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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新格局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6-12 09:10:00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金融監管新格局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篇1

一英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監管模式是指一國關于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法規的結構性體制安排20世紀末,一些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為適應經濟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先后對金融監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國最為典型,其改革對全球金融業的發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改革前的分業監管體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新型化多樣化電子化為特征的金融創新,改變了英國傳統的金融運作模式發生在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之間的業務彼此滲透,使英國金融業多元化混業經營的趨勢加強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也開始經營金融產品和業務,混業經營的日益發展,使英國成為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論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國實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監管和自律組織自律相結合的分業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時期監管機構分別行使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房屋協會等機構的監管職能,同時自律組織發揮了較大作用,三個證券自律組織分別負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咨詢機構的執業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在英國分業監管使得一個金融機構同時受幾個監管機構同時監管的現象大量存在,不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間容易產生爭議,分業監管體制的弊端顯現無余隨著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分業監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別是在巴林銀行事件后,英國國內要求改革金融監管體制的呼聲日益高漲在這種情況下,英國朝野上下對改革金融監管模式有了較為統一的認識

2.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主要內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監管機構,決定由10家機構合并,組成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這10家機構包括證券與投資管理局(SIB)證券期貨協會(SFA)私人投資監管局(PIA)投資監管組織(IMRO)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司(SSBE)注冊互助委員會(RFC)房屋協會委員會(BSC)互助合作委員會(FSC)由貿易工業部劃轉到財政部的保險監管司以及倫敦交易所的英國發行上市監管部(UKLA)1997年10月,證券投資局更名為金融監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蘭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責移交給FSA,FSA依法行使監管權力FSA雖然要全面負責對擁有一百多萬員工的英國金融業的監管,但其機構并不龐大,現有雇員僅二千多人,這主要依靠其先進的監管手段,因此使得監管機構降低了成本,效率卻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英國曾實施過較長時期的自律式監管體制,改革放棄了倫敦金融市場行業自律管理體系,重建全行業的金融服務監管體系;2000年6月,英國女王正式批準了《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這是英國自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部關于金融服務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監管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堪稱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監管者的權力責任及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規范了金融市場的運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監管規則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授權,FSA已經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觀的適用于整個金融市場被監管機構的監管條例,主要內容有:(1)被監管者經營業務一定要誠實;(2)被監管者一定要盡職細心地以應有的技能開展業務;(3)被監管者在適當的風險管理機制下,一定要負責和有效地采取適當的謹慎態度組織和管理其業務;(4)被監管者一定要保持適當的金融資源和財力以應付可能的危機;(5)被監管者一定要遵守相應的市場行為準則標準;(6)被監管者一定要公平對待其客戶,并對客戶的利益給予應有的考慮和重視;(7)被監管者一定要對其客戶的信息需求給予應有的重視,提供給客戶的信息應該明了公平不能誤導;(8)當被監管者對其客戶的資產負有責任時,一定要做出適當的安排以保護這些客戶的資產;(9)被監管者必須以公開及合作的態度接受法的監管,及時向FSA通報必須報告的情況

第四,確立新的金融監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將要采取嶄新的監管方式,FSA負責人也十分強調FSA管理的“嶄新性”與昔日英格蘭銀行證券與投資管理局等9個金融監管機構不同的是,FSA在監管別強調以下環節:節約有效地使用資源進行金融監管;管理層是否盡職盡責;加強金融監管的同時盡可能不壓抑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力;鼓勵被監管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有序的金融競爭;保持英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及其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特征另外,在監管目標方面,FSA將通過積極關注金融發展動態,實現瞻前監管,幫助客戶達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監管制衡機制由于在新監管體制下,FSA擁有的權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國成立了專門的金融監管制約機構“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與FSA同時開始運作該法庭主要審理發生在FSA與被監管機構之間且經雙方協商難以解決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法庭對金融監管案件的審理采取閉門(對公眾保密)審理公開審理兩種方式,并以公開審理為主“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的成立,無疑能夠促使FSA認真進行監管,有助于提高英國金融監管甚至整個金融業的法制水平此外,鑒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密切聯系及相互影響,監管職能從英格蘭銀行分離出去后,法律規定英格蘭銀行與FSA負責人交叉參加對方的理事會,實行互相介入,以保證二者之間的有效協調這種安排能保證FSA負責的金融監管與英格蘭銀行負責的貨幣政策,在重大的宏觀層面上的決策能夠保持較強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正式生效,標志著歷時4年的金融體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勢下金融監管創新的啟示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為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的掛牌成立為一度關于央行拆分的爭論畫上了句號,我國由此成就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新格局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通過生效,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理體制將進一步完善確立

伴隨著新形勢下金融監管體制的不斷創新,我國金融監管從無到有發展很快,但是畢竟歷史短暫,目前的監管遠遠不能適應金融業迅速發展確保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監管抑制”,與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語特別是在加入WTO后,我國在融入國際社會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邁進一步,以“分業”為背景的中國金融業將直面以“混業”為背景的金融集團,今后中國的金融業將更加國際化,金融風險防范的任務更重借鑒英國等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筆者對新形勢下金融監管創新總結出以下幾點啟示:

1.金融分業經營和監管已成為非主流的趨勢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世界金融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銀行保險證券的界限逐漸模糊,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趨勢,金融分業經營和監管已經成為了非主流的趨勢

對我國而言,雖然目前仍是一分業經營為主,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中國金融業走向綜合經營成為金融改革開放的必然結果和現實選擇實際上我國金融業也已經出現了混合經營的苗頭,金融保險證券業務已經不同程度交叉,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為了大勢所趨在新的形勢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怎么樣適合金融機構混業經營趨勢已成為完善金融監管職能的首要任務

2.營造金融混業經營的法律環境實行效能監管金融業的任何變革和創新都離不開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環境的營造因此如何營造中國的金融混業經營法律環境是一個重要問題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交叉經營業務出現即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下正在滋生混業經營的現實,從而金融監管及金融法律法規提出了新的挑戰加入WTO后,我國的銀行市場開放將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場國際化發展趨勢日益明顯,在金融開放的條件下外資銀行機構不斷進入,不僅會改變中國現有的金融機構,還會使現有的金融運行規則發生變化2003年12月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法》的出臺,以及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的掛牌成立無疑都是中國政府對金融領域的有效改革創新新修改的商業銀行法增加了對商業銀行加強監管的內容,同時對有關條出修改,以適應當前商業銀行改革與發展的實際需要

“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新格局無疑是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又一次重大變革然而在現行分業監管過程中大多采取了機構性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制方式進行管理這樣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比如開展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需要在銀行監管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之間協調,而不同部門對于同一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較大差異,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此外有的新業務成為交叉性業務,如儲蓄保險同時具有儲蓄功能和保險功能對于這些新業務,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因此在我國金融監管逐步由分業監管走向混業監管的過程中我們應當學習借鑒英國先進的監管經驗實施金融效能監管以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缺位,努力精簡監管機構的人員配置,“一行三會”既要各盡其責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監管機構運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國完善金融監管所思考的問題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業混業監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體制下改革和完善我們自己的分業監管模式,提高效率現階段內如何做到效能監管便成為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課題

參考文獻:

篇2

一英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監管模式是指一國關于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法規的結構性體制安排20世紀末,一些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為適應經濟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先后對金融監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國最為典型,其改革對全球金融業的發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改革前的分業監管體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新型化多樣化電子化為特征的金融創新,改變了英國傳統的金融運作模式發生在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之間的業務彼此滲透,使英國金融業多元化混業經營的趨勢加強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也開始經營金融產品和業務,混業經營的日益發展,使英國成為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寫作論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國實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監管和自律組織自律相結合的分業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時期監管機構分別行使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房屋協會等機構的監管職能,同時自律組織發揮了較大作用,三個證券自律組織分別負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咨詢機構的執業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在英國分業監管使得一個金融機構同時受幾個監管機構同時監管的現象大量存在,不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間容易產生爭議,分業監管體制的弊端顯現無余隨著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分業監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別是在巴林銀行事件后,英國國內要求改革金融監管體制的呼聲日益高漲在這種情況下,英國朝野上下對改革金融監管模式有了較為統一的認識

2.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主要內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監管機構,決定由10家機構合并,組成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這10家機構包括證券與投資管理局(SIB)證券期貨協會(SFA)私人投資監管局(PIA)投資監管組織(IMRO)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司(SSBE)注冊互助委員會(RFC)房屋協會委員會(BSC)互助合作委員會(FSC)由貿易工業部劃轉到財政部的保險監管司以及倫敦交易所的英國發行上市監管部(UKLA)1997年10月,證券投資局更名為金融監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蘭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責移交給FSA,FSA依法行使監管權力FSA雖然要全面負責對擁有一百多萬員工的英國金融業的監管,但其機構并不龐大,現有雇員僅二千多人,這主要依靠其先進的監管手段,因此使得監管機構降低了成本,效率卻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英國曾實施過較長時期的自律式監管體制,改革放棄了倫敦金融市場行業自律管理體系,重建全行業的金融服務監管體系;2000年6月,英國女王正式批準了《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這是英國自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部關于金融服務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監管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堪稱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監管者的權力責任及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規范了金融市場的運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監管規則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授權,FSA已經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觀的適用于整個金融市場被監管機構的監管條例,主要內容有:(1)被監管者經營業務一定要誠實;(2)被監管者一定要盡職細心地以應有的技能開展業務;(3)被監管者在適當的風險管理機制下,一定要負責和有效地采取適當的謹慎態度組織和管理其業務;(4)被監管者一定要保持適當的金融資源和財力以應付可能的危機;(5)被監管者一定要遵守相應的市場行為準則標準;(6)被監管者一定要公平對待其客戶,并對客戶的利益給予應有的考慮和重視;(7)被監管者一定要對其客戶的信息需求給予應有的重視,提供給客戶的信息應該明了公平不能誤導;(8)當被監管者對其客戶的資產負有責任時,一定要做出適當的安排以保護這些客戶的資產;(9)被監管者必須以公開及合作的態度接受法的監管,及時向FSA通報必須報告的情況

第四,確立新的金融監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將要采取嶄新的監管方式,FSA負責人也十分強調FSA管理的“嶄新性”與昔日英格蘭銀行證券與投資管理局等9個金融監管機構不同的是,FSA在監管別強調以下環節:節約有效地使用資源進行金融監管;管理層是否盡職盡責;加強金融監管的同時盡可能不壓抑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力;鼓勵被監管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有序的金融競爭;保持英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及其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特征另外,在監管目標方面,FSA將通過積極關注金融發展動態,實現瞻前監管,幫助客戶達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監管制衡機制由于在新監管體制下,FSA擁有的權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國成立了專門的金融監管制約機構“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與FSA同時開始運作該法庭主要審理發生在FSA與被監管機構之間且經雙方協商難以解決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法庭對金融監管案件的審理采取閉門(對公眾保密)審理公開審理兩種方式,并以公開審理為主“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的成立,無疑能夠促使FSA認真進行監管,有助于提高英國金融監管甚至整個金融業的法制水平此外,鑒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密切聯系及相互影響,監管職能從英格蘭銀行分離出去后,法律規定英格蘭銀行與FSA負責人交叉參加對方的理事會,實行互相介入,以保證二者之間的有效協調這種安排能保證FSA負責的金融監管與英格蘭銀行負責的貨幣政策,在重大的宏觀層面上的決策能夠保持較強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正式生效,標志著歷時4年的金融體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勢下金融監管創新的啟示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為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的掛牌成立為一度關于央行拆分的爭論畫上了句號,我國由此成就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新格局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通過生效,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理體制將進一步完善確立

伴隨著新形勢下金融監管體制的不斷創新,我國金融監管從無到有發展很快,但是畢竟歷史短暫,目前的監管遠遠不能適應金融業迅速發展確保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監管抑制”,與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語特別是在加入WTO后,我國在融入國際社會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邁進一步,以“分業”為背景的中國金融業將直面以“混業”為背景的金融集團,今后中國的金融業將更加國際化,金融風險防范的任務更重借鑒英國等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筆者對新形勢下金融監管創新總結出以下幾點啟示:

1.金融分業經營和監管已成為非主流的趨勢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世界金融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銀行保險證券的界限逐漸模糊,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趨勢,金融分業經營和監管已經成為了非主流的趨勢

對我國而言,雖然目前仍是一分業經營為主,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中國金融業走向綜合經營成為金融改革開放的必然結果和現實選擇實際上我國金融業也已經出現了混合經營的苗頭,金融保險證券業務已經不同程度交叉,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為了大勢所趨在新的形勢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怎么樣適合金融機構混業經營趨勢已成為完善金融監管職能的首要任務

2.營造金融混業經營的法律環境實行效能監管金融業的任何變革和創新都離不開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環境的營造因此如何營造中國的金融混業經營法律環境是一個重要問題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交叉經營業務出現即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下正在滋生混業經營的現實,從而金融監管及金融法律法規提出了新的挑戰加入WTO后,我國的銀行市場開放將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場國際化發展趨勢日益明顯,在金融開放的條件下外資銀行機構不斷進入,不僅會改變中國現有的金融機構,還會使現有的金融運行規則發生變化2003年12月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管法》的出臺,以及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的掛牌成立無疑都是中國政府對金融領域的有效改革創新新修改的商業銀行法增加了對商業銀行加強監管的內容,同時對有關條出修改,以適應當前商業銀行改革與發展的實際需要

“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新格局無疑是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又一次重大變革然而在現行分業監管過程中大多采取了機構性監管,實行業務審批制方式進行管理這樣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比如開展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需要在銀行監管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之間協調,而不同部門對于同一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較大差異,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此外有的新業務成為交叉性業務,如儲蓄保險同時具有儲蓄功能和保險功能對于這些新業務,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因此在我國金融監管逐步由分業監管走向混業監管的過程中我們應當學習借鑒英國先進的監管經驗實施金融效能監管以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缺位,努力精簡監管機構的人員配置,“一行三會”既要各盡其責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監管機構運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國完善金融監管所思考的問題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業混業監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體制下改革和完善我們自己的分業監管模式,提高效率現階段內如何做到效能監管便成為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課題

參考文獻:

篇3

(一)農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的問題影響央行監管效能的提高

1.農村信用社的市場定位不夠明晰,增加了農村信用社經營目標和基層央行監管目標實現的難度。合作制原則決定了農村信用社要服務于社區、服務于“三農”,客觀上要求農村信用社不能以盈利為目的,但“資本自聚、資金自籌、經營自主、盈虧自負、風險自擔”的機制,又決定了農村信用社盈利目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農村信用社也只有以盈利為目的,才能真正建立以上“五自”機制。必須服務于“三農”的“準政策性”職能和必須“以盈利為目的”的基本要求,二者相互矛盾、有時甚至相互抵觸,嚴重制約著農村信用社的正常發展,加大了基層央行金融監管的難度。

2.法人治理結構不科學,加大了農村信用社的各項支出,增加了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的“隱性”流失,削弱了農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也給基層央行的全方位監管留下了空白。目前縣級農村信用聯社仍實行的是基層法人社管理模式,這既不利于縣級聯社轄內人力、物力和資金來源的統一管理,又增加了稅費繳納(如所得稅),形成了信貸資金“隱性”流失,尤其是對部分法人社盈利、但整體虧損的縣聯社,信貸資金的“隱性”流失更為明顯。基層法人社管理模式也給基層央行增加了監管難度。由于基層央行監管人員有限,對基層社實施全方位監管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改變基層法人社管理模式十分必要。

3.農村信用社資金實力弱、抗風險能力較小、經營效益欠佳等客觀現實,決定了社會公眾短期內難以對農村信用社樹立足夠的信心。

4.經營理念相對滯后,市場營銷觀念較差,業務品種單一。直接影響了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益的提高,基層央行的監管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5.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電子化程度低、服務手段落后、勞動強度大,工作效率低;使農村信用社在與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中明顯處于弱勢。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環境更為不理想。不良資產的核銷等歷史包袱只能靠自身消化。給農村信用社經營目標和基層央行監管目標的實現增加了極大難度。

(二)基層央行監管中的不足和困難影響了監管效能的提高

現代金融監管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重要方面,是一種全方位、多功能、綜合性的執法行為,這就要求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工作中,要諳熟法規“會”監管、求真務實“敢”監管、超前監測“早”監管、多方并舉“巧”監管。目前,基層央行在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還存在著監管理念、監管手段、監管方式相對落后,機構設置不盡科學,監管人員素質偏低,監管職責落實不夠等問題,直接影響了監管效能的提高。

(三)人民銀行上級行的管理不夠科學,也影響著基層央行監管效能的提高

1.人民銀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與合作金融監管部門對縣級農村信用社的管、監職責相對模糊,縣級農村信用聯社的處境尷尬,給農村信用社的經營帶來諸多不便。

2.人民銀行對監管指標的考核不盡合理,時點內容多、時期內容少,重疊(或相似)內容多、創新(或結合實際)內容少,一定程度上誤導了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方向,也束縛了基層央行的監管思路。

3.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支農再貸款的“鋼性”約束多,“彈性”管理少,如期限較短,設置不符合農業生產周期、用途限制過多等,影響了支農再貸款的使用效力,也給基層央行的監管工作增加了難度。

二、對策及建議

(一)各級央行要增強服務意識,幫助農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外部環境,并促使農村信用社更新的監管理念,改善經營管理,盡快走出困境。

1.準確確立農村信用社的市場定位。要突出農村信用社是“盈虧自負、風險自擔”、并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的基本觀念。服務“三農”的宗旨應主要作為服務范圍或服務區域來對待,以減少政策性職能,確保信用社利益。

2.督促農村信用社盡快完成縣級聯社法人治理結構的改革,實行縣聯社一級法人的管理,充分集中運用信用聯社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增強抵御風險、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能力,并根據效益原則對機構進行合理布局,提高經營效益,逐步實現農村信用社由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的轉化。

3.幫助農村信用社建立良好的外部環境。一是要借目前普遍開展創建“金融安全區”活動之機,幫助農村信用社盡快啟動并建立“農村信用工程”,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配合、村組響應的良性互動格局,增強廣大農戶的信用觀念,努力為農村信用社創造寬松的外部信用環境。二是要站在有利于培育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后勁、有利于地方經濟的長期發展的高度,積極尋求減免支農服務方面的有關稅費、提高呆帳準備提取比例等,為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創造良好的財稅環境。三是盡快幫助農村信用社建立跨區域的資金匯劃系統,努力為農村信用社創造與商業銀行相當的結算環境。以提高信用社的市場競爭力。四是幫助農村信用社多渠道、多方位地籌集自有資金,增強社會公眾對農村信用社的信心和增強農村信用社抵御風險的能力。

4.鑒于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的現實,幫助農村信用社轉變經營機制,在無法實現剝離資產的情況下,實行新、老貸款分賬經營、分別管理,甩下包袱,輕裝上陣,努力創建支農服務與信用社自身增效的新格局。

篇4

重塑新常態下銀行業的發展動力

讓互聯網金融成為銀行發展新動力

國際金融監管改革領域呈現新動向

貸款企業老板跑路事件頻發的思考與對策

融資租賃新司法解釋明確四大爭議問題

加強銀政合作破解“融資難、融資貴”難題

政府銀行合力支持中小微企業技術創新

以資產管理業務為載體重歸資本市場

從國際經驗看銀行理財業務轉型的挑戰

探尋我國銀行理財產品轉型方向與路徑

以美國Umpqua銀行為例探析銀行實體網點轉型

實施“大資管”戰略推進四大經營模式轉型

新一輪自貿區建設的邏輯脈絡與前景展望

中小銀行服務開放型經濟新格局的戰略思考

國際先進同業零售業務呈現四大發展新趨勢

從2014年年報看中國銀行業國際化發展步伐

以某銀行A分行為例探討凈息差管理水平提升之策

浙江金融“強服務”協同戰略發展一盤棋

福建銀行業服務先行點亮八閩“藍色經濟”

廣東金融創新拉動對外開放新引擎

河南資金融“五通”繪就中原崛起新藍圖

湖北銀行業合力支持國內最大內河港口建設

湖南金融護航裝備產能出海遠行

TPP協議達成對中國經濟的長短期影響

城商行:中國銀行業市場化的主要推動力量

從2015年三季報管窺大中型上市銀行最新經營動向

人民幣匯率改革與水平調整的動因與影響

《中國銀行業》上市銀行年報研究系列文章

挑戰與轉型2015年上市銀行中期業績報告分析

新常態下城商行與民營銀行的發展與監管

后利率管制時代打造銀行系理財產品再發展動力

銀行理財業務應積極變革適應“大資管”時代

陜西綜合金融服務助力打造絲綢之路經濟帶新起點

甘肅資金助力“絲綢之路經濟帶”黃金段內外聯通

新疆以大金融格局助推“一帶一路”核心區建設

四川跨境金融服務助推“天府之國”走出去、引進來

重慶以支持“渝新歐”為支點撬動內陸開放高地建設

廣西三大“粘合劑”對接“兩廊一圈”和“海上絲路”

完全放開存款利率上限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及應對

從定價視角分析利率市場化對中小銀行的挑戰及應對

新形勢下商業銀行投行業務邁出跨境發展新步伐

從集中經營到子公司設立:銀行理財業務探索轉型路徑

天津銀監局局長向世文:探索對民營銀行實行差異化監管

上海銀監局局長廖岷:監管引領民營銀行找準定位謀發展

浙江銀監局局長熊濤:創新民營網絡銀行監管新模式

篇5

一、引言

開放金融市場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也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更多的困難。如果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二、金融市場開放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幾大挑戰

1、混業經營模式成為發展趨勢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快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的轉變體現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和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兩個方面。

(1)混業經營的國際競爭者大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我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外國金融企業全面加入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在中國營業的所有銀行機構都將獲得許可,可以在全國的所有地方經營任何貨幣的業務。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54家營業機構。另據統計,目前被外資參股控股的金融企業共計67家,其中銀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險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車金融公司4家。隨著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的混業經營壓力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會越來越被動。

(2)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

金融市場開放后,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國內金融機構在同國外金融機構展開的競爭中,由于國外金融機構的背景是綜合性金融集團,大都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具有許多綜合優勢,而國內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對而言幾乎都是單一資本、單一業務,幾乎都存在資本單薄、互相調度資金空間有限以及專業人才分割、知識面較窄的缺陷,在競爭中肯定處于劣勢。因此,在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我國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受到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并呈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例如中信集團擁有中信銀行、信誠人壽 、中信證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領域;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金融監管當局依然遵循著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限制金融機構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國際上金融監管理念也因而不斷發生變化,從最初單純立足于安全的監管目標,發展到以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內外資金融機構將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金融創新不斷出現,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以金融安全為最終目標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3、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環境發展滯后。雖然目前已出臺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與法規,但條款比較概括、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和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挑戰,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對完善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要求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在安全基礎上,更注重效率與創新。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引入激勵監管的觀念,充分尊重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首先,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則涉及不多。在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以合規性監管為主是必要的。但是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程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機構轉向風險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據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強調和鼓勵各國監管機構重視風險監管。

其次,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金融業正逐步向國際化邁進,如果仍缺乏對金融機構發展中的風險預防、保護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礎,將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的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國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風險監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和實施綜合并表監管,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范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面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政府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廢除或完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需求變動增設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此外,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轉貼于

3、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結合,尤其應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即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控制同時,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因此,我國在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的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控自律管理體系。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發揮效能,這既是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約束機制,也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很多金融機構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上。因此,監管機構要促進和督察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只有將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如果脫離了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再完善的外部監管也會成為便的缺乏基礎,無法發揮效用。

4、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我國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以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發展為契機,形成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參考文獻:

篇6

過去較長時期內,英國實施的是以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為主,輔以“道義勸告”的監管方式。例如:英格蘭銀行往往以行長的名義向當事的金融機構發一封正式的信函,要求其規范業務活動。雖然信函本身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起到很好的作用。

2000年6月,英國女王簽署了一部英國歷史上議院對提案修改達2000余次、創下修改最多記錄的立法,也是英國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部關于金融服務的法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這部法取代了此前制訂的一系列用于監管金融業的法律、法規。例如:

《1979年信用協會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

《1982年保險公司法》(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

《1986年金融服務法》(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

《1986年建筑協會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 )

《1987年銀行法》(the Banking Act 1987)

《1992年友好協會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

……

這部法也成為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的權力和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

2. 整合金融監管組織

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規定,英國成立了世界上最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簡稱金管局,FSA)。

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共有9家金融監管機構:

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司(SSBE)

證券與投資管理局(SIB)

私人投資監管局(PIA)

投資監管局(IMRO)

證券與期貨管理局(SFA)

房屋協會委員會(BSC)

財政部保險業董事會(IDT)

互助會委員會(FSC)

友好協會注冊局(RFS)

這些監管機構分別行使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房屋協會等機構的監管職能。到了1990年代中期以后,分業監管的有效性開始降低,弊端也暴露無遺。

首先,成本增加,效率降低; 其次,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容易產生爭議; 再次,被監管者有可能鉆多個監管者之間信息較少溝通的漏洞,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來轉移風險,或以人為抬高或降低盈利等方法,以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甚至洗黑錢等目的。這使英國朝野上下對改革金融監管模式逐漸有了較為統一的認識。

如今,FSA是英國整個金融行業唯一的監管局,其內部職能部門設置分為:

金融監管機構: 包括銀行與建筑協會部、投資業務部、綜合部、市場與外匯交易部、退休基金檢審部、保險與友好協會部;

授權與執行機構:包括授權部、執行部、消費者關系協調部、行業教育部、金融罪行調查部、特別法庭秘書處。

FSA的目的和任務主要有: 保持公眾對英國金融系統和金融市場的信心;向公眾宣傳,使公眾能夠了解金融系統及與特殊金融產品相連的利益和風險;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保護;為發現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幫助。

根據有關法律,FSA擁有監管金融業的全部法律權限,但不是政府機構,而是一個獨立的非政府的監管組織,它的經費直接來源于它所監管的金融機構。

雖然FSA要對擁有100多萬員工的英國金融業進行全面監管,但其機構并不龐大,現有雇員僅2100人,現任主席為戴維斯(Howard Davies)。

3. 制訂新的金融監管規則

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授權,FSA已經制訂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觀的、適用于整個金融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管11條”。其具體內容有:

(1) 被監管者一定要誠實地開展業務

(2) 被監管者一定要勤奮和細心地以應有的技能開展業務;

(3) 被監管者在適當的風險管理機制下,一定要負責和有效地采取適當的謹慎態度組織和管理其業務;

(4) 被監管者一定要保持適當的金融資源和財力以應付可能的危機;

(5) 被監管者一定要遵守相應的市場行為準則標準;

(6) 被監管者必須公平對待其客戶,并對客戶的利益給予應有的考慮和重視;

(7) 被監管者必須對其客戶的信息需求給予應有的重視,提供給客戶的信息應該明了、公平、不能有誤導;

(8) 當被監管者的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或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發生沖突時,被監管者必須公平處理發生的沖突;

(9)被監管者對給予客戶的建議和非正式的決定負有責任;

(10)當被監管者對其客戶的資產負有責任時,必須做出適當的安排,以保護客戶的資產;

(11)被監管者必須以公開及合作的態度接受FSA的監管,被監管者一定要將必須及時通報的情況報告給FSA。

4. 確立新的金融監管哲學

監管哲學即監管理念,是金融監管的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如監管尺度的“嚴”與“寬”、“松”與“緊”等。

改革后的英國FSA的基本原則是圍繞風險管理,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采用“量體裁衣”式的金融監管。例如:

對銀行業: 采用以風險控制為基礎的監管原則,并根據《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則要求制定英國銀行業的實施法規。此外,FSA給予從事批發業務和零售業務的銀行以不同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監管條例。

對證券業:吸收歐共體改革證券業監管的成果,將其有關內容納入監管英國證券業的法律框架。FSA還打破倫敦證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壟斷證券市場信息的格局,推進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

概括起來,新時期內FSA的監管理念是:

運用謹慎的規則來監管,而不是以“控制”為基礎去實現監管;

大量運用在“外部”保持一定距離的監管,而不是以頻頻到銀行內“查賬”為基礎去實施監管;

在監管中充分重視被監管機構的會計報告;

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進行監管。

5、建立金融監管制衡機制

為確保FSA能夠正確行使《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所賦予的權力,全面履行其負有的監管職責,同時能有效防止FSA在金融監管中可能發生的、瀆職行為,成立了專門的金融監管制約機構――“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Tribunal),于2001年12月1日與FSA同時開始運作。

該法庭主要審理發生在FSA與被監管機構之間、經雙方協商難以解決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法庭對金融監管案件的審理采取閉門(對公眾保密)審理、公開審理兩種方式,以公開審理為主。

“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的成立,無疑能夠促使FSA認真依法進行監管,有助于提高英國金融監管甚至整個金融業的法制水平。

主要變化

1. 金融監管的權力集中

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共有9家金融監管機構:

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司(SSBE)

證券與投資管理局(SIB)

私人投資監管局(PIA)

投資監管局(IMRO)

證券與期貨管理局(SFA)

房屋協會委員會(BSC)

財政部保險業董事會(IDT)

互助會委員會(FSC)

友好協會注冊局(RFS)

FSA繼承了原有9個金融監管機構分享的監管權力。從此,英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服務于該市場的機構和個人,對清算和支付系統以及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進行謹慎監管的全部權力,都由“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FSA來統一行使:從英國的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將銀行業監管的權力接過來;與英國財政部簽定協議,將原來由財政部擁有的保險立法職能移交給FSA; 對上市公司的審核責任也從倫敦證券交易所轉到FSA手中。

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以外,還負責過去某些不受監管的領域,如金融機構與客戶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金融市場行業準則,為金融業提供服務的律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等的規范與監管。

2. 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

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始于1940年代,但直到1987年,其監管職能才被《1987年銀行法》所規范與定位。進入1990年代,由于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及金融市場十分了解,經常對政府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方針給予技術性的建議,因此其在整個金融、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得到加強,獨立性有所提高。

FSA成立后,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被移交,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卻被強化。在新格局下,英格蘭銀行主要負責英國金融和貨幣體系的整體穩定,并對支付系統等基礎設施發揮獨特的支持作用。英格蘭銀行有權獨立地設定基準利率,獨立制定并實施貨幣政策。鑒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密切聯系及相互影響,監管職能從英格蘭銀行分離出去后,法律規定,英格蘭銀行與FSA負責人交叉參加對方的理事會,實行互相介入,以保證二者之間的有效協調。這種安排,能保證FSA所負責的金融監管與英格蘭銀行負責的貨幣政策,在宏觀層面上的決策能夠保持較強的互通性。

3. 監管方式與內容發生重要變化

與昔日英格蘭銀行、證券與投資管理局等9個金融監管機構所不同的是,FSA在監管別強調以下環節:

(1)最節約和有效地使用資源進行金融監管;(2)被監管金融機構管理層是否盡職盡責是相當重要的;(3)加強金融監管的同時,盡可能不壓抑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力;(4)鼓勵被監管金融機構之間開展有序的金融競爭;(5)努力保持英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及其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特征;(6)在監管目標方面,FSA將通過積極關注金融發展動態,實現前瞻監管,以維持一個“高效、有序且清潔”的金融市場,幫助客戶達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

在監管手段與規則方面: FSA所擁有的監管手段都是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尤其是業務風險與控制風險; FSA正在全面修訂監管條例,預計條例總數將比原有金融監管條例減少30%;

在監管重點方面:FSA吸收了原監管者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風險監管的經驗,對整個金融界特別是三大金融業務的“零售市場”實施“以控制風險為出發點”的監管。

為此,FSA制訂了清晰的市場行為守則(Code of market conduct ),并將把嚴重違反市場行為守則的金融機構送上法庭,其主要管理者也將同時受到懲處。

改革的影響

1. 促進了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

FSA專司金融監管、英格蘭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的金融制度安排,二者都能充分發揮專業化分工帶來的效率優勢。

一方面,英格蘭銀行不必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雙重目標之間取舍,能更好地維護宏觀貨幣金融的穩定;另一方面,FSA統一集中監管,消除了交叉監管現象,可使被監管對象負擔的監管成本下降。

盡管FSA的業務范圍比原有9個監管機構的業務范圍寬泛,但FSA在1999~2000年度的預算比原來9個監管機構預算的總額低很多;更重要的是,FSA的各業務部門通過有效利用集中的監管設施,共享監管信息,便于監管人員全面了解金融市場動態,從而提高了FSA實施金融監管的效率和效果。

2. 適應了金融業發展的潮流

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調整是國際金融發展大趨勢。美國銀行經營制度從“分業”到“混業”,經歷了66年的漫漫長路;而英國的綜合銀行體系,也已存在較長時間。實際上,英國政府在金融服務發生巨大變化時所進行的以混業監管為目標的改革,為金融業提供了一個金融監管服務的“超市”,既是順應金融經營模型改變后金融機構進行調整的理性選擇,也是政府主導的一場金融體系全面整合的改革。這一改革,不僅方便了英國的金融機構和客戶,也提高了英國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強化了倫敦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3. 創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新范式

從全球層面上看,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改革,代表著全球金融業在混業經營時代的一種發展方向,對各個正在邁向混業經營的新興市場經濟國家而言,具有深遠的啟示與借鑒意義:

第一,金融監管要“規則化”,要以程序性、可操作性的監督代替“行政命令式”監管;

第二,金融監管要“專業化”,既要監管分工明確、職能明晰,又要由具備過硬專業知識、可靠人品和較強能力的專業人士從事金融監管;

第三,金融監管要“信息化”,要對監管對象建立可以共享的信息以提高監管效率;

第四,金融監管要“國際化”,要與國際金融監管規則接軌,實現國際金融監管一體化;

第五,金融監管要適應形勢的變革,不斷創新,探討新時期金融監管的理想模式與可行路徑。

資 料:近20年英銀行業主要變革

住房貸款協會銀行化

1986年和1997年兩次對《住房貸款協會法》進行修改,先是允許其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并且可以改組為公眾持股公司(PLC);后又允許其在不違反該法的前提下經營任何銀行業務,從而引發了大規模的住房貸款協會銀行化的浪潮。

零售銀行市場上競爭加劇

篇7

一、“銀監會”的設立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1.銀監會的成立將促進央行的獨立決策和銀行業監管的進一步專業化

銀監會設立前,我國實行的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而中國人民銀行兼具監管銀行和制定貨幣政策的雙重任務。從現實來看,央行擔任的雙重角色(既是貨幣政策制定者,又是銀行業監管者)的預期目標有可能發生沖突,央行有可能在調整利率和制定貨幣政策時,站在銀行業監管者的角度去保護商業銀行的利益。現在國有銀行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緩慢,導致資金流動不暢、金融運行與實體經濟運行脫節,一個重要原因是國有商業銀行為了自身的利益,在某種程度上通過其在央行內部強大的政策影響力對某些改革的進行施加影響,這一點在利率市場化改革上最為明顯。這樣既影響了央行的監管能力,又制約了央行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發揮。

目前,各國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四種模式:第一,歐洲中央銀行成立后,歐元區國家中大多數國家將銀行監管職能從央行中剝離出來。第二,英國、日本、瑞典、丹麥、澳大利亞將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等職能統一集中在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第三,美國由美聯儲作為傘式監管者,負責監管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保險則分別由其他監管部門分別監管。第四,許多發展中國家的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仍由中央銀行統一負責。但從總的趨勢看,越來越多的國家金融監管采用了與央行貨幣政策職能相分離的模式。從這種意義上講,我國成立單獨的銀行監管機構,符合我國金融改革發展的實際情況,也和國際上銀行監管發展的總趨勢是一致的。

根據國際經驗,銀行業監管的分立與中央銀行的獨立往往同步進行。銀監會設立后,由于目標單一,銀監會將著重控制系統風險,進行更專業化的一體化監管,逐步由法規監管向市場監管過渡,有利于減少利益沖突、降低監管成本和提高監管效率,進一步增強銀行業務的透明度、提高銀行監管績效、防范金融風險,并逐步由法規監管向市場監管過渡。而且,由于銀監會獨立承擔銀行業監管的職責,不可能通過貨幣發行來掩飾監管責任,只能依靠自身監管水平的提高,因而,從長期而言,銀監會的設立將有助于真正維護金融安全。

另一方面,國際經驗表明,加強央行的獨立性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是中央銀行制度發展的客觀趨勢。例如,在美國,美聯儲只向國會負責,政府無權干涉,具有完全的獨立性:美國貨幣監理署則專事銀行監管,也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因此,銀行監管職能的剝離,意味著我國在增強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方面邁出了一大步。央行將專注于貨幣政策職能,不再局限于商業銀行的利益,開闊視野,更多地著眼產業部門和實體經濟,從而有助于制定正確的貨幣政策,創造一個穩定的貨幣環境,保持宏觀經濟運行的長期穩定。

此外,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職能分離以后,中央銀行為了更好地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仍然擁有對商業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在中央銀行開戶的金融機構必要的“檢查權’,這種權力來源于中央銀行與其交易對象金融機構之間的商業合同。中央銀行只根據場內外檢查和實地調研得到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宏觀的貨幣政策走向,而不對具體的金融機構承擔微觀的監管責任。這樣做,有利于中央銀行把握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以及金融市場的實際風險。

2.銀監會的成立,有利于提高貨幣決策和銀行監管的透明度

隨著中國加入WTO,中國的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面對許多新情況,新問題。WTO遵循的一個重要規則就是透明度原則,首先就是決策機制和決策程序的透明度。所謂透明度,是指“在通俗易懂、容易獲取和及時的基礎上,讓公眾了解政策目標以及政策的法律,機構和經濟框架,政策的制定及其原理,與貨幣和金融政策有關的數據和信息,以及機構的責任范圍?!弊?0世紀90年代以來,提高貨幣和金融政策的透明度逐漸被越來越多的國家作為金融制度建設的重點。這不僅是為了實現中央銀行履行問責義務的目的,而且是為了避免公眾對中央銀行的政策制定和執行產生誤解或不當解釋,同時也是為了獲得公眾對中央銀行的貨幣和金融政策的支持。但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目前中國的貨幣政策決策機制透明度較低,難以適應加入WTO的要求。

3.銀監會的成立有助于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金融業將面臨全方位對外開放的新格局。越來越多的外資銀行進入我國,使國內金融市場形成新的經營格局——國內金融界的分業經營和外資銀行的混業經營并存。但是,目前外資銀行的經營也存在許多的問題,如多存少貸、轉移利潤,違規經營、使用非價格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等等。因此,這一格局在給我國金融業帶來發展機遇的同時,更多的是帶來了挑戰,尤其是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帶來了大挑戰。

從目前來看,雖然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和投資范圍、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比例、對關聯企業的貸款比例、流動性比例和各項準備金的情況都作了規定。但是,對外資銀行監督管理的規定仍較為原則和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和方法還停留在傳統的“經驗式”的管理階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為主,在監管內容和監管手段上仍處于合規性監管階段,主要是事后合規性檢查,缺乏預防性的事前和事中檢查,風險監管處于起步階段,出現了重審批服務,輕監督管理的現象。例如,監管方式還停留在對會計報表的審核上,但一些外資銀行上報的報表卻不能完全反映其經營活動的真實情況,而且偏重定性分析,缺乏一個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監管參照系。對國際上通用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監管方法,我國還沒有加以引進和運用,導致監管水平低,無力制約外資銀行的違規操作。

銀監會設立后,將努力實現對外資銀行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的協調統一。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銀行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前的監管者認為只要制定好市場游戲規劃,并確保市場參與者遵照執行,就能實現監管目標。因此,監管當局過去一直將監管重點放在合規性方面。但是,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缺點不斷暴露,這種方法市場敏感度較低,不能及時全面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后于市場發展。銀監會將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以風險性監管為主題,改進和提高現場檢查的效能,同時充分借助社會審計力量,對有問題的外資銀行進行重點監管。在完善非現場監督體系方面,將謹慎原則和彈性原則結合起來,合規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結合起來,設置監管指導線和最低比率,包括資本充足性、流動性、大額風險、外匯風險等。并且在合規性監管的基礎上,加強風險監管。

二、銀行業監管對策

1.盡快制定和出臺有關金融法規,并與國際接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依法監管無論用何種形式監管,都必須有監管的依據,也就是各種法律、法規,而中國目前顯然多種金融法規缺位。在這種情況下銀監會工作的開展將受到許多限制。首要的問題還是要完善金融法規,促進金融監管與法律法規的協調統一。對已出臺的金融法規,應建立本系統內相應的實施細則,增強現行金融法規的可操作性,解決當前金融監管中無法可依和有法難依的問題。

2002年以來,國務院、人民銀行總行先后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金融法規,這些金融法規充分體現了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中外資金融機構平等競爭的基本原則。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還要進一步修訂,以達到確立監管架構、規范監管準則、統一監管標準的目標。對金融機構的任何處理、處罰,都要有確切的法律依據、政策依據、制度依據。在監管工作中,要公正、公開、公平地處理監管中遇到的問題,做到依法監管,依法維護金融秩序。

2.盡快建立銀監會和央行之間的有效的協調機制

銀監會成立之后,將對商業銀行實施監管職能,但央行依然是商業銀行最后的貸款人,同時,央行對商業銀行仍擁有檢查權。這就涉及到一個銀行協調成本的問題。

從國外實踐來看,在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金融監管局與財政部之間有一種三方小組會談機制,定期磋商,交換信息。而在日本,中央銀行的職能由日本銀行擔任,金融監管的職能由日本金融廳執行。根據《新日本銀行法》規定,應金融廳長官的要求,日本銀行應向金融廳出示檢查結果并允許金融廳職員查閱相關資料。在實際工作中,金融廳和日本銀行的職員實際上經?;Q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關系。此外,為了不加重被檢查金融機構的負擔,雙方經常通過協商機制協調對同一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日程安排。

從我國實際出發,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兩種職能分離以后,部門內目標沖突轉變為部門間沖突,因此,一方面要加強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和協調合作,防止部門間扯皮現象,減少磨擦成本,提高辦事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中的一些關系尚未理清。如金融監督管理體制與國家權力機構的關系、金融監管體制中的中央與地方關系等。從現實來看,獨立行使監管權力的證監會和保監會在決策時仍然要受到其他政府部門的影響,這使其獨立監管規范的程度打了折扣。因此,銀監會需要在體制上有所突破,盡量加強其監管獨立性。這就要求加大金融相關部門之間及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力度,建立相對穩定的協調機制。

3.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解決監管過程中出現的風險承擔問題

隨著我國金融業改革開放的深化,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金融的風險累積也越來越大,同時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也面臨著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必須盡快健全金融體制,特別是包括市場的退出機制,在此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顯得日益重要。

存款保險制度是國際上銀行監管的通行做法,是維護存款人對銀行信心的保障手段,也是解決銀行市場退出的有效措施。實行存款保險,可以使小金融機構在乎等的條件下和大型金融機構開展公平競爭,可以有效地解決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困難,從而確保社會穩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儲戶的后顧之憂。與此同時,中央銀行也可以真正與存款保險公司和金融機構確立商業性融資關系,從而有利于貨幣政策體制的健全和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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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國際經驗還是國內實踐,政府推動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是功能性金融中心建設的主要方式。一是明確功能性金融中心的整體建設格局。以政策為引導,統一部署,最終形成中央支持、政府推動、市場自發的三方合力。二是加強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將建設功能性金融中心納入國家和地區發展的戰略部署,建立國家層面的協調推進機制,獲得國家各部委政策支持;圍繞建設功能性金融中心設計、制定金融業總體規劃和支持、配套方案。三是統籌出臺配套政策。圍繞功能性金融中心建設整體規劃,形成統籌一體的政策體系,減少政策間的相互掣肘,引導把握政策方向。

改革開放創新,強化金融資源配置

功能性金融中心重點在金融改革、金融開放和金融創新上,傳統區域性金融中心重在強調廣泛的、不特定的業務和產品創新;而功能性金融中心則強調創新應符合功能性金融中心特定的資源配置。一是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增強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構建內外聯動、互利共贏的金融開放創新新格局。加強與紐約、倫敦、港澳臺等境內外金融中心的交流合作,充分發揮內引外聯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創新先行先試。二是推動金融開放,積極推動跨境結算創新、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跨境投融資產品創新,推進外債規模切塊管理改革試點、外債宏觀審慎管理試點等重點改革工作,持續拓寬企業跨境融通渠道,推動地區跨境投融資便利化。三是支持金融創新,發展跨境電商、保稅貿易等新型服務貿易,加大對“走出去”企業信貸、保險、融資擔保等方面的跨境金融服務創新力度,鼓勵引導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

圍繞核心功能,集聚金融機構體系

金融機構是金融功能實現的平臺和載體,建設功能性金融中心更要求圍繞著功能性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打造金融機構集群,健全商業性金融、開發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補充的金融機構體系。一是發展金融機構總部集群。吸引國內外各類銀行、證券、保險金融機構設立法人總部或區域總部。引進央企、大型民企、境外金融資本入股法人金融機構,支持法人機構拓展布局。二是積極培育公開透明、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發展多層次股權融資市場,深化創業板、新三板改革,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建立健全轉板機制和退出機制。完善債券發行注冊制和債券市場基礎設施,加快債券市場互聯互通。三是創新金融機構門類。積極打造全牌照金融機構體系,發展銀行卡清算機構、養老金管理、養老保險、健康保險、民營銀行、第三方支付等新型專業性金融機構,鼓勵發展資金托管中心、資產管理中心、信用卡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四是構建多層次金融機構體系。支持小貸、擔保、私募基金、保理、融資租賃、資產管理等創新型金融減量增質、做大做強,開展兼并重組,與傳統金融業態錯位發展。五是發展金控集團。集中金融機構股權,開展股權運作和收購重組,組建以金融資產為主的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平臺,加大業務整合力度,實現控股金融機構混業經營。

發展要素市場,建立金融市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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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B)

筆者認為金融風險就是:P(B|A)= ;其中:P(A|B)

P(A)

其中:P(A|B)代表金融風險;P(AB)代表金融業務與風險同時發生的可能性;P(A)代表金融領域。

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對策建議

1、加強金融風險意識。從思想和源頭上加強風險防范意識上來,金融從業者要更多注重質量效益提升,要加強風險的預見和提前防范,減少事后處理的成本,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

2、堅持資金的分類管理和分類使用。區別自有資金、信貸資金與財政資金的界限,提高自有資金的流通速度和使用效率,提升資金融通能力。合理使用信貸資金,做好貸前貸后的資金管理和效益評估,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定向性和支持性功能,有效促進資金的效益最大化的同時,筑牢金融風險的大堤,做到防范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3、完善和加強對金融機構的中央銀行風險監管。(1)加強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2)全面推行商業銀行資產風險管理。(3)建立銀行的信用評級體系。(4)逐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5)加強金融監管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金融監管體系。(6)建立有效的中央銀行審計監督機制。(7)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方式,做到為我所用。

4、完善金融監管體系。(1)完善法律支持體系,加強對金融犯罪的懲處和打擊力度,讓法律成為金融體系的有效保護衣。(2)完善監管預警體系,建立風險補償、快速干預機制,提高風險處理能力和應對能力,防止突發性事件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沖擊。(3)嚴審資本金數量及其來源。(4)嚴格界定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措施,就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5)完善監測體系,對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資產質量進行有效監測;建立經營性金融風險的預測體系。(6)完善組織保障體系,做到內防和外防兼顧,提高從業者的素質和法律意識。

5、依法加強銀行融資,重建和社會信用恢復的社會意識。(1)加大宣傳力度,加強銀行信貸和全社會的金融概念的法律意識;(2)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并在全國聯網實施,對借錢無誠信者予以公布,并實施信貸制裁,即:任何銀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不允許提供包括賬戶,結算,申請信用卡和其他銀行的金融服務;(3)建立信用擔保基金,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4)要加強信貸管理。

6、確定當地黨委和政府為了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作用和主體責任。(1)優化信用環境,防范金融風險,攜手合作構建政府,銀行和企業三大合力的新格局。(2)政府支持銀行依法收貸,在確保銀行貸款選擇收息,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堵塞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債務和漏洞。

7、積極推進金融改革,加強金融實力和風險特征的金融市場的穩定(1)將已被確定為積極推進“費改稅”作為新一輪金融改革的重點,加強財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財政部的當期所得稅征稅充分及時收集應范圍內;(2)“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設立,加強國有資本運營的監控,以確保國企改制企業,在中國崛起資產價值的過程中,當現金國有資產涉及特別為了確保政府收入;節約的原則,財政的公共投資方向的調整,轉向公共投資的重點,非營利性項目等等。促進和改善財務機制和財政資源,使其金融風險防范和堅強后盾的分辨率。

8、健全金融立法,強化金融執法。金融經營活動應在嚴格明確的法律法規制度界定下進行,為此,應當針對我國已開始運行的證券、期貨、信托業加快相關法律的立法進度;對于已有法律法規,在健全監管體系的同時,強化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金融犯罪行為,確保健康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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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不完善,分業經營有利于降低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我國商業銀行特別是4大國際銀行的現狀是,一方面存在大量的不良貸款,另一方面卻又吸收著高額的居民儲蓄。近年來央行連續降息,投資工具的多樣化,投資者開始積極尋求其他的投資保值方法,若不良貸款得不到妥善解決,一旦儲蓄的增量彌補不了不良貸款的增量,金融危機就可能爆發。只有在分業經營的管理體制下,才能夠有效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的利益,分業經營模式在現階段是必需的。此外,如果允許銀行從事證券、保險等混業業務,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因其資金優勢而形成金融寡頭,不利于中小商業銀行的發展。

2.證券業:市場發育尚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銀行業與證券業的融合將會助長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造成證券市場虛假繁榮。而采取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模式,有利于證券市場的規范和穩定發展。

3.保險業:近年來雖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仍存在著保險經營手段不夠規范,理賠機制不夠健全,保險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自律手段,險種不夠豐富等隱患,一旦發生動蕩性的事件,容易產生金融風險。

4.金融監管:目前監管水平不高,有關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手段措施也比較落后,專業人員和高質量信息缺乏,金融監控資源和經驗都不足。因此我國目前還不具備混業經營的監管環境和能力,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水平還遠未達到混業監管的要求。

由此可見,在我國金融機構風險意識不強、內控機制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水平相對落后的情況下,在現階段實行分業經營制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也是金融體系的安全的保證。但是安全并不等于效率,混業經營體現了金融市場內部溝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混業經營是適應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集團實施多元化經營和大規模資產重組的要求而出現的一種主流趨勢,有利于促進金融資本更好地服務于產業資本;發展混業經營,允許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相互持股,可優化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改善金融服務,增強綜合競爭力。從發展趨勢看,我國必然會走向混業經營。

二、走向混業經營的必然性

1.混業經營是國際銀行業發展的趨勢。全球金融市場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發展趨勢,改變了金融業的市場環境,金融業傳統的行業分工和業務界限日趨模糊,金融市場的條塊分割格局已被打破。20世紀90年代,日本、美國相繼立法肯定了金融業混業經營。伴隨著競爭的加劇,世界范圍內的金融集團并購有愈演愈烈之勢。我國融入國際金融市場體系程度日益加深,待條件成熟時選擇混業經營模式是一種必然。

2.金融創新和外資銀行的進入為混業監管提出了客觀要求。傳統賺取的存貸利差的經營手段獲利空間有限,金融機構愈發重視金融創新。如擴充各種業務、拓寬傳統結算領域,增加信用卡功能,開展信息咨詢、創新金融產品等;隨著金融產品和交易技術的不斷創新,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相互相互滲透的特征愈來愈明顯,從而使分業經營流于形式,這就為混業監管提出了客觀要求。

3.信息科技的發展為金融監管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撐。隨著我國信息產業的迅速發展,大規模信息的共享和處理能力的加強,為金融監管提供了良好的技術環境。2002年中國工商銀行完成了數據集中的跨世紀工程,中國銀聯公司的成立,以及中國建行、中國農行、中國銀行完成數據集中工程的決心,這都說明金融行業自身信息化建設呈現跨越式的發展。

4為增強中資銀行的競爭力,必須走混業經營之路。我國加入WTO后,金融業將面臨全方位對外開放的新格局,人世5年后,將取消對外資銀行的所有限制。面對競爭實力強大的外資銀行,中資金融機構如果固守傳統商業銀行發展模式,其結果只能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國商業銀行要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必須最大限度地實行綜合化經營,根據市場、客戶需求的變化和規避風險的要求,不斷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和業務品種,采取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利用各種金融創新工具發展自己。從長遠著,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應逐步介入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商業銀行建立混業經營的模式,實行全能制,增加利潤增長點,以降低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效率和國際競爭力。

5我國具有推行金融混業經營的現實要求和可行性。事實上,目前我國銀行、證券、保險三業已出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態勢。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商業銀行也越來越多地參與證券資金的清算服務,推出銀行轉賬等新型業務;2002年12月中信控股亦正式掛牌,其旗下有中信實業銀行、中信證券、中信信托、信誠人壽保險、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貨以及香港的中信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亦在事實上證明了混業經營的可操作性。

篇11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快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的轉變體現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和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兩個方面。

(1)混業經營的國際競爭者大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我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外國金融企業全面加入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在中國營業的所有銀行機構都將獲得許可,可以在全國的所有地方經營任何貨幣的業務。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54家營業機構。另據統計,目前被外資參股控股的金融企業共計67家,其中銀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險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車金融公司4家。隨著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的混業經營壓力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會越來越被動。

(2)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

金融市場開放后,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國內金融機構在同國外金融機構展開的競爭中,由于國外金融機構的背景是綜合性金融集團,大都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具有許多綜合優勢,而國內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對而言幾乎都是單一資本、單一業務,幾乎都存在資本單薄、互相調度資金空間有限以及專業人才分割、知識面較窄的缺陷,在競爭中肯定處于劣勢。因此,在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我國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受到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并呈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例如中信集團擁有中信銀行、信誠人壽、中信證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領域;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金融監管當局依然遵循著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限制金融機構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國際上金融監管理念也因而不斷發生變化,從最初單純立足于安全的監管目標,發展到以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內外資金融機構將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金融創新不斷出現,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以金融安全為最終目標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3、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環境發展滯后。雖然目前已出臺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與法規,但條款比較概括、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和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挑戰,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要求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在安全基礎上,更注重效率與創新。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引入激勵監管的觀念,充分尊重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首先,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則涉及不多。在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以合規性監管為主是必要的。但是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程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機構轉向風險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據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強調和鼓勵各國監管機構重視風險監管。

其次,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金融業正逐步向國際化邁進,如果仍缺乏對金融機構發展中的風險預防、保護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礎,將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的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國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風險監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和實施綜合并表監管,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范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面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政府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廢除或完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需求變動增設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此外,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3、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結合,尤其應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即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控制同時,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因此,我國在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的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控自律管理體系。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發揮效能,這既是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約束機制,也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很多金融機構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上。因此,監管機構要促進和督察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只有將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如果脫離了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再完善的外部監管也會成為便的缺乏基礎,無法發揮效用。

4、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我國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以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發展為契機,形成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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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慧剛、張澍:《金融混業經營的沖擊與對策研究》,《商業研究》2005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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