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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法比較。不可否認,中日在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的方法方面,存在較大共性。但兩國之間又表現在各自特有的優勢。在日本,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方法多樣化,強調開放式的教育方法下人文素質教育的新發展。我國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缺點明顯:1.人文素質教育強制性納入課程體系,并缺乏相應的機制與措施,確保人文素質教育納入課程體系之后的有效開展;2.人文素質教育方法單一,與實際的教學需求脫節。尤其是設計藝術人文素質教育的課程設置,與學生的個性發展及知識結構不吻合,進而難以實現有效的人文素質教育。所以,我國設計藝術人文素質教育的發展,首要任務就是逐步優化人文素質教育的方法,在構建有效專業教育的同時,基于多元化的人文素質教育,提高人文素質教育的有效性。
二、借鑒經驗,大力推進我國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
通過中日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在教育地位、內容及方法上的比較分析,可以客觀地說,我國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在近幾年的改革發展中,優劣并存、喜憂參半。因此,我國應借鑒日本的優良做法,大力推進我國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的新發展。筆者認為,我國需要轉變思想觀念,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優化設計藝術人文素質教育的內容結構、教育方法等,從本質上推動我國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的發展,實現對設計藝術人才的綜合培養。
(一)轉變人文素質教育的思想觀念,夯實人文素質教育的重要地位。首先,我國應認識到人文素質教育在設計藝術人才培養方面的重要性,并做好宣傳工作,讓師生真切的認識到人文素質教育所具有的價值;其次,人文素質教育不僅需要在設計人才培養目標有所體現,而且需要在國家教育的政策方針中有所體現。以法律法規的方式將人文素質教育上升到國家意志層面,更有助于人文素質教育的有效落實;再次,在具體的教育教學活動中貫徹落實人文素質教育。高校應設置完善的課程體系、編制科學合理的教學計劃,將人文素質教育滲透在專業教育教學活動旨在,并夯實人文素質教育課程的優先地位;最后,引導師生正確認識人文素質教育與設計藝術專業的內在聯系,在思想行為上認可人文素質教育的價值與內涵,進而提高師生在人文素質教育中的主觀能動性。
(二)優化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的內容結構,提高人文素質教育的有效性。在日本,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的內容結構更加科學合理,并表現出顯著的國家特色。對此,我國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內容結構的優化,應切實做好:1.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意志的同時,對已有的課程內容結構進行合理的編排,如近現代史綱要、思修、毛概四門基礎課程;2.立足于自身的辦學特色,整合設計藝術的專業設置需求,提高人文素質教育課程體系設置的合理性,加強綜合人文科學的教學。首先,強化哲學、美學、心理學等多種知識的人文素質教育,并納入考核體系之中;其次,加強設計藝術基礎性課程教學;再次,拓展實踐教學內容,加強社會實踐教學;3.規范并壓縮已有的課程體系,尤其是對于一些課程內容,應進行精簡以提高人文素質教育的價值。并且,教育內容結構以大學生的個性特點及專業發展規律,建立科學的課程體系。
(三)改革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方法,構建有效教學。首先,我國人文素質教育在納入課程體系的過程中,缺乏科學合理性。這就強調,我國應進一步研究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課程的性質及特點,提高其在納入課程體系過程中的科學性;其次,著力提高設計藝術人才人文素質教育方法的科學性;1.轉變傳統的教學方法,尤其是灌輸式教學方法,不利于人文素質教育的有效開展;2.依托多元化的教學方法,以學生為中心,形成現代化的新型教學方法;3.基于多樣化的教學方式與手段,構建有效的人文素質教育。
2.特種醫學專業課程體系模塊設計原則目前全國有十余所高校設立了特種醫學專業,如中國醫學科學院暨北京協和醫學院、北京大學醫學部、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中山大學醫學院、四川大學華西醫學中心、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南開大學、北京航天航空大學等。中南大學“特種醫學”課程體系設計將綜合各高校“特種醫學”學科特色,依據研究生不同的知識基礎和研究方向,設置具有彈性化的課程,保證課程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指向性,凸顯本專業學科領域前沿性問題的同時,注重掌握交叉性、邊緣性及跨學科綜合領域研究的最新動態和趨勢。
3.課程建設的主要措施
(1)引進人才、組建教師梯隊。在師資上逐步形成一支職稱、學歷、年齡等結構合理、人員穩定、教學水平高、教學效果好的教師梯隊。
(2)梳理內容,構建課程體系。注重學科間的交叉,建立全新的優化課程體系。基于對特種醫學專業課程體系建設的主要思路和原則,在對國內重點院校特征醫學考察的基礎上,提出我校特種醫學專業的培養的方向為細胞移植輔助組織修復研究,腫瘤放射治療前后分子影像評估,腫瘤放療抵抗的生物學評估研究,生物醫學新材料與放射增敏的研究,就業環境與職業病的相關性研究以及運動創傷修復研究。
(3)協調發展,互相滲透,科學設置課程。在課程設置上,充分體現運動醫學與影像醫學的交叉,運動醫學與生物醫學工程及影像醫學的交叉,職業病學與毒理學的交叉,影像醫學與細胞生物學的交叉。
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從根本上說是一個社會經濟秩序問題。這個問題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在財產繼承領域表現尤為突出。各國繼承法均用大量條文規范這一問題,以防繼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債權人利益。我國繼承法僅原則規定繼承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繳納稅款、清償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對如何確定遺產的范圍等一系列問題沒有規定,司法解釋也未涉及這一問題,致實踐中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問題時有發生,而司法機關卻無所遵循。筆者在《繼承制度研究——市場經濟與繼承法》(1994年12月出版)一書中曾經預言:“多則十幾二十年,少則幾年以后,這個問題必將擺上司法機關的議事日程。”不幸竟被言中。因此,筆者認為有對這個問題進行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以便對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指導,為繼承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參考。
一、問題和原因
(一)現行繼承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繼承法采有限責任繼承原則(即通常人們所說的限定繼承原則)。有限責任繼承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即繼承人只須在繼承遺產的限度以內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財產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這一原則符合現代社會家庭成員人格獨立、責任自負的觀念,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繼承不僅關系到繼承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作為一種制度,必須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雙方提供平等的保護。恰恰在這個問題上,我國繼承法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具體表現為:
1.沒有確定遺產范圍的規定
有限責任繼承原則一方面將繼承人的責任限制在繼承遺產范圍以內,另一方面又要求被繼承人的財產必須首先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因此,有限責任繼承不僅是保護繼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利益的制度。遺產范圍的確定在這里起著關鍵性的作用。有限責任繼承原則能否正確貫徹,主要取決于能否準確劃定遺產范圍并保證其不被繼承人侵害。而我國繼承法在確立有限責任繼承原則的同時,卻沒有關于確定遺產狀況的任何規定,使有限責任的界限無法確定。其結果是,繼承人在享受有限責任繼承的利益的同時,卻往往不承擔其相應的義務。這就使得法律在繼承人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上失去平衡。
2.沒有對接受和放棄繼承規定明確的期限
我國采取直接繼承制度,即從繼承一開始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就概括地轉歸繼承人。這意味著被繼承人的債權由繼承人收取,債務由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只能向繼承人行使權利,債務人只能向繼承人清償債務。因此,必須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使繼承關系確定下來,以便盡快了結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我國繼承法卻規定,自繼承開始以后至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實際上都不確定,繼承關系始終處于不穩定狀態。這種規定的弊端是明顯的:一是不利于遺產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響債權人行使權利,不利于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而且繼承關系長期不確定也是滋生繼承糾紛的重要原因。
3.債權人缺乏保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繼承人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按現行繼承法,債權人無有效的救濟手段。例如繼承人將遺產轉移、隱藏,或者揮霍浪費,或者不善經營,導致虧損,或者繼承人將遺產用于清償自己的債務,都會危及債權人的債權。現實生活中已經屢屢發生這類問題,使債權人遭受嚴重損失,而且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道德風尚。這個問題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了,法律必須對此作出反應。
(二)原因
存在以上問題的原因,筆者以為有以下兩個:
1.由現行繼承法制定時的社會條件所決定
民法是社會經濟條件的法律表現,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就有什么樣的繼承制度。現行繼承法是1985年通過并頒布實施的,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剛剛開始,計劃經濟無論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還是在人們的觀念中都居于統治地位。當時,公民的財產限于生活資料,基本上沒有生產資料,私營經濟還是一個諱莫如深的問題。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之下,遺產限于生活資料,債權債務關系簡單,繼承人欺詐債權人的情況為人們聞所未聞,立法者自然不會考慮到這個問題。
2.繼承法理論研究的幼稚也是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
制定繼承法時,我國繼承法學的研究剛剛開始,尚處于幼稚階段。例如,對于繼承法的基本問題——調整對象,缺乏全面了解,人們只注意了死者親屬之間繼承關系的研究(當然,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視了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之間關系的研究。
由于以上兩個問題的存在,使得我們在制定繼承法的時候,在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上,既無司法實踐經驗可供參考,又缺乏正確理論的指導,繼承法存在以上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
在公民的財產限于生活資料的社會條件下,繼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實踐中不會導致多大問題。但是,現在情況不同了,公民的財產不僅數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質發生了重要變化。即從主要是生活資料變為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對于那些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主來說,則主要是生產資料。作為生產資料,其最大特點是處于生產經營過程之中,是動態的財產,在競爭規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值的可能,又有虧損甚至破產的風險。而且,處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財產數量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之下,現行繼承法的上述缺陷日益突出。實踐中的主要問題是,債權人無有效手段制止繼承人轉移、隱匿財產,一旦發生糾紛,人民法院難以查清遺產的實際狀況,因而無法確保糾紛處理的公正性。如果按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債權人舉證,由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特殊關系,債權人將很難舉證證明繼承人究竟繼承了多少財產,因而其合法權利將難以得到保護。另一方面,繼承人則可以比較容易地通過隱匿遺產而獲得不當利益。這樣以來,繼承法就不能有效地發揮其保護合法、制裁違法、抑惡揚善,扶正祛邪的作用。
二、外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主要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外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主要制度,可以幫助我們開拓思路,取其所長,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
目前世界各國的繼承制度可大致分為兩類:直接繼承制度和間接繼承制度。盡管兩種繼承制度區別很大,但有一點卻是共同的,即把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直接繼承制度下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直接繼承制度。按照這種制度,被繼承人死后,其遺產直接轉歸繼承人,債權歸繼承人享有,債務也由繼承人承擔。直接繼承必須解決兩大問題:第一,要保證繼承人不因繼承而受到損害;第二,要保證遺產首先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為此,大陸法系國家采取了以下主要的制度:
1.接受和放棄繼承制度
按照法國、德國、日本等國以及我國臺灣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處于這樣一種法律地位:他取得繼承選擇權,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選擇無條件直接繼承(無限責任繼承)、以有限責任為條件接受繼承或者放棄繼承。如果繼承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明示選擇,則推定為無限責任繼承。由于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都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因此繼承人在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時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簡言之,這些條件主要是:要在法定期間內進行選擇;要保證遺產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侵害、隱匿遺產的行為。繼承人違反上述要求,即喪失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而依法強制其按無限責任繼承繼承遺產。其程序主要是,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向國家主管機關表示有限責任繼承或放棄繼承的意思,如果選擇有限責任繼承,還須遞交忠實準確的遺產清冊。主管機關一般為遺產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國家規定為公證處。由此可見,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制度既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又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清楚地確定遺產范圍,進而保證遺產先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而強制無限責任繼承則是對繼承人欺詐債權人行為的制裁,從另一方面看,也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2.遺產管理制度
在接受繼承、放棄繼承制度之外,大陸法系國家還規定有遺產管理制度(瑞士叫官方清算制度,日本叫遺產分立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債權人如發現繼承人的行為可能損害自己的債權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遺產管理。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應宣布對遺產進行管理,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該項工作。主管機關進行遺產管理后,繼承人喪失管理遺產的能力。這樣就可以保證遺產首先用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二)間接繼承制度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間接繼承是英美法系國家采取的繼承制度。按照這一制度,繼承開始后,遺產不是直接轉歸繼承人,而是作為獨立的遺產法人,由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負責管理。在這種制度之下,被繼承人的債務由遺產法人承擔,其債權歸遺產法人所有,遺產所產生之收益歸遺產法人,遺產所產生之負擔由遺產法人承擔。遺產管理人在繳納稅款、清償債務以后,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的指定,將剩余遺產分配給繼承人。總之,在間接繼承制度之下,繼承人絕不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間接繼承制度能夠公平地保護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地防止欺詐債權人行為的發生。但是,這種制度的實行需要其他條件,特別是司法條件的配合。因為在這種制度之下,幾乎每個人死后都需要由有關國家機關出面處理繼承問題,如果沒有健全的專司遺產繼承的專門法院或其他專門機關,這種制度是難以實行的。此外,老百姓是否愿意讓國家機關來插手繼承事務,也是這項制度能否實行的一個重要因素。筆者認為,比較而言,直接繼承制度較為符合我國的國情。因為一方面,我國長期實行直接繼承制度,群眾對此已經習慣、認同。另一方面,在這種制度之下,大多數繼承不需要經過法院,只有繼承人選擇有限責任繼承或放棄繼承時,才需要法院出面,司法機關能夠承受。
三、關于修改我國繼承法的建議
如上所述,我國屬于采直接繼承制度的國家,而且這種制度比較符合我國國情。因此,我們應當在直接繼承制度的框架之內來討論如何建立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
(一)建立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應堅持的原則
1.自愿繼承原則
自愿繼承原則是現代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它是對強制繼承的否定。古代繼承法奉行強制繼承原則,即正統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男性直系卑親屬)無繼承選擇權,他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法律地位,為被繼承人清償全部債務。即使被繼承人未留下任何財產,而只有累累債務,繼承人也不能拒絕繼承。至近代以來,家庭觀念日漸淡薄,家庭成員逐漸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社會以個人為本位,強制繼承原則因不符合個人本位的觀念而被拋棄,自愿繼承原則遂取而代之。自愿繼承的核心是承認繼承人有繼承選擇權,并要求其按照自己的選擇承擔相應的責任。自愿繼承原則符合現代社會的思想觀念,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應當成為我國繼承法的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適用于民事活動的各個領域。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恪守信用,誠實不欺,善意地行使權利,善意地履行義務。如果繼承人違反這一原則,欺詐債權人,即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繼承制度,特別是關于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的設計應體現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不但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也是淳化社會道德,維護經濟秩序的需要。
(二)制度構想
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是繼承法的一個基本問題,在直接繼承制度之下,解決這一問題的基本途徑是,改變現行繼承法無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確立有條件的有限繼承制度,同時賦予債權人遺產管理請求權。
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有限責任繼承本來就是有條件的,條件是有限責任繼承的題中應有之義。本文之所以采用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這一概念,主要是為了與現行繼承法的有限責任繼承相區別,因為現行繼承法的有限責任繼承實質上是無條件的。待正本清源之后,即應恢復使用有限責任繼承這一科學概念。
1.關于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
所謂有條件有限責任繼承,即繼承人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責任繼承的利益。繼承人如果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喪失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而依法產生無限責任繼承的法律后果。所以,采取有條件有限責任繼承制度,實質上意味著承認兩種繼承制度——有限責任繼承和無限責任繼承,承認繼承人有選擇無限責任繼承、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
(1)選擇有限責任繼承的條件
有限責任繼承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同時直接涉及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這一制度必須同時起到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保證繼承人的固有財產不被強制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另一方面保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能夠就遺產優先受償。由此可知,這一制度的核心是確定遺產狀況并使之保持獨立。如前所述,大陸法系國家實現這一目的是建立遺產清冊制度,即繼承人如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必須在規定的時間以內制作出遺產清冊,并提交給主管機關。筆者認為,我國也應采取這一制度。繼承人在制作遺產清冊時,應延請公證人員參加,并應作到忠實、全面、準確,不得有隱匿不報、虛報債務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如發現繼承人有上述行為,即應取消其有限責任繼承的資格,而強制其按無限責任繼承。
(2)選擇有限責任繼承的期限
遺產清冊完成以后,繼承人對遺產狀況有了全面了解,就可以作出理智的選擇。關于選擇的期限,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規定,制作遺產清冊的期限也就是應作出選擇的期限;而法國則規定,遺產清冊制作完畢之后,再給繼承人40天的考慮期限,我們認為法國的規定更為合理。我國修改繼承法時可考慮規定兩個期限:一個是制作遺產清冊的期限;一個是選擇有限責任繼承的期限。關于制作遺產清冊的期限,我們認為宜短不宜長。因為我們已經處在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時代,處于生產經營過程的財產復雜多變。為了防止因主體空缺對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利影響,防止繼承人轉移財產,這個期限應盡可能短一些。我們認為以一個月為宜,從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是繼承人時起算。如果由于遺產情況復雜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遺產清冊,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至于選擇有限責任繼承的期限,可考慮為20—30天,從向主管機關提交遺產清冊之日起計算。
(3)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即接受繼承人所提交之遺產清冊和繼承人所作選擇的機關。國外一般規定為遺產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國家規定為公證處。我們認為,我國可以由公證處來承擔這一工作,理由主要是:我國不太可能在普通法院之外再設置專門的繼承法院,而現有普通法院任務已很繁重,無力承擔這一任務,而公證處則任務不足。而且制作遺產清冊、證明遺產狀況這一工作就其性質而言,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2.關于債權人的遺產管理請求權
有限責任繼承是由繼承人主動行使繼承選擇權,以保護自己利益的制度。如果繼承人正確行使這一權利,該制度還可以同時起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如果繼承人不選擇有限責任繼承,例如,被繼承人財產狀況良好而繼承人負債累累,這時繼承人便會選擇無限責任繼承,使遺產和自己的財產混同,用遺產來清償自己的債務,這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再如,繼承人隱匿財產、揮霍浪費,或不善經營,或惡意處分遺產等等,都會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在這種情況之下,無限責任繼承也不能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因此,在有限責任繼承制度之外,還必須有一種債權人可以主動采取措施保護自己債權的制度。于是,這樣的制度就被人們創造出來了。這種制度在日本、法國稱之為財產分立制度。這三種制度雖然名稱不一,內容也不完全一致,但都是供債權人選擇的保護其債權的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債權人如果認為繼承人的行為可能危及自己債權的實現,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要求由主管機關對遺產進行管理。主管機關應債權人的申請,對遺產進行管理,包括對遺產進行調查、清算等。建立遺產管理后,繼承人即喪失管理遺產的權利。這種制度可確保債權人的權利不受繼承人的分割,確保遺產首先用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我國繼承法應當建立這種制度。
2我校在構建社區衛生實踐模式中的探索
為了全面落實國家相關政策,結合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模式。我校充分利用社區衛生資源,注重院校教育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理論教學與社區衛生服務相結合、醫學教育與社會服務相結合,開展實踐性教學,強化社區衛生服務意識、努力推進醫學生的素質教育,積極與地方衛生部門合力育人,探索構建獨具我校特色的社區衛生實踐模式。
2.1組織結構
圍繞中西醫臨床醫學專業國家級特色專業、教育部特色專業建設點的建設需求,我校與合肥市廬陽區衛生局本著“優勢互補、注重實效”的原則結對共建社區衛生實踐基地。雙方通過共建活動平臺,實現資源共享、交流工作經驗、解決實際問題,最大限度發揮學校在社區教育中的作用,發揮學校人才科技優勢,促進雙方科學發展,衛生實踐基地分別在合肥市廬陽區衛生局下轄的8個衛生服務中心掛牌成立。學院分別成立領導小組、教學實踐組、學生臨時管理組,形成領導-教師-學生三級管理聯動制度。
2.2教學目的
①讓學生更好地掌握預防醫學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樹立預防為主、群體和社區保健的觀念;
②熟悉社區醫療機構相應的衛生法規和全科醫療模式,明確“三級預防”知識;
③以社區衛生服務需求為導向,逐步理清全科醫學知識結構,逐步完善全科醫學知識體系。
2.3教學對象及教學內容
教學對象為我校二、三年級中西醫臨床、中西醫臨床(全科方向)專業五年制大學本科生。教學內容:熟悉掌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模式,開展社區衛生服務調查、醫療咨詢服務,組織社會公益活動,定期安排健康知識宣講等。
2.4教學安排
采用內容上課本回顧、臨床實踐、社會活動相結合,形式上固定實踐與自主實踐相結合的方式,目前我校把社區衛生實踐時間定在本科第三、四、五、六學期,此階段學生已經學習或正在學習系統解剖學、生理學、生物化學、病理學、藥理學、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等基礎課程。
2.4.1固定實踐
(課本回顧,臨床實踐)分兩個階段開展,“課本回顧”以集中授課的方式進行,主要學習內容有:社區衛生實踐動員大會,使學生明確衛生實踐的目的和意義;國家關于醫療改革和社區衛生服務相關的政策簡介;了解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運行模式,包括健康檔案的建立;學習聽診器、血壓計等儀器的使用原理,進行心肺聽診、血糖采集、血型快速檢測等技能培訓。“臨床實踐”階段是學生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科室輪轉,分組見習,重點掌握社區常見慢性病的保健康復;重點人群的健康教育,隨訪和家訪技能的教育和實踐;個人及社區健康檔案的內容、書寫與管理規范;醫患溝通技巧等。固定實踐階段要求本科二三年級學生都參與其中,納入社區課程教學計劃。
2.4.2自主實踐
(社會活動)自主實踐課程是提供學生自主實踐的平臺,開展大學生志愿者活動、社會調研,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宣傳普及衛生知識等。為提高自主實踐內涵質量,我校以社區為依托,成立了大學生健康知識宣講團,以基層、社區、學校、工地、農村廣大群眾為服務對象,圍繞中醫藥養生保健、慢病管理、藥物合理使用、合理營養、食品安全、婦幼保健、傳染病防治、衛生政策、法規等宣講模塊,開展健康宣講。該階段分學生自愿申請、帶教老師指導、考核認定三部分,作為社區衛生實踐附加分納入教學考核體系。
2.5保證措施
(1)師資隊伍建設選取具有奉獻、敬業精神的教師組成指導教師隊伍,組織學生參與社區衛生實踐,定期討論、總結、分析,做到全程指導。
(2)舉辦知識講座邀請公共衛生專家、衛生局負責人等作為主講人,開設社區衛生相關的專題講座,進一步拓展學生知識視野。
(3)與公共衛生課程開設相結合社區衛生實踐與公共衛生課程《社區預防保健》、《全科醫學概論》、《社區衛生服務管理》、《健康教育》等課程相結合,實現理論和實踐相統一。
2.6評價體系
以每名參與社區衛生實踐的學生提交的心得體會,學生自評,帶教老師評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考評,學院考核,以及學校從各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反饋回的健康知識宣講群眾反映效果等方面考核評定每名學生社區衛生實踐成績,并納入當學年綜合測評體系。
3我校社區衛生實踐效果
3.1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和專業特質
培養具有較強的職業能力和明顯的專業特質是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體現,早臨床、多臨床、反復臨床是醫學生人才培養中的趨勢和方向。臨床與學校課堂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缺少職業環境。我校在制定社區實踐方案更多的考慮讓學生融入社區的職業環境,培養具有相關的職業能力和專業特質。除了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團隊協作精神以及專業能力(技能)外,更加注重學生綜合職業素質的培養,例如病史采集能力,醫患溝通能力,衛生法規的熟悉和運用能力等。
3.2強化學生的文化認同感和社會責任感
一方面是中醫藥文化的認同感和振興中醫的責任感,中西醫結合的根基源自中醫藥文化,中醫藥文化教育是中醫藥院校的基本職能。然而,受當前環境因素的影響,當今的中醫藥教育或多或少存在著中醫藥文化教育減少與削弱的情況,反映于中西醫結合專業的學生,則顯得尤為突出。以我校中西醫結合臨床學院報考研究生專業情況為例,近五年來,報考研究生中,有80%以上人報考西醫院校。強化學生中醫藥文化的認同感,在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中已是迫在眉睫。我校在社區衛生實踐中加大了中醫藥文化的宣傳力度,并且要求學生參與中醫藥實踐、感受中醫藥魅力、提升中醫藥能力、弘揚中醫藥文化。如經常性的跟隨中醫專家義診,成立大學生健康知識宣講團對中醫專病專科的宣講,社區中醫藥文化調查等。另一方面是人文科學素養和救死扶傷的社會責任感,中西醫臨床醫學是醫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患者為中心”的人文科學素養和社會責任感在醫療實踐活動中尤為重要。我校在衛生實踐中對其加強醫學文化能力的訓練,強化文化能力培養,重視社會責任感的引導。
一、保險利益的起源
保險利益最早由18世紀英國海上保險提出,早期廣泛應用于海上船舶險、貨運險,在英國1906年頒布的《海上保險法》第4~15條中對“InsurableInterest保險利益”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包括“Avoidanceofwageringorgamingcontracts賭博合同無效”、“Insurableinterestdefined保險利益的定義”等內容,并隨后發展為世界保險四大原則之一,有了“無利益無保險”一說。一方面,保險合同是國內除購買彩票以外唯一合法的射幸合同,具有“小換大”的杠桿作用,要求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賭博行為;另一方面,保險想要發揮風險分散、損失補充的功能,也必須要求最終獲得保險賠償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在法律中的規定
針對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問題,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第四十八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財產保險不同于人身保險,人身保險要求是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具有保險利益。而財產保險要求是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被保險人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人也有權依據該法條作出拒絕賠償。
法律上承認的財產相關利益包括物權、債權、責任,以及合法占有等權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2條第一款也有相應規定:
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應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
(1)對保險標的享有物權;
(2)對保險標的享有債權;
(3)保險標的系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4)對保險標的享有其他合法權益。
三、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要件
通常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認定需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上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上可以估算和確定的,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像土地、礦藏、水資源等自然資源通常是不可估算的利益,而像主觀上的情緒或不可確定的利益通常是客觀上不能確定的利益。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現有利益,如被保險人對已經擁有財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占有權、使用權等而享有的利益即為現有利益。尚未確定但可以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必須建立在客觀物質基礎上,而不是主觀臆斷、憑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預期的營業利潤、預期的租金、預期的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等屬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已經去頂的利益或者能夠確定的利益,即保險利益的經濟價值必須能夠以貨幣來計量。保險的本質在于補償,如果保險利益不能在經濟上計量,賠償金額的確定也就失去了依據,無法起到補償的作用。像藝術品、古玩、字畫雖為無價之寶,但可以通過特別約定的金額來確定其經濟價值。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價的,難以用貨幣來衡量,但可按負擔保險費的能力約定一個金額來確定其補償的經濟價值,財產保險中的責任保險涉及到人員傷亡的,通常采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賠償標準。
3.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保險是一種法律制度,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保險利益產生于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形式。具體而言,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有權、有益物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民事責任等必須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行為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凡是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例如盜竊得來的車輛、違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財產等。
四、財產保險中不同保險事故下的保險利益爭議問題
除了常見法律規定的各種合法權益外,在訂立保險合同的實務中,也常常出現在發生不同保險事故下,存在保險利益爭議的情況,如以下兩種情況:
1.在企業財產保險中,倉儲所有人就承租人所有的倉儲物進行投保的
此情況下,由于倉儲所有人擔心自己出租的房屋電路等設施不合格引發火災導致倉儲物受損,或提供的安保不到位導致倉儲物被盜等情況下,倉儲所有人需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但如果發生暴雨導致倉儲物受損的情況下,通常倉儲所有人不承擔責任,此時就出現了在發生不同的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兩種可能。當然,如果保險公司能夠開發一種倉儲責任險產品,就可以避免以上情況。
2.基于以上分析,如果相反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出租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投保企業財產保險時,同樣會出現保險利益或有的兩種可能
例如:由于倉儲物自燃導致房屋受損,或由于合同保管義務未能做好房屋的維修導致倒塌等情況下,承租人須承擔相應的侵權或違約責任。但如果出現暴雨、暴雪等不可抗力導致房屋倒塌時,承租人無須承擔民事責任,當然也就不存在保險利益之說。
類似情況在國內公路貨運的所有人、承運人投保貨運險時也常有發生;在物業管理中物業公司對共有財產、業主自有財產投保物業責任險也時有存在,在此不過多贅述。
作者簡介:周芬芬(1982-),女,湖南祁東人,南華大學設計與藝術學院,講師;廖建軍(1965-),女,湖南寧鄉人,南華大學設計與藝術學院院長,教授。(湖南?衡陽?421001)
基金項目:本文系南華大學教學研究與改革項目“中國傳統‘和’文化在設計藝術人才培養中的應用研究”(批準編號:2010ZZ024)的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0079(2012)29-0025-02
“和”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塊魁寶,它是中華民族普遍具有的價值觀念和理想追求,對中國人民的生活、工作、交往乃至藝術活動等方面都產生了深刻影響。研究中國傳統“和”文化在設計藝術人才培養中的應用對于增強當代中國設計藝術類大學生的歷史文化底蘊、培養他們的“和諧化設計”能力、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輸送合格的設計藝術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中國傳統“和”文化的基本內涵
要自覺地把中國傳統“和”文化應用于設計藝術人才培養中,提高人才培養質量,首先必須了解中國傳統“和”文化的基本內涵,把握其精神實質。傳統文化是一個民族勞動和智慧的結晶,是構成一個民族自身特色的重要內容,是維系一個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紐帶。李瑞環明確指出:“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在中華民族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創造了獨具特色的傳統文化,在博大精深的中國傳統文化中,‘和’的思想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1]中國傳統“和”文化源于三千多年前的甲骨文、金文中的“和”字。早在西周末期,史伯就提出了“和實生物,同則不繼”的觀點。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和”文化逐漸成了諸子百家的共識。漢代以后,“和”的思想已成為社會的主流文化。可見,中國“和”文化源遠流長,是一個與時俱進、生生不息的文化理念。目前,“和”文化已經蘊藏著政通人和、內和外順、和以處事、和衷共濟等深刻的處世哲學和人生理念,包含著和諧、和睦、和平、和善、祥和、中和、和合等多種涵義。概括起來,中國傳統“和”文化的基本內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和為貴”的價值取向
“和為貴”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根本價值取向,是中華民族極具影響力的文化特色。孔子說:“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在孔子看來,“和”不僅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價值,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審美價值。孟子進一步強調“人和”即社會和諧的重要性。他說:“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除了儒家十分重視“和”的價值之外,佛道墨是諸家都極力推崇“和”的思想。佛家反對殺生,主張與世無爭,強調生態和諧、社會和諧、人自身和諧。道家特別強調“天和”即生態和諧的重要性。莊子說:“與人和者謂之人樂,與天和者謂之天樂。”天樂優于人樂,天和重于人和。墨家主張“兼相愛,交相利”,也十分重視“和”文化的價值。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和”不僅具有社會價值,而且具有審美價值。中國傳統文化中“和為貴”的思想受到世界各國人民的普遍認同。早在20世紀20年代,英國著名哲學家羅素明確指出:“中國至高無上的倫理品質中的一些東西,現代世界極為需要。這些品質中,我認為和氣是第一位的。”
2.“和而不同”的價值標準
在繼承權以及債權方面,怎樣使這兩方面能有效平衡,這個問題是目前繼承法以及民法中較為關注的問題。依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有關規定,當前,我國實行的立法是限制責任繼承制的,換句話說就是,“被繼承人把相應的債務遺留給繼承人,繼承人按照一定的要求的規定及時償還遺產的實際價值,如果有超過遺產具體價值的債務,相應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償還。”這項規定的出臺,一定程度上把繼承權以及債權相互平衡,但是,在部分問題上,對債權人利益保護方面做的不到位,針對這一問題,本文將進行詳細的分析和闡述。
一、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在財產繼承中的具體表現
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在財產繼承中的相應表現有:目前債權人在財產繼承中的利益問題、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
(一)目前債權人在財產繼承中的利益問題
《繼承法》第33條相關規定指出:“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應該清償被繼承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的債務和稅款,具體需要繳納的債務以及稅款的標準是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準。如果有超出遺產具體價值的部分,相應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償還。如果相應的繼承人不繼承遺產,那么,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應該繳納的債務以及稅款可以不用償還。”依據這一條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給繼承人遺留了五萬元的存款,繼承人完全同意繼承全部遺產,那么,繼承人就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全部債務以及稅款,具體債務償還額度的標準是以所繼承的全部財產為限度。
依據法律來說,提出這一規定,可以高效的避免眾多債務人運用法定的方式,將所繼承的財產轉移,有效的規避相關稅款以及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相關利益,在關于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
遺產的法律定義是,遺產具體范圍指哪些,可以直接決定相關債權人具體利益受保護的程度。針對這一問題,我國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指定不明確,例如,相關債務人享有的一定的債權,最終是否從屬于遺產,基于這種問題,我國的法律法規沒有明顯的規定。
另外,依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法律要求的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可以不用完全繼承,繼承人可以運用明示的方法提出放棄繼承,同時,也就放棄了承擔相應的債務問題,一般說來,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開始到相應財產分割之前,法定繼承人可以明確提出放棄相應的繼承權,但是,這樣說來,對于債權人是非常不公平的,由于,不能明確相應繼承人繼承遺產與否,那么,債權人跟誰要相應的債務,是十分不明確的,基于這種原因,對于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法律沒有相關的有力措施。
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手段進行救濟,“必要的救濟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同時也是法律法規中不能或缺的重要部分,因此,前面提出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針對這一重要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合理體現,所以,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
二、債權人的利益問題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債權人利益問題受危害的主要原因包括:目前我國繼承法中社會條件起著決定性作用、繼承法缺乏理論研究、相應繼承人危害債權人的利益。
(一)目前我國繼承法中社會條件起著決定性作用
目前,我國《繼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直到現在沒有進行更新。我國目前的社會現狀和上世紀80年代相比,早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上世紀80年代,我國處于改革開放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相應的債權問題比較簡單,尤其是個體私有制不健全,繼承法的內容沒有涉及到債權人債務問題。
(二)繼承法缺乏理論研究
目前我國法律缺乏對于債權人債務問題的關注,對繼承法的家庭問題的具體研究相對缺乏,上世紀80年代,我國立法技術以及相應的法制觀念比較薄弱,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以及債權人和債務質檢單的關系的探究不夠清晰。
(三)相應繼承人危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近幾年,在我國存在大量的相關繼承人運用法律手段的漏洞來危害債權人的權益。例如,具體發生在某城市的案件,王姓債務人欠張姓債權人五萬元人民幣,但是,王某去世之后,張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提訟,提出要王某的兒子王剛代替其父親償還應有的債務,但是,張某沒有任何的證據證明王剛繼承了王某的全部遺產,所以,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把張某的訴訟請求完全駁回。王某用了瞞天過海的招數,成功的把這筆債務推脫了。王某將自己的財產都贈給自己的弟弟,所以,一旦王某過世,王某的弟弟再將財產如數贈給王剛,這種繼承方式使得王剛不用對父親的債務有任何的承擔,但是,債權人張某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卻收到了危害。對于這類現象,生活中的例子非常的多,這些問題都是法律漏洞,是法律不能預料的,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境外對于債權人利益建立的基本制度
境外對于債權人的利益問題建立的基本制度包含兩種體系:大陸法系地區建立直接繼承政策、英美法系地區制定間接繼承體系。
(一)大陸法系地區建立直接繼承政策
直接繼承的意義是,被繼承人去世之后,把被繼承人的相應財產轉接給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相關債務問題都要歸于繼承人進行承擔。但是,這種制度的問題是,遺產債權人的權益收到危害。所以,眾多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全面建立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例如,德國、法國、以及我國臺灣民法有關的規定,繼承人行使繼承權之后,相應的繼承人具有一定的選擇的權利。相應的繼承人具有選擇權利的具體表現有:一是無條件直接繼承;二是有條件繼承;三是放棄繼承等。一旦繼承人在規定的時間沒有做出相應的明示,就斷定為無限責任繼承權。目前,我國臺灣地區具體繼承權是自愿無限繼承。具體的繼承方式非常的簡單,不需要向我國法院遞交申訴,不用口頭表示。不管是明示還是承認,都允許進行繼承。只要在規定的實踐內,沒有做出相應選擇的,或者在放棄的時間同樣沒有做出選擇的,視為自動接受無限責任繼承權。
自愿接受無限繼承權是指,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不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那么,繼承人就要付出相應的償還行為。如果相應繼承人做出不正當的行為和舉動,會有相應的法律進行制裁,我國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繼承人具有接受繼承權,但是,不允許繼承人對繼承權的利益進行享受,一定要接受無限繼承的責任。如果上述行為表現出偽造遺產以及隱匿財產等行為。一旦選擇接受有限責任繼承權,一定要上交忠實遺產清冊,確保遺產數目清楚,這種方式,有助于繼承人公開繼承財產的數額,制止了惡意藏匿、轉移的可能。另外,大陸法系的地區還建立健全相應的遺產管理體制。例如,《瑞士法典》中,第594條中規定:“被繼承人的相應債權人,一定要做好債權清償工作,如果債務未得到清償或者沒有相關人士進行擔保,要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后的三個月里,要求有關部門進行官方計算。”
在日本,相關債權人如果發現法定繼承人的某些行為危害到債權人的債務問題時,就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遺產管理工作,有關部門進行相應干預之后,繼承人就喪失了管理遺產的能力,這樣的規定可以使遺產最先用于償還被繼承人所欠下下的債務,進而可以維護債權人的基本利益。大陸法系地區的這項規定,有助于保護債權人的全面利益。
(二)英美法系地區制定間接繼承體系
具體在遺產繼承情況上,英美法系地區使用的是間接繼承體系。間接繼承體系是英美國家普遍使用的制度,那么,我國香港地區也在使用間接繼承體系,換句話說,“就是繼承人開始繼承遺產之后,所得遺產暫時先不給繼承人,先由有關部門進行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交付遺贈以及上交遺產稅之后,再把剩余的財產歸還給繼承人。”這一體系直接確保了債權人的有效利益。但是,這種制度對于有關部門的司法程序要求非常的高。一旦使用這種體系之后,每一個人去世之后,都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出面進行處理有關繼承問題,要是沒有健全的司法遺產繼承制度,是沒有辦法對遺產繼承問題進行有效解決的,相對來說,這項體系同樣不適用于我國。
四、對于我國繼承法提出的建議
(一)我國要逐步完善有期限、有條件的責任繼承體系
法定繼承人具有選擇權利的具體表現有:一是無條件直接繼承;二是有條件繼承;三是放棄繼承等。我國要逐漸完善概括繼承權、限定責任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選擇體系,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和平衡繼承人以及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經過以上內容的分析,無條件的責任繼承制和無期限的直接繼承制以及放棄繼承制,都不能有效的使債權人掌握遺產的準確情況,同時,不能使債權人在合適的時間了解繼承人的主張。而法定繼承人就會利用體系的漏洞做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為。所以,有關部門要及時的把法定繼承人以及債權人之間的關系盡快確立下來,最大限度的解決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債務關系。完善無條件直接繼承制、有條件繼承制以及放棄繼承等選擇制度,是全面解決遺產繼承有效的方案,法定繼承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選擇是無條件直接繼承、有條件繼承還是放棄繼承等,可以選擇出屬于自己的恰當的繼承方式,用來全面維護繼承人合法權益。
(二)具體修訂《繼承法》中要建立遺產清冊程序
地方志人才隊伍對完成志書,發揮志書的存史、資政和育人功能起到關鍵作用。從80年代開始,首輪《貴州省志?科學技術志》編修工作啟動,上溯至事物發端,下限1987年,歷時5年左右完成,全書共120萬字左右,主體共設10篇(68章),在科技行業組織了上百人的編纂人員隊伍,涉及范圍廣、科學性和專業性強,集思想性、系統性和可讀性于一體,是貴州省行業志中一部重要方志。隨著二輪志書工作啟動,專業分工更細,學科又有交叉,二輪志書在繼承和發揚一輪志書的基礎上,對編纂工作者提出更高要求。根據地方志工作規律及特點,重視和尊重修志人才,創新地方志工作體制、方式,發揮修志工作生機和活力。從首輪修志工作來看,要建立一支優勢互補、德才兼備、結構合理的史志隊伍,是完成志書編纂任務和不斷提高志書質量的關鍵。全國修志人才隊伍正處于一種青黃不接的短缺,留不住人。因每兩屆修志之間一般要相隔20年之久,首輪修志工作者因年齡老化而自然淘汰,使專業人才方面出現斷層現象。70年代的業務人員由于缺少鍛煉機會和人數偏少,導致缺少業務尖子和管理人才;60年代的業務人員少,年齡高度集中的50年代的業務骨干陸續退休或退居二線。因此,貴州開展第二輪《科學技術志》編纂工作中人才問題亟待迫切解決。主要表現在:一是沒有營造一個尊重愛護人才的環境,滿足人才需要的政策,不能夠全身心地發揮才能,投入到工作中去,使他們愿意為修志工作效力。二是首輪貴州科技志工作機制老化,缺乏科學的人員考核機制,激勵體系、晉升制度和競爭機會。在修志工作中難以避免產生“有活沒人干,有人沒活干”的尷尬問題,懂行的、能干的、專業的修志人才的流失和短缺非常嚴重。三是沒有切實引進和發揮專家的能力和作用,同時也沒有重視發揮地方志戰線工作多年的老同志的作用,更未充分利用社會力量,不少人才紛紛退出。
一、重視修志工作,積極支持、鍛煉和培養修志人員
高度重視修志工作,要充分第二輪志書中《科學技術志》工作任務量估計,要把志書編纂當成政治任務來抓,納入工作日程,同時對開展修志工作布置組織實施,組織落實得力。對內配備相關專家和編輯人員,經費和人員估算,正確對待修志工作人員的智力勞動付出;對外要組織和協調,部門修志任務責任落實明晰,激勵機制修志人員,充分調動和發揮修志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要避免修志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對修志工作存在既要投入人力、耗費資金,又花精力,又得不到經濟利益的偏差,對志書編纂工作以會議形式代替編纂工作,只求交差了事,會前發發通知,會后不督促,不過問,也不解決編纂人員的編纂難處,對修志人才只使用、不鍛煉,只工作、不培養,只追求為我所用,甚至想編輯人員最好連天帶夜,短時間內就把科技志修好。
二、科技史志、年鑒類地情書的編纂,保證志鑒工作延續性和穩定性
首輪貴州科技志編纂工作于1992年完成,直至2012年才啟動第二輪貴州科技志編纂,期間間隔了整整20年,機構撤銷,人員解散,工作戛然而止。這種臨時性的部門編纂工作與機構,在人、財、物方面也沒有長期性的保障,導致對修志工作的部署隨意性大,機構、人員沒有相對的穩定性。一旦修志工作基本完成,臨時搭建的部門及人員會一下子陷入無事可做和不知做什么、如何做的茫然和無措中。臨時性組建又撤銷的情況甚至嚴重到關乎基層地方志工作部門的存亡,后因啟動了年鑒工作等相關地情書的編纂,才使得地方志工作部門逃離了臨時性機構的厄運,成為政府的一個常設機構。第二輪志書中《科學技術志》編纂工作是一項階段性工作任務,科技史志、科技年鑒的日常科技資料的整理、編輯、出書等橫向工作,在老中青的隊伍中梯度培養編纂人員,為跨度20~30年配備專職人員續修《科學技術志》縱向工作奠定了基礎,保證志鑒工作延續性和穩定性,從而保障修志工作開展。
三、第二輪貴州《科學技術志》續修難度大,對編纂人員提出更高要求
隨著二輪志書工作啟動,專業分工更細,學科又有交叉,二輪志書在繼承和發揚首輪志書的基礎上,續修貴州第二輪《科學技術志》難度加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跨度長達33年,包羅萬象,既要追溯貴州科技事業從1978年到2010年的歷史,又要最大限度地包容科技事業發展的方方面面,歷史跨度之大,范圍涉及之廣,當屬首次。不少資料或損毀或遺失造成歷史資料的斷檔和空白,給收集工作增加了難度。資料收集渠道狹窄,資料的完整性、針對性、可用性、存史性不強,一些紙質資料散失、錯漏、斷檔、缺項嚴重。同時需要跨部門、跨單位搜集資料,資料收集難度很大。二是貴州第二輪《科學技術志》編纂不同于首輪貴州科技志,在組織形式、編修理論、志書體例、涵蓋內容上都比首輪科技志有很大突破,而科技行業專家和其他行業專家及編修人員的協同一致,達到對志書的共識,雙方要有磨合、協調的過程。三是貴州第二輪《科學技術志》編輯人員大多是單位的新兵外行,都是從其他崗位臨時調整組成的,業務素質不高,工作情況不熟悉,欠缺修志專業知識,難以準確把握志書體例。一部分從原來的工作崗位突然進入一個新的領域,因為工作性質問題難以進入。返聘的老同志也是憑經驗行事,又不懂計算機操作,難以適應修志新形勢。四是貴州省科技廳歷經幾次機構改革和調整,丟失、損壞了不少有價值的資料,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修志工作的難度,對編纂工作者提出更高要求。
四、人才匱乏嚴重影響二輪貴州《科學技術志》編纂質量
回顧首輪貴州《科學技術志》編纂工作,修志人員的素質對整個修志工作的影響是巨大的,搞好續志人才培養工作至關重要。以貴州首輪科技志修志為例,當時成立編纂委員會挑選了許多精兵強將,聚集了一大批有著豐富閱歷和能力的領導干部、專家學者,由副省長徐采棟擔任主任委員,省科委顧問達昭任總顧問,設副主任委員3名,委員27名,主編1名,副主編3名,分篇主編18名,撰稿150人,辦公室成員5人。參評專家達491人次,篇審專家130人次,總審6人次。為了編纂高質量、高水準的上乘佳作,老一輩科技修志者既工作,又當學問研究,有28人次參加全國性和地區性的科技志學術研討會,在本省和全國性科技史志刊物上、評述40余篇。1987年至1989年,科技志正、副主編及編委辦公室成員在北京社會函授大學中國方志學專業攻讀并完成全部學業,接受了方志理論學習的訓練,很好地解決了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正是通過這種自身的理論學習、同行之間交流和參加編纂實踐,對完成志書的編纂任務起了決定性作用。
志書是“獨特的歷史文化學術價值”“有特殊體例的著述”的特殊史書,它對編修者在學識水平、專業知識、著述能力上都有很高的要求,既要懂業務也要懂方志,需要有一支政治上、業務上都過得硬的修志隊伍。由于貴州科技志兼有廣泛性和專業性特點,涉及面非常廣,既需要各個行業、學科的人員參與志書編纂,又要多部門的管理人員參與工作協調,站在科學技術事業發展角度上,實現眾手成志。但是貴州方志學理論比較滯后,方志專家少之又少,而具體到科技行業,滿足修志要求的復合型專家學者,更是像大海撈針一樣難尋。
五、思考及建議
筆者認為:修志工作是個千秋大事業,離不開專業人員的參與。貴州第二輪《科學技術志》零打碎敲的培訓形式、邊干邊學的應試手段已遠遠適應不了時代要求,滿足不了修志事業的發展需要。首先,修志人員大多是專業技術人員,修志工作在職稱評定方面沒有明確的方向,導致修志人員動力不足,不思進取。很多行業部門根本就沒有完整的長遠規劃,更沒有做到根據工作實際和形勢的需要及時營造留住人才的環境。這些導致了在工作中激勵不足、競爭不足,人才的工作熱情不高,其才干和潛能得不到充分的發揮,也就達不到當初引進人才的初衷。人才難得更難留。其次,缺乏對編修人員的有計劃,有規范的培訓,再有對修志新人的培養工作提不上議事日程,造成修志人才斷檔。目前二輪科技志工作,自身的人才在流失,招聘的人才也在流失。需要認真地總結原因并及時調整策略,尤其是把行業專家發動起來,組織他們參與二輪貴州科技志續修工作,專家修志,眾手成志,二輪科技志還是可以留住大有作為的人才。三是修志工作數字化、網絡化及信息資源的開發、管理、服務等方向的技術培訓缺乏,跟不上時代要求。二輪科技志人力資源的開發建設,事關修志事業的可持續發展,要針對存在問題,通過建立健全保障機制、育人機制和創新機制等,加快修志工作隊伍的建設,努力培養出一支學習型、復合型的人才隊伍,而這項工作需要方志專家對科技志的總體把握,宏觀指導和具體培訓,科技行業專家在對方志理論學習掌握的基礎上,對科技志的具體指揮和操作,修志人員在了解方志的前提下,具體實施,使之不斷適應貴州第二輪《科學技術志》修志工作的需要,開創我省修志事業的新局面。
基金項目:貴州省科技廳資助項目“貴州省第二輪科技志編纂理論和方法研究”,項目編號:黔科合R字[2014]17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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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浦國.試論解決修志人才匱乏問題的對策[J].方志論壇,2014(2):8-9.
[3]張丹.談談方志工作者的基本素質[J].黑龍江史志,2011(6):11-14.
[4]賴少波.關于第二輪地方志編纂人才隊伍建設的幾點嘗試[J].廣西地方志,2008(1):17-18.
[5]李春華.培養方志專業人才勢在必行[J].方志論壇,2004(6):16-17.
一、加強教學基本建設
1.加強專業建設
專業建設是每一學科基本的教學條件之一。尤其是中醫院校開設的預防醫學專業,在專業方向上存在著很大的優勢,因為深厚的中醫學理論與預防醫學專業存在著天然的結合點,中醫在早期就提出中醫治未病的成熟理論,這就使中醫院校的預防醫學專業就業方向更靈活,專業口徑更寬闊。因此,探索建立交叉學科專業,實施人才培養模式多樣化的教學實踐是中醫院校預防醫學發展的重要方向。
2.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教師是高等學校教學活動的主導,師資隊伍建設是提高高校教學水平、科研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的基本保證。針對中醫院校預防醫學專業屬于初期發展階段,師資隊伍比較薄弱的特征,教師隊伍建設應以引進和培養有資歷、有經驗、有科研能力的學科帶頭人為首要,以培養、穩定骨干教師隊伍為重點,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目標,建立一支數量夠、素質高,結構合理、業務優良、治學嚴謹、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同時,根據自身實際,制定向預防醫學專業教師傾斜的分配制度和管理機制,確保專業教師隊伍的數量和質量。
3.加強課程和教材建設
隨著國家對社區建設的逐步重視,投入的進一步加大,預防醫學專業學生畢業后更多的將走向社區工作,因此,為突出中醫院校預防醫學專業的特色,修訂適于中醫院校該專業發展的教學培養方案,如將中醫基礎理論、針灸、推拿等中醫特色學科融入預防專業的學習中,讓學生畢業后在社區工作中技能更多,能力更強。同時,為了宣傳、突出預防醫學的特點,開展優質課程、精品課程建設是推動課程建設的有效形式。建立中醫特色的預防醫學“五大衛生”的教學梯隊,嚴格主講教師崗位資格,嚴把教學質量關。
教材的質量直接體現著高等教育和科學研究的發展水平,也直接影響到人才培養的質量。因此,我們必須重視教材建設。要突出中醫院校的預防醫學特點,可能在教材建設上還存在著學生無教材或無材可參考的現實,因此,組織教學團隊,編寫適用于預防醫學中醫特色學科的教材是主要任務之一。同時,我們應吸收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的最新成果,不能滯后于現代預防醫學的發展,應緊跟全國西醫院校預防醫學的大發展,并突出中醫特色。
4.加強實踐教學
實踐教學對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具有特殊作用,必須予以高度重視。要建立和完善教學、科研、生產相結合的多功能實驗室和校內外實習基地,充實專業課實驗室設備,改善實驗教學條件,積極開展學科具代表性的實踐教學內容。同時,探索中醫、中藥與預防醫學結合的實驗教學內容,多開設綜合性、設計性實驗。
5.加強畢業實習、畢業論文建設
畢業論文是預防醫學專業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是學生綜合素質和科研能力的一項主要表現形式。論文寫作的好與壞,直接反映了學生在學校、醫院、疾控和監督所所學基本功是否扎實及科研能力的強弱,也是實踐教學活動的重要形式,必須加強管理,確保質量。從實驗的選題、開題、實施及統計分析都應嚴格按照專業要求來做,不能與臨床醫學生要求一樣,因為,我們著眼的是整個人群的監控和環境,并最好能突出中醫特色。
二、加強專業教風與學風建設
教風建設是建設良好學風的基礎。教師應當模范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做到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嚴謹治學,為學生樹立典范。學風建設是要幫助學生明確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改進學習方法,形成良好的學習風氣和學習習慣。考風考紀是學風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要加強考風建設,采取得力措施,嚴格考試紀律,杜絕考試舞弊現象。
總之,教育質量是學院的生命線,是高校賴以生存的根本。學生的質量,直接影響到學校的招生、就業、社會聲譽和經濟效益。學生的質量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外語水平。學生運用外語的閱讀能力、聽說交流能力,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通過率等,都是專業教師在日常學習中指導學生的方向。二是信息處理能力。包括學校是否開設了計算機公共課,學生使用計算機和互聯網的能力,以及計算機等級考試通過率,專業學生是否熟練掌握相關專業軟件,如營養與食品衛生的計算器,流行病與統計學的spss等相關軟件。三是科技創新能力。中醫特色的預防醫學藥兼顧中醫和預防兩個方向,因此,平時學生參與科研活動,將中醫基礎與預防疾病有機結合,對寫出高質量的畢業論文、科技論文都很有幫助,也為大學生進一步從事科學研究開闊了口徑。四是融入社會的能力。作為預防專業的學生,工作對象是整個人群,因此,將堅實的課堂知識和工作特點有機結合起來,是我們中醫院校預防專業學生平時培養的重要能力。
對中醫院校的預防醫學專業,要逐步凸顯特色,深化教學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還需要領導的重視,增加教學投入,改進人才培養模式。同時,學生也應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全面培養自己的能力,將自己的專業特色體現到社會當中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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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宏.預防醫學專業高級人才素質分析[j].中國公共衛生,2005,(08).
[4]鐘貴良,梁維君,劉愛忠,楊光凡.新的公共衛生形勢下深化流行病學課程教學改革的實踐[j].湖南師范大學學報(醫學版),2005,(03).
建國50多年來,中醫藥教育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實現了由傳統教育方式向現代教育方式的轉變,基本形成了現代中醫藥教育體系,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醫學科學的發展,新時期對醫學人才的要求越來越高,原有的高等中醫人才培養模式和中醫教育體系由于發展滯后,已不能滿足培養高素質、創新型中醫藥復合人才的需要。
1現行中醫教育制約人才成長的因素
1.1學制太短
現行中醫教育普遍實行五年制培養,七年制專業只是少數院校開設。通過五年培養周期培養出來的學生存在基礎知識不甚牢固、動手能力不強,中西醫都懂一點但都不精的情況。
1.2培養目標存在誤區
一是求全:將中醫藥高等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醫療、科研、教學型的高級中醫藥人才。二是求備:中醫藥高等人才培養追求中、西醫兼顧這種培養目標的定位。但兩種醫學領域里各自龐大的理論體系和大量的臨床實踐要求,在短短的幾年時一間里,不可能完成設想的培養計劃。Www.133229.cOm
1.3課程體系重復繁瑣
課程設置存在以下弊端:
(1)中醫學科界限不清,中醫課程內容與課程界限不清,內容大量交叉重復。
(2)素質教育薄弱。
(3)課程結構單一,造成基礎過窄。
(4)反映在中醫課程體系上的中醫理論無明顯進展,臨床課程停留在證型論治上,缺乏臨床思維訓練,學生臨證能力差。
(5)西醫課程知識模塊沿用了西醫院校的主干課程體系,在教學內容上實行壓縮式教學,理論與實踐脫節,造成學生處理病房工作及危急重癥能力差。
(6)中西課程之間,缺乏溝通、比較的橋梁課程,未能達到整合目的。
1.4教材編寫滯后
內容陳舊,且重復無序,教材中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差距很大。
1.5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
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被割裂為兩個互相獨立的階段,臨床實習僅作為課堂教學的延伸和補充。臨床教學在教學內容、教學目標上與理論教學難以保持前后一致,學生臨床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明顯不足。
1.6綜合素質培養不夠
重專業學習,忽略其他自然科學特別是人文社科知識的學習。導致學生人文素質和綜合能力較差,知識面窄,適應社會能力差。
1.7考核制度死板
考試以考核知識的記憶和理解為主,忽視了臨床能力的培養。
2構建創新型高等中醫藥教育人才培養體系
筆者認為,在教育理念革新的前提下,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構建高等中醫藥教育體系。
2.1培養周期
建國50多年來,中醫藥教育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實現了由傳統教育方式向現代教育方式的轉變,基本形成了現代中醫藥教育體系,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醫學科學的發展,新時期對醫學人才的要求越來越高,原有的高等中醫人才培養模式和中醫教育體系由于發展滯后,已不能滿足培養高素質、創新型中醫藥復合人才的需要。
1現行中醫教育制約人才成長的因素
1. 1學制太短
現行中醫教育普遍實行五年制培養,七年制專業只是少數院校開設。通過五年培養周期培養出來的學生存在基礎知識不甚牢固、動手能力不強,中西醫都懂一點但都不精的情況。
1.2培養目標存在誤區
一是求全:將中醫藥高等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醫療、科研、教學型的高級中醫藥人才。二是求備:中醫藥高等人才培養追求中、西醫兼顧這種培養目標的定位。但兩種醫學領域里各自龐大的理論體系和大量的臨床實踐要求,在短短的幾年時一間里,不可能完成設想的培養計劃。
1.3課程體系重復繁瑣
課程設置存在以下弊端:
(1)中醫學科界限不清,中醫課程內容與課程界限不清,內容大量交叉重復。
(2)素質教育薄弱。
(3)課程結構單一,造成基礎過窄。
(4)反映在中醫課程體系上的中醫理論無明顯進展,臨床課程停留在證型論治上,缺乏臨床思維訓練,學生臨證能力差。
(5)西醫課程知識模塊沿用了西醫院校的主干課程體系,在教學內容上實行壓縮式教學,理論與實踐脫節,造成學生處理病房工作及危急重癥能力差。
(6)中西課程之間,缺乏溝通、比較的橋梁課程,未能達到整合目的。
1.4教材編寫滯后
內容陳舊,且重復無序,教材中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差距很大。
1.5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
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被割裂為兩個互相獨立的階段,臨床實習僅作為課堂教學的延伸和補充。臨床教學在教學內容、教學目標上與理論教學難以保持前后一致,學生臨床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明顯不足。
1.6綜合素質培養不夠
重專業學習,忽略其他自然科學特別是人文社科知識的學習。導致學生人文素質和綜合能力較差,知識面窄,適應社會能力差。
1.7考核制度死板
考試以考核知識的記憶和理解為主,忽視了臨床能力的培養。
2構建創新型高等中醫藥教育人才培養體系
筆者認為,在教育理念革新的前提下,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構建高等中醫藥教育體系。
2. 1培養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