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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論文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2-09-19 06: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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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論文

篇1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參考文獻:

[1]程芳,李仲明.銀行業全面開放下外資銀行的監管問題[J].甘肅金融,2007,(6).

[2]耿明英.對在華外資銀行不同商業存在形式下的監管探討[J].武漢金融,2008,(4).

[3]鄧靜.如何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J].決策與信息(財經觀察),2006,(10).

[4]杰姆斯·巴茨,丹尼爾·諾勒,張坤.外資銀行的準入與監管:承諾與實踐[J].銀行家,2008,(5).

篇2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的產品、服務、資本等通過國際化大生產、國際貿易、國際投資跨國界流動,各種資源的利用也超越了國界,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世界市場形成一個整體,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經濟聯系和交往更加緊密。資本的國際流動是推進經濟全球化的最活躍因素,而資本流動是通過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實現的,因此,也加速了金融全球化的歷史進程。我國經濟、金融呈現出明顯的國際化趨勢,已成為參與經濟、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充分認識經濟、金融全球化的影響,強化對有關問題的研究,以應對挑戰,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

(一)金融全球化加快了金融風險的傳播,加大了監管的難度,給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全球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加大了國家宏觀調控的難度,將促使我國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更多地考慮國際市場因素。跨國銀行的進入,國內銀行業面臨著生存和發展的強大壓力。外資銀行將與中資銀行搶奪市場,爭攬客戶,一批優質客戶可能被流失,業務市場份額將出現重新劃分;金融人才的流失也給我們提出了新的挑戰。

面對國際金融業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將融入金融全球化的歷史進程,不僅要防范內部風險,還要防范外部帶來的風險。同時,對我國的監管制度、監管方式、監管理念、監管體制帶來嚴重的沖擊,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如何確保我金融體系不受國際金融風險的沖擊,金融監管工作必須適應入世后金融全球化的要求,提高參與金融全球化并獲益的能力,已成為我們面臨的重大課題,對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二)國內外銀行業的發展變化、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對銀行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綜觀國內外銀行業發展的趨勢,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應對日趨激烈的競爭,迎接金融全球化的挑戰,國際銀行業如此,國內銀行業更應增強緊迫感。面對銀行業的發展變化,金融監管工作不能″削足適履″,而腳長大了,就應把鞋做得大一點。

(三)從金融監管的主體看,國內外金融監管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對銀行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國際金融市場新的發展趨勢,各國的金融監管方式、監管手段、監管內容、監管模式、監管體系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

二、對人民銀行監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務

2002年2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對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監管工作努力的方向。對金融監管的目標概括為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提出,加強監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充實監管力量,轉變監管理念,切實把工作重心從審批事務轉移到對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監管上來。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把監管作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從我國面臨的國內外形勢出發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應對金融全球化、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在國際金融體系經歷了幾次大的風波之后,加強金融監管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課題,也是我國經濟發展全局的關鍵。監管是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命題是在金融監管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是新時期對人民銀行監管工作的新要求。

(一)按照國際統一的監管規則,調整和改進人民銀行監管工作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組織在推動金融監管的國際化方面了各類指導監管實踐的文件,引導各國采用統一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標準,運用先進的監管經驗,國際組織出臺的這些文件為各國監管當局廣泛認可并接受,就成為金融監管的國際慣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錄、《全球金融服務協議》、《巴塞爾協議》等。這些文件涉及金融監管的方方面面,對各國金融監管產生了重大影響。特別是《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把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三大要素結合起來,體現了以指標為核心的數量型監管模式向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的質量監管模式的轉變。

為提高人民銀行監管工作水平,必須借鑒國際監管經驗,向國際監管標準靠攏。對照國際監管規則和慣例,我們在監管上的主要不足與差距表現在: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有的沒有實施細則,缺乏操作性;國內銀行資本金嚴重不足,沒有達到國際監管標準;監管范圍和內容還比較窄,風險監管不全面,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全面風險監管還不到位;監管方式單一、落后,不能適應有效監管的需要;監管指標體系還不完善,預防性、超前性不夠;監管人員的素質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按照國際金融監管規則進行有效監管,對我們開展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銀行監管法規體系,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做到依法監管、依法行政,依法維護金融秩序

加強金融法規建設。首先,要加快完善與世貿組織規則和銀行監管國際慣例相符合的法規。去年以來,國務院、人總行先后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金融法規,這些金融法規充分體現了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中外資金融機構平等競爭的基本原則。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還要進一步修訂。在法治社會,就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監管,對金融機構的任何處理、處罰,都要有確切的法律依據、政策依據、制度依據。在監管工作中,要客觀、公正、公開、公平地處理監管中遇到的問題,要做到依法監管,依法維護金融秩序。

(三)建立現代銀行制度,從體制、機制上建立起防范金融風險的根本制度

國際金融監管理念有一個重大變化,就是金融監管當局不再包攬一切,而是讓銀行自身、市場承擔一部分監管職能。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時期,中央銀行作為國家金融行政管理機關,肩負著為金融企業提供″公共產品″,包括先進的銀行機制、先進的經營理念,也就是″鋪路架橋、設置路標″等特殊任務,從體制上、機制上改革國有銀行制度,也是我國銀行監管的百年大計。

一是要大力支持國有銀行改革,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是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重要內容。可以說,現在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體制、制度、經營管理方式不能適應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要求。國有銀行與國有企業一樣存在著產權不清、所有者缺位問題。在對基層商業銀行調查時,甚至許多職工不知道本行最大十家貸款戶是誰,職工也就談不上關心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因此,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

二是指導、督促金融機構,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過去,我們在監管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效果并不理想。經驗教訓告訴我們,外部監管不能代替商業銀行的內部有效控制,因此,監管的重點應是完善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是管理和控制公司的系統,也就是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以及股東權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它所要解決的是所有者、管理者、監督者和經營者等不同利益主體間的受益、決策、監督、激勵和風險分配問題。可以說,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國內銀行業針對歷史積弊和面臨的現實挑戰提出來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是長期以來經營管理實踐經驗的總結。如果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將會損壞銀行的競爭力,增大銀行風險。目前,我國銀行業內部治理結構還有很大的差距,有的流于形式、有的董事會沒有發揮作用。當前,作為監管的重點,迫切需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一個負責任的董事會,董事會的構成要獨立于管理層、以發揮監督制衡作用。同時,要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重。

三是繼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建設,從源頭上遏制風險。內控制度是防范風險的基礎性制度,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前提。去年,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在轄區開展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大檢查,依然發現內控方面存在大量的問題,說明內控制度建設是項長期的任務,必須持之以恒,完善內控機制,提高銀行業本身對各種風險的抵御能力。同時,要加快金融創新步伐,提高國內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以提高資本充足率為目標,建立資本金補充機制,調整、優化資產結構

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是一項重要任務。從今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召開的會議上傳來信息,就新資本協議的有關問題已達成一致,決定于2003年第4季度確定新資本協議,各成員國將于2006年開始實施,并完全取代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新資本協議仍維持了巴塞爾協議原有的資本水準不變,也就是資本占風險總資產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新資本協議將更加全面評估銀行風險,包括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提出了比1988年資本協議更為復雜、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框架和管理規則,強調了“三個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評估過程和市場約束規則)在現代監管體制中的作用,對銀行監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對銀行業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金融風險復雜多變的形勢,我們必須對銀行資本充足率實施嚴格的監管。解決資本金不足的問題。從分子對策看,一是提高金融企業盈利能力,通過留存利潤進行資本積累,這是增加核心資本的主要方式;二是財政注資,在國家財政困難較大的情況下,繼續實行財政注資困難較大。三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經過股份化后,通過發行上市股票,可以募集資本金。四是提高附屬資本的途徑,主要是改革呆賬準備金、發行長期金融債券、部分債權轉換為股權等。從分母對策看,商業銀行資產規模不突破資本要求的底線,就是將高風險資產向低風險資產轉移,降低高風險資產在資產總額中的比重。因此,我們要督促金融機構繼續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使不良貸款每年要下降2-3個百分點,到2005年,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例降到15%左右。

(五)改進金融監管方式,推行全面風險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當前,人民銀行監管工作在做好合規性監管的基礎上,重點應加強對金融企業法人的風險監管,在不斷完善對傳統業務監管的同時,逐步加強對創新業務的監管。在商業銀行經營活動中,各種風險是相互聯系、共同作用的。長期以來,對風險的認識和監管有個過程。過去,我們側重對信用風險的監管,后來逐步發展到對市場風險的監管。隨著形勢的變化,《新資本協議》力求能反映潛在的風險,轉變為實行全面的風險管理,包括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等,反映了對金融風險演變規律的認識。

全面風險監管是由事后檢查向事前監測,事后發現向事前預警,事后糾正向事前防范轉變,具有更強的風險監測、識別和化解能力,因此,是更有效的銀行監管。在風險性監管方面,我們必須看到與國際水平的差距,對國際上一些比較成熟的風險監管辦法,我們都要積極研究和借鑒。過去,在銀行監管工作中考慮信用風險多些,基本上沒有考慮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等。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利率波動將會更多;在操作風險方面,近年來也比較突出,如違規和賬外經營,亂用會計科目等。因此,我們要學會識別、控制、化解各類風險的本領。

(六)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加強市場約束和社會監督

市場約束是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現在越來越重視市場參與者對金融機構的監督,這是因為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時時盯著銀行的一舉一動,其效果要比監管者的作用有效得多,與中央銀行監管相比具有更強的主動性。市場約束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銀行經營的透明度,也就是建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這項工作我國剛剛開始,與國際慣例比,我們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如何看待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信息披露?長期以來我們是家丑不可外揚,現在要向社會公布了,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我與商業銀行的同志交換看法,普遍反映是壓力很大,要比人民銀行通報幾次作用大。為什么?公眾是最好的監督者,如果不良資產壓不下來,客戶就有個比較選擇銀行的問題。當前,我們要認真執行《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范信息披露的原則、標準、內容和方式,創新披露的手段,逐步達到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的要求。同時,應重視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

(七)完善金融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率

篇3

1.1銀行會計體系和會計財務信息披露。非上市商業銀行的會計準則向上市商業銀行的會計準則靠攏,上市商業銀行的會計準則向國際標準靠攏,最終實現會計報告國際化。出臺專門的衍生金融交易會計準則,解決衍生金融交易業務的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的問題。盡快出臺銀行基本業務會計準則,強化會計財務方面的信息披露。

1.2強化表外信息披露。①我國商業銀行應當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確定的框架原則基礎上,建立統一的表外業務風險衡量標準和風險檢測體系。這樣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不同商業銀行的各種表外業務的風險進行量化比較,同時又能夠將中間業務的經營納入金融宏觀調控的范圍予以監督。②完善表外業務的信息披露方法。要求表外業務項目應以資產負債表附注形式或附表形式反映出來。對表外業務會計核算,無論是已經確認還是未經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金融企業均應揭示有關其公允價值的信息。③強化信息披露真實性要求。對在銀行表外業務披露中的重大虛假披露事件的當事人應制定嚴格的懲罰制度,適當的時候可以引進社會權威信用中介機構,對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加以審計。

2建立多層次的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率

2.1健全銀行內部控制機制。

①完善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對公司治理結構的運作有重大影響。針對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股權過分集中的問題,應適當分散股權,將政府的絕對控股變為相對控股。在股份改造的基礎上,國有商業銀行應盡快建立規范的董事會,完善董事會結構,確保董事會履行其受托責任,保證其有足夠的獨立性。明確各管理部門的權責,建立權力制衡機制。建立董事會、監事會、信貸管理委員會、內控管理委員會、行長等與現代商業銀行制度相適應的法人治理結構。②建立對內部控制科學有效的綜合評價體系。開展內部控制制度評價稽核,確定被稽核單位內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環節,評估擬稽核單位的內部控制的可靠性,確定現場稽核的范圍和重點。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可以分三步進行:首先對內部控制建設狀況進行調查;其次,開展內部控制的符合性測試;最后,進行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

2.2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機制。應當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同業公會,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全國金融同業公會的聯系機制,并賦予金融業同業公會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行業監管、行業合作與交流等職能。

2.3由指令式監管模式向激勵相容式監管模式轉變。在激勵相容的監管模式下,監管部門將本應由市場、銀行的相關利益者承擔的職責還給了市場和銀行的相關利益者,可以克服監管中的越位、錯位,極大地減少了監管者的工作量,使監管者將有限地資源集中于本應承擔的職責,從而有助于監管效率的提高。

3建立商業銀行動態的風險評估系統,制訂合理的風險監管措施

3.1建立商業銀行動態的風險評估系統。隨著金融創新步伐進一步加快,銀行面臨的風險也必將增加。為了適應這種市場環境的變化,我國商業銀行應按照現代商業銀行的要求盡快建立一個能夠實時監控風險的動態風險評估系統。

3.2制訂合理的風險監管措施①確定監管周期,實施動態、持續監管。監管部門應根據資產規模、業務特征和風險管理等因素,確定銀行監管周期,在每一周期結束后對銀行進行綜合評級和風險評估,并做出下一周期的監管計劃和具體安排;同時,跟蹤監控上個周期發現的問題,檢查其改進情況,實施動態、持續的監管。②制定明確、嚴謹的現場檢查制度和程序。要建立具體的現場檢查計劃制度,計劃主要以非現場監管所預警的銀行風險狀況為依據,檢查方式為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相結合,檢查頻率依據銀行風險狀況而定;要制定明確的現場檢查程序與步驟,并通過電腦網絡系統指導每一次檢查,加強信息交流。③建立統一、規范的非現場監管機制。首先要統一商業銀行非現場監管評價體系,各式報表實現標準化,原始數據統計口徑規范化,實施并表監管。其次要加快非現場監管電子化、信息化進程,逐步建立非現場監控中心數據庫,開發統一的計算機非現場監管軟件系統,實現非現場監管的信息化、自動化。第三要針對風險傳遞、控制問題,加快建立完善的金融安全預警系統。④實行監管特派員制。經過授權,監管特派員有權代表監管當局列席商業銀行的高層決策會議,并有對銀行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進行否決的權利,把監管的“關口”前移,從源頭上抑制違規和風險問題的產生。

4提高我國金融監管人員素質

4.1完善培訓機制,對現有監管人員加強培訓。風險監管要求監管人員熟悉金融法規、商業銀行業務及經濟金融形勢,能夠結合區域金融特點對銀行經營情況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評價,提出切實可行的風險化解措施及建議。可以采取到國外監管機構考察、調研、進修或到被監管機構實際操作等形式,對現有監管人員進行現代國際金融知識、法律、計算機及網絡技術、外語和專業技能的培訓,優化現有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造就一批適應新形勢需要的高素質、復合型、創新型人才,提高監管工作水平。

4.2建立科學的用人機制和考核機制。

4.3加強對監管人員的監督,使其盡量做到監管行為的客觀、公正和盡職盡責。

4.4在利益分配上,對監管人員實行等級管理和晉升制,根據監管人員的學識水平和工作業績進行評聘,并享受相應的待遇,提高監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實現責、權、利相統一。

5建立、完善金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

5.1明確各部門職責,并指定牽頭部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管協調合作機制,必須明確各部門職責,并指定牽頭部門,牽頭部門的職責主要是起召集、協調的作用。結合我國分業監管的實際,人民銀行應當發揮牽頭作用。

5.2建立雙邊或多邊緊急磋商制度,提高危機狀態下的決策效率。若金融機構需要人民銀行“緊急救助”,應由人民銀行與被救助機構的監管部門進行雙邊緊急磋商。若被救助機構的風險波及多領域的,由人民銀行與監管部門進行多邊緊急磋商。經緊急磋商,先提出初步解決方案,再根據有關決策程序報國務院或有關部門。

篇4

關鍵詞:市場準入監管法制不足完善

一、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法制的不足

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外資銀行的組織形式、開業條件、業務范圍等方面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實施規制。但我國并未樹立明確的監管原則,政策上寬嚴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給實際操作帶來麻煩,而有些真空地帶又為經營者留下可乘之機。

1.立法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與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則性的規定,且其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其立法層次低于《商業銀行法》。同一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所依據的監管法律在效力層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監管者對執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產生懷疑,破壞法律權威,導致執法環境的惡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準入問題上如海外市場的準入等問題,我國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顯。

2.監管內容上。我國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監管體系并不完備。從《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縱觀從申請到審批的整個過程,主體主要為申請人和監管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正式申請參與專業性問題的審計,程序的封閉性問題暴露出來。《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的,應說明理由,經擬設立機構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再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限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做出的批準籌建決定自動失效。而在申請批準和批準程序之后,相應的修改和撤銷程序缺位,其顯然不符合正確的立法邏輯。

二、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立法

我國現在并無完善的《外資銀行法》或者《外資銀行監管法》,根據實際問題處理的需要,可以在適當時機出臺上述法律,也可以對《商業銀行法》進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關市場準入的制度規則。針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申請人的申請及對其核準存在錯誤或者因事實或者環境變化導致核準不符合實際的,有必要規定核準的修改和撤銷程序。對于外資銀行通過收購股份進入中國市場的問題,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對外資股權占有的最高比例進行限制,采用資本控制的標準,并對投資者的經營實力從資產與資本兩方面進行要求,以資本總額為主要標準,在時間上有所延續。

(二)市場準入方面具體制度的完善

市場準入方面的具體制度主要涉及組織形式、開業條件、地域限制、業務范圍等方面。

1.組織形式的改進。如果說銀行業開放之初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觀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時至今日,這種外資銀行準入的形式未免顯得單一,分行占絕對比例的狀況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進一個籃內”,風險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良方。我國應提倡準入形式的多樣化,特別是鼓勵以中外合資的形式引進外資銀行。

2.開業條件的放寬。我國對外資銀行要求較高的資本標準,但僅有這樣的一項高標準顯得過于單調。以美國作比較,美國大銀行的平均資產是265億美元,盈利占31%。這就是說并不是只要財力雄厚、規模龐大的銀行就可以經營有道、盈利性強。相反,很多資產規模不大的中小型銀行反而異軍突起,單純的限定高額的資本金意義不大。此外,外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明顯少于內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這種規定給予外資銀行以超國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平等條件下的公平競爭,給本來就處于劣勢的內資銀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負擔。亟待解決的便是適當調高擬設立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至少與內資銀行的注冊資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開放。我國在入世承諾中明確了地域限制的逐次開放。具體如下:外匯業務,自加入時起無地域限制;本幣業務,地域限制按下列時間表逐步取消:加入時起,開放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加入后一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加入后兩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和重慶;加入后三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加入后四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這是對外資銀行的一種限制,但實際上這些提前開放的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反而減輕了外資銀行的發展顧慮。外資銀行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一般只愿選擇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金融中心發展。我國應該著手調整外資銀行的市場分布,結合我國的中西部大開發戰略,從市場準入方面為中西部的外資銀行準入提供相對優惠的條件。

篇5

一巴塞爾委員會在網絡銀行監管方面的重要經驗

在網絡銀行監管領域,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展開的研究工作和的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一直備受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和國際銀行業界的重視和關注。在眾多公開的文件中,2003年8月的《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原則》,2003年7月的《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的管理與監督》,以及2005年2月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國際保險監管協會組成的聯合論壇所的《金融服務的外包》尤為重要,它們從不同視角對電子銀行業務帶來的新的風險特征進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對這些風險實施有效控制和監管的指導原則與方法。通過這些文件的,巴塞爾委員會充分闡釋了其在網絡銀行監管方面積累的主要經驗。歸納起來,大體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合作監管;二是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的有效管理。

(一)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的合作監管原則

通過《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的管理與監督》,巴塞爾委員會在《巴塞爾協定》所確立之跨境銀行業務合作監管原則的基礎上,①進一步明確表達了其因應電子銀行業務跨境發展的實際而改進原有國際銀行合作監管框架的立場。關于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的管理與監督,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三大原則:

其一,母國與東道國之間就網絡銀行的國際監管合作極為重要。即母國與東道國當局之間的監管合作對于確保互聯網環境下跨境銀行業監管的有效性至關重要。

其二,監管重心在于母國監管當局。一般說來,母國監管在跨境網絡銀行業務監管合作中能夠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在有關跨境網絡銀行業務的監管工作中,在東道國監管當局能夠確信向東道國居民跨境提供網絡銀行業務的外國銀行機構已受到其母國當局有效監管的情況下,監管的重心應從東道國進一步向母國轉移。

其三,對于外國銀行在缺乏母國有效監管的情形下開辦網絡銀行業務,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謹慎處置。當從事跨境網絡銀行業務活動的外國銀行機構缺少其母國監管者的有效監管時,對于是許可還是限制它們同東道國居民開展網絡銀行業務,東道國監管當局應更加謹慎對待,因為此時做出的許可決定可能使東道國監管當局承擔更多的監管責任和風險。這些原則的提出,對于各國銀行監管當局在網絡銀行業務活動方面加強和完善國際監管合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二)各種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的有效管理經驗

在《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原則》中,巴塞爾委員會詳細闡明了14項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原則,②分別從強化董事會與管理層監控、加強安全控制和重視法律與信譽風險管理等三方面列舉了對各種電子銀行業務風險實施有效管理的重要經驗:

首先,在董事會與管理層監控方面,銀行應遵循3項原則:第一,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應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建立有效的管理監控制度,包括建立管理這些風險的特定責任、政策及控制制度。第二,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應對銀行安全控制程序的關鍵部分實施審批。第三,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應確立一套綜合性、持續性的合理審慎與監測程序,以對銀行的外包關系及其他第三方附屬關系進行管理。借此,委員會試圖通過增強銀行內部管理機構在防范電子銀行業務風險方面的意識和職責,來推動監管當局所制定的各種風險監管要求在銀行業內部的具體實施。

其次,在安全控制方面,銀行應注意7大問題:一是驗證的問題,即銀行應采取適當措施以驗證與之通過因特網開展業務的客戶的身份和授權。二是不可否認性的問題,即銀行應運用能增強交易的不可否認性和確定電子銀行交易責任的交易方法。三是職責分離的問題,即銀行應確保具備合理措施,以促進電子銀行系統、數據庫及應用程序中的充分職責分離。四是授權控制的問題,即銀行應確保對電子銀行系統、數據庫及應用程序具有合理授權控制和進入權。五是數據與交易的完整性的問題,即銀行應確保其具備適當措施,以保護電子銀行交易、記錄和信息的數據完整性。六是追蹤審計的問題,即銀行應確保全部的電子銀行交易具有明確的追蹤審計監督。七是銀行關鍵性信息的保密問題,即銀行應采取適當措施為關鍵的電子銀行信息保密。這些原則主要是為處理電子銀行業務中的技術與操作風險而設,體現了巴塞爾委員會對因技術性、操作性風險而給銀行機構帶來的安全威脅的重視。再者,在法律與信譽風險管理方面,銀行應滿足這樣4個方面的要求:第一,遵守信息披露原則;第二,遵守客戶隱私權保護原則;第三,為確保電子銀行系統與服務的可用性,銀行還應具備有效的業務容量、業務連續性及應急計劃;第四,為管理、控制和減少意外事件所引發的問題,銀行應制定適當的應急計劃。③

此后不久,隨著電子銀行業務活動中跨境風險監控的重要性日益凸現,巴塞爾委員會又特別增加了兩項關于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原則:一是在從事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活動之前,銀行應進行適當的風險評估,保持合理審慎,并制定有效的風險管理計劃;二是擬開展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銀行應在其網站上進行充分披露,以便潛在客戶確定銀行的身份、母國及其獲得許可的情況。④此外,為有效解決網絡銀行業務活動中日益突出的外包問題以及防控外包風險,包括巴塞爾委員會在內的聯合論壇還在其最新的《金融服務的外包》中提出了9項高級原則,分別就實施外包的受監管實體的責任問題以及監管者的作用與職責問題作出了規定。⑤

二主要國家和地區網絡銀行監管的普遍經驗

在確立和改進網絡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的過程中,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均在本國或本地區法律框架內為網絡銀行確立了具體的監管法律制度,內容廣泛涉及市場準入監管、以風險管理為核心的持續性審慎監管及市場退出監管等各個環節。

這些國家和地區大多以巴塞爾委員會等重要國際組織闡發的網絡銀行監管原則為參照,以本國和本地區銀行業監管法律規范為依據,以當地銀行業監管機關為主體,以監管部門依法制訂的眾多具體監管規章為指南,規制和引導著當地的網絡銀行業務活動,使其依循安全、穩定、健康的軌跡運行和發展。從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實踐中可歸納出一些較為普遍的國際經驗與共識,主要涉及這樣6個方面:

第一,在網絡銀行監管制度設計的指導思想上,各國都試圖使有關監管法制保留足夠的彈性空間,以便確保法律既具有穩定性與權威性,又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和超前性。為此,各國在設計網絡銀行業務監管制度時,特別是在確定技術標準時,總是留有一定的發展余地,適當保持技術中立性,這樣不僅可避免將未來更具優越性的技術排除在法定范圍之外,還可避免法律被迫隨著技術的更新而頻繁改動。

第二,在網絡銀行監管方式的類型選擇方面,許多國家都是法定型監管與自律監管并重的。在依賴法定監管的同時,各國也十分重視自律組織及銀行業界對監管規范制訂過程的參與和推動,這將有助于提高這些監管規則的可接受性和實效性。

第三,在網絡銀行監管機構的選擇方面,各國一般都是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機構格局基礎上,將網絡銀行業務納入原來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職權范圍,并注意加強不同金融業務部門的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合作,以便對網絡銀行業務中超出傳統銀行業務范圍的新型業務品種及其相關風險實施充分有效的監控。

第四,在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架構的選擇方面,理論上講一般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在傳統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行修補、增添和調整;另一種則是完全摒棄傳統監管制度,另外制訂一套全新的專門調整網絡銀行業務方方面面的綜合性法律規范。目前各國主要采用的都是前一種模式,即在傳統銀行監管法律框架仍然適用于網絡銀行業務有關問題的同時,對該制度框架加以相應調整,納入新的針對網絡銀行業務特殊風險進行監管的專門性監管制度。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這種“穩中求變”的法律變革模式在現階段是適當且務實的,理應受到推崇。因為,畢竟網絡銀行業務仍然與傳統渠道提供的銀行業務無本質上的不同,傳統監管框架的許多制度都能用于處理網絡銀行業務與傳統業務方式所共有的特點和風險。況且,目前該業務的發展仍處初期,其內含的各種矛盾和問題都未充分暴露和體現出來。在此情形下,再制訂一套完全脫離傳統監管框架的網絡銀行業務風險監管法律制度既無必要,也不現實。除制訂專門針對網絡銀行特殊問題的法律法規作為傳統監管法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外,各國為解決網絡銀行相關法律問題,一般都重視在其他傳統法律領域做出相應的配套改革,以從根本上減少導致該業務風險發生的法律隱患和法律障礙。

第五,在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形式選擇上,不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大都傾向于采用行政性法律規范的形式。一方面,網絡銀行業務高度的專業性決定了由具備相應專業知識與經驗的行政主管機關從事相關立法更具合理性和科學性;另一方面,行政立法本身兼具權威性與靈活性的雙重優勢,也即是說,它較之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制訂法律更為高效、快捷,更加具體、靈活;雖然其法律效力層級不及后者,但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往往具有更為直接的實際法律效果。當然,具有判例法傳統的英美法系國家除行政法規外,還可借助更為靈活的司法判例形成相應的具體規則來對網絡銀行業務活動及其風險進行約束和監控。

第六,在網絡銀行監管的具體制度內容上,一方面,各國通常都堅持將原有銀行業監管法規中大部分可適用的內容延伸適用于銀行機構的網絡銀行業務。如資本充足性管理、流動性管理、貸款集中度管理、存款保險制度、最后放款人制度等傳統制度的沿用在客觀上為控制網絡銀行業務風險創造了有利的經營環境和條件;又如,傳統銀行監管制度中的審慎監管原則,單一監管和并表監管并重原則,以及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監管手段同樣也適用于網絡銀行業務風險監管。另一方面,由于網絡銀行本身存在著許多傳統銀行監管框架無法完全解決的問題,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監管者都在研究確立一些專門處理網絡銀行問題的特殊法律規范。例如,虛擬銀行的出現迫使各監管當局為這種沒有物理存在的特殊銀行機構明確市場準入要求與許可標準;互聯網安全、客戶身份驗證,以及技術外包等問題的存在需要各國銀行業監管當局有針對性地制訂具體監管政策與指南;網絡銀行業務跨境提供的日益增多則要求監管者之間加強國際合作。

三網絡銀行監管國際經驗對我國的重要啟示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源自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普遍經驗與共識其實正代表了它們對網絡銀行監管法制建設的一些基本設想,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值得我國銀行監管當局認真研究、適當參考和合理借鑒。歸納起來,筆者認為,應在完善我國網絡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把握如下一些主要原則和方法:

其一,確立安全與效率不可偏廢的監管立法指導思想。安全與效率這兩個價值目標缺一不可,政府介入監管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要努力在這二者之間尋求最佳均衡。⑥概言之,就是要在確保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促進金融系統的高效運轉。

其二,運用政府主導的法定型監管與市場自律監管有機結合的監管方式。在我國,政府法定型監管方式運用得較為充分,但在市場自律監管方面卻存在明顯不足,如銀行業公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作用尚未充分發揮,銀行機構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的狀況也較嚴重。可見,在完善我國網絡銀行監管法制的過程中,不僅需借助外部有效的政府規管和充分的市場約束,還需重視銀行內部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

其三,確定適當兼顧現階段國情實際與未來網絡銀行發展需要的監管理念與模式。具體地說,就是應在現階段“機構型監管”理念的指導下,適當吸收更能代表未來發展趨勢的“功能性監管”思想,從而作出適宜于網絡銀行業務功能全面實現之需要的靈活安排。也就是應在當前金融業依法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格局下,在各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建立如信息交流與共享之類的協調與合作機制;而在未來市場條件成熟時再逐漸向“功能性監管”模式轉變。

其四,選擇立足傳統、適度創新的監管法律改革途徑。即應在將既存的傳統銀行監管法律規則繼續延伸適用于網絡銀行的基礎上,針對網絡銀行某些特有的突出問題進行適當的制度創新,以便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資源,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其五,借助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等法律形式承載有關監管制度內容。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因具有靈活性、專門性和細致性等特點而備受監管立法者的青睞,我國目前有關網絡銀行的監管規則也主要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此外,還可借助行業慣例與指南等不具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對有關監管規則進行豐富和細化。

篇6

1.調查方式

我國商業銀行與一般工商企業相比,電子化的程度較高,幾乎都建立了自己的網站。筆者通過對各商業銀行網站的考察,來了解其會計信息網上披露的情況。其他網站也有某些銀行的會計信息,比如許多提供上市公司資訊的網站有已上市的四家銀行的信息。筆者排除了這些因素,因為這些是銀行本身無法控制的,缺乏可比性,而且不容易統計和對照。

2.銀行選取

英國的國際金融界權威雜志《銀行家》公布的2000年世界1000家大銀行的排名中,有我國的14家銀行。筆者選取了這14家銀行,并加上我國目前僅有的4家上市銀行中沒有入選的深圳發展銀行,共15家作為考察的對象,它們應該代表了我國商業銀行的主流。

3.調查項目

各銀行網站是否提供財務報告、首頁是否能直接鏈接財務報告、提供了幾年的財務報告、是否提供英文財務報告、是否提供審計報告、是否提供完整財務報告的下載等。筆者希望能夠通過對這些特征的考察,來展現目前我國銀行業網上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4.調查時間

筆者在2002年6月對于這15家銀行的網站進行了調查,所取得的資料以2002年6月30日的情況為準,也希望以此來增加數據的可比性。

二、調查結果

本次調查結果見下頁表。

三、主要結論

1.大多數銀行主動提供了財務報告。從統計結果中可以看出,15家銀行有14家提供了或簡或詳的財務報告。而且,只有上市的四家銀行是根據證監會的要求提供網上財務報告,其他銀行可以說是自愿披露的。這說明銀行業已經比較重視財務報告的作用。

2.從提供的方式來看,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只提供網上直接瀏覽(即HTML格式),這樣提供的財務報告除了個別銀行以外,一般不是很詳細,采取這種方式的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福建興業銀行、廈門國際銀行,共9家;第二種是只提供財務報告下載(全部都是PDF格式),這樣比較完整,但一般需要下載后才能閱讀,采取這種方式的銀行有: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共4家;還有一種是既提供HTML格式的瀏覽,又提供PDF格式的下載,如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3.多數銀行比較及時地提供了網上財務報告。截至2002年6月30日,15家銀行已有8家提供了2001年度的財務報告,占總數的53.33%.

4.財務報告被置于比較突出的位置。有7家銀行在首頁就可以直接鏈接到財務報告,這也說明銀行對于財務報告作用的重視,不再只是空洞的提供一些情況介紹、業務說明、發展歷程之類的內容,而是靠數據說話,來宣傳自己。

5.不少銀行提供了英文的財務報告。15家中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信實業銀行、華夏銀行7家提供了英文的財務報告。而且這些銀行的網頁本身就提供英文版本,這表明它們關注自身的國際化,也希望給人一種國際化的氣息。但是,除了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3家以外,其他銀行所提供的英文財務報告的年度都是2000年以前的,說明更新速度比較慢。

6.報告的年度不同。大多數銀行只提供近兩、三年的財務報告,多的也只到1997、1998年,跨度只有4、5年。這反映了我國銀行業開始重視會計信息的披露,僅僅是近幾年的事情。

7.各個年度的內容、格式差別較大。各銀行提供的報告基本上是近兩年的比較詳細,更早的就很簡單。而且,報告的內容越來越詳細,格式也越來越規范、復雜。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銀行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銀行信息自愿披露范圍的不斷擴大。

8.不少銀行沒有提供現金流量表。15家銀行中除了上市的4家銀行外,只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和福建興業銀行3家提供了現金流量表。這可能是銀行自身就不編制現金流量表,也可能是銀行出于某種原因不愿意披露。如果是前者則說明銀行的財務管理水平或者說會計工作水平比較差;如果是后者則說明銀行存在信息的選擇性披露問題,即只提供按權責發生制編制的、比較好看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而不提供按收付實現制編制的現金流量表。

9.大多數提供了審計報告。許多銀行為了顯示其所提供報告的權威性,提供了相關年度的審計報告,有11家銀行提供了由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占總數的73.33%.其中上市的4家銀行還提供了由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國際會計準則》審計后出具的審計報告。但是,對于審計報告的披露形式是不同的,一種是HTML格式,可以在網頁中直接瀏覽,這樣做突出強調了審計報告的作用,更引人注意。采用這種方式的銀行有6家: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另一種是包含在下載的財務報告中,而不能直接在網頁中瀏覽,采用這種方式的銀行有5家: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

四、存在的問題

1.銀行會計信息網上披露基本處于自愿階段。目前,只有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網上披露有規定,而對于一般的銀行并沒有規范可以執行。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網上披露尚處于自愿階段,這也是導致許多問題存在的原因。

2.披露的內容和程度差別很大。雖然大多數銀行在網上披露了自己的財務報告,但是披露的詳細程度差別很大,一些銀行只是提供了簡要的財務數據,另一些則提供了詳盡、完整的財務報告。由于網上披露尚無統一規范,銀行可以有很大的選擇空間,可以根據自身的利益披露自己想披露的信息,這對包括廣大投資者、存款人在內的社會公眾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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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一個基礎

毫無疑問,央行履行職責需倚重銀行監管。央行通過實行可靠的貨幣政策,增強公眾對貨幣的信心,實現貨幣與價格穩定的宏觀目標,但不管央行怎樣專注于貨幣與物價穩定的宏觀經濟目標,其實現必須基于微觀層次的金融穩定,需要銀行體系以及其他金融部門的順利運行。

在金融體系中,資產比重最大的銀行體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又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單個銀行機構倒閉的風險很容易傳播而引發系統風險。即使是小銀行的倒閉,也可能會由于同業往來、支付系統的直接聯系以及對市場信心的間接影響而損害大型銀行。大型銀行出問題反過來又將導致銀行體系的信用遭受更大損害,對廣大存款人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獨立于央行的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無疑也是央行賴以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_個重要基礎。

銀行監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觀政策分析

提到銀行監管,我們一般會將監管者與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相聯系。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是為了減少單個銀行機構的倒閉,目標在于控制銀行機構的具體風險,對存款人提供保護。但是,審慎銀行監管不可避免地也會涉及宏觀層面。審慎監管宏觀層面的目標是控制系統風險,即避免銀行體系崩潰以及由此帶來的相應成本,為降低金融動蕩給經濟運行帶來的成本,也包括減低政府決策形成的道德風險成本,近年來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中已經融入了更多的宏觀因素。

從宏觀層面來看,金融不穩定與個別銀行機構偶爾倒閉的現象可能是﹁致的,因為個別銀行機構的倒閉在妨礙金融體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時就影響了金融穩定。所以,從審慎監管的宏觀層面考慮,對單個銀行機構倒閉風險的判斷將視該機構的倒閉對整個體系的意義而定。如果一個機構規模不大,其倒閉不會導致其他機構的連鎖反應,即該機構的倒閉并不會影響系統穩定,監管者將任由該機構自生自滅。但是,審慎監管的宏觀層面強調,從單個銀行機構角度來看似為合理的行為,可能會對整個銀行體系造成負面影響。例如,單個銀行在經濟衰退時期緊縮信貸是理性的選擇,但如果所有銀行都這樣做,那么將導致整個社會的信貸數量進一步下降,從而惡化經濟環境。而在經濟上升時期,所有銀行均放松信貸政策,很可能產生非持續性的信貸繁榮局面,甚至積累泡沫,而留下金融動蕩的隱患。

不管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過去銀行監管者往往傾向子更多地從微觀層面考慮銀行監管問題,在具體設計和運用監管制度方面的宏觀考慮不夠。例如,就一定類型的風險來說,監管者并沒有根據各銀行在經濟中的重要性而區別確定最低資本標準,也很少有監管者建議一家銀行不要緊縮信貸以避免整個銀行體系的信貸質量進一步惡化。從宏觀層面來看,片面注重微觀層面的監管既可能導致對單個銀行機構的過度保護,削弱市場自律和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也可能導致忽視集體行為對整個銀行體系的影響,無法準確監測系統風險并采取適當救濟措施。一旦發生系統風險,單個銀行機構最終也很難幸免。所以,銀行監管的微觀層面和宏觀層面其實是無法分割的,在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負有主要責任的銀行監管機構應當注重負責控制系統風險的央行的宏觀分析,將宏觀預期因素融入日常監管之中。

銀行監管與央行如何獲職履行金融穩定職責所必需的信息

對于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之間建立信息交流機制的必要性,幾乎不存在疑議。在世界各國央行與銀行監管機構分設的體制中,都對信息共享機制作出了妥善安排。一般認為,分設體制下央行履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職責,擔當最后貸款人,不必再直接介入各銀行機構的監管。但問題在于,央行將因此不再能通過監管主動獲得關于各銀行穩健狀況以及整個銀行體系狀況的一手信息,卻還必須決定是否提供必要的救助。這樣,在緊急情況下,央行為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如何能作出正確決定?對此問題的直接回答是,監管者必須與央行進行直接而全面的信息交流,

接下來的問題是央行是否仍有必要直接介入監管?對此問題可以用兩個實例來回答。在德國,央行雖沒有明確的監管權,但往往深入地參與制定監管政策,所有監管信息在到達監管機構之前要先通過央行過濾。在日本,央行可根據約定對與其進行交易的銀行的業務及財產狀況進行現場檢查,且央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經常聯合進行銀行檢查,實際上成了第二監管者。兩國央行都不同程度地成為了銀行監管者的“影子”,享有與監管機構相似的權力。

從本質上說,央行需要的不是監管權本身,而是行使監管權能獲得的信息。既然如此,為何合適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夠呢?首先,行政權分享與協調過程中的摩擦可能會成為信息充分交流的障礙。其次,問題可能不在于銀行監管機構是否愿意向央行充分提供信息,而是獨立監管機構自身的重要法定職責——客戶保護以及其側重于執法的專業特征,決定了其需要獲取的信息偏重于銀行是否合規方面。而央行關注的重點是金融體系的穩定,需要側重于宏觀問題的信息,銀行監管機構獲取的信息可能無法真正滿足央行的需要。

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應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

銀行監管不可能像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那樣真正獨立于央行。因為央行是基礎貨幣和最后貸款的惟一提供者,必須對支付清算系統、貨幣市場和貨幣總量給予直接的控制和監督,而銀行體系發生任何重大問題都不可避免地會對這些方面產生影響,所以銀行監管機構和央行的工作必然會密切相關。不同的是,機構分設后,銀行監管職能和央行職能之間的協調合作更加公開化,以前央行內部的利益沖突轉化為公共層面的政策沖突。因此,不管央行是否負責銀行監管,都需要協調兩種職能之間的沖突,關鍵問題是要使在兩個不同機構之間協調這種沖突的成本小于在央行內部解決沖突的成本。

在負責銀行監管的央行中,監管部門與貨幣政策部門往往是隔離的,部門之間的協調由央行的最高層負責,高層官員之間的不同意見在央行內部能悄然得到解決。機構分設后,協調兩種職能之間沖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銀行監管者之間建立協調機制。在此情況下,協調機制的運行成本和效率就決定著分設體制能否有效地協調央行職能和銀行監管職能之間的沖突,也決定著分設體制是否能優于集中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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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現狀

目前,我國已經頒布涉及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主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

據此,我國對外資銀行的金融監管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準入監管

(1)注冊資本金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立獨資銀行或者獨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第七條規定“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并且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2)組織形式與地域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2、業務經營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一)外匯存款;(二)外匯放款;(三)外匯票據貼現;(四)經批準的外匯投資;(五)外匯匯款;(六)外匯擔保;(七)進出口結算;(八)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九)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十)外幣信用卡付款;(十一)保管及保管箱業務;(十二)資信調查和咨詢;(十三)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在資本金管理方面,2002年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對此作了規定:“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的存款等。”“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1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的25%,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除外。”“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40%。”“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資本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對前兩款規定的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調整。”“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外匯存款不得超過其境內外匯總資產的70%。對前款規定的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調整。”[3]

(二)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上存在的問題

在監管法律法規方面,雖然我國于2002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并同時廢止了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和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并且自1995年以來,我國相繼頒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和規章。2004年我國又對《商業銀行法》等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外資銀行管理法規向前邁出了一大步。盡管如此,仔細研究這些條文,我們會發現這些法律條文中仍然存在著許多的問題。

1、各法律條文之間缺乏必要的銜接

首先,《中國人民銀行法》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并未做出特別的法律規定,使外資銀行的專門立法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缺乏必要的基本法依據。縱觀整篇《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于2003年12月28日最新出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法律中都沒有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作出特別的規定。而事實上,由于外資銀行性質的特殊性,我國目前尚不可能對外資銀行實行完全對等的國民待遇原則,這就要求我們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應當做得更細更深入。

其次,在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后的《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八條中明確規定,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本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商業銀行法》上述規定沒有相關的條文銜接,二者的相互關系不夠明確。

2、監管的職能劃分沖突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中中國人民銀行是按照幣種的標準來確定職能部門的。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司主管國內銀行的人民幣業務,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負責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的業務。從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行使職能的情況看,存在著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與銀行司的協調監管問題。隨著我國外匯管制的逐漸放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自由兌換,外資金融機構本幣業務也要進行監管,這一監管如何與銀行司本幣業務監管相協調,對所有銀行的本幣業務進行全面綜合監管已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二是目前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是總行和分行兩級監管,而總行和分行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權限無明確法律規定,造成二者職責不明,在行使監管權限時彈性過大,不利于提高監管效率,也容易出現監管空白或監管沖突。

3、監管內容和手段落后

在監管內容和手段上,我國目前仍處于合規性監管階段,謹慎性監管規定不足。對外資銀行的檢查主要是事后合規性檢查,缺乏預防性的事前、事中檢查,風險監管處于起步階段。對外資銀行定期稽查與評價制度尚未有效建立,監管措施體系不完備,事前預防、事中管理措施需要改進,事后救濟的存款保險制度及緊急援助制度亟待建立。在監管手段上仍以行政監管為主。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監管方法有一個定量評級的要求,如美國監管機構依據銀行的資本適應力、資產狀況、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以及流動性確立了CAMEL[4]標準;為了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監管,美國還制定了包括風險管理,營業控制、符合法規要求和資產質量四個方面的ROCA[5]標準,體現了國際金融業監管的新趨勢。對于這些國際上先進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的監管辦法,我國目前還沒有在實踐中引進和運用,導致監管水平低,無力制約外資銀行可能存在的大量違規操作行為。

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外資銀行監督管理的規定過分原則和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目前我國監管執法人員素質和水平不夠,使外資銀行的監管出現了重審批、輕監督管理的現象。某些外資銀行出現了通過多存少貸的方式,把在國內的外資資金調往國外套匯套利,利用各種手段轉移利潤、逃避稅收以及利用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等問題。這些都極大地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加大了金融風險。

二、完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規定與許可制度

市場準入監管是各國對外資銀行實施金融監管的第一步,對外資銀行采取何種監管政策是各國對外資銀行進入本國金融市場及對其進行監管的態度和政策的出發點。由于各外資銀行的組織結構與布局、發展數量與質量、資本經營的能力與水平等都不盡相同,因此把好市場準入關可以使東道國將那些資本經營能力較低、可能危害本國金融業穩定的外資銀行拒之門外,而將符合東道國引進目的、運行穩健的外資銀行引入國內,真正起到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平穩發展的作用。外資銀行的進入,對于我國這樣一個金融業尚不發達的國家而言,既給我們帶來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加速了我國國內商業銀行市場化的改革,推動了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進程,同時也給我國金融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如果外資銀行引進不當或監管乏力,將不可避免的會對國內經濟造成沖擊。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作為監管的第一道關卡,也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市場準入監管的目的就在于:其一,未雨綢繆,防患未然。將那些素質較差,有可能出現問題并損害存款人利益、金融業秩序穩定的外資銀行拒之門外;其二,高瞻遠矚,合理規劃。使外資銀行的布局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維持適當的數量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環境,避免出現過度集中,壟斷經營或者極度分散、無序競爭的不利局面。[5]

(一)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規定之分析

目前,我國金融業的開放原則可以總結為“限制與優惠”相結合。一方面,我國禁止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7],外資銀行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40%;外資銀行從我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總資產的40%;另一方面,允許外資銀行可以不同于國內銀行的資金籌集辦法,可以自行從國外市場籌集低利率資金在國內市場運作,并且在稅收方面,也對外資銀行十分優惠。這種原則在我國金融開放初期,曾經起到一些作用。但是隨著國內、國際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這一使得外資銀行享受著超國民待遇的優惠政策也越來越顯現出其不合理之處。在財政稅收上,外資銀行所得稅率均為33%,設在經濟特區的外資銀行與合資銀行適用15%的所得稅稅率。營業稅率均為8%,但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可享受的所得稅率為15%。[8]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才開始規定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都適用33%的所得稅稅率,但是在營業稅的征收問題上,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之規定,“對經濟特區(包括中國浦東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凡來源于特區內的營業收入,繼續執行之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免稅期滿后,按8%的稅率征收。”外資銀行仍然享有8%的優惠稅率。同時,該《通知》的第4條也規定,“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外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保險企業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營業稅按5%征收。”這種畸中畸輕的稅收政策,使得中資銀行在競爭處于極其不利的地位。在外幣經營業務部分我國對國內銀行在利率、費率、外匯、匯款、開戶和現金管理上,都有諸多限制條件,但外資銀行卻受到極少限制。事實上,聯合國早在1993年的《世界投資報告》中就指出,不贊成使用減免稅收這類優惠措施,這對于各個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會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當前一個高度競爭的國際直接投資市場已經形成,以“減稅讓利”作為競爭手段已失去效力。事實證明,作為投資刺激措施對于以占領東道國市場為目標的外資服務型企業投資決策的影響很小,成熟的投資所看中的條件并不是稅收方面的優惠,而是整體的投資環境。健全、法制化的投資環境對外資有更大的吸引力。例如,美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的稅收與本國企業完全一樣,但卻以其健全、透明、法制化的投資環境成為世界上吸引外資最多的國家。另一方面,在人民幣業務經營上,外資銀行又受到了許多限制。如較長時間內只在極少數地區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并且在允許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對客戶的限制和經營規模的限制又十分嚴格,這被國外視為歧視政策,影響我國在國際社會的形象,也不利于我國銀行業的進一步開放。

(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許可制度

1、外資銀行設立數量與國別的監管

由于外資銀行分行、子行、辦事處對東道國的金融秩序產生的影響力是不同的,因此筆者認為應對不同類型的外資銀行數量的設置上予以一定的限制。截止至2003年8月,在華的184家外資銀行中,以分行形式設立的就有161家,占87.5%,顯然我國在引入外資銀行的形式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10]如芬蘭、冰島、挪威、瑞典等國完全禁止外國銀行到本國開設分支機構;即使是美國、日本等經濟強國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問題上,也對分支機構的數量有一定的限制。而在韓國,其規定同一外資銀行分行在該國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我國的香港地區也規定在香港設立的外資銀行不能開設分行;我國的臺灣地區很長時間以來將外資銀行設立區域限于高雄和臺北,且只限設一家。從1990年底起,外資銀行才可在臺北、高雄、臺中三地設立三家分行。因此我國也應參照其它各國的經驗,對來自不同國家銀行數量以及設立形式做出嚴格限制。同時,對于來自同一國家或地區的外資銀行的數量也應進行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外資銀行的分布來看,并沒有國別和數量分布限制。這就帶來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的國別分布趨于集中。二是一家銀行在我國設立的分支機構過多。如渣打銀行和匯豐銀行在我國設立的分行各有8家之多。外資銀行如果過于集中的來自某一國家或地區,一旦這些國家發生了金融危機,將直接影響到我國整個外資銀行業甚至是金融業的穩定。因此對來自同一國家或地區的外資銀行數量加以限制,可以降低被金融風暴牽連的可能性。截止2003年9月,在上海設立的57家營業性外資銀行中,有8家為同城支行。[10]并且從我國引進外資銀行的目的來看,外資銀行的過于集中于某些國家和地區也不利于我國吸收各國的先進管理經驗,進而達到提高我國金融業發展水平的目的。另外,我國在外資銀行的設立上,我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分別在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作了規定,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三條的條件,我國就將允許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以及合資銀行。這種在外資銀行的設立上,不分經營范圍,也不參照注冊資金的多少一律發給相同的營業執照的做法,也將使許多銀行資產優良度不同,國際信譽度不同的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受同一標準的約束,這既不利于我國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管理,同時也使各實力不同的銀行處于事實上的不公平競爭狀態。

2、外資銀行設立地域的監管

在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問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處于保護本國金融業平穩發展的考慮,對外資銀行在本國設立的地域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例如,東道國規定外資銀行只能在首都和一些大城市開設,或指定一定的地域范圍供外資銀行進入。如泰國規定,外資銀行只能在曼谷設立分行;印度只允許外資銀行在5個城市設立分行;印度尼西亞則只允許在7個城市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因此,我國在外資銀行引進的地域控制上,也應注意外資銀行的引進要與我國金融發展戰略相適應。因此,要本著實事求是,按需引進的原則,對外資銀行的引進數量進行一定的限制,以防過度引進,超出我國經濟發展的承受能力,從而擾亂國內金融市場秩序,給國內金融機構造成極為不利的發展環境。

在外資銀行的設立布局上要做好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上世紀80年代,在我國有關經濟對外開放的梯度理論中,將我國劃為東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帶。外資銀行的引進,在總體上應體現經濟對外開放的“梯度理論”的內容,對外資銀行的設立布局,按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內地中心城市推進,而截止2001年3月,在華的181家外資銀行中,上海56家,深圳25家,北京18家,廣州16家,分別占到外資銀行總數的31%,14%,10%和9%。東北地區相對較少,亟待發展的廣大中西部地區更是寥寥無幾。在東南沿海中,作為大特區的海南省也僅有3家外資銀行,遠遠不能滿足發展戰略的需要,分布也不盡合理。目前,我國在西部大開發的戰略中雖然提到要鼓勵外資進入西部地區,但是對于銀行業這一特殊的行業卻沒有做出任何具體的規定和提供政策上的優惠措施。[11]因此,隨著我國西部大開放戰略的深入,我國的金融開放政策也應向中西部傾斜,在引進外資銀行的布局上作出相應地調整,使中西部城市的金融業也能得到發展。目前,我國在西部大開發的戰略中,雖然已經意識到金融對于西部建設的重要性,但是至今仍然缺乏相應的有效政策來扶持西部的外資銀行的引入工作。筆者認為,我國可以通過建立稅收上的優惠政策以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設立在西部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做法使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的分布能夠更加合理,進而達到發展中西部城市的金融業的目的。

三、完善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業務監管

(一)我國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業務監管之分析

業務經營監管是東道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主要方面。而對于外資銀行來說,業務經營的業績好壞,直接關系到外資銀行的生存與否;對于我國來說,對外資銀行業務經營的監管也直接關系到我國金融業的穩定與安全。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外資銀行事務負責人說,在中國內地有24家外資銀行的不良貸款率超過20%,有7家外資銀行的不良貸款率高達90%。[12]因此,對外資銀行的業務經營做出嚴格限制,是杜絕金融危機發生的重要方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外資獨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1)外匯存款,包括以外幣表示的中國境內、境外同業存款,中國境外非同業存款,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存款,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存款,外商投資企業存款,外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放款的轉存款,經批準的其它外匯存款;(2)外匯放款;(3)外匯票據貼現;(4)經批準的外匯投資;(5)外匯匯款,主要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匯出匯款;(6)外匯擔保;(7)進出口結算,指外資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準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以上這些條文雖然對外資銀行在華的業務進行了一個界定,但是很明顯并沒有對各類外資銀行的具體經營范圍進行劃分,也沒有對資信度不同銀行的業務范圍進行分類。前面筆者已經闡述了各外資銀行由于其經營水平不同,其一旦發生金融危機對于東道國金融業所造成的影響也不盡相同,因此我們有必要根據外資銀行經營效益的不同限定不同的經營范圍,建立激勵機制的經營模式,對于經營業績好的外資銀行可以允許其擴大經營范圍,而對于經營業績不良的外資銀行則要縮小其原有的經營范圍。這樣做既可以促進各銀行之間的良性競爭,促使各銀行不斷優化自身的經營情況,又可以減輕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負擔,保障我國金融業的安全。

(二)對外資銀行實行分級牌照制度

在實行分級牌照制度方面,新加坡和我國香港地區(見下表)的經驗無疑是最值得借鑒的。新加坡在《銀行業法令》、《金融管理局法令》、和《公司法令》中將外資銀行分為全面性執照銀行和限制性執照銀行。其中,領有全面性執照的外資銀行,既可以為本地居民客戶,也可以為外地居民客戶提供全面性的銀行服務;領有限制性執照的外資銀行則只能開展有限的銀行服務,不得接受儲蓄存款,不得接受非銀行客戶少于25萬新元的定期存款或其它計息存款;領有岸外執照的外資銀行在存款上有嚴格限制,對新加坡非銀行客戶的放款總額不得超過5000萬新元。我國香港地區也把銀行分為持牌銀行、有限持牌銀行和持牌儲蓄銀行三種。它規定,持牌銀行且只有持牌銀行可以全面經營業務,包括吸收各種存款的機構;有限制持牌銀行通常以從事投資銀行業務與資本市場活動為主,這類機構只可以吸收金額在50萬港元以上的大額存款,但存款的期限不限;接受存款公司和有限制持牌銀行均不得開立儲蓄賬戶,也不能在香港經營支票付款與托收業務。這種做法杜絕了那些安全性較低、經營風險較大的銀行涉足各種銀行業務,避免了因經營不善而導致整個金融業的動蕩。目前,我國對于外資銀行并沒有實行分級牌照經營制度,筆者認為,我們完全可以根據新加坡的成功經驗,在引進外資銀行的時候,對外資銀行的經營年限、風險等不同,發給不同的經營牌照。

例如,對于在我國境內經營年限較長,經營業績一貫良好的外資銀行,可以發給全面性經營執照。持有全面經營執照的外資銀行其經營的業務范圍與國內的商業銀行完全一致。對于那些進入我國經營年限較短,或經營業績一般的外資銀行,則可以發給限制性經營執照。持有這類執照的外資銀行經營業務范圍將受到限制。例如,不能經營國內居民儲蓄存款業務和小額定期存款業務。而對于一些經營風險較大的外資銀行,只能發給離岸經營執照,這類銀行只能從事國際結算,外匯存兌及離岸市場業務。

在發給不同經營執照的同時,還應當對牌照的申請做出具體規定。在外資銀行剛進入我國時,只能領取離岸經營執照。在達到規定的經營年限后,才可以根據其信用評級狀況,對符合條件的銀行發給限制性經營執照。外資銀行只有在持限制性經營執照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請全面性經營執照。對于那些經營狀況退步,影響經營安全的銀行,應當采取降低營業執照級別的方式,對外資銀行的經營范圍予以重新界定。實行有升降制度的分級牌照制的好處在于無論處于何種等級的銀行,都不會對經營業績和經營風險有絲毫的懈怠,都會在管理和經營上積極地發揮主觀能動性,增強外資銀行的自我約束能力,同時這樣做還可以促進外資銀行之間的競爭,進而為我國的金融業發展服務,將離岸業務和國內業務分離,還有利于防范國際金融風險侵入我國金融業,危及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

香港銀行三級分類情況

類別持牌銀行有限持牌銀行接受存款公司

注冊資本1.5億港元1億港元2,500萬港元

存款最低期限

及數量無限制任何期限,但不得少50萬億港元不少于3個月及10萬港元

利率受銀行公會限制無限制無限制

實行分級銀行制的好處是既可增強外資銀行的自我約束能力,又可促進外資銀行之間的競爭,從而激發國內金融業的活力。當限制級別的銀行為爭取升格為全面經營執照銀行的時候,會自主地在管理和經營上嚴格要求,并積極為當地經濟發展作貢獻,以爭取升格為全面經營執照的銀行;而本身已是全面經營執照的銀行為了保持其牌照也會毫不松懈。同時,將離岸業務與國內業務分離,還有利于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的入侵和保持國內金融體系的穩定。實行等級牌照制度后,機構審批的壓力會大為減弱,可多批一些離岸牌照和限制牌照的銀行,以控制外資銀行的市場份額。

(三)建立外資銀行風險評級體系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國際銀行業面臨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例如信用風險、國家風險、市場風險、匯率風險、法律風險、利率風險等。評級制度作為衡量外資銀行經營業績的尺度,具有重要的實際價值。綜觀世界金融業監管的發展趨勢,銀行管理已從早期的“三性原則”(收益性、風險性、流動性)發展到現行商業銀行的CAMEL體系、ROCA標準和最新推出的“BOPEC標準”[13],提出了對銀行控股公司實力和穩健性的總體、綜合評價標準,規定其總資本占總資產的比率不能低于3%。

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針體系,如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出資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外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適用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資金融機構資本或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動性比例要求等。同時,在2004年3月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又新頒布了《外資銀行并表監管管理辦法》,這一舉措標志著我國開始向風險監管邁進。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

在其它發達國家,如美國除了在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還有1978聯邦儲備局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的“風險評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等法規加以補充。法國則在法蘭西銀行之外,另設有銀行法規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專門負責制定監管法規和風險性量化指針。而英國不僅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FSA[14],還在風險性監管方面出臺專門性法規——“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的數量隨著我國加入WTO而將迅猛增長,我國也需要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針,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一樣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雖然目前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也設定了8%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但這主要是針對外資金融機構設立時的審查,缺乏平時經常性地對外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加以監控。此外,對資本充足率的量化指針固然重要,但還需考察銀行的經營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市場風險等諸多因素,以對銀行經營狀況、資本素質做出總體衡量評價。我國在實踐中至今未引進和運用定量衡量的標準,導致監管水平低,無力制約外資銀行可能存在的違規操作行為,這也間接地提高了我國金融業的風險系數。筆者建議,我國應盡快制定對外資銀行的評級制度。我們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不僅對在華的外資銀行,同時也對外資銀行的母行,外資銀行母國對其海外機構的支持度,監管度等做出評級。我國也引入國際通用的CAMEL和ROCA標準,對所有注冊外資銀行采取CAMEL評級制度,對外資銀行分行則根據ROCA標準評審。在每次檢查后根據評級結果給予外資銀行一個綜合評價,然后分別不同情況確定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措施。

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大國,經濟發展要上臺階,必須大量、有效的引進國外的資金和先進的技術及管理經驗。外資銀行的進入,為我們帶來了先進的金融管理技術,促進了競爭,但同時我們也不得不看到外資銀行的進入同樣給我們帶來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對我們的金融監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外資銀行尤其是外資銀行混業經營的業務活動,極有可能影響我國金融政策的貫徹與實施。目前許多外資銀行在其母國以及世界上其他一些國家的分支機構都實行了混業經營,而我國卻仍然限定禁止混業經營。在世界各國都開始修改金融法律法規,推行混業經營的時候,我國的分業經營規定顯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首先,對于外資銀行而言,一方面我國堅持分業經營對外資銀行的業務經營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影響了我們對外資銀行的引進;另一方面外資銀行在混業經營所帶來的巨大利益之前,并不會因為相關法律的束縛而放棄,相反會通過其他方式在金融集團內部實現業務經營范圍的全面共享。其次對于我國的中資機構而言,由于法律禁止混業經營這就會使得中資銀行因為受相關法律的束縛而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再次,在外資銀行增多和業務擴大后,如果管理不善,外資金融機構可能會通過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將外匯資金和利潤轉移到境外,這將不利于我國宏觀金融調控措施的實施。

既要通過引進外資銀行來發展我國的金融業,又要避免外資銀行的引進給我國金融業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和對國內銀行所造成的巨大沖擊。如何處理好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其實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雖然我國正在努力通過實施《巴塞爾協議》的系列內容來實現與國際監管方式相一致的目的,但是從我國目前銀行業的資產負債率以及風險性監管等方面來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本文無論是對市場準入監管、金融監管體制的研究還是對我國金融監管的互補制度建立的探索,都是為解決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兩難問題做出的嘗試性探索。不斷提高我國的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水平將是我國今后金融業的一項重要的任務,需要我們不斷的努力和探索。

參考文獻:

[1]關于外資銀行,一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外資銀行(bankofforeigncapital)是相對于一國的國內銀行而言的,即站在東道國的立場對在該國境內設立的、由外國資本組建或參與的銀行機構的統稱。主要包括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子公司以及合資銀行等形式。狹義的外資銀行是指某一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具有的法人資格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參見李仁真主編:《國際金融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1頁。本文所稱的外資銀行是指廣義的外資銀行,不僅包括外資銀行分行,也包括外資銀行的子行以及中外合資銀行等各種形式。

[2]黃蓉:《金融業:最需改革的行業》,載《東方早報》2004年1月29日第3版。

[3]第二十四條: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的存款等。第二十五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第二十六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1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的25%,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除外。第二十七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40%。第二十八條: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資本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對前兩款規定的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調整。第二十九條: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第三十條: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外匯存款不得超過其境內外匯總資產的70%。對前款規定的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調整。

[4]美國監管機構根據銀行的資本適應力、資產狀況、管理水平、盈利要求及流動性,確立了CAMEL(風險管理C:capitalRequirement;A:Assetquality;M:Management;E:earnings:Liquid)標準。

[5]聯儲按照著名的ROCA體系對在美經營的外資銀行予以評定。R指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O指業務控制(OperationalControls),C指法規遵守(Compliance),A指資產質量(AssertQuality)。

[6]賀小勇:《金融全球化趨勢下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96頁。

[7]僅上海與深圳兩地外資銀行可以從事一定限度內的人民幣業務。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第七條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9]《外資銀行在華營業性機構達到184家》,載《新聞晨報》2003年8月27日第二版。

[10]衛容之:《上海市銀監局緊張籌建中——申城外資銀行發展呈現六大戰略趨勢》,載《國際金融報》,2003年9月3日第2版。

[11]西部大開發戰略中鼓勵外商投資于西部地區的農業、水利、生態、交通、能源、市政、環保、礦產、旅游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資源開發,以及建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擴大西部地區服務貿易領域對外開放,將外商投資于銀行、商業零售企業、外貿企業的試點擴大到直轄市、省會和自治區首府城市。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對在西部地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后,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公室副主任王春正,代表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000·中國西部論壇”舉行新聞會上公布的關于西部大開發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的要點。

篇9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本規定

專門針對跨國銀行監管問題而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和于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①指出銀行業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針對銀行業的這些風險,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一)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是評價銀行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核心原則》第6條指出,“監管者要規定能反映所有銀行風險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并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至少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不應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根據1988年的“資本協議”,銀行的資本應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應不低于總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此外,通過設定風險權數來測定銀行資本和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即將資本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的資產以及表外項目所產生的風險掛鉤,依其風險大小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個風險權數,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規定了4%的一級資本和8%的總資本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

(二)信貸風險管理

對于銀行的信貸業務風險,《核心原則》做出了五個方面的規定:第一,信用審批標準和信用監測程序。“獨立評估銀行貸款發放、投資以及貸款和投資組合持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監管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②第二,對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性的評估。“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及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風險集中和大額暴露。“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風險集中程度;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風險暴露。”④第四,關聯貸款。“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并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采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風險。”⑤第五,國家風險或轉移風險。“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資活動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及轉移風險并保持適當的風險準備。”⑥

(三)市場風險管理

《核心原則》第12條規定,“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準確計量并充分控制市場風險的體系;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具體的資本金要求。”市場風險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對產生于交易業務活動的價格風險提供明確的資本金準備、對與市場風險有關的風險管理程序設置系統的定量和定性標準、保證銀行管理層實施了充分的內部控制等。

(四)其他風險管理

其他風險管理包括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管理以及操作風險管理等。根據《核心原則》第13項的要求,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五)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包括:組織結構(職責的界定、貸款審批的權限分離和決策程序)、會計規則(對帳、控制單、定期試算等)、“雙人原則”(不同職責的分離、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等)、對資產和投資的實際控制。內部控制的目的是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的方式經營。而“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國家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相關經驗

(一)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謂的RATE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RiskAssessment)、監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價值評估(Evaluation)的縮寫,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簡稱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第一,風險測評。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風險測評分為八個步驟:1.確認風險評估的重點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與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聯絡),3.做出初步的風險測評,4.現場檢查,5.做出最終的風險測評,6.建立初步監管體系,7.保持監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專題小組和質量保證會),8.向銀行反饋信息。其初步風險測評主要參照九個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標(主要用于分析商業風險)和COM指標(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風險)。CAMELB指標包括資本(Capital)、資產(Assets)、市場風險(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債務(Liabilities)、業務(Business)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Control)、組織(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個方面。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Quadrant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1.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領域進行檢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信用領域進行檢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Adhocmeetings)。

第三,價值評估。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每年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其中包括“ROCA”等級評估制和VAR風險測定方法。

第一,雙重評估體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例如英國國內銀行和外資銀行都適用CAMELB&COM指標。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狀況(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動性(liquidity)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

第二,VAR風險測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國銀行業遭受到重大的商業風險,壞帳逐年增加,許多銀行認為,單純運用巴塞爾協議的公式會扭曲貸款和投資決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風險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其步驟為:首先,選定一組影響交易組合價值的市場因素變量,比如利率、匯率,以及商品價格等;其次,假定這些變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隨機過程,比如正態過程;然后,將交易組合的市場價值表示成上述市場因素變量及其相關系數的函數;最后,選擇某種方法來預測市場因素的變化,從而得到交易組合市場價值的改變量,這就是風險值(VAR)。

三、對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合規性的事后檢查階段,缺乏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2002年2月1日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標體系,如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出資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外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適用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資金融機構資本或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動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風險監管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建立風險監管的專門機構。由于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立法層次比較低,在風險監管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的專門性規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國除了在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還有1978聯邦儲備局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的“風險評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等法規加以補充。法國則在法蘭西銀行之外,另設有銀行法規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專門負責制定監管法規和風險性量化指標。而英國不僅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FSA(金融服務權力機構),還在風險性監管方面出臺專門性法規——“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的數量隨著我國加入WTO而將迅猛增長,我國應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標,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一樣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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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監管成本的含義

銀行監管引起的成本可以劃分為兩大類:(1)靜態成本,指監管機構執行過程中所消耗的資源與被監管機構應遵守監管條例而消耗的資源等,包括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兩類。固定成本主要是指監管機構的各種設施和設備等不隨監管工作頻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可變成本是指銀行監管機構及被監管機構付出的隨著監管工作頻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監管人員工資和監管人員培訓費用,以及在監管過程中由于監管人員知識或工作經驗不足,造成工作的重復、時間的浪費等引起監管人員“素質成本”;銀行監管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形成的“實施成本”以及被監管者因執行監管條例而付出的執行成本。(2)動態成本,指由于監管加強而影響銀行業長遠發展的成本,它不表現在政府與政府預算支出的增加上,也不表現為監管機構直接負擔的成本的加大,但是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卻由于這種監管的實施而降低了,尤其整個銀行體系的運行效率的下降。①監管過嚴有可能妨礙銀行業務的創新。②監管有可能削弱競爭。③監管措施設計不合理,被監管機構會出現道德風險。④監管可能造成對銀行業務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對業務的發展有所牽制。

2我國銀行監管成本的構成及表現

(1)直接成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監管機構的設施、設備配備成本。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有主要監管單位和其他監管單位,而且其機構設置一般是從中央到省市,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更是設到縣,對于這么龐大的一個系統,僅從辦公場所、監管部門所必備的辦公設備就是一筆巨大的成本投入。②監管活動的組織實施及運作,即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成本。我國每年都要進行現場檢查,每一次的現場檢查尤其是全國性的現場檢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③監管的人力資源配備及培養成本。金融監管為了能適應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和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不斷涌現,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就必須要使金融監管人員的知識層次和業務能力、水平不斷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勢下,為同國際金融監管接軌,就更需要配備高素質的人才,這必然會加大培訓成本。④被監管者的守法成本。被監管者為遵守監管法規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提供培訓、花費時間和資金等,這也是一筆巨大的成本。據有關資料實證分析,2004~2006年我國銀行監管的直接成本在600億~800億元人民幣左右,并且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長。而且監管過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導致出現一些違法亂紀的行為,這一方面對監管主體產生一定的工作壓力,無形中增加了監管主體的工作量,增加了監管的無形成本,而且不良金融道德行為的發生也反映了隱性效率的損失,也是變相的監管成本的一部分。

(2)間接成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我國近幾年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了不良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度,這使得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②監管對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有所牽制。1993年以來,中央銀行制定了比以前更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并加大了處罰力度,這會使金融業務不能得到有效運營。③我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不完善,沒有解決監管信息共享的矛盾,增加了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磨擦成本。④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有所遏制。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行無所不包的金融管制,這嚴重遏制了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降低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在銀行監管的間接成本方面,由于監管機構對資本充足率的硬性要求,使得銀行過于尋求補充資本金的途徑,一方面導致銀行的融資成本加大,提高了經營風險;另一方面也造成銀行激勵機制下降,貸款發放集中于某些行業,而忽視挖掘中小企業客戶。另外,由于中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定位大體相同,銀行業整體創新能力和水平較低,也是與銀行監管分不開的。

3我國銀行監管成本存在的問題

(1)我國銀行監管機構設備尚不完整。我國銀監會的機構現設有銀行監管五個部門,每個部門分別對不同性質的銀行進行監管,如果各部都設立相應所屬銀行的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機構,那將對銀行設備和人員造成很大的浪費。由于我國尚未建立網絡化的監管信息系統,沒有可供監管人員隨時調閱和分析監管數據的監管信息處理平臺,從而導致非現場監管信息滯后,按季、半年和年度生成的《非現場監管統計報表》不能滿足監管部門對銀行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監控的需要。同時由于現有的固定格式報表不能完全滿足監管分析需要,監管人員需花費大量時間精力重新收集、核對和加工處理數據,加重了商業銀行的工作負擔。隨著科學技術發展和網絡技術普及,銀行業務也從支持簡單的網絡電子交易發展到網絡銀行,并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網絡銀行必然成為一種銀行主流業務。這都給我國銀行監管帶來了不小的挑戰。

(2)執行成本不合理。①現場檢查和監管合力不足,造成資源浪費。主要表現在監管機構龐大,人數眾多,人力成本較高;監管手段比較落后,大規模的跨地區的現場檢查成本高,效果差;現有的現場檢查缺乏連續性,大量的現場檢查項目是臨時性安排的,與非現場監管和以前現場檢查結果之間缺乏有機聯系。還有,大量的現場檢查在檢查報告完成后,對被查機構的整改情況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缺乏有效的后續跟蹤檢查,并且檢查結果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復檢查現象較為突出。②目前監管手段方面非現場監管力度明顯不夠,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數據的真實性問題。二是數據范圍問題,信息還不夠全面和完整。三是分析工具問題。從監管人員撰寫的銀行監管報告看,大量的分析停留在非現場稽核報告書列出指標的增減分析上,非現場分析的深入性不足,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沒有得到發揮,難以通過非現場監管體系及早發現銀行存在的問題,影響了非現場監管體系功能的發揮。而西方發達國家借助計算機系統,建立對銀行信息的歷史和分組分析體系,通過對銀行指標的縱向和橫向分析發現問題,并進一步通過建立模型工具,進行銀行損失或倒閉的可能性預測,極大地提高了非現場監管體系的效率。

(3)監管人員素質不高。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及人員素質與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在基層監管部門,大部分監管人員沒有經過正規高等財經教育,缺乏系統的金融理論基礎,對國際金融知識知之甚少,加上缺少高水平的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計算機和外語等相關專業人才,基層監管很難跟上銀行發展步伐。我國銀行中存在的眾多違規違法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與基層監管人員不能敏銳察覺其經營違規性,或察覺后未能依法采取措施,及時加以制止有關系。尤其是現階段,外資銀行大量涌入的情況下更體現了監管人員能力及素質與監管要求的差距。在監管高層,雖然擁有高學歷文憑的各相關專業的監管人員占有較大比重,但是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只熟悉或掌握本專業知識和技能,綜合素質高的人才十分匱乏,尤其是既精通監管業務又具有較強監管領導能力的人才更是鳳毛麟角。

(4)銀行監管外部運行環境不容樂觀。2003年4月銀監會成立,將使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以更細的分工專司其職,迅速提升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從而加快金融改革與發展的進程。但是,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由于缺乏一套監管協調機制,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存在一些問題。①各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造成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②監管主體和被監管對象之間缺乏協調,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缺乏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這不僅使金融機構在應對監管當局時有機可乘,而且由于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識別嚴重滯后,可能形成風險的蔓延和滯后;③監管部門內部缺乏橫向協調;④銀行開放條件下,缺乏與國外銀行監管合作與溝通,這不僅形成對監管理念的滯后性,也造成了跨國銀行的監管信息損失。

4合理控制我國銀行監管成本的政策建議

合理控制和降低銀行監管成本不僅能提高監管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經濟金融的穩定。(1)要加強監管組織體系和銀行業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合理設置監管機構,健全完善監管制度,優化配備監管人員是降低監管成本的最直接、最見效的手段。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銀行機構自我約束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機構的效益和防范風險的發生,而且相應地可以減少銀行監管的成本投入。(2)要強化查處力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道德培訓,建立銀行監管的激勵和懲罰雙重機制,確保杜絕金融風險和降低監管成本。再次,要積極轉變監管理念、增強成本意識和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隊伍綜合素質。在金融發展全球化的趨勢下,我們必須在轉變監管理念的同時,教育監管人員不斷增強成本監管意識,吸取國際上先進的監管理念和模式。同時要努力通過多種途徑把精通金融、法律、電腦等高水平的人員充實到監管隊伍中去,要有針對性地對現有的監管人員進行金融經濟理論、法律、計算機等方面的培訓,以提高其在評價金融機構經營業績、操作管理的基礎上迅速判斷金融機構風險大小的能力。(3)要把握宏觀經濟形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應及時、充分地了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信息,把握金融經濟走向,科學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劃。同時要建立監管系統內部的信息交流機制,既要有縱向的信息共享、溝通體系,還要強調相關監管機構之間的橫向信息共享溝通,提高監管決策的正確性。(4)要創新監管手段,實施有效監管。①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預警體系,把金融風險消滅在萌芽之中,以達到此時所需花費的監管成本遠遠低于風險產生以后所需的化解成本的目的。②將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有機結合起來。③加快銀行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的步伐,充分運用現代網路通訊手段來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及時對癥下藥實施監管,以減少因信息不暢通而耗費監管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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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二、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可邀請高校等研究機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摘要】隨著我國按照國際規則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在我國迅速發展,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對其實行審慎監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據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現狀的分析,指出現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外資銀行銀行監管對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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