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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中介,是民間金融業蓬勃發展之產物。其服務觸角下放至民間中小型企業乃至個人用戶,在放貸資金和需求客戶之間進行合理匹配,以借貸行為為主要服務途徑,為民間閑置的資金提供投資渠道。民間金融中介處于非正規金融范疇的領域之內,也就是“從事資金融通活動而又未被納入正式官方金融機構管理體系內的個人與機構”。本文從民間金融中介發展現狀入手,在市場需求與金融風險二者并存的分析基礎之上,進一步探究公法學視野下,民間融資中介的發展路徑,力圖在公法與私法兩者的互動中,為民間金融中介在面對金融風險時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提供自我拙見。
一、民間金融中介的尷尬:市場需求與金融風險并存
民間金融機構在法律領域的灰色地位,為其規范化發展走向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難題。規范化缺失的運作體系,以及政府法規甚至是刑法等公法領域的多重限制,必然帶來民間金融機構自身發展的種種局限(從立法角度審視我國法律文獻,有關民間金融中介的相關規定僅在《合同法》、《銀行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文件中有零星涉及,且公法領域指導性規則的缺失進一步為其健康良好發展,設置了難以跨越的屏障)。然而,其在市場經濟中起到的作用卻尤為顯著。
首先,緩解小微型企業融資困境的需要。以地方性小微型企業的發展為例,伴隨著江蘇浙江等沿海地區的蓬勃發展,在金融領域的資金流通量極其迅速。就融資途徑中,最廣為人知的市場發行股票之方式(即上市)而言,小微型企業自身規模的限制,使其只能在眾多大型企業的競爭中,慘淡落敗。尤其是股票發行獲得資本金的方式,更加青睞于混合所有制企業。在此種困境之下,小、微型企業的只能將目光投向民間金融中介,力圖利用民間金融服務者在靈活度上的優勢,為自身的發展提供一席之地。
其次,優化市場資源配置的需要。學者指出“民間金融中介的存在,為中小企業融資節約了交易費用,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更多的是為大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和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民間金融中介則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一個簡單而又方便的籌資渠道”。因此,作為中小型企業資金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徑之一,民間金融中介在無形中起到了優化市場資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綜之,民間金融中介的興盛,是市場需求與金融風險并存的產物。從顯性角度來看,外部金融環境的動蕩為民間金融中介發展帶來了挑戰。從隱性角度來看,金融中介內部實際運作機制的不完善,也成為其發展過程中的金融風險之一。
二、公法規制下的民間金融中介:規范主義與受限主義之爭
民間金融中介的尷尬局面,進一步體現了其雙刃劍效應在當下金融業發展背景下的困境。針對民間金融中介的發展態勢,公法的自然介入,也引發了諸多具有爭議性的話題。從刑法學中“非法集資罪”的適用范圍,到政府管制干預政策的妥當與否,公法在民間金融領域進退兩難。
(一)基于刑法學視野的考量:非法集資的尷尬
民營企業發展需求的增長與傳統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中介融資高要求的嚴重錯位,使得其不得不跳躍合法融資渠道,籌集民間資金。我國《刑法》,對民間融資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警戒線”。從法條本身的設置來看,條文中諸多模糊性概念,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罪的精確性帶了不便。
第一,融資行為的多樣性和法條設置籠統性存在矛盾。北京大學彭冰副教授指出,對于直接融資手段來說,法律通過運用證券法予以調整;對于間接融資手段來說,法律進行了不同限制。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中“嚴格限制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的資金運用,要求保證一定的資本充足率或者凈資產比例”。彭冰認為,將多數非法集資行為都歸結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實際上是“將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手段在刑法法條上做了單一化的處理”。基于此點考慮,對于民間金融中介的融資行為,則很難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條文中找到其精確的定位。
第二,融資需求的大量性和融資途徑的局限性矛盾。在確定該法條模糊設置的基礎上,進一步考量立法原意,彭教授指出一味禁止民間集資絕非立法本意。“我國目前合法集資途徑有限,大量合理的資金需求無法通過合法集資途徑滿足,才不得不走上了非法集資的道路”。因此,在法條構架之下,現實中的民間金融機構,難以為自身發展找到合法化的依據,這也為實現其自身優勢,造成了一定的障礙。
綜上所述,基于刑法學視野的考量,民間金融中介的融資行為,由于缺乏精確化的標準規制,使得其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往往遇到“受限”而無法發揮其應有功效的障礙。
(二)基于行政法學領域的考量:規范化走向的出路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劉俊海學者,就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提出“規制與放松”并存模式的處理原則。筆者認為,從公法領域著眼,主要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思考:
首先,以自主化、自治化規制為核心理念。政府作為民間金融中介的規制主體,其執行理念應始終貫徹于政府規制的過程當中。在商法領域中,“意思自治”主要表現為“在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合理容忍度之內,商事主體有權以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為目標”。(需要進一步補充的是:最低范圍內的行政干預,并不會帶來行政干預對商事主體,帶來負面效應。基于民間金融中介自身無序性、規范性的缺失,民間金融中介的發展,同傳統金融中介相比,更需要政府的引導。)那么,何為合理容忍度呢?法律以及行政法規應著重在合理之限度的規定上進一步完善,從而保證民間金融中介作為合法商事主體的利益。
其次,基于政策層面考慮,以多鼓勵、重引導為政策導向。以鼓勵性政策為主的思考路徑,能夠給民間金融中介的發展提供相對寬松的空間;另一方面,鼓勵性政策同樣是以規范化的形式呈現,適時對民間金融中介的籌資措施進行評估、監控,更加有利于其走向規范化、法制化的良好發展道路。
綜之,對于民間金融中介來說,公法領域之干預,是其所面臨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過程。相較于受限理論而言,筆者更傾向于通過政策正規化的政策引導,促使民間金融中介走向規范化道路,擺脫原本雜亂無序的發展局面。
三、民間金融中介的法律保障:公法與私法的互動
從民間金融中介本身的性質以及所處的金融發展環境著眼,單純的割裂公法與私法的觀點,對于民進金融中介的有序發展大為不利。筆者認為,加強私法領域與公法領域的溝通與互動,不僅彌補了其發展過程中的缺陷,同時也為金融業中其他領域的發展,提供了可取的思路。
第一,完善私法領域的相關規定,規范指導民間金融中介的融資行為。到目前為止,我國關于民間融資的法律規定極不完善(據統計,除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少數司法解釋外,有關民間金融中介融資規范的相關規定,在私法領域中,僅有《合同法》、《民法通則》中的部分條款有所涉及),私法上相關規定的缺失嚴重阻礙了民間金融中介在私法領域合法地位的獲得。在私法領域中明確民間金融中介的法律地位,界定其形式、融資主體、準入條件等內容,以指導和規范民間融資行為,使其在私法領域,能夠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快公法領域的法律變革,建立保護型、服務型為主的公法規制體系。一方面,進一步完善刑法中有關非法集資等相關罪名的標準,為民間金融中介的融資行為提供合法的衡量尺度;另一方面,進一步細化行政處罰中有關民間金融中介融資籌資行為的相關規定,以“人性化”政策引導為指標,盡量避免處罰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三,加強對金融中介不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法律政策明確以后,民間金融中介的合法與非法行為認定就有據可依。從法律政策的執行角度看,民間金融中介的不法行為,對金融市場的擾亂將嚴重阻礙其良性發展,只有嚴格保證法律政策執行力,才能建立真正有利于民間金融中介發展的法律保障機制。
綜上所述,在公法與私法的互動當中,實現“灰色金融”由“地下”向“地上”的轉變促進其合法化、規范化和機構化。不僅需要“政府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規模較大的民間金融通過降低金融市場準入的形式”,更加需要建立完善的民間融資體系,將積極引導與合理規制相結合,實現社會資金的利用效益最大化。
四、結語
從公法學視野再度審視民間金融中介的發展進路,不難發現在其規范化的道路之上,依然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加強公法與私法在民間金融領域的良性互動,能夠對民間金融中介的行為起到良好的導向作。伴隨著公法——尤其是行政法規——對于民間金融中介相關行為的調整,其干預程度問題往往會成為其自由發展的阻礙之一,為商事領域的意思自治埋下了隱患。對此,法律制度在設置上的準確度與精確度則成為衡量政府限制行為是否過當的標準,這顯然要求政府在執法過程中牢牢秉持寬嚴并濟的理念,正確區分金融中介的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引導民間金融中介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參 考 文 獻
[1]劉俊海.金融危機的法律防范[J].中國法學.1999(2)
[2]羅國華.論中國民間金融中介的規范與發展[J].經濟研究.2010(2)
[3]蘇國強.金融危機、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與公司金融中介化[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9(11)
[4]彭冰.非法集資活動的刑法規制[J].清華法學.2009(3)
中圖分類號:D90-052 文獻標識碼:A
洗錢犯罪是當今世界困擾許多國家的一種復雜的國際性金融犯罪,它對經濟、金融以及政治秩序和社會穩定等方面能造成非常大的危害。洗錢犯罪危害性不但表現在金額大、范圍廣,也表現在嚴重侵害原合法所有人的財產所有權、壯大了犯罪分子的物質基礎加大打擊犯罪的難度等,如果任其迅猛發展,它可能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危害國家的社會治安,損害社會公平原則,造成社會財富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和揮霍,由于洗錢犯罪的資金轉移無規律可循,其流動可能擾亂經濟和金融的正常運行,在特定條件下容易引起系統性金融危機。
針對日益猖獗的具有隱蔽性、復雜性、專業性特點的洗錢犯罪,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
(一)完善我國反洗錢的刑事立法,加大打擊力度
1、擴充罪名,使得與洗錢相關的邊緣性犯罪能夠得到有效打擊。在法律上把自我洗錢和嚴重過失導致的洗錢行為發生都列為刑事犯罪,以有效改變犯罪主體過窄和洗錢犯罪的主觀要件過嚴的現狀。
2、擴大洗錢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圍。至少將上游犯罪的范圍擴大至符合FATF《四十條建議》的要求,適用于所有嚴重犯罪,如謀殺、環境犯罪、敲詐、重傷、搶劫、盜竊等。
3、加大打擊力度。由于洗錢罪的打擊成本高、社會危害大,有必要提高主刑幅度對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同時相應提高罰金幅度,用以彌補打擊洗錢犯罪的成本,使反洗錢工作能夠得以深入、持久開展,以起到威懾和懲戒作用。
4、完善法條。刑法第191條的表述有可商榷的地方。法條原文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法條在“情節嚴重的”前面有個“;”說明前后是兩種不同的刑罰組合,好像是對于情節嚴重的就不處以沒收財產刑。其實立法原意應該是,情節嚴重的,除判處沒收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外,同時還需要判處徒刑和罰金。該法條的規定容易使人產生誤會。建議修改刑法時,將該條中的“;”改為“,”。
(二)協調國內、國際合作,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反洗錢互動機制。
1、健全機構。《反洗錢法》規定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2、完善信息網絡。反洗錢工作是一個綜合性、系統性工程,任何一個單位都無法獨立對洗錢犯罪實現長期有效的整治和打擊,所以應建立偵查機關與國家安全部門、金融情報中心、海關、移民等部門的密切聯系,并與國外執法部門及時交換情報,建立廣泛的情報信息網絡,加強國家有關反洗錢方面的數據庫建設,實現信息共享,使得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大大提高。
3加強國際合作。犯罪的國際性是洗錢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征,所以需要大力加強國際間的司法協助和合作,國際聯手打擊洗錢犯罪,使這些犯罪分子無處可逃,其“臟錢”無處可洗,洗了的錢也無處可流。
(三)夯實基礎,完善我國的金融服務的相關規定。
1、改變部分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不適應反洗錢需要的現狀。洗錢犯罪逐漸呈現國際化、智能化的發展趨勢,特別是一些大的犯罪集團往往擁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型人才,這對于我國業務素質相對較低的從業人員現狀來說是個很大的挑戰,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律素質、業務素質和道德水準,培養和建立反洗錢法律、監管、情報分析和調查專家,不斷提高工作人員主動識別涉嫌洗錢線索的能力和水平,已成為迫在眉睫的當務之急。
2、規范存款制度,不搞違規競爭,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完善我國的金融服務及信用制度,降低現金交易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比重,加強對貨幣出入境的監管等。
3、相關部門建立黑名單公示及凍結制度,積極為反洗錢中心提供可作為分析觸發點的戰術情報。
4、針對目前電子技術在商業銀行服務系統中的廣泛運用,應高度關注電子銀行系統潛藏的洗錢風險,嚴格執行簽約時的身份認證,加強網上交易系統的信息監控,防止電子銀行系統成為犯罪分子新的洗錢渠道。
(四)完善對有關行業管理的法規,堵塞各種漏洞。
1、非法民間借貸是洗錢的“第二條渠道”,事實上,已經發生過許多將犯罪所得通過民間借貸洗錢的案件。這一反洗錢預防工作上的空隙應得到法律的有效管理。
2、典當行目前尚未被列入反洗錢關注的范疇,其制度設計與操作模式存在許多漏洞,其對當戶資料的審查僅僅局限于形式審查,對實際的受益人沒有應有的審查程序,當戶就可可以利用他人的身份進行洗錢;當金及綜合費用收支以現金為主,就為隱瞞資金去向留下可乘之機;缺乏對絕當當戶的再審查機制,絕當當戶就可以通過絕當把實物資產轉換為貨幣等等。所以應制定規范,要求典當行在客戶身份識別方面引入“實際受益人”概念,關注典當行為的實際受益人,制定適合典當行業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并對當戶的絕當動機和提前贖當的動機進行分析,判斷其行為是否合法。通過完善法規來加強對典當行的合規經營監管。
(五)加強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反洗錢意識,加強整治非法民間借貸。
“了解客戶”是國際上金融領域反洗錢的綱領性制度,是發現洗錢線索的基礎,人民群眾是對敵斗爭的力量和智慧的源泉,充分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加強反洗錢工作的政策宣傳,普及全社會的反洗錢基礎知識,使全社會廣泛參與共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形成有效的監督、舉報機制和獎勵機制,調動全員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
1 中國農村民間金融的概念與發展現狀
1.1 概念
民間金融在學術界尚無明確的統一界定。本文所研究的農村民間金融主要指與城市相對應的、運作主要依賴于地緣、血緣、業緣、人緣等機制的非正式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地方性、甚至草根性;二是內生性、自生自發性;三是總體規模大、單體規模小;四是小范圍內信息對稱度高;五是金融當局監管難度大。
農村民間金融的主要運行形式有:(1)農村信用社(現實中屬于國有金融的部分除外):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互助金融組織;(2)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社區內為農村、農民、農業服務的資金互助組織。1993年,為規范金融市場、整頓金融秩序被全面取締;(3)合會:合會是一種自發的民間信用互助形式;(4)民間借貸:主要是農戶間個人借貸,一般在親朋好友間進行;(5)私人錢莊:私人錢莊是指沒有經過審批設立的類似銀行的金融機構,2002年1月31日,《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發出后被取締;(6)民間集資(7)小額信貸
1.2 發展現狀
1.農村民間金融規模大,分布范圍廣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逐步發展,金融需求旺盛。農村民間金融隨之蓬勃發展,成為農村金融中不可忽視的力量。據2005年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地下金融調查》課題組對浙江省五個地區224家中小企業、119個個體工商者的調查得出:在中小企業融資來源中,通過企業間的拆借和私人性質的金融機構獲取資金的比重分別是24%和14%,兩者合計高達38%,這還不包括其他途徑的農村民間融資;據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農村固定觀察點采集的農戶數據,民間借貸數額占總數50%左右;截至2011年3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3027家,貸款余額2408億元。由此,農村民間金融規模之大、范圍之廣可見一斑。
2.農村民間金融地區差異性大
我國農村面積廣大,風土人情各異,經濟發展水平不盡相同。農村民間金融主要受農民收入水平、政府對農村信貸政策、農村居民消費傾向及儲蓄意愿影響,這使得各地的農村民間金融呈現不同形式、依靠不同信用機制、利用程度不同。從形式看,合會主要分布在浙江、福建、廣東等地;小額信貸公司數量以、遼寧省、江蘇省、安徽省居多;民間集資則各地都有。從信用機制看,民間借貸多是通過血緣,人緣為紐帶;同業拆借則是以業緣為基礎。從規模看,東部地區農村民間利用程度最高,中部次之,西部最末。
3.農村民間金融適應農村金融需求
據國家統計局初步測算,到2020年,我國新農村建設新增資金需求總量達15萬億元~20萬億元,金融無疑要在其中擔任重要作用。然而,農村正規金融卻存在諸多問題,一是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極大地制約了金融支農作用的有效發揮;二是商業性金融不愿涉足,直接減少了對三農信貸資金的投入;三是農村資金城市化嚴重,極大降低了支農資金的供應力度;這些問題使得農村正規金融無法滿足農村資金需求。而與農村正規金融相比,農村民間金融具有手續簡單、方便快捷、利率靈活的優勢。農村民間金融萌芽于小農經濟時期,當時社會秩序較為穩定,宗族家庭觀念極為濃厚,加上地緣與血緣關系,人們之間的借貸活動成為有無共濟的義舉,一直綿延至今。這形成現今農村民間金融依靠信任和名譽作為信用機制,適合農民缺少抵押物的狀況。農村借貸速度快,一般2~3天就可以拿到貸款。民間借貸的利率靈活,一般無息或是低息,高利貸只是個別現象。根據樣本調查,農戶年平均借入現金為1617 .5元,平均借出現金為1926 .4元,借入和借出的資金比例相當于典型農戶總收入的15%(朱旭東,馬妮,2005)。
2 農村民間金融面臨的困境
2.1 外部環境嚴峻
1.法律地位不明確
農村民間金融在促進農村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沒有合法的法律地位,這使得農村民間金融境遇尷尬。由于沒有完善的法律管理體系,農村民間金融一直處于邊緣化地位,一些合理、合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農村民間金融成分復雜,在沒有合理的區分標準下,不論是否有益,一般都被劃歸為灰色金融甚至是黑色金融。以小額信貸為例,根據《小額信貸公司指導意見》中相關規定,小額信貸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機構,以有限公司身份從事金融業,使得小額信貸公司不能吸收存款,限制了其發展和轉型;監管上,小額信貸歸當地金融辦管理,但金融辦并沒有成熟的管理體系,容易造成監管不力。
2.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行政管制經濟依然存在,同時,屬于市場的力量不斷增長,這為農村民間金融的生存提供了極大的空間,也對農村民間金融發展形成阻礙。現今政府對農村民間金融是持默認而不提倡的態度,這使農村民間金融不僅不能享受政策優惠,還要受到行政嚴格干預;而市場力量的增長又加速了農村民間金融借貸利率的失控。律法規定,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于高利貸,利率市場化受到阻礙;正規金融極少接受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及組織的融資請求,即使接受農村民間金融也不能享受同業拆借利率。
2.2 內在機理缺陷
1.自身管理體制不完善
一套完善的管理體制是事物持續的必要條件之一。隨著農村資金需求量的不斷增大,農村民間金融發展越來越快。然而,由于農村民間金融的自生自發性和草根性,農村民間金融沒能夠形成完善的管理體制。農村民間金融的金融交易一般是依靠社會關系網絡,而且大多數農戶文化水平低,管理意識淡,像和會、民間借貸和民間集資多是依靠祖輩積累的經驗行事;農村信用社和小額信貸公司由于組織結構不規整,從業人員水平低、業務流程不健全等缺陷,不僅影響其運作效率,而且容易產生呆賬、壞賬現象,給農戶造成損失。以農村信用社為例,2008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余額和比例分別為2965億元和7 .9%;2009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余額和比例分別為3490億元和7 . 4%;2010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余額和比例分別為3183億元和5 .6%。
2.借貸風險保障低
農村民間金融的產生與發展有其優勢,但也存在短板,尤其是應對風險方面。(1)由于農村民間金融的分散性與區域性,在應對市場風險時,無法形成一個整體,因此防范市場風險的能力低。(2)農村民間金融基于熟人社會圈的借貸關系以及依靠信任和名譽維持信貸運行的信用機制脫離了金融當局的監管,使得農村民間金融借貸風險大增。(3)農戶的契約意識淡薄,大多數借貸都是在私下雙方直接辦理或在第三方的見證下進行,僅有口頭約定或一紙借條,沒有正式合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還款,則易引發經濟糾紛且難以處理。(4)當借貸范圍擴大時,尤其是存在交易中介時,信息對稱度降低,風險上升。此時,債權人可能難以收回借款,債務人也可能陷入高利貸陷阱。以民間集資為例,近年來,非法集資方式層出不窮,非法集資類案件迭增。公安部數據顯示,2011年1月至9月,全國共立非法集資類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額高達133.8億元。
3.資金使用結構變化
我國農村正處于高速發展的階段,資金農戶借錢一般用于生活消費、生產投資和其他花費,其中生活消費與生產投資占的比例極大。生活消費包括婚嫁喪病、子女教育;傳統生產投資一般是農業投資和個體實業投資。根據李勤和李人慶博士調查的樣本數據顯示,平均每戶一般性生產支出9413 .85元,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2876 .09元,日常生活支出9438 .96元,住房和耐用品支出3894 .92元。近年來,由于農業投資成本高、風險大、資金回收期長,投資增長率正在下降;與此同時,為了高收益,流入金融業、房地產的資金變得越來越多;一些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和組織本身就有隱疾,為了高利潤,貸前沒有詳細調查,貸中沒有實地跟進,對貸款用途不甚清楚,這使那些在正規金融機構得不到融資的、被國家禁止的項目就轉向農村民間金融機構。
3 規范發展農村民間金融的建議
3.1 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出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
需求產生市場,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空間是農村正規金融不能夠滿足農村資金需求而留下的空白。農村民間金融應該起到彌補農村正規金融的作用,與農村正規金融相輔相成。然而,由于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現今農村民間金融與農村正規金融卻是處于相互對立的位置。為了改善這種局面,應該給予農村民間金融合法的地位以及足夠的發展空間。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一是相關部門應出臺有關法律法規,正確定義農村民間金融;二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禁止將農村民間金融和非法金融混為一談的做法,保護有益的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利益;三是通過對農村民間金融的詳細調研與考察,制定適合不同形式的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律條文;四是修改現有的法律,如《金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監法》、《民法》等,剔除不合理的法律條文。以合會為例,可以承認組建合會是合法的;規定會首與會腳的權利與義務;為防止重大倒會事件發生,可限制其規模(包括參會人數、各人出資額、總額上限)。
2.適當的政策扶持,政府在初期投入資金,在農村民間金融成熟后適時退出并放開利率
農村民間金融由于地位尷尬而不能享受優惠政策,但農村民間金融要更好的發展,更好的為三農服務是離不開政策的支持的。在初期,農村民間金融并不足于填補農村金融市場空缺,需要政府支持,通過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農村,為農村民間金融注入資金。在有嚴格監管的情況下,放寬合理合法的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彈性,使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更加市場化。符合條件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及組織,可許其轉型為村鎮銀行,享受正規金融機構的政策優惠。我國的農村信用社一直向“國有”靠攏,應該將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農村民間金融,剝離國家產權,確保其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目的的實現。對于享受政策扶持的農村民間金融,都應該確保它們是為三農提供金融服務。
3.將農村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體系,加強監管
農村民間金融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外,不僅增大了農村民間金融的風險,而且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作用。中國農村地域廣大,各地農村民間金融實際情況各有不同,可由所在地的基層政府組織與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監管。除了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還應在農村民間金融遇到困難時給予幫助。以民間借貸為例,民間借貸是范圍最為廣泛的農村民間金融形式,在利率方面,既要嚴防高利貸的發生也要使利率低于銀行同期的款項得到保護;在處理糾紛方面,要據實判定,做到合情合理。
3.2 優化農村民間金融內在機理
1.調整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結構,優化業務辦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完善農村民間金融管理體系
管理不善阻礙了農村民間金融的進步,完善農村民間金融自身管理體系勢在必行。完善自身管理體系應遵循“總結經驗,努力創新,因地制宜,因時順勢”的原則,從結構調整、人員配備、業務流程等方面進行改良和創新。諸如合會、私人錢莊、民間借貸等傳承久遠的形式,要適應新時代的步伐加以改進。比如民間借貸,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下,債權人與債務人都要培養誠信意識,鞏固以血緣、地緣、業緣為紐帶,以信任和名譽為基礎的信用機制。諸如農村信用社和小額信貸,應對從業人員加以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能;對業務流程加以設計,做到在貸前收集資料,進行實地調查;貸中實行檔案管理和風險預警;貸后評價或確立追償辦法,使其更具可行性與科學性;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獎罰分明,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2.明辨風險,建立風險保障體系,提高農村民間金融應對風險的能力
農村民間金融承受風險的能力低,恢復速度慢,一旦遭受重大打擊,對農村民間金融將造成難以估量的傷害,因而維護農村民間金融安全、增強其應對風險的能力是發展農村民間金融的重要部分。要維護農村民間金融安全,增強其應對風險的能力,從理論上看,其一要提高辯別風險的能力,了解風險類別,找出造成風險的顯性因素與隱性因素,這是應對風險的基礎;其二要根據形勢分析影響風險的因素,找出主要影響因素與次要影響因素;其三要抓住重點,通過改進或創新機制與方式,削弱風險。從實際操作看,要增強借貸雙方的法律意識與契約意識,可在農村進行有關的法律宣傳活動,比如在農村宣傳欄張貼相關律法條文、開展法律知識科普講座、進行典型事例分析等;要提高信息對稱度,從國家層面直到各個村莊,建立一個有效信息流通系統;針對不同的形式、層次建立相應的貸款保障機制和追償制度。
3.吸引資金流向農村生產性投資,構造農村民間金融體系
農村民間金融的壯大部分是高利益導向的,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農村民間金融資金的配置不合理。通過吸引農村閑散資金向農村生產性投資流動,提高投資效率,優化資源配置,使農村民間金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村發展又能夠促進其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從而形成良性循環。此外,還應構造農村民間金融體系,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情況,多種形式互相配合形成體系。一個良性的農村民間金融體系不僅能夠滿足農村金融市場需求而且能夠與農村正規金融相匹配,既能促進利率市場化又能降低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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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民間金融浮出水面。然我國現有民間金融管制模式尚不健全,一定程度上阻礙和制約了民間金融的發展。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這一事件,重新引來對依賴刑法規制民間金融合理性的新一輪的爭議。
一、對“非法集資”中“非法”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來界定“非法”是否會引人誤解為非法就等同于未獲得有權機關的批準,而合法即為獲得有權機關的批準呢?是否合法與是否獲得有權機關批準在刑法評價范圍內是否處于同一評價層級呢?
而針對“非法集資”中非法性的理解,有學說認為,“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1]根據此觀點,對于沒有向有權機關提出申請,或者雖然提出申請但沒有有權機關批準,以及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越權批準而集資的,才應屬于非法集資。筆者認為,此觀點完全建立在《解釋》基礎之上,只是對《解釋》的內容作出明確和簡要補充。按照有權機關的批準程序,沒有申請當然是不會獲得批準;經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越權批準,表面形式上獲得了相關部門的批準,但這樣的批準相對于有權限部門的批準則是無效的,亦可歸納到對“未經有權機關批準”理解范圍之內。另外上述觀點還將騙取有權機關批準進行集資的,或者違反批準內容進行集資的,以及通過非法手段拉攏、收買、脅迫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使得不符合條件的集資申請得到批準并進行集資的等諸多類似情形,排除在集資詐騙罪之外,理由是基于已經獲得有權機關的批準。認為獲得有權機關批準之后所進行的集資行為在刑法上不能作非法評價,而應為合法。通過分析,上述觀點僅僅是圍繞《解釋》的規定而對《解釋》所作的具體解釋,核心就是合法等同于獲得有權機關的批準,非法等同于未獲得有權機關批準,以是否獲得有權機關批準作為標準來界定集資詐騙罪的成立范圍,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有值得商榷之處。
另有學說認為,“非法”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有關集資的實體規定或者程序規定,而不應限于“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換言之,即使獲得了有權機關的批準,但如果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集資的實體規定,也具有“非法性”。[2]持有此種觀點的學者明確指出,對“未經有權機關批準”不能作狹義解釋。沒有向有權機關提出申請,或者雖然向有權機關提出申請但沒有獲得批準而集資的,當然屬于非法集資。但除此之外,騙取有權機關批準①、違反批準內容集資的②,以及基于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行為也屬于非法集資。此種觀點相比前者觀點明顯擺脫囿于程序規定范圍的缺陷,而將注意力并行集中于程序與實體上,使二者不可偏重其一。《解釋》難以避免人們將“非法”理解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是建立在民眾普遍信任國家有權機關,國家有權機關也會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履職的基礎之上,是以“有權機關”為天使為前提的。但是,當國家機關缺乏公信力,人們不再相信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時候,有權機關完全有可能會實施違法行為,當然包括非法集資。所以,需明確一點,在依法治國的時代,國民生活在法的統治之下,而不是生活在有權機關的統治之下,即使是有權機關也需要依照法律履行相關職責。所以,將“非法”等同“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合法”等同“獲得有權機關批準”的觀點有失偏頗。
二、對“非法集資”中集資行為的理解
根據《解釋》的規定,集資是指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對此,主要涉及“集資”與“社會公眾”兩個問題。
(一)關于“集資”的理解
對于集資的“資”應理解為“資金”,還是應理解為“資本”?如果是前者,就只能限于市場上可供流通的貨幣,如果是后者,則還應包括除貨幣之外的其他財產形式。筆者認為,集資的“資”應限于貨幣。從刑法體系上看,集資詐騙罪隸屬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一節中,這顯然表明立法者的立法意圖旨在保護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判斷“資”的含義,我們還可以考慮聚集資金以外財物的行為是否與金融有關,如若不然,則不能認定為聚集資金之外的財物屬于金融詐騙罪的集資詐騙罪。
(二)關于“社會公眾”的認定標準
1.對“社會公眾”的理解
根據《解釋》,集資的對象為“社會公眾”,而我國刑法理論大多認為“社會公眾”是指不特定且多數人即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是,不特定多數人的表述意味著多數人以及不特定人,都不是社會公眾,這似乎縮小了社會公眾的范圍。社會公眾要求具有“社會性”和“公眾性”,重在強調“多數”。換言之,“多數”是“公共”概念的核心,“少數”的情形應當排斥在外[3]。
通過集資詐騙罪罪狀描述可知,其為數額犯,沒有達到一定的犯罪數額就不符合犯罪構成的定性要求。再者,基于刑法體系考慮,集資詐騙罪在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其侵害的主要法益應理解為公私財產所有權。因此,有人認為在集資詐騙罪中,“詐騙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集資到的數額也往往更大,因而對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更為明顯;但是對象是特定的多數人,集資到的數額達到了入罪的標準,同樣是對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持此觀點的學者進一步指出“集資的數額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對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程度,而集資數額的大小主要是由投資人的‘多數’而不是‘不特定性’決定的。”[4]由此得出,集資詐騙罪對象特定與否與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是沒有必然聯系。
更有學者從此罪與彼罪的視角入手,來分析之所以將社會公眾限定為不特定多數人的理由。持此觀點的學者在論述集資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主要區別時,基于對社會公眾的理解,認為二者侵害的對象不同,集資詐騙罪侵害的是社會不特定的公眾的資金,而普通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人的財物。[5]不可否認,一般而言普通詐騙罪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和少屬性,但是也存在諸多例外情形,即普通詐騙罪的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如行為人通過互聯網向社會散布騰訊周年慶中獎信息,盡管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但其顯然屬于普通的詐騙行為。而從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關系來看,屬于特殊法條與普通法條關系,而且這種法條之間又重合部分,即“特別法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原本完全包含在普通法條規定的犯罪之中,特別法條只是將普通法條中的某一方面或者幾個方面的因素進行特別限定,導致適用特別法條的條件比適用普通法條的條件更為嚴格,因而特別法條的適用范圍比普通法條的適用范圍更為狹小。[6]”因此,特殊法條的適用以行為完全符合普通法條為前提。這說明,作為集資詐騙罪犯罪對象的多數人,也必須完全符合詐騙罪對象的規定。由此可看出,受騙對象特定與否不能成為集資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
因此,筆者較為贊成集資詐騙罪對象的“社會公眾”為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而不是“不特定多數人”。
2.“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特殊類型的認定
“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典型表現形式就是實施集資詐騙的行為人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但在司法實踐認定中,因沒有統一的執行標準,各地掌握不一,致使認定難度較大。筆者主要探討集資詐騙案件中表現較為突出的兩種特殊類型:
(1)集資對象大多為親朋好友
當行為人意在指向社會不特定人,而向他人發出想吸取資金的要約邀請(書面或口頭),任何人只要依據這一要約邀請向行為人發出欲提供資金的要約,行為人均會與其建立資金借貸關系的行為。基于此,無論提供資金的人是否與行為人相識,均可被認定為“社會不特定對象”。反之,如果行為人無要約邀請行為,而是采用一對一的方式單獨去協商借款,就不屬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取資金。因為原來的“社會不特定對象”由于行為人的要約行為而轉變為特定對象。也就是說,只有行為人有要約邀請的行為才可能構成本罪。因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主要是依據行為人集資詐騙的方式來判斷的,所以,集資對象大多數為親朋好友也有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2)通過特定人(熟人或職業介紹人)介紹進行集資
此種情況下,根據行為人是否委托特定人幫其介紹可分為有委托的介紹和無委托的介紹。其一,在有委托的介紹中,行為人主觀故意是基于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即希望募集到不特定或多數人所提供的資金。委托人在其委托下,為其介紹集資對象而幫助其進行募集資金,雖然行為人沒有親自實施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但是卻委托特定人通過口口相傳或書面要約邀請的方式幫其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募集資金行為及后果則完全在其故意范圍之內,所以理應將通過委托特定人而介紹的集資對象當作社會公眾來認定。其二,在無委托的介紹中,行為人只是向特定人(熟人或職業介紹人)募集資金。在這一過程中,特定的熟人抑或職業介紹人往往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幫助行為人介紹集資對象,而根據行為人是否知曉特定人幫助其宣傳介紹又可分為兩種情況探討,即①明知特定的熟人或職業介紹人幫助自己介紹集資對象而不加以制止,當所介紹的集資對象慕名前來提供資金而予以接受的,應當認定為提供資金的集資對象為社會公眾。因為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主觀故意已悄然發生變化。起初行為人向特定人集資,不具有詐騙不特定多數人資金的主觀故意,理所當然所謂的特定人也就不會認定為是社會公眾;而后當其知曉特定人幫其宣傳介紹集資對象時卻不加以制止,而是對此種情況持放任的心理態度,表明其對特定人口口相傳的宣傳方式予以承認。況且當集資對象提供資金時又明確表示予以接受,主觀上就由向特定人集資而變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集資,理應將介紹的集資對象認定為是社會公眾。②行為人根本就無從知道特定人在幫其介紹集資對象,然當所介紹的集資對象提供資金給行為人時,行為人不問集資對象提供資金緣由而予以接受且來者不拒。這種情況下則不能認定為集資對象為社會公眾。因為行為人主觀只是向特定的人募集資金,并沒有通過口頭或書面邀約邀請抑或其他方式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募集資金的故意。而當集資對象主動提供資金且行為人不知是特定人幫其介紹的前提下而予以接受,不能將集資對象主動提供資金的行為歸于行為人主觀上故意所能認識的范圍,所以,不能將這種情況下的集資對象認定為是社會公眾。但行為人如若明了他人提供給自己資金的緣由而來者不拒,定性則可能全然不同。
注釋:
①騙取有權機關批準主要是指,無資格提出申請的單位或個人,通過偽造虛假證明文件、虛報經營資本或隱瞞與獲得批準有關的重要事實,使具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工作人員陷入錯誤認識,批準其集資申請的行為。
②違反批準內容主要是指,獲得批準的具有集資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不按已經審批的集資方案集資的行為,即集資目的、范圍、金額、利率和方式等與有權機關批準的內容不符。參見許士友《試論集資詐騙罪的認定》,載趙秉志、張軍主編:《中國刑法學年會文集(200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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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3-4625(2010)08-0073-04 中圖分類號:F830.6 文獻標識碼:A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農村經濟發展離不開農村金融的有效支持。而很長時間以來,在我國農村的金融市場上,除了正規金融之外,非正規金融也占有相當大的規模。據統計,我國一些地方的民間融資規模已經占到當地國內生產總值的8.88%-10.53%,貸款余額的12.37%-14.66%,存款余額的6.92%-8.2%。在農村,特別是沿海地區的農村,如浙江、福建、廣東等地,非正規融資幾乎撐起了當地經濟發展的半邊天下。然而,就是這種在農民生活、農業經濟、農村發展中扮演著不可忽視角色的非正規金融,長期以來卻不為法律所承認,游離于體制之外,地下性的暗箱操作衍生了許多非法活動,導致我國金融市場出現巨大的風險。因此,農村非正規金融作為農村金融經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必須走法治化途徑,通過法治把它固定化、制度化和規范化,這樣才能真正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從而改善農村金融的生態環境,促進新農村建設更好更快地發展。
一、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內涵分析
(一)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概念
界定農村非正規金融首先要界定非正規金融,而學界關于非正規金融的定義也是見仁見智,存在諸多不盡相同的概括和解釋。張惠忠在《民間金融新論》中認為民間金融是指那些較為分散,缺乏組織性和連續性,發生在各種非金融企業(特別是在中小企業)之間、企業與居民戶之間的各種投資和資金借貸活動,它是相對于正規金融(受國家金融法律法規保護、規范和政府嚴密監管的合法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其中包括經政府審批設立并接受監管的國家不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業銀行等民營金融機構從事的合法金融活動)的一個概念。郭沛在《農村非正規金融:內涵、利率、效率與規模》中認為,非正規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機構(即非正規金融部門)所提供的間接融資以及個人之間或個人與企業主之間的直接融資。總體來說,學者們把非正規金融幾乎都等同于民間金融,筆者也贊同這種說法,一是反映了歷史傳統,二來也通俗易懂,便于理解。農村非正規金融應該是以農村為區域范圍,未經法定程序登記注冊的,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民間自發進行的金融交易活動的行為。
(二)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形式
回溯歷史,農村非正規金融已經源遠流長幾千年,隨著農村經濟的深入發展,為了適應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我國的非正規金融所容納的融資形式也呈現出明顯的多樣性。經過總結,目前活躍在我國農村中的非正規金融按照組織化程度分為三種形式:一是非組織化的非正規金融,其特點是無組織無機構,表現形式主要有民間借貸和集資;二是有組織無機構的非正規金融,以合會、標會等各種金融互助會形式存在;三是有組織有機構的非正規金融,如地下錢莊、私人銀行、典當行、基金會、部分信用社等。其中,民間借貸是目前我國存在最廣泛的非正規金融形式。這種形式一部分是發生在親友之間的互借貸,是非盈利性的,一般是無息借貸或利息很少;另一部分則是營利性借貸,利息通常都很高。
二、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
雖然農村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相比,具有一些不可替代的優勢,但它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在對農村經濟和鄉鎮企業發展起促進作用的同時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如不加以合理引導和法治規范,將會損害金融市場健康,影響社會穩定。
(一)規范非正規金融的憲法基礎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財產權確立的意義之一在于使公民獲得了對自己財產的自治權,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處置個人資產,包括放棄自用轉給他人用,為自己的財產尋找升值的出路。對公民合法財產的保護既是公民其他權利得以行使的基礎,也是市場經濟法制不可動搖的前提。而非正規金融――私人之間按照約定的條件轉讓資金的權利,其產生和發展的法律根據,從根本上正是來自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私人財產的憲法條款。
(二)農村非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缺失
從經濟學意義上講,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根本區別,在于交易是否在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和規范之下進行,以及是否處于政府監管之下從事經濟活動。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并不重視農村非正規金融,因此這方面的法律幾乎沒有。非正規金融還極易與非法金融混淆一起,前者的組織和活動在銀行、證券、保險等正規金融所組成的范疇以外。由于它們沒有法定統一的記錄,難以獲取其行業的標準數據,其運行不受國家宏觀調控,交易過程不受政府監管,結果也不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盡管如此,非正規金融并不違法,是被社會默許的。而非法金融是危害社會健康運行的,是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所不容許的,應當絕對禁止,如違規操作、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因為沒有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農村非正規金融產權的保護只能通過私人來提供,這樣就極易導致其管理缺乏秩序,一些不法行為就會乘虛發生,帶來很多的不安定因素。
1、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立法重視程度不夠
農村非正規金融在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實際地位和狀況,決定了我國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立法的重視程度不可能達到發達國家那樣。通常情況下,立法首先是以國家的整體利益為基準和根本出發點的,這就決定了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立法在完備性方面達不到其他法律那樣的細化程度,從而間接地決定了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相關法律和規定的不完整;同時,農村非正規金融法律與規范制定的進度往往滯后于農村非正規金融及其形式的實際發展,由于針對農村非正規金融及其形式的立法也都是從國家的利益出發的,并沒有將農村非正規金融作為一個整體的金融現象來對待,所以導致針對農村非正規金融具體形式的各種法律規定之間缺少內在的聯系,呈現分割和獨立的情形,這也使得針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法律與規范缺乏與其他法律和規范之間的有機聯系、溝通,從而影響了農村非正規金融相關法律的發展與完善。
2、農村非正規金融缺乏完整、統一的制度體系
立法的不重視直接導致制度的不完整。現行法律中對非正規金融的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證券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政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且多為原
則性規定,條款相對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缺乏統一、完整的制度體系,不同位階法律法規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性。例如,《合同法》明確規定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有關司法解釋中確認了民間借貸利息在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范圍內以及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意思表示真實的民間借貸行為受法律保護。但這樣的合法民事行為在《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中就可能變成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并將承擔被罰款的行政法責任。類似法律問題的界定模糊以及不同位階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使得相關主體較難區分所涉及的民間融資合法與否,客觀上增加了交易成本。相反,也因為沒有穩定的制度預期,對某些非法融資活動甚至可能被誤認為正常的民間融資,逃避政府的監管和法律的懲處,一旦出現問題,所造成的損失往往難以挽回。
3、農村非正規金融法律法規落后于經濟和社會需要
我國現行的許多金融法規都是在特定的金融環境和經濟發展時期出臺的,且以政策引導和行政命令為主要形式,表現出臨時性、應急性,缺乏長遠的制度設計和規劃,權威性較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特點。在當前經濟轉軌過程中,較多條款規定已顯示出一定的滯后性,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日新月異的發展,原有的很多有關農村非正規金融及其形式的法律規定并沒有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及時地被補充、修改、完善或者廢止。相應的補充、修改、完善或者廢止這些法律條文的權利也并沒有被賦予地方,地方政府因此很難根據自己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農村非正規金融及其形式制定具體的地方性法規來進行約束,一旦出現問題,地方政府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不敢主動進行協調、引導或者約束,而是等待中央和上級的精神,這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健康發展極其不利。
4、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執法主體不統一
在法律規范下針對不同的農村非正規金融形式的執法主體的規定存在很大的差異,這些執法主體有基層的縣級或鄉級政府,基層的公檢法機構,金融監管部門等。而且在有的規定中對各個執法主體之間如何進行協調與配合缺乏明確的權力劃分和職能分工,導致在具體管理上往往各自為政;而在執法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就是通過行政手段、行政公文或者某一個行政系統的規定來代替法律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進行限制,比如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當中就普遍存在這種情況,現在進行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也是通過行政的手段和金融監管的聯合形式來進行的。行政部門的權力和法律規定的權力之間的互相沖突在現實中屢見不鮮,以合會為例,法律對此規定的空白不得不由政府部門通過自己行使職權來彌補法律缺失的尷尬,但也造成政府部門在具體執法時遭遇到無法可依的窘迫,行政部門超越自己的職權范圍做出的行政行為在現實中因為可以補充法治的不健全而被默認,這種違背法治要求的結果必然導致執法者和被執法對象的互不信任。
5、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監管制度存在欠缺
在我國數額巨大的農村非正規金融交易中,僅有小額信貸處于我國金融監管之下,其余金融形式都缺少相應的法律監管。即使有所謂的監管,也大都是事后監管。也就是說,金融法規的事前風險防范機制未能對農村非正規金融起到作用,政府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事后監管,是在金融風險發生后才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刑事處罰或進行民事賠償。就內部監督而言,大部分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都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及審計稽核制度,缺乏對每筆貸款貸前、貸中、貸后嚴格的調查和審核,加大了農村非正規金融的風險系數。
三、完善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對策建議
在新農村法治建設中,無論是農業生產的持續發展,還是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關鍵取決于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持續而有效的保護。因此,農村非正規金融的長期存在和發展,一定程度上證明了其自身適應社會的合理性,因而將其納入國家的法治體系當中,切實保護無論是作為貸方還是借方的農民的合法利益,是新農村法治建設的理性選擇。
(一)引導非正規金融進入合法化渠道
由于非正規金融在我國長期以來是被打擊和取締的對象,要保持非正規金融的長期發展,就應該積極促成農村非正規金融活動的合法性,將具有正面效應的農村非正規金融作為正規金融的后備軍,通過制度建設和立法監管等手段,采取積極扶持的態度和政策,使其合法化、公開化。
第一,盡快完善非正規金融立法。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通過立法對正當的農村非正規金融及其活動進行法律上的界定,是當務之急。我國應盡快制定和完善《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為民間金融的發展創造必備的法律制度環境。在這方面,有些地方已經有了一些試探性的運作,如2005年8月,溫州市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強民間融資管理的意見》,把民間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通過法律、登記、自律管理的方式進行規范。
與此同時,要健全和完善相關配套法律制度。首先,抓緊制定《農村合作金融法》,盡可能將農村非正規金融納入農村合作金融體系,讓民間資本入股農村信用社,在利益基礎上充分體現自愿性,特別是對那些具有較高組織性的非正規金融組織進行改造,使之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立足生根;其次,不斷完善反壟斷法,打破金融業的國有壟斷局面,創造一個有利于金融業發展的公平競爭環境;再次,放松利率管制,讓利率的生成機制正確反映資金供求關系,盡早實現利率市場化,這樣有利于發揮非正規金融機構經營靈活、方便等方面的競爭力;最后,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升民營銀行的社會信譽,保證金融秩序的穩定。
第二,健全非正規金融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公平的競爭秩序需要有制度的保護,其中最關鍵的環節就是反對歧視,做到市場的平等準入和公平競爭。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對農村金融市場準入的嚴格限制,維護了現有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抑制了競爭,不利于農村金融服務質量的改善,也不利于新的農村金融組織的創立,更不利于農村金融產品的創新,造成農村金融組織資源和金融產品供給不足,形式較為單一。因此,國家必須通過政策和法律,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建立多種金融機構并存、功能互補、協調運轉的機制,打破和消除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競爭效率的農村金融業組織結構。
缺乏市場退出機制是中國金融市場的普遍性問題,這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只有建立優勝劣汰機制才能使金融機構感受到強大的市場壓力,進而自發地產生改善服務和經營管理,嚴格控制風險的動力。在建立金融市場的退出機制之前,應當首先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安排。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規定標準參加存款保險和繳納保費,當某金融機構倒閉破產時,由存款保險機構按規定的標準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并依法參與
或組織清算,這樣可以有效保護和補償中小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只有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場的準人和退出機制,對資不抵債、管理混亂的金融機構堅決實行市場退出,才能及時化解金融風險,逐步形成競爭性金融市場環境,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第三,建立完備的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監管體系。
金融監管不是簡單的取締,更應重視事前的審慎防范,防患于未然。由于農村非正規金融本身的不規范性,很容易演變為非法資金的綠色通道,而這些形式自身也有可能演變為帶有犯罪性質的組織,金融資源和非法組織的結合,必將給社會的發展帶來很大的破壞性。而完備的非正規金融監管體系,可以定期采集非正規金融活動的信息,適時向社會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形成風險自負與風險內斂機制,對于那些被確鑿證實具有很大社會危害的活動,可以立即予以禁止和懲處。
完備的非正規金融監管措施主要包括:首先,健全監管指標體系和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具體應做到落實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聯動機制,按照高風險、嚴監管的原則,加強對重點機構和領域的現場檢查,提高檢查實效性;其次,要實施法人機構的屬地監管,合理配置主監管員,增加縣域金融監管力量;再次,加快改進信息披露制度的步伐,增強信息披露透明度,提高社會監督力度和市場約束能力;最后,加強資本、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重點領域監管。這將督促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建立資本補充、約束和糾正制度,限期達到資本充足率監管目標,促進其審慎經營和理性擴張;督促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路線清晰的公司治理架構,健全相互制衡的運作機制,提高其科學決策水平。
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6X(2013)12-0000-02
1.利率市場化的基本含義及其動因
1.1 利率市場化的含義
一般意義上,利率市場化包括以下三項涵義:其一,金融市場的主體的利率自主決定權。金融活動本質上是資金盈余主體與資金短缺主體的融資活動。主體應該對其資金交易的期限、價格自行決定。第二,政府或中央銀行通過宏觀調控,仍可以間接影響市場利率。盲目性和滯后性是市場固有的缺點,這決定了利率市場化不可能完全脫離政府的監管,在政府監管缺失的情況下,完全由市場調節的利率水平會因市場本身所存在的固有缺陷而失去控制。因此,作為政府宏觀調控及其重要的手段,政府調控是相當有必要的。第三,對利率的期限、數量和風險自由選擇。換句話說,便是金融主體有權對某項交易的時間、數量及其具體利率價格構成自行協議。
1.2 利率市場化的成因
利率市場化作為深化金融改革,實現市場資源合理配置的核心內容,興起于上個世紀的七十年代。在此之前,由于利率管制的弊端日益顯現,并且在受到金融自由化思潮的影響與一些國際機構的推動下,利率市場化在許多國家相繼得到了推行。其對一國經濟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2.1有利于平衡資金的供求關系,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
政府放松對利率的管制是利率市場化的重要特征之一,主要在價值規律指導下通過市場主體形成市場化利率,是對資金市場的真實情況的反映,從而達到對資金資源的有效調節,從根本上提高了資金的利用效率。
1.2.2 有利于政府發揮宏觀調控職能
實現了利率市場化后,利率調節的主體仍舊是中央銀行。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渠道就更多依賴于金融市場上資金供求情況的有效傳導。均運用的是建立一個較靈活利率市場水平的利率基準體系,通過公開市場業務進行調控,這就是調節的間接方式。以間接的調節方式對商業銀行存貸款利率產生影響是利率市場化改革的走向,這有利于實現宏觀調控的最終目標。
1.2.3 有利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經營水平的整體提升
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率長期處于國家的管制之下,其隱性保護造成了銀行業的壟斷暴利現象,商業銀行生存方式也主要依賴于存貸款利差所帶來的收入,容易造成商業銀行經營行為的依賴性,不利于其競爭意識和競爭能力的增強。利率市場化通過強化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增強了金融機構吸收資金能力,擴大了金融機構資金的來源。這些都有利于金融機構推出新的產品和服務,以確保自身的市場主體地位。
2.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主要進展極其風險分析
2.1 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主要進展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從我國經濟發展出發,結合開放金融市場的需要,對我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基本步驟進行設計。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已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就,體現在:其一,我國外幣存貸款利率已于2004年實現完全市場化。第二,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存貸款利率市場化。目前人民幣貸款上下限和存款下限己經取消,商業性個人住房按揭利率浮動范圍擴大。第三,市場化的利率體系初步完善。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價格確定均實現了市場化。第四,中央銀行利率體系的完善。
2.2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存在的主要風險
中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對加強金融市場競爭、提高資金運用效率、增進金融體系運行效率都起到積極的作用。由于中國宏觀和微觀經濟體系相對不健全、基礎相對薄弱,因而中國實施利率市場化改革仍存在許多阻礙和諸多風險。因此,需要政府在市場基礎上實施有力的宏觀調控從而趨利避害。
2.2.1 金融主體風險分析
由于中國金融體系還較不完善,銀行不良貸款仍存在相當高的比例,因此市場利率化必然給我國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業帶來巨大的沖擊。其一,利率市場化實行之后,國內中小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為了爭取更大的市場的占有率,以利率價格為主的競爭手段必定是主要利器。我國金融市場的主要弊端集中體現在市場分工粗略,從而,國內金融機構的激烈競爭,必定會導致金融機構競爭過度化,造成資源浪費;其二,在利率市場化發展初期,利率的強烈波動必定引起商業銀行的震動,其現有的運營模式將很難適應這種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其三,金融創新是利率市場化必然結果,人們將會有更多的產品選擇余地,這將分流商業銀行的存款,并且,利率市場化改革還將改變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提供的隱性保障的現狀。
2.2.2 金融市場風險分析
利率自由化實行之后,取消貸款利率上限,這使信貸額度配給減少,意味著是對國內信貸正經歷著一次重新分配。利率的升高,導致借款者的籌資成本提高,這對融資者特別是那些嚴重依賴利率的籌資者將面臨破產的風險。而銀行方面,存款利率的提高導致其經營成本提高,劇烈的競爭使存貸款之間的利差逐漸縮小,商業銀行利潤余地大大減少,并且利率浮動范圍的增大,會加劇銀行的脆弱性進而導致銀行危機甚至經濟危機。此外,利率自由化后,利率變化的不確定性使金融市場的參與者事先預知利率的變化,從而使金融市場合約的執行難度加大,出資人無法估算自己的未來收益,同時籌資人也無法預計其貸款成本。毫無疑問,這將增加整個市場的交易成本,金融市場的風險難以預估。
2.2.3 經濟發展失衡風險
目前中國的金融投資體制仍然十分脆弱,受此制約,中國的資源配置受到許多除市場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響。同時,受生產要素的差別、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行業之間的壁壘等因素的制約,中國的平均利潤率還沒有完全形成。由此,不同行業、地域之間的差異必將導致不同主體之間經濟效率的巨大差別。利率市場化,一方面,金融行業的趨利性,會使資金不斷向高收益行業聚集,這將導致本已資金匱乏的基礎產業和公共服務行業,困境愈加;另一方面,逐利性還會促使資金大量流向發達地區,可能造成中國欠發達地區的發展資金更加短缺,經濟發展更加緩慢。
2.2.4 政策的協調與法律保障仍很不夠
我國經濟立法方面的缺失,是導致利率市場化改革緩慢的重要原因。市場經濟發展的根本保障便是完善立法,因此,利率市場化改革又好又快進行的重中之重是完善金融領域的立法和執法。目前,我國的有些法律法規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法條規定也過于籠統和粗略,難以執行實施,對金融機構難以形成嚴格的法律制約,導致其經營利率機制的扭曲。
3.我國在利率市場化進程中風險法律防范建議
經過上文的分析,我們知道進行利率市場化改革是我國當前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是我國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必由之路。為了進一步加快我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我們必須要深入分析利率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已經出現或者將要出現的各種風險,并在此基礎上找到應對措施。
3.1 利率市場化改革中金融機構風險法律防范
金融機構風險中的是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將會是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不可避免的一種風險。應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風險,應在修改和完善《商業銀行法》、《公司法》和相關的民商經濟法律規范的基礎上,促進商業銀行的改革,完善銀行的法人治理機構。其次,金融機構行使利率決定權,應在法律上對其進行一定的程序和義務來予以制約。
3.2 利率市場化改革中的風險法律防范
在完善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完善方面,對監管主體的權力限制、對監管的力度的加強、對監管方式模式的創新,法律都應對其進行合理界定。
第一, 應當根據動態監管的需要,合理設置監管主體的權限。動態監管的實現,必須依靠相關法律對銀監會的監管權和其運作模式作出明確的規定。如設置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追蹤、提醒和查處制度。
第二,調整監管方式應靈活調整。進行利率市場化中,風險性監管應是銀行監管的重點。從而,應該增加對金融機構合規性、安全性、流動性方面的監管的規定。對既有的一些監管法律制度進行改進。
第三,從法律上明確銀行業協會自律監管職責。銀行業協會是金融行業的自律組織,與其成員聯系密切,因而情況真實了解,可以迅速做出適度的調整和反應,從而補充政府監管的漏洞,最終將低化金融效率的損失。充分發揮行業的自律性,還能有效防范利率市場所帶來的銀行之間的不良竟爭。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相得益彰。所以,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在法律上清晰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業的協會的監管職責和分工尤為重要。對于銀行業協會方面,法律應該明確賦予其懲治利用利率惡性競爭、制定行業利率規則的權力,使其在利率監管上的作用發揮到最大化。
3.3 信用風險的法律防范
首先,應當提高信用主體的失信成本。由于我國不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社會信用體系缺乏有效的違約處罰機制,導致失信收益與失信成本之間極端的不對稱,很多違反誠信原則的貸款人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不能夠得到有效懲罰。比如當前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監管基本就是一片空白,只有《刑法》及《合同法》等部分法律簡單的對民間借貸做出了一些規范;比如《刑法》對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民間借貸利率水平規定等,但是這些規范一方面不夠具體,另外一方面也不夠全面。所以一旦出現民間借貸糾紛,如借款人惡意拖欠借款等問題,由于其本身證據收集困難及相關的法律規范不夠具體等方面的原因,最終就會導致民間借貸糾紛難以得到很好的解決。所以對待貸款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借款行為,必須要完善相關懲罰制度,同時各執法部門也要積極配合,嚴格執法,只有這樣才能對金融市場上的失信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其次,應當建立全國范圍內的社會信用征信體系。金融市場上信用風險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與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所以建立一套全國范圍內有效的信用征信體系就非常的必要。隨著我國征信系統的不斷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通過征信系統平臺查詢企業和個人的資信狀況就變得不再困難,那樣在利率市場化不斷推進的今天,通過良好的信用體系來抵御利率市場化可能加劇的信用風險就變的切實可行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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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1 金融法課程應強調金融業務與法律監管并用
1.1 金融法課程的教學目標——培養學生樹立正確的金融觀
金融法學是一門以金融法律現象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應用法學。從《金融法》教材的編寫內容來看,主要包括金融法主體、客體等基本理論;各類金融工具及其金融經營規制法;相應的金融監管法和金融調控法等大類,涉及宏觀的調控監管手段與微觀的單行法規,是一個經濟法領域內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法部門;教學任務是講授各類金融工具的操作流程及其各個環節的法律規范,讓學生知曉利用金融工具進行理財、積累財富的正當渠道,避免陷入理財誤區導致觸碰法律規范底線的情事發生。
1.2 金融法課程的實用性體現在跨專業領域的與時俱進
不論所學專業為何,很多大學生在校期間即利用勤工儉學賺取學費,即使在校期間不從事創富活動,畢業后仍要踏入社會為各個階段的人生目標奮斗,理財習慣的塑造即成為一生無法回避的重要課題,若能在大學階段熟悉金融活動是現代經濟生活之核心的意識,在法學本專業的范圍內進行跨經濟、金融管理等領域的同步學習,將可以更好地培養與時俱進、受用終身的金融理財觀,所以,金融法課程十分強調跨專業領域的實用性。
1.3 金融法課程應配套強調法律監管
在積累財富的同時,授課教師必須隨時提醒與強調各類法律監管的重要性,尤其是《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第八、九章“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的相關法條規定,讓學生養成正當獲取金錢財富的手段,不愿也不敢以身試法,間接刷新社會風氣。
2 金融法課程的講授應鼓勵學生動手參與
2.1 以分組報告形式要求學生成為授課主角
金融法課程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應用法學,應設計活潑的課堂活動,鼓勵學生動手參與,每學期布置十周進行分組報告活動,共計十組,每組人數7至10人,報告主題以當周授課教材的章節為主,學生們可以在組長的指定下提前1至2周進行選題討論、資料搜集的分工和表現形式的彩排等準備工作,在互動的過程中體會共同完成任務的訓練;在課堂上正式表現的時候體會臺下師生檢驗與鼓勵的批評和掌聲,讓學生積極參與課程的推進,成為授課的主角。
2.2 鼓勵學生以多種形式展現小組創意
金融法課程采用多媒體教室進行授課,基于同儕互相競爭心理,下一組在吸收借鑒前一組同學表現的基礎上,會更加用心創新表現形式,例如:小品、情景劇、舞蹈、歌唱等多種多樣融入報告主題的展現方式,將該次課程主題寓教于樂,起到強化學習記憶的效果,加上錄像設備的普及與使用,學生普遍反映將課堂報告表現進行錄像、后期制作后上傳至網絡與眾人分享的感覺很好,也算為大學生涯留下美好的回憶。
2.3 結合自學與教師提點強化學習效果
就學習效果理論曲線來看,讓學生自己讀教材,其學習效果只有10%;看老師示范,學習效果為20%;單純聽課,學習效果30%;看示范與聽課,學習效果為50%;學習者與他人討論,學習效果為70%;嘗試動手做的學習效果會上升到70%以上;自己學會再去教導別人讓他人理解,其學習效果可達95%。可見讓學生動手參與、思考、教導他人的主動學習方式,其學習效果可以超過50%,達到授課的目標。同時,教師在觀看學生分組報告后,對其表現進行講評,提點表現誤區和不足之處,并留下思考題供其課后查找資料進行匯總回答,既幫助報告組同學提高其思維水平,也讓其他聽課同學同步獲得相應的訊息,縱向深化與橫向寬化的立體式思考與記憶,對訓練大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十分有幫助。
3 金融法課程的期末考查內容應著重學生思維邏輯的訓練
由于該課程在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的教學計劃中屬于考查課,因此,在試題的設計上必須體現“思考”的作用,學生必須在平日上課積累邏輯訓練的基礎上,運用現有材料融入個人觀點,才能較好地完成答卷要求。
3.1 以考查替代閉卷考試訓練學生的思維邏輯
閉卷考試的好處在于題型多樣,可以較好地檢測學生的記憶效果,但受限于標準答案,所以無法充分考查學生的創新能力與邏輯推理能力,而金融法課程強調實用性與規范性并重,在考查形式上以論述題的方式提問,可以全方位整合最新經濟形勢、金融新聞和個人理財觀點,充分展現學生平時學習的個性化成果。
3.2 從答卷的信息反饋進行教學調研
由于考查論述題的設計充分展現學生的個性化學習結果,因此,積累個別班級的答卷信息,還可以反映不同班級的學習風氣,從中發現個別學生的學習盲點或閃光點,便于對下次課程的講授進行相應調整,這些答卷即是教師進行金融法課程教學調研的基礎信息,在多年來對教案、學生學習反饋的答卷調研資料中進行反復調整、創新,選課學生人數與日俱增,上課積極性和出席率皆很高。
4 金融法學課程教學中應強化對熱點問題的探討
4.1 要抓住熱點問題的原因
金融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先行,法律規范相對滯后的學科,繁瑣深奧的數據資料,抽象費解的數學模型,不僅容易模糊金融消費者的判斷,對立法者而言,要將其高度提煉,使用簡潔、明確的法律條文加以規范,更是困難所在,更何況法律的制定、出臺有其滯后性的先天缺陷,面對瞬息萬變的金融環境、推陳出新的金融客體,如何掌握其發展軌跡,必須先抓住熱點問題。只要能切實抓住熱點問題,就可以將既有的法律關系引入,從復雜紛亂的現實中厘清彼此的框架與權利義務,進一步對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定性及其糾紛的解決找到法律規范的依據。
4.2 如何抓住熱點問題
一方面可以從法院判決的案例入手,尤其是在社會上廣泛引起討論的大案、要案,必須隨時掌握其最新發展動態,經過思考形成自己的觀點;另一方面,必須時刻關注法規政策的出臺及其內容,由于金融法隸屬于經濟法范疇之一,有鮮明的宏觀調控行政性,面對經濟環境的復雜多變,經濟政策的推出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和靈活性,尤其是對具有全國影響力的重要經濟金融政策的內容及其實施效果,更要密切關注,這些政策體現的就是當前最緊迫的熱點問題。
4.3 熱點問題也是理論前沿問題
大學教師的教學廣度離不開科研工作的深度,現實社會不斷向前邁進,理論前沿自然也不斷向前發展,在金融法學課程教學中,指定的教材內容過時是比較突出的問題,所以任課教師在教案的編寫上,必須隨時補充最新的發展資料,尤其是結合熱點問題加入實際案例剖析,在課堂上呈現可讀性與趣味性,同步訓練學生對案例分析思維的邏輯與表達能力,充分調動其學習的積極性和樂趣。
4.4 當前的熱點問題
綜合金融法學課程一些學者專家的看法,筆者認為當前的熱點問題有:(1)如何運用金融法防范和控制地方融資平臺風險;(2)如何引導民間借貸陽光化;(3)推進利率和匯率市場化改革中的金融法律法規保障問題;(4)協調經濟和金融、企業、銀行等金融關系的高端人才資源的培養;(5)金融法律法規促進和保障多層次資本市場新發展問題;(6)信托公司面臨的剛性兌付問題;(7)新修改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確立的亮點和應關注的問題等。總之,這些熱點問題的影響層面十分深遠,不能放松關注。
5 完善金融法學課程教學的相關做法
5.1 本課程可以和司法考試的復習相結合
學生對與司法考試關聯不大之科目的上課積極性一般興趣缺缺,為了避免金融法課程淪為學生出席率的雞肋,授課教師在講授該課程時,可以與司法考試的卷三歷年真題相結合,利用課堂多媒體設備強化學生的記憶效果,幫助他們充分理解,減少日后再次復習記憶的時間。
5.2 本課程應作為大學通識課程普及到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
大學生是國家的棟梁,是未來國家富強的創造者,筆者認為,財商意識的培養不應該區分專業,而是應該利用通識課程的形式普及到全體大學生,尤其是金融伴隨著觸法的高度誘惑,更應該強化非法學專業大學生對經濟刑法的守法意識,讓初入社會的年輕人將“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奉為圭臬。
5.3 以教材為基礎結合教師對熱點問題科研的心得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3-194-02
7月20日,央行取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下限,不再設立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上限,此舉意義重大,標志著利率基本實現市場化。對于實體經濟而言,從貸款利率管制到利率市場化,是前后兩個不一樣的情況。這是一個轉型變化,新的質變必然對實體經濟有利好的影響,但也勢必引來新的問題。
一、利率管制和利率市場化
利率管制時,由央行設定基準貸款利率,金融機構在規定浮動區間內自由定價,實際利率很難達到均衡利率水平,基本處于偏高或偏低的狀態,導致貸款資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實體經濟得不到最好的發展支持,社會總福利得不到最大化實現。
假設實際利率偏低,如圖1所示,當利率水平為i2時,由于資金價格低,金融機構僅愿意放貸Q1,而實體經濟貸款需量則為Q3,此時金融機構得到的福利是三角形i2BF,實體經濟得到的福利是梯形i2FCA,社會福利凈損失為三角形CFE,這時的利率水平對實體經濟的發展相對有利,對金融機構的發展相對不利,存在一定的資源浪費和福利損失。反之實際利率偏高(i3),就會對金融機構的發展相對有利,對實體經濟發展的相對不利,也存在一定的資源浪費和福利損失。
利率市場化時,市場根據資金雙方的供需情況決定利率水平。理論上看,實際利率通常達到均衡利率水平,不存在過高或過低的問題,貸款資源能夠得到有效配置,實體經濟能夠得到最好的發展支持,社會總福利能夠得到最大化實現。
假設實際利率表現為均衡利率,在圖1顯示為i1,正好對應著貸款供需雙方的均衡點E,此時金融機構覺得資金價格合理,愿意放貸Q2,實體經濟的貸款需求量也是Q2,金融機構得到的福利是三角形i1BE,實體經濟得到的福利是三角形i1EA,這時貸款資源得到最優配置,金融業與實體經濟得到均衡發展,社會總福利實現最優。
二、從管制轉型到市場化的影響
實際上,由于過去的利率管制,中國目前正處于實際利率偏高(i3),金融業與實體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時期。金融機構保持著較高利潤,2012年凈利潤工行增長14.5%,建行14.26%,中行12.20%,農行19%,興業36.12%,民生34.54%。而實體經濟的利潤“比刀片還薄”,據《2012中國實體經濟發展報告》顯示,2012年1-10月,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盈虧相抵實現利潤40240億元,同比增長0.5%。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率從去年同期的6.04%下降到5.46%。鋼鐵、建材、光伏太陽能、風電、船舶、紡織、電子信息等行業經營困難,部分行業甚至處于整體虧損邊緣。
現在,中央決心調控虛擬經濟、提振實體經濟,以不再直接干涉利率定價的方式來調控金融業和實體經濟之間發展的不平衡,放開貸款利率下限管制,把定價權交給市場,由市場根據資金雙方的供需情況決定利率水平,試圖讓利率水平在供需的變化中由i3向i1移動,顯然利好于實體經濟。
但是,貸款利率市場化對實體經濟帶來的利好并不是全盤利好,要具體地聯系地來看。
第一,貸款利率市場化短期內利好大企業。由于大企業經營機制完善,財務制度健全,具備有效的抵質押物以及政府隱性擔保,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較低,對金融機構議價能力強,談判占優勢,貸款利率放開下限后,比較容易獲得較低的銀行貸款利率。
第二,貸款利率市場化短期內不會利好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機制不規范,財務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擔保或有效的抵押資產,對金融機構議價能力低。金融機構顧忌到其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以及考慮到彌補對大企業低利率貸款的利潤缺口。因此,短期內中小企業通過金融機構進行融資可能更加困難,獲得的貸款利率可能更高,融資成本更加高昂。
第三,貸款利率市場化長期內將會利好中小企業。貸款利率市場化短期內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更加困難、成本更加高昂的不利會使得中小企業充分認識到自身在經營管理上的局限,倒逼中小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達到符合金融機構的信貸標準,獲得一個較為合理的貸款利率。
雖然貸款利率市場化對實體經濟有利好,但是也不能一葉障目,忽略了新的情況帶來的新的負面問題。
第一,如果利率市場化中后期導致大批中小銀行倒閉,中小企業如何尋找融資源?利率市場化后利率水平由i3向i1移動,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和利率風險都要經受考驗,金融機構的總福利要經歷一段降低的過程,期間必然會有一批銀行倒閉,其中大部分將是中小銀行。比如,1986年美國完成利率市場化,當年末,商業銀行機構總數為14229家,2009年末僅剩下6840家,期間發生大量中小銀行倒閉和大規模并購。而中小銀行是大部分中小企業的重要融資源,這將直接影響到中小企業的融資。
第二,盡管利率實現市場化,但貸款利率價格由人議定,怎么保證不會發生低利率利益輸送和銀行高管的腐敗尋租?貸款利率的具體定價是由有關銀行高管決定的,它并不像比特幣一樣由計算機復雜運算而出,因此貸款利率的定價具有很大的可操作尋租空間。實體經濟的負責人完全可能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誘使銀行高管與其完成廉價貸款交易。大型企業、地方平臺企業也可能利用議價能力優勢,從銀行套出超廉價貸款高息放給其他企業,充當資金掮客。
三、如何應對利率市場化帶來的負面影響
由上文可知,貸款利率市場化帶來的負面問題,長期來看,一是中小企業融資源問題,二是金融腐敗問題。兩者將是重大的長期的挑戰,需要各個部門發揮力量來協同長期應對。
1.政府部門要積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政府部門可以積極發揮職能,一是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完善經營管理、健全財務制度。二是整頓規范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對中小企業的擔保作用。三是建立和健全地方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拓展開拓廣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四是鼓勵和支持合法民間借貸,多維度盡可能放寬政策限制解決融資難問題。
2.法律部門要堅決打擊非法尋租行為和金融犯罪。法律部門要充分發揮立法、司法和執法三個方面的作用,及時制定和更新金融犯罪法條法規,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合理公正地執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效懲治金融腐敗,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威懾。
3.實體經濟部門要自力更生、自我約束。一方面,實體經濟部門要自力更生,尤其是中小企業要完善自身的經營機制和財務制度等公司治理結構,擺脫小作坊、家族制的舊模式,努力轉型升級,化解融資難。另一方面,實體經濟部門還要自我約束,要在法律的框架內融資貸款,嚴禁使用賄賂等非法手段取得低利率貸款,杜絕金融犯罪。
4.銀行部門要轉變發展方式、加強紀律監督。一方面,銀行部門要轉變發展方式,探索新的收益渠道,拓展業務,降低利差縮小給銀行經營帶來的損失,通過開拓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積極謀求金融產品創新,探索差異化的存貸款利率定價,做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長期經營,持續支持實體經濟。另一方面,銀行部門的紀委要特別注重對銀行高管的紀律監察,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和合規等多方面的教育與學習,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銀行規章制度行事,令行禁止,防范金融腐敗的滋生和蔓延。
參考文獻:
[1] 李津.對穩步推進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思考[j].華北金融,2012(9)
2012年,省高院共受理各類案件5409件,同比增長33.92%,審結4639件,同比增長48.97%;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293876件,比上年增長了4.3%,審結261838件,同比增長1.13%,結案率同比提高1.64個百分點,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為98.8%,一、二審服判息訴率為98.9%,執行案件實際執行率為84.1%,執行標的到位率為81.3%。
全省法院繼續開展“萬起案件評查”活動,對涉訴、發回改判和超審限三類案件進行了集中評查,全省三級法院自查案件10575件,復查1948件,進一步完善了審判質量評估、法官績效考評等各項工作機制,形成了常態性的全省法院案件質量評查制度體系。扎實開展裁判文書、庭審質量“兩評查”活動,細化裁判文書及庭審評查標準,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參加庭審觀摩等形式,認真查找、整改、規范審判工作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和薄弱環節,全體法官人人參加評查、人人接受評查,切實提高了庭審規范化水平,有效杜絕了在立案、審判、執行以及訴訟檔案管理等各個環節中出現的程序疏漏、手續不全、登記錯誤、材料缺失以及在裁判文書中出現的人名、地名、時間、文字、法條、標點錯誤等問題。
全面加強司法維穩工作全力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強化嚴打維穩。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殺人、搶劫、爆炸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犯罪,社會保障、土地征收、房屋拆遷、企業改制、破產清算等重點領域損害群眾利益犯罪,破壞社會治安、制造惡性事件犯罪,制假售假、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破壞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犯罪,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堅決依法從嚴懲處。持續深入開展專項行動。“6·26國際禁毒日”對44件犯罪案件的83人進行了集中宣判,妥善審理了通化如家酒店縱火案等一批社會影響重大、群眾關注度高的大案要案,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同時,加強對“清網追逃”案件的審理,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打擊經濟犯罪“破案會戰”,提高訴訟效率,有效懲治犯罪。確保了打擊力度,提升了震懾效果,維護了社會穩定。
強化促和維穩。深入貫徹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建立社會矛盾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意見(試行)》和2011年11月全省政法機關推廣法院系統“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經驗工作會議精神,不斷豐富和發展“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理念、做法和經驗,進一步落實全員、全面、全程調解工作制度,著力推進司法調解規范化、科學化建設,全省法院一審民事案件調撤結案率達到67.21%,持續位居全國法院前列。全面落實省委關于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工作的要求,著力在涉及征地拆遷、醫療糾紛、勞動爭議、交通事故、消費者權益等矛盾糾紛易發多發領域加強訴調對接機制建設,在基層組織、行業協會、行政部門等設立了8300個“調解工作站”,并與司法行政部門合作,在基層法院立案窗口和人民法庭普遍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進一步形成了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各種社會調解的銜接聯動,有效促進了訴訟與非訴訟組織網絡、工作機制、調解程序和調解效力的“無縫對接”,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在萌芽狀態、在訴訟程序前。吉林省法院訴調對接的理念、做法和經驗得到了上級領導機關的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報請中央批準,將吉林省高院確定為全國唯一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試點高院,并由此將全省法院整體納入這一改革試點范圍。
強化息訪維穩。2012年,全省法院共化解涉訴積案2000多件,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化解涉訴積案成效明顯,平均達到96%。在全國和省重大會事期間沒有發生因涉訴處置不當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服務保障經濟健康發展
服務保障經濟建設。全省法院著力加強了我省在加快轉變方式、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轉型升級、統籌推進“三化”、實施“三動”戰略中企業改制、金融糾紛、投資消費、知識產權、生態資源、環境保護、民間借貸、涉農糾紛等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為我省經濟實現“穩中求進”、“好中求快”發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務和司法支持。強力推進規避執行反制機制,進一步落實反規避執行各項措施,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在省委政法委的組織領導下,部署開展了集中清理涉黨政機關執行積案專項活動,努力保證打贏官司的當事人及時、足額實現權益。2012年,全省法院共執結案件51716件,執結標的額196億元,執結率為86.93%。同時,堅持把行政審判作為優化經濟發展軟環境的重要平臺,妥善審理涉及經濟調控、市場監管、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知識產權等各類行政案件,全力支持各級政府在轉變方式、調整結構、擴大內需、保障民生等方面采取的各項措施,依法糾正侵犯企業經營自和公平競爭權、違法干預企業經營管理以及違規收費罰款等行政行為,努力為企業經營發展和自主創新營造公平正義的司法環境。
服務小微企業發展。按照省委政法委的統一部署,省高院制定了《關于積極支持全民創業、服務小微企業發展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服務小微企業發展的工作原則和具體措施,并成立了以院長張文顯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和具體工作機構,組織全省法院全面開展了“積極支持全民創業、服務小微企業發展”活動。一方面,全面建立涉小微企業訴訟案件“綠色通道”,快立、快審、快執涉小微企業糾紛案件,開展小額速裁試點,開設巡回法庭就地辦案,慎用活用司法強制措施,加大訴訟費減緩免救助力度,深入貫徹調解優先原則,盡可能采取調解、協調、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為小微企業經營發展和自主創新營造寬松有序、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全面建立小微企業聯系點制度,實行地區分解任務、責任落實到人。全省法院共建立小微企業聯系點1369個,超額完成了1200戶的定額任務。對包保的小微企業全面落實了“三個一”的工作要求,即逐一成立工作小組、逐一落實包保領導、逐一制定服務措施,對小微企業實施全面的“法律體檢”,有針對性地幫助分析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相關法律問題,指導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協調幫助和解決實際困難。全省法院共實地走訪小微企業1400余次,服務小微企業1300余家,提供法律咨詢200余次,化解矛盾糾紛50余件,解決訴訟糾紛100余件。同時,注重加強與工商聯、商會、行業協會等經濟和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搭建起了法企溝通聯絡的長效服務平臺,盡最大努力為小微企業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有效的司法支持。
全面融入社會管理體系著力提高社會管理能力
2012年,全省法院共立案受理一審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訴案件157358件,既有效引導了人民群眾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達訴愿、解決紛爭,依法保障了人民群眾通過司法途徑實現權利救濟、正義伸張、矛盾化解,也最大限度地預防了矛盾糾紛在司法程序和法律范圍之外聚集、蔓延和激化。同時,從更加有利于方便群眾訴訟、減輕群眾訟累、保障民生民權出發,深入推進立案窗口標準化和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強化了訴訟引導、立案審查、訴前調解、司法救助、查詢咨詢、接待的“一站式”服務功能,并全面推進了繁簡分流、小額速裁、遠程立案、巡回審判、就地聽證、假日法庭、司法救助等便民利民措施常態化、普遍化建設,確保了人民群眾能夠更加便捷地行使訴權、更有尊嚴地參與訴訟、更加和諧地化解矛盾。
圍繞中央和省委關于深化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戰略部署,全省法院充分發揮司法的教育和文化功能,依法保護和鼓勵見義勇為、扶危濟困、扶弱助殘等良好道德風尚,推動社會誠信文化和道德文化建設。依法支持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重點加強了文化領域知識產權保護,2012年,全省法院共審結民事知識產權糾紛一審案件438件;在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省高院組織召開新聞會,公布典型案例,引導當事人依法維權。同時,積極配合省政府打假販假專項行動,參與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偽劣商品工作的實施意見》,依法制裁商業欺詐、制假售假、不正當競爭、虛假訴訟等違約失信行為,為吉林省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積極探索建立司法與行政執法有效銜接機制,與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力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建立了長效互動工作機制,通過進行法律培訓、簽署相關規范性文件、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業務交流等形式,深入探求行政審判、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在法律問題上的共識,不斷拓寬行政爭議化解渠道。特別是針對全省在推進實施“城鎮化”戰略過程中可能出現問題,在省委政法委的領導和指導下,在全國首創了司法與行政執法有效銜接、裁執分離的“吉林模式”,進一步規范了吉林省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執法司法工作,并通過訴前協商和訴中和解,實現了房屋征收拆遷案件的大幅下降和有效化解。201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此類案件263件,比上一年同期下降51.57%,沒有發生一起因拆遷引發的和惡性事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主管行政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江必新同志的充分肯定,批示指出:吉林省高院在貫徹“裁執分離”原則、依法保障被拆遷人權益、發揮審判為大局服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不少經驗。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出臺《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時,也充分吸收了吉林省的理念、做法和經驗,將“裁執分離”的“吉林模式”推向了全國。
深入推進司法改革建設促進司法事業科學發展
全省法院堅持以深化審判監督、確保公正廉潔、提升司法公信為重點,進一步深入推進各項司法改革和司法建設,健全完善更加科學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
推進各項司法改革。林業法院、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取得實質進展,正式納入國家統一司法管理體系,我省5個鐵路運輸法院整體納入全省法院序列,林業法院600多人完成了身份轉換,長春林業中級法院、延邊林業中級法院、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機構設置、班子配備、干部調配等各項工作有序進行。涉訴局的機構設置得到了省委的高度重視,并已經省編辦批準,目前正在抓緊籌備。賠償委員會實體化改造工作全面推進,機構設置和職權配置進一步規范,有效提高了國家賠償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深化量刑規范化改革,積極探索職務犯罪量刑的規范化。探索司法拍賣改革,著手將評估拍賣引入產權交易中心,逐步建立起司法拍賣內外監督制約機制。強化落實執行工作機制改革措施,執行聯動威懾機制、規避執行反制機制、分權集約執行機制、審執協調配合機制等各項機制建設不斷推進。
加強司法公信建設。省高院黨組決定,從2012年開始在全省法院集中開展以“踐行核心價值觀,提升司法公信力”為主題、為期三年的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專項活動,并將2012年確定為“司法公信提升年”,組織全省法院著力推進了為民司法筑公信、公正司法建公信、公開司法促公信、廉潔司法保公信、嚴格司法提公信、和諧司法揚公信六項機制建設。各級法院認真貫徹省高院工作部署,切實把為民司法、公正司法、公開司法、廉潔司法、嚴格司法、和諧司法等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落實到各項審判執行工作中,著力提升以為民、公正、廉潔、和諧為主要內容的司法核心公信力,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要求和期待,有效地推動了立案、審判、執行、息訪等各項工作的全面開展,促進了司法核心公信力的進一步提升。
加強法院文化建設。省高院與省委宣傳部聯合制定了《關于加強全省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全面建立了法院文化建設雙重指導和管理機制,進一步加強了對法院文化建設的統籌領導、檢查考核、支持保障和交流宣傳。全省法院堅持把加強文化建設作為引領工作方向、推動工作發展的重要載體,緊緊圍繞提升隊伍素質、提升審判質量、提升司法公信的目標要求,扎實推進了法院精神文化、價值文化、法律文化、廉政文化和正氣生態建設,法院文化建設取得明顯成效,遼源中院被命名為“全國法院文化建設示范單位”,并有19個法院被命名為“全省法院文化建設示范單位”。
全面加強黨建隊建工作著力提升隊伍整體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