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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鎮相關部門協調,引導各村成立一個物管公司(可兼職),統一管理本轄區企業衛生、交通、綠化、道路。向企業收取(合法性)適當服務費(注:一定要簽訂相關服務合同、開具發票進行合法收費,也能防止二次收費),企業是自愿的。
2、鎮相關部門與上級審計部門溝通,制訂出一套符合杜阮鎮的相關法律法規。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如何合法合理公平地收取企業綜合服務費或垃圾中轉服務費,簽訂相關合同、協議,便于企業與村溝通、協調。既保護村干部,又利于企業發展,達到雙贏效果。
3、待杜阮鎮建成瓏悅府垃圾壓縮站、中梁地產垃圾壓縮站、上巷垃圾壓縮站、井根垃圾壓縮站、龍榜垃圾壓縮站、子綿垃圾壓縮站等,就會全面升級改造金島垃圾壓縮站,之后各村(含企業)產生的垃圾基本上能全面解決,然后取消大部分垃圾中轉平臺、露天垃圾堆放點,村委會可指引垃圾量多的企業直接運到壓縮站,垃圾量小的企業可按各村的指引將垃圾倒在指定收集點或簽訂相關合同上門服務。各村有部分企業在生產期間會產生較多的其他垃圾(易燃易爆、危險化工、醫療垃圾等除外),環衛站可協助上門清理(由企業自行堆放好,不影響周邊環境的情況下,然后企業負責派人協助將垃圾倒進流動壓縮車壓縮)。
農村土地糾紛的大量發生和存在,已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然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完善和統一,絕大多數糾紛是通過行政權的介入來解決。從而使得此類糾紛在法律層面上缺少衡量的根本標準。而農村土地糾紛的當事人,由于涉及利益重大,往往表現的情緒激烈,非理性的表達自己的訴求,極易引起集體上訪而激化矛盾,直接影響社會穩定。以何種方式處理農村土地糾紛,需要我們建立起法律層面的邏輯性,進而引導建構和諧的社會關系。縱觀農村土地問題的制度安排,雖然政策調控痕跡明顯,但法治化的軌跡亦清晰可辨。而且這種法治化的進程正與日俱增。司法救濟已經成為解決涉農土地糾紛的重要手段。我們有責任對涉農土地糾紛的司法實踐進行認真的總結和思考,借以提高農村土地糾紛法律救濟的效率和水平。
一、農村土地糾紛主要表現形態
農村土地利益關系復雜,因此糾紛表現形態多樣。在司法實踐當中,比較常見和影響較大的糾紛主要有:
l、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糾紛
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在實質上是被重用土地所有權定價中的問題。被征地的當事人對土地征用補償、拆遷安置補償政策表現出來的激烈情緒,實際上就是對征用土地一方給出的價格表示不滿。此類糾紛固然可以通過行政權參與后,以強制力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被征地的當事人利益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干擾和侵害之后,所選擇的集體上訪、群體訴訟,使得此類糾紛在很長的一段時間之內總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之中,期待從土地使用權轉讓 之后獲得的利益亦將不穩,社會成本隨之加大。
2、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違章建筑
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事實上,由于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和市場經濟的要求,國家的這一強制性規定,并未能有效遏制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的“地下交易”,而且愈演愈烈。在此過程中,較為常見的是農村集體組織以租賃、聯營等形式轉讓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沒有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手續,也沒有到城建部門辦理房屋建審手續,隨意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修建建筑物。村民在征地拆遷時惡意搶建房屋,相關部門并沒有及時制止,也沒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導致大量違章建筑存在。
3、土地收益分配糾紛
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在實踐中包括了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補償費以及農業人口安置的補助費,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費確定之后還出現針對該費用分配的問題。農村集體組織對某一些村民的待遇進行限制,一些因為身份關系戶籍進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落實村民待遇。
二、農村土地糾紛的司法狀況
無救濟則無權利,司法救濟正是權利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解決和處理各類農村土地糾紛已被納于法治化的軌道,對農村土地糾紛進行司法救濟顯得尤為重要。
1、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不斷擴大
人民法院不斷擴大受案范圍,使得諸多農村土地權益紛爭和土地行政紛爭能夠通過司法程序得以解決。以銅川市某區法院受理的一起“入贅婿”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參與土地收益分配的案件為例。童××為銅川市某區自強村二組村民,生有兩個女兒一童清、童貞。1998年童貞的戶口自銅川市某區自強村遷出。2008年11月14日,楊成與童清登記結婚,成為童清的丈夫、童保元的女婿,并一直在自強村二組生活。2008年11月15日,童××即開始通過自強村村委會及其所在的村民小組向區農副事業管理局提出申請。請求為楊成辦理戶籍事宜,一直沒有結果。2006年2月27日,自強村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會議紀要載明:本村姑娘找農民女婿的,女婿戶口不能轉入自強村。2006年6月25日,童保元向被告自強村村委會書寫保證書,載明:楊成進門入戶口一事,經多次與村委會協商,因村委會不同意將場成戶口直接遷入村中,現按村委會決定,女婿楊成在童保元家中生活,贍養父母,只將戶口遷入童××家,不享受待遇。望村委會給予辦理,解決楊成戶口問題。2010年6月27日。自強村村委會主任及村民小組組長,在童保元向區農副事業管理局提出的申請書上簽字表示同意遷入。2010年12月13日,楊成的戶籍遷入被告村組。2011年1月17日,自強村第二村民小組在給村民分配2010年度決分款時沒有給楊成分配。但自強村還有八個村民因婚姻戶籍遷入該村民小組,一直享受村民待遇。該區法院受理的諸如此類間接的土地收益糾紛一直處于上升的態勢。
2、相關立法不斷完善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多,農業生產力水平比較低。20世紀末,市場經濟的實行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農村土地、資金、勞動力之間的關系形成了強烈沖擊,農村土地爭議和矛盾日益增多,土地問題正在成為影響農村地區穩定和發展的一大障礙。因此,如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減少及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們力圖通過實地調研和對中國典型案例數據庫中近三年的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案例進行統計與分析,了解農村土地承包情況、對土地承包引發糾紛的原因、種類進行分析研究,并為預防和減少這些糾紛的發生,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的對策進行了認真思考,并提出解決方案和建議。
一、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原因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引發糾紛的原因也是多樣的,主要原因有:
(1)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國家對農業的優惠政策是引發土地糾紛增多的根本原因。我國的農業生產這幾年得到了很大發展,土地效益明顯得到提高,加之國家許多惠農政策的出臺,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群眾發展糧食生產的積極性。許多在外打工的農民紛紛回鄉要田要地。原先許多被棄耕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承包戶開始收回原先轉給他人代耕的土地。農民對土地的渴求成為糾紛發生的現實誘因。
(2)沒有切實貫徹執行法律政策是引發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由于一些地方的鄉鎮政府、村委會、村干部出于各種利益考慮,不僅沒有貫徹落實有關農村土地的法律和國家政策,而且還侵害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習慣以行政手段處理土地承包事務,未按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土地發包,甚至還存在著任意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而鄉鎮級以上政府對于村委會或村干部違反法律或政策規定,侵害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視而不見,消極對待農戶的維權請求,也是引發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重要原因。因此,渴望真正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民,希望村委會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公平發包土地、公開補償辦法、保護合法的土地流轉。
(3)部分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甚至不懂法,對土地權屬提出沒有法律或政策根據的要求,這也是造成土地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農村是法治教育的薄弱環節,許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都是因當事人缺乏法律常識,不注重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導致的。村民及村委會的法律基礎較差,合同簽訂很不規范,從而造成法律關系不明確,雙方當事人容易對合同權利義務產生不同的理解,而相關行政部門在合同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的缺陷,農民的經濟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4)落后的傳統意識和習俗的影響。中國農村地區,傳統意識和習慣、習俗影響還相當嚴重。特別是對婦女土地承包權利的侵害比較普遍,因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
二、減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能否順利解決,直接關系到穩定農村、穩定農民、穩定農業的問題,為此,我們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1)立法機關應盡快完善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我國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而制定的。該法也是農村實施土地承包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但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首先,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使有關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互銜接,保障農民承包土地的主體地位,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次,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保護還應出臺相關法律細則,從根本上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農民擁有承包土地和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最后,立法機關應盡快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使用權的流轉,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等法律法規,保護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的合法收益,促進生產要素優化配置。
(2)強化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首先,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的力度,提高鄉村干部和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守法、護法,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防止各種矛盾糾紛的發生。其次,鄉鎮政府應尊重農業承包合同,規范各種行政行為,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對農村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予以指導和監督。對于土地資源、承包方案予以公開,對于各種補償規定也要予以公開,進一步完善各級職能部門對農村承包合同的鑒證和備案,健全合同管理等相關制度。再次,應加快改進土地征用補償方式,完善補償標準,規范補償費管理,妥善解決征地補償安置問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3)暢通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渠道,健全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處機制。著力化解現實中的各種矛盾,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營造良好的農業生產、生活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一要完善鄉村協商調解,強化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調解的法律效力。在農村,許多人發生糾紛后,愿意通過村委會或者鄉鎮政府來協調解決,但是,由于這種調解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往往在當事人翻悔后無法最終得到解決。所以,應該賦予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調解下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二要完善土地糾紛解決的訴訟制度。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農民土地糾紛,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考慮農民的實際情況,盡可能地為農民訴訟提供便利,比如,盡量適用簡易程序,降低農民的訴訟費用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農民充分利用司法救濟途徑。三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通過仲裁解決土地糾紛與訴訟相比,無論從成本還是從時間上對農民來講都更有利一些,但是,必須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大力宣傳仲裁制度,健全仲裁機構,并賦予仲裁裁決解決爭議的終局效力。這不僅可以暢通仲裁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途徑,而且讓農民懂得可以用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作者單位:河北工程大學
參考文獻:
關鍵詞:村民自治;鄉鎮行政權;村民自治權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農村基層管理體制和治理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兩種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構成我國農村社會“鄉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國家權力,具體表現為黨的政治領導下的鄉鎮政府行政管理權;二是存在于農村社會的村民自治權,村民通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對自己進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則實行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我國西部貧困地區由于經濟、歷史和自然條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過程中兩者產生了諸多矛盾,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沖突成為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而當前西部貧困農村農民收入增長緩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經營效率低、公共衛生建設嚴重滯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現狀,急需充分發揮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創造性和主動性,并且需要國家負責任的引導和幫助絕不能將國家應承擔的責任和費用變相轉嫁于農民或壓制村民自治運行。所以正確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現狀分析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此規定明確界定了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實質上是村民自治權與鄉鎮行政權關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們應是“指導與被指導,協助與被協助關系”。但對西部貧困地區村民自治現狀而言,現實中的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常常與法律法規存在著種種偏離,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鄉鎮政府對村民自治組織的頻繁干預與過度控制,將村民委員會當作鄉鎮政府的下屬機構進行行政領導,布置各項任務并下達行政指令,從而將鄉鎮行政權應承擔的責任和費用轉嫁于村民自治組織和村民,造成國家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的空擋與錯位。一般表現為以下四種方式:
第一,鄉鎮行政對村民自治組織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對村民會議負責,鄉鎮政府無權任免,但實際操作中鄉鎮政府通過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實行對村的問接控制。例如在選舉中對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進行限制,使他們認為“聽話的”、“有能力”的人當選。將村民自治組織的“當家人”轉變成鄉鎮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組織角色錯位。雖然便利了鄉鎮政府對村的管制和所屬行政責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選,壓制了村民民主權利實現的構想與向往,實質上是對村民自治權的一種剝奪。
第二,在日常事務中進行行政干預。在現行壓力型體制下有時鄉鎮政府為了實現其行政管理職能,不僅是對村委會進行“指導”,它還直接“領導”村委會;要村民完成鄉鎮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村委會僅僅協助是不行的,必須由村委會“負責”完成。所以實踐中村委會承擔著諸多鄉鎮政府應該履行的職能,使村委會成為“準政府”,這樣以來村民自治組織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務而無暇顧及村務的局面當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組織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縮,村民自治原則也被消解于無形之中。
第三,鄉鎮政府對村委會進行財政監控。西部貧困地區農村普遍存在著集體經濟薄弱,財政基礎有限的現象,而鄉鎮政府往往憑借自己的財政監控職能對村級財務進行管理,進而影響整個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經濟基礎的村委會也只能聽任鄉鎮政府控制。
第四鄉鎮政府對村委會進行價值控制。貧困地區社會發展緩慢,需要國家提供各種貸款救濟及其它資源供給,使得鄉鎮政府可憑自己手中掌握的這些社會價值分配權對村委會進行調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運行,導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縮。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四個環節。但貧困地區在村民自治運行過程中,只注重強調民主選舉,認為“對大多數村民而言,自治權利不過就是在三年中參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會也片面重視村級換屆選舉而忽視其它環節運行;自治組織結構中除村民自治中的執行環節存在村民委員會這個“實在”機構之外,民主決策環節及相關的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等環節都是“虛位”的,因此,在自治實際運作中出現失衡現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狀態運行,使村務管理實踐中出現大量的非理性決策行為和損害村民利益的現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實效。
二、實現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良性發展的思路
通過上述對西部貧困地區鄉鎮行政權與村民自治權關系現狀的分析,為保證村民自治的健康運行和鄉鎮工作的順利開展,應該立足貧困地區現實,從改善鄉鎮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兩方面出發,努力尋求鄉鎮管理與村民自治的有機銜接。
(一)依法改善鄉鎮治理體制和方式,界定村務與政務,增設派出機構,為村民自治提供廣闊的空間
廣東省陸豐市東海鎮烏坎村村委會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通過以地入股、出賣土地等形式與外商合作開發本村集體土地,改善經濟狀況;但由于村中涉地問題往往由村委會少數人決策,致使土地的經營管理存在著違法用地、損害土地資產權益、拖欠農民征地補償款等嚴重問題。2011年9月21日,隨著最后一塊土地的“破土動工”,“烏坎事件”爆發。筆者認為,烏坎事件的導火索是烏坎村村民對土地處分的知情權被無視,土地收益權受侵犯;而究其根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虛位才是造成烏坎事件嚴重后果的根本原因。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制的核心,權利主體是否明確直接關系到相關財產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但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權利主體界定并不明晰,突出體現為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利主體的界定不明,而這就直接造成了主體虛位的問題。
1.烏坎事件反映出的主體虛位問題
在烏坎事件發生前,烏坎村民的土地掌握在村委會手中,由村委會經營管理,因此,農民名義上是集體土地的所有人,但只能通過村委會去間接經營管理[1];而在這個過程中,村委會及村黨支部的部分干部獨享了對集體土地的各項權利,沒有遵照民主的決策程序,直接忽略了對土地處分方案既無博弈空間也無博弈能力的村民的意見,甚至支配和掌握了大部分的賣地所得,致使最終決策的結果迎合了決策者利益,卻使村民權益受損。因此,烏坎事件根本上是由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而引發的農村“”。
2.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的產生原因
2.1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問題的直接原因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健全。目前,我國在《憲法》第10條、《民法通則》第74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土地管理法》第8條、《物權法》第59條中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都進行了規定,但這些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界定存在兩大方面問題:
2.1.1法律法規本身對權利主體界定不清
首先,在所有權主體方面,雖然法律規定了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包括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內農民集體三種類型的“農民集體”,但“集體”是一個什么樣的組織,屬于哪一類民事主體,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法律上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2]。其次,在行使所有權的組織方面,上述條文規定了三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分別由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代為行使,但事實上鄉(鎮)或村的土地同時也是村或村民小組的土地,土地產權主體關系混亂;而上述組織究竟能不能真正代表農民的利益也值得商榷。
2.1.2法律法規對主體的界定與現實脫節
法律法規雖然規定農地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但現實中大多數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解體或名存實亡。同時,我國法律對集體經濟組織分類主要是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按地域范圍確定的,缺乏科學性。
2.2農村政治體制架構不合理
雖然從我國農村政治體制的制度設計上來說有利于保障農民集體的權利,但是現實的政治體制實踐中并不盡如人意。農村干部的權力通常來自上級黨政機構,而非村民集體意志;在這樣的權力邏輯體系下,農村干部在根本問題上只會優先對上級和自己而非村民負責。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從實質上看在于農村集體權利的缺失和轉移,集體無法真正實行權力,自然就表現為主體的虛無。[5]因此,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虛位問題一部分要歸咎于農村政治體制改革的滯后。
3.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的影響
3.1集體土地所有權被“內部人”所控制
由于法律法規對所有權主體及集體經濟組織等概念界定不清,在實踐中往往由村委會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而其中少數干部基于行政壓力或自己利益的考慮,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耕地流失,或,導致土地使用分配的不公。而這種可利用土地發橫財的機會,不僅導致了耕地的減少,而且導致農村建設用地的私下交易大量發生,搞亂了集體土地市場,侵害了農民的權益。
3.2農民與土地相關的其他權利受到損害
筆者認為,農民作為所有權主體可享有的權利,除了對所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外,還包括在農村土地處分、土地征收等過程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聽證權等,以及在土地征收或處分后獲得補償收益的權利。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落入“內部人”手中后,如果相關干部或領導民主意識匱乏或為利益所蒙蔽,便會有意無意地忽略農民在土地利用、征收等過程中的意見,致使農民參與決策的種種權利被損害乃至喪失。
3.3農民對集體所有土地產生了疏離感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又常為內部人控制,使得農民模糊了土地是歸國家所有還是歸集體所有的概念,導致目前農村中認為土地屬于國家的農民占絕大多數。[6]因此,農民不認為自己是土地的主人,不利于農民生產積極性的提高,不利于耕地的保護和改良,也不利于緩解農村勞動力大量流入城市而耕地荒蕪的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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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軍,孫毅.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完善[J].農業經濟,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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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甘雷沖.改革開放30年中國農村土地政策分析研究[D].哈爾濱:黑龍江大學,2010.
[5]陳小君等.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作者簡介:
李金展(1992-),女,吉林吉林人,漢族,北京師范大學管理學院公共事業管理專業本科生;
二是把法制宣傳教育與司法實踐工作相結合。派出所、法庭、司法等部門,在開展日常工作時,把執法的過程變為法制宣傳教育的過程,把維權和調處矛盾糾紛的過程作為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的過程,使廣大人民群眾從具體案例中自覺接受和了解法律法規知識。
三是把法制宣傳教育與解決民生相結合。在解決民生問題時,對涉及“三農”問題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認真宣傳,使廣大人民群眾在得到實惠的同時,從心底體會到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自覺接受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四是把法制宣傳教育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在實施新農村建設過程中,**鄉把法制宣傳教育與新農村建設緊密結合起來,著力從提高村民素質,培養新型農民上下功夫,從而加快了新農村建設步伐。
DOI:10.19354/ki.42-1616/f.2016.17.80
一、村委會賄選現狀及案例分析
(一)現狀。近年來,隨著農村村委會選舉實踐的推進,賄選的現象時常發生,甚至個別地方有上升的趨勢,從歷史上來看,賄選漸漸成為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副產品,與選舉活動相伴隨。選舉的不公正性時時刻刻都在困擾著我國的村民自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影響了政府決策的執行,基層的工作不能順利的開展。主要表現為形式多樣,形式主要為花錢購買選票、請客吃飯、承諾賄選等形式。還有一些是隱蔽作業,候選人不親自出面,大都傾向于委托親戚朋友作為中間人代為操作,而且現在的賄選都耗資大,并且換屆選舉的競爭相當激烈。
二、賄選的成因分析
(一)賄選人因素。當前,我國的廣大農村地區生活水平仍然不高,沒有大型工廠和投資項目,屬于貧困村,大多數村民都是靠農作物為生,所以經濟利益對于農民來說處于首要位置,在這樣的背景下,農民很容易受到經濟利益誘惑。每一個賄選的人都明白權力不僅能給個人帶來利益,更能給家族帶來榮耀感,而且心里都深知,成功當選后一定會有非法利益的追求,如果一點“油水”沒有,就不會有賄選的產生了,從成本上來說,賄選具有低成本、高收益的特點,行賄人在短時間內就會達到自己的目的。現在的農村土地資源都屬于集體所有,當選村主任以后就掌握了對集體資源的控制權,并且利用自己村干部的身份為自己獲取好處,主要是土地的租用和戶口的遷入遷出問題。
(二)受賄選民因素。廣大的村民并沒有權利與責任的意
識,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對待賄選行為,大部分人都認為自己一票對選舉結果的影響是微不足道的,只要存在選票的交易機會,就要進行交易。這明顯的反映出在村委會的換屆選舉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不夠,所以只有很小一部分村民清楚選舉流程,而大多數的村民卻是一概不知。
(三)法律法規制度方面的因素。在村委會選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是很模糊的,對賄選的界定沒有明確的標準,候選人的當選條件不清晰,當選后的村務交接程序不明確,對行賄人的處罰力度不夠,所以起不到震懾作用,導致越來越多的人采取賄選的手段讓自己當選,因為他知道并沒有法律責任的追究,最壞的可能就是當選無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懲罰。賄選者一旦當選就會變本加厲的把自己在選舉期間的投入撈回來,對于“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觀念全然不顧了,只為自己和自己的家族謀利益,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一樣,所以在法律上對選舉辦法和原則的規定也沒辦法統一,在遇到這種具體情況時,監管部門就無法可依,無章可循。
(四)選舉程序不規范。首先,選民資格的確認難度增大,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人口流動性大增大;其次,委托投票也存在著問題,現在許多村莊的外出人口較多,這些人將選票委托給親戚朋友,在的過程中有很多人隨意變更了委托人的選舉意愿,而受到委托的村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向投給誰就投給誰,委托投票的本意是為了保障外出人員的選舉權利,可是現在卻變成候選人賄選的方便之路;最后,流動投票箱存在不足,流動票箱的使用也是為了選民的方便,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監管的不嚴格,在移動票箱的過程中沒有人監督,拿著箱子的人隨意放進去幾張選票也沒人發覺,人為的就操控了票箱的流動,監督不到位,所以流動票箱存在的時間并不長。
三、賄選的綜合治理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進一步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維護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增強村集體為群眾辦事的物質保障,現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互惠互利的原則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鄉村土地等資產承包管理實際情況,同時嚴格按照 號文件規定擬定本承包合同書。
一、土地承包期限、承包費和付款方式
甲方將把集體 畝土地(機動地、紅棗園、其他果園、開墾地、或元)給乙方承包 年,合計 元(大寫: 元)乙方自愿承包,承包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準。地上附著物:紅棗樹 株、楊樹 棵、胡楊樹 棵、沙棗樹 棵、其他 棵。(以現場盤點數為準)
土地坐落位置:
東:
南:
西:
北:
二、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后,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對承包地進行農業生產經營,乙方不得從事非農業性生產經營,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其他土地)的使用權每畝 元,按照年承包費 元,(大寫: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按照法律有關規定,有土地使用、收益自行分配、經營等權利。
2、乙方應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甲方交清本年度承包費。若乙方能夠提供正當理由并向村委會遞交書面申請的,村委會認為理由合理,可以適當延長交款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乙方在延期的1個月之內仍不能交清承包費,甲方視為乙方無能力繼續承包經營,收回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并作為合同自動失效終止合同。若乙方不能提供正當理由并不按約定期限內交納承包費,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當年的承包費外另收去當年承包費的50%作為合同違約金。
3、乙方做好承包地上的附著物的管護工作。在承包當年內需補栽的紅棗樹 株,由甲方提供紅棗苗,從第二年起需補栽的紅棗苗由乙方承擔負責補栽,補栽費用和管理費用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承包期限屆滿時無償交給甲方。
4、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負責種植、補栽紅棗樹、施油渣、施農家肥、嫁接、修剪、刷白灰、樹底下堆土、環割、環剝等所有的管理工作并按照科學管理要求進行,同時乙方保證樹苗成活率、嫁接、修剪、除草、澆水等工作的按時進行,病蟲害防治,防止農業機械、牲畜、人為損害、要保證留出隔離帶的100%。要保證對紅棗樹每年施肥,保證紅棗地無雜草,在以上管理工作的進行必須服從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統一安排部署。若不服從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統一安排部署,向甲方另交付承包費的50%作為合同違約金。
5、乙方承包土地后,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義務工和積累工、水費自行承擔,同時還要承擔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統一安排部署,對承包的土地村民小組排隊澆水,因乙方原因未澆水上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不承擔責任。
6、在合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變動,此合同按國家新規定做調整。
7、在合同期間,若有國家重點項目為原因征用承包土地,國家土地補償費、土地征用費等補貼歸屬甲方,從中給乙方適當給于當年農業生產損失的補償,若土地征用事件發生農田閑空時發生,不再給承租方支付損失。同時合同自動解除。
8、在合同期間,若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要增設農田水利基本設施,必須爭得甲方的同意、指導。乙方自行增加的農田水利基本設施費用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合同期限屆滿時,無損無缺的無償交付甲方。
9、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將把土地包括地上附著物無損無缺的無償交付甲方,若出現附著物缺數、損害現象,乙方按照當時的市場價3賠償損失。
10、在合同期間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監督,在合同期間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村委會安排的義務勞動,衛生等集體活動,不能發生非法宗教活動,若發現一次甲方和鄉政府有關部門有權終止合同,同時處罰乙方并沒收當年的紅棗收益。
11、在合同期間,乙方無權將把承包土地轉包或者其他形式流轉。若發生此類現象,乙方與第三方所簽訂的合同書無效。并追究乙方的責任,并收回土地的承包權。
12、在合同期間,發生刮大風、暴雪、暴雨等自然災害,棗樹受到損失的,乙方不承擔棗樹損失責任,但要做好預防工作。
13、在合同期間乙方不能使用我縣規定禁用有害激素類的藥物,如920 和膨大素等,若使用上述激素類藥物經科技人員檢測發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不退還當年的承包費。乙方環割棗樹時,必須按照相關部門技術要求操作,違反技術要求的,甲方對乙方按每畝5000元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14、如在合同期中,乙方無力支付承包費用,前期所交承包費歸甲方所有,不予退還。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按照縣鄉的農業生產統一規劃的要求,有權向乙方統一安排部署農業生產。
2、甲方保證補栽和嫁接的紅棗地按輪水程序排水。
3、在承包期間,若乙方積極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部署以及做好紅棗管理工作,甲方首先考慮承包期限屆滿后乙方的繼續承包經營。
4、在承包期內,國家的退耕還林等政策性補貼均歸屬甲方。
五、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在合同期間,若甲方違約合同條款,向乙方支本合同總承包費的25%作為對甲方的違約賠償。
2、乙方的違約責任:在合同期間,若乙方違約合同條款,按照本合同總承包費的25%作為對甲方的違約賠償,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六、合同糾紛的處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七、其他事項:
1、在承包期內,乙方對承包土地不得進行任何方式的流轉土地,若乙方在承包期內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承包經營,向甲方提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付清當年承包費,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合同的繼續履行。
2、此合同的履行必須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和 的有關規定。
3、此合同經縣農經局鑒證之后,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方可生效。
4、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鄉農經站)保存一份,合同鑒證單位(農經局)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范文2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和中辦發[1997]16號、魯辦發[1998]1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 甲方將 畝的土地發包給乙方從事 。
第二條 承包期限為 年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承包指標:每年應上交的國家稅金、農產品定購任務及提留統籌費等,按照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確定。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發包的耕地和隨耕地一并法寶的其它集體資產擁有所有權,對乙方承包經營活動有監督權,對乙方違背有關政策規定,私自流轉土地或改變農地性質及用途、掠奪式經營、棄耕荒蕪等行為有處理權。
(二)有權統一規劃農田基本建設及其它公益事業,組織農田基本建設、灌溉、農機、農藝等活動。有權督促乙方按時完成農產品訂購任務,按期按規定收取國家稅金、提留統籌費等。
(三)維護乙方的經營自主權和合法收益權,幫助乙方處理生產經營中的糾紛,在承包期內為乙方的生產經營創造條件,提供有關方面的服務。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所承包的土地有使用權、經營自主權、產品收益處置權。
(二)在承包期內經甲方同意,可依法對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轉包、轉讓、入股、出租、兌換等。
(三)按規定交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依法按照《農民承擔費用與勞務合同》的要求,承擔提留統籌費等合理費用及勞務。有權拒絕一切非法集資、攤派、罰款、收費等項目。
(四)不得擅自改變承包耕地農業用地用途,不得買賣、荒蕪、取土建窯、建造永久性住房等。
(五)加強地面附屬物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損壞。
(六)窯積極增加收入,培肥地力,保護土地資源。
(七)承包的耕地要服從于國家和集體用地規則。
第六條 違約責任: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認真履行。當事人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發包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承包方受到損失的,應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承包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土地承包合同。
1、不依法繳納稅費、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和承擔規定勞務的;
2、認為造成耕地減少、荒蕪及擅自改變耕地用途的;
3、不服從國家、集體用地規劃及未經批準破壞水利設施和附著物的。
第七條 其他事宜:
(一)在承包期內,乙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變更使用權的,必須提前申請,經甲方同意后方可變更,并按規定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二)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三)本合同在承包期內甲方規定代表人變更后仍然有效。
(四)在承包期內,發包方有權收回死亡絕戶、外遷戶的承包土地;有權按規定進行小調整。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由雙方共同商定作出的補充規定,報鎮合同管理機構備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和簽證機關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書范文3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萬州區小周鎮馬道村1組社員大會審議通過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發包方提供的土地。為明確土地承包關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 承包土地的地類、面積和位置
本合同協議承包的土地為耕地和園地,共 塊,面積 畝。其中:田 塊,共 畝;土 塊,共 畝。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30年,從 1998年 07月01日起,至2027年06月30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為農業生產。
四、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國家征用土地時,青苗補償費歸土地耕種者享有,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其余部分歸發包方所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使用。
(二)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三)承包方流轉承包地和因分戶拆分承包地時,如果損害集體和其他社員的利益,發包方有權拒絕批準并制止實施。
(四)用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融資,必須經發包方同意。發包方將承包地流轉給第三方的,流轉合同書應予注明發包方的本項權利。
(五)承包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
⑴ 承包方違約以致嚴重影響發包方和其他社員的經濟利益的;
⑵ 承包人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單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減少等理由非法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執行區、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四)國家征用承包地時,合理分配安置補償費,幫助承包方獲取青苗補償。
(五)集體建設占用承包地時,發包方要按承包方實際青苗損失給予合理賠償。對發包方被占用的承包地,發包方要用其他土地補足。無法補足的,按現行土地租金水平和剩余承包年限折算成現金一次性給予補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有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自行決定流轉方式,取得流轉收入。
(三)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繼續耕種承包地,可以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但要提前半年書面申請。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七、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保證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義務,確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的形式將承包地流轉給本社農戶,必須經發包方批準。以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流轉合同必須報發包方備案。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如果出現下列情況,發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終止執行。
⑴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承包方全部農業人口遷入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取得承包地;
⑶承包方所有的農業人口死亡;
⑷國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⑸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⑹其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發包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九、國家建設和集體生產公益設施建設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時,本承包合同以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進行變更,對變化的合同標的等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十、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的,首先請求村(居)委會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調解不成的,向萬州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執行。
十三、本合同須申請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鑒證,從鑒證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發包方、承包方和合同鑒證機構各執一份。
二、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及職能定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概念以法律形式出現,最早是在1982年《憲法》第8條中,1991年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又將其稱之為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現行《憲法》等法律法規中則規范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為解決在農村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去和留矛盾,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然而,時至今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涵、性質及職能定位,無論是法律或是學術界,尚未有統一、明確和具體的界定,由于缺乏專門法律規定,目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了解,主要是從憲法或相關法律法規、文件中獲得。分析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憲法和法律已涉及到該組織的概念。如《憲法》第8條第l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從本款中規定與現實中農村土地承包的作法相比較,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以土地為依托、以土地的集體所有為紐帶、以農民為成員的村組織,該村組織既區別于村民委員會,也區別于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二是公有制性質的經濟組織,它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圍繞土地產權推進,是公有經濟在農村的重要體現形式之一。三是具有民事法律主體資格的其他社會組織,對本組織內農民集體所有的資產享有管理權和經營權的職能及權限。如《憲法》第17條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農業法》第10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又如《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包括: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規定了權限范圍。四是重合于村民自治組織,它超越了單純經濟組織屬性,還承擔著社會管理和服務的職能,帶有綜合性組織的特點。如按照《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自治組織是同一機構,即兩塊牌子,一套人馬,職能重疊,具有政社合一性。
三、對村民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定位分析
(一)兩者概念模糊,定性不準
實踐中,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最重要的表現形式,承擔的角色等同于村民自治組織,村民自治是在村委會組織法的規范下進行的,認為村民自治組織就是村民委員會。其實,村民自治組織不僅包括村委會,還包括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等。之所以將自治組織和村委會混為一談,是特定法律環境、社會背景、理論背景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也是農村基層民主實踐相對不足的表現。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組織的概念,已成為進一步理清其職責,處理好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關系問題的前提。據統計,我國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法律文件近3000部,盡管多部法律法規多處涉及這一法律概念,但均未對其有明確定性,缺乏專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以至于在一個村是否存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論理論上還是法律上,并不清楚。
(二)由于自治權力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運行機制不健全
村民自治組織因基層政權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權,但行政權本身具有侵益性,村民自治組織常常僭越其公共事務管理的職權而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致使絕大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獨立發揮作用,缺乏良好的運行機制,缺乏正常運行所必需的自主決策、經營管理及監督維護機制,無法正確行使財產管理權和經營權,許多地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于名存實亡的境地。2010年10月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雖然一方面明確了村委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職能,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經濟活動自主權,但另一方面卻規定村委會管理本村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
(三)兩者法人地位不明確
憲法中多次出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名稱,顯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類法律主體,但是主體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還是其他組織?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只是在湖北省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規中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為法人。盡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一類法律主體的地位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由于法律對其設立、變更、終止、機構設置及功能等方面規定的缺失,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場主體的質疑。其結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法與其他經濟主體簽訂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組織的名義參與經濟活動,無法辦理資產產權證明,限制了對其資產的經營管理能力。近些年,廣東、浙江等農村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在謀求自身合法地位方面進行了廣泛探索,但均未擺脫政社合一的經營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模糊混亂,直接影響到村民自治功能的實現。
四、明確村民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關系的思考
(一)明確各自內涵
為解決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定義五花八門的的現象,在立法中,應考慮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歷史繼承性、現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實踐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綜合概括出來。可以這樣定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它是在農村集體所有制基礎上建立的,以行政村為單位,以土地為核心的集體生產資料所有權的代表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載體,是與村民委員會并列的經濟組織實體。村民自治組織不是政權組織,盡管接受委托辦理某些事務,但是以鄉鎮府的名義辦理,是一種行政委托關系,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權。所管理的村事務,法律已明確為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因此我們可以考慮將村民自治組織的定義界定為,是指依法辦理與村民利益相關的村內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基層政權辦理部分委托事務,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發展的組織。
(二)明確各自職責和權限
本次調研活動共發放調查問卷740份,收回有效問卷719份.
1,女職工婦科檢查情況.在被調查女職工中,有381人定期進行婦科病普查,占總人數的53%;
二,維護女職工特殊勞動權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我區針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工作采取了很多積極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女職工特殊權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女職工的健康受到影響.在參與調查的719名女職工中,婦科病普查率為53%,享受"四期"勞動保護待遇率為63%,相當數量的女職工的特殊勞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這大大增加了女職工患職業病及婦科病的風險,降低了抵抗風險的能力,嚴重影響了女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勞動能力.
2,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比較匱乏.《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對女職工較集中的企業要求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但很多企業沒有做到.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1,女職工文化素質較低,缺乏依法自主維權意識.由于很多女職工素質較低,許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擁有哪些權利,無法判斷自身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業提出合法正當的要求.很多女職工從主觀上缺乏對自身合法權益保護的意識和要求,一部分女職工在就業中以"找到,保住"工作為目標,根本不去考慮就業要求是否苛刻,工作條件是否合法,更不用說向有關部門反映,申
訴,維護自身權益.
2,部分 (一)對各級婦聯組織的建議
婦聯作為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要積極發揮組織優勢,履行婦女維權職能,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
1,加大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發揮巾幗司法志愿者服務團和婦女法律知識宣講團作用,開展法律"進企業"活動,營造更有利于婦女勞動權益保障的社會環境,促進婦女勞動權益的有效保障.
2,充分發揮婦聯系統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職責,對企業進行執法監督,加強維權執法力度,為女職工維護勞動權益提供法律援助,解決當前婦女勞動權益保障中的難點問題.
3,將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納入各社區,村委會矛盾調解室和法律顧問處的調解處理范疇,使女職工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出社區,就能夠及時得到法律幫助,將問題和矛盾化解在萌芽階段.
4,在法院設立婦女維權合議庭,使婦女的勞動,人身健康等權益得到切實維護.建立健全陪審員制度,婦聯維權干部參與涉及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案件的審理,從源頭上為婦女維護勞動權益提供法律服務
5,搭建婦女勞動權益訴求表達維護平臺,通過提供勞動權益法律咨詢和援助,解決她們維護勞動權益中遇到的問題.
(二)對各相關部門的建議
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工作,需要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婦女勞動權益維護社會化的工作格局,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侵害女職工勞動權益問題.
1,積極發揮勞動保障部門職能作用,綜合運用宣傳,行政,執法等措施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保證就業婦女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在95%以上;加大對婦女平等就業,勞動合同簽訂,社會繳納,工資支付等方面的宣傳引導,監督檢查力度,依法依政策規范勞動關系;做好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和勞資糾紛監察執法工作,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發揮人大作用,在人大對政府職能部門執法檢查監督時,應將工會女職工組織納入其中,確保女職工各
項合法權益真正得到落實.
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全方位、多層次宣傳《水法》、《安全生產法》、《水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水上安全知識、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及成果。使水上安全工作深入人心,進一步強化水上從業人員和公眾安全意識,增強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形成全民關注、人人參與水上安全綜合整治的濃厚氛圍。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水上安全綜合整治宣傳工作的有效開展,經研究,決定成立鎮水上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任組長,副鎮長任副組長,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安監站,由安監站站長任辦公室主任,其余同志負責日常事務工作。聯系電話:。
各有船村委會、渡口經營人和船主要高度重視此次宣傳工作的開展,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統一安排部署,廣泛動員,集中宣傳水上交通建設和運輸安全的法律、法規及行業管理規定,以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遵守安全管理規定的自覺性。
三、宣傳重點
(一)相關法律法規
《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二)航運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知識。
(三)涉水非法生產經營的危害。
(四)全鎮水上安全綜合整治目標、對象、標準和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
四、宣傳任務
組織召開相關部門和相關村負責人、生產經營業主和從業人員等專題會議,傳達精神,宣講政策,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普及有關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常識,廣泛發動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整治行動,及時舉報違法違規行為。在人員密集場所、渡口碼頭、涉水路段懸掛宣傳橫幅1條以上、張貼標語10條以上、重要路口設立宣傳欄1個以上。
五、參考宣傳標語
1、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
2、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3、嚴禁亂采濫挖,保護礦產資源。
4、整治河道采砂秩序,保護母親河。
5、自覺遵守渡口法規,堅持維護渡運安全。
6、十次事故九次超載,寧等十渡不搶一渡。
7、搶上搶下、超載違章、冒險航行是產生特大事故的前兆。
8、嚴禁船只超載超員航行。
9、自覺維護渡運秩序,堅決服從船工指揮,有效防范事故發生。
10、惡劣天氣船不出港,安全事故重在預防。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乘船。
12、珍愛生命,關注安全,不搭乘非法營運車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