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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甲公司是一家生產企業,企業為境外某外國公司加工一批服裝,收取加工費用150萬元(人民幣),如果選擇進料加工方式,需要從國外購入材料400萬元人民幣(到岸價格),加工出口銷售額700萬元(人民幣)。比較不同加工貿易方式應退稅額:
第一,來料加工免稅,出口貨物退稅為0;
第二,進料加工貨物出口按“免、抵、退稅”辦法計算出口退稅;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700萬×(17%-13%)-400萬×(17%-13%)=12萬
在不考慮內銷貨物和國內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當期內銷貨物銷售額和當期進項稅為0,也就是說,生產企業當期除了來料加工貨進料加工貨物,沒有發生其他業務。
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當期進項稅-當期出口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2萬元
選擇來料加工方式出口退稅為零,選擇進料加工方式應納增值稅12萬元,單純從出口貨物退稅角度考慮,無疑應選擇來料加工訪方式。
但是對不同加工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不應僅僅局限于出口退稅上,還應從整體利益上考慮不同加工方式給企業帶來的收益。選擇來料加工貿易企業獲取的收益就是加工收入,選擇進料加工貿易的企業獲取的收益是加工出口貨物實現的利潤和出口貨物退稅(或征稅);如上例,如果選擇來料加工取得加工收入是150萬元;選擇進料加工,加工成本500萬(材料成本、人工費),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應納增值稅12萬元,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2萬元,進料加工貿易給企業帶來的收益是700萬減去進料加工成本500萬元再扣除應納增值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3.2萬元,凈收益186.8萬元,比來料加工貿易多獲取收益36.8萬元,因此應選擇進料加工方式。
二、生產企業自營出口退稅和外貿企業自營出口退稅比較與選擇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出口退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的購進金額×退稅稅率。
由于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計算方法不同,獲取的出口退稅也就不同;因此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進行性合理安排和選擇。籌劃的基本思路是:選擇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收購企業貨物出口;在籌劃時應將生產企業和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外貿企業作為一個利益整體來考慮。
第一,出口貨物征稅率大于退稅率情況下,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和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額的選擇。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貨物按“免、抵、退”稅辦法計算出口退稅;例如: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2010年5月外購貨物400萬,進項稅68萬,當月內銷貨物銷售額300萬;出口貨物銷售額300萬人民幣。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300萬×(17%-14%)=9萬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300萬×13%=39萬
應納稅額=51萬-(68萬-9萬)=-8萬
期末留抵稅額8萬小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生產企業出口應退稅額8萬。
如果該生產企業由自營出口改為出售給關聯企業外貿公司,由外貿公司收購出口,假如外貿企業收購金額300萬,稅金51萬,外貿企業出口后應退增值稅300萬×13%=39萬;生產企業銷售當期銷售額600萬元,包括內銷300萬和銷售給給外貿公司300萬;應納增值稅600萬×17%-68萬=34萬。綜合考慮,在征稅和退稅相抵后獲得退稅收益5萬元,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相比少獲退稅收益3萬元。
第二,征稅率等于退稅率情況下,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和外貿企業自營出口退稅的選擇,如上例,如果征稅率和退稅率都是17%,選擇生產企業出口,應納增值稅是: 300萬×17%-68=-17萬,免抵退稅額300萬×17%=51萬, 應退稅額17萬。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瀕危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2.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
3.肥料(除已經取消退稅的尿素和磷酸氫二銨);
4.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
5.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1。
二、調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2.部分化學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或5%;
3.塑料、橡膠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4.箱包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5.紙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6.服裝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7.鞋帽、雨傘、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9.部分鋼鐵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規定的內銷海洋工程結構物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10.其他賤金屬及其制品(除已經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稅商品以及鋁箔、鋁管、鋁制結構體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掛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釬焊機器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
12.家具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或9%;
13.鐘表、玩具和其他雜項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5.粘膠纖維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為出口免稅
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3。
四、執行時間
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2005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5年版)》將釩鐵稅則號做了調整。現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電解鋁鐵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04]214號)的相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財稅[2004]214號文件中的“釩鐵”70209200的稅則號不再使用,相應變更為72029210、72029290;對列入這兩個稅則號項下的“釩鐵”,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稅。
特此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5年4月1日起對稅則號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項下的鋼鐵初級產品,停止執行出口退稅政策。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一、出口退稅率由現行的13%提高到17%的IT產品包括集成電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動通訊基地站、以太網絡交換機、路由器、手持(車載)無線電話、其他微型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系統形式的微型機、液晶顯示器、陰極射線顯示器、硬盤驅動器、未列名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設備、其他存儲部件、數控機床(具體產品見附件)。
二、本通知自2O04年11月1日起執行[具體實施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部分IT產品出口退稅率目錄
附件:
提高部分IT產品出口退稅率目錄
商品名稱
稅號
出口退稅率
集成電路
85421000,85422111,85422119,88422121,85422129,85422191,85422199,85422900,85426000,85427010,85427090,85429000
17%
分立器件
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000,85415000,85416000,85419000
17%
移動通訊設備及終端85252092[移動通訊基地站]
85175032[以太網絡交換機],
84718020[路由器],
85252022[手持(車載)無線電話]
17%
計算機及外設84714140[其他微型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
84714940[系統形式的微型機],
84716011[液晶顯示器],
84716012[陰極射線顯示器],
84717010[硬盤驅動器],
84714190[未列名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設備],
84717090[其他存儲部件]
17%
數控機床
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配置內容,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允許,各地不得擅自改動。對審核系統內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稅審核配置內容,各地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設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
第五條出口企業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相關電子數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出口企業反饋出口退(免)稅電子數據審核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二章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第六條稅務機關接受并審核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申請資料,根據審核無誤的認定申請資料,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根據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將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內容補充完整。
第七條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時,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或注銷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做相關認定內容的變更或注銷,并出具相應變更或注銷手續。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稅務機關要先注銷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再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受理
第八條出口企業應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退稅單證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申報數據和申報表的內容須與原始單證的有關內容一致。
第九條為提高申報數據質量,保證正式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出口企業在正式申報之前,應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當期(批次)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將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程網絡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預審核,取得預審核反饋數據,并依照反饋數據對申報系統中的申報數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出口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將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直接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程網絡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并按有關規定將裝訂成冊的匯總申報表、明細申報表、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申報受理崗位人員應按申報期接收企業申報資料,對企業申報電子數據進行病毒檢測,確認數據安全后讀入審核系統;檢查企業申報報表的種類、內容、聯次、數量、印章等是否齊全;檢查企業申報紙質憑證的種類和數量是否與匯總表所列一致;檢查紙質憑證和報表是否按規定裝訂成冊。對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受理人員出具《接單登記回執》,確認受理正式申報。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退稅部門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并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受理人員接受出口企業正式申報后,將所接收的申報資料移交初審崗位,并辦理資料交接手續。
第四章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管理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依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審核出口企業的正式申報出口退稅紙質憑證的合法、有效、完整性,與電子申報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在人工審核環節發現的一般問題,經出口企業簽章認可,可直接對數據進行更正。對審發現問題較多,應退還出口企業要求其重新申報。
人工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計算機審核環節。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的計算機審核人員在接到初審轉來申報數據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邏輯關系審查和外部信息對審。審核通過的數據,生成退稅待審批表,并提交審批環節。在審核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審核時應以企業為單位,退稅數據范圍應控制到申報年月及申報批次;
(二)每戶企業每一次審核出口退稅應由一人負責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換。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在計算機審核中需要對數據進行調整的,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對于發生申報錯誤較少的企業,應及時告知企業,并退還初審環節依據紙質憑證對申報電子數據進行調整,企業經辦人員和稅務機關初審人員需在企業申報表上更正處簽字蓋章確認;(二)對于發生申報錯誤較多的企業,應退還申報受理環節并及時通知企業改正后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對退稅審核未通過的申報數據,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審核產生的疑點,根據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核實無誤且屬于政策規定可以退稅的,予以人工挑過;
(二)對錄入的錯誤數據,退還受理申報環節進行核實調整后,重新提交審核環節;
(三)屬于應該進行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的,轉至檢查環節進行函調。
第五章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退庫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負責審批退稅的領導對審批人員上報的擬審批結果及特殊審批項目,應進行綜合審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稅計劃的前提下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填開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的人員對領導審批的情況,應進行邏輯關系檢測,將檢測無誤的已審批數據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或綜合征管系統生成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或稅收繳款書),辦理退(入)庫及已退庫核銷。
第六章退稅證明管理
第十九條出口企業申請開具《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出口貨物證明》等有關退稅證明時,應按照出口退稅申報系統要求將需要開具單證的內容進行錄入,生成開具單證的申報數據,并按規定提供相應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接到出口企業報送的退稅證明單證申請表和相關數據后,應核對申請表和錄入數據是否相符,并對申報的數據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確認無誤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審核環節;核對未通過的數據應退還企業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計算機審核人員對申報環節轉來的單證數據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出具環節;未通過的數據應退回申報環節進一步核實。審核環節不允許直接更改數據。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負責出具退稅證明的人員只能對機審已通過的單證數據出具有關證明,并加蓋公章。
第七章核查評估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在開展日常檢查工作中,應定期完成審核系統中提供的異常發票核查、出口收匯核銷情況核查、小規模納稅人不予免稅出口貨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利用出口退稅各類信息、數據,定期完成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的評估。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使用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對退(免)稅審核中需函調核實的貨源情況進行函調。
第八章出口退稅系統維護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信息管理相關規定和稅務系統有關要求做好出口退稅系統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強化權限管理,保障數據安全,確保系統安全、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接收、安裝、維護并且不得隨意更改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電子信息及出口退稅率文庫等,定期(月、季、年)備份數據并將備份數據納入數據檔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員未獲授權不得維護。
第二十八條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生成上報總局各類數據。
第二十九條系統維護人員應定期對以下方面進行檢查。
(一)基礎性檢查:按統一規范檢查清理各地業務實際處理中的具體規定,檢查系統的特殊約定,確定系統的版本、系統配置、系統參數、審核配置、單證的起始編號、宏觀調控特殊審核條件等。
(二)標準數據檢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準確,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的調整是否符合規定等檢查。
(三)用戶數據檢查:用戶權限設置制約性檢查。
第三十條系統維護人員不應從事出口退稅計算機審核、審批、退庫環節工作。
第九章附則
9月29日,歙縣“出口退稅貸”業務現場會召開,歙縣國稅局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歙縣支行聯合推出“出口退稅貸”業務,是歙縣國稅部門深化便民辦稅的新舉措,在全市尚屬首創。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
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準則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并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二)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 × 外匯人民幣牌價 × 出口貨物退稅率 -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 × 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 + 海關實征關稅 + 海關實征消費稅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 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四)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 × 外匯人民幣牌價 × (出口貨物征稅稅率 - 出口貨物退稅率) -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 × (出口貨物征稅稅率 - 出口貨物退稅率)
(五)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二、生產企業出口業務會計處理
(一)一般貿易方式下出口業務核算
1.貨物出口并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做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2.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做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次月根據上期《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應退稅額做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次月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稅額做賬務處理(一般企業不做此筆會計處理,因其是稅務機關免抵調庫的依據,不影響增值稅的核算):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收到出口退稅款時,做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出口業務處理
1.貨物出口并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作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或銀存)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2.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做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次月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應退稅額做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次月根據《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稅額做賬務處理(一般企業不做此筆會計處理,因其是稅務機關免抵調庫的依據,不影響增值稅的核算,筆者建議及時做此分錄,作為計提城建稅及附加的依據):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收到出口退稅款時,做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三)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下出口業務會計處理
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銷售收入是免稅的,不計提銷項稅額,用于來料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直接計入成本。應稅和免稅共用的進項稅額要作進項轉出處理。
(四)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的會計處理
1.本年出口貨物,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沖減出口銷售收入,增加內銷銷售收入)
(1)一般貿易方式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以紅字登記在該賬戶貸方)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以紅字登記在該賬戶貸方)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兩種貿易方式下視同內銷征稅賬務處理不同,但以下處理方式相同:
①對于本年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賬務上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同時,應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②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已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的,由于申報系統在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已包含該貨物,所以在賬務處理上可以不對該貨物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單獨沖減“主營業務成本”,而是在月末將《生產企業免抵退匯總申報表》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一次性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中。
2.上年出口貨物,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
一般貿易方式下視同內銷征稅
(1)計提銷項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視同內銷征稅按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沖減進項稅額轉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對于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時,不要將上年單證不齊出口貨物沖減的“進項稅額轉出”與本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混在一起,應分別體現。
在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增值稅申報表項目錄入》中的“不得抵扣稅額”時,只錄入本年數。
(五)退關退運貨物的會計處理
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型出口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后,發生退關退運的,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賬務處理:
1.本年度出口貨物發生退關退運時
(1)用退關退運貨物的原出口銷售額沖減當期出口銷售收入
借:應收賬款(或銀存等科目)(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紅字)
(2)調整已結轉的退關退運貨物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
貸:庫存商品(紅字)
2.以前年度出口貨物在當年發生退關退運時
(1)按退關退運貨物的原出口銷售額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應付賬款(或銀存等科目)(紅字)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2)調整已結轉的退關退運貨物銷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庫存商品(紅字)
(3)按退關退運貨物的原出口銷售額乘原出口退稅率計算補交免抵退稅款
我國出口退(免)稅的企業范圍為: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出口的企業以及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等特定企業。
我國出口退(免)稅政策調整有利于減少政府出口退稅負擔,緩解財政困難,通過加強出口退稅管理也有利于減少和避免出口騙稅,嚴肅稅收法紀。但是,我們也不能不看到中國下調出口退稅率的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對中國出口貿易帶來了一定不利影響。中國現行出口退稅政策和管理中還存在著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對出口企業及時退稅,避免稅收拖欠
1994-1996年,中國大部分出口企業產品出口實行先征后退的退稅政策,即先對內銷和外銷產品征收增值稅,然后在外銷產品報關出口,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再向主管出口退稅機關申請出口退稅,主管出口退稅機關按退稅計劃額度給予退稅。雖然在理論上企業產品出口手續完善就能退稅,但實際退稅還須看退稅指標,如果實際退稅大于計劃退稅指標額度,就會有部分企業出口產品不能及時退稅。1994年以來,由于中國出口增長較快,以及存在的出口騙稅問題使實際出口退稅額遠大于計劃退稅指標,導致企業產品出口不能及時退稅。出口應退稅款不能及時退還,不但擠占了企業資金,同時也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財政形象。在2003年下調出口退稅率后,出口退稅壓力有所減輕。近年來,中國在預算中增加了出口退稅指標額度,并取消了出口“先征后退”法,統一實行“免、抵、退”法,使出口及時退稅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稅務機關應及時公告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規定,加強宣傳輔導;必須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出口退(免)稅計劃內辦理退庫和調庫;稅務機關應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和監控機制,及時對注銷認定的、停止退稅權的出口商結清退(免)稅款,嚴格執行稅收法律,及時進出口退稅。
二、統一出口退稅計算方法,實行“免、抵、退”法
中國生產性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公司出口在計算出口退稅時,長期實行“免、抵、退”法和“先征后退”法兩種方法,這兩種計算方法對企業納稅和政府征稅會有不同影響。就企業而言,如果受退稅計劃指標額度制約,往往出口不能及時退稅,而按“免、抵、退”法能夠使出口退稅在內銷應納稅額中抵扣,相對比較有利;如果不受退稅計劃指標制約,兩種方法則相同。就政府而言,“免、抵、退”法能夠使出口退稅在內銷應納稅額中抵扣,由于增值稅屬中央地方共享稅,收入在中央地方之間分享,而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擔,對地方政府相對有利,對中央政府相對不利。由于涉及中央地方的財政利益關系,所以中央和地方對兩種退稅計算方法態度不同,中央要求實行“免、抵、退”法,但地方執行不力,這也增加了出口退稅的復雜性。1997年,中央規定出口退稅統一實行“免、抵、退”法,從而,使國家和企業之間遲稅不統一的問題暫時得到解決,但實行“免、抵、退”法后,還須解決中央同地方稅收利益關系,即通過中央和地方對出口在內銷中抵扣稅額清算,返還地方,解決中央和地方在稅收上的利益關系,目前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擔出口退稅款。
三、合理出口退稅計算,按購入額計算退稅
依據稅法規定,中國現行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按“免、抵、退”法計算出口退稅時,依據外銷額計算征稅和退稅,外貿企業出口依據進項額計算退稅。在征稅率和退稅率相同的情況下,按外銷額計算退稅和按進項額計算退稅的結果相同。但在征稅率高于退稅率的情況下,按外銷額計算退稅比按進項額計算退稅將使出口企業多繳稅或少退稅。目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公司出口按外銷額計算退稅,而外貿公司收購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出口按購入額計算退稅,雖然由于外貿企業購入額接近于生產企業銷售額,外貿企業收購出口和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在出口退稅時如果均按購入額計算退稅不利于外貿出口,但這應該通過外貿制來解決,而不能以此為理由依據外銷額計算退稅。我們講真正意義上的出口退稅是出口銷項免稅,按購入額計算退稅,從合理退稅方法考慮,應該依據外銷額計算退稅改為依據購入額計算退稅。
第一次是在2006年10月,當時公司才成立半年多,商品出口退稅率進行了一次很大幅度的調整,10月15日公司的出口商品退稅率從13%提高到17%,由于稅務沒有操作細則規定,對于進口料件是否也可分段處理并沒有明確規定(絕大部分企業采用分段操作),未意識到15日這個時間點可能產生的效益,由于公司當時利潤空間很大,在進項稅額抵頂內銷后剩余部分一定的情況下,免抵退稅額抵減額越大越好,因為免抵額是計算地方稅收的依據,所以免抵額越小越有利。最后經過與稅務部門商量后決定,日本電產汽車馬達(浙江)有限公司最終將15日以前進口料件也采用17%,此次舉措直接減少地方稅收48,594元。詳細如附件:
第二次是2013年,進料加工業務在全國范圍內從“購進法”變為“實耗法”,此業務轉變的關鍵是,所有涉及進料加工業務的公司對未核銷的手冊作一次清算,在這個清算過程中發現了很多值得探討的地方。
第一,很多企業涉及進口料件用于成品內銷、不良品國內廢棄、邊角料內銷等,卻未在手冊核銷時對進口料件作相應財務數據的沖減,此結果造成了很多企虛增免抵退稅額抵減額,減少了免抵額,引起地方稅收流失,但很多財務人員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并沒有意識到這樣的問題存在,由于稅務部門缺乏可靠的信息來源,因此無法對這部分數據進行有效控制。此次全面清算的過程中,發現較多企業自從事進料加工業務以來,從未對進口料件轉內銷部分進行過沖減,結果在此次改革中補交了大量的稅金,給企業造成資金困擾,造成企業成本的突增,也給企業的信譽也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以我們日本電產汽車馬達(浙江)有限公司為例,企業年銷售額20億人民幣,進口料件采購8億人民幣,退稅率是17%,進口料件用于成品內銷和邊角料內銷為5000萬元人民幣,地方稅負率為12%,在海關手冊核銷的同時,不進行財務相關數據沖減,這樣每年的地方稅收會減少5000*17%*12%=102萬元,如范圍擴大到全省乃至全國的話,則數據就非常龐大,損失無法計量。如果此公司虧損,那么情況則相反,但此種現象發生概率不大,因此虧損企業正常情況下無法長期生存。這個問題表明,如果各個進料加工企業的財務人員對出口退稅業務內容足夠熟悉和精通,各個政府部門能做到聯網監管并達到數據共享,在平時的工作中就能實施監管并防止稅收流失。
第二,此次變革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計劃分配率的預測,因日本電產汽車馬達(浙江)有限公司進料加工業務量大,日常操作規范,故被稅務部門列為制造型企業的測試范例。通過大量的數據分析,我們鎖定了數據來源幫助稅務部門確定了計劃分配率的計算依據,公司自行測算的計劃分配率,與次年匯算清繳時的實際分配率基本相符,通過這些工作內容,我們充分意識到,如果企業改變經營方式(內外購比例),分配率將發生變化,由此會影響企業成本及資金運營。從2016年起最新規定,為了減小計劃分配率和實際分配率之間的差距,可以由企業自行判斷按照日常進出口比例來調整計劃分配率,規避了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納稅義務與業務不相符問題。現假設以下條件,說明計劃分配率預測的重要影響:一是年出口銷售額為1000萬元;二是進項抵減銷項稅金后的留抵金50萬元;三是征退稅率是17%。
事例1:計劃分配率
6.24萬元,手冊核銷時按實際分配率計算所得地方稅收為2.16萬元,應該退回4.08萬元。
事例2:計劃分配率>實際分配率,計劃分配率60%,實際分配率40%,則免抵退稅額68萬元,應退稅額50萬元,免抵稅額為68-50=18萬元,地方稅收18*12%=2.16萬元,手冊核銷時按實際分配率計算所得地方稅收為6.24萬元,應該補繳4.08萬元。
以上事例1表明,如計劃分配率實際分配率,則需補繳地方稅收。事例2表明,如果計劃和實際分配率差異很大,且進料加工業務量也很大的企業,則影響巨大。所以在預測計劃分配率時,應盡量減小與實際分配率的差異,否則有可能對企業造成資金周轉不靈或對當期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為了避免這類情況發生,企業在預算每月免抵退的過程中可以通過以下措施來規避風險:一是實時了解物流信息,掌握公司的進出口業務;二是如發現實際分配率和計劃分配率差異很大,及時調整計劃分配率和財務每月計提準備金。
以上是日本電產汽車馬達(浙江)有限公司在出口退稅業務中的一些經驗,免、抵、退業務專業化程度較高,很多從事此工作的財務人員只注重于形式,沒有從根本上理解此政策的精髓。由于各企業實際業務千變萬化,而稅務部門也無法一一掌控,所以在實務工作中難免會產生偏差,如果企業業務量大,其造成的影響則難以估量。這就要求國家稅務立法部門不斷完善稅法及實施細則。從另外方面也反映了一個問題,現在企業缺少的不是財務會計,而是管理會計。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關貿總協定第六條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出到另一締約國領土,不得因其免納相同產品在原產國或輸出國用于消費時所須完納的稅捐或因這種稅捐已經退稅,即對它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在我國,《中國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據郭鄉平介紹,我國近年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主要內容有:
――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平均退稅率下調三個百分比。
――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進口兩稅增量部分首先用于出口退稅。
――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新增退稅中央地方共同負擔。
――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積極推進外貿出口從收購制向制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