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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單位應組織房管、修繕、物業等管修人員認真學習《標準》,熟練掌握房屋及設備小修服務的內容、質量標準及時限要求。
崇文區房屋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所有權補償意見的請示》(崇房發〔1999〕43號)收悉。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現同意你局意見,即被拆除房屋所有權人給予以下二項補償:
一、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作價補償;
二、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積和你區政府確定的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的拆遷補償價格的20%給予補償。
此復
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關于住宅電氣設計標準的補充通知
(97)首規委辦規字第235號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有關單位:
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于1996年8月頒布了“住宅電氣設計通用標準”,其各項技術參數和指標基本適用。為適應住宅發展需要,滿足居民家用電器增多對用戶需求的增加,經首規委辦、市供電局和市建筑設計院共同研究決定對北京市“住宅電氣設計通用標準”作以下補充,請遵照執行。
一、電度表的選用
每戶戶用電度表的有前線應采用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絕緣銅芯導線。
二、戶內電路應按照明、空調及其它電器用插座分三路以上設計,各支路線均采用BV?2.5平方毫米的絕緣銅芯導線。
隨著土地管理事業的發展,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相繼開展了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包括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建設用地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等方面的土地勘測工作,土地勘測不僅是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涉及面廣的工作,而且是一項需要組織土地勘測事業機構和社會各有關測繪力量共同參加的工作。為加強對土地勘測工作的統一管理,保證土地勘測成果質量,使之滿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并印發《土地勘測許可證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土地勘測許可證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土地勘測工作的管理,提高土地勘測成果質量,使之滿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承擔土地勘測工作的單位,必須申請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土地勘測許可證,方可實施作業。
二、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實施,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組織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發證和監督管理。
三、勘測單位向當地省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勘測許可證時,要提交《土地勘測資格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審批單位接到申請審批表后,應在三個月內進行資格審查,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核發土地勘測許可證。
1、土地勘測成果達到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頒布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土地分等定級規程》規定的標準。
2、具備從事土地勘測工作的專業隊伍和技術人員。
3、具備必要的勘測儀器和勘測手段。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要不定期地對具有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復查,如發現不符合標準的,注銷其許可證。
五、審批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系統內外,一視同仁,一個標準,實事求是,秉公辦事,做好土地勘測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六、《土地勘測許可證》和《土地勘測資格申請審批表》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印制。
二、頒發《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工作,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組織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審批、頒發和管理。省級土地管理事業單位申請土地勘測許可證,一般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批、頒發;必要時也可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批、頒發。
三、勘測單位向當地省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勘測許可證》時,需提交《土地勘測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審批單位接到申請表后,應在3個月內完成審查,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發給《土地勘測許可證》。
1.具備從事土地勘測工作的專業隊伍和技術人員。
2.具備必要的勘測儀器和勘測手段。
3.土地勘測成果達到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和《土地分等定級規程》等規定的標準。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要不定期地對具有《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復查,如發現不符合條件的,要注銷其許可證。
五、頒發《土地勘測許可證》的機關,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堅持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系統內外一視同仁,一個標準,做好《土地勘測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六、《土地勘測許可證》和《土地勘測許可證申請表》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印制。
中圖分類號:C9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4)09(a)-0219-01
土地作為人類從事一切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基礎,同時也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規劃都是為了更好促進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的和諧,來達到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就目前來講,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工作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所以,能否做到可持續管理制度的確立和有關部門的認真落實管理工作就成為當前對土地可持續管理中的關鍵。
1 目前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面臨的問題
(1)沒有落實健全的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我國對土地可持續發展的相關政策最近才被提及,本來土地可持續管理制度基礎比較薄弱,再加上目前社會以經濟發展為中心,所以該項政策的落實一直沒有具體付諸行動。除此之外,由于我國土地面積較大,且可利用土地資源分布不均勻,加上各地區土地數量和經濟社會發展使用的需要情況有不相同,所以國家關于統一的土地可持續管理制度的制定比較復雜。
(2)相關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定人員對我國土地現狀缺乏全面的認識,對土地的評估不能充分考慮到全方面,所以導致制定出來的相關政策制度也是比較片面,沒有嚴謹的科學性和實際性,實際管理工作落實中也不能做到對土地可持續發展的有效管理。
(3)土地可持續發展的管理人員沒有按照規章制度來落實土地可持續發展的管理工作,而且在管理工作中,由于其自身專業素質不高,導致在管理中遇到的很多問題不能及時做出反應,找出解決對策,也導致了土地的可持續管理工作不能有效開展。
土地的可持續管理中存在的最重要的問題是目前財政支持力度不夠,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總量多和分布不均勻,所以對其可持續發展的管理就比較麻煩,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來完善各級管理工作,少了財政支持,對于土地可持續發展來說就沒了力量源泉。
2 促進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的對策
(1)土地管理部門加快建立健全的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中應全面覆蓋到土地的分配和轉讓、經營使用標準、相關土地審批程序以及我國土地城鄉規劃不同等方面。制度是指導實踐的標準,所以,要合理分析我國土地使用現狀,找出土地現狀的原因,根據我國土地的特征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使用規劃,結合不同區域土地實際情況,在原有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建立健全的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使各區域能夠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符合區域發展需要的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為土地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具體管理工作中分工明確,實行工作責任到人的制度,對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標準指數做定期考核,對業績不合格的管理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增加他們的危機感,促使他們通過不斷學習來加強自身素質水平的提高。
(2)提高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水平,加強對管理人員的技能培訓。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沒有專業素養的管理人員落實也不能達到可持續土地管理的最終目標。所以在對管理人員選拔時應嚴格按照管理素質標準要求,并不斷加強對他們的專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管理水平。除此之外,在管理工作前期做好工作計劃和工作中應該注意到的事項的預測和解決突發問題的對策策劃,在工作后及時對工作做出總結,對工作中的不足進行下一步改進方法的規劃,并提交給上級部門存檔。
(3)管理中應該做到將土地信息系統和土地開發利用系統統一起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土地的使用和規劃現狀統一到比較直接感受到的層面,便于對土地的使用情況做統一管理,通過信息技術對所涉及的各個事項的分析,對工作中的不足能及時糾正,對下一步工作開展具有借鑒作用。并且通過數據智能留檔,掌握最近幾年土地使用的演變,為土地的可持續發展規劃提供準確的數據支持,做好可持續土地長遠管理規劃。
(4)肯定可持續土地管理對我國土地發展的積極作用,財政部門為此應該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一切管理工作只有在財政支持下才能有效開展,所以可持續土地管理部門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的土地管理標準制定出土地管理支出費用,按照程序向財政部門遞交財政支出申請,財政支出也應該做好土地管理中各項工作的經費的審核,給予財政支持,并做好財政費用支出監督,為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3 結語
土地資源是人類社會不斷向前發展的源泉,所以對土地的使用一定要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做到人類社會和土地使用的和諧。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土地可持續管理制度還沒有健全,管理水平比較低,具體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所以不能有效做到保護我國土地資源和做到土地資源的合理使用,所以我們要針對這些問題不斷在工作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切實落實每項管理工作,使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工作真正能夠促進我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為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土地資源。
本規定所稱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指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交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有償使用費)的行為。
第三條 土地有償使用實行地域管轄。城區土地有償使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門管轄;各縣(市)、郊區城鎮土地有償使用由本縣(市)郊區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管轄。
工商、物價、財政、計劃、建設、規劃、房地、稅務和銀行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土地管理部門做好城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土地有償使用可以采用協議、招標、拍賣三種方式進行;土地有償使用的最高年限,可以參照國家關于出讓土地的最高年限執行。土地有償使用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和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五條 土地有償使用,土地使用者應當與轄區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以下簡稱有償使用合同),并且應于簽訂合同后六十日內足額繳納有償使用費,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有償使用費標準,應當以市政府確定的基準地價為依據。在基準地價未確定以前,地區暫按下列標準執行:(見附表)
城區土地區位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規劃、稅務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確定。經市政府批準的公益項目、市政設施、解困房、解危房和殘疾人福利事業用地,適當減收或者免收有償使用費。
各縣(市)、郊區城鎮土地有償使用費標準,由縣(市)、郊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市政府批準。
第七條 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土地使用權在有償使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用途范圍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營活動。
第八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轉讓、出租、抵押、改變用途前,必須依照本規定補辦有償使用手續,并按本規定第六條有償使用費標準的40-70%繳納有償使用費。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聯營、聯建的,視為轉讓。
第九條 城市小區開發建設用地,屬于本規定公布后審批的,依照本規定實行有償使用,由開發單位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只要開發權,不要使用權的,其有償使用費標準按本規定第六條有償使用費標準的50-70%核定;對要使用權(含開發期)的,其有償使用費按本規定第六條有償使用費標準核定。超過開發期限的,加收10%的有償使用費。
第十條 凡征用集體土地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土地使用者承擔征地費用的,其有償使用費標準按本規定第六條有償使用費標準扣除征地費用核定。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逾期不繳納的,由轄區土地管理部門按日加收應繳金額3‰的滯納金。
有償使用費和滯納金,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銀行收取。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繳納有償使用費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改變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收取的有償使用費,由轄區土地管理部門上繳同級財政,存入建設銀行財政專戶,作為專項基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十四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做好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管理工作。積極總結經驗,創造條件,為我市土地使用權逐步實行出讓制度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在條件成熟的地方,轄區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土地使用者的請求報經市政府批準,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辦理出讓手續。出讓金標準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外資企業用地所辦實業符合我市產業政策的,經市政府批準,比照本規定給予50-80%的優惠。
第十六條 市政府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市開發管理部門收取的環境效益費停收。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城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標準 元/m2
土 使用
地 最高 一 二 三 四 五
用 年限
途
商 業 40 360-450 310-360 260-310 210-260 160-210
旅游(飯店、酒吧) 40 430-500 340-430 280-340 230-280 180-230
娛 樂 40 310-360 250-310 190-250 130-190 90-130
商品住宅 70 350-400 300-350 250-300 200-250 150-200
單位自建住宅 70 300-350 250-300 200-250 140-200 70-90
個人自建住宅 50 120-150 80-100 60-80 40-60 30-40
生產廠房 50 140-180 110-140 90-110 70-90 50-70
倉 儲 50 130-160 110-130 90-110 60-90 40-60
本辦法適用于西藏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鄉土地。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宣傳、貫徹“十分珍惜與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管理,全面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建立健全各級政府土地管理機構。
自治區、拉薩市、各地區、縣(市、區)逐步設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鄉級人民政府配備土地管理員,依法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地政、負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土地權屬管理
第四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的以外,屬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集體所有。
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土地登記并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跨縣使用土地的,報行署(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跨地區(市)使用土地的,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和變相買賣土地,不得非法轉讓和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
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變更土地用途或因買賣地上附著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縣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使用變更手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確認其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未開發利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負責管理,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出讓轉讓。出讓轉讓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農村宅基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各縣、鄉人民政府應制定和完善村鎮建設規劃,加強用地指標控制,嚴格宅基地審批程序,實行公開辦事制度。
宅基地使用費要本著取之于戶、收費適度、用之于村使用得當的原則,既體現有償使用、又照顧群眾經濟承受能力。少用地少交費,多用地多交費,超標準用地的應規定較高的收費標準。
第十條 因地界不清、權屬不明而引起土地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解決。
在糾紛解決前,應維持土地原狀,任何一方不得強占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利用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調查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調查獲得的資料,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分等定級,為科學管理土地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建立土地統計制度。土地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
各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或偽造、篡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編制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同級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年度用地計劃和土地開發計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編制各類建設用地計劃控制指標,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各級人民政府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計劃,節余指標允許延后使用。
第十五條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從事農牧林業生產的,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批準權限按下款規定執行。
二萬畝以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一萬畝以上至二萬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一千畝以上至一萬畝,經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審查,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五十畝以上至一千畝,經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五十畝以下,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有利于生態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采取優惠辦法,鼓勵、支持集體和個人有計劃地開發荒地、河灘地,發展生產。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開發的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地,用于農牧林業生產的,可確定給開發單位或集體、個人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用地,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
私人建房,應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非耕地。不得擅自在自留地和承包經營的耕地上修建私房。
城市市區蔬菜地、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區的土地,應嚴加保護,原則上不得征用。
各級人民政府劃定的農田保護區,征用時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土地的征用,必須維護國家的安全與社會的穩定。
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許可,不得征用國防、保密等單位或民族風俗設施附近的土地。
第十九條 城鎮建設,要附合城鎮土地利用規劃,未經批準,不得隨意突破。
城鎮小區建設用地,在城鎮總體規劃指導下,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和建設規劃,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工程進度分期劃撥小區用地。
土地管理部門應對城鎮小區建設用地進行監督,盡量減少城鎮土地占用。
第二十條 建設用地正式劃撥后,二年內未破土動工的,由土地所在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用地單位按同類土地年產值兩倍標準,收取土地荒蕪費并收回土地,報原批準征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土地承包者對承包的耕地不耕種,棄耕撂荒二年以上的,由當地鄉人民政府向承包者征收土地荒蕪費。土地荒蕪費按撂荒耕地的前三年平均產值收取,并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收回撂荒的承包耕地,可轉包給有能力耕種的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
土地荒蕪費只能用于土地的開發與整治。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掌握,縣土地管理部門做出預算,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需挖沙、采石、取土的,必須在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采挖。
因挖沙、采石、取土造成破壞的土地,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復墾。
第四章 國家與集體建設用地管理
第二十二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一切國家機關單位和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集體單位的建設用地,均按本章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與集體建設用地申請報批程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需要征地單位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二)建設單位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三)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時,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供以下資料:1、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其它批準文件;2、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及文字說明;3、建設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及年度投資計劃;4、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和地理位置圖;5、環保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等;
(四)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組織有關方面達成征地協議,編制征地方案,按征地面積的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五)用地方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下達《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批準文件,并實地界定月地界線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方可辦理開工手續,組織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實施用地進行審核驗收。認可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在城鎮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的,依照《西藏自治區城鎮建設管理辦法》,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審批土地的權限(一)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千畝以上或征用耕地或其它土地的總和達到二千畝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菜地、園林地五畝以上,不足一千畝的;其它土地五十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征用多種類型土地面積總和在五十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菜地、園林地超過三畝,不足五畝;其它土地十畝以上,不足五十畝,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地區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備案。
(四)征用耕地、菜地、園林地三畝以下,其它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地(市)、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征用土地時,按下列標準支付各項征地費用: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菜地或園林地的補償費,按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至六倍補償。
征用地(市)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草地、每畝補償六千至八千元,其它土地每畝補償三千至五千元;征用城鎮郊區的草地,每畝補償二千至四千元,其它土地每畝補償五百至一千元;征用其它地區的草地每畝補償一千至兩千元,其它土地不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有青苗的,按當季作物的實際產值,補償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損失;無青苗的,按當季實際投入補償。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橋梁、水利設施等建筑物,按折舊實際價格補償。
零星果樹,樹齡一至五年的,每棵補償三十至五十元;樹齡五年以上掛果樹,每棵補償一百至三百元。其它樹木,樹齡一至五年的每棵補償五至十元,五年以上的每棵補償二十至三十元。樹木由被征地單位或個人伐用。名古樹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在征地期間,搶建的房屋與設施,搶種的作物與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四)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倍補償。
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一點五畝的地點,安置補助費可以超過三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十倍。
(五)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拉薩市城關區及各地行署所在地,耕地每畝繳納一萬至一萬二千元,菜地每畝繳納一萬五千至二萬元,林地每畝繳納五千至八千元。
其它地區,耕地每畝繳納五千至八千元,菜地每畝繳納八千至一萬二千元,林地每畝繳納三千至五千元。
(六)土地管理費按征地費的總額(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和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五項費用之和)的百分之一至四繳納。
第二十六條 用地單位繳納的各項補償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七條 征地費收取使用管理征地費按征地審批權限的規定,由自治區、地(市)、縣三級審批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征收。按規定將各項征地費撥付有關單位或個人。
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屬誰所有就付給誰。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土地所在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該項費用只能用于被征土地鄉村多余勞動力的安置,發展生產,興辦企業和困難戶的生活補助。專戶儲存、??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百分之六十交縣土地管理部門,百分之二十上交地(市)土地管理部門,百分之二十上交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此項基金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只能用于耕地、菜地、林地的開發改造、興修水利等。專收專儲,??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占用、挪用。
土地管理費按上款比例交縣、地(市)、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管理工作經費使用。
上述費用要納入預算外管理,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二十八條 征地后群眾安置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征地前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每個農業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
因耕地被征造成的多余勞動力,在鼓勵、支持自謀職業的前提下,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通過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廣開生產門路妥善安置。
安置有困難而又符合條件的少數勞動力,可到用地單位或其它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就業單位。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一點五畝的村,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將原有農業戶口全部或部分轉為非農業戶口,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用地單位、勞動部門妥善解決就業。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造地歸還農民耕種,不安置被征地的農民“農轉非”和就業。
第二十九條 一個建設項目所需的土地,必須一次申請報批,不得化整為零,多次報批。征用的土地可以一次或分期劃撥使用。
第三十條 臨時用地,報土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用地單位按所借土地的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付給被借地單位或個人。
臨時用地影響土地生產條件的,復墾辦法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因搶險、緊急軍事行動等急需用地時,可先使用,并于用地二個月內,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或本條第一款申請補辦臨時用地或征用劃撥土地手續。
第五章 個人建房用地管理
第三十一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個人建房用地,均按本章辦法辦理。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申請建房用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一)戶口在當地,符合離退休條件,無宅基或宅基地面積沒有達到標準的干部、工人;
(二)戶口在當地,確實需要建房又無宅基地的居民;
(三)歸國藏胞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國家建設宅基地被占用,需要征地建房的;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征地建房的。
第三十三條 城鎮居民、農牧區居民、歸國藏胞新建住宅的用地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在城鎮規劃區內建房用地的申請報批程序,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城鎮規劃區外的個人建房征用耕地、菜地或園林地的,由鄉人民政府審查,經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其它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用地限額核查批準,并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征用新的建房宅基地收費標準與經費使用管理,比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
農牧區居民在荒地上建房的,免收征地費。
符合離退休條件的干部、工人、城鎮居民和歸國藏胞,以最低標準收取征地費。
第三十六條 經審批的個人建房用地正式劃撥后,二年內不使用又未申請延期使用的,由原批準單位收回。
第六章 獎勵辦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非法占地行為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設施,并對非法占用土地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1、未經批準占用土地的;
2、利用欺騙手段占用土地的;
3、超批準面積擅自多占土地的;
4、買賣、變相買賣土地的;
5、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的;
6、非法占地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濫用土地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治,并處以非法所得額或經濟損失額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罰款:
1、擅自在耕地、草地、林地上修路、建房和挖草皮、取土的;
2、擅自開荒造成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
3、非法出租土地的;
4、其它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濫用職權行為的,批準文件無效;由土地管理部門向當事人或主要責任者提出警告,限期糾正違法行為。對于不理睬、不服從警告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主管機關對當事人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1、不經嚴格審查亂發土地使用證,造成土地權屬混亂的;
2、無權、越權或不按法定程序批地的;
3、超標準批地的;
4、城鎮建設用地超越法定規劃范圍的;
5、亂批土地突破國家、自治區下達的年度指標的;
6、侵占征地后多余勞動力招工、轉戶指標的;
7、搶先占用土地又不按規定補辦征地手續的;
8、在土地問題上濫用職權的其它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亂收、亂用征地費的,責令賠償或補交,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主管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以行政處分;個人非法占用的,以貪污論處。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或拒不服從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征地和建設的;
(三)借征地之機敲榨勒索,收受賄賂的;
(四)其它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所收罰款,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上繳同級地方財政。
第四十四條 不按時繳納土地征地費和罰款者,每日按應交款的千分之三繳納滯納金。
第四十五條 遵守本辦法,為我區土地管理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報請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積極宣傳土地基本國策,使當地群眾惜土如金的;為土地征用后的多余勞動力謀取生產門路,成績顯著的;在日常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通報全區表揚,并給予二百至一千元獎勵;
(二)揭發土地管理中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負責保密,并給予二百至一千元的獎勵;
(三)積極開發利用荒地、河灘地成績顯著的,優先提供土地開發基金,并給予一千至三千元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中圖分類號:F301文獻標識碼: A
土地作為人類從事一切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基礎, 同時也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任何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規劃都是為了更好促進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的和諧,來達到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就目前來講, 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工作中還存在很多問題,所以,能否做到可持續管理制度的確立和有關部門的認真落實管理工作就成為當前對土地可持續管理中的關鍵。
一、可持續土地管理的概念和目標
理解可持續土地管理的概念, 首先是了解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沙掷m發展的概念是在1987 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正式發表的題為《我們共同的未來》的長篇報告中提出的:“ 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 尋求滿足當代人需要的途徑?!?從這個概念出發, 可持續發展的屬性體現了公平性、協同性和高效性。公平性包括橫向的公平(人與人之間), 也包括縱向的公平(代際之間)。協同性包括自然-社會內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相互支持。高效性包括高的效率和高的效用。
其次是理解土地管理的概念。過去我們把土地管理的概念理解得過于狹窄, 只是“ 土地的行政管理” 。實際上, 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的行政管理(administ ration, 也有人稱“ 權屬管理”), 還包括土地的經營管理(management , 也有人稱“ 利用管理”)。后者指對利用土地的屬性和功能來滿足人類需要的過程的管理。因此, 簡單地說“可持續土地管理” 就是可持續發展加上土地管理, 就是土地管理實現其公平性、協同性和高效性。具體的表述在1991 年內羅畢召開的可持續土地管理工作組會議上就確定了, 十幾年來一直采用:可持續土地管理是將社會經濟原則與有關的環境因素結合在一起, 技術、政策和實踐活動相結合, 以同時達到下列目標:保持或增強生產和服務能力(生產性);降低生產風險水平(安全性);保護自然資源潛力和防止土壤和水資源質量退化(保護性);在經濟上具有活力(活力性);被社會所接受(可接受性)。這個概念體現了可持續性和土地管理的基本特點??沙掷m土地管理的目標就是實現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生產性、安全性、保護性、經濟活力性和社會可接受性。
二、目前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面臨的問題
(一)沒有落實健全的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 我國對土地可持續發展的相關政策最近才被提及, 本來土地可持續管理制度基礎比較薄弱, 再加上目前社會以經濟發展為中心,所以該項政策的落實一直沒有具體付諸行動。除此之外,由于我國土地面積較大, 且可利用土地資源分布不均勻, 加上各地區土地數量和經濟社會發展使用的需要情況有不相同, 所以國家關于統一的土地可持續管理制度的制定比較復雜。
(二)相關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定人員對我國土地現狀缺乏全面的認識, 對土地的評估不能充分考慮到全方面, 所以導致制定出來的相關政策制度也是比較片面,沒有嚴謹的科學性和實際性,實際管理工作落實中也不能做到對土地可持續發展的有效管理。
(三)土地可持續發展的管理人員沒有按照規章制度來落實土地可持續發展的管理工作,而且在管理工作中,由于其自身專業素質不高, 導致在管理中遇到的很多問題不能及時做出反應,找出解決對策,也導致了土地的可持續管理工作不能有效開展。土地的可持續管理中存在的最重要的問題是目前財政支持力度不夠, 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總量多和分布不均勻, 所以對其可持續發展的管理就比較麻煩, 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來完善各級管理工作, 少了財政支持, 對于土地可持續發展來說就沒了力量源泉。
三、促進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的對策
(一)土地管理部門加快建立健全的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中應全面覆蓋到土地的分配和轉讓、經營使用標準、相關土地審批程序以及我國土地城鄉規劃不同等方面。制度是指導實踐的標準, 所以, 要合理分析我國土地使用現狀, 找出土地現狀的原因, 根據我國土地的特征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使用規劃, 結合不同區域土地實際情況, 在原有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上不斷完善, 建立健全的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 使各區域能夠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符合區域發展需要的可持續土地管理制度。為土地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具體管理工作中分工明確, 實行工作責任到人的制度, 對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標準指數做定期考核,對業績不合格的管理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增加他們的危機感,促使他們通過不斷學習來加強自身素質水平的提高。
(二)提高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水平,加強對管理人員的技能培訓。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沒有專業素養的管理人員落實也不能達到可持續土地管理的最終目標。所以在對管理人員選拔時應嚴格按照管理素質標準要求, 并不斷加強對他們的專業技能培訓, 提高他們的管理水平。除此之外,在管理工作前期做好工作計劃和工作中應該注意到的事項的預測和解決突發問題的對策策劃,在工作后及時對工作做出總結,對工作中的不足進行下一步改進方法的規劃,并提交給上級部門存檔。
(三)管理中應該做到將土地信息系統和土地開發利用系統統一起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土地的使用和規劃現狀統一到比較直接感受到的層面, 便于對土地的使用情況做統一管理, 通過信息技術對所涉及試論可持續土地管理戰略的各個事項的分析,對工作中的不足能及時糾正,對下一步工作開展具有借鑒作用。并且通過數據智能留檔, 掌握最近幾年土地使用的演變, 為土地的可持續發展規劃提供準確的數據支持, 做好可持續土地長遠管理規劃。
(四)肯定可持續土地管理對我國土地發展的積極作用, 財政部門為此應該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一切管理工作只有在財政支持下才能有效開展,所以可持續土地管理部門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的土地管理標準制定出土地管理支出費用, 按照程序向財政部門遞交財政支出申請, 財政支出也應該做好土地管理中各項工作的經費的審核,給予財政支持,并做好財政費用支出監督,為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結語
土地資源是人類社會不斷向前發展的源泉, 所以對土地的使用一定要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 做到人類社會和土地使用的和諧。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土地可持續管理制度還沒有健全,管理水平比較低,具體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 所以不能有效做到保護我國土地資源和做到土地資源的合理使用, 所以我們要針對這些問題不斷在工作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切實落實每項管理工作, 使我國可持續土地管理工作真正能夠促進我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為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土地資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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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宣傳貫徹《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保護土地資源,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行為。鼓勵合理開發和充分利用每寸土地。同時,必須保證國家建設項目,特別是重點建設項目需要的用地。
城鄉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根據城鄉建設規劃,可以利用原有的空閑地、宅基地和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個人建房,提倡蓋樓房。
第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計劃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二)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文件和總平面布置圖、地形圖,以及城市規劃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正式核定用地面積,并組織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三)用地申請按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所在地的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發土地使用證,并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
因搶險急需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需要長期使用的,應及時補辦用地審批手續。
第五條 征用土地審批權限:
征用耕地(含菜地、園地、魚池、藕田,下同)3畝以下(“以下”含本數,下同),非耕地(含林地、牧地、柴山、灘地等,下同)10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10畝以下,非耕地20畝以下,由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區行署批準;征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耕地100畝以下,非耕地200畝以下,由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超過上述用地面積的逐級報批。
一個建設項目需要征用跨縣以上行政區域土地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或報批。
省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批準征用土地的文件,須抄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征地費。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抵標準,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本辦法規定以外的費用或附加其他條件。
(一)土地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1、征用省轄市郊區耕地的,按其年產值的五到六倍補償;征用縣級市和縣轄鎮郊區耕地的,按其年產值的四到五倍補償;征用其他地方耕地的,按其年產值的三到四倍補償。年產值的計算:國家牌價和市場價的平均數,乘以同類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量(下同)。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按其年產值的二到三倍補償。
3、征用宅基地,按鄰近土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4、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樹木,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合理計價補償。征地協議簽訂后搶種的作物、樹木,不予補償。
5、被征土地上的建(構)筑物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標準,為被征用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耕地年產值的十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方法計算。
2、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其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支付。
3、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付安置補助費。
(三)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收費標準為:武漢市每畝7000至1萬元;其他省轄市每畝5000至7000元;縣級市每畝3000至5000元。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余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用途,由被征地單位擬訂使用計劃,經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在土地部門的監督下按計劃使用。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交同級財政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此項經費用于開發新菜地和改造老菜地。使用計劃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和蔬菜生產主管部門及商業部門提出,經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共同協商,予以安置。其中安置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人員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定。
第九條 對村(組)的集體土地一般不得全部征用,確因國家建設需要全部征用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其原有的農業戶口經審查核定后,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條 計稅土地被征后,其農業稅、特產稅的減免,按農業稅減免程序辦理。減免以前,由用地單位負擔。
第十一條 國家建設使用國家荒山、荒地、荒灘,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經批準后無償劃撥。劃撥國營農、林、牧、漁場和科研、教育單位附設場、站使用的國有土地,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補償標準的下限,補給原使用單位。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農、林、牧、漁場,在國家批準用于農業生產、科研或本場范圍內的土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按本辦法規定的征地程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鄉(鎮)村興辦企業,應首先利用現有設施和場地,嚴格控制占用土地。確需使用土地的,必須持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使用非本集體所有土地的,還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補償標準的下限支付補償費,并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鄉(鎮)村興辦企業,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國家關于同行業和相同經營規模的國營或集體企業的用地定額。
第十四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使用非本集體所有土地的,由主辦單位給被用地單位調整土地或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農村個人或個人合伙興辦企業,應首先利用自有的房屋庭院。確需使用集體土地的,須提出申請,并與土地所有單位簽訂有償使用土地的協議,使用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上述個人經批準使用的土地,仍歸原集體所有。停止使用后,交還集體,并負責恢復耕種條件。地面附著物可作價交集體或自行拆除,不準把生產、營業用地作為宅基地。
第十六條 農民建房用地,由本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被占耕地年產值的二到四倍支付土地補償費。
農民新建、改建房屋的宅基地(含一切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具體用地面積,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額內,根據當地人均耕地等情況確定。
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在當地申請宅基地。農民遷居和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同意,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居民建住宅每戶宅基地面積:大中城市內不得超過80平方米,其他城鎮內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具體用地面積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限額內確定。
第十八條 用地單位或個人經批準征用、劃撥的耕地、園地和其它有收益的土地,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從征地批準劃撥之日起滿一年未使用的,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收取荒蕪費。滿兩年還未使用的,依法收回。
荒蕪費按同類土地年產值一到二倍收取,交同級財政,作為土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十九條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的國有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在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內,按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有償劃撥給其他符合用地條件的單位使用,用地單位支付的各項費用交同級財政。收回的國有土地也可以暫借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但不得在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國家建設需要時,予以收回,只支付青苗補償費。
第二十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除按《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外,對并處罰款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按其非法收入的10%至20%處以罰款。
(二)非法占用城市土地的,按城市市郊菜地年產值的一至三倍罰款;非法占用其他地方土地的,按照被占土地或鄰近土地年產值的一至二倍罰款。
(三)批準的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以及拒不交出依法應收回使用權的土地的,按本條第二項規定標準處以罰款。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按被占用金額的5%至10%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以上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決定,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52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4-130-02
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中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作為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在保護耕地、促進城市化等方面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該法在立法之初所堅持的國家主義立法思維及重管理效率、輕權利保障的立法理念使這部法律嚴重滯后。
一、土地資源配置與《土地管理法》
土地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作為人類賴以生存和繁衍的基礎性資源,關系著國民經濟發展乃至國家社會安全。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關鍵是要依靠有效的土地資源配置方式。目前,我國土地資源配置方式主要有行政配置和市場配置兩種。所謂行政配置是指土地資源由政府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安排各種用地類型的比例以及以何種代價提供給用地者。市場配置則是各類用地主體(政府、企業和個人)通過市場方式獲得相關土地資源,以市場價格為指針,供求關系相調節,各類用地主體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以及相應的成本和收益狀況確定用地區位和面積。
確立完善市場配置方式,必須通過健全相關的法律來保障。作為我國重要的土地資源保護和開發的法律,《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內容就是進行土地資源的配置。要通過市場的基礎作用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就要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內容,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二、現行《土地管理法》中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存在的問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作為特殊商品,必然趨向市場化。目前,我國土地市場不健全、國家干預不適當以及由此帶來的土地利用不高效等諸多問題,都與相關政策法規的不完善有關。
(一)不健全的土地市場
首先,中國現行的土地市場為城市與農村的“二元土地市場”。城市土地市場包括一級土地市場和二級土地市場,國家壟斷一級土地市場,而集體所有土地進入城市市場必須首先由城市政府進行強制征用。二元土地市場的存在根源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嚴重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殘缺和不平等對待造成的。這種城鄉分裂的二元市場,使政府成為土地市場的壟斷經營者,一方面造成了地方政府對土地轉讓收入及土地融資的過度依賴,另一方面政府對土地儲備制度鮮有關注。
其次,土地市場不健全的交易制度?!锻恋毓芾矸ā返?3條確立了國家對建設用地的壟斷制度。排除極少個例,在我國建設用地必須屬于國有土地。實踐中的弊端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各級政府的用地審批制度,容易產生腐敗現象,影響社會穩定;二是國家壟斷建設用地供給,集體土地無法進入土地市場,就產權而言,形成了國家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不平等。
(二)不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同樣作為市場主體,政府和被征地的農民本應該平等地享有利益分配的權利。但集體所有土地不能直接入市,這使得土地增值收益被開發企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獲得,被征地的農民只能獲得征地補償,土地出讓金純收益則分配較少?!锻恋毓芾矸ā返?7條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但是實踐當中補償標準卻與實際市場交易可獲得的利益相距甚遠。而且土地補償無統一標準,“同地不同價”也屢見不鮮。現實中這種不平等的主體、不合理的利益分配以及不統一的賠償標準造成了嚴重的社會矛盾。
(三)國家干預的濫用
在土地資源的配置中,國家“濫用”市場干預情況凸顯為以下三個問題:第一,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各級政府是土地一級市場的開發主體,土地市場的壟斷經營者和管理者的雙重身份使其權力過于集中又缺少監督;第二,地方政府依賴出賣土地獲得財政收入導致土地資源浪費、城建無序等現象;第三,征地范圍的不明確,“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三、土地資源市場配置的完善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建議
目前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機制不完善,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建立一套完善法律法規,特別是完善《土地管理法》中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方式。要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通過法律法規來規制和協調好市場機制與國家干預的關系。
(一) 健全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機制
首先,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地補償標準,其主要存在三點缺陷:第一,土地原用途補償制度,即政府對被征土地的補償未將增值部分計入其中;第二,限額補償制度,即補償額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遠遠低于被征地農民的實際收益;第三,地方政府定價制度,即國家授權地方政府規定具體補償標準,而非土地市場調控價格機制。以上補償標準嚴重損害了被征地人利益,實際上是把土地收益交由政府和開發商共同分享,實踐當中屢釀 “征地悲劇”的惡果。
筆者認為,補償標準應當由供地和需地雙方通過自愿協商來決定補償標準;如協商不成時,由雙方都能接受的資產評估公司作為第三方,按照當地市場價格決定補償標準。此次《土地管理法(草案)》明確了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公平補償,而且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同時草案中還涉及授權國務院制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這實際上是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的出臺鋪平道路。
其次,健全農村土地入市制度?!锻恋毓芾矸ā吩谕恋厥袌鼋灰字黧w上應當改革,轉變政府壟斷一級市場的現狀,使農民在未來成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再通過調節稅收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土地市場適度引入競爭機制,使土地交易流程制度化,減少人為操作空間,減少腐敗發生。健全土地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以便更好地引入市場競爭。同時,從民法角度講,改革土地權利制度勢在必行。根據《物權法》中相關規定,完善集體所有土地的用益物權的流轉制度,改變目前《土地管理法》中集體所有土地不能進入市場的規定,建立統一的城鄉土地市場。
(二) 完善國家干預土地資源配置機制
國家對土地資源配置進行適當的干預是必要的,但是這并不代表政府可以替代市場,國家和市場應當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相互補充共同推進的作用。
第一,縮小土地劃撥范圍。《土地管理法》第2條中“公共利益”的邊界難以確定,導致政府征地幾乎不受任何實質性制度的制約而擁有過于強大的土地征收權力?!皩崿F公共利益”成為地方政府強制征收土地常用借口。因此,筆者建議首先政府征地的權力應當符合比例原則,以此限制其權力的濫用;其次必須依法明確 “公共利益”含義和范圍提高其可操作性。
第二,改革《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規劃和儲備制度。因地制宜的制定土地規劃制度,根據市場需求建立規劃機制,來保障規劃機制的科學、有效實施,充分發揮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同時,制定科學的土地儲備規劃,擴大公益性用地的收購與儲備,建立土地儲備金制度。
第三,強化耕地保護制度和改革土地用途管制模式。嚴格耕地保護將是《土地管理法》修訂的主要目的之一。實際上,耕地保護制度涉及的內容比較繁雜,但基本內涵應圍繞責任及其操作體系展開。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護”及第七章“法律責任”,各種耕地保護制度都缺乏法律后果的規定,致使立法的預期目的難以實現,而且削弱了法律的威懾力,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土地管理法》修訂時理應增加耕地保護制度法律責任的規定?!锻恋毓芾矸ǎú莅福穼Υ艘延懈挠^,增設了各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及耕地保護考核制,對強化耕地保護無疑具有促進作用。不過,如何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及考核制,以及考核不合格需要承擔何種法律后果,仍有待進一步細化。
四、結語
完善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機制僅靠《土地管理法》是不夠的,必須依靠《憲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其他法律法規體系的健全。法律規范與政府干預相互協調,才能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下一個五年規劃推進中,城鎮化規模不斷擴張,土地利用數量不斷攀升,進一步推動市場穩定有序的發展具有巨大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