可以成立專門的起草委員會,對《會計法》與其他法律法中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規范和統一。

(三)建立健全會計監管制度

會計監管制度是防止會計信息失真、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會計工作有序開展的制度保障,同時也是洞察會計違法行為的必要手段。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會計監管制度:

1、落實會計監管責任制

為使政府監管部門能夠充分發揮對會計的監管作用,應當完善和落實會計監管責任制。首先要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實現會計信息共享,以有利于進行各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其次,充分調動社會組織的參與會計監管的積極性,對政府各監督部門的工作進行客觀、真實地評價和監督;再次,政府監管部門因其不按照規定履行監管職責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該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2、建立會計舉報制度

政府監管部門應該建立健全會計公開舉報制度,使會計的違法單位及其違法行為能夠得到社會的有效監督。如公布舉報電話、為舉報人保密、受理被舉報單位、舉報獎勵制度等。

3、建立重大會計事項報告制度

為了能讓政府監督部門及時、準確地掌握企業的會計情況,應要求企業在會計報表的附注說明處對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說明。一旦企業發生重大投融資活動、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資產處理、債務重組等事項,必須主動、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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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1

在市場經濟深入發展下,我國企業掀起了合并與重組浪潮,在企業合并與重組中,會涉及資金變動與其它財務問題,為了有效處理企業合并中的會計問題,保證企業資金與股權的順利轉接,應加強會計方法的正確應用,讓合并之后的企業能正常運行。

一、企業合并方法

企業合并所指的是2個或者2個以上企業,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合并成一個企業。企業合并方法概括起來有吸收合并、控股合并與新設合并。其中,吸收合并也稱之為兼并,所指的是企業通過股票發行、債券發行或現金支付等方法,獲取其他的企業;控股合并所指的是運用股票發行、債券發行或現金支付等方法,獲取其他企業部分或全部的表決權股份,而控股企業和被控股企業都保留法人資格,控股企業稱為母公司,被控股企業稱為子公司,當子母公司具有一定規模之后,就可稱之為企業集團;新設合并所指的是2個或者2個以上的企業聯合為一個新的企業,并用新企業股份與原企業股份進行交換,將原企業進行依法注銷。

二、企業合并中的會計處理方法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目前企業合并中的會計處理方法根據合并控制方式與控制對象不同,可分成同一控制與非同一控制兩種。

1.同一控制的會計方法

在同一控制下,被合并企業在1年及1年之上時間內,受到合并方與多個投資方的最終控制,合并方式通常是合并方把被合并方歸入合并方的集團內部,并由合并方給予同一控制,成為合并方的子公司,這種控制有唯一性與獨立性特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方法是權益合并法,權益結合法所指的是在合并當中,被合并方的賬目資金與現有債務給予統一合并,也包含被合并方的有關所得稅與商業信譽。同時,在合并當中,所出現的支付對價與實際入賬價值間的差額,并不會對合并之后的企業利潤核算報表產生影響。在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通常會采取吸收合并與控股合并兩類方法,不論何種合并方法,均應嚴格控制各種統計報表核算的周期。通常來說,合并現金流量表與合并利潤表的核算期限,均應從合并當期開始到合并日結束,不要超期核算。合并資產負債表當中的各負債與資產,均應按照賬面價值進行計算與核算,若出現合并雙方的會計核算方法不同,就應根據會計準則來調整,按調整之后的賬面價值進行計算與核算。在合并當中,若采取吸收合并方式進行,被合并方的負債與資產均歸入合并方的報表與賬戶之后,合并期間,合并方的比較報表就不用調整了。

2.非同一控制的會計方法

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不具有同一方控制狀況,在合并當中,所有參與企業的法人是相對獨立的,只是合并企業向被合并企業購買凈資產與股權的合并行為。在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實質上是資金與股權進行有限的轉移與合作,其投資方并非合并中的終端控制。在該控制下,不同企業合并所采取的是購買法,依據合并方式不同,在購買當日,按照雙方協議,購買方對被購買方的負債與資產狀況給予辨認,并核算滿足條件的負債項目與可辨認資產的準確數據。其會計計量方法可采取公允值來計量,讓滿足條件的負債、資產項目能準確歸入購買方的財務核算體系當中。對于企業合并前所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與商業信譽等,購買方實施資產與負債核算時,并不計算在其中。對被合并方的負債與資產狀況核算確認之后,賬面價值出現了暫時性的差異,可按企業會計準則對所得稅額度進行確認。

三、加強企業合并中會計方法完善的建議

1.加強權益結合法的應用限制

為防止權益結合法在企業合并中的濫用現象,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對權益結合法的應用進行限制,其具體措施如下:一是對權益結合法與購買法的關系進行明確,在會計方法進行選擇的時候,要依據經濟交易實質來實施,并對權益結合法與購買法的適用條件給予確定,保持權益結合法與購買法間的互斥關系,若合并當中,符合權益結合法條件則只能應用權益結合法,不能應用購買法,反之也如此;二是規定權益結合法應用的限制條件,從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企業合并中,依然允許使用同一控制中的權益結合法,因此,應借鑒一些國際慣例,加強權益結合法使用的限制,并對具體數量標準的限制條件進行確定。

2.加強公允價值的計量環境完善

在企業合并中,加強計量環境的完善,可有效確保會計方法應用的科學合理性,其具體措施如下:其一,構建合理的會計誠信體系,增強會計人員的思想道德水平,這需要營造和諧的會計誠信環境,讓失信者接受懲罰,讓守信者得到鼓勵,并構建完善的信用體系,加強會計審計者道德的約束性,使其誠信意識得以提高,同時,還應完善各法規制度,讓誠信建設擁有基本的法律法規制度給予保障;其二,加強行業評估的立法進程,在評估行業中,尚未有專門的法律,對評估業的規范發展產生了較大影響,為保證公允價值計量的準確性與合理性,需要擁有公正的評估立法方能解決,因此,加強評估立法進程的完善,對評估管理機制進行規范,以提高評估立法對公允價值計量的準確應用。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企業出現了合并與重組熱潮,在合并當中,合理選擇會計處理方法,是保證企業資產與股權順利轉移的重要基礎,并讓我國的會計逐步與國際準則相接軌,推動我國整體市場經濟的穩定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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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管理;重要性;措施;分析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工程建設項目紛紛上馬,但是,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和項目成本決定著工程項目是否能夠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粟永輝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三控制”分析》一文中提出:“建筑工程管理是應用科學中的一種,是提高生產效率,推動社會進步的有效手段,而作為建筑工程管理實施過程根本出發點和重要手段的三控制,即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和成本控制,越來越被行業人士看作是提高施工效率、保證工程質量、降低項目成本的核心管理思想”。因此,工程管理應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工程管理重要性分析

隨著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大量采用,工程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對工程管理的應用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與相對傳統的工程管理相比較,現階段的工程管理更加趨向于工程管理的標準化、科學化和信息化,同時對工程管理有效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設部2003 年頒布的 《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對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做了比較充分的闡述:“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是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是深化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調整經營結構,增強綜合實力,加快與國際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新形勢的必然要求;是貫徹黨的十六大關于‘走出去’的發展戰略,積極開拓國際承包市場,帶動我國技術、機電設備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進勞務輸出,提高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2 加強工程管理的重要措施

隨著建設工程國際化進程的加快,工程管理應用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為了更好地進行工程管理,有必要從分調動各方面的資源,充分發揮全體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在工程管理應用中,進一步加強對施工質量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對施工進度的管理力度,加強對工程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并且要能夠迅速發現在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有針對性地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規及各種管理實施細則,制定出一整套較為完善的工程管理體系和管理工具,用于指導工程建設的整個過程,客觀地估工程建設質量記錄,進一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2.1 加快立法進程,使工程管理管理實現有法可依。加快立法進程,使工程管理管理實現有法可依是我國工程管理應用科學、健康發展的首要措施。我國的工程管理應用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和不足,嚴重制約著工程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工程管理的無序狀態是主要原因,不能實現有法可依制約著我國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國的立法機關應當加快工程總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對工程管理的市場準入、管理標準、工程建設資質、工程人員管理、工程市場的管理、工程承包公司等方面的運作方式進行規范,使工程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并且,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工程市場和工程建設行為。

2.2 進行管理技術創新,為工程管理的科學應用提供技術支撐。進行管理技術創新,為工程管理的科學應用提供技術支撐是我國工程管理應用科學、健康發展的第二個措施。技術水平的高低決定著工程管理能否上水平。由于工程管理方面新技術的采用,決定著我國工程管理如果能夠上水平。就必須提高自動化控制程度,運用工程管理集成系統進行工程管理成為必須。

2.3 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是我國工程管理應用科學、健康發展的最為重要的措施。不能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是造成我國工程管理混亂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工程管理才會在應用上產生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工程管理各部門之間不能夠各司其職,分工合作,互相扯皮,互相牽制,職責不清問題經常出現。所以,必須以過程控制為手段、以計劃為基礎、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促進工程管理的全面順利進行。

3 總之,我國的工程管理由于在應用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制約著我國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致使工程管理水平低下。只要我們正視我國工程管理的實際情況,加快工程管理立法進程,進行管理技術創新,為工程管理的科學應用提供技術支撐,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大膽創新,迎頭趕上,我國的工程管理一定會走出國門,達到或接近世界工程管理的先進水平。

參考文獻

[1] 粟永輝.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三控制”分析[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0.

[2] 楊昌明.淺談工程管理的新理念[J].山西建筑,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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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作為共享經濟的一種,是國家“互聯網+”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方針的內容之一,雖然網約車僅是這個共享經濟中的一個縮影,卻也正發揮著其優勢,不斷地為社會提供更加便捷、實惠和個性化的服務。當然,其弊端不可忽視,但這并不是拒絕此類服務的理由。探索建立完善的準入制度,讓符合條件的市場參與者進入市場,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將資質不足者拒之門外,這將成為平衡創新與安全的第一步。

我們將以《天津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為例,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并對我國網約車立法規制提出完善建議:

一、網約車監管方向:不與共享經濟偏離。

共享經濟,一般認為是指擁有閑置資源的機構或個人有償讓渡資源使用權給他人,讓渡者獲取回報,分享者利用分享他人的閑置資源創造價值。網約車的出現,大大提升了車輛使用效率,也減少了乘客等待的時間和用車成本,是“互聯網+”在客運領域的具體應用,是共享經濟的體現。

包括國務院交通運輸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將網約車歸入出租汽車范疇,各地的具體實施辦法相繼出臺,細化了實施網約車經營者的許可制度、設定經營者準入條件,以及車輛標準、駕駛員許可條件等。但是,如果套用固有的傳統出租汽車監管路徑,必定會阻礙網約車的發展。從這些規范性文件的立意可看出,交通部等對網約車這一新興事物和商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僅做到了表面支持,實則仍是堅持傳統的管制思路,似乎是要將諸如此類新事物都必須納入政府的監管才能取得良性發展,才能更好發揮其優勢。把網約車等同于傳統出租汽車采取類似的管控手段必然要求網約車平臺、車輛、駕駛員都必須取得出租汽車特許經營資質,這樣就會大幅度的增加了整個行業的運營成本和政府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這些規范性文件實質是新增了新的行政許可,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基本理念,也是交通部等主管部門之前對網約車發展持支持態度的自我否定。總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政府要積極制定互聯網經濟時代的詳細計劃,積極穩妥的推進移動互聯網技術、大數據技術等高新尖科技與傳統行業的結合,并給與必要的資金支持”。[]網約車的發展正是公共交通運輸市場的創新發展,是共享經濟的重要內容,但是這些辦法的出臺,意味著網約車共享經濟發展道路受到阻礙。具體到條文,例如,天津《暫行辦法》第7條第(一)項規定“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企業法人的,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并在本市依法納稅”,要求網絡平臺設立分支機構,逐一申請經營許可,必將導致網約車的地域性分割,顯然忽略了互聯網的開放性特征,與互聯網的無邊界特征形成沖突。

基于共享經濟而發展的網約車,作為一種新興事物,有別于傳統的出租車運輸行業。《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己被廢止,新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各地的網約車暫行辦法己相繼,但是就目前來看,很多的監管理念、管理手段和具體措施依然是繼承了傳統出租車行業的相關規定。網約車的發展和管理,需要基于共享經濟,并且以發展共享經濟為目標,對于網約車這類新興事物,需要我們以寬容的心態和新的視角去看待,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制定程序方面: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并進行必要的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

江必新教授提出:“要抓住抓牢互聯網時代開創的民主法治發展機遇,堅定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努力實現科學立法與民主立法,從而為法治中國建設提供最有利的體制和機制性條件。”2016年7月26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7月27日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聯合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改革文件對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方向、重點任務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網約車規范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為網約車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撐。從天津市交通運輸委的相關消息可得知,按照國務院以上兩個文件的有關要求,市交通運輸委結合天津市實際,會同法制、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公安、通信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多次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市民乘客代表、出租汽車企業、網約車平臺公司、出租汽車駕駛員等各界人士參加的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反復論證、起草了我市出租汽行業改革三個政策文件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因此,從本《暫行辦法》的制定主體及制定過程可以看出,天津市政府對這次關于網約車的政策文件的制定的重視,并且致力做到科學立法與民主立法。

就目前從新聞媒體、政法網站等,我們均未找到有關此次網約車立法前風險評估工作的內容。網約車作為社會上出現的新興事物之一,在網約車合法化之前,由于沒有法律法規對其規制的統一標準,必然存在一定的風險,曾經出現過一些網約車司機對乘客的不當行為,如對乘客進行騷擾、侵犯乘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問題。由北京、上海、廣東等10省市消協組織完成的((2016年專車消費安全狀況調查報告》于2016年3月底,其內容顯示有45.05%的受訪者表示在乘坐網約車時擔心安全問題,而在未乘坐過網約車的受訪者中,安全問題也是其不愿意選擇專車出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駕駛員的行駛風險也是需要防范的風險。因此,為了制定更加具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應當對網約車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對策。就目前階段,國內關于網約車性質、監管路徑等重大問題仍存在非常大的爭議,在各地對網約車先行先試不足,調研并不充分,尚未形成各具特色的網約車管理經驗。因此,我們建議相關政府部門能夠定期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效果,在己到實施期限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能夠及時調整或者停止實施。

公平競爭審查方面,2016年6月的《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均應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列出了審查標準,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其中包括有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條件,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等。而一些省市網約車暫行辦法對網約車平臺、駕駛員和車輛在市場準入方面進行了限制,限制了外地戶籍人員和外地車輛進入本地網約車市場的機會。這種基于戶籍和注冊地設置的差異化準入制度,客觀上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因此,相關省市出臺這些限制性的措施,應該說明差異化待遇的合理性、正當性以及必要性。另外,《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經審查認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因此,網約車暫行辦法的出臺前政府部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的自我審查,并且依法公開相關信息。但就目前來看,天津及其他省市政府部門對出臺的網約車管理暫行辦法是否進行了自我公平競爭審查并未公開說明。

三、網約車立法規制中應當遵循的原則

各地在通過制定政策法規來規范網約車行為的過程中,應當遵循最基本的原則,不能超越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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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保護的概況

環境保護簡稱環保。環境保護涉及的范圍廣、綜合性強,它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許多領域,還有其獨特的研究對象。環境保護方式包括:采取行政、法律、經濟、科學技術、民間自發環保組織等等,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以求自然環境同人文環境、經濟環境共同平衡可持續發展,擴大有用資源的再生產,保證社會的發展。

二、我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1、環保法律體系不完善

近年來,我國針對保護生態環境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并在逐步完善環保法律體系,但法律規定范圍廣泛,內容較籠統,缺乏行之有效的具體措施。當前制定的資源法針對性較強,且注重污染企業職責,輕政府職責,相關的法律規范交叉、重疊,條款間互相矛盾,存在沖突,追究環境污染的訴訟制度存在缺陷等等,總之,我國統一、完善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還未形成,急需改進和完善。

2、環保投入不足

部分人對生態環境保護存在質疑,多年來我國一直沒有停止環保和治理污染的腳步,但為什么成效不大反而少數地區的生態環境質量日益下降,專家稱還是投入不足,不僅是投入的機制不健全,更重要的是資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國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基層政府投入不足,缺乏相應的資金保障,在研究相應的科學技術時缺乏經費,監察生態環境保護的人員力量薄弱,最終導致工作能力差,質量低,嚴重阻礙了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3、執法力度不夠

執法力度不夠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管理體制不順,導致環保部門的監管作用無法發揮,主要是生態環境涉及到水利、農業、土地等多個方面,加上環保部門協調機制和管理模式規定不完善,互相爭取“五權”現象嚴重,分管部門自我感覺處于配角地位,工作積極性不高,使環境保護整體性被分塊劃分。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問題突出。部分地區執法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對群眾反映的環境問題或敷衍了事或視若無睹、不管不問,嚴重脫離群眾,致使群眾越級上訪事件只增不減,執法部門工作被動,應付上級檢查的現象司空見慣。

4、環保意識低

從我國整體的生態環境問題來看,一方保護、多方破壞的現象依舊嚴重,尤其是基層農村,生態質量持續下降,面污染源發展快速,自然災害和事故時有發生,主要原因就是農民缺乏環保意識,在農業生產活動中過度強調自身利益,濫用農藥化肥,在生活中亂扔垃圾和廢棄物,多數鄉鎮企業亂砍濫伐,占用耕地,加上設備落后,排放工業廢水廢氣嚴重等,雖然城市人口環保意識有所改善,但付諸行動效果還不盡人意,總之提高我國我國人口環保意識十分迫切而實際。

三、提升我國環境保護水平的措施

1、完善環保立法

首先是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制定切實有效的具體措施,使其有一個綜合而統一的基本制度,并填補部分環保領域法律空白,嚴格審查環保條例,及時處理存在矛盾和沖突的規定,確保相關部門執法時有明確的實施細則;然后進一步強化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地位和承擔方式,督促其有效落實環保工作,并加大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的處罰力度;最后是完善公益訴訟制度,依靠公眾力量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并保障其訴訟請求的法律效力。

2、環保資金來源的政策性措施

為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制定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關于工礦企業治理“三廢”污染開展綜合利用產品利潤捉留辦法的逼知》、《關于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的通知》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保證了環境保護與治理經費有一個重要來源。一些省、市、區也制定了相應的法規,《綱要》強調,要實行強有力的環保措施。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根據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產品和工業區的設計與改造,制訂和實施循環經濟推進計劃,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加大環境保護投入,各級政府要將環境保護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對流域區域污染防治、環保試點示范及環保監管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

3、加大執法力度

提高環保部門的執法能力。環保法律的實現雖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國家強制,但是如果沒有強制作為后盾,也很難付諸實施。因此,我國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環保部門的強制執法力度。以大氣污染防治為例分析,面對嚴峻的空氣質量形勢,大氣污染防治再出嚴厲措施,對重點污染區域、拆遷建設工地、重點污染企業將實行24小時工作制。對排污量較大的企業,實行環境監察人員駐場監督,24小時監控,一旦出現超標,立即查處,一律按日計罰。同時要聯合電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鐵路等部門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拒不執行環保處罰的企業要限水、限電、限貸、限運,形成一股強大的執法力量,徹底改變環保部門勢單力薄、權力有限的現象,真正做到執法必嚴。

4、提高環保意識

生態環境保護是全民事業,是每個人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各地必須加大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宣傳,并普及相應的法律知識和環保知識,特別是鄉鎮政府要根據農村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制定相應的宣傳措施,如派干部和相關技術人員下基層,將當前的環境問題和影響切實傳達給農民,并指導其如何科學的進行農業和工業生產,設立專門的環保宣傳和咨詢小組等,切實促進農民環保意識的增強。此外國家還應推行科學、合理的政策規定,督促人們將環保落實到日常行動中,為生態環境保護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環境保護工作是造福人類的偉大而艱巨的工程,只有提高環保意識、健全環保法律體系、增加環保投入、加大執法力度,才能促進環保事業順利進行,使我們共同的家園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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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重要性

(一) 新出現的農村經濟形式需要借助法

專業戶、聯合體、個體工商業戶是當前農村經濟發展的三大形勢,而這三種形式的發展都離不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的幫助。為了更好地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快農村經濟建設的步伐,不斷發揮農村經濟法制作用十分重要。

1.專業戶:農村才能經濟法制建設是為了實現農村經濟的更好發展,而最為重要一點就是新出現的農村經濟形勢需要借助經濟法來實現進一步的發展。專業戶不論是向集體承包還是自營,一般都具備投資少而受益快的優勢。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這些專業戶,因此這就需要依靠經濟法來確定下來。例如若專業戶要想擴大規模,就必須要聯合辦廠或者要進行長途販運,這就專門的經濟立法來加以管理和約束。

2.聯合體:聯合體也是為了滿足農村商品經濟發展而產生的,村民提供勞動、技術、資金并自愿組織成的經濟組織。從國家最新的統計數據上來看農村以聯合體形式存在的組織有四十六萬之多。由此可見聯合體的出現和存在,也需要經濟法來加以規范。

3.個體工商業戶:勞動個體經濟也叫做個體工商業戶,其對于農村經濟的發展有著不可取代的作用。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需要加強對其法制管理。專門的個體經濟法規對于個體工商業戶的長遠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針對其完善立法工作。

(二) 政府機構管理農村需要借助經濟法

政府機構在管理農村時,要借助農村經濟法,從而更好地提升農村經濟的發展。尤其是新舊體制共存的局面更加需要農村經濟法來加以管理和約束。新舊管理體制的轉化需要借助新的經濟法來進行管理,就我國當前農村經濟法建設的現狀來看,原本的法規已經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要求。因此構建新的農村經濟法迫在眉睫,也是政府機構加強對農村經濟管理的重要依據。

(三)行之有效的經濟政策需要法的保障

光有有效的經濟政策是遠遠不夠的,為了更好地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要求,加快農村經濟法的構建成為關鍵點。行之有效的經濟政策必須要依靠法律的保障,黨政政策對于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也有一定的指導作用,為此要想使得農村經濟法更具有針對性,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十分重要。文件精神的落實也需要依靠法制的構建和完善,從而更好地動員農村經濟人口,共同為農村的經濟發展做出一份貢獻。

二、 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反思

當前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還存在較多的問題需要解決,加強對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必須要從根源抓起,只有將問題進行科學的分析才可能找到制約經濟法制建設的原因,從而提出更好的解決措施。就整體上來看我國目前在農村經濟法制建設上存在以下幾點問題:一是很多經濟法未能夠充分考慮農村發展的特點;二是忽略了農村經濟發展的制度需要;三是片面強調農村集體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四是形成諸多不合理的配備制度;五是經濟法制的宣傳力度還有待提高。

(一) 很多經濟法沒有考慮農村發展的特點

在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改善,例如很多經濟法在構建時未能夠充分考慮到農村發展的特點。每個地區的經濟形式和發展要求是不一樣的,因此不能盲目的構建農村經濟法。例如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銀行才能夠發放貸款,同時《擔保發》要求農民能夠將自己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列入不得抵押的部分。農村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必須要隨廠房一同抵押,雖然這種方式有利于強化農村土地保障功能,但是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農村土地的資本功能。因此必須要將法制建設與農村發展的特點相互結合起來,這樣才能夠更好地發揮農村經濟法的作用。

(二) 忽略農村經濟發展的制度需要

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農村經濟法的幫扶,因此加快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尤為重要。例如一些本應該統一的法律卻呈現“分別立法”的問題,同時部分更多針對的是城市,涉及農村的經濟法卻是少之又少。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主要是因為農村習慣依賴政策的調整和幫助,卻忽視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根本需求。其次同樣是集體性企業,國家卻針對城鎮和鄉村的集體所有制企業運用不同的制度安排。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是實際存在的且客觀存在的,為此為了滿足農村對經濟制度的需要,加快農村經濟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三) 片面強調農村集體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

片面強調農村集體土地保障生存功能也是當前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絆腳石之一,為此合理妥善地解決這一問題才是關鍵。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被禁止,同時也剝奪了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直接分享城市化所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權力。當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動流轉已然不是什么秘密,為此因此這十分不利于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價值的實現,為此在面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的情況時,在未獲得法律支持之前是非常不穩妥的。

(四) 形成諸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

很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也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尤其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和政策單方面強調保障城市工業發展,這十分不利于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的開展。例如工農業產品中實行的“價格剪刀差”制度,該制度就與現行的農產品價值規律相違反,這種現象在很多農村都較為常見;同時大部分農業價格的收入通過調整轉為了工業部門,因此導致工業以及農業之間的收入呈現不公平分配的現狀,這也是其中最為不合理的問題之一。

(五) 經濟法制宣傳力度不夠

經濟法制在宣傳工作上還有所提升,當前很多農村地區不明白經濟法制的具體作用,同時也不了解法制的具體內容。為此可以看出農村經濟法制宣傳的重要性,尤其是針對地處偏遠的鄉村和山區。法制建設宣傳現在還存在兩大問題,一是普及型不高、二是宣傳力度不夠。在宣傳的形式上還是沿用傳統的方式,例如傳單、海報、宣傳冊等。這些宣傳方式的普及度不高,而且效果不是特別好。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在一定程度上也拓寬了法制宣傳渠道。為此,針對當前經濟法制宣傳工作中的不足,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顯得尤為重要。

三、 進一步完善農村經濟法制建設

就當前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上存在的不足,提出進一步完善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具體措施成為當務之急。為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幾點措施,希望能夠對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有所啟迪和幫助。其中對具有法律效力的經濟法進行匯總、做好農村經濟立法規劃、配合當前農村經濟改革、開展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制度辦事、建立群眾性執法自治組織等。這些都是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具體措施:

(一) 對仍具法律效力的經濟法進行匯總

首先要對仍具備法律效力的經濟法進行適當的匯總,即在清理過去法規的同時將一些具有價值的法律進行匯編。所有的立法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公布,以此來做到“有法可依”。將農村經濟法規選出來進行適當的分類,再加以編撰為我國農村經濟活動的開展提供一定的幫助。因此在建設農村經濟法制之前,可以進行匯總這項步驟。

(二) 做好農村經濟立法規劃

在加強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時,要針對農村經濟立法工作開展合理的規劃。做好農村經濟立法規劃,首先要充分結合農村經濟的實際情況,在開展農村經濟立法工作時要更具有針對性和可實踐性。農村經濟立法工作需要進行詳細地規劃,規劃的目的也是為了發揮農村經濟法的最大效用。從整體上來看,農村經濟法的骨干和大綱為以下兩個部分:一是農村經濟法的整體內容包含了任務、基本原則、法律制度和責任等;二是在農村經濟法當中要注重四個主要內容:種植業相關法規的建設和完善;林、牧、副、漁相關法規的建設和完善;加工業、采礦業、運輸業等小型能源型行業法規建設;三是農村環保行業相關法律也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 配合當前農村經濟改革

農村經濟立法工作也要做到積極配合當前的農村經濟改革,順應時展和當前經濟形勢的法律和政策才是成功的,才是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同時在構建農村經濟法制內容時,也要做到事分輕重緩解,只有這樣才能夠有序地開展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本文認為其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逐步進行和完善農村經濟法:農村合作經濟法、種子法、農業承包合同條例、糧食訂購合同條例、農村個體經濟法、鄉鎮企業法、農村機械化法、農田基本建設法等。這些都是農村經濟法制的重要內容,也是需要進一步構建或完善的相關法律。按部就班、先急后緩,逐步完善當前農村經濟法的內容。

(四) 開展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

開展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是為了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法制建建設的落實和開展。從整體上來看我國在開展農村經濟法宣傳和研究工作上,還停留在初級階段并沒有起到真正的效果。為此做好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工作必須要從觀念、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加以創新和改革。首先,從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工作上要更具備針對性,對當前農村經濟法制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要加以調整;其次,在農村經濟法制的宣傳上也要做到科學合理,經濟法的宣傳不能停留在表面工作,而是要真正讓農村人民認識到經濟法并且理解到經濟法的作用。

(五) 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辦事,只有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發揮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作用。這些執法機關包含了:檢察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作為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僅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更為重要的是要有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地按照規章制度辦事。隨著農村執法機構的不斷調整和優化,就更加要注重對執法觀念的樹立、執法方法的創新以及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

(六) 建立群眾性執法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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