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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既是對養老保險基金運營與管理的一種過程控制,也是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一種結果控制。從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內容可以看出,主要涉及了基金發展模式的選擇、基金的繳費模式、運營規范、監管手段與模式以及對基金投資渠道的約束和規定等。之所以要對養老保險基金加以監管,動因在于養老保險基金的重要性與特殊性,對于退休者的“養命錢”要采取審慎與科學管理的態度,對于托管方和運營方要進行嚴格的篩選,對于投資方式的組合要加以全面地分析,保證基金管理和運營的規范性、安全性、收益性、可持續性與協調性,注意對風險的防范和分化。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方面積累了廣泛的經驗,本文對于美英等代表性國家的養老金監管模式的分析,結合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運營的現狀,進而得出一種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操作具有實踐意義的有效模式,以確保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可持續發展。
一、國際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
分析養老金監管的框架時,重要的是要區分該行業面臨的各類風險,從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銀行部門的監管在國際養老保險基金監管中是一種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根據數量審慎的原則,內部和外部審計被認為是對銀行監督十分重要的技術手段。大多數國家的銀行監管主要包括了許可證制度和事前監督,跟蹤監督、執行和解決過程,事后監督等三個重要的過程。從目前世界各國銀行監管的發展來看,面臨了諸多的金融問題和風險。因而,各國都在探討新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方式。
國外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監管人一般通過利用與資本金和儲備相關的繁雜的準入程序來限制進入和提高安全性。以信托基金或基金會的形式建立的養老金計劃盡管會核實托管人的職業證書、信譽以及基金的經營計劃,但對基金經理很少實施嚴格的職業證書要求,并且基本上沒有資本金和儲備要求。通過不給那些有違反養老金法律的人給予終身排除在該行業之外的懲罰外,其他方面的監管還可以以更間接的方式進行。目前,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管理體制,主要有:一是由政府機構直接管理,如美國、日本;二是由信托投資基金會管理,如澳大利亞;三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以智利為代表。從監管模式來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審慎性監管。其前提是經濟發展已很成熟,金融體制比較完善,并且基金管理機構也得到一定程度發展的國家,如美國等發達國家主要采用此模式。二是嚴格的限量監管。這種監管模式一般適用于經濟體制不夠完善、管理制度剛剛建立、市場中介機構不夠發達、法律不夠健全的國家,如智利、匈牙利等國家采用此模式。
目前,國際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改進趨勢主要著眼于養老金投資組合的多樣化,規避頭次風險;健全評估和審計體系,做好監管過程中外部審計的整合,并明確外部審計的法定責任;加強對收費水平和結構的管理;構建監督管理的能力,對機構進行持續的監管;保持監管者的獨立性,以確保監管的效果。一般采用開放式基金模式的國家引入的是非常主動的監督方式,制定了嚴格的準入標準;而采用職業模式的國家實行的一般是硬性監督方式,主要是由于其監管的機構數量較多。通過對國際養老保險基金監管體系的梳理,我國可以更有效率地借鑒和選擇科學合理的基金監管模式。
二、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現狀
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權主要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秘書處的法規及監管部來行使,主要負責對基金資產、資金運作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內部審計,對違紀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社保基金由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行政管理,賦予了相應的監管權利。財政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擬定了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和托管情況進行了監督。除了法規及監管部外,社保基金的托管人(主要指商業銀行)監督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違規行為一并向社保基金理事會進行報告。但是,從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整體的監管水平來看,仍然存在著很多問題。
首先,從組織構成關系來看,養老保險基金主管部門與基金管理機構之間形成的是一種部門內的委托——關系。在下級服從上級的組織規則中,基金管理機構往往缺乏獨立的經營決策權。這種行政管理和業務管理合一,社會部門集立法、營運管理、監督于一身,政事不分的后果是由于基金管理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監管,基金挪用、擠占、浪費現象嚴重甚至滋生腐敗行為,嚴重威脅基金的安全
其次,我國社會保障養老基金整體仍主要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和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分散在二千多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這一制度安排的缺陷,不僅使基金管理層次過多,管理費用過高,而且導致基金的平均規模過小,難以實施較大規模、較為穩健的組合投資方略,投資風險和經營成本增大。
最后,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來說,主要的方式仍然僅僅局限于已有的國債和儲蓄兩種投資方式。這在很大程度上喪失了保證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與收益性。
三、國際經驗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模式選擇的啟示
國際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為我國提供了豐富的借鑒,尤其是在監管模式和監管技術手段的選擇上,如美國對401(K)計劃的監管技術、英國對職業年金計劃的監管體系等。我國在設計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上可以參考發達國家的這些方法,有選擇地和針對性地應用到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監管體系的完善中去。筆者認為,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以及監管技術手段的操作主要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嚴格篩選基金托管人,明晰委托關系
由政府機構直接管理的優點是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較低,政策執行較靈活,缺點是管理效率低下,制度運行缺乏透明度,會出現國家利益與基金所有人利益的不一致,以至出現挪用而造成基金損失;由信托投資基金會管理便于民主管理和監督,其缺點是決策權力過于分散;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管理,其優點是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場規則運作和投資,透明度高、競爭性強、效率較高,缺點是成立專門的基金公司的創建成本、交易成本和營銷成本都很高。
上述三種基金管理方式中,后兩種方式更具有獨立性,也更有利于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對于養老保險基金的托管人應當嚴格準入資格和條件,例如注冊資本、技術要求等,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不能批準入市。選擇基金管理人采取市場化的原則,考察基金公司以往業績,對風險管理措施的設計以及投資理念、人員結構等。另外要體現一個分散性原則,一方面規避風險,另一方面,形成競爭格局和市場化考評機制。明確這種委托關系與各自的職責是進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營和監管的基礎。
(二)健全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監管體制
投資的收益擔保有助于維護投保人的利益,但是,嚴格的投資收益規定也會產生一定的負面效應。為保證一定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提取一定數量的波動準備金,以彌補投資收益率低于政府規定時的差額,這樣一筆資金降低了投保人的凈收益。另外一個負面效應是使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組合趨同,加大了投資的系統性風險。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借鑒國外做法,基金管理公司應提取一定比例的自有資本作收益擔保的儲備,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在其收益較高的年份,提取一定的現金準備金。但考慮到我國具體情況,擔保水平不宜過高,只需達到正收益即可。收益擔保采用相對擔保,即要求某個基金的收益達到整個基金行業平均收益的一定比例或不得低于行業平均收益的某個百分點(要保證取得正收益),可減緩基金管理者的壓力,使其互相監督,防止某些公司違規進行高風險的投資。
(三)構建多元化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模式
從一元養老基金監管模式向多元養老金監管模式的轉變是世界各國養老基金監管的一個趨勢,多元監管機制的建立意味著要打破目前養老金行政管理的模式,進行監控權力的重新分配,權力的分配過程不僅僅限于對原有規則的修補,很可能要重新洗牌,進行徹底的制度調整。構建多元監管模式的初步設想理論上,部分積累的制度框架涉及三個主體?押行政部門、養老金繳納者和養老基金管理中心,兩兩之間互相監督、互相約束的關系構成養老保險制衡機制。由這三個監管主體和制衡機制構成了多元監管模式,它具備保值增值養老金的潛力,并有可能避免利益集團的產生,因而比一元模式穩定。監管主體的職權界定和制衡機制的建立是構建多元監管模式的關鍵。
監管機構應確立統一、直接的收繳和發放形式,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效率,還可以避免收繳人員的道德風險,以防止養老金被中途截留。通過國家稅收系統征收社會保障稅并轉入財政專戶,是較為理想的征繳方法。社保機構應為每位繳納者開立賬戶,在社保機構的監督下,由銀行統一劃撥支付,實現社會化收繳和發放。負責養老金運營的是具備法人治理結構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由若干家投資公司、管理公司及保管公司組成,公司內部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各公司之間遵循公平競爭原則。養老金由財政專戶直接轉入管理中心下設的若干家投資公司賬戶,按照共同基金的模式進行投資運營,保管公司負責養老金的保管、收益分配并受社保機構的委托進行劃撥支付。繳納者有權向社保機構詢問養老金的繳納情況,對養老金的去向有知情權,而社保機構有義務向前者公布養老金征收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在把養老金交給管理中心運營前應及時通知繳納者,按其意愿交給指定的投資公司。總的看來,雙方的制衡關系應建立在保護繳納者這一弱勢群體的法律基礎之上。
當前,在全球172個已經建立并且運行多年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中,正面臨一個共同的問題:基金財務危機。而在我國,這一危機又尤為突出,嚴重威脅到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如果不能及時應對這一危機,我國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流產之虞,并將最終導致養老保障制度的破產。因此,梳理當前危機成因,找出應對措施就成了當務之急。
一、當前我國養老保險的財務危機
調查顯示,2001年平均每3.65名在職職工“養活”1個退休職工,到2050年這個比例預計將是1.87∶1。到那時怎樣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社會保險研究所和博時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的《中國養老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報告書中指出,我國養老保險正面臨著比較嚴重的財務危機。主要包括基金收不抵支且缺口逐年上升,風險賠付能力下降以及養老保險基金陷入危機的省市正逐漸蔓延和加重等。據調查顯示,在我國,1997年基金收不抵支的城市有5個,1998年擴大到21個,1999年又增至25個;基金缺口1999年為187億元,2000年為357億元。據專家預測,統籌基金在未來25年間將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年均717億元,總缺口1.8萬億元;按現行退休年齡推算,赤字運行年限將延長28年,年平均1030億元,總缺口擴大至2.88萬億元。
盡管當前養老保險的財務危機是全世界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共同問題,但比較其他國家而言,由于我國特殊的歷史根源以及目前的現實條件,我國的這一財務危機顯得尤為嚴重。
二、我國當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危機的成因分析
(一)急于求成的制度轉軌帶來了超重的歷史債務。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面臨的財務危機中,一個主要危機就是償還歷史債務的壓力,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轉制成本”。1995年國務院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標志著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現收現付制開始向“統賬結合”的模式轉變。在轉制過程中,由于“老人”和“中人”的退休金權益并沒有以養老金形式形成積累,于是就出現了“轉制成本”。這一歷史債務規模到底有多大,目前還存在爭議。①由于統籌基金無法填補這一缺口,所以我們就采用了混賬管理模式,統籌賬戶擠占個人賬戶資金,實行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這種空賬運行就使得統賬結合的新制度又回歸到本質上的現收現付制。據專家測算,截止到2002年底,國內養老保險累計的個人空賬規模為4800多億元,如果情況得不到改善,到2033年老齡化高峰期,當期支付缺口將達到4400多億元,空賬規模達14萬億元。
導致這一債務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們在自上而下的改革中,采取了急于求成的推進方式。改革前,由于“”的破壞,職工養老保險已經退化為單位保障,雖然在“”結束后也出臺了一些恢復性的制度規定,但是單位自保的狀態并沒有改變,還未實現社會統籌。另外,對于中老年職工養老金歷史欠賬問題也還未找到有效的化解辦法。在這樣的條件下,就從傳統的、由單位負責的養老保障現收現付制一步跨入全新的部分積累模式,顯然操之過急。盡管新制度的框架符合我國的長期利益,卻因缺乏現實政治的、法律的、經濟的扎實準備與預案籌劃,不僅未能真正解決原有體制下存在的基金不足問題,而且還帶來了沉重的轉制成本。
(二)基金征繳不力導致的新債務。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是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繳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基金征繳中的“打折征收”,導致了“新隱性債務”。目前我國一些地方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采取“優惠征收”、“打折征收”的辦法,加上我國在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參保人員“繳費少、受益多”的財務失衡狀態,“新隱性債務”正在大面積生成。根據《深圳特區報》的記者調查,廣東一些地方為暫時緩解眼前養老金的支付壓力,對個體戶、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新經濟組織員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采取“優惠征收”、“打折征收”的辦法,即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50%征收養老保險金。從表面上看,眼前的支付危機暫時避免了,但是從長期看,“新人”的養老保險在財務上難以達到平衡,這就形成了“新隱性債務”。
其二,社會保險費拖欠、拒繳嚴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率低,導致供款不足。據有關資料顯示,從1993年到1999年因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不到位一項,就造成欠收養老基金472億元。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字,2001年1月8日全國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千萬元以上的有20余家。國務院體改辦宏觀司2000年5月的相關數據顯示,當時全國累計發生企業欠繳養老金已達376億元。另外,參保不繳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有的省區高達20%,全國總計達800萬人。
其三,企業少報、漏報、瞞報上繳基數。按照現行企業社會保險制度的設計,職工工資總額是我國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由于我國勞動報酬非工資化、工資非貨幣化嚴重以及勞動保險統計不夠規范、準確和完善,就形成了統計工資總額大大小于實際工資總額。另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穩定的繳費工資總額又少于統計工資總額,綜合這兩種情況,可能使繳費工資總額縮小33%左右。據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檢查,1993年漏報733.6萬元違紀款中,其中有534.6萬元,占72.8%是因企業漏報工資總額所造成的。
(三)人口老齡化、高齡化趨勢,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系數提高。人口老齡化是全球問題。但我國由于人均壽命的延長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使得老齡化問題尤為嚴重,并呈現出以下兩個特點:即相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我國的老齡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條件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所以,我國當前面臨的老齡化形勢最為嚴峻,其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平衡的沖擊也最為嚴重。這種沖擊主要體現在:一是老齡人撫養比②的快速提高使養老基金的支付增加,收繳減少,加重了入不敷出的矛盾。如我國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和2000年的老齡人撫養比分別為7.43%、6.39%、7.98%、8.33%和9.92%。據推算,今后30年我國老齡人撫養比將繼續快速升高,到2030年將會超過20%。另一方面,對現行的個人賬戶積累基金發放的方式提出了挑戰。個人賬戶養老金現行的支付方式假設職工退休后平均只活10年,而且制度規定,10年后個人賬戶支付給退休者的部分由政府承擔,如果未滿10年退休者去世了,則家屬可以繼承其剩余部分。當老齡人口的比重越來越大,高壽老人越來越多時,這種只有補貼、沒有任何結余的個人養老保險積累制度顯然也會給國家帶來更大的困難。
(四)提前退休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現象對養老保險基金具有少繳多支雙重侵蝕,所以成為當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危機的主要根源。據對上海、廣東、山東等13個省、市的調查,從1995至1997年3年間,新增離退休人員164.4萬人,其中提前退休人員為51.7萬人,占當期離退休人員總數的31.4%,年均支付提前退休的養老金為18.8億元,占當期離退休金總額的23.5%。③
允許提前退休主要是出于緩解就業壓力的目的。其他國家也曾經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用鼓勵提前退休的辦法,解決失業問題,但后來都被實踐證明這對解決失業問題并不是一個有效的方法,卻對養老保險基金造成了極大的侵蝕,致使養老保險發生危機。1982年出版的由美國勞工部就業標準局就業與退休問題專家M·H·莫里森撰寫的《老齡經濟學——退休的前景》反對提前退休,他強調“退休年齡對退休金費用有相當大的影響。在60歲開始退休,所領退休金的每一美元現值,大約要比65歲退休的高15%;如果55歲退休則將近高30%”。1985年出版的由著名老年經濟學家J·H·舒爾茨撰寫的《老年經濟學》則指出“一旦退休年齡從65歲降低到60歲,退休金費用就要增加50%左右”。
(五)基金投資管理不善,無法滿足養老保險基金的剛性調節增長的需求。自1992年開始,各地相繼進行了兩次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導致退休金水平上升。另外,為彌補物價和工資指數增長建立的調整機制,也極大地提高了養老基金的需求總量。尤其是2004年上半年,我國職工平均工資增長7%,通貨膨脹率為3%,這給養老保險基金造成了極大的壓力。然而在基金支付需求不斷增長的壓力之下,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和管理卻依然問題多多,困難重重。投資方面,目前我國的養老基金幾乎全部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受銀行存款利率不斷下調及國債期限結構影響,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難。個人戶收益也不理想,以遼寧的試點為例,2002年底個人戶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過協議存款等方式,個人戶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2.45%,但都遠低于7%的平均工資增長率水平。對滾存結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當的問題,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養老保險基金都比較嚴重。
三、應對當前財務危機的政策建議
據世界銀行專家分析,要安全平衡地度過養老保險金支付的高峰期,我國需2萬億元左右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在近期內我國顯然難以做到這一點。筆者認為,為緩解因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危機對我國政治改革、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所形成的巨大沖擊,我國應采取如下的相應對策:
(一)轉變建制理念,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杜絕財務危機的制度根源。
首先,要轉變建制理念,實現養老社會化。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危機根源還在于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現行制度的建制理念還保留著計劃經濟時代的“大鍋飯”和“社會主義優越性”的意識形態殘余。突出的表現就是政府家長作風,包辦一切,管得過多,保得過厚。縱觀當今世界,中國恐怕是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最高的國家,財政負擔過重,基金壓力巨大。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了沉重的繳費負擔,壓制了經濟活力,同時也打壓了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空間。企業負擔過重,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空間狹窄,又反過來造成對基本養老保險的依賴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負擔,從而產生惡性循環。養老問題是整個社會的責任問題,并不是單純的政府責任。所以,中國要解決當前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危機,首先要轉變建制理念,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提高社會和個人在養老方面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為其他層次的養老保險提供發展的空間,才能減輕企業繳費壓力,增強經濟活力。
其次,變當前的“統賬結合”制度為“統賬分離”制度。統賬結合模式下的混賬管理導致了空賬問題,空賬的惡性循環是本質上的現收現付,既有可能導致即期養老金待遇的擴張性支付,也無法應對老齡化危機,同時還會阻礙勞動力正常流動。因此,必須實行“統賬分離”制度,推行個人戶“實賬化”,并完善個人賬戶的有效管理,利用社會和市場的力量,提高個人賬戶的經濟效益,使個人賬戶資金能夠名副其實,能夠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債務危機。統賬分離后統籌基金的資金支付缺口通過盤活國有資產(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籌集資金解決。
(二)改革退休制度,降低當期支付規模。
首先,要杜絕提前退休。可以通過改革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實行替代率隨繳費年限浮動來杜絕提前退休。如以繳費15年作為“門檻”,繳費15年可領取社會平均工資的15%作為基礎養老金,每多繳費一年多領1%,如果惡意中斷繳費,按照離退休年齡差幾年停繳的辦法,一年扣0.3%。
其次,要適當提高退休年齡,實行彈性退休制度。根據測算,在我國退休年齡每延長一年,養老統籌基金可增長40億元,減支160億元,減緩基金缺口200億元。另據測算,如果我們從2015年起,每3年把退休年齡提高1歲,用15年的時間到2030年提高到65歲,其結果將使2030年和2050年的老年贍養系數由37.0和47.5下降到21.1和30.9。我國現階段男性60歲和女性55歲的退休年齡規定于上世紀50年代初,當時我國居民平均預期壽命僅49歲,而目前已上升到70歲左右,應當說在我國提高退休年齡存在著較大的空間。從國際比較來看,我國的退休年齡也有較大的提升空間。根據國際衛生組織的調查,當前全世界平均預期壽命是66歲,平均退休年齡為男60.5歲、女58.6歲。而我國當前的平均預期壽命已達到71.4歲,但退休年齡卻僅為男60歲、女50歲(女干部55歲)。所以,根據國際經驗,我國的退休年齡尚有較大提升空間。
至于提高退休年齡與就業壓力的相關性,尚缺乏實證性研究。即使有相關,也可以——更應該通過調整經濟發展模式、產業結構以及提高教育年限、推動職業培訓等方式加以化解。
(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拓寬融資渠道,提高基金供給。
首先,加強基金征繳工作。一方面要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資金來源。擴大全社會參保范圍有利于籌措資金,而且還可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穩定社會。因此,只要符合參保條件,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自由職業者等都應作為擴面的范圍和重點,做到應保盡保。在養老保險征繳方面,新經濟組織的職工要和國企職工一視同仁。另一方面,要規范征繳基數,杜絕滲漏。目前參保單位通過瞞報、漏報繳費工資基數逃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抽樣測算過程中發現1999年繳費工資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統計局統計的平均工資增長了11.6%。根據全國參保單位繳費工資與平均工資的統計比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個百分點。如果將參保單位繳費工資基數嚴格核實,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其次,拓寬融資渠道。要固化財政投入機制,以往政府財政投入存在很大的隨意性,無法保證穩定的基金供應。因此,要固化財政投入。根據基金缺口測算,財政應每年拿出5%,即每年約700億元,用25年時間逐漸消化掉基金缺口。建議中央以立法形式明確這一財政政策,以保持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另外,還可以通過稅收融資,國有資產變現融資以及債券融資等。
(四)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增進基金安全,促進保值增值。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和營運管理。基金行政管理是政府的職能,也就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基金營運實行監管;基金的營運管理就是業務運作管理,包括核定、收繳、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支付、投資營運管理等。為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我國應盡快統一管理體制,實行養老保險基金行政管理和營運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的管理體制,使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范化。借鑒國外特別是智利的經驗,把基金交由多家非政府部門進行經營并引入競爭機制不失為一條可取的途徑。
在基金管理中,尤其要加強對個人戶基金的資本化管理運營。個人戶的管理應是以戶資本化運作為核心的一整套制度法規,包括:合理的管理成本、資本市場投資選擇、投資收益、風險防范和金融服務。根據我國目前狀況,對養老保險個人戶基金的投資管理,采取全部委托方式為宜,即建立受托人、投資管理人和保管人分工負責、互相制約的管理體制,并相應建立一套風險監控制度。受托人,由省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充當;投資管理人,從我國現有專業基金管理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中選擇;保管人,從四大國有獨資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選擇。個人戶基金的資本化市場管理運營可以達到投資回報率和風險防范兼顧的目的。
(五)加強社會保險立法,促進養老保險社會化及可持續發展。應當看到,上文所提到的導致財務危機的眾多成因中,大都和社會保險立法不健全有關,比方說提前退休問題、基金征繳問題以及基金管理運營問題。同樣,在上文所提到的應對危機的對策中,也大都要依賴法制的保障才能奏效。所以說,加強養老保險乃至整個社會保險的法制化建設應是重中之重、當務之急。社會保險法律體系包括:《憲法》;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如《社會保險法》;國家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地方立法、行政機關出臺的地方性法規。對于我國當前的養老保險而言,當務之急是制定和出臺《社會保險法》。
此外,還要不斷地推動養老保險的社會化和可持續性建設,要著眼于養老保險制度的長期穩定,提高政府信用和制度信譽。
注釋:
養老問題是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回避的問題。自1984年我國在部分地區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試點以來,經過2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確立了國家、企業、個人多渠道籌資和基金實行部分積累的基本模式,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商業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保障方式。但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逐步加劇,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壓力越來越大。加強基金管理水平、切實做到保值增值,對緩解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保證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有著重要的作用。筆者就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一點建議和對策。
一、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急于求成的制度轉軌帶來了超重的歷史債務。1995年國務院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標志著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現收現付制開始向“統賬結合”的模式轉變。在轉制過程中,由于“老人”和“中人”的退休金權益并沒有以養老金的形式形成積累,于是就出現了“轉制成本”。由于統籌基金無法填補這一缺口,所以我們就采用了混賬管理的模式,統籌賬戶擠占個人賬戶資金,實行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
(二)基金征繳不力導致的新債務。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是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核心。但基金征繳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基金征繳中的“打折征收”,導致了“新隱性債務”。目前,我國一些地方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采取“優惠征收”、“打折征收”的辦法,加上我國在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等方面存在的“政策漏洞”,形成新參保人員“繳費少、受益多”的財務失衡狀態,“新隱性債務”正在大面積生成。
其二,社會保險費拖欠、拒繳嚴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率低,導致供款不足。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數據,2001年1月8日全國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千萬元以上的有20余家。國務院體改辦宏觀司2000年5月的相關數據顯示,當時全國累計發生企業欠繳養老金已達376億元。另外,參保不繳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有的省區高達20%,全國總計達800萬人。
(三)人口老齡化、高齡化趨勢,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系數提高。人口老齡化是全球問題。但我國由于人均壽命的延長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使得老齡化問題尤為嚴重,并呈現出以下兩個特點:即相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我國的老齡化速度是最快的;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是在人均收入水平最低的條件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所以,我國當前面臨的老齡化形勢最為嚴峻,其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平衡的沖擊也最為嚴重。
(四)提前退休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剪刀差。由于提前退休現象對養老保險基金具有少繳多支雙重侵蝕,所以成為當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危機的主要根源。
(五)基金投資管理不善,無法滿足養老保險基金剛性調節增長的需求。目前,我國的養老基金幾乎全部用于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受銀行存款利率不斷下調及國債期限結構的影響,基金收益甚微,保值增值困難。個人戶收益也不理想。以遼寧的試點為例,2002年底個人戶基金全年收益率只有2%,2003年通過協議存款等方式,個人戶基金年收益率提高到了2.45%,但都遠低于7%的平均工資增長率水平。在滾存結余基金的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不善、使用不當的問題,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比較嚴重。
二、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及對策
(一)變當前的“統賬結合”制度為“統賬分離”制度。統賬結合模式下的混賬管理導致了空賬問題,空賬的惡性循環是本質上的現收現付,既有可能導致即期養老金待遇的擴張性支付,也無法應對老齡化危機,同時還會阻礙勞動力正常流動。因此,必須實行“統賬分離”制度,推行個人戶“實賬化”,并完善個人賬戶的有效管理,利用社會和市場的力量,提高個人賬戶的經濟效益,使個人賬戶資金能夠名副其實,能夠有效地化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債務危機。統賬分離后統籌基金的資金支付缺口通過盤活國有資產(包括居民的福利住房)等方式籌集資金解決。
(二)加強基金征繳工作。一方面要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資金來源。擴大全社會參保范圍有利于籌措資金,而且還可以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穩定社會。因此,只要符合參保條件,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自由職業者等都應作為擴面的范圍和重點,做到應保盡保。在養老保險征繳方面,新經濟組織的職工要和國企職工一視同仁;另一方面要規范征繳基數,杜絕滲漏。目前,參保單位通過瞞報、漏報繳費工資基數逃費的情況比較嚴重,抽樣測算過程中發現,1999年繳費工資比1998年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統計局統計的平均工資增長了11.6%。根據全國參保單位繳費工資與平均工資的統計比較,前者比后者也低了10個百分點。如果將參保單位繳費工資基數嚴格核實,至少可以使基金增收10%。
1.必須確保基金的安全性。由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參保群體的“養老錢”和“救命錢”,是參保群體老年階段的基本生活費用來源,因此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必須確保不能出現過高的風險,基金本金能夠安全按期回收。
2.應適當提高基金的流動性。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于不同時期以及不同情勢下的支付壓力也不同,在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投資管理的過程中,應當適度的提高基金的流動性,確保基金在需要時能夠及時的變現支付,保證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正常運轉。
3.確保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投資管理策略的制定,應該在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把握準收益和風險的尺度,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體系緩解壓力。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
1.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體制不完善。在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上,投資主體主要是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但是其運營管理的專業化水平不高,而且還存在著行政式管理的特點,由于缺乏市場化的運作管理經驗,而且對于投資技巧以及風險規避管理的能力不足,降低了社會保險金投資運營的靈活性,基金運營管理效率不高,甚至影響到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可靠。
2.投資運營渠道單一。當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主要是銀行存款以及購買國債,這兩種運營管理模式雖然可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可靠,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新形勢下,基金收益與國民經濟增長率還有較大的差距,特別是在通脹水平不斷提高的情況下,單一的投資渠道造成資金時間價值的喪失,增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貶值風險,無法真正的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3.缺乏有力的監管。當前在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上,缺乏有力地監管,雖然社保基金挪用、擠占等行為基本已經杜絕,但是基金預算管理不規范、基金投資效益還沒有相應的績效審計等問題仍然較為突出,監管機制的不健全制約了社保基金運營管理規范化水平的提高。
三、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優化措施
1.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體制。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首先應該明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主體,可以按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業務內容的不同確定不同的管理主體,對于基金政策的實施、基金的征繳以及支付可以由政府作為管理主體,對于基金的投資運營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綜合選擇公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直接委托商業保險公司或信托機構、參與銀行投資管理等體制進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統一管理,通過選擇適當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主體,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專業化、市場化與規范化。
2.拓寬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當前可選擇的主要有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券、股票、投資基金、實體經濟、股指期貨以及國際市場投資等,應遵循安全、收益性與流動性的原則選擇,在具體的投資策略上,應適當的選擇分散投資的模式,通過多種投資方式的多樣化組合,廣泛投資,降低投資風險。同時,可以采取分階段投資的管理模式,針對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入市場時間短經驗不足的現狀,可以采取相對穩健的投資策略,在中遠期隨著基金累計規模的加大,則應采取多樣化的投資組合,來提高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
3.強化基金運營風險的監管防范。將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置于市場化的投資運營,勢必會存在各種風險問題,因此在投資運營管理過程中必須加強監管以防范各種風險問題。首先應該注意采取限量監管的方式,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的股票、風險資本以及實物資產等進行數量限制;其次,應該不斷地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信息披露機制,及時的公布基金的運營管理、資產等財務數據,確保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可以準確掌握基金狀況。第三,應該積極的發揮基金監管機構、財政以及審計部門的作用,嚴格按照基金的運營管理法律法規進行基金安全以及績效審計監管,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可靠。
前言
通常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各統籌地區的統籌帳戶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企業年金。截止到2006年底,全國企業年金基金累計節余達910億元,已有11個省市逐步做實個人帳戶,基金積累規模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基金是一種儲蓄性資金,承擔著對受益人的長期支付責任,這決定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策略必須具有長期性和穩健性。
由于養老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規模巨大,難以繼續采用“以腳投票”的方式買賣股票,必須采用積極投資、參與管理的方式參與公司治理活動,形成以參與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戰略。本文擬對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及障礙因素作簡要分析,以促進對這一問題的深入探討。
一、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
養老保險基金規模大、安全性要求高的特點決定了養老保險基金屬長線投資者,只有參與公司治理才能更好地分享資本市場的發展成果。通常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措施主要有:
1、溝通磋商。養老保險基金就其關注的公司治理問題可以以信函、電話、私人訪談等非公開形式與目標公司管理層碰面,溝通思想,提出建議,盡量避免在年度股東會議上通過提交議案等公開形式發表批評性意見和建議。
2、提出公開批評。養老保險基金往往對公司的不良行為,如冒進擴張計劃、管理層不合理的薪酬、不合理的收購行為等予以公開批評,輿論上制造聲勢,號召社會公眾監督,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施加壓力,迫使公司改善經營。
3、提出議案。股東議案是股東提出的要求管理層采取某些特定行動的簡明報告。議案一般只有建議性質,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議案是否公開取決于股東與管理層的溝通情況,通常機構投資者會私下將議案提交管理層,然后視議案采納等情況決定是否公開,公開議案會相應暴光機構投資者與管理層之間的裂隙,往往會引起股價波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發展前景的不確定性。
4、爭取其他股東投票權,獲得更大的影響力。目前證券市場允許股東簽署投票權授權文件,授權人代替該股東在公司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替其投票。委托投票程序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等股東有機會通過爭取其他股東投票權,大大增加養老保險基金對投票結果的影響力。無論何種方式,既要積極主動,又要合乎現行公司運行規范,既要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又要遵循一定邊界。
二、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障礙因素分析
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以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發揮的作用有限,其面臨的障礙因素有:
(1)優化養老基金本身的治理。目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以及個人帳戶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投資方式,信托投資能有效保障資產的獨立性,且能有效的保障投資收益。但是信托投資產生了多層次的委托——關系,而相關的監督管理機制不夠成熟,委托方與方存在明顯的不對稱,易產生過度的機會風險、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
(2)資本市場的不夠完善。當前受托管理養老基金有部分是證券投資管理基金,但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不完善,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對較差。可鼓勵企業年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投資于資本市場并參與公司治理,它應以開放式的證券投資基金方式直接進入股市,養老保險基金和資本市場的作用是相互的.
(3)養老基金過于分散。目前,養老保險除少數省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多數實行市縣級統籌,統籌帳戶的基金積累額由于現收現付,基金的積累額有限,基金的保值增值壓力相對較小。但個人帳戶基金在做實后,保值增值的壓力較大,而過于分散的現狀導致各統籌地區的基金規模不太。因此應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在省級成立養老金投資機構,負責基金的投資運營。
此外,養老保險基金更注重投資的流動性和短期收益;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足夠的監督力量;監督企業的收益不確定而成本較大,以及存在利益沖突等等因素是也是妨礙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的因素。
總的來看,養老保險基金是我國現有機構投資者中最有可能參與公司治理的,具有較高的可行性,但目前發展仍有許多障礙,因此這一過程必須循序漸進、逐步推進。養老保險基金參與公司治理離不開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提高和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并需要相應的制度及法律環境相配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