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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的認識和理解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11-10 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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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的認識和理解

篇1

一、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1.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不強

筆者調查發現一個情況,盡管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處于城市社會的底層,但是他們對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滿意度”還是比較認可的(依據我國2009年國家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相關調查資料統計:約12%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滿意,80%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認為還可以,僅有8%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不滿意)。結合這份調查報告筆者個人判斷認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這種滿意度的主要依據是相對于農村收入水平太低來決定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出來打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自身的經濟收入,并且外來務工人員“平均年齡小、文化程度低”,這兩個條件就限制了他們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身份是城市邊緣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觀念讓他們常常因為“怕花錢、嫌麻煩”等原因,而對雇主“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金”等一系列行為往往聽之任之、忍耐克制。這就是導致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十分淡薄且參保意愿不強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此已經可以完全明確“享受社會保險是包括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內的所有我國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規過于陳舊、立法級別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蓋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會保險立法相關工作嚴重滯后導致當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工作狀態,總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已經不再能夠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得實際需要。此外,執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個方面,在實際工作時,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執行監督機構與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糾纏不清,嚴重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行為、拖欠保險金行為、非法挪用與擠占保險金行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合理化建議

1.著力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

筆者個人認為在社會保險問題中政府無疑是起主導作用的,因此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應的宣傳與教育力度來實施培養的,在以往政府實施的“就業技能培訓”主要是幫助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提高就業能力、自身素質,最終提升其收入,對此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在“就業技能培訓”的同時進行“法律常識講座”,這是由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與缺乏法律意識”,“就業技能培訓”能夠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識講座”則是在提升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收入的基礎上同時讓他們法律意識得到增強,意識到自己的社會保障權益是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他們的義務也是他們的權益,以往大多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并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政府通過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與法律知識講座能夠最大層面的去為其普及相關知識,增強他們的勞動保險維權意識。

2.健全政策法規,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

筆者認為要解決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也就是轉變我國社會保險立法滯后的現狀,真正做到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對此,筆者個人結合個人工作經驗認為我國應該具備“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法”,對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應該有著明確且完善的法律條文,包括“從法律上明確闡明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重要性”“明確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制定統一規范的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范圍”等等方面,此外,還應該對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各種具體社會保險險種(如工傷、醫療、養老等)進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規背景下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護。在執行發面需要執法機關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擾而變化且適當加大執法力度,保障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權益的同時讓侵犯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3.深化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

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國有著一個專有名詞“農民工”,這個尷尬的稱謂讓這個在特殊歷史時期所特有的群體一直徘徊在城市的邊緣。筆者認為只有真正讓他們在城市里擁有城鎮戶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穩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們才能真正擺脫這一尷尬稱謂與感受,他們的身份轉變才能真正和職業相一致,他們的社會保險問題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國一直在實施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只有當改革繼續深化下去,當逐步實行統一的居民身份管理辦法和戶籍制度,我國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才能真正依靠政策爭取個人的身份與各種福利待遇與城鎮居民一致。此外,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應該積極的去關注與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相關問題紛爭,通過加強監督對外來務工人員及相關用工單位的管理來維持規范的就業市場。勞動監察部門應該加大監察力度,認真規范的監察外來務工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社會保險辦理情況,最大程度的消除就業歧視現象,尤其是對外來務工人員的行業進行重點監察,例如:建筑、餐飲,暢通勞動監察投訴與舉報渠道,真正及時、嚴格處理投訴問題,對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1]伴隨城市振興而崛起的建設新軍——關于沈陽農民工隊伍狀況的調查與思考[J].中國職工教育,2008,(09).

篇2

一、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1.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不強

筆者調查發現一個情況,盡管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處于城市社會的底層,但是他們對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滿意度”還是比較認可的(依據我國2009年國家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相關調查資料統計:約12%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滿意,80%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認為還可以,僅有8%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不滿意)。結合這份調查報告筆者個人判斷認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這種滿意度的主要依據是相對于農村收入水平太低來決定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出來打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自身的經濟收入,并且外來務工人員“平均年齡小、文化程度低”,這兩個條件就限制了他們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身份是城市邊緣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觀念讓他們常常因為“怕花錢、嫌麻煩”等原因,而對雇主“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金”等一系列行為往往聽之任之、忍耐克制。這就是導致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十分淡薄且參保意愿不強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此已經可以完全明確“享受社會保險是包括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內的所有我國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規過于陳舊、立法級別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蓋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會保險立法相關工作嚴重滯后導致當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工作狀態,總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已經不再能夠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得實際需要。此外,執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個方面,在實際工作時,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執行監督機構與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糾纏不清,嚴重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行為、拖欠保險金行為、非法挪用與擠占保險金行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合理化建議

1.著力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

筆者個人認為在社會保險問題中政府無疑是起主導作用的,因此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應的宣傳與教育力度來實施培養的,在以往政府實施的“就業技能培訓”主要是幫助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提高就業能力、自身素質,最終提升其收入,對此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在“就業技能培訓”的同時進行“法律常識講座”,這是由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與缺乏法律意識”,“就業技能培訓”能夠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識講座”則是在提升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收入的基礎上同時讓他們法律意識得到增強,意識到自己的社會保障權益是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他們的義務也是他們的權益,以往大多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并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政府通過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與法律知識講座能夠最大層面的去為其普及相關知識,增強他們的勞動保險維權意識。

2.健全政策法規,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

筆者認為要解決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也就是轉變我國社會保險立法滯后的現狀,真正做到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對此,筆者個人結合個人工作經驗認為我國應該具備“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法”,對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應該有著明確且完善的法律條文,包括“從法律上明確闡明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重要性”“明確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制定統一規范的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范圍”等等方面,此外,還應該對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各種具體社會保險險種(如工傷、醫療、養老等)進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規背景下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護。在執行發面需要執法機關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擾而變化且適當加大執法力度,保障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權益的同時讓侵犯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3.深化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

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國有著一個專有名詞“農民工”,這個尷尬的稱謂讓這個在特殊歷史時期所特有的群體一直徘徊在城市的邊緣。筆者認為只有真正讓他們在城市里擁有城鎮戶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穩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們才能真正擺脫這一尷尬稱謂與感受,他們的身份轉變才能真正和職業相一致,他們的社會保險問題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國一直在實施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只有當改革繼續深化下去,當逐步實行統一的居民身份管理辦法和戶籍制度,我國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才能真正依靠政策爭取個人的身份與各種福利待遇與城鎮居民一致。此外,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應該積極的去關注與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相關問題紛爭,通過加強監督對外來務工人員及相關用工單位的管理來維持規范的就業市場。勞動監察部門應該加大監察力度,認真規范的監察外來務工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社會保險辦理情況,最大程度的消除就業歧視現象,尤其是對外來務工人員的行業進行重點監察,例如:建筑、餐飲,暢通勞動監察投訴與舉報渠道,真正及時、嚴格處理投訴問題,對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篇3

【中圖分類號】 TU712.2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727-5123(2013)05-072-01

從國外來看,建設工程的監理已經慢慢的趨向完善,其發展歷史比較悠久,但是,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的起步比較晚,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著很多的不足和需要改進與完善的地方,最終能夠使得我國的國民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1 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理解

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起步比較晚,但是發展速度迅速,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成功,對于建設工程監理的真正的定義卻沒有真實的概念。從其屬性這方面來講,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在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起項目管理的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的服務性活動。

在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主要是指工程監理企業,只有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企業才可以履行監理職責。[1]

2 建設工程監理的現狀分析

2.1 建筑市場環境限制工程監理。當前,我國的大部分的監理單位從事的都是施工階段的監理,由于前期階段的監理的缺乏,使得在該階段的很多方面都不能完善。許多監理單位按照監理制度“三控、二管、一協調”,但是由于體制、機制的原因,使得監理的“三控”即投資、進度、質量控制的職能往往被異化,在實際的操作中,大多數監理單位以“質量監理為主”,使得很少項目實行“三控制”,因此,經過很長一段時間,使得“三控、二管、一協調”未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與貫徹。[2]

2.2 工程監理范圍小。建設工程監理按照服務階段可以分為施工階段監理、實施階段監理和工程建設監理,但是我國目前建設工程監理更加重視在施工階段和竣工階段的監督與管理,對于決策階段和勘察設計階段的監理明顯的薄弱。例如:勘察資料不準確導致采用不適當的地基處理方案或者設計方案,從而使得工程成本提高,由于設計事故使得工程無法滿足質量的要求,再有就是勘察設計的進度不能夠按照正常的計劃進行。

2.3 監理人員的素質低。監理是一項專業化兼有制度化的技術工作,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還僅僅在施工階段了,監理組織、企業等等都還不成熟,人是一切重要的因素,監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沒有跟上,缺乏相關的法律和經濟理論知識,缺乏相關的控制能力,從而使得對提高整個工程建設的質量沒有起到監理的作用。[3]

2.4 建設工程監理隊伍擴大。迄今為止,全國有監理企業6500余家,其中甲級企業大概有800余家,乙級企業有3600余家,丙級企業以及臨時設立企業2100余家,從事建設工程監理人員會高達26.2萬人,當中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證7.1萬人,注冊者達5.2萬人,還有20萬人還獲得了不同形式的培訓。[4]

3 改進建設工程監理的策略

3.1 強化監理程序。規范監理市場,對于建設工程監理事業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因此我們必須規范好市場的行為方向。目前很多業主要求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公開的招標,選擇復合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監理,不應該使用內部監理單位。此外,業主應該和中標的工程監理單位簽訂委托監理合同,當中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管部分應該強化竣工備案的制度。目前,國家還沒有一個規范化的監理招標法規,因此,建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盡快制定與頒布《工程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從而使監理招標進入規范化的軌道。

3.2 落實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目前,由于建筑工程項目的繁多事情,使得很多總監空掛名,對于一個總監理工程師兼顧幾個項目的,應該嚴格解決好實際承接的責任問題,還要杜絕工程項目在設計、施工、行政管理人員掛名的現象。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后續管理,應該對總監理工程師實行中標后的押證制度,建立起總監理工程師動態管理數據庫的信息系統,最終使總監理工程師能夠定崗定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都要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從而可以杜絕監理工作中的敷衍行事和弄虛作假的情況存在。[5]

3.3 以市場的需要為發展方向。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只有十幾年,目前仍然以施工階段監理為主,主要是由于建設單位需求和監理企業素質以及能力等原因造成的,但是可以看出,隨著項目法人責任制的不斷完善以及民營企業和私人投資項目的大量增加,建設單位將對工程投資效益更加重視,工程前期決策階段的監理將會不斷的增加,從發展趨勢來看,代表建設單位進行全方位的工程項目管理,這將是我國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方向。從現階段以施工為主,向全過程、全方位監理發展,最終做好合同監理、信息監理以及組織協調的工作。[6]

3.4 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從監理的主體來看,人是最重要的因素,監理工作本身就是要求監理人員要具備高技能、高素質、高文化等等,建設工程的領域新技術和新工藝不斷的更新,隨著工程技術標準和信息技術不斷的進行著變化,要求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也要不斷的與時俱進,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這樣才能為建設單位提供最優的服務,此外,需要持證上崗這個是進行監理的基本要求,提高監理隊伍素質和重視監理人員的培訓工作,使監理人員真正成為素質好、技術好,并且能夠吃苦耐勞的專業人才,這樣才回樹立起強有力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形象,更好的推動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發展。[7]

3.5 加強建設工程監理與國際接軌。建設工程監理要不斷的去創新,不斷更新自己,是之更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主動的開展國際市場,給建設工程監理提供一個廣闊的平臺,建設工程監理本身就是一種技術與智能相結合的行業,每一個建設工程監理項目都有其獨特的特點,監理企業應該根據各自的特點,結合以往的工程監理經驗,對項目進行分層次、分類別,與此同時,企業相應的也要進行創新,對自己的項目和人員進行創新的培訓,形成自己獨特的風格。

4 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起步比較晚,對我國的國民經濟建設有著十分重要的機遇和挑戰。建設工程監理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有著十分獨特的發展潛力,在個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現階段存在的問題,并且不斷的完善我國的建設工程管理制度,促進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與國際化相結合。

參考文獻

1 劉國慧.對建設工程監理的認識與理解[J].管理薈萃,2011(1):11~12

2 畢文嶺等.建設工程監理的發展與前景[J].山西建筑,2008(12):246~247

3 王錦霞.當前建設工程監理之現狀[J],2007(11):102~103

4 李國銳.建設工程監理的現狀及其對策研究[J].泰山學院學報,2005(11):118~120

篇4

一、當前建設工程監理現狀

現階段我國工程監理事業在舊的管理體制中探索著一步步發展,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工程監理法規體系和工程監理市場體系不完善,缺乏專門調控和規范建設監理高層次的法律法規。目前,雖然我國已經有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行業進行整理、規范,但建筑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太快,且中國的監理行業起步較晚,所以出臺與之相應的法規、條文勢在必行。建設工程監理覆蓋面寬,服務內容膚淺。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絕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階段的管理服務上,且側重質量管理,離全方位、全過程服務還有較大距離。監理其實是深入的、細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環節、部位不出問題才能有整體的目標達成。監理組織機構不健全,人員整體素質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國的監理人員來源比較廣泛,主要來自基建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設計單位,他們由于在知識結構、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方面缺乏,且少有機會接受崗前培訓和實踐探索,所以很難有效地發揮組織、協調、管理作用,開展監理工作。監理取費普遍較低。嚴重制約著監理行業的發展,很多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甚至達不到合理的監理成本水平,使監理企業無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質監理人才,嚴重影響了監理人員的積極性,難以發揮監理應有的作用。同時,由于缺少必要的經費,多數監理企業無力組建能滿足工程監理工作需要的完備實驗室,缺少性能優良的檢測、監測儀器和設備,從而使監理工作受到影響。監理機構難以完全行使監理職責。在建筑行業市場機制中,市場的主體應該由業主--監理機構--承包商三方構成,三者之間的關系是業主授權,承包商實施,監理機構監督,相互銜接,層層制約的關系,以保證工程的順利展開和最終目標的達成。監理機構在其中扮演監督的角色,監督承包商的所有與項目有關的工作,對業主負責,然而,監理工作在實際開展的時候卻未必能完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很多時侯,監理工程師被充當作承包商的質檢員。業主對施工過程主觀干預較多。業主一般不具備項目管理能力,對基建程序尤其是監理制度不了解,經常出現市場行為不規范問題,突出表現為監理企業低價搶標和業主盲目壓價;在委托監理業務時僅委托質量控制,隨意壓低監理費,拖欠監理費;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過多的干預監理工作。監理企業市場主體地位不清晰。普遍規模小,實力弱。

二、目前工程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建筑法》中規定: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內容及權限,書面通知施工承包企業。建筑工程監理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為:對項目施工招投標的監理。施工招投標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業主能否選到優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進的施工技術和施工方案。對施工質量的管理。做好施工質量的的監理,是確保工程順利進行,達到預期目標的保障。這個環節的管理其實就是質量控制,做到每個環節不出問題,最終達到預期質量目標要求。對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借鑒國際和國內工程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熟練掌握工程合同文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法律為準繩,以合同為依據。對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管理,項目總目標才能得以實現。:

三、改變目前建設監理狀況的建議

規范企業和業主行為。規范企業和業主行為,是“三制”良性發展,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加強監理人員法制理論學習,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合同法、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對合同進行管理。高度重視并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的深入學習和研究,是監理工作開展的重要理論依據,這是監理市場化之必須。加強承包商監理知識方面的理論引導,提高承包商對“監理”的正確認識,便于工程項目的實施。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向全方位、全過程監理發展。我國實行監理制已有二十多年的時間,但目前仍然以施工階段監理為主,要想改變這一狀況既要從完善既有的監理制度,也要加強建設單位和建立企業素質和能力的提高。強化從業人員職業素質,優化工程監理企業結構。加監理人員強崗前培訓,提升業務水平,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充分發揮監督管理作用。

四、總結

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主導地位日益提高。在對控制工程質量、造價、工期等目標最終達成方面的影響日益顯著。通過實行建設監理,在為建設工程提高施工質量、節約投資成本、縮短施工周期等方面創造了條件,建設監理工作,正逐步向規范化、專業化、科學化方向邁進。目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雖然還處在探索發展階段,但隨著市場的導向作用,其發展的速度正在逐漸加快,并且監理的內容和形式也正在發生變化,有理由相信,不遠的將來一個成熟、完善、開放的監理行業會最終形成。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S].1998.

[2]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及條文說明[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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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TU7 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是一個新興的行業,有效的工程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的保質、保量、按時完工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還可以很大程度上控制建設工程的成本消耗,遏制違反施工標準的行為。本文主要針對建設工程監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提高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效率的對策。

二.工程建設監理的方法工程建設監理的基本方法是由目標規劃、動態控制、組織協調、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構成的有機體系。

1.目標規劃

目標規劃是指實現工程項目投資、進度和質量三大目標控制的目的規劃和計劃,它由研究確定、分解綜合、計劃安排、風險管理、制定措施等項工作集合構成。目標規劃是目標控制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做好目標規劃的各項工作,才能有效的實施目標控制。工程項目目標規劃隨著工程進展,不斷進行細化、補充和修正,由粗到細、循序漸進,并與目標控制交替出現,呈循環鏈式關系。目標規劃的五部分內容階段分為:

(一)目標規劃的論證。對三大目標進行論證。

(二)目標分解。根據需要將各目標分解為滿足控制要求的目標劃分系統,以便實施控制。

(三)編制動態計劃。為使項目協調有序的實現預定目標,將工程項目實施的過程、目標和活動編制成動態計劃。

(四)風險分析。為主動控制計劃目標實現,所進行的風險分析和管理。

(五)綜合控制,制定各項目的綜合控制措施,以保證計劃目標的實現。2.動態控制

通過對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過程、目標和活動的全面跟蹤,準確掌握工程建設信息定期將實際目標值作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兩者偏差,并采取相應的對策和適時給予糾正,以便實施有效的控制。

3.組織協調

在工程建設項目監理過程中,實行組織協調是完成建設監理任務主要的方法和手段之一。

(一)監理組織內部的協調。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與專業監理工程師及各專業監理員之間的協調;縱向監理部門與橫向部門之間、機構之間的協調等的組織協調。

(二)項目監理組織與外部環境組織之間。

4.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指監理組織對所需的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儲存、傳遞、應用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及時、準確、完整的掌握信息是實施有效目標控制的基礎,是正確決策的依據是完成監理任務的保證。

5.合同管理

根據監理合同的要求,對工程建設的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進行監督、檢查,對雙方的爭議進行調解和處理,以保證合同的簽訂和全面履行,是建設監理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規范建設項目各方的行為,有效行使監理職能的主要方法之一。

三.目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監管機制不完善

當前的主要問題有: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監理責任不落實,監理工作存在消極怠工等情況。在實踐當中,一些工程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夠,同時缺乏強烈的使命感,監理意識薄弱,對工作消極懈怠,導致的結果就是監理不嚴、,甚至出現欺騙業主等現象。以上問題的出現,就會使得工程項目的安全和進度得不到保證,進而埋下了工程安全以及質量隱患。

2.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存在差異

因為我國的工程監理制度起步晚于歐美國家,很多監理企業人員隊伍的業務能力技術水平不一,普遍素質偏低,缺乏經濟管理和法律知識以及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致使工程監理不能真正做到“三控,二管,一協調"。除此之外,我國在對監理人員的培訓、考試工作方面也存在問題,主要表現是重理論、重資歷、輕實踐、輕業績,理論學習。實際工作脫節、這樣的話使得業務能力不精,項目管理和控制能力稍顯不足,這樣的話我國企業和世界先進監理企業之間就產生很大的差距。

3.監理內容不夠完整

監理工作深度、范圍不夠。工程建設監理是貫穿于建設工程全過程的一種技術服務,應該是從建設工程的投資規劃、決策、招投標、勘察、設計、設備采購、施工到項目竣工、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的整個過程。然而,從我國現階段的工程建設監理狀況來看工作重點還是僅限于施工階段的監理。同時,因為業主對監理工作尤其是設計監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以及監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存在差異,就使得監理沒有辦法控制項目的成本和進度,能做好的只有控制質量,而這明顯就和我國引進監理制度的初衷有所差異。

4.監理市場不夠規范

(一)監理業務的承攬存在著轉包監理業務,掛靠監理證照,業主私招亂雇,系統內搞同體監理等現象,但是有些監理單位不是真正獨立的法人實體,這些單位不獨立核算、不自負盈虧,更甚者一些監理單位名實不符,這將嚴重影響到工程監理的效果。

(二)因為目前監理單位相比以前數量有較大的提升,使得行業競爭加劇,業主不依照實際情況壓價以及監理同行業存在的不正當競爭,使得不少項目就無法達到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資金不足使得各監理單位只能勉強維持,這對監理事業的發展將會有很大的影響。

四.建設工程監理存在主要問題的對策

1.完善立法,加大監理宣傳廣度和深度

當前建設監理制度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設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實施的“強制力”不大,因此應當加強立法,完善和健全監理制度的法律體系,從制度上確保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在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后,要廣泛加以宣傳,使各界對國家推行“全面”監理的目的有一定的理解,認清工程建設監理在項目管理中的巨大作用,從而使工程建設監理真正成為業主自覺自愿的行為。同時要抓好早期監理知識的普及教育,在各專業院校增設有關建設監理知識的課程,有條件的可以增設監理專業,從而為今后的監理行業儲備專業人才。

2.嚴格監理資質管理,規范監理單位的市場行為

嚴格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是保證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當前監理單位資質方面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是監理單位必須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只有這樣才能形成真正的監理行業。對“同體監理”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把監理單位從母體內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對某些監理單位在與母體分離后暫時還不能獨立的,可以通過合并加強的方法,將其改組成獨立的監理法人實體。改革和完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建筑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勢在必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監理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列作企業資質審查和年檢的重要內容,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都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堅決吊銷資質證書,依法將其清出建筑市場。嚴格市場準入制度,不符合資質要求的監理企業不予入內,從而有效遏制監理企業過多,素質較低的現象。另外由于地方保護部門分割的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政府應盡快理順政出多門的現狀。

3.加強法制建設,走法制化的道路

當前雖然我姑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例》等相關的法律、條例,這也可以充分看出了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地位。但是從全球的角度來看,法制建設還是相對來說比較薄弱,顯著的表現是在市場規則和市場機制方面。我們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學習借鑒國際上通行的方法,逐步建立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這樣才能使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才能在世界的建設工程監理中有一席之地。

六.結束語

總而言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是建筑工程質量控制與降低工程造價的有效保證,相關工作人員必須提高重視,改革建設工程監理手段,提高監理工作的效率。另外,國家相關部門也應該做好引導工作,建立良性的競爭機制,以規范建設工程監理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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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文玫.淺談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的現狀與對策[J].現代經濟,2011(7),11-12

[3]劉永杰.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山西建筑,2012(1),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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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E144 文獻標識碼:A

工程監理的目的在于控制工程開展的進度與成本,提高工程質量,綜合實現工程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從當前油田建設工程監理實際來看,油田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尚不能滿足油田工程建設需求,工程監理工作的開展得不到工程建設單位的認可,監理工作的開展也無法獲得工程建設單位的全力配合,嚴重影響了工程監理作用的發揮。現階段,社會各界開始關注工程監理體系的構建,并不斷探索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水平提升的途徑與措施,油田基建管理部門對油田工程建設監理問題的探討也開始推進。當前,油田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設內部管理與質量監督運行體系方面,筆者在本文中就油田工程監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完善措施探討。

油田監理工作概述

就當前油田建設工程現狀來看,油田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監理企業主要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與監督、工程施工階段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兩大環節工作。隨著油田建設管理工作的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被作為中心環節提上改革日程,工程監理工作管理與監督力度不斷加強,監理流程規范化水平不斷提升,監理企業的職責不斷完善,還針對油田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細節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與執行規章制度,為監理工作的開展與管理提供了約束性規章。油田建設工程監理工作重要性被各級管理部門充分認識與理解,各級管理部門也不斷開展積極、創新性的輔助推進工作,為引導建設單位控制工程質量與工程成本、生產安全管理起到了切實的推進作用。

但是,不容忽視的是油田建設工程建設與監理工作人員存在良莠不齊的問題,一些管理與監督工作人員專業水平低,尤其監理人員技術素養極差,監理方法與程序認知度不足,根本無法滿足監理這一技術密集型工作需求,嚴重影響了監理工作的開展。監理工作人員整體水平低這一重大問題直接影響了監理流程的落實,致使部分監理流程與工作過于形式化,監理不到位,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與質量存在巨大危險。另外,當前油田建設工程建設與監理相關的理論尚不完善,行業內的經驗交流與總結較少,工作人員多在缺乏經驗與理論的情況下開展監理工作,這便決定了油田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與問題,需要油田監理工作人員與管理人員在不斷的探索中積極推進工程監理系統的完善與落實。

油田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油田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形式與項目監理工作需求間契合度低

油田項目監理工作中的組織形式、業務水平、人員配置等方面均無法滿足項目監理工作開展的實際需求:首先部分油田監理部門尚未完全獨立,影響了獨立監理工作的開展,監理人員的多重身份也會影響公平、公開監理工作的開展;第二是部分監理機構不夠完善,監理工作的開展缺乏相關的流程規定,也影響了監理人員配置等監理環節的落實,監理機構的不完善還導致了油田建設工程建設與監理過程中形成了重安裝、輕土建、輕電氣的不平衡局面;監理管理部門的非獨立運轉直接影響了監理工作的全局統籌效果,人員配置也不夠齊全,影響了監理各環節工作的開展;監理人員職業素養過低,也影響了監理工作的開展,監理人員素養過低直接導致了項目監理工作需求得不到滿足,而且人員素養過低也會影響協同監理局面的形成。

監理人員監理權限與職責不明

監理人員的權限與職責不明主要是指監理工程師、各級監理專員間職責與權限存在不明晰的問題:部分監理人員越權行使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監理工程師負責整個監理項目,相關的審批認證工作多由其負責,因為監理權限不明問題的存在直接導致了越權現象;監理流程不明確,建甌里人員無法按照工程施工程度進行正常化的監理,部分簽證與審批工作也受其限制影響,漏批、漏審問題頻發。

監理工作指導文件可行性與實用性不足

監理項目工作的開展需要參照一定的監理指導性文件,而這些文件需要符合實際情況,方能為監理工作的開展提供指導與參考。但是,實際工程監理過程中存在監理指導文件可行性與指導性低的問題,缺乏動態化的跟進管理,以致指導文件管理中存在漏編問題,嚴重與實際不符,可行性較低,指導價值也因此大打折扣。

監理方法過于單一,監理工作不到位

監理體系、組織形式方面的不完善影響了監理工作開展的方式完善度與多元化,致使監理方法過于單一,監理效果十分有限。當前,監理方法僅限于監理材料、工序等,對旁站監理嚴重不足,監理工作存在不平衡性,各環節監理程度不一,部分環節監理工作不到位。

安全監理環節缺失

安全生產監理是監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它關系到工程建設過程中生產場所的安全指數,更是影響工程社會效益的重要因素。但是,實際的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監理環節常被人忽視,工程建設與監理人員安全意識薄弱,監理流程中更是缺少HSE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監理人員對安全監理要點認識不足,影響了工程監理水平。

質量控制方面的監理審查力度不足,監理資料管理不規范

油田建設工程監理也需要進行資料審查,監理資料審查主要由監理工程師負責,即對工程施工環節進行合格簽收,但是因為監理工作體制存在不完善問題,直接導致了工程資料審查漏項、缺項等問題。部分油田工程監理中還存在錯項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源于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監理要點理解與認知不足。同樣的問題還存在于監理文件規范記錄方面,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不到位直接導致工程資料分類記錄、管理、審查等環節均存在漏洞。

提高油田建設工程監理水平的兩點建議

加強監理人員培訓,全面提高監理水平

監理工作人員的職業素養直接關系到監理工作水平,當前油田工程監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與監理工作人員職業素養有直接關系。監理工作人員如不能在工程艱澀過程中及時發現問題將會直接影響工程的質量,如監理工作人員無法科學的審查相關工程資料將會直接為工程埋下安全隱患。因此要強化人員培訓與技能考核,引導監理人員摒棄盲目監理的態度,在監理工作中切實做到規范、調理、系統,保證工程建設的質量。

注重旁站監理工作,保證工程監理工作的平衡推進

油田建設工程中旁站監理是整個監理工作的關鍵,旁站監理要著重工程關鍵工序與技術密集的隱蔽工程環節,這是保證整個工程質量的關鍵。在旁站監理工作中要著重檢查工程方案與工程技術規范的落實,如發現問題即刻進行完善調整。當前,工程監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問題,具體表現在監理工作的落實存在不平衡問題,全面推進旁站監理有利于監理工作的平衡發展。此外,還要完善質量監督檢查規劃,強化工程質量監督。加強工程質量監理需要先完善監理機制、質檢計劃與流程才能為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提供規定與流程指導。

結語:

本文著重分析了油田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相關分析。當前,油田工程監理工作中存在監理機制不完善、監理人員素質低下、監理文件等資料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工程質量控制效果與監理功用的發揮,應該基于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全面完善監理工作,提高監理工作水平,保證油田基建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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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前建設工程監理現狀

        現階段我國工程監理事業在舊的管理體制中探索著一步步發展,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工程監理法規體系和工程監理市場體系不完善,缺乏專門調控和規范建設監理高層次的法律法規。目前,雖然我國已經有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行業進行整理、規范,但建筑工程監理行業發展的太快,且中國的監理行業起步較晚,所以出臺與之相應的法規、條文勢在必行。②建設工程監理覆蓋面寬,服務內容膚淺。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絕大部分停留在施工階段的管理服務上,且側重質量管理,離全方位、全過程服務還有較大距離。監理其實是深入的、細致的管理工作,只有小的地方、環節、部位不出問題才能有整體的目標達成。③監理組織機構不健全,人員整體素質不高。主要反映在,我國的監理人員來源比較廣泛,主要來自基建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勘察設計單位,他們由于在知識結構、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方面缺乏,且少有機會接受崗前培訓和實踐探索,所以很難有效地發揮組織、協調、管理作用,開展監理工作。④監理取費普遍較低。嚴重制約著監理行業的發展,很多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甚至達不到合理的監理成本水平,使監理企業無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質監理人才,嚴重影響了監理人員的積極性,難以發揮監理應有的作用。同時,由于缺少必要的經費,多數監理企業無力組建能滿足工程監理工作需要的完備實驗室,缺少性能優良的檢測、監測儀器和設備,從而使監理工作受到影響。⑤監理機構難以完全行使監理職責。在建筑行業市場機制中,市場的主體應該由業主--監理機構--承包商三方構成,三者之間的關系是業主授權,承包商實施,監理機構監督,相互銜接,層層制約的關系,以保證工程的順利展開和最終目標的達成。監理機構在其中扮演監督的角色,監督承包商的所有與項目有關的工作,對業主負責,然而,監理工作在實際開展的時候卻未必能完全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很多時侯,監理工程師被充當作承包商的質檢員。⑥業主對施工過程主觀干預較多。業主一般不具備項目管理能力,對基建程序尤其是監理制度不了解,經常出現市場行為不規范問題,突出表現為監理企業低價搶標和業主盲目壓價;在委托監理業務時僅委托質量控制,隨意壓低監理費,拖欠監理費;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過多的干預監理工作。⑦監理企業市場主體地位不清晰。⑧普遍規模小,實力弱。

        2  目前工程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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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一)涵義

英國特許建造學會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這樣定義的:從項目的開始到項目的完成,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計劃、協調和控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在給定的費用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下,按時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經濟實用性的項目。

建設部2003年了《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件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涵義作了明確的定義,即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建設單位提供招標、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無論國外或是國內,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一概念的定義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認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工作內容包括計劃、協調、控制和管理等。

(二)業務范圍

按照建設部2004年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2.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3.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并進行投資控制;

4.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5.協助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6.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7.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后評估;

8.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從以上業務范圍來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必須能夠代表建設單位統籌資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種拆零細分的專業服務(前期策劃、造價控制、設計過程管理、招標、監理、審圖)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為整”進行綜合管理。因此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

(三)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還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斷完善。目前相應的政策規章主要有:

1.《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文);

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市〔2004〕200號文)等。

二、建設工程監理

(一)涵義

建設工程監理是我國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產物,國外沒有與建設工程監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于1995年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二)業務范圍

1995年,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章第九條明確指出,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司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因此,建設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可以歸納為“三控、兩管、一協調”。

(三)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章

從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到現在,建設工程監理不但覆蓋面擴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和義務,同時也從制度上約束工程監理的行為,確保了工程監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學化、標準化方向發展,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了越來越顯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5.“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6.“工程建設監理規定”;7.“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

(四)發展回顧

建設部于1988年的《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實行建設監理制。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1.1988~1993年,是監理的試點階段。1989年建設監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寧波、沈陽、哈爾濱、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電與公路系統試點。隨后,試點工作發展到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和20個工業交通部門;

2.1993~1995年,全國地級以上城市穩步開展了工程監理工作;

3.1995年召開的全國第六次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從1996年開始,在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程監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139—2000)頒布前,是我國建設監理制的發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國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投資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外資和中外合資工程等實行建設監理制。此間監理企業的迅速發展,使工程項目的建設質量、進度和費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顯著。

我國建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最初構想是對工程建設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理。即從項目決策階段的可行性研究開始,到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施工階段和工程保修階段都實行監理;在施工階段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都要進行控制。但由于監理的產生和發展基礎,首先從施工階段質量、進度、費用等內容以實施監督為主,人員的配備、工作內容等方面都較強地體現了施工階段的監理,加之當時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渡期間,人們的思想認識要有一個過程,以及政府部門的條塊分割,建設監理的理論研究不到位,使對監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職責的理解有反復,導致目前監理單位在工程項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設計階段開展監理工作較少,建設監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階段,而且多側重于工程質量監理。

目前絕大部分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從事的是施工階段的監理,如對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16省市172156個監理工程的調查統計,從事施工階段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的有148192個,占86.08%,而從事前期咨詢、勘察設計、招標、設備采購與建造等階段咨詢服務的僅占13.92%。

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的比較分析

通過以上闡述,我們可以從服務對象及提供者、業務范圍、法律責任、行業準入等方面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以便進一步搞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及區別。

(一)服務對象及提供者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范圍較大。它不單純是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在建筑業中,項目參與各方都需要項目管理,如建設單位方項目管理、設計方項目管理、施工方項目管理、供貨方項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集成者和總組織者,因此建設單位方的項目管理是一個項目的項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項目管理經驗,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沒有或者缺乏項目管理經驗的施工單位或者設計單位,也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此外項目參與各方,若其有足夠的項目管理經驗,也可以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提供者。

建設工程監理則不同。根據《建筑法》第三十二條,將建設工程監理定位為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所以,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就是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實施監理。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監理的唯一服務對象。

(二)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監理的另一大區別在于:前者可包括設計過程的項目管理(某些情況下還可以承擔相應的設計工作),甚至包括項目前期策劃,而建設工程監理一般不包括設計和設計過程管理,更不涉及項目前期策劃。

(三)法律責任

由于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階段,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同時項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勵的一種管理方式,根據項目規模、性質不同其實施的靈活性較大,一般情況下項目管理的內容及深度要求可在與業主簽訂的合同中約定,明確責任。

建設監理制從產生至今發展已有18年的歷史,國家有一套較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規系統與之相配套,對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義務和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適用于監理的標準合同文本。

(四)行業準入

國家對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只有符合條件的監理單位才能進入本行業;監理工程師已經成為一種專業人士,必須通過考試發證注冊登記才能執業。

根據建設部2004年頒布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可以看出,國家沒有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市場設定新的準入制度,而是對與建筑業相關的具備資質的企業開放,鼓勵其積極參與到工程項目管理中去,同時對從業人員也沒有設定新的準入制度。這符合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本質和要求,也將有利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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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upervision of engineering and the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standards and the material to each other not to coordinate; Expounded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has the big gap. In how to perfect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theory, make our countr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and the foreign project management standards and so on, the author put forward some relevant advice.

Keyword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Theory; practice

中圖分類號:K826.1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實行工程監理制度是我國建設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必然,是適應國際市場與國際工程建設慣例接軌的需要。推行工程監理制度十多年間,我國建設領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本文正是從這些問題出發,回顧工程監理的發展過程,指出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研究如何正確認識工程監理的定位,推進工程監理工作向前發展。

一、工程監理的性質

《建設工程監理規定》要求工程監理企業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監理工作,是借鑒了1957年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著名的紅皮書《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一版中的相關條款。該紅皮書四次易版,都保持了一個重要的原則,要求工程師“公正”(Impartial)地處理合同中的有關問題。這一原則構成了監理制度的一個重要性質,成為FIDIC的基石之一。這就是我國監理制度中,規定監理企業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監理工作的原始依據。然而,在最新版(1999年第一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6] 中對“業主的人員”(Employer' spersonnel)一詞的定義有了新的解釋:明確了“工程師其助理以及工程師和業主的其他職員、工人和其他雇員”都屬于業主的人員,而不再強調工程師是獨立的一方。在要求工程師對某一事項做決定時,不再強調“公正”(Impartiality),但仍要求“公平”(Fair)。公正可理解為公正無偏,但既然受雇于業主,是業主的人員就不大可能公正無偏,這也是FIDIC在對過去的版本調研時和實踐中聽到最多的批評,而只要求“公平”(Fair)。工程師是接受雇主報酬負責履行合同管理的受委托人,他不充當調解人或仲裁人的角色,在通用條件內增加了“爭端裁決委員會”(DAB)的條款,DAB成員的報酬由雇主和承包商平均分擔,因此DAB成員的行為和決定應遵循公正和獨立(1mpartial and

Independent)的原則。而我國在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的初期,試圖通過采用該制度和引入監理第三方的約束機制來使得監理工程師處理工程建設中業主和承建商的爭端,現在看來,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實踐都是不可能的。

根據以上分析并根據FIDIC對工程師(相當于我國的監理工程師)的定位,應該重新定位我國工程監理的性質。首先,應從法律法規角度明確:監理工程師及其項目機構不再是獨立的一方,他們就是業主在工程項目管理上的相關成員。盡管,監理企業是獨立的法人,他在承攬監理業務時,他是以獨立法人的身份和業主簽訂監理合同,但一旦合同簽訂完畢,成立了監理項目組織及機構,該機構監理人員就應該竭誠為業主服務,不再是獨立的一方。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不再是監理人員的法律義務,但可成為監理工程師的道德準則。

即監理工程師在進行合同管理時,以法律為準繩,以合同為依據,實事求是地執行監理任務。當業主與承包商發生爭議時,監理工程師不再充當調解人的角色,而應由仲裁機構出面調解和解決。在國外,由“爭端裁決委員會”(DAB)調解和解決業主與承包商的爭端。在我國,從國情出發,可在建筑業協會成立類似的仲裁機構來調解和處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糾紛。

二、工程監理的階段范圍

我國監理的范圍到底是全過程還是僅限于施工階段?這也是困擾監理界多年的一個問題。根據監理理論和《建設工程監理規定》以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我國監理的范圍應該是全過程。但是,2005年6月,在大連舉辦的全國建設工程監理會議上,建設部王素卿司長指出,“我國的監理的范圍限于施工階段。”她的依據是《建筑法》第三十二條。即:“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但是,筆者認為,《建筑法》并沒有明確監理工作的范圍,只是明確了強制監理的范圍是施工階段。

盡管《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使用范圍是施工階段,但是其前言中說,“鑒于目前監理工作在建設工程投資決策階段和設計階段尚未形成系統、成熟的經驗,需要通過實踐進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規范暫時未涉及工程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

最新使用的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培訓教材《建設工程監理概論》、《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建設工程質量控制》、《建設工程進度控制》、都編寫了一章關于設計監理的內容。《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還包含了招標階段監理的內容。《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內容更全面,囊括了全過程監理的所有內容,即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招標階段、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這也說明全過程監理對投資控制的重要性。

不可否認,目前絕大多數工程監理僅限于施工階段。據對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十六省市172156個監理工程調查,監理企業近三年從事施工階段監理以外的其他業務情況為:進行前期咨詢2393個,占1.39%,從事勘察設計招標1462個,占0.85%,從事勘察監理831個,占0.48%,從事設計監理4358個,占2.53%。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國家實施強制監理的階段停留在施工階段。其次,由于近幾年來,監理報酬偏低,監理行業吸引不住諸如具備前期咨詢、設計等知識和能力的人才。另外,有些業主沒有認識到監理的重要意義。他們接受了監理工作,但是沒有給予監理人員積極的配合和支持,加上建筑市場不規范等多種因素,使得監理工作一開始就沒有在規范化的軌道上運行。因此,監理工作一直在施工階段低水平徘徊著,沒有向設計、前期咨詢等監理階段延伸。但是,作為指導監理行業的法律法規和理論體系應該協調一致。

到底是把監理工作局限于施工階段,還是進行全過程監理?目前,國內有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應該逐漸實行全過程監理。首先,將工程監理定位在施工階段和當前的監理理論不一致。第二將工程監理定位在施工階段不利于建設項目的投資、質量和進度的全面控制。比如,鄭州的一位土木工程工程學博士在任該市建委副主任期間,對某國際大師的設計方案提出疑問,修改后為國家節省建設投資一億多人民幣。另外,設計階段對工程項目的質量也起著重要的作用。據不完全統計,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大約60%和施工有關,而大約40%和設計有關。雖然,全國大多數省、直轄市和自治區有審圖公司對設計圖紙的質量進行把關,但只是事后控制,而不是對設計階段的全過程監控。即使施工階段的進度也和設計有密切的關系。有的設計圖沒有進行嚴密的校對與審核,在施工階段變更頻繁,嚴重地影響了施工階段的進度控制。第三,將工程監理定位在施工階段無法和國際接軌。眾所周知,我國的監理制度是從國外引進的,其原因之一就是為了適應國外市場,和國際管理接軌。第四,大多數業主不懂專業技術,即使業主的工程造價人員也不精通有關設計的專業理論,他們不可能對設計人員的結構設計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議,只能聽之任之。

三、結論

隨著加入WTO過渡期結束,我國建筑市場的競爭規則、技術標準、經營方式、服務模式將進—步與國際接軌,工程監理制的發展也到了十字路口,工程監理企業既面臨機遇也面臨挑戰,工程監理向何處去是擺在政府部門和我們各位同仁面前嚴峻的課題。現實情況表明:監理的獨立性與公證性受到質疑并且缺乏理論根據和實踐的考驗;監理階段的局限性不利于監理制的發展和完善并且與監理理論相悖;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在鞏固監理勝利成果的基礎上,應完善工程監理的理論。首先,應重新定位我國工程監理的性質,不必再強調工程監理的“獨立性”與“公正性”,而應改成“科學,守法,服務,誠信”;第二,應將施工階段的監理延伸到設計階段。在吸取施工階段監理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政府應出臺有關設計監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逐步推行設計監理。

讓工程監理回歸其“為業主提供全過程、全方位監督管理服務”的本來定位,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國工程監理企業走出國門,開拓國際市場,與國外工程項目管理制度接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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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了使監理目標的各個部分的主體更好的配合以及監理工作的更好的實施和運行,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的時候要盡可能的顧及多個方面,綜合考慮,及時調整使之協調,這是實現建設工程監理項目目標必要的手段。

1 組織協調及意義

組織協調,顧名思義,要進行溝通調和監理機構內部人與人、機構與機構以及監理組織與外部環境組織之間的聯接工作。通過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使項目圍繞建設工程展開,達到整個系統全面協調控制的效果。它是工程建設的樞紐,是成功的關鍵所在,也是最不容易實施的一個過程。

2 從系統方法的角度看待組織協調

在工程監理中,發揮總體的作用要比各子系統之和的作用要大,因此,用系統的方法處理能更好的發揮系統整體功能,使得系統內各子系統、專業、工種、資源以及時間、空間等方面得能夠更加有效的配合,更高效率地完成建設項目的總目標。在系統方法中,項目監理機構協調的范圍分為系統內外部的協調。內部協調工作是對人際、組織、需求和配合之間的關系進行合理地調節;而外部協調的范圍又包括近外層和遠外層協調。近外層協調主要是指監理組織與建設、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參與工程建設單位之間關系的協調。遠外層協調是指監理組織與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等單位之間關系的協調。一般和工程建設有合同關系是近外層關聯單位,反之,則是遠外層單位。

3 監理組織協調中的注意點

第一,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即在組織協調工作中,要尊重客觀事實并理性的看待問題,不偏袒任何一方。在監理過程中,遵守職業道德是監理人員的基本素質,監理人員不僅要善于利用各種場合改善與業主、承包商、勘察設計等參建單位的相關人員之間的關系來推進工程的進展,還要態度堅決的拒絕任何形式的受賄行為,例如:一系列的免費服務,減價物品等,來確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時,通過科學的分析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的根據,公正的處理各方的矛盾,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有根有據的進行調節。

第二,要進行程序化、規范化經常性事項的協調。協調是指建設中,對整個過程的各個方面的協調,并不是特指矛盾問題的出現而需要協調。一般通過邏輯順序確定協調的內容和方式來達到目的。比如:在工程前期,必須嚴格按程序辦理相關事宜,對項目報批、設計委托、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等的準備工作合理的安排,同時,注意一些不能開工指令的項目,例如:列入國家計劃的、建設前期工作未做好的以及不具備開工條件的。

第三,利用權責體系進行組織協調。人們在崗位上擔任一定的職務,就會產生一定的責任與義務,兩者相輔相成,因此,產生責權體系。通過責權體系明確劃分職責與權利的范圍,能使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更好的展開。如果處理不當,就會產生很大的負面作用,例如:權大于責會產生的現象,而責大于權又會打擊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利用權責體系進行組織協調使得管理職能能讓每個人有每個人的職責,每件事都要相應的負責人,職責既不重復也不漏算 ,各盡其責。在系統外部協調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職責與業主授予的權限相符合,在了解到業主的要求后,通過協調達到共識,合同及與工程建設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了解職權范圍,以便再次更好地調節。

4 采用適宜方法進行組織協調

組織協調的工作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它受到來自主觀和客觀因素各方面的影響,這就要求監理工程師必須具有廣泛的知識面、能夠在各種情況下采取適宜的組織協調方法,以及積極處理好問題的能力。在建設工程監理組織協調過程中,監理工程師經常采用會議協調法、交談協調法、書面協調法、訪問協調法、情況介紹法等。

(1)會議協調法是監理工程師們最常用到的一種方法,主要包括第一次工地會議、工地例會、專業監理會議等。第一次工地會議也就是工地例會,因為在此次會議中,需要各方相互認識熟悉,確定固定的聯絡方式,明確工程的監理程序等,在此更要理順各個方面的關系,組織協調的基礎工作一定要做好。因此,不僅僅是各方重視此次會議,監理組織更是應該重視起來,所以突出其名為“第一次工地會議”。在工地例會上,會產生許多信息和決定,而大部分的協調工作也是在工地例會中安排的,所以,監理工程師可充分發揮這種方法的有效性,定期召開好工地例會。在監理內部中,還可以進行“專業監理會議”,因為,在工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技術性問題,這時就可以報請總監理工程師由其安排,以端正的態度和專業的技術使各方心悅誠服的接受協調,并積極完成工作。

(2)在實際過程中,還有一種方法是監理師們常用的,就是交談協調法。因為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交談都是一種可以保持信息暢通交流,及時并準確工程指令和更方便尋找協作的好方法,建設工程中各個機構都愿意使用這種方法。

(3)若在會議中出現了交談不便等方面的情況時,監理工程師們也可以采用書面協調法。

(4)訪問協調法是當一些外部相關機構不了解工程實際情況時,而對其采取的一系列不當措施而產生的消極影響時可用的一種有效方法。

(5)情況介紹法常常與其他協調方法結合使用,除了一般的口頭形式,還有書面形式可以采用,這種方法可在任何一種場合進行解說,方便他人理解從而使工程順利進行,實現監理目標。

5 結語

在建設工程監理中,監理人員可以通過組織內部的協調,充分調動組織內部成員的積極性;通過外部的協調,為工程監理及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同時,如果所有監理人員能夠積極主動地負責范圍內的組織協調工作,那么監理總目標就可確保順利實現,從而實現建設項目總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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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組織.工程建設監理概論[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

[3]楊興宗.談工程施工中各個專業的協調管理[J].山西建筑,20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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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在打破計劃經濟體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國家建設部領導起草并頒布了《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國務院頒布《建筑法》,明確規定我國工程建筑監理制度,規定了工程建設監理工作范圍、職權。該法規頒布以來,我國國有大型工程及非國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動委托工程建設監理,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是我國建設市場的一種全新的改革與創新。它標志著我國由傳統小生產管理模式向市場化、社會化、大型化、專業化、現代化管理成功的過度,給國家和企業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政府、工程業主、社會各界對工程監理的要求越來越高,涉及的面也越來越廣。中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實體,中國工程監理功不可沒。為此,一個嚴肅的問題擺在面前,中國建設工程監理需要面對中國發起的一路一帶的新經濟形勢、新任務、新問題,結合國內新的經濟建設要求,制定和調整新的政策和法規及管理條規,從制度上確保其領先性和完善性,對新的經濟建設具有前瞻性的指導和科學管理必要條件。同時,要摸索出一套監理人員素質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從而推動中國監理行業健康穩步發展。

一、中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產生及現狀

(一)法律法規框架初建背景條件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國務院頒發《建筑法》為標志開始,以建設部頒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屋建設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建設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監理工程師資質考核與注冊試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制度;建設部與工商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文本》,與國家物價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取費有關規定》、與國家計委聯合頒發了《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建設監理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據。同時,各地政府及部門也相應制定了本地區本部門的相關法規及實施細則,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得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在法律法規體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穩步發展。

(二)法律法規框架初建背景條件下的社會實踐

1997年以來我國建設監理在制度、法律、法規體系上系統建立后,在資質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級管理,統分結合的兩級管理。這種管理符合我國國情,運行良好。近20年的社會實踐檢驗,建立了遍及全國各省的監理企業6106家,從業人員675397人,其中,注冊監理工程師99073人,全年營業性收入1196.14億元。我國建立了較完善的建設工程監理教育體系,培養造就了一支初具規模的監理隊伍,建設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需要經過4-6個月的監理短期培訓,監理人員主要來源于早期工程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經過培訓成為懂技術,會管理的復合性人才。這些技術和管理復合性人才在實踐中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建設監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從上而下直接從西方國家現有的監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鑒而建立起來的,本身與國際慣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經定型20年基本沒有修改和完善。經過20年的實踐,我國經濟及工程建設管理的環境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而與之配套的法規、制度客觀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觀要求。目前,我國經濟建設已經走出國門,一路一帶振興中華,中國建設監理同樣面臨與世界各國合作,走出國門的需要,法律法規的完善與修改不僅要符合中國的國情,同時,也要滿足走出國門,讓更多的國家認可的客觀必需。

(二)合同條款不完善

我國目前的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條款從內容到形式上相差較大。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一些權力及義務的規定尚不明確,這使得工程監理無法對這些合同的履行從事更加具體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簡而言之,建設工程合同條款不健全,必然帶來的是建設監理合同條款的不健全,這將直接影響到后面的建設監理合同條款的制定和執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我國相關法規不是由市場培育起來的制度,而是直接參照國際慣例建立起來的。在各類合同制定之前,我國建設監理還處于摸索和探討階段。而合同的條款中關于責任、權力、義務等內容的規定自然存在以上屬性。當市場化發展走過20年,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來,嚴重制約監理事業的發展,阻礙了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需求。

(三)現有監理權限和范圍狹隘帶來的問題

現有的法律法規使得工程監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階段,使得對工程選址、地質勘探、圖紙設計等的監理形同虛設,無出圖權和修改權,監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設計階段根本無法得到體現。由于設計這一階段沒有配套的監理規范,這一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在實踐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制觀念有待加強

我國建設工程強制執行監理制度,是為我國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保駕護航的制度。作為新起的經濟管理制度,本身受到傳統習慣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響,許多業主認識上的模糊與不理解,委托監理只是為了應付檢查,一些業主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在招投標中明投暗定,逃避監督,肆意壓低監理的合理合法收費。委托監理后,在建設施工中人們常常認為監理僅僅應對工程質量控制全權負責,而無權對工程投資進度進行管理控制。對監理的性質,工作方法和運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無所知。對監理機構任意指使或對其工作百般挑剔,嚴重干擾了監理有效地按照監理程序及監理計劃開展工作。承包方則更不習慣,對這種監督管理產生極大的抵觸情緒,導致監理工作展開困難重重,因此,提高業主及承包商對工程監理的認識,將依靠工程監理開展建設活動,變被動接受為主動依靠成為業主自覺自愿的行為,這其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還需要從政府到社會的廣泛的宣傳教育工作的展開。

(五)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培訓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總數約占世界建筑行業從業人數的25%,但對外承包額占國際建筑市場的13%,這種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為我國缺乏國際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準入制度以來,建設工程監理隊伍從無到有,隊伍的基礎素質有了長足的進步和提高。但是,就整體素質而言仍然不能適應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的快速發展的需求。這是因為,現有的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大多是半路出家,學歷、職稱差別大,導致了從業監理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缺乏集技術和管理于一身的復合型管理人才。由于從業監理人員多為建筑單位退休和下崗分流人員,監理單位受工程監理取費低的影響,其員工工資也相對較低,統計資料表明監理人員平均工資是施工人員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這嚴重阻礙了青年技術人員和優秀的青年加入監理行業的積極性。低收入使得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產生不良陋習蔓延,從而削弱了監理執行法規的力量而導致整個監理企業受到影響,企業很難建立一只高素質的穩定隊伍,培養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業為了生存又不斷招募新人進行初級培訓,周而復始。20年前制定的取費標準很難滿足企業起碼生存需要,更何談發展和提高?提高企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素質教育及基本業務水平,提高企業形象及檔次,國家需要從取費制度上進行頂層修改,從根本上解決制約監理行業發展的瓶頸問題。

三、建設和完善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的設想

(一)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為了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必然面臨修訂和完善的是《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舊的示范文本部分參照了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編制中應積極的吸收國際慣例中對工程建設監理市場有益的條款,也應當參照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作為不可或缺的重要條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走向海外市場的基本需要,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的相關內容。

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就必須著重修訂和完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不僅應當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文件兼容,還應當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進性。舊法顯然不能滿足新的歷史時期的需要,新法應吸收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新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編制中;隨著中國工程建設監理市場開放的深入和中國建設走向國際化的需要,新法規也應當迅速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與之接軌;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以合同條款的形式規定下來去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走出國門的基本需要。同時,必須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的相關條款內容,以適應新形式下的全球經濟建設需要。

(二)建立和維護市場環境,人才培養是關鍵。

建立和維護健康和穩定的市場環境,法制建設是基礎,而人才的培養是關鍵。監理行業的發展是以建筑業的發展為基礎的,以法制的手段規范建筑市場,有利于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機制,消除壁壘,實現與國際市場的順利接軌;要通過嚴格執法,制止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如在監理招投標活動中的欺詐、行賄受賄、投機、虛假行為,要打破行政性壟斷,部門和行業壟斷,地區經濟封鎖和分割市場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維護競爭秩序;積極轉變政府職能,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快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促進行業自律,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推動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規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線,因此,應當繼續加強對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注冊管理,建立從業人員個人信譽登記制度,在各類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院設置建設工程監理的相關專業,為國家培養高層次監理人才。

(三)穩定監理隊伍問題

一線監理人員的工作性質往往是流動的,轉戰全國各地是常態,常年在工地駐守,生活條件艱苦,很難有時間對家庭有所照顧,同時由于監理單位取費低,福利待遇問題一直是困擾監理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因此,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保監理行業和監理人員特別是一線監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監理人員年齡結構老、中、青比例嚴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監理人員,很少出現在監理隊伍。往往是退休人員,本身有一份穩定的養老金收入,出來干工作拿點補差,低收入對他們的影響不大;青年監理大多是從學校走出來的,缺乏社會工作經歷和經驗,缺少在一個城市立足的資本,選擇監理行業工作也只是權宜之計;工作幾年后,隨著社會壓力及戀愛、成家、生子等現實問題壓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選擇其它行業,跳槽成為他們的普遍現象;中年監理人員則因為工資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壓力和無法承擔對社會、家庭應該承擔的義務而被迫選擇離開監理行業,轉投待遇較好的職業或工資收入較高的行業。隨著社會發展,監理與其它行業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規定取費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監理作為工程建設的參與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腦力和體力勞動與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國家和社會應該承認他們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性,他們的工作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和安居樂業,關系到社會各個階層的安危,監理工作的意義就在于此。除給予監理應有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們的最基本的物質生活待遇,確保其有尊嚴的全心全意的為經濟建設工程項目服務,是新法規必需面對的首要問題。要形成人才培養出來能留住,能發展,以滿足快速發展起來的建筑市場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設缺一不可,這是關系到其行業是否能健康有序發展的最關鍵。

四、結束語

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工作應該是一個常態化工作,這個制度應確保經濟建設工程項目健康有序的從立項到計劃、從設計到實施、從實施到完成、從完成到應用、都應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完善法規不足和缺憾,是客觀上需要。法制建設和市場培育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們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條件下的條款,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監理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事業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軌道。

參考文獻:

[1] 鄧渝康,朱偉樹,陳志全.完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對策初探[J].建設管理,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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