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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理論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8-24 09: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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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理論

篇1

第一,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從根本上來看都需要運用金融創新的手段加以解決,金融創新是一個長期的連續過程。從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來看,豐富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是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能力、保障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基礎。我國目前實行的仍然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金融管理體制,取消分業經營限制尚需時日,在既定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約束下,提高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水平和盈利能力,只有也只能依賴金融創新。從我國金融業的穩定來看,金融體系中大量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有政策性、經營性方面的原因,也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各方利益博奕產生的一個必然結果,由于形成機制、存續時間等方面的中國特色,很難采用國外那種集中化、一次性的方式加以解決。同樣,由于經營者(人)政治激勵與約束的力量在相當長的時期中仍然會大于市場激勵與約束,在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建設、風險管理約束、市場退出等方面,簡單引入國外的做法很難起到實際效果。只有在客觀分析認識我國金融問題形成的基礎和深層機制的基礎上,積極借鑒國外經驗,依靠金融創新才能有的放矢。

第二,金融創新的重要作用,以我國金融創新的持續性、連續性和特色性,要求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演進應當鼓勵而不是限制金融創新,放松而不是加強管制。應當盡快放棄以片面加強監管為主旨的監管體制改革思路,明確金融監管的目的和范圍,充分發揮通過金融創新和風險配置所形成的風險市場化管理手段的作用。由于歷史和文化的影響,在我國目前特定的社會制度背景下,片面地強調加強監管,依然堅持嚴格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簡單地擴充行政監管力量,可能并不會真正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的實際風險管理水平,反而可能會由于部門利益的影響,在監管權力細分并強化后,導致監管協調成本快速上升,社會的綜合監管效率與效益下降。同時,在任何社會,金融監管的權力都與金融尋租行為和金融管理的隨意性正相關,無論是政治尋租行為或是經濟尋租行為,一旦受到偶發因素的激勵,就會形成金融管理體系重局部、輕全局,重短期影響、輕基礎體系建設,重審批、輕管理的現象。如果這種現象成為現實,金融體系仍然會保持發展,但這種發展會成為一種累退式改進,最終可能導致中國金融業與國際發展水平的差距逐漸拉大,甚至衰敗。

相反,按照現代金融創新理論以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系的重新界定,通過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方式等創新,積極培育國內風險配置市場,一是有利于行政化的監管方式轉變為外部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利用市場的力量補充和完善現有監管體系的不足,逐步構造可長期依賴的監管體制基礎;二是有利于商業銀行改善其產品結構,豐富社會金融投資工具,逐步改變我國長期以來存貸款業務畸形擴張的局面。

第三,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互為補充,規范的監管是創新的制度保障,富有生機的創新是節約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途徑。要利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風險和配置風險,提高監管水平,在監管制度與政策方面,需要解決好交易工具、交易市場和交易主體的規范問題。一是要嚴格規范金融創新的程序和制度管理,金融創新產品的研發、設計、性質與法律關系的界定、營銷、投資管理、統計報告等,都應遵循科學規范的管理規定;應放寬對金融創新業務品種的直接限制,盡可能豐富金融創新產品;二是盡快建立可供金融創新產品交易和發展的國內市場,解決諸如利率衍生產品、資產支持債券、次級債券、結構性存款等金融工具的交易規模和流動性;三是逐步放松參與金融創新產品交易的主體限制,提高風險配置的效率。

篇2

為什么會出現“監管主權”的縮小或一些金融當局主動放棄“監管主權”的趨勢呢?一國金融當局為什么會對這樣的趨勢采取認可和適應的立場呢?從根本上說,這是全球化尤其是金融全球化的影響。伴隨金融全球化,大量金融機構跨國境擴張和發展,各種新金融工具層出不窮,傳統金融市場之間的分界線變得越來越模糊不清,資本的國際流動在不斷加快,各國金融市場相互連結的程度在日益升高,資本流動對各國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水平的影響越來越大。在這種背景下,有效金融監管提出了采取新監管方式的需要。比如說,在資本市場開放的條件下穩定匯率的努力就需要更多地了解和理解國際金融市場,面對快速的資金國際流動及其可能的不利沖擊效應就需要建立起相應的宏觀的流動性管理,同時,出于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穩定的目的,金融當局對本國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競爭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并更多地參照國外金融機構的實踐經驗。此外,在實現穩定匯率和穩定金融市場目標方面,國別金融當局也可能從傳統的單邊行動轉向多邊合作行動,從而通過監管主權的一定“喪失”來換取監管有效性的提高。

本質上說,是各國和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以及伴隨這種相互開放而來的金融市場一體化和全球化帶來了轉變國內金融機構經營方式和經營行為的需要,以及轉變金融當局監管方式和監管行為的需要。

根據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層次,各國金融監管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為三種:一種是限制競爭的金融監管,第二種是允許競爭但國內金融市場并不對外開放的金融監管,第三種允許競爭并面對開放金融市場環境的金融監管。這三種金融監管各自所受到的制約條件和所偏好的監管手段是很不一樣的,盡管金融監管的最終目的可能都是一致的,即維護一個國內金融的穩定運行并盡可能利用所有可用金融資源為本國經濟增長和發展服務。

限制競爭的金融監管模式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放棄,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正處于從第二種金融監管模式向第三種金融模式轉變。基于第二種監管模式的金融監管也正在發展和深化之中。

基于國內競爭的金融監管模式有兩大理論支柱:一是信息不對稱,二是系統風險。信息不對稱是出現在金融機構與其交易對象或服務對象之間。信息不對稱存在于經濟的許多領域,并非金融領域殊的問題。但是,在金融領域中,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其特殊性,并可能伴隨嚴重問題。一般地說,各種金融服務或金融產品是一種“復雜物品”,或者說是復雜程度較高的物品。由于這種復雜性,交易者、尤其是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的大眾消費者通常很難識別其質量,有時甚至不能識別其真假。更重要地是,許多金融服務或金融產品對消費者或投資者來說并不是一件象普通有形商品那樣買來就可識別并可立即投入消費的物品,而是一種交易發生在先、交易結果出現在后的事物。這種時間差客觀上增加了金融服務業領域中對詐騙活動的誘惑。基于保護儲蓄者和投資者、防止金融市場萎縮和大幅度波動的目的,監管當局需要對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的提供者進行必要的監管。這種監管建立在監管當局擁有必要的信息和知識的基礎上,或者更準確地說,建立在監管當局相對普通消費者來說擁有顯著的信息和知識優勢的基礎上。

系統風險指個別機構的經營行為可能對其他許多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所造成的不利嚴重,并進而可能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系統風險可通過兩個途徑而出現。一是參加一國支付體系的金融機構出現可能影響到整個支付體系中的資金流動性,而所有金融機構的生存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自身的以及整個體系中的資金流動性。二是個別金融機構的問題可能影響到公眾對相關或相似金融機構的基本信心,從而引起公眾行為的收縮和無辜金融機構的困難。第二個途徑與信息不對稱也有關系,因為公眾的反應與他們對金融機構缺乏準確的認識有著密切關系。

在這種背景下的監管當局實際上是信息的集中地,并根據所掌握的信息和專業人士的見解對金融機構實行監管。金融當局在一國范圍內確定金融機構的行為準則,并決定金融信息的披露方式、范圍和程度。公眾則由于自身的信息劣勢不自覺地將監管任務幾乎全部轉交給金融當局,并根據金融當局的信號調整自己的行為。這種模式中,監管當局面臨著向金融機構收集真實、及時和全面信息的巨大任務,并且經常為了防止信息失真而訴諸于強制性行政手段。這種模式對于維護公眾信心通常是有效的,但也帶來了新的問題。一個問題是公眾或者更準確地說金融服務的消費者弱化了自己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和選擇性,交易者缺乏必要的足夠動力去自己的識別能力和信息收集能力。另一個問題是只對監管當局承擔被監管義務的金融機構受到較大的誘惑在未被監管或監管乏力的領域中繼續濫用其信息和知識優勢而損害消費者利益。此外,監管當局也面臨二難局面:為了得到更多更真實的信息,不得不更多地訴諸于行政手段,增加監管成本,降低整個金融體系的效率,并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為了增加金融體系的效率,在采取降低監管成本、減少使用行政手段時,獲得全面真實信息的保障又面臨弱化的可能。這種二難局面的根本原因是這種監管模式中監管當局的信息來源渠道單一化,監管當局集中了本來應當由各個交易者以分散形式承擔的監管義務,而且這種監管的轉移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而變得效率低下了。

隨著國內金融的對外開放和各國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全球化,國別金融當局作為傳統意義上“信息中心”的角色正在受到沖擊。國別金融當局所需的金融信息不再局限于境內信息,國別金融當局往往也很難訴諸于簡單的行政手段獲取有關的境外信息。同時,基于封閉條件下建立起來的一些金融機構行為準則有的正成為過時,有的成了金融機構進一步提高競爭力的束縛。比如說,在金融市場開放前,許多國家的金融當局都有關于金融機構最低資本充足度的要求,它們有高有低。很明顯,金融市場相互開放后,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一個只需要滿足較低資本充足度要求的金融機構在國際市場上通常可以得到較快的擴張,而一個需要較高資本充足度的金融機構則可能面臨較慢的增長前景。為了使來自不同國家的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或者說各國相互開放的金融市場上展開平等的競爭并降低金融風險,各國金融當局應當就諸如資本最低充足度要求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在系統風險方面,在一體化的全球金融市場中,不再存在依從于某一個行政單位的全球支付中心。事實上,盡管有多個區域性和全球性的國際金融中心和清算中心,大部分這樣的中心都是無形的,存在于各種金融機構相互交易和聯結的中。沒有一個國別性的金融當局能單獨對付發生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系統風險。只有多個國別性的金融當局的共同努力和協作(并加上來自各個各國公私部門金融機構的努力和配合)才可能對付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系統風險。

篇3

二、行為金融學的主要理論

行為金融學是一門將個人行為與金融市場上的投資決策相關聯的一種研究方法,認為人的決策受到個人認知、心理、經驗、能力各方因素的影響,最終反映到決策行為上,從而違背了傳統金融學中“理性人”假設的學科,是現代金融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理論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解讀。

1、認知偏差致投資者產生錯誤判斷

按照認知心理學的實驗解析,個體的信息加工能力具有局限性,個體的判斷和決策因此都會產生偏差,用一種依賴有限理性的決策方式來替性決策過程的思維主體,并據此來節約思維成本。因此,人們習慣性產生思維定勢或者經驗至上的問題,從而容易以樣本完全替代事物出現的概率,以經驗作為判斷的重要組成,金融類論文產生錯誤的決策。

2、過度自信使投資者無法把握事物發生概率

“過度自信”源于認知心理學的研究成果,它是指人們過高估計了自身能力和私人信息的準確性。認知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容易對不切實際的正面評價進行認同,產生自我膨脹。因而“過度自信”在行為金融學中被用來解釋各種投資者的行為及現象。過度自信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人們估計的置信區間太小。二是人們估計事件發生的概率不準。

3、反應不足或過度致投資者信息處理不當

投資者在事情發生之前,通常不對信息作出反應,當趨勢十分明顯時又會以累積的方式對所以前的信息作出過度的反應,從而產生錯誤判斷的情況。

4、從眾心理產生效仿效應,影響投資者判斷

從眾心理一種典型的心理學在行為上的反映,投資者在自己決策的時候很大部分上會受到同類人的影響,從而進行效仿或者攀比,影響了自我的判斷。在行為金融學領域也被稱作羊群效應。

5、好益厭損使投資者有失客觀

投資者在面對收益和損失同樣的情況下,往往會覺得損失比收益更難以接受。在同一風險下,人們更愿意追求收益時的風險而厭惡損失的風險。

三、行為金融學對金融危機及金融監管的解釋

近年來,伴隨全球一體化的發展加快,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也頻繁爆發,不同的學者對金融危機的產生持有不同態度。Wolf(2008)認為是金融具有脆弱性導致危機產生,Krugman(2007)則認為是金融過度創新,金融市場無法承擔而使危機爆發,Henderson(2008)則認為,政府金融監管不足,需為危機承擔責任,Astley etal(2009)認為全球經濟失衡等等,本文將通過行為金融學對危機的原因進行探究,不妨以2007年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為例。

1、認知偏差使投資者及監管方對風險認識不足

投資者在金融市場上,存在明顯的認知偏差。首先,其青睞于低利率的環境,高估了房地產價格的走勢,低估了存在的泡沫危害,甚至將房價飆高看作必然事件。其次,投資者對金融創新性產品的風險及收益認識不足。投資銀行將資產證券化,以債券形式在次級市場出售,購買者只關注于這種產品的高收益率卻忽視了其極低的違約率。再次,證券市場上的產品越來越復雜,投資者無法完全確定這些信用產品的風險,但仍然在追逐收益的驅使下購買。

監管部門認知嚴重偏差,對系統性風險認識不足。第一,監管機構采取“單體審慎監管”,確保單個 金融機構審慎經營。但近年來,單個金融機構危機爆發,蔓延整個金融體系的危機時有發生。其金融危機均源于信貸和資產價格狂飆的影響下,金融失衡,系統風險不斷擴大。因此,采取“單體審慎監管”不足以防范系統性的金融危機。第二,監管部門過分強調了金融體系的順周期特征。這種對制度及周期的追逐,導致金融同質化趨勢增強,強化經濟主體的順周期行為,不斷推動了金融失衡。第三,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常出現“舍小求大”的內化目標,從而導致監管過度或監管不足。

2、過度自信使投資者和監管方處于非理性氛圍

從投資者來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過度自信的認為流動性的市場可以永久的持續下去。美聯儲為了刺激經濟,在很短的時間內將利率調至1%,這種歷史最低的利率促成了美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但這種持續的增長在4年內漲幅達到了50%,已經處于一種瘋狂的狀態,投資者也越來越不理性。第二,抵押貸款發現機構對利率及房價的增長趨勢過于自信。對購房者的能力評估減弱,并出現大量無抵押大款。第三,投資銀行過度自信地低估了金融衍生品的風險。銀行在出售金融衍生品時高估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而購買者也過度相信銀行,配置這種高風險產品,導致這種經濟的“定時炸彈”不斷傳遞。

從金融監管機構來看,其和投資者一樣,容易產生過度自信。危機爆發前的經濟上升期,企業和金融機構均有相當好的業績,不僅能滿足監管機構的要求,還能為宏觀經濟增長貢獻出力量,這使監管機構對政策有

效性產生了盲目的自信,放松監管。同時,在金融衍生品方面,他們過度的忠于“市場自然淘汰”的規律,沒有及時的轉移和控制風險。 3、損失厭惡使系統風險擴散加劇

危機爆發后,損失厭惡心理使整個金融市場崩潰。投資者由于損失影響,停止交易,市場流動性缺乏,信用產品定價更加困難。定價困難致使交易困難,市場交易量下降,整個金融體系收縮。金融機構及個別投資人均收回流動資金,金融體系中的流動性驟降,市場流動性嚴重不足,使系統風險逐步擴大。對于監管當局,首先,由于其自身對損失的厭惡,危機過后監管過緊,使危機不能被市場有效調節,導致危機惡化。其次,其“舍小求大”的目標驅使,對于小的金融機構的救助不足或不及時,進一步增加了系統風險。、

4、從眾心理致使危機影響翻倍

篇4

資本主義信用制度的迅速發展,產生了諸如債券、匯票等有價證券,股份公司的發展又形成了大量股票,從而產生了巨額虛擬資本。虛擬資本是指獨立于現實資本之外、以有價證券形式存在,能給所有者帶來一定收入的資本。或者說,虛擬資本是同國際資產相分離的,本身無價值卻可被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的各種憑證。

第一、銀行資本的物質構成具有虛擬性

1,有價證券具有虛擬性。銀行資本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匯票。二是現金(金或銀行券)。另一部分則是公共有價證券,如國債券、國庫券。馬克思是把銀行資本第三部分有價證券稱為虛擬資本,而且這種資本隨著資本主義信用關系的廣泛發展,資本越來越虛擬化,形式越來越多樣化。馬克思說:“銀行家資本的最大部分純粹是虛擬的,是由債權(匯票),國家證券(它代表過去的資本)和股票(對未來收益的支取憑證)構成的。在這里,不要忘記,銀行家保險箱內的這些證券,即使是對收益的可靠支取憑證(例如國家證券),或者是現實資本的所有權證書(例如股票),它們所代表的資本的貨幣價值也完全是虛擬的……”虛擬資本作為銀行的資本是因為:一是可以獲得定期收人,通過定期買賣證券大量賺錢;二是可以通過掌握股票、債券控制企業;三是可節約自己的預付投資。

2,金融衍生工具也是虛擬資本。隨著電子計算機、遠程通訊、系統工程和國際互聯網技術等向金融領域滲透,特別是現代數學、博弈論、數理統計及信息經濟學等也被運用到金融領域中去,出現了Blrdck-schole定價模型和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它們是期權定價理論的基石和金融創新理論之一。在這些影響下,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最近二三十年中出現了五花八門的金融衍生工具,諸如各種各樣的期貨、期權以及互換、遠期利率協議、承諾、上限和下限、票據發行便利等等。這些金融衍生工具,在形式上是金融改革創新的結果,但其本質上也是虛擬資本的進一步深化,是金融信用的延伸與發展,展現了馬克思所說的“衍生信用”和“虛擬貨幣”等概念的規定,是一種特殊的信用形式。

第二、虛擬資本的固有特性誘發金融風險

虛擬資本也是商品,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買賣,但虛擬資本的有價證券價格的獨特運動,市場經濟的發展,股份公司的急增,有價證券投機活動就會盛行,虛擬資本的迅速膨脹往往快于實際資本的增長,使資本的所有者與資本的職能相脫離,使它們的票面價格往往與市場買賣價格相背離,必然使它們成為投機的對象,加劇欺詐、勒索等活動,最終導致資產貶值,形成“泡沫經濟”現象。馬克思說:虛擬資本的“市場價值,會隨著它們有權索取的收益的大小和可靠程度而發生變化”,“這種證券的市場價值部分地有投機的性質,因為它不是由現實的收入決定的,而是由預期得到的、預先計算的收入決定的”。

馬克思把虛擬資本價格回落稱為一個復歸原點的運動,他說:“一旦風暴過去,這種證券就會回升到它們以前的水平。”這種“回歸性”顯示虛擬資本價格的暴漲必然要下跌,“泡沫經濟”必然要破滅。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金融貨幣市場中的匯票的暴跌,往往反映著“經濟過熱”或“泡沫經濟”及通貨膨脹或是上市企業業績下降,經濟結構出現不利增長的態勢。虛擬經濟對經濟增長具有劇烈的沖擊,尤其在開放的資本市場中甚至有引發惡性通貨膨脹與金融貨幣危機的可能。這些現象一定程度上是由虛擬經濟的交易特點所決定的。虛擬經濟與實物的相分離意味著“信用貨幣的貶值會動搖一切現有的關系”。

信用危機導致虛擬資本那種帶來收入的特性將大大喪失,虛擬資本量也將大大減少。馬克思說:“虛擬資本,生息的證券,在它們本身是作為貨幣資本而在證券交易所內流通的時候,也是如此。它們的價格隨著利息的提高而下降。其次,它們的價格還會由于信用的普遍缺乏而下降,這種缺乏強使證券所有者在市場上大量拋售這種證券,以便獲得貨幣。最后,股票的價格也下降,部分是由于股票有權要求的收入減少了,部分是由于它們代表的往往是那種帶有欺詐性質的企業。在危機時期,這種虛擬的貨幣資本大大減少,從而它的所有者憑它在市場上獲得貨幣的力量也大大減少。”

美國金融海嘯爆發的原因是極為復雜的。它具有必然的規律性,但也有人為的因素。

1,經濟周期所致。經濟的繁榮與蕭條不斷交替的周期性波動,一般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是十年一次,經濟周期決定金融周期,兩者基本一致,這次美國金融海嘯是受經濟周期性因素影響的結果,無疑具有規律性。正如IMF研究部主任邁克?穆莎所說:“銀行業所經歷的困難,某種程度上都與宏觀經濟的繁榮和蕭條周期有關。銀行在繁榮期內常常發放一些風險很大的貸款,而這些風險大的貸款到了蕭條期就會發酸,即變成呆賬。”

2,人為的次貸危機的作用。次級貸款一般指一些貸款機構向信用程度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次級抵押貸款貸款者信用以及還貸能力低,但貸款利率高,而收益也高。“9?11”以后,美國政府為防止經濟衰退,采取了一系列刺激經濟發展的政策,實行寬松的貨幣政策,不斷降低信貸利率,鼓勵房地產迅速發展,以求刺激經濟增長,美聯儲連續13次降息,逐次調低到1%。在利益驅動下銀行等貸款機構不斷降低貸款門檻,給信用低或不具備貸款條件和還貸能力的人貸款買房地產。2006年底開始,房地產價格大幅下跌,但利率上升,貸款者無法還貸,引發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不斷繁升。大量銀行、投資機構、財務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連續不斷出現虧損和倒閉,讓人眼花繚亂,在這過程盡管布什政府出臺了各種救市方案,但依然無濟于事,最終引爆了震驚世界的金融海嘯。

3,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不力。資本主義的本質特征之一是追求高額利潤,為達到目的必須依賴虛擬資本的高擴張、快速循環來實現。而虛擬資本的特征就是以少量的資產,通過負債融資,大規模擴張,獲取比原資產高出幾十甚至幾百倍的利潤。在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美國實行寬松的金融監管政策,導致金融衍生品濫用,對沖基金大量涌現。金融衍生品市場在提供流動性防范風險的同時,也形成大批投機行為,造就了美國金融衍生迅速大量繁殖與成長,從而使美國的經濟一定程度上成了空殼經濟,泡沫經濟,特別是,使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機構以流動性為鏈條捆綁在一起,美國這個鏈條環節出現了問題后,便出現連鎖反應,引發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嘯。

總而言之,經濟周期具有它的固有規律性,誰違背了它誰便會遭到懲罰,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這

次美國金融海嘯之所以在美國發生,本質上就是由于美國的經濟政策過“左”了,違背了社會經濟發展規律,從而遭到懲罰。

美國金融海嘯對我國經濟的影響是深刻的。

美國金融危機也直接影響到我國的金融穩定、經濟增長,特別是實體經濟。根據有關部門預測:中美經濟增長的相關系數約為0.34,即美國GDP每增減1%,中國GDP就增減0.34%。美國的金融巨頭雷曼、美林、AIG等相繼,造成對全球金融市場的大幅震蕩,并對我國經濟產生了一定影響。這里,僅以出口企業為例。中國每年對美國出口占總出口額的25%左右。危機導致美國進口需求大幅下降,2007年,我國月度出口增長率已從2007年2月的51.6%下降至12月的21.7%。2008年我國出口下降20%以上。2009年1月,出口進一步下滑。我國出口增長的下降,必然造成我國經濟增長放緩,特別是嚴重影響了我國的汽車、紡織品、家具、房地產等實體經濟,又特別是對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影響更甚,企業產品出口大量受阻,利潤驟降,倒閉企業劇增。而且金融危機還在擴散蔓延,其影響程度還未見底。從而造成了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大大小于勞動力的供給,使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增大,成為黨和政府一個棘手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經濟問題就會變成社會問題。

二、美國金融海嘯的啟示:基于法律監督機制的思考

美國金融海嘯的發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際金融領域出現的衍生金融品的膨脹,實質上也是虛擬資本的膨脹造成的。美國金融海嘯的發生昭示我們:必須加大對虛擬資本的風險防范力度,特別是應將法律監督同宏觀經濟調控手段結合起來,使金融風險降到最低點。就一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一般應從如下考慮。

啟示一:防范金融海嘯,必須加強國際金融合作,推動國際金融法律監管機制的建立。

1,國際社會主要國家之間的合作。如2008年11月15日在美國召開的二十國集團峰會通過的《防范金融危機宣言》。宣言強調,各國監管當局在履行自身職責的同時,必須加強國際合作,加強金融市場透明度及監管機制,確保所有金融市場、產品和參與者都受到相應監管或監督;根據公認和強化的國際行為準則,促進和保護世界金融市場的誠信,防范金融風險。

2,國際社會成員國之間的合作。在《宣言》框架下,應進一步完善或制定國家之間或地區的金融監督合作法律,積極采取一系列重大行動,防范金融危機,如歐共體成員國、東盟成員國等應進一步完善或簽訂諒解備忘錄等金融監管區域合作協議。如1998年3月,我國在北京與法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簽署了《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這種雙邊的諒解備忘錄是通過兩國就金融監管某一領域的問題進行探討,并取得共識,通過簽訂協議來明確雙方在這一領域的責任和義務,這些合作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它有效地改善金融機構資本狀況,刺激本國經濟增長,防止金融危機在本地區成員國爆發,起到一定作用。但這些文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涉及防范衍生金融工具的內容極少等。同時與金融發達的亞洲與世界各國簽署的備忘錄太少,難以應對像衍生金融工具引發的金融危機。所以,進一步加強我國同韓國、日本、印度等亞洲國家,美國、德國、澳洲、加拿大等金融發達國家,以及我國臺灣、香港、澳門的金融監管合作,互相幫助,共渡難關,勢在必行,如簽署發表聯合聲明,以及諸如《本幣互換協議》、《金融合作基礎建設協議》等文件,進一步增進同世界各國和地區在各領域的務實合作。

3,區域間的合作。在加強國與國之間合作的同時加強我國地區之間的合作也應引起足夠重視。如廣東與香港、澳門之間,在《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框架下,完全可以簽署《衍生金融產品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在法律的層面上加強合作,防止金融危機在該地區發生。

啟示二:防范金融海嘯,必須進一步完善世界金融衍生產品監管法律體系,促進全球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

現階段的國際金融衍生產品監管法律體系,主要是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各國國內法,監管的國際組織有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業協會、國際會計師協會、三十集團、全球金融衍生工具研究集團等。

雖然金融衍生產品的國際組織也頒布了一些統一的國際規范性文件,但很少,更談不上形成法律體系。如國際證監組織1993年的《衍生品市場、產品和金融工具的監管》等。這些規范性文件主要是金融衍生品國際監管組織所的,但這些國際組織的級別并非國際組織中最權威的,因而難以監管美國、英國等經濟大國的金融衍生品,這次金融海嘯在世界第一經濟大國爆發就是權威的證明。

美國金融海嘯昭示人們,必須進一步完善世界金融衍生產品監管法律體系是當務之急。

1,提高金融衍生品國際監管法律組織的級別。由原先國際證監會組織等,調整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權威金融機構與金融衍生品國際監管組織共同,或分級別。

2,統一的國際規范性文件,必須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并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和約束力。

3,完善金融衍生品國際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如金融衍生品國際監管主、客體法律制度、宏觀調控以及保障制度,特別是金融衍生品危機的預警、防范和處理等制度安排。

啟示三:防范金融海嘯,必須完善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維護我國金融經濟穩定發展。

1,進一步完善《證券法》。我國頒布的金融證券法雖然不少,截止2007年8月,已達72部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欠缺規范化,有待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不僅法律法規的內容要完備,而且各項法律法規所構成的系統的覆蓋面要完備;有關條款也應具體明確。修訂后的《證券法》,對法律責任的條文有30多條,但絕大多數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民事責任的規定只有5條。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是市場的主體,范圍廣大,直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對保護我國證券市場的安全具有重大意義。《證券法》作為規范證券市場根本大法已不適應國內外形勢的發展,以美國金融海嘯為鑒對《證券法》進行大修訂,特別是增加證券市場中的民事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刻不容緩。

2,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監管法律制度。我國制定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法律法規極少。目前主要有2007年的《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十幾部金融衍生品監管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本身存在諸多不完善的地方,更談不上形成完整的體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筆者認為,制定單獨的《金融衍生品監督管理法》現在是一個好時機。我國的金融衍生品特別是金融機構的金融衍生品正處于快速發展時期,如果立法跟不上,一旦我國某個時期經濟出現紊亂,很容易造成大的問題。同時,在美國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未造大破壞之時,對金融衍生品進行單獨立法也是我國金融機構真正走向世界的需要。

3,要進一步加強網上銀行的監管。網上銀行也稱

虛擬銀行,新式的網上銀行包括有虛擬家庭銀行、虛擬私有銀行、虛擬銀行金融業以及虛擬金融世界等,它實際上是銀行業務在網絡上的延伸,因而它幾乎包含了所有商業銀行的業務,其特征是在Internet上的虛擬銀行柜臺。既然網上銀行也稱虛擬銀行,而且絕大多數業務屬虛擬資本。網上銀行的虛擬性特點,它實質上也是金融衍生品,因而它具有風險性。除了像幽靈一樣計算機病毒侵襲外,更可恨的是網絡黑客成災,導致機密數據的泄漏。同時我國計算機系統的薄弱性,也會造成計算機技術和產品具有不穩定性和不完善性。這些特殊性要求我國加快和完善電子商務立法體系。2003年2月1日,我國第一部地方性電子商務法一《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正式實施。隨后幾年我國陸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幾部重要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顯示了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有了一定的發展,但總體而言,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水平還遠不適應我國經貿發展的需要,還沒有形成體系。當務之急是建立我國的網絡銀行安全體系,從而維護我國乃至世界的金融安全與穩定,防止金融海嘯的發生。

啟示四:防范金融海嘯,必須將法律監管與宏觀調控政策等配套措施結合起來,有效地促進我國經濟的科學發展。

法律監管與宏觀調控政策是互相作用的,兩者互相匹配,才能有效防范金融海嘯,這是我國的國情決定的。

1,擴大內需

我省的珠江三角洲等經濟發達地區主要靠“三來一補”起家,現在正處于產業結構調整轉移過程中,絕大多數企業依然是外向型的,產品主要靠外銷,但受美國金融海嘯的影響,美元貶值,購買力大下降,產品出口國對我國的產品需求驟減,國際市場訂單大幅減少,同時我國的結構性矛盾恰好就是出口比重大,內銷比重極少。所以,必須加大擴大內需力度。

一是出口轉內銷。特別是注重開拓農村市場,建立農村商品市場銷售基地,政府應加大對生產廠家的支持力度,采取更加優惠政策,鼓勵產品下鄉,增加產品在農村的銷售量,提高生產產品的經濟效益。

二是調整開拓國際市場結構。我國對美貿易大,就廣東而言,占40%。在對美貿易受阻的情況下,應主要擴大東盟、南美、中亞等市場。東盟國家是華人聚集地,對我國的產品需求大,而南美、中亞等國家,與我國也有一定的貿易往來,擴大出口這些地區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三是國家擴大投入,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擴大消費需求。如“三農”建設、交通和能源重點工程、節能工程和循環經濟以及社會事業等的投入,從而擴大對企業產品的需求。

四是加大全民社會保障力度。如果全民都有社會保險,生活有了保障,廣大群眾就會無憂無慮地買車、買房、旅游、消費,就會拉動整個經濟的增長。

五是各省、市可以發行購物券。但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全國各地的做法應有不同,各地必須從實際出發,量力而為,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可以指定在哪些行業購買,也可以不指定,購物券的發行要適度,不能一窩蜂而上,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誘發通貨膨脹。

六是把擴大內需保增長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深化改革、保民生結合起來。特別是要調整出口產業結構,逐步降低加工貿易和低附加值產品的出口比重,逐步提高一般貿易和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比重,從而促進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當然,這是一項長期的任務。

2,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相結合

一是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主要是繼續擴大預算赤字,擴大政府投資,激活市場需求,從目前的投資狀況看,主要用于基礎項目建設和農業基礎設施,增加政府支出與補貼。繼續擴大社保和醫保的覆蓋面,加大農業直補的方式鼓勵農業生產,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消費水平。

減免稅收也是財政政策的重要手段。減稅可以提高企業的利潤,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有利于企業增加投資、擴大供給,增加居民消費,擴大內需,如可以取消利息稅、進一步提高所得稅的免征基數、進一步提高低收入群體的補貼等等。但必須對我國的稅收政策進行及時的調整,就廣東而言,必須及時調整出口退稅政策,主要是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等等,調整出口產品結構進一步推進外貿體制改革,促進經濟的科學發展。

篇5

1.人類有沒有無風險的金融體系,不需要監管的金融體系。我們發現是有的。原來純計劃經濟的金融體系,如原來的中國、現在的朝鮮這類國家,全只有一個銀行,而且是中央銀行相商業銀行混合一起。一種貨幣,所有產品按照計劃生產,產品都能賣得出去。所有居民、的存款都存在這家銀行,所有代款都由這家銀行發放,全社會的出納、核算、支票結算都由這家銀行辦,完全壟斷的銀行。利息由政府決定,利差很大,銀行完全可以用這個利差彌補它的成本。在嚴格的計劃經濟體制中,原來的中國金融體系是沒有風險的。它的每一筆貸款都能追回。因為產品都是按計劃生產,都能賣得掉。但它的代價是,效率極低。一個無風險的金融體系,得付出很大代價:效率極低,普遍的短缺。

這是我們的邏輯起點。一旦引入金融體制政策變量、一旦金融機構多樣化,一旦我們走向市場經濟;一旦我們的金融市場,引進了拆借、引進了股票交易、引進了外匯交易,引進了外匯匯率的并軌,引進多家金融機構、證券公司、銀行、城市信用社、外資銀行的競爭等等,金融活了有效率了,但同時,金融機構就有的危險,就有擠兌的危險,就有貸款收不回來的可能性。金融市場的交易就有不確定性,有些交易就不能收回本金,就可能有利率風險,有匯率風險、有違約的風險等等。這些風險,引起了金融機構的不穩定,金融機構不穩定有可能損失存款人的利益。誰知道這四大銀行去年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不知道。你們只知道把錢存在工行、存在農行。這時,我們感到,得有人監營銀行。為什么?如果不監管,比如工行,有兩億多儲戶在那里存款,它一旦倒閉。這兩億人的大約三萬多億的存款就沒有了,這事情很嚴重。所以金融監管由此而生。

這是第一個要點,即從一個沒有風險的、抽象的金融體系推導出金融監管的可能性。我國1993年以前沒有金融,人民銀行沒有監管部門。

2.銀行體系的脆弱性。銀行有天生的脆弱性。如果我國現有的一百多家銀行,有一家銀行出問題的話,大家都會受感染。這家出問題的銀行要想從貨幣市場上拆入資金,是不可能的,誰都不愿意拆出。就有相互感染、擠兌的可能性。比如一個儲戶,在不同的銀行有存款。一天突然發現在這家銀行取款取不出來了,會立即跑到另一家銀行急著把款取出。如果大家都這樣,那本來經營得好的那家銀行不可能有這么多錢。這時它從市場拆借,才發現,今天所有的銀行都不拆出了。為什么?大家都危險,都把頭寸放在手里。因為金融機構的負債率很高,存款的80%早就貸出去了。今天真正能應付到期存款的,只有20%的現金。這時就發現金融市場上根本就沒有流動性,整個金融業就處于大家都緊張的狀態。這個情況,在我國個別城市發生過。好在,我國的工、農、中、建,特別壟斷,它是全國統一調配資金。人民銀行在各地有很多現金倉庫,每個倉庫都有幾十億的現金放在那兒。誰要擠兌,現金可以很快運到那兒,使事情平息。

這是第二個要點,它是說銀行的脆弱性是由銀行高負債率和流動性不足造成的恐慌。所以需要監管。監管概念包括了這種擠兌時中央銀行發揮最后貸款人作用。我們國家現在有一條:只要金融機構情況過得去的,發生擠兌,不論什么情況,中央銀行馬上給錢。

3.金融監管的基礎和目的在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金融監管和證券監管不一樣。銀行監管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而證券監管是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二者是相反的。假設工商銀行是上市公司,證監會監管工商銀行,它的目的是保護工商銀行股東的利益。但人民銀行對工商銀行的監管,是保護在工商銀行存款的人的利益。所以中央銀行跟證監會有時要打架的。比如,上市的信托公司出問題了,證監會說你人民銀行應該給錢,股東的權益要保護。但是我們給錢不是給股東,而是要求信托公司把這個錢兌付給存款者。如果存款兌不出來,對不起,你們股東砸鍋賣鐵也得付存款。

4.監管具有使宏觀穩定的作用。

5.銀行與存款者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比較嚴重,銀行與貸款者也存在著信息的嚴重不對稱。

6.為防止銀行經營者的道德風險,金融監管是非常必要的。

7.最優監管規則。它是由美國芝加哥大學的斯蒂格勒提出的。這個理論說:一個國家的監管不能過度,過度了,就把市場扼殺了,沒有競爭了。但是又不能不監管。什么情況維持著一種最優監管狀態,很難確定。他的書中有一個證明,使我們大吃一驚:他說美國的證監會在頭二十多年監管當中沒有有效制止內部交易。這個意思是說,有了證監會,證券市場實際上跟原來一樣。

8.監管者競爭理論。在這點上與美國的做法不一樣。中國老認為一個部門一個監管者,這是最優的。我們把證券監管,保險監管,銀行監管分開了。銀行業由中央銀行監管,證券業歸證監會監管,保險業歸保監會監管。美國一個部門必須有兩個以上監管者。銀行有三四個監管部門,證券有兩個監管部門。不僅有中央監管部門、還有地方監管部門。為什么?它認為監管者也得競爭。如果一個部門只有一個監管人,那么這個監管人肯定腐敗,肯定低效率。各國監管模式很不一樣,有英國模式、有中國模式、美國模式。現在大家比較贊同英國模式。英國模式是證券、銀行、保險全部一家監管,然后跟中央銀行分開。這個國家有兩個部門:一個中央銀行,就管貨幣政策,就管支付清算;一個金融監管,大一統監管,既管銀行也管證券、保險部門。我們去英國考察了兩年,探索英國模式。現在韓國、日本都學英國模式。但它的前提是混業經營。我們國家現在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這些模式體現的是,監管者要有競爭。

9.關于監管的成本效益。這個理論比較抽象。監管付出了很大的成本。而且監管可能帶來的效率損失成本有多大,很難估算。監管收益,比如存款者得到了保護,證券市場更加平穩,保險市場上詐騙行業減少等,都屬于監管的收益。把監管的這些制度性收益與監管付出的成本進行比較,來證明監管效益有多大,這很難。

有人說,監管對全的資源配置是一種扭曲,必然是低效率的。

10.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關系。有人說金融監管完全是來自金融創新、有的金融監管又引起金融創新,像貓和老鼠的關系一樣,有了監管,別人為了逃避監管,不斷地創新,不斷創新我又發明很多監管它。這樣來回循環,金融業也就了。有好些金融產品主要是來源于兩個目的:一個是規避風險,一個是逃避監管。

11.監管的學分析。很多人認為,監管,不論是金融監管還是非金融行業的監管,包括電信、電力、金融,永遠都是跟腐敗有關系,跟政治有關系,跟政治利益集團有關系、跟尋租有關系。甚至有人說,監管就是人為的設租,就是腐敗,讓大家給你上供,給你請示。你看證監會門口,每天下班后排隊,為什么?請官員吃飯。現在還這樣。就是為了上市,上市審批很嚴格的,一旦上市了,你就憑空賺了至少一個億。從中你拿出一千萬去尋租還是劃得來的。中國任何上市公司,只要你拿到上市指標,上市成功,一塊錢的股本起碼是六七塊價格,收益確實大、所以有人說監管永遠跟政治利益集團,跟尋租有關系。我們國家最典型的例子一個是房地產業的監管,一個是證券監管,一個是金融監管,一個是電信、郵政,一個是國家電力,這幾個是所謂監管比較嚴的部門,大家都可以看到,都認為是腐敗比較嚴重的。

12.對監管者的監管。對這些監管者,又是中央銀行、又是證監會、又是保監會,誰來監管?這里有四個理論假設:

第一,監管者不可能什么都知道,不能假設監管者最聰明。

第二,監管者不可能任何時候都公正。

第三,監管者不可能永遠兌現它的承諾,即監管者不可能隨時都說到做到。

第四,監管者也有很強的利益動機。

大家都知道,這四個假設是對的。既然如此,那么,誰來監管監管者?

13.有無一套指標體系、一種來衡量監管的業績,如果沒有一個客觀的指標,你憑什么來說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誰干得好、誰干得不好?現在說不清楚。比如說,我國最近一段時間,很多中小機構都在出風險。最近都在救火。人家會斷定說你人民銀行監管不好,但究竟是我監管不力,貸款收不回來呢,還是因為宏觀波動,才使貸款收不回來?

同樣的道理,也適用于其他監管部門。比如電信業,國家信息產業部是監管部門,大家覺得它監管得不好。為什么?你可以將中國打電話的價格和國際價格比較。這個報紙上經常在討論。學者專家們一致認為,中國的信息產業部的監管是最差的,因為中國的電信價格是世界最高的,而且服務態度最差、上網最慢。這些指標,就比較出了中國的郵電監管者比其他國家郵電監管者的業績要低。

篇6

文章編號1008-5807(2011)02-075-01

一、現代意義上的離岸金融概念及范圍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美國建立了其國內的離岸金融市場――美國國際銀行設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以下簡稱“IBF”)。隨著美國IBF的設立,離岸金融的離岸性已不應局限在貨幣游離于發行國之外,IBF條件下的“離岸”實際上是指游離于一國國內金融的循環系統或體系之外。所以,筆者認為,離岸金融可以簡單的定義為在貨幣發行國國內金融循環系統或體系之外并且通常在非居民之間以該國貨幣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或資金融通。

二、我國目前的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現狀

我國目前在離岸銀行業務領域僅有極少的幾部法律規范――中國人民銀行于1997年10月23日頒布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于1998年5月13日頒布并實施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于2006年1月12日頒布并于2006年2月1日實施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中資銀行行政許可辦法》”)以及《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辦法》”),上述幾部法規在從事離岸銀行業務的條件以及離岸銀行業務管理等方面做了規定,構成了我國目前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的基本框架。

三、我國目前離岸金融法律監管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監管機關職能相對單一。離岸銀行業務所涉及的內容不僅包括外匯交易,還包括銀行的內部經營管理,所以,對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不應當局限在外匯方面,而應當涵蓋銀行業務監管方面。根據《管理辦法》的明確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及其分局是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機關,而國家外管局的主要職能僅是監管我國有關外匯的事務,顯然與離岸金融監管的要求不符。

第二,參與離岸銀行業務的主體范圍過于狹窄。《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允許從事離岸銀行業務金融機構的范圍均未包括外資銀行,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6年頒布的《外資銀行行政許可辦法》中亦未規定外資銀行申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的實質條件或審批程序,所以,如果僅從目前的立法判斷,似乎可以得出目前在我國的外資銀行無法從事離岸銀行業務的結論。

第三,對“非居民”界定不統一。《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2007年 3月16日.有不同的具體規定,例如《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規定,“非居民”是指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自然人,兩者明顯存在差別。

四、我國目前離岸金融法律監管制度的完善

針對我國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予以完善:

第一,應當對離岸銀行業務制定一部比較系統的法律。目前有關離岸銀行監管的規定散見于各地及各類的“批復”、“通知”等,法律效力低且透明度差,不利于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以及對其有力監管,因此,有必要就離岸銀行業務制定一部較為系統全面的法律,同時,應當由級別相對較高的立法機關制定,以厘清法律效力位階方面的問題,

第二,明確監管機關。由于離岸銀行業務涉及銀行經營管理的諸多方面,在目前我國尚未對金融實行混業監管的前提下,可以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管局以及司法和稅務等多個機關進行聯合監管,同時,隨著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建議借鑒目前西方主要離岸金融市場的做法設立一個綜合的監管機構實施對離岸金融的監管權。

參考文獻:

篇7

第一,社會資金供求的市場調節機制和政府宏觀調節機制基本建立,為混業經營創造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條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曾出現了幾次需求過熱、信用膨脹、價格漲幅過高的不利局面。總起來看,主要原因是在傳統經濟體制占主導地位和短缺經濟條件下,企業和地方政府忽視結構調整,通過非法融資渠道,盲目擴張投資,從而導致金融秩序混亂,“瓶預”制約突出,供求總量嚴重失衡。經過6年多來的艱苦努力,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濟運行機制和宏觀調控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為混業經營創造了十分良好的外部條件。一是長期困擾我國的短缺經濟狀況已不復存在,買方市場初步形成,擴大內需已成為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增長的戰略性選擇。二是國有企業轉機建制和政府機構改革取得重要進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基本建立,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三是金融體制改革步伐較快,整頓金融秩序取得顯著成效,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過程中,國有商業銀行的內控機制建設明顯增強。四是中央銀行金融調控手段的市場化改革有了實質性突破。如借鑒國際經驗,以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取代貸款規模指令性管理,大幅度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適時多次降低存款貸款利率,擴大中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穩步推進貸款利率市場化進程。五是努力拓寬融資渠道,積極發展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直接融資方式。

第二,混業經營體現了金融市場內部相互溝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

金融市場由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組成,二者之間及其內部各子市場之間必須通過合理渠道相互溝通,協調發展。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并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分業經營。目前我國在金融市場領域推行的一些改革措施,如開辟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融資渠道,允許其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信用拆借、債券回購和現券交易,以股票質押取得融資;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回購交易,以及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進入股市等,都直接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了一大步。這可以說是對金融市場理論認識深化的結果。

第三,混業經營是適應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集團實施多元化經營和大規模資產重組的要求而出現的一種主流趨勢,有利于促進金融資本更好地服務于產業資本。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決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經濟,金融服務必須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相應的拓展和創新。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集團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往往是多方面的,出于業務便利和財務經營保密等方面的考慮,一般都優先選擇能夠提供優質全能服務的金融機構作為其主辦銀行。混業經營在以德國為代表的歐洲發展歷史最為悠久。進入90年代以來,一向堅持分業經營的美國、日本等國家也紛紛解除禁令,鼓勵其大中銀行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以適應經濟全球化和資產重組的要求。當然,在混業經營體制下,也不是說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全方位開展業務,除了少數金融寡頭外,大部分金融機構仍是以一業為主或單業經營。

第四,發展混業經營,允許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相互持股,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務,優化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增強其國際綜合競爭力。

目前我國正面臨加入WTO的挑戰,首當其沖的就是金融保險證券業。雖然我國金融保險證券業競爭力低下有多方面的原因,如經營體制不健全、不良貸款比例較高、營銷方式落后、經營規模偏小等,但實行分業經營體制和不允許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相互持股無疑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我國近幾年來新組建的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今年以來證券公司的增資擴股主要是允許企業投資入股,即產業資本進軍金融資本。這為金融市場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為剝離不良資產,化解金融風險,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先后成立了資產管理公司,實行債轉股。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為金融資本進軍產業資本。國內外經濟發展的實踐已經并將繼續證明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相互融合,有利于推動經濟與金融的良性互動。第五,混業經營與分類監管可以相得益彰。作為金融企業應根據自身優勢和客戶要求,確定適合各自的經營發展策略和發展重點,以體現靈活、開放的原則;而作為政府分設金融監管機構,同有利于對各類金融業務提出符合實際的發展戰略和監管對策。這也是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一種常見的金融管理體制。

根據以上論述,特提出如下建議:

1.適時修訂《商業銀行法》,逐步推行混業經營,鼓勵產融結合,允許有條件的金融企業穩步開展混業經營,大型商業銀行可以直接持有一定額定的企業股份,培育具有國際綜合競爭力的金融企業,積極應對加入WTO后的挑戰。為此,必須重建銀行內部機構,大力充實產業分析和項目評估力量,使金融業人員對產業經濟的技術水平、工藝流程、合理經濟規模、管理模式、國內外競爭與盈利狀況、發展趨向等方面都有一個較為準確的把握,逐步培育一大批曉市場、懂技術、會管理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企業和銀行家,促進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良性循環。

2.借鑒國際規范,協調發展貨幣和資本市場,消除溝通梗阻,提高整體效率。在貨幣市場方面,一是改革結算方式,大力推廣使用資信良好的企業或銀行簽發的商業票據,建立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增發短期國債和企業債券,為央行運用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業務手段創造條件。當前可考慮允許現有房地產公司和汽車銷售商以現有房屋和汽車為抵押,滾動發行商業票據,以消費者分期付款收入為償還保證。二是繼續擴大同業拆借市場參與主體,保持拆借規模較快增長。在資本市場方面,一是目前我國直接融資的發展一定要以確保間接融資這個大頭的穩定為基本前提,避免顧此失彼,得不償失。二是通過配售、回購等方式,在充分保證原有股東利益的基礎上,逐步平穩解決國有股的上市流通問題。三是積極發展產業投資基金,特別是高科技風險投資基金,培育高技術產業,促進產業升級。

3.積極推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加強銀行內控制度創新。全面實行審貸分離和貸款責任終身制。根據績效原則,減少冗員,改革人事和分配制度,實行職位能上能下,工資能增能減。把防范金融風險與增加盈利有機地結合起來,實行資產質量和利潤目標的雙向考核,健全約束與激勵機制,賦予基層信貸機構相應的貸款權限,使金融從業人員既有壓力,更有動力,不斷開拓新的貸款增長點,改變當前不少銀行簡單地通過提高貸款條件消極防范風險的不恰當做法。同時,加強以企業為重點的資信評價體系建設,依法制裁逃廢債務行為,探索增強居民個人信用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大力整飭社會融資的外部環境。超級秘書網

篇8

金融生態在國外最早是由G。Tansley(1935)在生態系統(Eco-system)基礎上提出的,因為金融體系具有內在邏輯安排、發展規律等群體生態學(Synecology)特征,在經濟活動中逐漸形成鮮明結構特征和功能特點的“秩序結構”,這種“秩序結構”即為金融生態。在國內金融生態環境的概念最早是由周小川在2004年的“經濟學50人論壇"上提出的,同樣借助了仿生學的概念。影響一個區域金融生態環境的因素包括該地區的政策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信用環境、行政環境、管理和技術水平、金融服務水平等。中國社科院出臺的《中國金融生態調查報告》中使用了9項指標評價一個地區的金融生態環境,分別是經濟基礎、企業誠信、地方金融發展、法制環境、誠信文化、社會中介發展、社會保障制度、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和金融部門獨立性。一個地區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一方面有利于地區吸引更多的資金流入。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的流動會遵循“洼地效應"的規律,即資金流動在較大程度上取決于金融生態環境的好壞。如果一個地區金融生態環境比較好,首先是金融部門對該地區的信用評級就會比較高,就會有更多的信貸資金流向這個區域;其次是在銀行信貸資金較強的示范帶動作用下,將會有更多的國內外資金轉向這個區域投資,融資渠道將會更加暢通。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本地區資源配置效率。在一個比較完備的金融生態環境系統中,市場競爭充分有效,市場價格機制的傳導途徑更加暢通,在利潤目標引導下,銀行和其他投資者會將資金更多地投向經濟增長的瓶頸行業,從而使供求關系趨向平衡,地區資源配置得到優化。環渤海地區比較健全的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并非一朝一日之功,本文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關注宏觀政策導向,加強政府、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合作關系

環渤海地區能否吸引國內外投資者的資金,關鍵取決于該區的重點產業發展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發展是否充分利用了該地區的比較優勢,具有市場總體競爭力,可以確保投資者收益。因此在確定區域經濟增長規劃時,應注重把握環渤海地區產業發展的比較優勢和國家產業政策導向,通過政府、銀行和企業暢通的信息溝通,來營造經濟金融良性互動格局,為銀行增加信貸投放和其他投資者增加投資創造良好的產業支撐。

(二)完善金融法律法規保障體系

首先應該出臺有關金融機構破產和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以抑制金融機構高風險運作,切實保護老百姓和債權人的利益。其次是進一步完善金融業務法制,適當擴大擔保物的范圍,特別是動產質押;著手構建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框架;完善電子銀行業務、個人銀行業務的法律法規等。最后是加強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率。突出運用行政執法和司法手段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提高失信者的違約成本,抑制違約行為的發生,從法律上對金融詐騙、故意逃避債務等違法行為的主體、范圍、條件等進行相應的規定,細化執法依據。

(三)建立良好的社會征信體系

信用制度的高度發達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之一。規范社會信用秩序,創造良好信用環境,維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是金融可持續發展系統運行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加強宣傳教育,強化信用意識,提高全民的信用水平和道德素質;其次是加快環渤海地區的誠信法制建設,盡快出臺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規,從正向激勵和逆向懲戒兩個方面加速全社會重信守諾文化建設;最后是加快推進企業征信系統、個人征信系統的建設,完善社會信用征集評價體系,建設企業和個人的征信數據庫,進行歸檔管理。轉貼于

(四)是加快金融監管體系建設

金融監管的目的在于消除“破產"的沖擊,本質上是一種規范金融主體不適當行為的準則和監管機制。首先是充分發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監管職能,監管機構與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與合作,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其次是監管方式上逐步由事后性監管、行政審批性監管向風險預警性監管和行政核準制監管轉變,建立金融風險監控預警系統;最后是加強金融機構的個體自律和行業自律,在金融系統內部建立自我管理、自我規范和自我約束的長效機制。

總之,目前理論界對區域經濟增長需要怎樣的金融產業集聚水平也還沒有定論,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以下指標將會是考核區域金融產業集聚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因素,那就是:金融業對改善民生的促進作用;金融業對實體經濟的促進作用;金融業對自身發展的催化作用;金融業對區域經濟安全特別是金融安全的保障作用。最后,我堅信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在學術界完善的經濟理論指導下、在區域經濟增長成熟實踐經驗的推動下,環渤海地區的金融產業發展水平和經濟增長狀況將邁上一個新的臺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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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岸市場監管的思考

金融監管,顧名思義,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簡稱。科學地界定金融監管的內涵,須從監督、管理的語義入手。監督,在我國是指監察督促。監察是注視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是否合規,督促是在金融機構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規范時促使其依規范行事。由此可見,金融監管是有關職能機構通過對金融機構檢察和監督,促使其守規經營和健康發展。金融監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監管是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履行職能的行為。就離岸金融而言,監管的主體一般有國際組織、政府機構,此外還應包括行業組織如國際一級市場協會(IPMA International Primary Market Association)、國際證券市場協會(ISMA International Security Market Association)等以及一些交易機構如離岸債券通常上市交易的倫敦證券交易所和盧森堡證券交易所。有的學者將金融監管的主體限于政府金融監管當局,是不全面的。現代金融監管是由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共同構成的體系,其中前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金融行業組織的自律性監管和監管如審計師事務所監管等;后者是金融監管內部設立的監督部門對金融機構業務運作的檢查和控制。因此,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雖然通常處于主導地位,但只是整個監管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

2.金融監管實施的對象是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既包括金融機構市場準人的監管如對金融機構的設立、設立形式的監管,也包括對金融機構金融活動的監管,如是否遵守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比率、流動性比率、對單一客戶貸款的最大限額等。

3.金融監管的方式和是依照規則對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活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的檢查監督,以及對違規的金融機構進行督促和處罰。現場檢查與定期報告制度相結合的監管方式越來越受到青睞。

4.監管的和所要達到的目的是確保市場主體的活動符合法律、政策及其他規范的規定和要求,并由此實現上述規范所尋求的秩序和目標。需要強調的是,在監管中衡量市場主體市場行為的標尺不僅有法律和政策,而且也應包括對市場主體有拘束力的其他規范,如行業組織的行規、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如果將這些規范排除在監管之外,就很難實現市場秩序和監管目標,嚴重影響離岸市場效率,甚至會造成市場混亂。需要指出的是,監管所要達到的要求和目標體現在監管據以實施的規范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實施了規范,監管所要實現的要求和目標就達到了,否則,就應當對規則進行修改。這一點對于正確理解離岸場監管存在與否及其特點十分重要。離岸市場特別是離岸證券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在有關國家法規所允許生存的夾縫中設計運營的。按照有關國家法規中所規定的豁免或提供的避風港來設計和籌劃離岸市場活動,也是在遵守這些國家法規和金融監管,是在合法、巧妙地利用規則以避免有關監管當局的干預,這正是監管所發生的預期效果。所以,不應僅以對國內金融業適用的標準對離岸市場不適用為根據,就認為監管不存在。其實,某些監管措施的豁免本身就是監管的具體體現,因為豁免監管措施是由法律規定的,依該規定行事就體現出法律所尋求的目標,這是監管應有之義,所以在離岸市場的情況下某些監管措施的免除本身就是監管。

由此也可以看出監管與規范的關系。規范是對機構及其活動制定的規則,提出的要求,而監管是對金融機構實行監督、控制等以促進金融機構守規經營的一系列行為和程序。從這一意義上講,二者有一定的區別。有的學者將金融法規條例的制定亦看做是監管,是值得商榷的。制定法規條例是立法機關以及其他機構的任務,雖然在監管過程中監管機構為實施監管不免要制定一定的措施和辦法,但監管在本義上還應當是監督和促使有關規范的實施和金融機構合規經營,否則,立法機關等也會成為監管機構。

(二)離岸市場監管的實證

離岸市場是否存在監管不僅取決于對監管的認識和把握,而且更主要的是事實。

因此,對這一問題的最好答案是對離岸市場的諸多國際化因素所聯系到的國家和機構對離岸市場是否行使監管進行考證。離岸市場至少受來自以下方面的監管。

1.高岸市場受市場所在國的監管

離岸市場所在國對離岸市場的監管是比較全面的,但概括起來不外乎兩方面:一是對準入的監管,一是對經營的監管。對于準入監管,盡管有關國家對離岸市場準入限制較少,但都制定有相關規則并由有關機構監督實施。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在此僅以英國對離岸證券業準入監管為例進行闡述。英國一向被認為是金融監管相對寬松的國家,但英國規定在該國從事證券投資業務必須獲得1986年金融服務法(Financial

Service

Act以下簡稱FSA)所規定的當局的授權或豁免。FSA第3條規定,“任何人,除經授權或豁免外,不得在國從事或欲從事投資業務”。因此,在英國任何機構除非經過授權,否則將難以參與離岸證券的發行。根據FSA第10條第(3)款的規定,投資業務只要符合下列兩項標準中的任何一項,即構成在英國從事投資業務:一是該投資者從英國的永久性業務地從事投資業務;二是投資者在英國雖沒有辦公室或業務地,但其在英國所從事的活動構成投資業務。英國對離岸證券業準入監管之廣可以由此略見一斑。

對離岸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是離岸市場所在國對離岸市場監管的又一重要方面。雖然離岸市場所在地各國對離岸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的管理制度不盡相同,但都要求上述機構在經營活動中遵守有關的管理制度。例如,美國有關國際銀行設施的規定嚴格地將國際銀行設施賬戶上的美元與國內美元分賬,設施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須符合美聯儲D條例的規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銀行的外國居民提供的大額定期存單,向若干特定對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經營者發行票據,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額不能低于10萬美元。對于國際銀行設施的貸款,D條例規定由國際銀行設施向非銀行外國居民提供的貸款,只能用于這類借款人在美國境外開展的業務活動。同時,離岸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性往往也是市場所在地國監管當局的監管之一。

2.離岸貨幣發行國的

由于離岸貨幣及其交易會給貨幣發行國產生巨大的影響,貨幣發行國對離岸市場以其貨幣所進行的交易行使監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從離岸金融的實際來看,離岸貨幣發行國對離岸市場的影響至少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貨幣發行國對以其貨幣進行的離岸金融交易通過清算的渠道行使有效控制,這是離岸資金運營的特殊性造成的。首先,離岸存款中的貨幣,通常只是在貨幣發行國之外或貨幣發行國金融循環系統之外的賬戶做出與貨幣發行國在岸金融機構的賬戶相對應記載和反映,是影子貨幣,是賬目或“準貨幣”,而有形貨幣并沒有離開發行國,這種方式被認為是離岸貨幣存款運作的通例。離岸存款的償還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有關貨幣發行國的清算系統,二是通過銀行內部劃撥和往來行劃撥,而通過貨幣發行國清算系統清算償還是離岸貨幣市場通行的做法。因為離岸貨幣只是離岸銀行賬目,離岸銀行并不能直接獲得存款交易的巨額貨幣。在此情況下,若要在離岸市場對眾多貨幣的大額資金進行支付,客觀上要求有一個清算這些貨幣資金的統一的全球系統。然而,由于貨幣的國家屬性和主權性質,這樣的系統在目前還不可能存在,而只有貨幣發行國的央行才能保證提供無限的貨幣,因此,離岸支付不得不通過具有能夠收取和清算有關貨幣的清算系統進行,只有貨幣發行國的清算設施才有這種能力和資格。所以,離岸存款只有在貨幣發行國作為該國央行負債才能夠得以支付,并且也只有在貨幣發行國清算系統能夠對該貨幣的收付提供及時清算的情況下才有價值。

離岸貨幣發行國離岸貨幣交易的另一方面是貨幣發行國可以左右和決定離岸市場上以其貨幣進行交易的合法有效性,亦即離岸交易必須遵守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8條第2款

B項規定,任何涉及會員國貨幣并與該會員國外匯管制相抵觸的外匯合同在其他會員國領土內均為不可履行的合同。這一規定使各會員國對其他會員國貨幣主權的尊重承擔起明確的義務。因此,如果離岸交易違反了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當然會招致發行國的干預從而可能導致交易的無效。

3.離岸金融機構母國的監管

離岸市場中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是溝通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的橋梁和中介,在離岸金融市場上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巴塞爾委員會一直十分強調和重視母國在跨國銀行監管的責任和作用。巴塞爾委員會極力推行跨國監管所遵循的兩項基本原則就是任何外國銀行機構都不能逃脫監管,而監管必須是充分的。如果說前者所關注的是監管的廣度和監管責任的劃分,那么后者則是監管及其標準充足程度。從廣為國際接受的巴塞爾委員會的一系列文件規定來看,上述兩項原則中任何一項的有效實施在很大程度上都取決于母國。巴塞爾委員會1992年的《國際銀行監管最低標準》規定由能夠行使并表監管的母國監管當局對國際銀行行使并表監管,銀行跨境設立機構要經母國監管當局同意,母國當局有權收集跨境設立的銀行機構的信息。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解釋,所謂能夠行使并表監管的母國當局是指:(1)有關當局必須在并表監管的基礎上控制銀行的全球業務運作;(2)有關當局能夠禁止設立妨礙并表監管的法人結構;(3)有關當局能夠制止銀行在有嫌疑的國家建立機構。母國當局有權對其海外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等安全穩健經營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

4.投資者母國的監管

投資者母國的監管對離岸市場的影響亦十分巨大。以美國為例,美國證券立法為保護美國投資者做出了詳細規定。美國有關證券法規對“證券”作出的寬松定義足以將離岸證券包括進去。由于離岸證券市場大量的發行人是美國公司,離岸證券發行市場許多牽頭經理人和重要承銷商是美國的金融機構,一半以上的離岸證券是以美元發行的,所以考察美國證券法作為投資者母國對離岸證券市場的影響具有代表性。美國聯邦一級有三部法律對離岸證券的發售具有直接影響,即1933年《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和

1939年的《信托契據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稱SEC)根據聯邦證券立法的授權制訂了大量的規則。此外,美國各州也有類似的證券立法。由于在離岸證券市場活動中如果美國的郵政或跨州商務得以利用,美國證券法中的許多重要條款就會被觸及,加之美國法院和SEC一直認為美國證券法域外適用,所以美國證券法對離岸證券市場的潛在影響十分巨大。

5.籌資者母國的管制

籌資者是離岸金融市場的重要主體之一,籌資者為籌資所達成的交易是離岸市場最重要的交易,也是離岸市場目的。籌資者母國對籌資者及其交易的監管是離岸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籌資者母國監管對離岸市場的影響也是很明顯的,其中重要影響之一是對籌資者的各種管制。離岸市場上許多籌資者的母國,對對外活動實行管制或管理,如外匯管制、外債規模管理、借貸期限及利率的管理,等等。離岸市場交易的有關各方若欲使交易合法有效地進行,就必須遵守上述管制或管理的規定。為此離岸銀團貸款協議、離岸證券發行協議等將籌資者取得有關的授權、許可、批準等作為協議的先決條件,以避免違反這類規定,從而造成不應有的風險。

6.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

在離岸市場特別是離岸證券市場上,行業自律組織影響巨大,特別引人注目的有IPMA、ISMA。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僅以ISMA為代表考察行業自律組織對離岸市場監管的影響。ISMA是1969年成立的、主要調整和規范離岸二級市場的自律性組織,至今離岸二級市場上幾乎所有的交易,無論是ISMA成員之間的交易還是非ISMA成員的交易,都在遵守著ISMA制訂的規則。ISMA對離岸市場的監管和影響可以從

ISMA的宗旨中略見一斑。

根據ISMA章程(Statute)第2條的規定,ISMA宗旨主要有:(1)增進成員間良好關系,提供共同檢討國際證券市場的基地,制訂和規范國際證券交易的規則和建議。(2)為國際證券市場的參與者提供服務和幫助。(3)檢查和解決國際證券市場的技術性問題。(4)增進成員之間、與有關國家和國際資本市場的關系。此外,ISMA還向與國際資本市場活動有關的各國政府和國際機構提供情況和指導,在出現事關國際資本市場的、財政或其問題表和維護其成員的利益并通知其成員新法律或稅收的影響。

ISMA規范體系的性質問題,是值得關注的一個問題。首先,從ISMA規則的本身規定進行。總則第2—3條規定ISMA成員之間所進行的所有國際證券交易都應當適用規則,除非當事方在成交時另有明確約定。但是,會員通過排除適用規則或其中某部分的權利是十分有限的,上述條款同時規定會員不能約定排除規則200條至900條的規定,亦即會員只能約定排除100條至200條之前的,關于客戶指令、交易單位金額、多貨幣單位債券的處理和當事人的特殊約定等問題的輔規定。而200-900條規定,則主要對成交、反饋、確認、清算、交割、買進、賣出、累積利息的、報告交易商等重要問題作出規定,事關整個交易過程及其主要問題,是實質性的規定。此外,總則第2.4條規定如果ISMA的兩會員之間在交易國際證券之外的證券時約定適用ISMA規則,為了使規則得以適用,該交易應被視為國際證券交易即離岸證券交易。總則第1條規定,違反規則要受到ISMA紀律的制裁。從以上可以看出,ISMA的絕大多數規則對其成員具有拘束力,規則中的重要和實質部分不能由當事人排除適用。規則的拘束力具有行規性質。

其次,如果超出ISMA規則本身從更廣的視角來審視,那么該規則就不僅僅是有行規的性質。如前所述,離岸債券幾乎所有的交易都是依照ISMA規則進行,不僅ISMA成員之間的交易是這樣,而且ISMA成員與非成員之間、非ISMA成員之間的離岸證券交易也是這樣。由于ISMA規則被廣泛、普遍地遵行,那么它在離岸證券業特別是ISMA成員和非成員之間、非成員之間交易中就具有商務慣例至少是商務習慣的性質,除非當事人明確地排除適用,否則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由此可見,ISMA不僅是其成員之間的行規,也是離岸債券業所普遍遵行的慣例。

7.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與離岸市場監管

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Offshore Group of Banking Supervisors])是專門致力于離岸銀行業監管的機構。1980年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第一次會議在巴塞爾舉行,共有來自于12個離岸中心的代表出席了會議。在這次會議上成立了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截至1998年11月共有成員19個,較廣泛地涵蓋了世界上主要離岸中心。該機構對離岸銀行業市場進行監管的積極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以澤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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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金融的運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際金融監管也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和金融的不穩定性日漸突出。面對金融全面開放,為了能夠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機構運行和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保證金融市場穩定,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需要進行不斷地創新和變革。

一、開放條件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和問題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立法技術亦不成熟。《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大量存在。金融監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金融監管目標不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目標的弱化,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一致的。這使得中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和信貸規模控制的合規性檢查,并沒有真正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發,形成獨立的、明確的職能。

(三)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則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違反了市場規律,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

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用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

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先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財務帳目、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強調從資本充足性和資產流動性方面進行監管,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指標的監管。重視傳統存貸業務,而對表外業務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監管較少。

(四)金融監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仍處在起步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中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五)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監管存在“真空”

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前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踐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而我國仍采取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日趨模糊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顯。

國外的金融機構大都為混業經營。盡管加入WTO后對進入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但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其混業經營的優勢仍能發揮,使我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下風。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諸多業務創新已具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光大控股集團、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事實上也拉開了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序幕。與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這一趨勢的發展。為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我國應在現有的金融監管基礎上平穩過渡,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監管體制,實現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政府機構應放棄金融監管職能,著重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做好宏觀調控,這樣有利于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駕馬車”(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基礎上設立“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作為整個金融業的最高監管機構,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對各類金融業予以全面監管。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集中置于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統一領導之下,對各類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實施功能化監管,并定期召開由三大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加強“三駕馬車”之間的聯系。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則有權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和各種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則由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直接監管,從而形成一個立體的、有層次的、有分工的、橫向與縱向并重的金融監管體制。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理念建設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完善金融監管內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的同時,在體制轉型的基礎上實現監管理念的轉變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關鍵:金融監管活動應從事后被動處置向事前預警防范轉變;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功能性監管轉變;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轉變控制金融風險的思路,使金融監管既要強調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機構的運行效率以及國際競爭力。唯有在金融監管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金融業的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實現金融監管理念及時、科學的調整,才能在開放條件下促進金融監管的不斷成熟和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建華.中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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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后的注冊會計師的謹慎程度從總體上顯著低于沒有變更的注冊會計師,這一結果表明變更后的注冊會計師沒有保持實質上的獨立性;一個理性的投資者有理由相信,變更了會計事務所的會計意見是不可信的[1]。特別是對于農村金融機構而言,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會計質量問題,需要構建會計監督管理體系,對其進行有力的保障。

一、農村金融機構審計委員會與會計事務所變更

獨立性被看作是有效審計委員會的最重要特征,獨立的審計委員會成員比內部董事或灰色董事更注重對財務報告的監督,對于會計事務所的變更,需要相關的審計委員會進行正確的判斷,要保證會計質量問題,同時要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財務報告進行監督,要獨立于審計委員會之外的職能,具有一定的獨立性。這就要求注冊會計師要有能力獨立完成對財務報告的審核和監督職能。

通過審計委員會的各成員要有專業的經驗和水平,對相關任務具有獨立完成審核和監督的能力,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注冊會計師對某個成員的水平和職能給予負面的評價,對于審計委員會來說其監督的職能將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同時對于各個成員而言,要有一定的判斷能力,注冊會計師與農村金融機構管理層之間的分歧根源所在,要能夠具有盡量降低變更可能性的能力,因為變更后的會計意見是沒有實質意義的,這會使管理層運用這一點進行財務舞弊行為,這就需要審計委員會在應對這種分歧時要具有及時溝通的能力,并能夠調節注冊會計師與農村金融機構管理層的分歧所在,認識到管理層利用變更調節的真正目的,從而完成對農村金融機構財務有效的會計,因為這種會計事務所的變更意見是會影響到會計的質量,有可能這種變更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2]。

二、樣本選擇與數據

我們選擇了2010年和2012年度發生會計事務所變更,且能夠公開搜集到審計委員會成員名單的90家農村金融機構作為樣本,在剔除了數據缺失的上市農村金融機構后共得到82家研究樣本。在這個樣本中,要選擇會計事務所沒有發生變更的上市農村金融機構作為對照樣本。這些數據均收集于相關部門提供的上市農村金融機構的財務情況和網絡上農村金融機構內部相關資料,通過對比分析,采用數據統計軟件SPSS13.0進行數據整理和統計。

由此提出如下假設:

H1:在控制了財務狀況變化和盈余管理因素的影響之后,會計事務所的變更對注冊會計師的謹慎程度有顯著影響,變更后的注冊會計師的謹慎程度顯著低于沒有變更的注冊會計師。

如果H1假設成立,則表明在會計事務所變更過程中存在“收買會計意見”的現象。

H2:在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由上市農村金融機構控制權轉移所導致的事務所變更與會計質量的相關性。

如果H2假設成立,則表明事務所變更與會計質量的正相關。

H3:與會計師事務所存在捆綁關系的獨立董事的事務所更換與會計質量的關系。

如果H3假設成立,則表明事務所更換與會計質量有關系。

三、數據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通過對樣本數據的分析,對審計委員會對農村金融機構財務報告的監督職能所表現的相關指標進行核實,同時這些參數要有利于對審計委員會處理會計事務所變更所表現出的職能進行評價,如表2所示,首先可以看出審計委員會的開會次數能夠判斷各個成員在履行財務報告監督職能的相關情況,是否有效地運用這種職能來處理好注冊會計師和農村金融機構管理層之間的利益關系,這種會計事務所的變更的過程會存在一定的風險,也會帶來質量問題,因此需要非常謹慎地態度來對待變更的意見。這種變更一般是由于農村金融機構管理層和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失時想通過會計事務所的變更來達到利益調節的目的,對于這種變更會計事務所是不能同意,并且了與會計注冊師的意見保持一致性[3]。

(二)回歸分析

控制變量中,董事長變更、上年非清潔會計意見和財務困境與會計事務所變更顯著正相關,股權制衡度與會計事務所變更顯著負相關,與預期一致,而農村金融機構規模與會計事務所變更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

從以上樣本的情況可以看出,對于顯著性水平主要所映出會計事務所的變更與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密切相關,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是否會因為被農村金融機構管理層和股東們收買會計意見,而會給農村金融機構帶來更大的損失,還是與獨立的注冊會計師的意見保持一致,做到謹慎行事,不能因為管理層和股東們因為私自的利益而損害整個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這就需要審計委員會真正地行使監督職能[4][5]。通過變更會計事務所而“收買會計意見”的行為主要發生在連續虧損和扭虧的上市農村金融機構中,特別是連續虧損的農村金融機構表現得更加明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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