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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8-10 09: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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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

篇1

第三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地區的法制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的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工作管理部門和處級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場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機構是主管本級機關有關法制建設的職能部門,在本級機關領導和上級機關法制部門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條法制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規定權限,組織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綜合性規范性文件,擬訂起草規劃,協調本機關各職能部門起草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解釋、清理、編篡本級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就有關文件具體應用中的問題,起草解釋性復函,批復;

(三)參與上級機關組織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對上級機關擬訂和本級立法機關以及其他部門送交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補充意見;

(四)審核本機關規范性文件草案;

(五)監督、檢查本機關、本系統執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對違法、違章行為,負責向本機關領導或者其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并結合執行中的問題,提出廢、改、立的建議;

(六)組織、指導、管理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

(七)調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問題,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資料,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八)指導下級機關的法制工作。

第五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法制工作機構的任務,應當為法制工作機構配備有一定馬列主義理論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質好、熟悉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有較高寫作能力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采取各種形式,對法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政治和業務水平。

篇2

司法行政是化解社會矛盾、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促進社會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部門,是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主戰場、主陣地和主力軍。如何推進司法行政部門參與社會管理實踐創新是今后一個重要課題。

一、司法行政工作在創新社會管理中的職能優勢

1.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社會特性。

司法行政很多工作都是直接面向社會、面向群眾的,涉及社會服務、社會管理和社會建設諸多方面,社會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本質屬性,司法行政機關“點多、線長、面廣”的行業特點在社會管理中呈現出明顯的社會性優勢。

2.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管理特性。

司法行政工作中的監獄、勞教、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工作具有特殊的管理職能。健全完善監獄勞教戒毒場所內部的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是司法行政機關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特殊職能。加強對罪犯勞教戒毒人員、社區服刑人員和歸正人員等特殊人群的管理,是當前社會管理創新的重點任務。

3.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服務特性。

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律服務職能,是暢通群眾利益訴求的重要路徑,是通過參與處理,提供法律服務,依法平衡、協調和維護利益各方的權益,從而消除對立情緒,減少社會矛盾,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辦法。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政府擔當法律顧問,有效降低政府決策風險、行政執法風險,在預防社會矛盾上發揮著重要作用。

4.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預防特性。

司法行政機關的人民調解工作,是中國特色化解矛盾的工作機制,是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矛盾的重要途徑。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發揮法律指導功能,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的重要手段。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是從源頭上治理社會矛盾的重要途徑。公證制度作為訴訟程序的前置,提早介入民事、商事和經濟活動,是一項重要的預防性法律制度。

5.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基層特性。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體系中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既是政法機關的組成部分,又是當地政府的職能部門,承擔著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保障三大職能,與民生息息相關,滲透于社會管理的方方面面,是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力量。在事關社會管理秩序、服務保障民生的矛盾調處、利益協調、訴求表達、權益保障、法律規范、制度約束、公共安全和應急處置機制建設中,具有獨特的優勢,尤其對于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泰州市司法行政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實踐

1.確立新的行業定位。

司法行政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領域寬、空間大,職能優勢明顯,關鍵在不斷適應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強化三種意識,調整發展定位,以理念更新引領實踐創新。一是增強司法行政機關就是社會管理部門的意識。主動深入研究轉型期社會結構、社會生活、社會訴求等方面的新情況、新特點,積極探索群眾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把部門工作重點放在研判民情、化解民憂、滿足民需、溫暖民心上,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在促進發展、改善民生、維護穩定中的基礎性作用。二是增強司法行政職能就是為社會管理創新有效運行提供法治保障的意識。堅持把法治宣傳教育貫穿社會管理創新的全過程,引導和推動各類社會管理主體依法參與社會管理、承擔社會管理任務、履行社會管理職責,促進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格局。三是增強司法行政工作就是服務基層群眾的意識。

2.完善社會服務載體。

篇3

從調查中可以看出,目前,縣司法局局機關共有行政編制22人,縣法援中心及縣公證處兩個,二級單位共有事業編制11人。全縣轄11個鄉(鎮、街道),共有司法所11個(前為10個鄉鎮,10個司法所),全縣共有司法行政專項編制43名。近年來經費保障的基本情況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財政支持力度不斷加強,司法行政機關經費緊張的狀況有所緩解

之前,縣司法局無論是辦公經費還是業務專項經費均未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基本運轉毫無保障。后,縣財政逐步加大了對專項業務工作開展的支持,專項經費從的3萬元增加到目前的23萬元,每年均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在現有保障體制之下,相對有效的保證了司法行政機關基本業務的開展。除縣級財政加大支持外,中央、省、市政策性轉移支付對司法行政機關的投入也不斷加大,如中央裝備款、辦案經費、省財政配套資金、市財政司法所建設補貼資金等,一些系列政策的出臺和實施,改變了過去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完全無保障的情況。

(二)辦公經費一直未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局機關基本運轉仍無經費保障

受縣財力制約,目前,縣財政對我縣司法行政機關的保障還僅僅是建立在基本業務開展的基礎之上。多年來,司法行政機關基本辦公經費從未列入財政預算,僅有的一點業務經費既要保障運轉,又要辦業務,造成司法行政機關在經費開支上時刻捉襟見肘,這直接導致了整體工作的運轉困難。

(三)基層司法所基本無任何經費保障,司法所職能發揮受到嚴重限制

自司法所收編上劃以來,司法所納入了縣司法局和鄉鎮政府的雙重管理。按照收編文件規定,收編后司法所人員的辦公經費、福利等仍由鄉鎮政府負擔。由于收編后人員管理與經費劃撥脫鉤以及鄉鎮政府財政困難,再加上部分基層領導在思想上有“重打輕防”的習慣性思維,忽視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過程中的潛在價值和不可替代作用,司法所運轉所需經費從未列入鄉鎮財政預算。司法所日常開支只能靠臨時向縣司法局和所在鄉鎮政府匯報來解決,事實上大部分得不到解決,極大的限制了司法所業務開展。諸如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等一些重點工作開展起來都十分困難。

二、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經費投入,司法行政機關保障水平得到不斷提高,辦公條件也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一個完善的經費保障體制在魚臺司法行政系統仍未建立起來,影響了司法行政機關正常有效的運轉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現階段,我縣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在經費保障方面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地方財政困難,司法行政保障受制于地方財力

魚臺縣地處山東、江蘇兩省交界處,工業基礎薄弱,第一產業農業的比重較大,縣財政收入來源較為單一。由于地方財政困難,在經費預算上,需要保工資、保發展,因而絕大部分黨政機關的辦公經費都得不到保障。這是我縣司法行政經費困難的根本原因。

(二)司法行政系統公用經費保障制度得不到落實

財政部、司法部在就聯合出臺了《關于制定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提出要從加強國家基層政權建設、提高基層執政能力的高度,按照“收支脫鉤、全額保障、因地制宜、適時調整”的原則制定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目前,其他省份都已按照《意見》要求,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落實了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但山東省由于各方面原因,一直未將文件精神向下傳達、貫徹和落實,文件棚架在了省一級,導致基層經費落實無依據,申請無辦法。自起,我縣政法機關中公、檢、法三部門的公用經費均已落實了中央兩部門的文件精神,唯有司法行政系統沒有落實,給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了不應有的困難。這是當前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的關鍵原因。

(三)上級有關業務經費的文件精神落實情況不好

對于司法行政重要業務工作的開展,上級黨委政府是很重視的,因此,在安排部署相關業務工作開展時,都對經費保障問題提出明確要求,并出臺了專門文件。如在人民調解、普法宣傳、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等方面都提出了經費保障的具體要求。但從我縣情況看,這些文件精神落實狀況不好。有的是落實標準低,有的方面多年來就一直沒有落實。究其原因,有地方財政困難、相關部門協調爭取力度不大等因素,也有上級主管機關督促檢查力度不夠的問題。上級主管部門只止步于文件發了,從未檢查督促過文件的落實問題。這也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的重要原因。

三、解:請記住我站域名決當前經費保障問題的建議對策

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基層司法行政經費的保障就沒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強有力的經費保障是基層司法

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和前提。努力解決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經費保障水平,不斷改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工作條件,是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更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為解決我縣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問題,結合魚臺實際,特提出如下建議:(一)落實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確保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履行職能的經費需要

建議省、市相關部門加大協調力度,盡快落實財政部、司法部《意見》精神,盡快制定落實我省、我市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制定我縣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實及施計劃,切實滿足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經費需求,維持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

(二)建立監督機制,認真做好保障標準的落實工作

要充分發揮上級機關、人大、政協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各級黨委政府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鞏固政權建設的高度,牢固樹立“經濟發展是政績,社會穩定也是政績”的觀念,認真抓好司法行政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全面落實。這不僅關系到司法行政工作良性發展的物質基礎能否夯實,更關系到國家社會的長遠發展。

(三)加大支持力度,不斷提高保障水平

篇4

一、調查,司法行政工作的

在調查的基礎上,我分析司法行政工作面臨的和任務,了新世紀司法行政工作應當“面向現代化,法治化”的設想,廳黨委會,并在系統上下征求意見,工作設想在今年初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會議上確立。

“面向現代化法治化”要求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行政干警強化創新意識、意識、責任意識,更新職能觀和管理觀。緊扣“十五”計劃的“建設富裕的小康社會,為率先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的,認識和把握司法行政機關在培育公平、有序、規范的市場環境,市場經濟體制健全和保障社會穩定的職能作用。黨委、人大、的工作,服務于、服從于經濟建設中心,以依法治省為,綜合司法行政的整體職能,使司法行政工作法制建設的環節,司法行政機關法治所肩負的法治化“器”和“催化劑”的作用。為此,要跳出司法行政看司法行政,并將工作的評價標立為:有利于我省“富民強省,率先現代化”的奮斗,有利于全省的法治化進程。

為實施“面向現代化法治化”的工作主題,著重抓了兩的工作:制定《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五”期間發展計劃》,深化改革,創新,確立新世紀初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在全系統五項工作:在依法治省和法治化進程中,司法行政機關法治的職能作用;監獄勞教、調解、安置幫教等工作在社會穩定中的職能作用;外抓,內抓管理,職能整合,強化基層司法行政職能;深化法律服務管理體制改革,提升法律服務層次和,迎接加入世貿組織后的新挑戰;建設“人才高地”,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品牌優勢”。

二、抓好依法治省和“四五”普法工作,依法行政

篇5

作者簡介:林莉珊,廣州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一、我國的司法行政制度

司法行政制度作為一項為法治建設以及國家司法活動提供服務與保障的法律制度,是一個司法制度與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司法行政制度對能否順利進行司法活動具有基礎性的輔助以及保障作用,同時也是實現司法目標的關鍵因素。我國的司法行政制度不僅具備司法行政制度的普遍性特點,還具有我國國情的特色,在我國司法制度中具有極為主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關鍵構成部分。

在我國現時階段,司法行政制度已經成長為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工作不單可以從多個方面對順利進行司法活動起到保障作用,還可以促進社會的發展。其不僅能夠保證順利進行司法活動,還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中國的特色司法行政制度在不斷的機構改革中逐步發展。司法行政職能配置的逐步完善,司法行政機關職能配置的不斷強化,都有利于完善我國司法行政制度。

二、我國的司法行政機關

合理地配置司法行政權是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內容。在如何合理地配置司法行政權的問題上,因為每個國家對司法傳統以及具體情況的差異,對“司法”有不同的認識,對“司法行政權”的范圍也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各個國家對司法行政權具體職能的配置也不同。司法行政權是指對司法行政事務的管理權。我國的司法行政職能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機關承擔,具有鮮明的法律屬性和專業特點。

我國的司法行政機關擔任多項司法行政工作,范圍涉及面廣,既有民刑方面的,也有行政方面的;既有對社會進行管理的,也有為公共提供服務的;既有指導性的,也有強制性的;既有內部職能,也有外部職能,各項職能間都具備相對獨立性。司法機關通過認真履行各項職能,在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推動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三、我國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與社區矯正制度

篇6

司法行政復議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和確定行政復議的性質,有助于發展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保障行政復議職能的正確發揮和行政復議活動的正確運行。筆者認為,行政復議在形式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在程序上是一種按行政司法程序運行的程序規則。本文將重點論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以及程序。

關鍵詞:司法行政復議特征范圍管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做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做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做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

8、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做出的延長勞動教養的期限決定不服的。

9、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于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綜上說明,下列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行刑罰的行為

2、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三、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

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在受理上的具體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應當由哪一級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行政復議權。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該規定第8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司法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公證程序規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3、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訟。因為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四、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案件所應遵循的步驟。它性質上屬于行政程序。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四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

1、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

由于司法行政復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因此,沒有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則不能啟動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審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復議作為監控司法行政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就不可能發揮其功能。

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復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司法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人是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里的“認為”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至于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復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③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復議請求是申請人復議時向復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④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否則復議機關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包括: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③申請復議的理由;④申請的年、月、日。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2、司法行政復議的受理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做出如下處理:

①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所規定的受案范圍的應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③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即為受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書面做出答復,并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3、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

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是對復議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爭執的焦點進行審查的過程。審理是司法行政復議中的最實質性階段。通過審理,查清事實,為適用法律即做出決定打下夯實的基礎。

①審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采取書面審理較為簡便,具有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調查的方式適用于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司法行政復議案件。

②審理的依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③審查的內容。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4、司法行政復議的決定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做出決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誤機關文件抵達的,有重大疑難情況的,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以及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等情況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司法行政復議決定有以下五種:

①維持決定。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行政復議相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內容適當的,應當做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②履行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③補正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責令被申請人補正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做出責令被申請人補正的決定。

④撤銷或變更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或變更。

⑤重作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做出撤銷決定后,有時尚需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申請人在申請司法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要求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注釋:

①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③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

篇7

司法行政復議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和確定行政復議的性質,有助于發展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保障行政復議職能的正確發揮和行政復議活動的正確運行。筆者認為,行政復議在形式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在程序上是一種按行政司法程序運行的程序規則。本文將重點論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以及程序。

關鍵詞:司法行政復議特征范圍管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做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做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做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

8、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留場就業決定或根據授權做出的延長

勞動教養的期限決定不服的。

9、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于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綜上說明,下列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行刑罰的行為

2、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三、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

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在受理上的具體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應當由哪一級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行政復議權。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該規定第8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司法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公證程序規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監獄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3、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訟。因為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四、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案件所應遵循的步驟。它性質上屬于行政程序。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四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

1、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

由于司法行政復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因此,沒有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則不能啟動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審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復議作為監控司法行政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就不可能發揮其功能。

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復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司法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人是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里的“認為”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至于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復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③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復議請求是申請人復議時向復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④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否則復議機關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包括: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③申請復議的理由;④申請的年、月、日。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2、司法行政復議的受理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做出如下處理:

①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所規定的受案范圍的應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③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即為受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書面做出答復,并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

3、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

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是對復議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爭執的焦點進行審查的過程。審理是司法行政復議中的最實質性階段。通過審理,查清事實,為適用法律即做出決定打下夯實的基礎。

①審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采取書面審理較為簡便,具有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調查的方式適用于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司法行政復議案件。

②審理的依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③審查的內容。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4、司法行政復議的決定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做出決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誤機關文件抵達的,有重大疑難情況的,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調的,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以及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等情況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司法行政復議決定有以下五種:

①維持決定。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行政復議相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內容適當的,應當做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②履行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③補正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責令被申請人補正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做出責令被申請人補正的決定。

④撤銷或變更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或變更。

⑤重作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做出撤銷決定后,有時尚需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申請人在申請司法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要求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注釋:

①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③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

篇8

二、現階段社區矯正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1、執法與執行上分離。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目前適用社區矯正的“五種對象”即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暫予監外執行、被裁定假釋和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發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則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具體承擔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幫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區矯正從過去的公安機關單一管理改為公安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共同管理體制。從形式上說,作為執法主體的公安機關不再是社區矯正對象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承擔者,但仍然是“五種對象”監督管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的責任單位。而從事社區矯正具體指導、管理、組織工作的司法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卻沒有刑罰的執行權。這種狀況既影響了社區矯正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也影響了刑罰執行工作的嚴肅性和實際效果。

2、監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對“五種對象”的監管規定存在一定缺失,導致當前的社區矯正工作缺乏應有的強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矯正手段難以落實到位。一是獎懲考核乏力,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五種對象”能夠獲得減刑、假釋獎勵的實際上只有管制和暫予監外執行對象。至于緩刑對象必須要“重大立功表現”才可以獲得減刑,假釋對象“一般不得減刑”,剝奪政治權利對象則沒有減刑獎勵。二是監督管理手段乏力,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五種對象”違反監管規定可予以收監執行的只有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對象。對判處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就沒有相關規定,實踐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時,見檔不見人的,見人不見檔的,占有相當比例而無相應處置措施。三是部分矯正手段乏力,現行法律法規對“五種對象”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參加勞動的內容。雖然刑法第46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實際執行中,該規定是否適用社區矯正對象以及目前適用社區矯正的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對象是否屬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還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3、銜接工作缺乏有效機制。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涉及國家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具有相對復雜性。實際運作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統一思想、形成共識難度較大。目前,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法律文書的傳遞、社區服刑人員的交接、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等銜接工作,經常出現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視等情況,特別是鄉鎮司法所與派出所的協調、溝通,由于職能轉變還存在思想認識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員裝備上的嚴重不足,脫管、漏管對象還占相當大的比例,部分鄉鎮街道至今還沒有移交檔案,更不用說對下落不明的矯正對象的跟蹤查找,影響了刑罰執行的效率與質量,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也常常比較被動。

4、社區矯正隊伍素質不高。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不僅要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管理考核、獎懲及多種形式的教育活動和公益勞動,還要幫助矯正對象解決心理、 生活、就業、上學等方面的問題和困難。這就要求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才能較好地勝任工作。但從目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結構看,不同程度存在問題:司法所因為受編制限制工作人員較少,部分工作人員學歷、業務能力和文化素質較低;公安機關仍為執法機關,負有協助義務,但常因人員、經費等原因,工作銜接時常脫節;有的街道、鄉鎮領導思想不重視、派人不積極,組織領導、經費安排也存在問題,尤其是村(居)委會治安調解員的素質急待培訓提高。

三、關于社區矯正制度建設的幾點思考

1、明確社區矯正執行機制,構建統一的行刑權。目前,我國的刑事司法體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行使公訴權,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司法行政機關行使部分刑罰執行權。但現行法律又規定“五種對象”由公安機關執行,這種狀況不利于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互相監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國際上刑罰執行一般統一由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慣例。從執行權的屬性和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負責和相互配合的司法體制看,社區矯正的執行權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行使較為科學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門的相互監督制約,符合執行權的本質屬性,符合我國刑罰執行的原則要求。因此,應當結合當前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積極推進社區矯正立法,將行刑權賦予司法行政機關行使,逐步規范我國行刑權的運作,形成監禁刑措施與非監禁刑措施良性互動的、統一的刑罰執行機制。同時,應在司法行政機關建立與社區矯正工作相適應的,自上而下的統一協調的專門工作機構。可在司法部設立社區矯正管理局,負責全國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在省級設立社區矯正處,縣級設立社區矯正科,管理社區矯正工作;街道、鄉鎮司法所直接負責社區矯正工作。具體地講,就是要修改現行刑事法律,將“五種人”的非監禁刑罰權由司法行政機關行使。

2、完善監督管理措施,促使監管有章可循。監督管理是社區矯正工作的基礎,監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對于社區矯正工作的推進顯得尤為迫切,彰顯重要。針對“五種對象”獎懲中存在的“懲處多、獎勵難”現象,以及緩刑、假釋在減刑方面,既存在條件過高,又有實際執行中認定“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比較困難的問題,應及時推動立法就獎懲原則、種類、考核、條件、辦理及審批等內容和程序進行相應規定,適度突破完善。針對“五種對象”外出打工問題,在健全幫教小組、落實社區矯正責任人,嚴格請假報告制度,及時掌握其動向的同時,切實加強與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機關等社區矯正職能部門的聯系和溝通,落實異地委托管理制度,對外出打工對象的個別談話教育,要緊緊抓住其外出與回村兩個時段以及傳統節日時機實施相關教育。針對“五種對象”下落不明問題,可制度創設其嚴重違反監管規定,即構成重新犯罪,對其實施網上追捕。針對“五種對象”參加勞動的問題,仍可制度創設規定社區服務,由法院判決犯罪人到社區進行一定時間無償勞動。

3、加大部門銜接工作,確保對象接收和矯正實施。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系統工程,離不開相關職能部門的參與,特別是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大部門銜接工作,關鍵要做到兩個確保。

一要確保具備“兩個要素”(戶在人在、法律文書齊全)的社區矯正對象全部接收。采取集中交接和日常交接方式進行接收,統一由移交方向社區矯正對象宣讀社區矯正宣告書,告知其必須接受社區矯正,責令其做出書面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向居住地司法所報:請記住我站域名到接受社區矯正,并移送相關法律文書。對社區矯正工作啟動時現有社區矯正對象的集中交接,由派出所宣告,一次性移交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工作啟動后新增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交接,屬于本地人民法院判處或決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決定時宣告;屬于本地看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屬于外地人民法院判處、決定、裁定,或屬于監獄出監,或屬于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報到登記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備“兩個要素”的社區矯正對象,經派出所繼續查找回所報到的,由派出所宣告。

二要確保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監督管理,防止脫管漏管。在社區矯正“執法主體”與“工作主體”適度分離、配合時期,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大銜接工作力度,制定規范性文件界定具體職責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區矯正對象的報到、請銷假、行為和心理矯正、參加公益勞動、匯報思想以及就學、就業、家庭事務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凡社區矯正對象不接受、不服從監管或違反監管規定,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提請收監、重新追究刑事責任的,則由公安機關負責。

4、強化隊伍建設,培育一支高素質的社區矯正隊伍。強化隊伍建設,建立一支職業化、專業化的高素質的社區矯正隊伍,是社區矯正工作順利推進的關鍵所在,對于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非常重要。重點把好三大關:

篇9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在查處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時,應當充分發揮律師協會的職能作用。

第五條對律師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停止執業;

(四)吊銷執業證書。

第六條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停業整頓;

(四)吊銷執業證書。

沒收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七條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十項和第四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時為委托人及與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第三人、辯護的;

(三)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利害關系的案件中,分別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辯護的;

(四)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法律顧問單位的對方當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沖突的當事人、辯護的;

(五)為爭攬業務,向委托人作虛假承諾的;

(六)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的;

(七)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的;

(八)利用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組織的關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九)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

(十)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的;

(十一)超越委托權限,從事與委托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的;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十三)為阻撓委托人解除委托關系,威脅、恐嚇委托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四)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合同約定,向委托人索要規定或者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

(十五)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的;

(十六)承辦案件期間,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會見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

(十七)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在離任后兩年內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或者擔任其任職期間承辦案件的人或者辯護人的;

(十八)違反規定攜帶非律師人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會見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

(十九)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十)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執業,或者在律師事務所被停業整頓期間、注銷后繼續以原所名義執業的;

(二十一)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范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定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從事活動,或者擅自改變、出借律師事務所名稱的;

(二)變更名稱、章程、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協議等事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采取不正當手段,阻撓合伙人、合作人、律師退所的;

(四)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發展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

(五)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和收費合同,統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項費用,或者不按規定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的;

(六)不向委托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的;

(七)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合同約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索取規定、約定之外的其他費用的;

(八)未經批準,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設立辦公點、接待室,或者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聘用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與應聘者簽訂聘用合同,不為其辦理社會統籌保險的;

(十)惡意逃避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債務的;

(十一)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的;

(十二)采用支付介紹費、給回扣、許諾利益等不正當方式爭攬業務的;

(十三)利用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組織的關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十四)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聲譽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師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辯護,但本縣(市)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八)允許或者默許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本所律師繼續執業的;

(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服務專用文書、收費票據等方式,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或者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違法執業提供便利的;

(二十)為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印制律師名片、標志或者出具其他有關律師身份證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員有上述行為而不予制止的;

(二十一)允許或者默許本所律師為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購買商品、出資旅游、報銷費用、裝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訊工具的;

(二十二)不依法納稅的;

(二十三)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執業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第十一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有《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一經發現或者收到有關投訴,應當立案調查,全面、客觀、公正地查明事實,收集證據。被調查的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調查機關如實陳述事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律師協會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

接受委托的律師協會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并對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在對律師、律師事務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其查明的違法行為事實、處罰的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口頭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律師、律師事務所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聽證。

律師、律師事務所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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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進步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法制健全是社會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如何在地方法治建設中找到司法行政機關應有的位置、發揮應有的作用、體現應有的價值,進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機關的地位、擴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影響力,是我們地方司法行政機關面臨的重要課題任務。近年來,__市司法局課題組在工作實踐基礎上,通過走訪座談、發放問卷等形式,深入研究__司法行政在“法治__”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通過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優勢,在“法治__”建設中有新地位、新作為、新突破。

深化“法治__”建設是我市貫徹中央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實踐,是落實市委“法治__”建設的重大舉措,是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化和發展。無論從司法行政機關自身的職能特點還是“法治__”建設的內涵來看,司法行政機關都具有獨特的優勢,在法制宣傳和公平司法等方面具有主導性、基礎性、服務性和保障性地位和作用,是建設“法治__”的重要力量,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承擔著重要職責。

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全民守法。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播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意識,在全社會形成憲法至上、守法光榮的良好氛圍。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責之一就是“組織領導開展法制宣傳工作”。從我市多年的法制宣傳教育的實踐來看,法制宣傳往往具有政府主導性、社會多樣性、基層公益性等特點。從政府的主導性特點來講,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政府的重要職能部門,是法制宣傳教育的協調者、組織者、推動者,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發揮著主導型、基礎性的作用。__市成立了由市委副書記任組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委常委、宣傳部長,市人大、政協等相關領導為副組長的市“六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提升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每五年制定規劃,作出決議,每年度制定工作要點,由市兩辦轉發。全市各地、各部門都相應建立組織機構,基本形成黨委領導、政府實施、人大政協監督、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領導體制。同時,大力開展“法律八進”宣傳活動,著力抓好重點對象學法用法,大力加強法治文化建設,高度重視法治實踐等,取得較明顯的成效。從社會的多樣性特點來講,作為一種面向全社會的教育活動,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眾多,分布在各個社會階層,具有多樣性的特點,法制宣傳對象的多樣性,產生了對法制宣傳教育需求和接受的多樣性,需要在工作中針對不同對象群體的特點,進行分類指導,增強宣傳的針對性。“六五”以來,__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托“法律八進”,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先后開展了__市“深化‘法律八進’服務科學發展”和“深化‘法律八進’推進依法治市”等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通過電視專欄、知識競賽、圖版展示、法制文藝、法律咨詢等多種形式,在各行各業掀起學法熱潮。從基層公益性特點來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有義務運用各種資源,公開、免費向公眾宣傳法律、法規和相應政策,社會公眾接受法制宣傳服務必須是無償的。而法制宣傳教育作為一項社會事業,資金保障是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證。__市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法制宣傳活動的同時,還根據本地實際,開展“南湖先鋒——律師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支持浙商創業創新、服務全市民營企業“二次創業”、“三改一拆”、水環境治理等專項行動,組建專

業服務團(組),開展法制宣傳和法律服務。依托“一村一社區一法律顧問”等載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將法制宣傳作為村(社區)法律顧問的職責之一,進行針對性地宣傳。并根據具體實際,通過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方式,解決法制宣傳、法律服務進村(社區)入戶難的問題。強調,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司法考試等工作職能,直接參與司法活動或為活動提供保障,對于實現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律師工作。律師是司法活動的重要參與者,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律師通過依法參加訴訟活動,促進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同時,司法行政機關還可以通過組織引導律師隊伍參與社會矛盾的化解、參與各級政府部門領導接待等活動,推動矛盾化解、事項在法治的軌道上得到妥善解決。去年以來,全市律師調解處理各類糾紛案件2245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5862件。二是公證服務工作。公證機構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證明機構,是維護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充分發揮公證在司法活動中的證據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對提高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如全市“三改一拆”行動開展以來,我市公證機構發揮職能優勢,廣泛開展涉及“三改一拆”的證據保全、現場監督、拆遷協議、安置分配等公證事項。三是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也是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一支重要力量,它通過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專業服務和幫助,對權益受損的當事人給予司法保護,確保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正當權益和合理訴求公平地得到保障和維護。近年來,我市不斷探索創新法律援助方法載體,率先在全國開通了“12348”法律援助掌上服務平臺,手機用戶隨時隨地可一鍵享受法律援助“全天候”的便民服務,為促進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四是司法鑒定工作。司法鑒定關乎公平正義、法律威嚴和司法形象,司法行政機關通過創新服務方式,維護當事人利益,提升了鑒定公信力,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比如2011年,我市在全省率先推出司法鑒定入駐各縣(市、區)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舉措,切實方便了群眾,使老百姓在家門口就能享受一站式服務,有效防止了惡性競爭、打擊黃牛,也切實保護了當事人權益。五是司法考試工作。司法考試則為國家選拔和儲備高素質法律專業人才,促進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職業人員職業化、專業化水平不斷提高,為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人才保證。

前不久,課題組在全市(含五縣兩區)范圍內開展了“法治__”建設情況問卷調查和走訪座談。問卷共發放1000份,回收980份,回收率為98%。

問題主要涉及公民法律意識、法制宣傳開展情況、司法公正情況、政府依法行政情況等(詳見表格略)。

本次調查的被調查者年齡在18-65周歲之間,涉及工人、農民、學生、公務員、外來務工人員等。從調查的情況來看,我市“法治__”建設的總體情況良好,被調查者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或對法制信息、法律案件感興趣的人占95%,說明近年來我市民眾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有較大的提高,法律需求也較為迫切。對我市法治環境的總體滿意率達93%,說明我市的法治環境總體較好。

當然,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在“法治__”建設中還存在著一些的問題,需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自身職能范圍內加以改進和完善。

1、法制宣傳教育的實效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在“您認為本地政府對法制宣傳教育重視嗎?”問卷中,88%的民眾認為本地政府比較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但也有12%的民眾認為本地政府不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說明我市一些地方領導重經濟輕法治的現象還有一定程度的存在。在“您覺得近年來我市法制宣傳教育的成效如何?”問卷中,86%的民眾認為成效明顯或比較明顯,但也有14%的民眾認為成效不明顯,說明雖然我市法制宣傳教育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績,但與民眾的期待和愿景還有一些差距和不足。

2、公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在“您認為法律是公正的嗎?”問卷中,有近20%的民眾持否定意見,說明民眾雖然認為法律在維護自身權益方面十分重要,但對法律的公正性還是存在一定的疑慮。在“您的權益受到侵害,沒錢請律師打官司,您會怎么辦?”

問卷中,雖有70%的民眾選擇尋求法律幫助,但仍有近30%的民眾選擇找熟人、找關系幫助等,說明人情網、關系網仍是我市法治建設中的一道很大的坎,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到民眾對法律公正的自信心。

3、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在“您對政府官員依法辦事情況滿意嗎?”問卷中,基本滿意率和滿意率達80%、不滿意率達20%,說明民眾對政府官員依法辦事還有很大的期待。在“您覺得為什么會出現‘民告官’現象?”問卷中,雖然有81%的民眾認為是法律意識提高和保護自身權益意識提高,但仍近20%的民眾認為是有少數官員依法辦事意識不強、存在侵害公民權益現象。

“法治__”建設對司法行政工作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司法行政在“法治__”建設中,如何積極履行自身的職能,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為“法治__”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是我們面臨的重要課題,需要我們不懈努力。

1、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六五”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實施時間已經過半,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特別是針對調研中反映出來的法制宣傳教育方式方法不夠新穎多樣、對法制宣傳教育對象的特點和需求研究不深、法制宣傳教育的成效還不夠明顯等問題,應該進一步研究探索法制宣傳教育新的路徑和渠道,進一步拓展其內涵和外延,擴大其深度和廣度。一是要圍繞中心抓普法。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著力把握法制宣傳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結合點,讓法制宣傳教育在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發揮更大的推動和服務作用。當前要緊緊圍繞民營企業“二次創業”、“浙商回歸”、“三改一拆”和生豬養殖業轉型升級、水環境治理等中心工作,開展系列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取得很好成效。二是要圍繞重點人群抓普法。切實將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農民、新居民、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等各類重點人群納入法制宣傳范疇,并根據各地不同情況,有所增減、有所側重。同時加強本地重點對象學法用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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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切實做好本局規范性文件審核、備案工作,努力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和效用,充分發揮規范性文件在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積極作用。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完善登記、審查、通報等制度。按照縣委、縣政府相關文件要求、認真做好2015年本系統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確保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健全和完善行政復議工作機制,提高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質量和效率。認真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積極慎重地做好行政復議工作,有效化解行政糾紛,解決人民群眾“不知告、不敢告、不會告”的問題,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開展行政復議,切實規范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審理、決定、送達、歸檔等各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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