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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審理,是指法制科依據審計法和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對業務科室提交的反映審計(調查)項目過程和結果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修改的行為。
第四條審計(調查)項目審理工作分為一次審理和二次審理兩個階段。一次審理在審計組完成現場審計,按規定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前進行;二次審理在審計組收到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按規定提出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后進行。
第五條審理工作采取報送審理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審理人員可以到審計現場進行審理,或經總審計師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直接到被審計單位核實有關情況。
第六條審計組組長(或其指定人員)在編制審計組的審計(調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審計記錄和審計證據進行審核,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
第七條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在審計組將審計(調查)項目相關資料提交法制科一次審理前,應當組織審計組成員討論審計(調查)報告等內容,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復核,提出一次復核意見。
第八條審計組完成現場審計,按規定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前,應當將下列資料提交法制科進行一次審理:
(一)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及調整方案;
(二)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審計證據材料;
(三)審計組代擬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草稿);
(四)審計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復核意見;
(五)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必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審理人員在一次審理過程中,應當以審計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關注審計實施的過程及結果,主要審理下列內容: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二)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調查)報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是否適當、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恰當;
(五)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
(六)審計(調查)報告中對發現問題的定性和處理與同類項目同類問題是否一致;
(七)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八)其他需要關注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審理人員經一次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后,應當及時提請法制科負責人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研究討論。
一次審理會議一般由法制科科長主持,審理人員、審計組相關人員參加,也可以吸收其他科室相關人員參加。必要時,法制科可提請總審計師主持一次審理會議,法制科負責人、審理人員、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審計組相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審理人員應當對一次審理的主要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對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意見,經一次審理會議主持人確認后,形成一次審理意見書。
第十二條根據一次審理發現的有關問題,法制科在出具一次審理意見書時,應根據情況提出下列明確意見:
(一)要求審計組補充重要審計證據;
(二)指出審計(調查)報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三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應當對一次審理意見書提出的問題及意見認真進行研究,積極采納合理意見,并對審理意見的采納情況逐一向法制科作出書面說明,無法采納的要說明具體原因。審理意見的采納情況說明和修改后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應當及時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條法制科應將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修改后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及有關資料及時報總審計師審核,總審計師簽署審核意見后,由審計組所在科室報分管局領導,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后,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第十五條審計組應當及時將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如召開交換意見會的,應提前兩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審理人員參加會議。審計組應認真研究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對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事項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
在此基礎上,審計組應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調查)報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處理處罰的,代擬審計決定書;對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事項,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對審計發現的顯著輕微違法違規問題,審計期間已經整改的或者建議由被審計單位自行整改的,代擬審計建議書。
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當對上述資料和業務文書進行復核,提出二次復核意見。
第十六條審計組收到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按規定提出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后,應當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料連同下列資料一并提交法制科進行二次審理。
(一)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調查)報告的反饋意見、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
(二)代擬的審計機關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果類文書;
(三)審計組所在科室的二次復核意見。
第十七條審理人員在二次審理過程中,主要審理下列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調查)報告有異議的事項及審計組的核實情況說明;
(二)審計組及所在科室對審計(調查)報告的修改情況;
(三)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表述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是否恰當,編制是否規范。
第十八條審理人員經二次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后,召開審理會議可區別情況處理:
對審計組及所在科室采納一次審理意見、被審計單位無重大異議事項,二次審理無具體審理意見的,可不再召開二次審理會議,經法制科科長同意后直接出具二次審理意見書;對有異議的項目,法制科按一次審理會議的模式組織二次審理會議。
第十九條審理人員應當對二次審理的主要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對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意見,經二次審理會議主持人確認后,形成二次審理意見書。
第二十條根據二次審理發現的有關問題,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審理意見書時應明確提出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一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應當對二次審理意見書提出的問題和意見進行研究,認真修改審計結果類文書,并對審理意見采納情況逐一向法制科作出書面說明,不采納的要說明具體原因。審理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和修改后的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應當及時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條法制科根據審計組及所在科室對二次審理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直接進行修改,對重要修改情況形成書面說明,并經審計組所在科室確認后,將修改后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及有關資料報送總審計師審核。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所在科室應當將經總審計師審核后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報送分管局領導。
第二十四條涉及基建投資審計中心的項目送法制科審理前,均需經基建投資審計中心主任審核。
第二十五條審理人員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業務科室的溝通,充分交換意見,全面了解相關情況。業務科室、審計組及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審理過程中遇有爭議或涉及重大事項,法制科和審計組所在科室應當及時向總審計師和分管局領導報告。
第二十七條法制科對報送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經法制科負責人同意應當退回業務科室要求補充完善。
第二十八條審計組在將審計(調查)項目書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審理的同時,應當將審計結果類文書電子版通過審計管理系統(OA)提交有關審理人員。
審計組補充完書面資料、提交審計結果類文書電子稿后,法制科應分別控制在7個和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次和二次審理。如遇重大項目或集中審理項目等特殊情況時,經總審計師批準,可適當延長審理時間。
第二十九條審理結束后,法制科會同相關業務科室按規定程序提請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結果類文書。
第三十條法制科應當合理組織、安排審理人員,明確內部分工和相應責任。遇有特殊情況,經局長同意,可向業務科室臨時借調審計人員參與審理工作。
審理人員要注重提高業務水平,切實做到嚴謹細致,確保審理質量,防范審理風險。
第三十一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人員、法制科及審理人員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按照審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提交審理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審理意見書的相關內容和審計結果類文書的修改情況,應當作為審計項目質量檢查、考核的依據。
審計風險一直都是審計研究的核心問題之一。我國有關審計風險的研究始于20世紀90年代,陳正林(2006)通過對獨立審計風險的產生過程分析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引起的技術性風險,而審計師風險則是由于審計結論與事實的背離而導致審計師受損,兩者不能一概而論。2006年的審計準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結論不恰當的可能性。更多研究認同審計風險是作為審計主體的注冊會計師損失的可能性[1],如謝志華(1990)、劉力云(1999)、謝榮(2003)、王廣明(2001)等。隨著2004年國際審計準則的修訂,我國也將風險導向審計作為一種新的基本審計方法,張龍平(2005)、郭莉(2006)等對新的審計風險模型的變化進行了介紹,張仁壽(2003)、陳志強(2005)等認為新的審計模型具有不足之處并提出修改建議。在對審計風險的評估和控制方面,張廣才(2004)認為應該將公司治理控制因素加入到審計風險評估機制中。王會金[2]則采用模糊綜合評價法構建審計風險綜合評價模型,?圖找出評估審計風險的方法。余玉苗(2004)認為控制審計風險應從充分調研客戶背景、優化審計人員結構、培養審計專業人才、積極利用專家意見四個方面入手。秦榮生[3]認為信息不對稱是造成審計風險的源頭,控制審計風險就要努力消除信息不對稱程度。近年來實證方法也應用到了審計風險的研究之中,翟華云(2009)對審計質量和審計風險的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提出注冊會計師有提高審計質量以降低審計風險的趨向,依此可以遏制被審計單位的操縱。博弈也作為一種新的研究工具應用于審計風險,但多是基于靜態博弈分析,武恒光[4]通過博弈分析得出了審計證據與審計風險的不規則關系。唐大鵬等[5]通過大股東博弈分析了審計意見變更和審計風險的關系,提出應該全面識別審計風險,謹慎對待審計意見變更。綜上可以看出,關于審計風險的研究經歷了審計風險內涵、審計風險模型、審計風險的評估與控制以及用實證方法研究審計風險。雖有研究從博弈的視角探討如何控制審計風險,但是從動態博弈的視角研究審計風險較少,本文從信息不對稱和演化博弈策略出發,對審計風險管理模型進行優化,探討演化博弈模型下注冊會計師和管理層的策略,提出演化博弈結論下審計風險管理模型應該如何發揮作用,對擴展和豐富審計博弈的內容,分析信息不對稱下審計各主體策略的判斷和選擇具有一定的實踐意義。
二、審計風險應對中的信息不對稱與博弈分析
(一)為什么對審計風險的識別、評估與應對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會計信息作為信息披露的主要方法,主要特征就是滯后性[6],而審計通過對會計信息披露的合理保證難以消除會計計量的不確定性,財務報表是會計期末時點數據,審計難以從期末時點消除信息不對稱的狀況。
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在對待會計信息上是一對博弈主體,管理層作為財務報表責任方,在審計過程中比注冊會計師擁有的會計信息數量占優勢,體現在管理層對企業的控制以及編制財務報表的過程;管理層擁有會計信息的質量也比注冊會計師占優勢,體現在管理層能利用優質會計信息進行盈余管理以及出于特定目的粉飾財務報表[7]。信息不對稱是造成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行為差異和由此產生審計風險的根源,博弈主體策略選擇的差異共同作用,影響審計過程以及審計風險。
(二)信息不對稱下的審計風險演化博弈分析
演化博弈用動態的視角考察博弈系統達到均衡的過程,博弈主體在反復博弈的過程中改進策略并找到最優策略,有可能形成演化穩定策略。其中復制動態方程分析是使用最多的方法。
1.基本假設
(1)博弈參與人是企業管理層和注冊會計師,企業管理層是編制財務報表的主體,注冊會計師行使對財務報表的審計和出具審計報告的權力。
(2)企業管理層有誠信和舞弊兩種會計信息披露的策略選擇,其中管理層誠信的支付U1為f1,f1≥0,其為提高投資者對企業的信心給企業帶來價值增值。管理層舞弊不被發現的支付U2為f2,f2≥0,其為虛假披露得益。若其被發現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支付U3為f3,f3為監督部門對上市公司因舞弊受到的懲罰,f3≤0。
(3)注冊會計師針對管理層誠信而如實出具審計意見的支付U4為f4,基于會計師事務所的持續經營,f4≥0,對管理層舞弊如實出具審計意見的支付U5為f5,f5≥0,其中都包含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收費α和審計成本β,但是在對管理層舞弊情況下得出真實審計意見的審計過程更加復雜,要求審計人員更高的專業技能以及實施更精準的審計程序,審計風險較大,相應的α-β較小,所以有f4>f5。
(4)當管理層選擇舞弊,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審計意見的支付U6為f6,f6≤0,其為由于審計失敗導致的訴訟賠償及處罰。
(5)注冊會計師如實出具審計意見的概率為Q,出具不實審計意見的概率為1-Q,Q∈[0,1],管理層舞弊的概率為P,誠信的概率為1-P,P∈[0,1]。
2.收益期望函數構建
根據上述分析得出支付矩陣如表1。
由表1可得,注冊會計師如實出具審計意見(Q=1)和不實出具審計意見(Q=0)的期望支付函數分別為:
在演化博弈框架下,針對上市公司在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期望支付E1為:
同樣管理層舞弊(P=1)和誠信情況下(P=0)的期望支付函數分別為:
上市公司在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時的期望支付E2為:
(三)復制動態方程下穩定策略求解
1.注冊會計師的復制動態微分方程
分情況分析如下:
(1)若p*= ,F(q)=0,F'(q)=0,此時當管理層選擇舞弊的程度達到p*= 時,注冊會計師如實出具審計報告的可能性是穩定的。
(2)若p*> ,對于q*=0,q*=1有F'(0)>0,F'(1)
(3)若p*< ,對于q*=0,q*=1有F'(0)
在非首次審計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在開展審計業務時要充分考慮和借鑒以往審計結果的報告反饋,對審計風險識別的充分性、審計風險衡量的恰當型、審計風險防范措施的充分性進行評估,結合當前審計任務提出修改意見,通過對宏觀政策的認知、行業背景的剖析和被審計單位的充分了解,壓縮管理層舞弊的空間,提高如實披露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努力消除信息在審計業務實施前的不對稱程度,恰當選擇審計目標、審計程序、審計方法[8]。在審計實施的過程中針對反饋的信息不斷修正,調整審計資源分配,提高審計效率。
2.管理層的復制動態微分方程
分情況分析如下:
(1)若q*= ,F(p)=0,F'(p)=0,此時注冊會計師如實出具審計報告的力度達到q*= 時,管理層舞弊的可能性是穩定的。
(2)若q*> ,對于p*=0,p*=1有F'(0)>0,F'(1)
(3)若q*< ,?τ?p*=0,p*=1有F'(0)
提高內部控制部門的獨立性、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科學性、規范內部控制措施的執行,能提高注冊會計師如實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度并有增大趨勢,這就要求被審計單位具有良好的內部控制安排,創造良好的審計環境[9],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不斷結合管理層的信息反饋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促使管理層誠信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
三、審計風險管理模型構建:基于信息不對稱的動態博弈
(一)審計風險管理模型
根據以上演化博弈分析,給出審計風險管理模型,需要說明的有:審計風險模型各要素相輔相成,具有緊密的內在邏輯關系。任何一個階段的信息不能充分傳遞到下一階段都會影響審計風險的發生,作為對會計信息進行審查,由于會計信息披露的滯后性,審計過程中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態度也會造成對會計信息披露充分性與真實性程度的影響[10],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會影響對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的獲取,審計風險應對的反饋也不斷影響著博弈雙方的策略選擇,注冊會計師總是在p*= 時努力增大如實出具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管理層也在q*= 時考慮審計收費α和舞弊時受到的懲罰f3保持誠信,并且管理層的誠信趨勢越來越大;該模型是一個動態模型,包含行業環境、法律環境、監督環境的外部環境的溝通、風險處理反饋以及消除信息不對稱的連貫性上。見圖1。
(二)審計風險管理模型的應用
1.審計風險識別與評估
在審計初步業務活動中,通過與管理層達成一致明確具體責任和義務,注冊會計師在此過程中要充分了解資本控制鏈的存在對管理層的影響,在連續審計的業務中要以動態的視角評估與管理層的關系,不能以一概全。具體來說,有管理層所有權結構和治理結構、重大經營、投資、籌資活動等被審計單位的性質;企業控制環境、風險控制評估以及信息化完備程度、內部監督等企業管理層的內部控制狀態;也包括對管理層運用的重大項目會計政策、會計政策變更以及異常交易的處理方法。通過全面地對管理層的動態跟進,有效評估管理層披露不透明會計信息的原始動機,保持注冊會計師對管理層的了解敏感性,消除信息不對稱程度,從而降低審計風險的發生概率。
2.審計風險應對
公路施工內部審計是工程建設過程重要內部控制舉措,但很多人對工程內部審計還存在一些不正確的認識,一些領導認為內部審計是財務部門的事情,對審計作用缺乏足夠認知,或常常等竣工后搞事后審計,這些認識不符合現代公路施工建設管理的要求。
1.2內部審計制度需要完善加強
公路施工內部審計管理存在很多制度真空,或是規范不到位,致使相關當事人對內部審計不重視。由于沒有較強的約束制度的制約,被審計對象沒有緊迫感,甚至對審計人員的核實調查持不配合態度。因為沒有強有力監督機制,審計人員對待審計工作也缺少責任心,不能理直氣壯開展相關工作,審計結果失真比較嚴重。
1.3內部審計工作思路需要調配
公路施工內部審計工作是一項嚴謹的系統工程,審計前要根據工程建設計劃制定科學合理的實施方案。先核實重點審查什么環節內容,后調查什么輔助內容,預計要追朔或延伸什么內容,要做通盤考慮。特別是資金進度跟蹤審計,一定要到位,確保每一筆款項都得到合理使用。
二、工程施工內部審計控制方法及措施
要加強公路工程施工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從多個方面做好改進工作。轉變思想觀念,建立健全獨立內部審計制度,強化隊伍建設,把公路工程施工內部審計控制措施落到實處。
2.1增強內部審計意識
公路施工項目涉及款項巨大,內部審計是財務管理重要手段,對施工項目進行經濟監督,這種管理意識只能加強。特別是領導干部要轉變對內部審計的認識,重視內部審計的工作開展,并通過各種手段提升財務人員、職工的認識水平。
2.2建立內部審計方案
公路工程施工內部審計要有條不紊地開展,首先要制定審計方案,要將審計工作分解為幾個步驟,而且要做好銜接,讓內部審計成為一個系統工程。這樣才能審計出“情況”,及早發現問題,給決策者提供切實信息,及時制定補救措施。
2.3制定內部審計制度
公路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要開展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系列管理制度,實現法制化管理,減少人為原因造成的影響。內部審計人員只是對制度負責,不針對審計對象。這樣可以大大提升內部審計工作的實效性,及早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解決。
2.4做好審計結果反饋
審計結果要及時反饋,這對及早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有重要意義。審計表達一般有三種形式:口頭提出審計意見、書面形式傳達審計意見、直接下達審計決定。在審計過程中,如果是一般問題,可以采用口頭提出審計意見;對于需要改進的管理問題,可以與相關部門交換意見之后,下達書面審計意見書;對于重大問題,查實后要及時匯報單位主管領導,經過研究決定,下達審計決定。審計意見執行情況,要求相關單位要及時反饋到審計部門。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6-184-01
經過前期的審計工作,內審人員收集證據、進行測試、分析并初步評價了被審計單位的不足或缺陷,提出了審計整改意見和建議,但被審計單位如果只是表面上認可審計結論,實際上根本不采取任何改進措施,則內審工作的意義將大打折扣。為了審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是否對報告中揭示的問題和偏差進行了糾正和改進,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合理、有效,就需要進行后續審計。
后續審計是內審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程序,不僅關系到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而且對于組織機體的糾錯防弊和風險預警有重要作用。筆者結合工作實際,談談后續審計工作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做好后續審計前的準備工作
后續審計要列入年度工作要點或項目審計計劃。在開展后續審計前,內部審計部門要做好審前準備工作,全面收集審計資料,包括來自有關管理部門和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資料,并進行整理和分類,對審計期間的各類審計決定和意見進行認真分析,逐項列出后續審計清單,這對確定審計重點有直接幫助。在確定后續審計項目時,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以下因素:
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和重要性原則,選擇重要項目。在審計資源及審計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對次要的或無重大影響的項目可不予進行后續審計。重要性原則是相對的,內審人員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應進行后續審計的項目。要注重后續審計的時效性。后續審計的時間不宜間隔太長,如間隔太長,一方面會使管理者缺乏緊迫感,消極對待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另一方面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易受當時情況限制,時間一長,生產經營活動可能會發生重大變化,使審計結論失去應有的作用。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回復,確定后續審計的方向和重點
內部審計部門應按照規定或約定的期限,針對審計決定和意見中的重要、疑難問題,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回復(整改報告)進行整理分析,確定后續審計時間和人員安排,編制審計方案。
審計回復(整改報告)是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的審計發現和建議作出的答復,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向審計部門報告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是落實審計決定的具體體現。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對于內部審計確定后續審計方案很重要。
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被審計單位已經采取了糾正措施,內部審計負責人應根據反饋意見中所陳述的具體措施及問題的解決情況,有針對性地安排必要的審計程序、審計人員和后續審計的時間;二是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存在分歧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應充分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找出分歧的原因,并及時消除分歧,盡快解決問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在分歧消除后,確定相應的后續審計方案;三是被審計單位出于各種考慮,決定不對存在的問題采取解決措施,并表示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時,內部審計人員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還有一種情形是被審計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告整改情況的, 要審查其未整改的原因,并將其作為后續審計的報告內容。
在檢查審計回復時,有效區分和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和結論的各種意見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整改情況說明了被審計單位經過反復斟酌審計意見和審計結論作出的各種反應,內審人員還可通過回應選定今后審計的方向和重點。
三、重視已整改問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進行后續審計時,首先要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的書面回應文件,以及被審計單位口頭回應或者保留意見的書面文件,要檢查審計回復是否充分。對被審計單位整改報告中已經整改的問題,要審查其真實性和有效性。主要分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要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的方法是否正確、措施是否有效、整改是否徹底。有沒有移花接木、瞞天過海的現象,有沒有整改了一個問題又產生出新的問題的情況;二是將被審計單位實際采取的糾正措施即糾正措施的運行情況與審計回復報告采取的措施即糾正措施的書面記錄相比較,看是否一致、實現程度如何;三是是否存在根本未整改,而審計回復中稱已經整改的情況,看是否有弄虛作假行為。對檢查收集的資料,要做好復印、筆錄等審計取證工作,做好審計底稿,為出具后續審計報告打好基礎。
四、重點審查未整改部分,并分析查找原因,督促整改
對在審計決定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作為后續審計的重點。對未整改的原因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對主觀故意不進行整改的,在交換審計意見時要督促其落實整改責任;對歷史遺留問題等客觀原因未整改到位的,要說明情況并提出詳細實在的整改方案;對因政策變化、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或其他因素發生變化,使原有審計建議不再適應,不需要整改的,不作為未整改問題,如果有必要,應對原審計建議進行修訂,并及時通知被審計單位,供被審計單位參考;在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出現漏審或錯審的情況,內部審計人員在后續審計時應予以修正。
五、做好后續審計工作底稿,提升審計質量和水平
審計人員的記錄。如會談記錄、函證信件、審計日記、調閱資料清單以及描述后續審計性質及結果的記錄等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底稿要寫明檢查出的問題出自哪個審計結論,并說明被審計單位是否予以回復等。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等結論性資料。被審計單位以審計回復的形式產生的書面記錄。包括對計劃采取糾正措施的描述及對審計報告中確認的采取整改措施的文字資料等。各種檢查取證資料。對于已經整改的重要問題,所進行的復印、記錄等調查取證資料,也要作為后續審計資料進行收集歸檔保存。后續審計報告。后續審計報告是對后續審計的工作總結,也是對審計工作效果的反映。后續審計報告要說明后續審計的目的、重申以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建議,概括采取的糾正措施,后續審計時的審查結果,以及審計人員對糾正措施的評價。
參考文獻:
1.曹群耿.淺談關于企業后續審計的認識和思考.交通財會,2006(7)
一、制訂內審工作計劃
首先是制訂內審計劃。集團公司下發內審項目通知后,處室負責人組織內審人員編訂內審工作計劃并成立審計小組,對每組的人員進行明確分工。處室負責人對工作計劃進行初步審核,確定計劃的可行性。其次下發審計通知。內審人員根據內審工作計劃做實施計劃請示,對被審單位行文下發審計通知。對于半年、全年審計報告對于重點專項檢查的項目,請示相關領導,經分管領導、總經理和董事長批示后,向被審單位下發審計通知書。第三,制定審計方案。內審人員在審計前期應當調查了解被審單位的相關情況,并告知被審單位審計的目的。內審人員與被審單位相關負責人見面進行前期的溝通座談后制定審計的項目、內容及每個項目審計所需要的時間、人員等。同時,分析被審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二、查詢相關材料
被審單位需配合內審人員工作。被審單位要積極協助和配合內審人員的審計檢查,提供相關材料,材料務必真實、全面,不可缺少或有隱瞞,要隨時回答內審人員的疑問。被審單位所出具的材料包括財務類和備查類兩類資料,所需資料清單如下:(1)財務類資料: ①會計報表及附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②往來明細表(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標明資金使用用途及年限;③會計憑證;④科目余額表;⑤銀行存款對賬單、余額調節表;⑥長期股權投資情況、出入庫臺賬、招投標情況目錄及相關合同;⑦填寫利潤、費用,固定資產折舊明細表和往來明細表;⑧被審單位人員名單及工資標準及當月工資表;⑨被審單位年度合同及合同臺賬(貸款合同、擔保合同、購銷合同等);⑩在建工程完工進度明細表及在建工程情況說明;被審單位的工程項目管理,主要包括從投標中標、組織施工到竣工使用全過程的概算、預算和項目工程進度統計。(2)備查類資料:①被審單位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及組織架構;②年度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紀要(人事任免、經營決策、項目安排等);③營業執照;④被審單位內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目錄。上述材料需被審單位加蓋公章,以上資料清單并不是完全詳盡的,在審計過程中內審人員會根據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補充。
三、實施審計方案
內審人員根據審計所需資料清單進行審計前的數據準備工作,對被審單位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整理,并進行查閱分析。內部審計首先從內控制度入手,審查公司內部監督制度的健全性、完善性和有效性。內審人員應對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分析并做出初步評價,評估風險,確定控制薄弱環節以及審計的重點從而了解被審單位的基本情況。內審人員審查被審單位的實際業務活動的運行是否與相關的內部控制相符合,內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貫徹執行。一般內部控制風險控制環節包括以下內容:(1)檢查是否所有重要經濟業務的發生都經過集體決策,重大事項或重要財務會計處理是否經適當審批,執行情況如何,對外投資決策是否進行了可行性分析等;(2)檢查被審單位在有關資產管理、投資、擔保、抵押等經濟業務方面是否存在并良好執行相關內控制度;(3)檢查被審單位在主要業務循環控制點是否存在漏洞,包括貨幣資金循環、采購及付款循環、銷貨及收款循環、投融資循環等。
四、提交審計報告
首先是分析總結。編制交換意見稿內審人員對審計結果進行分析、總結,然后根據收集到的資料編寫審計交換意見初稿。審計交換意見稿經審計組長審核后報處室負責人。處室負責人對內審人員的工作底稿,收集的相關證明資料和審計交換意見稿進行審核。第二是提交反饋意見。內審人員將審核后的審計報告初稿與被審單位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交流意見,出具交換意見稿,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將反饋意見與改進建議交給法審處。第三是匯總反饋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內審人員收集、整理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修正審計報告初稿,將修正后的審計報告呈送給被審計單位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
五、結論
正式出具審計報告,內審人員根據集團公司領導審閱結果正式出具審計報告,一式肆份。兩份交給被審計單位,單位負責人和單位存檔各一份。兩份由集團公司行政處和法審處各存檔一份。其次做出審計結論和決定,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一經下達,被審單位務必遵照執行。最后審計資料的整理歸檔, 內審人員對被審單位資料和工作底稿進行整理、裝訂、編號,形成內部審計檔案,并由法規審核處負責保管。
參考文獻:
本文作者:張麗艷工作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審計處
經濟責任審計應客觀、全面地呈現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所在單位的經濟管理狀況,要避免片面只談問題,不談成績。兩辦文件明確“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有些審計組片面地認為審計就是查問題,在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把聚焦點僅僅放在存在的問題上,而對單位取得的成績卻避而不談,似乎任期內取得的成績與審計無關,這是一個更大的誤區。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只有全面反映出領導干部任期內單位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管理問題,才能得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如果審計報告只談問題,不談成績,就會打擊領導干部致力于發展單位事業的熱情,損害單位的長期利益,產生負面效果,違反了審計促進單位經濟發展的初衷。
對具體經濟事項的評價應抓住問題的主要矛盾,要關注事物的發展趨勢。如果某項經濟決策有很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實現了國有資產的大幅增值,但在小的方面存在瑕疵,就應重點描述積極方面,對存在問題從進一步完善的角度提出建議,如此方能鼓勵領導干部敢做事、做好事。如果基于審計就是查問題的片面思想,就該經濟決策的積極效果不做評價,僅反映其不夠完善的地方,評價就不夠全面客觀。
審計中應堅持歷史的、具體的統一,要用發展的觀點看問題。任何事物的發展都要經歷一個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對于那些橫向比較有特色、縱向比較有進步的經濟管理事項,應給予積極肯定,不足之處應給予善意建議。如:某單位原來的經濟合同管理散亂無章,缺少歸口管理部門和對合同整體情況的統計,控制薄弱,個別合同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有些合同條款明顯不利于單位利益,合同是否足額到款也缺少監督。現在該單位為加強合同管理制定了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對合同統一編號,重要經濟合同實行多部門會簽制度,明確規定不得以職能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要求合同主辦部門建立合同執行情況臺賬,并將經濟合同在財務、審計部門備案以便于不定期檢查。雖然該單位在制度執行上還不夠嚴格,但相對于以前的雜亂無章的情況,現在合同管理工作顯然已經上了一個臺階,也說明被審計單位領導重視了合同管理工作,應給與積極肯定,此外就進一步加強制度執行工作給出善意提醒。切不可不談合同管理的進步趨勢,而僅描述合同制度執行不夠,否則就是沒有抓住問題的主要矛盾,會給人吹毛求疵的印象,不利于鼓勵單位積極改進管理流程。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在“真”字上下功夫。審計工作中要堅守職業道德,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業務;要建立嚴格的審計質量控制程序,不能隨意省略必要的質量控制環節;審計評價應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做到言必有據。不僅要注重對問題證據的收集和審核,而且對工作成績的評價也要有相應的支持材料和審核過程。具體來說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①審計底稿的編制要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涉及的數據、問題或成績都要有確鑿的支持證據作為原始附件,切忌主觀臆斷,隨意夸大事實。②審計底稿需要有審計人員、復核人員簽字,并請被審計單位相關部門或人員簽字確認,以體現審計的公開透明,保證審計報告素材的真實性、準確性。③審計外勤結束后,應舉辦口頭意見反饋會議,由審計組成員和被審計單位領導和相關部門領導參加,雙方就初步審計情況和問題進行充分溝通,這對審計意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是一個相應的保障。④審計報告的形成過程要有審計組成員的充分討論,要有審計報告的復核過程,以保證客觀公正。⑤審計報告印發之前,務必向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本人發送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對于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如果被審計單位提出了充分的證據支持,審計組討論后認為可以修改的措辭語句應予以修改。⑥印發正式審計報告后要注意做好審計檔案的歸集管理,將審計報告及征求意見稿、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被審計領導干部述職報告、審計底稿及依據、相關審計通知等重要資料歸檔備查。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于增強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其最終目標是要促進單位經濟的科學發展。審計人員在實踐中要不斷探索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方法和評價體系,幫助被審計單位完善經濟管理流程,預防風險,提高管理水平,如此才能更好地體現出審計工作的職業價值。
九、正在進行工作的通報
對正在進行的工作,除了機密的工作和調查外,如果被詢問(如被國會議員、工作人員、其他機構或者新聞機構詢問),GAO會公開任務的來源和項目的目標、范圍和方法。此外,所有國會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參議院和眾議院的網絡連接到GAO,獲取GAO正在執行任務的背景資料和調查的關鍵問題,除了那些報告中結果涉及機密或敏感信息的內容。正在執行的任務是指已經配置人員開始工作的項目。
十、征求機構意見
依照政府審計準則的要求,GAO會向被審計單位和其他直接涉及到的單位就審計結果草案征求意見。這些反饋的意見會隨GAO的報告一同公布。在審計現場收集和分析數據結束時,GAO會同被審計單位人員舉行撤點會議,討論(一)確認收集的數據事實的準確性。(二)討論這些數據循環的含義。GAO雖然可以接受口頭意見,但更希望收到書面意見。盡管GAO可以給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涉及到的單位30個日歷日的時間征求意見,但GAO更希望在更短的時間內獲得反饋意見,這取決于任務要求者的需要和涉及問題的復雜程度。在很少的一些例子中,如果被審計單位表明延長時間是有必要的以及希望審計結果更精確一些,審計長會同意反饋時間超過30天。對下列情況,GAO將不征求意見:(一)公開調查結果會帶來對個人和他們所知悉機密的風險;(二)過早地公開信息會對工作結果帶來危害;(三)主要反映GAO以前工作的。
十一、要求者收回任務
如果GAO尚未對工作任務形成書面結果,任務發起者或合作者可以在任何時候決定撤回他們的任務要求。如果已經計劃撰寫書面結果,任務發起者或合作者必須在書面結果被送去印刷之前向GAO提出撤回他們的任務要求。如果GAO已經對此任務投入了大量的資源或者公眾對項目結果非常感興趣,他們撤回任務的要求并不能終止這項工作。在這種情況下,GAO會將此工作視為審計長布置的工作那樣來發表工作結果。結果報告會主送國會有管轄權的委員會或者涉及到的單位。結果報告副本會送國會有管轄權的委員會,感興趣的組織和公眾都可以獲得。
十二、公布審計結果
所有的結果報告都會有預期簽署日期。GAO會在任務要求者收到結果報告30個日歷日之前向其通報情況,并會應其要求在結果報告簽署后30個日歷日內限制公布。GAO在非常有限的例子里會同意延長限制公開的時間(如聽取此項目結果意見的時間改變了)。如果工作是由議員個人提出的,而國會的委員會有興趣聽取意見或標示審計報告中與法律相關的事項,GAO在征求該任務要求者之后,會保留對相關委員會或分會就審計報告的要點報告簡報的權力,但不提供審計報告。如果報告的內容已被公開或公眾可以獲得,或者是國會的任何機構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予公布,GAO在與任務要求者磋商后,可以發表被限制的報告。如果審計結果的草案已經被泄漏或者公眾已經可以獲得,在征求任務要求者的意見后,GAO可以發表這個結果草案。在這些例子中,GAO在公開結果之前,會告知任務要求者。在極少數的情況下,國會要求的任務會涉及到法律未決的事項(例如GAO獲知某事項正在參議院或眾議院的議員中進行法律辯論)或者觸及其他制度的影響。對這些例子,GAO征求任務要求者意見后,會將信息或結果予以公開而不顧對此類問題不予公開的限制。在這些例子里,GAO會迅速通知任務要求者,為什么、什么時間和向誰公開這些信息和結果。
十三、聽證的要求
要求GAO提供證詞時,國會的委員會或是分會的主席必須寫出書面要求。GAO努力對國會所有的聽證要求做出回應。然而在下列情況下,GAO會拒絕聽證要求:(一)遵照GAO的核心價值觀和職業標準,不能提供證詞;(二)GAO的證詞的主要內容是其他任務要求者需要的新信息,而該要求者希望在結果公開之前限制此信息的發表。在書面證詞正式完成之前,GAO將會就下列內容征求被審計單位管理者意見:(一)確認收集的數據的準確性,(二)討論數據循環的含義。GAO將按照參議院或眾議院包括各委員會的規則來分發證詞,并向多數黨和少數黨議員就證詞的事實、主要結果和建議報送簡報。
十四、查閱審計紀錄
GAO會同意國會議員持書面要求在GAO的辦公室內查閱審計紀錄,或者對審計結果已經公開的項目,提供其選定審計紀錄的副本。在審計結果已經報給任務要求者但還沒有正式公開時,在接到議員需查閱的書面要求后,GAO會同意其查閱特定的、選定的審計紀錄。在這種情況下,直到審計結果正式公開,GAO才會提供審計紀錄的副本。這個措施是基于法律和保密考慮而實施的,如那些關于納稅人返還的信息和保護銀行的信息。
十五、國會指定具體人員的工作
按照法律要求,只有國會的委員會而不是國會領導或個人的辦公室可以向GAO的職員布置具體工作。GAO的職員不允許參加政黨的活動或討論。國會委員會必須以書面形式指定GAO職員從事特殊目的的在1年之內的工作。所有這些指定,必須經審計長批準,這種方式與遵循參議院或眾議院的規定和政策相一致。
十六、對媒體的政策
為響應媒體對正在進行的項目的詢問,GAO會提供每項任務的目標、范圍和方法的信息,以及任務要求者的名字,預期完成的時間等。GAO會將這些詢問提交給任務要求者。出于職業的禮貌,GAO會在項目執行的過程中,將媒體質詢的主要內容告知任務要求者。當一個項目結果被公開后,GAO的職員會作為這個項目的專家回答媒體的問題。對電視新聞節目的采訪,只有在媒體提出要求,并且GAO認為這個項目的事實、結果、結論和建議適于公開時才會接受。GAO的政策是只有對這個已完成項目具有很廣泛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接受采訪。在GAO決定接受電視采訪之前,GAO會告知任務要求者關于媒體的基本情況、預期采訪的資料和時間。如果GAO被任務要求者邀請參加其發起的新聞會,且這個會是在華盛頓舉行,GAO會給予支持。在這種情況下,GAO會派出了解該項目、知識豐富的職員參加會議,并只回答與GAO公布結果相關的問題。盡管GAO一般不針對審計結果舉行新聞會或出版新聞發行物,但GAO建議媒體和公眾可以通過互聯網站和其他方式獲取GAO的工作結果。
談話人: 記錄人:
時間: 地點:
談話內容:
為高質量開好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不斷提高政治站位,以新氣象新擔當新作為落實好自治區黨委政府、自治區聯社黨委各項決策部署,對照自治區黨委第十巡視組巡視情況反饋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從以下幾個方面和你談心談話。
筆錄內容:
1.結合工作實際,談談本人(談話人)在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方面以及本人分管領域意識形態責任落實方面還存在哪些不足。
2.結合工作實際,請你(被談話人)對我(談話人)在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方面以及本人分管領域意識形態責任落實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審計目標更高遠在審計目標上,第十二屆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會議發表的“關于績效審計、公營企業審計和審計質量的總聲明”提出了績效審計的四個目標:“①為公營部門改善一切資源的管理打好基礎;②使決策者、立法者和公眾所利用的公營部門管理成果方面的信息質量得到提高;③促使公營部門管理人員采用一定的程序對績效作出報告;④確定更適當的經濟責任。”因而審計目標顯得更為高遠。
(二)審計目的更宏觀在審計目的上,傳統的財務審計主要是查錯糾弊,保證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而績效審計則是為了評估所投入各項資源的經濟程度與有效程度,并以此找出進一步提升組織績效的路徑,實現由查錯糾弊上升到控制提高的目的。
(三)審計內容更寬泛在審計內容上,傳統的財務審計主要是審查組織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而績效審計除傳統的財務審計內容外,還包括組織非經濟領域的各項管理活動和業務活動
(四)審計方法更多樣在審計方法上,傳統的財務審計通常采取對會計資料進行檢查的方法,如審查、查看、計算、分析,以及順查法、逆查法、詳查法、抽查法、核對法、盤點法等;而績效審計不僅要采用上述方法,而且還要運用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和經濟分析技術,并借助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進行輔助審計,采用業務測試、分析法、系統法、論證評價甚至模糊預測與評估等方法。
(五)審計作用更顯著在審計作用上,傳統的財務審計主要是保障會計信息的真實、正確和合法,保護組織資產的安全完整,其功能是保護性的,作用有限;而績效審計不僅要監督組織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要從全局的角度,評估組織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程度和有效程度,探尋影響組織績效高低的原因,并提出改進意見與建議,指出進一步提高績效的路徑與方法,其建設性和控制性作用尤為突出,由于這種審計活動已拓展到經濟、社會、政治等諸多方面,因而作用是無限的。
二、人民銀行開展績效審計的必要性
(一)順應審計發展趨勢的需要國家審計署在《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明確指出:“全面推進績效審計,促進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進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推動建立健全政府績效管理制度,促進提高政府績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責任追究制。”要“著力構建績效審計評價及方法體系。認真研究,不斷摸索和總結績效審計經驗和方法,2009年建立起中央部門預算執行績效審計評價體系,2010年建立起財政績效審計評價體系,201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國發展實際的績效審計方法體系。”可見《規劃》已為全面推行績效審計明確了時間表,其發展趨勢將難以阻擋。
(二)提高人民銀行履職水平的需要績效審計通過評估人民銀行對公共資金和資源的管理效率與效果,揭示人民銀行在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同時對人民銀行資金和資源的管理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評價,并與預期目標進行對比,分析差距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使各級人民銀行能正確、高效地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宏觀調控作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三)完善人民銀行內控管理的需要績效審計的一大優勢是將審計監督的關口前移,能有效改變目前人民銀行內審以事后監督為主的局面,將審計監督的關口前移到事前和事中,使人民銀行內審實現從查錯糾弊向預防和控制轉變,從而促進人民銀行不斷健全和完善各項內控管理制度,加強內控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體系,有利于各級人民銀行依法、合規、科學、高效地行使人民銀行職能,實現人民銀行工作目標。
(四)建設節約型人民銀行的需要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對資源的經濟性、管理的效率性和工作的效果性進行審計監督和評價。為響應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號召,人民銀行總行提出了建設節約型人民銀行的要求,各級人民銀行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創建活動。并且從2006年開始,人民銀行已實行部門預算管理模式,中央財政削減人民銀行系統的經費預算,特別是基層人民銀行的經費預算大幅度縮減。因此,適時開展人民銀行績效審計,實現支出節約、支出合理、支出得當的績效管理目標,既是各級人民銀行領導和員工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建設節約型人民銀行的客觀需求。
三、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模式探索
(一)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目標和立項原則
1.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目標。通過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履行職責時資源使用的經濟性、業務管理的效率性和職責履行的效果性進行審核評價,確定其資源使用是否得當,是否進行了有效管理,是否實現了人民銀行的職責目標。
2.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立項原則。在績效審計立項時,應堅持重要性、時效性和周期性的立項原則。重要性是指選擇的項目是否舉足輕重,是否與人民銀行職責履行息息相關,并且是上級行關注和員工關心的。時效性是指項目的選擇時機是否恰當,過早則可能問題尚未顯露出來,不利于作出客觀評價;過晚則可能時過境遷積重難返,不利于問題的糾正和績效改進。周期性是指在一定的期間內,對所有應審計的單位進行持續關注,周期性的有計劃隨機選擇績效審計項目,從而保證審計的覆蓋面。
(二)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任務和范圍
1.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任務。主要是對各分支機構及其部門財力、人力、物力及其他資源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審計評價,從而促進人民銀行持續改進提高履職績效。
2.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范圍。包括對各分支機構履行職責或開展某一專項業務時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客觀、系統的檢查和評價。所謂經濟性,是指以最低的資源投入取得一定質量履職效果,即資源投入是否節約;效率性,是指以一定的資源投入取得最大的履職效果,即資源投入是否講究效率;效果性,是指在一定程度上達到預期履職結果,即資源投入是否得當。
(三)人民銀行績效審計方法和技術
1.調查研究法。調查研究也是傳統財務審計方法,只不過財務審計中處于從屬地位;而在績效審計中,由于需要大量了解和掌握被審計單位的績效信息,以及相關的行業資料等,因而調查研究法是績效審計的主要方法之一。調查研究的方式主要有問卷調查、績效面談、電話調查、函證調查等,在績效審計過程中,上述調查方式通常需要綜合運用,單獨只運用其中的一種方法不利于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此外,由于調查結果受人為因素的干擾較大,所以抽樣調查時一般要保證足夠的樣本量。
2.統計分析法。統計分析是績效審計中主要和常用方法,在進行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評價時,常用的統計分析方法有線性分析、回歸分析、相關性分析、假設檢驗等,用以找出因果關系、目標差距及影響原因。統計分析方法準確性較高,結論相對科學可靠,但相應地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數理統計知識和數學分析能力。
3.經濟分析法。除了調查研究和統計分析以外,績效審計中還要運用經濟分析技術方法進行績效測評,通過分析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建立其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并進行對比分析和總體評價。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并且把定性分析和定量評價結合起來,以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和審計評價評價的公正性。
(四)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程序
1.準備階段。一是制定內部審計年度計劃時要明確績效審計項目;二是在開展績效審計項目前進行審前調查,對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有關人員、要素指標等進行初步調查,為針對性地制定績效審計方案打好基礎;三是制定績效審計方案時,要對審計項目的組織架構和業務管理進行審查,確定審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審計目標。
2.實施階段。一是制定績效審計實施方案;二是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流;三是收集信息和數據;四是進行分析和評價并得出績效審計結論。在這一階段中,審計人員必須依據績效審計目標,充分收集相關的審計證據,并對其進行歸并、匯總、分析和評價,從而得出相應的績效審計結論。
3.報告階段。一是撰寫績效審計的內審初步意見并向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二是對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和審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審計結論和加強與改進管理的意見建議,撰寫績效審計報告并向派出行或上級行報告;三是根據相關制度和保密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實行審計公告;四是跟蹤績效審計報告,及時根據領導的批示意見搞好信息反饋,督促績效審計報告意見與建議的有效落實。
(五)人民銀行績效審計報告人民銀行績效審計報告應包括引言、主體、附錄三個部分。
1.引言。應寫明審計依據、審計目標、審計期限、審計內容和范圍、審計方法等事項。
2.主體。由5部分內容組成,一是基本情況。主要介紹與績效相關的基本情況,如被審計單位的機構人員狀況、職責履行情況、審計活動的目的或總體目標等。二是主要問題。問題反映應從績效角度進行定性,詳細陳述問題事實、數據及相關分析等,問題排序一般按對績效的影響程度大小排列。三是反饋意見。陳述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初步意見的反饋意見。四是審計評價。圍繞審計目標,運用相關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通過定量和定性分析,對被審計單位履行職責時資源使用的績效進行評價,評價要客觀、公正、準確、清楚、易懂。五是審計建議。圍繞完善制度、加強管理、解決問題、提升績效提出審計意見建議,所提意見建議要有針對性、控制性和可操作性。
3.附錄。與審計項目有關的資料、數據、文件和具體分析過程與評價結果,如績效評價分析圖表、計算數據等。
(六)人民銀行績效審計注意事項
1.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對于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人員一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事求是,要排除一切干擾因素,找準問題的根本原因,以便對癥下藥。做到事實認定清楚,問題定性準確,原因分析透徹,審計建議可行。
以制度為保障,以制度求規范。我局以建立職責明事、責任落實、獎罰分明的審計機制為目標,先后健全完善了業務學習、審計管理、廉潔自律、考核獎懲等四大類45項內控制度,細化審計工作流程、統一審計工作標準、規范審計工作程序,使“依法執審、質量立審、廉潔從審、文明促審、創新興審”的工作思路貫穿審計工作全過程。同時,還結合省、市印發的新文書格式和文本格式,制定印發了鳳翔縣審計局11種審計文書樣本和20種審計文本格式,在機關內部網上,便利了審計人員的實際操作,使審計過程達到統一化、格式化和規范化。
在具體審計項目實施中,全面推行“兩抓三把關”機制,“兩抓”,即:一抓審前培訓。在認真調查了解、摸清情況、明確重點、確定目標、制定實施方案的同時,針對每個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進行審前培訓,使審計人員在審前充分“充電”,提高工作能力。二抓審計實施。嚴格落實審計組長負責制,在收集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報告初稿的各個環節,都由審計組長根據審計實施方案設置質量控制點,嚴格復核檢查,保證最大化的實現審計目標。同時,對重大審計項目實行總審計師全程跟蹤檢查,發現問題隨時糾正處理。“三把關”,即:一是把好征求意見關。在每個項目審計結束后,均要認真聽取被審計單位對有關問題的陳述和說明,有出入的及時調查核實糾正,確保審計報告反映的違紀、違規問題事實清楚、數據準確。同時,要求各審計組在匯報項目審計結果時,把征求意見情況和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反饋,不允許截留或遺漏。通過嚴把征求意見關,從基礎環節上防范審計風險。二是把好審計復核關。實行審計業務三級復核制度,制定了《鳳翔縣審計局審計質量復核辦法》,完善了質量控制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方法體系,要求每個審計項目都要經審計組長、業務股長、主管領導復核并簽署具體意見。三是把好定性處理關。制定了《審計項目實施審計情況報告制度》。要求每個審計項目實施結束后,審計組每個審計成員要填寫《審計人員審計實施情況報告表》,全面反饋開展審計調查了解、收集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和查出的主要問題;審計組長填寫《審計組審計實施情況報告表》,主要反映審計查出問題的摘要、違反法律法規適用的條款及處理處罰的具體意見,經股室復核、法制機構審理和分管局長簽署具體意見后,再召開局長辦公會集體聽取初步匯報,審計組人員全部參加,對有些問題進一步核準查實后,才能提交審計業務會議進行審定。使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由集體討論決定,處理過程、結果公開,確保審計處理處罰公正、公開、準確。
(一)時效性強:后續審計一般安排在審計報告結束后一段時間內進行。其主要原因,一方面被審計單位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自檢、整改;另一方面對個別需要職能部門協調配合或上級領導幫助解決的問題,需要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才能整改到位。但后續審計的時間距離審計報告結束又不易太久,若不及時督促整改被審計單位相關責任人調離崗位,容易造成推諉扯皮、整改不徹底的現象出現。
(二)目標明確:后續審計的重點和范圍,一般只限于上次審計結論所涉及的內容,目標清晰,針對性較強。
(三)效果突出:后續審計可以通過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職能,在一定程度上約束管理者切實采取措施,糾正錯誤,而不是敷衍了事。它是保證內部審計工作有效開展、工作成果得到確實轉化的重要舉措。
二、后續審計的意義
(一)有利于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
后續審計既是對審計人員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的準確性及整改的可行性進行驗證,也是對審計人員溝通、專業判斷能力的一次檢閱。同時,后續審計結果也是對審計人員業務能力實行績效考評的有效依據,有助于增強審計人員的責任感,有利于幫助審計人員總結經驗、改進不足,提高審計意見和建議的質量水平。
(二)有利于維護內部審計的權威性
實施后續審計,可以促使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在被審計單位得到正確落實和采納,使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得到充分實現,體現內部審計在組織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堅持后續審計可以保持審計監督的連續性,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制度建設,提升管理水平,對于維護審計決定的嚴肅性,增強審計機構的權威性,具有重要意義。
(三)有利于正確處理審計監督與服務的關系
內部審計堅持監督與服務并舉的宗旨,當被審計單位生產經營遇到設備投入、人員配備不足等實際困難時,內審機構利用其獨立性、專業性,協助被審計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通過加強協調溝通,促使問題得以盡快解決,從而促進管理效率的提高。
(四)后續審計是審計機構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
后續審計的主要任務包括建立后續審計制度、跟蹤審計意見、決定和建議的落實以及建立審計項目檔案的責任制度等,并確定相應的質量管理責任。后續審計是內審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關鍵程序,是審計質量控制系統的重要環節,對于審計機構制度建設和風險預警、確保審計程序的完整性,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三、后續審計應注意的事項
(一)有選擇性地將后續審計列入年度項目計劃
為適應經濟發展和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審計領域不斷拓寬,但不是所有的內部審計項目都應該實施后續審計,應根據審計事項的性質及風險大小來確定后續審計的范圍。例如:合同管理審計、購銷環節審計、離任審計等內部審計項目。由于合同審計與購銷環節審計具備跟蹤審計的特點,審計人員全過程跟蹤,而離任審計具有一次性審計的特點,審計結束時對被審計對象已經做出綜合評價,通常這部分審計項目無需進行后續審計。
(二)要突出重點,量力而行
后續審計的對象通常是問題多或者問題少但性質嚴重的被審計單位。審計過程中,需要抓住重要環節、關鍵時點開展審計。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將存在的問題進行分類,對于偶發事件或無重大影響的問題,僅做口頭詢問督查即可,而涉及到內部控制失控、影響生產經營和違法違紀現象等嚴重問題時,需要書面和現場核查處理結果,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三)審計人員的配備
后續審計時,需要對主審進行輪崗更換,利用后續跟蹤審計的機會,重新審視當初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是否恰當,避免受習慣性思維和慣性的影響使后續審計流于形式。這既是對審計人員業務能力的考察,也是審計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一。
四、后續跟蹤審計的步驟和方法
(一)計劃階段要求被審計單位反饋整改意見
根據審計計劃的安排,結合被審計單位整改的復雜程度,由審計機構統一編制整改方案,做到一問題一方案,將存在問題、整改關鍵環節進行分類,根據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間、整改措施、整改配合部門及不能整改原因等內容詳細填報,并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反饋。
(二)實施階段注重審計技巧的靈活運用
首先,對已經整改問題采用逆查法。例如:對財務賬務處理錯誤的問題,根據反饋的整改方案,直接對調整會計憑證進行核對即可;其次,對內部管理控制方面存在問題,進行現場數據追蹤和實地檢查記錄資料等方法,檢查措施是否到位;最后,對落實有困難的問題,采用座談的方式,必要時,邀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參加,了解相關情況,并通過充分交流獲得其支持和幫助,促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對于受客觀因素限制,確定無法解決的問題,要作詳細記錄,避免日后審計重復提及,力求審計工作有創新、有突破。
(三)提交后續審計報告
后續審計報告的目的,是為了使管理層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整改后的現狀,提高審計結果的透明度,明確審計責任,有效地防范審計風險。后續審計中的審計發現、風險重估結果、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都可以列示在后續審計報告中。
凡事要“有始有終”,審計工作也不例外。在審計實踐中應切實重視后續審計的重要性,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服務職能,根據審計對象的具體特點,實施完整、高效的后續審計程序,以體現審計工作的完整性,確保審計工作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