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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的現狀
商品房預售,是商品房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在商品房建造完成之前,由購房者支付一定預付款或者定金,在將來一定的日期完成房屋所有權的轉移的交易行為。商品房預售有以下幾點特征:預購人在簽訂合同時只是得到了合同標的的一種期待權,而無法實際獲得已建成房屋標的;國家對商品房預售有比現房銷售更加嚴格的限制,國家通過嚴格的法律規定,限制開發商預售房屋的條件、程序、預告登記等規定,以便保護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商品房預售交易中的買受人承擔比現房交易中買受人更大的市場風險,由于標的物尚未建成,合同履約時間無法確定,買受人可能承擔合同難以實現的風險。
商品房預售制度源自于香港,我國內地的房地產業起步晚,也借鑒了香港地區房地產的銷售模式進行商品房的預售,經過近些年的飛速發展,市場需求的大大增加,加上國家宏觀調控對房屋買賣的加強,越來越多的房地產開發商選擇預售方式,這也成為我國各大城市最主要的房屋銷售模式。
二、商品房預售監管制度法律現狀
目前我國規制商品房預售的法律體系比較完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法律的滯后性特點顯現出來,商品房預售制度無法全面地保護房屋預購人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為:開發商在沒有相關法律資格的情況下違規從事商品房預售活動;利用法律漏洞,規避法律,交付給購房者的房屋質量差;在簽訂預售合同后,不能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交付登記;為盲目追求企業利潤,非法使用房屋預售款勇于非建項目;非法抵押已經預售的商品房,甚至抵押后攜款而逃等違規的行為。這些行為嚴重威脅了房屋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究其原因,房屋預售法律制度尚有缺陷,尤其是相關的房屋預售監管法律并不完善,影響了房屋預售交易的安全順利進行。
(一)缺乏合理有效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
我國商品房預售缺少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和退出機制,根據目前法律,合法設立的房地產企業就有資格進入房屋預售市場,而這種企業注冊資金僅僅只限定在100萬元以上,低門檻市場準入標準導致大量企業過度無序涌入市場。此外,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預售商品房的建設資金審核條件以及違規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沒有對于開發商的信用審核制度,商品房預售市場頻頻出現誠信危機。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商退出預售市場的退出機制也不完善,《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制度,商品房預售商在出現經營困難或者信用危機時承擔責任較小,由于法律沒有明規定,一些不符合國家規定以及不適應市場規律的房地產企業退出預售市場出現困難,有的甚至會利用這一法律漏洞逃避相關法律責任,最終在預售房出現相關的法律問題時,房屋買受人的合法利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我國沒有建立商品房交易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商品房預售信息不對稱。開發商披露信息時根據本公司的情況,規避與其利益沖突的部分,僅披露有利于公司發展及利益的有效信息,甚至有的售房公司對房屋質量以及周邊環境進行虛假宣傳,披露虛假信息,與之相應的,商品房預購人因無法獲得真實信息,不能做出合理判斷,出現盲目購房的現象,這在民法上是顯失公平,無法保障預購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要維護預購人的合法利益必須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關的監管制度。
(三)缺乏風險共擔機制
目前,我國商品房預售交易的雙方信息、風險及收益不對稱,合同是以犧牲買受人的利益和風險為代價的,缺乏相應的風險共擔機制。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的自有資金較少,房地產開發商在簽訂預售合同后通過按揭手續向銀行借款、將標的房屋的土地以及其他財產作抵押向銀行借款,或者通過對項目的“墊資”以及拖欠款以及不合理適用流動資金進行土地出讓金的出讓,這一些融資手段缺乏法律依據,無法保證商品房預售方安全有效運轉,也給銀行增加了運營風險,使商業銀行的隱性金融風險在不斷增大。
(四)缺乏完整的預售資金監管體系
當前,我國沒有規制使用房屋預收款的相關法律與監管規定,尚沒有形成比較成熟完善的預售資金監管體系。部分開發商為了追求所謂的經濟效益與規模效應,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擅自將預售款用到其他非建設項目當中,或者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向銀行抵押以獲得貸款,出現問題時,開發商為逃避當事人的追究以及相應的法律制裁,甚至捐款而逃,工程無法繼續進行形成“爛尾樓”,使得購房者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得到交付實現合同目的,難以辦理相關的產權登記等嚴重后果發生。
三、完善我國商品房預售監管制度的法律建議
(一)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及退出機制
為了保障預售房屋的質量與預售合同的有效實施,提高房地產開發商的商業道德及信用,嚴格把關商品房預售市場的良好有序進行,需要建立嚴格的房屋預售市場準入以及退出機制。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市場良性運轉,保證欲購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應該全面加強對房屋預售行為的市場管理、監督工作,嚴格規范房屋預售市場準入的標準,對企業的經營進行相關的信用評級管理,對信用等級較高信譽好的房地產銷售開發商開放房屋預售市場,允許其參與市場競爭,對于信用等級較低,不滿足相關要求的企業,責令整改,符合相關要求后再開放預售市場,企業未滿足預售市場準入的要求時,僅能進行現房的銷售。
《公司法》中對商品房預售法人有限責任的規定,雖然要求比較嚴格,但是卻表現出了市場退出機制的缺陷。公司在標的商品房出現瑕疵或者相關合同承諾無法實現時,現有的法律很難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只有通過“揭開公司面紗”破除法人承擔責任的限制,才能追究實際投資人、控制人的法律責任,使其免于逃避法律責任,真正為預售房消費者的合同權益保駕護航。
(二)建立商品房預售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網上信息系統,對商品房預售行為進行網上登記,并把相關信息整合,保證商品房預售過程的公開與透明,監督商品房預售全過程,確保買受人獲得及時有效地房屋信息,保障交易公平。同時,商品房預售信息披露制度,也為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等活動提供了技術支持,發現違法銷售商品房預售中的違法現象可以及時采取措施。此外,這種信息披露也為銀行更好地把握房地產商預售市場的情況,做出安全有效的放貸決策,降低金融放貸風險。其他房地產相關領域的管理公司及部門可以根據披露的信息做出對市場的合理分析,提出對市場安全有效進行的分析意見。
及時披露信息,完善信息披露方式。拓展信息披露渠道,建立統一信息管理平臺,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和及時性,為購房者提供安全準確的數據與信息,幫助其做出合理價值判斷,提高交易效率。搭建網絡平臺將相關的政策、政府機構提供的統計數據、商品房的真實信息及時公布于眾,統一的信息披露管理平臺,將商品房開發商的所有信息統一起來,整合了消費者需要的有效信息,也幫助政府管理不部門更好地實施監督與管理,避免因信息混亂干擾購房者的消費決策。
明確信息披露內容,實現信息公開化。明確信息披露的內容對于保障消費者全面了解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政府應該建立健全商品房預售信息披露和監管政策,將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開發商的信用等級、房屋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報告、房屋市場價格及影響因素等信息通過政府披露的方式向消費者公開。開發商要向政府提供樓盤數量、面積、建設環境、建設藍圖等信息,將預售房的詳細信息透明化與公開化。購房者可以通過在信息披露平臺進行相關政策及信息的查詢,解決購買預售房當中可能出現的困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監管,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明確其職責權限,確保監管機構的獨立性。還應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信息披露不及時、不真實的行為進行懲罰,確保預購人能獲得及時、真實、準確的信息。如果由于信息的不真實或者不及時而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相關人員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以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對于相關機構與開發商合謀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要給予嚴厲的處罰。
(三)建立風險共擔機制
設立商品房預售風險擔保基金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從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預先提取利潤作為基金,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出現問題時,利用這個基金來進行相關的賠付,履行風險承擔的責任。在市場體制下,開發商與消費者由于相關專業知識缺乏和能力的限制,在房地產市場處于弱勢地位,面對商品房預售中的風險,政府有責任干預預售市場,進行監管,幫助消費者規避市場風險、減少損失。此外,銀行在實施對預售商品房開發商進行商業房貸中也存在很大的金融風險,一旦房地產開發商出現商業信譽或者經營危機的情況,銀行很難避免相關風險。政府通過設立預售風險擔保基金,可以要將房屋預售制度的風險分散給消費者、銀行及房地產開發商一并承擔,降低了商品房預售市場的各種商業風險。
2.實訓教學的組織管理(軟件)問題。通過對一些高職高專院校的了解,發現有些院校根本沒有建立實訓教學的管理制度,有些院校雖然建立了卻沒有嚴格實施。由于學校管理和制度的缺失,教師和學生也對實訓環節采取敷衍的態度,其實效就可想而知了。實訓的質量基本上靠教師和學生的自覺自律,使實訓的效果大打折扣。
3.實訓教學的考核問題。從對學生實訓嚴格要求的教師那里了解的情況是,教師進行實訓考核時都感覺到左右為難,原因在于學校對實訓教學一般都不采取與理論教學一樣的嚴格的評分制度,實訓教學的考核存在很大的主觀性,而且考核一般都讓路于學生就業等情況的需要。這樣做的后果導致了學生的不重視和教師的不認真考核,實訓教學就這樣流于形式了。
二、法律職業教育實訓教學體系的建設
1.制訂實訓教學計劃和實訓教學大綱。學校應該制訂比較具體的實訓計劃,內容應包括各項具體技能的訓練目標、要求、課程設置、實訓方法和手段、實訓效果的測試與鑒定等。同時學校應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在實訓計劃的基礎上制訂翔實的教學大綱,教學大綱應對實訓教學的內容和教學的目的有一個切實的和可操作性的闡述。實訓教學計劃和大綱的制訂過程中要注意處理好幾個關系:一是與法律專業總體教學計劃的關系,特別是內容銜接和時間的合理分配等;二是實訓教學計劃中綜合計劃與專門計劃的關系。
2.鼓勵教師編寫實訓教材。在法律職業教育的課程體系中,必須將職業技能訓練作為主干課程予以合理安排。現實中的問題是實訓教材的匱乏,教師苦于無一套成熟的實訓教材進行實訓教學,從而導致了實訓教學質量參差不齊。學校應采取與理論課教材相同或對等的激勵措施,鼓勵教師進行實訓教材的編寫和創新。
法律職業教育實訓教材的編寫應堅持兼顧法律職業倫理的原則、觀照法律生活實際的原則、訓練法律職業技能的原則、反映法學理論研究動態的原則和學以致用的原則。
3.建設實訓教學隊伍。法律職業技能實訓教師隊伍可以分為專任教師和特聘教師。專任教師由法律職業院校的教師構成,不僅要有扎實的理論基礎知識,還應具備從事法律實踐活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特聘教師是法律職業技能實訓教學隊伍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它是對專任教師隊伍的有益補充。特聘教師主要來源于法律實務部門,由實踐崗位的專家、能手構成,其主體主要是知名的法官、檢察官、警官及律師。這樣的教師隊伍構成是很理想的,可以充分運用合理的教師資源對學生進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育。但實踐中仍有許多的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特聘教師一般都是兼職,他們由于本職工作的需要,在時間和精力上與對學生的實訓指導存在著工作和教學時間上的矛盾。這樣的矛盾如何解決,還有待學校的實訓教學管理者思考。
4.建立實訓教學基地。校內實訓基地建設應堅持情景仿真化、功能實用化、管理專門化的原則,以真正滿足教學的實際需要。校內的模擬法庭、模擬監獄、模擬勞教所、模擬偵查室等都可以作為校內實訓場地,用以培養學生的法律專業技能、語言技能和社交技能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問題,依法懲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并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后,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后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二、關于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于“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四、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關于“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六、關于罪名的適用問題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七、其他問題
查處違規戶外廣告設施一般要經過立案、調查取證、限期拆除、強制執行四個環節。立案和調查取證環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法律依據是《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規定,則要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和《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限期拆除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救濟權利及途徑。作出限期拆除違規戶外廣告設施的決定,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自公告之日起,當事人無正當理由60日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三個月內不,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的意見中指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制度僅適用在行政訴訟階段,不適用尚未處于行政訴訟階段的拆除違規戶外廣告設施。”該意見還指出:“依法享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履行強制執行權,不得放棄法定的強制執行權,一般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拆除違規戶外廣告設施,也不能申請法院先予執行非訴的拆除決定。
“依法”中的“法”,應當是特指法律,因為只有法律才能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只有法律設定了,才能做到依法強制執行。此外,這個“法”應當指的是實體法,因為只有實體法才能對具體的違法行為作出強制執行的規定。北京市政府法制辦的意見中,除了《行政強制法》外,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是法律。意見中提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實施,實際上是指適用城鄉規劃法的程序規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措施,第六十八條則規定了“…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等措施”。《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也有相同規定,是對上位法進行了直接引用和重申。按照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引用《城鄉規劃法》的本意,就是對于經責令限期拆除違規戶外廣告設施的,既不復議又不訴訟也不拆除的,經過催告仍不拆除的,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程序,報區政府責成有關部門。
北京市聚力治理非法小廣告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認定土地違法性質和適用法律條款的請示》(1993第4號專報)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或抵押等的處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二、根據來函所述情況,對吉祥公司的非法行為,應當合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
關于婚姻登記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6年9月11日、民〔1986〕民29號)
全文
問題一:有的生產建設兵團、國營農場、牧場、林場規模很大,又沒有設立政權機構,這些單位的職工、家屬到何處辦理婚姻登記?
答:上述單位的職工、家屬可以就近到單位駐地附近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路途較遠、交通不便的,也可以由所在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單位代辦婚姻登記。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負責對代辦單位的婚姻登記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發證和業務指導。代辦單位的婚姻登記統計工作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負責管理。
問題二:申請結婚的當事人,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該婚姻登記機關可否受理?
答:原則上應按《婚姻登記辦法》執行。如婚姻當事人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該婚姻登記機關可作為特殊情況受理。婚姻當事人除需提供《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的證件外,還需提供當事人父或母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該人與當事人確屬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問題三:當事人以受單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申請結婚所需證明為由要求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如何受理?
答:婚姻登記機關應首先查明當事人取不到有關證明的原因。如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應向當事人進行婚姻法的宣傳教育。如當事人雙方均已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應主動同有關單位聯系,充分做好疏導工作。經疏導無效,當事人仍不能取得申請結婚登記所需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將調查和工作的情況注明于《結婚申請書》中“提供證件情況”欄內,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問題四:《婚姻登記辦法》對協議離婚沒有規定調解程序,是否意味著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離婚申請時不需進行調解工作?
答:《婚姻登記辦法》規定,雙方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應準予登記”。這里所說的“查明情況屬實”,主要指當事人離婚是否確屬雙方自愿,是否感情確已破裂,是否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有了妥善安排。對于尚不構成上述協議離婚三要件的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合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做好調解工作。對確實符合離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應久拖不辦,以保障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合法權益。
問題五:《婚姻登記辦法》規定,辦理復婚登記時應收回《離婚證》。由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申請復婚時,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收回法院的判決書?
答:規定復婚登記時收回《離婚證》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重婚。因此,由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申請復婚時,婚姻登記機關應收回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如當事人堅持要求自己保存,婚姻登記機關可在辦理復婚登記時,在原離婚判決書上注明當事人已于何時在何處辦理復婚登記并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印章。
問題六: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需要什么手續?
答:婚姻當事人在丟失婚姻證件以后,因出國、繼承財產等原因,需要證明夫妻關系或已解除夫妻關系,應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申請理由注明于《婚姻狀況證明》的“備注”欄內),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曾依法在此辦理過婚姻登記,應將當事人申請及核查婚姻登記檔案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準后,依法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問題七:申請與我國公民結婚的外國人,其所在國與我國無外交關系,其婚姻狀況證明如何出具?
答: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的公民要求與我國公民結婚,其婚姻狀況證明須經與我國和當事人所屬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外交部或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認證。
問題八:有的港澳同胞申請同內地公民結婚時,取不到原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婚姻登記機關如何受理?
答:《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要求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需持有此項證明的目的,是為了全面掌握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如當事人從小就隨父輩去港澳定居或出生在港澳、從未回過內地,申請同內地公民結婚時可免交此項證明。不屬這個范圍的,按原規定執行。
問題九:婚姻當事人因《結婚證》陳舊或《結婚證》遺失,要求更換《結婚證》或補發《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是否可以受理?
現將民政部(1988)民民函第5號《關于香港、澳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望通知有關公證處,供工作中參考。
附件:民政部關于香港、澳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問題的通知
(1988年1月7日) 〔1988〕民民函第5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區)民政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衛生事業走向法制管理的同時,醫療糾紛的法律處理也愈加廣泛,法律不僅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護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因此提高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顯得及其重要[1]。當前,高職院校護理專業學生法律知識掌握程度低下,防范職業風險的能力較差,據有關調查顯示,已學完兩年理論課的高級護理專業學生能夠完整回答基本法律問題的不到50%,對即將在臨床實習中可能會碰到的法律問題的回答準確率不到30%,調查同時發現,高護實習生90%以上的差錯發生在實習中后期[2]。目前關于護生法律意識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通過對臨床實習護生的調查分析,大部分研究只是單方面的研究,如只對在校護生進行調查,或者只對實習護生進行調查。目前還沒有研究對本科在校護生與實習護生進行對照研究。為了進一步調查護生的法律意識現狀,提出更好的法律意識培養對策,因此進行本課題的研究。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采用方便抽樣的方法選擇2016年10月~2017年1月某醫科大學護理學院在三級甲等醫院實習的2013級的全部本科生,共120名,其中男生35名,女生85名;根據分層抽樣和隨機抽樣相結合的方法選取同期某醫科大學護理學院的120名在校學生,其中男生25名,女生95名;2014級學生30名,2015級學生39名,2016級學生51名。
1.2方法
通過參考與本論文相關的文獻資料和書籍[3-5],自行設計《在校與實習本科護生法律意識的調查表》,問卷內容包括護生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平時生活中可能遇到法律問題時的處理方式、涉及到倫理方面問題的態度以及同學們對法律意識的學習態度等。問卷的評分分為兩個部分,屬于有固定答案的題目:正確為1分,錯誤為0分;屬于態度項目采取四分制的形式,從底到高分別為1~4分,同時將部分問題設置為反向提問的形式,并對該類問題進行標記。邀請5位相關專家對問卷進行內容效度的評價,并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重測信度的測量:即隨機抽取15名同學對問卷進行第1次測試,隔1周時間對原來的15名同學對同一份問卷進行第2次測試,并將兩次分析的結果錄入SPSS11.5統計學軟件,測得兩次調查結果之間的相關系數進行t檢驗,測得P值。本研究所有問卷由調查者親自發放和收集,對被研究者詳細講解填寫方法,知情同意,并承諾個人資料保密,選擇相對安靜的環境,請同學們當場填寫《在校與實習本科護生法律意識的調查表》,及時發現同學們填寫時出現的問題并予以補救,保證問卷調查的有效性。本研究問卷發放及回收情況如下:在校護生組總共發放120份問卷,其中回收118份(回收率為98.33%),有效問卷115份(有效率為95.83%);實習護生組總共發放120份,回收115份(回收率為95.83%),有效問卷112份(有效率為93.33%)。未回收的原因有:問卷的缺失、未聯系上隨機抽取的同學。無效的原因:回答不完整、規律答題、重要的基本信息未填寫等。1.3統計學方法將所得數據錄入計算機,使用SPSS11.5統計學軟件建立數據庫并進行描述性分析,其中一般資料、連續性資料使用百分比進行描述,采用χ2檢驗,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在校與實習本科護生護理法律問題認知的比較
兩組學生對于護理法律問題認知的總分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表1)。
2.2在校與實習本科護生接錯瓶處理方式的比較
在校與實習本科護生對于接錯瓶處理方式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表2).
2.3在校與實習本科護生對于購買到偽劣商品的處理方式的比較
在校與實習本科護生對于購買到偽劣商品的處理方式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表3)。
2.4護生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
問卷結果顯示,護生獲取法律知識途徑的頻率由高到低分別為學校課本173例(76.6%)、電視79例(35.1%)、報紙68例(30.2%),可以看出雖然護生可以通過電視、報紙等其他途徑獲得法律知識,但課堂學習仍是護生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所以學校應進一步重視通過課堂培養護生的法律知識。護生希望的法律意識的培養途徑:88例(76.5%)在校護生和84例(75.0%)實習護生選擇“盡可能介紹能解決社會生活的法律法規”,101例(87.8%)在校護生和96例(85.7%)實習護生希望從案例中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3討論
3.1在校與實習護生法律意識的比較
由表1可知,在校本科護生與實習本科護生對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程度都很低,并且兩者之間的差異不存在統計學意義;回答的正確率也普遍很低,提示不僅在校護生的法律意識薄弱,而且實習護生的法律意識也不高,都需要進一步學習。由表2、3可知,在校護生與實習護生對生活中法律問題的處理方式存在較大差異,其中相當一部分同學遇到生活中的法律問題無法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法,需要進一步引導;大部分護生希望的學習方式都是從相關案例進行討論學習,或者介紹與工作生活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其他途徑也是護生獲取法律知識的有效途徑,但課堂學習仍是護生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學校應進一步重視課堂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
3.2在校與實習本科護生法律意識薄弱的可能原因
3.2.1學生方面的因素3.2.1.1缺乏主動性調查了解顯示,在嚴峻的就業壓力下,護生選擇將更多的時間放在自己專業科目學習上,大多數學生重學分輕實效,覺得法律是與自己專業不相關的知識,同時,多數護生認為法律枯燥無味,缺乏吸引力,對學校開設的相關課程,也只求考試過關,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未被調動起來,這是護生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之一。3.2.1.2缺乏遠見性調查顯示,很多護生認為,自己目前并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時,才覺得為時已晚[6],究其原因,就是沒有及時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當自己的正當權益受侵犯時,不能有效應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2.1.3缺乏實踐性在調查中,很多護生反映,目前學校開設了《法律基礎》這門課,初步講述了相關的法律知識,然而,理論知識沒有結合實踐,最終流于形式[7],法律知識課堂上聽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應用,時間一長,知識沒有實踐便逐漸淡忘了。3.2.2院校教育方面目前國內護理教育對護生法律意識的教育程度不夠,基本還是停留在基礎-臨床-實習“三段式”模式[3]。學校雖有開設《法律基礎知識》《護理倫論學》等課程,但由于學時數有限,再加上學生的主動性不夠,學生并沒有很好地掌握相關知識。3.2.3實習醫院缺乏法律知識教育3.2.3.1上崗前無系統培訓學生到實習醫院后,多數醫院在學生上崗前缺乏醫德規范及醫療事故防范等安全教育,更忽略了臨床法律知識的集中培訓,只是學習了醫院規章制度及有關內容的理論學習和技能操作培訓,勢必造成護生缺乏他人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意識。3.2.3.2帶教老師法律意識教育不足實習醫院一般都會安排臨床經驗豐富的護師以上職稱人員擔任帶教老師,但由于日常工作繁忙,對學生的帶教也只注重臨床專業知識及職業技能的培訓,其雖有較強的法律意識,但缺乏有意識的法律知識的引導教育,往往在學生發生差錯或醫療糾紛后才意識到法律意識教育的重要性[3]。
法律理論知識是高校學生在現代的社會環境中對法律以及法律現象在一定的反應過程中形成的系統化以及整體化的一種理性思維體系,也是現代法律觀念在理論上的表現。具體來說,它具有形態系統化以及指導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學生能夠樹立起科學的法律意識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礎與前提、如果沒有對于法律知識的全方位的了解與科學的認識,就無法形成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學的法律意識。相關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學生整體上缺乏對于法律知識的全面了解,并且他們對于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以及對部門法律的相關知識的掌握情況都不容樂觀。
(二)淡薄的法律意識
隨著在我國公民中深入進行,大部分高校學生的法律意識已經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過思修課的學習和其他的相關途徑,他們了解并已經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礎法律知識,能夠了解到依法治國方針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然而,在思修課程的實際教學過程中,由于學時較少以及課程的安排不多等情況,教師在授課過程中仍舊偏重于對于基礎法律知識的講授。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學生仍然缺乏對于法學中的理論知識的深層次的了解。在發生日常糾紛的情況下無法用法律理論知識將其解決。同時,大部分的大學生不僅缺乏對于法律本質的認識,還缺乏應有的權利意識。一部分的高校學生錯誤的認為學生只有義務,沒有權利。也就是這部分學生只有被動的法律意識,并沒有主動的法律意識。
(三)欠缺法律能力
這里所說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夠體現出大學生的具體的法律素質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護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個要素。在當下,大部分的高校學生在這三個能力上都有所欠缺。第一,大部分的大學生缺乏守法的自覺性,近一段時間內,大學生中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層出不窮,在我們身邊的大學校園里,人身傷害、詐騙、盜竊以及性犯罪等案件出現的頻率并不低,狀況不容樂觀。第二,大學生使用法律的能力比較低,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不善于應用法律。第三,在高校學生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去維護法律尊嚴的行為仍然不夠普遍,大部分的學生缺乏能夠與違法犯罪的行為斗爭到底的決心與勇氣,護法能力比較弱。
二、如何使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得到提高
(一)應在大學生中加強對于法治理論知識的相關教育
要想使學生的法律素質得到提高,就離不開大量法律知識的積累。學生只有做到知法、懂法后,才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主動做到用法、守法以及護法。才能夠把法律法規變成自己的內在行為準則,對于大部分非法學專業的高校學生來說,他們的大部分法學知識都是通過思修課程獲得的,由于大學課程中的思修課程安排有限,無法讓大部分的學生在短暫的課堂上理解并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識,這就要求各大高校要盡可能在有限的課時中盡可能向廣大學生傳播法律知識。同時還要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進行培養,讓大學生即使在課外也可以更好地加強自身對于法律知識的相關學習。如果學生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越多,他們所具備的法律素質也就越高。這樣他們就可以對自身的法律意識進行更好地培養,也可以使自身運用法律的能力得到提高。
(二)高校應建立起比較合理的法律教育體系
在各大高校中的法制教育里,應努力促進學校、家庭以及社會的全方位的教育體系的確立,并且與高校中的普法教育相配合,不斷對社會中的法制環境進行改善。在現階段這三個方面里,學校的法制教育應起到首要的所用,但由于高校中關于法制課程的課時較少,內容較多,為解決這一問題,大多數學校會采取上大課的方式來解決,這樣一來就十分容易造成學生關于法律知識的認知層次出現不同等情況,無法使教學收到滿意的效果。面對這樣的情況,各大高校可以除了開設法律基礎的公共必修課以外,還可以有計劃、有選擇地開設一部分的法律課程,以便喲與不同層次法律知識的學生來進行選擇。同時,學生也可以通過系里向教務處申請希望增設的法律課程,經過匯總以及整理工作后,教務處可以制定出相應的教學計劃以及教學大綱,再根據本學校內教師的具體情況來安排教學任務,從而減少在課程設置上可能出現的雜亂情況。
(三)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還要注意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各大高校在實施法制教育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在教學過程中需要做到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其中既要對法律的基本理論進行闡述,還要將其與典型案例以及社會熱點結合起來進行綜合的分析,同時還要充分利用社會實踐活動以及第二課堂,從而實現對課堂教學內容的補充、延伸以及深化,讓學生能夠體會到直觀的、生動的法律教育。
(四)還要注意教師在教育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生動有趣的講解往往比枯燥乏味的照本宣科更能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所以,教師在備課時應對教學內容進行精心的設計,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要多使用反問與設問等提問方式,對學生的思維進行一定的啟發,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主體性的作用能夠得到發揮。讓學生能夠參與到教師的教學活動中。另外,還要注重實踐環節,對學生的思維能力、行為能力以及表達能力進行培養。教師可以通過布置篇幅不長的專題論文來對學生的文字表達能力進性培養;通過在課堂上的提問以及對辨析題的解答,對學生的邏輯思維、直覺思維以及形象思維等能力進行必要的培養以及鍛煉;對于一部分學生中存在的賭博、抽煙、打架、作弊以及喝酒等不良行為,要使學生學會自我管理以及自我約束,也對學生的自我管理能力進行培養。
自從黨的十五大以來,我國提出了依法治國,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十也提出了國家普法教育規劃以及全面實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為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質,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見》對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確的意見和要求。
為了了解當代中學生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以及法制教育現狀等,我們對我校初二年級的中學生進行了一次法制教育意識的問卷調查,過調查發現了中學生法制教育存在的若干問題。
(一)對象和方法:
1.調查對象
此次問卷調查的調查對象是我校初二年級的全體學生,男生144人,女生161人,共計305人。初二年級的學生在這一學年《思想品德》中學習的就是法律常識。通過課堂他們也已經學習了一些法律知識,同時在日常的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也獲取了一些法律知識,而之后的課堂中獲取法制知識就比較零散也比較少了,因此對他們進行調查頗能具有代表性。
2.方法
本次問卷調查共發放307份,回收問卷307份,其中回收有效問卷305份,占回收問卷的99%。
3.問卷設計
本次調查問卷信息共有19條,包括單項選擇和多項選擇兩種題型。本次報告數據可靠,對問卷調查數據的統計和分析是比較客觀的,基本反映了中學生法律意識的真實情況。
(二)調查結果
1.法律意識狀況。根據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有些學生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識,甚至有些學生認為學不學法律知識無所謂,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并不懂得怎樣維權,或者根本不打算維權,這說明中學生的法律意識并不是很高,法制觀念有待進一步提升。調查中發現雖然絕大多數的學生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會尋求幫助,但是還有將近一成的學生會選擇以暴制暴,有一成左右的學生選擇忍氣吞聲;90%左右的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很少、或者沒有考慮運用法律來維權;當問及遇到違法犯罪行為時怎么處理時,只有50%的學生選擇報警,5%左右的學生置之不理、立即躲開。
2.法制教育現狀。法制教育的途徑目前主要有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和家庭教育,大多數學生認為學校教育是最重要的途徑,其次是社會教育,最后是家庭教育,20%左右的中學生對現在的學校法制教育不滿意,認為學不到更多的東西,80%左右的學生希望通過不同的法制教育活動了解法律知識,例如:法律故事視頻、模擬法庭、旁聽庭審以及法制教育講座。盡管調查中有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們仍欣慰的發現,90%左右的學生認為學習法律非常重要,認為法律在生活中很重要,70%的學生渴望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這足以說明,法律意識狀況不佳的中學生還是有著想要學習法律知識的強烈愿望的。由此可見學生對于在校學習法律知識的渴求度還是比較高的。
3.青少年法制教育呈現的問題。通過問卷調查以及對學生的訪談,發現中學生對法律知識掌握是比較快的,但是法律意識不容易培養。而中學的法制教育也呈現出重知識、輕意識的現狀,因此中學生在學習法律知識、接受法制教育的過程中呈現出一定的幼稚性、暫時性和不穩定性。
(三)在政治課中滲透法制教育
青少年學生身心從幼稚到成熟、從依賴到獨立,在這一時期,他們的生理和心理發育迅速發展,這一時期也是他們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重要時期。如何將法制教育融入到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的課堂中來,對這個問題談談我們的一點看法:
第一、教師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識,加強師德修養,做好言傳身教。
教師要加強自身的法律素質的修養,嚴格要求自己,努力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遵紀守法,營造民主法制的課堂教學氛圍,用自己榜樣的力量感染學生。新課改后,我們的思想品德和政治教材中設計了很多法律方面的內容。如:《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行政法》、《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婚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這就為我們切實利用政治課堂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契機。但是法制教育不同于其他學科的教育,它既抽象又實際,所以要做好法制教育的教育教學,幫助學生學習和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我們政治教師必修要從兩個方面去努力:一是,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二是,教師要把教材交 “活”。教師要鉆研教材,搜集貼近學生生活實際的案例,整合教材資源,以案說法,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宣傳。
第二、充分挖掘利用教材現有知識,強化法制教育。
現行的人教版初中思想品德,教材中出現的關于法律的知識主要有:初一有“未成年人保護”、“保護生命健康”、“自我保護”、“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四部分,初二有“法律一般知識”、“憲法”、“消費者權利”、“保護隱私”四部分,初三有“法制和德治簡單知識”、有部分“財產權和知識產權”。高中思想政治有關于法制教育的內容主要在“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兩個模塊中。其中,“經濟生活”模塊包括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銀行法、證券法、公司法、勞動保護法、經濟法等法律文件與原則的學習內容;“政治模塊”,包括憲法、立法法、選舉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國際法等法律文件與原則的學習內容。
我們如果能充分利用教材中的這些法律知識,在課堂教學中根據相關的法律知識再進行適當的補充,加上生動的案例,相信一定能夠給學生相應的法律知識,能有效的提高學生的法制水平。
第三、根據學科學段的特點、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結合生活實際把法制教育內容有機滲透到教材內容中激發學生興趣
首先,教師要遵循教育教學規律,根據本學科不同學段的內容特點、以及初高中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在教學中潛移默化的進行法制教育,既不能脫離學科內容將本課上成純粹的法律課,也不能忽視教材中蘊含的法制教育因素。
其次,要盡量避免抽象的法律條文的解釋,應充分結合現實生活,選好生動的案例,找一些學生身邊的人和事,這樣才能更好的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如在講 “經濟生活”模塊“新時代的勞動者”時,可以巧妙設計案例,讓學生討論作為勞動有哪些權利被侵犯了,當這些權利受到侵犯該怎么辦。通過具體案例的分析,會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讓學生更好的理解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