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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向的“功能監管”
在混業經營環境中應運而生
功能監管,可理解為在混業經營環境中,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開展的相同或類似業務進行的標準統一或相對統一的監管??梢姡@一監管模式關注的是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活動,而不是金融機構本身。
比如,就信貸類業務來講,無論這些業務是由商業銀行、投資銀行還是保險公司提供的,銀行業監管部門都對所有的這類業務實施統一監管。再比如,銀行銷售基金產品要到證監會獲得基金銷售牌照。
功能監管強調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這有利于緩和監管職能沖突,減少監管真空及監管重疊,消除監管套利,適應了混業經營趨勢下防控交叉金融風險的需要,能夠實現對金融體系的全面監管。
“行為監管”針對機構和人
行為監管則是就監管目標來說的,其對象是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人。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實施的監督管理,包括禁止誤導銷售及欺詐行為、充分信息披露、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等。從事金融業務就必須要有金融牌照,從事哪項業務就要領取哪種牌照。對有牌照的機構要監管,對沒有牌照從事金融業務的更要監管,無照經營就要嚴厲打擊。
相同金融產品不按照同一原則統一監管是造成監管空白、監管套利的重要原因,也是當前金融秩序混亂的重要原因。因此,功能監管與行為監管是金融穩定的重要基石。此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認監管模式為“功能監管、行為監管”,是首次在如此高規格的層面對監管模式的改變進行確認。
縱向的“機構監管”只適合分業經營
關鍵詞:預期損失模型 會計準則 金融監管
預期損失模型的提出及含義分析
作為應對金融危機的舉措之一,2009年11月5日, IASB 了 IFRS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攤余成本和減值》,建議對金融工具減值采用“預期損失模型”取代原《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規定的“已發生損失模型”。根據征求意見稿,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組合)的初始賬面金額,應在初始確認時即估計其未來存續期間的預計信用損失,并計提減值準備。而在后續的資產負債表日,需要對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值進行修正,由此產生的金融工具賬面差額計入損益。這一方法的核心是以對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期為基礎,以金融資產整個存續期間為時限,在相關減值跡象發生之前,預先估計并確認損失提取減值準備,因此稱為預期損失模型。
預期損失模型與現行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存在著諸多不協調之處,因此在應用中不但可能因過于復雜和主觀而缺乏可行性,更有可能造成財務會計基本概念框架的混亂,甚至導致對信息操縱的縱容。這一模型實質上反映了會計準則的制定者對以金融監管為代表的外部壓力妥協,因此該模型在理論上立足于金融監管邏輯框架而非會計概念框架,這意味著會計監管的獨立性原則受到破壞,一旦采用將會對現有的會計基本理論體系造成沖擊。
預期損失模型引發的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分離的理論分析
(一)強調金融監管的需要而背離會計的客觀真實性目標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其核心在于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會計信息應真實公允、客觀公正。而金融監管盡管也考慮保護投資者利益,但其側重點與會計目標明顯不同。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其目標強調存款人利益至上,把保障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作為監管的基本要求。會計目標與金融監管目標的不同,勢必影響到相關會計規定或者監管規定,為了滿足不同的目標,二者需要分離。從這個意義上,預期損失模型明顯背離了會計目標的客觀真實性要求,而為服從金融監管需要導致的這種背離,可能使會計信息質量難以保證,引起會計理論的混亂和會計信息質量的下降。
(二)與現行會計確認和計量基礎相沖突
預期損失模型以對未來信用損失的預計確認金融資產減值損失,顯然與會計普遍應用的“權責發生制”基本原則相沖突,而且這一沖突影響的并不僅限于金融工具,而是構成對財務會計基本概念框架的沖擊,從而產生財務會計究竟是面向過去還是面向未來的問題,傳統的會計概念將面臨嚴峻挑戰。另一方面,預期損失模型以金融資產在存續期內的預計未來信用損失來實現減值的提前確認,也可以在后續期間改變預期,這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則不符。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以確定是否需要計提減值準備,企業對減值損失的確認時點是在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減值之后。然而,預期損失模型中減值準備計提自由度過大會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三)對內外部環境要求較高帶來更多的實施成本
金融機構對預期損失的估計是建立在同類或類似貸款的現金流量和信用損失歷史數據基礎之上的。目前多數金融機構面臨著用以預計損失的歷史數據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所以其預估值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同時,由于采用預期損失模型不再需要減值證據的支持,而是要求主體根據自身會計職業判斷預估信用損失,這也會增加金融機構通過調整和管理預期來操縱利潤的可能性。
此外, 盡管預期損失模型主要是從金融機構自身的角度設計,但模型的可操作性還依賴于是否存在一個穩定可靠的軟件系統,能夠獲取必要數據以應用預期損失模型,然而目前很多金融機構尚不具有這方面的能力,估算預計損失對其軟件系統和數據基礎構成了巨大的挑戰。這些因素增加了模型的實施成本,阻礙了模型在實際工作中的應用。
(四)增強了會計準則的復雜性和操作難度
預期損失模型要求報告主體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重新估計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在需要修訂時計入利得或損失,這會增加報告主體的工作量。該模型還要求披露大量的會計信息,包含金融資產信用質量、壓力測試等敏感信息,提高了報告主體的操作難度,這與降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復雜性的改革目標背道而馳。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說,對預計損失進行估計、現值計算等程序,以及涉及的各種利率、匯率等專業金融知識,遠遠超出了其理解能力和使用需求,使其很難明白財務報告中相應數字的含義,更難以增強投資者自身對金融市場的信心。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協調的理論基礎
(一) 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基礎
金融監管者不僅利用會計準則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而且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金融監管需要借助依據會計準則編制的會計信息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僅僅依賴金融監管的力量,難以維持金融穩定,而高質量會計準則為市場約束力量的發揮提供了基礎條件和重要標準。此外,無論是在金融穩定期還是金融危機時期,會計準則都是金融監管者維護金融穩定、提升市場信心的重要工具,這也間接地促進了會計準則的完善。因此,對于金融監管來說,會計準則既是金融監管的標準也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條件,是金融監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
(二)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統一性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在諸多方面存在著相似性和一致性,這使得兩者之間具有了統一性。首先,兩者有著相似的理論基礎。兩者都是源于解決市場失靈而產生并發展起來,都是促進市場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盡管會計準則作為一門科學有著嚴密的理論基礎,但會計準則的產生和發展是為了解決金融市場失靈、提高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其次,兩者都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質。兩者都是政府對市場實施監管的方式,都是為了彌補公共產品市場失靈而采取的措施。第三,兩者目標具有統一性。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金融監管,最終的目標都是為了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總之,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較高的統一性,并且隨著會計準則對于金融穩定影響程度的提高,這種統一性特征也越來越明顯。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相協調的若干途徑
(一)尊重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的獨立性
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的獨立性,來自于會計所固有的基本概念框架。會計準則制定的基本目標,是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公允、客觀公正,具有較強的專業獨立性。在現有條件下,以投資者利益為基本出發點的會計目標最接近這一要求,滿足這一框架的信息可以滿足大多數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在本次金融危機中,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盡管受到了來自銀行業和監管者的大量質疑,但最終公允價值會計準則沒有被廢止,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符合財務會計概念框架要求的。因此,必須在尊重會計準則獨立性的前提下,制定相關政策維護金融穩定。
(二)利用會計準則加強金融監管
會計監管規定具有基礎性和權威性,在認可這一前提的基礎上,金融監管可以與會計監管彼此支持、相互配合,同時金融監管可以根據自身的監管特性,在通用會計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有針對性的調整,包括要求商業銀行增加特定風險信息的披露要求,或者在會計減值準備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撥備計提等,不僅可以對已經發生的損失計提專項準備,還可以對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一般準備,從而體現其特殊的審慎性和前瞻性要求,同時又不與會計監管出現矛盾。具體到金融資產減值方面,會計準則以發生資產減值跡象為依據,針對已發生的信用損失計提減值準備,既不推遲也不預計,可以采用已發生損失模型;而金融監管出于資本充足的要求,可能認為已發生損失模型審慎性不足且容易導致順周期性,因此可以采用預期損失模型,預期未來損失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進而確定監管資本。
(三)積極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法
首先,監管機構應當強化對金融機構信息質量的檢查力度,提高運用會計準則提升信息透明度的水平。其次,應當充分利用外部審計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力度,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通過規范監管者與外部審計師之間進行信息溝通交流的方式,提高外部審計的有效性。第三,根據金融創新,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從金融危機的產生的根源來看,復雜衍生金融工具的過度使用,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法落后于金融創新,是導致危機發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正確處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關系,針對金融創新及時改進金融監管,建立與金融創新相適應的金融監管體制至關重要。
(四)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加強合作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兩者具有較高程度的統一性,因此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應加強合作,共同促進金融穩定。兩者應加強合作提高信息透明度。會計準則專于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披露,而金融監管關注于所有有助于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的信息。兩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互補性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場信息透明度,提升市場約束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兩者應加強合作發展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尤其是在完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方面加強合作。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實施非常復雜,公允價值的確定、貸款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等存在較大差異,在審慎性方面也存在不同的尺度。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就這些重大問題同會計準則制定部門進行深入研究,加強合作。
結論
總而言之,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之間既存在差異性,也存在統一性。IASB提出的預期損失模型更多地反映了金融監管的需要,立足于使監管主體提前估計損失、多提準備以保證資本充足,體現了金融監管的“審慎性”要求。然而,這很可能會造成會計信息透明度降低,使投資者難以了解企業資產、負債的真實質量,無法做出合理的經濟決策。因此,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需要適度分離,才能既維護投資者利益,又保護存款人權益。另一方面,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統一性決定了兩者之間存在協調的基礎,能夠保證兼顧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隨著會計準則對于金融監管影響程度的提高,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統一性也越來越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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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2-0066-01
1 金融監管體制的界定
目前,世界各國對于金融監管體制并沒有形成一個固定的概念,但是在其內涵方面卻達成了較為一致的觀點:廣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和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廣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在具體的內容及范圍上主要包括監管目標、范圍、模式以及主體的確立等方面。與此對應,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就是指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職責劃分情況以及權力分配情況。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的定義包括以下三個要素:
(1)金融監管的目標:在總體目標上,建立一個穩定的、高效率的金融體系。
(2)金融監管的范圍:主要包括中央銀行或者說是其他的金融監管的管理層依據國家法律進行監管。
(3)金融監管的模式:分業監管模式;混業監管模式;功能監管模式。
2 美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原因
2.1 國內原因
盡管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經歷過多次的修改以及不斷的完善,但是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框架形成于幾十年前。換言之,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分別形成了對銀行、證券、期貨等的獨立的監管體系,美國政府及州政府的各部門分別對這些機構進行監管,出現了各司其職的情況。得益于當時相對成熟的監管措施,美國的金融市場發展順利,并且經過快速發展之后成為世界上的金融中心。由于美國取得的金融領先地位,雖然其監管體制上出現了眾多的問題,但是其仍然能夠保持強勢的發展趨勢。盡管金融監管體制使美國的歷史上出現了多次的金融危機,但是2008年的美國次貸危機卻對其產生了創傷性的影響并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因此,如果美國不對自身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進一步改革,那么其金融市場就無法取得持續、快速的發展。
2.2 國際原因
在全世界的視角來說,隨著世界上各個國家的經濟快速發展,他們各自的金融監管制度也在不斷地完善。由于他們屬于“后發”的金融市場,其金融監管體制較符合目前金融市場的現狀,并進一步與美國的金融市場形成強烈的競爭。但是,由于美國金融市場相關監管法律的缺陷,這使得美國金融市場在進一步發展的過程中遇到困難。因此,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國外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金融風險極其容易地被傳到美國市場中,而由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必然使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無法適應金融全球化的結果,從而對美國金融市場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
3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與調整
3.1 政府的危機處理的關鍵地位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強調了美國政府在危機處理中的核心地位,這使得政府在危機處理中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與體現。此前,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危機出現時,美國政府無法根據法律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致失掉處理危機的最佳時機。
3.2 金融機構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督管理作用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進一步提出要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分為兩個部分:監測與處理,即監測與處理威脅金融市場的系統風險。
3.3 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調與溝通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專門針對美國金融監管重疊和缺位兩大問題,進一步提出由證券交易委員會、住房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銀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服務監督理事會,進一步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合作與溝通。
3.4 投資者利益保護
次貸危機發生后,美國政府雖然試圖對投資者的利益進行全面的保護,但是其范圍僅僅限定在信用卡與房地產領域,由此可見,這個過程中美國政府對投資者的利益并沒有做到有效的保護。
3.5 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
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主要是不僅對場內,還對場外的金融活動進行全面的監管,與此同時,不斷地擴展金融監管的范圍,以解決金融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3.6 金融監管的國際間合作
美國次貸危機中,由于其金融體系不完善造成嚴重的后果,美國的監管體系受到了其他國家的普遍批判,而整個國際社會也要求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制度的建設。因此,在進一步的金融監管改革法中,美國也需要與世界其他國家一起相互合作,共同解決金融監管的問題。
4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4.1 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健全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1)建立健全金融危機處理的有關法律制度。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我國應該不斷加強完善金融危機的防范制度,進一步加強信息的披露制度;二是制定金融危機應急處置法;三是構建存款保險制度,確定金融安全網的健全。
(2)進一步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我國還應該不斷地借鑒先進國家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和監管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不斷地加強相關法律的立法工作,從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能夠做到有法可依。
4.2 確保操作有序高效,構建可行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1)實現由機構監管到目標監管的發展。目前,金融的發展趨勢是綜合經營,而在目前的次貸危機的時代背景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更應該以監管目標為導向,不斷地加強監管過程,嚴格地監測金融領域的相關產品,減少金融市場的風險。
(2)金融業的統一監管制度。目前,對于世界上的銀行、保險、基金、證券等各金融機構混業進行經營的現狀與新趨勢,我國應該將監管放在首位,通過法律的形式確立我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的地位,從而實現對證券、信托等相關金融機構的統一有效的管理。
宏觀審慎監管的主要內容
宏觀審慎監管有三方面內容:一是識別系統風險,即發現、監測和計量系統風險及其潛在影響;二是降低系統風險的發生概率,即通過提高監管標準和針對性監管措施等,預防系統風險爆發;三是緩解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的溢出效應,即在系統風險爆發后,限制破壞的程度和范圍,盡可能降低經濟損失。
宏觀審慎監管的對象是系統風險,包括空間和時間兩個維度??臻g維度關注跨領域問題,即所有金融機構共同面臨的風險暴露。時間維度關注周期性問題,包括商業周期產生的風險波動,以及風險敏感性監管造成的順周期效應。
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分為宏觀審慎監測框架和宏觀審慎監管工具兩個部分。前者通過指標體系識別和監測系統風險,后者側重于研發干預系統風險的政策工具。作為二者的基礎,還應確立宏觀審慎監管的制度安排,建立監管主體之間的分工合作機制。
宏觀審慎監管的由來
宏觀審慎監管概念可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始于1979年,起因是西方向新興市場發放的大量貸款。1979年6月,英格蘭銀行行長庫克在庫克委員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前身)會議上首次使用這個概念。他認為,微觀審慎問題(單個銀行貸款)的集合可以成為宏觀審慎問題。10月,歐洲貨幣常務委員會主席亞歷山大?拉法路西將單純針對市場個體的傳統監管方法稱為“微觀審慎方法”,認為必須輔之以“宏觀審慎方法”,將市場作為整體進行監管。這標志宏觀審慎思想的萌芽。
第二階段始于1986年,起因是資本市場金融創新。歐洲貨幣常務委員會報告提出了“宏觀審慎政策”,用于“促進廣義金融體系和支付系統的安全和穩健”。這是宏觀審慎術語首次在公開刊物上出現。
第三階段始于1997年,起因是亞洲金融危機,重點問題是銀行監管的順周期效應。1998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了“宏觀審慎分析”概念,建立“宏觀審慎指標”,用于評估系統脆弱性,并將其納入金融部門評估項目(FSAP)。2000年,國際清算銀行總經理安德魯?奈特在國際銀行監管機構會議上,全面闡述了宏觀審慎監管方法。宏觀審慎監管開始從學術概念走向監管實踐。
第四階段始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等系統性問題受到廣泛關注。這個階段,宏觀審慎監管概念得到明確,監控框架趨于完善,監管工具不斷拓展,監管范圍擴展到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宏觀審慎監管受到了二十國集團的高度關注,成為金融監管改革的主題。
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關系
從宏觀審慎監管的發展可以看出,無論是新興市場貸款、金融創新、順周期效應,還是“大而不能倒”等問題,它始終面向微觀活動,并源于微觀活動的集合效應引發的系統風險,是與微觀審慎監管相輔相成的一對概念。微觀審慎監管即通常講的銀行、保險和證券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關注整個金融體系不同,微觀審慎監管主要關注金融個體。
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區別和聯系
區別
一是監管目標不同。前者維護金融穩定,促進經濟增長;后者保護消費者利益,維持金融機構財務穩健性。二是監管視野不同。前者將金融體系作為整體,自上而下監管;后者關注單個個體,自下而上監管。三是對跨機構共同風險和風險關聯的考慮不同。前者將其作為重點內容,后者認為不相關。四是對集中風險(Aggregation Risk)態度不同。前者認為源于市場個體的集體行為,屬于市場內生風險;后者認為集中風險與集體行為無關,屬于外生風險。
聯系
一是風險來源都主要是微觀活動。比如,金融創新的所有開發和銷售,都是微觀市場行為。二是風險載體主要是微觀主體。從“大而不能倒”的跨國金融集團,到不受監管的特殊目的機構,都是微觀主體。三是風險監測很大程度依靠微觀市場數據。單純的宏觀數據遠遠不能滿足需要宏觀審慎監管的需要,必須主要依靠微觀監管數據。四是監管手段主要是微觀監管方法。無論是監管資本要求,是風險管理規定,還是集團架構要求,都是適用于微觀主體的監管工具。
宏觀審慎監管的職責分工
宏觀審慎監管涉及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以及中央銀行、稅收和會計準則機構等多個監管主體。由于宏觀審慎監管的對象大多是微觀主體,監管工具主要是微觀手段,金融監管機構自然成為宏觀審慎監管架構的核心。這客觀上要求金融監管機構充分利用自身專長,履行宏觀審慎監管的主要職責,發揮主導性作用。
中央銀行可以利用開展宏觀調控和最后貸款人的職能,承擔四項工作。一是控制流動性總量,防止流動性過度泛濫,降低資產泡沫化概率。二是監測系統風險的動態變化,分析系統風險變化與宏觀經濟的相互影響。三是加強支付結算系統、征信系統等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四是在危機時期提供流動性,參與對危機機構的緊急救助。稅收和會計準則機構的職責相對比較清晰。在明確職責的基礎上,應在金融監管機構之間、金融監管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境內和境外監管主體之間,建立跨境監管協調機制,對系統風險開展全面監管。
二、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發展的重要性
近年來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逐漸顯露,新型經營模式承擔了重大的收益性,混業經營方式在我國也進行了實際性的應用,并且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相應的挑戰?!盎鞓I經營”是金融業經營模式中分業經營的一種模式,目前國內外對混業經營的概念并不統一,并且缺少直接的概念含義。近年來國內外混業經營的模式已經成為有足夠的經驗,并且發展也逐漸成熟,但是對于模式的概念還缺少明確的界定。這樣會對我國經營模式的理解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我國混業經營中金融機構監管模式的的探討。
三、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現狀
金融分業的含義是指銀行業務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是與工商業部門的業務脫離的體制。金融混業主要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業務之間相互交叉但是有不局限在自身營業范圍內,并且實現混業的比較利益,從根本上能夠提升金融業的運行效率以及競爭水平。主要分為兩個層次,一種屬于業務上的混業,另一種屬于金融控股權混業。
近年來隨著國際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也逐漸深入。傳統中分業經營的條件已經產生改變。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發展,監管水平的有效提升,實現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并且近些年來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的理念認識也不斷發展,金融監管也發生了變化,由此可見分業經營會提升金融安全理念受到了質疑,并且制度中的效率優先已經代替價值有限目標。發展現狀表明,分業經營的方式已經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在這時期,分業經營的方式開始逐漸向混業經營轉變。目前世界金融行業處于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背景下,由此可見,分業經營會導致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失去聯系,阻礙了金融機構的創新發展,會制約我國金融企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已經把混業經營當成金融業經濟體制發展的重要目標。在我國金融體制發展的大背景下,已經放寬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管理,根本的意義在于實現金融機構的效率和價值的提升,提升我國金融行業應對風險的能力。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面對的主要問題在于,要適應世界金融市場的發展,建立適合我國情況的金融混業經營監管制度。
四、我國金融監管法律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我國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不能夠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的有效監管,并且現階段實行的監管模式不能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全面、適合的管理和監管。其次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這就會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中混業經營的風險得不到有效的預防,要盡快實現相關的立法。對于目前進行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的監管法律方面存在法人管理和內控制度的空白。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中存在較大的差異,并且相應的內控制度還存在區別,這就需要建立起更嚴謹的法人治理制度以及治理機構的內控制度。
五、完善我國金融混業監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要建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要想實現長期發展,要改變我國監管體系現狀,調整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首先要實現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會合一”,改變多方運作的現狀,建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O管的具體實行中,要保證“三會”合一發展,建設“三會”之上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統一管理,并且利用“三會”職能繼續實現對銀行、證券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的管理。在實際的管理中要保證“三會”之間實現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保障信息流暢。面對兩種不同經營模式,相關監管方式也要實現不同的監管。
(二)建設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導致出現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立法是保證混業經營順利發展的重要條件。在現代我國對混業經營的法律管理的管理,導致出現金融機構控股和非金融機構控股的遐想,同時公司發展的狀況也不同,存在監管交叉和空白的現象。立法的落后會導致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發展受到影響,并且也會影響金融行業。要保證立法的完善,在法律的影響下實現市場選擇混業經營的發展。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對“金融”的簡要解釋為:“金融以其不同的中心點和方法論而成為經濟學的一個分支。其基本的中心點是資本市場的運營、資本資產的供給和定價。其方法論是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給金融契約和工具定價?!雹賲⒄找粋€對“金融”更為簡潔的解釋“跨期配置稀缺資源”②我們就能對“金融”概念有一個基本的了解。
“金融監管(financial supervision)意指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者和經營行為的監管?!雹劬唧w來說,它“是指一個國家(地區)的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督管理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雹?/p>
“金融監管的最主要目標有兩個:一是盡力防止或制止系統性金融危機或金融市場崩潰的發生;二是保護知情較少者的合法利益?!雹?/p>
金融監管體制的探索是建立在上述對金融和金融監管本質理解的基礎上的,是以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為導向的。無論是三種標準金融監管模式―機構監管模式、功能監管模式還是目標監管模式之間,或是他國通過對標準模式的發展形成的“傘形”監管體制、“雙峰”監管體制或是混業監管體制之間,并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選擇哪種監管體制或者如何探索最適合中國的監管體制取決于對中國金融行業發展程度的深入了解和對金融監管發展趨勢的預判。
三種標準金融監管模式
金融監管模式是具體金融監管體制的標準化模型,各個國家的監管體制都是以監管模式作為藍圖構建起來的。即便是采用單一監管體制的國家只設立一個綜合的金融監管機構,但是它的內部架構依然不可能脫離傳統的監管模型。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三類:機構監管(institutionregulation);功能監管(functionalregulation);目標監管(objectiveregulation)。
機構監管一般是指以金融機構的分類來區分監管者,例如銀行業的監管機構監管銀行、證券業的監管機構監管證券公司、保險業監管機構監管保險公司。作為一種歷史上最簡明有效的監管模式,機構監管有以下的幾種優勢:其一,有相對全面的監管覆蓋。在法治市場中,金融機構都需要進行登記,所以只要金融機構符合某一個監管者監管對象的類別,就會被這種監管模式覆蓋。其二,因為監管對象是一個金融機構整體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種業務部門,所以有利于把握整個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發現混業區域的違規問題。
功能監管的概念最早產生于美國。1999年美國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法案》首次提出了“功能監管”概念。意為相似的金融業務要由同一個監管者監管,例如銀行業的監管機構監管銀行業務、證券業的監管機構監管證券業務、保險業的監管機構監管保險業務。這種監管模式的優點在于:首先,每個監管者只監管其最專業和最熟悉的業務,這不僅提高了監管效率也保障了監管的質量。其次,類似的業務由同一監管者監管有利于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和原則,避免類似業務卻有不同標準的監管。例如在機構監管模式下,銀行業的監管機構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某些涉及證券業務的監管標準可能就與證券業的監管機構對于證券公司的監管標準產生沖突。最后,功能監管有利于金融機構之間的平等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目標監管一般是指面對業務種類多元化的金融市場一種更為直接和理想的監管模式。它的理念是根據最終的監管目標設計監管機構,“使金融監管的三個方面―系統監管,審慎監管和業務經營監管均能達到各自的目標”⑥。這種監管模式的優點在于:一方面,目標監管主旨明確,直擊要點。無論是在機構監管模式或是功能監管模式下,總體的監管目標是分散在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制度中實現的,毫無疑問,經過這樣的稀釋,監管目標的明確性和主導性自然會有所下降。而目標監管模式是根據監管目標而設計監管機構,例如系統監管機構,審慎監管機構和業務經營監管機構,目的性和監管側重自然清楚明確,監管效率自然提高。另一方面,目標監管模式根據監管目標不同設立各自獨立的監管機構可以消除基于不同監管目標而產生的理念和制度之間的沖突。系統監管、審慎監管和業務經營監管是相互間區別度很高的監管目標,有各自不同的理念和監管文化,一個監管機構要從理念到制度完美統合不同的監管目標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而且隨著金融市場全球化的加速,不同的監管目標之間的差異化會越來越明顯,基于監管目標的不同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具有現實意義。
當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所需的設計是建立在以下制度基點的充分論證之上的:審慎監管與市場行為監管是否合并、中央銀行的角色、各監管機構的政治獨立性、監管競爭需求、監管權力制衡和如何更好地銜接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等等。
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分類是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都是選擇其中的一個方向或者走折中路線,然后參照三種監管模式設計出來。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國的混業監管體制和美國的“傘形”監管體制。
混業監管體制也稱為單一監管體制或集中監管體制,即只設立一個綜合金融監管機構,對各類金融機構的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等各種金融業務尤其是混業經營程度較高的金融集團的所有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監管。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其典型代表。英國于1997年合并了原有的各類金融監管機構,成立金融服務局(FSA),并于2000年頒布《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Bill, FSMB),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服務局綜合監管者的地位。雖然2010年6月,英國對其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變革,撤銷金融服務局,由英格蘭銀行執行其大部分職能,但是并沒有改變英國混業監管的基本體制。
混業監管體制的優勢在于:首先,混業監管體制適應當今金融創新能力急劇增強,市場細分化和業務多元化顯著的金融業發展趨勢。隨著全球化時代世界經濟對于資本市場日益提高的金融服務要求,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和日益細分的業務類型蓬勃發展,混業監管可以涵蓋所有的金融業務,從宏觀上控制總體風險。其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監管分割所導致的重復監管及監管對立,創造一個相對公平的監管環境。再次,混業監管體制可以產生規模效應,降低監管成本。最后,混業監管體制這種簡潔的結構可以更好地明確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與責任。
混業監管體制的劣勢在于:首先,混業監管體制只適合非常成熟的金融市場。其次,唯一的監管者就意味著缺乏競爭環境,無論是監管效率還是勤勉程度沒有類似機構的比較就只能寄希望于自覺,這為的滋生創造了可能。最后,唯一的監管者這一狀況本身就意味著高風險,一旦這個監管機構的制度和理念出現偏差和疏漏或者沒有緊緊跟上金融市場出現的新趨勢和新發展,那么某種程度的監管失效就幾乎無法避免,因為沒有另外的監管主體和監管系統可以對此進行補救。
“傘形”監管體制屬于分業監管體制的改良體制,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為分業監管機構設置一個“傘頂”―牽頭監管者。以美國為例,首先根據功能監管的模式進行分業監管,“在銀行業領域,財政部貨幣監理局(OCC)、聯邦儲備銀行(FRB)、儲蓄性金融機構監管局(OTS)、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以及各州的銀行局(SBD)共同負責監管?!雹?,證券業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期貨業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保險業由所在各州的保險監管局監管。在這些監管機構之上由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聯邦儲備理事會(FED)進行總體監管。美國擁有最為復雜的體制,“有100多家聯邦或州立機構負責負責不同類別和層次的監管”。⑧
“傘形”監管體制的優點在于:首先,基于功能監管模式的分業監管設計可以發揮各類監管機構自身的專業性。其次,在監管機構之間產生監管競爭,有利于激勵各個監管者的勤勉和高效。最后,在分業監管之上有牽頭監管者的總體監管可以在宏觀層面控制風險,協調監管中的沖突和矛盾。
當然,“傘形”監管體制也有其缺點,最大的問題就是整個體制非常繁瑣和復雜。其一,整個監管體制需要精簡集中,牽頭監管者的權力需要得到加強。其二,監管范圍除了傳統的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外,要把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納入監管。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無論哪種監管模式或監管體制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從各國的實踐來看,采用哪種監管體制必須建立在各國自身的金融業發展水平和具體國情之上。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
選擇監管體制應當充分考慮該國的金融行業的融合性,包括跨業經營的法律障礙、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國家上層權力制衡機制等因素。這些因素決定了整個監管體制的基礎與可行性。關于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建議目前大致可以分為兩類:混業監管體制和“傘形”監管體制。
混業監管體制的建議主要體現在對于“大部制”的討論,“整合金融監管資源,成立金融部一度呼聲很高。”⑨具體而言,就是把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合并為一個類似英國金融服務局(FSA)的部門,對整個金融行業進行統一監管?;鞓I監管建議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混業經營的必然性?;鞓I經營已經逐漸成為全球金融市場的一種趨勢。對于顧客來說,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務,降低交易成本,滿足個性化的需要。對于金融機構而言,混業經營可以拓展業務范圍,通過多元化業務類型來分散風險,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但是回到前文關于混業監管體制的優缺點分析中我們就可以發現,實施混業監管體制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就是這個國家要有成熟的金融市場,以市場為主導的金融市場,英國、德國、日本等皆是如此。對于中國而言,金融市場發展不過三十余年,年輕與不成熟是毫無疑問的事實,而且由于種種原因,我們金融市場由政府主導的痕跡非常明顯。在這樣的現實情況下建立混業監管體制,那么其優勢將大打折扣,而缺點―和缺乏風險控制將徹底暴露。中國是由國務院而不是央行在主導金融政策,而如果建立“金融部”或類似的機構自然也是在國務院的領導下,這樣一來不僅僅是監管競爭的缺失,連監管者與監管對象之間的身份界限都將含糊不清,最終“教練”與“裁判”的身份再次合一,中國金融市場失去市場主導的可能。由此可見,中國實行混業監管體制缺乏現實條件。
其實除了混業監管體制,以分業監管中功能監管模式為基礎的“傘形”監管體制也能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雖然美國的次貸危機給它的“傘形”金融監管體系敲響了警鐘,但從這個體系自身來看,經過完善(主要是對“傘頂”監管機構的功能強化)的“傘形”金融監管體制依然是一種比較平衡的監管體制。而對于中國而言,選擇“傘形”監管體制有以下的這些優點:首先,中國現有的監管資源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的利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一行三會”的監管體制才剛剛建立不久,在這樣的情況下輕易改變整個監管體制,推倒重來確實有些草率。其次,中國金融機構的架構和運營模式比較多地參照了美國的經驗,那么在監管體制方面的參照也是一種配套。中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運營都參照了美國的很多經驗,尤其是在金融控股公司這種混業經營公司的設計上直接借鑒了美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那么既然美國的“傘形”金融監管的體制對美國金融市場的監管基本是有效的,那么作為參照美國發展起來的中國金融市場繼續向“傘形”金融監管體制發展也是符合邏輯的。最后,建立“傘形”監管體制適應當前中國金融市場的不成熟狀態?!皞阈巍斌w制應當說是一種安全與效率較為平衡的體制,對于中國金融市場這樣相對不夠成熟而且需要盡可能快速發展從而滿足全球化壓力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務和金融安全保障的金融市場而言,“傘形”監管體制是一種有較強適應性的體制。
中國要建立“傘形”金融監管體制的最大難點是在于“傘頂”的選擇,是強化中國人民銀行的總體監管能力還是在國務院再新設立一個機構?從現實考慮,舍棄中國人民銀行這個既存的總體監管者再去新設一個總體監管機構,然后重新梳理監管體制并非明智的做法。而直接加強中央銀行的總體監管權限,以它作為總體監管者和協調者,以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作為平行的功能監管主體,是實現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有機統一原則的合理方式。
結語
隨著中國(上海)自貿區的建立,中國金融業的國際化進程再一次提速,作為中國金融業持續繁榮和健康成長的保證,中國的金融監管能否盡快完成監管體制的轉型,能否適應中國金融業和世界金融業的發展趨勢,是事關中國金融戰略成功與否的重要環節。而且目前中國又面臨如何盡快加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組織,面臨21世紀戰略發展機遇期的重大挑戰,金融監管作為貿易和投資雙重自由化的核心監管領域,如何在體制和執行力方面尋找到最適合中國國情的監管體制,進而更順利地嵌入全球金融監管體系已是迫在眉睫的重要問題。
希望筆者的一些淺析,能夠和理論界的其他討論聲音一起,為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應該如何轉變發展的問題貢獻自己的一點微薄之力。
(作者為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釋】
①[美]彼得?紐曼,默里?米爾蓋特,[英]約翰?伊特韋爾:《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第一卷上冊),胡堅等譯,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27頁。
②[美]茲維?博迪,羅伯特?C?默頓,戴維?L?克利頓:《金融學》(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頁。
③[美]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貨幣金融學(第九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630頁。
④⑤⑦⑨郭田勇:《金融監管學》(第二版),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年,第1頁,第13頁,第82頁,第95頁。
一、引言
近些年來說,世界上金融業中混業經營的發展越來越迅速,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帶來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金融監管會帶來挑戰和風險。一些金融危機的發生會給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金融監管中存在問題。在現代金融行業發展的過程中混業經營的普遍發展導致金融監管風險的提升,面對這樣現象要加強對金融監管的力度,提升重視程度。金融監管主要是指在金融管理中從金融規劃出發對金融活動進行監管管理。
二、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發展的重要性
近年來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問題逐漸顯露,新型經營模式承擔了重大的收益性,混業經營方式在我國也進行了實際性的應用,并且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相應的挑戰?!盎鞓I經營”是金融業經營模式中分業經營的一種模式,目前國內外對混業經營的概念并不統一,并且缺少直接的概念含義。近年來國內外混業經營的模式已經成為有足夠的經驗,并且發展也逐漸成熟,但是對于模式的概念還缺少明確的界定。這樣會對我國經營模式的理解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我國混業經營中金融機構監管模式的的探討。
三、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現狀
金融分業的含義是指銀行業務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是與工商業部門的業務脫離的體制。金融混業主要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業務之間相互交叉但是有不局限在自身營業范圍內,并且實現混業的比較利益,從根本上能夠提升金融業的運行效率以及競爭水平。主要分為兩個層次,一種屬于業務上的混業,另一種屬于金融控股權混業。近年來隨著國際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也逐漸深入。傳統中分業經營的條件已經產生改變。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發展,監管水平的有效提升,實現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并且近些年來我國金融經營體制的理念認識也不斷發展,金融監管也發生了變化,由此可見分業經營會提升金融安全理念受到了質疑,并且制度中的效率優先已經代替價值有限目標。發展現狀表明,分業經營的方式已經阻礙了金融業的發展,在這時期,分業經營的方式開始逐漸向混業經營轉變。目前世界金融行業處于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背景下,由此可見,分業經營會導致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失去聯系,阻礙了金融機構的創新發展,會制約我國金融企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已經把混業經營當成金融業經濟體制發展的重要目標。在我國金融體制發展的大背景下,已經放寬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管理,根本的意義在于實現金融機構的效率和價值的提升,提升我國金融行業應對風險的能力。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面對的主要問題在于,要適應世界金融市場的發展,建立適合我國情況的金融混業經營監管制度。
四、我國金融監管法律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我國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不能夠實現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的有效監管,并且現階段實行的監管模式不能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全面、適合的管理和監管。其次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這就會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中混業經營的風險得不到有效的預防,要盡快實現相關的立法。對于目前進行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的監管法律方面存在法人管理和內控制度的空白。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中存在較大的差異,并且相應的內控制度還存在區別,這就需要建立起更嚴謹的法人治理制度以及治理機構的內控制度。
五、完善我國金融混業監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要建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要想實現長期發展,要改變我國監管體系現狀,調整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首先要實現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會合一”,改變多方運作的現狀,建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的具體實行中,要保證“三會”合一發展,建設“三會”之上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統一管理,并且利用“三會”職能繼續實現對銀行、證券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的管理。在實際的管理中要保證“三會”之間實現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保障信息流暢。面對兩種不同經營模式,相關監管方式也要實現不同的監管。
(二)建設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導致出現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立法是保證混業經營順利發展的重要條件。在現代我國對混業經營的法律管理的管理,導致出現金融機構控股和非金融機構控股的遐想,同時公司發展的狀況也不同,存在監管交叉和空白的現象。立法的落后會導致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發展受到影響,并且也會影響金融行業。要保證立法的完善,在法律的影響下實現市場選擇混業經營的發展。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近些年隨著我國金融混業經濟的不斷發展,存款保險制度的缺失會導致越來越多問題的出現,并且會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帶來消極影響。面對這樣的現象我國要建設在市場經濟體制上包含存款保險制度的預防措施。
六、總結
綜上所訴,金融行業發展環境的發展,對金融業的市場環境造成影響,改變了我國金融結構體制?;鞓I經營是當下金融業發展的主要趨勢,是在市場競爭中穩定發展的重要條件。在我國金融業發展過程中,不能夠全面實行混業經營,也要結合我國實際市場情況,選擇適合的金融監管模式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要保證制度建設的穩定發展,以此來實現金融防范風險體系的建立,提升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水平。
作者:季冬俊 單位:上海大學悉尼工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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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樞紐,它是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廣泛深遠的影響各個方面。在國民經濟中的金融核心地位決定后,金融監管在一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中的作用。受次貸危機影響,全球金融危機,造成全球在大多數國家的經濟發展,無一例外都受到嚴重影響,恰恰是這場危機再次次帶領理論家熱潮現有金融監管體系對金融監管的研究不斷探索,反思,并積極尋求有效的改革路徑。隨著世界經濟緩慢復蘇,整個序幕緩緩拉開了全球金融監管的變化,連續的變化,美國,歐盟的金融監管體系擺動。
1 金融創新的基本理論
這種創新的概念是本世紀初,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得首先提出的。熊彼特用“創新”一該術語被用于定義一個新的產品,工藝,方法,或引用到經濟體系中去第一次嘗試。金融創新是利用各種金融工具,新的金融的方式來提供金融服務市場和金融創新,他認為發展應明確這包括金融制度創新,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創新。從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出,隨著人們認識到金融創新深入了解金融創新的定義正在發生變化,這種變化的主體金融創新現在的延長,該分類金融創新。綜上所述,我們考慮所謂的金融創新是指金融業的結構性變化將導致新的工作一種新的服務模式,新的市場和新的系統。
2 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之間的關系
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是對立的關系。金融創新改變了基本條件的金融監管,乘客的操作金融監管機構需要做出適當調整的概念。金融創新特別是隨著新的金融創新在金融工程的形式,財務風險管理及控制作出了巨大貢獻。過度的有限的金融監管將加大金融創新的成本,并延長創新周期,從而防止金融創新的發展。同時,本在金融監管,以牟利黃金驅動的公共性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創新的金融工具或方式操作逃避金融監管,尋求新的盈利機會,最終導致黃金金融監管預計將減少的影響??梢岳斫獾?,沒有金融創新這個電源,整個金融業將失去生存和發展基金會和活力,但金融部門在促進金融創新發同時展會還增加了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增加調控的難度。處理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新的關系不能被忽略。然而,由于體制,技術,政策和市場需求受多種因素的限制,仍然有很大的差距,與發達國家,存款相比在許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嚴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創新缺乏內在動力
經過多年的改革,中國的金融管制已大大放松,但與西方相對于我們的國家仍然更嚴格的金融管制,嚴格的財務管系統限制了金融創新的空間。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在體制究其原因,還遠遠沒有真正獨立,自負盈虧,自我風險和自我約束,優勝劣汰的機制尚未形成,這使得各國商業銀行確定缺乏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和外部壓力。
2.2 品種少,規模小
新業務的發展水平已經經營的角度來看,由于受到來自內部和外部的制約因素限制了小國有商業銀行創新業務的發展規模,銀行的會計整體業務的比重低,難以起到調整和優化整體資產負債結構的作用,也難以產生規模效應。
2.3 主要針對金融創新,擴大低質量的數量專注于我們現有的金融創新是容易掌握,操作方便,技術小樓的外在形式的內容,如設立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膨脹等,并用適合于操作機構的要求的市場經濟體系創新明顯不足。此外,由于主要的金融創新素質不高,創新性的內容比較淺,手段相對落后。
2.4 負債類業務創新和多資產類別的小企業創新
各業務的存款及其他負債已經比較激烈的競爭中金融機構企業,金融機構和業務創新退出這個工具也導致創新域最豐富的。如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存款證,和大多數其他企業而對于創新工具是業務創新的責任類的一部分。長期以來,貸款一直資源,金融機構壟斷在這方面幾乎不存在競爭,在過去,因此,創新的顯著小于負債業務。
3 結語
金融危機帶來的全球經濟產生深遠的影響。國內外的研究成果對金融監管改革的不斷激增現在。學術界在總結金融監管的政策建以下幾點:首先,在處理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要根據新的市場關系,政府導向。也就是說,從金融機構,金融服務創新為主導,政府所給予的及時法律規范和宏觀監督和指導,同時建立了完善銀行信貸的運行機制。金融機構要加強金融機結構創新,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工具創新業務,創新金融工具,政府應鼓勵支持和培訓金融創新人才,加大對金融創新的資金,政策支持支撐力度。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全球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大大增強金融市場全球視野中國性格場,金融產品,金融決策越來越同質化。這就要求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各國之間進行協調音,常見的財務風險,并應根據基本國情,金融監管模式逐步轉變為適應全球混合發展的實際需要。四,小企業有專門的信用特點和資金需求,傳統的金融監管措施將愈演愈烈融資的小企業的困難,因此,對小企業金融服務服務實現差異化監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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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強調安全與效率并重
90年代開始金融危機在全球的頻繁爆發,使得金融自由化理論遭受質疑,金融的脆弱性引發的市場失靈提醒人們,在增強金融機構競爭的同時保持金融穩定是監管當局的目標。這期間西方主要國家的監管當局分別出臺了一系列新的金融監管政策法規和指導意見,提倡在不影響金融安全與穩定的前提下,提高金融行業的效率與競爭力,主要包括美國1999年出臺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英國在2000年出臺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2000》,澳大利亞在1996年出臺的《金融體系調查》報告(The Wallis Report)。
從以上各國的實踐我們可以看出,金融危機浪潮推動了金融監管理念的發展,各國監管當局在維護金融穩定這一基本目標不變的前提下,越來越注重妥善處理穩定與效率的關系,安全與效率并重是當前金融監管理念的核心。
第二,強調適度監管
如果監管當局強調安全優先,往往使監管者忽視監管的成本問題,導致過度監管。而僅強調效率,推進金融創新與金融自由化,過分關注金融業的效率,則會出現忽視金融安全,導致金融危機。因此現階段國際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趨勢就是越來越強調“適度監管”。
適度監管首先要求對監管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目標是使預期凈收益達到最大,力求使其金融監管措施更有利于金融體系的發展。其次,適度監管要求正確對待金融創新。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正是由于美國金融體系的創新能力,造就了華爾街的輝煌,也成為許多新興經濟體競相效仿的對象。次貸危機的爆發,暴露出大量的金融機構違背“謹慎經營”的原則,利用創新濫用金融杠桿,利用資本市場過度融資造成金融系統與實體經濟的深度災害,同時也反映出金融監管在金融創新上的缺失。世界銀行高級副行長、首席經濟學家林毅夫表示:“金融創新是必要的,也是不能禁止的,但是創新后,應該了解這些創新產品的好處和影響,在監管上給予一定的重視?!敝袊y監會有關負責人也指出,應充分評估金融全球化影響的深度和聯動效應,對金融創新的應用和推廣作辯證分析。要更加穩妥地處理好監管與創新的關系,積極引導和扎實推進銀行業金融創新,同時注重防范創新風險,堅持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監管理念。
適度監管還要求建立對“監管者”行為進行監管的有效機制,通過權力制衡防止權力濫用,避免金融監管的主觀性和隨意性。例如英國政府成立了專門的金融監管制約機構“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Tribunal),并于2001年12月1日與FSA同時開始運作。該法庭主要審理發生在FSA與被監管機構之間且經雙方協商難以解決的問題。“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的成立,形成了新的權力制衡機制,有助于FSA能夠更好的行使《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所賦予的各項權力。而美國也已經認識到在權力制衡方面存在的差距。2009年3月,美國財長蓋特納在出席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聽證會時指出,目前金融體系在檢查機制及風險平衡方面仍存在不足,而這可能引發系統性的后果。蓋特納說,美國有“責任”修補自身金融體系,并增強全球對市場經濟在適度監管下能夠走向繁榮的信心。
雖然沒有一種金融監管模式能夠適用于所有國家,但是在金融全球化發展的背景下,各國都加快了金融改革的步伐,其中金融監管模式的轉變成為改革的核心內容,從各國實踐分析,主要呈現以下兩個特點:
第一種: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
1999年《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的廢除則標志全球的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
1 金融監管的概念
金融監管作為一個復合概念內含有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雙重意思。金融監督是指一國或一個地區的金融主管當局對該國或該地區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的經營,安全可靠的健康發展。金融管理是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轄區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2 金融監管的目標
金融監管的目標也就是金融監管者通過監管要實現的結果,當金融機構的競爭偏離這個目標的時候,監管當局就要通過其監管手段來維護目標的實現,監管目標決定了監管的力度。監管目標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經濟外部條件影響下,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并且監管目標也隨著一國金融機構的進步而提高。但是,金融監管的目標總是希望建立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所以也是有其共同點的。
⑴維持金融機構的信用,保證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金融機構是個特殊的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是單一的貨幣,貨幣在現代金融經濟的不可替代性也決定了金融機構的核心作用,金融機構承載著一個國家貨幣資金的高效運轉,但同時金融機構又是一個“逐利的動物”,如果沒有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金融機構就會成為金融風險的發源地。信用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比生命還重要,面對著大量資金的誘惑,維持良好的信用又是一件很難長期保持的事情。
⑵防止壟斷,維護金融業平等有序的競爭。一旦金融機構形成壟斷,就會使市場機制喪失其資源配置的作用,貨幣資本的充分流動,高效配置,必須要借助與市場機制才能起作用,如果形成壟斷,金融市場就會被某些金融機構所霸占,成為其牟利的工具,也就使金融市場的存在失去了意義。
⑶確保貨幣政策和金融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中央銀行作為一國宏觀經濟的調控者,都要通過貨幣政策的實施才能體現它的調控意圖,但是貨幣政策是一個需要通過層層的傳遞才能夠對調控對象起作用,其中金融機構在貨幣政策傳導的鏈條中,屬于最關鍵的一環。
⑷增強金融機構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只有通過監管,提高信用,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保持一個高效穩定的金融體系,才能夠切實提高一國金融業的競爭力,才能在國際競爭中利于不敗之地。
3 金融監管的原則
⑴依法監管原則。金融監管必須要有法律作為依據,否則其監管就很難保證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依法監管有兩層含義:第一,監管主體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監管,不能隨意而為;第二金融機構對于監管主體依法進行的監管必須接受,不能例外。
⑵適度競爭原則。一個有序競爭的金融市場才能使各個金融機構得到穩定健康的發展,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一定要把握好一個度,不能過多的干涉金融機構的內部經營,限制他們的競爭;也不能放任自由。所以金融監管的重心要放在為金融業創造適度競爭的環境上,形成和保持適度競爭的格局。
⑶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原則。監管工作是一個神圣的工作,是站在廣大金融市場的參與者的立場上進行的,監管者必須要保持其獨立性,才能夠用一種全局的立場來進行監管,才能使監管更加有效。
⑷外部監管與自我約束相結合的原則。為了達到理想的效果,要在外部監管的基礎上,加強對金融機構和以及金融從業人員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⑸安全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安全與效率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兩大基本的特征,只重視安全而忽略效率,則無法發揮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只講究效率而不注重安全,則不利于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所以安全與效率的協調統一對于一個健康的金融市場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監管部門要通過監管,使兩者協調起來,不可偏頗。
4 金融監管的內容
金融監管的內容從金融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有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26-0110-02
國際清算銀行在20世紀70年代末提出了“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提出了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管理理念。由于過去的監管過分關注個體金融機構的安全,而忽視了更為重要的目標――保持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宏觀審慎監管將整個金融體系看作一個完整的系統,重點關注對金融穩定具有系統重要性影響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并由監管當局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維護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盡管20世紀80年代,BIS的報告中就出現了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但由于長久以來微觀審慎監管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焦點,直到21世紀初,才有了清晰界定的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
宏觀審慎監管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監管模式,防止金融系統對經濟體系的負外部性,從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的。宏觀審慎監管的核心就是基于逆周期的、宏觀的視角,防范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波動和跨部門傳染引致的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宏觀審慎監管是與微觀審慎監管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對微觀審慎監管的升華。微觀審慎監管更關注個體金融結構的安全與穩定,宏觀審慎管理則更關注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宏觀審慎監管的目標是降低金融機構的破產成本,提高整個社會的產出水平。不難看出,降低社會承擔的因金融機構破產而引致的成本,提高經濟總體產出水平與社會福利水平是金融監管目標的共有之義。因此,宏觀審慎監管的根本目的是將整個社會因金融體系的危機而導致的產出損失最小化,其最直接的目標就是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1我國構建宏觀審慎監管體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仍未樹立宏觀審慎管理的理念,基本上仍然停留在微觀審慎監管的層面,沒有從金融系統整體來監管。但是金融危機之后潛在的系統性風險隱患對宏觀審慎監管體系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1宏觀金融風險日益增大
目前的監管體系缺少一個專門的部門來分析金融體系與宏觀經濟的緊密聯系及其相互影響,不能從宏觀審慎的角度把握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全貌,這一方面會影響宏觀經濟決策的準確性和針對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與化解?,F階段我國面臨的宏觀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與不可持續性,導致銀行信貸資產質量不斷下降,不良貸款率上升;第二,諸如房地產等資產價格泡沫的積累,對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造成了潛在的威脅;第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貸款規模越來越大,增加了銀行貸款的風險;第四,資本跨境流動的日益頻繁,威脅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2混業經營的趨勢下系統性金融風險越來越大
當前金融業的經營開始呈現混業的趨勢,綜合經營試點發展,并且出現了以理財產品、私募基金為代表的跨市場和跨行業的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發展。在現行的分業監管體系下,監管漏洞越來越多,系統性金融風險也越來越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對金融綜合經營存在著監管空白。這樣對金融控股公司就缺乏有效的監管,而金融控股公司在日益發展壯大,其潛在的風險不容忽視;第二,對綜合性金融業務缺乏統一的監管標準,使得監管套利增加。
2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一行”指的是中國人民銀行,“三會”指的是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揮著宏觀調控的作用;證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銀監會負責監管銀行機構及其業務活動;保監會負責監管保險機構及其業務活動。但是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金融監管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現有的監管體系本身固有的缺陷逐漸暴露出來。
1監管協調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基本上分業監管與多頭監管并存,監管真空與監管重復并存。從機構設置來看,部門之間的職責設定缺乏嚴格的界定,彼此之間缺少協調,從而導致在實際操作中,監管脫節、多頭、分散,使得監管過程中出現很多漏洞,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導致監管效率低下。
2監管法律體系不完善
與現代金融監管理念相比,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還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部分金融法律法規在立法中存在著眾多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和創新性,滯后于金融業的發展速度,造成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不規范;第二,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不系統,各種地方性法規、各金融機構系統內制定的各種制度規定非常多,但沒有形成一個系統的體系;第三,目前國內各項金融法律法規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還不能有效地銜接起來,造成了監管的空白。
〖BT(2+123監管方式過分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且監管手段陳舊
金融監管的組織體系不健全。首先,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日常業務監管、市場退出等方面過分依賴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雖然近兩年開始試行非現場監管,但其方式還不完善,監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監管手段陳舊,科技水平低,使監管人員忙于監管資料的收集和層層上報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4監管人力資源嚴重稀缺且金融監管能力偏低
監管人員素質不全面,高素質人才缺乏。隊伍結構中,中低學歷者多,高學歷者少。了解傳統金融業務的人多,掌握現代金融業務的人少。從事具體業務操作的人多,從事金融監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項知識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語、計算機知識的人少。
3構建我國宏觀審慎監管體系的政策建議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存在的以上問題,表明構建適用于我國金融發展現狀的宏觀審慎監管體系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們應該從國民利益出發,為構建我國宏觀審慎監管體系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進一步完善微觀審慎監管機制
盡管我們強調需要建立宏觀審慎監管體系,但是微觀審慎監管是基礎,依然居于重要的地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我們構建宏觀審慎監管體系最為基本的工作還是進一步完善微觀審慎監管機制,其中尤為重要的是微觀審慎監管能力和效率的調高。
〖BT(2+132建立權責明確的宏觀審慎管理組織架構和逆周期監管制度
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告訴我們,必須盡快設立負責宏觀審慎管理的機構,賦予相應的政策工作,專門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識別、防范與應對工作。另外,巴塞爾協議和會計準則都對金融系統具有順周期的影響,建立宏觀審慎監管體系要進一步研究順周期的內在機理,建立適當的逆周期監管機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應該是以規則導向為主,必要時相機抉擇。
3加強對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
大型金融機構由于其“大而不倒”的特征,具有重要的系統性影響,因此在宏觀審慎監管框架下,對其監管是非常重要的。我國目前出現了混業經營的局面,一些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實力不斷的增強,形成了大型金融控股集團,對這類機構要加強監管,可以考慮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開展工作:第一,強化對其資產負債表的管理,防止出現過高的杠桿率,確保其安全性;第二,對其海外投資和資產進行動態監管,處理好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間的關系,防止海外風險敞口過大;第三,建立系統性風險評估和預警系統,不定期或定期地對其進行風險評估,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4構建完善的系統性風險處置機制
可以從三個方面來構建完善的系統性風險處置機制:首先,厘清各方的職責,建立一整套危機處置機制。發揮中國人民銀行最后貸款人的職能,強化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問責機制與約束機制;明確處置預案啟動的時機、危機處置工具、穩定手段、資金來源,明確機構的破產清算程序和接管程序。其次,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當前在我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可以適時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彌補監管資源的不足以及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的缺失。最后,加強跨境危機的國際合作,共同應對危機。積極參與國際監管標注的制定,推進國家和區域層面的跨境監管合作,完善跨境危機的處置機制。
5其他配套措施
宏觀審慎監管體系的構建,還需要一些配套政策作為補充,主要包括:第一,構建宏觀審慎監管職能約束機制,包括公開決策制定框架、定期評估報告、明確各方責任等;第二,構建切實可行的信息共享機制,切實落實各相關部門之間所需、數據的共享機制;第三,培養專業監管人員的分析能力;第四,重視會計制度的作用,密切關注國際會計制度改革動向,研究國際會計制度改革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影響以及如何制定適合我國金融穩定的會計制度?!糎J*2〖HJ
參考文獻: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研究”課題組構建我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的政策建議[EB/OL].[2011-06-07]http://wenkubaiducom/link?url=3QW2Vyfp2NrOaSyVPR5WTb3SYgrfy8QD5Z_3Ec27tdZZCy_Wl6q-pwKRFM7V69A0N6aVylBgOvOSx6MkHaxDzI ShAKUkY-dlPHVywayuwKja
[2]何德旭,吳伯磊,謝晨系統性風險與宏觀審慎監管:理論框架及相關建議[J].中國社會科學研究生院學報,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