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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法律問題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6-25 09: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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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民營企業異軍突起,迅速發展。在去年被中央電視臺評為“十大最具經濟活力城市”之一的溫州,是一座經濟繁榮而又充滿活力的城市,其經濟的支柱和主要特色就是民營經濟。據不完全統計僅溫州市就有13多萬家民營企業,這些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創造了大量的社會財富同時也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民營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已被寫入憲法, 但是民營企業的高速發展卻引發了一系列的生態環境問題。若不認真加以解決這些問題,勢必對我國的生態環境造成重大的沖擊,反過來也必將制約我國經濟包括民營經濟的發展。

任何一個企業,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要激烈地競爭中獲得一席之地,那么就必須追求較高的經濟效益,經濟效益是一個企業的生存之本。民營企業要謀求自身更很的發展,就必須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梢哉f眾多的民營企業都有這樣一個目標:“低投入,高產出”,有點數學知識和經濟學頭腦的人都知道,投入和產出這兩個量之間是成反比關系。當固定產出的時候要獲得高的經濟效益就必須降低投入,所以民營企業就不愿意增加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前幾年在治理淮河過程中,有些企業就為了應付上面的檢查配備治污設備,白天排放處理后的“白水”,晚上沒人看見的時候排出來的水就變了顏色,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一味地追求經濟效益,導致企業的污水處理設備成為擺設品。

在我國民營經濟發展初期,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企業自身,考慮環境因素的比較少,人們更多把目光放在經濟蛋糕的增長問題上,更多地關注GDP數字的攀升,而直到最近幾年以來,由于一系列環境問題開始危及到增長甚至已到整個社會發展的時候,人們才開始重新認識并重視起環境問題來。

不可否認,GDP的增長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環境代價,但是,能否找一種最優選擇,把這種代價降到最低?

我們知道,在一個健康的社會中,每個社會主體都應該為其行為負責。民營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生態環境的破壞,應該為其行為負責,民營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個主體,在其自身的發展過程中應該承擔起維護我們公共的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民營企業追求經濟效益是可以理解,但是在追求經濟效益的過程中不能以犧牲公眾的環境利益為代價。固體廢物,污水,廢氣的排放,使必會造成環境的污染,環境污染將會侵犯公眾的環境利益,這就導致社會的一種不公平。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平等地享有環境權,但是自己的環境權卻很難行使。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對于已經發生的環境侵權行為應當立即停止該侵權行為,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的應排除這種行為。有權利要求環境侵害的一方賠償損失,但是由于環境污染的潛在性,一開始它對公眾造成的環境侵害不是很明顯。雖然有環境侵害的存在即使公眾也認識到了,但是不是到了環境污染嚴重侵犯了自己健康的時候公眾是不會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因為從我國的環境立法來看,有關的法律法規過于簡單,用語含糊,可操作性不強,很難成為公民主張環境權的直接依據。即使民營企業對環境污染的事實存在,如果不是很嚴重的話不會被公眾要求環境侵害賠償,但是民營企業作為社會成員應該認識到環境保護既是自己的義務,更是對社會應負的一種責任。

隨著入世和中國融入經濟全球化的程度加深,國內民營企業要在全球競爭中生存和發展壯大,關鍵還在于民營企業本身,只有具有良好企業形象,得到社會高度認可的企業及其產品才具有持久的競爭力。為此,溫州天正集團董事長高天樂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強調企業責任就是企業在賺取利潤的同時要對員工負責、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資源環境負責。

在過去的理解中,很多民營企業只關注最低層次的社會責任,他們認為只要企業能贏利、納稅就是盡到了社會責任,或者僅僅把企業的社會責任等同于社會公益事業。而忽略了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即對環境保護的關注。因為認識不夠,造成了很多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層出不窮。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民營企業中,普遍存在著污染環境和資源浪費等一系列問題,沒有形成一種對整個社會負責的社會責任感。

民營企業關注社會責任是全球化背景下參與國際競爭的必然要求,除了民營企業經營者自身的道德良知和長遠眼光,還要依靠政府的積極推動和引導。政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動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提高。

首先,政府應當灌輸一種企業社會責任的意識。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的領導者要深刻理解社會責任大于企業發展和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意義,政府應當幫助企業樹立社會責任的觀念,要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管理體系。

其次,政府應該完善法制建設。將企業的相關社會責任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使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遵守勞動法、生產安全法以及環境保護法等,企業在做到守法經營的同時也就體現了社會責任。

第三,有必要建立一套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價體系。如今中國對企業的評價標準還僅僅停留在經濟標準上,遠遠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企業競爭力的要求。我們有必要建立一套從經濟、社會、環境三方面全方位評價企業的指標體系,采取綠色GDP統計。

第四,在輿論導向上,政府應當擴大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傳,引導社會關注和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積極評價重視社會責任的企業,營造一種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良好氛圍。如在企業評優評強的活動中,將增加企業社會責任意識作為評比的一項標準。

此外,公眾應該建立起社會輿論的監督體系幫助民營企業提高社會責任意識。

政府和社會輿論可以幫助民營企業意識到社會責任,但是這些畢竟是外部因素,關鍵是民營企業自身應該意識到企業應負的社會責任。

如何更好地解決民營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光憑借民營企業逐漸意識到的社會責任感還是不夠的,社會責任說到底就是民營企業或者說是民營企業老板道德層面的問題。有些民營企業有強的社會責任,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規;有些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把沒有處理過的污水,固體廢物,廢氣直接排放,這就需要國家建立一套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如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效益又差的民營企業可以強令關閉。

對一些超標排放的民營企業應該予以處罰,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民營企業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此外,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民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力度。

民營意識到環境保護是一項責任的同時,應該引進先進的管理制度,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

為了有效解決境保護民營企業就應該推行被稱為是民營企業的“綠色通行證”的ISO14000系列標準認證。

推行ISO14000會給民營企業帶來豐厚的效益。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在企業的內部,從強化管理、規范流程到品質提高,改善工作關系,提高員工素質,增強環保意識,在日常生產經濟活動中,注意節約資源,從而達到降低成本;同時由于改進工藝,既減少了生產過程的污染物,又降低了污染物的處理費用。另一方面是在企業外部,可增強客戶信心,擴大市場,提高企業知名度,美化企業形象等。

推行ISO14000有利于破除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早在1996年公布ISO14000的同時,國際標準化組織宣布對這一新的認證標準只給兩三年的緩沖期。緩沖期過后,國際市場就可能會對未獲證企業和產品作出若干限制,一些發達國家很可能借此對第三世界國家的產品構筑非關稅貿易壁壘。如在美國,國家能源部已要求其所有合約廠家在1998年9月前通過ISO14000認證,否則將取消合約。因此,民營企業有了這張“認證證書”就等于取得了一張國際貿易的“綠色通行證”,就可以打破一切國家正積極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為此,民營企業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提高全體職工的環保意識。必須認識到推行ISO14000是企業自身的需要,加強環境管理,認真貫徹ISO14000是對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負責,是對消費者負責,是對子孫后代負責,也有助于企業開發綠色產品,發展環保技術,建立起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出口商品結構。

2、大力推進進步,推廣清潔生產和綠色技術,建立生態化生產體系,積極引導民營企業向綠色產業轉移,實現民營企業發展的生態化和工農業一體化。民營企業分布于廣大,應大力支持和鼓勵其充分利用其資源條件和特點,引入綠色科技,發展綠色產業。

3、按ISO14000的要求,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實現民營企業經營模式的戰略轉移。要根據企業自身的具體情況的規模大小,按照ISO14000的要求,或單獨建立環境管理體系,或把環境管理納入質量管理體系中,從產品的設計、材料選購、工藝制造、成品出廠、安裝使用和產品使用后處理的所有活動和過程都嚴格按標準要求,加強環境保護,防止污染,從而在企業內部建立起一套立足于生態文明的技術管理體系和生態環境。

為此,民營企業應實施以下經營戰略轉移:

(1)綠色化經營戰略。這種經營模式是要求民營企業在發展戰略上自覺把環境保護、節約資源放在突出的重要地位,將環境資源價值納入生產核算體系,作為衡量企業效益和企業決策的重要依據,逐步淘汰落后的技術和工藝,加大可以投入力度,加強綠色科技產品的開發,積極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采用清潔生產、少廢無廢工藝,在生產流通的各個環節都注重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努力降低直至消除污染排放,實現企業產值的綠色增長,開展綠色貿易,推動建立綠色市場,樹立企業綠色形象,引導社會的綠色消費。

(2)集約化經營戰略。傳統的生產方式是一種“原料?產品?廢物”模式,其技術原則和組織原則是線性和非循環的,因而表現為排放出大量的廢棄物。而集約化經營模式則要求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致力于節約和合理利用資源,從資源密集型向知識密集、技術密集型轉移,依靠技術進步實現產品的最大增值,努力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系數,在節約資源的同時加強廢物的綜合利用,實現廢棄物資源化,建立生態工藝,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

(3)社會化經營戰略。雖然企業有各種方式可以選擇創造社會價值,促進社會發展,但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最有效的途徑是“學會如何將我們所面臨的主要社會挑戰轉變成新型的有利可圖的企業機會”。這是民營企業實施社會化經營戰略,全面承擔其所應負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的核心和本質特征。

在我們一般的認識上認為民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只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其實環境保護是我們全社會共同的社會責任,在環境治理的過程中我們應該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環境治理,一方面能減輕政府財政的壓力,另一方面可促進民間資本的合理循環,并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可謂一箭雙雕,何樂而不為呢?我們知道,加快環保產業發展,追求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發展,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涵,是經濟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自然,這種可持續發展也是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因為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應是一切經濟活動和經營行為的出發點,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都應該將此奉為圭臬。同時,應該看到,由于環保產業的滯后,國家資本的投入明顯不足,也給民營企業民間資本的介入提供了用武的天地和廣闊的舞臺。就是說,民營企業參與環保產業的建設,既是一種義務,一種利他,也是一種責任,一種自利。

資料:

「1質量技術監督雜志 2004年。

篇2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民營企業異軍突起,迅速發展。在去年被中央電視臺評為“中國十大最具經濟活力城市”之一的溫州,是一座經濟繁榮而又充滿活力的城市,其經濟的支柱和主要特色就是民營經濟。據不完全統計僅溫州市就有13多萬家民營企業,這些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創造了大量的社會財富同時也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民營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的法律地位已被寫入憲法, 但是民營企業的高速發展卻引發了一系列的生態環境問題。若不認真加以解決這些問題,勢必對我國的生態環境造成重大的沖擊,反過來也必將制約我國經濟包括民營經濟的發展。

任何一個企業,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要激烈地競爭中獲得一席之地,那么就必須追求較高的經濟效益,經濟效益是一個企業的生存之本。民營企業要謀求自身更很的發展,就必須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梢哉f眾多的民營企業都有這樣一個目標:“低投入,高產出”,有點數學知識和經濟學頭腦的人都知道,投入和產出這兩個量之間是成反比關系。當固定產出的時候要獲得高的經濟效益就必須降低投入,所以民營企業就不愿意增加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前幾年在治理淮河過程中,有些企業就為了應付上面的檢查配備治污設備,白天排放處理后的“白水”,晚上沒人看見的時候排出來的水就變了顏色,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一味地追求經濟效益,導致企業的污水處理設備成為擺設品。

在我國民營經濟發展初期,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企業自身,考慮環境因素的比較少,人們更多把目光放在經濟蛋糕的增長問題上,更多地關注GDP數字的攀升,而直到最近幾年以來,由于一系列環境問題開始危及到增長甚至已影響到整個社會發展的時候,人們才開始重新認識并重視起環境問題來。

不可否認,GDP的增長必然要付出一定的環境代價,但是,能否找一種最優選擇,把這種代價降到最低?

我們知道,在一個健康的社會中,每個社會主體都應該為其行為負責。民營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生態環境的破壞,應該為其行為負責,民營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個主體,在其自身的發展過程中應該承擔起維護我們公共的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民營企業追求經濟效益是可以理解,但是在追求經濟效益的過程中不能以犧牲公眾的環境利益為代價。固體廢物,污水,廢氣的排放,使必會造成環境的污染,環境污染將會侵犯公眾的環境利益,這就導致社會的一種不公平。社會的每一個成員都平等地享有環境權,但是自己的環境權卻很難行使。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對于已經發生的環境侵權行為應當立即停止該侵權行為,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的應排除這種行為。有權利要求環境侵害的一方賠償損失,但是由于環境污染的潛在性,一開始它對公眾造成的環境侵害不是很明顯。雖然有環境侵害的存在即使公眾也認識到了,但是不是到了環境污染嚴重侵犯了自己健康的時候公眾是不會提訟要求賠償的,因為從我國的環境立法來看,有關的法律法規過于簡單,用語含糊,可操作性不強,很難成為公民主張環境權的直接依據。即使民營企業對環境污染的事實存在,如果不是很嚴重的話不會被公眾要求環境侵害賠償,但是民營企業作為社會成員應該認識到環境保護既是自己的義務,更是對社會應負的一種責任。

隨著入世和中國融入經濟全球化的程度加深,國內民營企業要在全球競爭中生存和發展壯大,關鍵還在于民營企業本身,只有具有良好企業形象,得到社會高度認可的企業及其產品才具有持久的競爭力。為此,溫州天正集團董事長高天樂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強調企業責任就是企業在賺取利潤的同時要對員工負責、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資源環境負責。

在過去的理解中,很多民營企業只關注最低層次的社會責任,他們認為只要企業能贏利、納稅就是盡到了社會責任,或者僅僅把企業的社會責任等同于社會公益事業。而忽略了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即對環境保護的關注。因為認識不夠,造成了很多民營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層出不窮。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民營企業中,普遍存在著污染環境和資源浪費等一系列問題,沒有形成一種對整個社會負責的社會責任感。

民營企業關注社會責任是全球化背景下參與國際競爭的必然要求,除了民營企業經營者自身的道德良知和長遠眼光,還要依靠政府的積極推動和引導。政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動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提高。

首先,政府應當灌輸一種企業社會責任的意識。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的領導者要深刻理解社會責任大于企業發展和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意義,政府應當幫助企業樹立社會責任的觀念,要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管理體系。

其次,政府應該完善法制建設。將企業的相關社會責任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使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遵守勞動法、生產安全法以及環境保護法等,企業在做到守法經營的同時也就體現了社會責任。

第三,有必要建立一套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價體系。如今中國對企業的評價標準還僅僅停留在經濟標準上,遠遠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企業競爭力的要求。我們有必要建立一套從經濟、社會、環境三方面全方位評價企業的指標體系,采取綠色GDP統計。

第四,在輿論導向上,政府應當擴大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傳,引導社會關注和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積極評價重視社會責任的企業,營造一種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良好氛圍。如在企業評優

評強的活動中,將增加企業社會責任意識作為評比的一項標準。

此外,公眾應該建立起社會輿論的監督體系幫助民營企業提高社會責任意識。

政府和社會輿論可以幫助民營企業意識到社會責任,但是這些畢竟是外部因素,關鍵是民營企業自身應該意識到企業應負的社會責任。 如何更好地解決民營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光憑借民營企業逐漸意識到的社會責任感還是不夠的,社會責任說到底就是民營企業或者說是民營企業老板道德層面的問題。有些民營企業有強的社會責任,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規;有些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把沒有處理過的污水,固體廢物,廢氣直接排放,這就需要國家建立一套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如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效益又差的民營企業可以強令關閉。

對一些超標排放的民營企業應該予以處罰,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民營企業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此外,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民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力度。

民營企業意識到環境保護是一項社會責任的同時,應該引進先進的管理制度,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

為了有效解決境保護問題民營企業就應該推行被稱為是民營企業的“綠色通行證”的ISO14000系列標準認證。

推行ISO14000會給民營企業帶來豐厚的經濟效益。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在企業的內部,從強化管理、規范流程到品質提高,改善工作關系,提高員工素質,增強環保意識,在日常生產經濟活動中,注意節約資源,從而達到降低成本;同時由于改進工藝,既減少了生產過程的污染物,又降低了污染物的處理費用。另一方面是在企業外部,可增強客戶信心,擴大市場,提高企業知名度,美化企業形象等。

篇3

針對大中型和小微型民營企業不同法律服務需求,圍繞重大項目建設、重點稅源企業,組建法律專家、律師服務團隊和“雙創”法律服務中心,搭建“法律服務助企、法治宣傳惠企、預防糾紛穩企”三個平臺,通過開展法治宣傳、解答法律咨詢、出具法律建議書等方式查找隱患漏洞,促進企業依法經營和管理。

二、建立民營企業家法律服務團隊。

依托律師事務所有效整合公證、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組建民營企業家依法維權團隊,加強與工商聯、行業協會、外阜商會的溝通配合,引導和幫助民營企業及企業家依法維權。

三、拓展涉民營企業公共法律服務。

開辟民營企業法律服務綠色通道。依托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創立民營企業咨詢服務窗口,方便民營企業進行涉企法律咨詢、申請涉企矛盾糾紛化解、辦理公證事項等法律服務,實現優先接待和受理。選擇優秀的律師、優秀調解員組建法律服務專家庫,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權益保護等法律服務,參與調解涉及民營企業的重大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經營風險。

四、幫助民營企業開展法律培訓。

圍繞民營企業經營管理和發展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組織法律專業人員開展“送法進企”活動,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授課,幫助企業提高依法決策、經營、管理能力。開展針對性法治學習培訓,進一步提升企業法務工作者和重要崗位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

五、強化普法宣傳實效。

篇4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 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三)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钡谄邨l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钡牵诿駹I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篇5

iii http:///daf/mai/key.htm.

iv European Commission,The Inclusion of Respect for Democratic Principles and Human Rights in Agreements between the Community and Third Countries,May 1995.

v Council Regulation976/99/EC,1999,OJL120/8.

【參考文獻】

[1]史曉麗.國際投資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2]呂巖峰,何志鵬,孫璐.國際投資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余勁松.國際投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張新國.勞工標準問題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10.

[5]劉超.歐盟對外貿易優惠中的勞工標準問題[J].學術界,2008(6).

[6]楊羽.國際投資中的勞工權保護問題研究[D].復旦大學,2009.

篇6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钡谄邨l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钡?,在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三)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該條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F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雖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我們可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的規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三)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鑒于目前在民營企業問題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的錯誤傾向,因此,“管理者必須得到管理”。在現階段,我們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現硬化規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消除行政執法的死角。與此同時,切實貫徹《憲法》、《民法通則》、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大執法力度,解決民營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保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盡快全面實行費改稅政策,明確約束政府行為,真正做到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經濟上的物質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象發生。

(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一是要堅持不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偷稅、騙稅、騙匯、走私等違法活動,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壟斷性行業和公用企業妨害公平競爭的行為,打破部門、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盡快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二是要繼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行政職能,減少行政性審批,政府部門要切實履行制定市場規則、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職責;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工商、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應建立失信約束機制,任何企業和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應記錄在案,形成“黑名單”,有關信息要在網上公布,使社會公眾能及時查詢。通過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相應減少商業欺詐、惡意拖欠及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的發生,使違法者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極大的代價。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頁。

篇7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三)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第七條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钡?,在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三)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薄T摋l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鑒于目前在民營企業問題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的錯誤傾向,因此,“管理者必須得到管理”。在現階段,我們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現硬化規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消除行政執法的死角。與此同時,切實貫徹《憲法》、《民法通則》、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大執法力度,解決民營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保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盡快全面實行費改稅政策,明確約束政府行為,真正做到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經濟上的物質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象發生。

(三)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F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本文來自范文中國網。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雖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我們可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的規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一是要堅持不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偷稅、騙稅、騙匯、走私等違法活動,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壟斷性行業和公用企業妨害公平競爭的行為,打破部門、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盡快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二是要繼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行政職能,減少行政性審批,政府部門要切實履行制定市場規則、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職責;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工商、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應建立失信約束機制,任何企業和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應記錄在案,形成“黑名單”,有關信息要在網上公布,使社會公眾能及時查詢。通過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相應減少商業欺詐、惡意拖欠及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的發生,使違法者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極大的代價。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頁。

篇8

Abstract:ThePrivateenterpriserightsandinterestsreceivetheviolationthemainperformancetoinclude:1.Privateenterprisestatusprejudicenationaltreatment;2.Privateenterprise''''spropertyrightcannotobtainthesafeguard;3.marketaccessrightequaltreatment.Itsreasonmainlyhas:Legislative,judicial,lawenforcementaspectreason;Privateenterpriselegalawarenesslightandsoon.Atpresentshouldtakethefollowingmeasure:First,constitutionprotection;Second,strengthensthejudicialprotectionsystem,theperfectjudicialprocess,speedsupthejudicatureorganizationalreform,perfectlegalframework;Third,strengthensthesurveillance,strictlawenforcement;Fourth,reorganizationandstandardmarketeconomyorder.

keyword:Legalprotection;Privateenterprise;Enterpriserightsandinterests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三)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钡谄邨l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但是,在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三)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該條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鑒于目前在民營企業問題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的錯誤傾向,因此,“管理者必須得到管理”。在現階段,我們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現硬化規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消除行政執法的死角。與此同時,切實貫徹《憲法》、《民法通則》、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大執法力度,解決民營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保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盡快全面實行費改稅政策,明確約束政府行為,真正做到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經濟上的物質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象發生。

(三)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現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以及在校園內騎行是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學校管理制度的,學校管理人員沒有及時制止。因此,學校對該案的發生是有過錯的。學校對學生的安全注意義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事先提醒學生注意;二是教學過程中的監督指導;三是對事故發生后的處理。

四、侵權的第三人未能盡到賠償責任

補充賠償責任,顧名思義,就是在侵權的第三人未盡到賠償責任或者賠償不足時賠償責任。因為侵權是由于第三人直接造成的,依法應當由其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學校不存在過錯,不管第三人是否承擔責任或者承擔多少責任、有無完全清償能力,學校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受害人的損失獲得侵權人全部賠償以后,盡管學校一方對這一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也可能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是無須承擔了。因此,學校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前提是侵權的第三人無力賠償或者找不到侵權的第三人、無法確定侵權的第三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認為學校作為一個集體單位有固定資產有錢或是因為其它其種原因而只學校一方,未具體實施侵權行為人,就像《中國教育報》刊登《校外人員校內撞傷學生責任誰負》的文章一樣,筆者認為這種單獨學校是得不到支持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如果具體實施侵權的第三人無須承擔法律責任,那么學校也就談不上補充責任,無須賠償。還有些受到損害的學生在了侵權的第三人或與第三人達成調解協議獲得全部賠償后,又學校要求賠償的,這就失去了賠償的法律依據,也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補充賠償責任數額的確定

前已述及,學校的補充賠償責任是在侵權的第三人未盡到賠償責任或賠償不足時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且承擔的是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學校的補充賠償責任大致可分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學校有能力和條件避免第三人損害結果發生,但由于過錯沒有避免第三人侵權行為發生的,則學校的補充賠償責任是全部賠償責任。例如犯罪分子來學校實施犯罪行為,老師責令兩個十幾歲的初一學生赤手空拳與犯罪分子博斗,結果兩個學生被犯罪分子刺成重傷導致的損害。

第二種是學校的過錯只是加重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則學校僅就加重損害的部分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例如犯罪分子突然沖入學校用刀砍傷學生,學校延誤了一段時間后才把學生送往醫院,學校則僅對自己延誤送往醫院加重損害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對犯罪分子突然沖入學校用刀砍傷學生因沒有辦法預防,也注意不到,因而對這部分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受損害的學生如果先學校賠償責任的,必須同時將侵權的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受損害學生已在侵權的第三人處獲得一部分賠償,但賠償不足時,學校要求賠償的也可分兩種情況:

第一,學校的補充賠償責任是全部的,則對侵權的第三人賠償不足的部分全部進行賠償。例如應當賠償5萬元,但實際只賠償了1萬元,學校則要補充賠償4萬元。第二,學校補充賠償責任是部分責任的,則在部分責任范圍和侵權的第三人不足范圍內進行賠償。例如學生受到損害應賠5萬元,學校部分的責任是2萬元,侵權的第三人已經賠償了4萬元的。學校則只須賠償1萬元;如果侵權的第三人賠償了2萬元的,則學校最多也只賠償2萬元。

對那些僅要求侵權的第三人賠償一部分而放棄其他部分的,然后回過頭來再學校要求賠償的,不應當予以支持。例如學生盧某由于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沒有老師管理,便跑到校外打游戲機,結果在過馬路時被汽車撞死,交警部門認定肇事司機負全部責任。盧某的父母肇事者僅要求賠償2。85萬元死亡賠償,放棄了其他賠償。之后又學校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決學校賠償盧某父母“精神撫慰金”1。5萬元。筆者認為該判決是錯誤的,因為放棄了對侵權責任人的賠償自然也就等于放棄了對補充賠償責任人的賠償。但筆者認為,如果第三人的侵權已經構成犯罪,由于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由于犯罪的侵權人沒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受害學生要求學校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學校則應當在其補充責任范圍內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

篇9

[作者簡介]王慧(1981- ),女,江蘇徐州人,徐州工程學院人文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思想政治教育及經濟法。(江蘇 徐州 210008)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3)11-0140-02

一、引言

黨的十七大提出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 和“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發展戰略,創業教育在全國各高校全面推行。我國高校把鼓勵創業作為政策取向,學習國外高校的先進做法,采取措施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培養創業人才,設立大學生創業項目基金,開設創業類課程,開辦創新創業教育學院。據統計,211高校中,80.4%的大學有鼓勵學生創新創業的政策,65.4%設立了學生創業基金鼓勵學生創業,還有很多高校開辦了創新創業學院(創業學院)。創業學院通過系統全面的創業理論知識與實踐活動,培養具有創新能力、創業精神、堅強的創業心理品質的復合型人才。創業教育課程是創業學院的核心,但當前創業學院所開設的創業課程水平和層次參差不齊,有的創業學院設置了“創業學”“創業團隊訓練”,引進國外的KAB、YBC等項目,有的學院只是將“管理學”“營銷策劃”等工商管理類課程移植到創業教育課程中,缺乏系統科學的創業教育理念和體系,缺少對創業者風險意識的教育,更缺少對創業者法律知識和能力的培養,嚴重制約了創業教育的實效性。

通過對徐州高校大學生創業情況調查顯示,有創業意愿的大學生認為創業中會遇到法律難題的占50.35%,“有所了解”和“根本不了解”創辦企業的法律程序的占65.84%,大學生“認為高校有必要設置系統的創業法律教育課程”的占78.01%;已創業的大學生中85.89%遇到了開辦企業和經營方面的法律困境,由于欠缺法律意識導致創業失敗的占41.63%。這表明,實踐中創業者欠缺法律知識問題非常突出,必須進一步加強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加強創業法律教育課程的創新性改革,使學生能在法律框架內依法創業,使其健康發展。

二、構建系統化創業法律教育課程體系的必要性

當前社會的發展不斷呈現法律化的趨勢,法律已經滲透到社會發展的每個領域,創業也是一個法律行為,從法律上講,大學生創業是指大學生作為創業主體,利用其現有的控制資源和自身能力,在法律的框架下尋找創業機會,通過自主創辦經營實體實現自身價值的一種方式。大學生一旦開始創業,即使是設立一家規模很小的企業,也會涉及許多復雜的法律問題。高校創業學院應當加強對大學生系統化的創業法律教育,培養大學生創業法律素質能力,切實提高大學生依法創業的意識,降低創業法律風險,促進大學生和諧創業。

(一)強化大學生法律意識和法律理性教育,是大學生樹立正確創業價值理念的前提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要求公民具有法治的精神,即整個社會對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認同和堅決支持,養成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并且通過法律或司法程序解決政治、經濟、社會和民事等方面的糾紛的習慣和意識。大學生作為時代先鋒,掌握著最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更應當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創業。創業法律教育的重要環節就是培養創業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理性,在整體授課過程中,應該灌輸給學生一個核心價值理念即法律的權威性和至上性,以培植同學們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識為核心,締造具有良好法律素質的公民。

(二)強化大學生法律知識教育,為大學生建造創業法律風險的“防火墻”

《湯姆森商法教程》開篇即指出:“那些踏入商業世界的人會發現他們要服從數不清的法律和政府規定?!笔袌鼋洕欠ㄖ谓洕?,創業活動只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才是健康理性的。在大學生創業前,應掌握與創業相關的法律知識,根據法律規定作出正確、合理的法律決定。然而,據調查,當前高校對非法律專業創業學生的法律教育,僅限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和部分選修課,在課改后“法律基礎”課程壓縮為6學時,難以滿足創業大學生法律知識的需要。創業學院應當設立創業法律教育課程,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必需的企業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競爭法、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知識,保證創業活動合法有序地進行。通過創業法律知識的強化,大學生創業前就已降低了企業法律風險,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有效的“事前救濟”。

(三)強化大學生用法能力培養,有利于增強大學生創業的實效性

在了解創業法律知識的前提下,要使得大學生學會用法,真正地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1.大學生依法從事創業活動,將企業運營中的各項活動納入法制軌道,能夠有效地規避企業風險。在2011年召開的中國企業權益保護高峰論壇上,法學家李建偉指出:中國民營企業平均壽命僅有2.9年,而美國企業的平均壽命則長達40年,企業面臨多種法律風險,民營企業家欠缺法律意識則是企業“短命”不可忽視的內在根源。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有助于大學生創業者規范行為、提升競爭力。一方面做到不違法經營,在法律的框架內從事投資、生產、經營;另一方面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經營者的權利,保護自身權益,從而最大限度降低企業法律風險,實現企業的健康、良性發展。

2.大學生創業時需要運用法律,依法妥善解決糾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對徐州三所高校大學生進行《大學生自主創業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問卷調查》中,關于“在創業中遇到法律問題采取何種解決方式”的問題,選擇向律師求助的占63.83%,因為“解決糾紛成本過高”而放棄權利的占37.59%。由此可見,創業大學生多數情況下不知道如何自己解決法律問題,而是選擇向律師求助,這種“亡羊補牢”式的事后救濟,無形中提高了企業的運營成本,降低了企業的競爭力。因此,必須加強大學生法律程序的教育,指導他們如果發生矛盾和糾紛,應具有積極搜集證據的法律意識,并且尋求最穩妥的、解決爭議的手段。

三、創業法律教育課程體系的構建

創業學院是全面推進高校創業教育的有效載體,承擔著對大學生進行全面創新創業教育的重擔,應當構建系統化、操作性強的創業法律教育教學體系,為大學生創業降低法律風險。創業法律教育課程,屬于創業學與法學的交叉學科,以應用為特點,因此課程的設置注重實務性教學,使學生在學習法學基礎理論的基礎上,重點掌握分析解決創業問題的能力。在教學中,應當注意教學形式、教學手段及教學師資隊伍的改革,更好地為大學生創業服務。創業法律教育課程體系應由“創業法律理論”和“創業法律實務”兩大部分組成。

(一)創業法律理論課程

創業是一個動態過程,根據創業每個階段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可以將創業法律理論課程劃分為:創業準備階段相關法律制度、創業經營階段相關法律制度、解決糾紛相關法律制度和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法律制度。

1.創業籌備階段相關法律制度。(1)企業融資法律制度。大學生在創業初會遇到融資和企業形式選擇兩大問題。在創業融資方面,需要為大學生設置《物權法》《擔保法》等關于融資借貸的基本法律規定,同時教授國家為鼓勵大學生創業出臺的特別法律規定,比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在創業輔導和服務、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支持技術創新等項工作中用于扶持的事項等。(2)創業企業法律形式。我國企業法規定,投資者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愿選擇企業形式,根據我國已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大學生創業者可選擇的企業形式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企業。根據法律規定,不同的企業形態對于最低注冊資本、投資人承擔責任的要求不同,如《合伙企業法》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創業者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企業形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企業的注冊登記。

2.創業經營階段相關法律制度。大學生在創業經營中會與不同相對人發生社會關系,根據相對人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兩種社會關系,一種是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另一種是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行政管理關系主要由經濟法律制度進行調整,包括《稅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此類法律主要調整行政主體在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主要用于規范經營者的行為,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商事關系主要由商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等,此類法律主要是調整經營者之間的合作關系,要求經營者在“平等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保護公序良俗原則”的指導下從事商品交易,依法經營,使企業在法制軌道上運轉。

3.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法律制度。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創業者在創業之初,要樹立社會責任意識,重視社會公共利益。在對大學生創業者進行法律教育過程中,要通過《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介紹,使創業者在未來經營的過程中更加重視履行社會責任,并將社會責任視為企業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推手,推進企業的良性發展。

4.創業糾紛解決法律制度。創業中,解決創業者與相對人、第三人產生的糾紛,涉及程序法律規定。在課程體系中,應當詳細介紹《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中規定的具體訴訟程序,培養學生的法律程序意識。

(二)創業法律實務

創業能力是一種實踐性很強、具有較強綜合性和創造性特征的、以智力為核心的特殊能力,是一種自我謀職的能力,是一種把自己或他人的市場創意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能力。要想使學生掌握創業實戰知識,僅有理論的學習是不夠的,創業法律教育應當注重將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在實踐教學方面,第一,要開設案例教學。案例教學是法學教育中較為有效的教學方法,創業法律教育課程體系要有豐富翔實的案例作支撐,才能起到較好的教學效果。第二,要開辦法律實務講座。定期聘請具有較強法律實務能力的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為大學生開設講座,教授學生如何制定企業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類合同,如何做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商事務管理,以及如何仲裁訴訟等方面的法律實務。第三,要開辦創業項目法律指導。對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進行具體的法律指導,解決大學生在創業實踐中遇到的實際法律問題,提高創業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總之,創業教育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創業大學生應當建立合理的知識結構,這是大學生成功創業的基礎。創業學院應當發揮載體作用,完善創業法律教育課程,完善教學體系,幫助大學生樹立創業法律素養和法律認知,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對創業人才素質的要求。

篇10

關鍵詞:

企業法律風險;原因;對策

隨著法制社會建設進程的加快,公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面臨的法律風險越來越高,企業法律事務的重點應該從時候補救專項風險防范。因此,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成為企業發展過程中亟待解決的重點問題,筆者以建立企業法律防范機制的原因為基礎,探討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的若干對策,為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提供借鑒。

一、企業法律風險分析

風險和利益是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重點關注的問題,企業發展需要將企業風險和企業利益放到相同的高度交易重視,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企業價值的實現,進而確保企業持續性發展。企業法律風險,準確講是企業法律性質風險,是企業的預期結果與實際生產經營結果不相符,導致企業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并因此給企業帶來損失的可能性[1]。

二、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原因

(一)企業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中小企業、民營企業、鄉鎮企業受其自身發展狀況的制約,企業管理者和企業工作人員法律認識水平普遍較低,而且由于管理費用層面的原因沒有成立專業法務部門或者聘用法律顧問,在從事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對相關法律規定沒有足夠了解,使生產經營活動過程往往擾亂了國家的法律秩序,甚至一些企業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嚴重制約了企業的持續發展。

(二)企業缺乏法律風險顧問制度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企業的發展將面臨國內和國際不同范圍的競爭,宏觀經濟背景下,企業法律風險爆發率更大。部分企業雖然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建立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但是多數流于形,并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憲法規定法律顧問必須是經過學習取得企業法律執業顧問資格,被企業依法聘任的企業內部法律事務專業從業人員??v觀我國企業法律顧問來源,多數是企業在律師事務所聘任的兼職工作人員,落后的法律顧問制度不能滿足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要求[2]。

(三)企業管理體制不夠健全企業若想在復雜的市場環境中脫穎而出,必須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有效防范在發展道路上的各類障礙,其中最為關鍵的是法律風險導致的障礙。法律風險關系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所以必須將企業法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環節加以重視,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設計合法環境,實現法律和企業管理的有機整合,提高企業管理對法律風險的控制能力,減少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將要面臨的法律因素困擾,有效化解企業的法律風險和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商業風險。

三、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原因及對策

(一)提高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制建設的全面落實,市場經濟必須以合法性經營為根本前提。所以,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必須增強企業法律風險控制的主動性、前瞻性、計劃性和時效性。第一,企業進行法律風險控制的首要環節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即將面臨的法律風險進行有效分析與評估。企業進行法律風險分析主要針對所屬行業法律風險評估與分析、企業發展外部環境的法律風險評估分析、企業內部管理機制法律風險評估分析三個環節進行。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對具體企業法律風險評估上[3]。第二,通過對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評估,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制定有效的法律風險控制管理策略。企業法律風險控制主要包括法律風險控制原則和企業承受能力兩方面。通過不同手段和方式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預警、降低、轉移直至化解,實現法律事務事前預警、事中處理、事后補救的管理方式。第三,企業對法律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兩個階段的實施結果實行有效監控和反饋,保證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實時更新,確保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與時俱進且符合企業實際發展狀況。

(二)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企業應在發展過程中逐步建立法務機構,確保法務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性和較高職業素養,引導企業法律顧問直接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全面開展法律風險控制工作。同時,企業應加強對全體員工的法律風險意識培訓工作,使各崗位員工明確其在法律風險防范工作中的權利與義務,依法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四、結語

全面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所以,企業應當根據法制社會的要求,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希望通過本文的闡述能夠增強企業法律風險控制意識,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參考文獻]

[1]呂景勝.我國中小企業法律風險實證研究[J].中國軟科學,2007,08(05):105-111.

篇11

【摘要】 民營企業衰落的深層原因,不是管理模式,也不是決策機制,而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導致制度環境的變化使得民營企業面臨著一場變革;與此同時,舊制度環境下潛伏在民營企業的法律危機也逐漸顯現出來。民營企業家如若仍維持著舊的思維模式,終會被歷史所淘汰。

【關鍵詞】 強制性制度變遷 產權 家族企業 原罪

隨著牟其中的南德公司、史玉柱的巨人集團、太陽神、三株等民營企業的衰落;劉曉慶、仰融、楊斌、周正毅等昔日的企業明星紛紛成為階下囚。中國民營企業平均每分鐘有九家倒閉,能夠生存三年以上的不足10%。這是一個十分值得關注的問題。理論上來講,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個人是也不會如同生命體一樣自然死亡,而是有其內在的根源。經濟學家更多的時從企業管理模式、決策、企業家素質等方面尋找原因,然而這種探索缺不能解釋這樣一個問題:為什么同樣的管理機制、決策機制、企業家素質,曾經還是企業的成功之道,而今卻成了民營企業衰敗的根源?

一、民營企業衰落的原因探析

人的任何行為都是他的遺傳性和過去經歷的結果,是在既定的傳統、常規和物質環境中累積形成的,因此,要了解當前行為的性質,必須對過去的因素要進行一定的研究。這個原理同樣適用于民營企業。我國民營企業是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隨著技術的進步、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要素和產品相對價格的變動,存在一種在原有的制度安排下無法取得的“潛在利潤”,只要這種“潛在利潤”存在,就表明社會資源的配置還沒有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為了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必須進行制度創新。改革開放實質就是一場制度變遷,即通過建立市場經濟制度,將計劃經濟制度下無法得到的“潛在利潤”轉變為現實利潤。在我國,政府是改革的倡導者和組織者,權力中心的制度創新能力和意愿識決定制度變遷方向的主導因素。因此,我國的改革開放是一種以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它以產權的非排他性結構和集權型決策體制為制度條件的,這種模式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皣业拇嬖谑墙洕鲩L的關鍵,然而國家又是認為經濟衰退的根源?!盵1]作為統治階級的機構,國家往往維持一種能使統治階級利益最大化的無效率的制度安排,并且不能采取行動來消除制度不均衡,其原因主要有5種:“統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識形態的剛性,官僚機構的問題,集團利益的沖突,政府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2]在民營企業方面,主要表現為:民營企業的產權的得不到明確界定和保護,政府官員的創租、尋租行為,有關民營企業法律制度的缺失等等?!坝捎诨局贫瓤蚣芴峁┘?,決定人們取得什么種類的技能和知識以獲取最大限度的報酬?!盵3]我國的基本制度框架使收入再分配成為有利可圖的經濟機會,權力、特權能賺錢或比生產性活動更賺錢,人們努力獲取與權力有關的技能和知識,民營企業則選擇了“權力依附性”的發展模式。到目前為止,絕大多數的民營企業都和政府官員相結合,這種官商紐帶是一種非制度化的手段,它是典型的權力尋租和暗箱操作。同時,基于發展中國家制度貧困的共性,新制度供給機制的缺失,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法律制度無法滿足實踐的需要,在實業界形成了法律制度的真空地帶,給民營企業家提供了無限的操作空間。這就是中國第一代民營企業為什么會突然崛起的深刻社會歷史根源。然而,歷史性的機遇畢竟是有限和偶然的。隨著市場體制日臻完善,新的市場法律法規逐步建立起來了并日益完備,企業家的操作空間大大地縮小了,市場競爭異常激烈。如果民營企業仍然依靠著“權力依附性”的發展模式,雖然可以在短時間內獲得某個資源通道,但注定是一條法律上的死亡之路。只有那些對這一歷史轉型時期有著清醒的認識,在新的法律制度環境下能夠制定正確的發展戰略并及時改革的企業才能保持長盛不衰。

二、困擾民營民營企業的若干法律問題。

當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和法律制度不斷地走向完善之路時,潛伏在民營企業中法律危機逐漸顯現出來了,模糊的產權、畸形的治理結構、融資風險、知識產權的保護、參與國有企業改制中的法律糾紛、以及民營企業家自身的“原罪”問題等等。本文主要討論以下幾個方面:

(一)產權的困境

產權這個中文術語,至少有以下幾種英文表達方式:property、roperty rights 、a property right 、the ringht of property。產權經濟學的創始人科斯指出:“產權是一種權利,是人們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處置這些桌椅的權利?!盵4]從法律來說,產權是人們對某種具有使用價值的資源的所享有一系列權利束。張五常曾經認為,權利和交易成本是一個硬幣的兩面。有什么樣的權利結構就會有什么樣的交易成本,權力的結構決定著交易成本的結構。[5]有效率的產權應是競爭性和排他性的,它需要進行明確的界定,從而減少不確定因素和降低機會主義行為,達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沒有一個產權界定明晰的產權結構,民營企業的財產將會陷入不安全的境地之中,因為明確的產權是民營企業財產安全的源頭保證。如果沒有產權的源頭界定,民營企業的發展就存在目標的收獲計劃,這顯然不利于民營企業的進一步擴張與發展。

在第一代民營企業發展之初,出于對未來政策的擔憂,幾乎都選擇了“權利依附性”的發展模式,“掛靠”、“戴紅帽子”的做法極為盛行。這種做法卻埋下了產權模糊的法律隱患。比如,某些私人投資興辦的企業在法律形式上注冊為鄉鎮集體企業,當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是,由于種種復雜的原因,當然最根本的還是利益原因,政府便依法收回,使之成為真正的集體公有財產。民營企業家往往缺少實現的法律認識,產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結果只能忍受著巨大的損失。因此,民營企業要獲得擴張和發展,就必須解決產權問題。隨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提出,產權明晰作為一個首要的目標,民營企業的產權問題,也因此得以在現代產權制度之下提上日程。近年來,各地普遍開始重新界定產權,摘掉“紅帽子”,進行產權制度改造,這是意識到明晰產權的重要性而開展的預防性措施。但是民營企業產權的明晰還需要做好各方面的配套措施,在法律建設上體現為三個層次:首先是在憲法層次,通過確認制度性、原則性的法律,為民營企業提供憲法的最高法律保障。二是程序性法律,明確在民營企業產權界定過程中各類細節問題,確保程序正義。三是操作性細則,根據民營企業長期以來的產權紛爭若干類問題,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從而推進產權界定工作,幫助民營企業走出產權的困境。

(二)家族企業與現代企業治理結構。

絕大多數民營企業都是家族企業,家族企業并不一定是落后的、應被淘汰的制度,在《財富》的500強中,有三分之一以上都是家族企業,像杜幫、松下、索尼、奔弛、西門子等國際知名大企業曾經都是家族企業。家族企業的興衰主要在于采取何種企業治理模式,家族企業一般都采取家族制治理模式,這種模式有很大的缺陷: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排外傾向嚴重、任人唯親以及企業行為短期化等等。[6]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的市場環境下,這種模式降低了企業內部管理成本;同時家族成員之間的彼此忠誠,有利于企業利用市場不完善的漏洞來尋求發展。因此,它對民營企業的初期發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的不斷完善,這種模式在人才資源和知識結構方面的局限性逐漸暴露出來,與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背道而弛,使得企業規模難以擴張,甚至被其它競爭對手所擊敗。因此,家族企業普遍都是中小企業,而大型企業卻很少。像杜幫、松下這類企業隨著企業發展規模的需要,都采取了現代公司治理模式,因此才得以持續穩定地發展。今年2月,國務院正式下發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我國民營企業的政策環境、市場環境都在不斷改善,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應適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公司治理改革,保持制度上優勢。

民營企業形成現代企業治理結構,可以從多方面入手,但以下三個方面將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第一,要科學地劃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個利益主體的權力和責任完善企業內部各利益主體的相互制衡機制。必要時可引進獨立董事發昏獨立懂事的專家咨詢意見。第二,實行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企業的發展需要這兩種權力的分離,因為創業者自身的管理能力已經跟不上企業的發展,急需引進優秀的專業管理人員,創業者主要是如何學會監督和激勵這些管理人員。第三,引進戰略投資者。引進戰略投資者并不是國有企業的專利,相反,它是個類公司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個現實選擇,同時也是國際上非常流行的企業戰略運作模式。一個優秀的外部戰略投資者可以為民營企業注入新的血液,包括科學的管理技術、先進的企業運作方法、必要的技術和資金等等。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改變民營企業的產權現狀,為建立現代企業治理結構奠定基礎。

(三)融資難——民營企業發展的一塊“絆腳石”。

2003年,名列全國私營企業500強的河北大午農牧集團董事長孫大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當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刑罰?!?孫大午事件”讓我們看到,一個民營企業不僅要面對政府的卡、要、拿,還要受到銀行甚至包括農村信用社的排斥,可以說,這是中國千千萬萬個民營企業的縮影和寫照?,F行的融資體制主要是為了適應國有企業外源融資需要建立起來的,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的依存關系在現行的融資體制中具有不可拆解的性質,國有企業的社會地位和責任事實上鎖定了國有銀行的業務范圍,這種融資體制很難與民營經濟相兼容,造成了民營企業融資的體制性障礙。再看資本市場,絕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幾乎不可能得到政府審批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可以說,現行資本市場主要是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的,目的是把國有企業的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上去。在這種融資難的環境下,民營企業要想有所發展,有時不得不冒著法律的風險,通過不正當的途徑來融資。

要解決融資難的問題,須開拓多種途徑。首先,得靠自身積累。一個民營企業的資本運作必須以一定的自有資本為前提,它是企業最為穩定最有保障的資金來源,即使申請銀行的貸款,也需要一定的自有資金為前提。其次,改善企業經營管理,吸收各種直接投資。吸收直接投資是企業吸收國家、法人、自然人等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形成企業資本的一種籌資方式。主要通過三個渠道:證券市場、政府投資資金以及對快速成長行業中的新興企業進行風險投資。再次,就是發行債券和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民營企業很少有發行債券的先例,主要是政策上的不確定性和觀念上的障礙。目前的債券發行條件修訂傳出的政策信息是:政府將會有意識地扶持一些民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民營企業應該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規范財務制度,通過積累自有資金和改善不還款的社會形象,以符合《貸款通則》規定的貸款條件,積極爭取金融機構的貸款。

(四)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問題。

“‘原罪’本是神學上的概念,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問題,是用來評判當今的中國民營企業家群體,指的是民營企業家的發家史,尤其是‘第一桶金’的獲得,沾染了不可洗刷的罪惡。從法律上講,就是指責民營企業家的資本積累過程是通過非法手段完成的。”[7]河北省政法委《關于政法機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良好環境的決定》第7條規定:“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在追訴期內的,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后果、悔罪表現和所在企業在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對這一決定,存在著支持和反對之爭。支持者認為,在民營經濟發展初期,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一些這樣或那樣的違法問題。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人都有民營企業都是靠偷稅漏稅、生產假冒偽劣致富的"認識"。對于管理者和實際執法者而言,也經常把矛頭指向民營企業,這些現象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營企業的發展。特別是在執法活動中,公安或檢察機關不管民營企業的犯罪行為是否過了追訴時效,一般都會立案偵查,即使案件最后被法院認定為超過追訴時效,但是民營企業經歷了這番折騰后,其生產經營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可能會被搞垮掉。反對者主張,民營企業經營者在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超過追訴時效的,如果司法機關不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在追訴期內的,又可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這意味著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實質是在犧牲國家經濟總體的發展環境來謀取一地一區的發展,打法律法規的"擦邊球"。這樣做,表面上是在幫助民營企業的發展,卻危害了民營企業的長期利益。上述正反兩方面的理由,都是從保護民營企業發展角度考慮問題,沒有深入到“原罪”問題的根本。

在從計劃到市場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整個社會的法制體系還不健全,在這種背景下,討論“原罪”問題本身就是個偽命題,它的前提存在缺陷,必然得不出邏輯上的正確結論?!霸铩辈⒉皇莻€法律概念,而是倫理學意義上的道德評判。如果違反了明確的良性的法律規定,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倘若前期的法律本身就存在缺陷和不正義,以后的法律對此加以進化和糾正,那么就算是違反了前期的法律,也是一種進步。正是民營企業家群體在法律的夾縫中發展出的若干變通的做法,才讓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者逐漸意識到制度的不完善之處,明確了問題所在,為整個法律之體系的不斷進化發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例證。但是,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備,現今的法制體系和政策環境,大大縮小了民營企業家的操作空間;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終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民營企業家應當轉變思維模式,遵守法律的規定,規避法律風險,使民營企業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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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風圣.制度高于技術[J],讀書2005年第四期. 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出版社,2005,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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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錢衛清.民營企業運作的法律風險和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161.

The legal view on the declining of the private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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