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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9-07 0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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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解決途徑

篇1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ender offer "low" risk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bill of quantities, put out the project cost disputes and solution in the phases of the resulting decision-making in the bidding, contracting, construction design changes, project settlement.Key words: engineering the bill of quantities; reasonable low price; cost disputes

中圖分類號: TU7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2)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是按照“政府宏觀調控、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思路,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規范建筑工程計價行為,使施工單位投標報價行為具有了不同以往的“低價”風險因素,對此進行認真分析,提出對策和解決的措施,來提高經營管理的綜合水平,適應市場經濟日趨的變化的需要。

1、“合理低價”風險的特點、形成、控制

1.1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條件下,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采用綜合單價的方式并考慮風險因素,對完成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全部費用進行自主報價。“合理低價”是能否中標和能否獲利的一個臨界點,這種矛盾決定施工企業在投標報價不能低于企業的實際成本支出,但又不能過高,所以施工企業要根據市場普遍的行情和內部企業的成本控制能力對工程量進行科學、合理的報價,要充分的了解競爭對手。“合理低價”中標意味著對合同價格的明確確定,但是建設工程往往都有施工工期較長而導致不確定因素變化較大的特點,如建筑材料價格變動、施工項目的變更等增加成本的風險,所以中標的施工企業只能從降低成本、創新施工技術、精心組織施工等途徑中獲利。

1.2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建立,要求預算部門必須具備一定施工經驗,預算人員如果不能吃透招標文件,不領會業主意圖,不懂施工流程和工藝,不理解施工組織設計,是不可能確定“合理低價”的。

在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不斷推廣的今天,清單計價的指導原則就是要企業自主報價。企業自主報價就必然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相關規定,針對市場的變化建立和完善企業定額。企業有了自己的定額,才能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以適應新的招投標市場,使企業投標報價做到胸中有數、有章可循。而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很少有企業有自己的一套企業定額,為此,呼吁我們的施工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技術、設備、管理、施工經驗等實際情況,制定一套適合本企業先進的內部定額,這個定額對外可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對內作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內部核算的依據。只有建立施工企業自己的定額,才能不斷完善企業自主定價的機制,不斷發展壯大。

1.3在防范和解決低價風險的對策時,一方面要施工企業迫切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在投標報價時要科學認真對待,把企業自身的管理優勢、技術優勢、資源優勢等落實到清單項目的報價中,實現“投標是施工的戰略研究,施工是投標的戰略實施”。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起企業的內部定額,改變管理觀念,把建立企業定額作為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的大事,并隨著施工技術、市場環境的不斷發展而得到不斷更新和完善。最后要加強合同防范意識,充分考慮到合同的嚴密性和技巧性,對增加施工成本的因素及違約責任等加以明確約定。工程量清單計價在我國還處在推廣階段,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對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素質、知識結構是個新的挑戰。無論從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到承包單位的投標報價都要求我們的造價從業人員要不斷地學習新的知識,掌握新的計價規范、計價體系,并且要求造價人員不僅要會精確計算工程量,懂得施工圖紙,熟悉施工工藝,還要明白施工組織措施所發生的各項措施費用,而且還要熟悉國際慣例,掌握合同中的各種條款。投標單位的造價人員在投標時還要掌握一定的報價技巧。只有這樣,我們的造價人員才能緊跟形勢的步伐,做到與時俱進。

1.4工程造價人員應該積極的參與到合同中去,以便更好地維護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一般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當設計變更以及現場施工條件發生變更時,價款的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當某項工程量變更超過一定幅度或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準確而引發綜合單價發生變化,在結算時單價是上漲還是下浮,如何調整也應在專用條款內做詳細約定。對于工期較長的工程項目,在明確投標時的基準價格后,合同雙方須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今后材料價格如出現異常波動超過一定幅度時,風險如何分擔,合同價款應做如何的調整等。

1.5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政府宏觀調控的職能,規范造價咨詢單位的市場行為,提高造價咨詢中介的服務意識,更新觀念,使造價咨詢單位從只圍繞標底或清單的編制和結算的審查中走出來,要樹立工程造價全過程控制的觀念,深入到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施工、結算等各個階段,充分發揮他們的專業知識,為控制工程投資做好服務。嚴格監理行為,如果說招標是工程項目的“立法”過程,監理則是工程項目的“執法”過程。工程監理是工程項目質量的保證,工程項目質量不僅包括傳統的工期、質量、造價三大指標,還應加上安全、環保和文明施工構成較完整的項目質量評價體系。工程監理應實行公開招標并推行區域回避制度,以監理隊伍的信譽、能力、業績、價格為依據,擇優選擇監理單位。

2、工程合同造價產生糾紛的原因和解決的途徑

2.1現階段,各種合同條款的不嚴密和不合法的無效條款仍然存在,由此產生的糾紛有以下幾點: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要求補償;對主材大幅上漲不給予補償;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甲方拒絕付款;施工方對合同中不合法的無效條款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進行更改;現場簽證不嚴密,或因監理方受賄心虛,對乙方多報工程量。

建筑市場的混亂和惡性競爭,使得施工企業爭相壓價,然后在工程合同簽訂后,再通過一些不正當的手段牟利:偷工減料、強壓成本、以次充好,虛報材料價格;采取行賄拉攏甲方及監理在合同履行中變更價格或虛報工程量。當上述手段都起不到作用時,施工企業便法律,通過法律保護雙方利益而引起工程造價糾紛。業主盲目追求降低承包造價,提出不合法的無效條款迫使施工方無利可圖,而施工企業故意接受這些不合法的條款,簽訂合同,而后訴諸法律,尋求法律手段來達到增加工程造價的目的。另外造價管理部門對工程承包合同價審查疏漏,對業主缺乏約束力,對于他們違反規定的行為沒有相應的強制性措施,使造價管理流于形式,助長了工程造價糾紛的發生。還有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和各種不能預見的政策調整等等都可能引起糾紛。

2.2為避免工程造價糾紛,在簽訂合同條款時要嚴格約定合同條款內容,施工方和業主都到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業主不盲目壓價,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的壓價要求;加強勘察設計管理,減少施工過程中的變更、簽證;投標報價要全面、準確、合理; 施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現場簽證制度;在開工前要簽訂材料價格上漲補差的規定性文件,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糾紛。另外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要大力宣傳有關造價的政策法規,完善工程造價各環節的管理措施,完善合同的結算條款,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進行結算并確定各階段增加的工程造價,從而避免因工程竣工后因結算的積壓互相扯皮而引起的糾紛。

篇2

中圖分類號:D922.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2-0053-02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或集體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承包合同等形式依法取得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資源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內容具有以下特點:

1.農村土地承包的形式,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為主,以其他形式的承包為補充。家庭承包即以一家一戶的農戶為單位。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個人亦享有土地承包權,但若要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則必須以農戶家庭的名義。在我國農村,按習慣家庭都是以男子為戶主,為此,對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要特別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在承包期內,如果農村婦女喪偶,仍應以原農戶的名義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權利;若農村婦女離婚后未再婚的,也應在離婚時分給適當的土地以保證她的生活來源。二是農村已出嫁女兒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是在土地承包問題上貫徹男女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以及保護農村弱勢群體的需要。“其他形式”的承包是指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及其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主要是特定的,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農村土地為客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按實踐分析,農村土地應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茶園、桑園)、養殖水面、“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新頒布的《物權法》第126作了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完全一致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此外,《物權法》還規定,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土地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是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小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也是特定的,一般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農戶家庭。《物權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特殊情況下承包方也可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還具有承包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定、其保護方式具有多樣性等特點。

二、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的法律意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而非債權。但對這一性質問題,在《物權法》頒布前,一直是近幾年我國學界爭論的焦點之一,對其如何定性,也是無地的農村婦女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至于債權說和物權說的利弊,有學者認為:“債權說的缺陷在于,在司法實踐中,將導致對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不充分。在此種情況之下,承包人只能依據承包合同向發包方主張違約責任,或依據法律規定主張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實施后,承包人可依據該法第53、54條請求保護,但也只能是在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的同時,多了一條選擇途徑,即侵權行為請求權。” “按照物權法原理,現行法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定位為用益物權,不僅因為它符合用益物權的本質和特性,更重要的是,落實加大對承包人權利保護力度的立法宗旨。承包人可基于物權行使物權請求權,基于承包合同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基于法律規定行使侵權行為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權利保護的渠道明顯拓寬了。承包人可基于權利行使受到妨害或侵害的事實,依法合理選擇行使四種請求權。

三、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法律適用

近年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而且普遍具有理論復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解決不好容易導致矛盾激化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筆者認為,針對這一問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專章規定了該類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值得很好領會。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及法律責任

1.爭議的解決方式。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般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解決:

一是基層調解組織解決。所謂基層調解組織,是指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以及村民委員會。如果爭議的一方是村民小組,則應由村民委員會調解,如果爭議的一方是村委會,則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調解。但是,調解是自愿的,調解不是仲裁或者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僅可以自愿選擇決定由村民委員會還是由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組織調解,而且在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選擇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向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構申請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設在區縣級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應由政府法規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法院、土地、林業、水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司法調解等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設立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既方便當事人投訴,又能使政府集中人力、集中時間、集中精力解決糾紛。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是通過訴訟解決。向法院首先要明確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范圍和審判管轄,對此問題將在后面專門論述。

2.承擔法律責任形式。《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責任作了較全面的規定,既有民事責任,又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完全能適應實踐中解決該類糾紛、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需要。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受理范圍

目前農村土地糾紛可分為土地承包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后者是一種行政爭議,只有經過當地人民政府解決不成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而且應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如何確定涉及人民法院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范圍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下五種情形屬于民事糾紛,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這一不動產,因此其審判管轄均應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受理為原則。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該糾紛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即發包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承包方的農戶等,因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或終止而發生糾紛,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因農民工返鄉要地引發的糾紛、因土地承包經營權配置嚴重失衡引發的糾紛。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該糾紛是指因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發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違反《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的規定,侵害承包人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引發的糾紛。

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可以轉讓、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因轉讓、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過程中而發生的糾紛。

篇3

關鍵詞: 水資源;解決;途徑

Key words: water resources;solution;way

中圖分類號:TV21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31-0293-02

1 縣域經濟社會狀況

西吉縣地處寧夏南部山區,地理坐標為東經105°20′-106°04′,北緯35°35′-36°14′,縣域南北長74km,東西寬67km。共轄16鄉3鎮,306個行政村。全縣土地總面積3130km2,其中耕地面積174.5萬畝。截止2010年底,全縣總人口50.83萬人,其中農業人口46.41萬人,占全縣總人口的91.3%;城市人口5.4萬人,占全縣總人口的10.6%;回族人口28.76人,占全縣總人口的56.6%。

2 水資源利用現狀

2.1 水資源狀況 西吉縣境內主要河流水系有清水河、祖厲河、葫蘆河干流及其一級支流濫泥河。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水文水資源勘測局編制的《西吉縣水資源鑒定報告》,西吉縣多年平均地表水資源量為8120萬立方米,地下水資源量為2910萬立方米,地下水資源量是河川基流量,也是與地表水資源量之間的重復計算量,因此,西吉縣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為8120萬立方米,其中葫蘆河干流為3850萬立方米,濫泥河1740萬立方米,清水河1730萬立方米,祖厲河790萬立方米。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調查評價》中可利用水資源量評價方法,地表水資源可利用量用流域內多年平均地表水資源量扣除河道內最小生態需水量,再減去汛期難以控制的洪水量,西吉縣多年平均可利用水資源總量為4730萬立方米,其中葫蘆河干流為2700萬立方米,濫泥河960萬立方米,清水河990萬立方米,祖厲河80萬立方米。

2.2 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 本縣水資源利用量主要集中于農業灌溉、人畜飲水和第二產業用水。

農業灌溉用水量:2010年全縣水澆地面積13.64萬畝,其中庫灌區面積7.82萬畝,井灌區面積5.82萬畝。根據2010年統計資料本年度主要種植作物及面積:小麥3.77萬畝,胡麻2.1萬畝,玉米1.77萬畝,蔬菜6萬畝。根據實際調查,畝均每次灌水量約30立方米。2010年度農業灌溉總用水量約為2060萬立方米。詳見表1。

人畜飲用水量:2010年底全縣總人口50.83萬人,其中城市人口5.4萬人,大家畜9.7萬頭、小家畜21.5萬只,全年總用水量為361萬立方米。詳見表2。

第二產業主要包括工業和建筑業,2010年西吉縣第二產業完成產值5.2億元,其中工業2.4億元,建筑業2.8億元。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縣(區)水資源詳查報告》(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水文水資源局2009年6月編制)西吉縣萬元工業產值耗水量為48立方米,則第二產業總用水量為250萬立方米。

2010年全縣總用水規模為2671萬立方米。占全縣可利用水資源量的56.5%。

3 “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水資源承載能力分析

3.1 西吉縣“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 “十二五”末,全縣地區生產總值達到51億元,年均增長15%以上,其中第一產業11.5億元,第二產業17億元,第三產業22.5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6900元,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3500元;“十二五”期間,人口自然增長率控制在10.5‰以內,到2015年全縣人口達到48.1萬人(“十二五”期間計劃縣外移民4.9萬人);城鎮化率達到30%,林木覆蓋率達到15%等。

“十三五”末,全縣地區生產總值達到163億元,年均增長15%以上,其中第一產業17億元,第二產業69億元,第三產業77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11000元,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38000元;“十二五”期間,人口自然增長率控制在9‰以內,到2020年全縣人口達到50.3萬人;城鎮化率達到40%,林木覆蓋率達到25%等。

3.2 西吉縣“十二五”末水資源利用量預測 仍然以用水量占絕對比重的農業用水、人畜飲水和第二產業用水進行預測。

預測指標:①農業灌溉用水:2015年末蔬菜種植面積15萬畝,以拱棚膜下滴灌為主,灌溉定額260立方米/畝,灌溉水利用系數采用0.9;其它面積以種植馬鈴薯為主,面積6.55萬畝,采用溝灌方式,灌溉定額60立方米/畝,灌溉水利用系數采用0.72。2020年末蔬菜種植面積維持15萬畝,馬鈴薯種植面積擴大為10.5萬畝。2015年末和2020年末農業灌溉用水量預測詳見表3、表4。

②人畜飲水,以人為基本單位,結合城鎮化建設,2015年末人均用水指標達到50升/天,2020年末人均用水指標達到55升/天。2015年末和2020年末人畜飲水量預測詳見表5。

③第二產業用水,通過量化用水控制指標、新技術應用、中水回用等綜合措施,力爭2015年末萬元產值耗水量達到28立方米,2020年末達到26立方米。2015年末和2020年末第二產業用水量預測詳見表6。

根據上述預測指標和“十二五”、“十三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指標,估算到2015年末全縣需水量達到5772萬立方米,到2020年末達到8032萬立方米。2015年末和2020年末全縣需水量預測詳見表7、表8。

3.3 本縣水資源承載能力分析 根據上述分析預測,2015年末全縣需水量達到6233萬立方米,2020年末達到8012萬立方米。按照全縣可利用水資源量分析,到2015年末缺水1503萬立方米,2020年末缺口將達到3282萬立方米,接近現狀用水規模。因此,未來10年水資源供需矛盾將越來越突出,將成為阻礙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最根本性的因素。

4 解決水資源承載力不足的途徑

4.1 挖掘本縣水資源潛力 根據《西吉縣水資源鑒定報告》,西吉縣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為8120萬立方米,可利用水資源量為4730萬立方米,這其中扣除了最基本的生態需水量和汛期難以控制的洪水量,約為3390萬立方米,占總量的41.7%。因此,其中還有潛力可挖。如何挖潛?一是留住天上水。二是努力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步伐,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和方法,最大程度節約用水。

4.2 跨流域跨區域調水,彌補本縣水資源不足

4.2.1 外調水第一條途徑—寧夏固原地區(寧夏中南部)城鄉飲水安全水源工程 “十一五”期間自治區黨委、政府啟動了寧夏固原地區(寧夏中南部)城鄉飲水安全水源工程立項工作,并于2010年通過了國家發改委、水利部對該工程項目建議書的審查,標志著該工程正式立項。根據《寧夏固原地區(寧夏中南部)城鄉飲水安全水源工程項目建議書》,本工程將從涇河調水3980萬立方米,以徹底解決固原市原州區、彭陽縣、西吉縣及中衛市海原縣44個鄉(鎮)、609個行政村、3599個自然村111.79萬人的飲水安全,計劃西吉縣分配水量1685萬立方米。加上本縣2015年末可利用的水資源量5058萬立方米,總量可達到6743萬立方米,完全能夠滿足2015年末全縣需水量的要求。

4.2.2 外調水第二條途徑—引黃濟西 黃河從我區北部橫穿而過,國家分配給寧夏的黃河水資源量是40億立方米,目前黃河水已由固海擴建工程引至原州區彭堡鄉,其末尾地面高程大約為1700m,固西引水工程下坪泵站前池地面高程1875m,凈揚程約175m,彭堡距離沙溝鄉下坪泵站大約40公里,加沿程損失,揚程約250m,可以通過2級泵站揚至西吉縣境內。寧夏固原地區(寧夏中南部)城鄉飲水安全水源工程建成后,西吉縣入境管線也將從沙溝鄉進入,引黃濟西工程可以考慮與該工程并線調入西吉縣。下坪水庫(中型水庫)可以作為該工程的調蓄水庫。

4.2.3 外調水第三條途徑—引洮濟西 甘肅省在上世紀50年代提出了引洮河水到中部地區的設想,解決榆中、定西、會寧、西吉、海原、靖遠縣黃河以南川臺塬地的灌溉問題,當時寧夏尚未設立自治區,統屬甘肅省管轄。2006年11月,凝聚了甘肅中部地區人民半個世紀夢想的引洮供水工程正式全面開工建設。供水范圍涉及甘肅省蘭州、定西、白銀、平涼、天水等11個國家扶貧重點縣(區),155個鄉鎮,總人口約300萬人。引洮供水工程屬大型跨流域自流引水工程,以洮河九甸峽水利樞紐工程為水源,總干渠起于九甸峽水利樞紐,止于會寧縣的黨家峴,全長185.63公里,設計引水流量32立方米/秒,加大引水流量36立方米/秒,年調水總量5.5億立方米。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水資源就是經濟建設的“糧草”,要使經濟社會發展有動力,水資源是根本性保障,因此要做到未雨綢繆,要及早謀劃如何解決水資源的缺口問題。

參考文獻:

篇4

承包經營戶的占有使用的土地,雖然被法律賦予了物權的屬性,承包人可以依法進行流轉,并且進行相應的處置。但是農戶的承包地是一種他物權,其所有權歸根到底還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國家。因此,在承包經營權繼承的過程中,如果土地所有者、繼承人、協管人這幾方的關系處理不好的話,極易產生糾紛,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順利進行。

二、承包地拋荒或用途非農化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過程中,容易出現繼承人為非農業人口,或者繼承人距離被繼承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較遠的情況。這些繼承人或是已經不從事農業經營多年,或是距離所繼承的承包地較遠,喪失了對繼承的承包地進行經營、管理的現實可能性,容易導致土地拋荒,或者承包地被繼承人不適當地處分轉為非農業用地,如宅基地、商業用地等。

三、土地的進一步零碎化

在土地發包的過程中要堅持公平的原則,不僅要考慮人人有份,還要按照土地的位置、等級、肥力等因素,將集體經濟組織內供發包的土地分為優、中、劣等幾種類型,然后在每一種類型的土地里面再平均分配給各承包戶,這樣的發包形式無疑將造成土地的零散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過程中,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后存在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如果不加規制地都用分別繼承的方法加以解決,就會導致土地的進一步零碎化,地塊規模的狹小,不利于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嚴重影響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這與我們所追求的農業規模化經營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四、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協調統一

《農業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在承包人死亡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而2002年通過的《土地承包法》中只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及以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而耕地、草地等則不能被繼承。

五、繼承人在新承包關系中法律地位不明確

在遺產分割完畢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由繼承人繼承,并在剩余的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經營,但是繼承人沒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也沒有到相應的機關登記的話,繼承人所享有的承包經營權,在受到來自集體經濟組織或第三人的侵害時,就不能找到有利的證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這就造成繼承人在法律上和新承包關系中地位不明確,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六、多種方式相結合解決糾紛的措施 土地的規模化經營,是未來的農業生產一個發展趨勢

土地過分零碎化不利于現代化技術的使用,影響土地的集約效益的發揮。因此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循“促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防止土地的進一步零碎”的原則。在繼承人為多人的情況下,應采取繼承人共同經營管理的方法,或者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一人,對其他繼承人進行相應的折價補償。這樣就避免了土地的分割,防止了土地的進一步零碎化,促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 農民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權歸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中,完全不考慮土地所有者的地位,顯得不太合理。因此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過程中,應堅持“集體的所有者地位有所體現,保護繼承者的合法權益”的原則,理順各權利人的關系,避免產生糾紛,以便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順利進行。另外以下三個方面問題要合理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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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糾紛成為影響學生學校乃至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要預防和化解糾紛必須分析成因,以便有針對性采取措施,概括起來有以下原因:

(一)學生管理理念滯后,尚未完全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

受傳統觀念影響,我國高校學生管理理念陳舊,尚未完全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盡管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法律地位是我國憲法、教育法確定的,有其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性和社會性。但其法律地位不是學生群體開始就有的,而是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發展的影響下逐漸形成,并經法律承認后正式確定的。在中國古代社會,教育強調學生義務,漠視學生權利,教育中沒有學生的地位,學生只能服從。但在現代社會,民主、平等、自由是人類的理想和信念,學生不是被動的受教育者,而是學習的主體。我國傳統的教育觀、學生觀把學生當作教育對象,沒有把學生作為有意識的個體,更沒有當作獨立的個體和法律關系的主體,一個民主、現代的國家必然是一個法制國家。在大力推廣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今天,加上持續的法制教育,民主意識、法律觀念已深入人心,大學生民主法制意識增強、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增強,這從客觀上導致了學生管理糾紛案件的增加,當然這是好事可以促進依法治校依法管理。

(二)教育行政規章(下位法)和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有違背法治(上位法)精神的地方

按照法制協調統一精神,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否則無效。但教育立法中從全國范圍來看,依法治教卻顯得較為滯后,就高校學生管理而言,所依據的行政法規和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都相對滯后,下位法違背上位法,從而導致學生管理糾紛。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教育部1990年頒布實施的《全國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已被2005年9月1日實施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取代)中有的規定和提法和國家法律相沖突,如把學生的考試作弊、兩性關系等行為均定性為“道德敗壞、品質惡劣”,用容易引起歧義的道德評價對學生進行處分,不符合法治精神;“在校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內容違背了《婚姻法》有關結婚的規定。實踐中曾發生過牧丹江某醫學院學生結婚被開除后狀告學校而勝訴的案例。另外在招生中,《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規定,患有各種惡性腫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在各學校招生中,又擴大規定了更多疾病考生不能錄取,這些缺乏公正性和道義性的規定,勢必侵害這類弱勢群體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權利。可看出這些都是引起學生管理法律糾紛的原因之一。

(三)高等學校內部管理程序不規范導致糾紛

在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也在進行著深刻變革,難免發生新舊體制的沖撞。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環節,由于缺乏法治精神的程序規范及應有的保證制約機制而出現脫節、不銜接,甚至出現某些程序的混亂、程序瑕疵。我們知道程序正當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是學生基本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程序不當會導致學生合法權益的損害,導致行政行為的無效。還有,學校對違紀學生的處理時,有的程序不健全,學生救濟渠道不暢,如學生申訴渠道不暢通,也可能選成對學生的侵權,這些都會引起法律糾紛,影響學生穩定。在全國有影響的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訴學校,學校敗訴一案就是典型。校方認為田永考試作弊并根據學校規定對原告作出退學處理后,并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的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留在學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的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學校也依然為田永正常注冊、發放津貼、安排培養環節直至最后修滿學分,完成畢業設計并通過論文答辯等事實。這一切證明按退學處理的決定在事實上從未發生應有的效力。然而臨近畢業,學校有關部門卻通知原告所在系,因原告已作退學處理,故不能頒布發畢業證、學位證,不能辦理正常的畢業派遣手續。法院受理案件后,經過審理,判決學校敗訴,就是因程序不規范而退學行政決定無效的典型,不僅可看出學校學生管理程序的混亂,也可看出程序正當原則的重要。否則就會引起法律糾紛,而影響學校穩定。

二、解決學校與學生法律糾紛的根本途徑

(一)堅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實現高校管理法治化

高校學生管理是高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高校管理法治化了,高校學生管理才能實現法治化。高校管理法治化是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國方略在教育戰線的具體實踐。我國的教育改革與發展已進入到前所未有的攻堅階段,學校作為最基本的教育主體擔負著教育發展的重任,學校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管理理念和方略,學校必須確立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辦學思路和治校方略,把包括學生管理在內的學校管理納入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軌道。依法治校就是學校教育法律關系的各方主體都要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依法享有法定權利,同時履行法定義務;只有堅持依法治校,學校的一切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才能保證學校的教育教學、學生管理等各項改革及工作健康、有序、穩定、高效地發展。高校管理實現法制化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廣大師生的民主法制意識,提高學校領導和決策的民主化、科?W化程度和水平,更大限度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和廣大師生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學校的凝聚力,促進學生管理法治化,從而有效地化解各種矛盾,正確解決學校和學生的法律糾紛,平衡各種利益關系,維護團結穩定繁榮的良好局面。

(二)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化解學校與學生法律糾紛

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內容,高校學生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調整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關系,用法治的原則,處理學校和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在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執行上追求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合法化。要充分重視對學生生命健康、財產、知識產權、隱私權和人格權等相關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完善法律救濟渠道,保證申訴渠道的暢通。在第一部分提出的問題里面,以我所在學院為例,我們已經對學生處分作了明確規定,以后處分公告里一律不再出現學生名字,以XXX代替,從而保護大學生的隱私權。大學生作為年輕一代是國家的棟梁、民族的希望,他們具有智商高、開拓欲望強烈、感情豐富、觀念更新周期短的優點,但思想和言行容易偏激、社會經驗欠缺,這就需要高校管理者在學生管理中要有很強的針對性,轉變傳統的片面強調尊師的觀念,從平等、公平的觀點出發,在學生管理中要樹立以學生為本的思想和法制觀念,重視學生個體權利的完善和發展。堅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用法治的原?t和精神,法律思維的理性,建立和不斷完善必要的程序和制度,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以使管理者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規范和管理大學生,構筑化解學校管理糾紛的有效系統,規范學校秩序,實現法治狀態下學校發展的穩定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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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經濟法糾紛的理解

1.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就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面的、綜合的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我國的現階段,它的主要功能是調整我國社會生產及再生產過程中所出現的,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它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含義:其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我國的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經濟關系可以由民法來調整,而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經濟關系則由行政法來調整。

2.經濟法糾紛的涵義。經濟法糾紛就是在我國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出現的需要國家政府司法部門出面來調節的經濟法律糾紛,這些糾紛的處理部門即政府的職能部門是由國家賦予其權力的。經濟法糾紛的范圍很廣,它包括在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與經濟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等的爭議,這些爭議妥善、有效的解決是我國經濟秩序和諧、穩定運行的保證,可以說運用經濟法來解決各種經濟糾紛也是關系到我國長治久安的前提保障。

3.經濟糾紛與經濟法糾紛的區別。經濟糾紛是由利益主體權利及義務方面所產生的矛盾而導致經濟主體之間的糾紛,它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大,可以是機關單位間的糾紛、平等主體間的糾紛等等。而經濟法糾紛則有所不同,它所指的是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權利及義務間的爭議。也就是說經濟法糾紛不同于經濟糾紛,它不是在進行商品交換等一些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糾紛,也不是一般的民事糾紛所能引起的,而是與糾紛雙方的經濟實力或社會地位等等情況相關,它也不是普通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與經濟糾紛有著根本的區別,如果它未構成犯罪,是不能用刑事手段來處理的。

二、通過司法解決的必要性

1.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我國一直都在實行著宏觀調控的政策,但由于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而且近幾年來經濟發展迅速,所以在社會資源的再分配和再配置過程中,即使應用了宏觀調控,也難免會受到資源的有限性及稀缺性等等條件的限制,而出現分配不合理及不平衡等現象,這樣因為一部分人得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的情況,就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經濟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利益之爭,再加上國家的調節主體如果在這個時候出現的現象,就會更加加速經濟法糾紛的產生,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組織、個人利益同時受損,當這種經濟法糾紛出現時,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將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經濟環境的和諧與穩定,影響經濟法的有效實施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2.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途徑。在我國,解決糾紛的方法不外乎四種:仲裁、協商、行政、司法,而司法則是被認為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辦法和途徑,當經濟法糾紛涉及到國家經濟調節主體以后,因為仲裁機構只是一種社會組織,它沒有權力對國家的行政機關行使仲裁權,而且有的經濟法糾紛的當事人也不信服仲裁機構,這時就必須要進入司法程序,交予法院進行處理。

3.監督和制約國家行政機關。經濟法糾紛與民事糾紛、刑事案件等等不同,它雖然也具有可訴性,可以通過司法的途徑來進行解決,但就我國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經濟法糾紛大多都終止于行政解決,因為中國人的傳統思想,一般情況下都不愿意訴求于法院,走法律的路子去解決矛盾,而這種經濟法糾紛只有通過司法的途徑去解決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答案,也才能有效的制約和限制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從而讓國家權力機構的經濟調節權得到監督,防止一些腐敗現象的產生,促進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

三、對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方案分析

1.把經濟法案件歸類于刑事訴訟案,只要違反經濟法的規定,達到犯罪的程度,就要按照規定去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再屬于經濟法訴訟的范疇。

2.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按原法律規定去執行,因為只要能使經濟法糾紛中當事人的權利能得到維護,糾紛最終得到解決,當事人是不去追究用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手段的。

3.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等等不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要建立和健全全新的補充制度,不管何種形式立法,其目的都是使經濟法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四、司法解決的機制探討

經濟法糾紛不僅包括合法的經濟組織在進行各類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法糾紛,還包括國家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中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和進行經濟秩序的整頓時所產生的經濟糾紛等等,如果要建立一種適合我國經濟發展和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糾紛司法解決機制,首先就要對產生糾紛時需要進行調解的對象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和分析,再結合我國當前的經濟現狀、政治形勢以及各地不同的文化環境、風俗習慣,去尋求一種合理、合法、有效的解決途徑,并建立和完善經濟法糾紛的司法解決機制。

1.可以用民事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民事訴訟包括特別民事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它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發生糾紛時的一種解決辦法。這里的平等主體就對經濟法糾紛有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大多數的經濟法糾紛主體之間在權力、能力、地位等等方面都不存在平等的關系,這時要用普通的民事訴訟就很難解決,所以要對民事訴訟的一些制度進行優化、補充、完善和革新。通常情況下可以對弱勢的一方提供一些無償的幫助,比如說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簡化一些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等等,以此來糾正當事雙方的不平等的關系,保證司法解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可以用行政訴訟解決的經濟糾紛。行政訴訟解決糾紛的方法要比民事訴訟的效率高,它主要適用于糾紛當事人為國家行政機關單位或者是一些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它也包括特別行政訴訟和普通行政訴訟兩種,所針對的行為主要是行政行為,因為國家行政機關是擁有國家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特別權利的,它可以行使國家調節經濟的權力,因此他們之間的糾紛需要由行政訴訟來解決,除了這些糾紛之外,還會產生一些國家經濟調節主體與受影響的另一方之間的糾紛,這樣的糾紛也只能由行政訴訟來處理。總之,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它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糾紛案件,必須要在行政訴訟的種類、所有證據的搜集及調節等各個方面做好各種優化及調解工作,避免使任何一方產生極端,影響國家的經濟調控,產生經濟秩序的紊亂,要使經濟法糾紛的雙方在和平、和諧、積極、有效的環境中得到解決。

五、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與其它的法律有著本質區別的法律部門,它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商品經濟作用下的必然結果,它是以社會利益為基點,以處理和協調國家行政權力機關與社會組織或個人之間的關系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是一部綜合性、調整性的法律,只有解決和處理好經濟法糾紛,才能使經濟建設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的現代化建設,才能促進我國經濟體制的平穩發展,才能進行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才能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的公平競爭,營造一個團結、穩定、健康的社會大環境,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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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學習能學到什么知識,能解決什么問題,能具備什么技能是教學宗旨。以經濟糾紛的解決為例,知識與技能目標就是讓學生了解談判、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各自的優點和缺點;掌握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掌握談判的方式和方法(協商);掌握協議書、調解書、狀的書寫。

(二)過程與方法目標

方法是指教和學的方式。過程就是怎么將知識傳授給學生以及學生在教師的教導下學什么。具體地講,方法就是教師“教”與學生“學”的過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比如教師的講授法、案例教學法、分組討論法、情景模擬法、引導自學法等,學生的自主學習法、合作學習法、探究學習法等。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任務驅動法的教學過程就是先用大情景引出經濟糾紛解決方式有談判、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六種,然后用流程圖將這六種方式串聯在一起,使學生清晰地看到六種方式之間的關系,接著對六種方式進行實訓演練,最后總結實訓過程中要注意的事項及六種方式的優缺點。學生學習的過程就是先學情景,然后由大情景聯想出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接著思考采取某種方式應具備的條件,最后選擇最適合當事人的方式。教師的教學方法依次用到了案例教學法(或情景模擬法)、分組討論法(或角色扮演法)、講授法、總結歸納法。學生的學習方法用到了探究學習法、自主學習法。

(三)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情感主要指學生的學習興趣,價值包括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情感目標就是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和團結協作的精神,從而探尋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價值目標就是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充分認識守法的重要性,樹立以法律約束自己行為的世界觀,同時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力,提高“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律意識。

二、任務驅動法實訓模式構建

(一)大模塊(整章)情景假設

在此,筆者將大模塊情景簡稱為大情景,也就是能引起或串聯整個模塊知識內容的情景。在教學中,大情景應貫穿模塊課堂教學的始終。對于大情景的選取主要采用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問題的層層設立,引出本模塊學習的主要內容,接著以“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形式組織有目的學習,此即問題導入法;二是尋找生活中已有的典型案例,使學生由典型案例聯想到生活中類似的一系列案例,然后在課堂教學過程中尋找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從而學得新知識,此即案例教學法。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問題導入式:大家在出現經濟糾紛時怎么辦———唇槍舌戰,拳腳相加/賠禮道歉/談判協商/找第三者調解/打官司(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以上方式是否都合法———結合自身條件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各方式的流程(怎么做)———總結各方式的優缺點。案例引入式:張三花費5000元在A商場買了一部蘋果5s手機,銷售人員明確告知他該手機為原裝正版手機,可張三沒用幾天就出現了黑屏現象,他拿到蘋果手機專營店進行檢驗,檢驗人員檢驗后告知張三該手機為山寨手機,只要花3000元就可買到。顯然,此案例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雙倍賠償”的知識,如果張三想退手機能實現嗎?如果找A商場索要10000元是天方夜譚嗎?如果張三想退手機或索要錢,他該用什么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理清子模塊(各節)之間的關系

此部分內容重在系統地讓學生了解通過本模塊內容的學習,能“立體、縱向”地感受到大模塊、子模塊、子模塊中的具體內容之間存在的脈絡關系:透過樹根(大模塊標題)就能看到樹干(各子模塊標題),通過樹干能看到整棵樹上的枝條(各子模塊具體內容)。這部分知識筆者采用流程圖的方式予以表示,以明確各知識之間的內部聯系。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談判、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之間的內部聯系(流程)是什么。

(三)子模塊(各節)實訓步驟

大模塊是由子模塊構成的,理清子模塊知識,大模塊知識也就清晰明朗。因此,子模塊實訓的構建是任務驅動法實訓的關鍵。在這一實訓階段,教師和學生既要完成法律理論知識的學習,又要將理論知識轉化成生活實踐,培養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1.認識子模塊。

主要是對子模塊知識的概述,使學生先從宏觀上了解知識,然后重點講解子模塊的概念、特征、應具備條件。以談判為例,就是講解談判是什么,談判應具備的什么條件。

2.子模塊情景假設。

通過子情景(案例或問題)引出子模塊中所要講解的內容,即子模塊中的具體知識。以談判為例,就是假設上例中張三想通過談判的方式解決糾紛。

3.組織學生討論。

學生在教師的引導和參與下討論所要解決的問題,各抒己見提出多種觀點,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這一階段,教師要給學生留出發揮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空間,為學生提供在不同的情境下建構知識、運用知識、表現自我的機會。學生所要完成的任務是:明確所要解決的問題———確定搜集知識信息的渠道、途徑和方法———搜集知識———對搜集到的知識進行分析、整理———辯論———解決問題。以上述張三案例為例,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如果張三想通過簡單的談判方式解決糾紛,他需要怎么做?談判中需要掌握哪些技巧?如果談判成功了,張三想通過協議書的方式將他們的談判結果法律化,協議書怎么寫?如果沒成功,他還可以怎么做。

4.子模塊所涉法律知識講解。

通過上述的討論,講解所涉的法律知識。比如談判條件、談判技巧、談判組織、談判協議書的制作等。

5.分角色演練。

通過“組織學生討論”和“子模塊所涉法律知識講解”,將學生分角色進行演練。以談判為例,應將學生分為兩組,一組代表商場A,另一組代表張三,兩組學生展開激烈辯論。在這一過程中,學生能深刻體會自己怎么談判,也能看到對方同學怎么回應,是一個雙向學習的過程。

6.評價實訓效果,強調注意問題。

教師應對“分角色演練”的過程和結果予以評價,并指出在談判過程中雙方應注意談判的技巧、對方立場等問題,以及制作協議書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比如張三的代表小組未注意到上場人員的情緒,談判的技巧、調解協議書的制作、證據的收集、狀的書寫等。

7.作業布置。

作業的布置要堅持“高效、鞏固、實用”原則,做到“適當、適量、適時”,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和創造性。以談判為例,布置一個作業題“假設張三和商場談判成功,為其制作一份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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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黃嫻,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北京100871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07―0089―04

一、引言

自人類社會產生以來,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始終是人們追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但是,在一切有利益追求的社會中,社會糾紛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解,則不能無爭。”(《荀子?禮論》)穩定的社會秩序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前提。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中,糾紛的產生與表現形式雖各有不同,但都是一定范圍的社會主體之間喪失均衡關系的狀態,它威脅著現實的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的發展。社會沖突與糾紛如果得不到有效、徹底的解決,人類社會就會處于不斷內耗的無序狀態,社會發展就會停滯不前。為此,各國的相關部門都致力于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為公民提供有效和公平的糾紛解決途徑,我國也不例外。2003年以來,構建和諧社會成為了我國改革和發展的目標。社會要穩定發展,人民要和諧相處,就得有高效和公正的社會糾紛解決機制。近年來,國內外政治學界對中國糾紛解決情況的研究方興未艾。學者們認為,透過中國的糾紛解決的制度和實際情況可以看到中國的民主化、政治改革、法制建設、現代化、公民社會興起、經濟發展狀況等等問題。不少學者呼吁要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以應對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種種社會問題和社會需求。同時,案件的飛速增長使得近年來人們越來越關注糾紛的解決方式。現階段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究竟對解決社會糾紛和矛盾有哪些實際效果?是否還需要進一步開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本文從大量調查結果對上述問題作淺顯的分析。

二、理論背景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運作方式共同存在所結成的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的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調整系統。所謂多元化是相對于單一性而言的,其意義在于避免把糾紛的解決單純寄予某一種程序,如訴訟,并將其絕對化;主張以人類社會價值和手段的多元化為基本理念,不排除來自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自發的或組織的力量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目的在于為人們提供多種選擇的可能性(選擇權)。有學者認為,從根源上看,引發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解決這些矛盾和糾紛的方式和途徑也應當是多方面的和多渠道的。在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方式的功能嚴重失衡、訴訟解決機制具有局限性的情況下,建立與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擯棄將權利意識等同于訴訟意識的偏見,實現訴訟內外的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相濟、有機銜接與整合,將成為穩定社會發展、建立和諧社會秩序的必然。還有學者認為,20世紀以來,訴訟案件的大量積壓是世界各國法院面臨的嚴峻形勢,而司法資源的相對不足使得不少國家在注重改革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都在積極探索調解、仲裁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的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由此形成。也有的學者認為,完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起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才能化解當前社會存在的各種矛盾;而完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就應當完善人民調解制度、仲裁制度和制度。

關于如何有效解決日益增加的社會糾紛,現有的研究多數只停留在定性分析上,雖然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與構建和諧社會之間的聯系在理論闡述上比較清晰,但是實際效果是否真的如學者所想象的那樣:國家多開辟幾條糾紛解決途徑就能夠幫助百姓解決實際問題?在現階段,法院和政府為了方便人們處理糾紛的確設計了多種渠道(包括、仲裁、行政訴訟、法院調解等等),可是這些糾紛解決途徑在實際運作中是否真的有效?多種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單位和機構之間是否權責分明、有機配合、互相協調?等等。如果忽視了這些問題,即使國家再多設計幾種糾紛解決辦法或多建立幾條解決渠道都于事無補,社會并沒有真正從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中獲益。基于以上考慮,本文借助大規模社會調查收集上來的數據,分析探討當事人所采用的糾紛解決辦法的總數,以及其所要解決的糾紛類型是否真的對其糾紛解決的結果和滿意程度有顯著的影響。

三、資料分析

(一)數據來源

本文賴以分析的數據來源于北京大學于2003年組織實施的“中國公民思想道德觀念狀況調查”。該調查旨在了解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思想道德觀念、法律意識、維權行為方面的變化,產生這種變化的原因以及這些變化對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影響。該項調查的研究主體為居住在全國(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31個省、市、自治區有固定住所的18~65歲居民,包括離開戶口所在地并且在現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共完成有效樣本7,714份。問卷中的問題主要集中于糾紛及其解決的相關態度和行為。此項調查首次將空間抽樣方法應用于國家范圍的調查,因此將流動人口這一使用傳統戶籍為抽樣基礎而無法觸及的人群包括進了總樣本。

(二)相關結果分析

1.糾紛類型

根據受訪人在過去的20年里所親身經歷過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的情況歸納,我們得知分別經歷過三種糾紛的人數比例都沒有超過10%,其中經歷過民事糾紛的比例相對較高,而經歷過經濟糾紛和行政糾紛的人數比例則相差無幾。考慮到有些人可能會經歷過多種糾紛,因此我們又將全部有效樣本進行了細分,結果發現,沒有經過任何糾紛的人數占82.1%,也就是說,在過去的20年里,有17.9%的人曾經經歷過民事、經濟或行政糾紛,其中有2.5%的人曾經經歷過兩種以上的糾紛(詳見表1)。

通過進一步的考察,我們發現居住在城市和農村的居民所經歷過的某些具體的糾紛案例存在著一些差異,如表2所示。

從表2可知,過去20年來,農村居民經歷過鄰里糾紛的百分比高出城市居民一倍,而發生離婚糾紛的百分比則是城市居民的一半。在所經歷過的經濟糾紛方面,城鄉居民之間的百分比差異并不太

明顯。在行政糾紛方面,農村居民經歷過的計劃生育方面的糾紛遠遠高于城市居民,所經歷的拆遷糾紛則遠遠低于城市居民,均表現出中國城鄉居民現實生活中的一些基本特點。

2.解決糾紛的辦法

通過此次調查收集上來的數據表明,中國老百姓解決行政糾紛的主要途徑是調解、找政府和上法院,這也是現有體制下比較常見的處理糾紛的三種辦法。相比之下,找政府和上法院是比調解更為制度化、正式和規范的糾紛解決途徑。調解主要是利用社會上的“關系”幫助調和具體的糾紛和矛盾。調查顯示,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我國被廣泛運用,并作為一種制度文化深刻地影響著民眾的社會價值觀,“和為貴”在我國體現了傳統儒家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諧的理想。“調解與傳統儒家文化的‘無訟’理想是一致的,從某種意義上,傳統的調解制度是儒家文化的產物。”西方學者將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調解稱為“時代的調解”,其特點是體現著政治化功能,滲透著斗爭哲學理念,全面承擔著社會調整職能,并且幾乎不存在與之相對照的法律體系。在某種意義上,80年代以前我國社會調解的空前發達和成功,恰恰是法制不健全的產物和象征。這說明,在從農業化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的現階段,“關系”仍是中國老百姓解決社會問題的重要因素,這使得“沒有關系”的人客觀上損失了解決糾紛的資源,主觀上也減少了解決糾紛的信心。盡管90年代以來,我國法律專業化范圍不斷擴大,但是運用調解來解決法律問題仍然相當普遍。解決行政糾紛的行政途徑指的是當事人通過直接找相關政府部門或行政機關比如辦,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和程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法的最大特點在于公民需要直接與政府部門打交道。法律方法解決行政糾紛是指公民上法院通過訴訟等司法程序來解決糾紛的辦法。這種民告官解決行政糾紛的司法途徑的確立,得益于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也進一步為公民借助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解決行政糾紛提供了法律保障。問卷還調查了受訪人采取除了調解、行政辦法和法律辦法以外的其他辦法去解決行政糾紛的問題,這些其他辦法包括“雙方直接協商解決”、“找新聞媒體反映”和“找人大代表反映”等等。

3.糾紛解決的結果

數據顯示(表3),雖然采取了措施解決糾紛,但是還有相當部分的民事和行政糾紛當事人沒有解決糾紛。尤其是經濟糾紛尚未有結果的人數比例高,超過了民事和行政糾紛近20個百分點。在民事糾紛方面,因雙方各有讓步而解決了糾紛的比例比較高。在經濟糾紛方面,受訪人贏了的比例高于另外兩類糾紛中的同類情況;而在行政糾紛中,受訪人輸了的比例不僅在三類糾紛中最高,而且在行政糾紛的解決結果中也是最多的。行政糾紛的主體是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門)和普通公民,其特點在于公民在解決行政糾紛的過程當中需要跟比自己的個人力量強大得多的政府打交道。中國行政糾紛的常見類型是計劃生育、收費收稅和拆遷這類與平常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對于大部分公民而言,行政糾紛對他們的生活影響重大,因此,行政糾紛的解決結果和過程會影響甚至改變普通百姓對政府的認識、政治態度和今后類似情況下的行動選擇。此次調查收集的數據表明,在行政糾紛解決的結果中超過三分之一的公民“輸了”是個有趣的現象,具體原因還有待進一步分析。

4.對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度

從圖1可以看出,人們對民事和經濟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程度比較高,相比對行政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程度最低,有66.5%的人表示對行政糾紛的解決結果不太滿意或者非常不滿意。人們對于行政糾紛解決結果滿意度相對較低雖然不是本文分析的重點,但是筆者認為這個現象值得仔細分析,這有可能需要從行政部門辦事效率、干群關系和引起糾紛的具體政策問題人手分析。

四、實證結果

為了檢驗當事人采用的方法數和糾紛類型是否對其糾紛的解決結果有影響,以及當事人采用的方法數和糾紛類型是否對其糾紛解決結果的滿意度有影響,本文專門設計了兩個量化模型,采用定序回歸(Ordinary Regression)方法分析,最終結果表明:(1)控制住戶口類型、教育水平和年齡對于當事人糾紛解決結果的影響,方法數對糾紛解決結果的影響,只有在“沒有結果”與“其他結果”之間、“雙方各有讓步”與“其他結果”之間,方法數造成的差異顯著;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種結果之間的對比當中,方法數帶來的差異并不顯著,也就是說方法數對于“我方輸了”、“我方贏了”和“其他結果”的影響差異是不顯著的;關于糾紛類型的影響,除了在“我方贏了”與“其他結果”的對比當中,民事糾紛比行政糾紛更容易造成負面影響之外,糾紛類型所造成的差異都不顯著。(2)方法數、糾紛類型和教育水平、年齡組對于糾紛當事人對解決結果的滿意度的作用并沒有顯著的統計意義。

篇9

女企業家蘭州贏得官司青島被判無期引發爭論。四五年前簽下幾份合同,甘肅女子喬紅霞在甘肅兩級法院打贏了與青島澳柯瑪公司間的經濟糾紛案,爭到了1500多萬元的償還款。然而兩年后,喬紅霞在青島中級法院被指控變造、偽造這些合同,以刑事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筆者下文將予以探討:

一、經濟犯罪概念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我國學者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廣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活動或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行為,或表現為利用職權牟取暴利的行為。總之,經濟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二是狹義的經濟犯罪概念認為,“經濟犯罪就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濫用商品的生活、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上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和經濟權限,違反所有直接與間接調整經濟活動的法規,危害正常的社會主義經濟運行秩序的行為。”

關于經濟犯罪概念,筆者贊同馬克昌教授的觀點,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規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經濟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二、經濟糾紛概念和財產犯罪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活動中,各民商事主體由于各種經濟活動而產生的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糾紛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因而經濟糾紛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賠償責任,經濟犯罪是須要制裁的犯罪行為,旨在預防和抑止犯罪,故責任是懲罰的承擔,而是損失的賠償;經濟糾紛等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如當事人不愿提訟,法院都不得主動介入。這與經濟犯罪案件存在著最大差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立案偵查,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報案、控告、舉報、扭送、自首等多種受案渠道,而且還明確了不允許有不作為及放縱犯罪瀆職行為發生。由于刑法規定的刑罰具有明顯的副作用,所以作為民法我們充分保護某種合法權益時,才有刑法保護,于是刑法具有補充性,而民法并不具有補充性。

財產犯罪指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用、挪用、毀滅公私財產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侵犯財產罪的構成特征,即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用、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主要有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活經營罪的概念、構成特征、認定這些罪時注意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被罪的界限以及這些罪的法定刑。

三、經濟犯罪區別于經濟糾紛、財產犯罪的主要特征及三者辨析

1.經濟犯罪的主要特征

(1)該類犯罪的侵害的客體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該類犯罪顯要的特征。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關鍵要件,是劃分經濟違法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種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經濟管理法規,但還沒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那就不構成犯罪。

(2)該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3)該類犯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大部分是經濟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

(4)該類犯罪的主觀方面,絕大多數都表現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還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

2.三者區別及相關案件探討

實踐中某種行為究竟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不是一件容易區分的事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常常相混淆。一些基層公安機關以查處詐騙等解決犯罪案件為名,直接插手干預一些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情況時有發生。為此公安部曾下發了《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通過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一時難以劃清的,要慎重從事,經過請示報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當處理……”

那么如何來區分是經濟糾紛還是經濟犯罪,筆者認為首先要從概念中把握準確,緊扣民事刑事實體法,這是我們區別二者的基礎。要搞清楚一些概念,如民事欺詐,民事欺詐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認識錯誤,從而達到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合同欺詐,是以欺詐行為以達到欺詐目為目的,以合同為手段,以合同的訂立,履行為途徑不公開地獲取他人財產的行為。與經濟欺詐應當說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二者的區別在于主觀惡性的大小及其社會危害程度。合同欺詐是一種當事人的故意,這種故意并不是一種非法占有為直接目的的故意,其惡性要低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經濟欺騙。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1.以騙取錢財為簽訂假合同,錢款都手后,毫無履行職意,這是合同欺騙,而在虛構過程中,一方弄虛作假騙取信任,目的是簽訂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但仍希望通過合同履行獲取利益,應為合同欺詐。2.利用虛假合同,騙取對方貨款,供自己從事其他活動,而并不履行合同,而且開初就不是為了真正地履行合同,希望通過其他方面盈利后還款,這種行為是典型的民事侵權違法活動。因其主觀惡性尚不足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尚不足以定罪。

有些案件雙方從各自角度出發,本是一起民商事糾紛案件,受害方為了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損失,不惜違背案件的事實,想方設法將案件當作刑事案件來報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由于受害方法律知識的欠缺和保護意識方法的匱乏,可能當作民商事糾紛案件來提訟。

例:喬紅霞案件:喬紅霞,今年37歲,甘肅秦安人。1997年3月至99年6月間,喬紅霞以甘肅海欣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簽訂數份購銷合同,為澳柯瑪集團在蘭州、秦安等地銷售家電。合作過程中,雙方因貨款及返利問題產生糾紛。1999年10月,澳柯瑪集團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喬紅霞償付貨款600余萬元。后該案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00年3月,喬紅霞以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欠其返利款為由,向蘭州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同年5月,蘭州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判令澳柯瑪集團銷售公司償還喬紅霞多付的貨款、折扣款其返利款共計1557萬元。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于同年11月做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青島中院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發現,喬紅霞向該院提交的合同中有編造、添加的嫌疑,于是將案件移交青島市公安局展開刑事偵查。2002年11月5日,喬紅霞被逮捕。2003年11月,青島中級人民法院以欺騙罪判處喬紅霞無期徒刑,并處罰金500萬元。喬紅霞不服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院。此案經媒體報道,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銷青島中院對喬紅霞的有罪判決,發回青島市中院重申。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護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喬紅霞案由天津司法機關管轄。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喬紅霞不構成犯罪,不符合條件,將案件退回青島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喬紅霞被青島警方從天津押回青島。同年12月14日,青島公安局對喬紅霞的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今年6月14日,公安局又將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

喬案引起了包括法學專家在內的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專家認為,同一事實,不可能既屬于民事糾紛,又屬刑事犯罪。這是百姓看來都極為簡單的道理,而在一些權力機關卻成了不解的難題。這其中不外乎以下幾種原因:一是公權的濫用。個別權力機關把法律賦予的權力無限放大;二是一些執法者把法律當成他們達到某種目的的手段;三是地方保護根深蒂固;四是權力機關拒絕接受各方監督;五是不尊重人權。專家還注意到: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曾明確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偽造證據通過訴訟獲取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也明確指出:“該問題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認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已經明確。該答復在起草過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見。你院(人民法院)在審理此后發生的有關案件時可參酌適用該《答復》的規定。”對此,專家們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是非常正確的,并指出:最高人員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認為當前我國對訴訟詐騙不宜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考慮到在當前我國的司法領域中地方保護主義還比較嚴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事實上也很擔心地方公安司法機關濫用刑事追究手段肆意生效的民事判決,從而進一步給地方保護主義可乘之機。

直到2008年初記者才獲悉,備受全國關注的“喬紅霞案”有了新進展,青島市公安局已于2007年6月13日解除了對喬紅霞的取保候審,羈押5年之久的喬紅霞終于重獲自由。

行為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如普通欺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需要加以區分。區分的關鍵還是在侵犯的客體和客觀行為表現方面不同。財產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而經濟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運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一些勞務詐騙雖然也簽訂了勞務合同,從客體和客觀方面去分析,應定詐騙犯罪而不是合同詐騙罪。當然經濟糾紛與財產犯罪的區別也是通過客體和客觀方面進行分析的。

例:2005年至2006年3月,張某購買了李某的水泥,張以水泥質量問題為由,欠下李某水泥貨款14.2萬元,李某多次催要不成,2006年9月4日11時許,雙方在某茶樓協商未成,李某不顧張某阻攔將張某本田轎車開走。該案應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公安機關應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建議報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犯罪構成理論,搶劫罪必須要具備主觀和客觀要件的統一,債權人占據債務人的汽車,其目的是為了索債,其客觀目的不是為了占有其財產。實踐中同類事情很多,債權人往往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維護自身權益。對此,一些基層辦案單位在接到報案后,對其應如何處置存在一些分歧,有的認為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不予立案,有的卻立了案。

當然實踐中有許多經濟糾紛案件同時涉嫌經濟犯罪,也就是常說的刑民交叉案件,由于本文章篇幅所限,就不再展開討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掌握好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那么就能夠更好地處理刑民交叉案件。

參考文獻:

[1]馬克昌:《經濟犯罪新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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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23.3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08(C)-0144-02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所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近年來,隨著中央、省、市、區各級黨委政府“免征農業稅、實施“糧食直補”等一系列促進農民“減負增收”的新舉措相繼出臺,糧食市場價格逐漸上揚,廣大農民的種糧積極性空前高漲。與此同時,與農村土地承包有關的糾紛日益突現。這類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多為收入不高的普通老百姓,且常常涉及多人利益,在處理上稍有不慎,很容易引發,甚至危及一方的社會穩定。可以說,與農村土地承包相關的糾紛已取代農村財務問題,成為影響當前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現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成因和解決途徑介紹如下。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1)外出務工人員返鄉要地引發糾紛。前些年,由于農民種地疏于管理,病蟲害防治不及時,對良種選擇、肥料、農藥的施用沒有掌握科學方法,種田效益比較低,提留負擔重,農業生產條件差及部分青壯農民外出務工等原因,農民棄田撂荒現象比較普遍。但近兩年外出的農戶返鄉后,要求收回原承包地,得不到解決的就開始越級上訪。

(2)土地流轉不規范導致的糾紛。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隨著人口的增加,占一點少一點,隨著國家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村土地越來越值錢。以前農村土地流轉政策不完備、不配套,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糾紛逐漸浮出水面。以轉包、轉讓、出租、互換、委托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為數不少,因此私下承包,甚至3方、4方連環轉包、互換引發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大量存在。

(3)以結構調整為名違法收回承包地發包給第三者經營引起的糾紛。部分鄉鎮以結構調整為名,在建設示范園區、果蔬市場、煙葉種植區、開發漁池、板塊建設等方面,違法收回承包地,發包給第三者經營。

(4)因土地被征用引發的糾紛。農民土地被征占后,不能按照有關政策和協議及時得到足額補償和妥善安置,這些農民處于上班無崗、種地無田、創業無錢、社保.無份、生活無著的困境。不少被占用耕地農戶紛紛提出重新調整土地的要求,不能如愿以償就上訪告狀。

(5)少數地方二輪延包土地遺留問題多。少數村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存在面積不準、填證不規范等問題,相當一部分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保管不善,被丟失或遺棄。

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途徑

因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群發性、復雜性、緊迫性和長期性的特點,也是農民種田積極性高漲時期的重要矛盾,因此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及時化解此類糾紛。

(1)協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調解。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在相互諒解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糾紛。

(2)仲裁。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不愿意協商,或者通過協商、調解方式不能解決糾紛時,申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進行裁定。解決糾紛。這種途徑具有簡便、快捷、公正、合理等特點,是目前深受農民歡迎的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途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是一種特殊的經濟糾紛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對一般經濟糾紛仲裁的規定。目前有關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定,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已頒布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即“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一規定,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開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國統一的法律依據。有利于促進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順利開展。

(3)妥善解決婚出婚入人口的承包地問題。農村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婚婦女戶口已遷入現居住地,現居住地有地源的應予補地;在現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婦女不能同時在兩地占有承包地。二輪土地延包時,已婚婦女已取得承包地,因離異到外村再婚,外村未分給承包地的,原村應保留承包地。

(4)妥善解決征用農村土地補償問題。對拖欠農民的征地補償費,要限期足額償還。對補償標準偏低或違規征占農民土地的,要進行糾正。今后,征占農村土地必須嚴格按章辦事,規范審批程序和補償標準。凡征占農村土地,必須征得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同意。征地補償不到位或不符合補償規定的,一律不予征地;手續不完備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

(5)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問題。客觀公正地調解農村土地流轉矛盾糾紛。農村土地流轉矛盾糾紛千差萬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逐一進行處理,先解決糾紛,后完善流轉手續。對轉包轉讓型糾紛處理一是要穩定二輪土地承包關系,依法保護原承包戶的權利。二是看流轉合同是否合規合法,符合法規的,圍繞原流轉合同條款做好工作,進行調解。三是對不規范的土地流轉要及時做好矛盾雙方的工作,以自愿為原則協商解決,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四是土地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凡違背這一原則的流轉合同部是無效合同。土地流轉主體是農戶,要確保原承包戶得到相應的流轉收益。五是要規范流轉行為,引導流轉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訂立土地流轉合同,明確流轉的時間、流轉的用途、流轉的補償金額等。

篇11

一、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分類

 

(一)綜合經濟法訴訟

 

我國的綜合經濟法訴訟學說從上世紀80年起始,這一過程中的主流依然是“大經濟法”,其訴訟模式是依據不同的情況來分別處理,這一處理措施對當時的經濟糾紛案件起到了積極作用,然依然有所不足,即綜合經濟法本身沒有針對訴訟內容加以區別,導致部分糾紛無法解決,難以滿足社會需要。

 

(二)獨立的經濟法訴訟

 

我國經濟在改革開放后,得到了快速發展,經濟市場中的經濟糾紛案件也越發多元化,部分經濟案件被獨立,這使得當時的經濟訴訟程序出現了獨立經濟法訴訟說。這一措施能夠依據不同的糾紛類型,對案件進行科學合理的處理。獨立的經濟法訴訟相對于綜合經濟法訴訟來說,對特殊性方面有了更全面的考慮,產生效果良好。但當前,我國既有的經濟法體系導致訴訟制度、相關法律無法徹底分離,還難以完全實現獨立的經濟法訴訟。

 

(三)經濟公益訴訟

 

在經濟持續增長的過程中,關于公益的經濟糾紛案件也不斷增多,其中呈現出的經濟公益的訴訟范圍、內涵成為了學者研究重點:即依據起訴人的訴訟,對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相應的制裁、審批。經濟公益訴訟也同樣對經濟糾紛特殊性進行了完善,但經濟公益訴訟完善性不高,多數屬于個人利益的糾紛范圍,局限性較大,對其完善就必須要更多的經濟法理論支持。

 

二、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的必要性

 

(一)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理論依據

 

要實現我國依法治國的目標,國家法律就必須要不斷的補充和完善,特別是對于經濟法來說,其中利益錯綜復雜,成為了案件糾紛重點。只有對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才能夠為其提供更好的理論依據:首先,制定出合理的訴訟程序,執行科學的裁決,其判決結果才能被接受和認可,從而實現對經濟領域秩序的維護;其次,現階段的經濟糾紛案件涉及到了國家、集體、個人多個層面,這必須要對其進行足夠的重視。

 

(二)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的迫切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開始之初,人們對經濟領域的概念不夠清楚,導致制定的經濟領域法律不夠完善,市場上所引發的經濟糾紛案件也未得到合理對待、處理。但伴隨著市場發展,出現的經濟糾紛案件在種類、數量上有了不同程度增長,還有部分案件是因為經濟法本身、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本身的不完善性所導致,這促使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完善的緊迫性在不斷提高。就目前來說,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不僅需要包含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內容,還要涉及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等內容,這使得我國經濟法內容更為復雜,必須要依靠更為完善的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進行處理,才能夠為我國經濟法發展提供助力。

 

三、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相關策略

 

(一)持續完善我國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

 

目前,我國現行的經濟領域法律在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本身的發展,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在不斷復雜化,這就需要對經濟領域的法律進行持續完善。同理,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本身和經濟領域法律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首先,在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持續完善的情況下,能夠對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進行更好的規范,樹立起更為完善的立法觀念,并且促進專門審判機構得以產生和持續發展,讓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得到更為長久的發展;其次,隨著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快速發展,其完善作用能夠有效的彌補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所呈現出的不足,更好的保障我國公民合法權益。因此,為了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必須要對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加以完善,兩者的緊密結合發展,才能夠保證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二)逐步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模式框架

 

現階段,我國相當一部分經濟糾紛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這就更需要持續的針對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其中對經濟訴訟模式框架的完善尤為重要,對模式框架的完善能夠有效促進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目前來說,主要存在的三種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在我國一定時期、領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們是經濟訴訟模式構建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對于經濟訴訟模式框架的完善,還需要更多類似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出現。這主要是由于我國所實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這一制度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市場經濟來對資源加以優化配置,但我國還以此為基礎,實施了收入分配政策、宏觀調監控政策,通過這些政策的結合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發展,而也正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存在,使得市場經濟中所出現的經濟糾紛更為復雜,只有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模式框架,才能夠真正的確保各種不同的經濟糾紛類型得到全覆蓋,保證越發多元化的經濟糾紛得到科學合理的處理,讓廣大經營者和大眾能夠真正的接受、認可經濟裁決結果。

 

(三)學習發達國家成熟經驗加以完善

 

從市場經濟發展史上看,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比我國更完善、更成熟,其在市場經濟領域上的法律也更完善和成熟,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亦然。為了能夠促使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得以完善,可以對國外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加以借鑒,這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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