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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9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6)08-0162-01
一、緒論
1.研究背景。處在這樣一個全球化發展的時代中,人們在追求經濟和利益的同時,更加注重獲得利益的途徑和這一過程中的個人和集體利益是否得到滿足,也就是人們開始關注平等,追求平等,這一點不僅僅體現在人與人之間,甚至于可以在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中得到印證。不可否認,在這樣的一個時代下,在人們對平等理念的不斷追求中,我們的社會和國家都在更好地向前發展。正是在這樣的一個大背景下,本文截取國際經濟法中的平等理念為研究的主要對象,首先對國際經濟法的相關概念進行了大致的敘述,其次文章著重論述了其在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各個階段中的重要體現和作用,最后在以上研究的基礎上,針對全球化帶來的問題和挑戰提出未來國際經濟法與平等理念發展的方向。2.研究思路與內容。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國際經濟法中的平等理念,文章內容由淺入深,首先從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兩大方面內容和概念的理解和論述出發,在對其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在進行深入的關于平等理念方面內容的研究和論述。文章整體結構較為清晰,由概念引出問題,再由問題得出結論,即針對問題的相關解決建議,和未來發展趨勢的一個預測和方向的指引。
二、國際經濟法相關概念論述
要研究國際經濟法中的平等理念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包括哪些具體內容,以及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等,本部分將對以上的所有問題一一進行論述。
1.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法指的是用來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國際相關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別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來說,國際經濟法就是對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一種規范或者說是約束。近年來,互聯網的發展加快了全球間經濟貿易的發展速度,全球經一體化的腳步已經是越來越近,準確來說,目前我們正處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之中。各國間經濟貿易來往越來越多,在很大程度上也預示著各國間的經濟和貿易摩擦也會隨之增多,那么如果出現問題,該怎樣進行處理呢?這時國際經濟法就發揮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總體來說,國際經濟法主要包括國標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等多方面具體內容。
2.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了解了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和內容之后,就來了解一下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按照目前學界的研究結果來看,其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四大方面:經濟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這四個原則都是國際經濟法發展中必不可少的元素的條件。因為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國際經濟法中的平等理念,所以對基本原則這一部分內容就不做詳細的論述,不過要強調的一點是本文研究的平等理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基本原則中的平等互利原則。
3.國際經濟法的平等理念。只有體現平等的國際經濟法才會被國際人民所擁護,才能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急人民之所急,才能得到真正長遠的發展。所以,筆者認為只有建立在平等理念基礎上的國際經濟法才更具說服力和生命力。當然,強調平等理念的重要性并不是說其它的原則都不重要,而是僅從本文的研究角度的內容方面,才提出這樣的觀點。
三、國際經濟法發展中平等理念的體現
通過上一部分的論述我們隊國際經濟法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和認識,這一部分中,筆者將分階段詳細論述平等理念在國際經濟發展的各個階段的體現。
1.國際經濟法萌芽階段。平等理念在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初期,主要體現在其制定方面。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上文中也提到過由于國際間經濟往來的增多,使國際間的經濟貿易摩擦也在增多,為了更好地規范這種經濟行為同時也為了能夠更好地解決此類問題,國際經濟法應運而生。這一制度在制定時會考慮各國的多種因素,而平等就是這其中作為重要的一點。最初的商人們在制定這些制度和習慣的時候都是以約定各方身份平等為基礎的。只有真正做到平等了,才能成為具有實效的制度。
2.國際經濟法發展階段。國際經濟法真正進入發展的階段是在17世紀以后,這一時期先后出現了許多雙邊性的國際商務條約,這其中有平等的也有不平等的;除此之外,還出現了許多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習慣,這些習慣到現在大多數已經不復存在了。進入發展階段的國際經濟法應該說要做到平等就更加難了,對于此階段中國際經濟法的平等來說,更多的是處在完全沒有法律的情況之下的,國際經濟的生存法則就是強者勝弱者敗。盡管有很大一部分小國是十分渴望得到平等的待遇,但在這一階段要想實現,不是那么容易的。
3.國際經濟法創新階段。本文所研究的國際經濟法的創新階段主要指的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法的重大發展。因為在此之前國際經濟法的追求平等的道路上獲得了一定的成績,同時廣大發展中國家也開始對國際經濟法中機構提出要求:做到實質平等。借著這些契機,1974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上專門討論了關于國際經濟掠奪和不平等方面的內容,并最終一致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建立起了所有國家都能夠享受平等待遇、互相依存、互助瓦益的新經濟秩序。
關鍵詞:
國際經濟法;平等理念;基本原則
一、緒論
1.研究背景。
處在這樣一個全球化發展的時代中,人們在追求經濟和利益的同時,更加注重獲得利益的途徑和這一過程中的個人和集體利益是否得到滿足,也就是人們開始關注平等,追求平等,這一點不僅僅體現在人與人之間,甚至于可以在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中得到印證。不可否認,在這樣的一個時代下,在人們對平等理念的不斷追求中,我們的社會和國家都在更好地向前發展。正是在這樣的一個大背景下,本文截取國際經濟法中的平等理念為研究的主要對象,首先對國際經濟法的相關概念進行了大致的敘述,其次文章著重論述了其在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各個階段中的重要體現和作用,最后在以上研究的基礎上,針對全球化帶來的問題和挑戰提出未來國際經濟法與平等理念發展的方向。
2.研究思路與內容。
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國際經濟法中的平等理念,文章內容由淺入深,首先從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兩大方面內容和概念的理解和論述出發,在對其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在進行深入的關于平等理念方面內容的研究和論述。文章整體結構較為清晰,由概念引出問題,再由問題得出結論,即針對問題的相關解決建議,和未來發展趨勢的一個預測和方向的指引。
二、國際經濟法相關概念論述
要研究國際經濟法中的平等理念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包括哪些具體內容,以及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等,本部分將對以上的所有問題一一進行論述。
1.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指的是用來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國際相關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別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來說,國際經濟法就是對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一種規范或者說是約束。近年來,互聯網的發展加快了全球間經濟貿易的發展速度,全球經一體化的腳步已經是越來越近,準確來說,目前我們正處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之中。各國間經濟貿易來往越來越多,在很大程度上也預示著各國間的經濟和貿易摩擦也會隨之增多,那么如果出現問題,該怎樣進行處理呢?這時國際經濟法就發揮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總體來說,國際經濟法主要包括國標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等多方面具體內容。
2.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了解了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和內容之后,就來了解一下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按照目前學界的研究結果來看,其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四大方面:經濟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這四個原則都是國際經濟法發展中必不可少的元素的條件。因為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國際經濟法中的平等理念,所以對基本原則這一部分內容就不做詳細的論述,不過要強調的一點是本文研究的平等理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基本原則中的平等互利原則。
3.國際經濟法的平等理念。
只有體現平等的國際經濟法才會被國際人民所擁護,才能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急人民之所急,才能得到真正長遠的發展。所以,筆者認為只有建立在平等理念基礎上的國際經濟法才更具說服力和生命力。當然,強調平等理念的重要性并不是說其它的原則都不重要,而是僅從本文的研究角度的內容方面,才提出這樣的觀點。
三、國際經濟法發展中平等理念的體現
通過上一部分的論述我們隊國際經濟法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和認識,這一部分中,筆者將分階段詳細論述平等理念在國際經濟發展的各個階段的體現。
1.國際經濟法萌芽階段。
平等理念在國際經濟法發展的初期,主要體現在其制定方面。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上文中也提到過由于國際間經濟往來的增多,使國際間的經濟貿易摩擦也在增多,為了更好地規范這種經濟行為同時也為了能夠更好地解決此類問題,國際經濟法應運而生。這一制度在制定時會考慮各國的多種因素,而平等就是這其中作為重要的一點。最初的商人們在制定這些制度和習慣的時候都是以約定各方身份平等為基礎的。只有真正做到平等了,才能成為具有實效的制度。
2.國際經濟法發展階段。
國際經濟法真正進入發展的階段是在17世紀以后,這一時期先后出現了許多雙邊性的國際商務條約,這其中有平等的也有不平等的;除此之外,還出現了許多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習慣,這些習慣到現在大多數已經不復存在了。進入發展階段的國際經濟法應該說要做到平等就更加難了,對于此階段中國際經濟法的平等來說,更多的是處在完全沒有法律的情況之下的,國際經濟的生存法則就是強者勝弱者敗。盡管有很大一部分小國是十分渴望得到平等的待遇,但在這一階段要想實現,不是那么容易的。
3.國際經濟法創新階段。
本文所研究的國際經濟法的創新階段主要指的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法的重大發展。因為在此之前國際經濟法的追求平等的道路上獲得了一定的成績,同時廣大發展中國家也開始對國際經濟法中機構提出要求:做到實質平等。借著這些契機,1974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上專門討論了關于國際經濟掠奪和不平等方面的內容,并最終一致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建立起了所有國家都能夠享受平等待遇、互相依存、互助瓦益的新經濟秩序。
眾所周知,,就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的概念、歷史淵源、調整范圍、法律性質、學科與課程設置等在法學界還存在許多不同意見。我們擬就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法的學科設置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希望能拋磚引玉,引發學界同行的進一步探討。
按照部現行的學科設置的劃分規定,在國際法(二級學科)下分為:國際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3個三級學科。目前,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教材編寫、課程設置都是按照這一模式來進行安排的。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規范國際經濟活動的國際條約和慣例也隨之日益增多,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使得國際經濟法的規則體系變得極其龐大。而目前我國對國際經濟法的學科和課程設置卻沒有隨之進行變更,由此導致的后果之一是,近幾年編寫的國際經濟法教材出現了概念混亂、龐雜、體系不清等一些問題。由此反映了我國目前的學科設置尚有不完善之處。
的學科設置,需要綜合考量一門學科的概念、歷史淵源、法律性質、調整范圍、救濟以及教學科研實踐等各方面的情況。我們認為,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在概念、歷史淵源、法律性質、調整范圍、救濟方法等各個方面都存在明顯的區別,可以分別構成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①并且,從教學實務和科研的角度來看,將二者分立也是適當的。
一 從概念的角度看: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的內涵是有區別的
國際經濟法可以解讀為:國際經濟的法和國際的經濟法。目前,我國法學界的主流意見是前一種解讀法。支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不同國家的法人與個人間經濟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和。②這種觀點認為,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即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不限于政府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相互間的關系,而且還包括平等主體的私人(包括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間的國際經濟交往關系。這種觀點我們可稱之為“大國際經濟法”說。
支持后一種解讀法的學者則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規范國際經濟關系的以公法性法律為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和。③這種觀點認為,國際經濟法不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交易關系,我們可稱之為“小國際經濟法”說。
不管是“大國際經濟法”說,還是“小國際經濟法”說,都強調了國際經濟法具有公法性。而國際商法的概念與國際經濟法是有區別的。目前,國內學者公認的權威的國際商法的定義是,“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因此,國際商法調整的是國際商事關系這一特定的對象。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指某種商事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于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用以調整所有這些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都屬于國際商法的范疇。顯然,國際商法的內容主要屬于私法的范疇。④
二 從歷史的角度看: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的產生有著不同的軌跡
對國際經濟法的產生背景和時間,目前,法學界仍有不同看法。但其中很有的一種觀點是,國際經濟法作為法的一個新興部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逐漸形成的。⑤這些學者認為,二戰結束前后所締結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開始了用多邊條約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新,標志著國際經濟法的產生。我們認為,如果從“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的經濟法”這一解讀法的角度來看,這種觀點無疑是正確的。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深,國際經濟法在20世紀70年代后進入了快速發展和逐步成熟的時期。特別是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了《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一攬子協定,標志著國際經濟法進入了一個嶄新時期。
在世貿組織體系下,國際經濟法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其一攬子協定涵蓋貨物貿易、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技術壁壘、原產地規則等等。⑥
另一方面,我們認為,國際商法的產生時間要早于國際經濟法。調整商人跨國交易的法律在古羅馬法即有體現。⑦中世紀歐洲形成的“商人習慣法”是一種處于萌芽期的“國際商法”。這時的“國際商法”具有跨國性和統一性的特征,它不是由國家或國際組織制定的,卻普遍適用于各國從事商業交易的商人,這些“法律”也不是由一般法院的專職法官解釋和運用,而是由商人自己組織的法院來解釋和運用。
19世紀末20世紀初,規范國際商事交易的統一實體法逐漸增多。如關于海運提單的1924年的《關于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海牙規則)、關于航空運輸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通過,1933年生效)、關于票據的1930年的《統一匯票本票法的日內瓦公約》和1931年的《統一支票法的日內瓦公約》等等。此外,這一時期還出現了由非政府組織編纂的國際貿易慣例。例如,國際法協會在1932年制定了關于國際貿易術語的《華沙——牛津規則》,國際商會在1935年制定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等。
二戰以后,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隨著世界各國之間經濟交流的日益增強,經濟活動越來越國際化、全球化,客觀上要求建立調整國際經濟貿易關系的統一的國際商事實體法和規則。許多國際組織,包括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也包括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如羅馬國際私法統一協會、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和國際商會等,都積極進行國際商法和國際商事慣例的制定和編纂工作,國際商法進入了一個新的快速發展階段,許多新的國際商事條約和國際商事慣例不斷出現。例如:1964年《關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成立的統一法公約》(1964通過)、《關于國際貨物銷售的統一法公約》(1964通過)、《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1974年通過)、《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即《漢堡規則》,1978年通過,1992年生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1976年通過)、《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1980年通過,1988年生效)、《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1980年通過)、《國際貨物銷售公約》(1983年通過)、《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1987年通過)、《融資租賃公約》(1988年通過)、《國際保付公約》(1988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1994年通過)等等。總之,從歷史角度看,國際商法和國際經濟法的產生、發展和成熟各有其自身的軌跡,因此,將二者分別設置為不同的學科是可行的。
三 從二者的法律性質的角度看: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分別從屬于公法和私法的范疇
雖然可能還有學者存在一些不同意見,但是,目前我國法學界的主流意見認為,我國在法律部門分類和體例方法上基本上接受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強調在邏輯上對法律部門進行系統劃分。[2]按照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分類的方法,全部法律區分為公法和私法兩大部分。
不管是“大國際經濟法”說,還是“小國際經濟法”說,都承認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疇。而世界貿易組織的一攬子協定基本上都是有關規范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管理活動的國際公約,從其法律性質上說,應當劃分到公法的范疇。這些協定的強制性特征非常明顯。例如,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第2條第2款規定:附件1、2、3所含的各協議及其相關法律文件是本協定的組成部分,對所有成員方均具有約束力。該《協定》的第16條第4款規定:每個成員方應當保證其法律、規章與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協議規定的義務。國際商法所包含的國際商事公約和國際商事慣例雖然也有部分內容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內容,⑧但是,這并不影響我們將其劃分到私法的范疇,因為其主要內容是調整國際商事交易中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些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通常可以由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適用,⑨也可以通過協議部分或全部排除其適用,⑩其性質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相比顯然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從法律性質上來說,顯然應當將其劃分到私法的范疇。
因此,我們認為,按照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的法律性質,將二者分別設置為不同的學科是適當的。
四 從二者的調整范圍的角度看:國際法和國際商法亦有必要分別進行設置
由于我國的法學界受大陸法系關于公法和私法的分類標準的,在法學教材編寫方面,學者們通常也是按照這一法律分類標準進行編寫。但是,從近幾年我國出版的各種國際經濟法教材的看,其涵蓋范圍通常極其廣泛,根本無法進行這樣的劃分。例如,許多權威的國際經濟法教材包括了這樣一些內容:國際經濟法概述、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國際票據法、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國際貿易欺詐、世界貿易組織、國際反傾銷法和反補貼法、國際產品責任法、國際競爭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設備租賃、國際工程承包、國際項目融資、國際貨幣法、國際知識產權法、國際稅法、國際商事仲裁。這些內容顯然既包含公法的內容,也包含私法的內容,因此,根本無法判斷國際經濟法到底是屬于私法還是公法的范疇。美國著名國際經濟法學者杰克遜1989年在其著作《世界貿易體制: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和政策》中指出:有些學者對國際經濟法的定義過于寬泛,使得幾乎所有國際法都可以包括進去,因為規范國際關系的各種規則都可以說與國際經濟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系。顯然,應該對國際經濟法進行較有節制的界定。[3]1998年,杰克遜在《國際經濟法雜志》創刊號上發表了“全球經濟和國際經濟法”一文,對如何界定國際經濟法作了討論。杰克遜認為,國際經濟法可分為交易性(transactional)國際經濟法、管制性(regulatory)國際經濟法(包括各國對國際貿易交易進行管理的國內法和調整各國之間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機構法)。前者主要私人和其他當事人的跨國交易中的法律,后者強調機構或國際組織的作用。也許基于實用和務實的理由,國際經濟法傳統上主要研究跨國交易,但是有理由認為,在當今世界,理解國際經濟法及其對政府和私人生活的影響時所面臨的真正挑戰,表明有必要將國際經濟法主要視為“管制性法律”(類似于國內法中的稅法、勞動法、反托拉斯法以及其他管理性法律)。[4]杰克遜教授的這一主張值得引起我們的重視。而且,美國的法學中,就是將二者分開進行教學的。[5]我們認為,不論是按照大陸法系國家的將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的,還是按照杰克遜教授對國際經濟法的分類模式,將我國目前的國際經濟法學科分為兩部分是必要的:交易性國際經濟法設定為國際商法;管制性國際經濟法設定為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涵蓋的內容主要包括:與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及保險、國際支付、國際商事仲裁等有關的國際公約、慣例以及相關國內法。國際經濟法涵蓋的內容主要包括:世界貿易組織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競爭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
五 從教學安排的角度看:分別開設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學科是適當的
過去,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的規則體系相對簡單,內容不是很多,將二者放在一起、研究也未嘗不可。但是,隨著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日益龐大,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都已分別構成了內容豐富、結構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如果依然還將二者混為一體,就會導致出現很多問題。國際經濟法教材變得越來越厚即是其中一例。最近幾年,國際經濟法的教材有體系越來越龐雜、章節越來越多、內容越來越分散的趨勢。例如,目前最有影響的三本國際經濟法的教材其章節分別達到了25章、29章和39章。而過去,國際經濟法教材的章節一般也就是10到15章左右。
將體系龐雜、內容繁多的資料合理、恰當地安排在一本教材內,對于編著者來說,是一項要求極高、難度很大的工作,因此,目前,各種版本的國際經濟法教材在市面上流行,其涵蓋的內容、章節的安排差異很大。講授、掌握如此之多的內容對教師、學生來說,要求就更高了。目前,在一學期內,一門核心課的課時通常是72課時(18周×4課時/周)。除去節假日、運動會、準備等情況占用的課時,有效課時通常不足70課時。在這有限的時間內,如果要求教師講授20多章的內容,顯然是極其困難的。更何況,這些內容的法律性質、側重點各不相同,即便教師能匆匆忙忙地講授完這么多的內容,其教學效果也可想而知。更為重要的是,對于學生來說,要在一門課程中,掌握如此之多的內容是一項很難完成的任務。如果把這門課安排在兩個學期講授,又會出現課程講授時間太長、學生考試復習困難的情況。因此,我們認為,從教學安排的角度出發,為了使學者編寫出體系緊湊的教材,為了使學生更好地掌握知識,更好的選擇是,把目前國內國際經濟法教材所包含的內容按照調整范圍、法律性質劃分成兩部分: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法的公法內容)和國際商法(國際經濟法的私法內容)。這樣的學科和課程設置更符合現實教學的需要。
六 結論
綜上所述,無論從的、的或是邏輯的角度看,還是從開展學術研究和法學教育的現實需要的角度看,“大國際經濟法”說的應當成為過去,將國際商法設置為一個獨立的學科的時代已經到來。將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合二為一,導致了體系龐雜、邏輯混亂和科研教學的諸多不便,而將二者分立,則易于理清規則體系,也有利于科研的深入和教學的安排。在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和我國已經“入世”的大背景下,二者的分立顯得尤其重要。這正如“大國際私法”當初被認為當然地包括了“統一實體法”,而這畢竟已成為過去的一頁。
注釋:
① 目前,我國已有部分學者主張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商法應當和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并立。例如,參見左海聰:《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② 例如,參見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修訂版,修訂主持人:余勁松,高等學校文科教材),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7頁;余勁松、吳志攀:《國際經濟法》(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頁;沈四寶:《國際經濟法》,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王傳麗:《國際經濟法》(21世紀高等院校商法經濟法專業核心課精品系列教材),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9頁。
③ 例如,參見何力:《國際經濟法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頁。
④不可否認,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的某些法律規范具有公法的性質,但這不是國際商法的主要方面,不影響其私法性,詳見下文。
⑤例如,參見王鐵崖:《國際法》(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版,第39-40頁;吳志攀、余勁松:《國際經濟法》(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郭壽康、趙秀文:《國際經濟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頁;余先予:《國際經濟法教程》(財經法學系列教材),中國政法經濟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
⑥詳見:《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
⑦古代羅馬法有“市民法”和“萬民法”之分,“市民法”調整羅馬人之間的關系,而“萬民法”調整羅馬人與外國人之間的關系。
⑧這在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的公約或協定方面表現尤其明顯。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第28條實際上是一條國際私法規范,即實際履行的救濟按照法院地法來判決。該條規定: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
⑨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第12條就規定了這樣的情況。該條規定: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國內,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例如,1976年在第31屆聯合國大會上正式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但這套規則是供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的,在任何國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
⑩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第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12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如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當然,這類公約中的某些條款在特定情況下是不能排除適用的。
:
[1]馮大同。國際商法[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1.1.
[2]范健,邵建東。中德法律繼受與法律編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
(一)條約的定義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在說明用語的第二條中把“條約”(treaty)一詞說明為:“國家間所締結并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的文書內,也不論其特定的名稱是什么”。[1]這是通過國際條約的方式對條約做出的準確定義,但是在《條約法概論》中李浩培先生對這一定義作了這樣的評述,他認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并非是對條約的定義,因為,這一定義只看到了“國家間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是條約,而否定了國際組織間所締結的條約是條約,這顯然與事實是矛盾的,國際組織當然是國際法上十分重要的主體,其當然享有締結條約的資格,而這一定義顯然否定了國際組織的這一資格,也在一定程度上質疑了國際組織的國際法地位;其次,把條約定義為國際書面協議是使用一個同義詞作為條約的定義,同一語反復當然無助于人們理解條約的本質;最后,條約文書的數目,是條約的一個無關重要的因素,根本無需列入他的定義,這一理由當然也被后來的實踐所證實,因為條約的分類紛繁復雜,并不是簡單的劃分就能將條約界定清楚的。李浩培先生給條約作了如下的定義:條約是至少兩個國際法主體意在原則上按照國際法產生、改變或廢止相互間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的一致。[2]按照這個定義,條約的主體必須是至少兩個的國際法主體;他們必須意思表示一致才能達成條約;同時他們的意思表示必須意在產生、改變或廢止在原則上按照國際法的相互權利義務。簡單的說,可以將條約比之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當然條約無論是在主體還是在執行上,都比合同來的復雜的多。
對于國際經濟條約概念的界定我們完全可以仿造條約的定義來限定,但是隨著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部門劃分之爭,讓國際經濟法這一概念顯得有些撲朔迷離。有人認為國際經濟法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而應該成為國際私法的一部分,也有人認為隨著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到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具有其獨特的一面,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對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這類條約,作為國際私法統一化的典范,歐洲大陸國際私法學者一般都將其看作國際私法的范疇,但是,也有國際經濟法學者認定其為調整跨國經濟關系而把它歸入國際經濟法的范圍,而國際法學者則把它列入國際法的范圍。這類國際經濟條約到底應屬于哪個法律部門,各個學科的學者固執己見,互不割舍。這種爭論的產生是由于國際經濟法的地位至今沒有形成一個準確的定論,我們不必要糾纏在一個沒有定論的爭議中來討論國際經濟條約的概念,而應當果斷的跳出部門劃分的爭論,從整體的高度加以把握國際經濟條約的概念。在此,我們將國際經濟條約定義如下,所謂國際經濟條約,就是有關國家或國際經濟組織為規范相互間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的行為和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對締約方具有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之一。[3]
二、國際經濟條約的特征
國際經濟條約作為國際條約的一種,它涵蓋了國際條約的一切特征,但作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一種法律規范,它又具有其獨特的一面,歸納起來,其主要特征有:
第一,國際經濟條約既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也調整國家與私主體之間、私主體(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間的關系。這一點是區別于一般的國際條約的重要特征。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與國際公法的主體不同,傳統的國際法不承認個人可以成為國際法上的主體,按照國際公法的學者的理論,條約是兩個國際法的主體簽訂的,當然由國際法的主體承擔責任和義務,個人不能當然享有國際法上的權利,國際法規則如果涉及個人,一般必須被轉變為國內法,才能使個人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我們熟知國際公法的主體同樣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然而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國際公法主體的一些私主體卻也能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這就是國際經濟法不同于國際公法的部分,也就是說國際經濟條約既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中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也調整國家與私主體之間、私主體(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間的關系,隨著戰后國際經濟關系的迅速發展,統一實體規范性質的條約,尤其是與國際貿易、投資有關的國際經濟條約日益增多,促成了私主體在國際法(特別是國際經濟法)中主體地位的日益凸現。
第二,國際經濟條約已經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主導性淵源,這是相對于國際慣例而言的。應該說在傳統的國際經貿活動中,國際慣例成為調整跨國經濟關系中的重要手段,最初的經貿活動都是通過商人之間的慣例來調整的,條約只是一種作為慣例未能觸及的輔手段。[4]隨著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特別是二戰后,國際經濟的迅猛發展,國際慣例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其需要。為順應這種經貿關系的發展趨勢,各國競相簽訂國際經濟條約來適應國際經濟關系的變化。首先,表現在其不斷增長的數量上。無論是雙邊條約,還是多邊條約,現在正以多于以往數倍的規模處于不斷制定和通過之中。僅以國際投資領域為例,至1996年6月,國際上的投資保護協定已達1160項,而近2/3是90年代簽訂的。
僅1995年,就簽訂了投資保護協定172項,比80年代之前20年簽訂的此類協定的總數還多。[5]與不斷增長的條約數量相呼應的是:締約方的數量越來越多,幾乎囊括了世界上每一個國家和地區。其次,就國際經濟條約的涉及范圍來看,已突破了傳統的貨物貿易領域,擴大到服務貿易、技術轉讓、國際金融等眾多領域。如在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礎上,1997年世貿組織又主持通過了全球基礎電信協議、信息技術協議和金融協議,對這些領域的國際開放和合作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6]再次,就國際經濟條約的力度來看,也表現出不斷增強的趨勢。國際經濟條約已突破了原先程序性、結構性規范的局面,轉而具有了更多的實體性、操作性。如果說80年代以前的條約尚只具備“通則”的地位的話,那么,80年代以后的條約更多地具備了“法典”的結構和內涵。這集中體現在烏拉圭回合達成的一系列協議和歐盟的眾多法律文件中。在這些文件中,內涵更為豐富,規定更為詳盡、明確,保護的力度也更趨強大。
第三,國際經濟條約的執行程序較一般條約更為具體。條約約束締約國雙方,一旦一方違反條約所承擔的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產生國家責任問題,在國際公法上一國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執行比較復雜,由于國際公法的主體地位平等,又享有國際社會公認的豁免權,由誰來執行,如何執行,單單憑借條約上賦予的救濟保障措施是根本起不到實質上的作用,但是,由于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呈現多元化、多層次化,給國際經濟條約的執行創造了相應的環境,一國可以通過國內立法規制國際經濟私主體,國際法層面通過建立的國際組織之執行機構來負責監督執行,最為典型的是WTO機制下的DSU和專家工作組,負責處理國際經濟爭端,其執行力度和執行原理比一般的國際條約更加的合理和完善。
三、國際經濟條約晚近的發展趨勢
(一)經濟全球化導致國際經濟條約的多元化這種多元化首先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的數量上。隨著國與國之間經濟交往的密切聯系,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性日益增強,這種依賴性和密切的經濟活動迫切要求大量的國際經濟條約,截至2000年底世界各國共簽訂了1941個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其中70%是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之后締結的;[7]其次,多元化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調整范圍的日益擴大,國際經濟條約突破了傳統的貿易領域,范圍擴展至投資、服務、金融、稅收等領域,這些領域的發展皆是在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促成的;最后,這種多元化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的多邊化,隨著國際組織和區域經濟組織的大量建立,國際經濟條約不滿足于雙邊化而向多邊、多元化方式轉變。
(二)經濟全球化導致國際經濟條約執行力度增強
執行力度的增強首先表現在國際經濟條約的調整力度上。為了建立一個穩定的、具有可預見性和透明度國際經濟法律秩序,需要制定更多的國際經濟條約,加強對外經濟利益的保護,提高國際經濟自由化水平,同時隨著國際經濟條約調整范圍的擴大,也要求完善相應的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例如,在烏拉圭回合談判過程中,應廣大發展中國家的要求,將長期游離于關貿總協定之外的《紡織品與服裝協議》納入了法律體系;[8]其次,經濟全球化要求國際經濟條約的程序保障力度更加有力,條約的實施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行和監督措施,便成一紙空文,為了保障國際經濟條約的有效實施,國際社會確立了更為有效的爭端解決方式,一旦爭端產生,不僅僅只依靠協商、談判、斡旋等傳統國際法意義上的爭端解決方式了,由于世界貿易組織DSB的建立和專家工作組的成立,以及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建立,大大增強了國際經濟爭端的司法性質的解決方式。在經濟全球化的促使之下,爭端解決方式呈現多樣化的發展趨勢。
(三)經濟全球化導致國際經濟條約談判方式的創新
國際經濟法的識別方法有多種,就目前所做工作來看,主要有三種方式,首先重視認識本質和質量的原則,其次堅持合理合適的分析方法,最后注意借鑒國外的一些相關的認識與研究。
一、 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識別問題
所謂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即根據一定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概念,對有關事實構成的性質做出定性或分類,把它們進行范疇的定義和歸類,繼而確定應該援用哪一個沖突規范的法律認識過程。因此只有認清國際經濟法中對相關事實的定性,才能夠對一些事實加以理解并確定相應的可援用的沖突規范。根據沖突規范的正確定位以及相關國際經濟法內容,解決相應的法律問題。
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問題主要原因大多都是在認識上沒有弄清其本質屬性和定錯了性歸錯了類。國際經濟法的識別問題是一個相當廣泛問題,它所包含的認識內容非常的廣泛而具體,不僅僅是對法律事務的識別,還包括了相關的范疇和判斷,即法律理論的識別。
國際經濟法是一個“跨部門法”,它包含的內容涉及面很廣,因此在實踐中就應時刻注意我們所面對的問題是針對國際經濟法中的哪一方面,哪一領域的問題。其次,國際經濟法是一個非常龐大及繁雜的規則體系,這就為認識工作人員帶來大量的認識上的困難,因此在進行識別時,要根據實際,細致入微的觀察和理解問題。最后,國際經濟法相對來說還比較年輕,一些理論并不能涵蓋方方面面以及定義準確。此外,由于語言文化的差異,很容易在同一件事上產生歧義,因此結合現實,了解法律特點及內涵就顯得十分的必要了。
二、 對國際經濟法中對法域和法律關系的識別
1、 國際經濟法中法域的識別
所謂“法域”是指不同的法律部門,國際經濟法與其他法律不同,它是一部“跨部門法”,涉及面廣,因此就要對其法域進行合理的界定。國際經濟法一般認為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那么對這種關系的界定就要根據當事人的相關關系進行判斷。因此國際經濟關系就可以分為國際貨物貿易關系、國際服務貿易關系、國際服務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和國際金融關系等,那么相應的國際經濟法就依照這些關系來定義相應的法律。針對“跨部門法”的特點,我們在實際應用中就要進行判斷,我們所面臨的問題究竟是屬于哪一部門法的問題,針對每一部門法的特點和領域,針對性的解決問題是必不可少的。
2、 國際經濟法中法律關系的識別
對國際經濟法中法律關系的識別是整個國際經濟法識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經濟法中,對于法律關系的識別不同于其他的法律,如在國際司法中,法律的識別一般是指要解決沖突規范的確定方面的問題,而國際經濟法的識別主要是針對法律關系的性質。面對國際經濟法龐大的法律體系,認知能力有限的研究人員就要做到認真、謹慎的對案件進行識別。
三、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與判斷的識別
上述已經提到,國際經濟法是一個較為年輕的學科,它涉及面廣,本質上可以定義為國際公法、民商法、經濟法和行政法的綜合體,面對這么多類別的法律領域,認識者就要從方方面面進行識別,此外還需要認識者就要相當的專業知識,那么認識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就顯得尤為重要。
作為一門國際領域的法律,國際經濟法就要求各國之間要有“國際合作義務”。他關系到國家之間相互關系的各個領域。那么就有引出了“國際合作”,國際合作是否為國際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呢?這個問題還需要作不斷的探討。
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告訴我們,國際合作已經成為了一個發展趨勢,如向他國引渡犯罪、向他國提供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方面的法律信息、放棄某種稅收管轄權等等,這些都與國際合作息息相關。因此履行法律所規定各項規章制度和義務是保證國際經濟法在世界各國所取得應有效力的前提。在這里,這種履行不僅在法律層次上有所規定,從道德方面來講,一個有秩序的經濟環境想必會更加促進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
綜上所述,國際經濟法的識別問題是一項綜合且復雜的問題,國際經濟法涉及面極其廣泛,而認識者的認識能力又十分有限,因此,對于法律關系的識別存在著一定的困難,這就使得認識的過程需要不斷的進行。并且,國際經濟法與世界的發展息息相關,因此就需要在認識的基礎上不斷與時代接軌,不斷提高自己的認識,以適應時代的需要。(作者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電子商務這一理念是美國學者首次提出,具體指的就是通過對信息技術的應用,在互聯網中實現數字交易,其中,商品是通過物流完成運輸,被稱為是新型的商業模式。在我國,阿里巴巴與京東等大部分本土電商企業都綜合衡量了我國的發展情況,并且重新確定了電子商務這一概念,在其中增加諸多與我國實際情況相吻合的服務內容,比較常見的就是安全認證、物流極速達以及快捷支付等等[1]。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概念也隨之延伸,且在諸多領域實現了全新的商業往來。
二、電子商務興起對國際經濟貿易的影響解構
(一).經濟貿易量方面。通常情況下,電子商務交易的過程都需要通過網絡完成,而且往來時間與空間的跨度相對較大。電子交貨手段主要是利用了國際物流,以保證點對點快速地溝通并交易,對時空跨度較大的問題進行了解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與此同時,客戶間溝通主要是利用電子郵件或者是即時通訊軟件等等,節省了通話的費用,同樣也推動了國際貿易量的增加。(二).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改變。對于電子商務而言,使得國際經貿業務往來量不斷提高,并且國際經濟貿易交易的方式以及貨物運輸的方式也實現了根本改變。特別是在跨國訂單出現以后,國際運輸物流公司業務量快速提高,代替了傳統各級經銷商進貨的方式。大部分國家訂單會在當地工廠發貨,并且通過國際物流公司實現跨國運輸,進而送到消費者的手里。這種方式不僅簡化了國家間的中間環節倉儲、商檢以及保險與海關等多項費用,給消費者讓利,使其能夠獲得物美價廉的物品。其中,大規模快消品公司通常都會通過原產品發貨以及國際物流運輸這一形式,常見的就是百威啤酒、阿爾卑斯礦泉水等多種品牌,已經推出原產地產品全球送達這一服務。
三、基于電子商務的國際經濟貿易應對方式
首先,對電子商務貿易環境進行統籌規劃。在國內,電子商務雖然已經興起,但是并不完善與成熟,而且貿易經濟也并沒有把握這一機會促進經濟增長。究其原因,貿易環境不健全。積極營造電子商務貿易環境,一定要有政府的正確引導,并且制定出系統化規劃方案,對電子商務各環節工作予以統籌和規劃,以保證資源利用率的全面提升,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更具規模。其次,全面培養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在國際經濟貿易中,提高了人才的要求,不僅僅要熟練掌握貿易專業知識,同時也要具備語言能力。通過電子商務進行貿易交往,可以將國際貿易轉變為綜合事務。因而,工作人員一定要具備操作電子平臺的能力。而復合型的人才同樣是國際貿易當中所需要的,為了進一步發展電子商務,最關鍵的就是對復合型人才進行培養,全面提高國際貿易交往的水平[3]。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電子商務興起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國際經濟貿易的可持續發展,而且對于傳統國際經濟貿易交易與管理方式而言,是一種根本改變。其中,原有資源配置得以優化,公司可以在電子商務平臺中不斷拓展業務,增加公司業務量,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
參考文獻:
[1]候斌.淺談電子商務對國際經濟貿易的影響及建議[J].佳木斯職業學院學報,2015,(11):460-461.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in the teaching practice exists qu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Tao Senzhao
【Abstract】As the economic basic subject,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has by “Western Economic” the research technique for the foundation, the curriculum system is quite huge, to depend on mutually with other special courses, to the mathematics ability request higher characteristic. But our country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the teaching aspect still had many problems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like student’s specialized foundation and the mathematical skill wait for strengthening, the teaching way tradition as well as the quality of teaching not higher question. Based on myself teaching practice, this article from improved the teacher quality, the innovation teaching method, to strengthen aspects unceasingly and so on apply theory to reality to propose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the educational reform countermeasure and the suggestion.
【Key words】International economics; Teaching method; Quality of teaching; Bilingual education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各國(地區)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也越來越密切,《國際經濟學》在經濟學中的地位也得以不斷提高,且已成為經濟學類各專業的一門核心課程。因此,結合《國際經濟學》的自身特點,不斷探索該學科的教學改革,對提高《國際經濟學》的教學質量以及學生運用該課程分析和解決國際經濟問題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1 《國際經濟學》學科的主要特點
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起,我國部分高等院校才開設《國際經濟學》這門課程,之后越來越多的高校也陸續引入這門課程。作為一門在我國發展時間仍不長的經濟類專業基礎課程,《國際經濟學》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1 以《西方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為基礎:《國際經濟學》以經濟學的一般理論為基礎,研究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是一般經濟理論在國際經濟活動范圍中的應用與延伸,是經濟學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研究方法上,《國際經濟學》主要是以《西方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為基礎。從研究內容來看,《國際經濟學》主要包括微觀部分(國際貿易部分)和宏觀部分(國際金融部分)兩大塊。其中,國際貿易部分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以微觀經濟分析為基本工具,屬于實物面研究;而國際金融理論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以宏觀經濟分析為主要工具,屬于貨幣面研究。
1.2 理論體系比較龐大:《國際經濟學》的研究內容比較廣泛,并且涉及到很多當前國際經濟中的現實問題。微觀部分主要研究國際貿易純理論、貿易政策、貿易與經濟增長、要素國際流動等問題,側重于解釋國際貿易的起因與利益分配以及國際貿易政策的影響及其依據等。宏觀部分主要研究國際收支理論與政策、匯率理論與政策、開放經濟下的宏觀經濟政策和國際貨幣制度等問題。從《國際經濟學》所涉及到的理論派系來看,微觀部分主要涉及到絕對優勢理論、比較優勢理論、要素稟賦理論、重疊需求理論、產品生命周期理論、規模經濟理論等,宏觀部分主要涉及到貨幣模型、資產組合平衡模型、蒙代爾-弗萊明模型等,可謂是理論派別林立。此外,《國際經濟學》是一門發展的學科,如克魯格曼等人仍致力于國際經濟學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1.3 與其他專業課程互為依托:《國際經濟學》和經濟類專業的其他專業課程,如《西方經濟學》、《財政學》、《金融學》等課程互為依托。在本科專業的課程體系中,《國際經濟學》作為一門理論性較強的專業基礎課,一般都是安排在其他專業課程之前或者與其同時開設。在《國際經濟學》教學過程中,將會涉及到一些財政、金融、投資和貿易等學科的基礎知識,因此以前所學習的《西方經濟學》、《財政學》、《金融學》、《投資學》基礎課程是《國際經濟學》學習的基礎。與此同時,《國際經濟學》的學習也將為《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等專業課程的學習奠定了基礎,并有利于學生以更為開闊的國際視野來學習和研究理論和現實中所涉及的財政、金融、投資和貿易等方面的問題。
1.4 對數學能力的要求較高:《國際經濟學》是一門邏輯性非常強的學科,其內容涉及到比較多的經濟數量關系。《國際經濟學》之所以能夠形成關系密切且相互支持的理論體系,是因為它體現了數學的基本特點,即概念、方法的抽象性和邏輯的嚴密性。一般來說,經濟學的學習和研究都需要一定的數學知識作為支撐。而在其中大量采用數學模型進行論述的《國際經濟學》,更是要求學生具有比較扎實的數學基礎。
2 《國際經濟學》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國際經濟學》同《西方經濟學》一樣,都是從西方發達國家引入的經濟類課程,這些西方經濟理論在解釋或應用到我國經濟發展實際的過程中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當然,在《國際經濟學》的教學實踐中,也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2.1 學生的專業基礎較為薄弱:作為經濟學類專業的基礎學科,《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財政學》、《金融學》等也是《國際經濟學》學習的基礎和前提。盡管這些課程在教學計劃中都有所安排,但學習效果并不理想,這一問題在國內大多高等院校的教學實踐中都是存在的。再加上受應試教育這一傳統思維的影響,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很難將所學的理論同經濟發展實際聯系起來并加以理解和記憶,致使專業基礎不夠牢固。而這勢必會影響到《國際經濟學》的教學效果,難以提高學生的專業素養。
2.2 學生的數學思維能力較弱:數學是經濟學的重要分析工具。在《國際經濟學》的理論體系中,更是涉及到了較多的數學模型和邏輯分析。在教學的過程中明顯發現,學生對數學工具的運用還不夠熟練,數學思維能力較弱,對邏輯推導、數學證明等比較生疏,尤其是難以理解理論模型的經濟意義,不能將數學模型與其經濟涵義聯系起來。因而,學生的數學基礎和邏輯思維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
2.3 教學方式比較傳統:目前,很多國內高等院校在《國際經濟學》的教學過程中仍普遍采用“滿堂灌”這種較為傳統的教學方法。“滿堂灌”式的教學方法將講授知識作為主要的教學目標,而忽視了學習方法的引導,更忽視了“教”和“學”的互動,這種教學方式難以提高教學質量。在教學實踐中也發現大多學生仍傾向于“被動”學習,缺乏“主動”的思考。
2.4 理論與實際脫節較為嚴重:在《國際經濟學》的教學實踐中,大多高校仍傾向于由教師選取相應的教材并以該教材為中心進行教學,這有利于教師完成備課、講授等教學環節,也有利于學生對該課程理論體系的理解和掌握,但這也使得教師和學生過分依賴教材,進而忽視了國際經濟理論與經濟發展實際之間的關系,難以將理論應用于實踐。眾所周知,理論來源于實踐并要接受實踐的檢驗,因而以教材為中心開展教學可能會導致“教”、“學”雙方思維僵化,難以引導學生進行批判性學習并調動他們學習的主動性,更難以增強學生用所學理論來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
3 《國際經濟學》教學改革的對策和建議
作為發展中國家,《國際經濟學》課程的定位應立足我國實際,借鑒發達國家(地區)的經驗教訓,不斷完善該課程的教學方法,提高其教學質量,進而增強學生用所學的國際經濟理論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致力于中國經濟的改革和發展。
3.1 不斷提高教師隊伍的綜合素質:為有效提高《國際經濟學》的教學質量,必然需要一支科研和教學能力較強的師資隊伍。而建設好《國際經濟學》師資隊伍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加強學科內任課教師的定期交流,不斷提高團隊意識,此外還要積極同兄弟院校的相關師資隊伍進行溝通和交流;(2)鼓勵任課教師到國內外其他高等院校進修和深造,不斷提高師資隊伍的知識層次;(3)鼓勵任課教師進行科學研究,不斷提高師資隊伍的科研水平;(4)加強師資隊伍的培訓,使之能夠熟練運用各種教學方法,并將其有效地應用于《國際經濟學》的教學實踐。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各國(地區)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也越來越密切,《國際經濟學》在經濟學中的地位也得以不斷提高,且已成為經濟學類各專業的一門核心課程。因此,結合《國際經濟學》的自身特點,不斷探索該學科的教學改革,對提高《國際經濟學》的教學質量以及學生運用該課程分析和解決國際經濟問題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1 《國際經濟學》學科的主要特點
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起,我國部分高等院校才開設《國際經濟學》這門課程,之后越來越多的高校也陸續引入這門課程。作為一門在我國發展時間仍不長的經濟類專業基礎課程,《國際經濟學》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1 以《西方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為基礎:《國際經濟學》以經濟學的一般理論為基礎,研究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是一般經濟理論在國際經濟活動范圍中的應用與延伸,是經濟學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研究方法上,《國際經濟學》主要是以《西方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為基礎。從研究內容來看,《國際經濟學》主要包括微觀部分(國際貿易部分)和宏觀部分(國際金融部分)兩大塊。其中,國際貿易部分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以微觀經濟分析為基本工具,屬于實物面研究;而國際金融理論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以宏觀經濟分析為主要工具,屬于貨幣面研究。
1.2 理論體系比較龐大:《國際經濟學》的研究內容比較廣泛,并且涉及到很多當前國際經濟中的現實問題。微觀部分主要研究國際貿易純理論、貿易政策、貿易與經濟增長、要素國際流動等問題,側重于解釋國際貿易的起因與利益分配以及國際貿易政策的影響及其依據等。宏觀部分主要研究國際收支理論與政策、匯率理論與政策、開放經濟下的宏觀經濟政策和國際貨幣制度等問題。從《國際經濟學》所涉及到的理論派系來看,微觀部分主要涉及到絕對優勢理論、比較優勢理論、要素稟賦理論、重疊需求理論、產品生命周期理論、規模經濟理論等,宏觀部分主要涉及到貨幣模型、資產組合平衡模型、蒙代爾-弗萊明模型等,可謂是理論派別林立。此外,《國際經濟學》是一門發展的學科,如克魯格曼等人仍致力于國際經濟學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1.3 與其他專業課程互為依托:《國際經濟學》和經濟類專業的其他專業課程,如《西方經濟學》、《財政學》、《金融學》等課程互為依托。在本科專業的課程體系中,《國際經濟學》作為一門理論性較強的專業基礎課,一般都是安排在其他專業課程之前或者與其同時開設。在《國際經濟學》教學過程中,將會涉及到一些財政、金融、投資和貿易等學科的基礎知識,因此以前所學習的《西方經濟學》、《財政學》、《金融學》、《投資學》基礎課程是《國際經濟學》學習的基礎。與此同時,《國際經濟學》的學習也將為《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等專業課程的學習奠定了基礎,并有利于學生以更為開闊的國際視野來學習和研究理論和現實中所涉及的財政、金融、投資和貿易等方面的問題。
1.4 對數學能力的要求較高:《國際經濟學》是一門邏輯性非常強的學科,其內容涉及到比較多的經濟數量關系。《國際經濟學》之所以能夠形成關系密切且相互支持的理論體系,是因為它體現了數學的基本特點,即概念、方法的抽象性和邏輯的嚴密性。一般來說,經濟學的學習和研究都需要一定的數學知識作為支撐。而在其中大量采用數學模型進行論述的《國際經濟學》,更是要求學生具有比較扎實的數學基礎。
2 《國際經濟學》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國際經濟學》同《西方經濟學》一樣,都是從西方發達國家引入的經濟類課程,這些西方經濟理論在解釋或應用到我國經濟發展實際的過程中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當然,在《國際經濟學》的教學實踐中,也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2.1 學生的專業基礎較為薄弱:作為經濟學類專業的基礎學科,《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財政學》、《金融學》等也是《國際經濟學》學習的基礎和前提。盡管這些課程在教學計劃中都有所安排,但學習效果并不理想,這一問題在國內大多高等院校的教學實踐中都是存在的。再加上受應試教育這一傳統思維的影響,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很難將所學的理論同經濟發展實際聯系起來并加以理解和記憶,致使專業基礎不夠牢固。而這勢必會影響到《國際經濟學》的教學效果,難以提高學生的專業素養。
2.2 學生的數學思維能力較弱:數學是經濟學的重要分析工具。在《國際經濟學》的理論體系中,更是涉及到了較多的數學模型和邏輯分析。在教學的過程中明顯發現,學生對數學工具的運用還不夠熟練,數學思維能力較弱,對邏輯推導、數學證明等比較生疏,尤其是難以理解理論模型的經濟意義,不能將數學模型與其經濟涵義聯系起來。因而,學生的數學基礎和邏輯思維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
2.3 教學方式比較傳統:目前,很多國內高等院校在《國際經濟學》的教學過程中仍普遍采用“滿堂灌”這種較為傳統的教學方法。“滿堂灌”式的教學方法將講授知識作為主要的教學目標,而忽視了學習方法的引導,更忽視了“教”和“學”的互動,這種教學方式難以提高教學質量。在教學實踐中也發現大多學生仍傾向于“被動”學習,缺乏“主動”的思考。
2.4 理論與實際脫節較為嚴重:在《國際經濟學》的教學實踐中,大多高校仍傾向于由教師選取相應的教材并以該教材為中心進行教學,這有利于教師完成備課、講授等教學環節,也有利于學生對該課程理論體系的理解和掌握,但這也使得教師和學生過分依賴教材,進而忽視了國際經濟理論與經濟發展實際之間的關系,難以將理論應用于實踐。眾所周知,理論來源于實踐并要接受實踐的檢驗,因而以教材為中心開展教學可能會導致“教”、“學”雙方思維僵化,難以引導學生進行批判性學習并調動他們學習的主動性,更難以增強學生用所學理論來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
3 《國際經濟學》教學改革的對策和建議
作為發展中國家,《國際經濟學》課程的定位應立足我國實際,借鑒發達國家(地區)的經驗教訓,不斷完善該課程的教學方法,提高其教學質量,進而增強學生用所學的國際經濟理論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致力于中國經濟的改革和發展。
3.1 不斷提高教師隊伍的綜合素質:為有效提高《國際經濟學》的教學質量,必然需要一支科研和教學能力較強的師資隊伍。而建設好《國際經濟學》師資隊伍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加強學科內任課教師的定期交流,不斷提高團隊意識,此外還要積極同兄弟院校的相關師資隊伍進行溝通和交流;(2)鼓勵任課教師到國內外其他高等院校進修和深造,不斷提高師資隊伍的知識層次;(3)鼓勵任課教師進行科學研究,不斷提高師資隊伍的科研水平;(4)加強師資隊伍的培訓,使之能夠熟練運用各種教學方法,并將其有效地應用于《國際經濟學》的教學實踐。
一、前言
眾所周知,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教育行業的不斷改革,促使現代企業對參與經濟活動的從業人員的要求日益嚴格,為了適應企業的這些要求,必須加強對高職院校中國際經濟貿易教育教學實訓實踐體系的建設與探索,尋找一條符合現在經濟發展趨勢的培養道路,培養出理論與實踐能力都很強的高素質從業人才。現在的企業要求相應的經濟從業人員需要具備越來越高的專業素養,所以需要對高職院校國際經濟貿易教育教學模式進行相應的改革,需要加強對學生實踐和案例的教學,培養出能夠從事經濟理論和實踐的綜合性人才。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學校逐步開始了對高職院校中的一些教育教學的實踐體系進行改革,但仍然存在著一些缺陷和漏洞。
二、目前高職院校中國際經濟貿易教學中存在的不足
1、教學方式過于單一,學生缺乏積極性國際經濟貿易專業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特別強的專業,現在,大部分高職學校的關于國際經濟貿易的教學模式仍舊是以課堂教學為主,對于學生實訓實踐的能力培養的并不是很到位。傳統的教學模式一直都是以教師為中心,采取照本宣科式的教學方式,教師按部就班講授課本知識,學生進行死記硬背,導致學生上課只是一味的記筆記,一點也不思考,學生被動的接受老師講的內容,一點也沒有自己動腦思考或者動手實踐。這種教學方式只強調了“教”,學生在學習中缺乏自主學習的能力。大家都知道,國際經濟貿易教學是一門理論與操作相結合的學科,采用傳統的這種教學方式,調動不起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再加上經濟專業一般理論的知識都比較多,需要記憶的東西也比較多,課程會相對其他的課程更加枯燥乏味,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調動課堂氣氛,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已經成為現在高職院校關于國際經濟貿易教育教學實訓實踐的關鍵。2、教師實務操作能力弱,缺乏實踐與理論結合由于高職院校中教師的整體水平一般可能比較弱,大多數從事經濟教學的老師很可能才剛剛從高校畢業,就直接在高職院校當了老師,缺乏社會經驗,相應的實踐能力也相對比較弱,這樣會直接導致學生實踐能力得不到提高。現在從事國際經濟貿易教學的老師大多數都是直接從一些經濟類的高校畢業的畢業生,雖然學歷高,專業知識扎實,具有很好的科研和教學能力,但他們缺乏具體的關于國際經濟貿易專業的實務工作的經驗,有一部分知識僅限于紙上談兵,給學生的理論知識介紹的非常清楚,但關于理論在實際中的應用問題卻不能給出很好的解決方案。學生在面對實際的企業工作環境,對相關的經濟知識沒有深入的了解,缺乏實踐調查,當老師的閱歷或實踐能力不足時,將直接導致老師在課堂上教學中缺乏實際素材,使得學生聽課興趣不是很濃厚。3、理論與實踐脫節,社會實訓實踐流于形式國際經濟貿易專業教育教學是一門應用性和實踐性都特別強的學科,所以不僅要求學生掌握基本的經濟學理論知識,而且還應該培養學生的具體操作能力,將理論和實際相聯系起來。任何實踐性比較強的學科對學生的實踐能力要求都是比較高的,但就目前而言,高職院校中國際經濟貿易專業的學生動手能力普遍都比較弱,大多數的高職學校只安排關于國際經濟貿易專業理論課程的學習,老師只是一味的給學生灌輸理論知識,很少安排相關的模擬實習實訓;其次,由于實習基地比較少,一些與國際經濟貿易專業相關的公司的實訓機會比較少,實習單位難找,有時候實習時間和求職時間會發生沖突等各種原因,導致學生的國際貿易專業的實訓實習僅僅流于形式,實習效果較差,學生的實踐能力得不到很好的提升。4、學校的專業課程設置不合理國際經濟貿易作為一門概念性比較強的學科,許多理論概念在許多課程中或多或少都會有交叉,這樣可能會使得一些高職院校在進行國際貿易課程中的設置存在不合理的情況。現在,大部分高職學校對學校中國際經濟貿易專業課程的設置都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況,課程內容存在重復,常常講過的知識重復灌輸給學生,老師講的內容經常只是涉及皮毛,對于專業內在的理論知識沒有進行深入探討與探索,學生學習的都是被動式的,老師教學的重復,讓學生失去了對相應課程的學習興趣,長期如此,學生就會喪失自主學習能力,對所有的關于經濟學的課程都提不起上課的興趣,學生上課僅僅只是為了應付差事,應付教師的點名,沒有實際的學到知識。這些問題不僅存在在國際經濟貿易相關專業,許多學校中設置的其他課程專業都存在相應不合理的問題,課程重復,老師和學生精力也會重復消耗。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著高職院校中的國際經濟貿易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所以,針對高職院校中國際經濟貿易教育教學進行相應的教育教學改革已經勢在必行了。
三、高職院校關于國際經濟貿易專業教學的改革措施
1、教學方式多元化,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豐富相關的教學方式,改變以前單一的教學方式,在課堂學習中,應當讓學生參與進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老師在進行上課過程中不應該照本宣科,而是嘗試通過一些案例教學,讓學生通過分析各種具體的案例,將學到的專業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增進對相關國際經濟貿易專業知識的理解和運用。同時,教師應當將相關國際經濟貿易專業更新的內容及時收錄到課堂學習中,一般國際經濟的發展都是比較迅速的,經濟趨勢與格局的變化是日新月異,使學生了解并掌握前沿的國際經濟貿易的知識理論,保持國際經濟貿易學科的先進性。2、提高教師實務操作能力提高教師的實踐操作能力對于教學是至關重要的,教師的實踐操作能力強了,相應的會傳授給學生很多的知識和經驗。鼓勵相關的經濟專業的教師參加相關的社會實踐活動,適當地去一些公司進行實地考察,可以將社會實踐活動作為教師評職稱的標準。學校與企業公司積極的進行合作,可以選派教師去企業公司實習、學習,接觸并收集真實的經濟案例素材,將公司中關于國際經濟貿易的新知識新理論應用在實際的教學工作中。定期讓教師去更好的學校進修,到相關的公司實習,拓寬教師的視野,提高教師專業理論的水平的同時加強對教師實際實踐能力的提升,方便更好更快速的適應國際經濟貿易的教學需求。3、將校外實踐活動落實到實處雖然有的高職學校會有經濟相關專業的社會實訓實踐活動,但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學校進行的社會實踐活動還是僅僅流于形式。學生沒有實際的參加到相應的實踐工作中,大多數都是應付差事。為了調動學生的主動學習能力,學校應當建立相應的實踐活動室,讓學生進行模擬實際操作,將學到的理論知識運用在實際的實踐操作中。同時,學校應當將社會實踐落于實處,積極與經濟專業相關的單位聯系,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學校可以為這些單位提供財務咨詢和學員培訓,讓學生接觸并感受實際的經濟從業人員的工作環境,實現理論實踐的有效結合。4、合理設置相關的專業課程專業課程的設置對教學是非常關鍵的,教材對教學是至關重要的,合理的專業課程設置,不僅拓寬了學生的知識面,而且能夠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因此,要求學校及時更新修訂教材內容,將國際經濟貿易專業的教材建設作為一項專門的科研計劃,組織教師研究討論教材的更新內容。同時,應當鼓勵和支持將經濟相關學科、相關專業的教學結合起來,經濟學本來就是一門特別龐大的課程,涉及的相關知識點非常多,需要學生記憶的東西也非常多。因此,必須保證相應國際經濟貿易學科教學的科學性和先進性。將以前因為重復設置課程的時間節約下來,讓學生接觸更廣更寬的經濟學知識面,拓寬學生的知識面,開闊學生的視野。
四、總結
現代高職院校中關于國際經濟貿易的教育教學的改革已經勢在必行,培養高素質、高能力的經濟從業人員已經成為各個國際經濟貿易專業教學的標準。學校應當緊跟經濟時展潮流,培養符合企業要求的經濟人才。將理論與實踐有效結合起來,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實現學校學習和企業工作的有效對接,通過實踐,讓學生提早接觸相關經濟人員工作的環境,為他們以后的工作提供寶貴的經驗,實現高職院校培養高素質高水平經濟從業人員的目標,加強對國際經濟貿易教學實訓實踐建設工作的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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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加入WTO前后,我國法學界的學者們就WTO規則與相關法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研究,發表了一批論著。其中,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就WTO規則與中國經濟法的關系進行的研究取得了不小成績,但是在一些重要問題上還存在著意見分歧。例如:對于認為WTO規則是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有機結合的觀點,應該怎樣評析?WTO規則是不是一部《國際行政法典》?對于WTO規則,我國究竟應該“直接適用”,還是“轉化適用”?能不能說WTO規則與經濟法的關系是“從屬關系”?可否認為WTO規則是經濟法的淵源?認為我國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加入WTO后“不堪一擊”的觀點是否符合實際?如何看待WTO規則是我國經濟法立法的依據這一論斷?對于這些問題以及有關的基本問題,亟待深入探討,以便逐步取得共識。據此,本文著重就WTO的特征和WTO規則的法律屬性、WTO規則與經濟法的關系、加入WTO與中國經濟法的發展等問題進行論述,并對相關觀點進行評析,以利于全面認識和正確實施WTO規則,推動中國經濟法的發展,加快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步伐。
一、WTO的特征和WTO規則的法律屬性
了解WTO的特征,是明確WTO規則法律屬性的前提;明確WTO規則的法律屬性,有助于真正搞清楚WTO規則與經濟法的關系。但是,人們對于WTO的特征、特別是WTO規則的法律屬性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有進一步論述的必要。
(一)WTO的特征
WTO是由眾多國家和單獨關稅區組成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以發展國際貿易為基本宗旨的國際經濟組織。其特征如下:
第一,WTO是一個國際經濟組織。
國際經濟組織,是指由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兩個以上國家和單獨關稅區,為了實現共同經濟目標而組成的國際組織。這是狹義的理解;從廣義上說,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民間的國際經濟組織在內。本文是從狹義上講的。根據國際經濟組織成員涉及的地域范圍的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世界性國際經濟組織和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WTO屬于前者,而且是最具廣泛性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
第二,WTO以發展國際貿易為基本宗旨。
根據國際經濟組織宗旨的不同,以及由其宗旨決定的法律文件內容的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國際貿易組織、國際金融組織、國際農業組織、國際電信組織等。WTO以發展國際貿易為基本宗旨,以規定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為其法律文件的主要內容,因此它是一個國際貿易組織;同時,它又是一個世界性的國際貿易組織。所以,將其命名為世界貿易組織是正確的。
《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簡稱《WTO協定》)序言指出,該協定各參加方要處理的關系,包括“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系”。在WTO的法律文件中,除了大量規定貿易的內容以外,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TRIM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等法律文件中,也有關于其他內容的規定。因此,不宜把WTO視為單純的國際貿易組織,而應認為它是以發展國際貿易為基本宗旨的國際經濟組織。
第三,WTO具有法律人格。
《WTO協定》第8條第1款、第2款規定:“WTO具有法律人格,WTO每一成員均應給予WTO履行其職能所必需的法定資格”,以及“必需的特權和豁免。”如果將WTO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相比較,它們之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重要區別:后者以“臨時適用”的多邊貿易協議形式存在,不具有法律人格;前者是一個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經濟組織。
第四,WTO由眾多國家和單獨關稅區組成。
如前所述,WTO不僅不是民間的國際經濟組織,而且不同于僅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經濟組織。因為《WTO協定》第12條第1款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或在處理其對外貿易關系及本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方面擁有完全自主權的單獨關稅區,可按它與WTO議定的條件加入本協定。”在實踐中,也正是按此規定執行的。
(二)WTO規則的法律屬性
WTO規則是以WTO法律文件為表現形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WTO規則是由法律規范組成的。它的形式淵源是WTO法律文件。WTO法律文件包括《WTO協定》及其4個附件和《信息技術協議》[2],執行有關協定的諒解以及部長決定、宣言,還有作為《WTO協定》組成部分的加入議定書及其附件和工作組報告書。正是這一系列WTO法律文件,確立了WTO規則。貫穿于WTO法律文件中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貫穿于WTO規則中的基本原則,可以稱其為WTO法律文件的基本原則或WTO規則的基本原則。有些學者將WTO規則的基本原則稱為WTO基本原則,似乎欠妥。WTO規則究竟有哪些基本原則?WTO法律文件并未明確列出,在學者中有不同理解。筆者認為,可將WTO規則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下列五項:市場開放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透明度原則。
在法律規范體系中,WTO規則屬于國際法規范。國際法,是指由兩個以上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這是從廣義上講的;從狹義上講,國際法僅指國際公法。本文是從廣義上使用國際法這一概念的。WTO法律文件是由眾多國家和單獨關稅區制定的,屬于國際法的范圍。WTO規則是以WTO法律文件為表現形式的,屬于國際法規范。有一種觀點認為,WTO規則是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有機結合,是由這兩類規范組成的綜合體系。對此,筆者不敢茍同。固然,WTO法律文件要求其所有成員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措施、司法裁決必須與WTO規則的強制性規定相一致。這就是說,根據法制統一的原則,WTO對其成員的立法提出了要求,作出了規定。但是,WTO法律文件這一規定本身仍然屬于國際法的范圍,不應與國內法(單獨關稅區法)相混淆;至于WTO成員所立的法,當然屬于國內法(單獨關稅區法)的范圍,不應與國際法相混淆。
在國際法規范中,WTO規則以實體法規范為主。規定法律關系主體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稱為實體法;為保證法律關系主體實體權利和義務實現的法,稱為程序法。對于程序法,人們往往等同于訴訟法。其實,這只是一種狹義的理解。從廣義上講,除了訴訟法以外,程序法還包括非訴訟程序法,如仲裁法等。本文取廣義的理解。筆者認為,只是籠統地說WTO規則中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是不夠的。應該指出,在WTO規則中,實體法規范占主體地位;當然,也不能無視程序法規范的存在和它的重要性。例如,《WTO協定》附件二《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Understanding/DSU)和附件三《貿易政策爭議機制》(TPRM)中的一系列規定,以及許多具體協議在各自的審查制度中的有關規定,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實體法規范中,WTO規則以國際經濟法[4]規范為主。因為在實體法規范中,有大量關于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稅收、國際投資、國際競爭等方面的國際經濟法規范;同時,也還有其他實體法規范,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國際知識產權法規范。在法學界,有一種觀點認為,WTO的“參加者主體”是政府而不是企業和自然人,因此WTO規則是“國際公法”。筆者認為,對于國際法,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而不是主體的不同,可以劃分為若干法的部門,如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等;以WTO的“參加者主體”是政府為根據,將WTO規則視為“國際公法”,值得商榷。另一種觀點認為,WTO規則是規范政府行為的,它是一部《國際行政法典》。本文作者認為,判斷WTO規則的部門法屬性,應該根據其調整對象而不是規范的行為;以WTO規則規范政府行為為論據,來證明WTO規則是《國際行政法典》這一論題,是沒有說服力的。
在國際經濟法規范中,WTO規則以國際貿易法規范為主。由于WTO是以發展國際貿易為基本宗旨的,因此WTO法律文件的內容主要是對國際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作出了規定。所以,WTO規則中的國際經濟法規范雖然涉及到國際經濟法的多個領域,但以國際貿易法規范為主。有一種觀點認為,WTO規則調整的是WTO成員間的經貿關系,因此是一部《國際經貿法典》。筆者認為,WTO規則是主要調整WTO成員間的貿易關系的,對成員間其他經濟關系的調整只是部分的,不是全方位的,因此不能簡單地說WTO規則是一部《國際經貿法典》[5].
二、WTO規則與經濟法的關系
WTO規則屬于國際法規范。經濟法實際上是相對于國際經濟法而言的國內經濟法,屬于國內法規范。既然如此,那么它們之間有什么關系呢?對此,法學界的學者們一般都認為,它們有聯系、有區別。但是,還存在著意見分歧,有的還混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因此,需要對它們的關系作深入研究。
(一)WTO規則與經濟法的異同
WTO規則與經濟法的共同之處與不同之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它們都建立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但內容各有側重。
《WTO協定》在序言中指出:“本協定各參加方,認識到在處理它們在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系時,……應考慮對世界資源的最佳利用。”為此,WTO規則的一系列規定和WTO規則的基本原則都體現了對其成員政府行為的規范,限制其對市場經濟活動的不當干預,以便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優化全球范圍內的資源配置。可見,WTO規則體現了市場經濟的要求。“WTO規則的基礎就是市場經濟”。[6]
就WTO的成員而言,一般也都實行市場經濟。判斷是否實行市場經濟的標準,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是否起基礎性作用。當然,實行市場經濟的WTO成員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程度以及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模式是不同的。應該說,這些成員的經濟法[7]都是建立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的,是分別適應其各自的市場經濟需要的。
可見,WTO規則和上述成員的經濟法都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但各有特點:前者,致力于全球范圍內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重在對普遍適用于各成員的規則作出規定,同時也考慮到不同成員的情況,作出有關規定;后者,致力于在一定國際條件下優化本成員內部的資源配置,因此各該成員在履行WTO規則規定的義務的同時,重在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進行經濟法的立法。
第二,它們都由法律規范組成,但各有不同特點。
WTO規則和經濟法都是由法律規范組成的。它們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
但是,這兩種法律規范又是不同的:一是創制主體不同:WTO規則的法律規范是由眾多國家和單獨關稅區創制的;經濟法的法律規范是由一個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創制的。二是表現形式不同:WTO規則的法律規范是通過作為規范性文件的WTO法律文件表現出來的;經濟法的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除了規范性文件以外,還有習慣法、判例法。三是性質不同:WTO規則的法律規范屬于國際法規范;經濟法的法律規范屬于國內法或單獨關稅法規范。
第三,它們都調整一定的經濟關系,但有明顯區別。
WTO規則和經濟法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不調整經濟法律關系或經濟權利義務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都是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這種經濟運行過程都體現了政府權力的介入。
但是,又要看到它們的調整對象有明顯區別:一是WTO規則的調整對象主要是經濟關系,但不僅是經濟關系;經濟法只調整經濟關系,不調整非經濟關系。二是WTO規則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在國家之間、單獨關稅區之間、國家與單獨關稅區之間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在本國或本單獨關稅區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三是在國家之間、單獨單獨關稅區之間、國家與單獨關稅區之間經濟運行過程中體現的是兩個以上國家或單獨關稅區政府權力的共同介入;在本國或本單獨關稅區經濟運行過程中體現的是一個國家或單獨關稅區政府權力的介入。
第四,它們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有不同范圍。
由于WTO規則和經濟法都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對如何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作出了規定,因而在強化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功能,維護經濟秩序,推動經濟發展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WTO規則和經濟法發揮作用的范圍不同:一是前者是強化市場機制對國際范圍內資源配置的功能;后者是強化市場機制對本國、本單獨關稅區資源配置的功能。二是前者是維護國際經濟秩序;后者是維護本國、本單獨關稅區的經濟秩序。三是前者是推動世界經濟的發展;后者是推動本國、本單獨關稅區經濟的發展。
(二)WTO規則與經濟法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關于這個問題,可以從兩方面進行分析。
其一,WTO規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經濟法。
國家如何適用條約,在國際上并無統一的規定,實踐中各國的做法主要有“轉化適用”和“直接適用”兩種。[8]作為WTO成員的主權國家如何適用WTO規則,在國內學者中也有“轉化適用”和“直接適用”兩種主張。
筆者認為,在我國,WTO規則不應具有“直接適用”的效力,WTO規則只有通過制定和修改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使其轉化為國內法,才能在我國適用。之所以主張WTO規則的“轉化適用”即“間接適用”,原因有五:一是符合《WTO協定》的規定。《WTO協定》第16條第4款規定:“每一成員應保證其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定對其規定的義務相一致。”這表明,WTO成員應保證使其作出的法律規定符合WTO規則,不一致的則應修改,以實施WTO規則。二是與《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的內容相一致。該《報告書》第67段指出:“中國保證其有關或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符合《WTO協定》及其承諾,以便全面履行其國際義務。為此,中國已開始實施系統修改其有關國內法的計劃。因此,中國將通過修改其現行國內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協定》的新法的途徑,以有效和統一的方式實施《WTO協定》。”這就是中國對“轉化適用” WTO規則所作出的承諾。三是我國憲法和法律并未排隊對WTO規則的“轉化適用”。關于條約在國內如何適用?是“直接適用”還是“轉化適用”?我國憲法并未作出明確決定。也就是說,憲法既未排除“直接適用”,也未排除“轉化適用”。至于對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應該如何認識,是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民法通則》第142條關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可見,這里說的法律適用,是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條約,是指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中國法律,是指民事法律;凡是條約同中國法律規定相同的,條約的規定當然適用;凡是條約同中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也適用條約的規定,但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概括起來說,可以這樣理解:關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的方式,《民法通則》作出了有條件“直接適用”的規定。這是正確的。《民事訴訟法》第238條[9]和《行政訴訟法》第72條[10]對于涉外民事訴訟、涉外行政訴訟適用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的方式,也分別作出了有條件“直接適用”的規定。其規定也是正確的。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是,按照以上三個法律的規定是否意味著我國應該有條件的“直接適用”WTO規則呢?不是。因為上述法律分別規定了中國的、外國的、無國籍的自然人和中國與外國的法人、其他組織在實體或者程序方面的有關權利和義務。而WTO規則并沒有規定其成員方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在實體或者程序方面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它所規定的是WTO成員政府在實體和程序方面的有關權利和義務,規范的是WTO成員政府的有關行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既不可能享有WTO成員政府的權利,也不可能履行WTO成員政府的義務。所以,WTO規則不能“直接適用”或者有條件“直接適用”于我國的涉外民事關系、涉外民事訴訟和涉外行政訴訟。四是“轉化適用”有大量先例可循。就GATT/WTO協定而言,德國聯邦法院曾裁決GATT不能“直接適用”。歐盟在1994年12月22日《關于締結烏拉圭回合協議的決議》中聲明,這些多邊貿易協定無論是歐洲聯盟法院還是成員國法院均不得直接加以適用。日本法院持同樣立場。美國《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第102節(c)條規定,烏拉圭回合協議與美國任何法律不相一致的條款均屬無效。在歐盟國家和日本、美國等國加入WTO時,它們都作出了將WTO規則轉化為國內法的承諾。[11]五是有助于維護我國的利益。WTO規則是在發達國家的主導下制定的,體現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有限。對于WTO規則中規定得比較含糊的內容,例外、免責條款,特殊和差別待遇的規定,以及過渡期的安排,我們要認真對待。我國加入了WTO,既要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又要充分利用我國享有的權利,保護自己,發展自己。因此,結合我國的國情,對WTO規則采取“轉化適用”的方式,有助于維護我國的利益。同時,在許多WTO成員、特別是發達國家實行“轉化適用”的情況下,如果我國實行“直接適用”,使我國在WTO規則的適用問題上處于不對等的地位,也不利于維護我國的利益。
WTO規則可以轉化為國內法。這里說的國內法,包括經濟法在內。那么,WTO規則中的哪些規范可以轉化為經濟法規范呢?筆者認為,就實體法和程序法規范而言,WTO規則中的實體法規范可以轉化為經濟法規范,但不是WTO規則中的全部實體法規范。應該說,通過制定和修改國內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將WTO規則中的國際經濟法規范[12]轉化為經濟法規范[13].這就是WTO規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經濟法規范的涵義。我們要實施WTO規則,促進中國經濟法的發展,維護我國的利益。
其二,經濟法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WTO規則。
1984年11月,中國獲得GATT觀察員的地位。1986年7月,中國正式提出了恢復GATT締約國地位的申請。從1986年9月開始,中國就全面地參加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即GATT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1994年4月,中國簽署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后文件》和《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國為WTO規則的制定作出過貢獻。
根據《WTO協定》的規定,WTO有三項基本職能:一是制定多邊貿易規則,并監督各成員實施這些規則;二是組織多邊貿易談判;三是解決成員之間的貿易爭端。我國加入了WTO,可以以WTO成員的資格全面參與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參與制定多邊貿易規則,為WTO規則的完善作出貢獻。2001年11月,WTO第四次部長級會議決定發起新一輪貿易談判,并制定了完成談判的時間表。2003年9月,WTO第五次部長級會議將對新一輪談判進行中期評估。2005年1月1日前,要結束全部談判。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的主要議題,如非農產品關稅、知識產權、農業、服務業、爭端解決、補貼和反傾銷等仍然是新一輪談判的主要內容;同時,新一輪談判還增加了貿易與環境、電子商務和實施前幾輪談判已達成的協議等內容。[14]人們期望,新一輪談判能有利于多邊貿易體制的完善,有利于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有利于世界經濟的發展。
根據加入WTO程序的有關規定,我國作為WTO的成員有權參與同申請加入WTO的國家或單獨關稅區進行雙邊談判和多邊談判,談判結果將載入作為《WTO協定》組成部分的加入議定書、工作組報告書。
可見,中國作為WTO成員,通過參與WTO的多邊貿易談判以及同加入WTO的申請方的雙邊、多邊談判,制定新的WTO規則,可以將公平、公正、合理的,符合經濟全球化發展要求的經濟法規范,轉化為WTO規則中的國際經濟法規范。這就是經濟法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WTO規則的涵義。我們要積極參與多邊(雙邊)貿易談判,促進WTO規則的完善,以利于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
(三)在WTO規則與經濟法的關系問題上對兩種觀點的評析
有一種觀點認為,WTO規則與經濟法的關系是從屬關系,后者從屬于前者,因為后者的效力來源于前者,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這種“從屬關系論”的觀點值得商榷。首先,對從屬關系這個概念應該準確理解。邏輯學認為:“從屬關系是指:這樣兩個概念外延之間的關系,其中一個概念的外延被另一個概念的外延所包含,是另一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15]而WTO規則屬于國際法規范,經濟法屬于國內法規范,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并列關系,WTO規則與經濟這兩個概念之間并不是一個概念的外延被另一個概念的外延所包含,并不是另一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所以,它們根本不是從屬關系。其次,就WTO規則與經濟法的效力而言,實際情況是,WTO各成員國經濟法的效力,來源于各該國家的主權;各單獨關稅區經濟法的效力,來源于各該單獨關稅區的“完全自主權”(《WTO協定》第12條使用的概念)。認為WTO成員經濟法的效力來源于WTO規則的效力的觀點,是不符合實際的。還需要指出,以這種不符合實際的觀點作為論據,來證明WTO規則的效力高于經濟法的效力的論題,是無濟于事的;同時,對WTO規則實行“轉化適用”的理論與實踐也表明,上述論題是不可取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條約屬于國際法的淵源,對于締結或者參加該條約的國家來說,條約也屬于其國內法的淵源,因此WTO法律文件是其成員國經濟法的淵源之一,WTO規則是我國經濟法的新淵源。筆者認為,這種“經濟法淵源論”的觀點不妥。條約是國際法規范而不是國內法規范的表現形式之一,因此它屬于國際法的淵源而不屬于國內法的淵源,即使對于締結或者參加條約的國家來說,把條約視為國內法的淵源,也是混淆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16]WTO法律文件屬于條約的范圍,是WTO規則的淵源。WTO成員國通過其立法,可以將WTO法律文件轉化為國內的規范性文件,這時,該規范性文件才屬于經濟法的淵源。把WTO規則及作為其表現形式的WTO法律文件本身說成是經濟法的淵源之一,都混淆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是不正確的。
三、加入WTO與中國經濟法的發展
中國加入WTO,實施WTO規則,需要制定和修改關于對外貿易、金融、稅收、投資、競爭等方面的一系規范性文件,從而推動中國經濟法的發展。無視加入WTO對中國經濟法發展的重要影響或者夸大對我國經濟法的影響,都是片面的。
(一)加入WTO對中國經濟法發展的影響
國際經濟,名詞解釋是指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里,各個國家為了達到自己國家利益的最大化、還有全球經濟利益之間的平衡所進行的資本、商品和生產要素的互換,最后形成國際化的關聯。經濟的全球化使得國際經濟貿易能夠出現,經濟的全球化加快了國際經濟的發展。目前,全世界由于資本的組合改變,還有生產要素的改變,國際經濟貿易出現了新的形勢。(1)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調整,出現了發達國家的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發展中國家只能相互協作。(2)金融工具在不斷創新,加快了全世界金融的一體進程。資源是有限的,然而經濟的全球化讓國際之間的經濟資源分配不均,加大了國際經濟的風險性,也使得有些國家有空子可鉆,投機現象越來越嚴重。(3)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愈加成熟化,經濟發展快速,潛力巨大,是將來的主要經濟體,同時還可以促進國際經濟更加的活躍。
2.對外貿易
對外貿易指的就是進出口貿易,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互換優勢技術和資源的一個過程。對外貿易主要分為兩塊,即進口與出口貿易。由于全球的資源分配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也給經濟全球化找到了存在的可能性,幾乎每個國家都要去到別的國家進行資源互換交易。發達國家賣腦子里的東西,發展中的國家賣手里做出來的東西,而落后國家只能賣土里種出來的東西,比如,發達國家的勞動人口少,這就必須要到發展中國家尋找廉價的勞動力,而發展中和落后國家需要發達國家科技與資本上的扶持。還有石油國家的石油資源豐富,別的缺石油的國家就都不得不來這里進行貿易交換等。各個國家之間所進行的貿易,使得每個國家都參與了市場的分工,在全世界分配有限的資源,最后每個國家都得到了自己國家所缺的資源,生產與經濟效率都得到了提升。
3.貿易戰略
貿易戰略就是指一個國家整體的經濟發展中所涉及到的對外貿易策略。貿易戰略可以非常明顯的體現出政府對于未來國家貿易發展的計劃,在適當的時候也許還會對對外貿易進行有效的政策性的干預,達到最終影響國家整體經濟的目的,這對國家將來的產業型經濟會起到指導作用。正確的國家經濟貿易戰略,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到國家的整體經濟的發展。所以,必須要嚴格關注。
二、國際經濟貿易發展的新趨勢
目前,在新的國際經濟貿易形勢下,社會的發展對經濟貿易的方方面面都產生著影響。隨著時間的推移,每個時間段都會出現新的國際經濟貿易發展的新方向。
1.國際經濟貿易高級化
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國際貿易向著更高級化靠近,還有國際貿易當中的商品結構也在改變,變得越來越高級。各個國家實現科技化,國內的制造業的產量與質量會得到快速的提高,最后是每個國家都在不斷的完善著自己的不足,并會努力營造出一個良好的國際貿易環境,從而促使國際間的資源與技術上的貿易越來越多。
2.國際貿易利益分配不均衡
從古自今,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國際的大舞臺上,不管是哪方面都沒有太多話語權,地位上的懸殊差距最終會導致有限的資源出現分配不均衡的現象。而放眼當前的全球經濟貿易形勢,不難看出資源依然存在的分配不均衡的現象。正是由于國際貿易存在分配不均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資源占有率上才會出現這樣兩極分化的現象。發達國家在國際經濟地位上處于壟斷地位,發展中國家就只能是尷尬地存在于國際經濟貿易當中,處于被動地位。
三、新形勢下我國國際經濟貿易的應對策略
我國作為一個人口大國,對于像我國這種生產和出口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國家來講,勞動力資源的豐富絕對是以個優勢,這也是我國長時間以來為何會實行出口導向型貿易策略的原因。可是,什么都在發生改變,時代在進步,科技在發展,經濟產業結構也在改變,靠純人工勞動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大量的人工智能機器代替了人工,勞動力的價值在下降。現在是知識經濟在主導著整個經濟體的發展,所以我國必須要加強產業結構的提升,結合國際上新的經濟形勢調整出一個新的對外貿易發展戰略。
1.積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對我國的產業結構進行調整,增加我國在國際貿易上的競爭力,從而達到進出口貿易之間的利益平衡。與此同時,向發達國家學習先進的生產技術,在人家經驗的基礎之上,利用科技的力量發展國家的經濟,加強自主創新與研發,從而開拓出一個全新的國際市場。
2.充分挖掘國內市場
在繼續以出口為導向的前提下,加大挖掘國內市場的力度。我國人口大概占世界人口的20.9%。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從我國進口產品的數量可以看出,這么大的人口基數的消費力量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在加強國內產品質量監管的同時,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來刺激國內需求,比如,增加人均收入的提高,改變消費觀念,從而達到刺激消費擴大國內消費市場的目的。
3.完善我國國際經濟貿易相關法律
目前,我國的國際經濟貿易法律還不是很健全,還有在國際上國際貿易權利得不到保障。所以,我國應加快完善國際經濟貿易相關法律,防止一些不懷好意的國家損害我國正當國際經濟貿易利益的貿易伙伴國。
4.產業結構的調整
當前的國際經濟貿易形勢下,必須要調整產業結構,加大在國際經濟貿易上的競爭力,提升國內企業的創新能力,形成一個新的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產業,去開拓一個全新的市場領域,從而達到進出口貿易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