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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格化管理”模式的興起及其局限
重屬地管理,輕屬人管理。屬地管理具有明顯的靜態性管理特征,忽略了現代社會日益增強的社會流動性;屬人管理則堅持以人作為其服務的核心對象,對社會實施動態的管理。網格化管理模式雖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增強了對基層社區公共物品(如對井蓋、路燈等)的效率與供給能力及基本服務信息的了解與掌控能力,但其運行理念與實質仍然內含著被管理對象的屬地性質,強調對一方地區的管制。
重條塊控制,輕整體治理。網格化管理模式致力于將屬地分割為若干不同條塊,政府“派”專人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其主要特點在于各條塊職責相對明確。正如“網格協管員”所言,網格就是他們的“責任田”,在其各自分管的范圍內,出現的各種問題都由他們來解決。在注重條塊分割的同時,這種社會管理模式也往往忽視了社會系統的整體性特征,人為割裂了社會系統內部各種聯系,往往導致基層社會管理中只重條塊、而忽視整體的社會管理模式。
事權下放,治理資源卻不足。在網格化管理中,采取“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模式”的運行機制。從表面上看,這一管理方式將管理的權限下放到基層組織中去了,但事實上是責任下放而權限不足,則加重了基層社會治理單元的負擔,使得網格運轉不良。因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并非一級政府組織,但這種管理模式卻又反而加劇了它的行政化傾向;它沒有法定的財權,卻同時又要負有更多的責任。
管理成本過高,政府財政負擔重。在網格化管理的推行過程中,政府往往要根據網格的劃分來配備相應的社會網格協管員,在面對社會失衡時也需要動用各種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手段等去面對單個的“居民”,這就造成了過高的社會管理成本。
2、網絡化治理的內在價值與理念
網絡化治理鼓勵社會參與,促進主體多元參與機制。在網絡化治理中,政府依然是社會治理的核心主體,但政府與其它各種社會力量共同構成相互依存的網絡體系,各網絡結點之間是平等與合作的關系,在合作中“各負其責、各司其能”。
網絡化治理注重引導價值共識,促進合作機制。合作機制是網絡化治理的主要運作機制。在網絡化治理中,各主體之間通過合作共治代替競爭對立,增進公共價值。公共價值是網絡化治理的共識價值,它是高于個人價值、部門價值、地方價值之上的社會合意基礎上的共同信念。
網絡化治理主張培育社會資本,增進信任機制。社會信任既包括官民之間的信任,還包括公民之間的信任,政府與企業、社會組織之間的信任。社會信任是合作的必要前提,是共同行動的基礎。當前社會基層政權組織與群眾自治組織權威的弱化,與群眾對基層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的信任缺乏有關聯。“中央政策是好的,只是地方干部念歪了。”而由于地方干部無法取得群眾的信任,很多工作難以推進,從而也容易形成基層管理干部“過一天算一天”的消極心態。
網絡化治理強調利益共享,增強協調機制。利益共享是包容性增長過程中社會利益分配中的公平、公正,利益共享既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居民之間的利益共享,還包括政府各部門、各地區之間的利益共享,政府與市場、民間社會之間的利益共享。而現實的社會管理實踐中,許多社會矛盾與糾紛的引發多是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公正、不平等。
3、實現從網格化管理到網絡化治理的轉型
加強公共文化建設,促進社會價值共識。網絡化治理的核心運行機制是通過培育社會資本形成社會信任與合作關系,而這種關系的維系不再僅僅是利益的糾葛,更是一種價值上的共識與相互認同。而社會價值共識與社會認同的形成,其根本在于通過社會公共文化建設,把社區建設成文明祥和的社會共同體。“在一個共同體中,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從短期來看,公共文化建設難以見成效;但從長遠來看,這實是一項戰略任務。而社會公共文化建設必須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價值觀念,發揮傳統文化道德倫理觀念的約束機制,形成人們在觀念、信仰與心理層面的價值共識。
加強公共權力監督、促成利益共容共享。當下社會矛盾與糾紛的增多,其根本在于利益分配不正與沖突;而利益分配公平、公正的缺失在于對公共權力缺乏監督。加強公共權力的監督,一是通過完善法制建設,通過法律制約權力;二是加強社會協商與公眾參與,通過權利監督權力。網絡化治理強調社會組織與公眾的參與,而這種參與又能起到監督與制約公權力的效果,從而形成良性循環。促進社會利益共容共享,同時還必須尊重人民的選擇權與自。
權限下放,促進地方治理的多元與差異。賦予地方基層政權相應的自限,促進地方自治,從而促進地方治理的多元與差異。要改變現有壓力型體制下的考核機制,同時改革“條塊分割”體制轉向注重對“塊”的建設,促使基層政權組織從消極“維權”到積極“治權”的轉變。
基金項目:2013贛州市社會科學研究百題(13087)研究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1]王喜,范況生,楊華等.現代城市管理新模式.城市網格化管理綜述[J].人文地理,2007.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社會基礎考察
治安治理作為國家政治的一部分,其過程必然涉及權力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具體分配。治安治理決策的制定、實施、評估、調整等環節,反映了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同時,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反過來也影響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從市民社會理論層面理解和使用“社會基礎”一詞,即與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國家,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7]。前述以國家和社會為載體的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會基礎。作為有威權統治傳統的中國,整合社會治安資源應注意中國社會的發育程度,即中國基層社會是否擁有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資源等。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對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有重要影響,其核心在于基層社會和公眾參與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廣度。除了公眾參與,社會結構、社會信任、社會關聯類型等也會影響社會治安治理的運行過程。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層面分析基層社會對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影響:一是在基層社區范圍內,從微觀層面考察基層社會和公眾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縣域范圍內,從中觀層面分析社會力量對治安治理的影響;三是在國家范圍內,從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宏觀層面分析市民社會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從當前中國基層社會的政治現狀考量,治安治理資源整合面臨的困境在于:社會資本存量的匱乏和市民社會發育狀況不理想。①首先,雖然中國的社會力量在改革開放后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但建國后高度發達的行政體系以及改革開放后社會流動性對基層社會結構的建設性破壞導致市民社會尚未構建起來,國家力圖培育的基層民主與預期目標之間仍有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治安治理在基層社區的運行,社區警務、社區矯正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即是例證;其次,市民社會的不成熟往往伴隨著社會資本的匱乏,社會結構的調整也在一定程度削減了靜態社會結構下遺留下來的社會資本存量,導致當前中國的社會資本總量比較匱乏,社會參與的熱情、廣度、深度均不夠,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徑。由于社會的轉型,我國缺乏長效的制度和機制調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開展治安治理工作,這是社會參與的實踐困境。在國家治理理論中,發達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會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但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無法孕育發達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導致傳統中國無法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在當今中國,治理模式的轉變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條件,同時也對發達的公共精神有了更為迫切的需求[8]。對于治安治理而言,社會參與的貧弱也就意味著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以社區為依托,從培養社區的“公共精神”著手。治安治理能夠取得成效的基礎和關鍵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區及社區公眾。一方面,社區公眾對安全的訴求是警察開展工作的動力和方向,社區公眾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對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問題有最為直接的感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是警務決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區公眾參與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內容,不僅僅是提供建議和意見,更重要的是直接參與到治安治理中來,社區公眾能否參與、參與的范圍與程度是否合理、參與方式是否科學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關鍵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組織能力的相對缺乏,公眾的參與并非順理成章,而必須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組織、協調,以整合社區公眾的力量,發揮社區公眾的作用。因此,必須有意識地培養“公共精神”。公眾參與治安治理必須使其意識到:作為社區成員,社區治安事關自己切身利益,諸多治安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難以解決,自己有義務參與治安問題的解決。參與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簡單的協助,而是作為主體之一共同解決治安問題。所以,公眾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社區安全系數和心理滿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觀念[9]。與西方相比,我國社區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普遍不高。社區公眾的參與分為兩類:一是動員性參與;二是自覺性參與。在我國,動員性參與一直是主要的參與方式,但這種參與方式的持久力不夠,隨意性較強,難以保持長久的效力。據托馬斯•海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國沈陽、重慶和深圳的一項調查(調查對象為38名市、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各級地方官員和140名經篩選出來的社區居民),社區參與程度普遍不高。比較而言,沈陽的社區參與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員工,鄰居之間相互認識,人們對國家的期望很高,黨員在社會參與中占有較高比例;重慶的社區參與程度處于中等水平,人們對國家的期望明顯小很多,黨員在社會參與中的比例也較低;深圳的社區參與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內部缺乏地域性聯系,人們相互不認識,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質相對較高,作為社會中間階層的群體具有較強自我意識的生活態度[10]。雖然該項調查不能說明整個中國的社區參與狀況,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由于傳統中國是一種威權統治,在這種統治模式下,民眾習慣于服從而不是參與,造成當前培養“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難。實際上,即便是在以鄰里守望為主要方式推行社區警務的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社區公眾對鄰里守望的參與熱情也在下降。這說明,即使在社區參與程度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治安治理中的社會參與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我國,必須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官僚體制下國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會力量發育不足的現實難題,通過各種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社區自我管理活動等,培養社區公眾的參與精神,并使傳統的動員式參與逐漸轉化為自覺性參與。只有社區發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組織才能作為制度固定下來并得以自覺自發地長期實施。
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路徑設計
在治安治理實踐中,我國一貫重視對治安治理社會資源的挖掘,注重發揮群眾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從具體實踐看,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問題。其一,社會參與治安治理在某些情況下意味著安全責任的轉移,即本應由政府完成的維護治安的職責被轉移到基層社區,這種做法從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質疑。從理論上看,政府在將治安治理的某些責任轉移給市場化的組織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須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給的市場化與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應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則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所固有的差異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會轉型中,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作為輔助力量,與政府協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彌補國家治理資源貧弱的結構性缺陷,但政府必須牢牢掌控治安服務的質量標準和監督權,以彌補和遏制治安服務市場化與私營化的消極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創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導致社會資源的整合效果比較有限。從全國來看,不少地方根據地方治理經驗創造出了適合本地實際的整合機制,但作為常態化的制度并未系統性地確立下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治安治理資源的運用。的確,由于性質、權力內容的不同以及具體方法的區別,治安治理國家資源和社會資源發揮的空間和效果存在一些差異,這就需要用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制度進行整合,優勢互補,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分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力量和基層社區之間以警察為紐帶,建立長期的協商溝通機制,將雙方的力量有機整合;二是國家力量與市場化組織、基層社會與市場化組織之間以契約方式由市場化組織完成對公共安全產品的生產供給,為治安治理提供市場化的補充。通過制度創新和市場化手段,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發動基層社區的力量開展治安治理。首先,這種模式堅持依靠國家現有的制度資源,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協調作用,使警務工作圍繞著基層自治活動展開,避免了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帶來的抵觸和對抗情緒,也使居委會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發揮。其次,這種模式根據不同情況通過方法創新充分挖掘基層社區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場化的保安組織,將公安機關的工作與小區物業、大型商貿城、娛樂場所、金融單位和重點企業等區域的保安工作聯系起來,有效整合利用這些區域的治安治理資源;另一方面則通過有償服務以及動員方式發動下崗職工、低保人員、退休人員、治安積極分子組成專門的安防隊、義務巡防隊,整合社區的人力資源。再次,這種模式堅持立足社區,根據社區的具體問題提出對策,將社會矛盾與社區問題解決在社區,以保證社區的穩定和諧,從根源上解決犯罪誘因,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及其對抗犯罪的能力。具體思路是:在社區外的公共空間,國家力量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資源和方法資源,繼續提供公共安全產品,通過日常巡邏和案件查處,維護社會治安。但這種方法提供的是無差別的安全服務,僅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務難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層次化的安全需求。對此,可以通過自治化和市場化兩種方式予以彌補。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導下,基層社區組建自己的力量開展治安防范。但這種傳統方式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場化手段。如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治安治理資源整合機制的創新中,通過宣傳、發動群眾重組了324支共計1614人參與的義務巡防隊負責社區白天的門棟(店)關照和義務治安巡邏。并在對傳統的義務性群防組織人員結構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著力加強安防隊、保安隊、義務巡防隊的建設。以每月由社區統一籌資發給適當報酬的運作方式,從社區下崗職工、享受低保的群眾中挑選了520名年富力強者組成260支安防隊。①更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據“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市場化的機制推行保安有償承包安防責任制,即以契約的形式將局部區域的治安治理活動交給保安服務公司。當然,這種方式下,國家力量并非不再參與治安治理,而是通過定期的治安聯席會議方式與社區代表、保安組織溝通協商,共同參與治安治理。事實上,在這種模式中,警察組織和社會力量無法割裂,社會力量參與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組織的各種資源,否則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將存在問題。這種模式涉及國家資源、自治資源和市場資源三個主體和指導協商、市場契約兩種合作機制,其性質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區之間是協商指導關系,而社區和市場化的保安組織之間是契約關系,為了確保機制的有效性,必須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從目前來看,上述模式運行較好的社區代表有武漢市民意街社區,其具體做法是經費由社區收取、管理和監督,安保隊的組建也由社區自己負責,派出所只對具體的技術進行業務指導,并對具體的責權利分配進行監督[11]。這種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機關重復收費的嫌疑,又充分發揮了基層社會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基層社區存在差異,具體的治安問題也有其獨特性,作為國家力量的警察組織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難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慮這種差異,作為社會力量的基層社區又缺乏警察組織所擁有的權威性治理資源,無法充分利用官方資源去解決所在社區的治安問題。合理的解決途徑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資源整合,雙方通過對公共利益的考量、對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對具體目標方法手段的選取最終形成共識,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實現治安治理目標。從筆者掌握的資料看,基層治安狀況較好的社區,警察組織與社區往往有比較好的互動,這些社區可能沒有正式的協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溝通與交流同樣可以起到協商的作用。通過有效的協商溝通,代表國家權力的派出所與基層社區達成共識,以此為基礎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導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資源,形成科學的治安治理資源結構。這種資源整合機制運行的結果使得多元主體在治安治理中的關系出現多樣化,凸顯了治安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過程,具體表現為由警察組織主導并以平等的地位與社區進行交流與協商,根據各自的價值需求達成治安治理目標上的一致。在目標的指引下,雙方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通過具體的方法手段實現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標,以維護社區良好的治安秩序,滿足警察組織的職能要求和社區公眾的安全需求。
在當前檢察機關發揮職能作用的社會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僅有動員職能,卻不具強制性。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體系中有預防和減少公民特別是青少年刑事犯罪以及違法犯罪人員重新犯罪的職能,卻沒有減少和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實行檢查、考評、獎懲制度,具有系統性和強制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在這方面非常欠缺,不利于其向更高和更深層次發展。因此,將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體系,并加強檢查、考評和獎懲,更能提高全社會共同參與預防職務犯罪的責任意識和法制意識,真正把“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工作方針落到實處。通過強有力和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步減少公務人員隊伍中的腐敗現象,使他們能樹立正確的權力觀,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從而建立起更和諧的黨群關系、干群關系,促進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減少和遏制職務犯罪率上升的趨勢,維護社會穩定大局。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體系中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具體措施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立足于社會管理,強調以人為本,以加強社會服務和管理為重點,以規范和強化基層基礎建設為支撐,目前已形成省、市、縣(區)、鄉(街道)、村(社區)五級管理網絡體系。我市的“三級聯創”目標管理效能體系中每一級管理體系均實行百分制,其中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考核分雖為3分,但卻涵蓋了多項具體措施:
一是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及宣傳教育措施。即在縣區、鄉(街道)、村(社區)、綜治網絡成員單位規定評估內容為預防職務犯罪組織機構及相關工作制度和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宣傳及警示教育,并設定相應分值。對未成立領導小組的,未建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制度的,未設立預防職務犯罪專職聯絡員的,不配合檢察機關開展案件查處和預防工作的,年內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宣傳及警示教育未達規定次數的,未制作和發放預防宣傳教育作品的,由于宣傳教育工作不力引發職務犯罪的,均按照設定的分值扣分。
二是項目預防及查詢措施。即在縣區、鄉(街道)、村(社區)、綜治網絡成員單位規定評估內容為重大建設項目預防及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并設定相應分值,要求重大建設項目預防方案措施齊備,查詢程序規范,手續齊全。對重大建設項目未制定預防方案和具體措施的,重大建設項目、物資設備采購等招投標前未到當地檢察機關申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均按照設定的分值扣分。
三是干部犯罪及落實建議措施。即在縣區、鄉(街道)、村(社區)、綜治網絡成員單位規定評估內容為領導干部職務犯罪及檢察建議落實,并設定相應分值,要求領導班子成員不發生職務犯罪,檢察建議得到有效落實。對領導班子成員發生職務犯罪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對檢察建議不落實和回復的,對檢察建議不認真落實導致職務犯罪重發、繼發的,均按照設定的分值扣分。
四是檢查、考評、獎懲措施。即明確在年終由市委綜治辦會同市預防職務犯罪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對全市綜治體系中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并提出獎懲意見,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
三、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后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成效
中圖分類號:C912.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9-0292-2
隨著政府治理的不斷深化,以善治為方向的變革勢不可擋。政府的決策需要有更多的利益相關者去參與決策,要有發言權。需要更大的透明度、更多的公眾參與、更多來自社會的有力監督。在互聯網大范圍普及的今天,我國的城鎮化進程也正在促進著我國網絡公民社會的形成。城市虛擬社區不僅是現實社會的延伸,還可被視為一種新型的社會組織、結構方式,并已在當代人類社會中逐漸成型。
1 有關概念
1.1 政府創新的定義和內容
政府創新,是指公共權力機關為提高工作效率、增進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創造性改革。其內容覆蓋面廣,一般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1.1 政治透明方面:信息公開、決策公開等。
1.1.2 公共服務方面:促進社會福利、扶貧濟弱、治安聯防、全民教育等。
1.1.3 基層民主和政治參與方面:立法聽證和政策聽證、干部競爭上崗、基層直選、公推公投等。
1.1.4 行政效率和公共管理方面: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強化行政責任等。
1.2 城市虛擬社區的定義與特點
虛擬社區一詞,源自英語Virtual Community.其中,Community包含兩層意思:一是以地緣為基礎,指共同擁有某個確定的物質空間或地理區域群體(即社區);二是以認同為基礎,指具有共同特質、歸屬感,并維持一定社會聯系、保持一定社會互動的群體(即共同體)。國內學界認為,虛擬社區是人們在網絡空間中彼此交流形成的、具有一定共同目標的群體關系的總和。對于城市虛擬社區,至今還沒有具體的、統一的定義。本文認為,城市虛擬社區特指以現實生活中的某個城市(城區、街道)為基礎,在互聯網上形成的有一定共同關注的群體。其成員間存在某種以現實生活空間為基礎的共同目標,成員間從事網上或網下的活動,并形成一定的人際關系。
城市虛擬社區具有虛擬社區的共同特點,如:“去中心性”、“匿名性”、“超時空性”等,更具有“相對地域性”、現實傾向性和邊界模糊性的特點。
1.2.1 相對地域性。該特性源于所在城市(城區、街道)的“地域性”和互聯網的“跨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城市虛擬社區與其所依附的現實城市(城區、街道)之間的關聯性。“跨地域性”是指城市虛擬社區的組織形式是“非空間”或“超空間”的。受此特性影響,城市虛擬社區有別于其他虛擬社區,并表現為:一是城市虛擬社區中的居民來源的“地域性”。城市虛擬社區中的居民或者(曾經)在該區域中求學或工作,或者(曾經)在該區域居住,或者與該區域的單位、人員有著某種聯系。二是城市虛擬社區討論主題的“地域性”,社區網民多具有相同的地理空間場景,相似的話語體系,相近的生活訴求。其共同話題多與所依附的現實城市(城區、街道)有關,所討論的內容可能涉及現實城市(城區、街道)的文化、管理、建設及人物和社會新聞等。三是城市虛擬社區治理主體的“地域性”,就外部而言,城市虛擬社區的治理主體則是其所依附城市(城區、街道)的公共權力部門;就內部而言,城市虛擬社區的治理主體就是社區居民本身。但無論內部還是外部,治理主體的“地域性”特征十分突出。
1.2.2 邊界的模糊性。城市虛擬社區居民的活動并不局限于虛擬的網絡空間中,也可以包括那些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互聯網而開展或完成的網下活動。這個特性使得城市虛擬社區與現實城市之間的邊界相互滲透,難于找出清晰的分界線。
1.2.3 現實性傾向更強。與一般的虛擬社區相比,城市虛擬社區更具有真實感。其表現有:一是網下活動容易開展。通常網友活動的最大障礙是物理和語言距離,但是城市虛擬社區中大部分居民是所依附城市的市民,他們之間空間距離近,語言、習俗相同。因此物理距離、文化語言障礙,對于城市虛擬社區活動的開展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二是話題的相關性。話題大部分是圍繞所依附城市的人和物展開的,與其他虛擬社區討論的主題相比,內容更具有直觀性。
2 城市虛擬社區對政府創新的意義
2.1 政府創新的時代要求
過去,政府創新的動力和責任都在政府。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當今時代對政府創新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創新趨勢表現為從管制政府向服務政府轉變,從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從集權向分權轉變,從統治向治理轉變。
第一,從管制政府向服務政府轉變。政府管理既是一種管制,又是一種服務。隨著民主化、科學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政府管理中管制的成分正在逐步減少,而服務的比重則日益增多,建立服務政府已經成為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的重要目標。
第二,從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全能政府可能為公民帶來眾多的福利,但絕不可能帶來公民的自主和自治。這一點與現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公民社會是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隨著公民社會的逐漸壯大,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界限就會日益明顯,政府權力的基本邊界和范圍由此得以明確。
第三,從集權向分權的轉變。
還政于民,讓公民享有更多政治權力,更多參與社會公共生活的自主管理,是政府改革的唯一正確方向。從集權走向分權,是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將國家權力還給社會的基本途徑。
第四,從統治向治理的轉變。
政府統治的權力運行方向總是自上而下的,對社會公共事務實行單一向度的管理。治理則是一個上下互動的管理過程,主要通過合作、協商、伙伴關系、確立認同和共同目標等方式對公共事務實施管理。在公共管理活動中,治理成分的增加、統治成分的減少,意味著國家的政治管理活動中有更多的公民參與進來,而這正是民主程度提高的標志。
2.2 城市虛擬社區符合政府創新的時代要求
2.2.1 發展城市虛擬社區,有利于解決政府治理的現代性問題,從管制型向服務型轉變。發展城市虛擬社區有利于多中心的形成,有助于將一些居民可以自己解決的問題交由居民自己解決,從而達到優化政府職能,使政府集中精力在更重要的服務工作上,最終促進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務型的轉變。
2.2.2 發展城市虛擬社區,有利于打破專家官僚,提升決策成效。現代政府管理中,各種專家系統為政府高層制定政策發揮了重要智囊的作用。但同時,他們也阻斷了基層與上層之間信息的真實、快速傳遞,從而使得決策者的決策依據時常出現失真的現象。發展城市虛擬社區,將使得信息傳遞結構更加扁平,有利于決策者更快、更準的了解正在發生的事情和即將出現的趨勢,進而提升決策的成效。
2.2.3 發展城市虛擬社區,有利于促進公眾參與,提高政治民主。政府治理的透明性要求“政治信息的公開,人人有合法的知情權。現代社會倡導治理的參與性、透明性和責任性。如何在治理的過程中體現和尊重人民意志與權利,是政府創新中的重大課題。城市虛擬社區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民眾的參與度,培養民眾對集體問題的關注,強化民眾的政治責任感,弱化民眾對權力中心的疏離感,廣泛培養積極民眾的公民意識。
2.2.4 發展城市虛擬社區,有利于豐富公共服務的供給,促進社會公平。公共服務一直以來都被認為是政府最重要的職能之一。發展城市虛擬社區為政府創新提供了新的選擇,可有效解決國民基礎教育、醫療保健咨詢、公共信息服務不均衡的問題;同時還可以有效發動群眾實現群眾間互助,豐富公共服務的種類和提供主體,促進社會工作,創造社會和諧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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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社區治理內涵與我國社區發展的三個階段
內涵
社區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社區治理成效如何將直接關系著一個社會的穩定程度。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社區治理的實效性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作為城市治理的微觀體現,城市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首先應當從社區治理開始。
“治理”與“統治”相對而言,社會治理理論興起于上世紀90年代,是社會管理領域的一個重要理論,對我國的社區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借鑒意義。它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政府不是唯一的治理主體。治理是一個社會層面上所有行動者參與的結果。在這種模式下,政府以及各種社會機構或私人機構都不是獨自解決復雜、動態和多樣的社會問題。因為他們不可能各自擁有解決問題的所有資源。因此,只要在這個社會層面上得到公眾的認可,他們都有可能成為治理主體。第二,多元治理主體之間有一定的互動。治理理論認為社會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多元主體之間存在著界限的模糊性,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治理主體的參與結構往往具有多樣性,可以是一種契約性合作,也可以是政府讓渡部分管理權限給其他的社會組織,不再堅持政府職能的排他性和專屬性,而是更加強調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動與合作。第三,強調參與的主動性。按照治理理論進行社會管理時,強調參與者的自愿主動,而不是強制的被動行為。治理理論期望達到的最佳狀態是在整個治理系統內部形成一個自組織網絡,加強系統內部的主動性和自主性。第四,注重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創新。強調社會問題的解決不再囿于傳統政府社會治理模式的束縛,主張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和技術,以提高社會管理的績效。
單位體制、單位人作為中國的重要政治社會遺產,上世紀40年代開始萌芽,50年代逐漸形成,六七十年代得到進一步的強化鞏固,改革開放以后才開始弱化。在這個過程當中,社區中的街道職能慢慢的被強化,形成了多元化利益主體、動態化的資源配置結構。根據西方理論視野下的治理觀點和我國目前的城市治理實際,我們可以把社區治理定義為:以社區為基礎,政府與社會組織、社區居民共同管理社區公共事務的活動;在管理過程中,具體表現為不用的治理主體依托各自資源而進行的相互作用模式。
社區發展的三個階段
社區治理作為社區發展的一個目標,其治理模式也是隨著社區發展的不同階段而有所調整變化。目前看來,我國社區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可以概括為三種類型:行政型社區、合作型社區和自治型社區。
1.行政型社區。主要是政府主導,政府實際上處于社區治理的核心地位。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委會是居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實際操作當中,都是把居委會納入到政府管理體系當中,與街道辦一樣變成政府的派出機構。而居委會作為最底層的一級,直接聽命于其所在轄區的街道辦,平時辦公經費來源以及工作內容的決定都要根據街道辦的安排,因此,時常受到政府下派的各種行政事務的困擾,其最主要的功能,即自治功能難以得到充分的發揮。
在這種治理模式下,不僅僅是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居委會功能發揮受到限制,社區居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活動和建設的積極性無疑都會大打折扣。行政型社區是目前社會管理格局中最活躍的一種存在模式,它的形成受我國政治社會發展中人治思想的影響深厚。究其根源,單位制作為上世紀我國計劃經濟的重要特征,在當時環境下,對社會資源配置、滿足社會成員需求以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產生了巨大的促進作用,在當時的城市管理制度下,發揮了巨大的功能。然而,隨著改革開放以來,街道職能的不斷強化,人民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這種單位制的治理格局已不能適應當下的社會治理需求,其功能和地位必定不斷弱化,最終退出歷史舞臺。就當代中國社會整體轉型變遷的進程而言,“單位社會的終結實際上是中國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中不可逆轉的必然趨勢。”
2.合作型社區。政府通過授權,把原來由政府承擔的部分社會管理職能權限轉交給社會組織來承擔。實際上是政府放權,通過找有資質的社會組織,利用其自身豐富的資源,達到更好的社會管理效果。
在這種治理模式下,對社區的資源投入仍然是以政府部門為主,政府的職能轉變和社會組織的職能加強同步進行。這種模式是在上世紀我國改革開放以后,單位制逐漸弱化的背景下逐漸形成的。這種“非單位制”型的社會格局改變了我國傳統的政府管理的微觀基礎,政府無法再通過對其直接控制的單位將社會成員納入到整個社會管理體系當中,所以政府需要整合社會資源,通過調動社會組織,借助社會組織的力量將自主但分散的社會成員重新組織起來,進行社區治理。對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來說,這其實是一種雙贏的過程。至此,我國的社區治理應當說取得了巨大的進展,然而,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這種模式必然會遇到其發展瓶頸期,居委會,業委會,社會組織,和街道,政府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這種多元社區治理主體的博弈勢必會影響到社區治理的長期效果。
3.自治型社區。由社區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對社區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和決策,政府從法律上、制度上為這些組織提供的發展提供保障,并進行監督。根據目前學術界圍繞社區自治的各種觀點來看,主要有兩種取向,一是居民自治取向的自治,二是地方取向的自治。不論哪一種取向,對社區自治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政府與社區之間的簡單割裂,也不能理解為社區完全自組織的自我治理,而是與社區治理相關的各方利益相關者通過社區內的決策中心對社區的公共事務進行共同治理,盡管實現這種真正意義上的“社區自治”還有很長的路,但它是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發展的最終歸宿。
二、社區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律缺位
進行社區治理并最終實現社區自治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支持和保障。然而,我國的《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雖然對居委會的地位、性質、任務、工作制度等作了規定,但是明顯過于原則化,實際操作性不強,像對社區的界定,社區自治的性質,管理運行方式等都處在無法可依的狀態,給居委會的工作內容帶來了很大的模糊性,也為各級政府把居委會當做一些行政事務的落實層和最終操作層留下了空間。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作為居民自治依據的唯一一部法律,已經有20多年的時間,其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社區建設的新形勢,存在明顯的滯后性。比如,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設立。 而在許多大城市,像上海,武漢等地,一些住宅小區規模明顯擴大,這項規定明顯已不符合現實情況。這些問題都迫切需要從立法層面予以解決。
居民參與度不高
首先,居民對社區事務的參與熱情不高,從觀念層面上分析,舊有的“單位參與意識”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的積極性,阻礙了社區居民社區自治參與意識的形成與塑造。其次,參與社區事務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對社會生活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目前還大量存在,社區居民某種程度上也習慣并認同了政府行為,被動接受安排的多,主動參與管理的少。即便參與到社區事務中,大部分情況下也是參與具體實施過程,民主決策等方面的參與則普遍不多。另外,社區志愿者和社會組織的發育不夠成熟,沒有形成全社會都來參與社區建設的氛圍和環境,影響了社區管理工作的深入展開。
公共配套不完善
目前一些城市社區功能主要體現在社區服務上,如在上海,主要是為老年人、殘疾人、少兒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為居民提供家務勞動、文體活動等便民利民服務,服務對象相對固定,服務內容比較單一。另外,從總體上看,發展社區服務,完善公共配套設施的主要困難是資金不足,缺乏資金保障的長效機制
職能異位
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承擔著越來越多的政府工作職能,而這些街道承擔的行政事務,其中大部分又攤派給了下面的居委會來承擔。目前,居委會的成員組成中,年齡多在40歲以上,以中老年群體為主,每天疲于應付街道交派的各項任務,本應面向社區居民服務的居委會,在大多數時間卻為政府和社區其他職能部門做許多份外的或與社區居民聯系不大的工作,使得居委會的工作內容和服務對象都發生了異位,居委會服務基層群眾自治的功能難以發揮。
三、進一步完善社區治理的幾點建議
實現社區治理形態從政府主導到公民自治的變革,其實質就是實現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盡管目前,實現完全的居民自治困境很多,但仍可以從理論層面進行一些可行性的探討。
加強法制建設,確保有法可依
修訂完善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社區治理有法可依。隨著城市進程的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不少的新問題新情況,流動人口的遷移、人口老齡化、動拆遷的轉移安置等問題,使居委會在管理上力不從心。因此要通過立法或對現有法律的修訂,廓清居委會的職能,權限以及與各方面的關系,從而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社區依法自治,社區治理有法律的保障。
培育社區居民自治參與意識,完善參與機制
社區治理理論的核心是參與、自治、共享。通過社區居民的積極參與,實現共同的發展目標。居民能否有效參與社區事務,一方面取決于居民是否有成熟的社區理念;另一方面取決于是否有完善的參與機制。因此,一是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社區活動,為不同背景的居民提供交流場所,塑造共同的社區價值。二是以人為本,堅持社區需求,用共同需求來調動居民的積極性。三是完善居民參與機制,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相關規章,形成一套健全的參與機制,以保證居民參與的積極性和有效性。
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增強服務意識
在社區建設的同時,要完善社區服務功能,推進配套設施建設。一是通過搭建自治平臺,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自治作用。發展志愿者隊伍,推動社區志愿服務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實現社區居民的自治服務與管理。二是優化社區軟環境,打造特色服務,開展特色活動。三是利用電商打造社區服務平臺,實現從對物的管理轉向對人的服務。目前中國服務業產值僅占GDP的30%,而挖掘社區服務的商業潛力,在我國亦大有可為。
對政府職能進行科學定位,拓展社區自治空間
合理界定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的邊界,進一步明確政府、街道和居委會的各自職責,政府職責有專門的部門來履行,不隨意向居委會攤派。確需居委會協助的行政事務,要有明確的經費和人員,以減輕社區工作負擔,創造必要的自治條件,使居委會真正的回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定位。
中圖分類號:F29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6月17日
一、加強城鄉社區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城鄉社區建設是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的迫切需要。基層組織建設是整個社會管理的根基。在城鄉基層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化的新形勢下,社區在社會建設和黨的組織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加顯著,承擔的社會服務和管理任務更加繁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大力推進城鄉社區建設,是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組織部分。加強城鄉社區建設,有利于發展基層民主、鞏固基層政權,有利于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擴大黨的群眾基礎。各級黨委、政府要深刻認識加強社區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城鄉社區建設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領導,統籌推進,強化服務,創新管理,為社會管理奠定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加強城鄉社區建設是改善人民生產生活條件的迫切需要。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是民生,民生問題關乎群眾的“幸福”,做好民生工作就是做好群眾工作。社區是社會最基本單位,能準確了解群眾訴求,社區服務與廣大居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直接相聯系。加強城鄉社區建設與管理,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更好維護群眾利益。
(三)加強城鄉社區建設是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社會穩定的根基在基層,加強社區建設和管理,有助于促進社會良好秩序的形成,為社會穩定創造基礎性條件。要充分認識加強社區建設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認真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從社區開始,建立解決問題的基層機制,注重從源頭上減少矛盾、注重維護群眾權益、注重做好群眾工作,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利益,為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積極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二、加強城鄉社區建設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當前城鄉社區建設的情況看,社區建設雖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隨著形勢的發展,社區建設也面臨一些困難,在體制、理念、政策等方面依然存在制約社區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影響了社區建設進程。
(一)城鄉社區服務功能定位不清。社區服務是社區建設的基礎,但由于社區管理體制不順,管理職責模糊,服務功能錯位,社區服務業發展比較單一,削弱了其應有的管理和服務的職能。主要是由于基層政府管理的邊界不清,造成社區組織承擔了許多不該承擔的職能,侵蝕了社區自治的空間,社區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受到很大限制。如不少地方社區建設基本上以解困濟貧、解決孤寡殘困人員和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的困難為主要內容,缺少集教育、生活、娛樂、保障等為一體的社區服務中心和服務網點,社區服務功能不完善,在實現社區全方位建設方面做得不夠。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社會成員從“單位人”到“社會人”的轉變,需要回歸社區,原有的單位組織管理網絡被逐步弱化,而新的社區管理網絡還沒有建立起來,以至于出現了管理缺失的現象,同時也影響政府職能轉變,給我國社會管理帶來不少難題,大大增加社會治理成本。
(二)城鄉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社區原有基礎設施較少,工作場所多是租用或借用,條件相對簡陋,辦公用房普遍達不到要求,不能滿足日常工作需要。同時,社區活動場所嚴重不足已無法滿足當前民眾生活的諸多要求。要保障社區的辦公條件,解決社區綜合服務站建設問題非常嚴峻。社區建設經費及辦公經費短缺,也是困擾社區開展正常工作的主要問題。資金投入已經成為制約社區建設的“瓶頸”。由于投入嚴重不足和缺乏統籌規劃,已影響到社區服務中心和服務網點建設,導致社區服務設施不全,影響社區服務和活動的開展。
(三)城鄉社區服務人才十分缺乏。做好群眾工作,關鍵在干部,社區管理人員素質高低直接關系著社區治理水平。社區干部中年富力強、文化層次高、懂得現代管理知識的較高素質人才還相當缺乏。主要是缺乏激勵機制,待遇低,難以吸引較高素質的社區管理人才。同時,社區中許多人力資源也沒有得到發揮,專業化、職業化程度不高,難以適應社區建設發展的需要。社區人才隊伍素質亟須提高,社區人才結構亟待優化,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的工作能力亟待加強。
(四)城鄉社區治理思路不夠明晰。由于自治理念不清,目前仍有很多社區工作負擔過重,承擔大量行政性工作,削弱了社區居委會在帶領社區居民建設和諧社區中的凝聚力和協調力。有些社區成員對社區建設這一與自身生活息息相關的工作知之甚少,缺乏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沒有被激發、調動起來,使大量的社會資源沒有得到很好地利用。現階段城市的社區服務已經發展到對社區居民物質和精神需要的全面服務,而社區社會組織力量比較薄弱,又因重視不夠和受政策影響,成立和運作門檻設置較高,導致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緩慢,難以滿足社會管理要求。
三、加強城鄉社區建設的路徑選擇
(一)加快社區功能定位,明確社區服務職能。“社會千條線,社區一根針”。社區是居民自治組織,肩負著基層自我管理的任務,肩負著幾十種服務功能。從國際社區發展經驗和我國的實踐來看,社區建設必須依托于比較完善的服務體系。在這方面,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等國家有許多好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新加坡為加強社區組織管理,發揮基層社區組織作用,在政府部門專門設立職能管理機構,直接從政府部門中選派公務員到社區任職等,政府則通過對社區組織的物質支持和行為引導,來把握社區的活動方向。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劃定基層政府與社區邊界,賦予社區自治功能,科學合理配置社區服務職能,大力推進社區公共事務服務中心建設,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務。各級政府應通過政策引導、行政推動等措施,加快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志愿互助服務相結合的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大力開展社區救助、就業、衛生、養老、計生、文體、教育、安全及生產生活服務,搭建面向社區的綜合服務信息平臺,使社區居民不出家門就能享受到定向、便捷、周到的服務。加強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鼓勵社區興辦居家養老服務等福利服務項目。要優化社區布局規模,加快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管理服務網絡,建立健全新型社區管理服務體制,切實完善社區服務功能。
(二)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社區服務條件。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對社區建設的投入力度,增加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在辦公用房上,可以借鑒新加坡的經驗,通過立法來解決社區工作用房、居民公益設施建設問題。新加坡國家設有住宅發展局,早在1967年,該局就制定了“土地所有權法案”,其中規定,由開發商建設的公共組屋,每棟樓底層都不得安排住戶,而是用于開設商店或娛樂室,供居民休息、娛樂和購物之用。因此,要切實加強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重點加強城鄉社區公共用房建設,將社區工作用房、服務設施和戶外活動場所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社區發展專項規劃,根據社區布局,在綜合考慮增強社區造血功能的基礎上,合理設置辦公用房面積、地點、結構,配齊公共配套設施,建議可在土地出讓時,將社區辦公用房建造設置為前提條件,由受讓方負責建造,無償提供給社區使用。在保障措施上,財政應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將社區建設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社區基礎設施項目扶持資金和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資金。國外社區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資助、基金會和私人捐款,以及收取的服務費用。在加拿大,政府撥款占60%左右,捐助占11%,服務收費占29%。我們可借鑒國外經驗加快建立多渠道的社區資金投入機制,采取共駐共建、社會支持、街道自籌等多種形式,籌措社區建設管理資金。
(三)推進社區信息化建設,創新社區服務模式。社區信息化不僅能顯著提升社區的工作效率,而且能大大提高社區居民的服務滿意度。從國際發展經驗來看,我們應加快社區服務網絡建設,建立完善的社區服務體系,實現社區服務功能由單一型向綜合型、被動應付型向主動創造型轉變。為此,要把社區信息化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充分利用現有信息網絡資源,建設集行政管理、社會事務、便民服務為一體的信息服務網絡。在社區服務上,以社區服務中心為核心,綜合各類服務資源,建立完善社區服務行業信息平臺,開設熱線電話和社區服務網站,提供家政服務、家電維修、水電維修、房屋工程、房產服務、法律指南、勞動結業、教育培訓等多種服務信息。要大力支持社區信息化建設,整合社區服務內容,運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提供更加便捷的社區政務、商務服務,著力推動“平安社區”建設,提升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
(四)建立激勵考核機制,穩定社區人才隊伍。要完善優秀人才服務社區的激勵機制,鼓勵優秀人才參與社區管理工作,積極為社區人力資源提供施展空間。在干部待遇上,建議在繼續強調社區干部的奉獻精神的同時,應盡可能提高他們的收入,把報酬與工作崗位、工作實績、年終考核相掛鉤,建立由基本工資、職務津貼、值班補貼、年終工作目標考核獎等組成的工資報酬形式,提高工資水平,以進一步激發干部工作的積極性與責任感。同時要創新人才激勵機制,選聘一批年輕化、專業化、組織協調能力強、有良好人際溝通能力和熱心于社區建設的高素質人才,充實社區干部隊伍,提高社區工作者素質。要積極探索城鄉社區用人機制的改革,廣泛吸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從事城鄉社區工作。要大力培養社區衛生服務技術和管理人員,滿足社區日益多樣化、方便化和家庭化的衛生服務需求。要積極動員、廣泛發動,大力發展城鄉社區志愿者隊伍,積極引導社區居(村)民開展自助互助服務,不斷壯大社區志愿者隊伍,促進形成強帶弱、富幫貧、老幫小、我幫你、你幫我的社區和諧新風尚,使社區潛在資源都集聚到提升社區服務工作水平上。
(五)發揮社會力量,提高社區自治水平。社會組織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力量。社區建設的主體是社區成員,社區成員的參與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是社區建設的生命力所在。新加坡的經驗告訴我們,推進社區建設,必須提高社區居民對社區的認同感、歸屬感和對社區事務的參與意識,增強社區凝聚力。社區建設如果缺乏社區成員、社區居民、駐區單位的廣泛參與,社區建設就不能說是成功的。政府與社區及非營利組織、企業建立密切合作、相互補充的伙伴關系,政府引導支持、社區和非營利組織主辦、企業通過市場提供多樣化服務,是國際上社區發展成熟的組織模式和重要經驗。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定促進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政策措施,立足社區,以社區居民為參與主體,著力培育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組織,強化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功能,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基層管理和服務。同時,要加強和完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管理,明確其管理和服務的社會責任。在組織建設上,要依照《居委會組織法》,強化自治職能,抓好居委會基礎制度建設,把社區建設納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使社區建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將城鄉社區打造成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的平臺,為社會和諧穩定奠定堅實的基礎。
主要參考文獻:
由于歷史的原因,沿街單位和住戶私自開門扒窗從事經營活動在城區內曾一度較為普遍,有關部門對這種違法行為也進行過治理,但因力度不大或執行困難等原因,多半中途而廢,廣大市民對此雖有意見,但因長期未得到根治,也逐漸習已為常。現在要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治理,一方面直接觸及當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挑戰人們的思維定勢和習慣做法,必然會阻力重重、困難很多。鑒于這種情況,諸城市城管執法局決定從宣傳入手,將思想工作做在前面,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執法空間,為開展集中專項整治創造條件。
一是印發通告,廣泛宣傳。在與工商、規劃國土及有關街辦、社區進行了聯系溝通后,以諸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諸城市規劃國土局的名義印發了《關于對私自開門扒窗現象進行集中整治的通告》,并集中進行大規模宣傳。通告明確了私自開門扒窗所違反的法律法規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指出了本次專項集中整治活動的時間和要求,并督促有關單位和業戶積極配合,自覺封堵私自開設的門窗,恢復建筑物本來面貌。
二是逐門入戶做工作,爭取當事人的配合。為保證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通告發出后,我們采取“分片包干、逐門入戶”的辦法,將責任落實到各中隊,中隊又將任務分解到每一個執法隊員,逐門逐戶做宣傳。工作中,執法人員不怕吃閉門羹、不怕遭白眼,從城市建設管理的大局出發,對當事人進行耐心細致地說服教育。去年,我們在對西郊街一違法業戶進行治理時,當事人起初一直躲著執法人員不見,面對不利局面,包戶隊員毫不氣餒,連續上門13次,終于用真誠感動了當事人,使其主動配合完成了封堵工作并接受了處罰。
三是爭取街辦、社區的支持,做到雙管齊下。街辦、社區處于城市最基層,與轄區居民聯系緊密,對業戶了解得多,情況摸得透,溝通交流更有優勢。因此,我們在制定整治方案時,首先和街辦、社區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共同研究宣傳措施。比如,在對業戶做宣傳時,執法人員著重從城市管理的政策規定和法律法規入手,向廣大業戶宣傳整治活動的重要意義、法律責任及法律后果;街辦、社區人員則從配合執法工作的角度向違法業戶申明厲害關系,動員他們識大體、顧大局,自覺服從管理,這樣雙管齊下,相互配合,收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二、區分情況,分類施治
在具體工作中,執法人員首先按照法定程序向違法業戶下達有關法律文書,給業戶留出足夠的整改時間,然后區分情況,分類施治,不搞形式上的“一刀切”。
一是對積極配合管理、承諾自行整改、自己有條件封堵的業戶,限定3~5天內按要求整改完畢,城管執法部門進行驗收。如果違背承諾或超出規定時間,由城管執法部門組織人員強制封堵并依法進行處罰。從整改的情況來看,全市617家私自開門扒窗的違法業戶中,有76家按要求自覺進行了封堵,這說明只要工作到位,思想做通,多數業戶是能夠自覺履行承諾的。
二是對整改不積極或沒有條件自行整改的業戶,由社區和城管部門幫助封堵。在違法業戶中,有為數不少的業戶心存僥幸,在自行整改時持觀望態度,表現不積極、不主動。對這部分業戶,我們在繼續派人上門做工作的基礎上,組織人員幫助他們進行封堵,由于思想工作到家,幫助措施到位,組織封堵基本上沒有遇到大的阻力。對于少數沒有能力自行封堵的業戶,我們聯合街辦、社區積極想辦法解決當事人遇到的實際困難,并主動承擔起封堵的任務,使問題很快得到了解決。
三是對做不通思想工作、不配合整治的個別“釘子戶”,依法進行強制封堵。針對在整治過程中拒不執行、肆意鬧事的“釘子戶”,我們采取大隊集中行動的辦法,強制進行封堵。行動前,執法大隊制定了周密的行動預案,城管治安中隊全力配合,利用早晨街道上行人少、不會出現大量圍觀者的有利時機,速戰速決,短時間內封堵完畢。
四是對集中整治過程中出現反復的違法業戶,我們除了對其進行嚴管重罰外,主要采取分片緊盯、嚴管死守的辦法,不讓反復者有機可乘,最終斷絕違法業戶重新開門扒窗的念頭。
三、加強監管,嚴防反彈
私自開門扒窗與占道經營、亂停亂放等違法行為一樣,也具有極強的反彈性。在集中整治結束后,如何鞏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彈是擺在城管執法工作面前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為抓好后續管理,諸城城管執法局采取多種措施,嚴防私自開門扒窗現象在面上出現反復。
一是將責任落實到各中隊,加強日常監管。將中隊對私自開門扒窗的整治和管理納入考核機制,如發現管理不到位、出現空檔,督察大隊立即下發督察通知,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按考核標準從嚴扣分。各中隊在日常巡查中,將嚴控嚴管私自開門扒窗行為列為重點內容,發現苗頭及時制止,確實做到管起來、嚴起來。
我局以樹立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為統領,以預防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大力加強各項業務建設,不斷提高服務大局、依法行政、服務人民群眾和創造性開展工作的能力,取得了一定成績和良好成效。
一是完善基層司法所建設。我局于2013年底全部完成基層司法所建設,目前,全市共有司法所316個,其中新建52個、購置79個、政府劃撥97個,改建20個,租用7個,災后重建40個。316個基層司法所已全部立戶列編,其中直屬所208個占65.8%;掛牌所95個,占30.1%;另外,武侯區13個司法所與街道的綜合治理、維穩、機構進行整合,實行大科室制,成立了促進和諧建設辦公室。全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員942人,其中專職司法助理員510人,兼職司法助理員432人;專職司法助理員中,司法行政專項編制318人、地方行政編制155人、事業編制37人。經過建設,全市基層司法所辦公設施建設得到改善,現有轎車30輛、面包車21輛、摩托車91輛,共計142輛;計算機359臺,少部分司法所配備了音響、電視機、攝像機、照相機、傳真機、打印機。
二是認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為提高人民群眾法制意識,依法辦事,建設法制社會,我局認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2013年以來,圍繞“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等中心工作,全市基層司法所共開展法制宣傳13336場次,受教育人數為11157888人次。通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引導人民群眾合理表達訴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提高了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為建設和諧社會服務。
三是創新司法行政工作。我局在不斷發展的新形勢下,積極創新司法行政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2013年,我局撤銷了老干處、法制教育處,增設法律援助處、人民調解處,2014年又增設警務督察處,整合社區矯正安置幫教處和基層處,在基層建立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法律服務體系,并把法律服務體系延伸到鄉鎮,為人民群眾直接提供法律服務。2008年,全市共招進司法助理員165名,有效改善司法隊伍素質,增強司法隊伍力量,促進司法行政工作深入發展。在這基礎上,通過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幫教安置、社區矯正工作,滿足了人民群眾的法律需求;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和社區矯正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使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四是取得顯著工作成效。自年來,我局司法行政系統為基層政府提出司法建議3733條,被基層政府采用3197條;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17789件,處理成功17012件;參與疑難復雜民間糾紛調解11976件;開展矛盾糾紛排查7045次;防止群眾上訪1777次;防止群體性械斗754件;參與“嚴打”整治活動及專項治理活動20146人次。這些所取得的成績獲得了基層黨委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充分肯定。在抗震救災工作中,都江堰市司法局崇陽司法所所長張忠理被司法部授予二級英模,一個基層司法所和兩名基層司法所所長受到司法部表彰。
二、司法行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我局在深化統籌城鄉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中取得明顯的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能忽視的問題,主要反映在基層司法所建設方面。
1、人員編制不足,空編嚴重,補員不及時
司法所承擔著人民調解、社區矯正等九項職能,工作任務日益繁重,但人員編制嚴重不足,全市316個司法所,僅有專項編制318人,與司法部的要求相距甚大。全市司法所共空編79人,不能滿足司法行政一線工作需要。在缺編少員的情況下,司法助理員調離后長期得不到補員,嚴重影響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開展。
2、司法所管理體制不順
一是缺乏統一的管理體制。目前,司法所存在由司法局直接管理的直屬所,和由鄉鎮(街道)直接管理、司法局給予業務指導的掛牌所兩種體制。我市316個司法所中,直屬所208個,掛牌所95個。由于掛牌所的人財物全部由鄉鎮(街道)管理,導致掛牌所人員兼職多、任務雜、流動大,隊伍不穩定,難以正常開展司法行政工作。
二是司法行政專項編制違規下放到街道。市人事局、編辦、司法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基層司法所管理體制的通知》第7條“凡統一招錄的基層司法助理員,其編制、組織、人事關系必須統一由各區(市)縣司法局管理,嚴禁下放到鄉鎮和街道。”五城區103名政法專項編制的司法助理員中,共有80名政法專項編制違反該文件規定下放到街道,這部分人員組織、人事、工資關系均在街道,大部分從事綜合行政、招商引資、民政等非司法行政工作,五城區司法局對這部分人員事實上“管不住,用不到,調不動”。
三是政工機構負責人未進入黨組班子,全市20個區(市)縣司法局除青白江區司法局政工負責人進入黨組班子外,其余均未進入,弱化了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管理。
3、司法工作保障條件不完善
一是司法經費缺乏剛性保障。目前,我市司法所沒有基本經費保障,主要靠擠用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和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來獲得,且數量有限,致使司法工作運轉困難。
二是缺乏基本的裝備保障。我市司法所車輛等裝備保障建設長期落后,明顯不足,不能滿足隨機性、急迫性等工作,影響司法所工作效能。
三是信息化建設落后。我市司法所尚無與上級司法局建立縱向的辦公信息網絡,也無任何業務專網和業務應用系統,對反饋工作信息與交流工作情況帶來很大不便。
三、加強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要深化統籌城鄉管理體制機制,解決存在的問題,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能,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必須按照中央的精神和“十二五”規劃綱要的要求,扎實做好各項工作,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與能力,服從服務于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這里面要著重加強和規范基層司法所建設,使基層司法所樹立大局意識和服務意思,努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著力預防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為維護社會基層穩定、建設和諧社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1、落實和規范司法所人員配置及管理
一是要在司法所總的編制內,確保人員到位,每個司法所應當配備至少3名工作人員,其中設所長1人,司法助理員1名;一圈層區市縣司法所至少配備三名輔助工作人員,二圈層司法所至少配備二名輔助人員,三圈層司法所至少配備一名輔助人員。二是要保證司法助理員專編專用,現有編制空編的應及時補充,如到期不補充的,由市里收回編制統一調配。三是由市政府協調省人事部門,將司法助理員空編職位納入統一招考,解決空編問題。四是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設的通知》文件要求,由各區(市)縣司法局根據工作需求和工作人員空缺情況報區(市)縣政府確定,公開招聘一定數量的輔助人員充實司法行政一線。招聘人員的經費納入財政綜合預算。五是把全市316個司法所建成區(市)縣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現區(市)縣司法局直管,對政法專編和地方編制人員推行實名制管理,形成機構編制管理與組織人事管理、財政管理相互協調配合的制約機制,提高調入、調出審批權限,強化監督管理。六是制定計劃,逐步將95個掛牌所改設為直屬所,由區(市)縣司法局直接管理為主,鄉鎮(街道)管理為輔,按規定設立辦公場所、配置工作人員、任命司法所長。建議區(市)縣黨委將區(市)縣司法局政工機構負責人按規定配備到黨組。
2、糾正司法所不規范現象
建議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人事局與司法局共同成立專門督查組,督查五城區落實成機編辦號等文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發出限期整改意見函,清理糾正不規范現象,將違規下放到街道的政法專項編制收回到司法局。司法助理員全部實行實名制管理,確保專編專用。
3、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
要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好司法所辦公用房,嚴禁挪用、拆遷、出租、出讓和轉借辦公用房,凡挪用、擠占司法所的,必須交還司法所使用;新建和改擴建的司法所要按照司法部《關于統一司法所標識的通知》(司發通〔2009〕124號)要求,統一規范使用司法行政徽,統一規范司法所辦公場所標牌,保持所容所貌整潔,樹立司法所良好形象。
源頭治理教育亂收費效果明顯
去年以來,縣政府切實履行財政投入和監管責任,提高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生均公用經費保障水平,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初步建立。我縣普遍重視做好扶困助學和“兩免一補”工作,今年上半年,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33761套免費課本,撥付到全縣各中小學校辦公經費
976萬元,切實保障了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為進一步規范教師職業道德,糾正亂辦班、亂補課、亂收費行為,從3月底開始,5月底結束,在全縣范圍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活動。通過自查自糾、建章立制,召開家長會、公開承諾,舉報查處、追究責任等三個階段進行集中整治,截止5月底,全縣32所學校召開了家長專題會議,簽訂責任書1200余份,發放《致家長的一封公開信》15000余份,退還想學生補課費3600元。縣黨政機關保育院、西街小學、試驗小學等學校,組織專人進行明查暗訪,積極退還所收補課費,要求學生及家長積極監督等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1 2 3 4有效遏制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治理公路“三亂”五個到位
今年以來,我們把治理公路“三亂”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政治任務來抓,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創新工作方法,堅持做到“宣”、“教”、“管”、“糾”、“建”五個到位,治理公路“三亂”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1 其他專項治理成果得到鞏固
進一步解決損害農民利益的突出問題。在繼續實行涉農補助資金發放“五個一”工程的基礎上,加強規范村級財務管理。認真督辦涉農負擔案件,對侵害農民土地權益問題開展集中整治,對農資價格和涉農收費開展專項檢查,嚴格防止農民負擔反彈,杜絕了涉農負擔嚴重事件和惡性事件的發生。
關注民生,關注熱點,穩定市場。一是我辦根據群眾反映強烈的市場缺斤短兩問題 ,組織協調質監、工商對全縣500余戶工商經營戶、超市的計量器具進行檢測校對。并通過檢、校、沒收、處罰等手段進行集中整頓,《糾風直擊》欄目以《稱稱你有多少誠信》為題進行了報道,受到廣大群眾的好評。二是去年對我縣加油站的“短斤少兩”以及部分黑加油站違規經營的現象進行查處后,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但今年又有所反彈,我辦組織工商、質檢等部
1 2 在強化社保資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和基金的社會保障功能惠及群眾工作中,我們規范管理,完善制度,實現了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勞動保障部門把服務延伸到基層等措施,受到了群眾的歡迎和好評
在政風行風建設中,參評單位聯系實際,開拓創新,不斷取得新的突破。
為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和支持民主評議活動的積極性,讓更多群眾參與到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中來,在縣委、縣政府有關領導的關心關懷和大力支持下,縣民主評議辦公室開通了“糾風網”。登錄該網可及時了解糾風工作動態、加強對糾風工作的監督。并通過網站了解全縣民主評議工作進展情況和重要的民主評議活動信息,在線點播《糾風直擊》電視節目,網上對參評部門進行評議,投訴舉報政風行風問題。
堅持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和“一票否決”制度,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計生專(兼)干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確保計生責任制落實到實處。
各單位要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究布置,把計生工作落實到各基層學校。各校要加強對人口和計生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人口與計生各項信息的準確、暢通。建立、落實與教職工配偶單位定期反饋計劃生育信息的制度,堅決杜絕違法生育及違反人口計生法規政策的事件發生。
二、狠抓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計生干部的素質高低、能力強弱,直接關系到全系統計生工作的成效。各單位要配備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棒的同志為計生專干,并保持計生專干的相對穩定性。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計生專干,落實計生專干相關待遇。
計生專干要不斷加強自身理論學習,認真學習計生工作的各項業務知識,在實際工作中加強自身能力的培養和鍛煉,熟知人口與計劃生育各項法律、法規、政策,掌握做好計生工作的必備業務知識,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不斷改進創新工作思路,形成創先爭優的氛圍,積極主動做好本職工作。
三、深化宣傳教育,健全計生服務網絡
要求機關與學校充分利用各種資源,開展形成多樣的教育活動。深入開展國情、國策、人口發展形勢教育,積極倡導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繼續做好在小學和幼兒園開展人口、環境、資源及健康教育。在中學和中等以上學校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青春期生理、心理及性知識教育、預防艾滋病教育、出生缺陷知識教育、人口理論教育。
各校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主動配合街道和村、社區管理,全面提升計生服務網絡建設,深化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在教育系統進一步營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氛圍。
四、實施生育關懷,落實計生優惠政策
要確保本單位獨生子女經費、生殖保健經費、本年度退休已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教職工享受一次性獎勵等計生經費發放到位。切實做好符合政策生育二胎的銜接工作。
根據區政府《關于貫徹落實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見》文件要求。圍繞殘疾子女、困難幫扶等方面加強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區教育局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了《區教育系統關于貫徹落實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實施方案》,明確了落實特殊困難家庭子女教育入托、入學、招生方面優惠政策的具體措施。
五、健全婚育檔案制度,落實屬地化管理
密切關注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新動向,做到底子清、情況明。配合計生部門搞好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認真貫徹落實“屬地管理”和“村為主”的計生工作管理原則,進一步配合區委、區政府做好計生幫扶等工作。
中圖分類號:F2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城市社區管理中的問題及若干建議
收錄日期:2012年3月26日
城市社區是在城市中的一定地域內發生各種社會關系和社會活動,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歸屬感的人群所組成的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實體。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區成為人民群眾生活安居樂業的生活基地,社區管理也已成為城市管理的重心。20多年來,雖然我國城市社區管理已取得很大的成績,但由于受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社會管理方式的影響,我國城市社區管理的現狀仍不容樂觀,城市社區管理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我國城市社區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社區管理的行政化色彩較濃。街道、居委會是我國城市社區管理的基層組織,在城市社區管理中,它們繼續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管理中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嚴重問題。
政府在街道設置辦事處,通過辦事處來管理各種事物。街道辦事處處于政社不分狀態,它作為政府行政機構的最基層組織,既是行政管理主體,又是社會管理主體,成了一個全能型組織。它由于承當過多的行政管理職能,過大的工作量,導致其無法減輕政府的社會管理負擔,也未能充分發揮應有的社會管理職能,更無法滿足社區成員日益提高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此外,居民群眾自治組織的居委會,其工作方式的行政色彩仍然較濃,居委會是受街道辦事處的領導,必須服從街道對日常工作的安排,終日忙于繁瑣的具體事務,行政工作負擔過重,無力在社區利益主體的矛盾沖突中發揮協調作用。這些必然導致居委會協調作用缺失,弱化了居委會的管理職能,降低了管理效能。
2、社區管理的組織力量還較薄弱。目前,在社區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來源、基本設施等方面都與其承擔的職責任務不相適應。有些工作區政府沒有設置相應的機構,無法履行管理職能,即使有設置機構但人員以及設備力量都較薄弱,使任務的完成大打折扣。街道辦事處本應為轄區居民排憂解難,但由于其權力小,無法完全行使政府職能。所以,在城市社區管理上,責、權、利很難相互統一,執行部門有權執法但卻無法直接把法律落實到社區,而街道和居委會雖然能做到但又缺乏相關的權力,導致相互配合不到位,工作效率低,條塊之間推諉扯皮,這些必然制約了街道和居委會社區管理職能的發揮,影響了社區管理的成效。
3、街道辦事處在社區管理中的職能不明確。街道辦事處作為城市社區管理的基層組織,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理應履行一部分行政職能,但目前在社區管理的具體操作中,街道卻對自己社區管理的職能不明確,集行政、執法、街道經濟發展等任務于一身,使其從派出機構轉變為綜合性機構。由于街道無法承受繁雜的社會管理事務,只能是把自己的部分職能轉移到居委會身上,使居委會不得不承擔了一部分行政職能,而自身的自治管理功能日益減縮。這最終必然導致街道無法充分發揮其綜合管理職能,管理效能下降,而管理成本卻大大提高。
4、社區管理缺乏統一的相關法律法規。城市社區管理應該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目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少之又少,以致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界定,不利于社區管理,使許多本來應該屬于政府、企業、社團的事物卻往往由社區來做,目前也沒有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社區志愿者服務活動進行規范管理,使其作用也沒有得到充分地發揮。
5、社區管理缺乏規范的管理制度。社區管理需要一整套規范的管理制度,但目前在實際運作中社區管理制度卻欠規范,街道辦事處對自身的管理范圍未有明確的制度界定,導致無權管理甚至越權管理,而且到目前為止,社區管理在實際工作中也尚未建立條塊結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導致一些管理部門權力高度集中,無法從制度上對其管理質量和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制約和懲處。
6、社區管理人才匱乏。目前,社區居委會的管理人員大多是老人和婦女,管理能力薄弱,已不能適應社區管理工作的要求,雖然這些年有一些大學畢業生應聘到居委會工作,但仍是杯水車薪。所以,目前迫切需要文化層次較高,擁有現代社區管理和市場經濟知識或相關專業的人才進入社區管理層。這是當前城市社區管理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我國城市社區管理對策建議
針對我國城市社區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采取一系列的對策來不斷健全和完善城市社區管理。
1、理順各方關系,明確各自職責。理順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三者的關系。區政府應履行對社區全面領導的職能,而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管好自己該管的事,比如對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社區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街道經濟發展等行使相應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職能,對于不該管的事則轉移出去。同時,在環境衛生和保護、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等方面也應行使綜合執法職能。社區居委會作為最基層的城市社區組織,其對社區管理具有義不容辭的職責,所以要加強居委會的自身建設,由于它既不是一級政權,也不是行政性單位,不具備行政性的指揮和制約手段,在實際工作中更多的是靠自己組織的凝聚力和社區居民的自覺參與。在日常工作中,要關心和解決居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難以及靠居民自身無法解決的實際問題,為居民群眾排憂解難,真正履行居委會的服務職能。只有這樣,才能理順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三方面的關系,明確各自的職責。
2、提高社區居民生活質量,完善生活環境。隨著我國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社區居民對生活質量和生活環境也不斷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要加強交通、衛生、環保、綠化等市容環境的綜合管理,通過各種方式為居民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務,使居民的生活質量得到不斷的提高,并且為居民創造和提供優良的生活環境。要治理環境污染和生態失衡,改善社區的環境質量,為社區居民的安家樂業創造一個優美、清新和愉快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空間,為社區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3、要培養新型社區管理人員。為了適應現代社區管理的要求,必須加強對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使街道和居委會的干部提高對現代社區管理和服務內涵的認識,更新觀念,轉變思維。與此同時,應注重培養新型社區級干部,可以考慮向社會公開招聘基層干部進入街道、居委會任職,在工作和實踐中學習和鍛煉,同時,招聘大專以上畢業生,充實到街道和居委會,提高街道和居委會人員的文化層次。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提高城市社區管理的質量,滿足社區居民不斷提高的對生活質量、生活環境的要求。
4、利用多種宣傳形式,調動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的各種活動。要利用多種宣傳形式,以正確的指導思想引導群眾參加各種社區活動。如開展社區健身工程,在社區設置健身場所,組織各種健身活動,提高社區居民的身體素質。同時,要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配合開展各種有益身心的文娛活動。此外,對社區內的老年人,應給予更多的關心和幫助,建設和完善老年活動室,讓社區內的老人老有所樂,安度晚年。從方方面面來提高社區居民的心理素質和身體素質。
5、加強社區管理的法制建設。社區的正常運行需要法制建設作為前提和基礎,社區管理離不開健全的法律法規。所以,為了使社區管理能夠有序地開展,必須建立、健全有關社區的法律法規體系,依法對社區進行管理。首先,應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且制定一些配套的制度;其次,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法,這是社區管理法制化的保證,也是社區管理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6、正確處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在社區管理中應樹立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因為人是社區的主體,社區管理必須圍繞人這個中心來展開。所以,在社區的日常管理中,必須要正確處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而且一定要把社會效益擺在首要位置,比如,重視社區的環境衛生、醫療保健、安全保障、社會服務等建設,使社區居民真正感受“社區是我家”,對社區擁有歸屬感,并積極參與社區的各項活動,參與社區的管理與建設,共同建設美好社區家園。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