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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4-04-01 10: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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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篇1

1.我國目前金融體系發展瓶頸

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比較模糊、概括,具有眾多的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且監管的內容比較簡單,有的規定與現代金融行業的發展以及金融監管的需求不相適應,有的監管部門在具體實踐中的監督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執行監督者缺乏有效的監督,從而無法保證金融監督工作的客觀性、合理性以及公正性。

監管部門各自為政,工作效率低下。我國的金融監管局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四個部分組成的,制定了明確的分工體制,銀行、證券以及保險的監管結構都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并且各自設置了分支機構,如果金融業只是在傳統的經濟業務領域中開展工作,這種專業的監管體制的效率還比較高。但是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升級,經濟業務出現了許多交叉,逐漸形成了混業經營的模式,此時分業監管的效率在不斷下降。產生這種現象是由于各個監管結構的監管范圍受到限制,一旦監管內容出現交叉,各個監管部門則會相互爭斗權力或者是相互推諉責任,對于一些跨業違規的問題,不僅會導致監管領域出現真空和摩擦,同時也會給被監管對象帶來可乘之機。另外,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制還不夠嚴格,一項金融創新從設計到實施需要經過相關監管部門的層層審批,如果在審批時涉及到多個監管部門,結果一般都是一些應該改革和創新的業務無法通過監管部門的審批,或者是由于審批的時間過長導致業務的創新失去了先進性和實際意義,從而直接影響著監管工作效率以及監管效果。

合規性監管對金融體系無法進行有效監管。合規性的監管主要是以金融監管為核心,對金融創新體系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管。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將監管的重點放在機構的審批以及經營的合規性上,沒有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的風險性進行全面監管,對市場退出前的監管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在我國現行的監管過程中,存在重審批、輕管理,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傳統的存貸款經濟業務、輕表外經濟業務以及其他的創新業務等諸多問題。金融創新開始于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當時的金融行業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金融創新是建立在放松金融監管的基礎上,與之相對應的風險管理以及風險監管沒有跟上金融創新的發展步伐,導致監督管理發展滯后。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就無法對金融創新實施有效的監管。

金融監管有效性受諸多外部因素制約。兼任監管的有效性受到諸多外部因素的制約。首先國有金融機構沒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機構。比如,國有商業銀行的體制改革沒有落實到位,改革發展滯后,導致國有商業銀行沒有建立產權清晰、政企分開、管理先進的現代化企業制度。其次,沒有建立與防范金融風險相配套的社會配套體系。比如,我國尚未建立國際通行的與監管相配套的存款保險制度,需要進一步規范信用評估中介機構的行為,同時,行業自律的金融同業公會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2. 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措施

建立金融監管的法律支持體系。良好的金融環境是金融監管有效運行的重要條件,金融法律體系則直接決定著是否能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比如,我國目前雖然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以及《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只是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有所規定,還沒有對金融機構退出市場進行明確的規定。如果金融機構監管的某一個領域出現法律的真空狀態,當出現金融機構風險時,則只能通過強制性的行政手段消除金融危機。為了有效地改善這一局面,需要加強金融機構監管的法制化建設,不斷建立健全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另外,現階段我國處于經濟轉型時期,金融創新發展迅速,如果限制在目前金融環境制的條件下制定法律制度,則頒布的制度有可能與所處的環境不相適應,嚴重制約市場的發展。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規的過程中,需要認真處理好短期和中長期之間的關系,站在長遠的、整體的、積極的角度上分析問題。

建立以風險監管為核心的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的內容包括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部經濟業務,主要職責是進行風險性監管以及日常經營活動的規范性。根據國際監管辦法,再結合我國金融行業的實際發展狀況,我國的中央銀行金融業風險監管的重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建立以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為基礎的風險監管制度,充分保證金融產業資金的安全性以及盈利性;二是建立科學的大額貸款的報告制度;三是建立健全風險準備金,提高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

篇2

(一)混業經營的內涵。金融業的經營模式有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兩種。分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業務嚴格分離,前者業務范圍主要是貨幣存儲和資金信貸業務;后者業務范圍主要是證券、商業票據的發行、承銷等。混業經營是指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信托、租賃等各種金融業務。混業經營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一個金融機構可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業務,此模式的混業程度最為徹底。第二種就是以美國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此模式中,控股公司內部各子公司分別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各子公司之間設立防火墻,嚴防業務間的“利益沖突”和“風險感染”,從而達到效率和風險的平衡統一。

(二)金融全球化下混業經營趨勢的成因。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出現混業經營趨勢的根本原因是金融資本對利潤追求的本性。金融資本是信用經濟中最活躍的一部分,它不斷地在利潤的驅動下進行滲透和擴張。進入20世紀七十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業化國家由高速增長跌入了滯脹階段。經濟增長速度的放慢使企業對資金的需求相對減少,客觀上要求銀行重新配置資源,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通過對高收入國家銀行的贏利來源的分析得出,非利息收入對銀行業的凈利潤的貢獻越來越重要。但由于金融監管的不對稱,以投資銀行為代表的其他金融各業利用金融工具創新,擠占了原本屬于商業銀行的非利息收入來源。另外,發達國家在20世紀七十年代開始放松對國際資本流動的限制,發展中國家則從八十年代開始放寬對國際資本流動的限制。資本市場日益發達,使得經營業績優良的大企業更愿意發放股票和債券在資本市場籌資。商業銀行利潤的維持出現了挑戰,促使商業銀行資本向投資銀行業務滲透,以獲取非利息收入的利潤增長點。

二、混業經營模式對我國金融業的沖擊

金融全球化大背景下,尤其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按照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要求,“參與國全方位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盡可能允許各方相互自由進入對方金融服務領域。”我國金融業不得不經受外資金融機構混業經營模式的沖擊。

(一)在金融機構利潤方面的沖擊。傳統商業銀行業務的利潤已受到挑戰,而傳統商業銀行是我國金融的主體,僅工商銀行一家的資產就是所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數倍。大量金融資產集中于傳統商業銀行業務,并且受分業經營的嚴格限制,不能流入高利潤增長的證券業務,造成利潤率停留在低水平的狀態。外資銀行通過混業經營模式下的兼并聯合以后,可以經營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并具有規模優勢,利潤率普遍較高。在金融市場競爭中利潤才是成長的關鍵。因此,我國金融機構可能會在外資混業經營金融機構的競爭下失去市場的份額,陷入困境。

(二)在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方面的沖擊。金融市場由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組成,二者之間及其內部各子市場之間,必須通過合理渠道相互溝通,協調發展。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并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分業經營。但我們所實行的分業經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低下,不僅不利于金融市場本身的發育,而且會造成金融資產的浪費,影響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這也會構成外資混業經營金融機構與分業經營環境的沖突。

(三)在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方面的沖擊。長期以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資產結構單一,信貸資產在總資產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證券資產與其他資產所占比重很小。從目前四大國有銀行的總資產情況來看,三者的比例大約為77:3:20,而在信貸資產中有70%左右投向了效益普遍欠佳的國有企業。西方商業銀行,由于混業經營,使其具有內在穩定的特征,可利用內部補償機制來穩定銀行的利潤收入,用各種投資組合手段和各種金融工具降低風險,其在資產安全、資金實力、盈利能力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著相當大的優勢。因此,我國商業銀行與西方商業銀行競爭過程中,必然處于劣勢。

(四)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沖擊。我國實行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在面對混業經營外資金融機構時出現許多難題。應該說只有各監管機構互通信息和加強合作,才能搞好對混業經營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但這種多頭監管的溝通協調本身已存在很多困難,特別是他們不同的監管理論與監管目標可能導致沖突。一般來說,銀行的監管關注銀行系統的安全與穩健經營,監管者作為最后的貸款人或作為存款保險的信用支持者;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風險不做任何保證,它的目標是維護市場的公平與秩序,特別強調證券發行人和經紀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詐行為;保險監管者為保證保險業的穩健經營與被保險人的利益,關注的是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三、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幾點建議

面對世界范圍混業經營的沖擊以及我國金融業自身條件不完備的兩難境地,筆者認為此時加強金融監管尤為重要。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1、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篇3

1.完善金融監管是現代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1)完善金融監管是全球一體化的重要體現。隨著經濟和金融全球一體化的的發展,一國的金融市場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部分;跨國的銀行和金融機構日益增多,跨國界的金融集團不斷涌現和發展壯大;大的銀行、保險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相當部分是國際業務。一國的銀行或金融市場發生問題會傳染和影響其他國家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甚至整個金融體系,上個世紀末出現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和2008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如何防范國際金融風險,保持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金融監管變得越來越重要。

(2)完善金融監管是中國金融進入全面開放時期。中國金融監管來自兩方面考驗與挑戰,一是外資銀行和金融機構進入中國,中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融為一體,加大了金融監管難度;二是金融混業經營成為發展趨勢,而中國目前仍然實行嚴格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體制和模式。因此,借鑒國際各國金融監管經驗,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加強與國際監管組織和其它國家監管機構的協調,提高金融監管效率,保證金融安全運行,是非常重要的課題。

2.創新是完善金融監管的“催化劑”。金融行業的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傳統金融領域及金融產品間的界限日漸模糊。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越來越明顯。而傳統的監管制度和監管體系很難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要求,出現了很大的監管漏洞。美國對華爾街投資銀行就缺乏必要和有力的監管,對衍生工具市場更是監管不到位,導致衍生工具泛濫,脫離了實體經濟,引發了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金融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求各國金融監管體系必須作出相應改變。因此,在新的形勢下,監管機構的監管理念、監管目標、監管手段以及機構設置都面臨挑戰,如何順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監管體系是各國面對的主要問題。在金融監管體制上,統一監管是否是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是當前引起爭論好討論的重要問題。同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本國金融發展與穩定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擺在各國面前的重要任務。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是促進我國金融安全根本途徑

1.建設一支監管專業隊伍,在明確責任分工,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防止監管的真空。科學發展戰略,無法實現銀行信息資產風險監管的綜合方法,以及對人類與網絡兩個世界一體化的監管體系的運營和維系,也無法研究信息資產風險價值化體系、信息資產風險監管標準體系和信息資產風險監管法規體系。沒有專門的信息資產監管專業機構,就不可能實現信息資產風險監管計劃、管理和監控,就不可能實現實時掌控銀行信息化系統的運行情況和各種風險情況。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和相互交叉,在實施分業監管的條件下,為最大程度避免監管的重疊與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風險的相互傳染和擴散,各監管部門之間以及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之間,必須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別是要提前向有關部門進行預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必要時要集體做出決定和采取聯合行動。

2.改進風險監管法規,切實提高立法質量。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滯后于實踐的發展,需要立法機關和相關的監管部門共同努力,加快立法進程。以銀行業監管為例,未來一段時間應在政策性銀行和郵政儲蓄機構、信托業和融資租賃業、不良資產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存款保險等方面推動中國的銀行業監管立法。在立法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規劃性,增強系統性,提高針對性,強化操作性,切實提高立法質量。我們應當重視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的良好實踐,采用國際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國際社會的銀行監管和立法經驗,加強和改善我國銀行業的信用風險管理、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操作風險管理。同時,我們應從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出發,加強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監管部門對金融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和有效監督,創造一個真正公開、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場。

篇4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18-0066-02

目前,因金融風險失控而爆發的金融危機頻繁發生,同時對現代經濟的破壞性也越來越大。為了保證一個國家的金融穩定,各個國家都建立了各種金融監管機構,并且在實踐中不斷地探索和完善其監管制度。由此可見,金融監管一直都是金融領域中十分重要的課題,這對于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我國尤其重要,因此,研究金融監管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 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1.1 金融在現代經濟的核心地位決定了金融監管的地位

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核心地位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第一,金融業是國民經濟活動的資金樞紐和神經中樞,是國民經濟的現金收支、外匯收支、信貸收支及結算中心。金融運行能夠反映出國民經濟活動的狀況,通過金融現象,能夠反映出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新情況及新趨勢;第二,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杠桿是金融,金融在建立及完善國家宏觀調控的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三,金融作為現代經濟運行中最為基本的戰略資源,深刻、廣泛地滲透到了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各個方面。金融在市場的資源配置中起到了核心作用;第四,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是金融安全。金融危機具有較大的突發性和隱蔽性,很難預測和駕馭,稍有不慎,就會危及經濟的發展,破壞社會的穩定。

1.2 金融業所具有的行業特殊性體現出金融監管重要性

金融業風險來源于各個方面,不僅包括一般行業所共有的經營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還有金融行業所特有的匯率風險、國際游資沖擊風險、利率風險。并且,金融業本來又是一個較弱的行業,表現在金融機構內在的脆弱性、金融資產價格的內在波動性及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金融監管可將金融業風險基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金融機構穩定及金融資產的價格泡沫不會過多。提高金融效率、保護公平競爭、維護金融秩序,是金融業本身發展的需要。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證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競爭則是保持金融秩序和金融效率的重要條件。

2 德隆事件產生的原因分析

德隆曾是資本市場上一個響當當的名字,它從最初收購多家上市公司、整合產業、控制金融、在證券市場上呼風喚雨的輝煌,到后來“三駕馬車”陷落、股價大跌、德隆“大廈”轟然倒下的悲壯,德隆總是讓人印象深刻。

有人說德隆的倒下是一種經濟模式的終結,有人說這是民營企業的悲哀,也有人說這是股市遠離風險的回歸。但是無論怎么說,德隆的興衰都應該留給人更多的思考。

2.1 違規資本運作

一是控股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以及配股,從證券市場一級市場上獲取資金;二是坐莊操縱上市公司的股價,將股價拉高,從證券市場二級市場中獲得資金;三是將股價拉高以后,以股票作為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四是控制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違規發行個人的柜臺債和信托計劃等獲得資金;五是以下屬企業名義,從商業銀行進行大量貸款,用來進行收購金融機構股權和股市操作;六是從控股城市商業銀行融資,轉給非銀行金融機構;七是挪用股民的保證金;八是利用上繳國債回購大量融資。

2.2 資金鏈斷裂

隨著不斷地擴張和融資,德隆系積聚了巨大的財務風險。據監管部門自2002年年末以來的調查顯示,德隆在整個銀行的貸款額高達200億元~300億元。而且德隆大量地采用第三方作用擔保。這是銀行業認為風險最高的貸款方式。更為嚴重的是,德隆把大量貸款挪用作了股權收購。德隆系企業的信用水平和融資能力急劇下降,德隆系一些經營尚屬正常的實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受到較大影響。德隆系的“帝國大廈”全線崩塌了。

2.3 關聯交易泛濫

內部關聯交易指的是公司成員間發生的資產和負債,這些資產和負債可以是確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關聯交易會妨礙公平競爭和損害投資者利益,導致監管當局難以了解其風險。關聯交易的存在,促使集團內部資金調撥十分容易。信息不夠透明,故意隱瞞重要信息。德隆注重資產和業務的跨行業組合,甚至故意通過組合來隱瞞真實狀況,這種組合,使得公司的真實狀況非常隱蔽。

3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德隆事件的回顧與分析,我們從中發現了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所存在的很多問題。

3.1 監管機構協調性差

從金融監管機構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于分業監管模式。但這些部門相互間協調性較差。在實際操作中,監管環節出現很多漏洞,不能夠很好地發揮作用,從而形成無效監管。

3.2 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完備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中,存在著較多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和創新性,滯后于金融業的發展。對部分新興的金融業務、金融產品還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從而影響到了監管的效率和社會公平的實現,且很難保障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使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發展較為緩慢。

3.3 分業監管模式存在弊端

分業監管很難對金融業做到統一的監管。目前我國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和指標體系不同,對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造成了信息的不對稱,因此由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等構成的金融市場體系,得出的監管結論也就不同了。

3.4 金融機構自律監管不足

金融機構在進行自律監管和內部控制的時候,看似比較完善,但實際上金融監管受到各種因素影響過多,并且監管機構的機制也相當不健全,很難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一定程度上浪費了有限的監管資源,影響了監管的效果和質量。

4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完善對策

4.1 建立和完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

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向法制化方向發展,使各部門工作做到統一、協調,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個監管機構進行整合,建立定期磋商的制度,及時的相互交流監管信息,做到協調統一,解決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建立監管機構的聯動協調機制,加強對監管機構的監督,促使其能夠正常監管、有效監管。

4.2 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我國應盡快出臺能夠涵蓋各類金融業務,且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的監管法律體系,增強其可操作性。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的問題,明確監管的具體程序和具體措施,以及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監管,例如金融機構合并、分立、破產清算的形式、條件、程序、法律后果以及各方的責任與義務。可從兩個方面著手:第一,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能夠有效地運用于監管體系中;第二,嚴格金融執法,加強執法人的道德素質,加大執法力度,推動經濟和金融健康有序地發展。

4.3 對分業監管模式進行改革

設置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要想解決分業監管所存在的弊端,需要通過設置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該監管機構的職責、權利與義務應通過法律的方式進行確定。所設置的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應以法定的條件和法定程序配合分業管理體制及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完成對金融的監管。該統一金融機構負責的是在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下對分業金融監管涉及的交叉或者真空問題進行協調與管理。

4.4 強化金融監管主體及各金融機構的自身建設

一是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機制,塑造具有獨立性的監管主體,避免其他部門的干預。二是明確內部監督管理職能,規范業務操作,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權力的濫用,提高內控監督的權威和效力。三是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四是把內部監管與行業自律落到實處,以便充分發揮監管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新性,真正領悟行業的內涵,能夠把自律監管作為一種精神動力與追求,在實踐中體現出來。五是加強對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注重規范操作,進一步促進自律監管工作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周忠輝,曾彩玉,朱振雨.試析我國金融監管的問題與對策[J].金融論苑,2011(7):52-53.

[2]安啟雷.對我國金融監管的若干思考——以德隆事件為例[J].金融發展研究,2011(2):32-33.

篇5

引言

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嘯為全球各個國家帶來了巨大沖擊,也讓人們認識到危機總是會終而復始地發生。但是危機的出現將會引發變革,促使改進,因此金融危機的出現不是否定了整個金融產業和技術,而是促進人們對金融產業的一次反思。雖然我國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并未受到重創,這并不代表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就是全面的,是優于受金融危機影響的其他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反而更應該加強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和優化,以此才能確保監管的高效有力,進而為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提供重要保障。

一、改善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性

金融監管主要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和市場進行的全面管理、經常性檢查和監督,以此確保金融機構合法穩定地經營,確保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進而實現維護金融穩定的目的。對金融業實施的監管主要是指對金融業的外部監督和管理。金融監管是金融業發展與規范的重要保障。金融監管體系的內涵十分豐富,它不僅涉及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同時還包括監管功能、理念、目標和手段等[1]。其中作為金融監管體系核心的當屬金融監管體制,它主要是指對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其體制的變化將會引發監管功能和效率的變化,而隨著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不斷變化,金融監管體制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隨著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一國金融市場勢必會組成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部分,跨國銀行和金融機構會逐漸增多,跨國金融集團也會不斷涌進我國金融市場,并得到發展壯大,除此之外,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一國的銀行或者金融市場出現了問題都有可能對其他國家的金融機構、市場乃至整個金融體系造成影響。由此可見,加強防范國際金融風險,確保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就十分有必要了,也就是說,我國在后金融危機時代,需要加強本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善和完善。

二、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所存在的問題分析

1、缺乏充足的金融監管立法完備度。雖然我國已頒布了一系列的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例如《證券法》和《商業銀行法》等,但是在當前這個新時期,我國金融行業得到深入擴展,金融電子化、網絡化和全球化得以實現,而針對這些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而且我國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與管理,使得在立法過程中往往只靠量了自己部門的利益和權限。同時,我國在金融監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規以及執法程序等方面有別于其他國家,所以這些方面有可能會給國內外資金融企業帶去一些不便,也會給走向世界的國內金融企業帶來一些困難。

2、缺乏全面、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目標、內容和方式。我國金融管理目標就是在保障國家貨幣政策與宏觀調控得以有效實施的同時,進行金融風險的防范與化解,對存款人利益的保護,確保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維持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保障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這種目標的多重化和綜合性,使其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同時也抑制了金融監管功效的充分發揮。而且這一目標和金融監管的實際實施,也主要針對貨幣政策的執行和合規性檢查信貸規模控制,沒有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入手,形成各監管部門獨立明確的監管職能。

在金融監管內容和方式上也存在重市場準入、重現場監管、重合規性監管,輕市場退出、輕非現場監管、輕系統風險監管的問題,就以缺乏具體可操作規范的市場退出來說[2],當金融機構暴露風險,“一行三會”只能通過行政手段來進行金融風險的化解,這不僅會違反市場規律,反而還有可能加大金融風險。而我國主要采取的現場監管的金融監管方式能夠有效發現金融機構的隱蔽性問題,但是由于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大、非規范性大以及重復檢查等問題,使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監管。

3、缺乏一定的金融監管信息透明度。我國金融監管實踐仍處于初始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還不完善,導致金融監管信息缺乏透明度的主要原因表現為“三會”監管信息系統處在分割狀態,缺乏監管信息共享,因此在全面監管含有系統風險信息也沒能得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的定時報送機制降低了金融監管信息的收集效率;金融機構虛報。隱瞞數據屢次發生;在審查金融機構報表和資料上也缺乏真實性等。

三、后金融危機時代改善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措施

1、堅持宏觀審慎監管原則。在金融監管體制中,金融監管機構不應只關注微觀事項,也做不到事事都能洞若觀火,而是應該堅持宏觀審慎的監管理念,進而才能對金融業快速發展所發起的挑戰作出迅速反應和應對[3]。該原則雖然這與審慎監管原則相差一個限定詞,但是兩者所蘊含的監管理念卻是不同的。雖然審慎監管是近百年來銀行監管經驗教訓所得出的系統總結,但是宏觀審慎監管這一新型的監管模式,它更注重于整個金融系統的整體性風險,它將各類金融機構組成一個整體,通過實際GDP來對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進行衡量,進而保證金融系統不會因為問題金融機構所帶來的負面沖擊而產生不穩定現象。而且宏觀審慎監管體系的實施,是在繼續推行傳統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上進行的,使得監管更為全面。但是考慮到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之間的平衡問題,還需要政策制定者將宏觀審慎監管植入到微觀審慎監管的框架中,以此降低金融系統的不穩定性,減少風險產生的社會成本。并且針對實際國情,建立一個權責明確的機制和全球平臺,在該機制和平臺上進行金融機構系統風險的評估,并協調各國內政策。

2、完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只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才能為金融監管的實施創造更好的環境,因此需要加強金融立法和執行力度,以促進相關金融立法的準確實施和落實,同時根據現存的新成立監管機構權責以及與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分關系等問題進行對應法律法規的全面規定,進而保證金融監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還需要經過全面規劃對已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以具體明確分配各監管部門的權與責,并消除監管空白和重疊等問題。并針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問題,加強金融結構準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4],保證制度的科學合理,進而確保金融監管的有效和高效。除此之外,還需要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完善,打破“三會”涇渭分明的格局,進一步保證我國金融監管的全面、有效。而針對金融信息不透明、信息失真和假賬等問題,則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機制,通過公開監督加強金融監管信息的透明度。

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善和完善是實現高效有力金融監管的必然措施,也是實現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必須要認清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性,發現當前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進而才能在堅持宏觀審慎監管原則的指導下,落實各項有效措施。(作者單位:哈爾濱銀行大慶分行)

參考文獻:

[1] 唐虹.后金融危機時期我國銀行監管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11.

篇6

我國傳統金融監管的職能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來行使的。1948年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之后又五次機構調整。在金融改革之前,由于處在高度集中同意的計劃體制下,不存在也沒有必要存在金融監管管理。直到20世紀70年代,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只能分離,打破了中國人民銀行集金融監管、貨幣政策、商業銀行等職能為一體的計劃經濟體制。1992年,我國的監管體制向分業監管過渡,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保監會正式成立,進一步把對保險市場的監管從人民銀行的職能中剝離出來。2003年國務院設立了銀監會,實現了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職能的分離,使中國人民銀行在三次變革后顯得更加純粹。

二、國外的金融監管體制

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雙線多頭”的監管模式,所謂“雙線”是指美國的金融機構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進行雙線管轄,在聯邦政府注冊的由聯邦政府監管,在州政府注冊的由州政府監管。主要的監管機構有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司法部、證券、期貨交易委員會、貨幣監管總署、州保險監管屬等。1999年美國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允許金融控股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的形式經營多種金融業務。金融控股公司不同于之前分業經營的各單一組織,其監管也有其在業務上的特殊性,主要實行傘形監管。美聯儲被賦予傘形監管者的職能,在傘形監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類金融分支機構和非銀行類金融分支機構仍然保持原有的監管模式,同時,也加強各監管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日本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過程是從側重于事前限制到注重時候監督的轉變。日本在其金融體制改革中,一方面努力強化市場約束機制,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的透明度,完善企業的會計制度。另一方面注意縮小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管權限和范圍,將其范圍限定在金融制度的完善及對金融機構行為的合規性和風險度方面的監管領域,不再干預監管機構的具體行為。

三、我國分業監管體制的弊端及完善

我國的金融監管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5家機構組成,形成一行一局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目前,我國的金融體系已經趨于多樣化,面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如何讓其健康有效的運行,這個問題我國已經做了很多的探索,但仍然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出現,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體系的體制性缺陷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基本建立,但是由于建立時間短,金融監管體系尚未理順,導致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仍有體制,表現為:金融監管的標準不統一,監管機構之間和監管機構內部不能協調一致;金融監管職責不清,劃分不明;過分重視政府的監管,忽視行業自律以及社會的監督。

2、銀行監管體系欠缺系統性

我國現行的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已經過了整合,但是其協調性仍然較差。配套法規不完善,大法不少,實施細則以及其它制度不配套,銀行法律制度之間重迭與沖突的現象嚴重,銀行法的修訂或立法沒有涉及其它的法規與部門行政規章。實際執行中可操作性不強:執行監督者缺乏有效監督,不能保證金融監管的公正、合法。

3、監管法律缺乏“市場推出”的規定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著監管部門努力確保每一個金融機構不破產的錯誤傾向,忽視對金融機構退出機制的規定。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規范進行,不能有效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各方利益,進而影響金融市場乃至社會的安全與穩定。

4、對信息披露制度重視程度不夠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強市場約束的必要條件。我國目前關于信息披露的規范只有個別金融規章,其它法律法規中的一些零散規定,都缺乏可操作性,與國際通行的監管標準和做法相差甚遠。

我國應加強對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工具的監管,構建一套完善的金融風險識別和評估方法體系;應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實性責任追究制度;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滯后于實踐的發展,需要立法機關和相關的監管部門共同努力,加快立法進程;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在金融監管方式上應以風險與合規性并重為主,同時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加強對金融集團和混合業務的監管。

參考文獻:

[1]顧耕耘,羅培新.經濟法前沿問題

[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2]共青團中國人民銀行委員會.金融穩定與金融調控—中國人民銀行青年論文集

篇7

    我國地方金融機構近年來呈現較快的發展趨勢,但是也面臨著深化改革的環境,這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開展帶來了較大的挑戰。因此,為了更好的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滿足地方金融需求,就需要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隨著我國規劃綱要的提出,金融管理工作逐漸從中央交由地方承擔,各省市也設立了相應的金融管理部門。然而,我國各省市的經濟水平和金融狀況各不相同,因此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當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仍然實施以“一行三會”為核心內容的管理模式,對金融業實施宏觀調控管理,保證了我國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政策執行的獨立性,但是對地方金融管理還存在一定的空白,無法滿足地方整體經濟發展的需求,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有待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管理權限缺乏法律依據,降低了我國對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因此,本文針對目前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具有很好的現實意義。

    二、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無法滿足經濟整體發展的需求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改革深化,很多地方金融機構也爭相進行創新,但是地方金融機構的很多創新活動開始出現混亂現象,使得當前實施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無法滿足經濟整體發展的需求,具體存在兩大問題:第一,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信息溝通。現階段,我國地方普遍存在地方特色的投融資平臺,如典當行和擔保公司等,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管理和國家金融管理之間缺乏溝通機制,往往造成國家對地方金融發展疏于管理,致使地方金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第二,我國各省市的金融狀況的差異,導致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不同,沒有統一的管理,甚至由于目前地方較大的金融體系,很多金融機構脫離了金融監管范疇,導致金融風險大增。另外,市域、縣域之間的金融監管也存在協作困難,縣域金融監管力度較弱,無法有效開展監管工作,致使地方金融服務建設效率下降。而且,很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開展工作時,往往立足于本地區的利益,更強調于為大項目投放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管理,制約了地方資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有待進一步加強

    當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都是各省市自行設立的,而且各自的發展情況也盡不相同,有的省市甚至都沒有設立專門的金融管理部門。設立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其名稱不統一、權責不明晰,存在職能交叉、多重管理的現象。在地方金融機構職能定位方面,有的金融機構傾向于為地方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為其制定產業發展規劃,有的金融機構則主要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管理。這種職能錯位現象,很可能導致交叉管理問題,如有的省市針對不同的地方金融機構設立不同的管理部門,如,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聯社、小額貸款公司、信托公司等分別由省金融辦、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這種分散的地方金融管理權責,對地方資源的配置是非常不利的,也存在各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的問題,致使地方金融管理效率下降,無法正常維護維護地方金融秩序,侵害了地方金融發展的環境。因此,需要針對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明確具體的權責,如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內容以及監管職責、地方金融機構投融資行為及其特征等。

    (三)地方金融監管和地方金融發展不符

    當前,我國金融管理實施的“一行三會”管理模式,在對地方金融實施管理時更傾向于監管金融風險,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準入進行了非常嚴格的把關,致使地方金融發展面臨較大的困難。但是,地方政府為了更有效地扶持地方經濟的發展,急需要當地發展地方金融。過于嚴格的準入把關就抑制了地方政府發展地方金融的需求,地方金融監管和地方金融發展存在不符。中央為了更方便的對地方金融進行管理,很多時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規劃無法有效執行,影響地方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國各省市的金融資源存在較大的差異,有的地區金融資源過于集中,有的地區金融資源則嚴重不足。因此,需要結合各省市金融的發展狀況,適當的對金融監管進行權力下放,肯定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監管中的職責,允許部分創新性的地方金融監管行為。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建議

    (一)樹立正確的地方金融發展觀,引導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為

    地方政府應以正確的金融發展觀作為工作核心,引導合理的地方金融行為。地方金融資源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整合應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是衡量地方金融行為是否合理的指標之一。因此,地方政府應將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和地方經濟發展有機結合考慮,切實做好地方金融發展規劃,實施合理的金融行為,確保地方金融管理順利,構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環境。引導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為,中央應盡可能的出臺相關地方金融管理的法規,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明確規定地方金融機構的職責,對其實施統一管理。中央以完善的地方金融預算管理,切實控制地方金融風險,約束地方金融管理行為,提升地方金融發展競爭力,推動地方金融整體發展,加快中央金融管理職能向地方金融管理職能的轉移。

    (二)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邊界

篇8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挑戰;機遇;金融監管完善

一、國際金融監管的含義

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當局或者管理機構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所有業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以及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的總和。

二、監管國際金融創新法律機制存在的問題

各國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現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從本質上說,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已經變化了的事實而己,缺乏總體籌劃。結果,源于金融創新的各國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為嚴重而廣泛的金融危機。

(一)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的空缺――國際社會缺乏統一監管合作的法律機制

金融創新創造了大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額資金的流動并不經過銀行,而是通過資本市場的渠道。這些流動額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監督。金融創新加快了國際資本流動,容易觸發金融危機。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資本流動己經成為國際金融形勢動蕩不寧的主要因素,因為它對國際收支和匯率經常產生嚴重影響。金融資本的全球一體化,推動了金融創新的迅速發展,但同時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創新失敗波及到其他國家,甚至引發全球的金融危機。加強國內各市場之間、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前,各國對跨國合作共同監管金融創新的重要性缺乏認識,因此沒有形成全球對金融創新的合作監管法律機制,更談不上建立全球統一的監管體制。[1]

(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創新的發展

國際金融創新劃分若干類別,但幾乎每一份交易合約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隨即性強、組合能力強、新的創新層出不窮、花樣不斷翻新,現有的法規很難對它們進行嚴格而清晰的界定,監管措施和法律條文難以跟上這么快的變化,因而很難做到統一監管。法律具有穩定性,從另一種角度闡釋即具有滯后性,法律從醞釀制定到頒布再到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個周期,這決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創新過程。因此盡管為了順應或推動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絕大多數國家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強金融機構競爭力的大量的新規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創新和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金融投機行為和金融犯罪行為變得更加隱蔽,反金融監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現有的不斷更新的金融監管立法仍然在調整范圍、監管手段等方面遠遠不能滿足既鼓勵金融創新又有效監管、既開放金融市場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對立統一的多種需要。

(三)國際金融創新國際化速度加快

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影響力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國際化的,真正要對其實施監管,須有一個強有力高度統一的國際金融組織,須有各國貨幣當局的精誠合作。而 90 年代以來發生的種種情況卻表明,各國金融當局對跨國投資和資本流動的法律管轄及國際協調,在對金融創新的宣傳教育及對參與高風險投資的金融機構的指引和監管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創新大大便利了國際間資金和資本的流動,但是,也由此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和危機。所有這些風險都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國(地區)和國際社會對于國際金融創新法律監管面臨的困難都已有認識,并著手采取相關措施來完善法律監管。

三、完善監管金融創新法律機制的思考

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教訓就是在金融創新過程中如何完善監管。國際金融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在整個金融產品、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不能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可以預見,在以金融自由化為核心的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的推動下,世界各國將逐步推進金融創新的國際監管法律機制完善。

(一)建立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機構

國際社會應該認真總結金融危機的教訓,應該加強對金融創新的法律監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關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必要的改革。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改革,應該堅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國際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營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環境。現行國際金融監管法律體制面對急劇變化的金融創新市場,己不適應其大規模和復雜的業務類型。銀行、證券公司等眾多金融機構投身于該市場,對他們的監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監管當局并沒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危害。應該建立一個由不同國家參與的國際金融監管聯合體組成的統一的監管每一個大型的全球金融機構的法律機構,加強對金融創新的集中統一監管。

(二)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

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完善國際監管法律體系,建立評級機構行為準則,加大全球資本流動監測力度,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和中介組織的法律監管,增強金融創新市場及其產品透明度。鼓勵區域金融合作,增強流動性互助能力,加強區域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地區資金救助法律機制作用。 [2]

金融創新不僅對發達國家金融市場造成嚴重沖擊,也使廣大發展中國家不同程度受到影響。對此,我們必須有足夠認識。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結構單一,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弱。國際社會在加強國際金融創新監管法律機制合作時,尤其要關注和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合作。

(三)國際金融組織改革勢在必行

改革國際金融組織決策層產生機制,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組織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盡快建立覆蓋全球特別是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早期預警系統,改善國際金融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及時高效的危機應對救助機制,提高國際金融組織切實履行職責能力。美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享有“一票否決權”,這使得美國在過去 25 年能夠不斷擴大經常賬戶赤字。目前金融危機的爆發說明,美國主導的世界經濟格局已經結束,世界進入轉型期。國際金融組織應該通過放寬貸款條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機制,對遭受金融危機沖擊嚴重的發展中國家進行及時救助。[3]應該支持新興市場國家保持經濟持續平穩增長的努力改變以推動貨幣自由兌換為首要目標的現狀,建立以抑制風險、防范危機、穩定國際貨幣和信用為目標的國際金融創新體系。改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職能,以使其擔當起國際金融創新的領導者、監督者之職。

參考文獻:

[1] 萬國華主編,《國際金融法學》,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頁。

篇9

一、金融監管體系的組成

(一)市場準入監管

市場準入監管即對金融機構的籌建、設立以及經營的監管。市場準入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有金融機構是否具備設立的資格,是否能給社會的經濟帶來積極的影響和金融業能否發展得健康,結構和規模是否合理等等,這些都可以影響到金融業的未來發展。

(二)金融風險監管

在現代的金融體系之下,金融工具的種類不斷增多,因此金融風險的種類也越來越多,風險與風險之間也影響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因此金融風險的監管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金融業務監管

金融業務監管就是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經營品種、經營范圍以及經營的合規性來進行監管。要讓金融業健康的發展,就要做好金融業務的監管,以免造成金融市場的混亂和失去秩序。

(四)市場退出監管

市場退出監管就是對金融機構的退出行為、破產倒閉或合并來實施監管。金融業的特性使得金融機構并不能擅自地去進行變更,包括關閉和合并等等,要經過相關的部門批準才可以進行這些操作。這會使得金融市場更加正規,更加嚴肅。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足之處

(一)監管格局比較混亂

我國實行的是“四位一體”的分業監管體制,在這個體系之下,以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為主,與一些其他的監管部門共同合作,來實現對我國的金融市場的監管。然而,在我國的監管協調的機制未完善之下,行業的監管區和多頭監管的共同存在使得金融監管往往會存在一些重復以及真空的區域。其次,很多國內的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意識十分薄弱,導致風險也相對增加,這也增加了金融監管的壓力,成本也相應增加,也降低了效率。

(二)金融監管的法制體系不夠健全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的法制體系是由《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人民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共同構成的。第一,在現有的法制體系當中,對金融危機時候的應急處理的相關法律并不健全,在存款的保險制度方面也是一片空白,這都使得市場變得非常不規范。其次,法規的可操作性也不強。缺乏相對靈活一點的操作的規范。這兩個方面也凸顯了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方面的不完善。

(三)在網絡金融監管方面嚴重滯后

在近年來,網絡的迅速發展推動了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也包括我我國。現代的金融業有很多是和網絡進行融合從而使得更加符合目前的形勢。但是,在金融業務在電子和網絡上的不斷提高的情況之下,我國的關于網絡的金融監管確跟不上發展的腳步,嚴重滯后于其他發達國家,在很多方面,都沒有出臺有關的法律法規。

三、如何更好地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進一步地完善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

要想完善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就一定要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多個環節,包括觀念、組織、結構和管理等等,建立好更為有效的機制來進行內部控制,這樣才能夠讓規避風險這個目的得以達到。只有這樣做才可以明確內部監管的權威地位。在金融監管當中,如果失去了內部控制,只有外部的監管的話,效率就會大大降低,事倍功半。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管信息系統和風險預警機制

為了盡量地彌補公開信息披露不足的地方,監管局應該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管信息系統,這樣也能夠加快監管信息系統在網絡上的建設速度。也應該建立一套風險預警機制來加大對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的監管,這樣就能夠減低成本以及大大提高效率。

(三)實施更為有效的金融風險監管

要想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就要改進目前的監管方式,強化信息的傳導功能的建設,從而讓監管信息的資源能夠共享。根據要求,可以建立一套更完善的風險監控體系,把所有相關的指標規范化,并運用現代的網絡技術加強對信息的收集和分類以及分析等等,強化我國金融機構對風險的辨別能力以及自我的控制力。

(四)完善我國的金融立法

上文也提過,目前我國在金融監管的法制方面并不完善,在金融危機等突發事件的時候并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在網絡上的金融業務方面很多地方也是一片空白。因此,我國金融的立法必須根據現有情況來做出調整和創新。這樣才可以保護我國眾多社會成員的利益和減少激烈的社會動蕩,加強金融機構在各個方面的操作規范,讓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更加完善。

四、結言

在目前這個階段,我國相對于其他的一些發達國家,在金融監管體系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這時候就應該把國情和金融監管的現狀結合起來,逐步地去改善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同時也要正視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法制方面的不足,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增加,也要按照需求,統一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國已經加入了WTO,因此金融監管方面也要跟國際看齊,學習對我國有益的地方,早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

篇10

人行、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分工協作的分業經營和監管的體系是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體系,這種監管體系曾一度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但隨著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個新的高度,現行監管體系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重復監管

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例如下設銀行、保險、信托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是同時從事銀行、保險或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中的多個機構的交叉監管、同時監管和重復監管。由于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和內容不同,其設定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方式也不相同,相應的監管結果也會存在差別,因此在對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的監管過程中極有可能出現沖突和矛盾。同時,由于三家監管機構處于同一級別,當出現沖突時,很難決定由哪一家監管機構做出決定性決策,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難以進行。因此,重復監管在一定程度上會提高混業經營金融機構的監管難度,降低監管效率。

(二)監管盲區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其集團的控股公司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旗下擁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性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雖然母公司不開展金融業務,但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決策,從而在金融市場上活動。這種集團結構的復雜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隱瞞公司內部信息,極不利于外部機構的監管,很容易形成監管的盲區。同時,由于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監管機構之間也存在信息不對稱,集團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監管機構的差異化監管方式及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換不暢來規避監管,形成監管的盲區。

另一方面,根據金融創新理論中的“規避監管說”,政府管制在本質上等同于一種隱性稅負。這是因為政府的金融監管不僅會提高被監管機構的經營成本,并且限制了被監管機構的行動范圍,無法獲取規制外的巨大收益。在這種巨大收益誘惑下,金融機構會絞盡腦汁進行金融創新來規避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所以說金融創新是會在特定環境背景下大量涌現的,而這些金融創新同時又是在現存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中國的金融市場,需要金融創新來創造活力,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金融創新,因此也亟需更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來覆蓋這些監管盲區。

(三)中外差異

跨國或跨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所適用的會計準則存在差異,母公司的會計信息會存在真實性、重要性和準確性的風險,加大了監管機構的監管難度。同時,隨著中國在國際市場上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金融市場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十分顯著,加之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尋求國外市場成為國內市場飽和情況下企業的發展戰略,跨國公司逐漸成為企業的發展目標和方向,而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逐漸無法滿足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需求,這對于中國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十分不利。

二、美國、臺灣地區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經驗

目前國際市場上的兩種主要金融監管體系分別為分業監管體系和統一監管體系,美國一直維系分業金融監管的格局,臺灣地區則已實現統一金融監管體系。

(一)美國

美國也曾經歷過聯邦監管和州監管并存以及不同聯邦監管機構并存的混亂的分業監管模式。2008年,美國財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議,針對不同時期提出了不同的改革目標。改革后的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有效性大大提高,目的導向的監管方式相比于原有的區分 銀行、保險、證券的原則導向的監管方式,更加側重于對金融機構的產品和風險進行監控,而不是簡單地按行業進行分類監管,不僅彌補了過去監管模式下監管重復和監管盲區的缺陷,并且統一了監管的標準,使得金融監管更加有效。

(二)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曾一度實行以財政當局為主的分散的金融監管體系,21世紀初期,由于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日益增多,臺灣當局為避免分業監管體系導致的重復監管等問題,改革實行垂直整合的一元化金融監管,于2003年設立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臺灣金融的主管機關,過去的監管機構則集中于金融管理委員會的統一管理之下。臺灣實現了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同樣統一了監管標準,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的問題。

三、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建議

(一)找到合適的金融監管體系

從美國和臺灣的金融監管改革經驗來看,無論是分業監管還是統一監管,都可以解決我國現存金融監管體系中存在的問題,但不可盲從。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市場以及經濟、文化背景不同,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需要結合國情,選擇適合本國的金融監管模式,設計出適合本國市場的改革方式,解決現存監管體系的漏洞。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篇11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8年開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管的格局。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金融體制存在的問題

·分業監管模式導致金融監管機構缺乏協調性,存在監督缺位問題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是采用分業監管模式,從金融監管的主體角度來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是平級的,而在實際工作中,常常各自為政,部門之間缺乏一種協調機制。另外,專業機構缺乏監督。

·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監管盲區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下屬機構交叉持股導致內部管理部門層次復雜化,集團業務涉及多種金融業務又使經營復雜化。信息不對稱及金融監管體系之間存在的差異、不同監管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都會導致監管真空的出現。

·事后監管的滯后性難以對金融創新進行有效監管

中國金融工具創新是從無到有,現行的監管法規及制度設計很難進行事前的預見,對風險加以預防。因此,金融工具創新不僅成了金融機構不斷放大金融杠桿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徑,而目前也成為金融監管的一個難題。

·監管人員素質不高,不適應金融業務發展需要

金融監管人才匱乏,監管人員中缺少掌握現代金融業務和從事金融監管研究的人員,大部分監管人員缺乏系統的、專業的金融理論基礎,無法適應金融發展的要求。

·金融監管法制不健全

我國金融監管正在走向法制化道路,但是還存在諸多問題。第一,金融法規不嚴密,金融法規的約束性欠缺;第二,金融法規的能動性欠缺;第三,與國際金融立法的關聯性欠缺。

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總體思路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目標

從長遠看,我國應走金融統一監管或綜合監管之路,變分業監管為統一監管,建立統一監管、分工協作、傘形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目標應當是,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綜合金融管理,統一調動監管資源。

·現階段改進和完善現行金融監管體系的具體對策

第一,進一步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各監管機構加強信息交流,強化監管協調,完善和強化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應當將目前主要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漸轉變為功能監管,實行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第二,將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風險性監督為主,二者并重。建立銀行和金融機構信用評級制度,進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以強化銀行和金融機構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

第三,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機制,創造一種維護同業有序競爭、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同業成員利益的行業自律機制。同時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形成協調監管政策和手段,建立一個防范跨行業、跨市場金融風險的長效協調機制。

第四,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設置內部稽核機構;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其三,充實改善內控設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立既適合我國金融業發展規律又符合國際金融準則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明確監管協調合作機制的框架、職能和權利界限,為完善金融監管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第六,建立一支專業化、國際化的監管隊伍。應強化金融監管人員資格考評,提高監管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建立恰當的激勵機制,吸引外來優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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