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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文化中的法治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8-31 09: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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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文化中的法治

篇1

一、以人為本,恤刑慎罰

如果說,人本主義是對人的存在的思考,對人的價值的關注以及對人類命運的把握與探索的話,那么法治就是對人的存在、價值、命運的思考和探索過程中的產物。綜觀近代以來,西方國家逐漸確立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約政黨、政府權力而保障個人自由權利的法治過程,就不難發現這一傳統的形成與西方以人為中心的人本主義思想具有一種內在的、必然的聯系,西方文明,無論是精神還是制度,都是伴隨著人的價值的不斷發現逐步向前演進的,也即在人的價值發現過程中形成了西方的人本主義精神和法治。

中國傳統文化也具有人本主義的因素,它是中國古代法制與法文化的哲學基礎,它也有其自身產生和發展的過程。夏人尊奉天命、尊事鬼神,以天命為政權的來源,以祭祀鬼神求得天命的眷顧,而對于人的價值和尊嚴較少關注,不注重民心向背,最終導致了滅亡。繼之而起的周汲取歷史的教訓,認識到“天命靡常”、“皇天無親”,天命是難以控制的,而民心的向背卻是可以把握的,因此“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得以產生。周人認為天命與民心是一致的,“民之所欲,天必從之”,要想獲得天命的支持,就必須要從民之所欲,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提升。春秋戰國的亂世更是彰顯了民心向背與國運興衰之間的關聯。隨后通過儒家“仁學”思想的總結和發揮,中國傳統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轉化。這一過程雖然沒有如西方人本主義產生過程中那樣附帶產生了“法治”傳統,相反產生了“人治”的傳統,但是在這一過程中因為文化對“人”的認同和重視,產生了一些可以為今天法治建設借鑒的愛惜生命、寬仁慎刑的思想。

(一)衿恤老幼婦殘

基于“惟人萬物之靈”的認識,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對弱勢人群的關注和衿恤很早就已出現并成熟。《禮記》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衿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禮記·禮運》)是中國知識分子耳熟能詳的經典。反映先秦時期理想政治的《周禮》中也主張以慈幼、養老、振窮、恤貧、寬疾以及安富六大舉措來養民豍。《管子·入國》篇更是強調要“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養疾、五曰合獨、六曰問病、七曰通窮、八曰振困、九曰接絕”。這些思想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到了立法中。就刑罰方面來講,對于老、幼、婦女以及殘疾人犯罪法律予以優待。《唐律疏議·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婦女在刑罰上一般都會比照男子減輕用刑,如歷代對女性犯罪都適用贖刑。所謂贖刑是用金錢代替勞役的一種替代處罰,由于可以免除犯人本身的勞役而使其獲得自由,被看作是法律賦予特殊主體的一種特權。婦人贖刑比較早的在漢代就有所使用。“漢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遣歸。師古注曰:謂女徒論罪已定,并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雇人也。”豎俗稱“女徒顧山”。自此以后,女性犯罪常用贖刑。《晉律》還規定女刑之贖減男贖之半。“諸應收贖者皆月入中絹一匹,老小女人半之。”豏唐宋律五刑普遍適用贖刑,但對女性的優待只體現在特殊的流刑和牽連犯罪的情況下。但是到了明代對婦女犯罪又開始廣泛適用贖刑了。

(二)死刑復奏

儒家認為“人者萬物之靈”、“天地之性人為貴”,因此理政司法務在減少死刑,統治者以死刑實際執行人數之少來判定社會的安定與皇帝的仁德。至少在漢代,法律上要求死刑案犯在執行前必須經復核程序,且要由皇帝親自勾決才能執行死刑,違者治罪。《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即過限,違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后又改三復奏為五復奏。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襲唐制,清朝死刑執行前實行秋審會審制,對于保護人命糾正錯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明德修身,注重教化

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觀點,法治的一個基本內涵是“法律至上”。但是法律并不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唯一手段,如果該社會僅以法律作為控制和調節的唯一手段,就會喪失自我組織和自我完善的能力。社會生活本身也就會失去活力和情趣。這正是西方的法治在后現代社會中顯露出來的重要缺陷之一。這一缺陷的彌補,有賴于道德等社會規范在社會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只有道德與法律的結合,才能創造出一個既合理合情又合法的有機社會。

中國傳統文化,特別是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為了達到理想的社會治理效果,特別強調統治者的道德修養,有德無德是判斷一個君主賢與不賢的主要標準,也是國家法令能否得到貫徹實施的關鍵,甚至是國家治亂興衰之所系。孔子說:“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論語·為政》)又說:“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甚至認為“善人為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論語·子路》)強調統治者的德行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對于法令的執行也是同樣,執行者的品行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即所謂“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論語·子路》)這些思想無疑對道德敗壞、腐敗滋生的當今社會的法治建設具有借鑒作用。

轉貼于

在德治思想的指導之下,傳統法律文化特別注重對民眾的道德教化,認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主張用道德來引導民眾的言行,培養人們的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使之以犯罪為恥并能夠自覺為善從而實現對犯罪的預防達到社會治理的目的。

當前的社會,民眾的是非之心、廉恥之心幾乎到了崩潰的邊緣,任何損人利己、傷天害理的行為只要有利益的驅使都會出現,食品領域的毒奶粉、毒膠囊、毒豆芽等等都是社會道德淪喪的表現。面對這些問題,傳統文化中對道德教化的重視在今天的社會尤其值得提倡。通過政府推動的方式加強道德建設,轉而致力于社會文化底蘊的塑造,以及更深層的社會心理、觀念的變革,是一條中國特色的法治現代化道路。“中國實現法治的過程,在本質上也是一個以法治文化精神重構中華民族文化精神的過程”。豐

三、追求和諧,調處息訟

《禮記·中庸》曰:“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者。”這個“和”就是和諧,圣人之所以制禮作樂,其目的就在于實現社會的和諧。“和”是儒家思想的基本精神,“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論語·學而》)表達了儒者對和的認同和追求。儒家認為和諧包括天道自然和諧、天人和諧以及人人和諧。特別是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對于國家的安定和個人的幸福尤為重要。要達到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就必須互諒互讓,“克己復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盡量避免糾紛的發生,也即孔子所說的:“聽訟,吾尤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即使發生了糾紛也力圖避開司法程序,通過調解的手段來解決問題。

篇2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源遠流長、自成體系、博大精深,時至今日,仍在影響和制約著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寶庫,它對當前我國的法治建設既有積極影響,也有消極影響,我們應當“取其精華,棄其糟粕”,把那些積極向上的因素融入到當代中國法律文化中來,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

【關鍵詞】

傳統法律文化;法治建設;影響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界定與內涵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在古代中國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生成和發展起來的”,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形成的法律思想觀念價值體系,是數千年一脈相承的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史劃分時期可以說是從夏商時期到清末,中國典型的農業社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它的出現及形成是在夏商和春秋戰國時期,這一時期在法制起源上長期有著“始于兵”、“師出以律”等說法。這表明最早的法是脫胎于軍事活動中的軍法,這也是最初的法律。

法律文化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此相適應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的總稱。正如孟德斯鳩認為,“他們的風俗代表他們的法律,而他們的禮儀代表他們的風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中國幾千年來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具有高度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法律文化作為一種文化現象的法律,是人類活動的對象性結果,凝結著人們在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主觀力量和才能。要正確認識、繼承和發揚傳統法律文化,必須首先要認清、把握傳統法律思想的精神實質所在。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現代化的影響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現代化的積極影響

(1)執法公平、公正的思想。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們認為法具有普適性,應對所有的人一視同仁。其最有價值的思想是“法不阿貴”、“刑無等級”、“不別親疏”的執法公正、公平的思想。

(2)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德治精神為當今法治建設所必需。法律和道德作為兩種不同的社會調整方式,是緊密聯系的。首先,法律和道德互相滲透。“法貫穿著道德精神,即許多法律規范是根據道德規范制定的。道德的許多內容又是從法律中汲取的。”其次,法律和道德相互制約,“道德通過對法的某些規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評價,促使法的改、廢、立,使其符合統治階級(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倫理方向。法則通過立法和司法,促使道德規范的完善和道德的發展。”

(3)“無訟息爭”與現代社會的調解機制。“無訟”就是中國傳統社會中人們對于秩序和穩定追求的集中體現,而“秩序意味著在社會生活中存在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性、進程的連續性,意味著人們對自己的行為、自己的生活有著較為確定的預期”。在這種情況下,傳統文化中所追求的秩序價值就有了現實的意義。而“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社會仍是21世紀國人重要的生活模式。“貴和尚中”的傳統仍然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我國現行的人民調解制度是人民群眾的創舉,也是我國古代的調解制度的一種繼承和發揚。不僅可以維護當事人原本良好的人際關系,更重要的可以防止矛盾的進一步激化。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治現代化的消極影響

(1)對公民權利意識的消極影響。現代社會是一個以公民權利為本的社會,公民權利意識是法律意識中的重要內容,在法治化進程中尤為重要。正如梁慧星先生所言:“沒有個人,何來社會,故社會觀念必自個人觀念始,社會利益觀念必自個人權利觀念始,無個人權利觀念之社會觀念,不過是奴隸觀念之別稱。”然而,我國古代法律傳統中十分缺少有關權利意識的內容,,并且對現代公民權利意識,包括權利主體觀念、權利客體、權利主張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影響,是造成現代民利意識缺乏的重要原因。

(2)對“法律至上”理念的消極影響。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在人們的心中逐漸形成了皇權至上,權大于法的思想。“法隨君出,權力大于法律”在傳統法律文化下,法律居于君權的統治之下,一切的決定都是由皇帝一個人決定的。在這種法律體系下,民眾只是法律作用的客體而不是主體。法律只是統治階級的工具和手段,而權力才是人們爭取的真正目的所在。權力就是一切,有多大的權力就有多少可支配的東西。隨之人們開始對于權勢進行瘋狂的追求和崇拜,進而取代了對于法律的信任和依賴。這樣法只是權力的一個外殼,權力卻是法的靈魂所在。

三、現代法治理念的建構

法治文化是實行法治的文化土壤和社會基礎,是社會成員對法治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及相關問題的價值評價。只有構建相應的法治文化,人們才能形成對法律價值的認同和共識,否則,法律實施的基礎必然薄弱,法律就會成為人們漠不關心、無足輕重的東西,也就無從談起建設法治國家。

因此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為法治國家建設提供精神動力,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推進法律文化現代化進程,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推進法律文化現代化進程,依法行政保證法治現代化進程。一個民族的傳統文化對于現代國家的法治化有重要的影響,因為它沿襲了傳統中國的社會生活方式和思維模式,是法治本土化資源。只有那些與民族習慣相聯,并且建立在民眾普遍的法的觀念之上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文化的發展需要從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汲取營養。如果我們不能積極主動尋求傳統文化的支持與革故鼎新,使法治理念真正成為中國人的精神情感認同,那中國的法制建設就談不上是真正的成功。總之我們要將這些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精髓與中國社會和法治建設的現狀相結合,充分發揮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優秀成分的現代價值,推動中國法治不斷成熟完善。

參考文獻:

篇3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與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就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顯示了其鮮明特色,獨樹一幟。主要深受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影響,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演進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源遠流長,豐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國原始社會的堯舜禹時期,伴隨著社會階級的分化和國家的出現,傳統法文化也在習俗文化的基礎上得以產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確定了“明德慎罰”的原則。要求當時的統治者要張明禮儀道德,加強犯罪預防,一實現理性結合,達到國泰民安的目的。這一時期,重視“禮治”,使得禮學文化得到了充分發展,成為“制治之源”。

西周時期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歸納出“禮以遵其志,樂以導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綜合為之的法律學說。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戰國秦漢時代,成熟于魏晉隋唐,發展演變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發展命脈。

漢朝統治者總結了秦朝“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確立了以“德主刑輔”為標志的儒家綜合為之的法文化學說。這詮釋了法律之學,已經與先秦時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綱常禮教,聽命于官方的權威說教,基本上是一種官學。唐代是以往各種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學上的最大貢獻是完善了封建法學體系,使封建行政法學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分支。唐朝開元時期,在《唐律疏議》的基礎上,制訂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為用的兩大法學分支,對后代產生了重大影響。明清之際,資本主義經濟的萌芽與初步發展,影響到法學建設。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顯示了其鮮明特色,獨樹一幟。主要深受中國特殊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影響,禮與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時代特點

以宗法家族主義為本位的的倫理法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構成因素。在普遍重視倫常觀念的中國古代社會,倫理觀念形成了以權利義務為基本內涵的法律關系。之后,隨著儒家思想被確立為國家的統治思想開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結合的倫理法。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也是倫理主義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義為基礎,以家族為本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宗法倫理為核心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體表現是:禮法結合,以禮統法;德刑并用,以德為主;重人治,輕法治;重刑法,輕民法;皇權至上,以言代法。

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等級的長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禮就在于通過論證等級秩序和結構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禮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是通過確立“別貴賤,序尊卑”的等級制度來實現的。強化社會政治的等級規范,是禮制的一個重要功能,以此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整合社會的目的。禮不僅是嚴格的政治等級制度,而且是一種嚴格的日常行為規范。禮確認王權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國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視禮在治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分析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因素豐富多彩。如:人治觀念、皇權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級觀念,特權思想,司法與行政合一等,這些因素與現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徹底根除。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許多積極因素并未失去其價值,值得我們繼承與發揚。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于我們了解中國的國情,深入研究法學理論,挖掘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促進當今法文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1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蘊含人文精神

中國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蘊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對個體人格價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體而不是個體。個人價值收到了身份,性別,血緣等級的嚴格限制,個人權利相對于義務是第二位的這是我們認識中國傳統文化應當考慮的。人本主義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精華,體現在法律領域,就是主張立法、司法都以民為本。早在兩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確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順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說:“民者,國之本也”。他主張立法當以便民為本。這種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并不過時。我們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產方式產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現,同時也是對人們的各種利益和需求進行調整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法以確認、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實踐中,必須時刻關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無視民眾的需要,也不能強迫民眾接受他們所不需要的東西。

3.2 禮法的相互滲透與結合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國律多指制度規范,法的價值剝離為禮,于是禮就成為了中國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以禮為主,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剛柔相濟的管理模式。在實踐中,中國古代管理者發現禮治并不是完美無缺.禮治必須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剛柔相濟,相得益彰,相輔相成,二者成為中國古代管理的兩根支柱。同時強調禮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礎,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彌補禮治不足。所以,禮是一種“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種所謂“不以規矩不成方圓”的“經緯蹊徑”。社會安定,政治穩定,則偏重于禮治;若社會動亂,政治不穩定時偏重于法治。禮治是基礎,是前提,禮治必須有法治的配合。禮由氏族社會一般的祭祀習慣,演變為中國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極強血緣關系合為一體的家國相通統治模式的結果,也是數千年立法、司法的實踐、選擇的結果,“禮”蘊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圓通、和諧的特征,至今閃現理性的光芒。

4 結束語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歷經幾千年積淀而成,在構建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過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繼承,要吸收中國產同法律文化的精華,去其糟粕,我們既要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價值體系的轉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權。這是我們在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論和實踐中需要特別注意的。

參考文獻:

[1]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

篇4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社會基礎和主要特點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社會基礎

1.小農經濟

在古代中國,小農經濟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小農經濟的主要含義就是一種高度依賴自然時令以自給自足為生產目的的一種生產方式,在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制約下,人們世代往往生活在一個地方,很少遷徙,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很容易形成中國的家族制度。小農經濟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古代社會長期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因此,中國國內從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各地商業習慣不一,未形成統一的商法規則,反映市場經濟運行一般規律的法律文化從未產生。顯然,在這樣的經濟制度下,中國古代不可能形成相對成熟的私有財產關系與個人權利觀念,更無法形成發達而且獨立的私法體系。

2.宗法社會

原始社會時期,氏族公社作為人類最初的社會組織形式,所維持的是一種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群體生活。后來,當文明開始產生的時候,由于種種特殊的原因,中國并沒有出現世界文明的多數地區以血緣氏族組織的瓦解為文明產生的代價的情況。不僅如此,原有的血緣關系非但沒有被拋棄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強化。雖然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隨后的歷史變遷中衰落了,但是以血緣家族為基礎的宗法家族社會并沒有隨之消失。中國傳統的宗法家族社會性質,說明了中國傳統社會作為一個共同體,是建立在親密的血緣關系基礎之上的。宗法制度的本質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導致了“家國同構”的格局。家國同構是指家庭、家族和國家在組織結構方面的共同性。中國的國家結構一直有著很深的家族結構的印記。

3.專制王權

中國自進入階級社會直至清朝末期,在政體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專制。君主擁有的世襲的皇權,“口含天憲”。漢代大儒董仲舒有云:“古之造文者三而連其中謂之王。三畫者,田、地與人也,而連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與人之中以為貫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當之。”因為在儒家傳統倫理文化中,對通天地人于一身的“王”而言,對其進行制約非但不合理,而且有悖于道德倫常。所謂“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對君力的任何限制、毀損,都是對上天的大不敬。

4.倫理道德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儒家倫理為內核,產生并服務于自然經濟和宗法社會,是傳統倫理統領下的法律文化。倫理道德不僅始終貫穿于中國傳統文化的發展進程之中,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相伴相隨,而且在傳統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在價值取向上,儒家倫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對法律的支配地位,成為法律的最后根據;而在內容上,倫理道德也與法律渾然一體,倫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倫理道德。在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過是可以被用來全面執行道德準則的工具而已。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特點

1.在法律觀念文化上,強調“禮法合一”,“德主刑輔”,而“禮”作為一種差別性的規則體系,被奉為治國之道。其中,古代中國過分地強調刑法與刑罰的作用,而忽視了法的預防功能。而且將法讓位于倫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為社會的主要調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對道德起輔的作用。

2.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強調國家權力本位,皇權至上,權大于法,法律受權力的支配與制約。其表現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為最高法權淵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長官兼有司法職權,司法與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結構體系上,表現為公法與私法不分,訴訟法與實體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單一的、封閉的法律體系。

3.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寧人,平爭止訟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造就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諧,從而帶來無訟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為本位的中國傳統社會,注重人的社會義務,而忽視個人的權利;重視集體、大局的利益,使得個體成員的訴訟必然會受到社會、家族和家庭觀念的抑制。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的消極影響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曾有過輝煌的歷史,內容豐富,其中包含著很多優秀的成分。但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由于自然經濟的高度發達、高度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和宗法制的社會組織結構,與以商業文明為基礎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總體上呈現出極端國家主義的公法文化和私法規范極端落后的特征,本土資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主要表現在,一方面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都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中國國內從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各地商業習慣不一,未形成統一的商法規則,反映市場經濟運行一般規律的法律文化從未產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極權統治下,人們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嚴格的等級觀念,法律僅僅是統治者手中馭民的工具而已,難以形成現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私權神圣、權力制衡等觀念。

(一)等級特權觀念與“官本位”思想

中國傳統文化中一直占主導地位的是儒家文化。“重禮輕法”是儒家法文化的核心,而“禮”是重尊卑貴賤的。儒家認為社會的安定來自于秩序,社會需要劃分等級以形成秩序。而這種秩序要以“禮”為規范,以刑為強制手段來達成。等級制度在法律領域的反映是法律規范的宗法等級化、平民百姓與貴族官僚之間的不平等、官僚貴族擁有法律特權。“尊卑上下”的等級特權觀念是一種是腐朽落后的倫理觀念。這種不平等的等級法是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法治精神截然對立的。等級特權觀念經過長期的積淀已形成為一種頑固的傳統力量,至今有著不可低估的影響。將會長期影響到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官本位”是與等級思想相伴而生的。當前,中國人的意識里“官本位”思想還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只是權力統治的工具。在這樣的社會里,“權大于法”是一種我們不愿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對的客觀現實。

(二)“重德輕刑”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始,就推崇“仁政”,“禮”被視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統治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遠在法律之上,甚至常常以“禮治”代替“法治”。在立法模式上,封建社會長期以來實行的是“民刑合一”模式,在禮德和法刑的關系上,禮德為本,法刑為末;禮德為長久之術,而法刑為一時之用,禮、法、德、刑的價值關系即是“德主刑輔”。但重德必重教化。在孺家看來,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嚴刑峻罰所不能起的作用。但德主刑輔的說教卻往往產生輕視法律的副作用。依靠人的善良自覺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是立法者內心深處難以割舍的美好情結,但這是道德型人格,與法律型人格的目標相去甚遠。

(三)“重義輕利”和“義務本位”觀

孔子曾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孟柯更反對“革革為利”。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剝削者內部互相爭奪,特別是防止勞動人民為捍衛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奪回自己的勞動果實而反抗剝削者。“重義”,就會因受義影響而淡化法的作用,進而形成一種“義務本位”;“輕利”,就會使人們漠視甚至放棄自己的權利”。這種義務本位,強調個人對家庭、社會和國家的義務,在法律條文上多禁止性規范,而少權利性規范,忽略人的獨立人格、自由、尊嚴和利益。義務本位無法激起個體守法和護法的主動意愿。其后果,就是壓抑了人們的權利觀念,有礙法律思想的發展。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就是要喚起人們的主體意識、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就是要使權利本位在人們的法律觀念中占據中心位置。

(四)人性哲學中的“人性善”主張

依中國儒家文化,實現和支配這個世界的基本力量是道德,憑借道德的自律可以達到個體和群體的和諧。儒家人生哲學從人性善的角度,認為“仁義禮智”是人有別于禽獸的天生秉性,只要本心“善”,擴充便可以“人人皆可為堯舜”。因此,通過個體內在的道德修養,就可以達到“仁”的境界。這是一種道德理想主義,即強調人的內心修養,依靠人的善良自覺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而西方的現代法治所建立的基礎是西方歷史上影響甚深的“性惡論”。是基于對道德在現實生活中常常感覺到無能這一事實的確認,是基于對人性的有限性、不確定性、人性的陰暗面的深刻認識之上的,因此,社會全體成員都應當受法律的約束,這是現代法治的一條基本原則。從這一維度來看,傳統文化難以提供一個以法治為主的土壤。

(五)息事寧人、厭訴傳統

“無訟”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儒家認為,法律制度不是中國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遺憾的必需物。因為法律由強權支撐,代表著暴力,因此在儒家眼中是不潔的。而和諧作為儒家所追求的一種理想社會秩序,“好訟”無疑是對這種社會秩序的破壞。倘若民風淳厚,人人揖讓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閣。反過來看,爭訟成風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所以,訴諸司法制度的行為是受到人們普遍鄙視的。在儒家學說和理論的倡導下,厭訴成為中華社會的主流文化價值。厭訟造成后果首先是個體缺乏直面權利的勇氣而至人格的對內畏縮和坍塌,崇尚道義貶斥利益的謙讓、息事寧人、明哲保身生活方式已然成為傳統社會生活的常態,個體在秩序社會中爭取權利和利益的人格受到壓抑和克制。其次,由于對于權利的壓制和忍讓導致中國傳統社會保護個體權利和尊嚴的法律價值的停滯不前。最后法律權威對個體的積極影響也由于長期缺乏社會大眾的廣泛生活實踐體驗而長期軟弱無力。

參考文獻:

[1]劉作翔.法律文化理論[M].上海:商務印書館,2001,(13).

[2]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 1999.

[3]公丕祥.法制現代化的理論邏輯[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4]孫笑俠.法的現象與觀念[M].北京:群眾出版社,1995.

篇5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3-059-01

“法律往往起源于風俗,由風俗進而為法俗,由法俗又進而為所謂之法律。”①在許多具體案件中,具有審判權的官吏為了直接實現結果上的公道,犧牲了法律的普遍性,它表明了一種泛道德化的傾向,而法治則要求法律的絕對理性化、機器化。這一點在中國歷史上是存在過的,并且痕跡明顯。

中國傳統文化中體現了現代法治的理論,依他們的說法,“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治一國”②,“無慶賞之勸,刑罰之威,釋勢委法,堯舜戶說而人辯之,不能治二家。”⑨這些觀點明確反對了儒家的“人治、德治說”。法家講究法的明確性與客觀性,法術是不能被心術白由裁量的。人與人是不同的,即使都是明君賢臣對待不同的事物也有不同的判斷力,當受這種判斷影響的人對這種判斷懷著一種僥幸或者期待可能性,他將不會再接受明確的法的約束。雖然法家強調法治的重要性,但是法家的法律卻是一種以君權為背景的政治主張,“生法者,君也”,如果把法源為君調整為法源為民主契約,則結合了西方的法治思想與中國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

因為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是人治的思想,即君主治官,官治民,因此雖沒有“君主犯法與庶民同罪”,但卻有官吏犯法比庶民罪加一等的規則,法律的官吏的管轄范圍與懲罰力度遠遠超過了平民,這雖然違背了“法律而前人人平等”但卻反映了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有權必有責。專以儆戒百官的法律遠在殷時就已經出現,秦代關于官員任用、管理的法律條令如《置吏律》、《除吏律》等。陳寅恪先生評論《唐六典》說“開元時所修《六典》乃排比排比當時施行令式以合古書體裁,本為粉飾太平制禮作樂之一端,故其書在當代行政上遂成為一種便于征引之類書,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體裁,以設官分職實施政事也。”④這對于現代法治的發展是有積極意義的,現代法治包含了這樣一些內容:頒布在法律上限制國家權力的成文憲法;以基本法規來保障各種不容侵害的公民權利;法院依法保護公民之公權與私權不受國家權力之干涉;行政機關依法辦事等等。法治在一步步進化,由于我國歷史遺留下的公權力過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的合理權利,同時過強的公權力只會延緩法治的發展。比如,嚴刑逼供等行為,都是由于執法者擁有過多的權利,而使官與民在程序過程中出現明顯的不平等。法治的對象是每個人,但是重點應在于對公權力機關的法治,治上才能治下,法治的核心在于控權,控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而非僅僅依據法律管理、治理國民,這樣只能使法治的道路南轅北轍。雖然我國古代有嚴苛的“官法”,但是其目的是君主為了集權,防范最高權力之下的個人結黨營私篡權奪位而設。在現代社會,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對官員權力的制衡對于法治的發展是很有借鑒意義的。

西方文化固然以“權利本位”為其特征之一,他們注重和強調權利,這一點遠遠甚于義務,這是在他們的傳統文化中長期形成的。在人類的進化過程中,凡是一個理性的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但是在一個文明的社會中,人們不能隨意使用自己的權利,追求自身的利益,還要問問行為的正當與否,是否會侵犯到國家的權利、集體的權利和他人的權利。這個正當性可以理解為中國傳統文化上的“義”。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士者謂之人義。我們可以由此“十義”去把握作為基本文化符號的一般意義上的“義”。也由此可以推導,我們的文化,基本上是以將義務置為首位的。如果說西方是“權利本位”,那我們可以說我國則是“義務本位”。雖然近些年來,我們越來越重視人的基本權利,公民也更加有權利意識,但是我們身上關于“義務本位”的歷史烙印依然由內而外的影響著我們的行為方式,進而關乎到法治的發展。法治從字而意思上來看,法即約束,治即管束,由此看出法治的原始意義并強調賦予公民權利,而是較公民進行權利的取舍,在一定的義務下行使權力。如果人人都不遺余力的為權利而斗爭,那么法律的管轄范圍會大大縮小,權利即行使權利的自由,自由必然抑制平等。就像你有唱歌的權利,我有睡覺的的權利,但是你唱歌影響到了我的睡眠,有裁判權的第二方就要作出裁決,因為這兩個權利無法同時存在,這時往往睡眠的權利會優于唱歌的權利,此時權利與權利之間就是不平等的。而法治的原則是平等而非自由,也就是說,在法治的道路上,人們行使權利的自由需要為法律而前的人人平等作出犧牲,而義務就是加之于權利之上的得以保障平等的路徑。因此,在現代法治發展中,我國還處在前期的不成熟階段,義務本位思想能使人人更好的履行遵守法律的義務。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當不履行義務進而違法的法律,自然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在失禮與入刑之間,則是平等之下自由之上的選擇權。

現學界對與中國傳統文化對于現代法治建設的消極影響聲討一片,然而卻鮮有對我國傳統文化的積極作用加以支持的,學習西方法治思想固然好,但是法律的移植不是理論的移植而是實踐的長期作用,中國傳統文化對我國人民的影響之深又歧視幾個現代化就能根除的,妄白菲薄不如自我反省全而學習。

注釋:

①杜文忠法律與法俗[M].人民出版社,2013

篇6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中國傳統文化和其他的古代文明一樣,已經不可避免的衰敗了。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我們不必學王國維投水來祭奠這個文化的死亡,因為我們和西方文明的差距不僅僅體現在技術科學,也體現在人文科學的諸多領域。

我們曾經有過比歐洲燦爛得多的文化,這其中包括讓李約瑟羨慕不已的科學技術,其中自然以四大發明為代表了。造紙術給西方平民帶去了廉價的圣經讀本,從而直接讓羅馬教會的宗教壟斷破產,而發生在文藝復興時期的歐洲宗教改革正是西方走出黑暗的中世紀邁入現代社會的起點。紙張作為思想的物質載體,它的普及對于啟民智的效果不可估量。而這一切巨變,在造紙術的發源地,中國,沒有看到。火藥是西方邁向文明的又一個重要酵母。中國人用火藥來做鞭炮,但是西方人用火藥實現了軍事上從冷兵器向熱兵器時代的飛躍。沒有西方殖民者的船堅利炮,就不會有后中國的一敗涂地。至于指南針對于文明的意義就更加明顯了。我同意《河殤》中的一個觀點,即將西方文明看作是一種海洋文明,或者說藍色文明,而中國則是一種內陸文明,或者說是黃色文明。蘇曉康進一步認為中國文化的救贖之路本文由收集整理在于敞開國門,擁抱藍色文明。姑且不看這樣的說法對不對,我們只需要注意這樣一個事實:從哥倫布時代開始,歐洲列強的擴張都是從海上開始的。和陸地不一樣,大海是一個能夠極大地刺激一個民族想象力和野心的地方,你永遠都想象不到海岸線那邊會是怎樣一個到處都是香料,可可,象牙,鉆石的地方。在西方文化中,關于“寶藏,海盜,船長,水手”這樣的敘事原型數不勝數。相比之下,中國的內陸文明卻是一片空白!在今天,像李白的《將進酒》、杜甫的《兵車行》、白居易的《長恨歌》那樣文采優美,哲理豐富深刻的文章似乎早已無人問津。取而代之的都是純粹商業化下的畸形作品。以取悅為上,史實失真,內涵全無,戲說、大話一大堆。雖然中國的傳統文化需要在現在的社會尋找一種更加好的傳輸方式來求得發展,但不是僅僅那些戲說、大話就能解決的。蔡志忠的《中國古籍經典漫畫》就是很好的找到了傳統文化和大眾文化的良好結合點,但是恐怕知道蔡智恒的學生比蔡志忠的人多好多。試問既然我們有了一個很好的平臺和資料來學習中國的傳統文化,為什么還不去學習?

在教育方面,對中國傳統文化普遍忽略和貶低的現象隨處可見,現在幾乎沒有幾個青年人包括一些文學專業的學生能夠讀懂古代典籍,也沒有幾個人還會對“忠孝仁義理智信勇“有所感觸。比如在過去的某一時期,誠信曾成為一個熱門的話題被我們拿來討論,但事實上這個還需要討論嗎?我們的祖先早就解決了這個問題的理論部分,然而在現代社會的人們卻逐漸淡忘了這個做人的標準,難道說儒學的這個觀點就不適應現在的社會嗎?古人曾把道德修養視為人生的終極追求,不過,在全球化的今天,個人奮斗、快樂、自由通通比道德來得重要……既然中國的傳統文化完全有現實的指導意義,那作為炎黃子孫的我們就應該將其發揚光大。紅學家馮其庸說道“我們把傳統丟掉得太多了,長此以往,寄托在傳統文化和傳統歷史中的民族精神也將被遺忘,這是最令人痛心的。”

中國傳統文化和西方文化的關系

陳衛平曾說過:“中國現時的新文化也是從古代文化發展而來。 而且中國民族文化之所以能夠存在,在于它具有其它民族文化所沒有的特點和優點。”由此可見,社會現象和我們的歷史命運注定我們必須正視傳統,以傳統作為我們實踐的起點,我們不能,也不可能跳到西方文化的基礎上去建設民族的新文化,也不能完全靠移植西方文化來代替自己的創造。具有現代意義的中國人應該牢記并實踐魯迅先生的話:“將華夏傳統的所有小巧的玩藝兒全部放掉,倒去屈尊學學槍擊我們的洋鬼子,這才可望有新的希望的萌芽。” 我認為,任何文化都有自己的長處,也有自己的短處,沒有任何人任何民族可以說自己的一套就是絕對的真理。如果我們承認宇宙和大自然是復雜的,那么,我們也就應當承認人類文化和價值觀也應當是多元的,否則我們就是在不知不覺中跟著西方走

單極化的道路,其結果是多元文化的消失和單一價值觀和文化樣式的泛濫,而最終這對整個人類來說是危險的選擇!我們要相信在新的時代,東方這古老的民族,仍然有新的生命力存在。

中國傳統文化要在取長補短中獲得發展

篇7

中圖分類號:G71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4)06-007-01

思想道德是衡量一個人是否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精神品質和崇高的理想追求的標準。要加強對中職生的德育教育,在學校形成以傳統文化促進學生修身養德及良好學習氛圍的好風氣,下面就德育教育談幾點看法。

一、選擇一個操作性較強的傳統文化典故作為抓手,推進德育教育

思想道德教育在學生成長的道路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古今中外的教育家都十分重視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置于一個很崇高的地位,德育教育的典故也數不勝數,為了達到教育的目的,所以在典故的選擇上,我們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內容上一定要符合我們國家中學生德育教育的要求

雖然古今中外德育教育的典故很多,但是,由于每個國家的文化發展情況和國情情況各有不同,所以我們應該選擇適合我們中國國情的傳統文化典故,比如《弟子規》。

2.思想上能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中職生正是處在一個思想比較叛逆的時期,他們對未知的世界充滿了好奇和盲目崇拜,比如打架、抽煙、上網玩游戲、染發燙發、留奇怪的發型、穿奇裝異服、頂撞老師、更有甚者打罵父母等等,如果沒有一部能夠指導他們形成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傳統文化典故,他們將來可能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弟子規》對學生的一些行為規范的養成就有明確的說明,比如《弟子規》中關于教育學生孝敬父母的句子有:“親有疾,藥先嘗,晝夜侍,不離床”,誠信教育的句子有,:“凡出言,信為先,詐與妄,奚可焉”等等。

3.選擇的傳統文化典故在推進德育教育時可操作性要強

我們對傳統文化典故的學習不能單單停留在紙上、嘴上,那樣又就成了思想品德理論課,我們要讓它 “重在踐行,體驗過程”。能廣泛開展有利于學生身心發展的豐富多彩的活動,讓學生在活動中增進感情獲得友誼。比如親子共學《弟子規》活動中孩子給父母洗腳、給父母寫一份感恩的信等,以此增加父母與孩子的了解與溝通,增進他們之間的感情,還有通過一些活動讓學生明白做人做事的道理以及對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有正確而深入的理解。

二、創建一個良好的傳統文化學習氛圍

學習效果的好壞,除了個人主觀努力外,外在的環境也是重要因素。要用傳統文化教育學生,那么我們就要先要學生學習傳統文化,在學習傳統文化的時候,我們應該注重學習傳統文化的氛圍,比如說,我們學校在通過傳統文化推進德育教育時,設立了一個專門的教室,并且課桌、椅子都是仿古的,在教室的墻壁上掛有古圣先賢的肖像,還有圣賢留給我們后人的名言警句,還給學生頂做了漢服,當我們一走進教室,仿佛回到了古代一樣,激發了學生學習傳統文化典故的興趣。

三、學習傳統文化典故推進德育教育要有計劃性

在學習傳統文化典故的時候,我們要注重計劃,不能盲目,更不能憑靠三分鐘的熱情,我們要有計劃性,我在組織我們班學生學習傳統文化典故《弟子規》時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背誦,以小組為單位,堅持每天早晨和晚自習前誦讀,以達到背誦的目的、第二階段理解,利用課余時間圍繞傳統文化經典故事組織講故事比賽,通過講故事的形式進一步加深對傳統文化典故的理解、第三階段踐行,從身邊小事做起,從一點一滴做起,學習古圣先賢的優良品質、培養自己良好的習慣。第四階段驗收效果,通過一段時間的踐行,讓學生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和生活習慣,克服自身的缺點和不足。以此推進德育教育穩步發展。

四、建立一個合理的考核機制,鞏固學習傳統文化典故推進德育教育的成果

為充分調動學生踐行傳統文化《弟子規》的積極性,應建立一個比較人性化的班級考核制度,對《弟子規》踐行好的同學進行表揚,在評優樹模時優先考慮,充分調動學生學習、踐行《弟子規》的積極性,對鞏固《弟子規》的學習效果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在潛移默化地規范學生的言行舉止。

五、充分發揮榜樣的作用

篇8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統治者在奪取政權后都會用一定的方式使其統治合法化,穩定其政治統治。政治文化作為一種潛在地影響人們政治行為的心理因素,能夠影響政治合法性的基礎,儒家、法家思想作為傳統政治文化中的主流,為當時的政治統治者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礎,本文圍繞這兩種思想來探討政治文化是怎樣影響政治合法性的。

一、政治合法性的概念

合法性問題是政治學理論中最主要的命題之一,西方眾多學者對合法性有重要論述。一般說來,一種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是指它獲得被統治者自愿服從的能力,或者說在不使用暴力的條件下獲得被統治者支持的可能性。不論是哪種形式的統治,統治者的命令能否被服從的命運,都取決于是否建立并培養了被統治者對統治的普遍信仰。只有被人們認為是具有某種正當性理由的命令,才會獲得被統治者的追隨,從而具有合法性。韋伯指出,一切經驗表明,沒有任何一種統治自愿地滿足于僅僅以物質的動機或者僅僅以情緒的動機,或者僅僅以價值合乎理性的動機,作為其繼續存在的機會。勿寧說,任何統治都企圖喚起并維持對它的‘合法性’的信仰。哈貝馬斯指出,一種制度要贏得人們的承認,即獲得合法性,需要借助哲學、倫理學、宗教對該制度的正確性和合理性作出論證。李普塞特強調,政治穩定既取決于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也取決于其“有效性”。所謂“政治系統的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統使人們產生和堅持現存政治制度是該社會的最適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簡而言之,所謂政治合法性,是指統治者“政治統治”與民眾“政治服從”之間的關系。換言之,政治合法性理論主要探討統治者的統治理念與統治行為“是否”以及“如何”能夠贏得民眾的服從、信任與支持。

二、政治文化與中國傳統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是1956年,美國政治學家阿爾蒙德提出來的,他認為政治文化是一個民族在特定時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態度、政治信仰和感情,它由本民族的歷史和當代社會、經濟和政治活動進程所促成。維巴在分析政治文化的構成和作用時進一步指出,一個社會的政治文化由經驗基礎上形成的一系列信念、符號和價值所構成,它決定了人們行為的條件,為人們提供了參與政治的主觀意向。其實,政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一個國家和民族比較穩定的價值觀念、情感趨向和思維定勢。

中國傳統政治文化是指自周秦至清朝末期三千多年所形成的政治文化,學者們對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界定不一,有的學者認為:在中國古代社會的歷史發展中,長期積淀下來的社會政治心理和習慣、政治態度和情感、民族精神、價值觀的總和就是中國傳統政治文化。有的學者認為:“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與社會政治心理構成的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三個層次中,社會政治思想占據著中國傳統政治文化的制高點。政治思想是人的政治行為和社會政治心理的升華,因此,傳統政治文化的精華部分保留在社會政治思想中。”言外之意,也就是說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主要是指中國傳統政治思想,筆者也較認同這種觀點,因此本文在探討政治文化對政治合法性的影響時,以儒家、法家兩大主流政治思想為例。

三、中國傳統政治文化對政治合法性的影響

1.儒家思想與政治合法性。儒家思想作為中國古代的主流思想,在中國存在了幾千年,一度成為皇家的正統思想,統治者推崇儒家思想,以其來確定其政治統治的合法性。孔子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通過提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這種禮制進而維護等級制度,維護君主的地位,通過這種等級制度的確立來維護統治者的權威。

孟子主張統治者實行“仁政”的思想,將民眾提高到了高于君和社稷的地位,這就確立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的民意基礎。這一方面是在維護等級制度和君權;另一方面是主張君臣履行各自的義務和權利,任何一方都不該要求對方無條件的服從和妥協。

到了漢代,董仲舒提出“天人合一”“三綱五常”“君權神授”和大一統等觀點來維護封建統治。“三綱五常”是董仲舒對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觀念的繼承和發揚。君權神授的觀點,他認為群主的權力是神賦予的,人民應該絕對服從他們,聽天子的命令就是服從“天意”。凡是君主喜歡的事,老百姓應該無條件去做。君權神授是君主合理性的最高依據,也是君主專制最有力的辯護詞,通過強調君權的天然合理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使皇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抬高和神化,為君主的政治統治提供了合法性的思想基礎。

2.法家思想與政治合法性。法家思想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為建立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后被其他朝代所重視和借鑒。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有:商鞅、韓非等人。商鞅強調“法”,法律與規章制度,他通過推行嚴刑酷法來維系統治者的統治,他認為君主只要牢牢掌握住生殺予奪的權柄,就可以對人民隨意的驅使,這也正符合了統治者的意圖,進而通過各種嚴酷的刑罰來維護其政治的合法性。

戰國末期的韓非是法家學說的集大成者,他將“法”、“術”、“勢”三者糅合為一,“法”是指健全法制,“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法家強調通過這三方面來加強統治,這是確立其統治的合法性的手段。例如“法”,法律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制止百姓作出亂法的事情。所以怎樣處罰可以制止百姓亂法,便制定怎樣的處罰條例。百姓畏懼處罰就會守法,百姓守法國家就能安定,統治者就可高枕無憂。法家認為“權制斷于君則威”,這就是所謂的“勢”,建立起一種“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于上”的君主極端專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增強君主的權勢。

四、結語

政治文化是形成和存在于一定歷史條件的基礎上的,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也是如此,而中國傳統的政治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主要部分,統治者最為尊崇的無疑是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他們通過在思想上控制人民,使人們在思想意識上認同他們的統治,承認他們政權的合法性。因為當民眾普遍形成了與現有政府所倡導的價值觀相一致的政治文化,則容易形成較高的政治認同度,政治合法性也就確立。反之,當民眾所持的政治信念與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相悖,或對現有政府的執政能力不信任時,人民就會對政府的精神和目標懷疑,從而不同意現任領導的統治。統治者還通過一些政治思想的指導,制定了維護其合法性統治的手段。比如說在法家思想的影響下,制定法律規范人們的行為,使人們服從統治。任何一個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都不能拋棄自己的傳統文化,因為傳統文化千百年來的積淀,往往潛意識的影響著人們對事物的評價,我們應該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合理的利用傳統文化中對現代政治制度有益的部分,鞏固民族思想意思,并不斷的聯系現實,吸收現代政治制度體制中的合理成分和公認的價值觀念,最終達到政治系統的合法性。

參考文獻:

[1]韋伯(Max Weber)著,林榮遠譯.經濟與社會[M].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39頁.

篇9

一、活動主題

傳承經典文化獻禮百年華誕

二、活動時間

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7日

三、活動對象

七年級、八年級、高一年級、高二年級

四、活動要求:

書法作品要求:

(1)軟筆書法作品規格為四尺三裁至六尺整張宣紙(46厘米×69厘米至95厘米×180厘米)一律為豎式。硬筆書法作品規格為A4或A3彩色書法紙,學生自行準備。

(2)作品內容要求:反映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經典詩文、成語、警句或古今名人名言,歌頌建黨百年光輝歷程,展現舉世矚目偉大成就的經典作品。

(3)作品背面右下角用鉛筆寫清班級、姓名。

(4)每班選送5幅軟筆書法作品和5幅硬筆書法作品。

(5)5月6日課間操之前各年級組收齊,七年級交**老師,八年級交**老師,高一交**老師,高二交**老師。

篇10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3]:“婚姻或結婚是男與女結合,包含有一種彼此不能分離的生活方式”[4],以上兩者分別是《禮記。婚義》與古羅馬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33年)的《法學階梯》對于婚姻的定義。把這兩個概念加以解剖,前者無非是“合二姓……,上以……,下以……”,其意可謂一覽無余:婚姻無疑是用來處理上下左右和調整周圍的各種關系,其中沒有個人什么事,更沒有論及到嫁娶的男女,可見在中國古代是把婚姻擺在家庭附屬品的位置上面,認為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是家庭與家庭間的事,婚姻必須由家庭來決定。[5]相反在羅馬法關于婚姻的解說中我們起碼看到了羅馬人是把婚姻當作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的結合,目的在于建立一個終生的共同體,以進行生活,甚至可以想見“這種結合是為了在新且持久的家庭組織中繁衍并教育后代。”[6]僅從這定義看,兩種婚姻制度似乎就有著天差地別,那么為什么在不同的社會和法律制度下會催生出如此迥異的婚姻制度,而這種差別又具體體現在何處,能引發我們什么樣的思考,這正是本文所關心的問題。

一、婚姻的締結

在古代中國,婚姻既然是“合二姓之好”,那么符合家庭的利益肯定是首要考慮的,至于夫妻本人是否愿意及性情是否相配等是不在考慮范圍之內的。

第一,法律規定直系尊親屬,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親屬,有絕對的主婚權。要二姓家長同意其子女的結合,經過一定的儀式,婚事便成立了。他的意志可以命令他的子女與任何一定的人結婚,社會和法律都承認他在這方面的權威,予以強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違抗。于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為婚姻成立的要件,子女即使在成年以后,即使仕官買賣在外,也沒有婚姻自主權,除非得了父母的同意。[7]所以在這種法律和社會環境下男女的結合須顧及到夫妻本人的意志實在成了不可想象的事。

第二,階級內婚。在有階級差別的社會里,各階級間的通婚通常為社會所不贊許。[8]在法律里有士庶不婚、良賤禁婚的規定。

魏晉南北朝時,士庶之分極嚴,社會地位高下懸殊,截然為兩不相接觸的階級,士族為保持其尊嚴,平日猶避免與庶族往來,自更不肯與之通婚。[9]而良賤之間的地位更是懸殊,因此良賤不通婚的禁忌亦遠較士庶之間的為嚴格,《唐律疏議》有載:“人各有耦,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10]無論是士庶不婚、良賤禁婚或“門當戶對”,無不體現了婚姻對于家族的意義,維護的也是一種宗族利益和各階層間相對穩定的秩序。而國家法律加以直接規定更體現了它的重要性。

另外,一般人家在媒氏通信女家已許之后,在采納之前,家長要在影堂焚香祝告,說某之子某將娶或某之女將嫁與某氏。在問名之后一定要歸卜于廟,吉,才告女家行納征禮;卜如不吉,婚事便不能進行[11],這種婚姻締結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宗教性,也體現了“上以事宗廟”的目的。

而在羅馬法中,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處于父權之下,不問其年齡,均須獲得父親的同意。但是,除這些條件外,一切合法婚姻均要求具備希望結婚的共同意愿表示 [12] .雖然對于夫妻相互同意的重要性方面,羅馬法學家們持有不同見解,但它是一個必要條件是毋容質疑的,羅馬法的原始文獻非常清楚的表達了這一觀點:

法學家杰爾蘇(公元2至3世紀)指出:“不愿意結婚的男女之間不能締結婚姻。”

法學家烏爾比安(公元2至3世紀)指出:“不僅要同居而且要有婚意,婚姻方可成立。”[13]

由此可見,即使羅馬人仍然相信婚姻締結需要家父的同意,但他們至少開始考慮,而且已經將婚姻的主體,即男女個人的同意與否作為婚姻的要件。雖然從中仍不能得出當時羅馬人的婚姻的自由程度,但與不僅沒有顧及當事人的意愿,甚至也完全不把其置于法律的視域之內的中國法律相比是“合理”得多了。

二、婚姻的解除

中國古代法律關于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義絕和協離三種。

第一,七出。即七條丈夫無須經官府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七出依次為:“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以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其反義也。”[14]從這種解釋我們不難得出此七事出妻的理由無一不是從維護家族利益的角度提出的。此外,一直有人以此為古代夫權壓迫的鑿鑿確證,筆者卻不以為然。此七則雖則皆為丈夫出妻的理由,但其實與夫妻個人關系并不重要,甚至也不能體現丈夫的意志。與其說它是丈夫離棄妻子的條件,莫如說是夫家家長逐黜媳婦的借口。其基本精神仍然在于維護“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的婚姻目的。如《孔雀東南飛》里的焦仲卿和劉蘭芝,以及宋詩人陸游和原妻唐婉[15]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的情況下被迫離棄的。

更妙的是“三不去”對于古代婚制特征的注解。《春秋公羊傳。桓公二十七年》何休注:“三不去,嘗更三年喪不去,不忘恩也;賤娶貴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無所歸不去,不窮窮也[16].”嘗更三年喪是為了表彰女子的孝行,而另二者與儒家的基本倫理觀念有關。同時唐宋律把惡疾與奸作為不適用三不去的兩種例外,足以紊亂血統,神不歆非類,自更不為夫家所容,所以構成重大的離婚罪,而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17]無法為祖先準備祭祀物品,喪失“上以事宗廟”的婚姻功能[18].惡疾在醫療水平不甚發達的古代往往傳染至家族中的其他人,對家族成員的生命及下繼后世的目的構成極大的威脅,不得不出。因此 “三不去”與“三不去”的例外考慮的也都是家族的利益與維護血統的純潔。

第二,義絕。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奸非罪,及妻對夫的謀害罪而言[19].與七出不同的是義絕為法律規定的當然離婚條件,有犯則必須強制離婚,否則法律加以處分,《唐律。戶婚》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20]

義絕其名義本來是夫妻的情義已絕,而考察上述幾種情況,其實均是親屬間的互相侵犯或親屬間的關系,其意仍在于維護正常的家庭親屬關系,鞏固倫常觀念和家族秩序。

第三,協離。古代丈夫雖有權出妻,但是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或七出而有三不去,便不能去妻,否則是要受刑事處分的,而且法律上是不承認離婚效力的,被勒逼離去的妻須追還完聚[21].但我們也不可過于夸張說夫妻絕對無意志可言。單方面的任意離婚固不生效,妻單方面的意志更屬有乖婦道。但雙方同意的離婚則仍是法律所承認的。所以雖不合于七出義絕條件,而夫妻不和而兩愿離異,則在許可之列[22].相反,羅馬在共和國時期以前民風淳樸,離婚并不普遍,而且限制較嚴,隨著羅馬的對外擴張,社會生活日漸腐化,離婚風氣日甚。按羅馬人新的婚姻概念,夫妻雙方只有具備持續的合意才能擁有婚姻關系。當合意消失時,男女不能再被視為夫妻,否則就是不道德的[23].婚意是構成配偶關系的愿望,任何時候缺少了這樣的愿望,哪怕僅是夫妻中的一方,那么也缺少了結婚的條件[24].因此婚姻因任何一方所表示的不再愿意結婚的意愿而終結[25].終止婚姻關系只要雙方宣布一個協議就行了[26].由此可見與中國古代的婚姻不同,羅馬人傾向于將婚姻看作為一種合意、協議或契約,這種婚姻觀更容易體現個人的意志和意愿,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一種較為平等的關系。固然這種絕對自由在古羅馬也非始終如此,但法律能允許這一自由存在,該不是沒有其文化和社會原因的。

篇11

案例1:“滾鐵環”是壯族傳統體育活動,參加者均為男子。比賽時,參加者手頂推一直徑30CM的鐵環,快步疾走,賽程為100―200米。疾走時鐵環不能倒,以先到達終點者為勝。如果要把頂鐵環作為課程內容,我把它改造為:參加者男女學生均可,賽程改造成50米-100米。(可根據學生年齡確定距離)、此項目較適合低年級學生活動,操作起來既簡單又安全。

案例2:“拋繡球”是黑衣壯體育活動不可或缺的項目。拋繡球是在寬廣地里互相扔打。為了讓繡球穿過上方小圈洞,須做奔跑、跳躍、投擲等動作,達到增強體能,培養意志能力的目的,根據人數分成相等的若干隊,以繡球穿越上方小圈洞的次數多少定勝負。因學校沒有精美、價格不菲的繡球,我在進行此項教學時,把“繡球”改造成輕便、不傷人的小球如:沙袋、紙團球、毛線球、海綿球等,并引導學生自己動手自制教具,這樣通過活動不僅提高了學生投擲技能技巧,又培養了學生動手、動腦的能力。

案例3:“黑槍舞”是黑衣壯民族體育活動項目。參加者人數不限,分兩隊排隊報數,每個人記住自己的號數,然后兩隊圍成一個圓圈坐在地上,圓心放一把黑纓槍,選一人站在圈外喊號,喊號后,兩隊同號者一起跑向圓心搶黑纓槍,其余的人拍手唱歌,搶到黑纓槍者沿圓圈快速奔跑,未搶到者在后面緊追。如果在唱歌結束前,追上了,就將黑纓槍交接過來給被奪者,奪槍者得1分;如果在唱歌結束后還追不上,則搶到黑纓槍者得2分。然后各回自己的位置坐下來,循環反復進行,最后以得分多的隊為勝。此項體育活動,深受少年兒童歡迎,不需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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