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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云偉.《虛假訴訟視野下民間借貸案件證明標準的探究》,載改革與開發2012年第6期第9頁
[3] 魏新璋,張軍斌,李燕山. 《對"虛假訴訟"有關問題的調查與思考 以浙江法院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的實踐為例 》. 載法律適用2009 年01期
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司法實踐中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交織、行政糾紛與民事糾紛共存的矛盾,迫切需要適用該訴訟制度。確立這一制度,首先須界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界定范圍,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必須基于同一法律事實;二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具有內在的關聯性,二者缺一不可。對基于同一法律事實的理解,較為具體直觀,司法實踐中比較容易把握,而在對內在關聯性的把握上,各人的理解不同。
筆者認為,關聯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引起了行政和民事兩個不同的爭議和糾紛;二是民事糾紛的解決有待行政爭議的解決。其中,第一個標準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排除兩類行為,即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和行政機關居間調解、仲裁行為。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可能引起行政和民事兩種爭議,如規劃部門不依法對違章建筑進行處罰,將引起規劃部門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行政相鄰關系人)的行政爭議,行政管理相對人和行政相鄰關系人之間也會產生相鄰權的民事爭議。不作為成立,行政機關將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行政機關作為。如果允許附帶申請解決民事爭議,人民法院一方面判令行政機關作為,而另一方面代替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作出處理,豈不自相矛盾,故不作為案件不宜作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審理。至于行政機關的居間調解、仲裁行為,是在行政機關主持下,根據平等自愿及合法原則,平等主體的當事人在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調解協議而提起的訴訟是單獨的民事訴訟。
根據上述界定范圍,可能出現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類型主要有:1、被處罰人或受害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同時,對處罰所涉及的民事賠償內容有異議而提起的訴訟;2、行政機關就平等主體的民事爭議作出裁決,被裁決人或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同時要求解決民事爭議的;3、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確權決定,要求確認某項權利歸屬自己或責令他方賠償而提起的訴訟;4、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確權決定,其他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就同一事實進行確權或獲得民事賠償而提起的訴訟。
(一)固有模式之現狀
1、異軍突起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的簡化形式,通過合理會賠法官與當事人訴訟事項,以及通過強化法官的訴訟指揮權和當事人的促進訴訟義務等方式來加快訴訟進程的效果。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對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速裁,減輕涉訴群眾的訴累"之后,速裁庭如雨后春筍般建立起來,也成為東部沿海城市在應對2011年-2012年期間高發的金融案件必不可少的機構之一。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作為案情簡單,法律關系單一的案件,一方面當事人為節省訴訟時間,另一方面法院為加快案件辦理效率,通常會選擇速裁程序進行審理。正是速裁程序的異軍突起,極大地緩解了民間借貸糾紛等金融案件帶來的高收案量的沖擊。雖然我們倡導適用速裁程序需要當事人合意,也提出速裁程序適用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但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在東部沿海地區,一些基層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立案后,先全部移送至速裁庭,因而大部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2、調解中心與商事業務庭
部分未設立速裁庭的基層法院,也有一些法院設立了調解中心,對簡單的案件進行立案前的調解,并制作法律文書予以確認。調解中心的出現,其性質上與速裁程序接近,但又有所區別。在民間借貸糾紛高發期間,調解中心同樣起到了減少當事人訴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作用。
當然調解中心不是真正的訴訟程序,因此,在這些法院中,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主要還是負責商事案件的業務庭,其審理也按照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二)固有模式之分析
縱觀上述幾種審理模式,不論是速裁程序還是調解中心的調解或者商事業務庭一般審理,筆者發現,經速裁程序與調解中心的案件,其再審率較其他程序審理方式高。
筆者以近三年L市再審案件為藍本分析如下:
1、基本情況
2010年至2012年期間,L市共受理的再審案件52件,其中民間借貸案件37件。2011年,L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收案總量達1562件,隨之而來的是民間借貸再審案件達32件,較上一年度上升433%。2012年在受理的5件再審案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占40%。
2、案件總體特點:
一是以虛假訴訟為主。從2010年、2011年受理的案件總量上看,涉及虛假訴訟的案件占當年總量的0.46%和2.05%。以2011年為例,當年L市受理的再審案件中涉及虛假訴訟案件達100%。
二是經速裁程序或者調解程序進入再審為主。
以2011年為例,當年進入再審程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審均以調解結案;又以2012年為例,該年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由于被告方送達不至徑直判決的占20%。原本以期通過速裁程序或者立案調解給當事人減輕訴累的初衷,卻被一些當事人惡意利用,成為牟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三是案件標的額較大,牽涉面較廣。
調解案件以當事人自愿為基礎,而速裁案件則要求案情簡單明了。從近年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上看,部分一審期間調解或者速裁的案件,其標的額較大,尤其是系列案件,總標的額達百萬,且此類案件牽涉的面較廣,涉及人員達數十人。在2011年再審的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件中,涉及人員達三十多人,涉案的標的額最大的達45萬元,最小的也有3.5萬元。
較高的再審率和改判發回率,我們不得不思考,固有模式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出現的缺陷與不足。
二、現行審理模式之缺陷
(一)缺陷之一:自由選擇之下的個人非法利益的牟取
采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放棄或者縮短法律規定的有關應訴答辯和證據交換期限等訴訟期間。"也就是說,速裁程序的啟動需要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事實上,東部沿海的大部分基層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大多先由速裁庭進行審理,而這些案件也大多以調解的形式結案。雖然當事人程序的選擇權已然融入實際操作中,但過多的自由選擇也出現了弊端。
實踐中,涉及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互相串通,利用速裁程序自由選擇、程序簡單等特點,虛擬案件事實,騙取法院裁判文書的情形屢見不鮮。近兩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高發,一些瀕臨破產的企業主利用速裁程序,或者虛構民間借貸事實,或者虛構債權人,或者自愿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騙取法院法律文書,參與執行分配,以達到躲避債務,轉移財產的目的。但在隨后執行中,往往被其他關聯案件當事人發現,繼而進入再審。
(二)缺陷之二:案件效率與程序公正的沖突。
采用一般程序審理的案件,一方面為提高案件審理效率,縮短案件審理期限,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而言,就意味著案件從立案到審結只要短短的幾天,另一方面被告送達地址的缺失為案件順利審結造成極大的困擾。大量的實踐證明,送達仍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面臨的主要問題。從送達方式而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或因欠債外出打工或因地址變更,甚至無法查詢,因此通常采用公告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法律上所規定的留置送達必須要有見證人在場并簽字,從實踐上看,這一做法很難實現。另一種公告送達的方式雖然在程序上合理合法,但由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送達地址的不確定性,容易造成原告為達到訴訟目的,刻意隱瞞被告已變更地址的事實。在2012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因原告刻意隱瞞被告變更地址的事實,繼而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
送達問題在任何一個程序中都存在,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發的現在,問題尤其突出。提高審判效率為優先,那么在送達案件的問題上,送達的責任更多地轉嫁給原告,極有可能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若嚴格送達程序,未送達案件需要逐一進行后續的地址確認,責任更多地由法院承擔,那么在審判效率上勢必有所影響。
缺陷之三:單打獨斗式審理
從目前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來看,法院是應對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部分,而商事業務庭則是首當其沖。單一的審理模式出現的是人手短缺、司法資源嚴重匱乏、錯案瑕疵案層出不窮的局面。規范民間借貸制度尚未建立,小額貸款制度尚在摸索階段,政府引導力度不夠,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糾紛隨著經濟的起伏涌向法院。法官一面忙于應對不斷增長的案件,一面無暇顧及可能會出現的差錯,也就談不上案件討論、審執兼顧、預防虛假訴訟幾個字了。
近年來類似于一審階段送達不至、審核材料不仔細、執行不到位等已經成為案件再審、改判發回重審的案件主要原因。
三、建立科學的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模式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數量上的增多,其法律關系也從原本簡單到現在復雜多變的,筆者認為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建立科學的審理方式:
(一)提高訴訟效率:建立小額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排除法庭審理的數額較小、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某幾種特定類型的案件所適用的簡易程序。①它區分于速裁程序,更為便捷和簡單,建立小額訴訟程序能夠緩解短缺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適合小額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1、小額的限定。筆者認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對于小額訴訟案件,比如一萬元以下或者五萬元以下案件,可以以當事人選擇為基礎進入該程序。
對于訴訟標的的確定,不妨參考其他國家。在日本,規定30萬日元以下,德國則規定為1200馬克以下。②我國最高院也成規定了"對當事人的劃入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爭議標的金額不足5萬元(含本數)的給付之書,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參照這一規定,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入小額訴訟的標的最高限定為5萬元。
2、當事人的選擇權。速裁程序中,要適用速裁程序必須要求當事人合意。小額訴訟程序中,應當以原告選擇權為主。比如在德國,小額訴訟的適用取決于原告訴狀的確定的數額而不需要當事人的申請。日本則賦予原告對程序的選擇,也賦予被告程序轉化的權利。我國法律充分保護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既可以按照訴狀的數額來確定,也可以按照原告方的申請來啟動,當然對于被告方應當賦予異議申請的權利。
(二)保護當事人權益:完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是目前普遍適用的程序,筆者認為雖然最高院規定了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但仍然比較寬泛。就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而言,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而且爭議也不大。也就是這樣的案件,卻在當下最容易被虛假訴訟案件所偽裝。
因此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能夠單一地,一概地劃入速裁程序,只可以對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標的額較小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以避免當事人利用速裁程序進行惡意訴訟。
1、對于金額問題的限定,在學界有許多不同的劃分。筆者認為我國最高院已經規定了"對當事人的劃入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爭議標的金額不足5萬元(含本數)的給付之書,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參照這一規定,與小額訴訟程序一樣,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入速裁的標的最高限定為5萬元。
2、當事人的選擇權的限定?;诿耖g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速裁程序,但是過度的自由選擇適得其反。筆者認為有兩種情況應當限定:
一是對不能夠進行直接送達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能夠自由選擇速裁程序。公告、留置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可能會出現被告地址不確定、被告真實性確認等復雜問題,這些問題是查明案件是否是虛假訴訟的關鍵,因此這種情形下,當事人不能夠單一地選擇。
二是超過速裁程序限定標的額的案件不能夠自由選擇速裁程序。大標的額或者較大標的額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涉及到企業破產或者個人非法集資等問題,牽涉面較廣,牽涉案件類型較多,這類案件極有可能混雜著部分虛假訴訟案件,因此不能夠選擇。
(三)加強審查力度:一般程序中案件的審理
一是標的額較大案件需要經過謹慎審查。要對一些標的額較大、涉案被告為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以及原、被告完全由委托人特別授權的借貸案件重點審查。這類案件不能夠輕易進入速裁程序或者進行立案前的調解,應當以一般的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使原、被告雙方進行充分的答辯。
二是證據認定的細化。對涉及借貸事實的有關證據,特別是現金交付的案件,要對交付憑證、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進行詳細審查,對非現金支付的案件,要對銀行交易憑證、當事人支付能力以及支付方式等進行詳細核查,進行綜合判斷。對利率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之外的利息明確不予保護,對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及時移送公安進行偵查。
(四)更新審理理念:仔細對待每一個案件
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曾一度停留在案件法律關系簡單,借貸關系明了,審理難度不大的層面上,即便是出現幾個虛假訴訟案件,也是極其個別。直到近幾年,虛假訴訟案件上升,民間借貸糾紛出現復雜化,比如賭博借貸、模糊借貸、集團案等出現,使原本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摒棄原有的審理觀念,為了調解而調解,為了結案而結案,要與時俱進,將每一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仔細審核、分析,要盡可能地避免虛假訴訟案件出現。
(五)社會聯動:健全民間借貸相關制度
一是規范小額貸款制度。近兩年之所以民間借貸案件突發增長,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的小型企業受到國際金融影響,繼而破產。這些小型企業的資金主要來源是周邊的朋友、親屬等熟人關系介紹的借貸。一旦企業破產,無法歸還欠款,繼而產生系列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因此規范小額貸款制度有利于規范民間資本的規范流動。
二是設立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使民間借貸合法化、規范化,明確民間借貸的資金用途,并能夠避免高息非法借貸的發生。目前溫州已經開始試點實施了這一制度。
我國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民間借貸法律行為的形式要求比較松散。鑒于證據種類的特性和證明力度,在受理案件時首先應當查明,申訴案件中是否存在借條等書面文件。如果具備,應進一步針對關鍵要素以及文字表述方式仔細對書面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以確定書面文件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如不具備書面文件,在受理案件時應當慎重對待,既不無謂地對客觀事實作徹底發掘,也不可斷然否定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二、審查訴訟過程中舉證責任分配以及利息判定是否正確
不少民間借貸糾紛中,由于證據不足,部分重要事實不可避免地難以查清,但該事實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又產生重大影響。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嚴格依照關于借款合同的實體法規范、民訴法規定、相關司法解釋,在當事人雙方正確分配舉證責任,由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訴訟風險。在民間借貸訴訟中,尤其要注重審查借貸關系是否成立、資金是否已經支付以及借款是否已經歸還等幾個環節的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分配不當會產生截然不同的訴訟結果?,F實訴訟中,有的案件中對存在多重借貸關系認識不清導致舉證責分配錯誤,還有個別案件回避舉證責任分配,對無法查明的關鍵事實不予認定、不作裁判,要求當事人有新證據之后另行。這些情況都是應當予以監督糾正的,是否存在這些情形在審查過程中都應查明。此外,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利息的償還問題上,應當堅持合同法相關規定,民間借貸關系當事人未約定借款利息的即不得主張償還利息,人民法院不得隨意判決償還利息。但是,未約定利益也未必一定不償還利息,在借款期限屆滿遲延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借款人必須償還遲延利息。然而,必須對民間借貸約定利息與遲延償還利息進行區分辨別,以準確適用法律。
三、審查民間借貸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資產、經濟收入等情況,判斷其是否具備償還能力;其次看借款人的信譽,切莫因礙于面子、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
二、注意明確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販毒、吸毒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三、注意簽訂書面合同。該法官說:“借據記載的內容過于簡單,發生糾紛時對于借據記載內容往往會有不同解釋,引發爭端,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合同中應當寫明借款人、借款金額、用途、利率和還款時間等內容,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
四、注意明確借款利率。在借貸合同中應明確借款利率,對于借款利率的規定應合法合理,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同時,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也就是說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對于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復利不受法律保護。
五、注意保存證據。借款人還款時應有收據,或者還款后應將借條當面銷毀,以免以后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究其本質而言,民間借貸與自然規律發展相適應,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民間借貸的規模逐漸發展起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由民間借貸引發糾紛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案件糾紛數量的增加給社會的穩定性造成嚴重影響。在此種社會環境下,關于民間借貸的研究活動逐漸深入,在研究人員不斷深入研究與調查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變得明亮化。雖然國內外學者都對此展開了相應的研究,但是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研究非常少。在此種情況下,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民間借貸產生的民法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逐漸顯現出一定的僵化性,使得民間借貸案件出現了較多的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針對此,就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展開研究非常具有必要性。
一、民間借貸的概述
從理論的角度上而言,民間借貸的這個名詞是對金融的有效補充。在我國經濟發展與運行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也體現出了重要的作用。在研究民間借貸的過程中,首先就應明確民間借貸的定義。關于民間借貸的具體含義,不同的學者在這方面持有不同的觀點。但萬變不離其宗,即使不同的民間借貸在不同的學者看來具有不同的定義,其中的宗旨始終不會變化。在筆者看來,民間借貸的行為主體主要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也就是在這幾類人之間產生一種借貸性質的行為。民間借貸產生在民間,因而從根本上可以說其屬于民間自發性的一種金融融資渠道,也是民間組織、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實行投資的一種途徑。雖然民間借貸存在的歷史非常悠久,但是不同的區域在經濟發展特色方面又具有不同的借貸方式。民間借貸方式主要依賴于借貸雙方之間的借貸性質來決定。在各種借貸形式中,民間信用借貸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融資方式。
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這一行為不僅具有自己含義,同時還具有自己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民間金融活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而從民間借貸發展的歷程就可系統的了解到,民間借貸的主要特征表現為這么幾種。首先。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由行為。民間借貸沒有固定的借貸模式,利率約定與否主要由雙方關系人協商而成,他人無權干涉。其次,借貸的標的物主要為貨幣。民間借貸產生主要緣由是緩解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在資金周轉方面的問題。因而借貸的標的物主要以貨幣為主,但是也可以存在其他的形式。再次,借貸主體非銀行機構與自然人。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并不是銀行機構組織,在借貸關系產生的過程中并沒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最后,以民間自有資金來借貸。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人們手中的自有資金會持續增加。在此種情況下,民眾愿意將自有資金轉向低風險、高回報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另外民間借貸行為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將個人信用為借貸行為產生的基礎。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產生的關系主要是在“熟人”之間發生。
二、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
無論是從性質還是從行為根本性來看,民間借貸受到我國民法的調整與約束。從專業的角度來說,民間借貸屬于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與沖突
在民事立法方面,民間借貸關系適用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借貸意見》。從我國民事立法的層面就可以看出,這幾個法律就民間借貸問題產生與解決措施方面的規定層次較低,并且分布于不同的部門法中。民間借貸一旦出現了問題,能夠查詢到的法律依據多為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實施細則。同時,利息、高利貸等相關問題方面的法律體系嚴重落后,沒有統一、詳盡的法律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立法方面由于制定部門以及效力之間的關系,使得民間借貸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適用法律范圍不同,產生的效果也就不同。較為嚴重的情況就是《合同法》中關于民間借貸行為之間的適用的規定與《借貸意見》中的內容具有沖突性。雖然有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指導原則,但是在實踐中《借貸意見》更體現出民間借貸行為的客觀規律。
(二)利率問題
在民間借貸行為產生的過程中,利率是民間借貸關系中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主要體現在這么幾方面。首先,利率確定問題。民間借貸利率的產生主要是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以現有的借貸事實作為利率產生的前提條件。在利率確定問題上,國家對借貸利息的最高數額有相關的規定。在《合同法》與《借貸意見》上,都明確民間借貸利息限制在一個規定最高數額的限度內。雖然國家在這方面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市場經濟運作的自然性而言,這種規定干涉了民間借貸市場化運行。與此同時,民間借貸屬于自然人、法人以及組織之間的自由行為,國家的這種規定違背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公平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其次,高利貸問題。在民間借貸行為運行的過程中,不能杜絕有部分的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借資”行“高利貸”之實的行為性質。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為規避某種風險或者是相關部門的監管,為追求高額利息,借貸雙方以某種名義將實施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而實際上卻是高利貸放貸行為。
(三)借貸合同問題
借貸合同中存在問題。民間借貸合同其實就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之間,貸款人將手頭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歸還本金的合同。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想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必須符合訂立合同關系的條件。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才能夠確認雙方之間的債權關系。但是從現今的民間借貸合同就可以看出,借貸合同問題主要有債權金額的認定、借貸合同擔保效力以及訴訟時效等。這是民間借貸合同中主要問題的表現。如訴訟時效問題方面。借貸雙方之間訴訟行為是否正確將直接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自身利益具有緊密的聯系。如果訴訟行為時效確定,還能節約成本和司法資源,提高洗發司法行政行為的效率。但是在一些民間借貸案中,借款人并沒有事先申明存在訴訟時效已過的事由,貸款人卻主張自己的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期間,這就會在此問題上產生分歧。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確定問題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完善民間借貸民法制度的措施
從前文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存在的民法關系不僅影響民間經濟市場的自行運轉,同時還會對借貸雙方產生較為嚴重的法律糾紛。在經濟市場提逐漸完善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中存在民法問題應從制度方面著手,盡快完善民法中民間借貸制度。
(一)從法律角度明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
如果民間借貸的定義模糊不清,就難以從制度方面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依據制度來保護民間借貸行為,就可以促使民間借貸認識方面的寬泛性或者是狹窄性。首先,加快民法典的頒布行程。民法對保障民權、經濟運行以及人民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從已經頒布民法典的國家來看,通過民法典更能保證秘法作用的發揮。其次,通過立法直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借貸從行為本質就可以看出,從立法層面來規范借貸雙方之間的行為,促使民間借貸行為步入金融監管的范圍中。同時,通過立法能夠更好地維護借貸人員的合法權益,制約民間借貸的發展。最后,有效防范因民間借貸引發的經濟犯罪行為。要防范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經濟類犯罪行為,就應當對過去強制性的刑事處罰做出相應的調整,將民事法律規范應用于民間借貸行為中。針對發展規模逐漸擴大的民間借貸行為,但依賴于刑事處罰并不能防范經濟類犯罪行為的產生。將民事調解作用應用到民間借貸中,就能夠打破過去對金融犯罪以刑法為主的防控體制。同時,針對由于民間借貸產生的經濟類犯罪,可以從多角度多領域完善經濟類犯罪處罰的相關規定。
(二)區別對待利息,制定靈活的利率政策
在民間借貸利息這一方面,可以根據借貸人員對本金的適用途徑不同,將利息劃分為生活消費型借貸與生產性借貸,也就是針對具體用途來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在此方面,可以針對生產借貸利息調整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6倍。生產借貸利息高于同期銀行利息,就能夠促使企業在優勝劣汰的經濟環境中,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但是生活消費性質的利息不能設置過高。這樣可以幫助生活困難的人順利度過困難時期,同時還能限制貸款人不正當的謀求利益。由此可見,這樣區別對待利息,制定靈活的利息政策,就能夠維護借款人的爭取當權益。當然,在民間借貸中,利率的計算方法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利息計算的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實際情況、生活條件以及當地的發展水平,做出相應的調整。但是在具體實施操作的過程中,應當明確規定,防止出現計算方法不一致使得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三)防范民間借貸合同風險
·案件數量急增,借款規模大,利率高
2008年1—8月,上虞法院共受理2257件經濟糾紛案件,其中民間借貸案件1159件,占民商事案件總量的51.35%,同比上升81.66%,遠遠超過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農村承包合同等傳統經濟糾紛案件,總體上表現出民間借貸案件急增的態勢。
2008年1—8月受理的1159件借貸案件,訴訟標的總金額達2.12億元,同比上升了444%,這些案件基本上借款規模都很大。其中,被執行人為紹興薩博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和上虞市薩博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的47件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中,涉執行標的3000多萬元。再如龔某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共有案件15件,合計標的達3500余萬元。
國家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按目前銀行貸款年利率7.5%計算,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月利率不得高于2.5%。然而,大部分民間借貸案件中雙方約定的月利率基本上都在5%至10%之間,有的甚至出現日息1%的約定,部分案件還出現逾期歸還則每日借款總額1%的違約金這種變相高利貸的現象。
·借貸行為中違法、非法情況突出
部分當事人是為了賭博才借款的,但在借條中不會注明,庭審又拿不出證據,因此法院也很難查明。民間借貸的違法性主要體現在高利貸上,幾乎所有的借貸都是超過國家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有的還會再約定高額違約金。這類違約金都是以每日百分之幾來計算,與利息無異,實際上是變相高利貸。還有,很多借條上只寫明借款數額,沒有寫明利率,訴訟時當事人也不主張利息,只要本金,但實際上貸款人在給付現金時已經將利息扣除,這也是違法的,違反了民間借貸不得提前扣除利息的規定,提前扣除的利息要從本金中扣除。
討債中的違法現象更是普遍而觸目驚心。部分擔保公司、私人借款往往與黑社會勢力有聯系,因索取債務而導致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質甚至綁架案件增多,成為危及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在民間借貸形式下,還隱藏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金融犯罪活動。
·涉訴的瀕臨停產倒閉企業日益增多
2008年1至8月,我院共受理因民間借貸而瀕臨停產倒閉的有8家企業共164件訴訟案件,涉案標的達7954萬元。具體為,紹興薩博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涉案標的2802萬元,上虞市輝瑞照明電器有限公司涉案標的2212萬元,上虞市恒迪光電有限公司涉案標的1200萬元,上虞市五車堰紙箱廠涉案標的605萬元,上虞市鼎鑫模塑廠涉案標的485萬元,上虞市崧廈吉利羊毛衫廠涉案標的達335萬元,上虞市薩博照明電器有限公司涉案標的190萬元,上虞市崧廈龍凱傘廠涉案標的125萬元。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有國際、國內兩個因素。國際上,全球經濟不景氣,美國的金融危機產生全球性經濟危機,更使中國今年出口貿易量大幅下降,嚴重影響了上虞市外向型的民營企業,很多企業因產品銷路問題而停產倒閉。在國內,我國經濟也遭遇寒冬,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日益明顯,中小企業的生存日益艱難,以致出現部分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停產倒閉的現象。
·案件送達難,被告多不出庭
借貸案件多是貸款人多次催討無著、借款人債務累累不得不外出逃債才進入訴訟程序的,這時的被告往往是下落不明。被告不出庭對案件的審理產生很多不利影響。
在程序上,因為被告外出逃債,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往往失敗,法院不得以只能改用公告送達。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公告送達的時間為兩個月,這樣再加上案件的審理時間,一個民間借貸案件最少需要兩個半月才能審結,這在如今訴訟爆炸、案多人少的環境下,占用了很多審判資源,也容易使案件超出審限,這正是造成法院現在 “三多”局面中“未結案多”的重要原因。
在實體上,因為被告不出庭,對案件的審理影響更大。被告不出庭,使得庭審中質證、辯論兩階段原告方一方主導,具體可能會產生以下不利影響:借款是否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難以查清;只寫明借款數額未約定利息的借條難以認定貸款人是否已將利息從中扣除;是否為“陰陽借條”也不易認定;對借款本金利息是否已有部分歸還難以認定。
應對民間借貸案件的策略及措施
筆者針對民間借貸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認為當前應在把現有審判制度用好、用盡的前提下,探索制度創新和審判思路創新,具體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和措施:
加強學習和調研,深入研究新類型、復合型案件。
首先,著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思想政治覺悟。引導審判人員牢固樹立公正司法的理念,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尤其注重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慎重審理涉及困難企業的訴訟案件,著力促進社會穩定。
其次,大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能力,練就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火眼金睛。通過召開庭務會,組織干警調查研究、交流經驗,共同提高業務能力;認真學習法條和法律精神,保證法律準繩的公正性;同時在細節上下功夫,深入調查,增強對借條、當事人陳述真假的辨別能力,針對被告不到庭、難以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必要時主動調查取證,堅決查清是否為高利貸、資金是否用于非法活動。
·充分運用調解制度、簡易程序,最大程度減少社會矛盾
大多數民間借貸案件本身屬于鄰里糾紛,適用調解能讓這種糾紛化解于和氣之中,大大有利于社會穩定和建設和諧社會,而且有利于節約審判資源。針對民間借貸案件的特點,我們應在立案、審理、執行的各個階段,都積極主動適用調解制度,同時,與指導民間調解有機結合,與人民調解室形成互動,拓寬調解輻射面。實踐證明,運用調解制度解決民間借貸糾紛十分有效。
部分民間借貸案件事實清楚,標的也小,在不影響案件公正的情況下,我們提倡與訴訟機制相結合,積極擴大簡易程序審理范圍,最大限度促成當事人對話和溝通,節約司法資源,這樣也能大大提高審判效率。
·注重社會效果,慎重審理涉及困難企業的案件
鑒于這些企業在市民就業、發展經濟、促進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不影響公正司法的情況下,發揮能動司法作用,對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予以適當的扶持,是十分必要的。
對涉及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的借貸案件,我們在依法審理和執行的前提下,應慎重采用財產保全措施,盡可能采用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盡可能減少有挽救希望企業的關門倒閉,盡可能適用司法重整和和解程序。
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2011)沈河民四初字第214號某銀行與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值得關注。在本案中,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張某某簽訂了一份《個人消費擔保借款合同》,同時,張某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文件辦理了抵押借款手續,向該銀行借得人民幣8萬元。張某某的行為違法,被人民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而該銀行因索款無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本息合計10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并已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法院指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是以合同形式表現出的犯罪行為,而非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一般民事侵權,故而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币虮景副桓嬖谛淌聦徟袝r,人民法院沒有對本案被告進行追繳或者退賠,故本案不屬于上述第五條規定可以另行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等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某銀行的。這個案子矛盾的焦點反映了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時的法律程序和規范如何適用如何選擇的問題。近年來,類似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的數量日益增多而且日漸復雜。雖然業內已有部分專家學者開始關注這一問題,但從總體上看,依舊存在理論落后、立法缺失等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中是否應當一律選擇“先刑后民”的處理原則?這一原則的理論基礎為何?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缺陷?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糾紛出發對我國司法實踐中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適用和規范選擇展開研究,以期能夠找到較好調處此類問題的方法模式。
二、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概念
(一)民間借貸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內涵
民刑交叉,有學者將此定義為: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既觸犯民事法律又觸犯刑事法律且二者都競相要求適用之,從而產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交叉競合的案件[1]。筆者認為,民刑交叉的實質是民、刑法所調整的法律事實及社會關系的競合。法規競合雖然僅是一種立法上的現象,但當法律事實出現并違反競合的法規時,就會產生規范競合的法律適用問題。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貨幣及國庫券的行為,這是一種借款合同行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民間借貸市場逐漸活躍,隨之而來的民間借貸糾紛也日漸增多。不容忽視的是,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背后還經?;\罩著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的影子,這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特別是金融秩序帶來了很多不穩定因素。
(二)各國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在處理民刑交叉案件上,各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著兩種調處模式:其一,以英國、美國和日本等國為代表的民刑并行模式;其二,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經歸納,筆者認為,上述兩種司法調處模式的運行方式完全不同,其背后所反映的司法理念也大相徑庭。1.英美法系:“民刑并行”模式民刑并行,亦稱為平行式,即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完全剝離,對刑事犯罪行為的規范和懲處由刑事訴訟程序解決,相應的,對于民事賠償問題則依靠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二者互相獨立并存,并不存在任何先后順序依附關系。實際上,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采用這種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完全分離的平行模式,不允許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反映了一種純正的平行關系。也就是說,一旦遇到民刑交叉的問題,民事問題由民事程序解決,刑事問題由刑事程序解決,由犯罪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作出處理。2.大陸法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與上述英美法系的做法不同,大陸法系面對此類民刑交叉案件,選擇采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即在懲處刑事犯罪行為的同時附帶地調處民事賠償糾紛。特別的,在解決該類問題時,加設被害人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被害人既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亦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以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從上述基本概念可以看出,民刑并行式與附帶式的立法理念存在差異,價值追求各不相同,各國針對這一問題所構建的權利模式和訴訟程序也各有特色。從司法實踐效果來看,可以說兩者各有側重、各有優勢,民刑并行式可以較好地在同一訴訟過程中具有強勢地位的公權對處于相對弱勢的私權的侵占;而附帶式在節約當事人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更具優勢。所以說,上述兩種模式本質上并沒有明顯的優劣之分,需要重點探討的是在制度架構時對各自優劣的揚棄或保留。
三、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則。“先刑后民”的內涵是,在民事訴訟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審理。換言之,在中國,民刑交叉的案件,在刑事部分審理以前不得對民事部分予以審理。
(一)我國“先刑后民”處理方式法律規定
從歷史角度追溯,對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法律規定,最早起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該通知正文明確規定對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應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違法犯罪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又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再次強調了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應及時移送的規定。接著,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1日了《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存單糾紛案件中如何處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作出了規定。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進一步闡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機制。從我國上述立法沿革來看,立法者對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是一個不斷摸索的過程。最終,上述規定要求,對民刑交叉這類糾紛的調處,須根據所涉及的經濟糾紛或涉嫌經濟犯罪是否是基于相同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這一標準,分別采用不同處理流程。其中,基于相同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時,需要適用刑事訴訟程序,即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司法機關;反之,則將該糾紛獨立分割開來,分別適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說,本文所討論的“先刑后民”程序只有在符合前者標準時,才應當選擇適用。除上述規定外,實際上“先刑后民”的原則也間接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睆囊陨弦幎?,我們可以發現,我國關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規定,大多是存在于司法解釋中,甚至存在于被稱為“通知”的司法文件中,其實并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2],這實屬立法上的漏洞。
(二)“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價值立場
縱觀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法制觀念,民刑不分、諸法合體是一直以來都占據著絕對主導地位?!懊裥谭至ⅰ笔窃谖覈饨ㄉ鐣哪┢陔S著清朝和政治改良等社會變革中參照西方司法制度的產物。自古以來,我國就有著國家本位、義務本位的文化傳統??梢哉f,我國現行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也是我國法的本土化的成果之一[3],其背后的法律文化基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在私權面前,強調公權優先在對刑事犯罪案件處理中,我國歷來偏重采取刑罰手段予以調處即所謂“殺人償命”,即使該刑事案件涉及侵害被害人民事權利,立法者往往會有意無意地忽視。因為打擊刑事犯罪是對已經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有效維護,是刑法作為一種強有力的禁止性規范的最好詮釋,是實現“殺一儆百”的必要手段。只有在處理完刑事訴訟程序后,才允許被害人就其民事權利的受損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被害人首先要服從國家追究犯罪的需要[4]。2.在公平面前,強調效率優先受各種客觀條件或因素的限制,要想真正達到公平所需付出的代價和努力遠高于看似就在眼前的效率。于是,將民事訴訟程序放置于刑事訴訟程序之后,依靠刑事訴訟程序的“便利”或“余威”一并予以解決,不僅可以節約司法成本,也可以有效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費用,也就成為了制度設計者理所當然的一種選擇。一方面,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并解決的,這就極大地避免了公安司法機關的重復勞動,節省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對于當事人來說,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減少他們重復出庭、重復舉證等活動,減輕他們的訟累。殊不知,這樣的效率、這樣的雙贏,付出的是損害當事人民事權利、違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則這個更大的代價。上述法律邏輯的背后,實際上映射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封建家天下觀念和以少數統治者意志為轉移的國家本位主義。這已經極度背離現代法治對自由平等、尊重人權、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需要從根本理念上加以轉變。
(三)“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1.理論上:“先刑后民”模式缺乏正當性及合理性第一,該模式背離了現代司法理念。“先刑后民”模式反映的是公權在私權面前的強勢地位和優先等級,是國家本位主義思想的具體表現。筆者認為,這樣的思想并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理念要求,因為公權和私權之間并沒有高低貴賤的區別,也沒有孰輕孰重的差異。如果一味地強調公權的重要,則必然會忽視私權的自由與平等。第二,該模式背離了刑法的謙抑性和最后性[5]。刑法的謙抑性決定了刑法調控的范圍和強度應具有有限性和適當性。刑法是社會防衛的最后一道防線,在調處一種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時,應當首先考慮采用其他法律進行規范的可能,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調整或雖能調整仍達不到預期目標時,刑法才能謹慎地介入。因此有學者得出結論:在調處民刑交叉案件時,必須考量適用刑法程序的必要性,即假使能夠通過民法矯正相應的社會關系時,就不再使用刑法,只有當民法已經不能有效發揮其調整作用時,才可以考量適用刑法程序。而“先刑后民”模式完全顛倒了這個順序。2.實踐中:“先刑后民”模式導致司法不公其一,該模式容易架空民事訴訟程序。雖然“先刑后民”模式的本意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立意良好,但在同一個案件中,民事訴訟程序對其前置的刑事訴訟程序的依附性仍是司法實踐中無法回避的現狀。雖然降低羈押率目前已經是司法實務中正在努力解決的問題,但我國目前的刑事公訴仍然“幾乎是在有罪必捕的慣性軌道上進行”[6]。故此,被羈押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調查權很有可能會因為人身自由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履行,而這必然會導致民事訴訟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或虛置。其二,該模式可能導致當事人濫用程序。如果一味倡導“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極有可能使得部分當事人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制造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假象,拖延民事案件的審理,逃避民事責任,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7]。除此之外,不可否認,該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地方保護主義和個別政法部門與人員等濫用公權力干預經濟糾紛開設了空間。其三,該模式可能給被害人維權制造障礙。若采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受害人的利益將難以維護。其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由于缺席審判制度建設存在缺失,那么在部分犯罪嫌疑人遲遲不能歸案時,受害人應得的賠償只能先行落空;其二,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那么,該民事訴訟程序必須讓位于刑事訴訟程序,此時被害人的民事權利將長時間受到侵害而無法得到補償。而很多時候,被不法侵害后最開始的那段時間是被害人最需要得到經濟上幫助的階段,法律的權威也在這一次次的無能為力中不斷消減。
四、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革新
立足我國現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機制,參照大陸和英美法系各國對于此類案件的制度設計理念,筆者擬以民刑交叉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屬性為出發點,從思路設計、改革路徑兩個角度為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提出拙見。1.思路維新:從“先刑后民”到“民商先行”民間借貸為契約自由的產物。民間借貸的最初原因僅僅是為了方便快捷地獲取資金,從法律意義來講,這是普通民眾通過平等自由的個人權利擴大生產經營的權利。同時,民間借貸也能進一步助推我國經濟的發展,這在當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下發揮著積極的現實意義。此時,在司法體系的構建、完善中,若能在符合刑法規范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讓渡出一部分自由的私權,這必將有益于真正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此外,當今時代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大變革,我國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環境也處在改革的關鍵時期,可謂風起云涌、日新月異??v觀金融業相對發達的美國、西歐等國,大多都已經建立起一整套相對完備的金融刑法,來有效規范金融領域的違法行為,其在金融司法實務中,也盡可能只采用金融刑法中所設置的民事行政手段來實現維護金融秩序和當事人權利這一本質目標。各國立法實踐表明,弱化金融領域的刑事責任,強化金融領域的民事責任,是當代金融行業和金融立法發展的形勢所迫[8]。與國際金融立法的重民輕刑傾向不同,我國對金融違法行為一貫采取重刑事責任的態度,使得金融民商的實體法被忽視。事實上,作為一種典型的民事活動,自然人間的借貸行為完全符合法律上的平等自由原則,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很多時候依靠民事訴訟規則程序就可以得到有效調處。筆者認為,只有在極個別影響范圍特別廣、涉及金額特別巨大、對社會秩序破壞特別嚴重的司法個案中才需要刑事訴訟程序出手規制。如果動輒以刑罰之力干涉正在形成中的金融關系,既違背了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規則,也沒有尊重金融市場的特殊規律。由此不難看出,如果能夠將“民商先行”原則在金融領域民刑交叉案件中得到有效適用,實現公權救濟和私權保護的有機結合,不僅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民商實體法的適用范圍和頻率,更為難得的是可以有效消減我國目前在金融領域所采取的重刑主義原則,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2.路徑改革: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我國現行相關制度剝奪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對于民刑交叉案件完全要依先刑事后民事的順序進行,如果刑事審判無法進行,民事賠償也就化為烏有。故此,絕對的“先刑后民”顯然違背了“國家一切權力來自人民”這一根本立法理念??紤]司法實務的現狀及私權保護的現實需要,賦予權利人訴訟選擇權,是解決民刑沖突的有效途徑。訴訟選擇權的創設,是秉著私權保護的理念,同時增加先履行或和解的機會。實際上,刑事訴訟案件無論是立案、偵查、,還是審判或裁決,每一個環節都需要較長時間,而民間借貸融資的周期并不會很長,如此長時間的訴訟耗費的是民間資本的經濟利益。選擇民事訴訟,可以針對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較快地得出裁判,并可以積極達成民事和解或者是現實的履行給付,這些舉措都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9]。當然,這樣的選擇權也不應該是完全自由、毫無限制的。首先,選擇權應該規定明確的適用情形。如果刑事判決的結果是民事判決中所涉及證據的必需要件,應該“先刑后民”;反之,如果刑事方面的審理裁判必須依賴民事審判結果,則應該“民商先行”;如果在民刑判決互不依賴,而且案件比較簡單,刑事和民事誰先誰后對訴訟效益等方面的影響也不是太大的情況下,當事人則應該享有完全的程序選擇權。其次,選擇權應該規定具體的適用程序。由于民刑交叉案件自身性質的特殊,為在制度層面防止可能出現的民刑交叉案件定性不準或相互扯皮現象,需要有一個部門對案件性質的確認擁有最終決定權。分析我國目前公檢法三個部門各自職責設定上的差異,不難發現,該種最終確認權的歸屬只能是法院,同時考慮權力的制衡性,需要賦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一定的異議權。
五、結論
民間借貸更多時候體現的是私法屬性,法律因注重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確定私有財產權優先原則。這是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實現法律意義上平等保護的重要要求,也是促進經濟發展、平衡社會權利紛爭的重要步驟,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注重私有財產權保護和尊重的歷史發展趨勢。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結構轉型升級階段,政府鼓勵廣大民眾更加充分地利用剩余資金創新創業,民間借貸融資活動也就是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時代背景下發展壯大起來的?;谶@樣一個特定時期和特定條件,面對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我們期望能尋求一種更好的制度構建,從而實現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優,即在“民商先行”的模式下,民刑交叉的矛盾能夠得到最有效的解決,從而實現民間借貸作為國民經濟發展催化劑的有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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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______ 性別:__ 年齡:__ 民族: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別:__ 年齡:__ 民族: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借款____元及利息____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____元,又在同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間向原告借款人民幣____元,合計人民幣______元,約定____年__月__日前歸還,并出具借據一份。到期后,以上借款被告未能歸還。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歸還未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__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一般勝訴機率會很大,因為這都是直接證據,能直接反映借貸關系的真實性。通常情況下,勝訴概率高,但是也要綜合考慮有哪些證據,是否能相互印證,對于借貸糾紛的話也要看借款金額大小等。當然前提是還在訴訟時效內,過了訴訟時效就追不回來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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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2年)。
3、對于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