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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4-01-12 1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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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篇2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從而喪失了勝訴權,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的法律制度。可見,訴訟時效制度實質上是對民事權利的一種限制。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我國民事法律對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在適用上具有普遍性。按照此規定,享有民事權利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內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訟,否則其民事權利不再受法律的保護。特別訴訟時效主要有三種:1短期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2長期的訴訟時效。如《合同法》規定,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的因污染環境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期間為3年。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是法定期間,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和改變。訴訟時效又是個可變期間,即短期和長期的訴訟時效因某些法定事由可發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這樣就會引訟時效的繼續計算和重新計算的問題。特別是訴訟時效中斷,它更加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那么,有哪些法定事由可引起時效中斷呢?主要指、權利人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當發生三種事由之一時,原來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為無效,從中斷事由消失之時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那么,如何防止失去勝訴權不超過訴訟時效呢?筆者認為,除了要了解和重視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在時效期間內及時行施訴訟權外,還要利用好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制度。特別是當快要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時,權利人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讓義務人出具履行計劃或不能履行的情況說明書,引訟時效的中斷,從而保護訴訟權利的繼續。且訴訟時效可以多次中斷,但最長不應超過20年的保護期。

二、收集、保存、運用好證據問題

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事實都是發生過去的事件,人們無法直接感知過去的事件,只能通過各種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民事訴訟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有人也歸之于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甚至有的學者把證據稱為民事訴訟中的皇冠,可見證據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歷史傳統和法律文化的影響,人們的證據意識非常淡薄,輕視或忽視證據,而過多的重視人情關系、親屬關系。由于缺乏證據準備,當發生經濟糾紛時,千方百計的找關系,托人情,而喪失本來自己占優勢的機會。所以,人們在經濟活動中應培養良好的證據意識。主要應有:1證據準備意識,力爭有書面的證據材料。2證據保存意識,無論是合同書,還是電報、信函、傳真,既應有原始材料,還應備有復印件,分別使用,注意存檔。3運用證據的意識。

篇3

近年來,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商業銀行與客戶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斷加劇。本文通過對“按法律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由借款人填寫借款格式合同、在“借新還舊合同”中一定要明確借款用途、明確約定提前還款及違約條款和在合同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的條款“等方面論述了借款合同存在的風險和法律對策。通過對“起訴、給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和“結算對賬單”、 申請支付令、扣收債務人帳戶利息或本金、公證催收、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主張權利、貸款重組、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等方面分析論述了銀行債權訴訟時效風險及防范的,以及對超時效債權補救方式等措施。

關鍵詞:銀行貸款

風險防范

補救措施

隨著商業銀行市場化程度的逐年加強,我國金融法制建設的步伐也隨之加快,金融立法呈現出一種超常規的發展態勢,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基本上覆蓋了商業銀行業務的經營范圍。同時,為適應新形勢所規劃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劃、制訂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是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防范債權風險、保證債權安全一直是商業銀行的工作重點。為了更好地保全銀行債權、防范借款合同債權訴訟時效風險,本文就如何從法律上對銀行貸款風險防范及補救措施作一探討。

一、借款合同存在的風險和法律對策

近年來,隨著社會法律意識的增強,商業銀行與客戶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斷加劇。在客戶提出必須使用非標準格式或對銀行標準格式合同做出修改的情況下,如何防范合同風險,成為銀行法律工作的一大課題。

(一) 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我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人訂立合同。”《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我國企業集團公司分公司較多,有一部分是沒有法人資格的,有一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集團公司授權下進行的,所以,確認合同主體資格非常重要。如果不能明確主體資格,一旦發生糾紛,其債權債務在訴訟過程中應以誰為訴訟當事人,錯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訴訟失敗,如訴訟駁回、原判被撤銷、發回重審、再審等。

(二) 借款格式合同一定要由借款人填寫,防止理解糾紛。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填寫過程也是熟悉理解過程,可以讓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內容、條款,防止合同填寫漏項,防止出現經濟糾紛時,因合同理解分歧,對貸款人帶來不利的。

(三) “借新還舊”借款合同一定要明確借款用途。目前,銀行業普遍存在借新還舊即借“新貸款用于歸還借款人的老貸款”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由于此規定對“惡意串通”未作進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標準,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空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認識。而目前借新還舊中辦理的補辦抵押多屬于事后抵押性質,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現上述爭議,存在著法律風險。所以,應在合同上注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

(四) 借款合同履行問題及違約規定。

1、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本,屬于提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實質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為,將影響到銀行資金的利息收入計劃。借款人應經貸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補償金才能提前還款。在實踐中,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本及支付補償金,貸款方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至于支付補償金的問題,根據銀行業關于加強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精神,借款人提前還本時,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應是一個總體原則,但可根據具體項目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減免。銀行借款合同雖然是格式合同,但借款人提前還款并需支付補償金的條款,在法律上將約束借款人、貸款人嚴格履行借款合同。

2、銀行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人違約的責任。貸款行在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時應盡量爭取按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規定,不宜片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更改。如借款人要求將借款合同中(以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借款合同為例)借款人違約情形中的第八點“未履行對建設銀行的其他到期債權”刪除,我認為這一點不宜刪除,理由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如果未履行對銀行的其他到期債務,已屬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預期違約。在實踐中,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對銀行的其他債務,已經嚴重影響銀行對其信譽的評價,其將不履行本合同的貸款行的債務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同時目前中國銀行業已在實行一個統一法人制,如果將這一點刪除,銀行對其產生的不良后果將無法進行違約救濟措施,則銀行的經營風險將增大,所以這一點不能刪除。另外,這一項中的第十條約定“乙方認為足以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這一點是對借款人違約情形作的一個補充性約定,因為在合同履行期間,可能有其他借款人違約情形的出現,所以約定這一條款在法律上達到一個嚴謹、完善的效果,同時也表現出銀行對儲戶資金安全的負責態度。

(五) 其它約定事項。《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在銀行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的條款,以免借款方以貸款人未盡通知義務而提起抗訴、抗辯。

二、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權利受到侵害后,權利人有權請求國家執法機關給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這一期限,權利人仍未行使權利的,執法機關對其權益不再給予保護(法律規定的具有中止、中斷和延長事由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銀行貸款合同糾紛適用的是最普通的兩年期訴訟時效。相比較而言,發達國家在訴訟時效的規定上就要靈活、得多。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訴訟時效期限相當長,而且,對于銀行債權,在訴訟時效上的出臺了一些特別規定。發達國家這種充分考慮債權人利益的思路和做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據了解,福州市建設銀行城東支行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包括曾超過訴訟時效但后采取措施得以補救的債權)共計8筆,涉及金額266.5萬元。截止2001年7月31日,建設銀行全行系統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共計62,187筆,累計金額236.9億元。其他商業銀行在這方面的準確數字雖然沒有做詳細調查,但確信也已經到了相當驚人的程度。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前提條件,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法律事實發生,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前提是必須有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因此,如果沒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發生,更進一步說,如果不具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這一前提,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建立訴訟時效制度的初衷在于督促怠于行使權利者及時行使相應法律權利,其宗旨無可厚非,問題在于目前我國在時效時間以及中斷時效的事由上的規定明顯過于死板,欠缺靈活性,從而使訴訟時效間接成為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的一種工具,實際上鼓勵了債務人的避債行為。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除銀行自身法律人員配備不足或工作失職以外,訴訟時效規定的欠缺靈活性及明確性是關鍵的一方面因素。

(一) 訴訟時效風險的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3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

(二) 訴訟時效風險及防范的方法。

1. 起訴。起訴是最基本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方式,既要選對起訴時機,又要注重訴訟效益。在實踐中,為節約費用,有的銀行曾探索過起訴后不交費讓法院裁定撤訴的方式中斷時效,現最高院已用答復的形式明確這種方法不能中斷時效,只有訴狀送達對方當事人才能中斷訴訟時效。

2. 給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和“會計結算對賬單”。這種方式是效力較強的中斷時效方式。《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規定大致為兩個方面,一是債權人主觀上有催貸行為;二是債務人還款或認可(基本上為書面,口頭的不易認定)所負債務。這種看似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執行中顯得相當不夠細致。在實踐工作中①銀行的催收通知書五花八門,有門房簽收的,有收發室簽收的,有財務室簽收的、有不知是債務單位上的什么人簽收的,有法定代表人簽收的。上述催收,不能說無效,但有的方式確實存在爭議,按照訴訟時效中斷的定義,“必須債務人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才中斷”去理解,比較穩妥的方法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②法院以不具備上述兩點為由,不承認銀行與借款企業之間的《對帳單》具有中斷訴訟時效效力的問題(最終高院認可)。

3. 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債權人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督促債權人限期還款的維權措施。只要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即可申請強制執行。實踐中,銀行申請“支付令”很少,其主要原因是銀行擔心債務人提出異議,導致“支付令”失效,難以達到維權效果。但事實上,如能適時巧用“支付令”,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效果。①、對一些零星、分散的銀行債權追收,且合同關系明確,債務人純屬賴帳的情況,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類債權金額一般不大,采用“支付令”,則最多35天就可以進入執行程序,而申請費用只需100元。②、發揮“支付令”中斷訴訟實效的功能。在實踐中,銀行大多忽視利用“支付令”中斷訴訟實效。對于逾期貸款,銀行一般采取發催收通知書的形式,而一些債務人拒絕簽字,在法庭上,銀行難于舉證,導致敗訴。如果申請支付令,可以收到雙重效果,如債務人不提出異議,銀行可以在半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提出異議,該筆債務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為銀行提起訴訟爭取更充裕的時間。申請支付令既可以達到中斷時效的目的,又可以節省訴訟費用。(但是,法院級別管轄的限制以及申請支付令由基層法院管轄的規定,制約了債權人對較大標的的債權,通過該方法中斷訴訟時效。)

4. 扣收債務人帳戶利息或本金。這種是《合同法》規定的抵銷權制度,抵銷又分為協議抵銷和法定抵銷。銀行通常采用協議抵消,在合同中約定抵銷條款,到期對債務人帳戶資金扣收;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運用法定抵銷,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銷的條件并且要通知債務人,否則構成侵權。

5.公證催收。公證催收是銀行要求采取的方式:一種是現場公證催收,就是債務人拒簽的情況下,由公證員現場送達催收通知,使用這種催收方式應注意催收時應有債務人的人員在場,公證文書應采用《公證暫行條列》規定的文本;另一種是公證郵寄催收,主要適用于異地的債務人,同時應注意郵寄時債務人地址應寫明是債務人工商登記的住所地,公證文書也要合格。關于公證送達的效力,已成為一個熱點問題,原因在于按照公證送達的規定,被送達單位必須有相關人員在場,因此,的問題在于兩個方面:一是被送達單位的“相關人員”所指范圍的認定模糊,哪些人員在場才能夠保證公證送達的效力,并且如何認定相關人員的身份也是一個有一定難度的問題;二是銀行在催收貸款過程中遇到的一個最大問題在于催收時找不到被送達人的任何人員,而且就被送達單位情況而言,采取訴訟方式又暫無任何意義(沒有還款能力),此種情況,實際上是最需要采用公證送達方式的,但從目前的規定看,此情況下,視公證送達無效。2003年10月10日,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事務部發表的《銀行債權的保護》(一)中,介紹了廣東省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意見,該法院主張催收的效力應為“主張主義”,而非到達主義。根據這種觀點,廣東省高院認定,債務人如下落不明,債權人公開登報催收的,視為有效(即中斷訴訟時效)。盡管這種觀點僅適用于廣東省,但無疑是符合“訴訟時效應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服務”這一趨勢的。我認為,廣東省的這一做法是超前、合理的。

6.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主張權利。這種方法是《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174規定的,使用這種方法中斷時效應注意:一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張權利的效力,因各地法院認定不同,有的認為有效,有的認為無效,實踐中使用這種方法應關注當地法院怎樣認定;二是司法解釋沒有界定“有關單位”的范圍,使債權人主張權利無所適從。

(三) 關于超訴訟時效的補救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超訴訟時效的債權喪失了勝訴的權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實體上變成了債權,可以采取補救措施,重新確認時效。所以,對于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應當采用獲得催收回執、簽訂債務安排協議、貸款重組等方法,恢復時效,或更新債權關系,降低資產的時效風險。

1、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對超時效補救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1條: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法復[1997]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2、法定的對超時效債權補救方式。

①.貸款重組,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關于審理與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完畢后,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漏報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未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對于出賣人或企業資產管理人未參照《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或者雖然公告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則由出賣人或者資產管理人承擔責任。這一規定依據來自2001年8月10日最高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通知》第10條規定:賣方隱瞞或遺漏原企業債務的,由賣方對此承擔責任。

實踐中運用該方法對原保證債務的補救,應注意在協議中有保證人明確的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重新擔保的意思表示,因為法復[1997]4號文只是對主債務達成協議的解釋。在債務人兼并、分立、重組時,利用債權人的優勢地位,對超時效債權督促當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與債權人簽訂債務安排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②. 讓債務人在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實踐中應注意簽字人應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辦理這項業務的人,其他人簽字都可能導致不受法律保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該批復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對于原保證人在催收通知上簽字或蓋章,保證人并不能因此承擔保證責任,只有保證人對重新確認的債務重新承擔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護。

資料:

1、林培陽 ,建設銀行報,2003.10.10。

2、施海波 , 建設銀行法律網站 ,2003.10.16 。

篇4

催款函的結構一般由標題和編號、催款和欠款單位的名稱和賬號、催收內容、處理意見、落款等五部分組成。

(1)標題和編號

如果催收的是緊急的款項,可在標題前寫上“緊急”二字。標題一般要注明編號,以便于查詢和聯系,并且一旦發生了經濟糾紛而走上法庭時,它也是一份有力的憑證。也有的不編號

(2)催款和欠款單位的名稱和賬號

催款函要清楚、準確地寫上雙方單位的全稱和賬號。必要時,要寫明催款單位的地址、電話及經辦人的姓名,若是銀行代辦催款的,還必須寫明雙方開戶銀行的名稱及雙方賬號名稱和賬號。

(3)催收內容

這是催款函的主體部分,應清楚、準確、簡明地寫出雙方發生往來的原因、日期、發票號碼、欠款的金額及拖欠的情況,比便使受文單位明確情況,及時地交款。

(4)處理意見

催款方在催款函上提出處理辦法和意見。這種意見一般都是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說明:

①要求欠款戶說明拖欠的原因。

②重新確定一個付款的期限,希望對方按時如數交付欠款。

③再次逾期不歸還欠款將采取的罰金或其他措施。

(5)落款

寫明催款單位的全稱,并加蓋公章,然后注明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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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催款的方法

催款是件令人頭痛的事,本來對方欠你的錢,你上門要賬,是天經地義的事,可對方卻找來眾多理由想不還。作為企業,你要怎樣去催款,成功率才高呢?下面介紹幾種方法。

1。以一種視察公司產品在客戶處有無缺陷作為開場白。

2。耐心聽取客戶的意見,并表現出同情,接受批評。

3。表現出對客戶的關心,讓客戶作專家,你作聽眾。

4。讓客戶大肆心中的不滿,你得毫無生氣地,耐心也聽取教誨。

5。在客戶心平氣和時提出催款一事。

個人催款通知書怎么寫?

關于盡快支付貨款(欠款)的函

XXX(對方名稱);

現就貴方未及時支付我貨款(未按時償還欠款)一事向貴方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貴方與我(或"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簽訂了《XXXX合同》。雙方約定,貴方應于貨到就付30%的貨款(貴方應于XXXX年X月X日償還欠款XX元)。XX年X月XX日,我依約將貨物交給了貴司,然而貴方卻并未能按約定及時支付貨款,現共欠貨款XX元(然而貴方卻并未能按約定及時還款,現共欠款XX元)。

本人認為,雙方既已有約在先,當全力守信方能長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請貴方于XX年X月X日前將所欠款項支付我.

此致

敬禮

XXX

年月日

租金催款通知書怎么寫?

網友提問:

一個老賴租了房開了整形醫院,拖欠近兩年的租金,現在要求催繳,尋求一則催款通知書,請高手幫忙!

律師解答:

關于盡快支付租金的函

XXX;

現就貴方未及時支付本人租金一事向貴方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貴方與本人(或"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簽訂了《XXXX合同》。雙方約定,貴方應于XXXX年X月X日支付租金人民幣XX元、于XXXX年X月X日支付租金人民幣XX元,然而貴方卻并未能按約定及時支付租金,現共欠租金人民幣XX元。

本人認為,雙方既已有約在先,當全力守信方能長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請貴司于XX年X月X日前將所欠租金支付本人.

此致

敬禮

XXX

年月日

銀行催款的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若銀行在兩年內向貸款人提出還款要求,則訴訟時效中斷,貸款人應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銀行單方面說已去人催款,應由銀行提供催款的證據加以證明后才能認定。若不能提供證據,則不能認定其主張過權利。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考以下條款:

民法通則

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篇5

2009年4至9月,KS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KS公司)與案外人ORTECK公司訂立了一系列輪胎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KS公司通過上海洋捷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捷公司)分74票出運貨物。2009年6月13日至11月22日,洋捷公司就涉案貨物共簽發了74份正本已裝船提單。

洋捷公司簽發的74份提單顯示,托運人為KS公司,抬頭為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INC.,提單左下方簽發欄處印有“AS AGENT(S) ONLY”字樣,但欄內空白,無任何文字內容,提單右下方簽章處為洋捷公司名稱,裝運港為天津新港,卸貨港為紐約(迪爾帕克)、長灘(塞維維爾)、溫斯頓(賽納姆)等。74票貨物總貨值為1,999,931.45美元。

KS公司收到提單后,從實際承運人網站上查詢到的集裝箱流轉信息,顯示其中有10個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取,便要求洋捷公司告知涉案貨物狀態,在洋捷公司未作答復的情況下,KS公司以無單放貨為由將洋捷公司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15,092,328.71元及其利息。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KS公司是涉案貨物提單上載明的托運人并持有正本提單,洋捷公司簽發了提單,雙方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洋捷公司無單放貨事實的發生,造成了KS公司經濟損失。據此,法院判決洋捷公司賠付KS公司貨款損失人民幣13,655,931.93元及利息損失。

洋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過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案例二:

2008年8月7日,寧波凱越公司委托華豐上海分公司辦理集裝箱貨柜出運手續,后者接受了委托,并在貨物裝船后向凱越公司交付了編號為SHA0808004A的全套正本提單。該提單顯示承運人為天津華豐,托運人為凱越公司,收貨人為“TO ORDER”,運費到付,起運港寧波,目的港為ROTTERDAM,集裝箱號碼為CCLU6905390,裝船日期為2008年8月13日。該批貨物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顯示貨物價值為38500美元。貨物出口后,凱越公司持有正本提單但一直未收到貨款。2009年11月27日凱越公司通過集裝箱流轉信息查詢,得知集裝箱已重新進入流轉。

2009年12月3日,凱越公司作為原告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訟,請求法院判令天津華豐、華豐上海分公司共同賠償其貨款損失245000元人民幣及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天津華豐賠償凱越公司245000元人民幣及利息,理由是:凱越公司與天津華豐之間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天津華豐作為承運人負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華豐上海分公司并非本案承運人,故凱越公司要求其共同賠償的訴請與事實不符。另外,天津華豐提出的貨物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的抗辯證據不足,不予采信,而凱越公司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貨物在目的港被拆箱,并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單未能收回貨款,故推定貨物已被無單放貨。

天津華豐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期間,天津華豐提出,第一,本案已超過一年訴訟時效;第二,凱越公司沒有證據否認本票貨物不在俄羅斯海關監管倉庫,第三,涉案貨物一審之后又處于俄羅斯羅斯德克·下洛夫哥羅德海關的查封狀態。因此,天津華豐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

二、案例分析

上述兩則案例是典型的承運人無單放貨糾紛,兩則案例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法院雖然沒有支持托運人的所有損失請求,但都判定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責任。這說明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只要掌握一定的訴訟技巧,通過合理的程序,是可以挽回無單放貨造成的部分經濟損失的。上述兩則案例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一)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無單放貨責任主體是指無單放貨事實發生后需要對該行為承擔侵權或違約責任的主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承運人若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權利,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可見,承運人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然而海運實踐中,提單的簽發與流轉可能會涉及到契約承運人、實際承運人、貨運人、無船承運人等相關主體,一個提單下,這些主體存在兩個或以上,而提單記載較為模糊的情況下,誰是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便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上述案例1中,涉案提單正面記載中,有三處涉及承運人的信息,即提單抬頭、提單簽發欄和提單簽章。提單抬頭顯示的是SUMMIT LOGISTICS INTERNATIONAL., INC.的名稱,提單左下方簽發欄處印有“AS AGENT(S) ONLY”字樣,但欄內空白,無任何文字內容,提單右下方簽章處為“洋捷公司”名稱。洋捷公司簽發提單時的身份到底是承運人還是承運人的人則是否應承擔無單放貨責任的關鍵。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從涉案提單樣本來看,提單抬頭和簽發欄處的“AS AGENT(S) ONLY”字樣均為印刷的提單格式,可為任何使用該提單的人所援引,具有不確定性。只有通過提單簽章的內容才能作為確定承運人身份的依據。涉案契約承運人提單簽章處僅簽有洋捷公司的名稱,并未附加任何批注,如“AS AGENT FOR CARRIER”等,其在簽發欄處又無任何文字記載表明人的身份,故該提單應視為洋捷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所簽發,其法律地位為涉案貨物的契約承運人,應當認定為無單放貨的責任主體。

(二)貨物是否已經交付

無單放貨是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給提貨人的簡稱,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其實施了無單交付貨物的行為并給提單持有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這里的“交付”實際上是指貨物脫離承運人或承運人人的掌管或控制,通常表現為承運人或其人將貨物交給國際貿易中的買方。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未被拆箱或貨物雖然已經被拆箱,但拆箱后存放在海關監管倉庫則不構成承運人交付貨物。

提單持有人往往通過承運人網站上公布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證明涉案集裝箱已經被拆箱并重新投入流通作為承運人交付貨物的證據。在承運人沒有舉出反證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提單持有人的證據,進而認定無單放貨行為成立。如果承運人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涉案集裝箱雖然已被拆箱,但貨物仍然存放在海關監管倉庫中,該批貨物是無人提貨而不是承運人無單放貨時,法院一般會認定無單放貨事實不成立,進而駁回原告提單持有人的訴訟請求。

上述案例1中,一審期間,KS公司向法院提供從實際承運人網站上查詢到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證明其中有10個提單項下貨物已被提取,法院認定承運人洋捷公司交付貨物的事實。二審期間,洋捷公司提出原審判決認定貨物已經交付的事實證據不足,最終法院結合依據KS公司申請調取的證據,以及KS公司提供的運費支付記錄,認定承運人洋捷公司實施了無單放貨的行為。

上述案例2中,一審、二審法院根據凱越公司已提供的集裝箱流轉信息認定涉案貨物在目的港被拆箱,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已經發生。天津華豐提供的經過俄羅斯相關機構公證的羅斯德克·下洛夫哥羅德海關查封貨物的證明,法院認為,該證據雖然經過公證程序,但是公證書對翻譯人員資格作公證,未對該證據上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性作出陳述,因此不予以認定。

(三)提單持有人是否有實際經濟損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正本提單持有人因無單放貨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承運人承擔無單放貨賠償責任的重要條件。如果承運人實施了無單放貨行為,但沒有對提單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也不能要求承運人承擔責任。因此,提單持有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因無單放貨遭受到經濟損失以及實際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

提單持有人往往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合同金額、發票金額與結匯方式或者報關單上顯示的金額與結算方式證明其受到實際經濟損失以及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實踐中經常存在合同金額與報關單上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或者借用案外貨款進行外匯核銷的情形,此時提單持有人證明有實際經濟損失時承運人時常會提出各種抗辯理由。

上述案例1中,洋捷公司提出,收貨人付款不以提交正本提單為前提條件,KS公司無實際損失,即使KS公司有實際損失,也是由于買方原因導致,與承運人無單放貨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洋捷公司的該項主張與交易規范不符,也沒有證據加以證實,不予認定。對于KS公司實際損失的數額,法院認為,應當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而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均按涉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金額計算。

上述案例2中,法院認為,凱越公司主張的貨款損失以外貿合同價格計算,但該金額與報關單顯示金額不符,應以報關單價格38500美元為準,而折合后的人民幣金額高于凱越公司金額,故天津華豐的賠償數額應以凱越公司金額245000元人民幣為準。

(四)提單持有人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提單持有人主張無單放貨權利需要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約束,即提單持有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請求,否則就會喪失勝訴權。關于訴訟時效,《海牙規則》規定,貨主承運人不得超過一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因此,提單持有人通過了解到的貨物運輸信息,應該在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1年內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請求,否則就喪失了勝訴的可能性。

上述案例2中,提單自2008年8月13日簽發,合理航期1個月,貨物應在2008年9月14日之前到港。根據規定,提單持有人凱越公司應當在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1年內向承運人天津華豐提出賠償請求,即2008年8月13日前提出,而凱越公司的時間為2009年12月3日。

案例2中提單持有人凱越公司的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然而被告天津華豐及華豐上海分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未有就凱越公司的訴請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沒有支持天津華豐有關訴訟時效已過的上訴請求。事實上,如果天津華豐在一審中提出凱越公司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抗辯,法院就可能做出駁回凱越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

三、結論

篇6

關鍵詞:銀行借款

合同風險 訴訟時效中斷

隨著商業銀行市場化程度的逐年加強,我國金融法制建設的步伐也隨之加快,金融立法呈現出一種超常規的發展態勢,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基本上覆蓋了商業銀行業務的經營范圍。同時,為適應新形勢所規劃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劃、制訂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是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防范債權風險、保證債權安全一直是商業銀行的工作重點。為了更好地保全銀行債權、防范借款合同、債權訴訟時效風險,本文就如何從法律上對銀行借款合同有關條款的風險及中斷訴訟時效風險作一探討。

一、借款合同存在的風險和法律防范對策

近年來,隨著社會法律意識的增強,商業銀行與客戶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斷加劇。在客戶提出必須使用非標準格式或對銀行標準格式合同做出修改的情況下,如何防范合同風險,成為銀行法律工作的一大課題。簽訂借款合同是貸款發放的一個主要環節,它是對簽約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標志。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的簽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同時還應注意下述:

(一) 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按《合同法》及《貸款通則》的規定,可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須為具有簽約主體資格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人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我國企業集團公司分公司較多,有一部分是沒有法人資格的,有一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集團公司授權下進行的,所以,確認合同主體資格非常重要。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首先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而借貸合同簽訂后,合同主體常常發生變化,是把簽訂合同的一方主體列為被告,還是把已經變化的主體列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體列為被告,就成了訴訟方式解決借貸合同糾紛的首要問題。如果不能明確訴訟主體,錯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訴訟失敗,如訴訟駁回、原判被撤銷、發回重審、再審等。

(二)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糾紛。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內容、條款,填寫過程也是熟悉理解過程。對合同的填寫應工整規范,不得錯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體應寫全稱,主從合同內容相互對應,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寫漏項,防止出現經濟糾紛時,因合同理解分歧,對貸款人帶來不利的。

(三) 明確借款用途。目前,銀行業普遍存在借新還舊即借“新貸款用于歸還借款人的老貸款”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由于此規定對“惡意串通”未作進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標準,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空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認識。而目前借新還舊中辦理的補辦抵押多屬于事后抵押性質,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現上述爭議,存在著法律風險。所以,應在合同上注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

(四) 嚴格借款合同履約規定

1、在現在市場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情況,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本,屬于提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前歸還借款實質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為,將影響到銀行資金的利息收入計劃。借款人應經貸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補償金才能提前還款。在實踐中,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本及支付補償金,貸款方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至于支付補償金的問題,根據銀行業“關于加強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精神,借款人提前還本時,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應是一個總體原則,但可根據具體項目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減免。銀行借款合同雖然是格式合同,但借款人提前還款并需支付補償金的條款,在法律上將約束借款人、貸款人嚴格履行借款合同。

2、銀行借款合同中明確借款人違約的責任。貸款行在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時應盡量爭取按銀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規定,不宜片面滿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隨意更改。如借款人要求將借款合同中(以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借款合同為例)借款人違約情形中的第八點“未履行對建設銀行的其他到期債權”刪除,我認為這一點不宜刪除,理由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如果未履行對銀行的其他到期債務,已屬于《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的預期違約。在實踐中,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對銀行的其他債務,已經嚴重影響銀行對其信譽的評價,其將不履行本合同的貸款行的債務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同時目前中國銀行業已在實行一個統一法人制,如果將這一點刪除,銀行對其產生的不良后果將無法進行違約救濟措施,則銀行的經營風險將增大,所以這一點不能刪除。另外,這一項中的第十條約定“乙方認為足以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這一點是對借款人違約情形作的一個補充性約定,因為在合同履行期間,可能有其他借款人違約情形的出現,所以約定這一條款在法律上達到一個嚴謹、完善的效果,同時也表現出銀行對儲戶資金安全的負責態度。

3、其它約定事項。《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在銀行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它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的條款,以免借款方以貸款人未盡通知義務而提起抗訴、抗辯。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和補救對策

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權利受到侵害后,權利人有權請求國家執法機關給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這一期限,權利人仍未行使權利的,執法機關對其權益不再給予保護(法律規定的具有中止、中斷和延長事由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銀行貸款合同糾紛適用的是最普通的兩年期訴訟時效。相比較而言,發達國家在訴訟時效的規定上就要靈活、得多。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訴訟時效期限相當長,而且,對于銀行債權,在訴訟時效上的出臺了一些特別規定。發達國家這種充分考慮債權人利益的思路和做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據了解,福州市建設銀行城東支行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包括曾超過訴訟時效但后采取措施得以補救的債權)共計8筆,涉及金額266.5萬元。截止2001年7月31日,建設銀行全行系統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共計62,187筆,累計金額236.9億元。其他商業銀行在這方面的準確數字雖然沒有做詳細調查,但確信也已經到了相當驚人的程度。所以,如何中斷訴訟時效,如何避免訴訟時效風險、如何中斷、延續、補救訴訟時效等法律問題應引起大家的注意。

(一)正確理解法律規定,依法中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前提條件,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法律事實發生,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前提是必須有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因此,如果沒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發生,更進一步說,如果不具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這一前提,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實踐中,由于貸款銀行部分信貸管理人員缺乏責任心,在崔收貸款時,只注重收貸而忽視了法律規定;部分借款人借款后下落不明或因個人債權額小、戶多、分散,主張債權的難度大;部分擔保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后,“新官不認舊賬”,對擔保債務不承認;加之貸款企業有意逃債,我國在時效時間以及中斷時效的事由上的規定又過于死板,欠缺靈活性,從而使訴訟時效間接成為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的一種工具,實際上鼓勵了債務人的避債行為。所以,貸款銀行在采取不同方式中斷訴訟時效,保全債權時,一定要正確理解法律規定,防范風險,依法保護銀行債權。

1. 起訴。起訴是最基本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3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因此,起訴時,既要選對起訴時機,又要注重訴訟效益。在實踐中,為節約費用,有的銀行曾探索過起訴后不交費讓法院裁定撤訴的方式中斷時效,現最高院已用答復的形式明確這種方法不能中斷時效,只有訴狀送達對方當事人才能中斷訴訟時效。

2. 向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和“結算對賬單”。這種方式是效力較強的中斷時效方式。《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規定大致為兩個方面,一是債權人主觀上有催貸行為;二是債務人還款或認可(基本上為書面,口頭的不易認定)所負債務。這種看似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執行中顯得相當不夠細致。在實踐工作中①銀行的催收通知書五花八門,有門房簽收的,有收發室簽收的,有財務室簽收的、有不知是債務單位上的什么人簽收的,有法定代表人簽收的。上述催收,不能說無效,但有的方式確實存在爭議,按照訴訟時效中斷的定義,“必須債務人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才中斷”去理解,比較穩妥的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②法院以不具備上述兩點為由,不承認銀行與借款之間的《對帳單》具有中斷訴訟時效效力的。所以,貸款銀行在向借款人發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和“會計結算對賬單”時,一定要按照規定來讓債務人簽字和蓋章,確保手續的合法性。

3. 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債權人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督促債權人限期還款的維權措施。《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應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所以,只要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即可申請強制執行。實踐中,銀行申請“支付令”很少,其主要原因是銀行擔心債務人提出異議,導致“支付令”失效,難以達到維權效果。但事實上,如能適時巧用“支付令”,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效果。①、對一些零星、分散的銀行債權追收,且合同關系明確,債務人純屬賴帳的情況,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類債權金額一般不大,采用“支付令”,則最多35天就可以進入執行程序,而申請費用只需100元。②、發揮“支付令”中斷訴訟實效的功能。在實踐中,銀行大多忽視利用“支付令”中斷訴訟實效。對于逾期貸款,銀行一般采取發催收通知書的形式,而一些債務人拒絕簽字,在法庭上,銀行難于舉證,導致敗訴。如果申請支付令,可以收到雙重效果,如債務人不提出異議,銀行可以在半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提出異議,該筆債務訴訟時效重新,為銀行提起訴訟爭取更充裕的時間。申請支付令既可以達到中斷時效的目的,又可以節省訴訟費用。但申請支付令時,提供的事實證據一定要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

4.扣收債務人帳戶利息或本金。這種方法是《合同法》規定的抵銷權制度,抵銷又分為協議抵銷和法定抵銷。銀行通常采用協議抵消,在合同中約定抵銷條款,到期對債務人帳戶資金扣收;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運用法定抵銷,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銷的條件并且要通知債務人,否則構成侵權。所以,依據《民法通則》第88條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規定,銀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要約定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金和利息,確保貸款人的權力。

5.公證催收。公證催收是銀行要求采取的方式:一種是現場公證催收,就是債務人拒簽的情況下,由公證員現場送達催收通知,使用這種催收方式應注意催收時應有債務人的人員在場,公證文書應采用《公證暫行條列》規定的文本;另一種是公證郵寄催收,主要適用于異地的債務人,同時應注意郵寄時債務人地址應寫明是債務人工商登記的住所地,公證文書也要合格。關于公證送達的效力問題,已成為一個熱點問題,原因在于按照公證送達的規定,被送達單位必須有相關人員在場,因此,的問題在于兩個方面:一是被送達單位的“相關人員”所指范圍的認定模糊,哪些人員在場才能夠保證公證送達的效力,并且如何認定相關人員的身份也是一個有一定難度的問題;二是銀行在催收貸款過程中遇到的一個最大問題在于催收時找不到被送達人的任何人員,而且就被送達單位情況而言,采取訴訟方式又暫無任何意義(沒有還款能力),此種情況,實際上是最需要采用公證送達方式的,但從目前的規定看,此情況下,視公證送達無效。2003年10月10日,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法律事務部發表的《銀行債權的保護》中,介紹了廣東省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意見,該法院主張催收的效力應為“主張主義”,而非到達主義。根據這種觀點,廣東省高院認定,債務人如下落不明,債權人公開登報催收的,視為有效(即中斷訴訟時效)。盡管這種觀點僅適用于廣東省,但無疑是符合“訴訟時效應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服務”這一趨勢的。我認為,廣東省的這一做法是超前、合理的。

6.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主張權利。《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7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使用這種方法中斷時效應注意:一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張權利的效力,因各地法院認定不同,有的認為有效,有的認為無效,實踐中使用這種方法應關注當地法院怎樣認定;二是司法解釋沒有界定“有關單位”的范圍,使債權人主張權利無所適從。

(二)超訴訟時效的補救對策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超訴訟時效的債權喪失了勝訴的權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實體上變成了債權,可以采取補救措施,重新確認時效。《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171: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現實市場中,公司發生兼并、合并、出賣、破產收購的情況很多,而債務人主動自愿履行債務的情況很少,按照法律規定來延續訴訟時效的可能性幾乎為零。所以,對于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應根據法律規定,采用簽訂債務安排協議、貸款重組等方法恢復時效,或更新債權關系,降低資產的時效風險。

1、貸款重組,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法復[1997]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規定“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完畢后,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漏報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未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對于出賣人或企業資產管理人未參照《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或者雖然公告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則由出賣人或者資產管理人承擔責任。《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通知》第10條規定:賣方隱瞞或遺漏原企業債務的,由賣方對此承擔責任。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實踐中在債務人兼并、分立、重組時,可運用“貸款重組,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方法進行超訴訟時效補救。但應注意及時了解債務人情況,及時申報債權,利用債權人的優勢地位,對超時效債權督促當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與債權人簽訂債務安排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保證人的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重新擔保的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0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從而達到超訴訟時效補救、保全債權的目的。

2、 讓債務人在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對于原保證人在催收通知上簽字或蓋章,保證人并不能因此承擔保證責任,只有保證人對重新確認的債務重新承擔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護。實踐中應注意簽字人應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辦理這項業務的人,其他人簽字都可能導致不受法律保護,或為債務人抗辯提供條件。

資料:

1、林培陽 ,建設銀行報,2003.10.10

2、施海波 , 建設銀行法律網站 ,2003.10.16

篇7

公證制度有著化解風險與預防風險的重要作用。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公證具有三種法律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這也是公證證明與其他證明的根本區別,正確地使用公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既可以及時地預防矛盾糾紛,又可以有效地化解經濟風險。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民事案件過程中,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可以直接采證,作為審判的根據。對于公證機關出具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合同償還債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不經訴訟程序,直接予以執行。在充分發揮公證的化解風險作用的同時,還應充分發揮好公證的預防風險作用,組織金融機構清查貸款、抵押、擔保等經濟合同,已辦公證但即將超過訴訟時效的,要及時通過公證機關辦理催款通知書送達公證,以延長訴訟時效,未辦理公證的要及時補辦借款公證、抵押公證、擔保公證等,并全部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避免因法律程序欠缺而導致新呆、死賬的發生。事實表明,法制越健全,經濟越發達,經濟交往越頻繁,公證的作用就越明顯,公證的效力就越凸現。

首先,公證可以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在中國,公證作為預防性的司法制度,它通過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進行公證,調整民事法律關系,最大限度地使之成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通過這一程序可以減少出現矛盾和糾紛,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有利于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盡管我國實體法律中有關公證的規定相對地欠缺,但我國公證機構通過公證活動對公民、一些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的一些法律行為進行引導,預防社會糾紛的發生已經產生了明顯的效果。在實踐中,隨著經濟的發展,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逐漸把公證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保護手段,公證的數量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公證普遍引導的效力得以發揮,在整個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系統工程中,公證、調解、仲裁、訴訟、執行這五個環節,從系統內來講,形成了一個體系鏈,其中公證作為第一道防線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實踐中不少公證機構通過公證活動,對遇到的實際問題進行理論研究和探討,提出立法建議;通過公證活動,發現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設計出合乎法律規范的標準合同文本,提供公證活動使用,維護客戶的利益等等。

其次,公證是保護國家利益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公證證明有預防糾紛、減少糾紛的作用。但并不能保證不發生糾紛和訴訟。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發生糾紛、訴訟后,公證書就是一種特殊的證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

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除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的外,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在實踐中,公證業務中的證據保全業務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隨著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訴訟中更加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如果舉證不力將可能承擔不利的訴訟結局,而當事人及訴訟人調查取證的權利是非常有限的。公證的證據保全業務,則在不少訴訟案件中為當事人及訴訟人的取證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手段。尤其在債權、知識產權領域的訴訟中,對侵權行為證據保全公證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當然證據保全公證還應不斷地完善,使之真正朝著《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把公證文書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個目標邁進。

再次,公證可以監督社會活動防止。近年來公證活動越來越多地在監督社會益活動和其他經濟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如許多公證處致力于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通過參與政府采購的全過程,忠于職守,認真負責,仔細審查了各投標單位的主體資格;有效控制了投標文件的提交期限;嚴格監督了當眾拆封的投標文件的報價情況,保證了開標結果的真實、有效性。在中國的經濟建設中,公證工作不斷擴大其服務領域,目前已涉及金融、信息、房地產業、國企改革、公司事務、西部大開發、家庭事務,及各種經濟、科技、文化合作等眾多經濟活動領域和三峽工程等水利、電力、交通等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為依法規范市場經濟活動,制止不法行為,維護經濟運行秩序和安全,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隨著公證服務領域的拓展和深化,公證對經濟的作用已不僅僅局限于證明。

受歷史和現實諸多因素的影響與束縛,目前我國的公證卻沒有在當今的社會生活和經濟領域中占據其應有的地位,也沒有充分發揮出更為全面、更為直接的影響和作用。特別是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公證的效力在經濟領域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影響與作用相比,現階段我國公證尚存在著十分明顯的差距和諸多的不足。

我們目前的公證制度尚處于幼稚階段,急需立法支持、政府扶持、政策傾斜。表現在現用法規的低層次和不配套,對眾多領域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重大事務介入與參與的層次不夠。毫無疑問,這一現狀必將阻礙我國公證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影響公證的效力在未來經濟領域中作用的充分發揮。以筆者之見,造成這一現狀的主要原因有幾下四個方面:

一是公證缺乏立法支持,沒有國家實體法作依托。《公證法》至今仍處于研究和修改當中。近年來公證職能開始出現弱化的趨勢,阻礙公證業務拓展的因素也較多。一方面,所辦證件特別是一些新興業務缺乏理論依據;另一方面,缺乏法律和政策扶持,學術界和立法界長期忽視對公證在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法律建設工作。雖然近幾年我國在相關的實體法中有必須或應該公證事項的具體規定,但是,我國的民事、經濟法與實體法規定極不配套,導致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和應用。

二是相關方面及部分群體對公證的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足。相關方面及人士在對待公證的效力服務或介入相關領域這一問題上,思想解放程度還不夠,觀念急需轉變;在對待公證發展的態度上,或采取短期行為、或重標不重本、或急功近利,等等。

三是公證自身建設亟待加強,從業“門檻”急需提高。一方面,公證自身建設缺乏可持續性發展規劃,隨意性和反復性較強;另一方面,公證的從業準入“門檻”相對低矮,從業人員文化素質和專業水平相對低下,人員和知識結構不盡合理,高層次復合型人才較為稀少;另外,少部分公證人員不能正確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辦證憑關系、審核憑主觀臆斷,辦證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部分公證人員為了短期經濟利益,對工作不負責任,辦理錯證;極少數工作人員甚至為了個人私利,出具假證,觸犯刑律,出現信譽危機,在一定范圍內給公證行業造成不應有的負面影響。盡管上述現象出現的機會及反響程度不同,但卻不容忽視。

四是對公證的行業管理需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近年來,在公證行業及內部的業務開展中,開始出現低層次競爭,甚至是非正當惡性競爭,在公證內部的管理和機制運作方面,也缺乏與時俱進的調整,用人、激勵、獎懲、倒查、培訓等機制需進一步深化改革。

公證所擔負“特殊使命”,決定了公證自身建設及可持續發展規劃,必須適應社會和經濟飛速發展與變化的需要,公證決策層及公證從業人員須不斷地解放思想、更新觀念,順應經濟發展潮流,以更新、更高,更規范、更有作為的形象示人,才有可能更好地擔負起公證服務社會、服務于經濟發展的重任,才有可能在未來的經濟發展中產生深刻的影響,進一步溶入經濟生活和社會諸多領域。對此,公證急需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改革或提高。

一是立法保障。盡快改觀目前公證立法層次較低,不適應當前及今后經濟發展需求這一現狀。公證業務的開展,目前還停留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這一低層次階段,其工作開展的難度、自身發展的速度、同比所取得的成效,往往事倍功半,也可以說是負重攀升。這與國外公證行業相比,既捉襟見肘,又相形見絀。因此,《公證法》的盡早頒布與實施已成為公證尋求新發展、實現新突破的當務之急,更是公證業內人士多年來一直祈盼的熱切愿望之一。

二是政府統籌。政府在考慮經濟發展、出臺與經濟發展相關政策時,應充分考慮到是否有利于公證的發展這一因素,切實把公證的發展納入到政府對經濟發展的統籌規劃中,為公證拓寬更廣泛的服務領域創造條件、提供環境,讓公證在更為廣泛的經濟領域中一展身手,更好地發揮政府與市場之間“第三人”這一特殊角色作用。

三是體制創新。公證上級管理部門應立足于公證體制深化改革,著眼于公證事業大發展,落腳于促進經濟發展這樣一個理念和思路,克服“門戶之爭”、本位主義和“小團體”意識及傾向,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建立并落實更加符合公證事業長遠發展、更好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公證運作新體制。

四是培訓管理。公證上級管理部門及公證機構自身,應著重從加強公證自身和從業人員職業道德雙重建設入手,強化行業及人員自律建設;加強對公證的業務指導,加強對公證人員不斷適應形勢需要的相關培訓;通過各種方式進一步拓寬公證人員的視野,全面提升公證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大對從業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罰力度;修訂或落實用人、激勵、處罰、追究、賠償、培訓等機制,努力從制度上和“源頭”上整治和抵制不正當競爭,共同維護本行業的對外形象。

篇8

一、快速討債的重要性

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市場交易中信用體系還未健全,公有制、私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等多種原因,致使我國企業在商品交易中貨款難以收回的情況十分普遍,三角債極為嚴重。企業之間互相拖欠貨款,導致交易成本增加,影響到企業的信譽,進而嚴重影響著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但是現實生活中,有的企業認為對方是自己的老關系、大客戶,不敢得罪,一拖再拖。由于不及時追收貨款,將面臨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1.法律風險

采取各種手段至使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是賴債者的常用手段。法律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若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法院作出的勝訴判決的申請執行期限,雙方為單位的是半年,其中一方為個人的是一年,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法律不予保護。

2.證據滅失風險

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若沒有充分的證據,法律將不予保護。若不及時追收貨款,由于人員的變更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證據有可能滅失。有的賴帳者甚至采取收買、竊取等方法銷毀證據,這樣即使也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討回貨款。

3.債務人隱匿、轉移財產或破產的風險

目前經濟不景氣,加上整個社會的商業信用較差,許多債務人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或因經營不善而破產,致使債權人追債無門。在政府鼓勵優化資本結構,完善破產兼并的今天,有的債務人鉆改制空子,來逃避債務。因此,及時追收貨款是保障貨款兌現的關鍵。

二、快速討債法

快速討債法是指在出現違約拖欠貨款、侵害企業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通過向公證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公證、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法定途徑,使債權人能直接進入法院的執行階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訴訟的討債方法。

1.公證討債法

公證討債法又叫強制執行公證討債法,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如還款、還物協議、借款合同等),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迅速討回貨款的方法。

我國《公證法》第37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以上規定,強制執行公證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強制執行公證書不僅具有證據力,還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2)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強制執行公證僅是一種非訴訟活動,即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爭議,且達成書面協議的,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公證機構賦予證據力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經原公證機構簽發執行證書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收回貸款。可見,申辦賦予強制執行公證,省錢、省時、省力,是一種不進行訴訟的經濟有效的法律保障方式。

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時,該債權文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債權文書具有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②債券文書的內容明確、真實、合法,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③債權文書中的給付義務由債務人單方承擔,無對等給付的情形存在;④債權文書中,債務人有明確的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依法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申辦程序是:(1)申請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須由債權文書簽署雙方共同應向債務人所在地或債務履行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協議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向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公證機關對符合賦予強制執行的條件和范圍的,應當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還款協議、借據、欠單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果只有債權人持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要求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必須征求債務人的意見;如債務人同意公證并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2)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時,債權人還要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在執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3)債權人憑借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由債權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后簽發的,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債務的法律文書。生效的支付令具有與生效的判決、裁定同等的法律約束力,即不通過訴訟審理程序而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第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支付令應具備的條件:

(1)請示給付的必須是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必須是已經到期的或者過期的,且數額確定。

(3)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即能夠直接送達,但當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時,如果本人當場拒絕簽收,可以適用留置送達。若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下落不明的,不能申請支付令。

(5)必須向債務人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6)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寫明以下內容:雙方的基本情況;請求給付的數量及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其別是應提出能證明所請求債權存在的債權文書;申請的目的,即要表明請求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請求的債權未超過法律保護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從債權到期日起算。

與采用訴訟手段討債相比,運用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有以下優點:①及時保障債權人權益。從受理支付令申請到簽發支付令的時間很短,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內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有利于及時地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②程序上具有簡易性、非訴訟性。人民法院收到債權人的書面申請后,無須傳喚債務人,無須開庭審理,也不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辯論,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即可簽發支付令。這對當事人來說,無疑既省時又省力。③經濟性。程序所交納的訴訟費用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標的按一定比例預交和收取,有的高達幾萬元,而申請支付令,不管申請標的數額多少,每件交納申請費為100元。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降低了訴訟成本,又節省了法院的人力、物力,提高了辦案效率,是一種解決金錢、有價證券債務的迅速、簡易的督促還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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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報告明確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意味著我國將進一步擴大市場化。但是,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市場中經常會出現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經營的行為,制約了市場的固有作用。特別是經濟法領域,我國主要是通過行政機關和私人訴訟對發壟斷行為進行規制的。我國現行《反壟斷法》只有第50條一個法律條款規定了反壟斷民事救濟,但具體內容和民事救濟的程序沒有作出詳細規定。因此,我們有必要研究反壟斷法的民事救濟制度,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旨在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濟途徑。

一、我國反壟斷民事救濟的特點

(一)民事責任要件證明復雜。當行為人的行為被認定是違法之后,原告并不是絕對能夠獲得民事救濟。被告行為的違法僅僅說明構成侵權行為,只有證明被告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才能認定民事責任。原告必須證明損害與被告的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還包括其他條件,比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等。這些條件都加劇了民事責任認定的復雜性。

(二)損害后果具有分散性。我們知道,反壟斷法的案件通常是經濟法案件,特殊的案件性質會給反壟斷法案件帶來復雜的問題。例如,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尤其是針對消費者的損害范圍是非常廣的,受害人群復雜多樣,而每個受害人的損失并不嚴重,因此,損害后果具有分散性的特點。這種特點會給受害人和計算、分配損害賠償造成非常大的困難。

(三)訴訟時間長,成本高。目前,我國絕大多數的反壟斷案件涉及的訴訟標的都是金額巨大的案件,不僅需要大量的時間、財力和人力,而且訴訟成本非常高,證據收集比較苦難,原告的動力受到極大的限制,這些都使得反壟斷案件變得更加復雜,這種情況在我國廣泛存在。

二、我國發壟斷法民事救濟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反壟斷法》第50條明確規定了私人訴訟,但它僅僅是一個訴權條款,賦予損害人向法院請求違法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對具體的民事責任內容卻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總體說來,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對私人救濟權缺乏重視。我國反壟斷法救濟體系,主要是以公共執法機構制裁手段為中心的,而且應用與各個方面。《反壟斷法》對各種壟斷行為都規定了詳細的行政責任,賦予行政機關很大的職權。但是,當事人由于壟斷行為遭受損害時,所享有的民事救濟權利,只有《反壟斷法》第50條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當事人如何提訟,在訴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這些都反映出我國反壟斷法對私人救濟全缺乏足夠的重視,思想認識不到位。

(二)民事救濟制度缺乏體系化。我國《反壟斷法》第50條的規定只是抽象的、模糊的規定,沒有規定完善的民事救濟制度,沒有形成體系化,只包含損害賠償和禁令兩種救濟途徑。由于反壟斷法對救濟發生的適用條件沒有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因此,反壟斷法在很大程度上使用的是民法原理來解決實際問題。這種情況對《反壟斷法》是非常不利的,《反壟斷法》應該對這兩種不同的救濟方式分別作出不同的規定,尤其是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應該有所不同。

(三)民事救濟可操作性不強。我國《反壟斷法》第50條是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們知道,反壟斷法案件通常是復雜的案件,認定民事責任時,需要進行廣泛的調查和取證,需要具備專業的法律人員和專業的反壟斷法人才對違法行為進行準確界定。認定違法行為之后,還需要對當事人的損害賠償事實、賠償數額和因果關系等各方面的條件進行綜合調查取證,這些都加劇了反壟斷案件的復雜性,需要法官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經濟學知識。但在設計民事救濟的制度時,我國《反壟斷法》沒有考慮到這些方面。

三、完善我國反壟斷法民事救濟制度的對策

針對我國反壟斷法民事救濟制度的特點以及存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相應的完善:

(一)從立法上重視私人訴權。反壟斷法的最終目的不在于解決經濟糾紛,而是為了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因此,我國《反壟斷法》應該從立法上重視私人訴權的保障,鼓勵私人參與反壟斷的訴訟之中,減少訴訟障礙。加強我國民事救濟制度的體系化建設,各個救濟方式之間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為受害者提供強有力的救濟途徑。

(二)對救濟制度作出系統規定。我國應該對反壟斷法民事救濟制度作出精細化的規定,對責任的構成要件、證明方法以及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等各個方面作出專門的系統的規定,頒布實施細則,對法律規定進行詳細的解釋和說明,方便當事人提訟,也提高法院審理案件的效率。

(三)完善程序制度設計。反壟斷法屬于經濟法的范疇,設計反壟斷案件的訴訟程序方面,應該與普通的民事訴訟案件有所區別,制定專門的法律規定作為指導依據。因此,我國應該高度重視反壟斷法的程序制度,對程序制度進行重新設計,將程序制度與實體制度有機結合起來,更新立法理念,對資格制度、證據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等相關制度進行詳細規定,從而完善反壟斷法民事救濟程序制度設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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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少容.我國反壟斷法民事責任制度研究[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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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保護功能,當農發行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法律訴訟是最后的救濟途徑,如果訴訟時機把握得好,操作得當,一般是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3、還具有警示功能,現階段,市場經濟還不成熟,市場信用缺失,債務人千方百計逃廢銀行債權,討債手法花樣翻新,有的甚至進行了環環相扣的策略設置,在依法清收銀行債權法律是強有力的手段,給債務人強有力的震懾,警示借款人不守信必經依法遭受嚴懲。

具體到農發行文秘站網開展的信貸業務,所涉法規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以及最高法院的眾多司法解釋和人總行和總行的一些規章和規定,學好這些法律法規對開展農發行的信貸業務,預防糾紛,清收債權,保障效益,維護農發行權益并將起到重要作用。

二、我行在貸款辦理、貸款管理、貸款收回全過程應注意的法律事項及法律要求

對此,我我想《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擔保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中的幾個問題來講:

1、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一般是兩年,權利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應當向法院,否則法院不予保護,訴訟時效提醒人們你享有權利應及時行使,不能“躺在權力上睡大覺”,這一覺睡過了,可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訴訟時效有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催款通知書經債務人簽收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兩年。

下面談談催款通知書的送達問題:如果債務人死活就是不在上面簽字怎么辦?有人說法掛號信或者發特快專遞,郵寄送達確實是個好辦法,但是實踐中產生過一些這方面的糾紛積累了一些經驗,將來打官司企業說貸款過了兩年訴訟時效了,法律不保護,銀行拿出郵寄回執說我們送達了,上面還有你們的簽字呢,企業說我們壓根就沒見到催款通知書,里面是兩張白紙,銀行一時又證明不了企業收到的就是催款通知書,結果敗訴了。所以和企業打交道要留一手:一、當面送達帶上第三人,以便有證人;二、給不簽字錄音,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都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可以在委托公證員現場公證的情況下留置送達;四、可以公證郵寄送達。公證書的證據效力是比較高的,法院一般直接認定。

2、期間表述要規范。在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我們會經常看到類似這樣的述:“期限為合同生效之日起,本息清償之日止”。事實上法律規定民法所指的期限應當以時、日、月、年計算。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沒有約定具體年月日時的期間等于沒有約定,而不約定期間的借款合同是不完善、不規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此規定要注意,過了保證期間,再追究保證人保證責任就不行了。

3、合同的訂立:

①、資信審查和調查很關鍵資信審查和調查其實就是判斷企業有沒有錢,有將來有沒有還款能力,信譽怎樣?這個工作不能小視,直接關系到貸款的回收。具體來講信貸員應深入實地,查閱原始資料,認真、全面調查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狀況、重大資產項目、擔保情況和重要訴訟情況、有無不守信擠挪收購資金、違規經營的不良記錄等等,總行“以風險控制為核心,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的大小掌握貸款發放。”也就是這個意思。

②、給企業貫徹守信意識,也就是給企業下點毛毛雨,給企業講明違約將要付出很慘重的代價,違約是要追究責任,退出市場,一輩子負債別想翻身。

③、不要一律采用填充式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好處是方便重復使用,小額大面積放貸時可以使用,但一般貸款最好不要使用,因為法律對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要求是十分苛刻的,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對銀行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有二種以上不同解釋的,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釋為解釋。

④、增加保護性條款。首先是對故意隱瞞關聯擔保企業信息的,一經

發現,商業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其次是借款人、擔保人要定期向商業銀行報送對外擔保情況,并承諾提供的信息和對外擔保金額完整、真實、準確;再次是擔保人農發行書面同意,以其有效經營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押或對外提供保證,貸款風險增加時,商業銀行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最后是在保證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經營機制或組織結構發生變化,如合并、聯營、破產、解散和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等情況危及擔保代償能力時,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擔保。采取讓企業籌集風險準備金(簡稱風險金)存入農發行的手段來預防風險。糧食企業因自身幾乎沒有盈余積累,大部分要靠職工集資籌集風險金。新收的糧食未銷售前,企業的風險金不能提取。

這里給大家介紹一下,合同內容產生糾紛了以合同為依據,合同內容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是有效的,風險金其實就是合同履約保證金,企業違約了,我就有權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要學會用合同保護自己。現在很多企業都有自己的法律顧問,合同審查就顯得很關鍵了,出了糾紛要靠合同保護。

4、合同的履行與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要機械執行合同,對貸款的安全狀況要實行全程監督,一旦發現貸款不安全因素形成,應積極行使法律賦予的不安抗辯權,避免風險的發生。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一方在自己履行義務后有可能無法履行其對應義務,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權終止履行義務。舉例說明:有一筆為期2年的貸款,現在只過了1年,銀行有充分證據表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完全背離了貸款合同訂立時的資信狀態,且無蘇復可能,則銀行有權終止貸款合同的繼續履行,提前收回貸款。如果還機械地等到2年期滿,那就會真的“人死債亡”了。

案例:如何運用撤銷權保護農發行的合法權益?

甲公司欠某農發行貸款300萬元,一直無力償還。現在乙公司欠甲公司貨款100萬元已到期,但是甲公司明確表示放棄對丙的100萬元債權。對甲公司這一行為,農發行該怎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債權?

分析:農發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放棄其對丙到期債權的行為,同時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擔其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甲公司欠農發行300萬元貸款早已到期,一直無力償還,卻明確表示放棄其對丙10萬元到期債權,其行為已經損害了農發行合法債權的實現,所以農發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行為。

但是,農發行行使撤銷權是有期限的,農發行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該撤銷權。《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所以農發行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甲公司放棄100萬元貨款時起一年內,應及時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行為。即使農發行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確實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甲公司放棄100萬元債權的行為,自甲公司放棄其對丙的到期債權之日起,滿五年之后,農發行也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權利。

農發行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行為,哪部分費用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擔呢?我國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所以農發行可以在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行為的同時,一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

5、律禁止的擔保人:根據《擔保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此外,《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禁止董事、經理以公司資本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另外,關聯企業擔保也要嚴格審查,關聯企業一般是指2家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企業屬于上下級關系或同屬于一家企業的兄弟公司等關系的企業。關聯企業擔保的表現形式一是有些企業利用工商登記,一套領導班子卻使用幾塊牌子,多頭套取銀行貸款。二是母子公司、系統內企業互相擔保,下級或子公司出面貸款,而實際為其上級公司、母公司所占用。

6、不得抵押的財產及注意事項

根據《擔保法》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

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 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案例:1999年4月18日,羅某為了經營糧油加工廠,與中國銀行某支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向該支行借款12萬元。同日,謝某與該支行簽訂了一份抵押擔保合同,約定以謝某享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為該12萬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同時謝某向該支行提供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許可證。另查明,謝某簽訂合同時已在該集體土地上建有一層民房,該房價值4萬元,其中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經評估為1萬元。

上述借款逾期多年,羅某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銀行借款及其利息,為此,該行到法院,要求判令羅某償還借款及其利息,判令謝某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但對謝某的賠償責任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謝某以集體土地使用權為貸款提供擔保,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擔保無效;但謝某的無效擔保行為促使銀行向羅某提供貸款,謝某應知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對擔保無效與銀行存在混合過錯,按照過錯責任相抵原則,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故應判決謝某承擔6萬元及其利息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謝某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但謝某在合同中僅承擔提供擔保的義務,屬單務無償的行為,法律對其注意義務應有所減輕,并應給予特殊的保護;相反,銀行在擔保合同中將僅享有要求承擔擔保責任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且其是在管理自己的債權,本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充分注意。為此,銀行作為金融部門,相對于作為農民的謝某,其應有充分注意法律規定的合理期待,而本案中銀行連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審查義務都未盡到,應視為其明知或應知合同無效,對此造成的損失銀行將喪失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應判決駁回銀行要求謝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

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必須先辦理國家征用手續然后作為出讓土地才能進入市場流通,因此這些企業的集體土地可能因無法辦理征用手續而無法變現,或者即使可以變現,但在按規定繳付有關的土地出讓金后,銀行所得無幾。而附屬在土地上的廠房的變現能力也因集體土地原因受到限制,無法滿足抵押物最關鍵的特征或要求??流通性,因此一旦企業經營發生問題后,這類抵押物根本無法處置或者處置價值極低,因而極易形成貸款風險。所以辦理此類抵押應該慎重。

7、抵押的審查和登記。對抵押物進行詳細的審查。抵押物作為貸款清收的第二還款來源,在擔保貸款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銀行應對抵押的物品進行詳細的審查。內容包括: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占有權、處置權和保管權等。《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特定財產,如土地使用證、城市房地產、運輸工具、機器設備進行抵押時,應當進行抵押登記。如果未進行抵押登記,則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抵押不登記不生效,可以登記的抵押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個規定的意思是,如果一個企業就同一項財產在兩個銀行重復辦理抵押貸款,辦理抵押登記的才依法享有優先權,沒有登記的不享有優先權。

8、建工程抵押情況下優先權不對造成的風險。抵押貸款在貸款到期時,借款人無力償還,抵押權人依法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但它在行使順序上,位于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定優先權之后。一旦法定優先權與抵押優先權在貸款案件訴訟中相遇,抵押優先權就相對不優先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導致銀行貸款債權甚至完全喪失擔保物權的保障,即貸款債權被懸空。比如建設工程: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條法律出臺也是考慮到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法律直接規定了,比如銀行如果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就存在這樣的問題,必然加大銀行的風險。

9、貸款因抵押物價值嚴重不足形成損失。

案例:某銀行向某建筑集團公司發放的1筆150萬元抵押貸款以該公司在運行中的18輛汽車作為抵押物,抵押價值450萬元,表面上看抵押物價值3倍于貸款金額,好象貸款沒有風險。但在處置時發現5輛車已報廢,沒有任何價值,經法院認定為原抵押物已不存在。另4輛大通橋梁車專用性強難以變賣,其余9輛車因為一直在建筑工地上使用,已經破舊不堪,并臨近報廢時限,且存在拖欠高額養路費(必須優先償付)的情況,結果該行幾經努力,處置抵押汽車僅收回40萬元,形成110萬元的損失。

10、不注重抵押物的完整性,以無法單獨處理的房產附屬設備建筑物等作為抵押物,造成處置抵押物遇到障礙,抵押最終落空。

如某銀行發放給某咨詢有限公司的1筆1500萬元貸款以企業所有的安裝在其他獨立法人單位建筑物上的設備(消防、電梯、空調設備等)做了抵押,結果在貸款逾期經過訴訟后,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因為對電梯、空調設備、裝潢等進行拆卸執行將會損壞所附房產的建筑物結構,而房產所屬單位又不同意在不拆除抵押物的前提下給予補償,因此法院認為債務人的抵押物無法處置又無其他資產而下達了中止執行裁定書。該筆貸款的抵押物因不完整的原因無法單獨處置而變得完全沒有價值。

11、及時行使別除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企業、擔保企業破產應及時行使別除權。抵押物不屬于破產財產,此時債權人享有別除權,即債權人就此抵押物行使權利不依據破產程序就能實現其債權。

12、小額信貸中以一套住宅抵押擔保的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以居住房屋抵押現在還不能執行,法院一般都很謹慎,所以要慎重,這是新規定,以前你不還錢,法院就先貼公告限期搬出,強制拍賣了,現在執法人性化了,保障債務人的生存權,如果不注意受傷害的還是銀行債權人,據深圳那邊的情況,各大銀行聯合起來呼吁住房按揭貸款業務沒法開展,原因就是這條規定,貸款買的房,不還貸款銀行還不能趕他走?

13、質押時質物需 移交、權利憑證需交付并應及時辦理出質登記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第七十六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14、訴訟審理和法院強制執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和技巧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分兩種,一種是訴前財產保全,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就實現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保證將來能夠執行會錢來,財產保全號稱是“小執行”,實踐中如果保全住了對方財產,對方一般會積極主動地找銀行尋求和解,因為不和解他的損失會更大。保全的案件執行率是比較高的,執行難號稱是“天下第一難”,所以為了防止出現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局面出現,一定要采取財產保全。

訴訟擔保和執行擔保:訴訟過程中包括審理和執行中的擔保是與我們簽合同中的擔保不一樣,它是向法院擔保,如果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法院直接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直接強制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就不經過審理了。

執行方法:除了常規的執行手段,查封扣押凍結搜查等,現在法院系統正在探索和實踐一些新的知性方法,如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不允許坐轎車、用手機、出入歌舞廳等高檔娛樂場所等)、通知公安邊防機關,限制出入境;懸賞舉報,有償征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實行債權憑證,給被執行人造成一輩子負債的震懾;由執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惡意轉移財產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三、經濟糾紛案件的管理

人們說,好的律師不是幫你打贏官司,而是幫你不打官司,把法律糾紛和隱

患預防住,我想訴訟是很專業的法律活動,聘請專業律師很有必要,可以培訓提高信貸人員的法律素質。最重要的還是加強自身學習,練內功。

我想經濟糾紛的管理,主要應注意幾點,供領導參考:

1、時機,訴訟成本,訴訟結果應參考專業人員的意見;

2、注意和法院審理庭和執行庭良好關系的建立這一點也很重要,審理是要

獲得強制執行的依據,執行又是良心活,執行員去查了,回來說沒有發現財產,或者根本就沒去查,估計銀行也不知道。

篇11

《民事訴訟法》第75條和《公證暫行條例》第4條第11項明確規定,在我國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證機構才有證據保全的權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賦予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以證據保全的權力,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7條也對此明確規定“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1)

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訴訟階段一般不宜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如果當事人事后不提起訴訟,法院可能會陷入被動局面。即使是在訴訟階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時有效地采證。反之,不論當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訴訟,也不論當事人是否及時采取維護自己權益的措施,證據保全公證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為當事人凝固有效的證據、保留提起訴訟的權利或使侵權人自動改過。可見,證據保全公證成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

二、證據保全公證概念及其作用

證據保全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于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日后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依法進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有了證據保全公證,可以有效防止證據的丟失,可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同時由于有民法上的規定可以增強其證據的效力,提高證據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別是在涉外貨物買賣活動中達到法院不能達到的國際溝通作用、國際證明作用,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于維護正常的經濟貿易環境起到較好的作用。如我市一家運輸公司將其屬下二間鋪間出租給某公司,因承租方不繳租金,而后又去向不明,為減少損失,該公司決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同時為防止日后因房內物品不明而發生糾紛,特向我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我處公證員接到申請后,立即根據我國《公證暫行條例》及上級有關《通知》和文件之規定,會同出租方代表及攝影師到現場全程監督對物品的拍照、清點、記錄、封存等工作,依法出具了要素式證據保全公(2)

證書。這樣,既幫助出租方清空了出租鋪間,又保全了滯留證據,一旦提起訴訟,證據早已在握。該運輸公司鄭經理收到公證書后,高興地說:“證據保全公證幫助我們企業解決了一大難題!”又如我處應農行潮陽支行、工行潮陽支行、建行潮陽支行的申請,為銀行辦理了送達催收貸款通知書行為的證據保全公證,目前已經基本形成了債務人簽收、債務人拒絕簽收、債務人親屬簽收、債務人親屬拒絕簽收、郵寄送達、無法送達、超過訴訟時效的送達等七種形式的證據保全公證,為銀行解決了債務人鉆訴訟時效的法律空子來逃避債務及法律制裁的問題,有效地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維護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證據保全公證的發展潛力及業務開展

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貿易往來日益頻繁,經濟糾紛隨之也日益增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越來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險、索賠、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房屋拆遷、租房、貸款、質量事故、交通事故、電子數據等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據可考,權益人方面涉及行政機關、銀行、房管、企業等單位及個人,覆蓋面將更廣,保全對象將更多,這不單表現在對書證、物證保全方面,表現在對證人證言或當事人陳述保全方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保全方面,也表現在對行為過程的保全方面。證據保全公證業務出現了良好的發展趨勢,也可以說,證據保全公證的發展空間、發展潛力很大。處于市場經濟社會,隨著人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法律服務也成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如何根據市場的要求,因勢利導,開拓證據保全公證業務就成了擺在公證員面(3)

前的一道課題,本人以為:1、應當做好宣傳工作,充分利用電視臺、電臺、報紙、雜志、網絡等新聞媒體加以推廣,廣而告之,為辦理證據保全公證推波助瀾;2、主動與有關行政部門、房管部門、銀行金融機構、特別是律師事務所聯系,爭取批量辦理證據保全公證。與律師事務所聯系,是因律師在調查取證中有“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取證的手段是否合法、證據是否有效的限制,如果律師公證聯手,公證書作為證據的公定力、公信力、中立性就更易為法院及當事人接受;3、爭取得到法院的支持,盡快采納經公證的證據。

四、辦理證據保全公證應注意的事項

1、須有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的可能性依據;

2、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公證處不能主動辦理;

3、須有2名或2名以上的公證人員現場監督辦理;

4、具體操作上應當嚴密謹慎,一絲不茍,記錄應詳盡具體,在場人員要簽名予以確認,最好以聲像形式輔助記錄,有條件的公證處應對全過程進行現場錄像;

5、在證詞上遣詞造句必須嚴密,只能是對具體事實給與固定保存,不宜對有關侵權事實作出認定及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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