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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建筑施工安全有關人民生命安全,做好這項工作是“三個代表”落到實處的體現。《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 《條例》) 出臺前,各地對施工安全的監督以實物監督為主, 《條例》 出臺后,將建設單位作為龍頭,把過去對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為主,變成了對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等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管理,安全監督部門作為政府的代表進行安全行業管理,如何實現這個轉變,如何讓企業真正負起責任來這些問題值得每一位建設工程工作者的思考和探究。
2、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特點與難點
2.1 建筑工程自身特點和外在環境帶來的安全問題
(1)建筑產品的多樣性決定了建筑安全生產問題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不同的建筑產品,對人員、材料、機械設備、防護用品、施工技術等有不同的要求,而且施工環境也千差萬別,這些因素決定了建設過程中不斷面臨新的安全問題。眾多參與主體及其關系的復雜性也決定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復雜性。
(2)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作業的非標準化。施工作業的非標準化使得施工現場危害因素增多。建設工程的難度在增加,規劃設計在不斷創新,標準化的設計和施工已經不能滿足業主和工程相關方的需求。而非標準化作業也極大地增加了危險因素。
(3)工序多,涉及專業多,立體交叉作業多。建筑施工過程是由不同的施工工序和復雜的作業過程構成。在施工過程當中,需要將不同功能的施工機械、沉重的建筑材料、多工種大量的作業人員和各種各樣復雜的施工工序有機結合在一起, 工作人員的作業面和工作平臺在地下、地表及高空每時每刻不斷變化,而勞動強度又大。復雜多變的作業過程是導致建筑業事故頻發的原因之一。
(4)施工環境復雜,而且不斷變化。建筑業的生產過程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施工環境處于不斷變化當中。在整個建筑施工生產過程當中,施工場地的環境、施工的進度情況、地質條件、天氣狀況、交通情況以及施工場地周邊環境、治安狀況等因素對建筑安全生產也有較大影響,各種不同因素相互干擾構成了一個復雜的施工環境。復雜的、不斷變化的施工環境也是導致建筑事故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
2.2 人為因素造成的安全隱患
(1)法治觀念不強,人治大于法治。如法律明文規定不允許分包商再分包,但是事實上總存在著違法轉包和分包。多層分包增加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難度。總承包企業與分包或專業承包企業的責任制度,尤其是針對安全方面的制度,難以落實、協調。另外,由于低價中標,又層層轉包,最小的分包單位往往已無力支付安全施工的費用。
(2)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建筑業生產過程的低技術含量決定了從業人員的素質相對較低。而建筑業又需要大量的人力資源,屬于勞動密集型行業,工人與施工單位間短期雇傭關系,造成施工單位對施工安全培訓嚴重不足,甚至不培訓就上崗。
(3)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目前,一些城市和地區仍沒有設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建筑安全監督執法人員,致使一些建筑企業不了解建筑安全技術的法規和標準,更無法貫徹執行;另外,一些機構和人員的定位不明確,極大地影響了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執法監督經費落實不到位,也致使安全監管工作難以開展。
3、加強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措施
加強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一方面要注重安全生產的制度化管理,即建立和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系統地、規范化地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要注重安全生產物質條件的改善。
3.1 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安全監督水平
安全監督人員應先學法、懂法,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 《建筑法》 等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不斷完善自身的法律意識與法制觀念,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監督管理,具備過硬的技術素質和業務水平,做到熟悉和正確運用國家強制性標準,理解標準的內涵。只有自身政治、業務素質的提高,才能在日常的監督檢查中更好地維護執法者的形象,做到監督工作規范化、標準化,才能提高安全監督水平。
3.2 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針對有關責任主體和工程項目,健全完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制度、建筑工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制度、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施工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制度、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3.3 實施安全生產管理的精細化操作
領導部門要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和完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管理制度,使每個施工人員及各部門都在自己的工作范圍內熟知自己的安全責任,通過安全教育與宣傳,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營造出一個人人參與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圍。采取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調安全生產中的責任、權利和利益。施工中,一般主管生產的負責人是該項目的項目經理,因此,項目經理也是該項目的安全責任人,項目經理掌握著項目安全管理的決策、分配、投入等。建筑工程中,安全生產與每個施工人員生命財產息息相關,在企業綜合治理中,主要強調的是全員參與安全管理。所以,安全生產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
3.4 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提高安全設備水平和施工人員安全保證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工程建設單位,尤其是施工單位應做好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投入,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安全費用真正用于安全生產工作,確保施工的輔助設施、安全環境、工地住所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3.5 加強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提高施工人員素質
施工單位定期對工程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意識及行為的培訓,企業對各級主管以及技術人員也要進行定期培訓,促使他們學習工程安全生產相關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提高他們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管理意識; 對施工人員的崗前培訓力度要大大加強,以期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識,使其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定期對其進行安全技術考核,以確保安全法規的落實情況。
4、結語
總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艱巨工作,我們在建設工程安全監督中只要做到細、狠、準、實四個字。細:對的重點部位、重點環節認真檢查,一絲不茍提高監督檢查工作質量;狠: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堅決要求整改,決不心慈手軟;準:按照國家與地方有關政策、法規瞄準施工現場的事故隱患,認真查、從嚴抓,防患于未然;實:檢查安全資料的要真實、齊全、及時。同時有政府對安全工作的重視和英明領導,我們堅信一定會開創關愛人、尊重人的良好的安全生產新局面。
參考文獻: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制度,嚴格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縣建設局負責全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工作,依據有關法規、標準,對本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條工程項目經招投標確定施工單位后,在申報《施工許可證》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到縣建設局安監站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申報手續,領取《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登記表》、《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條件審核表》和《現場審查資料清單》。并準備好《現場審查資料清單》所列資料,以供縣建設局安監站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第六條建筑施工(含裝修)企業必須在承建工程開工前15日內,持下列資料到縣建設局安監站辦理安全報監手續: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施工合同書。
(三)施工現場安全具體措施。
(四)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建設和施工現場圍擋方案。
(五)擬進入施工現場的主要機械設備的型號、數量。
(六)建筑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職工的意外傷害保險手續。
(七)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資料。
第七條縣建設局安監站應當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資料及安全具體措施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一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不符合條件的,及時書面通知施工企業補辦有關手續。未辦理安全報監手續的,縣建設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建筑施工規模相適應且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勘察設計文件、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及操作規程組織施工。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線、高壓線路、動力設備附近施工時,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報請當地*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規定,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暢通,并有交通指示標志。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用于施工的腳手架、施工用電、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必須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檢修和保養,確保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層(含三層)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腳手架必須采用鋼管搭設。
第十三條建筑施工(含裝修)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按一定數額向縣建設局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該款專項存儲,主要用于企業發生安全事故時的應急搶險救災。風險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如果未發生安全事故,則全額(無息)退回。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含裝修)企業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費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工程竣工之前,將施工現場安全資料和安全綜合分析報告送縣建設局安監站考核評價。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使用。否則,在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需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將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納入監理范圍,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不按要求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縣建設局安監站報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納入監理規劃,以及在監理規劃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監理細則中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內容。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取得考核合格證書和操作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核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和人員配備。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核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第二十五條對危險性較大,特殊環境中施工的工程項目,必須按照《*省危險性較大的建設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實施細則》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并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監理總監審批。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式施工。在縣城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筑物工程,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大門上方應當懸掛企業標志,并在醒目位置設置符合規定的施工標牌;臨時設施、機具、物料堆放等應與施工標牌圖示相一致,不得隨意設置或亂堆亂放。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文明施工的規定:
(一)施工現場要建設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廁所等生產生活設施。
(二)施工現場排水暢通,不得有積水。
(三)施工過程中的噪音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施工作業的,應遵守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
(四)施工現場不得焚燒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
(五)施工現場容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采取遮蓋或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定點堆放,及時清理。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建設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局應當采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筑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縣建設局依法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對參建各方主體落實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審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和隱患,責令立即排除或整改,并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對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擅自開工及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縣建設局可以書面督促建設單位按要求整改。
第三十二條縣建設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三十三條鄉鎮農民自建住房(含裝修)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工程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今后一個時期,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牢牢把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三個一”的總體要求(即:咬住一個指標——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確保不突破省下達指標;明確一個方向,通過保證安全投入和提高安全生產違法違規成本,促進各責任主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關注一個重點,關心農民工的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改善農民工的作業和生活環境),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堅決遏制重大事故,標本兼治,全面降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總量。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土木工程的監管。
1.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市區(含*區、*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由市建設局負責安全監督,各區建設局配合;各縣(市)范圍內的工程,由當地建設局(建管局)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建設局負責業務指導。
2.新建臨時建筑工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鄉鎮政府(街辦)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安監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規劃部門應在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出后5日內,把許可情況抄送當地鄉鎮政府(街辦)。
3.造價小于30萬元或建筑面積小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村鎮基礎建設工程,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鄉鎮政府(街辦)負責監管,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能分工負責業務指導。
4.農民自建住宅的安全生產監督,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鄉鎮政府(街辦)監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務指導。
(二)房屋建筑裝飾裝修(含二次裝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的建筑裝飾裝修(含二次裝修)工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由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3.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裝飾裝修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市區拆除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分工負責、互通信息、協調配合”的管理模式。拆除工程應發包給持有相應資質的拆除企業。市拆遷主管部門應根據拆遷許可項目負責監督。市拆遷主管部門應負責監督拆除企業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安全報監手續。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負責拆除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
2.縣(市)范圍內的拆除工程,由縣(市)建設局、建管局或拆遷主管部門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分工,負責拆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3.農民自建房屋的拆除,由當地鄉鎮政府(街辦)負責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四)其他專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特種設備的安裝和使用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
2.水利、港口、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協調把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關口
(一)加強行政許可管理。
1.建設工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各項審批手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其他法定審批手續的工程,建設單位不主動申辦審批手續,故意違法或規避政府監管,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凡是不具備開工條件、施工企業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以及沒有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2.新設立建筑業企業或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時,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全面進行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推薦上報。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業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當立即提請發證機關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3.進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報監制度。安全報監工作要抓住重點,切實抓好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的數量和資格審查。加強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技術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程序和編審人員資格的審查,認真做好安全技術交底、使用前的驗收。把易引發群死群傷事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技術方案的編制和專家論證工作作為重點進行監管。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起重設備登記制度。進一步完善施工現場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提高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組織演練。
(二)嚴把市場準入關。
1.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時,應當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必須發包給持有相應的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違法肢解發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選用近兩年來安全生產業績好、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施工業績優良的企業、項目負責人,各招投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指導。
2.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發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把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送項目總監審查后,報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嚴禁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3.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和沒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項目負責人一律不得承接建設工程。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建筑企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總監,由事故發生地建設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責任的建筑企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總監不少于3個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整改期滿,由企業申請,經事故發生地建設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評估合格后,恢復參加招投標活動。
(三)切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1.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監理工程師的管理。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現場監理人員不得在其他項目兼職。中標的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除辭職或者被單位除名的、確因健康原因無法繼續履行職責的、工作不力被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被依法吊銷資格等級證書、降低資格等級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因涉嫌違法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情況外,不得更換。確因上述原因需更換的,由施工企業申請,建設單位認可,報當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登記后,到招標辦備案。
2.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各類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權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同時,必須參加專業培訓,熟練掌握建筑行業相關專業強制性標準、行業規范,以及施工現場危險源和應急救援的處置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監察力度,對違反規定的企業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加強進城務工農民施工安全意識和技能的培養工作。做好務工農民的教育培訓工作,是每個用工企業的責任。各級建設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教材編寫和企業的師資培養工作。各用工企業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務使廣大建筑業從業人員了解建筑施工高危險行業的安全生產基本要求,提高安全生產素質和規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關心和重視施工安全的良好氛圍。
四、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主要是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來實現管理過程中的數字化、網絡化以及智能化,利用計算機技術來加強對安全生產中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化的建設主要有六個方面: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技術應用;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資源;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網絡;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技術產業;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化的智力資源;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下對六個要素進行簡單的分析。3.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資源安全生產信息資源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中的核心,對于安全生產信息資源的開發,必須要結合國家安全生產建設的要求,并且要做到能夠面向生產面向企業,并且能夠及時對經營管理中的一些問題進行準確的處理,進行相應的分析,從而給出正確的建議。并且對于安全生產信息資源的開發必須要以市場的要求為基礎,要突破傳統的封閉僵化的狀態,建立信息采集加工與的完整體系。同時要制定多種信息采集的方式,組織相應的信息采集隊伍,從而實現多層次的信息采集渠道。另外,要與國際勞動安全信息機構保持交流合作的關系,從而實現多層次的加工體系。3.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政策規范國家必須要完善安全生產的法規以及相關的標準,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為基礎,根據技術標準、計量體系標準來完善相關的安全生產的法規。并且要加強對安全生產體系的研究,進行不斷的實踐來完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協調安全生產中的關系,利用法律法規來進行相應的約束。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要及時的對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進行更新,及時對一些技術落后的工藝進行更新,使技術水平能夠跟上時展的腳步,以滿足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的需求。3.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網絡對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網絡的建設,必須要利用現代化先進的技術,結合以人為本的理念,對安全信息數據以及一些網絡資源進行更新建設,從而使安全生產信息平臺的功能更加齊全、布局更加合理,可以實現各項資源的共享,使平臺上的各種數據信息以及一些資源能夠得到高效的保存與利用,從而來促進安全生產水平的提升。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措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主要是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來實現管理過程中的數字化、網絡化以及智能化,利用計算機技術來加強對安全生產中監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化的建設主要有六個方面: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技術應用;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資源;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網絡;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技術產業;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化的智力資源;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4]。以下對六個要素進行簡單的分析。2.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資源安全生產信息資源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中的核心,對于安全生產信息資源的開發,必須要結合國家安全生產建設的要求,并且要做到能夠面向生產面向企業,并且能夠及時對經營管理中的一些問題進行準確的處理,進行相應的分析,從而給出正確的建議。并且對于安全生產信息資源的開發必須要以市場的要求為基礎,要突破傳統的封閉僵化的狀態,建立信息采集加工與的完整體系。同時要制定多種信息采集的方式,組織相應的信息采集隊伍,從而實現多層次的信息采集渠道。另外,要與國際勞動安全信息機構保持交流合作的關系,從而實現多層次的加工體系。2.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政策規范國家必須要完善安全生產的法規以及相關的標準,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為基礎,根據技術標準、計量體系標準來完善相關的安全生產的法規。并且要加強對安全生產體系的研究,進行不斷的實踐來完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協調安全生產中的關系,利用法律法規來進行相應的約束。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要及時的對安全生產的法規標準進行更新,及時對一些技術落后的工藝進行更新,使技術水平能夠跟上時展的腳步,以滿足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的需求。2.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網絡對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網絡的建設,必須要利用現代化先進的技術,結合以人為本的理念,對安全信息數據以及一些網絡資源進行更新建設,從而使安全生產信息平臺的功能更加齊全、布局更加合理,可以實現各項資源的共享,使平臺上的各種數據信息以及一些資源能夠得到高效的保存與利用,從而來促進安全生產水平的提升[5]。
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長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設在長江干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設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托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權限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信用體系,作為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權限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七條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工程投標及施工。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九條交通部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一級及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二級及以下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十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后30日內,應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并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
第十九條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于尚無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墻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前款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并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于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
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暫停資金撥付;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第三十八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九條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點名單,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第四十一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與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十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以及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1我國建筑安全管理存在問題
近年來,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采取了一系列加強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和辦法,保持了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的基本穩定。但當前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狀況,與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需要深入分析存在的問題,認真研究并提出對策。
1.1建筑安全管理體制不夠完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目前,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僅對建筑業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而對全國各類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監管下作未完全到位,也未全面有效地履行對建筑業和各類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我國建設工程安傘管理工作月前仍處于分散管理的狀態,并未真正做到行業管理。
1.2安全生產和工傷保險分開管理
我國安全生產和工傷保險是分開管理的,安全生產管理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根據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由于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的分離,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在職能交叉,雙方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協調工作機制,導致雙方各自在發揮工傷預防作用和利用工傷保險促進安全生產方面都顯得力不從心,使管理效果受到削弱。
1.3安全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后
《建筑法》中有關建設管理和責任主體各方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職責定位、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定不明確或缺失;部分建筑安全技術標準及規范缺乏強制性、可操作性,難以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對逾期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尚未制定明確、有效的處罰規定和辦法等等。這些不夠完善的法律法規都急需修訂以適應當前建筑安全管理的需要。
1.4建筑安全政策法規尚未完全落實到位
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一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流于形式,責任制未落到實處,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到位,安全法規和標準規范意識差;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施工中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落實不到位;部分監理公司忽視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理;有的設計單位對安全標準和規范重視不夠,造成一些工程存在安全設計的缺陷。
1.5安全教育培訓滯后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農民工大量涌向市場進入“門檻”低的建筑業。目前,建筑業從業人員達4 、5千萬人,其中80%為農民工。不少農民工未經培訓教育就上崗作業,有的雖然進行了培訓,但因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難以滿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2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的幾點建議
2.1政府應加強對安全生產與工傷保險的統一監管
建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全國安全生產與工傷保險實施統一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政府對建筑安全實施監管的惟一機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成立各自的建筑安全研究所,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建筑安全衛生、工傷保險的法規、標準的制定和執法監督提供技術支持。其他如交通部、鐵道部、水利部等行業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成立行業建筑安全研究所,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2.2修訂、完善建筑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府有關部門應結合建筑業的特點和安全生產的實際,加強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及安全標準、規范的修汀、制定工作。當前應加快《建筑法》的修訂,增加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行政管理豐體地位及對建筑安全生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定位,補充有關安全生產許可的規定,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法律規定的處罰辦法、建筑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及建筑事故死亡、傷害的經濟賠付標準等。
2.3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監控體系
加快建筑安傘監控保障體系的建設。建筑安全控制是一項系統工程,要保證安全監控正常運行,必須輔之以組織、制度、設施等保障體系。一旦發生事故而造成人身與財產損失,必須采取應急救援、治療、善后處理及恢復等措施,這也是建筑安全監控的重要組成部分。采用高新技術手段進行監控預警可以有效地抑制事故的發生,目前發達國家幾乎全部擁有以計算機為中心的綜合監控系統,而國內利用計算機進行安全監控尚未普及。
2.4加強監管隊伍建設。
強化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強化建筑安全管理,推動我國建筑安全形勢的穩定與好轉,關鍵是要有一支業務熟練、作風過硬的安全監管隊伍和一個安全意識強、操作技能高的建筑工人群體。因此,應對建筑安全監督機構的設立、人員配備要求、培訓教育、考核方式等制定相應的、可操作性強的法規或政策,特別是提高農民工的安全防護意識和基本操作技能是當務之急。
2.5建立面向全社會開放的信息系統
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和計算機的廣泛應用,通過計算機網絡建立一個龐大的、向全社會開放的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已成為可能。該系統應由全國性的行業管理機構建立并控制,將全國所有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企業一旦發生了事故,就將該事故的前岡后果以及最終責任認定等情況錄入系統并進行曝光,從輿論上監督所有的施工企業狠抓安全管理工作;對在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也錄入該系統,供其他施工企業借鑒學習,以提高整個建筑行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2.6規范建筑防護用品管理,實行強制許可證制度
為了滿足社會生產需要,現代建設工程的規模越來越大,生產施工現場也更加復雜,若不做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就極易引起工程現場的混亂,嚴重影響工程建設的實施與開展,甚至會引起一定的安全事故。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加強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視,也提出了一些生產管理條例和規范,以期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但事實上在實際的工程生產過程中,還是存在一些不良的監督管理問題,以下本文就針對這些問題進行簡單探討。
1.當前建設工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問題
1.1關于安全生產管理的體制建設不夠完善
受市場經濟的影響,目前我國在建設工程生產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設還存在嚴重缺失,誠信制度與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都不夠健全,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沒有受到強制的約束,使得很多施工單位在安全生產防范措施上掉以輕心,甚至通過減少安全防范措施來壓縮工程造價。這種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并沒有得到懲罰和有效制止,這也是導致當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1.2施工單位未經審批擅自開工
雖然我國正在積極創建建設工程管理的相關法律體系,但是目前還并不能對所有的施工企業產生效應。尤其是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施工單位寧可被罰款也要在審批前開工。這是因為施工單位明知道懲罰力度不大,相較之下,提前開工所帶來的利益要遠遠大于懲罰的金額。這也反映出了當前我國在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管理上存在的不足。當然也正是因為如此,才導致了很多不具備生產資格的施工單位發生各種各樣的安全事故。
1.3新生產工藝所帶來的安全隱患
為了滿足現代建設工程的需要,越來越多的新工藝和新技術在不斷的被應用在工程生產中。這固然代表著工程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但是在一些地質較為復雜,或者生產條件較差的地方采用這些尚不成熟的新工藝,不能不說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的。尤其是一些單位并未對安全生產進行評估,也沒有對生產中所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調查,更不用說制定安全防范方案,這樣一來,在技術層面上就沒有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1.4相關單位的監管工作不到位
在我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主要是由政府的相關部分負責,但是這些監理單位在實際的工作中卻很少能夠按照規范嚴格要求施工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往往只重視工程的施工進度,而忽視施工的質量與安全生產問題。另外,還有些監理人員本身的專業知識就非常薄弱,在監督管理時不能看出其中存在的安全隱患,也不能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監督管理工作嚴重不到位,使監督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失去了其原本的意義。
1.5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不夠重視
目前很多施工單位的成員大都是由文化知識水平和素質水平不高的農民工組成,農民工受自身認識的限制,并不理解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意義和作用,自我安全保護意識較低,在生產中也很少注重生產的安全問題。而施工單位也很少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為了降低成本,甚至會減少安全防范措施,這也是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
2.加強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對策
2.1完善有關法規規章及制度
建設行業的主管部門,要結合建設施工的特點,找出建設施工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制定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督管理體系,使監督施工安全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讓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2.2加大對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管力度
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大對各相關部門的監管力度,使各相關責任單位能夠認真履行其法定職責。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處罰的力度。例如: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一些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的施工企業,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可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對其進行嚴厲處罰,并進行停產整頓,經過整改后,如果具備安全生產的條件,可以重新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這樣能促使施工企業自覺遵守安全法律法規,保證施工能夠在安全的環境下進行。
2.3完善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要落實安全生產方針,企業必須嚴格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參與生產的各崗位、各工種安全責任。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人人參與,只有從上到下建立起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分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將法規賦予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由大家來共同承擔,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個整體,各類生產中的事故隱患無機可乘,從而避免或減少事故的發生。
2.4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目前我國建設施工從業人員多數為農民工,他們文化水平不高,流動性比較大,施工企業安在全教育培訓方面不愿意作更多投入,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因此要進行長期的教育和培訓。一是開展對新職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員工日常安全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活動,不斷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二是加強崗前安全教育。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危害程度、預防措施及處置方法等相關知識要反復講。使職工在日常工作中能夠自覺遵守操作規程,提高安全識別和發現、排除安全隱患的能力。
2.5加大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投入
施工企業應建立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程建設單位履行安全責任,確保工程合理工期、合理造價,并及時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為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投入機制,就要不斷增加對安全資金的投入,確保安全保障措施的實施。
2.6充分發揮監理機構的作用
在監理中,要落實安全責任制,由建設施工企業的協作完成安全生產,安全監督和管理的任務。已發現的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要及時通知施工班組,上報施工單位,責令其進行改正,直到驗收合格后,才可繼續施工,最大限度發揮監理的作用,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2.7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
施工單位必須統一為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和其他人員提供質量合格的安全帽。若拒絕佩戴安全帽的,施工單位有權拒絕其進入施工現場。危險區域、施工部位應安裝適當的警告標志及防護裝備,特殊工種、危險工序的生產及操作需嚴格審核在崗人員的執業資格,需裝配好相應的安全用具后才能進行施工。此外,安全監督和管理應注重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檢查,以確保安全系統的有效利用。
3.結語
綜上所述,安全生產在建設工程的實施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而基于目前我國的基本國情和建設生產現狀,依靠企業自身來保證生產的安全與順利顯然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為此,我們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利用法律法規來強制施工單位重視安全生產問題,并進行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以提高施工人員的整體安全防范意識。只有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意識到安全的重要性,才能使監督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才能全面保障生產的安全高效。 [科]
【參考文獻】
核工業礦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2005)執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含100萬)以上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并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委托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管理。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垮壩、漫頂等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險情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進行預案演練。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的檔案,并長期保管。
尾礦庫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格按照設計施工,做好施工記錄,確保工程質量。
第九條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及施工監理等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閉庫以及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建設工程。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尾礦庫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三條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經審查合格,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通過審查,不得施工。
已經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期內進行必要的勘測,補齊必要的資料。
第十四條對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應當報經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認可;對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并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其尾礦庫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生產運行。
新建尾礦庫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后,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于驗收申請時已提交的符合頒證條件的文件、資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再審查。
第十七條對生產運行中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一)筑壩方式;
(二)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三)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四)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第十八條尾礦庫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包括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危險因素識別、相關安全性驗算和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應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尾礦庫經過安全評價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危庫或者出現嚴重險情威脅尾礦庫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產,進行搶險,并向上級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確定為險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
(三)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搶險救援,防止險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
(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威脅壩體安全的;
(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有垮壩危險的;
(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頂危險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喪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險情。
第二十一條尾礦庫發生壩體坍塌、洪水漫頂等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
第二十二條未經尾礦庫管理單位同意、技術論證及原尾礦庫建設審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無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尾礦庫閉庫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已停止使用;
(二)閉庫安全評價報告已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尾礦庫閉庫設計已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四)有完備的閉庫工程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等;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及資料:
(一)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占地面積及尾礦庫下游村莊、居民等情況;
(二)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出現的重大問題和處理措施;
(三)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閉庫安全評價報告;
(五)閉庫設計及審批文件;
(六)閉庫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七)閉庫工程竣工報告及竣工圖;
(八)施工監理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對尾礦庫實施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推廣應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技術,不斷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第二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統一監督管理。
賀蘭縣、永寧縣、靈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建筑行業管理處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市建筑行業管理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負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市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指導全市建筑安全生產活動、規范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三)總結、交流和推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工藝和管理經驗;
(四)對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建筑業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資格的安全培訓工作;
(六)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調查取證,給予行政處罰;
(七)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條工會、建筑行業協會應當配合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下達限期改正告知書,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對施工現場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恢復施工;
(六)對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建造師、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現場記錄,記入該企業信用管理手冊,并進行公示。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施工活動。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安全生產評價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對工程施工全過程實施安全生產評價。
安全生產評價的范圍、程序、標準、方法等具體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檢查檔案,內容應當包括工程項目基本情況、相關建設手續完善情況、工程監督檢查記錄、安全生產評價資料、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等。
第三章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依法落實各自安全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依法發包給施工單位后,應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工程管理人員名冊,包括姓名、年齡、學歷、職稱、聯系方式;
(二)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施工的安全分析報告,包括:工程項目施工作業環境、工程特點、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標等內容;
(三)設計單位對工程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議;
(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各種地下管線資料和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工程相關資料;
(五)建設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憑證;
(六)監理單位監理資質等級證書;
(七)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專業監理人員配備情況及相應資格證書;
(八)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及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使用成套活動房的須有產品生產許可證、安裝檢測驗收記錄;
(十一)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十二)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和保證措施;
(十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和特種設備作業操作資格證;
(十四)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十五)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塔吊、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的型號、數量;
(十六)施工單位及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定施工合同后,應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足額撥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情況嚴重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隱患未消除的,建設單位不得強制或暗示施工單位繼續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業監理人員,根據工程特點,組織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建設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或無安全針對性指導內容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簽字實施。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確需同時兼任其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個工程項目。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現場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審查核驗。總監理工程師應當組織工程監理人員,定期會同建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做好安全監理記錄。
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評價過程中,應當對施工單位評價活動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監理人員在實施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重大危險源和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治理、監控方案。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是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有效使用,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對危險性較大的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專家組成員應當在有關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選取。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施工現場所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施工過程中,定期報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報告和相關表格,詳細說明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評價有關規定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安全評價相關資料。
第四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司索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吊籃安裝拆卸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確保施工安全。
安全施工措施應當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塵、防雷擊、防觸電、防坍塌、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高空墜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起重機械等設施的使用登記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筑起重機械等設施使用、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共同驗收合格的驗收記錄;
(二)使用單位設備管理人員名單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及安全操作規程;
(三)安全操作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合格報告;
(五)建筑起重機械等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建筑起重機械等設施備案證明;
(七)安裝單位告知的相關資料;
(八)施工現場起重機械等設施作業環境平面布置圖和基礎圖。
第三十條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當天作業之前的安全檢查和施工期間安全生產巡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如實填寫建設工程安全員監督日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有關環境衛生的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和規章制度,在施工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業對人身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資料檔案。安全管理資料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文件,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
(二)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及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計劃及實施情況;
(四)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包括:傷亡控制指標、安全生產達標、文明施工目標等考核落實情況;
(五)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
(六)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包括工程項目安全總交底、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七)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內容以及考核記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安全教育和持證上崗情況;
(八)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及工傷事故處理檔案;
(九)安全檢查驗收制度,包括起重機械、施工機具、腳手架搭設、施工臨時用電等檢查驗收;
(十)定期與日常檢查記錄,包括檢查內容、存在問題、整改措施、驗收結果、安全評價等書面記錄。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安全生產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存在的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按照安全生產評價規定的標準進行整改。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開工建設未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后,未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
(三)工程被責令暫停施工后,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消除,強制或暗示施工單位繼續施工作業的。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現場未設立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的;
(二)對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或無安全針對性指導內容的安全施工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整改報告簽字實施的;
(三)未按規定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的。
第三十八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規定監理工程項目的;
(二)未按規定配備專業監理人員的;
(三)未對施工現場建筑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進行審查核驗即簽署使用意見的;
(四)未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和整改復查的;
(五)未對施工單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評價情況實施監理的。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定本單位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
(二)開工前未按規定報請安全生產條件核驗或經核驗不合格仍擅自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的;
(四)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未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設置的;
(五)違反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的;
(六)需專家論證的工程未經論證、審查的;
(七)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評價的;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設工程安全、特種設備安全、職業衛生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