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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在當今社會的發展下逐步成了社會問題,何為社會保險呢?社會保險是一種通過政府機關進行安排落實,并需要勞資雙方共同繳納的一種可以保障職工在生育、失業、醫療、退休等階段能夠得到的生活保障產品。社會保險是具有實際效用的,可以為員工提供支持和后盾,讓員工減少風險。然而,煤炭是不可再生資源,所有的煤炭企業都會經歷興盛到衰敗的過程,如今的煤炭企業正面臨著嚴峻的問題,很多煤炭產業的社會保險管理還停留在傳統模式下,呈現出的狀態是委托封閉的樣子。這樣的管理模式存在極大的弊端,一旦企業有下滑的跡象就會走向低迷。諸多的風險因素就會層出不窮的出現,比如養老風險、失業風險、健康風險、醫療風險、工傷風險等等一系列的風險,“老有所依、失有所保、病有所醫、傷有所療”也將成為煤炭企業全體職工的共同心愿和美好期望。
一、當前煤炭企業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尚未理順行政管理政出多門,導致社會保障項目之間協調困難、利益沖突、社會矛盾不能及時化解。例如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多年來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同,造成離退休人員待遇差別過大。特別是煤炭企業職工工作條件惡劣,同樣工齡,卻因退休前身份不同導致退休待遇差別大,嚴重打擊了煤炭企業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增強了離退休人員的不滿和抵觸思想。
(二)職員社會保險意識薄弱隨著社會保險改革速度的加快,不斷出臺了一些新的政策和規定,然而大多數煤炭企業卻未將政策落到實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業員工從上至下都對社會保險缺乏足夠的認識。另一方面特別是領導和社會保險管理者,對社會保險政策未能吃透吃準,總是遇到問題才會深究。甚至對待單位參保這件事上,很多企業秉承的是能少繳點費就盡可能的少,能拖就拖;很多的職員還保留著傳統思想中的“養兒防老”甚至是認為現階段自己身體還很強健,醫療保險對于自身沒什么用處。
(三)落后的管理手段、無法及時的傳遞信息,嚴重影響煤炭企業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效率例如大部分煤炭企業的社會保險狀態處于封閉、半封閉運行,和全國社會保險信息服務平臺嚴重脫節。滯后的礦區內部的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使得職工社保待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存在諸多問題。
(四)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漏洞企業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不規范、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不嚴謹以及政策落實不到位、宣傳力度不足,產生諸多社會保險爭議,嚴重影響礦區和諧穩定。
(五)存在嚴重的保險基金拖欠事件,難以保障職工社保待遇在煤炭企業生產困難時期,運營的不穩定性、企業虧損嚴重會導致企業社會保險費的拖欠問題,引起社會保險收支不能平衡,給職工利益造成損害。
(六)不斷出現社保待遇冒領的現象自從養老金社會發放以后,因為滯后的制度建設和落后的信息化建設,一些退休人員或是居住在外地的人員已經去世卻依然領取養老金和報銷醫療費,給社會保險基金帶來巨大的損失,引起不良的社會影響。雖然國家安排地方和行業每年進行待遇領取認證工作,以此杜絕冒領現象的發生,但成效不夠明顯,并未從根本上得以解決。
二、參考國內外管理機制得出的啟示
當前國外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主要是采用集中管理、分散管理,以及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結合三種常見的管理形式,這三種管理模式都存在各自的特點、各有利弊。集中管理是將各個險種進行統一集中管理,能夠解決社會保險常見問題;分散管理是將各個險種細分進行管理,充分發揮了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和管理優勢;集中和分散相結合,是根據不同險種的具體特征進行集中管理,又對各險種的特殊內容進行有效區分分散管理,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這是目前最先進有效的管理模式,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認同推廣。以上三種管理模式,對我國煤炭企業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具有一定借鑒意義。而煤炭企業社會保險工作是屬于各種險種中最為繁雜瑣碎的一種,在這其中牽扯出的職工不計其數,覆蓋的范圍非常廣,只有審時度勢,努力建立一套適合自己的社會保險管理模式,才能適應發展的需要。
三、新形勢下如何創新發展煤礦企業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結合煤炭企業自身狀況,建立一套適合自己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加強立法,充分發揮政府對煤炭企業社會保險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努力做到機制健全、法制管束、監督有力。并吸取參考國外的先進經驗,加強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是解決煤炭行業因險種復雜,覆蓋范圍廣,問題多的最合理最有效的舉措。
(二)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加快養老保險改革步伐,使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相統一,同時,優化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補助政策,通過增資等多種渠道縮小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待遇差別,努力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減少貧富差距,化解社會矛盾。
(三)創新社保工作思路,推進社保事業健康發展。煤炭企業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是需要圍繞著“保障民生”這一方針開展的,旨在構建和諧的企業發展環境,以保障職工生活的穩定性。就如何開展煤炭企業社會保險工作呢?主要從以下幾點:1.開闊工作思路以及工作人員整體業務水平的提升,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初衷落到實處。2.對自己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思路要做到創新和發展,學會運用新的技術或是管理方法去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難題,將管理服務效率和工作水平有所提高。3.干部隊伍的建設步伐需要加快,思想要端正,培育社保文化,弘揚社保精神。
社會保險是政府建立且安排其落實,利用勞資雙方共同繳費的方式來開展,為職工提供保障,使他們在生育、失業、醫療、退休的時候能夠得到生活保障,其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為職工提供支持,為他們分擔風險,同時還屬于社會進步的其中一個關鍵標志。長期以來,因受到歷史原因的影響,煤企的失業、生育、養老險等多數公司仍然停留在受當地政府委托封閉運行的狀態。這種模式在煤炭行情好時可以順利發揮作用,然而,現在煤炭行情下滑,一些公司不能繳費,使他們陷入欠費停保的局面,伴隨時間的推移,這種問題越來越嚴重,對整個社會造成很大的負面作用,已經發展成現階段整個煤炭行業的一個普遍問題。所以,本文探討了新形勢下煤企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創新。
一、國外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對煤企社會保險體制的啟示
分析國外社保管理體制,能夠為我國煤企社會保險體制提供一定的啟示,不難看出,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不同的模式,依次是集中、分散、以及兩者結合。其中,對于前者來說,其主要是將養老保險和別的險種至于相同的管理體系中,并且組建起一個統一的社保管理組織,利用該組織機構來開展管理工作,從而實現統一運營的目的。該模式具有統一的個人社保賬戶以及統一的管理組織,最終使管理水平明顯改善。利用集中的管理,能夠妥善處理一系列的社保問題。
對于分散管理模式來說,即根據各種社保險種加以細分,最終構建起每個險種的管理機構,每一機構制定相應的執行機制,構建起社保執行部門,每一部門相互獨立,彼此間的資金無法互通,因此,該模式體現出非常濃厚的分散化特點,并且體現出多部門的特征。德國在實踐中充分發揮出這種模式的作用,成效顯著,該國已構建起醫療、養老、失業、工傷事故保險為核心的體系,利用分散管理社保機構,能夠推動每一機構逐漸優化工作,從而可以使每一機構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為改善社保管理水平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對于后者來說,其基本上按照每一險種的具體特征,統一各種保險的共同特點實施集中管理,然后針對彼此間存在的區別實施分散管理,對許多具有明顯特性的項目實行單列,以盡可能地體現出它們的特征,該種模式已經為國外許多國家推行,也取得非常不錯的成效。因此,煤企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改革當中必須按照自己的具體狀況,科學合理的學習國外的經驗,不斷創新體制,構建起科學合理的體制,最終能夠不斷優化管理體制。
二、國外管理體制對煤企社保管理體制創新的啟示
歷經一百多年的風雨歷程,國外構建起較為全面的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在實踐中取得不錯的成效。無論是從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層面進行分析,或者從設備體制的層面進行分析,均具有各自的特點,為我國煤企創新社會保險體制提供了良好的參考依據。
國外非常突出的特征之一是政府部門的主動干預,全球一些國家和地區均構建起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管社保工作,該模式屬于工業化與社保事業日益前進的結果。在工業化以前,西方同樣開展了社保方面的工作,然而,通過政府出面負責推行的相對較少,政府硬性干預就更少了。伴隨工業化的不斷推進,政府逐漸開始重視社保工作,該模式非常值得我國煤企的借鑒與學習。我們知道,煤企之中具有大量的職工,社會保險問題非常繁瑣,必須建立相應的部門來統一監管該項工作,從而充分確保煤企社會保險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國外在實踐中注重采用集中管理模式,然而,根據各種險種設立相應的管理結構,通過集中和分散有機結合的方式來進行運作,促進了社保事業的突破性進展,對確保社會穩定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通過分析不難得知,各個國家和地區盡管非常注重進行集中管理,然而,對具體保險模式上也選擇分散管理方法,究其根源,各種保險的特點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所以,必須按照各種保險的具體狀況選擇相應的措施,唯有如此,才可以不斷提高社保的科學化管理水平。國外完全是政府直接管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一定比例的國家和地區采用政府與別的組織進行結合來開展社保管理工作。煤企社會保險管理屬于各項險種之中最為繁瑣的一種,牽扯到大量的職工,同時覆蓋范圍非常廣泛,所以,實際工作當中能夠選擇分散和集中有機結合的方式來進行,最終能夠促進煤企不斷創新管理體制,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三、煤企創新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對策
國內煤企社會保險體制是在經濟體制改革當中構建起來的,所以,現階段其業務基本上以部門管理模式來進行。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起我國社保事業逐漸獲得發展,先后在每一個大型事業單位推行,煤企社保體制恰恰形成于該過程之中,然煤企社會保險模式卻并未實現完全的統一,機關職工與合同制職工兩者具有很大的差異,并未實行統一的標準,由于經濟社會的不斷進步,必須從管理體制的層面入手來妥善處理該問題,推動煤企社會保險體制創新,使其公平性不斷提高,這對于煤企的長期健康發展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煤企在創新當中必須首先明確自身的目標,這樣才可以構建起良好的制度框架,其社會保險管理模式才可以不斷朝著市場化、規范化的方向前進,作為傳統的資源大國,我國具有許多煤企,煤企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建設當中應當積極吸收其他國家好的做法,另外,也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的國情。通過分析別的國家和地區的好的做法與經驗我們得知,比較科學合理的社會保險體制必須注重下列幾點:首先,必須構建起統一的主管機構;其次,必須將辦理部門與管理部門兩者進行分離,使其能夠在社會的廣泛監督之下開展工作,現實之中可以根據相關制度指導開展工作,可以開展切實有效的監管;再次,從社保基金的管理與使用的層面開展工作,能夠切實確保煤企社會保險的安全性,可以構建起一個科學合理合理有效的監督機制,確保基金可以運行于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之中,從而促進我國煤企不斷創新管理體制;最后,構建相對全面的社會保險法律體系,從法律的層面來為該項工作有序推進奠定基礎,最終可以保證機構設置、基金使用、征收、運作與監管的嚴肅性。
從企業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層面進行分析,現階段,煤企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仍然具有一系列的不足之處,和制定的目標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當前,我國已經發展進入到轉型階段,而社會保險體制建設進度非常緩慢,同時,法律建設嚴重落后,所以,在今后需要不斷進行改進。我國仍然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轉軌正在進行,鑒于此,煤企必須構建起一個統一機構管理模式,而最終的目標是達到法治完備、政事分開、機制健全、監督有力,使其管理體制可以和國際接軌。合理完善的社會保險體制對煤企發揮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尤其是在當今全球高度重視能源問題的大背景之下,煤企在經濟社會之中的功能愈發凸顯,唯有構建起一個科學合理、有效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才能確保煤企獲得健康持續發展,才能確保其在經濟社會之中的地位。
綜上所述,煤炭企業要想實現自身的健康持續發展,必須首先構建起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險管理機制,同時不斷進行創新,這樣才能夠適應新時期的新要求,充分確保廣大職工的權益,才能全面激發他們的積極性與主觀能動性,為企業發展貢獻更大的力量。
參考文獻
[1]王新芳.如何完善煤炭社會保險管理體制[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5(7):26-27
社保檔案在整個社保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實現社會保障信息交流與共享的保證,是參保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憑證,也是社保部門進行科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條件。作為一項專業的管理工作,社會保險檔案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數量龐大。隨著我國社保制度的改革,參與社保的人口已從城市覆蓋到農村,最終實現全民參保,這就是社保檔案數量的龐大。二是,動態變化。個人的社保檔案會隨著個人工作單位的變化,而發生關系轉移,各項社保繳費情況也會依據個人工資的增減發生變化,這就決定了社保檔案的動態變化。三是,以人為本。社保檔案以人為基本對象來辦理的,個人是社會保險檔案的最基礎的形成單位。社保檔案是個人參與社保的原始憑證,也是維護個人利益的重要憑證。就如人事檔案一樣,隨著個人變化,產生相應變化。四是,規范性。社保檔案是按國家的有關規范來辦理的。具體表現在:一是,辦理活動的規范,即各類社會保險都有統一的辦理程序、繳付費標準;二是,形成材料的規范,即各類社會保險都有規定有規范的記錄卡,登記清冊及報表,不論是哪個單位的職工,其形成的相關材料具有一致性。
2 加強社保檔案管理的必要性及重要意義
一是,加強社會保險的檔案管理,是深化社會保險改革的需要。隨著社會保險改革的逐步深化,“單位人”勢必要變成“社會人”。社會保險部門不但要履行社會保障的責任,同時還要承擔起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與管理職能,如此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若無完整準確的個人資料記載,即安全有序的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部門的工作就會陷入困境,甚至會影響到社會保險改革的進程。二是,加強社會保險的檔案管理,是社會保險業務本身的必然要求。一個參保人從辦理參保手續到離退休以及中間失業等享受社會保險的各項待遇,要經過諸多環節。在辦理參保手續時,首先要填寫保險卡及個人詳細情況表等作為最原始的資料存入個人檔案,其后要不斷繳納社會保險費、劃撥個人賬戶、計算利息,有時還要對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及養老金發放標準進行調整。伴隨人才的合理流動,還要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基金的轉入轉出手續等,這些詳細的個人檔案記載,就成了今后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好壞,將直接關系到參保人的切身利益。三是,加強社會保險檔案管理,有利于社保部門提高業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實際上是對業務工作進行有序的梳理和有效的歸納。對已完成的業務工作進行回顧整理、總結,從中找出經驗教訓,將對正在進行或進一步開展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鑒和推動。可以為決策者提供準確的各項統計數據,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服務,提高辦事效率。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與利用是我們做好社會保險工作的前提條件。
3 完善八個環節,提高社會保險檔案管理水平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要想社會保障事業取得長足健康的發展,首先就需要從基礎工作抓起,夯實檔案在社會保險工作中的基礎地位,充分發揮好檔案的服務作用重點做好以下八個方面的工作。
3.1 科學分類
檔案分類不僅是檔案文件整理中的一個工作程序,更重要的是在整個歸檔文件整理工作中具有主導的作用。沒有合理的分類,歸檔文件收集整理工作就無法開展下去。歸檔文件只有賦予鮮明的特征,才能加以區別和聯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所以,確定社會保險檔案的分類標準,實現科學分類,是檔案歸集、整理和保管的基礎,同時又指導著其它各項工作的有序展開。
3.2 日常歸檔
平時歸檔是立卷人員依照檔案分類與范圍。將已經辦理完畢的文件材料,隨時歸入臨時卷夾(卷盒)內,這就是平時歸檔。平時歸檔要“隨辦隨歸”,今日事今日畢,不得積累到第二年立卷時再歸卷。這樣,有利于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聯系,保證歸檔文件材料的齊全完整。歸檔文件材料的排列,要按照各類文件材料歸檔的范圍、發生時間、重要程序分門別類地收集和整理,依次進行排列。檔案在整理后,要去掉金屬物,對破損的應按裱糊技術要求進行托裱。
3.3 合理編號
整卷裝訂的案卷其全部卷內文件要編統一的順序頁號。并以“件”為單位在文件材料的首面加蓋歸檔章。同時,搞好編制目錄。歸檔文件目錄包括件號、責任者、文號、題名、日期、所在頁號(或件號)、備注等項目。件號即文件材料的排列順序號。責任者是指制發文件材料的組織或個人。文號即發文的字號。題名即文件材料的標題。日期即文件材料的形成時間。頁數即填寫一件文件材料的總頁數。備注即需要補充和說明的情況,包括密級、缺損、修改、補充、移出、銷毀等。
3.4 標準化裝訂
按照國家最新的檔案管理辦法,文書類檔案可以不裝訂,可按件和保管期限直接裝盒。而會計類和社會保險業務類檔案必須裝訂成冊。裝訂材料,必須選用經檔案行政部門認可,符合檔案保護要求的安全材質。裝訂檔案,一律采用案卷左側裝訂,并將左、下側對齊,采用“三孔一線”的方法裝訂。
3.5 填寫卷面和檔案裝盒
案卷封面項目包括:全宗名稱、案卷標題、起始時間、保管期限、件、頁數和歸檔號。案卷封面項目的填寫,要求內容完整、概括準確、字跡整潔、一目了然。這里需要明確幾個欄次的概念:(1)全宗號。全宗號欄內按同級檔案局給定的全宗號填寫,暫未給定的此項可空置,待同級檔案館給定全宗號后再行填寫。(2)年度。年度欄內填寫盒內文件的形成年度。填寫時要采用公元紀年,以4位阿拉伯小寫數字表示,不得簡化。(3)保管期限。保管期限欄一般以漢字全稱表示,分為“永久”、“長期”、“短期”。長期為16-50年,短期為15年以下。(4)機構或問題。機構或問題欄是指按哪種類目進行分類。如果檔案按科室分就是“機構”,如“辦公室、業務科”;如按照業務類目分就是“問題”,如“基金核定表”、“業務臺賬”。卷面填寫完畢后,根據不同類別、不同年度、不同保管期限的歸檔文件材料不能放入同一檔案盒。檔案盒的厚度與歸檔文件材料的厚度相適應,避免歸檔文件材料彎曲受損。
3.6 定期移交
按照有關規定,凡在工作中形成的在歸檔范圍內的文件材料,均由相關責任部門進行整理、立卷、裝訂,并定期移交檔案部門歸檔。各職能部門應在次年初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檔案,交接雙方根據移交目錄清點核對,并履行簽字手續。應歸檔的文件材料要齊全完整。
3.7 規范排列
一、失業救濟金支付程序
(一)區、縣失業保險機構為失業職工核定救濟金領取期限和金額后,按規定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二份。區、縣失業保險機構保存一份,另外一份應在三日內轉入失業職工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部門,該“通知單”將作為頒發《北京市失業職工救濟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和發放失業救濟金的依據。
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在填寫“通知單”編號時采用8位數碼,左起第一、二位數碼為年份、第三、四位數碼為所屬街道(鎮)序號,最后四位數碼為當年接收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失業職工序號。
(二)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失業職工在辦理失業救濟金申領手續時,街道(鎮)勞動部門要嚴格按照“通知單”中的內容填發“領取證”和《北京市失業職工領取救濟金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
(三)街道(鎮)勞動部門發放失業救濟金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1、審核失業職工本人填寫的《北京市失業職工救濟金申領單》;
2、查驗“領取證”、求職證和身份證;
3、將當月失業職工領取救濟金金額填寫在“領取證”和“登記卡”上。
4、將失業職工應領取的救濟金發給本人。
(四)對符合《北京市失業救濟金核定、發放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一次性領取救濟金條件的失業職工,由街道(鎮)勞動部門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一次性發放救濟金憑證》,并收回“領取證”、注銷“登記卡”,將應領取的救濟金一次發給本人。同時此憑證連同有關證明材料的復印件一并上報區、縣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備案。
(五)失業職工領取救濟金數額發生變化時,由街道(鎮)勞動部門按區、縣失業保險機構的通知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領取救濟金變更通知單》后,按照新確定的救濟金數額發放救濟金。
二、醫療補助費支付程序
(一)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可選擇本轄區內2-4家本市市屬或區屬綜合性醫院,作為本區、縣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就醫的指定醫院。
(二)街道(鎮)勞動部門支付失業職工醫療補助費時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1、查驗“領取證”、求職證、身份證;
2、審核單據、處方、醫療手冊和失業職工填寫的《北京市失業職工醫療補助費申領單》;
3、審核無誤后,按規定的比例計算醫療補助費金額;
4、將應支付的醫療補助費金額填寫在“領取證”、“登記卡”上;
5、將醫療補助費支付給失業職工本人。
(三)符合《北京市失業職工醫療補助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費的失業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報街道(鎮)勞動部門,街道(鎮)勞動部門審核后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審批表》,并附失業職工書面申請上報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審批,補助數額超過批準權限的,由區、縣失業保險機構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審批。
街道(鎮)勞動部門在具體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費時,須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費支出單》,并在“領取證”、“登記卡”上記載后,按審批的醫療補助費金額向失業職工一次性支付。
三、其他失業保險費用支付程序
(一)符合《北京市失業職工醫療補助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失業女職工,申領醫療補助費時,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醫療補助費申領單》,并附有關證明材料,街道(鎮)勞動部門審核無誤后,按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應保留有關證明復印件)。
(二)失業職工在領取救濟金期間死亡,區、縣失業保險機構憑其死亡證明,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支出憑證》,有供養直系親屬的還須填寫《北京市失業職工一次性撫恤費、救濟費支出憑證》經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支付喪葬補助費或一次性撫恤費、救濟費。
四、失業職工在領取救濟金期間被用工單位錄用后,街道(鎮)勞動部門應收回“領取證”注銷“登記卡”,并填寫三份《北京市失業職工救濟金停發通知單》,其中裝入失業職工檔案一份;當月內上報區、縣失業保險機構一份。
五、失業職工戶口在本市遷移時由原街道(鎮)勞動部門憑戶口遷移證為其開具《北京市失業職工關系轉移介紹信》,同時在一周內將“通知單”和“登記卡”轉入失業職工遷入地的區、縣失業保險機構作為失業職工辦理續領失業救濟金的依據。
六、街道(鎮)勞動部門每月30日前將《北京市失業職工救濟金申領單》、《北京市失業職工救濟金發放匯總表》、《北京市失業職工醫療補助費申領單》、《北京市失業職工醫療補助費支出匯總》等支出憑證按失業保險財務有關規定入帳,并同時將上述兩種“匯總表”上報區、縣失業保險機構。
七、失業職工對“領取證”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由街道(鎮)勞動部門予以收回,不再補發。失業職工如將“領取證”遺失,由失業職工向發證單位聲明,并申請補發,街道(鎮)勞動部門在補發“領取證”時,要認真核對各項情況后,方可補發新證。聲明前已被冒領的失業救濟金,不予補發。
八、失業職工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用工單位未按期辦理檔案移交手續而延誤辦理申領救濟金手續的,可按區、縣勞動仲裁部門的結案文書日期或按用工單位辦理檔案移交手續日期順延。
0引言
社會保險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社老保險的繳費體系對于維護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正常運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多年的社會保險改革之后,統帳結合的國家社會基本保險制度已經逐步完善。由于我國社會保險的征收體系一直在不斷完善之中,這就導致社會保險繳費體制出現一些問題,完善社會保險征收體系,實現社會保險管理體系的平衡運轉,就必須解決社會繳費體系中存在的問題,促進社會保險管理水平以及社會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
1社會保險繳費管理問題研究
現階段我國大部分企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費是按照職工工資的部分比例開征,在國家社會結構以及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這種繳費方式所存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遲滯了實現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優化與完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社會保險繳費稽核工作力度較弱。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各類社會保險參保單位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詳實的繳費名單以及工資總額,但是部分企業為了減小繳費負擔,刻意的降低繳費基數或者是減小上報工資總額,而地稅部門等社會保險繳費管理部門對繳費基數又缺乏全面的稽核,只是按照經辦機構的計劃進行社會保險繳納,繳費基數不準確,導致社會保險繳納總額較低,不利于社會保險的平衡發展。
(2)針對社會保險交費管理的法律體系不健全,造成社會保險征收管理缺乏法律依據。雖然我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不斷改革完善,但是仍然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對社會保險的交費進行規范約束管理。因此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在對社會保險進行征收、社會保險稽核等方面執法部門法律權限不明確,對于拖欠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以及單位也難以按照法律手段進行約束管理,更缺乏強制的政策約束或者是處罰措施,導致社會保險政教力度較弱。
(3)不同的單位以及企業之間的社會保險繳費差異較大。相對于我國的社會保險繳費方式而言,如果同意按照工資比例進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企業員工人數較多,利潤相對較低,主要依靠勞動力實現經濟效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就會背負較為沉重的社會保險負擔。而企業職工人數較少,主要靠技術創造效益的技術密集型產業的繳費負擔就會較小,造成不同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的繳費負擔差別較大。
(4)現行的社會保險繳費方式對于擴大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缺乏吸引力,不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積累。由于我國人口政策的影響,人口老齡化問題較為嚴重。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保險金的支出壓力不斷增大,社會保險管理體系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需要不斷擴大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總額的增長。但是,現行的社會保險繳費方式費率相對較高而人口基數相對較少,對于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增長是十分不利的。
2社會保險繳費管理完善措施研究
(1)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系的宣傳,提高社會保險的吸引力,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針對我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足的問題,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應該完善教育宣傳,強化社會保險對于公民尤其是青年群體的吸引力,通過對社會保險基本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宣傳,促使企事業單位員工以及個體經營者充分認識到社會保險繳納的重要意義,并積極參加社會保險體系,實現社會保險繳費技術在全社會范圍內的進一步擴大。其次,國家應該進一步對社會保險繳費制度以及繳費費率進行必要的改革,在適當降低社會保險參與費率的基礎上,提高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或者是將社會保險繳納作為必要的義務,確保社會保險繳費與支出的平衡,實現社會保險整體管理體系的順利運轉。
(2)強化社會保險繳費征收方面立法建設。為了避免社會保險繳費方面缺乏法律依據,國家相關部門應該盡快制定出臺社會保險繳費法律法規,在社會保險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本費率、繳費基數以及拖繳欠繳的處罰等方面作出詳細的規定,盡可能的實現社會保險費用的強制規范性繳納。同時應該通過法律手段賦予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以及費用征收部門以相應的權限,對違法社會保險繳費規定的單位或者企業采取強制扣款、資產凍結或者是拍賣等手段,確保社會保險費用得到準確及時的繳納。
(3)明確社會保險不同管理部門的職責,規范社會保險繳費管理程序。在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中,必須明確社保、財政、稅務等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一般來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負責社會保險的登記、變更或注銷等活動,明確繳費費率以及繳費基數。而財政部門則主要負責征繳 社會保險費,并針對社會保險費多征或錯征進行統一管理。地稅部門則主要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催繳,確保參保單位按照規定完成社保繳費義務。在明確不同管理部門的職責后,應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征收程序,在社會保險登記程序、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程序以及參保人員增減變動程序管理中強化監督,確保社會保險繳費工作順利開展。
3結語
社會保險繳費征收作為社會保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也是實現社會保險管理體系正常運轉的關鍵,對于維護國家社會以及經濟秩序穩定也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社會保險繳費管理部門應該充分認識現階段社會保險繳費管理存在的問題,并通過完善管理體制以及繳費管理方式,強化法律體系建設與監督稽核管理,實現社會保險繳費公正順利的開展,增加社會保險基金積累,切實實現社會保險為參保人員提供社會保障服務的功能。
參考文獻:
[1]孫博,呂晨紅.不同所有制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能力比較研究——基于超越對數生產函數的實證分析[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11(1)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管理體制與州局及部分縣(市)不統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能、資源整合、“五險合一,一票征收”等改革目標至今尚未實現。經辦機構尚未納入參照公務員管理。
(二)業務管理機制不健全,特別是控制機制、反饋機制、導向機制不夠完善,管理基礎不牢,管理手段不新。
(三)至今沒有統一政策和法規,工作處于被動狀態,與事業發展要求差距較大。
(四)鄉鎮轉制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現行政策不完善,特別是計發養老金待遇的有關規定不盡合理,如繳費滿15年的人員,繳費每增加一年,計發比例提高1%,致使鄉鎮事業單位轉制人員的退休待遇與企業養老保險的退休待遇差距越來越大,今年退休人員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待遇已高于人事部門核定的退休費標準。
三、對策
(一)創新管理機制,優化管理模式。計劃經濟體制是以單位為管理主體,表現在社會保險管理上,主要是通過單位管理 “單位人”;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保險管理的是“社會人”,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從而減輕參保單位的事務性負擔。在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如果不創新管理體制,管理就會遇到體制性障礙,而且難以提升。要遵循“機構職責明確、權限分配適度、制約配合平衡、控制調度及時”的原則。形成 “服務、管理、監督”三級管理模式框架,將縱向分工的管理體制調整為橫向分工的管理體制。原來縱向分工的管理體制,明顯存在工作協調難和業務經辦權限過于集中兩個弊端,這對提高服務質量和職工綜合素質不利。而橫向分工的管理體制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也能提高辦事效率。因此,建議將縣(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盡快進行整合,通過 “五險合一”使機構設置上下統一,同時加強服務大廳建設,形成 “一站式”辦理業務的服務網絡,實現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的統一化、標準化、高效化。
二、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費基、費率。
養老保險費的費基無法確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依照我省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無法確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三、社會保險費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根據不同險種統籌管理范圍,實行不同統籌層次的征繳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管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辦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號)規定管理,失業保險實行市地級統籌管理。
社會保險登記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由經辦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工作,并集中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征收范圍,具體承辦社會保險費的征收。
四、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原承辦社會保險費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之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五、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六、繳費單位和個人未能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不同險種社會保險費所占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比重分別記入相應基金。繳費單位和個人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視為欠繳。繳費單位和個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月份,暫不記入個人帳戶,繳費單位和個人按規定補齊欠繳金額后方可補記入個人帳戶。
七、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一、擴大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
全省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征繳條例》的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1999年6月底前要基本實現上述用人單位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全覆蓋,并按規定征繳養老保險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和農民合同制職工也要逐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擴大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的重點是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事業單位。1999年6月底前,要將其全部納入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
二、統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機構
我省各項社會保險費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集中、統一征收。原來一些地區部分單項社會保險費由其他部門代征的,從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征收。在我省機構改革和社會保險系統管理未實行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集中統一征收可實行過渡辦法,即:具備實行三費集中、統一征收條件的地區,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不具備條件的地區,由養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征收,盡快實行三費集中統一征收。
三、加強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征繳管理
實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征繳管理是《征繳條例》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進行的重大改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征繳條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認真負責地做好這項工作。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征繳管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抓緊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登記制度和申報繳費制度,認真做好各項基礎工作。199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工作。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幾項社會保險只進行一次登記,對不在同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統籌的單位,一律在直接辦理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登記,并持登記證副本到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單位及其職工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現分別參加不同地區或機構統籌的,可暫分別申報繳費,待各種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合并征繳后,再統一申報和繳納。
社會保險登記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編號、發放。
四、加大社會保險費征繳力度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工作的進行,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要努力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征繳計劃,1999年各地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率要達到90%以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層層建立征繳工作目標責任制,逐級分解指標,將征繳情況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考評、獎懲結合起來。
《征繳條例》前成立的單位,今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從1999年1月開始。《征繳條例》后成立的單位,繳費時間從成立當月開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從當地醫改方案實施當月開始。新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一律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費。原實行差額繳費的單位要在1999年5月底前改為全額繳費,原來實行“協議繳費”以及企業自提社會保險費、自支社會保險金的“封閉運行”方式的要立即改正,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企業也要實行全額繳撥辦法。任何繳費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欠繳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省勞動保障、財政、經貿等部門要盡快研究制定繳費單位繳費能力認定辦法,通過對繳費單位經營狀況、資產負債等指標的嚴格科學認定,確定其繳費能力,依法按月征繳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要建立社會保險費預提制度,設立全額繳納社會保費的預備金。職工個人繳費要與企業單位繳費一并全額繳納,任何企業單位和私營業主都不得截留、占用職工個人繳費。各繳費單位每年12月底前要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五、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執法力度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征繳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規定,依法對繳費單位的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繳費單位應當主動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情況、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給予支持、協助。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和職工群眾的舉報和監督。對不按期繳費的,除責令其補繳欠繳數額外,還要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對于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應依法強制征繳;對長期欠繳社會保險費企業的法人代表,不得評先、選優、升職、晉級增薪,不得出國考察和購買小汽車。對國有企業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人事部門要對經營者進行組織處理。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編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無法確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對嚴重違反社會保險規定的單位,要通過新聞媒體給予曝光。對因企業改組、兼并、破產或其他原因不復存在的企業所欠社會保險費,由省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清查處理。對繳費單位未按《征繳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申報或拖延繳納、拒絕繳納等違規行為,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征繳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中圖分類號:F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10―0029―02
1現行“分級平衡”的省級統籌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1)現有的“分級平衡”的省級統籌管理體制導致市、縣級政府在養老保險統籌金方面的“優勢”與“劣勢”互補性不足。
在“分級實施、分級核算、分級平衡和分級負責”的省級統籌管理制度下,浙江省原先市、縣級政府的履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并未有實質性的改變,基本養老保險的存量和增量結余,除了調劑金上繳比例增加1個百分點為2%外,仍留在原統籌地由當地政府管理,收支平衡由該地政府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從橫向看,在各市、縣級政府間是獨立的,“優勢”與“劣勢”并存;從縱向看,在“分級平衡”的省級統籌管理體制下,省級政府難以根據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需要給予再分配,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共濟性特征被局限在市、縣級政府管轄內。
由于省級政府對市、縣級政府現有的養老保險再分配力度弱,因而這種“分級平衡”的管理體制,在實際的運行中,造成以下問題:其一,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較為充裕,政府擁有的社會保險資源具有“優勢”的地方來說,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結余,即使用于彌補“空賬”,只要這部分基金未被支出,也會增加當地政府對這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壓力;其二,造成省內各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差異擴大。“優勢”地區的政府,擁有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而那些經濟發展相對落后,企業工資水平低,企業離退休人員較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少,政府擁有的社會保險資源相對缺乏,處于“劣勢”的地方,市、縣級政府缺少提高該地已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條件。以上二個方面的問題說明,“分級平衡”的管理體制對省級政府用再分配的手段調控省內各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資源構成阻礙,現存的“優勢”和“劣勢”之間缺乏互補,無助于解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中的“碎片化”問題。
(2)“分級平衡”的省級統籌管理體制不能有效抵御城鎮職工代際養老保險制度撫養比升高問題。
制度撫養比是反映養老保險代際養老壓力的重要指標,是養老保險制度內退休人數與在職人數的比值。在現收現付制下,它反映了平均每個城鎮在職職工供養的享受或領取養老金的人數。一個行政地區,如果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撫養比高,人口老齡化程度重,制度的撫養負擔就重,反之則越輕。
從表1的數據可以看出,浙江省各地的制度撫養比存在較大的差異,如衢州市達到67%,平均1.5個參保者要負擔1個離退休人員,而在紹興制度撫養比則僅有15.6%,平均6.4個參保者就要負擔1個離退休人員。這說明,在一個省級管轄的范圍內,由于經濟和社會發展、人口結構、職工參保人數和退休者人數等影響因素不同,各地的制度撫養比存在差異,有的市、縣制度撫養比壓力低,有的市、縣制度撫養比壓力高。如果一地的政府面臨制度撫養比高并由其自行解決,那么必然涉及對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征管制度的調整,甚至包括對退休年齡的調整,但是,在“統一政策”的省級統籌制度下,各市、縣級政府實際上沒有這個權力,制度約束使得市、縣級政府缺乏解決制度撫養比高的條件。即使市、縣級政府有權利變動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也會因可掌控的社會保險資源少而不能有效地化解存在的風險。比較而言,省級政府擁有解決這一問題的行政手段或權力,但“分級平衡”的省級統籌管理體制因限制了省級政府對各市、縣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金存量和增量收入的再分配力度而不能有效地調整或緩解市、縣級政府的制度撫養比壓力高的問題。這將影響浙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現行的省級調劑金制度,總體看還是一個再分配力度較弱的制度,該制度可以應付或化解局部市、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收支問題,但如果遇到在一個省內眾多地區都面臨制度撫養比高的問題時,省級調劑金的調劑作用將處于捉襟見肘的困境。
(3)浙江省現行省級統籌管理體制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全國接續后面臨的問題。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實施,表明中央政府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制度的改革力度在不斷加大。這一新的制度法規對現行的浙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管理體制提出了新問題,或者說這部新的法規要求現行省級統籌管理制度必須進一步改革才能與之適應。《暫行辦法》規定:勞動力流動就業時,參保者的養老保險統籌金按實際繳費工資基數的12%轉移,并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就業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該說,這部法規通過勞動力流動就業養老保險統籌關系全國接續的制度,解決了以往省級統籌制度下,社會統籌關系只在省內承認的制度缺陷,企業繳費部分可以隨同勞動者就業地的變動而轉移,有利于勞動者參保,在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金的管理中體現了公平和公正。但是,研究現行省級統籌體制與這部新法規如何銜接時,可以看出,由于企業繳費工資基數不實,在養老保險統籌金隨人轉移后,存在轉出額基數如何確定問題。如果外來務工者在浙江繳費年限達到10年以上的多數人為獲得較高退休金而選擇在浙江退休,市、縣級政府統籌養老金的支出將面臨額外的壓力。
(4)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不利于低收入者參保。
根據“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的制度規定,我國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制度在設計上難以做到“低門檻準入”,這一問題造成的影響主要是:其一,那些工資收入在最低工資標準附近的職工,存在繳費壓力,如果只有繳納個人賬戶的8%才能得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資格,那么,這部分低收入者可能不得不放棄參加養老保險。現行繳費制度設計上的不合理,導致“擴面”問題,政府年年抓,但效果不佳,同時也導致政府用于這方面的監管成本大,影響了社會保險事業的整體發展。其二,根據“低標準享受”的規定,對那些“低門檻準入”的參保者,相應的養老金支付標準要低,這是無可非議的,其中涉及的參保者主要是“中人”和部分低收入的“新人”。對于這部分屬于低標準享受的參保者,政府應規定統一的基本養老金支付標準,使這部分參保者在參保時就知道未來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但是,在“分級平衡”的制度下,省級政府對各市、縣級政府的再分配力度弱,而各地經濟發展、工資水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存量和收支標準不同,因而,會造成省內“低標準享受”的標準不同,這勢必會影響市場機制對勞動力流動就業的調節,并且省內職工最低養老保險支付水平不同也不能充分體現養老保險的普惠、共濟和公平屬性。
針對浙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體制存在的問題,從分析的角度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面:其一,現行“分級平衡”的省級統籌管理制度因共濟性受限制而存在的問題。其二,現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征繳制度設計層面的問題;這二個層面的問題反映了現行“分級平衡”的管理體制不利于省級政府履行再分配職能,調控省內各市、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存量和增量結余;不利于市、縣級政府化解城鎮職工代際養老保險制度撫養比升高;不適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全國接續制度運行的要求;不利于企業職工參保“擴面”工作的開展等方面。其三,在“省級平衡”的統籌管理體制下,省級政府如何統籌省內各市、縣級政府管理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四,在“分級平衡”向“省級平衡”的改革中,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中“空賬”和“歷史債務”如何分擔。其五,省級政府與市縣級政府在履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職責中的利益協調和政府間的激勵機制如何建立。對這幾個方面存在問題的改革思路,筆者將結合有關統計數據、政策法規以及社會保障方面的理論進行分析。
2改革思路
(1)“分級平衡”的省級統籌管理體制限制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共濟性”特征的拓展。
“分級平衡”的省級統籌管理制度導致市、縣級政府在養老保險統籌金方面的“優勢”與“劣勢”互補性不足以及這一管理制度不能有效抵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撫養比升高的問題,從其共同點來看,都屬于省級統籌管理制度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共濟性特征受限制而導致的問題。這一問題的實質是,我國采取的“統賬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金的共濟性特征因“分級平衡”的制度使省級政府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金的再分配力度弱而不能充分體現。市、縣級政府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中的“優勢”與“劣勢”,包括制度撫養比壓力的高與低都被局限在市、縣管轄范圍內,難以達到“優勢”與“劣勢”的互補和共同化解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撫養比壓力升高。
表2的數據反映了浙江省從2001年到2012年制度撫養比變動的情況。可以看出,隨著參保人數的增加,浙江省城鎮職工的制度撫養比呈現出下降趨勢。2012年為159%,平均6.3個參保者負擔1個離退休者,屬于負擔合理的區域。結合表1和表2的數據可以看出,在“分級平衡”的省級統籌管理體制下,一些市(地)較高的撫養比,如衢州地區為67.20%,麗水地區為40.38%,放在全省的范圍內進行平均則會有較大幅度下降,如2007年,浙江全省的制度撫養比為15.6%,2008年為14.0%。這說明,如果政府將行政區域擴大,原來不同行政區域內,制度撫養比之間的差異,則有可能在不改變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比率、養老金支付標準的條件下,利用行政手段將制度撫養比高的地區與制度撫養比低的地區進行合并實施全省統籌,就能使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撫養比下降,達到緩解代際養老保險金支付壓力的目的。但是,“分級平衡”的省級統籌管理制度對這一目標的實現起到阻礙的作用。此外,根據現行省級統籌制度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預算中的收支缺口,資金彌補是按照“當地歷年基金結余、地方財政補助和省級調劑金解決”的順序進行。因而,雖然建立了省級調劑金制度,增加了調劑基金的上繳比例,但在“分級平衡”的省級統籌制度下,市、縣級政府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仍然履行和承擔主要責任,抵御風險的能力仍有待增強。
(2)對問題的分析和改革思路。
從靜態分析的角度看,由于各地的經濟增長水平、企業職工工資水平、企業離退休人數、人口老齡化程度和參保職工人數等經濟和社會指標因素存在差異,因而各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基金積累和制度撫養比方面,客觀上存在“優勢”與“劣勢”在各市、縣之間并存的現象。那些處于“優勢”的市、縣級政府在為如何就結余的養老保險金進行保值增值而擔心時,處于“劣勢”的市、縣級政府也許正在為如何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而焦慮。這一問題說明,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被局限在一個較小的行政管轄區內時,可用的養老保險資源再分配的力度受到限制,市、縣級政府抵御或化解有可能面臨的養老保險制度風險的能力也受到限制。從動態的角度看,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原先的影響因素會發生變化并導致出現新的“優勢”與“劣勢”并存的格局,一些原來具有“優勢”的市、縣也可能會受到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困難和制度撫養比壓力的影響而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面臨風險。
從“大數法則”的原理看,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項目,通過企業和個人繳費制度實現眾多社會成員的互助互濟來分散或化解風險。一般來講養老保險分散風險功能的實現程度與統籌調劑范圍及資金統籌量成正比。養老保險統籌的層次越高,統籌的面越大,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越多,規避風險的能力就越強,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的風險也就越小,被保險人的保障程度就越高。同時,只有參保人員數量實現極大化,才能求得和把握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數量關系上的動態平衡,才能充分發揮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調劑的功能,使處于不同地域、不同條件下的企業養老保險費率趨于穩定和最小,保險費率降低到最低水平。但是,在“分級平衡”的省級統籌管理體制下,受市、縣級政府行政管轄地域的局限性限制,即使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再努力“擴面”,參保人數達到一定數量以后就難有增加,達不到理論上的“極大化”。這種將籌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范圍局限在市、縣級政府行政管轄的制度,導致市、縣級政府在養老保險統籌金方面的“優勢”與“劣勢”互補性不足,不能有效抵御城鎮職工代際養老保險制度撫養比升高所面臨的風險。
因此,解決“分級平衡”的省級統籌管理制度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共濟性特征受限制而導致的問題,關鍵在于建立“省級平衡”的統籌管理體制,在省級政府管理的層面,通過統籌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征繳與發放,統一支付標準來實現。
參考文獻
[1]貝弗里奇.貝弗里奇報告[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8.
[2]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3]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聯合專家組.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中國改革與發展報告2006)[M].上海:遠東出版社,2006.
[4]彼特?F?德魯克(Peter F.Drucker).養老金革命[M].劉偉譯.北京:東方出版社,2009.
一、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
自1951年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條例》以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得到了不斷的修訂和補充,其實施范圍逐步擴大,享受社會保險的職工人數也在逐年增加。隨著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實行和完善,為越來越多的廣大職工群眾解決了后顧之憂,解決生、老、病、死、傷殘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難。通過發展我國的集體福利事業,不僅改善了職工們的生活,而且還提高了職工們的健康水平,對我國的發展事業帶來了巨大的作用,它調動了職工群眾的勞動積極性,促進了社會主義和諧建設事業的發展,充分顯示出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巨大的優越性。
二、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現狀及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事業的不斷發展,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也得到了不斷完善,
為促進我國和諧事業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情況來看,仍然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1、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得越來越復雜。過去整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具有明顯的應急特征,某項保障制度受重視的程度隨著不同社會群體政治呼聲的大小、部門勢力的大小或者個人影響的大小而發生變化。非制度化特征十分明顯,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規也嚴重缺乏執法力度,部門之問、制度之問、上下級之問缺乏溝通、缺乏協調,越位和缺位現象時有發生。社會保障資金籌措不規范,對資金的管理水平有限,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有待改善。信息化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
2、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中還存在著某些制度或待遇沒有從有利于我國社會生產的發展出發,沒有從有利于調動職工人員的積極性出發,而只是單純的為了勞動的保險而進行保險。嚴重挫傷了許多在職職工的積極性,對于一些職工來說,他們擔負著繁重的任務,工作負荷量大,但是工資待遇卻不高。導致了這些人消極情緒的滋長。這不僅影響了職工內部的團結,影響了他們勞動積極性的發揮,而且還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3、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在其管理體制上還存在著嚴重問題。就目前的管理體制來看,我國實行的制度還是部門單位“所有制”,即各自管各自的,這種管理制度產生了管理不統一不協調的問題,導致整個制度的不健全以及人力、物力、財力的嚴重浪費。例如,機關事業單位的保險待遇,就與企業的保險待遇不一樣,兩種制度,兩個標準,沒有達到統一協調。另外,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福利其費用開支大,管理不夠嚴謹,浪費也很嚴重。總之,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這些問題,不僅拖了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后退,而且對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和發展也是一個巨大的障礙。
三、我園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策
針對前面提到的關于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對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下幾點建議:
1、完善《社會保險法》配套制度辦法是當前關鍵所在。《社會保險法》確立了社會社會保險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各省、市應適時啟動地方相關制度文件的制定、修訂工作,逐步形成以《社會保險法》為基礎、以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為支撐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對過去與《社會保險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內容,要在法律生效實施前進行修訂或者廢止,以維護法制統一。
一、分化到整合:城鄉基本醫保政策的變遷及并軌進程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經歷了較為曲折的過程,在長期的探索和實踐中分期分批逐步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醫療保險體系,隨著三項保險建立而分別形成的管理體制也呈現出二元化與碎片化的特點,并因此飽受學者詬病,理順其管理體制成為推動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整合的當務之急。1.兩項保險制度“碎片化運行”對比。受戶籍制度和城鄉二元體制的影響,在城鎮和農村分別建立了對應各自政策群體的不同醫療保險管理體制,兩者既有共性又存在不同。首先,兩項基本醫療保險在繳費機制上雖然都是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但仍然存在一定差異,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府補貼中,依據不同群體有不同的補助標準,而新農合的政府補貼則對同一區域內群眾一視同仁,不同區域間標準不一。其次,對于管理體制而言,兩項醫療保險的基金管理機構、統籌層次均不相同。城居保實行地市級統籌,而新農合一般實行縣(縣級市)統籌。在具體管理部門上也存在不同,勞動與社會保險局下設的醫療保險中心具體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管理和運營,而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管理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隸屬不同的管理部門讓兩項制度在整合與統一中存在一定的制度困境。2.兩項保險制度“碎片化運行”困境。兩項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的政策初衷都是為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利提供制度保險安排,但是因其分割構建、碎片運行的特征,導致政策運行背離政策初衷。從微觀的角度看,雖然其在所轄范圍內為各自群體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幫助,但是宏觀的角度看,兩項政策在法理層面、管理效率等方面仍飽受各方詬病。3.兩項保險制度“一體化并軌”進程。任何一項社會政策的從政策動議到政策出臺直至最終政策施行都需要一個政策周期和適應過程,這就為我們研究該政策過程以及評估提供了窗口期,國務院三號文件明確提出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各地緊密結合實情制定市級統籌條件下的城鄉基本醫保整合方案。2017年實質成為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交接過渡之年,2018年成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施行元年。
二、分化到整合:城鄉基本醫保政策變遷的制度性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