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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實施,標志著我國公民知情權和開放政府的實證法保障制度已經初步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側重調整公民獲得信息的權利和政府公開信息的義務,其背后隱藏著另外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當公民要求政府提供信息時,政府為什么會有“信息”?信息公開中的“信息”是如何形成的?政府保有的信息和政府賴以決策的信息從何而來?這些問題關系到一個新的法律現象—政府的信息形成權力和相關當事人的義務。正是因為政府正確地運用了“信息形成權”才使公民獲得了可用、可信和可以交換的信息及其衍生利益,隨著公民知情權利的增長以及政府管制和決策對信息收集需要的擴張,對政府信息問題的研究不應該再局限于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和資訊獲得權等傳統問題,應轉而關注政府收集和處理信息的權限、成本和收益以及當事人的負擔等問題。
一、政府的信息形成權之合法性基礎
按照美國管理預算局的《聯邦信息資源管理》規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條的解釋,信息(information)是指“對事實、數據或觀點等的知識的傳遞或描述,這些知識可以存在任何媒體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數字、圖表、圖形、敘述或視聽形式?!卑凑瘴覈墩畔⒐_條例》第2條的定義,“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睆耐庥^物質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現為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的文書、圖片、記錄、照片、攝影、錄音、微縮片、計算機處理數據等可供聽、讀或理解的文書或物品。從實質內容上看,以文書或物品形式表現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觀事實和意見兩方面內容。
政府對信息的收集、處理能力隨著政府職能變遷和社會發展呈現出擴張趨勢,尤其是進入福利社會和管制國家之后,政府對信息的控制力更是發展到極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權之合法基礎探討也隨之成為一個極其重要的法理問題。概括地說,政府的信息形成權的合法性基礎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正確決策的需要
認為“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薄耙磺薪Y論產生于調查情況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頭?!眥1}(P109-110)信息形成權是政府作出正確決策的基礎,因為取得信息是進行行政活動的第一步,“行政機關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進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動,特別是在高度工業化和信息化的現代社會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迅速和準確的調查?!眥2}(P327)“情報是燃料,沒有它行政機器就無法發動。知識就是力量的格言對行政法很適合。行政機關要機智地行使其制定規章權和裁決權(實體法上的權力),就必須知曉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領域里的實際情況。”{3}(P82)行政機關依靠信息運轉,“沒有信息,行政機關便不能從事管理工業、保護環境、欺詐行為、征收稅款或授予撥款等活動。適當的決定要求精確的資料數據……。”{4}(P77)勿需贅言,準確、及時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決策的質量,而信息匱乏或不準確則將扭曲或者抵消行政決策制定的智識能力。{5}(P434)行政機關通過統計普查、行政檢查、行政調查等手段獲得信息或要求當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做出正確行政決策。
(二)信用社會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認為,非對稱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導致了交易市場中大量“不誠實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現,“在不發達國家,商業中的不誠實是一個嚴重問題”。{6}(P495)顯而易見,不誠實的、沒有信用的社會注定是一個沒有公正和效率的社會,社會越復雜越需要信用來維系,越需要通過法律制度來保證信息資源的真實性、準確性,通過立法來建立個人和企業的信用史。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任迫在眉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規劃目標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健全失信懲戒制度。”目前,我國最大的信用問題是政府收集和公開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問題,因為“信息不完全比沒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權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權”(policepower),是指與自然權利相對的、政府對城市或鄉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護目的而對個人施加的“管制權”(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權是一種派生權,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權力的衍生品,其基礎是政府對社會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權利的管制權。也就是說,信息形成權是政府管制權的衍生品,凡一個政府具有對社會的合法統治權,也就自然地擁有對社會的信息形成權和控制權,“行政機關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內容制作文件、記錄和提供報告,屬于行政機關正常的管理權。”{2}(P331)政府運用信息形成權,一是滿足了國家安全對信息的需要,二是滿足了社會良性發展對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艾滋病監測和信息分析、處理是衛生行政機關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護私人權利和利益
在現代社會,“信息是支配性資源”。{9}(P790)但是,信息匱乏和不對稱問題直接威脅著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優勢一方的權利,采取強制信息披露方式來保護公眾的個人權利和利益。例如,有關食品藥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藥品所含的危險物質、營養成分并進行風險警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強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歷,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被封存的病歷、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信息載體具有特殊的證據效力;商務部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中規定網上交易參與各方應保存各類交易記錄,旨在保障網上交易安全。
(五)為公共利益而有效執法
在信息時代,政府越來越依賴于信息來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為公眾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務的關鍵。在今天復雜的、迅猛發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賴于準確而及時的信息,政府處理和應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對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實現自己使命的基礎。以我國臺灣省為例,為了保障“行政執行法”上公法金錢債務的強制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建制了各項網絡聯機數據查詢系統,包括金融賬戶開戶查詢系統、稅務電子閘門應用系統、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記錄查詢系統、勞保投保記錄查詢系統、戶役政查詢系統、車籍數據查詢系統等。我國《反洗錢法》要求在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特定的非金融機構依法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權的權力形態
政府“信息形成權”的權力形態表現為何種方式,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納德·施瓦茨教授認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機關擁有三種權力:(1)命令制作記錄和檔案之權;(2)檢查帳簿和檔案之權;(3)用傳票傳喚證人、索取文件之權。{3}(P82)王名揚先生進一步解釋說,行政機關強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種:(1)要求被調查者按照規定的格式或內容制作文件或檔案,或者提交報告;(2)檢查被調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檔案;(3)發出傳票,要求被調查者出席作證,或提供帳簿、文件和檔案。{2}(P330)湯德宗教授認為,政府獲得信息的途徑有職權調查、行政檢查、強制申報和聽證。{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兩大部分:(1)政府自身對信息的生成、收集、處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當事人披露給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說,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職能時所生成、收集、處理、傳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職能時需要政府系統之外的其他個人、組織、社團、社區等生成、收集、處理、傳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權”是政府對信息進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種權力形態,它是一組權力,包括政府對信息的自主形成權、信息申報請求權、信息強制保留請求權、信息強制披露請求權、信息調查權、檔案形成權和保持權、信息技術使用權、獲得預算支持權和制裁權等九個類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權
首先,行政過程中可能自動生成、記錄和儲存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在多數情況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許可過程中,申請人為了獲得權利和利益可能主動或被動地向行政機關提供各種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關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資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會議形式來形成信息,開會既是從上到下傳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種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過撰寫分析報告來收集和處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機關有義務撰寫年度的或者階段性的或者專門性質的信息報告或者工作報告,如《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要求財政檢查組在檢查結束的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財政檢查報告。另一方面,政府對收集到的信息要進行分類、鑒別、總結、分析和評估,撰寫總結分析材料和評估報告并將電子數據送交有關部門,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撰寫的《全國國有煤礦安全保障能力調研報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撰寫的《2006年電力安全監管報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報請求權
政府進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強制兩種方式。政府的信息申報請求權,是指政府強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強制有關當事人主動申報特定信息或者被動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報請求包括納稅申報、社會保障補助申請、財政貸款申請、就業申請表填報等,這些信息請求直接或者間接地提交給行政機關,目的是實現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義務強加給當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請求目的是多樣性的,我國很多法律法規和規章都規定了政府信息申報請求權。例如,《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應當填寫和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證件和材料;《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三)信息強制保留請求權
信息強制保留請求權,是指政府強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記錄或者記載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決策和執法使用。從我國信息強制保留的實際狀況出發,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記錄。
第一類是強制制作特定文書,主要體現在會計、審計、稅收、娛樂業、醫患關系和金融業等領域。具體形式包括:(1)帳(賬)簿,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2)名簿,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3)日志,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并不得刪改,留存60日備查。我國對航海日志、輪機日志和車鐘記錄簿實行國家強制標準,強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記載和保存日志。(4)病歷和處方,如《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病歷管理制度,并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來保存與管理?!短幏焦芾磙k法》規定: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醫療用毒性藥品和第二類處方、品和第一類處方,它們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據,如《發票管理辦法》和《票據法》中的發票、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類是強制保留特定記錄,無論在傳統的秩序行政還是在給付行政和環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當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記錄的請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規定從事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應攜帶民用航空器航行記錄簿;《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應建立“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和保存繳費記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規定油類作業船舶應將油類作業情況準確地記人《油類記錄簿》、裝運有毒害或含腐蝕性貨物的船舶應將洗艙水排放情況記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強制披露請求權
信息強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經成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當事人披露私人擁有的信息,包括食品營養標簽、藥品標簽、服裝標簽、環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險物、允許附近居民知道危險、市場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說,政府的信息強制披露請求權表現為強制安全信息公示、強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強制安全信息報告三種主要形式。
1.強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對涉及消費者、勞動者和普通公眾利益的必要信息通過一定形式進行公開披露,如《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出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強制藥品說明書和藥品的標簽標明和公示有關信息;《職業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設置和公告職業病危害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2.強制交易信息披露。現代商事活動不同于傳統民事活動,它更具有流動性、易變性、技術性和壟斷性,強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費者、小企業、小股東處于信息不對稱的不利地位,強制要求處于信息壟斷地位的商事主體公開自己的活動。例如,《保險法》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業務狀況、財務狀況、資金運營狀況等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證券法》規定了證券交易持續信息公開規則,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重大事項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都必須定期或者按照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予以公開。
3.強制安全信息報告,主要是指對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環境和財經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關行政機關及時準確地報告、補報、續報和通報,例如,《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食品衛生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要求進行事故報告;《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法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法定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規定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應按規定報告所發現的藥品不良反應;《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規定從事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以及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立即向所在地的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審計法》和《會計法》分別規定了審計結果報告制度和財務會計報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規定應向港務監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費用報告書;《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電子銀行入侵偵測與入侵保護系統,建立對非法入侵的甄別、處理和報告機制;《電信條例》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電信網絡中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違法的,應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五)信息調查權
“行政機關做出某種決定時,需要一定的情報,而該情報又需要通過一定的方法來收集。也就是說,調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調查權是政府的一項固有權力,根據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將其區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以預先形成信息為目的的調查和檢查,主要是指統計調查和執法檢查;第二種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為目的的調查,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決定做成前的行政調查。
1.統計調查。以統計為目的的信息調查也是一種政府信息請求。按《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指運用各種統計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等活動的總稱。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享有統計調查權,有權進行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在我國,由政府進行的統計調查活動非常頻繁,如已經或正在進行的大規模的國家性普查活動有人口普查、經濟普查、農業普查、工業普查、資源普查、土地普查(調查)、全國基本單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檢查。行政檢查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對特定行政客體所進行的察查、搜集資料的活動,或者指行政主體以搜集、驗證相關事實與資料為目的就個別具體事件、針對特定公民行使公權力之事實行為。{10}(P907)“行政檢查”與行政調查存在著混同現象,在一般意義上,可以把“行政檢查”等同于“行政執法檢查”,是行政機關通過直接觀察、調查、檢驗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證據的常規技術,以防止和矯正違法情形發生。我國很多法律將行政檢查作為一種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審計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控制對企業進行經濟檢查的規定》、《民用航空行政檢查工作規則》、《財政檢查工作辦法》、《電力監管機構現場檢查規定》、《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等,分別規定了專門領域的行政檢查及信息收集權力。
3.行政調查?!霸诂F代行政中,行政調查作為行政機關獲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決定證據的基本手段,構成了幾乎所有行政決定的必經程序和處置前提。”{16}(P129)行政調查通常是指對涉嫌違法行為的立案調查、對有關事實或者行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調查,是行政機關主動運用的職權調查,包括傳訊、鑒定與勘驗等方式。{10}(P1046)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反洗錢法》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
(六)檔案形成權和保持權
“政府信息的最終命運是檔案?!眥17}(P53)檔案的實質內容是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種信息。{2}(P343)檔案保存是一種信息記錄的保存,從主體上看有單位檔案和國家檔案。從形式上看有紙質檔案和電子文件檔案,《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和《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國家強制標準(GB/T18894-2002)規定了在公務活動中產生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的形成、積累、歸檔、保管、利用、統計的一般方法。從內容和功能上,檔案主要有以下幾類:(1)個人身份檔案,如《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檔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公務員任免和處分檔案、教育部規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檔案和“農村留守兒童檔案”等;(2)福利檔案,是給付行政賴于進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據,包括勞動就業檔案、社會保險檔案、社會救助檔案、低保檔案;(3)行政執法檔案,國務院2004年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行政執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術的使用權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擴張性、非耗竭性、替代性、傳遞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這些特征決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過程中必須依賴信息技術作為載體,“信息技術”包括計算機、輔助設備、軟件、硬件、服務(包括支撐服務)以及相關資源等。在現代社會,政府任何一項信息活動都涉及到信息技術和形式的選擇和運用,如納稅申報可以采取電子申報方式、行政調查中可以使用先進的電子監測技術。信息技術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記錄保持的效率;(2)提高對欺騙、浪費、濫用信息的發現和預防;(3)提高法律實施調查。對于政府之外的當事人而言,政府經常使用的計算機技術有計算機匹配、計算機輔助事先核準、計算機歸檔。{19}(P630)
各國法律都對信息技術使用作了規定,一方面為了保障信息工具記錄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國家強制標準《電測量指示和記錄儀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對各種儀表的技術標準作了強制規定。另一方面,信息技術手段的使用會侵犯當事人權益,因此信息技術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許可,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歌舞娛樂場所應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國,使用最廣泛的信息技術工具是稅控收款機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電子系統。對于前者的使用幾乎沒有爭議,而對于后者的爭議卻非常之大。例如,交通執法中未經法定強制檢測的“電子眼”所記錄的車速結論缺乏準確性,不應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20}我國對信息技術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權原則,并且規定了相應的國家強制標準和生產企業資質條件。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家有計劃地推廣使用稅控裝置,依據《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的申請、受理、認定和監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稅控收款機(fiscalcashregister)的國家強制標準包括機器規范、稅控IC卡規范、稅控器規范、銀行卡受理設備規范、稅控打印機規范、設備編碼規范等六個部分。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2006年)、《重慶市社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2007年)、《廣州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管理規定》(2007年)、《遼寧省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規章,授權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個人隱私、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八)獲得預算支持權
政府在信息形成過程中需要耗費大量的財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設備和軟件的購買、服務和輔助服務、職員、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費等,如我國國家稅務總局1993年開始推進“金稅工程”,三期立項投資達50億元。美國管理預算局負責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預算審批,信息與管制事務辦公室具有預算撥款權,每個欲進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機關的首席財務官必須與管理預算局合作,規劃出一個完整的、準確的信息技術花費、相關費用支出和結果的核算說明。美國信息技術預算不斷增長,1986年是143億美元,1993年是249.7億美元,1998年是289.7億美元,每年大約以2.47%的速度遞增,大約有77%的信息預算消耗在國防部、交通部、國防部航空局、商業部、能源部、農業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門。{21}2007年管理預算局對13個重要統計機構[1]的統計調查預算作出了評估:2006年為21.89億美元,2007年為21.9億美元,2008年為27.52億美元。美國統計機關有80多個,按照《2007年度美國政府統計規劃報告》的評估,其全部統計工作的預算是54.02億美元。{22}(P1)
目前,我國政府對信息收集和處理的預算來源和支配還缺乏系統的、細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國務院組織進行的全國性統計調查的經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全國農業普查條例》規定農業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國務院在《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和《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別就土地調查經費和文物普查經費作出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分擔的決定。
(九)制裁權
政府對于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信息收集和處理行為有權進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樣性。在美國文書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機關的強制或者法院罰金或其他處罰;(2)金錢賠償或者公平救濟判決;(3)對許可證、特權、權利、補貼或利益的撤銷、中止、削減、否決等。
在我國,違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經濟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處分措施,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未依法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經濟制裁是指行政機關對于違反信息收集和處理規定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利益的不利處分,該種違反信息義務的懲罰措施直接剝奪了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或者受益機遇,如《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涉及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缎谭ㄐ拚福罚?006年)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三、當事人的信息義務和負擔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決策和行政行為決定的基礎,通常情況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從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給政府的、受調控的工業或其他方式那里獲得”。{4}(P76)并且,當事人對提供的信息經常存在隱匿、捏造、歪曲的現象,因此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協助政府收集和處理信息就被設定為當事人的一項法律義務,違法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協助義務
按照法治行政原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執行公務的行為,有予以協助的義務;{23}(P166)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遇到自身無法克服的障礙時可以向與其無隸屬關系的其他國家機關提出協助請求,被請求機關應當依法提供職務上的幫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權的過程中產生兩種協助義務,一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協助義務,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一種是作為國家機關的協助義務,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目前,我國立法分別從積極和消極兩個角度界定當事人的信息協助義務,前者是指當事人需要積極行動來配合政府收集和處理信息,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后者是指當事人除非法律規定外不享有拒絕權、抵抗權,如《統計法實施細則》將拒絕提供統計情況、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行為,界定為“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
(二)提供真實信息義務
向行政機關提供真實信息是行政相對人的一種義務。{23}(P167)當事人無論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為還是在不利行政行為中,或者在純粹的信息普查、檢查、調查的事實行政行為中,都有義務真實地披露相關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人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墩少彿ā芬幎ㄕ少彵O督管理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時,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全國農業普查條例》規定農業普查對象應當如實回答普查人員的詢問,按時填報農業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
(三)忍耐經濟負擔的義務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同時它也強加成本于公眾。給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費時間。”{25}(P1)政府要求當事人報告信息,增加了他們的信息收集預算。{21}大量的表格閱讀、理解、填寫、送達、修正補充,耗費了當事人相當多的時間、人力和物質消耗。美國管理預算局在評估文書工作成本時,通常將文書工作的“負擔”以時間單位來換算,例如,管理預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預算》評估報告認為,受到獨立管制機構影響的文書工作的公眾負擔時間大約是3億9千萬小時,用每小時26.5美元來評估,大約是100億美元成本。{26}(P368)作為計算單位的“時數”(hours),是指為了公眾評論而進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預算局的信息審查、行政機關對信息的評估所消耗的時間,包括閱讀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時間花費,也包括編輯、記錄、復審和發送這些信息的時間花費。除了以“時數”(hours)作為計算信息成本負擔的計量單位之外,美國還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這一術語,是指除了“時數”(hours)之外,行政機關要求公眾提供信息所負擔的其他成本,這些成本包括郵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發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計算機系統的成本,以及與表格相應的必需的其他費用(thefees)。根據信息與管制事務辦公室(OIRA)1999-2007年間連續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預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縮寫為ICB)報告,整理出的美國27個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公眾負擔時數”情況是:1997約為6,998,690,000小時,1998年約為6,951,140,000小時,1999年約為7,183,820,000小時,2000年約為7,361,720,000小時,2001年約為7,631,740,000小時,2002年約為8,223,170,000小時,2003年約為8,098,790,000小時,2004年約為7,971,176,000,2005年約為8,240,510,000小時,2006年約為8,923,500,000小時,2007年約為9,165,180,000小時。美國27個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公眾總成本評估”情況是:1998年約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約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約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約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約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約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約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約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約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約為63,411,170,000美元。從上述數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權的運用已經給公眾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但這些負擔又需要公眾來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權與當事人義務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經濟管制、社會管制和文書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類型。{27}(P110)“在20世紀60-70年代,信息強制披露是權利革命的重要內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眥14}(P169)從世界范圍看,各國都有很多法律和規章進行信息管制,政府在運用信息形成權保護私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時,也給當事人附加了義務和負擔,因此有必要協調政府的信息形成權與當事人義務之間的平衡關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斷
在美國,管理預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職能:(1)參與政府信息和統計政策的實施和發展;(2)中央統計機關預算的安排;(3)批準信息收集過程;(4)控制信息收集預算。{5}(P434)在批準信息擬議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預算局局長應該判斷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對于正當履行行政職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該信息是否有實際效用。在做出判斷之前,管理預算局局長可以給行政機關和其他利害人一個聽證的機會,或者發表書面聲明的機會。如果管理預算局局長斷定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沒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機關就不能進行信息收集。只有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許收集。行政調查權是獲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調查權的濫用也成為行政法治的一項基本任務,例如《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條(c)項規定:“沒有法律授權不得發出傳票,要求提供報告,進行檢查,或強制執行其他調查行為和要求?!眥2}(P328)
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也規定行政機關進行信息收集應進行必要性判斷,如《統計法實施細則》規定:嚴格審查和批準統計機構送審的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不得重復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或者行政記錄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全面統計調查表;一次性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經常性統計調查;按年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統計調查;按季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統計調查;月以下的進度統計調查必須從嚴控制;編制新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或者征求有關地方、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行可行性論證,保證切實可行,注重調查效益。
2.人權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開中會涉及人權問題,政府在進行信息收集和處理時也會限制或者侵犯人權,尤其是政府信息記錄系統計算機化之后,個人信息中的隱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間越發存在緊張關系,需要不斷地平衡政府對個人信息的使用和個人隱私的保護。{19}(P630)政府強制當事人信息披露可能與憲法上規定的言論自由和沉默權相抵觸,一切觸犯人權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許。以隱私權為例,在電子時代對隱私保護越來越困難,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個人隱私。{28}在行政調查中,相互之間存在特殊信任關系的夫妻、牧師與懺悔者、醫生與患者、律師與委托人,應該具有不予作證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權。{29}(P99)
(二)平衡的技術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國,“獲取情報是有效執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條件。為公共利益而獲取情報的重要性超過了為了私人利益而拒絕公開情報的重要性?!睂褡≌牟豢汕址笝啾仨殢膶儆诒镜貐^的公共衛生和安全的需要;為了公共利益,對企業宅地的檢查和家庭福利調查也是行政管理權的組成部分。{3}(P87-91)很顯然,信息形成權作為政府管制權的一部分,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執法是其當然使命,在不剝奪私人法定權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權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權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權必須有法律根據,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信息形成權,有權力的行政機關也不是在任何時間、場合和事項上都有信息形成權,必須通過法治手段來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權的濫用。目前,我國只有國務院組織實施的全國性統計普查有明確的、嚴格的、高位階的法律規定,而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統計調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同級統計機構來規范或批準的。并且,我國現行的《統計法》和國家統計機構只負責部分信息收集和處理工作,信息社會所出現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處理問題并不在我國統計法律制度的全部調整范圍之內,這導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權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據,或者所依據的授權法律規范的位階很低。例如,《電力監管機構現場檢查規定》、《財政檢查工作辦法》、《民用航空行政檢查工作規則》、《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等,都是部門規章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由行政規章來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權利和利益,這本身就已經違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則。
3.政府信息形成權運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權,但其運用時仍然需要得到有關機關的批準,政府的信息形成權的運用一定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在美國,管理預算局負責各個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審批工作,未經批準的信息收集都是違法的,管理預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預算》報告中通報這樣的違法收集活動。{25}(P110-128)美國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內部和外部兩道審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擬議收集信息的行政機關的自審程序,要求行政機關設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機關首長匯報信息收集情況。行政機關需要編制信息收集計劃、說明信息資源管理的目的和規劃程序。信息收集計劃在呈送管理預算局局長審查之前,首席信息官辦公室必須審查和評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計劃、公眾負擔評估等,還要詳細列出信息收集目錄、可控數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須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當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負擔評估和信息反饋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預算局局長對行政機關信息收集計劃的審查和批準程序,主要審查擬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實際效用、對公眾的負擔,并且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計劃須在《聯邦登記》上公告,請求公眾評論。行政機關的信息收集計劃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獨立提出的,一種是包含在擬議制訂規章中的,對于獨立的擬議信息收集,公告和公眾評論期不少于30天;對于包含在擬議制訂規章中的擬議信息收集,公告和公眾評論期與行政規章的評論期限一致。在《聯邦登記》公告擬議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預算局局長須做出是否準許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國,統計系統的信息收集已經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統計調查需要編制調查計劃和調查方案,并經主管機關逐級審批,統計調查計劃應當列明: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供統計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和說明書;供整理上報用的統計綜合表和說明書;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及其來源。
我國的行政檢查程序多由國務院各部門自行制定行政規章,雖然法律位階很低,但是也逐漸建立起了一套比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電力監管機構現場檢查規定》和《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規定了相似的行政檢查信息收集程序:進行現場檢查應事先擬定現場檢查方案并經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制作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方案應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對象、檢查事項等內容;現場檢查通知書應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安排、檢查事項、檢查人員名單、被檢查單位配合和協助的事項等內容;應事先將現場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告知被檢查單位;必要時,可以持現場檢查通知書直接進行現場檢查;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具現場檢查通知書。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運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處理領域中運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慮三方面問題:一是信息收集和處理給政府自身帶來的負擔和收益,二是給公眾帶來的收益和直接經濟負擔,三是強制信息披露給廠商造成的利益損失。美國國會于1995年修訂了《文書工作減負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聯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眾收集信息,該法為信息與管制事務辦公室設置了特別職責:(1)保證在政府之間進行有效信息資源管理活動;(2)保證政府施加給公眾的文書工作負擔最小化;(3)保證從公眾獲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貴,有時所花費的超過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時是沒有效率的,甚至達不到預期目標。{14}(P626)2000年,美國聯邦政府支出的文書工作成本是2360億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約為20億美元,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險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條生命,但是每年耗費的成本大約是3600萬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條生命花費約180萬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對信息收集和處理活動也有必要進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眾的負擔、損害和收益
1995年美國《文書工作減負法》確立了減輕信息收集公眾負擔的年度政府目標,1996和1997每個財政年度預計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個財政年度預計降低5%.但是,根據信息與管制事務辦公室1999-2007年連續公布的《美國政府信息收集預算財政年度報告》,可知這個目標并沒有實現。2007年財政年度,公眾的負擔預計達到92億小時,比2006年度增長了2.7%,但在局部上確實降低了公眾負擔。{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為了公眾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們知情更少,因為多余的信息會造成消費者理解混亂。{31}(P380)我國的政府信息收集和處理很混亂,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給公眾帶來利益而只是負擔,如《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確立的旅店暫住人口登記和報告制度,實際執行成本很高,也無必要;居民身份證的頻繁升級換代給公民帶來了很重的經濟負擔;使用電子技術閱讀和反饋信息已經給公眾和消費者帶來一個新的問題—電子產品污染問題。
(3)廠商信息披露的損害
“信息披露的規定可能給企業造成兩方面的結果,有些信息擴大了市場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場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給企業帶來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帶來很高的成本,甚至導致企業的停業和破產?!眥27}(P100)法經濟學家探討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責任經濟學”問題,認為產品生產者的警告義務是消費者獲得產品危險性信息來源之一,這種警告義務將影響消費者購買力,產品危險事故警告與消費者購買力成反比例關系,產品事故安全警告強度越弱,產品事故成本越高,強烈的警告雖然會避免較大的事故成本,卻降低了消費者的購買欲望。{32}(P601-602)要求廠商披露完全精確的信息可能導致他們不愿意提供信息。
5.當事人抵抗權的保留
0 引言
由于受補償標準的不同、房屋所有人利益需求的不同以及現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影響,當前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遇到了一些土地問題和社會問題。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的安定團結,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
1 當前土地房屋征收的主要特點
1.1 土地房屋征收的面積越來越多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城鎮化速度加快,需要更多的建設用地。以廈門市為例,2014年全市的建設用地征收土地的面積為19263.43畝,比2013年的7063.97畝增長了242%,涉及房屋拆遷1304378平方米,大大超過2013年的543490平方米。由此可見廈門土地房屋征收的面積在不斷擴大。
1.2 各級土地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具體行使征收土地權 憲法賦予國家土地征收的權利。征收的主體是國家。但國家無法直接使用土地,所以在具體的征收過程中,各級土地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具體行使征收土地權。
1.3 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趨于統一 2011年頒布并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統一了我國的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各個地方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也制定了相應的細化補償標準制度,為房屋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據。廈門市出臺的《廈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廈府辦[2011]75號)進一步明確了廈門市土地征收的主體、程序、補償。
2 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2.1 被征收人將征收安置工作與原單位、村組遺留問題掛鉤 例如因以前與村、小組有利益糾紛,把征收工作組當成村、組的上級,要求“主持公道”,在征收時將這些糾紛一并給予解決;一些企業下崗職工則將企業改制遺留問題,甚至改制前企業沒有解決的訴求向工作組反映,并要求工作組承諾解決。很多問題既不符合相關政策,也超出了征收工作組的職權范圍。
2.2 工作人員不能夠有效執行相關政策 部分被征收人對征收方案一知半解消級拖延,心理期望值過高,影響整體征收工作進度。有的人錯誤和片面理解中央和省里的政策法規,對征收方案斷章取義,誤導群眾。部分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要求過高,或存有“拖得越久,補償越高”、“會鬧的孩子有奶吃”的僥幸心理。
2.3 觸動利益,容易引起抵觸 被征收人由于既得利益喪失、征收后生存的不安全感等因素對征收工作產生心理抵觸慣性。被征收人所在位置往往地理條件優越,生活較為便利,有的甚至是家庭謀生的重要依托。不論是上學、就醫還是出行都非常方便,住房如果出租,租金也較高,這些都是被征收人原來住房和土地的優勢,現在將他們重新安置,要做好他們的動員工作有較大難度。極少數人鼓動被征收人抵制征收,制造不穩定事件。
2.4 被征收人對協議簽定身份、自搭建筑認定、補償費用等存有疑慮 很多被征收人對整體征收工作持肯定態度,但是對涉及自身利益的具體協議卻存在異議。比如,一些被征收人認為自家的自搭建筑雖然沒有到城建部門報批,但在當時都經過原單位或村、組書面或口頭同意,或當時根本就沒有出臺規范的審批制度,這些建筑不應該算違章建筑;有的人對征收后的安置補償和過渡費是否合理、是否能按時到位、采取何種形式發放、安置房選址是否偏遠及選房規則是否透明等放心不下。因為每家每戶都有不同的情形,僅靠一份征收實施方案有時難以概括全部,一些特殊情況,由于特定歷史原因,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征收方案卻不能因為個案而網開一面,造成部分規定和情、理的不相統一。
3 對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幾點建議
3.1 充分發揮被征收人中黨員和基層干部的作用 被征收人中的黨員和基層干部,首先是被征收對象,同時也是原改制企業和村、組、居委會的骨干,有較強的理論知識,比一般人更懂政策法規,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征收工作首先要取得他們的支持,對征收方案,要多聽取他們的意見,首先要獲得他們的認同。另外,也可讓他們成立征收監督工作小組,由他們代表被征收人對征收全過程進行監督,對征收中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在簽字協議時的一些爭議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這些黨員和基層干部在普通群眾中的影響力很大,如果他們不和征收工作組配合,將會產生很大的破壞作用。將他們組織起來,爭取他們的支持,這些人會覺得受到尊重,認為還能“發揮余熱”,激發自己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由他們去協助做群眾的工作,會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應加強前期準備和應急建設工作 要在征收工作的前期準備上下苦功夫。以征收工作組進駐前的培訓為例,很多征收指揮中心只是組織工作組對征收方案進行學習和解釋。筆者認為,要加強一線工作組同志的系統培訓,不僅要學習市里有關征收工作的文件和征收方案,還要學習中央和省政府的征收工作相關法律法規、本市乃全國各地征收工作的經驗或概況,甚至社會保險、工傷保險、低保補助等社會保障知識,居委會、村委會選舉法和組織法等都應該組織學習,還要告知被征收對象的基本情況,如村委會近幾年的選舉情況、征地情況,企業的改制時間,改制具體政策是什么等等,這些都應該納入對征收工作組培訓的內容??蓢L試在被征收對象中建立信息員隊伍,幫助宣傳政策,反饋群眾意見,對少數人組織聚會、教唆鬧事等不良苗頭及時通報。要建立征收進程評估機制,指揮調度中心對征收進程的評估、可能突發事件的預計要做細、做實,發現新問題,馬上研究解決。
3.3 完善社會保障、就業扶持、統籌發展等配套措施 被征收人如果對未來的生活沒有后顧之憂,也會自覺地支持政府的征收工作。所以,完善醫保、養老保、失業保等社會保障政策,加強對被征收人的就業培訓,介紹他們到工業園區工作,在安置點培育就業崗位等配套措施是征收能夠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證。
3.4 認真貫徹執行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管理條例》 目前有個別從事征收工作的同志片面地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管理條例》的出臺是給征收工作上了“緊箍咒”,使程序變得繁雜,但如果換個角度思考,與以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新條例更加遵循了征收工作的客觀規律。從事征收工作的部門應該認真研讀好新條例,挖掘新條例的內容實質,轉變觀念,克服畏懼心理,以積極態度學好用好用活新條例,促進征收工作上新臺階。
3.5 征收政策應盡可能關注民生 如果安置補償金過少,表面上是減少了開支,但是由于長期僵持,可能會造成資金更大的浪費,比如過渡期延長造成的過渡費增加,征收工作組的運行經費,處理突發事件耗費的警力和其它行政資源、以及一些不必要的補償等。另外,如果政策過緊,很可能在后期出現部分被征收人的補償金以隱形方式突破政策規定的情況,形成事實上的超支,而且還會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土地和房屋征收政策應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寧松勿緊,這樣做很有可能就是最大的節約,而且最重要的是,可以贏得民心,以及上級部門和媒體的好評。
參考文獻:
[1]郭學磊.農村房屋拆遷法律問題思考[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0(12).
關鍵詞:
創業教育;法律環境;法律教育
現有的創業培訓中比較注重創業精神和品質的強化,更多地關注企管、金融、財會、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對與創業有關的法律知識關注較少。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導致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創業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創業過程中誤入歧途。本文以高職院校大學生創業為例,有針對性地選擇與創業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展開討論。目的是讓大學生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導大學生增強法律意識,依法辦事,依法維護企業和自身利益。
一、創業中法律教育與培訓的重要性
創新已成為當今中國的最強音符,創業也已轉化為大眾的迫切需要。與之相對應的是,創新創業教育蓬勃開展,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有著諸多優勢,也是自身人才培養目標的需要。
(一)創業教育的重要性
創業能力是一種生存能力,創業教育是一種培養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創業教育被稱為學習的“第三本護照”,和學術教育、職業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職院校開展創業教育,可以使大學生了解當前我國嚴峻的就業形勢和巨大的社會就業壓力,認識到創業是解決中國社會就業問題的重要途徑,轉變大學生的就業觀念,培養大學生的創業意識和創業精神。具體來說,就是培養自信心、培養積極的處事態度、培養良好的行為方式、培養社會責任感、培養競爭意識和競爭精神、培養堅韌不拔的毅力與品質。這些正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對于創業者,從尋思創業伊始,必須充分認識分析創業環境,因為創業成敗與創業環境有著非常重要的關系:創業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往往更重要。社會環境包括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文化環境、人口環境、習俗環境、市場環境、人力資源環境等,社會環境對創業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創業者要全面考慮,能利用的社會環境要充分利用,不能違反的要嚴格遵守,創業者對社會環境利用得越好,創業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市場條件下開展的各種經濟活動,無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導、規范和保護之下才能正常進行和取得預期成果。企業創業活動同樣是在一定的法制環境下進行的,創業者必須考慮法律的這種影響和作用,對其創業活動所面臨的法制環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創業活動的各個環節采取相應的對策,才能達到成功創業的預期目標。因此,加強創業中的法律教育與培訓非常必要。
二、創業初始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經過一番躊躇滿志的構想,開始準備創業,這就進入了創業初始階段了,創業者首先會遇到很多法律問題,處理不當的話不僅會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糾紛,嚴重的話還會危及企業生存安全。創業者不必了解有關法律的所有內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關鍵內容與新辦企業有關就夠了,最重要的是作為企業主,要知道法律不僅對企業有約束的一面,也同樣給予你的企業以法律保護。
(一)關于設立經營實體,進行行政審批的相關法律問題
設立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如果從事特定行業的經營活動,還須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比如開網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最為常見。設立特定行業的企業,還有必要了解有關開發區、高科技園區、軟件區等方面的法規、規章、有關地方規定,這樣有助于更好地選擇創業地點,以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大學生創業需要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消防、衛生等行政審批程序的一些具體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這部分相關法律的教育與培訓應重點放在各種不同經濟組織的具體特點,包括責任形式、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區別、設立條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資協議、經營管理等內容,讓大學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斷,從而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組織形式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準備資料,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二)關于資金、設備場地等相關法律問題
大學生在創業初期籌集創業資金時可能涉及銀行貸款、財產抵押等問題。如果不是以貨幣資金出資,而是以實物、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其他權益等出資,以及在企業經營也會涉及租店面及辦公場所,這些都會涉及諸多的法律問題,需要了解有關票據、合同、擔保、出資、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等相關的法律知識,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教育與培訓,本著“必需、夠用”原則,精簡優化法律教育培訓內容,讓創業大學生樹立強烈的法律意識和掌握應用關鍵的法律知識,至于較為完整的法律條文學習、熟悉及應用,有待引導大學生遇到具體的經營問題能夠做到尋找相對應的法律文件,邊學邊用,做中學,學中做,從而在創業過程中不斷提升法律水平與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三、創業經營階段的法律教育與培訓
創業初期階段以設立某種組織形式的企業為主,完成行政審批企業登記手續,這僅僅是創業的開始,打好基礎后,接下來要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同理,創業者不得不面對許多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視,極有可能使新設立的企業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令企業經營管理舉步維艱。認識把握好下面幾個法律問題無疑有助于創業成功。
(一)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
創辦的企業進入經營階段后,創業者也就是經營者要遵紀守法,履行好企業的法律責任;現有的法律體系已日趨完備,不少法律法規都或多或少從各個不同方面規范了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現舉二例說明履行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時也就展示了對創業經營階段中法律教育培訓的意義所在。其一,創業者必須依法納稅。任何企業,都要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及時、足額納稅是創業企業對國家的貢獻,也是創業企業對社會應盡的義務。創業者要了解熟悉《稅收征收管理條例》,明了自己作為納稅人的基本義務和權利,這些責任概括起來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設銀行賬戶、依法報送財會制度、依法設置財簿、依法報送財會核算資料、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依法繳納或解繳稅款、依法實施發票管理、依法使用稅控裝置、依法結算稅款或提供擔保、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等。其二,創業企業務必尊重員工的權益。市場競爭、企業競爭,說到底就是人才的競爭。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關鍵因素是員工的素質和積極性,在勞動力流動加快和競爭加劇的形勢下,優秀的勞動者越來越成為勞動力市場上爭奪的重要資源,所以新開辦企業一開始就要特別重視尊重員工的權益,踐行以人為本的經營之道,自始至終培育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給企業帶來的困難和損失。至于法律層面而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有相當多的條文明確規定了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應盡的法律責任義務,比如必須依法與員工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員工提供勞動保護和安全、依法支付勞動報酬、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依法處理勞動爭議與糾紛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關法律
進入創業經營階段,利用企業資源,為社會創造財富,為消費者提供質優價廉的商品與服務,整個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幾乎都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范,創業者要盡可能地了解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才有可能做到遵紀守法,依法維護和保障企業利益,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會使企業陷入歧途,甚至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創業者了解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很多,這里著重強調幾部法律法規,非常有必要作為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訓的重點內容,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廣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擇其中一二說明。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創業者重點了解熟悉消費者的權益和經營者的義務,以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教育培訓中側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競爭中觸犯了法律底線;至于《產品質量法》的教育培訓中則應強調創業者了解熟悉國家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體系與制度,要創業者熟悉掌握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不得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禁止性規定,履行作為性義務和不作為性義務。限于篇幅,其他相關法律不再累述。總的原則就是要精選核心的、與創業企業經營管理密切相關的法律概念與條文,有的放矢,讓大學生易學易記,讓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能力轉化為創業企業保駕護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決糾紛
創業者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對內開展管理活動,對外發生經濟聯系,都會產生各種法律關系,難免會有各種摩擦矛盾、爭議糾紛。因此創業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處理爭議糾紛,熟悉掌握法律中規定的具體訴訟程序,更要有積極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意識,還要有各種相關預防措施及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業利益。以《民事訴訟法》為例,在具體的法律教育培訓中,要讓大學生理解并掌握訴訟制度、原則、管轄概念、訴訟程序,實訓模仿撰寫訴訟文書,能夠獨立進行訴訟,最終具備用訴訟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
作者:姚興良 單位:無錫南洋職業技術學院商學院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2-0118-03
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是保障殘疾人合法權利的物質基礎。隨著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的不斷發展,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日益成為學界與政界共同關注的焦點。國外學者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研究已比較成熟,并提出了比較有代表性的三種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即社會保險信托基金管理模式、基金會管理模式、商業經營性基金管理模式。而國內學者也從不同角度和層面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了歸納,例如,黃范章總結的“基金所有制”,李曜提出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基金模式”,以及姜梅等人提出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跟蹤+聯網核查”的審計模式等。但是,作為社會保障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研究卻顯得極其薄弱,從筆者所收集到的文獻來看,目前只有劉嬋嬋等人對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做了專門的研究,其他學者則主要是在研究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問題時略有涉及殘疾人社?;鸬幕I集、使用和支付等內容,缺乏對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模式進行系統和全面的考察。正是基于這一認識,本文試圖分析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模式的現狀和存在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模式的途徑。
1 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模式的現狀
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是一個相互銜接的過程,這個過程由基金的募集、組織管理和支出管理等環節構成,而且這些環節互動也就構成了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模式。下文將分別從募集、組織管理和支出三個方面來分析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現狀。
1.1 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募集管理
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募集的原則是“地方投入為主、中央補助為輔”,廣泛動員社會,采取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方式籌集資金。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撥款是主要的募集方式,其他募集方式還包括個人及社會的捐助、發行福利彩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福利企業自身的積累、個人自籌、基金增值所獲得的收益等,并主要由民政部門、衛生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福利基金會進行分散募集管理。
(1)政府投入?!鞍宋濉逼陂g,中央財政安排給殘疾人專項補助費6200多萬元,各級財政投入到殘疾人事業資金為11.76萬元;“九五”期間,中央財政下撥殘疾人專項補助費1.4億元,地方財政投入27.77億元。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其地方財政收入也會有所差異,因而投入到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的資金也存在較大的差距。
(2)社會捐贈。社會捐贈包括組織捐贈和個人捐贈兩個方面,由于社會捐贈屬于自愿的行為,所以不同的項目每年捐贈的金額都會有所不同。以殘疾人福利基金的社會捐贈為例,我國殘疾人福利基金社會捐贈額雖然每年都在不斷的增長,但是絕對捐贈數額卻非常的低,而且在有些年份支出數額還大于收入數額。例如:2008年捐贈收入總額1.8億元,支出1.9億元。
(3)福利彩票公益金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福彩公益金和體彩公益金一起納入到彩票公益金中,按照我國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中央和地方各按50∶50的比例進行分配,而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按5%的比例分配給民政部,用于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福利事業,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將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發展殘疾人事業,而具體提取多少比例則沒有相關的規定。目前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是在地稅部門、殘聯、社會保障部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等組織之間的配合下完成的,但是由于這些機構之間信息資源無法達到共享,導致計算出來的應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企業數量遠少于實際應征收的數目,從而出現少征收、漏征收的情況。例如,2008年我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的覆蓋面只占應征收覆蓋面的12.03%。
1.2 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與增值管理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較為完善的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制度,殘疾人社?;鸬木唧w管理方法主要散見于各項制度內,這使得不同的基金其保值與增值的空間不一樣。政府投入為主的殘疾人社會保障金保值與增值的壓力較小,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為例,根據財政部頒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殘疾人社會保障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按年度編制使用計劃,按計劃進行使用資金,年終結余資金轉入下一年度安排使用。通過社會捐贈方式籌集的資金主要是由民政系統、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組織各自管理和使用。民政系統將社會捐贈款直接納入到本系統的財政收支中,按年度預算撥款用于殘疾人福利事業發展。因此,該基金基本上不存在保值與增值的空間。而以社會捐贈為主的基金保值增值的空間則大得多,我國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這為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通過多種渠道投資提供了法律依據。例如,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于2009年研究并通過了購買國庫券、開發銀行的原始股以及在平安銀行增資擴股等資產保值、增值方案。通過此種多元化的投資組合方式,分散投資風險,促使基金在投資運營的過程中實現安全增長。
1.3 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管理
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管理遵循“取之于社會,用之于殘疾人”的原則,管理活動涉及殘聯、財政、民政、衛生、教育等多個部門和機構,并由各部門自行制定政策進行計劃管理,基金主要用于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救濟、社會保障補助、醫療衛生、勞動就業、教育等方面。從有關部門調查資料來看,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結構并不合理。一是投入到殘疾人特殊教育的資金比例偏低;二是在殘疾人就業培訓方面的資金支出不足;三是對殘疾人公共場所、信息交流等無障礙環境建設方面投入不足。以深圳市南山區為例,2005―2007年,深圳市南山區投入到殘疾人特殊教育的資金43.75萬元,占總支出比重的1.54%;投入到殘疾人特殊教育的資金113.36萬元,占總支出比重的4%,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資金則用于殘疾人專干的培訓經費支出,而在殘疾人就業培訓方面的經費開支僅為1.4萬元;對殘疾人公共場所、信息交流等無障礙環境建設支出19.50萬元,僅占總支出比重的0.69%。
2 我國殘疾人社保基金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實行的是分散管理模式。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特殊性,這一管理模式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
2.1 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流失嚴重
長期以來,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主要是以國家和政府的信用為基礎,進行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和支付。民政部門、殘聯和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是主要的管理部門。民政部門與殘聯之間是一種部門內的委托―的關系,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領導機構――殘疾人福利基金理事會主要由政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是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和管理,且分散在各個部門,由各個部門負責政策的制定,又負責監督實施,結果使基金管理的層次過多,造成地區、部門之間難以協調和集中運營及監管困難。并且由于我國政府部門權力過大,相互之間缺乏獨立性,再加上沒有建立統一的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機構,導致制衡的失效和監督機制的缺失,從而造成對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管理弱化和混亂,結果出現了有些地區、部門肆意挪用殘疾人專項基金的行為。加上政府公共領域缺乏市場領域的監督機制和本身的特殊性,其結果,一方面是隨著政府機構和功能的逐漸膨脹,政府的作用在逐步強化,造成了極低效率的官僚作風,從而影響了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運作效率;另一方面是產生尋租等腐敗現象,增加了非生產性成本,造成了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流失,致使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營處于極不安全的狀態。
2.2 殘疾人社?;鸨V翟鲋祲毫Υ?/p>
目前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撥款和社會自籌,給國家的財政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同時,由于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特殊性以及出于基金投資安全性等多方面考慮,當前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主要投資于風險比較低、安全性較好的銀行存款和國債,但是隨著我國殘疾人社?;鸬囊幠V饾u擴大,受銀行存款利率與全國通貨膨脹率而貶值的風險也會越來越大。而國債雖然高于銀行存款利率,但往往發行不夠,還難以購買,且也容易受到通貨膨脹率的影響,面臨基金貶值的風險。由此可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性與效益性的矛盾是實現增值的主要矛盾。此外,近年來我國福利企業連年出現萎縮現象,從2006年福利企業3萬個減少到2008年福利企業2.3萬個,再加上支出結構和支出范圍不合理,機構經費、獎勵經費、培訓費所占的比例過高,導致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缺口逐漸擴大。
2.3 殘疾人社?;鹗褂眯什桓?/p>
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是分散在各個部門,如民政部門、殘聯、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即由各部門負責政策的制定,自行使用和管理基金。但是一些管理部門如殘聯在基金管理與運營的非專業性,再加上目前我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專業性的社會團體發展不夠成熟,一些地方還沒有建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個別地方的殘聯與基金會辦事實體分設,缺乏聯系,職能各異,各自出臺政策,奉行不同的原則,工作不協調、配合不密切,從而導致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基金得不到充分有效地利用。根據審計署對中國殘聯2007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結果可知,至2007年年底,中國殘聯預算外彩票公益金項目(用于康復、教育、扶貧和體育)、中國殘疾人體育綜合訓練基地建設項目、中國康復研究中心綜合康復樓項目、“十一五”計劃康復項目這四個項目的專項經費累計結余達52998.09萬元。
3 完善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模式的建議
3.1 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多元化
我國應借鑒國外發達國家較成熟的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的經驗,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分散投資兼顧流動性原則,綜合運用多種投資工具,降低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風險。根據投資組合理論,多樣化的投資方式將有助于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因此,積極探索新的、更有效的投資工具,實施多樣化的分散投資,以分散投資風險,并促使殘疾人社?;鸬耐顿Y運營在總體性、長期性、穩定性上實現安全增長,這是我國殘疾人社保基金投資應當長期堅持的。此外,由于我國現階段還處于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的時期,可以適當地從殘疾人社?;鹬袚芤徊糠仲Y金投資期限長、有穩定的現金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通貨膨脹風險的基礎設施建設,同時為了確保基金的安全性,對于這類投資應該有嚴格的規定,并要公開、透明地操作。
3.2 提高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效率
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在性質上屬于社會公共資金,其意義在于為殘疾人獲得相應的康復、醫療、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社會環境等方面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以實現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的目標。因此,必須加強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預算管理,即由政府編制的反映殘疾人社保資金收支即各項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活動的特定收支計劃。對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進行管理,是政府必須履行的社會職能。在中央、省、市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將殘疾人社?;鸺{入統一的預算管理,這樣既可以扭轉目前我國多部門分散管理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的局面,又能完整地反映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狀況,還能規范各項基金結余的投資運營活動,以便進一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另外,繼續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各個項目基金的使用效率。比如,農村扶貧中的“康復扶貧貸款”、“小額信貸”,既投入資金少,又能方便殘疾人就地就近參加生產勞動。總之,在繼續做大殘疾人社保基金這個蛋糕的同時,必須合理、有效地分配蛋糕,不斷提高殘疾人社?;鸬氖褂眯?。
3.3 加強和規范非政府組織的建設
非政府組織的出現則是對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的一種補充。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非政府組織進入快速發展的軌道,但是發展很不平衡,比如,我國的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發展比較緩慢,有些地方還沒有建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且分頭管理,自成系統,資源難以獲得整合。因此,加強和規范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管理,理順其與政府部門的關系,轉變政府的角色,逐步由過去依靠行政隸屬關系進行管理轉變為主要通過法律和政策來進行管理,構建政府與非政府組織間的互利合作的關系,使非政府組織成為政府的真正“伙伴”,但是要避免成為政府職能的虛假轉移。因此,通過加強和規范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非政府組織的建設,既可以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加殘疾人事業,又能確保殘疾人社保基金運作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提高殘疾人扶貧社會保障經費使用效率,更好地發展殘疾人事業。
3.4 創新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方式
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分散在諸如民政部門、殘聯、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部門,缺乏一個權威部門進行監督與控制,結果導致基金得不到合理有效地利用,因此,需要創新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方式。從主體上,需要建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和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是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接受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委托,進行殘疾人社保基金的籌集、管理和運營以及確?;鸬谋V翟鲋档龋粴埣踩松鐣U匣鸨O督管理委員會則負責制定審計制度,監督、檢查基金的籌集、管理、經營和具體的使用情況,并對社會公布基金收支運行情況??傊?通過構建基金收入、支出、管理和運營的組織結構來形成相互分離與制衡的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方式,從而有利于建立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嚴密的監管機制,真正做到殘疾人福利基金取之于社會,用之于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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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體責任的承擔———損害賠償與恢復原狀
自然資源首先是作為一個經濟學概念出現,在進入法律的規制范圍后,其內涵不斷得到界定和擴充,而環境作為自然資源的提供者,同時也包含有廢品的吸收者、效益的直接來源功能,這三個功能共同構成了循環經濟體系中環境的生命支持功能。作為環境損害的內容之一,自然資源的損害問題也不斷在各國受到關注,歐盟2004年3月10日正式通過的《預防和補救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指令》將此“損害”明確進行界定,表述為“可測量的自然資源的不利變化或者可能直接、間接出現的可測量的自然資源服務功能的損傷”。[1]這表明環境資源的損害事實,正不斷刺激和推動著法律對資源損害修復及其市場化的反應和關注。
(一)損害賠償1982年《世界自然》原則篇中明確指出,所有人根據其國內立法“在其環境受到損害或惡化時應能獲得救濟”?!抖皇兰o議程》要求政府和立法機關建立司法或行政程序對那些可能不合法或根據法律侵害權利、影響環境的行為予以合法的賠償和補償,并為個人、團體和組織訴諸司法提供獲得承認的合法權益。2010年2月《關于有害環境活動所造成損害之責任、應對行動和賠償的國內法的編制準則》,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根據1992年《里約宣言》的要求和2001年《關于制訂和定期審查環境法的蒙得維的亞方案》而制定的關于環境損害的責任和賠償問題的準則,旨在幫助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制定關于環境損害的責任和賠償相關國內法律和程序。我國環境資源損害的個人責任承擔規則,主要是基于民事侵權中的環境污染致損規則建立,其中最核心的法律即《侵權責任法》,該法的實施推動了我國在環境領域的侵權救濟規則,其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侵權損害賠償作為最普遍、適用最廣的救濟方式也被立法所肯定。實踐中,環境資源的損害主要是源于經濟建設和資源開發,也可被稱為“環境侵權”,這在各國有著不同表述,如日本就稱之為“公害”[2],同傳統的民事侵權相比,它有著許多不同之處,最突出的就是其對人類社會的損害已遠超一般民事侵權法的規制范圍,必須通過預防原則來進行制度上的妥善修正。環境資源損害多屬生產經營活動的產物,除少數事故性污染,均具有一定的社會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且也具有連續性和反復性特點。資源損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往往難以認定,因為行為和結果之間有著廣闊的時間和空間距離,而行為卻具有累積效應、潛在效應和滯后效應,其后果并不能明確的認定,這對于傳統的一般民事侵權理論而言是難以解決的。因此“以無過失責任制取代過失責任制,實行因果關系推定、舉證責任轉移或倒置,實行預防性及社會化救濟制度等,為其關鍵問題及總的發展趨勢。”[3]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就正在推動著環境損害民事責任規則的發展與進步。如將討論范圍縮限至自然資源的損害,我們必須面對的難題將集中在訴訟規則上。[4]公共自然資源的損害往往導致的是集體利益的損害,不涉及具體個人利益的損失,因而在訴訟主體規則方面需慎重考量。在我國,根據憲法和自然資源法的有關規定,自然資源權屬是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結構,但實踐中資源的國家和集體所有權卻被不同程度的架空或濫用,在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資源的需求和供給沒有強有力的利益約束和平衡機制,自然資源的損害程度觸目驚心,資源被掠奪性的開發和利用,浪費和破壞嚴重。目前,我國僅《海洋環境保護法》賦予了行使海洋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索賠權。這也正是資源損害嚴重的原因之一,我們需要將政府部門實施自然資源損害索賠的領域從海洋環境領域擴大到其他環境資源領域。在環境資源損害賠償的層次上,由于私法救濟扮演了主要角色,政府部門除了成為索賠主體,其他能做的就是有益于損害賠償實現的基礎性支持工作,為環境資源的保護提供一個基礎平臺。具體包括鼓勵環境保護書籍的出版發行,推廣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公民的環境意識,支持環境保護相關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推動相關的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特別是有利于防止、降低和減少環境影響的技術開發和應用;改進環境數據,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納入公共事務執行,包括建立環境統計網絡,從事環境數據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制定環境評估規則與方法,促進公共環境信息的透明度,使得資源損害賠償變得更加確定和可行。
(二)恢復原狀及保證金條款作為環境資源法的基本原則,“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是傳統理論中環境資源保護最為核心的表述,它表明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資源損害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補償、保護和恢復的全部費用,原則上至少應該包括三種費用:應急及清污費用、私人財產損害賠償費用、公共自然資源損害賠償費用。換句話說,這表明當時已經存在環境資源損害,而且可能繼續發生損害。以民事法律中的環境污染責任為例,污染者就應該賠償與污染有關的損害,不論這種損害是產生于個人、企業及其產品還是產生于被污染的環境本身。但實踐中,環境資源損害是難以測量的。工業產品的生態影響是累積性逐步發生的,眾多因素介入并最終導致環境資源損害,準確認定環境責任的范圍十分困難,企業主會認為錯誤操作的工人和不當使用的消費者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對于特定行為是否造成損害的認定也同樣十分困難,我們無法準確認識現有活動對未來環境的影響,如核廢料處理、地下水使用、鄉鎮城市化、高鐵磁懸浮建設等,而且,我們也不能準確認識現有資源能否滿足后代的需要。所以,考慮到時間的滯后性、起因的復雜性、損害范圍的不確定性,我們對環境資源損害應該賠償到什么程度,根本無法進行準確的把握,難以實現所謂最終的公平。由此,在實踐層面而言,除了依據現有法律的判斷來直接賠償損失,我們還可以采納以恢復原狀為目標的保證金制度,有力填補環境資源損害救濟制度中的操作縫隙,將責任的承擔能力預先予以保證。作為民事損害的救濟方式,恢復原狀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淵源。2000年歐盟的關于環境民事責任白皮書就指出,當環境被嚴重污染或遭受重大損害時,必須確保被損害的環境資源得到恢復。擬議中的損害不僅包括了對人、財產和場所污染的損害,而且也包括對自然的損害,特別是對那些位于共同體內、從生物多樣性保護觀點看是非常重要的自然資源。但問題在于:什么是已經損失的而我們又應該用什么措施來恢復它?這是一個法律適用的事實問題。實際上,環境資源損害后的恢復原狀普遍是不可能的、不可行的,我們只能確定在多大程度上恢復受損環境資源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由此,法律層面的恢復原狀,僅適用于特定義務或法律規則未被遵守時應該是比較合適的,最典型的就是適用生態資源恢復保證金條款來進行把握。保證金主要用來確定當事人的法律義務,從而防止當事人無法或者拒絕履行先前的承諾而導致對環境資源產生重大影響所造成的損失。國外代表性立法是美國的《露天開采治理與復墾法案》(SMCRA),①該法要求所有的礦山開采者交納保證金,用以保證原本是礦場的地點治理和重新開墾的費用。除非該地點恢復到開墾前的狀態,否則這筆保證金將不退還。即如果礦場沒有按照要求復植原生植被,那么這筆保證金就由規制機構沒收,用于資助第三方進行復墾,保證金的具體形式可以有履約擔保、不可撤銷信用證、信托基金或現金等多種形式。英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馬來群島等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類似的礦區保證金制度,要求采礦企業在取得生產許可證之前就做出生態重建的金融安排。國內代表性范例是自治區2003年出臺的《黃金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規定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采黃金者必須承擔因采礦而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與治理責任,預繳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用作采礦權人對礦山環境恢復承諾的抵押。該制度按照植被和土壤類型,將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標準劃分為五個等級。一級植被的保證金達每平方公里1000萬元,以下等級依次遞減200萬元,最低者為每平方公里200萬元。采礦權申請人必須向指定的銀行賬戶存入足夠數額的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后,方能領取采礦許可證,并要與主管部門簽訂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書。最值得注意的是,主管部門還被賦予了恢復資金不足部分的追繳權,極大防止了采礦權人的掠奪性開采行為。②隨即,云南省在2006年出臺《云南省礦產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也了《河北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黑龍江省則在2007年出臺了《黑龍江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至2009年初,我國已經有30個省份建立了礦山環境保證金制度。相比而言,盡管我國的《礦產資源法》對礦產資源開采的恢復機制也有明文規定,③但其規定仍過于簡單,既未規定保證金制度,操作性也不強。
二、個體責任承擔的補充性措施———賠償基金與責任保險
(一)預防性原則及賠償基金基于損害賠償的局限性以及基本的預防性原則,賠償基金機制應成為彌補環境資源損害賠償不足的有力舉措。所謂預防性原則,是指應當優先考慮和采取不產生環境破壞的措施。其根據在于有些環境破壞和資源損害是不可能修復的,況且,預防環境資源損害的費用一般要小于修復費用。我們應從末端控制轉變到對資源利用的全過程管理,使得預防性原則成為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必要補充。在國外,環境資源損害的賠償基金制度已有不短的發展歷程。以歐盟為例,1984年通過有關監督和控制有害廢物越界運輸的第84/631指令④嘗試建立環境責任體系后,委員會就在1993年3月提出了有關建立環境損害責任一般制度的綠皮書⑤,主張建立無過錯責任和聯合賠償基金制度,涉及后者的表述是:由所有可能涉及賠償的經營者繳納或者以捐助為基礎,作為補充手段或者緊急救濟工具,適用于不能查明責任人、責任人沒有能力履行賠償責任、因果關系不能充分證實等情況。如荷蘭就建立了空氣污染基金,對于因為突發性事故或不能從污染者得到賠償的環境損害可以從空氣污染基金處得到補償。[5]2009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制定的《關于有害環境活動所造成損害之責任、應對行動和賠償的國內法的編制準則》第10條就明確規定:國內法應該通過特別資助或集體賠償框架來填補賠償差額。[6]除此外,類似的立法還包括美國的《超級基金法》[3],其全稱是《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該法規定了超級基金與有關補救責任,其體現的核心就是反應、賠償與責任,“反應”就是指針對自然資源的損傷、破壞和滅失而采取的消除、清除、救濟和救助行動,而隨之的“賠償”部分則成立了被稱之為反應基金或超級基金(Superfund)的“有害物質反應信托基金(HazardousSubstancesResponseTrustFund)”,該基金主要就用于自然資源損傷、破壞和滅失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其初始基金為16億美元,主要來源于兩個渠道:一是來自對生產石油產品和某些無機化學制品的行業征收的專門稅,共有13.8億元,二是來自聯邦財政撥款,共有2.2億美元。針對受害者個體,該基金的規則是:受害者必須首先向責任者追償,如果不行,他可以向基金提出,基金獲取對責任者的追索權,如責任者不明則由基金承擔該費用。在責任部分,該法還允許政府向“潛在的責任人”獲取恢復環境的費用,這是對傳統民事責任侵權法的延伸,適用于自然資源和環境的損害,“潛在責任人”的典型代表是企業承繼者和銀行為主的貸方,甚至還可以包括參與有害物質處理或有關管理決策的公司高管。該制度遭受著很多質疑,但作為工業化初級階段的規則,它對我國將資源損害成本有效內部化的制度設計非常有借鑒意義??傮w上說,賠償基金是由向潛在的義務主體直接或間接征收的經費組成,基金從本質上講是潛在義務主體的責任共同體。如果致損方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應由作為責任共同體的基金承擔。這盡管符合受損者受償的社會公正要求,但由作為責任共同體的基金對個別單位或個人的特定受償負責,畢竟損害了其他潛在義務主體的權利———他們最終分擔了別人應該承擔的責任,日本立法的最終措辭稱之為“補償”而非“賠償”應該也是考慮了這個邏輯。由此,賠償基金適用的條件有著嚴格的限定:根據該基金具有的高度輔和補充性,只能將該基金的使用限于填補漏洞,即賠償義務主體既沒有繳納保證金,也沒有參加保險而又無力承擔責任的情形。
(二)個體風險的市場分擔及責任保險在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近些年的環境事件所帶來的后果均呈現受害地域廣、受害人數多、賠償數額大、治理費用高昂的特點。這對于企業本身及被動承擔最終責任的政府而言,都是難以回避的經濟壓力。顯然,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機制根本難以支撐這種環境資源的保護、救濟和修復體系。而考慮到環境資源損害屬于社會性權益侵害范疇,而環境資源的修復又具有社會性和公益性,這種損害賠償已不再是致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問題,而成為社會性問題。這意味著,除了最終的政府救濟,我們還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分擔損害風險,建立社會化的損害賠償和資源修復制度來救濟受害人和修復環境資源。損害賠償和資源修復的社會化,是把環境資源發生的損害視為社會性的損害,由社會分擔公害損失,使受害人得到救濟,環境資源得到修復,注重實現補償和修復功能而把處罰和制裁作用減至最低。在各國建立的社會化保障制度中,環境責任保險是最為典型的制度,利用社會保險制度的保險功能轉移和分散風險,實現救濟受害者和修復環境資源的目標。1.保險模式的選擇。作為風險社會化的重要手段之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目前最常見的形式,它通過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的形式,將突發、意外的惡性污染風險或累積性環境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它是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和治理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相對于傳統的環境民事侵權責任賠償機制而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借助保險分攤風險這一特點,使得環境資源損害的責任社會化,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為此,多數國家都通過立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如法國就在其綜合性的《環境法》中明確規定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芬蘭環境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則是《環境損害賠償法》和《環境損害保險法》。由于各國處于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面臨的環境問題也有不同特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模式基本可以強制模式和自愿模式進行區分。采取強制責任保險模式的典型國家是美國和芬蘭。就美國而言,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就開展了環境責任保險,其《資源保全與恢復法》授權國家環保局局長可以在其依法的行政命令中,要求業主就日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關閉估算費用以及關閉后30年內所可能引發的檢測和維護費用進行投保;其《清潔水法》規定,所有進入美國的船只必須投保責任險,以保障可能因污染海洋所導致的責任承擔;而且,美國在1988年還成立專門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漸發、突發、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責任,政府出資的股權結構使得受害人能夠從保險公司獲得充分的賠償。[4]在芬蘭,《環境損害保險法》明確提出要對因責任人沒有支付能力或者不能查明而不能得到賠償的環境受害人,提供全面的補償,不僅針對因環境污染遭受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害和經濟損失,而且包括因采取預防和限制措施、清除污染和恢復環境的措施而產生的合理費用。環境損害保險金由保險公司專門設立的環境保險中心支付,凡其經營活動可能造成有害環境影響的人,都必須投保;凡申請環境許可的企業或者個人,都必須先行辦理環境損害保險手續。[5]法國和英國皆是自愿險為主、強制險為輔的模式[6]。法國規定,除油污損害賠償須采用責任保險制度,其他一般情況下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保險公司自愿承保,英國要求的環境強制責任保險主要有油污損害責任保險、核反應堆事故責任保險以及聲震保險等,后者承保因聲震等噪聲污染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所有的責任保險都由現有的財產保險公司自愿承保。與強制性保險的明確性相比,自愿險為主的模式中責任保險的訂立與否,顯然要取決于保險公司和企業各自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愿和積極性。2.我國的現實情況及問題。2007年12月,我國國家環??偩趾捅1O會聯合下發了《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并在湖南、江蘇、湖北、寧波、沈陽、上海、重慶、深圳、昆明等九個省市開展了試點工作,至目前為止,該項保險業務進展迅速①;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保險產品也在不斷豐富②;相關條例意見相繼出臺③。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國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際上依然推動緩慢,問題突出:企業參保率低,業務量小,保險公司主觀能動性不強,目前的產品大多保費過高、保險責任范圍過窄、除外責任過多、理賠責任難以確定。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為例,保險責任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壞賠償責任以及場所外清理費用賠償責任,但其第6條的責任免除卻詳細列舉了二十七種免責情形。目前國內報道投保額最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項目,其投保主體是蘇州66家高危風險型企業,但投保額卻僅1.36億元?!斗乐未拔廴竞Q蟓h境管理條例》在其第53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而與此相對應,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這個罰款金額幾乎可以被利潤驚人的石油公司忽略不計,其投保的積極性可想而知。與此形成反差的是美國的ExxonValdez案,該案的清污費為21億美金,自然資源損害賠償大約為10億美金,而懲罰性賠償額高達50億[7]。而且,我國目前總體缺少污染賠償和損害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訴訟機制也不明確,難以及時合理的確定環境資源損害責任,再加上企業主體環保意識和投保意識淡薄,保險公司面對高風險也望而卻步,最為現實和可行的還是應由政府推動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確立適合我國的投保模式,包括設立共同承保機構、明確再保險機制,在條件成熟后,推動責任保險法律的制定,確立保險費率等基本標準,并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
三、公共產品損害的政府干預———行政修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