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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民以食為天”,也就是說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是以糧食為基礎的,所以為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人們的身體健康,就需要我國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然而近年來,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如2008年爆發的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11年發生雙匯“瘦肉精”事件、2013年湖南“鎘大米”流入廣東事件、2017年海底撈“后廚老鼠”亂竄事件、2018年雙匯“豬瘟”事件等,這些食品問題事件也逐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而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知識文化及生活水平在逐年提升,人們也迫切期望食品行業的生產者能夠提高食品安全質量的標準。因此,僅僅依靠市場的自身調節功能是無法完全保障食品安全的,所以這就需要政府發揮其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監管
眾所周知,我們每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與食品安全是密切相關的。所以,食品的質量必須要有保證,這是毋庸置疑的標準,也是一個基本的生活常識。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呢?食品安全,從字面上理解為人類食用的食物不會損害到健康。而我國對食品安全的定義為“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世界衛生組織對食品安全的規定是一種社會公共衛生的問題,也就是說在食物中具有有毒、有害的物質,這些物質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不良的影響。所以,我們認為食品安全是涉及食品生產多個過程的系統性概念,以及在這些過程中保證人類的食物質量衛生安全。人類食用的食物必須是安全的,所以食品需要監管,而監管的字面含義是監視管理、監督管理。因此,根據我國對《食品安全法》的設定理念可知,我國政府是為了保證公民食用食物安全,本著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負責的原則,才制定的這部法律。所以,我們可以依據對食品安全負有責任的不同主體來加以區分食品安全監管的概念。我們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對食品安全監管進行說明,廣義的內涵主要涉及三方主體對食品安全領域運用政治學原理、經濟學原理、法律法規等手段進行管理和控制,而這三方主體主要是政府、公眾及其社會組織。狹義的內涵是說國家機關對食品安全的相關領域進行管理和控制并且享有《食品安全法》的授權。
二、食品安全監管中政府責任的重要性分析
在食品安全方面,我國的發展水平和生活質量是與食品質量安全密切相關的,同時這也影響到一個國家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經濟的持續發展。因此,研究我國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責任意義重大,同時也可以減少市場失靈的現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的執政水平不斷上升,讓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一)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原因
1.政府職能的要求。我國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因此這是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首要原因,政府要對人民負責。同時,我國法律也規定了政府的職能要求,政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應該依照法律對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并且享有法律賦予的相應職責及功能。因此,政府職能是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一大原因。2.市場主體道德的缺失。這是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另一大動力。雖然從表面看,我國的立法機關有權力將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但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政府并不能直接參與管理食品市場的運行,這時候就需要市場這只“無形的手”來發揮作用。然而,在食品市場中并不是所有的市場相關人員都具有遵守法律的意識,而這些相關人員就會在法律許可的邊緣利用違反道德的欺騙手段獲取食品生產和銷售的高額利潤,同時也阻礙了食品市場的健康運行,使之不能進行公平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相關權益。所以,這也就需要政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尋求改善這種情況的辦法。3.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會存在各種漏洞以及不完善的地方,對于出現的食品安全事故,各個政府監管機關并不能依據相關法規作出相應的回應,這就需要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根據具體發生的食品事件靈活地作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因此,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也是政府需要加強食品監管的原因之一。
(二)食品安全監管中的政府責任
基于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從法律條文的設定中可以看出,政府作為宏觀調控與監管市場運行的主體,立法責任與執法責任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占據了比較突出的地位。1.立法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總則可知,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具有保障性的立法責任,因此,法律的原則和規則能否有效實行,對政府來說至關重要。同時,政府可根據自身的行政職責制定相應的食品領域法律條例和規章制度,來確保人民的食品安全,這一點也體現了政府把行政責任運用到整個食品監管體系之中。當出現法律空白時,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以直接將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作為規則加以適用,有力地維護消費者在食品安全上的權益,對執法部門來說,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不必落入明知違法卻不知如何執法的兩難境地。2.執法責任。根據新《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的內容可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責任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在監管的法律領域中,政府仍然處于主導地位,可以對監管體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和職能不全面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執法的工作;二是在政府的執法責任不能完全涉及多方面的時候,可以發揮政府的執法權威,呼吁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食品安全的監管,引導更多人民群眾進行社會監督,使政府的執法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總之,以上兩方面都可以使政府的執法責任在監管方面得到有效落實。
三、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政府監管存在的問題
新《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實施,但政府監管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各地機構的檢驗檢測能力不足,基層政府監管的執法水平不統一等。
(一)基層監管執法能力不足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體制改革也在加快,所以部分地區政府基層監管執法能力的水平已經不適應新《食品安全法》的監管需要。例如,在基層食品安全監管的硬件方面,監管條件比較落后,辦公設施差,執法人員沒有執法車輛,缺少工作經費。同時,基層監管部門的人員設置結構也比較老化,缺少專業的執法監管人員。
(二)食品檢驗檢測能力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第五章規定了食品檢驗的一系列標準和要求,隨著食品安全監管力度的加大,食品檢驗任務急劇增加,我國還有很多省份食品檢驗資源沒有完成機構改革和整合,并且這些檢驗機構的人員設置還面臨著缺乏專業的技術人員及他們的專業判斷力和技術監控能力也較落后的問題,所以,我國食品檢驗的水平還是存在不足的。
四、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政府責任的建議
通過對食品安全監管中的政府責任研究可知,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離不開政府,而政府的執法行為也離不開法律的保障,所以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研究如何更好地使政府責任貫徹和落實,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一)完善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
通過研究可知,為了解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加大我國在食品領域的立法工作力度,完善配套的法律措施。因此,我國應樹立以預防為主、明確食品安全責任的法律制定理念。同時,將食品法確立為我國食品領域的基礎法律,加大立法工作力度,積極頒布與該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條例,并且根據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食品流通許可以及食品企業的法定義務及監管者的責任,使我國的食品監管具有法律保障。
(二)健全食品安全監管中政府各部門的配合
在《食品安全法》的明確規定下,為了使政府監管工作具有有效性,應該在各部門的配合方面加強協調,同時也應該使各部門的信息在部門之間相互傳遞,并且在食品事故發生后,各部門之間要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各部門的工作安排,這樣能夠使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進一步細化,同時也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三)營造政府食品安全監管的環境
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監管環境,能為政府進行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起到積極的作用,在政府執法過程中也會減少一些摩擦。因此,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建立良好的監管環境是必不可少的。具體來說,需要政府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引導消費者懂得如何辨別優劣產品,使消費者自覺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社會監督,才可以提高人們對食品安全的社會監管意識。
參考文獻:
[1]雷勛平,邱廣華.基于整體性治理理論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對策研究[J].雞西大學學報,2016,16(05):73-76.
[2]安玨.食品安全監管主體責任研究[J].食品安全質量檢測學報,2015,6(01):347-353.
[3]李曉楠.食品安全中政府監管問題研究[D].蘇州:蘇州大學,2014.
食品安全問題屢禁不止這固然跟商人追逐利益的本性有關,但監管的缺失給其提供了“便利”,是食品安全問題屢屢發生的不可忽視的因素之一。究竟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不力的根源是什么?行政法律關于食品安全監管的規定應當如何完善?
一、我國食品安全行政監管不力的根源
1.監管職責不明確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主要采取多部門聯合監管為主、按品種監管為輔的模式。根據食品生產、流通的各個環節以及食品的分類不同,其監管部門分別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查檢疫總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國家農業部、國家衛生部等等,其不同部門又分有不同的具體負責司(局),其監督管理的法律也各不相同,如:《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商標法》、《廣告法》、《不 正 當 競爭法》、《消 費 者權益保護法》、《生豬屠宰條例》等,在這樣的監管模式下,因為一種食品從原料來源到最后走進人們的餐桌涉及多個領域,分屬多個部門監管,各部門之間的監管可能出現職能重疊,更難以做到無縫連接,這就導致監管的漏洞或者重復監管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一旦出現了食品安全問題,由于職責不清,很難迅速歸因,落實責任,加上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更難進一步改進。因此,明晰監管主體的職責是十分必要的
2.缺乏完善的問責機制
“有權就有責”,是法律的應有之義,對食品安全監管也不例外。雖然根據我國目前的食品監管體系,在食品的整個流通過程中,食品的監管是多個部門的權利,同時不同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不同的主體的不同責任形式,甚至法律與法律之間也存在沖突?,F實中,承擔責任的往往只是一少部分單位和個人,依據什么問責?找誰問責?誰有權問責?怎么問責?誰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誰來啟動、如何啟動?問責機制的不完善,問責主體、客體的不明確,問責程序的不規范等等問題都影響了最終責任的承擔以及法律的實效。
二、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問責機制的建議
1.建立統一的行政問責制度
完善行政問責制度,首先要建立系統的監管責任體系。只有職責明確了,責任的主體和對象才能明確。針對我國目前食品領域監管混亂的現狀,構建系統完善的責任體系,迫在眉睫,應對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進行詳細的梳理和劃分。
除了問責的主體和對象外,我國食品安全行政問責的范圍、程序、責任承當形式、追究方式等實體和程序性規范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都非常不健全,這主要是由于各個部門法之間、部門法與程序法之間不統一造成的,為了將問題加以集中規定,讓以后的監管責任的追究有法可依,有必要對這些法律進行系統的整理,對與相沖突的法條的位階做出明確的指示,必要是制定統一的“行政問責法”或“食品安全監管法”也是有必要的,只有這樣才能使以后的監管責任明確清晰,真正做到法治問責。
2.建立異體問責機制
從以往發生的案例中,我們看到,食品安全問題發生后,其對事件監管、調查的主體往往是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或下屬部門成立的調查組,而他們往往正是事件的行政責任承擔的主體,這就形成了“自己的法官”,在案件調查的過程中難免有偏袒的行為,使得整個調查有失公平。為了更全面的對監管主體進行問責、保證問責的公平性,具有“外部性”特征的異體問責非常重要。具體而言應當增加人大、派、關注的媒體等主體問責的法定啟動權,或者至少在同體問責中,引入外部因素,如吸收社會公眾作為調查組成員等。
3.拓寬問責范圍
我們知道,食品安全的整個環節由多個部門分別監管,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也往往不僅僅是一個部門監管不力造成的,多方監管主體都負有責任,但是,實踐中處罰往往集中于最后的質檢部門,而之前的衛生部門、工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部門雖然都有失職,但是很少案例中有這些部門承擔責任,這就造成位于食品安全監管鏈條上段的部門責任感缺失,存有僥幸心理,甚至,而處于監管鏈條末端的部門則會出現責任過重的問題,同處于監管的地位,這樣的懲處措施顯然是有失公允的。由此可見除了監管鏈條的最最末端的部門之外,所有有責任的相關部門都要進行問責,這樣才能保證各部門都能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參考文獻:
[1]王青斌.金成波,論法治視野下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J], 浙江學刊,2012年第4期
與縣政府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的鄉鎮(街道)、部門。
二、考核內容
《縣鄉鎮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工作規定(試行)》、《縣部門(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工作規定(試行)》、《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工作規定(試行)》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中規定的內容。
三、考核工作程序
(一)縣政府根據市政府的要求,與鄉鎮(街道)、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
(二)縣政府安委會組織有關人員成立考核組,對被考核單位的工作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千分制考核。對各鄉鎮(街道)每季度一次考核,對各部門每半年一次考核。季度考核、半年考核按一定比例計入年終考核總得分。
(三)被考核單位必須制定各項工作措施,按質按量完成目標責任書中的各項指標,若單位有不涉及項,按缺項對待,計分方式為:
實得分
應得分
1、總分=×1000分
2、應得分=1000分—缺項分
四、獎懲
(一)被考核單位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
(二)考核總得分在900分以上的,由縣政府授予一等獎,獎勵現金4000元;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由縣政府授予二等獎,獎勵現金3000元,并對以上單位授予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稱號。
(三)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由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四)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或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由縣政府頒發“特別貢獻獎”,并給予表彰獎勵。
(五)實行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
1、保證金按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中規定的數額繳納。該保證金由縣財政局、安監局管理,年初繳納,年末兌現。
2、凡本年度安全生產不突破控制指標,安全工作考核得分900分以上的,按保證金50%的標準獎勵;得分在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按保證金40%的標準獎勵;得分在800分以上849分以下的,按保證金30%的標準獎勵。以上獎金的50%用于獎勵黨政主要負責人,其余50%用于獎勵其他責任人。
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來,我國重大甚至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受到空前關注和重視。根據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務院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管。應該說,工商機關責任重大,任務艱巨,應當充分利用各種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等手段措施,以此來一步提升監管效果?!妒称钒踩ā返?6條第2款正式確立的我國食品安全領域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這不但是我國相關制度在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也是工商機關食品流通環節安全監管面臨的新機遇和新挑戰。本文在論述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源起到近現代的發展,圍繞我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制度規定,結合工商機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能,就工商機關適用在食品安全監管中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展開研究。
一、懲罰性賠償責任概述
(一)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概念
懲罰性賠償( punitive damage)又稱示范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現代規范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一般是指加害人因行為具有惡意、欺詐、魯莽、輕率或者濫用權力等特性,并導致受害人受有損害時,法院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因此決定由加害人給受害人的超過其所受之實際損害的賠償,其目的在于首先懲罰不法行為人,并阻遏該行為人及他人將來再次從事類似之不法行為。
(二)近代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的確立
懲罰性賠償是一項社會法范疇的制度,通常認為來源于英美法,在美國得到廣泛適用,進而影響到大陸法系。隨著近現代工業化進程的加速,食品工業化、規?;l展時代的到來,食品安全領域懲罰性賠償責任立法和案例開始出現,這是經濟社會發展對法律制度要求的必然體現。大多數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源于1763年英國的兩起案件,即Hackle v. Money (1763) 2 Wils 205與Wilkes v. Wood (1763) Lofft 1,陪審團出于對政府官員有目的的不當干涉行為的反感而做出了巨額賠償的裁決,該巨額賠償被稱為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滿足了受害者,懲罰有過錯的一方,防止該行為在將來的發生。在美國法律制度中,懲罰性損害賠償是一個具有較大爭議的法律問題,在不同州、不同案件中,有截然不同的認識。美國法院于1784 年的Genay v. Norris一案中最早確認懲罰性賠償制度[1]。而食品(產品)責任領域懲罰性賠償責任最早確立于1852年的一起案件[2]。①在大陸法系國家,該制度自確立以來備受爭議,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對懲罰性賠償持否定態度,立法者和學者們仍采取了比較保守的態度,但并未對懲罰性賠償的發展產生過大的負面影響。
(三)當代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的發展
在20世紀中期以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美國消費者保護領域扮演重要角色,主要適用于產品(特別食品、藥品、煙草等)責任領域,后又擴展到合同領域。在相對保守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逐漸在事實上認可懲罰性賠償制度,有些國家在消費者保護方面基本都傾向于認可2倍或者3倍的賠償,這雖然不同于美國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也已在懲罰性賠償制度上邁出了一步。而在美國、澳大利亞、英國等,卻逐漸對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和適用范圍有所限制,使得世界范圍內的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和司法實踐逐漸變得更加理性,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我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領域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及適用現狀
(一)我國食品安全領域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及特點
我國食品安全領域懲罰性賠償責任法律體系是以《食品安全法》為主體,《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補充,有以下特點:
1.適用條件明確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是受害人(消費者)可以提起食品安全領域懲罰性賠償責任額的唯一條件或者要求,不以消費者受到直接或者間接的人身財產損害為前提。
2.適用基礎簡單
與普通民事責任并行不悖,無須像精神損失賠償一般,應以普通民事責任獲得確認為前提。這大大簡化了受害人的求償程序,而裁判機關也無需等待普通侵權案件的先案處理,即可直接根據事實證據作出裁判。
3.數額比例確定
直接依據商品價款的十倍來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金額,確定且明確,在操作中也非常容易計算。這是民間食品行業經營者承諾的"假一賠十"得到了立法的確認(其他行業或者經營者中也存在)。即使受害者在訴請時沒有發票和收據等證據,司法裁判機關也可根據商品同期的標價、市場中間價、平均價等計算確定。
4.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之路尚未封閉
法律條文未明確規定消費者可以向行政機關要求裁決懲罰性賠償的請求,但是從該法制定的立法本意、裁決成本等方面看,工商機關在行政執法監管中對查處的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案件,可以依消費者請求,就懲罰性賠償責任進行裁決,以行政調解、行政指導等方式進行。
(二)存在問題
一、進一步加強體系建設,提高監管能力
1、繼續加強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搞好縣農業監測站的升級改造,增加儀器設備,拓展檢測范圍。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區域站檢測服務工作,全面完成省市縣三級風險監測任務。積極引導農事企業、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檢測室,開展自檢工作。
2、進一步提升檢驗檢測能力及范圍。秉承“一流管理、一流質量、一流服務”質量方針,結合“雙認證”到期復評審工作,將檢驗檢測范圍由過去的三項(土壤、肥料、農產品)拓展到六項(農產品、土壤、肥料、農田灌溉水、農田大氣、植株),參數由過去的89個增加到162個,不斷提升全縣現代農業的服務水平。
3、進一步強化監控平臺管理。將監控平臺軟硬件進行更新改造,安排專人負責平臺管理。將全縣重點農藥商店、重點果蔬生產基地、所有檢測室全部納入平臺監管,切實發揮互聯網+農產品監管的作用。
二、進一步健全制度措施,落實監管責任
1、進一步加強農藥經營管理。以源頭可追溯為目標,按照先審查、后備案、再經營原則,對全縣農藥經銷商店進行統一排查、備案管理。
2、嚴格農業投入品市場監管。由縣農經局牽頭,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農資市場拉網式打假整治和執法監管行動,加大假劣農資案件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違法行為。
3、加大農產品風險監測力度。按照省市相關要求,制定監測工作方案,重點抽檢樹莓、辣椒、白菜、菠菜等重點品種,確保農產品安全產出。
三、注重品牌培育,著力提升品質
1、狠抓“標準化”生產。圍繞出口樹莓、辣椒、寒富蘋果、西紅柿等重點行業,大力推進標準化生產,建設標準化示范園10以上,面積65萬畝以上。制定標準化栽培模式圖,逐村逐戶發放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一看就懂、一學就會。
二、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以各片區為責任主體,層層包干,各負其責,責任追究,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到位。
三、實行業主承諾制度。明確所有食品經營者都是食品安全的責任人,對食品安全責任必須作出公開承諾。對違反承諾的,依據承諾內容和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四、建立質量舉報警示制度。發揮消費者投訴舉報和紅盾維權站作用,及時發現,迅速處理食品質量和安全隱患,受理解決投訴。
五、落實商品質量公告制度。及時掌握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對合格和不合格食品在食品質量專欄、觸摸屏、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公示,營造安全消費環境。
六、實行不安全食品限期召回制度,加強食品質量監控,對巡查和抽查鑒定為質量不合格的食品,保證3個小時內全部下架退回,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七、實行依法從嚴查處制度。堅決查處大、要案,嚴厲打擊經銷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對屢禁不止的企業,責令停業整頓,狠狠打擊不法分子。
八、強化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經營企業信用檔案,實行信用監管制度,對食品經營企業實行扣分制、信用公示制度等,促進食品經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九、建立新聞監督披露制度。加強宣傳報道,重視發揮新聞媒體輿論監督作用,加大對制假售假企業和大、要案的曝光力度,營造全社會重視食品的安全氛圍。
十、建立科學的檢測制度。加強市場檢測,實現經營者的自我管理,加強對食品安全動態監控,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的科學監管水平。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主題,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明確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全面推行“一崗雙責”制度,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全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為建設“智慧、低碳、幸?!碧峁┛煽康陌踩U?。
二、基本原則
1.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中心城區各單位分布區域,實行分塊管理,各單位主管部門承擔各主管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確保本主管單位的安全生產。
2.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各具有審批職能的部門,作為審批對象的安全生產監管主體,承擔審批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3.屬地管理的原則。除相關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管區域外,中心城區單位所在地政府負責轄區內各類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明確責任
1.用電安全:由區發改局牽頭協調,供電公司相關用電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中心城區用電安全管理。
2.建筑工地安全:區級工程、受監工程由區住建局負責,其他工程由所在地政府負責。
3.拆遷工地安全:區級(含部門)項目由區住建局負責,區拆遷指揮部對各拆遷工地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促;區級以下項目由所在地政府負責。
4.住宅小區安全:由所在地政府負責。物業管理公司由區住建局實行行業管理。
5.地下管線安全:按區專業管線例會制度相關規定由各管線權屬主管部門負責。
6.學校(含幼兒園,下同)安全:區管學校由區教育局負責,區管以下學校由所在地政府負責。
7.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站,下同):區管醫院由區衛生局負責,其他醫院由所在地政府負責。
8.道路交通、橋梁安全:按道路、橋梁原有界定的管理等級分別由區(部門)、鎮各自負責。
9.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下同)安全:由所在地政府負責,區商務局對商貿服務業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區公安、質監、工商、消防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管。
10.游戲室、網吧等文化娛樂場所安全:由區文廣新局負責,區公安、質監、工商、消防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管。
11.陵園安全:淹西陵園由區民政局負責。其他祭奠場所由所在地政府負責。
12.宗教場所安全:由區民宗局負責協調中心城區所在地政府及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管。
13.旅游景點安全:由區旅游局負責,區公安、安監、質監、工商、消防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管。
14.各駐中心城區的辦事處及辦公場所安全: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所在地政府負責。
15.注冊地與生產地跨區域的企業安全: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生產所在地政府負責。
16.其他安全:除科教城和上述明確的,其余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政府負責。
四、明確要求
1.高度重視。進一步明確中心城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系,對于保障中心城區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維護全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意義重大。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認清形勢,切實增強做好中心城區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努力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安全、有序、和諧的生產生活環境。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安全生產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時,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新聞媒體公示曝光制度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惠州日報社、惠州電視臺、惠州人民廣播電臺及各縣、區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應支持重大事故隱患公示曝光工作,免費刊播應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隱患情況。
第五條在新聞媒體上公示曝光事故隱患的種類: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消防設施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驗收或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驗收不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經檢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依法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經檢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應關閉或取締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六條公示曝光的內容: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名稱(全稱);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詳細地址;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四)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種類;
(五)依法處理的種類,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依法關閉、依法取締;
(六)跟蹤整改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責任人;
(七)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事項。
第七條在新聞媒體公示曝光的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落實公示曝光;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公示曝光,并應在公示曝光后的3日內,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或各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落實公示曝光;由各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各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公示曝光,并應在公示曝光后3日內報當地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各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重大事故隱患公示曝光5日內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安全檢查責任簽字制度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時應使用安全生產檢查表,安全生產檢查表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九條安全生產檢查表的內容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點、主要負責人,檢查時間,發現的事故隱患,整改的措施、時限,落實整改的責任人,跟蹤整改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是否在新聞媒體公示曝光的意見等。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安全生產檢查表一式叁份,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后,一份留給生產經營單位,一份留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一份報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帶隊負責人、檢查人員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分別在安全生產檢查表上簽字。按照“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跟蹤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對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隱患,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檢查單位負責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移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拒絕,同時必須落實跟蹤整改負責人。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按時完成整改任務,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檢查人員必須積極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跟蹤整改情況,履行政府安全監管職責。
第四章安全員制度
第十四條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落實安全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員責任制,落實安全員崗位職責。按照規定的要求,配備專(兼)職安全員。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配備、培訓安全員,落實安全員制度的,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整改落實。
第十五條安全員按照不同的行業,分別配備如下數量的專(兼)職安全員:
(一)建筑施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每個工作班(組)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員;
(二)歌舞(卡拉OK)廳、影劇院、沐足(桑拿)、商場(超市)、酒吧、網吧、E城信息站等公眾聚集場所,經營場所的每個樓層、每個班次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員;經營場所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增加1至2名專職安全員;
(三)其它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配備1名專(兼)職安全員。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員進行定崗、定位、定職責,落實安全員崗位責任制。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配備的安全員,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造冊,由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負責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員的職責是:
(一)負責日常的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發現并消除或及時報告事故隱患;
(二)協助安全管理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三)協助安全管理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崗位職責;
(四)協助安全管理負責人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指導全體員工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和技術訓練。
第五章問責制度
第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跟蹤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實行問責制度。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實行問責:
(一)按照公示曝光制度的要求,沒有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予以公示曝光的;
(二)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過程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落實安全生產檢查簽字制度的;
(三)在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過程中,沒有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整改的主要負責人、整改具體措施、整改時限及跟蹤整改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的;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對事故隱患沒有跟蹤落實整改或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隱患整改措施不力的;
(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責任人對責令限期整改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逾期不整改,依法應予停產停業或關閉而未實施停產停業或關閉的;
(六)各級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帶隊負責人、檢查人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依法關閉或依法取締的;
(七)檢查單位未將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隱患移交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拒絕接受移交的;
(八)各級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組織檢查或在檢查中未能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明顯重大事故隱患的;
(九)其它需要問責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落實問責制度,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監察機關負責調查處理;
(二)以各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決定,縣、區監察機關負責調查處理。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調離工作崗位;
(五)辭退;
(六)責令辭職;
(七)免職;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6005101
近來,我國頻繁爆出瘦肉精、染色饅頭、毒豆芽、硫磺姜、地溝油等惡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問題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自本世紀初開始凸顯,自“冠生園月餅事件”的發生,到隨后的阜陽劣質奶粉導致的“大頭娃娃”事件引發廣泛關注,以及“蘇丹紅”事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直至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將食品安全問題推向頂峰,食品安全由一般衛生問題演變成嚴重危害社會公眾安全的社會問題。為此,我國于2009 年6 月1 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從制度上防范與治理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也成為社會公眾最關注而又最擔憂的問題。
食品安全問題是由于食品在質量方面出現問題而對消費者利益和社會造成的負面性影響,其影響范圍巨大,且存在著公共利益問題,政府應著重關注。
1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的食品行業整體規范程度低,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不健全,執行中又遭遇弱化,存在諸多問題。
1.1 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不完善
目前針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政府下發的一系列文件從數量上看很是可觀,但系統性和兼容性很差,也不全面,沒有涵蓋食品安全環節中的諸多問題,總是存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和“補漏”的問題,對于很多新的問題不能預見性地加以規范。在食品安全標準上有眾多缺失,甚至遵循數年前乃至數十年前立法之初的標準而至今未變,例如,在“蘇丹紅事件”開始之初,工商和質檢部門查處時就發現食品添加劑的國家標準并沒有這一項,于是緊急制定,投入應用。
1.2 監管機構設置繁雜,權責不清
在中央層面,食品安全的監管涉及工商、質監、農業、環保等13個部門,各部門又自成體系,在基層執法時就有工商、質監、衛生、農業四個部門,職責分工不清晰,出現交叉,造成互相推諉,“人人管而人人不管”的局面。監管機構的設置不合理導致監管主體不清,責任缺位,多頭管理失效。例如,在“毒豆芽事件”中,工商部門認為這屬于對食品生產領域的監管,應該由質監局負責;質監部門表示,豆芽菜應認定為初級農產品,歸農業主管部門監管;農委部門表示,豆芽菜不是初級農產品,是初級農產品的加工品,不應由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監管。于是,就出現了監管主體不清的問題。
1.3 監管執行效果差
從監管執行上看,部分主管部門除了推諉責任以外,還有被動執法、“馬后炮監管”等問題。近年來,政府監管部門多是在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才開始介入調查。例如,2008年爆發“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當年3月,消費者就已經向三鹿集團和有關部門反映奶粉問題,但這并未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直至9月分媒體曝光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后,地方政府和企業才開始調查。
1.4 監管缺乏長效機制
從“大頭娃娃”到“結石嬰兒”,這些轟動性的事件將食品安全監管提升到了重要層面,但是至今,食品安全仍然逃不開“曝光一起,查處一起”的惡性循環。群眾關注度高了,政府監管才會嚴,但是食品安全危機事件并沒有減少,相反,時下的頻繁曝光更讓人產生不安。食品安全監管應從運動式轉為常態化,從事后整治轉為以事前預防為主、全程序管理。
1.5 監管技術落后
從監管技術來看,我國食品安全檢驗檢疫技術存在落后的問題。以農藥的多殘留分析技術為例,許多發達國家的農藥多殘留檢測方法可檢測出的農藥都能達到250種以上,美國的食品藥品管理局可檢測360多種農藥。而我國則缺乏同時測定上百種農藥的多殘留分析技術。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檢測體系等問題,無法滿足市場的需要。并且缺乏對新資源、新技術、新工藝加工食品的安全性評估方法。這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無疑是致命的弱點。
2 主要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食品安全關系到每個人的生命健康,也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在世界許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也時有發生,但是,相比而言,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建立起了較為完整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統,其成功經驗主要包括5個方面:
2.1 嚴把源頭關
美國食品安全體系改革后,擴大了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的監管權力和責任,強調食品安全應以預防為主,把好源頭關盡量將食品安全的隱患消滅在端上餐桌之前。法國當局也對食品源頭進行嚴格的監控。每種食品都掛有電子識別標簽,由網絡計算機系統追蹤監測其來源和去向。法國還推行原產地保護認證和標識,由法國原產地研究院簽發,農業部監管。
2.2 重視流通環節
日本的食品監管部門非常重視食品的流通環節。其農產品的生產者、農田所在地、農藥和肥料的用量和次數、收獲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會記錄在案,為每種農產品分配一
個“身份證”號碼。在食品安全出現問題后可以根據每個流通環節的記錄明確責任。
2.3 重罰問題食品經營者
(一)安全責任制的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以及省市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進一步加強對本系統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在局機關全面推行各級領導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崗位職責,堅決遏制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交通各項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
(二)安全責任制考核六項原則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系統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的原則;
2、其他各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的原則;
3、誰未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論誰負責的原則;
4、誰審核、審批、發證,誰檢測、審驗簽字蓋章誰負責的原則;
5、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6、安全責任事故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二、局長(兼安委會主任)崗位安全職責
1、交通局局長(兼安委會主任)為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總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3、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齊專職管理員,并確保每年不低于30萬無用于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全系統各級領導干部“一崗雙責”制,檢查并考核同級副職和所屬企事業單位正職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崗雙責制落實情況。
5、負責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委會或安全專題會議,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的重大問題,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動,并制定市局“特大安全生產險情及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6、負責督導各級各單位對重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實行安全“三同時”。
7、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管理)評估(評價)和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獎罰兌現。
8、組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和發生特大事故及時匯報制度。
三、市局領導干部崗位安全職責
(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或受局長委托抓好全市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局直企事業單位及貧乏的科室所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管負主要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及時糾正在生產過程或行業監管中失職和嚴重違章行為。
3、受局長委托主持召開局安委會會議或交通系統安全例會,專項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的較大問題,組織開展安全重大活動。
4、組織制定、修訂和審批市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標準、辦法、安全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
5、組織實施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專項活動,進行安全工作考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6、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大檢查和督導有關科處室進行專項“治理整頓”,監督完成市局和上級下達的“事故隱患”的整改。
7、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系統內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8、督導市局各科處室認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有關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9、凡全市交通系統發生的特大生產險情或事故,按照職責分工,立即啟動“市局特大生產險情及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以下簡稱市局應急預案),受局長委托或帶領分管科處室負責人前往處置。
10、按照上述安全崗位職責,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在當年工作安排中逐條落實。
(二)分管交通專業管理處室的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中受局長委托,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所分管的專業管理處室所承擔的安全監督管理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及時糾正分管的專業安全監督管理中違章和失職行為。
3、負責召開分管處室安全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和監管形勢,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4、組織制定、修訂分管處室的安全監管規章制度、活動方案并組織實施。
5、督導分管的專業處室,認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的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6、按市局安全生產大檢查方案要求或根據工作需要,帶領分管處室進行安全大檢查,督導有關科室和單位對所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及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7、所分管的業務單位發生特在安全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帶隊或委托分管處室負責人帶隊前往救援和處理。
8、按照上述安全崗位職責和市局“年度安全工作要點(意見)”,在當年工作安排中逐條落實。
(三)分管公路管理的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或受局長委托,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全市公路路政、工程施工、養護所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管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規范、制度,及時糾正公路部門嚴重的安全違章和失職行為。
3、會同市公路局局長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委會會議或公路部門安全專項會議,分析安全形勢,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和監管中的較大問題,部署開展安全重大或專項活動。
4、協助市公路局局長制定、修訂和審批市公路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辦法和安全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
5、督導全市公路系統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專(兼)職人員,落實安全專項經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一崗雙責”制、安全培訓、教育及檢查制度。
6、督導完成市交通局和上級下達給公路部門“事故隱患”的整改和公路系統內重大交通事故、一般廠務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并及時向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7、督導市局分管科室和市公路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的記錄、報表、臺帳和文件檔案資料。
8、凡全市公路系統發生特大生產險情或事故,督導公路部門立即啟動“應急求援處理預案”,帶領分管科室負責人協助公路部門負責人前往求援和處理。
9、按照上述安全崗位職責和市交通局年度“安全工作要點(意見)”,在當年工作安排中逐條落實。
(四)分管黨群工作的局領導(兼安委會副主任)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或受局長委托,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黨群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政工科、工會等科室所承擔的安全監督管理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及時配齊安全科(處)長、安辦主任和安全業務技術人員。
3、對局直企事業單位職工,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遵章守紀教育,監督檢查基層單位勞保用品的質量和定額及時配發,監督檢查職工勞動環境、作業條件等情況。
4、對局機關和局直企事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進行“三同時”安全監督。
5、以安全工作業績作為考核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的一律實任“一票否決制”,并對事故的有關領導實行責任追究,嚴肅處理。
6、督導企業認真落實國家勞保方針、政策和制度,維護職工的僉權益。
7、督導黨群部門認真履行好各自折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監督的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8、凡局直單位發生一次4人以上因勞動衛生、環?;蚴澄镏卸镜戎卮箅U情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帶隊或委托工會主席前往救援和處理。
(五)分管稽查、局辦公室、計財、法規科的各有關局領導安全職責
1、協助局長或受局長委托,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好管業務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分管的科室所承擔的安全監管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及時查處在道路交通運輸中超員超交通違章和執法檢查中的失職行為。
3、負責組織制定完善機關(宿舍)安全用電、消防、小汽車安全管理辦法,加強對機關鍋爐房、汽修場所、倉庫、檔案室、通信機房等消防安全管理。對機關基建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把關,簽訂相關安全合同,落實安全“三同時”規定。
4、對市局出臺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從有關法律法規角度進行質量把關,對機關各行業管理處室安全監管、交通安全執法提供法律指導和監督。
5、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規和規定,足額保證安全專項經費的投入。認真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的繳納和獎罰兌現。
6、督導交通稽查支隊和分管科室,認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有關安全工作的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7、凡全市交通系統特大生產險情或事故或機關及家屬院發生安全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帶隊或委托科室負責人前往救援和處理,并及時做好后勤保障及善后處理等項工作。
(六)工會主席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教育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2、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企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的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對企業(單位)新、改、擴建工程項目進行“三同時”安全監督,并依法行使工會組織的建議權。
4、凡局直單位發生職工一次4人以上因勞動衛生、作業環境問題中毒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險情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同有關局領導或帶隊前往救援處理。
5、參與重特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時,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機關各科、處、室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安全科技科科長(兼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安全職責
1、向局長、分管副局長和局安委會負責,并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對本系統的安全負有指導、監督和考核的責任。
3、組織、聯絡、協調和安排局安委會各成員(科、處、室)完成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和局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并按時向局安委會、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4、負責起草市局或安委會有關安全監管制度、標準、規定、辦法、意見、報告和指導性安全文件。
5、協助分管局長做好安全宣傳教育等重大活動、會議的組織、協調、聯絡和承辦工作,并負責起草局主要領導在全市交通系統安全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及市局安全總結、考核資料。
6、負責帶領市局專家組成員對全市交通系統安全管理評價、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監管考評工作,并及時向市局和上級有關部門提報考評情況資料。
7、負責對基層安全科、處長、分管負責人等有關人員的崗位安全培訓和全系統安全研討、安全專項活動的具體組織、協調、實施、總結、借鑒,推廣先進經驗。
8、負責匯總統計全系統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結合上級要求,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措施。
9、負責建立健全市局安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辦法和工作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及文件檔案資料。
10、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安全生產(管理)大檢查,做到有方案、有實施、有總結匯報。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簽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單)》,督導責任單位(部門)限期完成整改。
11、遇到重大廠務安全、特大道路交通行車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局長或分管局長前往處理;工作需要,按省市有關部門要求,參與系統內外重特大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二)局辦公室主任安全職責
1、向分管副局長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所管理的人員、設施、設備車輛安全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省廳、市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局學中政會議涉及安全生產管理內容的會議記錄,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會議、檢查、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及文件檔案資料。
3、每季度至少一次對機關辦公樓、通信設施、鍋爐房、配電室、車輛保修場所、檔案庫、倉庫和機關宿舍區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
4、做好所管理的車輛、人員安全管理,責任到人,認真進行考核獎懲,預防機關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5、遇有局機關安全事故,協助分管局長及時處理;遇有交通系統特大險情及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積極協助局長、副局長做好通信聯絡、后勤保障和機關秩序穩定工作。
(三)市運管處處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副局長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管行業、審批運政許可證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市交通系統運政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指導、監、考核和獎懲的責任。
3、定期召開本部門安委會(安全領導小組)會議或道路交通“春節”、“五一”、“十一”重大節假日前或上級臨時交辦任務前的專向會議,制定方案,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部署、組織實施好安全運輸等重大活動。
4、負責起草、修訂運管處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辦法、業務管理規定和指導性安全文件,內部實行縱到底、橫到邊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5、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各類運輸業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審查,嚴把各種營運車輛“市場準入關”,對各汽車客運站實行“安全監督”,積極構建長效安全管理機制。
6、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化學危險品運輸”、“客、貨運輸”等專項治理整頓,督導按期完成本部門、市局和上級下達的“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問題的整改。
7、負責匯總統計全市交通運輸企業和城市出租車及行業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按要求上報專項安全工作總結,并強化行業安全監管的措施。
8、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安辦)安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辦法和安全工作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帳及文件檔案資料。
9、負責本部門人員、設施、設備、車輛的安全管理,責任到科室和人員,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車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分管局長或受局領導委托帶隊前往救援處理。工作需要,參與本系統內重特大道路行車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市航管處處長安全職責
1、向市政府和局長、分管副局長、局安委會負責,按照“管行業,審批許可證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市水上航政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有指導、監管、考核和獎懲的責任。
3、負責起草、修訂航管處水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標準、辦法、規定和指導性文件。實行縱到底、橫到邊水上交通安全生產責任制。
4、定期召開本部門和水上交通安全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解決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方案,組織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治理整頓等重大活動。
5、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章,指導基層港監部門健全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嚴把船員適任關、船舶技術狀況關、浮橋質量和承載關。
6、定期組織開展水上交通運輸安全大檢查,督導航運和浮橋公司按期完成本部門、市局和上級下達的“事故隱患”及不安全問題的整改。
7、負責匯總、統計全市水上(包括浮橋、碼頭)航運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和專項工作總結匯報,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措施。
8、負責指導并建立健全市水上安全監管部門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標準、辦法和安全工作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及文件檔案資料。
9、負責本部門車輛、設備、設施和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到人,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10、遇有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市局、市政府“應急救援預案”,隨分管副局長或受局領導委托帶隊前往救援處理。工作需要,參與本市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交通稽查支隊隊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局領導和局安委負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監管負責。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市交通各級稽查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負有指導、監管、考核和獎懲的責任。
3、負責起草、修訂交通稽查部門安全監管的規章制度和指導性文件,內部實行縱到底、橫到邊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4、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管理、稽查規定,對全市交通機動車違章和超員超限及黑車、黑線、黑班、黑戶進行查處,并按要求及時匯總、統計上報交通稽查專項工作總結、報表等。
5、定期召開本部門交通稽查安全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管理形勢,及時解決在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按上級要求,開展“治超打黑”專項治理整頓等重大活動,積極構建長效安全管理機制。
6、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工作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及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對本部門所管理的人員、車輛、設備、設施的安全負責,預防種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7、遇有交通系統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按局領導要求,積極參與救援處理。
(六)駕培處處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局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把機動車駕駛員“考核、頒證關”。
2、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安全駕駛常識,并按要求認真組織駕駛員參加安全培訓,未參訓或考核不合格人員,不得頒發“從業人員資格證”。
3、負責起草、修訂駕培處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指導性文件,健全駕駛員培訓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及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并按要求匯總、統計上報駕培報表、資料和專項工作總結。
4、對本部門所管理的人員、車輛、設備安全負責、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七)維修行業管理處處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局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全市交通機動車檢測站和汽車修理廠家資質負責。
2、負責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監管的規定,起草、修訂有關維修行業管理、機動車檢測站指導性文件,嚴把“資質審查關”和“機動車技術性能檢測關”。
3、負責建立健全全市交通維修處(所)行業安全監管必備的各種原始記錄、報表、臺賬和有齊全完整、符合資質審查條件的(包括安全條件)檔案資料。
4、對本部門所管理的人員、車輛、設備安全負責,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并按要求匯總、統計上報維管檢測有關報表資料和專項工作總結。
(八)規劃基建科科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局長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審查(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本科室業務管理的工程安全監管負責。
2、積極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督導新建、改建、擴建的基建和其它工程項目實行安全“三同時”,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必備的記錄、臺賬、文件及檔案資料,并按要求自查和統計上報。
3、對本科室所管理的人員、車輛、設備安全負責,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4、凡公路工程施工、養護、運營方面發生特大險情或事故時,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局長或分管局長前往求援和處理。
(九)政工科科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局直企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勞動保護、職工教育培訓及涉及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工作負有安全監督的責任。
2、積極宣傳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章制度,審報審批干部、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制定、修訂市局勞動保護管理規定和指導性文件,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對局機關有關科、處室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審查把關,確保質量,配齊人員。
4、按照局黨委決定,對發生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部門、會同有關科室,實行“一票否決”,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5、凡局直單位發生一次4人以上因環保、職業衛生或食物中毒等重大險情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隨分管領導前往救援和處理。
(十)財審科科長安全職責
1、向局長、分管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市局專設安全基金、活動經費和上級安全獎勵金負有資金保證和財務監管的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上級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管理制度,按規定每年年初提取不低于30萬元安全經費,用于安全責任制獎罰兌現、先進表彰獎勵、安全教育培訓、召開會議、開展專項宣教活動以及局安辦專項通訊辦公設備配備等,做到專款專用。
3、負責與局每年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羽的單位、部門、個人安全風險抵押的繳納和對上一年度的安全責任書考評后的獎罰兌現。
4、凡發生特大安全事故或機關重大安全事故,按市局“應急預案”要求,積極協助有關科處室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十一)法規科科長安全職責
1、向分管領導和局安委會負責,對市局制定出臺的安全管理規章、辦法、標準從國家法律法規的角度進行質量把關。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of supervision and security supervision work launched extensively, and safety supervision specific projects in the importance of the reveal more apparent, it as the proje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basis of the practice in supervision industry experience,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ecurity supervision work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safety supervision,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of research. With the supervision of the market matures, should be greatly improve some related law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 of insufficient or imperfections, i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concerned can't fastening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mor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units safety supervision, preventing the accidents.
Keywords: supervision; Safety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ies.
中圖分類號: U415.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工程建設監理行業的產生和發展,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工程建設屬事故多發行業,綜合分析建筑施工的特點是生產周期長,工人流動性大,露天高處作業多,手工操作多,勞動繁重,產品變化大,規則性差,施工機械品種繁多等動態變化,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故而安全監理工作也顯得尤為重要。建設監理行業在我國開始發展以來,安全管理就作為監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多年的發展帶來了一整套相對完善的管理體系。
一、安全監理工作的現狀
1、監理安全責任的擴大化
監理單位要不要對安全生產承擔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一直存在著爭議?,F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監理安全細則”和“監理安全方案”都從不同程度上將監理的責任任意擴大化。只要是監理審核過的方案出了問題,一律對監理企業實行很重的行政處罰。這將必然導致監理工程師在審核安全方案時,無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數而無視安全成本,不利于整個工程項目的正常順利實施。目前關于監理安全責任的問題仍存在一定的弊端。
2、我國對監理安全責任的界定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和《建筑法》中都沒有規定監理工程師承擔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職責,但《安全條例》中的第14條、第26條與第57條分別對監理工程師在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中承擔的責任做出了一些規定。但其對監理在施工過程中具體承擔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擔的具體責任不明確,比如在安全生產監理方面,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審查,是實質性的技術審查還是程序性審查,如果是技術性審查,應該審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迫切需要相關實施細則的出臺,以《條例》為依據,對監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工作深度進行細化,并對監理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明確界定,力爭做到客觀、科學、合理、易操作,避免將監理的安全責任擴大化,以正確指導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安全監理工作的實施
1、安全監理工作依據
明確在施工中監理方開展安全監理工作的依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筑行業標準、規范及安全生產條例等對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2、安全監理工作目標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我國安全生產的方針,安全管理是監理企業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包含施工現場的全過程、全方位和全體人員。因此,作為我們所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從講政治、保穩定的高度,以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狠抓安全監理工作,以竭誠服務的態度,盡心盡職為現場提供優質服務,配合各方搞好安全管理和協調工作,確保無重大傷亡事故,爭創文明工地。
3、安全監理工作崗位職責、責任制
(1)明確監理方崗位職責
確立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職責、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崗位職責、監理工程師崗位職責、安全監理工程師崗位職責、監理員崗位職責,并上墻懸掛。安全監理工作貫徹執行“總監/總監代表制”,其他專職或兼職安全監理員及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安全工作各盡其職,共同履行好安全監理的職責,控制項目安全風險。全體監理人員在總監/總監代表的帶領下,樹立全員參與安全監理工作的責任意識,合力實施安全監理的工作職責。
(2)督促施工方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督促施工單位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到人,由項目經理牽頭制定相應人員、相應施工班組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如項目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技術員、安全員、施工員、質量員、防火消防員、資料員、材料員、材料倉庫保管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施工班組級員工崗位責任制:生產班組和職工、電工班、焊工班、架工班、井架搭設班、小型機械操作班安全生產責任制、塔吊起重班安全生產責任制、人貨兩用電梯操作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與建設方溝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與建設方溝通協商,在項目管理的實施過程中注重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監督管理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安全監理工作內容
(1)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主要工作
①調查了解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情況。
②告知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并協助其及時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
③審查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已及相互間的安全協議。
④審查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數量與資格并督促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制度為以下三點:1)新工人入場安全三級教育制度;2)變更工種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3)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教育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施行。
⑤檢查施工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如安全生產責任保障制度和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等。
⑥審核施工單位提出的危險性較大的部分分項工程一覽表(包括須經專家論證、審查的項目)和須經監理復核安全許可驗收手續的大中型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一覽表。
⑦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安全專項(重點是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
⑧編制監理規劃中的安全監理方案及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⑨對監理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⑩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上介紹安全監理目標、工作要求及安全監理人員等。
(2)施工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
①監督施工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運行及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到崗與工作情況。
②監督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為重點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
③復核施工單位大中型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④核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⑤參與施工單位組織的專項安全檢查(包括異常氣候和節假日施工的安全檢查)。
⑥參加安全監督部門對項目安全檢查后的項目安全生產狀況講評會。
⑦配合工程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⑧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以及安全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強制性條文要求的情況,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及時予以整改。
⑨做好施工現場的廣泛宣傳和教育,抓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力度、勤檢查、保安全。
5、安全監理工作制度
明確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執行,確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實施。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只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施工方安保體系得督促檢查制度。
(2)審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度。
(3)監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
(4)安全監理日記制度。
(5)安全監理月報制度。
(6)安全檢查與專題會議制度。
(7)安全監理巡視與旁站查驗制度。
(8)定期安全監理知識學習制度。
6、安全監理工作資料
監理資料的管理為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前提條件,經過科學整理的監理資料會成為監理信息資源,為監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證和支撐,也是監理工程師進行建設工程目標控制的客觀依據。安全監理工作資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安全監理工作在具體的施工過程中的主要體現,根據相應的資料可以對安全管理工作做一個直觀的了解,并規避相應的風險。
三、監理責任淺議
監理工程師在履行監理義務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旦其行為違反了有關的法律、法規,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法律、法規包括《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刑法》以及由此而引申出來的相關政府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等。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是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資金使用三個方面實施監理。在從事監理的過程中,可能的違約行為方式有如下幾種:
(1) 越權。監理具有明確的委托性質,監理工程師必須在監理委托合同的授權下、在委托的范圍內為業主提供服務,如果監理工程師不能牢記這一點,就可能發生越權的錯誤行為。例如,工程中經常遇到工程變更問題,業主也授予監理簽發變更指令的權力,但變更往往涉及到設計圖紙的變動,這些變動均需要得到設計的確認,在未得到有關的確認之前,單方面指令承包商實施,就超越了自己的工作權限。不論這些錯誤的后果如何,從合同的角度來說,就發生了違約行為。
(2) 失職。監理工程師在監理過程中不履行或不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或監理職責。例如,對監理工程師必須進行檢查驗收的項目,不進行檢查驗收或不按照規定方法進行檢查驗收;對于需要由監理工程師審批的技術文件,監理工程師不進行審批或不進行認真分析、核對即盲目批準;該巡視的未巡視,該旁站的未進行旁站;對于該在規定時限內以規定的內容和形式發出的指令,未及時發出或發出錯誤的工作指令等。這一類的行為就是明顯的失職。
(3) 未盡職.監理的工作成效和監理工程師的主觀能動性是密切相關的,其好壞的判斷有很大的伸縮性,同樣的工程師、同樣的工作, 雖然并不一定導致業主的損失,但這種未盡職行為,也是一種違約。
四、監理安全責任分析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首先應明確“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所謂“工程安全事故”,是指與工程生產(建設)有關的人身傷亡、生產機具和臨時設施的毀壞,工程實體未達到國家規范規定的安全儲備標準(有隱患)和垮塌。工程實體在交付使用后因其在生產期間留有隱患而垮塌,也屬“安全事故”之列。“工程實體”是指工程本身,而不包括臨時設施,如腳手架、模板系統、基坑支護系統、施工用房等。在此,本文把“工程安全事故”分為“工程安全生產事故” 和“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并從這兩方面探討監理單位應承擔的安全管理的責任。
2.1 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監理責任分析
探討工程實體質量安全事故中監理的責任,應先明確監理在質量控制中應承擔的責任。根據現有的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建設監理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控制過程中,具有以下9個方面責任:
(1) 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審批責任。監理人員應當對承包單位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發現并指出其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違反法律法規、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 責令改正,符合要求后簽認并對其負責。
(2) 開工審批的責任。監理人員審查開工條件,符合要求后簽認并對其負責。
(3) 對施工測量成果的審查責任。監理人員應當對承包單位的施工測量成果進行檢查,符合要求時簽認并對其負責。
(4) 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審查責任。監理人員應當對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要求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符合要求時簽認并對其負責。
(5) 對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驗收責任。監理人員對承包單位完成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符合要求時簽認并對其負責。
(6) 對被監理單位行為檢查、督促、責令整改的責任。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監理人員按要求通過巡視、見證、旁站、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承包單位行為進行檢查,對于違規行為特別是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有責任責令改正。
(7)針對質量、安全隱患,按規定簽發停工令的責任。監理人員針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或其他有必要停工的問題, 有責任按規定簽發停工令,在整改完成以前停止施工。
(8) 工程初步驗收、出具質量評估報告、參加竣工驗收并表明意見的責任。監理人員組織工程的初步驗收,合格后簽認并對其負責。 監理人員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對其內容負責。監理人員參加竣工驗收,并對其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的意見負責。
( 9)針對重大隱患、事故向主管部門報告的責任。監理人員在按規定履行其職責時,仍無法改變或消除存在的重大違規行為或質量、安全隱患的,或者已經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有責任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主管部門報告。
從上述可看出,質量控制包含著安全管理的內容,這個安全管理是質量安全,即監理單位必須對工程實體(工序-整個工程項目)履行檢驗和接收的義務,如果監理發現工程實體存在有缺陷、隱患,他沒有簽字接收(或拒絕簽字接收),就必須監督承包方進行補救或返工,使工程實體再檢驗時達到完全合格和可靠。在這種情況下,他完全履行了自己義務,當然不存在承擔什么責任。在監理拒絕簽字接收的情況下,如果工程實體存在隱患而垮塌,或同時出現人員傷亡,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他已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也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如果監理未進行檢驗,或檢驗中有誤,或者出于故意把有缺陷和有隱患的工程實體簽字接收了,或與業主、承包方串通按降低的質量、安全標準把工程實體簽字接收了,這是一種失職或不盡職行為,作為監理,他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承包方應對存在有缺陷和隱患的工程實體承擔全部責任,監理也應承擔事故責任;如果簽字接收后的工程實體在施工期間垮塌,或同時發生人員傷亡,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承包方應承擔事故責任和損失,監理單位也應承擔事故責任,甚至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刑事責任。
2.2 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監理責任分析
監理工作內容到底包括不包括工程實體質量和安全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 監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應承擔什么責任? 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監理不承擔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 50319-2000)前言中明確,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和其他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專業化監督管理。其主要內容包括: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 優選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審查設計文件,控制工程質量、造價和工期,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協調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等?!督ㄖā返恼{整對象是建筑管理關系和與之密切聯系的建筑協作關系,在我國從事建筑活動以及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都應當遵守這一建筑大法。因此對事故責任的判定應該遵照《建筑法》的規定辦理?!侗O理規范》作為一部管理規范,體現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監理的要求,它應該是界定監理方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之一。簡單地講,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 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內容為質量、投資、進度三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組織協調,也就是根據建設單位的授權,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師的部分工作。這些工作不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因而監理不承擔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監理規范》中對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職責也都作出了規定,都沒有任何關于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監理” 沒有提及監理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也沒有提及監理企業的安全管理責任;第七章“法律責任”同樣沒有提及監理企業的安全管理責任。這些也都說明了監理不承擔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施工企業應承擔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建筑法》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監理單位或監理工程師盡管不承擔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直接責任,但并不等于監理工程師可以忽視施工安全,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仍有許多與安全有關的工作要做,如:
(1) 督促承包單位健全質量和安全監管組織,落實質安員的工作職責,督促進行施工工藝、質量和安全技術交底,督促承包方做好自檢等;
(2) 要注意工程進度和安全生產的矛盾,應督促承包單位的程進度也要服從安全生產的要求等。近年來出現不少重大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主張監理應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的呼聲日高。但是,要監理承擔這一方面的責任,首先,法律就應對監理在施工安全監督方面的權力和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而現有的法律對監理承擔施工安全監督的責任并無任何具體的規定。因此,發生施工安全事故時,如果說監理一點責任都沒有,不少人難以接受,因為發生安全事故,往往和施工管理混亂、安全措施不力有關。監理工程師在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時, 應對施工安全保證措施進行審查, 并進行跟蹤,督促承包商落實。但要追究監理在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責任,不僅缺乏法律的依據,而且他在施工隊伍的行政領導、具體的生產組織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方面都不具有相應的權力。但最近一些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開始出臺一些規定,要求監理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并要求將安全生產管理的內容、目標、措施寫入監理規劃,其安全管理的目標往往是施工安全目標。這些措施加大了監理對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 但往往只是強調監理的責任,而沒有關于監理的相應權利和利益的有關規定。很顯然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確是一項重要而艱巨的任務, 但這樣的一些要求與規定對監理顯然是不公平的.
五、安全監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安全管理,防止職業危害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是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條件,是企業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意義。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發,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隱患也多存在于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垂直運輸以及使用各種電氣設備工具上,事故類別主要發生在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及坍塌五個方面。如何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將建筑施工傷亡事故所帶來的傷害降到最低,是安全監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從一個側面體現了安全監理工作的重要性。
1、思想上要樹立安全監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以往我們監理工作注重講三大控制(質量、進度和投資),兩大管理加一個協調,在現在的工程監理中,更加強調四大控制(安環、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在工作中,我特別感覺到安全和質量是重中之重,安全工作無小事。
2、建立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安全監理工作,我們必須建立以下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使安全監理工作能夠堅持做到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和格式化。
3、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管理網絡(體系)
為了做好安全監理工作,我們必須建立、健全從業主到監理、施工單位三級安全管理網絡(體系)。
六、結語
總之,工程監理的安全管理要想得到充分發展,就必須加強工程監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進行安全管理,健全工程監理人員安全管理綜合評價體制獎優罰劣,不斷提高安全管理的質量。只有這樣,才能為工程建立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執業環境,為安全管理的健康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 彭佳.小城市建設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研究[J]山西建筑2009(30)
[2] 湯小凝.淺析安全監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長江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理工卷2010.
[3] 顧勇軍.充分發揮安全監理作用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J].建筑安全,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