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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論文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2-08-22 02: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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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論文

篇1

2002年在倫敦保險市場上出現了一套新的船舶保險條款,同時,現行的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仍可選用。從這些變化本身很難看出隱藏在制定該新條款背后的真意。但是,一些變化引發了對條款含義和效力的嚴重爭議。本文旨在分析列明承保危險條款的變化,尤其是對潛在缺陷的理解問題。

介紹和背景

2002年新的《國際船舶保險條款》沿襲了1983《協會定期船舶保險條款》(簡稱1983年條款)和1995年《協會定期船舶保險條款》(簡稱1995年條款)列明風險的形式。條款變得冗長,納入了一些可能不被雙方同意而訂入保單的條款,使得條款的使用變得更麻煩。

對于承保范圍,《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第6條,如今規定在第2條。除了一些極小的變化,此條款主要的變化體現在對鍋爐爆炸、尾軸斷裂和潛在缺陷的處理方面。1995年條款有與眾不同之處,即第6.2款對謹慎處理但書的規定為“如果此種損失或損害并非由于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或船技主管或他們的岸上管理人員未謹慎處理所致”。新條款的第2.2款但書的規定卻與1983年條款的規定相同,即“如果此種損失或損害并非由于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謹慎處理所致”,刪除了“船技主管或他們的岸上管理人員”。因此,由于但書措詞的變化,在新條款第14條規定之下,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將承擔更大的責任,承保危險的范圍比1995年條款的規定縮小。事實上,在某些情況下,船舶所有人的境況將更糟,因為第14條的規定不僅僅適用于第2.2款受但書限制的列明風險造成的任何損害,也適用于第2條列明風險造成的任何損害。

上述第2條的主要變化體現于潛在缺陷。《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相關規定如下:

“6.2本保險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滅失或損害

6.2.1鍋爐破裂、尾軸斷裂或者機器、船殼的潛在缺陷“

此條款的大概意思和它所承保的范圍很容易理解。承保的不是鍋爐破裂、尾軸斷裂或者潛在缺陷本身,而是上述原因之一造成船舶的損失或損害。如果沒有因此造成的損失,例如,船舶存在潛在缺陷,但是沒有造成任何損失,依據保險合同,也就不存在任何賠償。如果潛在缺陷造成損失,可以得到的賠償是因該損失而發生的合理的修理費用,但修復潛在缺陷本身或鍋爐或尾軸的費用得不到賠償。此種費用應向保險人投保附加險條款(1995.11.1)以獲得賠償。

英國法在這方面有幾個著名判例,爭議集中在:是否存在進一步的損失,或只是并不被保單所承保的潛在缺陷,由于通常的使用而被發現。例如ScindiaSteamships(London)Ltd.v.TheLondonAssuranceCo.Ltd.一案,當事船舶營運了好幾年未發生任何事故,后來進船塢進行尾軸襯的下半部分木襯的換新,因此需要移動螺旋漿和尾軸。當螺旋漿被楔入時,尾軸因已存在的潛在缺陷而斷裂。螺旋漿和尾軸的尾端掉入干塢中,螺旋漿的一葉損壞。保險人同意賠償修理螺旋漿的費用,因為這是由潛在缺陷或者尾軸斷裂造成的損失,但拒絕賠償更換尾軸的費用。檢驗人員發現在斷裂的地方有一個從頂端延伸出來,深而光滑的裂縫(deepsmoothflaw),另一半原本是完好的但最近折斷。該缺陷被認為早已存在,尾軸報廢。船舶所有人辯稱更換尾軸的費用由“尾軸斷裂”或“機器的潛在缺陷”所承保,因為尾軸是機器的一部分,它的損壞是由潛在缺陷引起的,保險人應當賠償。法官駁回了被保險人的請求,認為“尾軸斷裂”指尾軸斷裂本身得不到賠償,這種斷裂的損失或損害也不是尾軸斷裂造成的。由尾軸斷裂造成的損失僅僅是螺旋漿的損失,被保險人已獲賠償。法官同時認為,被保險人即使以“潛在缺陷”抗辯,基于同樣的理由,亦得不到支持。尾軸并沒有受任何風險,只是進行了一項船舶修理中的正常操作,而這項操作導致了它的斷裂。這種斷裂不是由潛在缺陷引起的,只不過是早已存在的缺陷進一步發展而已。

最近,TheNukila一案,與另一個關于船舶保險中潛在缺陷的案子,得到了上訴法院的更多關注。TheNukila一案的案情有所不同。保單涉及用于起居間的移動平臺。承保范圍按照《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和《協會船舶附加險條款》。投保附加險的意義在于,如果被保險人證明潛在缺陷造成了該平臺的損壞,保險人應賠償所有的修理費用,包括修復潛在缺陷的費用。如果沒有損失就沒有賠償。法院只需判定是否存在損失并精確地定義損失的含義,而判定什么是缺陷純屬多余。事實上,由于平臺支架上存在的有缺陷的焊縫導致了進一步的疲勞裂紋,而擴展到結構的其他部分和先前完好的鋼鐵架。進一步的開裂意味著,裂紋被發現時平臺處于倒塌的危險之中。但是,船舶所有人在取得保單時,即使謹慎處理也不可能發現支架上存在的缺陷和微小的裂縫。進一步的開裂和鋼架的斷裂是取得保單時業已存在的潛在缺陷造成的。保險人聲稱不存在損失而拒絕賠償。即使船殼存在潛在缺陷,也只是有缺陷的部分受損,并沒有造成進一步的損失。潛在缺陷在日常使用中不斷加深并最終明顯。

是否存在損失是法院需要判定的事實而非法律問題。上訴法院判定:基于常識得出的結論乃是:存在損失。這已足夠判決本案。Hobhouse大法官總結相關規則:

“如果(保單承保的)航次開始之前已經存在潛在缺陷,然后被保險人發現了它的存在,那么沒有保單規定的損失發生。船舶處于與保險期間開始之時同樣的狀態。因此,欲根據英其瑪麗條款或類似條款索賠,被保險人必須證明船舶物理狀態的變化。如果他不能證明此點,則無法證明存在船舶保單中規定的損失。…但是,如果損失確實發生,導致船舶的物理狀態發生變化,這種損失可以成為根據保單索賠的對象。”

保險人抗辯認為區分缺陷和損失的界限在于缺陷之外的船舶的另一部件有沒有遭到損壞。法院考慮了先例確定的權威結論,進而駁回了保險人的抗辯。原則在于是否存在進一步的損失。法院認為,部件一詞可以在很多場合下使用,并具有很多不同的含義,在判斷是否存在損失方面并沒有幫助。

上述關于theScindiaSteamships一案,引用了Branson大法官判決的內容,早已存在的缺陷導致了尾軸其它部分的斷裂。Hobhouse大法官認定:

“Brandson法官所得出的結論明顯正確無誤。未證明是承保危險造成了損失。尾軸已經處于損壞狀態,它的價值已接近報廢價值。該尾軸的斷裂只是一個沒有價值的部件的斷裂,需要替換。并沒有發生承保的損失。Branson大法官在問及是否存在與潛在缺陷的損失不同的損失時所用的措詞反映了這一點。…船舶所有人遭受的損失是由于發現潛在缺陷而導致經濟損失,不是潛在缺陷造成的任何損失。

當然還存在一些實際情況使得難于運用這些規則。其中之一就是當缺陷在保單簽發之前已經產生并保持這種狀態,由此產生的爭議就是何時發生了損失、造成進一步損失的原因何在。因此,在考慮基于《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的索賠時,應運用上述規則。

新條款

新條款第2.2條規定:

2.2本保險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或損害

2.2.2機器或船殼的潛在缺陷,但本保險承保的部分僅限于彌補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的花費超出如修復潛在缺陷會產生的費用的部分。(筆者加下劃線以示強調)

新條款規定的變化體現于下劃線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對應的第2.2.1項的規定為“鍋爐爆炸或尾軸斷裂,但不包括修理爆炸的鍋爐或斷裂的尾軸的花費”。該花費“本應發生的”事實上存在的損失。

作出改變的理由

以上提及作第一個改變的理由,即強調潛在缺陷本身和潛在缺陷造成的損害之間的區別,此點在the“Nukila”一案的判決之前業已存在,但未提及“部件”一詞。但作此種解釋的首個難題在于the“Nukila”案認定:損失確實存在。如果同時投保了《協會船舶附加險條款》,則意味著修復潛在缺陷的費用無論如何都應得到賠償。而且,the“Nukila”一案并沒有先例。如果缺陷存在于一個組件,例如船殼,如何認定潛在缺陷的部件?爭議從未平息過。這僅是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的難題。在the“Nukila”一案中,保險人未局限于此,認為船殼是船舶的一個單獨的部分,在沒有發生全損的情況下,無論疲勞裂紋怎么多,也不論是否導致了剪力或其他受拉破壞,都不屬于英其瑪麗條款規定的對船殼造成的損失。也有觀點認為可能是回復到這種觀點的趨勢導致了上述變化。

新條款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回到了the“Nukila”一案時的立場。Hobhouse大法官曾指出:“原則上,修復潛在缺陷的費用應由船東而非保險人負擔。”筆者認為,這段論述是對如在損失未發生之前修復潛在缺陷而產生的費用(以下簡稱預計費用)引入了一個入門機制。

新條款-實踐

欲搞清承保范圍必須整體考察新條款。很明顯,對于潛在缺陷導致的索賠,承保范圍與1983年條款相同,如承保由于機器或船殼中存在的潛在缺陷導致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或損害。

對于損害,如果已修復,可以索賠的僅是修復損害所需費用減去應扣減的部分。任何索賠金額都應按照三套條款的規定作相應調整。在新條款下,應當考慮新加在承保范圍上的限制-經調整的修復進一步損失的實際費用是否大于預計費用?在超出的范圍內,被保險人可得到賠償。

本文無暇詳細論述這一條款的確切含義。因為這將決定是被保險人還是保險人來證明預計費用是多少。簡言之,雖然該條款被放在承保危險部分作為承保范圍的但書,但它似乎是一個影響賠償數額而非承保范圍的條款。如此,證明存在超出部分的舉證責任落在了被保險人而非保險人身上。因此,證明預計費用的責任則由被保險人單獨承擔。

但是,有人認為,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機器由于潛在缺陷受損,不得不拆下修理,即使沒有造成其他損失、光修復潛在缺陷也需要花費拆下機器的這筆費用,因此在計算潛在缺陷造成的其他損失時應分擔部分拆機器的費用(如同為了船舶所有人和保險人的利益拆機器一樣)。不幸的是,即使這兩種費用一樣多,此種計算方法也不符合新條款的規定。

筆者認為,首先應確定修復潛在缺陷造成的損害所需費用。這必須是實際遭受的損失,同時要考慮修復潛在缺陷的花費和為船舶所有人和保險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這兩種費用不是新條款所指的進一步的損失,因為如果把它們歸入新條款所指的進一步的損失,將會使新條款失去存在的意義,因為這將使事實更加復雜,大家實際上可能還是按原來的計算方法計算損失。第2.2.2項與眾不同之處可能就在此。

然而按照第2.2.2項的規定必須確定預計費用是多少?船舶所有人將之拆下修復需花費多少,總額如何?上述任何一項都不能依據新條款得到賠償。

不幸的是,(從力求清晰的角度言,新條款對此也不會有什么幫助),理論上如何計算修復的花費沒有任何規定。是按損失、損害、修復發生之前,還是按照其他時間的狀態計算?由于船舶在一定時期的狀態和缺陷性質的不同,計算的時間標準,對理論上的損失數額有較大影響。曾有人提出,因為保險人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通常要進行多次磋商,應以簽發保單的時間為準。這種觀點無論正確與否,都會產生一個問題-如果船舶所有人在那個時候就開始修復缺陷,花費究竟是多少?綜上所述,通常費用均不包括在內。

新條款比起以前的《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在承保范圍上大大縮小,因此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比以前更加慎重。

投保附加險的影響

新條款第44條規定了附加險。奇怪的是,承保的不是修復潛在缺陷的花費,而是如下規定:

“44.1如果保險人書面同意,本保險承保以下…

44.1.2在潛在缺陷造成第2.2.2項規定的損失的情況下,在損失發生之前如修復潛在缺陷應需要的花費。“

實際遭受的損失并不是限制條件。按照這種計算方法會得出結果迥異的結論。例如,在不考慮任何扣減的情況下,修復潛在缺陷和造成的損失共花費£40,000,其中£20,000作為修復潛在缺陷的花費而非造成的損失,應由船舶所有人承擔。根據第2.2.2項可以得到賠償的是造成的損失£20,000超出預計費用的部分(這是一種計算出來的損失,而非實際的損失)。假設預計費用為£15,000,根據第2.2.2項,只有£5,000和附加險承保的£15,000可以得到賠償,船舶所有人實際遭受了£20,000的損失。這與不加保附加險的1983年條款和1995年條款的結果是一樣的。

如果預計費用為£25,000而不是£15,000,根據第2.2.2項保險人無需賠償,但根據附加險條款則需賠償£25,000.比起加保了附加險的以前的協會條款,船舶所有人實際遭受了£15,000的損失。

第三種可能性,雖然很少會發生,但實際可能存在,如果預計費用為£45,000,超過了所有實際的修復費用。船舶所有人根據第2.2.2項得不到任何賠償,根據附加險條款則可得到£45,000,超出實際損失的£5,000部分可謂是一筆橫財。

未修復的損失

未修復損失索賠和推定全損這兩種情況也需略加考慮。以上都是假設損失已修復。如果損失未修復呢?在這方面,新條款第20.1款的規定與《協會船舶定期保險》相同。賠償限額為由于未修理而造成的市價貶值,但不應超過合理的修復費用。但是,條款根本未規定第2.2.2項的新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適用。賠償限額是第20.1款規定的合理的修復費用呢,還是第2.2.2項規定的這筆修復費用超出預計費用的部分?本條款對此未作規定。很明顯,這兩種情況下能得到賠償的數額是不同的,同時,船舶所有人修復或不修復損失,能得到賠償的數額也不相同。同樣,在加保了第44條規定的附加險條款的情況下,船舶所有人的地位如何,對于這一點條款未作任何解釋,也不明確。根據第44.1.2項,船舶所有人應可得到預計費用的賠償,而不論市價的變化或實際修復發生的費用。

推定全損

在新條款第21條規定的推定全損的情況下會發生類似的問題。除非預計的修復費用超出船舶保險價值的80%,任何以推定全損名義提出的索賠都得不到賠償。在潛在缺陷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什么構成《海上保險法》第60(2)(ii)項規定的損失?根據第21.1款的規定,判斷是否存在推定全損索賠,應將預計的修復費用與船舶保險價值的80%作比較。條款對此規定不明確。

篇2

一、國際保險發展趨勢及變革

(一)國際保險組織形式及變化

1.股份制保險組織形式。在世界50強保險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為股份制保險公司,而且跨國經營的保險公司也大多為股份制形式。從發展趨勢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險公司還會有進一步的發展。

2.合作保險組織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險的個人或單位共同出資組織起來的保險實體。合作保險組織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險公司的形式活躍在保險市場上。

3.個人承保經營保險組織形式。個人承保經營方式主要為英國倫敦勞合社保險市場所采用,個人承保有300多年的歷史。根據勞合社法規,繳納規定的保證金,并以其全部資產作為履行責任的擔保,個人成員組合成辛迪加,接納專項業務。不過,勞合社市場近年來也引入了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并引導個人承保商組成有限公司。

(二)國際保險業務范圍及發展

1.主要財產保險。科技發展推動了運輸業的發展,汽車運輸保險、鐵路運輸保險和飛機運輸保險相繼產生并發展,進而成為財產保險中的主要險種,同時各險種的責任范圍也得到完善。

2.保險種類延伸。社會進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責任保險不斷充實于保險領域:有的成為附加險,以法定形式承保;有的成為獨立險種并加以細化,如公眾責任險分為場所責任險、電梯責任險、個人責任險等。

3.保險責任范圍。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保險責任范圍也不斷擴展。如飛機的飛行速度加快,載客量增加,相應的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要求也就增加,保險的責任范圍擴大,形成了飛機機身險、第三者責任險、旅客和貨物責任險、機場責任險及戰爭險等保險體系。

4.無形資產保險。新科技的發展推動了新工業、新工藝的產生。如電力革命帶來了電動機和發電機的廣泛運用,于是財產保險就增添了保險機器安裝和損壞風險的安裝工程一切險和機器損壞險,進而擴展到無形資產的保險,如利潤損失險或營業中斷險的產生。

5.信用保險產生。隨著國際資本的流動、資本輸出規模的擴大和跨國公司的發展,投資者可能遭遇外匯風險和信用風險,尤其是國際付款方式的多樣化,出口信用保險應運而生。

6.人身保險變化。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類壽命的延長,人身保障內容已從生命保障進入到了生活質量和醫療護理方面的保險,保障程度也體現出時代的特征——高額保險。

7.科技保險發展。隨著高新技術的發明和運用,集裝箱運輸的推廣,核電站的建設,航天衛星的發射及計算機網絡的形成,又為保險展示了新的發展前景——集裝箱運輸保險、衛星發射保險和計算機犯罪保險相繼出臺。

(三)保險業務操作技術及運用

1.選擇一攬子綜合保險。為適應現代生活快節奏,既要實行簡便易行的投保方式,又能滿足投保人多種多樣保障需求,保險公司提供了“一攬子綜合保險”,讓投保人簽一份保單便能獲多重保障。

2.增加保險技術選擇度。即基本險的責任范圍相對限制在主要風險上,然后通過各種附加險的配置或特約條款的選擇,使投保人可獲得針對其投保對象特定的和合適的保障。例如,商業企業在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外還可特約附加商業盜竊保險。

3.提高核保技術精確度。現代保險種類繁多,發展快,綜合性強,保險核保人員需掌握多險種知識,以適應因科技進步引發的各類保險險種核保需要,如要適應火險、責任險、勞工補償險等險種內含危險因素的變化,以及承擔責任范圍的調整。所以,對核保業務操作技術要求更細致,以便核保人員技術素質要求更高,不斷提高核保精確程度。

4.科技領先與加強風險管理。當代保險領域的風險管理和損失控制日益顯示出其先進技術的內涵。各國保險公司都能運用先進的電子計算機數據系統和電腦網絡實施業務安排和管理的科學化;在損失控制中,都注重確立“防重于賠”的經營方針,并運用先進的防范技術。

(四)國際保險資金運用及效益

保險基金已成為各國資本市場的重要資金來源。發達國家的保險基金不僅投向不動產,用于購買有價證券和發放貸款,還采用銀行和信托存款的形式投資。有些國家為了更好地實施資金運用原則,還創設了保險資金安全運用保障服務系統。跨國投資一般能帶來更大的收益,但同時也面臨著新的金融風險。各國保險人都對全球的金融風險極為重視,對投資取向采取更為靈活的選擇手段,投資結構也更為合理。

二、國際保險關系的發展和變革

國際保險關系是國與國之間發生的保險關系,這種關系形成的主要載體是保險資源要素在國與國之間的流動和保險經營在國與國之間的活動。

(一)世界經濟一體化與國際保險關系發展

1.國際保險關系范圍擴展。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必然會帶動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不斷流動,許多國家和地區會不斷參與進來,形成新的國際保險關系,擴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范圍。

2.國際保險關系規模擴大。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所帶動的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流動,使參與國家或地區不斷形成新的國際保險關系,促進了國際保險關系的量的增加。

3.國際保險關系層次提高。世界經濟一體化推動了兩國或多國間的雙邊和多邊國際保險關系,使國際保險關系層次不斷提高。

4.國際保險關系競爭加劇。世界經濟一體化在帶動保險要素在國際間流動的同時,也加劇了國際保險市場的競

5.國際保險關系發展良好。世界性對外開放潮流的形成促進了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合理流動,推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發展,使國際保險關系有了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和良好的發展態勢。

(二)高新科技的進步與國際保險關系發展

1.高新科技進步——網絡保險發展——國際保險關系新的發展。互聯網打破了時空的界限,無限增加了企業與潛在客戶的接觸機會,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規模,降低了咨詢和交易的成本,簡化了交易的環節,使快速、便捷的個性化服務和自助式服務成為可能。網絡保險這種新的銷售模式正促成傳統的保險銷售方式出現一種革命性的變化,網絡這一時空的無限性特點將推動著國際保險關系的迅猛發展。

2.高新科技進步——風險國際化——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高新科技的應用所產生的新的系統風險,如核擴散造成的大氣污染等生態環境破壞風險、高新技術在經濟領域的應用所產生的系統風險等,它們通常是超越一國或數國形成區域性的世界性風險,這種風險需多家或多國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從而促進了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

3.高新科技進步——系統風險防范技術——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高新科技提供的先進技術條件使得各種系統風險通過由多國保險公司協作聯合承保而形成復雜的國際保險形式,從而形成新的、高層次的國際保險關系,推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和層次的提高。

三、國際保險市場發展結構及模式選擇

(一)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和多元化特征

一方面,國際保險市場具有一體化發展趨勢的特征。區域性是目前國際保險市場的主要形式,而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則是其總體的發展趨勢。從世界經濟的發展來看,已經出現并存在著許多的區域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而這些區域性的經濟合作組織內部所形成的保險市場,就構成區域性的國際保險市場,其中尤以歐盟保險市場為代表。其實,各區域保險市場內部保險自由化和一體化的發展及其進程,以及各區域之間保險自由化、一體化的發展和互動,都會構成國際保險市場上的各種活動,從而使相對獨立,但又相互影響、相互依存和相互協作的保險市場上的保險活動自由化和一體化,進而實現其協調性、規范性和公平競爭性,它需要通過一定形式的組織管理者和進行協調的法律依據和機制建立和完善國際保險市場,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是其發展的內在客觀要求。

另一方面,國際保險市場又具有多元化發展趨勢的特征。國際保險市場是基于各國保險活動的國際化、自由化發展而逐漸形成的跨國界保險活動的場所或領域。由于各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其它國家保險經營與保險服務主體的進入,使各國國內的保險市場本身與國際保險市場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整個國際保險市場在融合中又會體現出地區性的差異,這種差異直接導致了國際保險市場在保險供給與需求,以及在法律體系、監管等方面的多元化發展趨勢。

(二)國際保險市場的結構和內容

國際保險市場由市場的主體、客體和價格三部分組成。市場主體是指國際保險市場上交易活動的參與者,包括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供給方、需求方和中介方;市場客體是指保險市場上供求雙方具體交易的對象,由于保險是為了在風險損失發生時給予補償或給付的經濟活動,因此在保險市場上交易的客體是保險經濟保障;市場價格是由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供求雙方所決定的。但是,影響國際保險市場上價格水平的因素還有很多。當然,國際保險市場上供給的力量通常對于價格水平的影響要更明顯一些。

國際保險市場的管理者主要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雖然國際保險市場是跨國界的,但參與國際保險交易的雙方或中介人都分屬于不同的國家,要接受所在國政府以及相關法律的監管和約束。況且作為國際性的保險業務交換不僅要獲得準許,而且還受制于保險本身內在運行規律的要求。其實,在國際經濟貿易的交往中已經形成了不少國際法規、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并得到了國際保險界.的認同,為維持國際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保險人協會、同業公會、經紀人協會等在加強市場管理方面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保證了各經營主體在國際保險交易中的規范化運作。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一些國際性保險組織在加強保險專業技術的研究和指導,組織成員國定期交流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推動國際保險市場技術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行為的規范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如國際海上保險聯盟組織主要研究海上保險的各種技術問題,以提高海上保險業務技術水平;國際信用和投資保險聯盟是從事信用和投資保險業務研究的行業性國際組織,它們專門擬訂為各國共同接受的信用保險經營原則和保險條款,并協調各國信用保險的費率和條款。

國際保險市場包括原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和自保市場。原保險市場是指經營直接業務的保險公司所形成的保險市場,國際原保險市場還包括這些原保險公司在國外開辦的從事直接業務的海外分支公司。其實,在國際保險市場上,還有不少原保險公司從事相互的再保險業務,所以,原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事實上并非是完全分離的。再保險市場是由各種專業再保險公司、兼營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集團公司等組成。自保市場主要是指一些自營保險公司。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類。如果按業務性質劃分,國際保險市場包括壽險市場和非壽險市場。按照承保方式還可以將壽險業務分成個人壽險(1ndividual)和團體壽險(Group)。各種非壽險產品的交易都是在非壽險市場中進行的,具體包括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責任保險、財產保險、信用和保證保險等。

(三)國際保險市場變化的模式選擇

篇3

一、保險國際化與保險企業國際化的界定

保險國際化是指各國保險活動日益跨越國界,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過程,即保險分配關系在國際范圍內的體現。保險分配關系在國際范圍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分配關系。這是第一層次的保險分配關系,它包括本國保險人與國外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和國外保險人與本國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具體體現為本國保險人走出國境到國外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國外保險公司到本國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二,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分配關系。這是第二層次的保險分配關系,反映著保險資本的社會化、國際化。保險分配關系的兩個層次反映著保險分配關系在國際范圍內的體現。隨著保險活動的擴展,保險國際化的內容日益豐富,主要有保險企業國際化、保險市場國際化、保險監管國際化等方面。

保險企業國際化指一國的保險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保險業務,形成信息靈敏、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的保險企業網絡。同時在對等的條件下,允許外國保險機構進入本國,開放本國的保險市場。

二、我國保險企業國際化的現實考慮

筆者認為,中國保險企業國際化的方式是多樣化的,我國保險業國際化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進行現實考慮。

第一,不一定要在本國市場出現飽和時才向海外擴展。通常大型保險公司只有在本國的業務和市場出現飽和的情況下才會向海外擴展。在本國拓展業務的同時,適當向海外擴張,通過實戰學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等也可以促進本國業務的成熟。

第二,國際化所帶來的風險仍應重視。在全球保險業國際化的過程中出現了兩個明顯的現象:一是過去很多曾是封閉型市場,現在向國外保險業開放,明顯的例子就是歐盟、印度以及中國。但實際上包括法國和德國向海外保險公司開放市場也是在十多年里才開始的;二是許多曾對保險產品費率和條款格式進行嚴格控制的國家,已開始放松管制。現在如果一個企業要進入海外市場,門檻來自于純粹市場經營能力,而不再是法律法規方面的限制。如果人們對新的市場不熟悉,仍然要面臨嚴峻的考驗。

中國保險企業走出去之后,就要面臨所在國的法律約束和監管,必然需要對所在國法律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很好的把握。除此之外,保險企業應重視文化的認同,這是企業國際化過程中最不容易被看到,但又是最容易造成損傷的風險。

可以說,保險國際化后對保險經營的影響主要是經營風險的增加。保險經營風險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承保風險,一類是投資風險。在承保方面,保險國際化使得保險經營國際化和慣例化。另外,國際化使保險市場競爭加劇,那些片面追求份額、不計經營效益的非理性競爭行為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市場,以至于對整個行業造成損害。在國際化條件下,再保險分出業務和轉分保分出業務在更多的國家分散。任何一個國家金融形勢的變化和保險市場的波動都會對再保險業務分出國的保險市場產生影響,都會導致業務分出國保險市場的波動,甚至導致業務分出國保險市場的不穩定,這對保險監管部門也有一定的風險。在投資方面,國際化會增加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在這種體制下,不但本國利率的變化會影響本國保險業的發展,而且關聯國利率的波動也會對本國保險市場產生互動。同時,不同國家的交易方的信用水準也會影響本國保險業的穩定。總之,在保險國際化條件下,保險公司風險將出現多元化、國際化和復雜化,保險市場波動將呈現出連動化的新局面。因此,對于國際化中出現的風險仍應予以重視。

第三,大力發展我國再保險市場。再保險的國際性特征,決定了它必然成為保險國際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速我國保險國際化的進程,就必須大力發展我國的再保險市場。近年來,隨著直接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再保險市場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初步形成了國有控股(集團)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資公司多種形式并存、專兼業經營相結合、公平競爭、多元化發展的市場格局。截至2008年年底,我國專業再保險公司共9家,其中,中資專業再保險公司3家(1家集團公司、2家股份公司)、外資分公司6家。隨著再保險供給主體的增加,以及各主體資產總額的上升,我國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進一步提高。

三、完善我國再保險市場的途徑

3.1優化市場主體結構,擴大國內再保險供給能力

其一,做大做強中再集團的同時,加強市場行為監管,反對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改造中再集團,使其成為符合現代經濟要求的市場主體不失為一條捷徑。但是在改造中再集團的時候,必須將其推向市場,讓其感受到市場的壓力,促使其自身的變革,實現在自由競爭環境下的鳳凰涅槃。

其二,建立共保集團,鼓勵各直接保險公司建立互惠共保體系。巨災風險損失的巨額性和競爭的激烈性,都促使國內保險公司選擇了聯合以應對大型的單個保險項目。國內已形成了共保機制,實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這樣的合作無疑增強了國內保險公司整體的承保能力,緩解了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但是對于常規保險業務,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較少。對保險公司來說,即使承保的是非巨災風險等,也會由于某一風險的發生,導致賠付額瞬間大幅上升,導致公司經營的不穩定。所以,各保險公司應繼續考慮針對一些特殊風險,建立行業互助保險組織或組建某風險同保集團,這樣既可形成國內各公司間的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發展的良性循環,促進我國再保險市場盡快走向成熟,也可防止出現市場開放造成的保費嚴重外流現象。

其三,鼓勵、促進中外資再保險公司合作。國際再保險業開展得較早,早期的經驗積累和數據較完善,我國專業再保險公司可以引進短期外資戰略投資者,或中資再保險公司與外資公司建立短期戰略合作關系等方式獲得國外先進承保與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系統管理經驗,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3.2鼓勵再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

由于再保險行業對從業人員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一般保險行業從業人員的要求更高,因此國際上大部分再保險人的業務都是通過再保險經紀人等中介機構辦理的。而目前我國再保險經紀人寥寥無幾,再保險中介機構的緩慢發展,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而以再保險經紀人為代表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高要求性則是再保險中介機構發展緩慢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再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政府應以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強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專項培養,加緊培養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質、高水平尤其是國際型、開放型、復合型的再保險管理人才和業務專業人才。

此外,應進一步建立完善再保險監管制度。我國應建立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相結合,并以間接監管制度為主體,符合國際慣例并體現自身特色的再保險監管體系。具體來說,我國應建立包括市場準入機制、市場日常監管和市場退出機制在內的再保險全過程監管框架。

四、加強我國保險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對于跨境保險機構,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準、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因此,在逐漸開放我國保險市場的同時,應盡快對在我國境內設有保險機構或我國在對方國家設有保險機構的監管當局建立穩定的監管協作機制。具體來說應參照東道國與母國監管責任劃分的國際慣例,加強監管信息交流,協調實施對跨國保險機構的有效監管,在保險業全球一體化進程中,確保任何國家、任何形式的保險公司都不能逃避監督。

另外,要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各項活動,加大對國外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的引進,從而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作為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會員和新興市場國家的保險監管當局,中國保監會要切實利用好這個國際保險監管交流與合作的場所,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學習世界各國同行們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同時,有針對性地研究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近年來制定的對各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保險監管原則和建議,及時引進國外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結合中國具體國情,研究出一套既符合中國保險業實際,又能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機制,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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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龍.關于新興市場國家保險監管制度的國際接軌問題[J].2005(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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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20世紀90年代,國際保險業掀起了并購狂潮。國際保險業的并購浪潮反映了世紀之交國際保險業發展的新動向,是國際保險業面對全球經濟一體化、全球經濟增長以及競爭態勢所做出的相應的戰略調整。國際保險業并購涉及的領域廣泛,不僅包括保險領域內部的直接保險領域、再保險領域、保險中介服務領域,還包括保險與銀行、證券等其他金融行業的混業并購。主要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一)國際保險并購規模巨大

一是國際保險并購公司的規模大。國際保險并購中所反映的不僅是“大魚吃小魚”即資金勢力雄厚的大公司兼并弱小公司,而是主要表現為大公司之間的強強聯合,從而形成“超級公司”、“巨無霸”。通過國際保險并購使得保險公司數目減少,壟斷程度不斷提高。例如,英國的商聯保險公司和保眾保險公司的合并而成的CGU,成為全歐洲第九大保險機構。

二是國際保險并購數量多。有資料顯示,近十幾年來全球金融業兼并的總值相當于1.4兆億美元,其中主要是國際保險業的并購。

三是國際保險并購金額高。以美國為例,1997年保險業的并購占美國市場并購總金額高達7%。表1描述的是美國保險業兼并的情況,可見一斑。

四是國際保險并購快捷。一般重大并購只在短短幾個月內就告完成。例如,花旗銀行與旅行者集團720億美元的合并交易僅用了4個月的時間。

(二)國際保險并購以橫向并購為主

從產業角度看,并購一般可以分為橫向并購、縱向并購和混合并購三種形式。進入20世紀90年代,國際保險業掀起的并購狂潮屬于橫向并購,即同一產業,或相近行業企業之間的并購。這不是20世紀初國際橫向并購的簡單重復,而是國際保險業進一步發展、擴大市場的主要手段。國際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之間的相互并購、融合已經成為國際市場中的一種普遍現象。

(三)國際保險并購以跨國并購為主

國際保險業的跨國并購是指一家保險公司為了某種目的,通過一定渠道和支付手段,將外國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一定比例甚至全部股份或資產收買下來,從而對其經營管理實施部分或全部控制。跨國并購包括直接向國外目標企業投資,通過在外國的子公司、分公司進行并購等方式。例如,荷蘭國際集團收購美國的一家壽險公司,就是由其在美國的一家子公司與之合并的方式完成的。

二、國際保險市場結構發展模式

(一)國際保險市場結構的種類

一般,我們可以將國際保險市場分為完全競爭市場、競爭壟斷市場、寡頭壟斷市場和完全壟斷市場四種類型。完全競爭的國際保險市場,是指在國際市場上存在數量眾多的保險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進出市場,市場不受任何阻礙和干擾,同時存在大量買方和賣方,資源流動自由,每一買賣者均掌握或通過中介人掌握充分信息。投保人與保險人參加保險市場的交易活動是自由的,價值規律和供求規律充分發揮作用,市場自發地調節保險商品活動的價格。國外保險公司可以自由進入該市場,保險公司的數量基本上由市場供求自行調節,保險行業公會在保險市場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壟斷競爭的國際保險市場中,則是大小公司并存,少數大公司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占據壟斷地位。壟斷公司與壟斷公司之間同時存在著激烈的競爭。寡頭壟斷的國際保險市場,是指在國際保險市場中僅有幾家保險公司,這幾家保險寡頭瓜分壟斷絕大部分保險業務。完全壟斷的國際保險市場又稱獨家壟斷的國際保險市場,是指國際保險市場完全由一家保險公司所控制。

(二)國際保險市場結構現行模式

根據國際保險業的并購現象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目前的國際保險市場屬于寡占的市場。這主要表現在:國際保險并購浪潮導致了國際保險市場中“超級航母”的出現,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國際保險業經過20世紀90年代的大并購,實現了強強聯合。這不僅反映在保險業內部產壽險業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組,而且還反映在保險業與其他金融行業如銀行業、證券業的融合。因此,國際保險市場中出現了“金融超市”,匯集了巨大的資本和龐大的分支機構體系。國際保險市場中的保險資本等資源掌握在少數大公司的手中,形成寡占特征。

(三)國際保險市場結構發展模式

國際保險并購的目的,在于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但是,并購之后組成的規模巨大的保險集團并沒有達到預想的效果,也就是說,規模并不是越大越好。金融融合所帶來的范圍經濟也不是很理想。實證分析表明,國際保險企業的規模經濟并不存在于大公司中,而是中小型的公司更容易達到規模經濟。因此,我們認為,未來國際保險市場結構的發展模式應該是:國際保險市場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壟斷競爭模式。這是因為,國際保險市場潛在需求巨大,沒有一個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全部的供給,獨家壟斷國際保險市場;隨著風險的變化和巨災、巨額風險的存在,也不可能由少數幾家國際保險公司來滿足國際保險市場全部的保險需求。因此,客觀上國際保險市場將會由目前的寡占市場格局發展成為既有大規模的公司,又有中小型的公司,大公司和小公司并存的壟斷競爭格局。

三、國際保險市場區域發展模式

目前,從區域概念來看,國際保險市場由北美市場、歐盟市場、日本市場三足鼎立,形成區域寡占格局。可以說,無論從保險資本、保險資產、保險業務收入等各方面來看,以美國為中心的北美市場、歐盟市場以及以日本為代表的東亞市場,占據了國際保險市場90%的份額,國際保險市場的主要供給來源于這三個地區。目前,這三個國際或地區的市場已經飽和,源自于此的國際保險資本正在向發展中國家市場流動。但是,總的來說,目前三足鼎立的國際保險市場格局并沒有發生本質的變化。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加快發展,由保險需求的收入彈性理論可知,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業發展速度將超過其經濟發展速度。因此,隨著國際保險資本和技術的流動,將刺激保險落后地區的潛在保險需求,促進國際保險市場中保險落后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目前,亞洲地區、東歐地區、南美地區、非洲地區等發展中的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業正在快速發展。國際保險資本正在逐步流向這些地區。

所以,未來國際保險市場區域發展模式將是一個資源共享、技術共享的融合性的統一的國際保險大市場。隨著國際保險市場的中心將由發達國家轉向發展中國家,由歐美向亞太地區轉移,將形成全球范圍內的國際保險大市場。

理論上講,根據Arrow—Lind定理,隨著所匯集的個體投保人數量的不斷擴大(n—∞),只要在損失概率即公平精算費率p=Π的基礎上籌集保險費,投保人群體之間就可以解決內部個別投保人的損失補償問題。也就是說,如果相互獨立的風險厭惡的投保人匯集起來,對于風險厭惡的個體投保人而言,是將自身面臨的風險轉嫁給了整體投保人群體;對于投保人整體而言,則是將可能的損失在群體之間進行分散。而且,只要投保人群體充分大,投保人作為一個整體僅僅依賴其整體內的期望損失,而與個體投保人的風險厭惡程度無關。這就是說,由風險厭惡的投保人匯集起來的整體就變成一個風險中性的“保險供給者”。也就是說,根據保險原理,我們應該利用國際保險資源在國際范圍內分散風險。如果全球的保險資源都利用起來提供保險產品形成國際統一保險大市場,那么,個人、地區、國家乃至國際的風險就可以在全球范圍內分散。那么,不僅可以實現投保人風險的充分分散,而且可以使得保險成本降到最低,保險資源得以充分利用。

但是,在現實的國際保險市場中,由于諸如政治等原因還存在封閉、半封閉的國別市場。封閉、半封閉的國別市場基本不與外界交流,保險供給取決于自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資本勢力或資本總量。由于沒有國際保險的支持,國內保險供給能力僅僅受到資本的限制,又不能夠通過轉移到國外的國際再保險來解決國內的承保能力問題。因此,封閉、半封閉的國別市場的均衡將表現為:有限的保險供給量與有效需求的均衡,潛在需求無法得到完全滿足,存在帕累托改進。隨著貿易的發展和全球經濟的融合,封閉、半封閉的國別市場需要外來的保險供給,才能夠達到帕累托有效。

不過,從封閉、半封閉的國別市場到統一的國際保險大市場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目前,最初的表現則是區域統一的保險市場模式,即在一定的范圍內實現保險市場的融合和統一。當前,圍繞著美國、日本、英國等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已經或者正在形成的歐盟統一保險市場、北美區域保險市場和亞太保險市場,就是向全球統一大市場過渡的區域統一保險市場。

然而,即使是歐盟這樣的區域統一保險市場,在其成員國與非成員國進行保險交易時則還是體現出“國別市場”的相對獨立的特點。所以,根據保險原理,區域統一的保險市場還需要帕累托改進,最終形成全球統一的國際保險大市場。

四、國際保險市場的經營發展模式

(一)國際保險經營方式的發展

國際保險業經歷了產、壽險兼營——產、壽險分業經營——保險、銀行、證券混業經營的過程。目前,國際保險并購似乎表現出了國際保險業的混業經營趨勢,而銀行保險也方興未艾。但是,保險與銀行、證券并不是同一的東西。保險畢竟不同于其他金融產品,有自己特殊的職能和作用。金融融合、“金融超市”所表現的更多體現的是保險、銀行、證券三者相互利用各自的優勢來更好完成自己的使命。作為獨立的法人組織,國際保險企業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經營以保險產品為主的各種產品,但并不是只經營一種“混合”的產品。因此,混業經營只是國際保險企業的一種經營模式,但不是唯一的一種。

國際保險并購中還表現出另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保留自身的優勢項目,將自己不擅長的部分轉讓或者置換,同時吸收自身擅長的項目加大專業經營的力度,完善自身經營管理。

因此,我們認為:未來國際保險市場中的經營方式將依照不同的公司的各自特點、背景,實施專業經營、兼業經營或者混業經營的經營模式。

(二)國際保險產品的發展

當今,經濟的全球化和一體化,在為各國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帶來前所未有的新型國際風險。近年來,在世界范圍內,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巨災風險不斷出現和加大。例如,1992年的“安德魯”颶風,保險損失高達202億美元(以2001年價格計)。而在2001年,由于地震、洪水、臺風、爆炸,以及恐怖事件等重大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預計超過1150億美元,并導致2萬人的死亡。2001年9月11日發生于美國的恐怖事件,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和營業中斷損失估計在190億美元左右(總損失在900億美元),若將責任險和壽險損失計算在內,預計損失總額在300億美元至770億美元間。這是保險史上財產損失最高的事件之一。

新型風險的不斷出現,巨災風險的不斷出現,給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和償付能力造成很大的壓力,迫使保險人尋找新的方法處理風險,導致了國際保險產品的創新。目前,國際保險市場上已經不再滿足過去傳統的財產和人身保險產品,已經開始出現非傳統風險轉移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簡稱ART方式)的國際保險產品創新。

非傳統風險轉移方式中的重要形式是從20世紀90年代起出現的包括保險資產和保險產品的保險證券化。保險證券化的實質是通過借助證券方式和工具從資本市場獲取大量資金,并通過將保險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上的方式擴大承保能力。如1995年美國投資銀行、再保險公司及經紀人以負債證券化(融資證券化)的形式開發出場外交易的保險衍生產品。這種證券不在交易所交易,交易方式很像私募基金或者適應顧客需要的遠期合同或期權;而1990年芝加哥交易所開發的保險期權、期貨的組合,可以使保險公司對保險風險進行套期保值,可以使投資者從保險風險發生的概率中獲利。目前,保險證券化的產品和證券化工具作為傳統保險的替代或補充,能有效解決巨災風險的承保能力的缺口,并逐步受到各國保險公司的重視。

不過,ART并不能夠完全代替傳統保險產品。國際保險市場中,未來國際保險產品的發展模式將是以傳統與非傳統的保險產品相結合的模式。國際保險市場中的經營者可以通過不同類型的保險產品的組合來解決全球范圍內的各種風險。

(三)國際保險銷售方式的發展

國際保險銷售方式的發展已成為國際保險業生存和獲得競爭優勢的重要途徑。為了降低銷售成本、提高銷售效率、獲得巨大的發展空間,特別是在新形勢下更好的實現客戶資源共享,國際保險業不斷開拓各種銷售渠道。

1.銀行保險的發展

銀行保險,即通過銀行或郵局網絡銷售保單。主要業務類型包括:銀行為保險公司保險業務(最原始的方式);保險公司的銀行子公司或銀行的保險子公司;合資公司(保險公司控股,銀行控股,或五—五合資);境外保險公司與本地銀行的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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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保險發展趨勢及變革

(一)國際保險組織形式及變化

1.股份制保險組織形式。在世界50強保險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為股份制保險公司,而且跨國經營的保險公司也大多為股份制形式。從發展趨勢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險公司還會有進一步的發展。

2.合作保險組織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險的個人或單位共同出資組織起來的保險實體。合作保險組織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險公司的形式活躍在保險市場上。

3.個人承保經營保險組織形式。個人承保經營方式主要為英國倫敦勞合社保險市場所采用,個人承保有300多年的歷史。根據勞合社法規,繳納規定的保證金,并以其全部資產作為履行責任的擔保,個人成員組合成辛迪加,接納專項業務。不過,勞合社市場近年來也引入了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并引導個人承保商組成有限公司。

(二)國際保險業務范圍及發展

1.主要財產保險。科技發展推動了運輸業的發展,汽車運輸保險、鐵路運輸保險和飛機運輸保險相繼產生并發展,進而成為財產保險中的主要險種,同時各險種的責任范圍也得到完善。

2.保險種類延伸。社會進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責任保險不斷充實于保險領域:有的成為附加險,以法定形式承保;有的成為獨立險種并加以細化,如公眾責任險分為場所責任險、電梯責任險、個人責任險等。

3.保險責任范圍。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保險責任范圍也不斷擴展。如飛機的飛行速度加快,載客量增加,相應的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要求也就增加,保險的責任范圍擴大,形成了飛機機身險、第三者責任險、旅客和貨物責任險、機場責任險及戰爭險等保險體系。

4.無形資產保險。新科技的發展推動了新工業、新工藝的產生。如電力革命帶來了電動機和發電機的廣泛運用,于是財產保險就增添了保險機器安裝和損壞風險的安裝工程一切險和機器損壞險,進而擴展到無形資產的保險,如利潤損失險或營業中斷險的產生。

5.信用保險產生。隨著國際資本的流動、資本輸出規模的擴大和跨國公司的發展,投資者可能遭遇外匯風險和信用風險,尤其是國際付款方式的多樣化,出口信用保險應運而生。

6.人身保險變化。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類壽命的延長,人身保障內容已從生命保障進入到了生活質量和醫療護理方面的保險,保障程度也體現出時代的特征——高額保險。

7.科技保險發展。隨著高新技術的發明和運用,集裝箱運輸的推廣,核電站的建設,航天衛星的發射及計算機網絡的形成,又為保險展示了新的發展前景——集裝箱運輸保險、衛星發射保險和計算機犯罪保險相繼出臺。

(三)保險業務操作技術及運用

1.選擇一攬子綜合保險。為適應現代生活快節奏,既要實行簡便易行的投保方式,又能滿足投保人多種多樣保障需求,保險公司提供了“一攬子綜合保險”,讓投保人簽一份保單便能獲多重保障。

2.增加保險技術選擇度。即基本險的責任范圍相對限制在主要風險上,然后通過各種附加險的配置或特約條款的選擇,使投保人可獲得針對其投保對象特定的和合適的保障。例如,商業企業在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外還可特約附加商業盜竊保險。

3.提高核保技術精確度。現代保險種類繁多,發展快,綜合性強,保險核保人員需掌握多險種知識,以適應因科技進步引發的各類保險險種核保需要,如要適應火險、責任險、勞工補償險等險種內含危險因素的變化,以及承擔責任范圍的調整。所以,對核保業務操作技術要求更細致,以便核保人員技術素質要求更高,不斷提高核保精確程度。

4.科技領先與加強風險管理。當代保險領域的風險管理和損失控制日益顯示出其先進技術的內涵。各國保險公司都能運用先進的電子計算機數據系統和電腦網絡實施業務安排和管理的科學化;在損失控制中,都注重確立“防重于賠”的經營方針,并運用先進的防范技術。

(四)國際保險資金運用及效益

保險基金已成為各國資本市場的重要資金來源。發達國家的保險基金不僅投向不動產,用于購買有價證券和發放貸款,還采用銀行和信托存款的形式投資。有些國家為了更好地實施資金運用原則,還創設了保險資金安全運用保障服務系統。跨國投資一般能帶來更大的收益,但同時也面臨著新的金融風險。各國保險人都對全球的金融風險極為重視,對投資取向采取更為靈活的選擇手段,投資結構也更為合理。

二、國際保險關系的發展和變革

國際保險關系是國與國之間發生的保險關系,這種關系形成的主要載體是保險資源要素在國與國之間的流動和保險經營在國與國之間的活動。

(一)世界經濟一體化與國際保險關系發展

1.國際保險關系范圍擴展。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必然會帶動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不斷流動,許多國家和地區會不斷參與進來,形成新的國際保險關系,擴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范圍。

2.國際保險關系規模擴大。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所帶動的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流動,使參與國家或地區不斷形成新的國際保險關系,促進了國際保險關系的量的增加。

3.國際保險關系層次提高。世界經濟一體化推動了兩國或多國間的雙邊和多邊國際保險關系,使國際保險關系層次不斷提高。

4.國際保險關系競爭加劇。世界經濟一體化在帶動保險要素在國際間流動的同時,也加劇了國際保險市場的競

5.國際保險關系發展良好。世界性對外開放潮流的形成促進了保險要素在國際間的合理流動,推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發展,使國際保險關系有了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和良好的發展態勢。

(二)高新科技的進步與國際保險關系發展

1.高新科技進步——網絡保險發展——國際保險關系新的發展。互聯網打破了時空的界限,無限增加了企業與潛在客戶的接觸機會,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規模,降低了咨詢和交易的成本,簡化了交易的環節,使快速、便捷的個性化服務和自助式服務成為可能。網絡保險這種新的銷售模式正促成傳統的保險銷售方式出現一種革命性的變化,網絡這一時空的無限性特點將推動著國際保險關系的迅猛發展。

2.高新科技進步——風險國際化——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高新科技的應用所產生的新的系統風險,如核擴散造成的大氣污染等生態環境破壞風險、高新技術在經濟領域的應用所產生的系統風險等,它們通常是超越一國或數國形成區域性的世界性風險,這種風險需多家或多國保險公司聯合承保,從而促進了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

3.高新科技進步——系統風險防范技術——國際保險關系新發展。高新科技提供的先進技術條件使得各種系統風險通過由多國保險公司協作聯合承保而形成復雜的國際保險形式,從而形成新的、高層次的國際保險關系,推動了國際保險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和層次的提高。

三、國際保險市場發展結構及模式選擇

(一)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和多元化特征

一方面,國際保險市場具有一體化發展趨勢的特征。區域性是目前國際保險市場的主要形式,而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則是其總體的發展趨勢。從世界經濟的發展來看,已經出現并存在著許多的區域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而這些區域性的經濟合作組織內部所形成的保險市場,就構成區域性的國際保險市場,其中尤以歐盟保險市場為代表。其實,各區域保險市場內部保險自由化和一體化的發展及其進程,以及各區域之間保險自由化、一體化的發展和互動,都會構成國際保險市場上的各種活動,從而使相對獨立,但又相互影響、相互依存和相互協作的保險市場上的保險活動自由化和一體化,進而實現其協調性、規范性和公平競爭性,它需要通過一定形式的組織管理者和進行協調的法律依據和機制建立和完善國際保險市場,國際保險市場的一體化是其發展的內在客觀要求。

另一方面,國際保險市場又具有多元化發展趨勢的特征。國際保險市場是基于各國保險活動的國際化、自由化發展而逐漸形成的跨國界保險活動的場所或領域。由于各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其它國家保險經營與保險服務主體的進入,使各國國內的保險市場本身與國際保險市場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整個國際保險市場在融合中又會體現出地區性的差異,這種差異直接導致了國際保險市場在保險供給與需求,以及在法律體系、監管等方面的多元化發展趨勢。

(二)國際保險市場的結構和內容

國際保險市場由市場的主體、客體和價格三部分組成。市場主體是指國際保險市場上交易活動的參與者,包括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供給方、需求方和中介方;市場客體是指保險市場上供求雙方具體交易的對象,由于保險是為了在風險損失發生時給予補償或給付的經濟活動,因此在保險市場上交易的客體是保險經濟保障;市場價格是由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供求雙方所決定的。但是,影響國際保險市場上價格水平的因素還有很多。當然,國際保險市場上供給的力量通常對于價格水平的影響要更明顯一些。

國際保險市場的管理者主要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雖然國際保險市場是跨國界的,但參與國際保險交易的雙方或中介人都分屬于不同的國家,要接受所在國政府以及相關法律的監管和約束。況且作為國際性的保險業務交換不僅要獲得準許,而且還受制于保險本身內在運行規律的要求。其實,在國際經濟貿易的交往中已經形成了不少國際法規、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并得到了國際保險界.的認同,為維持國際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保險人協會、同業公會、經紀人協會等在加強市場管理方面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保證了各經營主體在國際保險交易中的規范化運作。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一些國際性保險組織在加強保險專業技術的研究和指導,組織成員國定期交流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推動國際保險市場技術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行為的規范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如國際海上保險聯盟組織主要研究海上保險的各種技術問題,以提高海上保險業務技術水平;國際信用和投資保險聯盟是從事信用和投資保險業務研究的行業性國際組織,它們專門擬訂為各國共同接受的信用保險經營原則和保險條款,并協調各國信用保險的費率和條款。

國際保險市場包括原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和自保市場。原保險市場是指經營直接業務的保險公司所形成的保險市場,國際原保險市場還包括這些原保險公司在國外開辦的從事直接業務的海外分支公司。其實,在國際保險市場上,還有不少原保險公司從事相互的再保險業務,所以,原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事實上并非是完全分離的。再保險市場是由各種專業再保險公司、兼營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集團公司等組成。自保市場主要是指一些自營保險公司。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類。如果按業務性質劃分,國際保險市場包括壽險市場和非壽險市場。按照承保方式還可以將壽險業務分成個人壽險(1ndividual)和團體壽險(Group)。各種非壽險產品的交易都是在非壽險市場中進行的,具體包括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責任保險、財產保險、信用和保證保險等。

(三)國際保險市場變化的模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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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保險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管原則

為了指導各國保險監管當局在監管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的國外業務經營時進行有效合作,以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讓投保人和潛在投保人了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于1999年12月頒布了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原則。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

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規章的約束。分支機構通常也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

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顯得非常重要,如對償付能力的可能影響、集團內關聯交易、以及大額風險等。關于如何謹慎對待這種情況的討論一直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管委員會以及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論壇上進行著。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監管者協商決定。當某一保險機構提出在國外建立新機構的申請時,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的最初合作就開始了。批準許可證的過程為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當局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機會,也為他們未來進一步的合作打下了基礎。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

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

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

如果監管當局之間相互信任,監管信息就可以在大致對等的基礎上實現雙向流動。在不斷改進對國際保險機構和國際保險集團的監管的同時,還必須加強保險機構和監管當局之間、以及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交流。這樣做的目的是針對實質性的監管措施,而不僅僅是交流一般的日常信息,所以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對監管信息的需求也是各有側重的。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母國監管當局主要希望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而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從而使得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

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母國監管當局也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這些問題嚴重程度的詳細情況,以引起它們必要的關注。然而,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因此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并持歡迎態度。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東道國和母國監管當局最好都能得到彼此所獲得的信息。

一旦國外保險機構出現嚴重問題,東道國監管當局可以向其總部或母公司查詢,也可以尋求母國監管當局的支持,以便提出可行的補救方案。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征得母國監管當局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分擔監管責任,并協調各自的監管活動。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如果對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

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能自由地進行監管信息的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

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之中的問題,在監管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是審慎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被監管機構得到審慎穩妥的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根本上屬于被監管機構自身,監管當局期望這些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經理、董事以及持股超過一定數額或者對業務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能夠達到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以及其它要求。

一個有效和完整的機構運作機制應包括各種控制措施,以促進這些機構持續滿足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并使得監管當局在必要情況下進行干預。對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在這些方面進行考察是監管當局為了確保被監管機構能夠以穩妥和審慎的方式進行經營的常用監管機制。如果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不能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標準,監管當局一般可以動用各種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補救措施。

金融集團所屬的不同機構,往往要分別接受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各監管機構分別依據相應的法律和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機構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考察。在行使他們的法律職責時,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應當進行積極的協調與溝通。監管當局在試圖考察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時,金融集團不同的組織和管理結構可能會給他們的工作增加復雜因素,特別是當這些機構受監管范圍之外的實體或個人影響較大時,問題更為突出。

稱職性考察通常要評估經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們完成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適當性考察則主要是評估他們的品行操守。在確認能力方面,監管機構通常審核其正式的資格證書、以往經歷和一貫表現。在評估品行和操守時,重點是犯罪記錄、經濟狀況、因債務引起的民事訴訟、拒絕加入專業組織或被專業組織開除,其它相似行業監管當局的處罰,以及過去的不良商業行為。有關評估主要股東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因素包括商譽、財務狀況,以及他們的權益是否會對被監管機構構成負面影響。金融集團內處于監管范圍之外的機構(通常處在被監管機構的上層)的經理和董事可以對被監管機構的許多方面造成重大影響,而且可以在控制整個集團內不同機構的風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上述因素導致了監管權限的一些問題,因為某一監管當局的權限往往不能延伸到集團內受其它監管機構監管的范圍,或者集團內不受監管的機構。這個因素還引起了不同監管者之間分享有關某些個人的信息的困難,而且涉及到監管當局通常應該遵守的職業保密規定。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保護個人隱私權的法律,因此在這個問題上,監管機構之間自由交換信息可能會受到一些影響。

(二)對金融集團中有關機構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重要股東的稱職和適當性考察的基本原則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則,有關監管當局可以參考:

1.為了確保金融集團內的被監管機構能夠審慎穩妥地經營,如果集團內其它機構的經理和董事能夠對被監管機構的經營活動行使重大或控制性的影響,就應該對他們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考察。

2.持股超過規定數額,并可能對被監管機構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應該滿足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要求。

3.稱職及適當或其它資格考察應該在委任階段進行,以后發生變化還需要重新考察。

4.監管當局期望被監管機構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持續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要求。根據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對被監管機構的影響程度和他們職責的不同,對他們的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考察也有所不同。

5.如果一個經理或董事被認為對一個被監管機構經營能夠實施重大影響,而且他曾經在集團內部另外一個被監管機構擔任過經理或董事,那么監管當局應該在評估過程中咨詢另外一個機構的監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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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別是伴隨我國加入WTO,國內保險將以商業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動等方式走出國門,提供境外消費服務。同時國外保險業機構也將以類似方式進入國內保險市場為本國提供消費服務。不可否認,跨境的保險服務形式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提出新的課題,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實施有效管理。

當今世界是一個科技進步、經濟管理方式不斷革新的時代,保險業的經營管理模式也在不斷調整。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紛紛相互融合,業務相互滲透,逐步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但是就我國而言,完備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才得以確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國內目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與國際的混業經營混業監管體制相協調一致,這正是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三。

伴隨經濟的迅猛發展、保險經營方式的轉變.需要探討與此相伴的監管思路、法律體系、規章制度及監管機構體系等保險監管理念和內容能否適應形勢的變化,這是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四。

二、美、英、日三國保險業監管之比較

美國、英國、日本是當今世界保險業最為發達的三個國家。其保險監管無論是在理念上還是實踐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對美英日三國保險業監管進行比較分析,有助于我國保險業監管的轉型與世界接軌。

(一)相似之處

1.都擁有較為獨立健全的保險業監管體系。無論是美國。英國還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監管機構牽頭。社會中介機構監管和行業自律為輔、保險公司內控為基礎的一整套完備的保險業監管體系。如美國聯邦保險局州保險署、保險監管協會、保險評級機構組織控制委員會的COSO模型,英國的貿工部、財政部。金融服務局、勞合社董事會,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廳等組織。

2.保險監管法制化。三國保險監管均以完備立法的形式實行。美國務州有自己的保險法,備州保險局在州管轄范圍內行使保險監管權,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保險投保人利益為主要監管內容,且各州保險法對承保過程的各環節都有嚴格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美國保險監管的廣泛性和嚴格性。雖然美國各州的保險法多達55部,但在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努力下,內容上已無多大差別,各州法院通過對保險法的司法審查也發揮著一定的監管作用。英國現行保險立法是《保險經紀人法》、《1982年保險公司法》和與之有關的保險條例:《1983保險公司財務條例》、《1981保險公司條例》、《1983年勞合社保險條例》以及貿工部關于收費標準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險公司法律費用保險條例》和《保險公司修改條例》,日本的保險立法主要是《保險業法》,包括對保險業的監督法規和有關經營者的組織及行為的規定。

3.保險監管的內容及方式大體相同。三國保險監管內容包括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合同、財務檢查市場行為,其中核心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監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方式。

(二)差異之處

1.監管體制不盡相同。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兩級多頭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權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美國聯邦政府成立聯邦保險局,,只負責聯邦政府法定保險,如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等。根據《麥克云佛戈森法案》。每個州都成立保險署并被賦予監管本州保險業的權力。美國聯邦保險局與各州保險署之間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平行關系。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必須獲得州保險監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在該州營業。為了對各州的監管進行協調,美國成立了全國保險監管協會,其主要職責是討論保險立法和有關問題,并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提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英國采取的是一級監管體制。1997年以前金融業的監管由九個機構分別承擔,其中的貿工部負責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其下屬保險局負責對保險機構的監管。1998年金融服務管理局成立,將英國原有的八個金融機構合為一體,集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于一體。英格蘭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不再承擔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責r”。日本屬于集中單一的監管體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險業的監管部門。大藏大臣是保險監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設銀行局,銀行局下設保險部,具體負責保險監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倒閉頻繁,為了加強金融監管,日本成立金融監管廳,接管了大藏省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工作。后金融監管廳更名為金融廳,將金融行政計劃和立案權限從大藏省分離出來。金融廳長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確保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獨立性。

2.保險監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國的監管以嚴格的法律為基礎。美國的兩級多元、分權制衡的保險監管模式現實決定了美國對保險業的監管是建立在嚴格而完備的法律基礎之上的。美國的聯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權制訂相關的法律。全美50個州、哥倫比亞特區和4個托管區均有自己的保險署.都有權通過立法調整州內的保險業。這些立法包括對保險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準備金率、保費率、保險資金運用、市場退出等監管范圍都有嚴格的規定,各州保險公司都必須在嚴格遵守各州保險法律基礎上實施日常運營。聯邦保險公司按照聯邦保險法律實施運營。英國的保險監管以高度自律為基礎。英國的保險業發展歷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險行業。正是因為英國一貫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則采取了較為溫和、寬松的方式,即政府監管部門只通過立法規定保險人償付能力的最低標準和計算方法、保險人必須公開接受監督,其他則依靠行業自律。日本對保險業的監管則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來實施。日本是保險業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但其保險監管卻量具行政色彩。長期以來,日本的大藏省對國內保險行業實行嚴格的行政管制,保險業長期嚴格的市場準入約束.使得保險市場一直控制在少數保險公司手中,外資保險公司很難進入日本市場開展保險業務。

3.保險混業經營趨勢下的混業監管體系不同。保險混業經營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財產、人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信托投資之間相互滲透。美國在1999年出臺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標志著美國進入了銀行、證券、保險混業經營的新時代。同時《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對新的監管模式作了如下規范:規定美聯儲為銀行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人(Umbrellaregulator),負責銀行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銀行控股公司附屬各類金融機構由功能監管人分頭監管。即證券、保險,貨幣監理署等監管部門按業務功能分別負責監管銀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銀行監管與中央銀行分離,也為實現混業監管定了基礎,這樣既可以適應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相互滲透、交叉的發展趨勢,又可以避免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合理利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r41。英國1997年10月以前.英國政府對金融業的監管是按照分業模式進行的,其中保險監管是由當時的貿工部負責的,之后過渡到財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財政部委托給新成立的金融服務局(FSA),金融服務局由過去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等。8個行業的監管機構合并組成。現在FSA一共監管著全英國550多家銀行,70家住房協會,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險機構、4100個財務顧問、1300家投資銀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個市場及證券交易所等各類金融機構”,。至此,英國金融監管體系前后經過3年的調整期從分業走向了統一。英國統一監管模式強調用最節約和有效地使用資源的方式實行監管,減少了監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其金融業的監管一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即由現在的金融廳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實行全面監管。

三、我國保險業監管的國際借鑒及戰略調整思路

每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與一個國家的文化背景、保險業的發展歷史長短有關。現代意義的保險業在我國是一種新興產業,保險業監管歷史較短,但是目前我國的保險業卻面臨著市場經濟轉型、加入世貿、國際化接軌等新的形勢和背景,過去的保險監管在理念、目標、思路以及監管實踐等方面與國際化、市場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當務之急應是借鑒一些國家保險監管的先進做法以靈活應對我國國情。

(一)保險監管理念應從依重行政監管轉變為依靠法律來實施監管。從前述三國的保險監管理念來看,英國高度保險自律的傳統在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新興國家暫時還不存在,日本濃厚的行政監管卻是我國正在所揚棄的。在實踐中,美國的相關保險法規已經過多年的改革與完善,日趨成熟,無論是在監管機制,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責任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保證了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國可以借鑒美國以完備的法律作為實施監管基礎的理念,依靠完備的法律制度來加強保險業監管。但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而言,保險立法還明顯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我國即將加入WTO,外資保險機構的大量涌入將對我國保險業提出嚴峻挑戰:其一,如何對外資保險機構進行監管?我國目前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專門法規只有1992年《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缺乏全國性的、專門性針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法規。并且《辦法》的有些規定明顯和WTO規則與我國入世的承諾不相符合,還有一些條文與其后制定的保險法不相協調,造成內外資保險監管法規的不統一,其二,保險法的一些規定,如償付能力監管、再保險監管、保險投資監管、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保險違規的處罰等如何落實。對此,保險法的規定過于籠統,又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或實施細則,在保險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這些都表明,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我國要加快制訂保險業法的步伐,把所有的業務都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如制定有關保險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全方位地對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進行規范;完善保險監管責任制,進一步量化保險監管工作目標,實施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促進保險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增強責任意識,提高監管水平,避免無作為和越權行為的發生;保險監管機構要與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建立穩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險執法逐步納入國家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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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業是服務于保險業的中介服務行業,具有公正性、獨立性、技術性、中介性、法規性等特征。因此,其經營行為理應受到國家的規范和指導,我國完全有必要建立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民族保險業的需要

我國加入WTO后,外資保險公估公司正在或明或暗地進入我國市場,我國民族保險業正面臨著外資保險公司的巨大沖擊。一些金額較大的保險業務已開始通過保險公估人來進行風險評估和查勘定損,但由于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滯后以及對保險公估監管不力,許多外資公估公司正在監管的真空地帶從事公估活動。如果我國不加強立法并加大監管力度,必然會給我國民族保險業造成巨大沖擊。目前,我國國內保險公估公司無論在經驗、技術和人才上都十分欠缺,因此,盡快建立保險監管機制是培育和發展我國保險公估市場、確立保險公估人市場主體地位、保護我國民族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二)規范保險公估市場行為的需要

保險公估人在我國尚屬于新生事物,是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估人行為是否規范,直接影響到廣大投保人及保險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對保險公估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監管,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在這方面,我們應吸取忽視對保險人監管的教訓,在引進保險人的初期,由于法律滯后和監管乏力,造成許多不規范的行為,嚴重損壞了保險業的形象,因此從開始建設保險公估市場就應執行嚴格的監管規則,以保證保險公估人以高起點、高素質、高標準來贏得社會的信賴。

(三)維護保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

保險公估是以保險業為依托而生存和發展的。保險是一種經濟行為,保險人的經營對象是被保險人所面臨的風險,由于風險具有客觀性和不確定性,被保險人為避免風險發生時帶來的損失,用購買保險的方式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通過收取保費的方式接受風險,將被保險人的損失分攤給諸多面臨同類風險的被保險人。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收取保險費,而保險賠付則是根據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來確定的。保險公估可以在兩個方面發生作用,一是在承保階段評估標的面臨的風險,以確定保險費的收取。二是在損失發生時進行查勘定損,確定保險公司實際的賠付金額。因此保險公估人在保險行為中起著關鍵作用,具有獨特地位。如果保險公估人因技術或職業道德等原因不能公正合理地確定保險標的風險和損失,就會破壞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系,使保險賠付不能公平地反映保險標的風險及投保人事先交納的保險費,造成保險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為了保證保險公估人的服務質量,使保險業健康有序地發展,保險監管部門必須對保險公估人的經營行為進行有效監管。

二、保險公估業監管制度的國際比較

保險公估活動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其行為后果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具有重大影響。因此,世界各發達國家和地區對保險公估業一般都實行嚴格監管。如日本與法國分別授權大藏省保險部(現為金融監督廳)、經濟財政部的保險司對保險公估人進行監管;保險業歷史悠久的英國強調保險公估業的行業自律;而美國在全國有保險專員協會NAIC,在各州也有管理保險公估人的機構,同時還通過行業自律來規范公估人行為。澳大利亞有保險及退休委員會ISC、澳大利亞消費者權益委員會ACCC等若干組織同時對保險公估人進行監管,并強調公估人的自律。概括起來世界各國對保險公估業的監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種方式:

(一)政府監管

在保險公估業執業資格的監管中,對執業資格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如美國有34個州要求保險公估人取得許可證,26個州要求估價人取得許可證。許可證每年頒發一次。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嚴格的經營區域,如美國、加拿大、菲律賓、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規定從業的保險公估人不允許跨州公估(發生巨災和當地的技術力量不足除外)。

對保險公估人實行教育培訓和資格考試。保險公估業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行業,為了保證和提高保險公估人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執業水平,各國一般都要求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計劃和保險公估資格考試。其中,培訓的內容包括保險、法律、金融、會計、職業道德準則以及理工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而且公估人員參加培訓的時間每年不得少于200個小時。另外,許多國家規定參加資格考試的公估人員必須具有3-5年的公估從業經驗,并且要根據自身的公估技能級別,參加相應等級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獲準執業。

(二)行業自律

保險公估人主要從事保險專業技術性很強的業務,這些業務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解決,會直接關系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而迫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外部組織對整個公估行業進行協調、引導和規范,以維持較高的行業水準。正是這種行業的特殊要求,保險公估人協會的產生和迅速發展才成為可能。從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業的發展來看,保險公估人協會雖為民間組織,但其地位與作用卻遠遠超出了普通行業組織的范疇。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泰國和中國香港等地。保險公估人協會在行業自律、專業技術培訓、資格考試和認證、信息溝通以及對外交流等方面日益發揮著其他組織所無法替代的主導作用。如英國特許公估師協會規定其會員必須接受該協會的業務監管,若違反了協會章程、道德規范或規章制度,可能被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甚至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

(三)社會監管

社會監管主要指市場力量的監管,如信用評級中介機構、保險公估投訴受理中心等機構對保險公估人的社會監管。對于保險公估人的違規行為,發達國家和地區都有專門的社會投訴部門,允許客戶投訴,經由該部門進行調查,酌情采取紀律處分。如我國香港,可向登記委員會投訴,日本則允許客戶直接向大藏省投訴。有些國家還將違紀的公估人列入黑名單,如日本、新加坡等。而社會信用評級機構則不定期地對各類保險公估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以作為保險雙方當事人選擇保險公估人的有力依據。

三、我國的借鑒

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人監管經驗對我國保險公估業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指導和借鑒意義。但各國國情、政治、經濟、文化、風俗習慣等各不相同,決定了我們在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公估人先進監管經驗的同時,必須結合我國國情,而不是照搬照抄。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國保險公估業監管體系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完善法制監管

法制建設是保證公估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前提。長期以來,我國保險公估人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支持和監管,游離于國家保險監管的范圍之外,致使保險公估活動長期處于地下狀態,公估主體資格嚴重缺位。當前我國保險公估市場監管當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對保險公估業進行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保險法》、《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在確立我國保險公估人合法地位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這些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滿足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迅速發展,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少已越來越成為我國保險公估業發展和執業水平提高的瓶頸因素。因此,我國保監會應盡快邀請中國保險學會或其他技術部門,組織專家研究制定保險公估實施規則和公估收費標準,使各家保險公估人在執業中有統一的依據。另一方面,監管人員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也必須依照現有的《保險法》、《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加強政府監管

首先要加強對保險公估機構的設立條件進行監管。保監會對于保險公估機構成立的審批宜采用先試點、后推廣的辦法。在審批過程中,要在全國多家保險公估機構申辦單位中,據其各因素特別是發起人、投資者身份、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技術力量(包括人員和設備)等進行嚴格審核,在全國范圍內遴選出少數幾家作為試點單位。然后再依據審批范例,擴大保險公估企業數目,使保險公估機構走向競爭,實行優勝劣汰。

其次,應加強對保險公估人員資格進行監管。主要是組織實施保險公估資格證書考試。通過組織實施保險公估資格證書考試,促進對保險公估人員的監管,為保險公估機構營造良好的人才環境。目前我國保監會已頒布了《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并于2000年12月23日第一次舉行了針對現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考試,《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要求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必須通過保險公估資格考試,取得保險公估資格證書。

再次,應對保險公估行為進行監管。我國已加入WTO,大批的外國保險公估機構將逐漸以各種方式進入我國保險市場。保險公估市場主體必將日益增多,保險業競爭格局必將逐漸形成。因此,保監會須防止保險公估市場上出現不規范的惡性競爭行為,如不顧企業信譽,在宣傳及展業過程中相互詆毀和違規降低公估收費標準等等。保監會對保險公估經營行為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經營內容、經營區域、公估收費標準、公估公正性、經營業績、資料管理、公估人員收受額外費用和兼營保險業務、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以及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也包括保險公估人之間競爭方面的監管。

(三)提倡行業自我監督

隨著我國保險公估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各家保險公估行之間的關系問題以及保險公估行與其他各行各業之間的關系問題必將日益突出。因此我們必須建立相應的保險公估人行業自我監督機制,通過行業內部協作、調節與監督,實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

保險公估同業協會行使行業自我監督職能可采用如下方法:1.協助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管理保險公估市場,通過競爭各方的合作、協調和交流,使之互通信息,取長補短,減少摩擦。2.制定同業自律規章,共同遵守,對違規者予以制裁,對競爭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進行協調。3.通過提供信息咨詢、定期通報情況、組織專業培訓等多種形式向會員公司提供多方面服務,以增強行業內部的凝聚力,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競爭力。4.組織和推動會員公司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并規定保險公估經營中的職業道德,同時代表行業提出合理化建議,維護本行業合法權益,從而有效實現保險公估人的自我保護和自我約束,規范保險公估經營。

(四)強化社會監管

全方位的社會監督對保證保險公估公司的規范經營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保險監管部門可對保險公估公司進行資信等級評定,并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保險公估公司外部的專業人員,如精算師、會計師、審計師,可對保險公估公司的經營、財務等進行評定、審查、監督,對存在問題的,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消費者也可充分行使權力,對保險公估公司的劣質服務或侵權行為進行投訴或以法維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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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第一,經濟全球化帶來了巨大的競爭壓力。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金融領域本已淡漠的業務界限變得更加含糊不清,各國金融機構通過兼并、建立控股公司、附屬公司、組建金融集團、合資等形式經營本領域外的產品已非常普遍。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商業銀行運用其龐大的經營網絡優勢,大舉進攻保險領域尤其是壽險領域,搶奪市場份額。

第二,人口老齡化不僅孕育了巨大的潛在保險市場,而且對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科技進步帶來了金融商品的不斷創新。90年代以來,以電子通訊技術、計算機和因特網技術為代表的高新科技的迅猛發展,不僅降低了交易成本,節省了時間,而且擴大了綜合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潛在可能性,使金融機構將傳統的本行業金融服務與其他的金融服務結合起來,提供一攬子服務成為可能,為金融產品創新創造了條件。

第四,自然環境的惡化和巨災風險顯著增加。由于人類活動的過度擴張,對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發,使人類的生存環境不斷惡化。各種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和嚴重程度不斷上升,水土流失、氣候變暖、地震、洪水、風暴等問題越來越嚴重。

以上述變動為背景,國際保險業加速了結構性調整。

(一)保險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融合進一步加速

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業日益加劇的競爭壓力下,保險業一方面通過行業內的兼并收購,擴大生產和經營規模,有效降低和控制生產經營成本,使企業集中優勢。另一方面通過和其他金融服務業如銀行、資產管理業、證券業的融合,增強競爭實力,對消費者提供包括建立附屬公司,收購和兼并,進行合資經營,組建金融集團,組建持股公司,簽訂聯營協議等在內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隨著保險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融合,保險業的服務范圍得到極大的拓展。目前大型保險集團都在朝著“金融超市”方向發展,它們既經營壽險業務,又經營非壽險業務,還可經營再保險業務,同時還能提供資產管理、信用卡、證券承銷、證券經紀等服務。可以說除了存款業務和支付方式的管理外,壽險公司已經涉獵了所有的銀行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險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融合中,政府對分業經營管制的放松是重要的政策因素。出于維護公共利益、保護消費者,保證充分競爭和確保金融系統的穩定等考慮,傳統金融監管的基本框架是實行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然而自70年代開始,上述嚴格分業的金融監管模式出現了松動。近年來隨著事實上各種形式兼業經營的不斷發展,政策層面分業監管的原則正在瓦解,一些國家的政府已經著手調整監管框架。如日本金融業嚴格分業的原則在新的金融法案中被修改。美國則已經通過新法案明確允許銀行、保險和證券業在彼此的市場上進行競爭。可以肯定,在新的監管框架下,保險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融合的步伐將進一步加快。

(二)保險產品不斷創新,險種結構調整加快

由于金融市場上的金融創新發展迅速,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等新的金融工具以其靈活性和預期高收益吸引了廣大的個人投資者。與新的金融產品相比,缺乏彈性的傳統壽險產品大為遜色。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增強與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降低壽險經營的利率風險,壽險公司紛紛著手開發新險種,創造新的保險商品。這類壽險產品創新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增加了壽險產品的彈性。改變了傳統壽險的期限特點,使結束壽險合約更為容易;改變了傳統保費支付的固定、定期的特點,使保費支付更具靈活性。二是新產品突出儲蓄性和盈利性,對壽險投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產品凸現壽險的儲蓄性,強調壽險保單的儲蓄(金融)因素,使壽險保單更具投資價值。新產品通過更加有效的投資,使壽險保單更具盈利性。三是保險和儲蓄的分離。傳統壽險產品中的儲蓄因素被認為是繳納衡平保費的副產品,儲蓄和保險在一個保險契約中是不可分開的。而新產品中的儲蓄因素通常被認為是保單更獨立的一部分,儲蓄收益直接和保費與投資收益相關,投資收益率越高,保費“儲蓄利率”越高。

由于非壽險產品期限較短,不像壽險產品具有儲蓄性,創新受到了客觀限制。非壽險公司之間的競爭主要體現在產品價格和服務品質上,而不是體現在產品差別上。但是隨著巨災風險的增加和隨著科技進步伴隨而來的新風險的出現,仍然有一些新的保險產品面世,如世界杯足球賽保險、瘋牛病死亡保險、互聯網保險等。

(三)保險組織形式的調整

目前國外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調整突出表現在相互保險公司的股份化方面。保險公司股份化的一個重要動因是借此獲得權益資本與其他的融資渠道,如可轉換公司債、認股權證、優先股等。隨著金融服務業的加速整合,保險公司資本成長和資本投資的需求日益增長。保險公司權益資本增長的主要來源是保留盈余,在保留盈余不夠時,必須從資本市場融入資本,相互公司可以通過舉債取得資金,但要獲得權益資本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股份公司擁有所有公開市場的融資選擇,相互公司股份化后到資本市場融資就便利了許多。保險公司非相互化的另一個重要動因是股份公司結構的彈性優勢。通過采用控股公司的結構,保險公司可以繞過保險管理當局對保險公司經營非保險業務的限制;可以在不降低法定盈余的情況下,進行行業內購并。

(四)保險經營和管理方式的調整

由于高新技術在保險業中的應用,大大提高了保險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管理效率;同時,對保險市場的結構和傳統的保險經營管理方式造成強烈的沖擊。在保險營銷方面,隨著家庭電腦的普及以及消費者對保險服務效率的重視,電話直銷、網絡銷售等新型營銷方式發展迅速。美國獨立保險人協會在“21世紀的保險動向與預測”調查報告中提及,新技術特別是互聯網將把保險業的經營引向新的具有革命性的發展進程,今后10年內保險企業經營的企業保險31%和個人保險37%的保單銷售將通過互聯網進行。

保險營銷方面另一個變化就是銀行銷售保險的大量增加。在保險業新的分銷方式中,銀行保險即通過銀行銷售保單的方式在歐美保險業發達國家中非常成功。在法國、西班牙、瑞典等國通過銀行銷售保險實現的保費占壽險市場業務總量的60%,占非壽險市場業務總量的5-10%。保險公司通過和銀行合作利用銀行強大的分銷網絡銷售一般的保險產品,還可以將保險和銀行貸款捆綁銷售,將保險和信用卡業務捆綁銷售,從而達到一舉多得的效果。

在保險公司管理方面,高新技術的進步也帶來了很大的變化。計算機網絡為保險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經營和協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條件。1994年,倫敦保險市場開始應用電子分保系統(ESP),大大提高了保險交易的運轉速度。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率先建立的電腦增值服務網(PINET),促進了全球再保險交易的自動化。在內部管理方面,保險公司一般都實現了內部管理的計算機化和內部聯系的網絡化。從公司內部各個部門文檔和數據的處理到各個部門之間信息的傳遞,從企業決策到承保、理賠等各個環節,從保險營銷到資金運用中的自動化處理,都離不開計算機系統的應用。可以說,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已經覆蓋了保險公司內部管理的方方面面。

國際保險業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還表現在由于巨災風險增加而帶來的風險管理方式的創新。80年代以來,世界上損失額超過500萬美元的重大災害頻頻發生,對經營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巨災風險越來越成為保險業關注的重要問題。在巨災風險不斷增加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除了繼續采用增加資本金、增加準備金提取和增加再保險比例等一般的分散風險手段外,還采用了包括風險證券化、巨災期貨等在內的新型風險管理方式。

二、對發展我國保險業的幾點思考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保險業尚處于發展初期,上述結構性調整在我國保險業發展中有的剛剛出現,有的還未見端倪。但是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日益臨近,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步伐將不斷加大,國際保險業的上述調整必將對我國保險業發展構成沖擊,所以,當務之急是加快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迎接挑戰。

(一)放松管制,強化國內市場競爭

從國際保險監管的發展趨勢來看,放松管制已成為主流。放松管制首先表現在保險市場準入條件的放寬;其次表現在保險市場主體經營范圍的放寬,上文談到的保險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融合就反映了這種監管的變化;再次表現在國際保險監管的核心已從全面監管轉為償付能力的監管,多數國家都在逐漸實現保險費率的自由化。這種國際性的放松管制意味著全球保險市場將更加開放,保險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將進一步加快。

放松管制的指導思想是鼓勵和推進競爭。從我國情況來看,由于過去對保險領域管制過嚴,造成保險企業數量過少,經營領域過于狹窄,經營手段欠缺,企業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過低。長此以往,我國保險業勢必難以面對對外開放的挑戰。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競爭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對市場準入、經營范圍和保險商品的管制,鼓勵保險商品的創新,在保證市場秩序前提下。積極鼓勵和推動保險企業的競爭。

(二)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在監管方式方法上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由于我國保險業發展較晚,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尚有待完善,相關配套法規尚未完全制定,保監會成立不久,監管經驗不足,保險行業自律正在建立等原因,目前保險監管還處于較低水平。保險監管的主要內容是條款和費率的監管,國際上流行的償付能力監管在我國還基本上是空白。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指日可待,兼營壽險、非壽險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跨國保險公司的進入將進一步增加我國保險監管的難度。所以,當前應該盡快加強和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體制。首先要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機制,建立一套償付能力的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其次要加強對境內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嚴格審批,并通過國際聯合,對其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的監管。

(三)加快投資業務的發展,努力提高保險投資效率。

受傳統保險思想的影響,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界長期片面注重保險的保障功能,忽視保險的金融功能,造成保險業長期靠保險業務“一條腿”走路,保險投資發展相當落后。具體表現在保險投資規模小,保險資金運用率低;保險投資結構不合理,保險投資方式受限制;保險投資管理欠科學,投資效率不高;保險投資監管限制太多,缺乏靈活性等幾個方面。我國保險投資目前這種發展狀況非常不適應于國際保險業的發展趨勢。隨著保險業務競爭的加劇,保險邊際利潤已微乎其微,保險投資將成為保險業利潤的主要來源。保險投資又是保險產品創新的基礎。如果沒有投資,開發變額壽險、萬能壽險等新產品根本不可能進行。面對來自投資經驗豐富的跨國保險集團的競爭壓力,必須加快我國保險投資的發展。為此,首先應該盡量拓寬保險投資渠道。在保險公司內控機制基本完善的情況下,逐步放開保險投資方式準入的限制,讓保險公司參與金融市場上所有投資工具。其次在投資監管方面,采取比較靈活富有彈性的監管機制,一方面為防止保險公司投資過分集中對不同投資方式和單項投資進行比例限制;另一方面對比例限制保留一定的彈性,可以規定一定的自由投資比例,這樣以便于資本充足的保險公司進行更加適合自己的投資組合。再次,保險公司應該加強投資管理,對保險投資進行國際上流行的資產負債管理。

(四)鼓勵兼并重組,支持經營機制完善、經營和管理技術先進的大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成長

一個國家的保險實力、在國際保險市場的競爭能力主要體現在大型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的實力上。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也是抗衡國外跨國保險公司的主要力量。為了培育中國的保險業,有必要通過政策引導,鼓勵保險企業依據市場機制進行兼并重組和完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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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

從目前看,保險國際化方式主要有三種:

1.投資國外保險市場。即通過在國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這種方式是目前保險國際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不同,開放方式各異,因此,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難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資國外資本市場。即將本公司的資金運用到國外資本市場,分散投資風險,尋求資本收益。這種方式一般受本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

3.開放本國保險市場。通過完善保險法規,逐步開放本國保險市場,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參與本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國際化和本國風險管理的國際化。

(二)實際分析

從目前情況看,歐洲經濟及保險一體化就是保險國際化的一個實例。為了推動歐洲共同體保險市場一體化進程,1994年7月1日,歐洲第三代保險決議生效。決議的主要內容是:(1)統一歐洲共同體保險業執照、確立本國控制的監管原則和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2)統一執照將允許共同體成員國保險公司在本國注冊,在歐洲共同體的任何地方從事保險業務;(3)由保險公司注冊國負責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償付能力的執照由保險公司的注冊國來頒發,但所有共同體成員國都必須認可這次改革最重要的內容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自由決定費率和條件,監管局的監管目標只限于保持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通過這次改革,過去在許多歐洲大陸國家中實施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需獲得保險監管部門事先批準的要求已不再存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幾乎是一場革命,為了達到預期目的,立法者必須處理好以下主要問題:

1.必須克服各國過去不同的保險監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礙。長期以來,不少成員國一直規定保險合同的條文必須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認為這樣具體的監管可以增加市場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減少公司之間的不同之處,并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不同的保險產品。對于保險準備金,雖然所有的成員國都分析保險準備金是否充足,但各國對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調控和精算師的職責有很大的分歧,這一分歧在人壽保險中最為明顯。還有些國家一直通過法律和監督人的方式,對保險準備金的具體細節加以規定。在這些國家里,批準保險費的同時一般也要批準技術性指標(預定利率,死亡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這些技術性指標都被用來計算保險準備金。在投資方面,許多國家規定了投資范圍,并且規定在一定類別內最大的投資限額。由于各個成員國對監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個成員國一般都不愿支持徹底提供服務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國家的監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每個保險產品和費率的事先批準。有些國家規定,每個保單用語都必須事先和監督機關達成協議。新保單形式的提議需由一些主要保險公司成員組成保險管理理事會傳閱。提議被批準后,任何希望銷售這種產品的保險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歐洲委員會指出,事先批準的程序不適合開放的競爭市場的要求,因為事先批準措施是為了減少競爭,并很可能給地方保險公司帶來優勢。因此,成員國必須廢除事先批準的規定。

3.共同認可。為了開創一個充滿活力和競爭性的市場,保險產品和保險費率的事先批準,甚至備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從現在開始,著重于統一執行的標準及對保險準備金、資產的充足性與最低償付能力差額的監管。保險公司即將有選擇在哪個國家設立總公司,在哪種監督制度下開展業務的自由。

二、國際保險監管總目標的調整與監管發展趨勢

保險國際化的發展使全球保險市場逐步融為一體,本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獨立性相對減弱。在這種情況下,各國保險業的發展不僅要受本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也要受到國際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影響的程度將越來越大。

由于一國保險市場同時受國內和國際形勢的影響,所以,可以預見,21世紀,各國保險業波動的可能性將進一步加大。為了熨平保險波動周期,促進本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都相應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總的來看,宏觀保險監管目標主要有四個:一是保持社會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適當程度上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犯罪。在實現上述宏觀監管目標時,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做到:(1)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2)依法監管,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3)平衡消費者和保險行業間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險機構的負擔和限制;(4)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5)在保險國際化形勢下,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6)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和公開的競爭。

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要求的指導下,各國保險監管發展趨勢表現為:

1.混業監管體制將全面取代分業監管體制。20世紀末,金融業發展的新動向就是混業經營。在保險方面,這種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產、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并存在一種產、壽險公司交叉經營的第三保險業務領域;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投資之間相互滲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的聯系越來越密切,相互之間的互動效應將越來越大。為了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解決混業經營所產生的問題和新的需要,不少國家都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修訂,對保險監管體制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場波動對保險業造成的風險。

2.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明顯。產品的市場化突出表現為保險合同自由和保險費率市場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市場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認為商定保險合同內容和保險產品價格(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雙方的事情,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政府不應過多干預。同時認為,政府應該通過讓市場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來實現自由競爭和保險產品創新。從目前看,大部分國家已不再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實行產品市場化的同時,各國仍保留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否決權,即如果保險監管部門認為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標準,或有不公平行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糾正。在放松保險產品監管的同時,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加強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注重研究網絡經濟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加大了對網上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

3.償付能力監管日益成為監管工作核心。近年來,保險監管重點越來越偏重于償付能力監管。而且,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進步,償付能力監管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監管方式也日新月異。盡管各國的監管方式不同,但毫無疑問,全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正在由傳統的靜態監管向現代的動態監管轉變,正在由業務和財務分離監管向業務和財務一體化監管的方向轉變。

4.保險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大部分國家的保險監管部門認為,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可以通過社會的力量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自律。基于此,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建立了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信息,以便于社會各單位和個人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

5.依法監管走強。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監管也注定應依法監管。目前,各國都有保險監管法規,通過法規對保險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規定。這些法規同時也要求為保險監管部門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必須依法進行賠償。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普遍增強了監管法規的透明度,大幅度地減少了“暗箱”操作行為。

三、我國保險監管政策建議

(一)現行保險體制評估

從體制方面看,我國保險業發展與世界保險業的發展有一些較為明顯的區別:一是世界保險業正在走集團化、綜合化發展道路,購并活動頻繁;我國則在實施分業發展戰略,這種分業不僅表現在銀行、證券、保險間的絕對分業,同時也表現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間的絕對分業。二是世界上正在實施混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創新,而我國則在落實分業監管方案。近幾年我國保險業的大踏步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但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必然會被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之中。在未來開放條件下,現行的保險體制對21世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將會產生何種影響,應從現在開始研究,適時提出完善方案,這樣才能有備無患。

(二)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

開放性監管戰略條件下保險監管的目的主要有三個:一是在國內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保險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二是在國際上全面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采用市場手段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公平。為達到監管目的,建議:第一,中國保監會應與國際保險監管組織和他國保險監管部門建立國際保險監管支持體系,通過該體系監管國內保險市場上的外資保險公司和國際保險市場上的本國保險公司,以及接受本國分保業務的國外再保險公司。第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通道,以監管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互動性。第三,加速本國保險業市場化的建設,適當增設中資保險公司,培育全國性保險市場,適當發展現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培育地區性保險市場;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淘汰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優化市場主體結構。通過發揮準入與退出機制的作用,建立適度競爭的完善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第四,建立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新的監管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和體系的過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

(三)實施優質發展戰略

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程度與市場潛力的主要指標。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只有1.4%,保險密度只有約100元。而同期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已超過10%,保險密度已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等國,保險深度也已達到5%,保險密度也達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現有GDP水平下,如果用發展中國家保險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國保險業,1998年我國保費總收入應該達到3997億元,而實際上我國保費收入只有1247億元。另外,雖然我國保險業已發展了50年,但新險種開發、老險種升級換代等工作做得還很不夠,保險產品尚未形成優質品牌效應。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壽險投資連結產品和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則剛開始嘗試。由此可以看出,無論從保險業務規模,還是從保險產品結構來看,我國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因此,目前應通過加強保險監管實施保險發展戰略。首先,應抓住我國“入世”機遇,認真研究國際保險慣例和WTO有關保險業的規則,充分利用國外先進的保險技術,引進先進的保險產品和經營方式,實現“跳躍式”發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銳意創新,苦練內功,大力挖潛,合理開發和使用保險市場資源。第三,要以“保障經濟、穩定社會、促進改革、造福人民”為總服務方向,大力調整保險產品結構,積極理順費率體系,不斷拓展服務領域。

(四)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

我們所處的時代已是信息化時代,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利用不僅成為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而且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競爭中克“敵”致勝的法寶。對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發展落后的國家來說,保險信息化程度將是決定我國保險業在未來開放性中國保險市場上生存的基本條件。因為在未來開放性的保險市場中,“本國”與“外國”不再是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要參照條件,只依靠投保人的愛國熱情是不能維護保險公司生存的。在未來保險競爭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對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效率的選擇。要創造品牌效應和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就必須加速保險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當前,建議中國保監會牽頭制定行業信息標準,提出行業信息化建設要求和目標,通過建設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并適當聯結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的方式,建成中國保險業信息網。

(五)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篇11

一、保險國際化與保險企業國際化的界定

保險國際化是指各國保險活動日益跨越國界,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過程,即保險分配關系在國際范圍內的體現。保險分配關系在國際范圍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分配關系。這是第一層次的保險分配關系,它包括本國保險人與國外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和國外保險人與本國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具體體現為本國保險人走出國境到國外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國外保險公司到本國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二,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分配關系。這是第二層次的保險分配關系,反映著保險資本的社會化、國際化。保險分配關系的兩個層次反映著保險分配關系在國際范圍內的體現。隨著保險活動的擴展,保險國際化的內容日益豐富,主要有保險企業國際化、保險市場國際化、保險監管國際化等方面。

保險企業國際化指一國的保險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保險業務,形成信息靈敏、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的保險企業網絡。同時在對等的條件下,允許外國保險機構進入本國,開放本國的保險市場。

二、我國保險企業國際化的現實考慮

筆者認為,中國保險企業國際化的方式是多樣化的,我國保險業國際化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進行現實考慮。

第一,不一定要在本國市場出現飽和時才向海外擴展。通常大型保險公司只有在本國的業務和市場出現飽和的情況下才會向海外擴展。在本國拓展業務的同時,適當向海外擴張,通過實戰學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等也可以促進本國業務的成熟。

第二,國際化所帶來的風險仍應重視。在全球保險業國際化的過程中出現了兩個明顯的現象:一是過去很多曾是封閉型市場,現在向國外保險業開放,明顯的例子就是歐盟、印度以及中國。但實際上包括法國和德國向海外保險公司開放市場也是在十多年里才開始的;二是許多曾對保險產品費率和條款格式進行嚴格控制的國家,已開始放松管制。現在如果一個企業要進入海外市場,門檻來自于純粹市場經營能力,而不再是法律法規方面的限制。如果人們對新的市場不熟悉,仍然要面臨嚴峻的考驗。

中國保險企業走出去之后,就要面臨所在國的法律約束和監管,必然需要對所在國法律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很好的把握。除此之外,保險企業應重視文化的認同,這是企業國際化過程中最不容易被看到,但又是最容易造成損傷的風險。

可以說,保險國際化后對保險經營的影響主要是經營風險的增加。保險經營風險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承保風險,一類是投資風險。在承保方面,保險國際化使得保險經營國際化和慣例化。另外,國際化使保險市場競爭加劇,那些片面追求份額、不計經營效益的非理性競爭行為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對整個市場,以至于對整個行業造成損害。在國際化條件下,再保險分出業務和轉分保分出業務在更多的國家分散。任何一個國家金融形勢的變化和保險市場的波動都會對再保險業務分出國的保險市場產生影響,都會導致業務分出國保險市場的波動,甚至導致業務分出國保險市場的不穩定,這對保險監管部門也有一定的風險。在投資方面,國際化會增加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在這種體制下,不但本國利率的變化會影響本國保險業的發展,而且關聯國利率的波動也會對本國保險市場產生互動。同時,不同國家的交易方的信用水準也會影響本國保險業的穩定。總之,在保險國際化條件下,保險公司風險將出現多元化、國際化和復雜化,保險市場波動將呈現出連動化的新局面。因此,對于國際化中出現的風險仍應予以重視。

第三,大力發展我國再保險市場。再保險的國際性特征,決定了它必然成為保險國際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速我國保險國際化的進程,就必須大力發展我國的再保險市場。近年來,隨著直接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再保險市場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初步形成了國有控股(集團)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資公司多種形式并存、專兼業經營相結合、公平競爭、多元化發展的市場格局。截至2008年年底,我國專業再保險公司共9家,其中,中資專業再保險公司3家(1家集團公司、2家股份公司)、外資分公司6家。隨著再保險供給主體的增加,以及各主體資產總額的上升,我國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進一步提高。

三、完善我國再保險市場的途徑

3.1優化市場主體結構,擴大國內再保險供給能力

其一,做大做強中再集團的同時,加強市場行為監管,反對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改造中再集團,使其成為符合現代經濟要求的市場主體不失為一條捷徑。但是在改造中再集團的時候,必須將其推向市場,讓其感受到市場的壓力,促使其自身的變革,實現在自由競爭環境下的鳳凰涅槃。

其二,建立共保集團,鼓勵各直接保險公司建立互惠共保體系。巨災風險損失的巨額性和競爭的激烈性,都促使國內保險公司選擇了聯合以應對大型的單個保險項目。國內已形成了共保機制,實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這樣的合作無疑增強了國內保險公司整體的承保能力,緩解了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但是對于常規保險業務,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較少。對保險公司來說,即使承保的是非巨災風險等,也會由于某一風險的發生,導致賠付額瞬間大幅上升,導致公司經營的不穩定。所以,各保險公司應繼續考慮針對一些特殊風險,建立行業互助保險組織或組建某風險同保集團,這樣既可形成國內各公司間的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發展的良性循環,促進我國再保險市場盡快走向成熟,也可防止出現市場開放造成的保費嚴重外流現象。

其三,鼓勵、促進中外資再保險公司合作。國際再保險業開展得較早,早期的經驗積累和數據較完善,我國專業再保險公司可以引進短期外資戰略投資者,或中資再保險公司與外資公司建立短期戰略合作關系等方式獲得國外先進承保與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系統管理經驗,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

3.2鼓勵再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

由于再保險行業對從業人員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一般保險行業從業人員的要求更高,因此國際上大部分再保險人的業務都是通過再保險經紀人等中介機構辦理的。而目前我國再保險經紀人寥寥無幾,再保險中介機構的緩慢發展,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而以再保險經紀人為代表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高要求性則是再保險中介機構發展緩慢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再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政府應以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強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專項培養,加緊培養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質、高水平尤其是國際型、開放型、復合型的再保險管理人才和業務專業人才。

此外,應進一步建立完善再保險監管制度。我國應建立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相結合,并以間接監管制度為主體,符合國際慣例并體現自身特色的再保險監管體系。具體來說,我國應建立包括市場準入機制、市場日常監管和市場退出機制在內的再保險全過程監管框架。

四、加強我國保險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對于跨境保險機構,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準、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因此,在逐漸開放我國保險市場的同時,應盡快對在我國境內設有保險機構或我國在對方國家設有保險機構的監管當局建立穩定的監管協作機制。具體來說應參照東道國與母國監管責任劃分的國際慣例,加強監管信息交流,協調實施對跨國保險機構的有效監管,在保險業全球一體化進程中,確保任何國家、任何形式的保險公司都不能逃避監督。

另外,要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各項活動,加大對國外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的引進,從而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作為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會員和新興市場國家的保險監管當局,中國保監會要切實利用好這個國際保險監管交流與合作的場所,積極參與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學習世界各國同行們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同時,有針對性地研究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近年來制定的對各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保險監管原則和建議,及時引進國外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結合中國具體國情,研究出一套既符合中國保險業實際,又能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機制,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1]周小梅,李小燕.培育我國再保險市場的幾點思考[J].中國金融,2002(5):16-19.

[2]孟龍.關于新興市場國家保險監管制度的國際接軌問題[J].2005(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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