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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機制中的問題
沒有一個高效的市場機制就不可能使得土地資源在流轉中的優化配置。土地流轉市場機制中的種種問題都嚴重阻礙了市場的發展。
市場行為主體缺失。從土地需求的角度來考慮,我國目前還缺少具有一定相對有規模的農業方面的企業家,農業方面企業家的不足就會導致土地流轉中沒有土地需求者,抑制農民的意愿。此外,我國的流轉體制中,行政的力量過大,在面對巨大土地流轉收益的情況下,必然會存在一場權力的博弈,一些鄉村干部就會通過行政調整,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這類行為主體的缺失會抑制市場機制的發育。
不規范的市場交易行為。由于缺乏國內流動轉讓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流動轉讓市場的信息交互不及時,就算農民想轉讓土地,也找不到合適的對象,這時候農民只能通過私下交易,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傳統的人情關系、倫理道德、風俗習慣仍然起著協調作用,更多的農民愿意將自己的土地轉租給親人或者周邊的熟悉人群。契約精神在農戶的農地流轉行為中的作用并不普遍,很少有農民會重視在契約合同方面的事宜。從國內范圍來看,接近三分之二的農業用地流動轉讓是通過轉讓供求雙方之間的口頭協商協定決定的,而口頭協議具有隨意性和不確定性。
改善方向
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務體系。中介服務機構在土地流動轉讓市場中的重要性必然要引起我們的重視,我們需要建立一個組織健全、運作高效、服務周全的土地流動轉讓中介體系網絡,為轉讓供求雙方提供信息,實現土地流動轉讓從“散戶―散戶”的分散性自發流轉向“散戶―中介服務組織―大戶”的轉變[1],同時我們需要更多數量的中介組織來滿足市場的需要,同時也為中介組織提供良好的環境,減少政府干預[2]。
建立公平的流轉市場,規范的流轉程序。為了建立一個開放、公平、有序的土地流轉市場,通過發育土地租賃市場,可有效地促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規范土地流轉市場。在規范市場方面,我們的政府應牽頭建立農業用地流動轉讓市場,為農戶流動轉讓土地提供必要的場所和環境,但政府與村集體組織絕不可以在土地流轉中侵占農民的權益,政府等只能作為一個服務者參與到流轉過程中去,而不是一個主導者的身份,不能過多干預流轉市場的發展。同時我們也要在農民群體組織中強調市場規范的重要性,提倡更多的流轉行為要在規范合同的保障下進行。
新型市場模式的出現
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很多學者都認為我們應該成立有效的農村土地股份合作機制,將土地使用權、資金、技術、公共服務和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有機組合,來促進農村土地的流轉。在土地產權明確的情況下,可以更好地把土地作為一種資本,以股份形式入股合作組織。實行土地股份制,將土地產權貨幣化,重構集體在產權上的主體地位,利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生產力的提高[3]。但是,股份合作制內在的行政威權也會沖擊經濟自由,成員之間缺乏平等性和機會主義行為,股權與投票權及收益權不相一致,導致對合作社成員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農業用地股份合作社股權具有流動的封閉性及非退出性[4]。這些隱患就會影響市場的效率。
土地銀行。在農村普遍存在資金缺乏的情況,農村金融是農村發展的一個難題,建立農村土地銀行有助于完善農地金融制度、促進土地和勞動力流動、保障糧食安全以及推進農村城鎮化進程。山東諸城在2003年建立了“土地信托中心”,寧夏平羅2006年成立了“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銀行以農地抵押貸款為主要業務,我們可以通過土地銀行,來促進土地的流動轉讓,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推進農業用地承包經營權的資本化和制度效益的最大化,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破解之策。但是,土地銀行在我國實行起來依舊有難度。我國建立農村土地銀行的基礎還不扎實,相關法律及政策的缺失、土地產權的模糊、缺乏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沒有服務于土地流轉的土地估價事務所、缺少高素質的農村土地銀行經營管理層次的人才等[5]。
中圖分類號:F323.2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4161(2009)02-0066-04
1.引言
實行家庭承包制,確立農戶在農業生產經營中的地位,在一定時期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然而隨著近年來二、三產業的迅猛發展,使農民的就業渠道、收入來源呈現多樣化、多元化趨勢,農民“種田的少,務工的多”等問題逐漸顯露出來[1],部分農村地區出現了嚴重的土地拋荒現象,在家庭承包制的初期作為一種權利而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反而已經成了一部分農民的負擔,土地的有效利用率比實行承包制之初大大下降,這是我國在強調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制條件下面臨的一個新的難題,是對中國糧食安全的重大威脅[2]。以市場調節為基礎,對土地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大力促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已經成為提升農業競爭力的一種途徑。
相關研究表明:現行農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與流轉過程的不規范、農業生產比較利益的低下與交易成本的居高不下[3]、農戶土地過于零散、戶主受教育程度低下、剩余勞動力轉移困難等因素嚴重制約著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戶之間的流轉[1]。
眾多研究學者強調農戶流轉意愿或流轉經營權轉移的影響因素的分析考察,且多采用定性變量,如土地流轉價格的合理程度及收益分享的公平程度、產權清晰程度以及法律文本(合同與經營權證書)的到戶率、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民工生存環境變化等因素[4]。而對于其中經濟因素的探討也多限于表面的經濟利益的存在性探討或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對農戶土地流轉意愿的影響[5、6]。借鑒以往研究者的結論,我們同樣認為農戶是否選擇土地流轉完全受土地收益的影響。特別是山區農民主要是因為山區土地貧瘠,勞動者素質相對低下,導致的收益低下,因而只有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將土地流轉出去,才能使農村土地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
基于此,本文以重慶市34個區縣1268個農戶家庭的大樣本調查數據為依據,針對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以微觀市場機制理論為分析基礎,通過實際調查數據比較市場主體的土地流轉與非流轉收益,并以其他相關因素作為背景屬性,圍繞農村土地市場的主體農戶,提出并驗證以下假設:第一,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是市場主體,其流轉意愿受到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和傳統小農經濟思想的影響;第二,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的農業收入對農戶土地流轉的選擇已沒有影響;第三,農村土地市場中土地價格即補償費用和非農收入(主要是務工收入)是土地流轉選擇的決定因素[2]。
2.理論依據
科斯第一定理指出: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產權無論如何界定,通過市場交易所達成的資源配置都是最優的。為此,對于農村土地市場,在所有權明確的條件下,經營權的流轉只有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按價格機制的作用,調節供需雙方,才能使土地資源在土地流轉市場中達到最優化配置,市場主體收益最大化。而對于農村土地市場機制運行的理論前提包括:土地市場中的經濟活動始終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條件下進行的;土地市場中經濟活動秩序是在演進中進行的;土地市場中的經濟活動的信息活動需要有效的激勵機制;土地市場中的農戶是“經濟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在此前提下,本文將重點依據價格機制、供求機制的作用原理分析農村土地市場的主體和運行過程。
2.1價格機制
它是市場機制運行的重點和核心,市場上的價格與供求的相互聯動作用最終促進價格與價值、供給與需求之間趨向平衡的一種機制。
針對農村土地市場,對農地流轉的最重要的作用在于發揮農村土地價格杠桿作用。農村土地價格杠桿將對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起引導功能。農村地產的價格表現為交易過程中的買賣價格、有償使用過程中的租金和合作或合資中的分紅,它將決定存量低效利用地產市場供求量的大小。其次也將決定地產是自用還是上市交易,租出還是租入。
農村土地使用主體――農戶也將根據土地價格信號進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具體來說,農戶進行土地交易的決定因素之一是根據市場中土地租金來決定本年度進行農業生產的用地量。即土地要素價格對農地流轉的引導作用。
2.2供求機制
供求機制通過供給與需求之間的在不平衡狀態時形成的各種商品的市場價格,并通過價格、市場供給量和需求量等市場信號來調節社會生產和需求,最終實現供求之間的基本平衡。地產價格的高低對供求的影響來自于絕對量、相對其他生產要素價格、各用途地產價格相對水平、非農就業的預期收入等因素。針對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的農戶,在比較了土地流轉價格、土地流轉后的預期收入與土地的務農收入等價格因素后,對于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進行選擇。
2.3理論假設
在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的價格機制和供求機制的運行情況后,對于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行為進行以下假設:第一,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是地產主體,其流轉意愿受到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和傳統小農經濟思想的影響;第二,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的農業收入對農戶土地流轉的選擇已沒有影響;第三,農村土地市場中土地價格即補償費用和非農收入(主要是務工收入)是土地流轉選擇的決定因素。
3.樣本分析
重慶位于北緯28度10分~32度13分,東經105度11分~110度11分之間,地處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和資源豐富的西部地區的結合部,東鄰湖北、湖南,南靠貴州,西接四川,北連陜西,是長江上游最大的經濟中心、西南工商業重鎮和水陸交通樞紐。2007年全市共轄19個區和21個縣(自治縣),轄區總面積8.24萬平方公里,其中農用地6.94萬平方公里(含農用耕地3362.93萬畝、園地365.73萬畝、林地4937.21萬畝、牧草地356.14萬畝),建設用地5775.45平方公里。
本次調查涉及重慶市34個區縣,240個鎮,626個行政村,1268農村住戶。被調查土地總面積6576.448畝,其中:耕地總面積4714.183畝,占總土地面積的71.73%,園地面積407.015畝,林地面積1236.2畝,牧草地面積110.7畝,其他土地面積108.35畝;戶均耕地面積3.94畝,平均糧食產量3098.21斤。
4.土地流轉與非流轉的農戶個人選擇
4.1農村土地流轉趨勢良好,農戶法律意識淡薄
34個區(縣)有調查結果表明,有效問卷1254份,其中:參與土地流轉農戶311戶,非流轉943戶,流轉農戶比例占到24.8%,農村流轉土地1193.53畝,占總調查土地面積的18.15%,在中西部內陸地區處于較高水平[1]。
在流轉過程中,43.09%的農戶通過口頭協議流轉,簽訂合同并進行公證的農戶只有27.65%,同時還有21.54%的農戶沒有任何保證就進行土地流轉(見表2)。可見,以口頭協議為主要途徑的農村土地流轉過程是存在極其不規范和不合法的隱患,這將為土地流轉規范的制定提供現實依據。
4.2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不健全,農戶個人行為成主導
在311戶流轉農戶中,48.23%的農戶選擇了個人作為流轉對象,而流向企業、園區和國家的農戶總和只占有近15%的比重。而且農戶的流轉意愿不強,只有36.01%的農戶主動進行土地流轉,選擇加入鄉鎮等集體組織流轉土地的農戶只有22.51%,而通過市場操作的土地流轉更少,只占到1.93%(見表3、4)。
可見,農戶之間的流轉是農村流轉的主要途徑和手段,土地流轉市場沒有健全,鄉鎮政府等中介機構還不能成為土地流轉的主導力量。因此,農戶個人行為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占據主導地位。為此,規范土地流轉不僅是規范流轉過程,更需要在流轉源頭上把握現實特點,有針對性地對流轉主體即農戶個人進行土地法律法規的普及和教育。
4.3農戶家庭人口結構年輕化,土地流轉市場潛力巨大
調查涉及農村住戶總人口5305人,其中勞動力人口2972人,占總人口56%,外出務工人口1593人,農村家庭情況表明,現階段兩類農村家庭人口年齡結構類似,其中勞動年齡人口比重都在60%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在14%以上,少兒人口也占到22%左右。可見,現在農村家庭充足的剩余勞動力為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加速了土地流轉速度。
同時,土地流轉模式下外出務工人口占勞動年齡人口的68.60%,而非流轉模式中外出務工的人口比重低于前者近20個百分點,只達到了48.76%。可見,土地經營權的轉移可大大釋放出剩余農村勞動力,加快了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速度。可以預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將在農村地區呈現普遍擴散的趨勢。(見表5)
4.4農戶的農業收入影響力降低,非農收入成主因
在相同的家庭人口結構背景下,土地流轉后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人均年收益達1292.18元,是非流轉農戶農業收益的89.21%;且1000元以下人均農業收益占到74.07%,高于非流轉農戶比重進20個百分點。但是,土地流轉農戶的人均年經濟收益達到5716.17元,是非流轉農戶的1.21倍,且以4000元為分界線,人均年收益低于4000元的流轉農戶比重低于非流轉農戶比重,人均年收益4000元以上的流轉農戶比重高于非流轉農戶比重。(見表6、7)
從農戶的經濟收益中反映出,農村土地流轉后農戶的農業經濟收入減少,但總經濟收入增加,這與前者外出務工人口的增加相呼應,釋放出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成為農民收入增加的主要來源,也是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因素。同時,也反映出現有農戶土地的農業經營產生的經濟效益不足彌補非農生產所帶來的經濟收益,農業收入的補貼也沒用對農民的種糧積極性產生效果,大部分地區依然停留在傳統的種植業等農業發展階段。
4.5土地的流轉補償收入較低,市場調節價格機制不合理
土地流轉與非流轉農戶的經濟收入在整體上存在差異的情況下,按照其主要收入來源分類比較后發現,重慶市農民的農作物收入在兩種模式下并沒有存在太大差異,但是流轉后的農戶非農收入,特別是外出務工收入明顯高于非流轉農戶的外出務工收入,兩者的年人均收入分別達到3588.07元和2229.86元,占其經濟收入的比重分別達67.54%和60.62%。同時,對比其他收入來源發現,轉讓補償款的人均收入431.9元,占其總經濟收入的7.6%,是比較低的收入來源,可見補償款作為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價格信號之一,并沒有成為促進農戶流轉土地的主要因素,而流轉后臨時務工轉變成為永久性進城務工的高收入才是農戶流轉的關鍵因素。(見表8)
5.總結與討論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是市場主體,其流轉意愿受到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和傳統小農經濟思想的影響;(2)農村土地市場中農戶的農業收入對農戶土地流轉的選擇已沒有影響;(3)農村土地市場中土地價格即補償費用和非農收入(主要是務工收入)是土地流轉選擇的決定因素。
基金項目:本文研究得到國家社科基金“農村土地集約利用模式、評價與長效機制研究”(07XJY014)與重慶市社科規劃項目“重慶市農村土地集約利用長效機制研究”(2007-JJ26)的資助,特此感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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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學斌.農村土地拋荒現象與中國的糧食安全問題[J].世界經濟情況,2007,(3).
[3]蔣滿元,唐玉斌.影響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因及其有效途徑探討[J].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4).
[4]衛軍帥.農村土地流轉目標和效益的政治經濟學分析――基于湖北四縣的實證研究.浙江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5]何國俊,徐沖.城郊農戶土地流轉意愿分析――基于北京郊區6村的實證研究[J].經濟科學,2007,(5).
[6]汪發元,黎東升.農村土地流轉的經濟學分析[J].長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2).
一、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況
西疇縣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農戶之間,全縣有承包耕地面積172546.5畝,其中:田46044.8畝,地126501.7畝,從二輪土地承包以來,土地流轉涉及1782個村,占全縣總村數的100%,流轉農戶有4554戶,占總承包戶的8.4%,流轉面積14839畝,占承包總面積的8.6%。以上調查僅僅只是對西疇縣地區,所涉及的面還是比較窄的,但是凸現的問題卻并不少,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實踐層面由于執行者本身的原因帶來的問題,也有我國長期以來農村土地制度的習慣帶來的問題,然而更根本的一個方面還是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帶來的問題。所以我們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疇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基本狀況,包括其中存在的問題和弊端,只有從制度層面入手,才能從根本上真正解決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二、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從全國的情況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農戶承包土地流轉面積占承包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流轉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間,發達地區一般保持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達30%以上,內地則較低。”[1]80年代后期以來,農戶自發進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基本保持在l%-3%之間,沿海一些發達地區和城郊地區的比例稍高一些”。從西疇縣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看,土地流轉涉及1782個村,占全縣總村數的100%,流轉農戶有4554戶,占總承包戶的8.4%,流轉面積14839畝,占承包總面積的8.6%。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地區性的不平衡。在離縣城近的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非常活躍,而在離縣城遠的地區,流轉程度卻非常低,流轉具有封閉性,土地經營規模相對較小,流轉相對困難。二是事先須經發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轉。三是流轉還不規范,農戶間的流轉大多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很少采用書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強行推進流轉。土地流轉的操作程序不夠規范。目前,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還沒有建立,在完備流轉手續、規范流轉程序方面存在不少問題。不少農戶采用“口頭協議”,私下進行自發性的流轉,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未通過流轉合同來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糾紛隱患較多。四是土地流轉方式還存在問題,對是否應允許抵押、繼承等實踐中存在爭議。五是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不夠健全。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流轉市場發育不良,中介組織匱乏,信息不靈,往往出現農戶有轉出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讓者,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三、完善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策略
(一)規范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運作程序
為了避免在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出現土地糾紛,建議必須規范運作程序:
第一,民主議定。凡是由集體統一組織流轉的,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其流轉期限、租金的確定,必須經當事人的同意方可進行,決不準少數人說了算。第二,逐級審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轉承包經營權的,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土地流轉申請,經審議同意后方可實施。如涉及利益關系復雜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向鄉(鎮)政府請示,由鄉(鎮)政府把關。第三,簽定合同。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一定要有較清楚的流轉意愿表達、有效的實現方式,轉包、互換、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價款及支付方式、雙方應履行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第四,采用登記生效主義的立法模式。所謂登記生效主義,是指登記是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經登記,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護。(二)完善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市場體系
第一,培育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要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確立土地流轉上的經濟利益關系。加快培育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培育市場決定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價格機制。政府應在市場準入、交易程序、權利義務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第二,完善市場中介組織。“積極培育農村土地市場,締造中介服務組織,特別是發展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是推進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2]。建議建立諸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投資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和土地保險機構等。流轉中介組織要調查、收集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價格等信息資料,并通過一定的渠道甚至媒體公開,使供需雙方能夠獲得可靠的市場信息,溝通供需雙方的聯系,為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雙方提供信息引導、政策咨詢、法律服務,為實現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創造條件。
(三)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轉,就必須弱化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要積極而穩定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根據我國國情,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務應該是:基本保障農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即辦好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三種保障項目。
四、結論
本文是建立在對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實際調查的基礎上,圍繞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踐現狀的分析,農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簽訂以及土地流轉過程中的一些做法,我們仍無法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所在,是物權性質的權利卻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債權的烙印?法律規定有欠完善,實際中也存在諸多問題:如各級政府以行政手段強制土地流轉;再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又指給予過低的補償甚至不予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用益物權范疇,用益物權的權能主要表現為使用和收益,包括權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權利人將土地讓與他人使用而從中獲得利益。”[3]針對當前西疇縣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現實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關的完善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制度的些許建議。希望此研究能夠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產生一定的實踐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楊關峰、王思F,吉林大學法學院。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政府對建設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大,這使得其將視線轉移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進行土地征收。與此同時,由土地征收而引發的一系列社會矛盾也凸顯出來,而矛盾則主要集中于土地征收補償這一問題上。在浙江省,政府以租代征、動用警力強征的事件時有發生,政府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關系也變得緊張而微妙。在如此緊張而微妙的關系之下,農民在土地上的財產權益不僅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反而有時會因為反對政府強征而使人身權益也受到損害。針對這一尖銳的社會矛盾,筆者深入浙江省農村進行調研,以期探明這一矛盾背后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并從法學視角深入探究問題出現的深層原因,進而對浙江省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提出完善意見,從而使農民權益得到更為有力的保障。
一、浙江省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的法律現狀
二零零四年,浙江省通過了《浙江省實施辦法》,對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做出了相關規定。但該《辦法》主要是參照一九八六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其中第二十三條就明確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計算仍采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年產值倍數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不得不說,該《辦法》只是延續了我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貨幣補償方式且補償的標準較低,并不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而切實的保護。同時,該《辦法》在土地征收補償的實際運作中也被二零零四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所取代。該《意見》規定,一些有條件的地區土地征收補償可以采用區片綜合價,即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制定各縣市征地的區片價格,報省政府批準后即可公布執行。區片綜合價突破了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束縛,將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這些因素納入到確定土地征收補償價格的考量體系中來,其意旨在于使制定出來的土地征收補償價格更為合理。
二、浙江省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經過調研,筆者發現,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低、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單一是矛盾產生的內在原因,而政府征地手段的強硬則是矛盾爆發的導火索。再者,當這一矛盾出現甚至已經演化成惡性的社會事件時,農民往往找不到行之有效的救濟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使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
就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來說,雖然上述《意見》當中規定了多種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但實際實施的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卻非常單一。筆者調查的五個地方當中有三個地方都僅實施了貨幣補償方式和社保補償方式,而另外兩地雖然采用了用工單位安置補償,但其適用的范圍十分狹窄,解決的只是極其有限的一部分農民的生計問題。不難看出,貨幣補償方式和社保補償方式是最為常見的兩種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但這兩種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對于貨幣補償方式來說,農民獲取土地征收補償款,短期內的生活需求問題得以解決,但是農民也失去了賴以維持生計的土地,又欠缺其他技術能力,在重新尋找可以維持其生計的新職業上存在困境。而對于社保補償方式來說,其適用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只有征地畝數達到一定的標準政府和村集體才能為村民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障金,農民仍然需要繳納剩余部分的保障金。而且,對于大部分年輕農民來講,他們可能要在十年甚至二十年后才能領取到社會保障金,這并不能使處于重新擇業時期的農民的生活獲得穩定的物質保障。
就征地程序方面來說,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政府以租代征、動用警力強征事件時有發生,這就使得原本已經存在的矛盾爆發出來,從而演化為一樁樁惡性事件。不得不說,這些矛盾本應當在征地補償程序的逐步推進中得以化解,這些惡性事件本應當在征地補償程序的正常推進下被避免,但在實踐中這一程序卻極少能發揮出其應有的效用。這就使得政府與村民的關系在一次次類似的事件中變得緊張而微妙,村民的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也往往在類似事件中受到損害。 就征地維權方面來說,農民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找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途徑。這一方面歸結于農民法律知識的缺乏,維權意識的淡薄。如浙江省有兩市出臺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明確規定了爭議協調分為申請、受理、審理、協調四個環節。但是極少有農民知曉這一辦法并依據其申請處理土地征收補償爭議。而另外一方面,僅有兩個市出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也反映出政府對于農民土地征收補償爭議這一問題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解決機制。
三、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導致農民利益損失的根源
(一)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壟斷是主要根源
在土地實施私有制的國家和地區,土地市場是一種完全市場模式。土地作為一種商品與其他商品一樣可以自由買賣,也遵循市場價格波動 。這些國家與地區,土地價格由市場進行決定,而不是由國家政府進行強制性決定。大多數農民在被征地時也就不會因為補償標準過低,權益得不到保障而拒絕被征地。
而在我國,根據《物權法》規定,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土地不允許私有,土地市場一直是由國家政府壟斷的,私人在市場上不得將土地進行交易。任何個人或單位使用土地都只能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上獲取,而政府控制著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的價格。政府在征收集體土地時給農民的補償往往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采用較低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而政府在將征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企業或房地產開發商時卻要求其繳納較高的土地使用費,從而獲取其中的利益差額。雖然在上述《意見》出臺之后,政府征收土地開始實行區片綜合價,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但這種計算方式尚未完全體現土地物權等價交換的原則。這其一是因為區片綜合價仍然是由地方政府統一制定的,難以體現中立性;其二是因為區片綜合價的制定雖然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但其終極目的是解決同地同價的問題,并不是完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來定價。因而,農民在采用這一征地補償標準時必然無法享受土地增值所帶來的收益。
(二)補償方式體系的立法不全面與政府避繁就簡的態度是重要根源
正如上文所述,現存立法對貨幣補償、社保補償兩種補償方式有詳細地規定,但是對于留地安置補償、用工單位安置補償等其他補償方式很少有規定或者規定的不夠具體,可操作性很差。《浙江省實施辦法》、《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以及各級政府關于征地補償標準和社保補償的規定,詳細記載了各地不同級別土地的區片綜合價和社保安置方式。各地均將不同土地分類,規定了不同類別土地的征收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價。在社保安置方面,各地均出臺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基本都規定了參保范圍與對象、參保方式、參保程序、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發放以及保障基金的管理。可以說,浙江省對于貨幣補償方式和社保補償方式進行了系統的規定并在實踐當中大范圍的推行,但是對于做為補償方式體系中的其他補償方式的規定確是蒼白的,實踐則更是幾乎空白的。
而另一方面,許多政府在進行征地補償時往往存在避繁就簡的心態,其往往會直接選擇對其而言最為簡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因而貨幣補償方式在實踐中就被廣泛推行,其簡便易行之處就在于政府只要將補償金一次性發放給農民,就不需要再為農民權益提供其他方式的保障。貨幣補償方式的廣泛推行,導致浙江省征地補償方式的單一,農民幾乎不能選擇其他補償方式,對其權益的切實保障很難達到理想狀態。
(三)程序缺位是農民權益受損的現實根源
完善土地征收與補償程序是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并制約國家權力的有效手段,但嚴格說來,我國的土地征收與補償程序并沒有在立法層面確立起來。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只規定了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但對公告的內容、時間等并未做詳細的規定。而其他法律位階較低、缺乏有效約束力的部門規章或者工作文件對此雖然做出了規定,但在實際施行的過程當中也顯露出了弊端。如2001年由我國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征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了“兩公告一聽證一補償”的土地征收與補償程序,其中“兩公告”一是指征收土地的公告;另一個是指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由此可以看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必須經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而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我國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所有,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才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因而,公告經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的程序設置在實踐當中往往演變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代替農民同意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從而將農民排斥在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之外,農民對于這一程序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參與權都無從談起。
(四)農民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是內在根源
浙江省大部分農民只接受過初中或高中教育,文化水平較低,尤其是欠缺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往往不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方法維權。再者,農民法律知識的欠缺導致其在面對政府的征地壓力時很難掌握自身行為的尺度,有時可能為了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而做出一些過激的行為,甚至于觸犯法律。因此,農民法律知識的欠缺和法律意識的淡薄導致了農民維權的困難,甚至于將農民置于觸犯法律的悲慘境地。
四、浙江省土地征收補償方式體系的完善
(一)實體方面的完善
一是參照市場價格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在對被征收土地進行補償時,應當參照被征收土地的市場價格給予公正補償。參照市場價格是遵循市場經濟體制下等價交換的基本原則的體現,也可以實現政府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最大化 。
另外,參照市場價格來確定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區分被征收土地的用途 。即如果被征收的土地用于修路等公益事業,則應以公益事業的征收補償標準來進行補償;而如果被征收的土地用于商業經營或工業生產,則應以非公益事業的征收補償標準來確定補償金額。再者,參照被征收土地當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征收補償標準也是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應有之義。土地的價格在土地使用權市場中會隨時間的變化而波動,按照被征收土地當時市場的價格來確定補償標準,更能體現市場因素對補償標準的影響。以上兩點,其目的都在于使農民最大限度的分享到土地使用權市場中土地增值所帶來的利益。 二是完善立法、執法體系增加征收補償方式。上述《辦法》對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已經做出了總括式的規定,但不足之處在于缺乏具體詳細的執行辦法,且《辦法》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法律位階較低。這就需要我們的立法機關完善立法,制定一部專門規制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極其補償方式的法律,為執法部門開展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依據,以求最大限度的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當然,立法部門在制定法律法規時不僅要在總則部分概括式的列舉各種補償方式,還應該專門制定各種補償方式的實施辦法與操作細則,是這些創新性的土地征收補償方式能夠變得切實可行。
再者,政府部門在實際實施這些補償方式時,應當建立監督機制監督政府部門的執法,避免一些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并及時在網站和公告欄中公告,確保農民可以及時查找到土地征收的相關信息,若發現錯誤,可以告知監督部門改正。
(二)程序方面的完善
一是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知情權。當前農民對于補償方式的知情權很少得到保護,在征地時農民幾乎不了解有哪些種補償方式,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其他權利當然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護。因此在完善補償方式體系時需要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知情權。政府應該將征收補償情況直接通知被征收人。政府若只通過公告的形式告知農民征收補償情況,許多農民受自身素質的局限并不能詳知土地征收補償的具體內容。而如果政府或者村集體能夠采取召開村民會議等方式詳細說明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情況,被征收人就能詳細了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且還能就不明白的地方直接向政府進行詢問,就不滿的地方直接與政府進行溝通。雙方之間的主觀意愿也能彼此更好地了解,以便之后協商。
二是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農民對于適用何種補償方式的選擇權需要得到保護。農民在了解政府告知的補償方式之后,應該自己決定適用何種補償方式或者哪幾種補償方式。只有農民自己能真正知道哪種補償方式能使自己的權益最大化,有些農民有其他技術能力,最適合的是用工單位安置補償,而有些農民已經年老沒有能力再去打工,最適合的是社保安置補償。因此,多元化的補償方式適用不同的人群,只有自己享有選擇權才能使自身利益得到更好地保護。
三是保護農民對補償方式的參與權。如上文所述,目前的土地征收過程,基本都是由政府直接作出征收決定,由村委會代替農民同意,而忽視了農民的參與權。因此,應當保障農民能夠參與到整個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補償的決策過程當中,農民對于是否同意進行土地征收、如何制定補償標準的參與權需要得到保護。
(三)救濟方面的完善
首先,增加救濟方式。對于土地征收補償爭議,可以增加行政復議、行政調解兩種方式。農民在不同意征地補償方式或補償標準時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由其他獨立機關進行行政調解,復議機關發現下級機關行政行為違法時可以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行政行為。
其次,擴大救濟的范圍。目前行政裁決范圍只包含了對補償標準不滿提起的申請,其他如征收安置方式的不滿并沒有列入裁決范圍。因此,需要擴大行政爭議裁決的受理的范圍,設立專門的裁決機關,解決裁決受理難救濟難的問題。
一、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況
西疇縣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農戶之間,全縣有承包耕地面積172546.5畝,其中:田46044.8畝,地126501.7畝,從二輪土地承包以來,土地流轉涉及1782個村,占全縣總村數的100%,流轉農戶有4554戶,占總承包戶的8.4%,流轉面積14839畝,占承包總面積的8.6%。以上調查僅僅只是對西疇縣地區,所涉及的面還是比較窄的,但是凸現的問題卻并不少,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實踐層面由于執行者本身的原因帶來的問題,也有我國長期以來農村土地制度的習慣帶來的問題,然而更根本的一個方面還是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帶來的問題。所以我們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疇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基本狀況,包括其中存在的問題和弊端,只有從制度層面入手,才能從根本上真正解決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二、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從全國的情況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農戶承包土地流轉面積占承包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流轉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間,發達地區一般保持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達30%以上,內地則較低。”[1]80年代后期以來,農戶自發進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基本保持在l%-3%之間,沿海一些發達地區和城郊地區的比例稍高一些”。從西疇縣二輪土地承包以來看,土地流轉涉及1782個村,占全縣總村數的100%,流轉農戶有4554戶,占總承包戶的8.4%,流轉面積14839畝,占承包總面積的8.6%。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地區性的不平衡。在離縣城近的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非常活躍,而在離縣城遠的地區,流轉程度卻非常低,流轉具有封閉性,土地經營規模相對較小,流轉相對困難。二是事先須經發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轉。三是流轉還不規范,農戶間的流轉大多采取口頭協議的形式,很少采用書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強行推進流轉。土地流轉的操作程序不夠規范。目前,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還沒有建立,在完備流轉手續、規范流轉程序方面存在不少問題。不少農戶采用“口頭協議”,私下進行自發性的流轉,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未通過流轉合同來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糾紛隱患較多。四是土地流轉方式還存在問題,對是否應允許抵押、繼承等實踐中存在爭議。五是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不夠健全。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流轉市場發育不良,中介組織匱乏,信息不靈,往往出現農戶有轉出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讓者,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三、完善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策略
(一)規范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運作程序
為了避免在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中出現土地糾紛,建議必須規范運作程序:
第一,民主議定。凡是由集體統一組織流轉的,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其流轉期限、租金的確定,必須經當事人的同意方可進行,決不準少數人說了算。第二,逐級審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轉承包經營權的,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土地流轉申請,經審議同意后方可實施。如涉及利益關系復雜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向鄉(鎮)政府請示,由鄉(鎮)政府把關。第三,簽定合同。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雙方一定要有較清楚的流轉意愿表達、有效的實現方式,轉包、互換、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價款及支付方式、雙方應履行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第四,采用登記生效主義的立法模式。所謂登記生效主義,是指登記是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經登記,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護。
(二)完善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市場體系
第一,培育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要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確立土地流轉上的經濟利益關系。加快培育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培育市場決定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價格機制。政府應在市場準入、交易程序、權利義務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第二,完善市場中介組織。“積極培育農村土地市場,締造中介服務組織,特別是發展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是推進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2]。建議建立諸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投資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和土地保險機構等。流轉中介組織要調查、收集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價格等信息資料,并通過一定的渠道甚至媒體公開,使供需雙方能夠獲得可靠的市場信息,溝通供需雙方的聯系,為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雙方提供信息引導、政策咨詢、法律服務,為實現西疇縣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創造條件。
(三)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轉,就必須弱化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要積極而穩定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根據我國國情,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務應該是:基本保障農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即辦好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三種保障項目。
四、結論
本文是建立在對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實際調查的基礎上,圍繞西疇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踐現狀的分析,農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簽訂以及土地流轉過程中的一些做法,我們仍無法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所在,是物權性質的權利卻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債權的烙印?法律規定有欠完善,實際中也存在諸多問題:如各級政府以行政手段強制土地流轉;再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又指給予過低的補償甚至不予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用益物權范疇,用益物權的權能主要表現為使用和收益,包括權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權利人將土地讓與他人使用而從中獲得利益。”[3]針對當前西疇縣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現實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關的完善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制度的些許建議。希望此研究能夠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產生一定的實踐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因此,農村不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果貴公司的廠房建在鎮政府所在地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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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生產關系和生產力的視角出發,農業合作經濟歸屬于前者的范疇,而勞動力則包含在后者之中,生產力的水平對農村合作經濟的組織形式起到了直接的決定性作用,農村經濟的所獲得的發展也會對生產力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由此可見,兩者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促進,充分實現勞動力的價值和土地的效益,促進農村的經濟發展。
1現今我國農村專業合作
組織同土地流轉的結合情況近幾年,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與此同時土地流轉制度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兩者之間相輔相成,合作推進成為未來農村經濟發展的新方向。究其原因主要有兩點,其一,由于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發展,很大比例的農業經濟合作社的建立都是在土地流轉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二,土地流轉離不開專業的合作組織這一載體,只有借助專業合作經濟才能使土地流轉效應得到最大限度發揮。然而著眼現實,不難發現兩者之間的結合程度始終偏低,僅有少數地區具備較為強勁的發展勢頭。
2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土地流轉的促進作用分析
2.1完善資本組合
作為土地流轉的平臺,農村合作經濟對于土地流轉效率的提升具有重大意義,其能夠有效地將生產要素進行整合,實現再次組織生產經營的目的,故其重要意義不容忽視。將農民手中零星的土地集中起來,重新進行優化配置,開展適度的規模經營。既能大幅度使農業生產的成本下降,又能使農民更好地掌握新型農具的應用方法,并加快現代化農業技術的發展及推廣,進而使土地的生產效率得到極大程度地提升。打破了傳統的零星土地不利于整體規劃的弊端,使更多的生產要素。例如,土地、資金、技術以及勞動力等進行重新優化組合,從而使農業更快地實現規模化與專業化生產,提升土地的利用率,并為土地的利用發展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使農民獲得更多收益。
2.2提高參加土地流轉農戶的收入
參加土地流轉農戶的收益提升后,其參與熱情也隨之高漲。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農業經濟的發展已經一定程度上滯后于我國的經濟發展。因此,解除傳統的一家一戶的農戶經營模式可以解除很多的弊端,生產規模小、投資大、收割困難、收入低等問題降低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在實施農村土地流轉之后,增加農民收入,能有效提高農民的參與熱情,既做到將土地集中化,又能逐漸轉變為集約化與規模化經營土地,加快農村土地生產的專業化水平,使土地的收益率、產出率提升。土地集約化生產將更具競爭力,根據市場需求進行生產,將有助于降低農民單一生產時的風險性與盲目性。
2.3加強農戶參與土地流轉的自主性
相對于一般的公司化和私人承包的方式,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方式的優點在于:農戶加入至合作經濟中,能依照相關原則體驗民辦、民享、民管及民收益,同時能以打工者的身份自主參加到被承包的土地項目中,使其獲得更多收益。專門的經濟合作組織應解決好生產與銷售環節,從而提高農民熱情。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農民,其具有很強的自主性,在安全和經濟最大化的基礎上可將土地作為資本,同專業合作組織展開合作。
1 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概述
我國農村土地進行流轉的過程中,其主體是農戶以及其他經濟主體,客體則是指農村土地的經營承包權,其中,土地具備使用和收益兩方面的權能。而所謂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指的就是保證科學合理的前提下,確定地租以及低價,交易主體通過轉讓、租賃、轉包、互換等方式對其所有權進行交易的市場。
從狹義上講,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指的就是對農村土地所有權進行交易的場所,例如比較常見的農村土地交易所;從廣義上分析,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則包括各類型的用于進行農村土地交易的有形市場以及無形市場。本文主要討論的市場是從廣義上定義的市場。
農村土地具有其資產的專用性質,也就是說,農村的土地是有著固定的位置以及固定特殊的用途的,若是進行持續性投資或是用于其他用途,將會造成較大的損失。農村土地轉移需要較高的成本,這一特性很容易受到違約的威脅。另外,農村土地流轉的過程中,交易主體還會受到市場或是環境的影響,同時還會因為交易雙方的不確定性導致自身受到影響。農村土地長期成本以及收益會受到政府政策、地理環境以及土地本身的影響,所以往往很難預測其未來的價格以及質量。
2 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發展現狀
2.1 區域
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狀況進行統計,發現全國總樣本的30.21%是華北地區的農村土地,也是我國占比最高的地區;緊隨其后的是華東地區,占據總樣本的21.76%;再次一等的是東北地區,所占比重大約是19.54%;隨后是華南地區、西南地區、華中地區,分別占據了10.72%、7.53%、6.91%,最少的區域是西北地區,僅有3.34%。由此可見,我國各個地區的農業發展并不平衡,彼此之間的差距很大,而且相對來看,經濟發達的城市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也會更加活躍一些。
2.2 方式
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中最為普遍也是最受歡迎的方式就是租賃,相對的,轉讓方式也比較常見。只有少部分的土地采用轉包或是入股,互換方式更為少見,只有個別農戶會采用。
2.3 面積
在土地流轉市場中,面積在10畝以上1000畝以下的土地更受歡迎,幾乎達到了所有土地的68.90%。這就證明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多為中等規模,這符合國家提出的政策,也證明了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實現了健康的發展。農村土地面積大小對于流轉方式不會造成影響,而農戶普遍認定合適的土地面積則是小于5畝。
2.4 年限
通過調查統計可以發現,更受歡迎的流轉年限主要是21-30年,這在全部土地流轉的樣本中占據了29.98%。這就證明了農村土地流轉中中等年限更受歡迎,這和政府頒布的政策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的規定是相吻合的,也證明了我國土地流轉市場正在健康穩健地發展。同時,也能得出這一結論,農村土地流轉的具體年限對農戶選用的流轉方式并不造成影響。
2.5 交易費用
由于我國農戶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一些機會主義影響,同時考慮到土地的資產專用特點,造成了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會產生較為高額的費用。目前來看,會產生的交易費用包括下列幾個方面:信息費,農戶以及其他主體想要進行農村土地流轉,首先應該搜尋相應的信息,了解相關動向,進而對比可能會產生的成本以及收益,另外,還要搜集交易過程中可能會存在的競爭者的相關信息,同時還要掌握國家的政策;談判以及決策費用,交易雙方就土地轉讓相關的一系列問題進行討論,并對流轉面積和價格作出決策,達成一致,這個過程為了避免機會主義行為的影響,便要產生一定的決策費用;監督以及履行費用土地流轉過程中為了監督檢查合約的具體履行狀況,避免出現惡意的違約行為,則會產生一定的監督費用。
3 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發展的策略
3.1 完善收益權以及處置權
不同的權利規定對于資源配置的效率將會產生不同的結果,若是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使用權發生了永久性的轉讓,那么收益就會又購買方以及讓渡方共同分享,收益權將會被分解。而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期間,若是租約長短不定,方式不定,又會造成處置權被分解,流轉環節越多,就會造成愈加細致的權利分解。若是處置權和收益權沒有完善規定,必然會造成交易費用的上漲,阻礙市場的健康發展。所以,日后需要健全完善產權制度,明確對給你個經營權的具體邊界以及內容,提升土地的使用效率。
3.2 發展中介組織
為了保證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正常運行發展,其關鍵在于流轉價格的公正性,能夠有效反映出供求關系。對此,相關的評估機構需要科學合理的估價,服務機構則要及時并精準的傳遞相關信息,引導土地流轉能夠根據市場需求合理的進行。法律機構則要對合同簽訂過程予以規范和引導,并對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3.3 實行使用權證券化
Abstract:Thepaperconsiderstherurallandcontractedmanagementrightthatthepeasantshavereceivedcanbetreatedasakindofrealoptions.Accordingtotheprincipleofrealoptionpricing,theauthorsputforwardastandardofmonetarycompensationforexpropriationoflandandamixedcompensationmodeunderthetracingmethodofrealoptionpricing.Theseideaswillhelpdevelopnewsolutionsonthereformoftheexpropriationofland,whichcanprotecttheinterestofpeasants,increasetheefficiencyoflanduse,andpromotetheprocessofurbanization.
Keywords:realoptionstheexpropriationoflandcompensation
一、引言
城市化水平也不斷提高,必然使農業用地向非農業用地的轉化成為一種不可阻擋的趨勢。而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農用土地轉為非農用地只有一種方式,即“征地-補償-批租”(周其仁,2001)。這種國家壟斷形式的征地方式存在諸多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有政府征地范圍過寬、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過低、失地農民的安置難以落實、征地程序不合理,等等。對于這些問題,我們認為對失地農民補償標準過低是核心問題。正是補償標準過低,失地的農民安置才成為一個問題;正是補償標準過低,使得各利益群體希望通過土地來獲取利益。在他們的壓力下,政府征地的范圍一寬再寬,征地程序也就亂上加亂。因此,我們認為解決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關節是要解決如何向失地農民公平合理地提供補償。可應該從怎樣的標準出發來論證農民得到的補償是不合理的,又應該用怎樣的補償辦法才能既符合現有土地制度又不侵害農民的利益。對這些問題的分析構成了本文的主要內容。
在我國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安排下,農地的所有權歸社區集體所有,農戶以聯產承包的形式享有農地的經營使用權。政府征用土地實際上是用征地補償來和農戶擁有的土地承包權做交易。在把承包權看作是農戶所有的一種實物期權的基礎上,可以很方便的用實物期權的性質和定價方式來討論農地征用補償標準問題。本文第二節敘述我國現有農地征用補償政策;第三節引入實物期權的定價理論;第四節利用的實物期權工具給出合理的農地征用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
二、我國現行的農地征用補償
1、我國的農地補償政策
對于征地補償,《土地管理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征地補償由三部分組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及地上(地下)附著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民喪失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安置補助費是保證被征地農民在喪失土地一段時間內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費用;青苗及地上(地下)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土地上的農作物和無法遷移的水利設施、房屋等建筑物等的所有者補償。從性質上來看,這三部分補償費用當中第一類和第三類補償費用是對農戶的權益性補償(所有權和使用權),第二類補償費用是對農戶的保障性補償。因為農民收入較低,不可能在短期內建立以個人付費為基礎的覆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姚洋,1999),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得到強化。所以在對農民進行權益性補償之外,還要對給予保障性補償。
對于征地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中也有詳細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按每畝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最高不超過15倍);青苗及其附著物補償,按成本或市場價格補償;安置補償按每畝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6倍補償,并且土地補償和勞動力安置補助之和最高不得超過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2004年底國土資源部頒布了《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對征地補償辦法做了修正,“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年產值三十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后兩類補償標準在本文中不予以詳細分析,我們主要關注的是在征地過程中對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保障性的安置補償涉及到我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青苗附著物等資產性補償辦法是簡單清晰的,只要嚴格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農戶以合理補償即可。而現行征地補償中,我們認為給予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是不合理的,其補償標準的確定也是沒有理論依據的。本文通過運用實物期權工具,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理論價格,并據此說明我國農地征用補償低的現實。
2、現行農地補償標準的不合理性
不管土地補償費是平均產值的“六至十倍”,還是“三十倍”也好,都不能說明是合理的補償辦法。這種補償方式實際上是把農業生產看作是穩定的,認為農戶生產經營的成本和收益在幾十年里都是恒定不變的,不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所以農戶未來的收益就等同于征地之前三年的平均產值,征用農地的補償就可以確定為征地前三年的該地塊平均產值的一個倍數,也就是用“產值倍數法”來進行補償。而現有法律中規定土地承包權最長是三十年,所以這個倍數又不得超過三十。這就是現行的確定征地補償辦法的基本的邏輯和原理。
事實證明,這種補償思路是有著根本性的錯誤的。受到農業生產本身和各種政策變動的影響,我國的農業生產向來就不具有穩定性。據有關農業專家研究,上個世紀九年代以來,全國性糧食市場的大范圍波動就至少出現了四次。1990-1991年的農業主產品賣難和農民收入連續下降,1994-1995年的搶購和糧食價格上漲,1996年糧食生產過剩和農產品全面“賣難”(溫鐵軍,2001),2003年10月出現糧食價格全面快速上漲(張榮勝,2004),平均每四、五年就出現一次大范圍的波動。而現行的補償方式根本就沒有考慮到農業生產的波動性和不確定性,用確定性的產值倍數方式來給農民擁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權定價是不符和經濟學原理和市場規則的。
而且產值倍數法也極易造成政府在征地過程中侵占農民的利益。因為《土地管理法》只是規定了補償上限和大概的范圍,產值倍數也是浮動的,那么現實中征地時的補償標準就帶有極大的隨意性。
3、土地補償的實物期權方法
我們已經說明了土地補償是對農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貨幣補償。在我國現行的土地產權制度安排下,農地使用權可以看作是農民獲得的一種實物期權。從實物期權的角度看,農戶承包土地可以看作是農民投資并收益的一個項目(標的資產);農戶以一定的代價(權利金)取得經營所分得土地的承包權,付出勞動力和農用物資投入(執行價格)進行務農,賣出農作物后獲得回報(期權的回報)。土地的實物期權價格才是土地使用權的真正價值。因為期權是一種執行權,期權持有者有權根據未來資產的價格變動情況,決定是否以一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從實物期權的角度給農地使用權定價,是在考慮了農業生產的波動性以后,衡量農戶未來有權自由決定農地使用情況的當前價格。因此我們應該以土地實物期權價格為標準來給予農民合理的土地補償。下面我們具體闡述土地實物期權的定價方法。
三、實物期權的定價方法
實物期權脫胎于金融期權理論,盡管實物期權和金融期權存在種種不同的差異,但它們有共同的定價思想。因而我們從一般期權的定價方式出發,逐步引入實物期權的定價特點,最終用這套方法確定本文所關心的關于征地補償標準及解決思路。
1、標準期權定價
期權定價模型建立的基礎是無套利(arbitrage)原則。所謂套利是指在某項資產的交易過程中,投資者可以在期初不需要投資支出的條件下,獲得一定的無風險報酬。在一個有效的市場(efficientmarket)上,如果某項資產的定價不合理,則市場上必然會出現以該資產進行套利活動的機會,市場價格因此做出相應的調整,使得套利收益不能持續存在,市場實現均衡。無套利原則的基礎上,可以通過標的資產和無風險資產的組合(portfolio),復制相應期權的收益特征,再以組合資產的期初價格來確定期權價格。
根據期權收益的特性,決定其市場價格的因素主要有:標的資產價格(P)、期權的執行價格(EX)、標的資產價格的波動性(σ)、無風險利率(r)、到期日(t)。期權上限就是標的資產價格,下限標的資產價格與期權執行價格的差()。表1中列示出了這些因素對看漲期權價格影響的具體方式。
表1看漲期權價格的決定因素及其影響方式
變量名稱資產價格執行價格資產波動性利率到期日
變量增加對期權價格的影響正向影響負向影響正向影響正向影響正向影響
期權定價的方法通常有二叉樹法(binominalmethod)和不拉克—舒爾茨方法(Black-sholesmethod)。前者是在資產價格離散變化下的期權定價方法,假定在每一個間隔內價格都只有兩種變化的可能,根據期末資產價格的分布以及風險中性條件下的資產價格變化概率,倒退出初始復制組合的價值。后者假定資產價格是連續的,服從幾何布朗運動(GeometricBrownianmotion),通過建立自融資(self-financing)資產組合的辦法追蹤期權價值。使用二叉樹法將時間間隔劃分的無窮細密,最終價格也就會表現是為連續的,因此兩種方法是等價的。本文出于連續性和可操作性的考慮,對農地的實物期權定價方法采用不拉克—舒爾茨方法。
2、實物期權定價的特點
由于實物期權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定價的復雜性,所以在一般期權定價理論的基礎上還需要考慮實物期權自身的特點。
首先,實物期權的標的物是某個項目(在土地期權中就是農民投資經營土地的項目)而不是已上市交易的金融證券。這種非交易性必然導致關于其標的資產價格和期權本身價格信息的缺乏,因而無法通過市場獲得應用期權定價模型所需要的輸入信息(主要是資產價格和波動率)。這時只能通過尋找一種“孿生證券”等辦法來做近似的估算。但由于商品價格的可得性,實物期權的第一個應用領域就是商品生產領域,如資源和農業生產等(G.Sick,1995)。
其次,實物資產的流動性比較差,有些甚至是不可交易的資產,而且一般的實物資產都不能賣空。實物資產的這些性質使得很難實現一個無套利的環境,用等價的資產組合來模擬期權的收益特征。對于資產流動性較差的情形,可以使用資產定價模型(CAPM)和它的一些擴展方法如鞅定價理論(martingalepricingtheory)、消費資產定價模型(consumption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等來處理實物期權問題(G.Sick)。
再次,除影響標準期權價格的五個因素外,還存在其他可能的影響因素。例如很多實物期權是非獨占的,因此其共享程度及競爭對手的策略會直接影響實物期權執行后的實際結果。實際中,很多實物期權是一連串期權復合而成的,這類期權的定價機制更加復雜。標準期權模型只能解決單個期權的定價問題,對于復合期權定價問題的研究,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尚未得到一般的解析解(矛寧,2000)。
盡管實物期權的定價方法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但是在合理的條件下我們仍可以采用標準方法對農地實物期權進行定價。這里假定土地可以自由流轉,農民可以自由選擇耕種,而且農產品價格能夠反映農業生產的全部信息,不考慮其他可能存在的認為扭曲因素等。
四、農地征用補償的實物期權定價
根據土地承包法,農民擁有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權,受到國家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我們可以把這三十年的承包權看成是三十個持有期為一年的實物期權。因為在承包期內,農民每年在上繳國家和集體以后就自然獲得了土地經營權。農民個人擁有做出關于耕種方式、投資耕種規模、投入時間等一系列選擇的權利,農民還有選擇土地是否流轉的權利。因而農民擁有了延遲期權、擴張或收縮期權、轉換期權、放棄期權等一系列實物期權。
1、農地實物期權的定價模型因素構成
(1)農地期權的資產價格(P)
資產價格也就是農民經營土地的收益,這里用每畝耕地每年的農業產值來表示。農業生產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自身幾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而且農業產值還受其他產業以至整個宏觀經濟的影響。這都導致了農地資產價格的波動性,這種不確定性可以用幾何布朗運動的變化特征來反映。假定農地資產價格滿足方程
(為標準布朗運動,)
方程左端代表務農的收益率,它由兩部分組成:收益率隨時間變化而穩定變化的部分;表示收益率的隨機波動部分(volatility)。解此隨機微分方程得到農地資產價格變化的表達式為。
(2)農地期權的執行價格(EX),就是經營土地的成本,用每畝耕地的農業投資表示。
(3)資產波動性(σ),就是農業收益率的波動,假定它是常數。確定σ的常用方法是由標的資產收益率變動的歷史數據進行估計,這種方法通常可以達到比較精確的結果(MarkGrinblatt,2003)。
(4)無風險利率r,用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表示。
(5)到期日T,也就是土地的承包期限。
由于土地可以自由流轉,并且假定農戶可以進行任意數量的貸款或存款。農戶就可以通過選擇任意單位的土地與無風險債券(以銀行定期存款表示)追蹤資產組合的辦法進行自融資操作。可以用自融資的資產組合來復制農地期權的收益特征,其表達式為
(是資產組合的總價值,表示債券價格,r是無風險利率。分別表示資產組合中承包土地的數量和擁有債券的數量。)
變化僅由土地和債券價格的變化決定(自融資條件),所以有。
因為資產組合的價值只與標的資產價格和時間因素有關,所以還可以表示為。根據ito公式和自融資條件可以得到關于的偏微分方程。再根據期權的到期收益,可以得到的解析表達式,最終資產組合的初始價值即期權價格為
(正態分布的累計概率密度函數,PV表示折現值。)
2、農地征用補償的估算
(1)貨幣補償的估算
首先,把用于估算農地期權價格的各變量量化。資產價格P用每年的全國農業總產值與耕地總面積的比值表示。期權執行價格EX用單位耕地的農業支出表示,用人均農業支出與人均耕地面積的比值估計。估計農業收益率的波動性σ時,先用農業總產值計算總收益率,將其取自然對數后再求估計樣本的標準差,就得到σ的估計值。這里各變量都是取的全國平均的數值,也即在平均意義上給出一個農地征用補償的估算結果。而對某一具體地塊,由于種植作物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等,決定了其各自不同的收益、投入標準,從而不同的期權價格。
假定政府決定在2004年初征用1畝土地,而且被征土地是在2003年末承包給農戶的,也就是需要政府補償剩余30年的農地期權價值。假定土地每年發包一次,也就是計算一年的土地期權價格,并將30年期權價格貼現。由各類統計數據,可以計算出農地期權決定因素如下。
表2農地實物期權各因素的計算數值
變量計算方法計算值
P0(元/畝)農業總產出/耕地總面積803
EX(元/畝)人均農業支出/人均耕地面積162
σSTDEV[LN(農業產值總收益率)]0.1286
r(%)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1.98
t(年)1
注:P0、EX為2003數據,σ為1990-2003年數據的估計值。原始數據來自《中國農村統計年鑒》、《中國統計年鑒》。
將表2中數據帶入農地實物期權價格的計算公式,得到30年期的農地期權總價為14762元。這個數據可以作為確定土地補償費的基本標準,而征地補償還包含安置補償、青苗補償等,而且通常規定的安置補償是與土地補償費相當的較大款項。這樣總的補償費用應遠大于我們這里計算的數值,至少在兩萬元以上。
由此我們可大致與實際的征地補償費用加以對照。1998年以來,各類征地給農民的補償平均為每畝1.4萬元。從西部來看,征地補償的最高標準只有1.8萬元/人。陜西省2004年確定的西柞高速征地補償標準為,菜地每畝9000元,旱地每畝7000元,旱坡地每畝5500元,林地每畝3400元。襄荊高速公路征用一畝地給的實際補償,甚至“還不夠買一頭牛”。類似的事例數不勝數。可見現實中給予農民的征地補償金額偏低,尤其是在經濟落后的地區,農民只能得到極少的一點點補償,而且還常常出現克扣、拖欠補償款等現象,這都嚴重的侵害了農民的利益。
(2)其他形式的征地補償
在農地實物期權的定價模型中,核心思想就是建立一個有自融資性質的資產組合(承包的土地數量和持有的債券數量)來復制實物期權的收益特征。由此我們可以推倒出一個更有意義的結論,就是在給予被征地農民補償時,除了按照上面給出的期權定價給予農民貨幣補償外,還可以復制其他具有相同收益特征的資產組合來交換農民所擁有的土地實物期權。這樣既是公平合理的征用土地,不侵害農民的利益,還為農民帶來了未來收益的現金流,解決了農民的后顧憂。
資產組合的形式是可以多樣化的,比如將農地征用改為非農性用地后,可吸收農民加入經營,用一定數量的股份或帶來預期收益的工作職位來給予農民補償,我們把這種補償方式稱為經營收益補償。還可以采用貨幣補償和經營收益補償相結合的混合補償辦法(這在現實中更為普遍)。當然補償的股權數量或承諾農民的職位情況需要按照未來非農項目的經營風險與農戶經營農業的風險相對照來確定。而且在實際操作中,經營收益的補償方式不可能使相交換的兩種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征完全相同,因為未來的經營風險和收益(農業與非農業)都是建立在預期的基礎上的。但只要征地方和農民都是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協議,那征地的交易就應該是公平的,而且這種辦法對征地雙方都是有益的。
注:本文系吉林省“十一五”社會科學項目——可持續發展下吉林省土地征收法律研究成果之一。
一、我國農地征收補償方式的存在的問題與反思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單一,補償方法粗糙,不能科學合理地解決不同情況下的土地征收補償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現行法律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太過籠統。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但兩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僅一筆帶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而對于如何補償、補償的數額、方式等問題卻沒有明確規定。
2.農地征收補償的方式簡單趨同。目前,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還是各級政府出臺的“土地征收管理辦法”都沒有對農地征收補償方式進行規定。實踐中,各征收補償單位基本上“一刀切”的采用現金補償,不能夠真正有效的維護被征土地使用權人的利益。
3.現行農地征收補償方法單一,沒有考慮到補償的長效性。以現金方式補償為例,目前,各補償主體基本上都采用一次性發放補償金的形式。這樣的補償金發放方式卻有許多弊端,如“鄂爾多斯現象”,一夜暴富后的失地農民的生存都將面臨嚴重困難。
二、完善補償方式的重要意義
1.保證農地征收的順利進行,為城市化、工業化發展提供必要的土地支持。作為城市發展、工業進步的必要前提,農地征收至關重要。現代社會的進步不能以剝奪農民的生存空間作為發展的手段,科學合理的農地征收是工業化進程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2.維護社會穩定,保證失地農民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不能僅憑一次性的金錢補償就可以真正解決,正確的補償方式是在獲得城市發展、工業進步所必需的土地的同時,使供地農民的生產、生活能夠得以有序的維系和可持續性發展。
3.保護基本耕地面積,保證國家農業基礎。我國耕地保有量只有183億畝,人均耕地只有1.4畝,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 “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必須保持18億畝。 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不僅要保障農民的基本利益,更要確保農業產業的安全。
三、補償方式完善之初探
1.現金補償現金補償應有明確的使用范圍,主要適合工商業發達地區的征地對象。這類征地對象一般比較希望通過征地補償獲得經商的資金,并且具備經商的能力和條件,土地對其收入的影響不大。而對于那些年齡、身體、環境都不適宜經商的征地對象而言,現金補償的方式應盡量避免使用。
同時,應結合征地對象的財產管理能力,建立長效補償機制,如對于補償金的發放方式可以分為一次性發放和分期發放。
2.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是指被征地農民以其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入股征地項目,獲得相應股份以及由此產生的股份收益。這一方法可以保證失地農民在征地后獲得穩定的收入來源,同時還可以實現資產的增值。但這一方式只適用于工商業用途的土地征收,對于非營利項目征地不適宜。
3.土地使用權置換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用途及收益率等,對征收土地進行評估,在附近區域分配給征地對象使用,以置換原有被征收的土地的補償方式。此種補償方式要注意置換土地與被征收土地的使用價值及收益率的合理換算,保證征地對象的土地收益不因此而明顯減少。
4.異地移民受客觀條件限制,一些大型征地項目不便采用如上方式補償,同時,為保證農地面積穩定,可考慮采取對征地對象實行異地移民安置,如上個世紀90年代末長江三峽移民 即為此。但異地移民要合理考慮安置地的人口和經濟吸納能力,將移民排斥反應降到最低。
5.就業安置在對征地對象進行現金補償后,還可根據征地項目的用工情況,優先吸納征地對象務工,尤其在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較為適宜。這樣不僅保證了征地后項目的用工需求,而且能夠充分發揮征地對象建設家鄉的積極性,使其為當地的經濟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體系應該充分考慮到征地對象的地域特點和個體特點,使具體的征地補償與地域相適應,與對象相適應,切實保障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合法利益,同時,還要夠保障農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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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法
1.成立一個班子。鎮里專門成立領導小組,由農業副鎮長任組長,總的負責此
項工作,農經站長為副組長,在業務上予以把關,具有相關業務能力的人員為組員,具體做好落實工作。同時要求村一級也成立相應的班子,由村委主任負責,村由文書等有關人員為具體業務工作人員。
2.制定一項制度。根據此次對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設想,同時吸取去年二輪承包完善工作的有益經驗,制定出臺《xxx鎮關于農村承包土地日常管理的實施意見》,該意見重在明確當前農戶土地承包檔案分戶臺帳工作的有關程序、內容、方法、措施,以及今后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日常化要求,同時規定相應的考核和獎懲措施,明確任務,強化職責,把此項工作列入村干部和駐村指導員的崗位目標考核內容,考核結果將與年終獎金掛鉤,以提高對此項工作的重視。
3.設計一張表格。這張表格即土地承包檔案分戶登記表,該表主要包括四大塊內容,第一塊是土地基本情況,主要包括戶主、人口、承包面積、承包權證號、承包合同號、承包期限等六項內容;第二塊是家庭基本情況,主要包括戶主和家庭成員兩項內容;第三塊是土地承包地塊情況、主要包括地塊名稱、面積、四至等三項內容;第四塊是土地承包變動情況,主要包括時間、地塊名稱、變動理由、原承包面積、現承包面積、備注等六項內容。
4.開展一次培訓。舉辦專題培訓班,由熟悉、精通該項業務工作的人員對全鎮村文書進行一次業務輔導,把檔案分戶登記工作所需要準備的資料、以及臺帳建立過程中要注意的問題等內容向培訓人員講清楚,說明白,同時明確質量、時間等要求。特別是關于檔案分戶登記表的填寫要重點加以強調,明確依據,統一口徑,規范填寫。人口、地塊、面積、四至填寫要真實、清楚,如二輪土地承包后未作小調整的要以98年為基礎,依法調整的要以調整后為基礎。通過培訓使具體操作人員對這次土地承包日常管理的目的、內容、要求、標準等掌握在胸,便于下步工作的順利開展。
5.準備一些資料。要認真、清楚做好農戶土地承包檔案分戶臺帳工作,必須把相應的資料準備齊全。依據此次檔案分戶登記表樣張的設計情況,檔案分戶臺帳工作中重點是要準備好三份資料:一是土地分戶清冊及戶口冊;二是土地承包權證;三是土地詳查圖。版權所有
6.建立一套臺帳。這是我們此項工作的最后一個環節,也是最重要的環節。各村在完成上述一些準備工作后,就依照要求開始如實填寫土地承包檔案分戶登記表,并將登記好的表格按照村民小組為單位進行編號歸檔,最終整理成土地承包檔案分戶臺帳。同時對二輪土地承包及二輪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政策、代表會決議、合同、農戶清冊等文字材料要裝訂成冊,與各戶臺帳加以存檔、保管。
二、效果
1.方便查閱。在沒有建立臺帳前,我們如要查閱一個村農戶的土地承包情況,需要翻看權證合同,較為麻煩。通過臺帳登記,可以隨時查閱整個村任何農戶的土地承包情況,彌補了權證合同的不足,給我們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方便。
2.反映及時。以往,對于農戶的土地變動情況,總是要在大范圍、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而每一次大范圍、集中性的土地承包工作間隔時間較長,土地變動情況很難及時得到修正,對管理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同時對土地數據統計的精確性也帶來一定的影響。而建立臺帳后,由于對每家每戶的土地承包變動情況給予及時更正,能迅速、及時反映一個村、一個組的土地變動情況,為我們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3.有利管理。臺帳的建立,有利于黨委政府及時、準確了解土地總量和變動情況,有利于黨委政府加強對土地承包的管理,確保農民權益不受損害,有利于黨委政府進行全鎮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
三、體會
1.準備要充分。土地承包檔案分戶臺帳工作是一項比較繁瑣的工作,涉及的資料也較為廣泛,在工作中,必須把各種原始資料收集齊全,這是搞好臺帳工作的前提。
2.工作要認真。土地承包檔案分戶臺帳工作關系到全體農戶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工作中必須認真仔細,特別是登記臺帳與農戶的實際承包面積、權證、合同中的面積必須相符,不能有絲毫的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