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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很多老人都能夠坦然地面對退休生活,并很快地適應,但也有相當一部分老人不適應退休后的生活,存在這樣那樣的心理問題。心理社會學家調查顯示:存在或輕或重的心理問題的老年人約有85%,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是因為退休前后生活環境的巨大差異,還因為老年人退休后存在很多的心理誤區。
一、失落心理在職時不論職務高低,都有一定的工作任務、活動范圍和社會地位,一旦退職后,停止工作,多年形成的生活規律被打亂,在一段時間內必然會影響自身的心理平衡,不少人會出現失落心理,尤其是退休前身居領導崗位的人,昔日門前車水馬龍,退休之后門前冷落鞍馬稀,這種失落心理尤為突出。對于步入退休階段的老人來說,年老退休是很自然的事,應積極調整情緒,建立新的心理平衡,盡量減輕和縮短不適應的過程。
二、無用心理 不少退休的老人自認為是船到碼頭車到站,走到了人生的盡頭,自己已經是無用之人,因而情緒低落,終日消沉,什么都不去想,什么都不感興趣。這種心理也是對自身健康不利的?!袄象K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現實生活中,退休后仍然余熱生輝者,大有人在。生活的道路是要自己去走的。
三、無聊心理 不少老人辛辛苦苦工作一輩子,一旦退休,原來的工作沒有了,就會感到生活無聊、心境消沉,新的事情又不愿去開拓,很容易產生無所事事、無聊的消極心理,這會加速大腦皮層功能減退,促進自己的老化。其實,只要自己愿意做,可做的力所能及的新事情多得很,譬如:社會應聘、社區服務、社會公益事業、老年活動等,甚至家務事也是可以做的,從中你可以找到不少樂趣,會把自己帶到對生活積極、樂觀的境地,對健康大有好處。
四、自卑心理 退休后,原來的同事自然和你接觸會更少,不能就認為別人遺棄了你,不尊重自己,甚至產生自卑心情。退下后要學會正確對待,自己應盡快適應新環境,建立新興趣,在新的活動中,結識新朋友,不計較別人的態度,不受環境的干擾,做自己該做的事。
五、多疑心理退休后,人老了,有時就可能表現出敏感多疑、主觀固執,喜歡聽別人說三道四、或者議論別人的是非,但很可能是片面、不實際的。退休后,應該多參加一些社交活動,積極培養自己的興趣愛好,提高修養,樂觀自重。
總之,退休是自然規律,老人要正確認識退休,提前做好心理準備,積極培養生活情趣,養成良好的興趣愛好,在新的環境中去尋找樂趣,豐富人生,才能健康長壽。
記性差不一定是癡呆
聯想法記憶有助于防遺忘
文/許天紅
很多老人抱怨記性越來越差,比如找不到老花鏡,一接電話就忘記了灶火上的開水,他們很擔心得了老年性癡呆。醫生通過了解,發現老人對年輕時的事情卻仍記得,這說明老年人的長時記憶并未受損,不是老年癡呆。
老年人應該了解什么叫遺忘。遺忘是對大腦中儲存和鞏固的知識和經驗既不能再認,又不能回憶的現象。人不可能什么都記得住,大量不需要記住的事情都會被忘掉;即便是必須記住的事,也不可能將它們全部記住,這屬于正?,F象。
老年人經常出現的健忘,主要表現為近事遺忘。換句話說,老年人容易忘記剛發生的事。
例如:打起電話時,忘記正在燒開水;轉眼間忘了剛才見面熟人的手機號碼;忘了剛邀好與朋友一起逛街的事,而忙于去做午飯。
如果老人發生腦器質性等嚴重疾病,如老年性癡呆,才有可能影響長時記憶。另外,如果老年人連自己密切相關的事情都嚴重遺忘,影響到當前的生活質量,才是老人的病態遺忘癥。
心理醫生建議記性差的老人先做個詳細的體檢和精神檢查,排除其他疾病對記憶的影響。
其次,勤動手、勤動腦、多散步、多做操、多讀書看報,記憶力是越用越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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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電子汽車衡作為一種稱重的計量設備,廣泛應用于貿易結算。人們在使用過程中,對其測量精準度和可靠性有著較高的要求。但電子汽車衡在使用中經常會出現故障,本文結合筆者對電子汽車衡檢定和維修過程中的工作實踐和經驗作出一些總結。
關鍵詞 : 電子汽車衡;檢定;故障分析;維修
中圖分類號:TH7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24-0124-02
作者簡介:陳妙建(1986-),男,福建寧德人,計量檢定員,研究方向為計量檢定及校準檢測。
0 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大宗貨物運輸貿易的頻繁,電子汽車衡作為大宗貨物計量的主要稱重設備的使用越來越多。然而無論是新安裝或者使用多年的電子汽車衡,都會出現一些故障,影響到其準確性。本文結合筆者對電子汽車衡檢定過程中的工作實踐和經驗作出一些檢定過程的注意事項及現場問題的處理總結。
1 首次檢定前或更換重要配件后檢定必須用重車對電子汽車衡進行反復壓實
電子汽車衡安裝完畢后,應先用盡可能接近滿量程的重車在秤臺上來回開動,并急剎車,反復2~6次,讓汽車衡各個部分之間盡量磨合和傳感器垂直受力。壓完后確認設備在空秤時是否可靠回零,否則需檢查秤臺和傳感器是否存在安裝不到位,基礎是否存在不實,秤臺是否懸空等問題。問題解決后再重壓秤臺2~3次,查看秤回零情況。如果首次檢定前未使用重車反復壓實,即使本次檢定合格,但使用后不久,該設備的計量準確度也會出現大的偏差。另外,如為更換傳感器或配套鋼球等維修后檢定,也應在檢定前進行此程序。
2 在檢定前必須對承載器與基礎部分進行檢查
電子汽車衡多使用于工礦企業,現場使用環境惡劣。因此檢定前應進行如下檢查:①檢測承載器(以下稱秤體)下部和四周進行檢查,確認秤體下面和側面是否有雜物泥土堆積;②檢測秤體側面是否與基礎有剮蹭;③檢測秤體限位擋板和限位螺絲之間的間隙是否在5~10mm之間;④檢查秤體各臺面是否都在一個水平面上。如出現以上問題,應先處理完成后再進行檢定,以避免因以上問題造成小秤量準確,而大秤量時秤體壓在干擾物上,而減小秤臺作用于傳感器上的重量減小的問題。但因部分電子汽車衡采取地中式安裝(即電子汽車衡嵌入基坑中安裝),造成秤體下部情況很難判斷,則需在后面檢定中對問題進行排除。
3 檢定過程中出現偏載問題及處理
故障現象:根據JJG539-1997《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5.2.6款,同一載荷在不同測試區域示值不同或不顯示。
原因分析:
①基礎制作不夠水平,安裝過程未用鋼板墊平,造成各點傳感器受力不均;
②基礎制作不牢靠,造成各傳感器的基礎沉降;
③接線盒內傳感器線路松動或接觸不良造成的信號的變化;
④傳感器使用時間過長,造成傳感器內彈性體老化而不能正常產生彈性形變,使電阻應變片的電阻變化不均或不變化;
⑤秤臺下長期積水或雜物泥土堆積包裹傳感器產生的傳感器損壞;
⑥傳感器更換后,單個傳感器線路接反造成其中一個傳感器其總量為負值。
如確認不是①②③的原因造成的,則往往是傳感器自身損壞,可用萬能表測試地磅傳感器的阻值跟其他正常的傳感器阻值對比,來確定是否是傳感器損傷。傳感器如只有小范圍的阻值變化,可在接線盒內調試可調電阻來調節腳差。如阻值變化太大需更換傳感器。如遇⑥問題,及時更換傳感器接線后進行確認即可。
4 其他會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
①檢定時,進行標定,且標定后稱量測試數值準確。但使用數日后,各點偏載數值之間無大偏差,但稱量測試出現數值較大變化。出現以上問題,大多為稱重顯示器出現故障,不能將標定數據穩定保存造成的,應更換稱重顯示器處理。
②檢定時出現數值偏移、負載、跳變等現象。以上問題主要是接線盒進水或受潮,這類故障主要出現在接線盒存放位置太低易在雨后泡水或濕氣進去或地線未接好,由于靜電存在,沒有可靠接地時,不能及時將靜電釋放出去,形成干擾源,造成儀表漂移。接線盒進水或受潮現場可是嘗試用電風吹吹干或更線路板進行解決。接地問題可對地線進行良好接地進行解決。
③檢定過程中小噸位檢測重復性很好,而大噸位檢測,其重復性相差多大數百公斤。以上問題主要是:限位器卡死,臺板與底座間有異物,秤臺與護邊卡住,秤體變形,秤臺使用損耗變薄,部分傳感器線性不佳等原因造成。針對以上問題問題建議進行排查法確認后進行處理。
5 故障實例分析
①故障現象:某臺100噸電子汽車衡在前后位置(位置圖如下1)出現偏載。同一車輛載重30噸車輛停與前中后三個位置稱的數值相差100~150kg,且多次稱量,相差數值基本一致。
故障分析:檢查外部環境,四周及秤臺下部是否有雜物。發現秤臺在車輛進出位置下部有很多泥土及雜物堆積,堵塞秤臺下部。
故障處理:清理秤臺四周及下部的泥土及雜物,故障排除。
②故障現象:某臺100噸電子汽車衡儀表顯示不穩定,顯示值在跳動,且同一載重車輛多次稱重,稱重結果相差幾十到幾百公斤。
故障分析:檢查外部環境,四周及秤臺下部是否有雜物,限位是否過小。在以上問題都正常的情況下。打開接線盒,發現因排水不佳,造成接線盒進水。
故障處理:更換接線盒,故障排除。
③故障現象:某臺80噸電子汽車衡,一臺30噸的車輛稱重數字只有25噸。
故障分析:檢查外部環境,四周及秤臺下部是否有雜物,限位是否過小,基礎是否下陷,在以上問題都正常的情況下。在空秤狀態下,將顯示器置零,人體重量約70kg,依次站在各稱重傳感器位置上,發現在某一點上,顯示重量僅為10kg,測量該傳感器阻值,發現與其他傳感器阻止相差較大。判斷因該傳感器損壞造成。
故障處理:更換傳感器后,故障排除。
④故障現象:某臺60噸電子汽車衡零點不穩,跳變 30~40kg,且對6個位置進行偏載測試中(位置分布如圖2,其中圖中標注兩個2、5號位置為同號位置)。
偏載測得示值如表1。
其中4號位置偏差80kg,3、5號位置重量偏輕10kg。
故障分析:在傳感器、接線盒等未損壞情況下,故障分析為機械部分故障,經檢查,限位正常,用手可以轉動傳感器支撐鋼球。確定因基礎下沉,秤體沒有落實造成。
故障處理:根據基礎下沉情況,用鋼板重新墊平秤體,故障排除。
6 總結
電子汽車衡的故障大多是日常使用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因此在日常的使用過程中應多注重保養維護、基礎的排水、雷雨前將電源插頭拔掉等,即可避免許多問題的出現。因筆者處在南方地區,南方地區多降雨、多雷雨,因此在廠家在設計施工時,應注意防雷及排水措施。海邊或化工廠的使用者因經常用于高鹽等腐蝕性液體的稱重,因此應根據使用情況對秤體進行除銹與油漆維護。
參考文獻:
多參數監護儀是一種通過檢測患者的生理信號,顯示波形和數據,反映多種生命體征參數的儀器,通過它可以為醫護人員提供患者的生命體征信息,幫助醫護人員進行診斷和治療。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 多參數監護儀已廣泛應用于我國各級醫院。為了保障多參數監護儀技術參數的準確性,多個省份都出臺了相關的計量檢定規程,本文就多參數監護儀計量檢定時遇到的一些常見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法和大家做以探討。
1、心電部分輸入標準電壓信號后無心電波形或顯示的波形干擾很嚴重。
分析及處理方法:(1) 是否多參數監護儀地線接觸不好; 檢查接地線,保證接地良好;
(2) 是否有外部高頻設備干擾; 移除外部干擾源,無法移除時,改變檢定地點,遠離外部干擾源;
(3)心電導聯線是否斷路或導聯線與儀器未連接好;更換心電導聯線或修復導聯線與儀器連接;
(4)監護儀內部模塊故障;判定不合格,建議修理。
2、血氧飽和度部分加入標準信號后無法測出血氧飽和度或血氧飽和度量值異常。
分析及處理方法:(1)檢查血氧飽和度導聯線是否斷路或與儀器未連接好; 更換血氧飽和度導聯線或修復導聯線與儀器連接;
(2)是否處于強光環境;移除或遮擋外部強光源;
(3)監護儀內部模塊故障;判定不合格,建議修理。
2、無創血壓部分無法測血壓值。
分析及處理方法: (1)是否監護儀血壓設置不當:正確設置a|.成人與兒童的選擇,b.初始充氣壓的選擇;
(2)檢查袖帶是否漏氣或破損,聯接管是否漏氣; 更換袖帶或 重新連接管路;
(3)內部模塊或氣泵損壞;判定不合格,建議修理。
2 水合電子與水溶液電解理論
雖然經典的電極反應理論在實際的應用中取得了很大成功,獲得了人們的廣泛認可,但是人們也發現電解冶金時的一些實驗現象并不能用經典的電解理論來解釋,比如電解精煉銅時發現電解液中出現一定量的銅粉,這些銅粉的產生則難以用經典的電解理論來解釋,進而人們提出水合電子與水溶液電解理論。
2.1 水合電子及其性質
人們進一步研究得出了水合電子的一些性質:電子的水合是一個自發過程,水合電子在一定時間內存在,它是一個活潑的粒子,是一種很強的還原劑,水合電子的具體性質見表1。
2.2 水合電子參與的電解反應機理
在電解體系中水合電子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條件,一般認為如果陰極材料受到輻射場的影響就可以產生次級電子,經熱化后則可以脫離陰極材料而水合形成水合電子;如果陰極材料沒有受到輻射場的影響,但是由于溶液中陽離子在溶液中的向陰極遷移速率很慢而陰極反應又快,陰極表面附近的金屬陽離子濃度降低就很快,這時就會產生陰極極化,產生極化的陰極上就會出現多余的電子。這些過剩電子只要獲得足夠的能量就可以脫離陰極進入溶液形成水合電子,由于水合電子具有很高的擴散系數、很大的淌度、良好的導電性能,因此會很快的向陽極遷移,從而在遷移的途徑中遇到陽離子而發生反應。這就說明在電解體系中,只有陽極發生氧化反應,而陰極反應和溶液中的任何一個部位由于水合電子引起的反應將為還原反應,所以如果水合電子僅由陰極極化產生,則由于陽極上發生的氧化反應速率應該等于陰極還原反應和溶液中水合電子參加的還原反應總的速率。所以這時陽極的氧化速率必然大于陰極的還原速率,這種陰陽兩極反應速率不相等的現象,可以認為是水合電子引起的。
2.3 水合電子形成的途徑以及由此產生的一些實驗現象
事實上,水合電子在電解體系中形成的途徑也是多方面的,進而也從不同的方面影響著電解反應的實驗現象。一般認為水合電子形成的途徑有如下幾種情況。
2.3.1 電解質溶液受到輻射而產生水合電子
如果電解質水溶液受到輻射場輻射的影響,溶液中的水在受到輻射時將產生水合電子,進而在電解質溶液內部任何部位產生析氫現象。
2.3.2 陰極受到輻射而產生水合電子
如果陰極電極材料(如Cu)受到輻射(例如接收高能電子),這時就會產生次級電子,次級電子經過熱化,再發生水合就可以生成水合電子,而陰極區內的氫離子就會和水合電子反應產生氫氣。
2.3.3 陰極極化而產生水合電子
一般認為電解時,陰極反應的活化能不大,反應比較迅速,而電解質溶液中的陽離子向陰極遷移的速率則比較慢,從而陰極附近陽離子的濃度下降很快,這時陰極的電極電位就會向負方向偏移而發生極化。與此同時,電解時的槽電壓迅速升高,從而使陰極聚集過多的電子。這些電子一旦獲得足夠的能量而熱化,就使電子的水化的自發過程有可能發生,進而形成水合電子。如果溶液的酸性很強,這時在陰極區就會有氫氣產生。
3 長時間用U型管電解氯化銅溶液產生一定量銅粉機理的分析
以U型管電解氯化銅溶液的實驗是中學化學課堂重要的演示實驗,然而如果對這一實驗進行長時間(幾天的時間)電解,就會發現電解液中出現一定量的銅沉積于U型管的底部,這部分銅既有顆粒比較大的也有一部分粉狀的。實驗觀察到,顆粒比較大的銅來源于陰極析出的銅經過長時間的積累而增多,在重力作用下從陰極脫落而產生,粉狀的銅則難以觀察到產生的來源。那么這部分粉末狀的銅是如何產生的呢?筆者認為這可能與水合電子參加反應有關,具體分析如下。
4 長時間用U型管電解氯化銅溶液產生一定量銅粉機理的啟示
事實證明,在電解氯化銅溶液的實驗中,學生會不可避免地觀察到一些異常現象,教學過程中對這些問題一概回避,就會影響對學生想象能力以及觀察能力的培養,但過多的講解也會增加學生的負擔,教學的導向作用就會出現偏差。因此,研究陰極上的電子參與電極反應方式是搞清楚長時間用U型管電解氯化銅溶液產生一定量銅粉機理的關鍵,對此我們認為采用下面的方法可以達到較好的教學效果。
已有研究證明很多冠心病心律失?;颊吆喜⑿睦砑膊?,而心理疾病對各型冠心病患者的生活質量及預后會造成不良影響〔1~3〕。因此對該類病人進行心理評估,進而對存在心理障礙者進行適當的心理干預具有重要意義。本研究在對老年冠心病心律失常病人進行妥善內科治療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心理評估,并對仍有焦慮或抑郁癥狀者進行適當的心理治療。
1 對象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根據WHO關于缺血性心臟病的命名和診斷標準,在2006至2008年于吉林大學第一醫院干部病房以冠心病心律失常為主要疾病住院的患者中,排除功能性竇性心動過速、過緩及偶發早搏,排除合并其他嚴重軀體疾病、認知功能障礙及有精神障礙個人史及家族史患者,選擇359例為觀察對象。男311例,女48例,年齡 60~89〔平均(74.51±3.74)〕歲。
上述患者中無心臟頻率及節律異常的Ⅰ度房室傳導阻滯、室內傳導阻滯(除外完全性三束支阻滯)確定為心律失常組57例;其余為對照組302例。
1.2 研究方法
兩組患者均先給予內科治療,包括對冠心病進行基本治療,對心律失常進行糾正、控制復發、防治合并癥等一系列治療,從而基本達到心律失常的治療目的后,用漢密爾頓焦慮量表(HAMA)和抑郁量表(HAMD)進行心理評定〔4〕,HAMA (14項) 評分>14分,確定患者具有焦慮癥狀;HAMD(17項) 評分>17分確定患者具有抑郁癥狀。同時具有焦慮及抑郁癥狀者以相對嚴重癥狀為準。將有焦慮及抑郁癥狀患者確定為心理治療組,進行心理治療。治療1 w后再次用HAMA和HAMD對患者進行心理評定。以心理治療后HAMA、HAMD的減分率為指標,將療效分為臨床痊愈(減分率>75%)、進步(75%≥減分率>25%)、無效(減分率≤25%)3級。減分率=(治療前HAMA或HAMD 分數-治療后分數)/治療前分數×100%。
1.3 心理治療方法
1.3.1 認知療法
多次與病人交談,細致觀察,向病人講解疾病知識,糾正患者一些錯誤認識(如多數患者都認為出現心律不齊就會有生命危險,基于此向患者解釋不是所有心律失常都有高危險性,既使危險性高的心律失常經過有效治療,可明顯降低危險性,并且焦慮、緊張可加重及誘發疾病發作及使病情加重)。使患者樹立積極的人生觀,能夠達觀地對待疾病。鼓勵患者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老年人集體活動,把注意力從自身疾病上轉移到各種有益的文體活動上。
1.3.2 松靜療法
主要做法為患者坐或躺在床上,休息10 min,播放松靜語言音樂誘導磁帶,每次30 min,每日1次,連續7 d為1個療程。使患者出現松弛反應,做到肌肉放松,內臟放松,精神心理放松。
1.4 統計學方法
率的比較用χ2檢驗。
1.5 結果
對照組302例老年患者中,有焦慮癥狀者104例,有抑郁癥狀者95例,二者總發病率為66%。心律失常組57例老年患者中,有焦慮癥狀者7例,抑郁癥狀者4例,二者總發病率為19%。兩組焦慮及抑郁癥狀發病率有顯著性差異(P<0.01)。對心理治療組210例病人進行治療后,59例痊愈,100例進步,51例無效,總有效率76%。
2 討 論
在對照組病人中焦慮及抑郁癥狀的總發病率為66%,說明在老年冠心病心律失?;颊咧薪箲]或抑郁癥狀較普遍。其原因考慮為對照組患者中,存在由心律失常引起的不同程度的心悸等自覺癥狀。盡管癥狀本身危害不大或已得到控制,但因由于病因及病理改變存在,臨床上難以徹底治愈或完全控制不復發,病程呈慢性,有時反復,導致患者產生恐懼和擔憂進而出現焦慮和抑郁癥狀。但在無心臟頻率及節律異常的心律失常組中,焦慮或抑郁癥狀的發病率為19%,明顯低于對照組。其原因考慮為心律失常組患者因無心臟頻率及節律異常,亦無明顯自覺癥狀及體征,自我感覺病情輕微,心理負擔輕,因而焦慮或抑郁癥狀發病率亦低。心理障礙往往造成軀體疾病的反復或加重〔5,6〕,因此對心律失常合并焦慮或抑郁癥狀患者進行心理治療是極其重要的。因操作較為復雜,本研究未對心理評定后有焦慮或抑郁癥狀患者進行病因診斷。故這些患者中可能包括輕重程度不等的各種心理障礙如焦慮癥、抑郁癥、疑病癥等,也可能存在初次發作心律失常導致的反應性心理障礙。但無論何種病因引起的焦慮或抑郁癥狀,對其進行積極的心理干預無疑是有益的,可以縮短反應性心理障礙患者不正常心理狀態持續時間,防止其向心理疾病方向轉化,對原有心理障礙患者也能起到初步的基礎治療作用。本研究有針對性地對心理治療組患者進行了心理治療。針對患者對自身疾病有過分擔心,進行認知治療,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行為療法,實施放松訓練,該組患者經1 w心理治療后,心理障礙患者明顯好轉,總有效率達到76%。說明經過一定程度的心理治療,能夠促使患者身心的全面恢復,更有效地提高患者的健康程度和生活質量。對于心理治療效果欠佳的患者可請心理??漆t生進一步診斷和進行心理及藥物治療。
參考文獻
1 Friedman M.Type A behavior:a frequently misdiagnosed and rarely treated medical disorder〔J〕.Am Heart J,1988;115(4):9306.
2 Penninx BW,Beekman AT,Honig A,et al.Depression and cardiac mortality:results from a communitybased longitudinal study〔J〕.Arch Gen Psychiatry,2001;58(3):2217.
3 Appels A,Mulder P.Type A behavior and myocardial infarction.A 9.5year followup of a small cohort〔J〕.Int J Cardiol,1985;8(4):46573.
關鍵詞: 交換領域/交易公平/外部性問題/經濟法
交易不公平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在交易中,人的正義感在某些情形下會要求在允諾與對應允諾之間、在履行與對應履行之間達到某種程度的平等。一般而言,合同當事人是通過行使其私人自治權來確定他們各自履行行為的價值的。然而,如果當事人在討價還價的能力方面存在著實質上的不平等,又如果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虛報所銷商品的價值或所提供服務的價值,那么法律便會要求恢復一種合理的平等。[1]這里實質上談到了交易領域中的強者對弱者造成外部性的問題,經濟法作為追求實質公平的法律,旨在保證交易中合理的平等,解決交易不公平所致外部性問題應是其基本的任務之一。
一、交換領域外部性問題的產生
外部性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亞當·斯密(1776)有關市場經濟“利他性”的論述。馬歇爾在《經濟學原理》(1890)一書中首次提出了“外部經濟”的概念。自馬歇爾以后,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從成本、收益、經濟利益、非競爭性、制度等角度對外部性的形成和含義進行了研究。其中比較著名的有庇古、諾斯、奧爾森、奈特、科斯、米德等經濟學家。關于外部性的定義直到目前也還沒有統一。從現有資料文獻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經濟學家對外部性給出不同的定義,歸結起來大致有兩類[2]:一類是從外部性的產生主體角度來定義:另一類是從外部性的接受主體來定義。前者如薩繆爾森和諾德豪斯的定義:“外部性是指那些生產或消費對其他團體強征了不可補償的成本或給予了無需補償的收益的情形?!盵3]后者如蘭德爾的定義:外部性是用來表示“當一個行動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決策者的考慮范圍內的時候所產生的一些低效率現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給予,或某些成本被強加給沒有參加這一決策的人”。[4]
一、引言
公允價值在我國從興起到推廣經歷了一段曲折的過程。我國最早運用公允價值是在1999年實施的“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易”準則中,由于很多企業利用其來操控利潤,從而引發眾多學者對公允價值在我國運用的合理性的質疑,財政部只能立即叫停公允價值的推行。2006年,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再次引入公允價值并規定于各個具體會計準則,但由于公允價值本身的缺陷以及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政府和上市公司在會計實務方面都持有謹慎應用的態度。因此,如何提高公允價值的可靠性和實用性成為我國會計界熱議的話題,本文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討論建立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相關問題,集中規制公允價值計量,以使公允價值能夠得到更有效的應用。
二、公允價值計量準則構建的必要性
(一)公允價值在我國推行的必要性
公允價值的特性決定其在我國推行的必要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交換資產或清償負債的金額。”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FAS 157中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在計量日當天,市場參與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收到的價格,或轉移負債支付的價格?!?/p>
結合以上兩種最為普遍接受的公允價值定義,我們可以分析出公允價值的四個主要特性,而這四個特性主要是相對歷史成本而言的:(1)公允價值是基于市場而不是特定主體進行計量的。(2)公允價值所基于的交易是假想的交易并非實際發生的交易。(3)公允價值的計量日是確定的承諾日和清算交割期以前的每個報告日,并不是以往常用的交易日。(4)公允價值主要是基于市場的估計價格,它的估價面向未來,它的金額、時間安排等方面可以反映市場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歷史成本計量與公允價值計量相結合的雙重計量模式是歷史與時代的必然選擇。由于公允價值主要是隨市場價格波動,由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或負債就與市場緊密相關,尤其是在絕大多數商品有可觀察的活躍市場的情況下,基于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負債表就有可能反映企業的現時價值而不再是成本,通過這樣的資產負債表向投資者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就具有相關性,這是歷史成本計量所不能實現的。另外,公允價值是基于預先約定的假定交易所得的估計價格,因此它是面向未來的,基于它計量的資產負債表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就具有一定的預測性,這也是投資者所希望獲得的。在金融創新時代,價格波動大的衍生金融工具更是對公允價值計量提出了新的要求。會計實踐已經證明并將繼續證明:公允價值是計量金融工具最相關的屬性,也是計量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
金融危機的根源并非公允價值。2007年美國的金融危機將公允價值推到了風口浪尖的位置,金融界有關人士指責其為金融危機的根源,公允價值成為了眾矢之的,公允價值的可靠性和實用性也因此遭到有史以來最大的質疑,在國內公允價值的推行甚至被財政部一度叫停,但會計學術界與會計實務界普遍認為公允價值不是金融危機的源頭。SFAC No.2在“中立性”(Neutrality)中提到“不公允就是不中立”。所以,公允可以視為中立的同義詞。即公允應指在如實反映的基礎上不偏向任何利益集團,亦在可靠性前提下要求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由于市場價格是由市場參與者(有可能只有買賣雙方,也有可能有多個市場買賣方)共同決定的,而不是由企業單方面決定,因此市場價格不論是在過去、現在還是將來都可以提供公平、公正的信息。由于公允價值是基于市場決定的,因此它可以被認為是公允的。而且,近期美國SEC和FASB允許企業用按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等方法對公允價值進行估價,尤其是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市場已不活躍,交易變得無序,利用這些不可觀察的市場信息進行的主觀估計勢必對公允價值的公允性造成極大的沖擊。所以,圍繞市場價格波動,反映當前經濟實況的公允價值并不是金融危機的根源。導致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應該是:信用擴張,虛擬經濟引起的經濟泡沫破裂。2008年金融危機應該歸咎于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不力和不嚴格的風險控制以及銀行錯誤的信貸決策,不應嫁禍于公允價值。中止公允價值的推行就等于轉移目標,將金融危機歸責于公允價值,這樣非但不能幫助企業脫離和預防金融危機,更會阻礙金融創新的發展。因此盲目地指責公允價值為2008年金融危機根源而限制其在我國的推行是不明智的,改進公允價值會計才是合理、現實的選擇。
(二)構建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以解決現行準則中的問題
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公允價值計量的論述散亂不明晰。綜合分析國內外對公允價值的研究,涉及公允價值的應用方面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探討哪些經濟事項需要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即公允價值計量的使用范圍問題;二是如何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即公允價值計量的使用方法問題。對于公允價值計量的使用范圍問題,我國現行的具體準則中已經對此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在38項準則中,21項不同程度地運用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其中有17項具體準則直接運用了公允價值,有關公允價值的應用指南就分散在17項具體準則中,但是只有“資產減值”、“企業年金基金”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這三項具體準則提供了具體的公允價值計量應用指導。正是由于相關的應用指南都零散的分布于各項具體準則中,現行準則對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用指導就顯得缺乏統一性和規范性,這樣的準則會混淆會計實務者對于公允價值計量的使用,以致計量結果的不統一。
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定義也不明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章第四十二條第五款:“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七章第五十條:“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在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應當是持續經營企業,不打算或者不需要進行清算、重大縮減經營規模,或在不利條件下仍進行交易?!爆F行準則中這兩處對公允價值概念以及對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使用條件的闡述是比較具體的,雖然兩處所要表達的實質大同小異,但是字面上卻沒有做到一致。恰恰是這種不一致,極有可能給準則的學習者和使用者的理解造成歧義。比較這兩處描述,第22號準則的描述明顯比基本準則更加具體,這樣的安排順序不利于準則中有關公允價值的學習,再加上公允價值在很多具體準則中都有出現,如果準則學習者不能做到準確把握公允價值概念就去學習其他新準則,那么新準則的應用和推廣必定會受到一定的影響。鑒于此,構建一個統一、可理解、可操作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使之為我國會計實務界提供操作性指導是很有必要的。
三、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完善的建議
(一)對公允價值的定義進行完善
構建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首要任務是對公允價值進行準確定義。我國關于公允價值的定義與IASB在其第32號國際會計準則中的定義基本相似,但與另一權威機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中關于公允價值的定義相比還是有些出入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差異:(1)IASB定義的公允價值既不是脫手價格,也不是入賬價格;而FASB明確定義公允價值是脫手價格,因為脫手價格能夠代表未來的現金流入或者流出,符合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有預期的作用。(2)IASB將負債的交換價格描述為清償一項負債所要支付的價格,而FASB將負債的交換價格描述為轉移一項負債支付的價格。(3)IASB將交易參與者定義為在一項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FASB則直接用市場參與者概括。(4)IASB與FASB均認為公允價值應基于市場,但FASB強調公允價值是估計價格,公允價值是基于一項假想交易并非實際交易,而IASB對公允價值的這些補充說明就比較分散不明確。
由于我國的基本準則對公允價值與IASB基本相似,所以以下三點均未明確:(1)交易價格是入賬價格還是脫手價格;(2)公允價值的前提是明確承諾的假想交易還是實際交易;(3)公允價值是估計價格還是現實價格。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在確定公允價值定義時適當借鑒FASB的定義來進行完善。
(二)完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結構
構建公允價值計量準則應先完善準則結構。完善的結構不僅能指導準則還能監督評估已有準則的質量,保證準則相關文件內在邏輯的一致性,因此完善準則結構也是構建準則的重要任務。通過分析IASB與FASB制定“公允價值計量”準則的目的看,主要是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明確公允價值的定義;二是為公允價值建立一個統一的計量框架;三是對公允價值相關信息的披露提出完整要求。所以制定的準則內容除了確定公允價值的定義、目標和適用范圍外,應集中在“計量”和“披露”這兩部分內容。但我國現行準則中有關這兩部分的內容比較零散,對這兩部分內容描述的篇幅比例也不合理,對計量問題的討論明顯多于信息披露問題,因此我國準則結構的邏輯性不如國際準則嚴密。此外,還有對相關關鍵詞的解釋問題。國際準則不僅在準則正文中對關鍵名詞做出解釋,還單獨在附錄一中對關鍵名詞的定義進行匯總,這樣安排可以方便查詢,既易于閱讀又便于理解;而我國準則則是將各關鍵名詞定義穿插在各個條文中,給準則的閱讀理解造成很多不便。因此,完善準則結構才能增強準則的邏輯性從而使準則更具實用意義。
四、結束語
推進公允價值計量的有效應用除了制定統一完善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外,還應為其創造一些有利條件:(1)進一步完善市場環境。由于公允價值是基于市場的估計價值,所以相同或相似的資產或負債存在活躍市場時就可以獲得反映真實市場情況的可靠信息,基于此信息估算的價值就真實可信。(2)進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如果公司治理機制存在漏洞,人為操縱現象嚴重,公允價值就不能做到真實公允。(3)進一步提高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計算公允價值需要會計人員的估價和判斷能力,因此加強會計人員后續教育提升專業水平,才能更準確計算公允價值。另外,注冊會計師對公允價值估計的審計能力也應同步加強。
筆者堅信,隨著公允價值計量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準則也能不斷得到完善,再輔以上述三點有利條件,在不久的將來公允價值計量必能高效的發揮其作用,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相關可靠的財務信息。J
參考文獻:
一、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界定
1、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這僅僅指普通消費者,而與之相比,金融消費是一種較高層次的消費形態。我國尚未對金融消費者作出明確的定義。筆者認為可以比照消費者的定義并結合金融消費的含義,對金融消費者做出如下釋義:金融消費者是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在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購買其提供的相關產品,接受這些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1]筆者將某些法人或組織納入金融消費者范圍之中,其原因在于實踐中存在一些法人或組織將資本投入金融市場,購買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這些主體不具有相關的金融專業知識并在交易過程中也處于弱勢地位。將這些主體排除在金融消費者范圍之外,對這些主體權利的保護是不利的,同時也有悖于經濟法對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的法學理念。所以筆者建議適當修改《消法》,將金融消費者的內容包含在內。這樣實踐中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研究不再拘泥于下定義的層面,而更多地進行實體制度研究,這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大有裨益。
2、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定義
學理一般認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又稱為獲取信息權、了解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時獲取有關商品和服務的信息資料、了解商品和服務的有關知識和內容的權利,它是消費者實現自身利益的前提與基礎,是消費者權利體系中的基礎性權利。隨著社會的發展,金融消費由傳統的存取款、消費貸款向著更為復雜多變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模式發展。形態各異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走進尋常百姓。金融消費逐漸成為滿足社會消費需要的一個重要途徑。[2]在金融市場中,消費者更需要獲得真實、客觀、全面的信息,我們把這種消費者在金融機構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基于自身的消費行為而享有的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相關的真實、客觀、全面信息的權利稱之為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必要性
金融產品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加之消費者對金融知識的缺失,使得消費者在金融信息的獲取層面處于劣勢地位。更為重要的是,金融機構在和擁有信息過程中占據絕對的優勢地位,出于對利益的趨從,難以真實、客觀、全面地提供金融信息,這進一步拉大了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正是因為金融消費者的有限理性和金融機構行為的機會主義,促成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最終導致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頻繁受到侵害。下文將從三個方面分析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必要性。
首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社會的發展離不開個人的全面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為核心的科學發展觀要求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保障人民各項合法權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這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同時經濟法理念追求的是實質的公平,也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在功能上彌補了私法保護的形式公平,通過賦予弱者特殊權利以及強加給優勢地位者一定義務,實現經濟法所追求的實質正義。[3]經濟法對作為弱勢群體的金融消費者予以傾斜保護,符合經濟法追求實質正義的法理念。
其次,放任信息不對稱,忽略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容易引發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4]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產品的信息僅被金融機構所擁有,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無法掌握足夠數量的信息與金融機構發生制衡關系,信息的缺失讓整個金融市場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會發生上述現象的本質原因就在于利益熏心,使金融機構濫用其對信息的占有和支配地位,故意隱瞞某些不利信息,甚至做出背信棄義,損人利己的行為,損害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降低金融交易的信用風險和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就必須保持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雙方的信息對等,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最后,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是維護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需要。信息的均勻分配能夠增強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就達成購買合同之前相互協商的機會,使消費者能夠基于更具科學的理性做出是否購買金融產品的決定。這樣能充分發揮市場的優勝劣汰作用。反之由于信息的不對稱,誘使金融機構逆向選擇,即劣質金融產品隱藏其瑕疵,消費者難以在眾多金融產品中分辨出優質和劣質產品,高價優質產品將不被選擇,優質產品被迫退出市場,從而降低了市場上產品的平均質量,長此以往必將造成對金融產品消費的減緩,阻礙金融市場的發展。
三、我國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困境
據Gartner預測,2017年全球半導體營收總計將達到3860億美元,較2016年增長12.3%。從2016下半年起開始出現有利的市場狀況,尤其是在標準型存儲器(Commodity Memory)方面。除了傳統的硅晶片存儲器外,閃存式存儲器正逐漸成為主流存儲器設備。
漲,漲,漲,何時休
這些有利條件使2017、2018年存儲市場的前景更為樂觀。不過存儲器市場變化無常,加上DRAM與NAND Flash產能增加,預計市場將在2019年進入修正期。有數據表明,從2016年中以來,PC用DRAM價格已上漲一倍。原來只要12.50美元的4GB模組,現在已漲到將近25美元,NAND Flash的平均售價也從2016年下半年到今年第一季度保持持續上漲態勢。Gartner預計DRAM與NAND的價格將在2017年第二季度達到頂峰,不過整體價格回落可能要一直持續到今年年底,主要原因是隨著智能手機等主要應用的容量需求增加,廠商會開始搶貨。
記者近期為了度假購置了一些攝像設備,可以錄制4K分辨率的視頻。大家可能都有所了解,4K錄像需要的不僅僅是快速讀取,更為關鍵的是寫入速度。該攝像設備廠商推薦用戶使用一些存儲卡。沒錯,這些存儲卡的讀寫速度都很高,可以滿足記者的此次度假需求。
除了個人消費級的存儲卡外,很多企業和機構的數據中心中也都開始采用閃存式存儲器處理其關鍵業務。因此,很多國外企業,比如美光科技、英特爾、三星、閃迪等企業都在不斷推出新產品,滿足企業、機構和個人不斷增長的對存儲器容量和讀寫速度的需求。但它們的價格真的很貴,甚至達到數千元,遠高于普通照片存儲卡的價格。
為了盡量減少國際市場對半導體領域的壟斷影響,我國也在積極主動研發自主可控的半導體存儲器。以紫光為例,紫光在今年的市場投資行為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當然,我們還看到其他一些存儲廠商也在為中國存儲器擺脫國外廠商的壟斷而努力。記者此次采訪了UIT(創新科存儲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新科)總工程師徐永鋒,與他就新形勢下國內存儲器廠商如何應對國外廠商新概念和新技術帶來的壓力進行了深入探討。
市場促進廠商轉型
徐永鋒介紹道,近期創新科進入到了一個全面轉型階段。在戰略轉型方面,創新科之前是一家以存儲為核心的產品公司,此后,它不再只專注于存儲產品的研發,而是定位為一家大數據存儲的服務商,以存儲服務為基礎,積極投身于數據中心的公有云服務和大數據服務領域。目前,創新科正在與合作伙伴聯合在國內外運營多個數據中心。
在技術轉型方面,第一,創新科由原來的磁盤存儲轉向軟件定義存儲技術的研發;第二,就是進行云平臺、大數據分析處理平臺等服務架構的開發。國內企業和用戶對云計算探討的聲音增大實際上是在2011年,創新科從那時開始研發分布式軟件定義存儲產品。創新科在分布式存儲應用方面已經卓有成效,其分布式存儲系統產品已經廣泛應用在廣電行業媒資系統、電信全云存儲平臺、平安城市云監控、輿情監控等領域。
在產品戰略方面上,創新科已經不再研發更高端的傳統磁盤存儲系統,目前只對此類產品做基本維護工作,如硬件規格升級、軟件功能升級維護等。創新科當下將主要精力集中在軟件定義存儲架構研發、云服務和大數據應用服務方面。
2017年國內存儲市場傳統磁盤陣列系統產品仍在維持較高的出貨水平,但需求量正在逐步下降。國內企業已經在大規模采購軟件定義存儲系統產品和超融合系統產品。目前,雖然上述兩類產品的使用量并不大,但已經部署在廣電、安防、教育、醫療、智能交通等領域。隨著新技術的更替,數據量規模的不斷增長,以及大數據云服務本身的市場需求,未來軟件定義存儲系統將占據主流。
而軟件定義存儲包括如分布式塊存儲、分布式文件存儲和對象存儲,三者各有所長。分布式塊存儲適合高IO的交易型應用的超融合系統;分布式文件存儲適合存儲海量的非結構化數據;而對象存儲適合云存儲服務。創新科最早是做分布式文件存儲,現在正在加大對象存儲和分布式塊存儲系統的研發力度。
創新科具備存儲技術優勢,曾與上海高性能集成電路設計中心達成了全國產存儲戰略合作協議。此外,創新科還與申威聯盟就國產申威處理器的全國產存儲系列產品的研發、生產和市場推廣等展開了深度戰略合作,并于2015年6月推出了基于申威處理器的完全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全國產化存儲產品,為我國存儲行業乃至IT產業今后走向自主可控的發展提供了可借鑒的榜樣,為進一步實現國家安全提供了堅實有力的保障。
創新科是一家堅持自主創新的存儲公司。早在2014年,創新科存儲就了一款基于國產申威處理器的國內首款安全存儲產品――SCS1000。我們知道現在大多數存儲企業都是在做基于底層之上的存儲系統,但如果硬件設備不可控很可能就會被安裝后門或病毒程序,因此真正的安全可控是要實現軟硬件整體的安全可控。創新科是申威聯盟的重要成員,與聯盟內的合作伙伴一起,對其基于企業級服務器和存儲市場需求提出了諸多優化建議,協力將應用于超算方面的CPU芯片逐漸推向企業級市場,以適應國家安全的戰略需要。
大數據分析優勢
一、產權的定義
西方學者對產權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兩種:阿爾欽認為“產權是一種通過社會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使用的權利”。他是把產權作為一種規則來加以定義。而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界定人們如何受益或受損,因而誰必須向誰提供補償,以此來修正人的行動以幫助形成交易時的合理預期”,這是從產權的功能角度來定義的。相對而言,德姆塞茨把產權理解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簡單地對物品的關系。
以上的定義實際說明在一定的規則下,界定產權會產生一定的預期與激勵,進而會有一定的行為。對于何種產權結構對財富增長有利,如果不否認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看守者,其他人也并不擁有比行為人更多的信息或比較優勢,則清晰界定的產權就會帶來更高的經濟效率。因為在不完全及不確定信息的世界里,只有權利清晰界定,市場才會形成,才會產生有指示器作用的價格信號,使分散于不同個體中的信息發生聚集, 進而更有效地進行分工和發揮比較優勢,帶來經濟效率。
二、產權的功能作用
產權的核心功能是產生價格信號進而指導人們發揮比較優勢,它構成了對社會經濟行為的激勵并決定誰是經濟系統的主角(利貝卡普,2001)。只有作為基本經濟單位的個人成為經濟系統的主角,才會出現真正的市場價格,才會產生有效激勵, 比較優勢和機會成本等核心經濟學概念才會存在,人們才會“正確選擇”,使用于生產性努力的激勵達到最大,總財富量才會上升。據阿爾欽的觀點,人類面臨一個稀缺的世界,有稀缺就會有競爭,凡是競爭就要有規則,這里的規則就是產權結構。不同的產權結構,就會有不同的競爭方式,進而帶來不同的經濟績效。只有在產權清晰界定的規則下,才會沒有租金消散。而在產權受到限制的情形下,人們或是在沒有付出對等財富的情形下得到財富(如尋租),或是降低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積極性(如過高稅賦),或是人們從事的活動會使經濟資源的價值降低(如公地悲劇),從社會角度講無疑就會發生租金消散。
張五常認為,完整意義上的產權包括三種權利:使用權、收益權、轉讓權。對轉讓權的限制,明顯地破壞了市場機制,使價格的功能不能正常發揮;對使用權和收益權的限制會影響到轉讓權的收益,不能正確反映經濟物品的價值。產權中權利的重要性在于其是否影響到了這一經濟物品的市場價格。人們的行為本質是約束條件下的利益最大化,在產權受到限制情形下的最大化行為與產權清晰界定情形下相比,或多或少會帶來租金消散。因為人們的選擇依賴于產權規則,進而影響配置效率。借用奧爾森對經濟增長機制的比喻,可以說,如果把資源配置效率比喻成河水流量的話那么人的選擇就是源頭,而約束條件(產權規則)決定了注入這些源頭的雨水如何形成。因此,資源配置效率的活水源頭是約束條件,即產權結構。
三、西方產權理論的應用領域
西方產權理論的應用主要表現在:1.用于私有產權條件下,資源配置過程中的外部效應問題。外在性的放大在于產權無法界定或界定不清,對無法界定的產權領域,最好有公共組織或國家來承擔組織經濟的任務,或直接提品和勞務。2.用于產權結構與企業經濟行為關系的分析,產權結構可以從不同角度來定義。從企業融資角度來看,股權與債權的不同達成比例,會導致企業出現不同的經濟行為,導致企業對待風險的不同態度。3.用于企業組織管理體制的分析和比較。企業不同的組織體制是由生產技術和產權結構不同所決定的。4.用于企業的規模及其與市場的邊界關系的分析;用于跨國公司的國際投資理論的分析;以及用于社會化分工與交易成本關系的分析。但其中最重要的應用集中在企業制度和對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兩個方面。
1.科斯對企業制度的分析認為,由于市場交易費用的存在,產生了企業這種可以大大節約這些費用的制度。但是,企業制度的創新,又使生產與交易的權力結構變得更加復雜。創新經濟理論的絕對排他的個人產權,只有在與其他的私產擁有者進行權利的組合交換后,才能更好地發揮產權對人們的激勵功能。但會有一個問題,即對合作生產的監察是有費用的,某些成員的偷懶所帶來的成本可能有一部分會強加給其他的人,因而降低合作組織的效率。但當有某人專門作為監督者來檢查隊員的投入績效時,監督者通過它所帶來的偷懶的減少來獲取它的殘余。享有殘余權利的人必須具有修改合約以及在不中止或改變其他投入合約的情況下,給與個別成員激勵的權利。因此,企業的權力結構是,由擁有私產的單個所有者所組成的合作生產和一個專門作為監察合作成員的行為的團體所構成,這個團體擁有獲取殘余的權利,并有權在獨立于其他合作成員的情況下,與其中某些合作成員進行再談判,他也可以將這些權利出售給其他團體和個人。阿爾欽和德姆賽茨由此得出結論:“作為集中的團體信息流的結果,企業在關于大量特有投入的生產特征上呈現了一個有效的市場特征,它使這些信息能更廉價的獲得,對資源的重組與新的使用可能比普通市場上的傳統的搜尋能更為有效的確定?!?/p>
2.張五常在《私有產權與分成租田》中對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指出,市場上所進行的交易都會在締約各方之間產生產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這些轉讓可以通過許多不同的合約安排來進行。農業中有三種主要的合約形式,即定額租約、分成合約和工資合約。合約的選擇是由風險分散所帶來的收益與不同合約相關聯的交易費用的加權來決定的,這兩個因素在解釋不同地域為什么會選擇不同的合約類型尤其重要。
參考文獻:
[1]陳霜華:西方產權理論評析[J].經濟問題研究,2002(02)
中圖分類號:F7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11)9-0079-06 收稿日期:2011-03-16
國際投資自由化對東道國生態環境的影響是一分為二的(蔣紅蓮,2008)。一方面,外國投資帶來的資金和技術可以提高東道國的污染防治能力。另一方面,外國投資加速了東道國的資源消耗與環境破壞,使東道國面臨的環境壓力更為嚴峻。對于國際投資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氣候變化法律制度是國際環境法的一個非?;钴S的分支,氣候變化對國際投資法帶來了新的挑戰,一些國家為應對氣候變化實施了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碳排放權也被稱作溫室氣體排放權,是指企業和各種營業性組織在營業活動中,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根據其所獲得的排放許可,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韓良,2009)。碳排放權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具有可轉讓性。外國投資企業可能會通過初始分配或排放權交易持有碳排放權,甚至會有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于東道國的碳金融市場。如果東道國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發生重大變動,則可能影響外國投資者的利益。投資于碳排放權的外國投資者能否得到國際投資法的保護就成為國際投資法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國外已經出現了專門研究氣候變化與國際投資法之間關系的文獻,但國內還缺乏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本文將從碳排放權是否構成國際投資法中的“投資”入手,分析碳排放權對國際投資法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一、碳排放權是否構成國際投資法中的“投資”
當一項投資爭端提交國際投資仲裁機構時,首先要處理的問題是其受理的事項是否構成投資。有關“投資”的定義一般規定在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的雙邊投資協定或區域協定中。在某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如UNCITRAL機制)下,上述協定中的內容是判斷是否構成投資的唯一標準。然而,在ICSID仲裁機制下,投資還必須符合《華盛頓公約》第25條對管轄權客觀要件的規定,即“直接因投資而產生的法律爭端”。該條款要求提交仲裁的事項還必須構成“投資”(Lisa Bennett,2010)。由于ICSID是最主要的國際投資仲裁機構,因此本部分將根據《華盛頓公約》第25條以及具體投資協定中的投資定義對碳排放權是否構成投資進行分析。
(一)《華盛頓公約》第25條
《華盛頓公約》并沒有對投資進行定義,但ICSID仲裁庭在解釋第25條時指出,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事項必須符合管轄權客觀要件巾的投資定義,并在實踐中形成了投資的判斷標準。在Joy v.Egypt案中,ICSID仲裁庭指出,各國有可能在條約定義中將明顯不屬于投資的事項列為投資,因此《華盛頓公約》第25條為投資定義增加了額外構成要件。爭端當事方不能通過合同或條約將不符合《華盛頓公約》第25條的事項定義為投資而使ICSlD具有管轄權,否則第25條就成了無意義的條款,即使該條款沒有對投資進行具體的定義。在MHS v.Malaysia案中,ICSID仲裁庭指出,投資的客觀要件包括五個因素:(1)持續性,或至少保持長期關系的預期;(2)定期的利潤或回報,即使最終沒有獲得利潤,也應有回報預期;(3)風險承擔,風險部分來自于持續期間和回報預期;(4)實質性投入;(5)對東道國發展的重要性。國際投資法專家Christoph Schreuer(2001)也認為投資是由這五項因素構成的。下面將根據這五項因素來判斷碳排放權是否構成《華盛頓公約》第25條中的投資。
1 持續性。在判斷碳排放權是否符合持續性這一要求上,需要從碳排放權是否屬于證券投資以及碳排放權的持續時間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碳排放權是否屬于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碳排放權交易的場所。在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下,碳排放權的交易可在三大市場上進行,即場外市場、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場外市場的交易沒有經紀人,直接在企業之間進行,其價格是保密的?,F貨交易為用現金即期交換碳排放權,期貨交易為在一定期限后以固定的價格買人或賣出碳排放權的期權(Onno Kuik,Frans Oosterhuis,2008)。在場外市場與現貨市場上交易的碳排放權被視為商品,而在期貨市場上交易的碳排放權被視為金融工具。因此,在不同場所交易的碳排放權可能會受到不同的待遇,在現貨市場交易的碳排放權可獲得比在更具投機性的期貨市場交易的碳排放權更有力的投資保護。然而,區分證券投資與直接投資并不是關鍵的,因為《華盛頓公約》第25條是否包括證券投資并不明確。Giorgio Sacerdoti(1997)指出,《華盛頓公約》并沒有一般性地將證券投資排除在外。ICSID仲裁庭在實踐中很少以“短期資本”為理由而將其排除在“投資”定義之外。
第二,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下的碳排放權持續時間為5年。盡管持續性并沒有時間門檻,但“持續性”這一用語旨在將可在瞬間買入并賣出的股票等排除在外。因此,碳排放權的5年持續性應該能滿足持續性要求?!度A盛頓公約》的最初草案對投資進行了定義,即“投資是指任何金錢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投入,這種投入是無期限的,或如果界定期限,最短為五年”(Georges R.Delaume,1986)。雖然《華盛頓公約》最終沒有納入這一條款,但這一定義為持續性的判斷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并能為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下的碳排放權符合持續性要求提供支持。
2 回報預期。碳排放權的所有人當然具有回報預期,因為碳排放權可在市場上出售而獲得現金。因此,碳排放權符合回報預期的要求。
3 風險承擔。碳排放權的所有人承擔著碳排放權市場價格下跌甚至喪失價值的風險。例如,根據歐洲氣候交易所的數據,碳排放權的市場價格從2008年6月開始直線下滑(鄭勇,2010)。可見,碳排放權的價格在實踐中會經常上下波動。因此,碳排放權符合風險承擔的要求,這一點也不存在爭議。
4 實質性投人。這一問題要分情況進行分析,因為投入的程度取決于投資者持有的碳排放權是通過購買還是免費分配獲得的。如果投資者取得的碳排放權是通過免費分配獲得的,則不存在實質性投人。只有支付了費用的碳排放權所有人才能視為符合實質性投人這一要求的投資者。
5 對東道國發展的重要性。ICSID仲裁庭可能會認為,排放交易機制是東道國可持續發展政策的一部分,外國資本的進入可使碳排放交易機制更具活
力,因此對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是至關重要的。毫無疑問,碳排放權肯定符合這一要求。
總之,根據上述五個因素,ICSID仲裁庭很可能將碳排放權視為《華盛頓公約》第25條中的投資。要求投資必須符合這五個因素的理論被稱為客觀主義解釋理論,是對投資進行限制性解釋的理論。然而,ICSID仲裁實踐中還存在著主觀主義解釋理論,該理論認為,當投資爭端當事人合意將爭端提交ICSID仲裁時,其對投資的定義便在主觀上確定了。換言之,在當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交國際仲裁達成合意時,就意味著他們都承認其爭端已經滿足了《華盛頓公約》第25條中投資的法律要件(季燁,2008)。按照客觀主義解釋理論,將碳排放權視為投資已基本不存在障礙,何況ICSID仲裁實踐中主觀主義解釋傾向已日趨強勢。然而,ICSID仲裁庭除了要判斷碳排放權是否符合《華盛頓公約》第25條之外,還必須判斷碳排放權是否符合具體投資協定中的投資定義。
(二)投資協定中的“投資”定義
所有處理投資爭端的仲裁庭都必須審查提交其審理的事項是否構成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的雙邊投資協定或區域協定中的“投資”。在UNCITRAL仲裁中,只需分析這一個問題,而在ICSID仲裁中,這是符合《華盛頓公約》第25條之外后需要分析的第二個問題。雖然每個投資協定都不一樣,但美國式BIT對投資類別的規定具有代表性。與大多數投資協定類似,美國式BIT對“投資”的定義非常寬泛,即“具有投資特征的任何資產”,并列出了具體的投資類型。下面將分別對將碳排放權歸人許可證、財產、股票或債券的情形進行分析。
1 許可證、執照或類似權利。
最有可能包括碳排放權的投資類型是美國BIT范本第1條g款所列的“許可證、執照或類似權利”。實際上,有關采礦許可與石油開采權的爭端占ICSID案件的15%以上(Thomas Pollan,2006)。我國學者一般認為,排放權是對環境資源容量利用的一種行政許可(鄒鵬,2011)。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的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應松年,2005)。然而,碳排放權是否可納入這一類型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美國BIT范本第1條g款中的許可證通常指的是“基于許可取得的在東道國從事某項活動的行政法上的權利”(M.Sornarajah,1994),但大多數排放交易機制對碳排放權的定義中都沒有授予任何公法下的權利或資格。比如,《歐盟排放交易指令》第3條a款強調,碳排放權只在滿足指令要求的目的上有效。《馬拉喀什協定》也指出,“《京都議定書》并不為附件一國家創設或授予任何排放權利或資格”(UNFCCC,2001)。換句話說,企業并不擁有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雖然一些學者指出,碳排放權的所有人擁有將其在市場上交易而獲得價值的權利,因而在私法下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M.J.Mace,2005),但公法權利的缺失可能減損碳排放權“許可證或執照”的性質。事實上,美國BIT范本在附加說明中指出,判斷具體的許可證或執照是否構成投資的一個考慮因素是“許可證所有人根據東道國法律擁有的權利的性質”。如果東道國法律沒有創設任何權利,則該許可證或執照可能不構成投資。然而,只要根據東道國法律存在某些權利,這一附加說明對于判斷碳排放權是否構成投資就不是決定性的(Lisa Bennett,2010)。如上所述,即使沒有授予碳排放權公法上的“排污權”,碳排放權由于其市場價值仍然存在著權利屬性。此外,上述附加說明并不存在于所有的BITs,只有少數對美國生效的BITs包括這一附加說明。而且,如果東道國與其他國家的BIT沒有包括這一說明,則其母國與東道國的BIT中包括這一說明的碳排放權投資者可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獲得投資保護。
2 無形財產。
美國BIT范本第1條h款規定,投資包括“有形或無形財產、動產或不動產”,這為碳排放權構成投資提供了另一種可能的類型。雖然將碳排放權歸入財產沒有歸入許可證或執照那樣直接,但財產性質對于將碳排放權視為NAFTA下的投資非常重要,因為NAFTA所列的投資類型中并不包括許可證或執照。財產權是“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碳排放權可以使用、交易或放棄,因而符合財產的這三個屬性(Elias Leake Quinn,2009)。也有學者列出了財產的六個共同性質,并指出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下的碳排放權也具有這六個性質:(1)明確界定。每一碳排放權代表一公噸二氧化碳排放當量;(2)有明確的法律框架調整。歐盟排放交易機制就是一個法律框架;(3)明確的所有人。國家登記系統可以查詢到碳排放權的所有人;(4)所有權的不可撤銷性,除非規定的情形出現。碳排放權通常在五年期限內是不可撤銷的;(5)自由轉讓。《歐盟排放指令》允許碳排放權在歐盟全境轉讓;(6)承認第三方權利。登記系統允許第三方控制碳排放權賬戶(M.J.Mace,2005)。因此,碳排放權構成無形財產。
3 股票或債券。
有學者認為,碳排放權具有股份的性質(朱家賢,2009)。本文在上述分析中也指出,碳排放權具有金融工具的特征。而美國式BIT范本所列的投資類型包括“股份、股票以及對公司其他形式的股權參與”,NAFTA也有類似的條款,這是可納入碳排放權的第三種投資類型。這一投資類型通常被理解為包括證券投資。因此,即使仲裁庭認為碳排放權更類似于股票和債券而不是財產,仲裁庭仍然可將碳排放權作為這些具體協定下的投資進行保護。一般而言,這種證券投資已被納入投資協定的范圍。一些仲裁裁決也認為,證券、貸款和股份是這些協定所保護的投資。例如,在阿根廷債務危機中,這些類型的金融工具就引起了大量的投資仲裁。由于投資協定對投資的定義已擴張至證券投資,因此即使在期貨市場上購買的碳排放權也可以構成投資。
大多數BITs所列的投資類型是描述性的而不是窮盡的,在中國與外國簽訂的BITs中,“投資”定義均采用了廣義的以資產為基礎的開放式的定義方式(陳安,2007)。即使BITs中沒有與碳排放權完全匹配的投資類型,碳排放權也因其具有投資特征而符合廣義的投資定義。而且,ICSID仲裁庭在實踐中對投資的解釋趨于更寬泛,試圖覆蓋所有的直接或間接“投資”(石慧,2006),很少基于所提交的事項不構成投資而拒絕管轄。因此,不管根據《華盛頓公約》第25條還是具體投資協定,碳排放權都可以構成投資。
二、將碳排放權視為投資的影響
如果碳排放權構成投資,則東道國有關碳排放權的某些措施可能引發國際投資仲裁。近年來,已有很多投資者對東道國的環境措施提起投資仲裁。如果東道國采取了使碳排放權貶值的行動,或者在
分配碳排放權時對國內企業提供了更優惠的待遇,或者采取了其他違反投資保護的行動,則投資者可能對東道國提起投資仲裁。下面具體分析碳排放權可能引起的投資爭端。
仲裁庭最有可能認定為征收的是東道國采取的使碳排放權貶值的管制措施。例如,東道國可能認為碳排放權的價格太高而通過向市場投放更多的碳排放權來壓低其價格。更為極端的例子是東道國放棄排放交易機制而實施其他減排制度。要符合征收的構成條件,管制措施必須達到使碳排放權幾乎完全貶值的程度,僅僅價格下降還不足以構成征收。然而,放棄排放交易機制將使碳排放權完全失去價值,因此符合征收的標準。
歐盟排放交易機制本來有一項政策,不允許成員國根據經濟發展情況調整排放配額的分配數量,但在德國對這一政策提起的訴訟中,歐盟初審法院了這一政策,允許德國根據經濟發展情況調整碳排放權的分配數量。由于歐盟成員國現在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情況自由調整排放配額的數量,這就增加了出現征收的可能性。假定德國最開始分配給了德國境內的一家阿根廷企業1000單位的排放配額,該企業采取減排措施后,只需使用400單位排放配額,而計劃將節余的600單位排放配額在市場上出售。在這種情況下,德國政府將該企業節余的600單位排放配額撤銷,則構成對碳排放權的征收。
東道國的減排政策還可能違反國際投資法中的國民待遇原則。例如,德國采取措施使外國投資者的排放配額貶值或失效,而沒有對德國投資者采取同樣的政策,則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在排放配額的分配階段,如果德國對本國企業免費分配排放配額,而要求外國投資者通過拍賣的方式購買排放配額,也可能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當然,大多數國際投資協定并沒有對投資的準人提供國民待遇,而只要求對設立后的投資提供國民待遇。因此,國際投資仲裁庭可將配額的分配視為準入前的階段而不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保護。
最后,如果碳排放權被視為投資,還可能使東道國的政策因違反國際投資法中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公平與公正原則而陷入投資仲裁。
三、國際投資法如何應對碳排放權的挑戰
一方面,對碳排放權提供投資保護可以促進企業對碳排放權的投資,這是國際投資法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對碳排放權提供投資保護會影響各國調整排放交易制度的靈活性,而各國在嘗試建立排放交易制度時恰恰需要政策調整的靈活性,靈活性的喪失可能使各國暫緩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由于哥本哈根會議與坎昆會議都沒有達成有約束力的國際減排協議,因此,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各國的自主減排行動尤為重要。在這一背景下,減少對各國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的阻礙所帶來的利益就大于加強投資保護帶來的利益。為了使東道國在實施排放交易制度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國際投資法可采取以下方式應對碳排放權的挑戰(Lisa Benett2010)。
(一)將碳排放權排除在投資定義之外
為了給實施碳排放交易制度提供最大的調整空間,最極端的做法是將碳排放權完全排除在國際投資協定的保護之外。美國BIT范本的附加說明能夠為這種排除提供參考,但該附加說明還不足以為東道國提供足夠的調整空間。該附加說明要求根據東道國國內法對碳排放權是否構成投資進行審查,而這種審查需要仲裁庭對其并不熟悉的東道國國內法進行解釋。因此,有必要將碳排放權明確排除在投資協定中的投資定義之外,而且應在東道國的所有BITs中有系統地進行,以避免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棘輪效應。
然而,在這種極端方式下,外國投資者的碳排放權不受投資保護,因此東道國可以不受約束地歧視外國投資者。當然,這一問題并不嚴重,因為碳排放權的投資地位與碳排放權所有人不受歧視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例如,《歐盟排放交易指令》就規定了非歧視的內部保障機制,即使碳排放權不構成投資,其所有人也不會受的歧視待遇。
(二)仲裁庭對碳排放權提供較低的投資保護
一種既能保護投資者又能為東道國的管制提供足夠靈活性的方式是由仲裁庭對碳排放權投資提供較低的保護。這需要仲裁庭在判定管制性征收時給予公共利益更多考慮,只對設業后的行動適用非歧視原則,并降低公平與公正待遇的標準。仲裁庭應認識到氣候變化問題的嚴重性,并提供更多的管制靈活性,使東道國在實施排放交易制度時能夠反復試驗。
然而,這一方式并不能消除投資者提起仲裁的可能性。由于國際投資仲裁沒有先例制度和上訴機構,即使一兩個仲裁庭做出了有利于東道國的裁決,之后的仲裁庭仍可能做出相反的裁決。事實上,即使東道國有勝訴的把握,高昂的應訴成本也會使東道國約束其管制活動(Daniel C.Esty,DamienGeradin,1998)。不管仲裁庭是在管轄權階段還是在實質審理階段做出有利于東道國的裁決,東道國都要支出相應的應訴成本。當然,如果仲裁庭認為碳排放權根本不構成投資,則東道國只需承擔管轄權階段的應訴成本,如果仲裁庭將碳排放權視為投資而在實質審理階段做出有利于東道國的裁決,東道國承擔的應訴成本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