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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論文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3-28 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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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論文

篇1

一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問題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尚處于“史前階段”,行政法的研究幾乎為空白。1978年決定實行改革開放以來,行政法研究卻成了法學領域最具有活力的,這得益于政府職能的轉換,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變和法律實踐。1983年,也就是我國行政法的創建階段,<<北京政法學院學報>>刊發了應松年教授、朱維究教授撰寫的<<行政法理論基礎的探討>>一文,此后學界對此問題的研究幾乎再也沒有中斷過,倍受學者的關注。武漢大學周佑勇教授甚至認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研究標志著我國行政法學已經沖破傳統的規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維的發展階段。⑴

對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的研究,已經形成了比較豐富的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管理論、控權論、平衡論、服務論、公共利益本位論、控權論、公共權力論、新控權論、控權加平衡論、控權加服務論、行政職責本位論⑵等等。這些研究,對于深化對行政法的認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這些觀點當中,承載了我國行政法學者對行政法價值的考量與本質的理性探究。在行政法教材中,對這一問題的闡述也多放在“行政法的概念”一節,目的顯然,為了彰顯“什么是行政法”這一問題的本質所在,也就是,行政法何以為行政法?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問題的探討,在一定程度上等價了“行政法理”的的命題,凡是一種基礎理論,它對于學科的影響是全方位性的,這區別了我國早期行政法對行政法規范的分析。正是因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問題的重大性,使這一問題在行政學界有不少的爭議。盡管理論成果眾多,但是并沒有形成一種主流的觀點,也或者說沒有形成流派。一元價值論強調對一個問題的正確回答只有一個,而一元價值論受到后結構主義和后現代主義追問,我們對于行政法學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鑒了國外行政法研究的成果,而西方后現代主義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卻又是全方位性的。后結構主義和后現代所關心的是多元價值,這些多元的價值本質上必須是異質的。⑶我們如果要形成真正的系統的行政法學體系,就必須對基礎理論承載的方法論功能進行反思。

筆者認為,要對行政法的基礎理論探討,必須首先認識這一問題的內涵是什么,只有了解了問題的實質,我們才能在這一問題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二行政法基礎理論問題的內涵誠如以上所述,行政法基礎理論對于行政法學科的影響應該是全方位的,這種全方位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法理”。筆者認為,行政法基礎理論至少應該回答了以下問題:

1行政法的概念,也就是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是行政法學遭遇的第一個問題,如果第一個問題不能展開,或者表述含糊的話,就很難想象對行政法學研究的角度。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也表述了行政法學的價值,對實際的影響是:我們需要一門什么樣的行政法學?或者說,我們所期望的行政法應該是怎樣的?正因為對行政法學這個本質的問題很難全面或進行本質的闡述,有的學者刻意回避了行政法概念本質的表述,從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入手進行。⑷

2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決定了行政法學研究的領域以行政法母國法國為例,最初采納的是公共權力說,但是隨著行政的發展,一些行政行為很難依據這個標準納入法律視野,以布朗戈案件為轉折,狄驥建立了的公務說,隨著行政職能的擴展,傳統的公共權力和公務說已經不能說明整個行政活動,于是出現了公共利益、新公共權力等多元標準說。對我們來說,這一問題的回答也直接關系到整個行政法學學科體系的建構,一個學科體系應該包括哪些內容?每部分的內容應該涵蓋哪些法律?例如,依據什么原理把行政訴訟法納入行政法學體系?⑸行政程序法應該納入哪一部分進行研究?如果缺乏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指導,行政法學只能是一些雜亂材料的堆積,行政法學研究者也只能是眾多法律現象的“倉庫管理員”。同時,行政法學體系應該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它能兼容將來行政行為更多的不確定性發展,將一些新的行政行為及時納入行政法律的視野,而不必忙于修正得以建構行政法學體系的基礎理論。

3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應該成為行政法原則的理論支撐當今行政法學界和務實界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已經達成了很大的共識,即行政法的原則為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然而這兩個原則卻是建立在對國外行政法比較研究的基礎之上,缺乏“本土化”的理論支持,以合法性原則為例,對這一原則的理論支持僅是憲法上的“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淵源于法治原則并以后者為基礎,但法治原則屬于憲法原則,合法性原則屬于行政法原則”⑹。以憲法原則推演出行政法原則并沒有錯,但是我國是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不像西方國家一樣有著“契約論”和“自然法”的等理論的支撐,坦白說,我們根本沒有自己獨立的體系化的理念,在某種意義上,“”一詞被賦予了工具性價值,單以憲法第五條來作為行政合法性原則的理論支持未免顯的有點勢單力薄。

4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應當符合行政理念的發展趨勢在大陸法系國家,公法私法是傳統上對立的兩極,但隨行政職能的擴張演變,筆者認為“公法私法化”已經初露倪端,仍以法國為例,在80年代以前,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方面享有較對方合同當事人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權,包括對行政合同履行的指揮權、單方面變更合同權、合同解除權、對方違反合同的制裁權⑺,行政機關享有超出一般民事權利的權力,表現了強行政權力色彩,而在近二十年法國行政法的發展中,行政合同與往昔相比已經變的“面目全非”,“現在行政合同完全適用合同法(法國行政合同方面有公共工程特許合同,占用公產合同和公共采購合同——筆者注),行政機關與對方當事人地位平等,不再享有特權,行政機關違約必須承擔責任,過去實行過錯責任,現在國家更多承擔無過錯責任”;在近20多年的法國行政法發展中,公共服務部門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競爭力,不要求政府撥款,做到自治自足,而且公眾與國家獨立存在⑻。還例如,傳統行政法學認為行政強制的單方性、高權性、命令性、支配性,這種傳統的觀念源自于大陸法系國家行政行為權力性和不可處分性,而有學者出于對公共利益的全面考慮,對參與型和互動型的行政理念的關注,對這種傳統的觀念進行了置疑,認為行政強并非絕對沒有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⑼。而有觀點認為,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和互動發展,奠定了法治運行的基礎,中國要真正走上法治,就必須重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確立多元權利基礎、公權力權威和良法之治,并實現依法治國與市民社會理性規則秩序的回應契合⑽。有學者更指出,透過市民社會的建構逐漸確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良性互動關系,才能避免歷史上反復出現的兩極擺動,推進中國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改革⑾。

三行政法學基礎理論中的范疇對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的范疇,筆者認為主要包括1現代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的轉換是行政法學領域的一個老問題,現代的行政已經從管理的行政向服務的行政轉變,從命令的行政向合作的行政轉變,從強權行政向弱權行政甚至非權力行政轉變,我們需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內在的動力推動著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的轉換?有無規律可循?

2個人與群體在西方思想史上,我們不難發現“個人”與“群體”是許多思想家進行敘事的角度。,如共和主義阿倫特關于“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對立,個人自由主義的旗手哈耶克關于“個人主義”與社會的對立⑿。公民個人權利與行政權力、公民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入題都應從這個角度入手。

3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傳統的行政法觀念認為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的沖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現象之一⒀,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因對憲法關于為公共利益而對征用的補償的修改再次成為學界關注的問題,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的標準是什么?這個詞匯給人一種“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神秘,而法律要求的不能是很含糊的表述,任何很含糊的表述都會成為權利或權力濫用的借口。用法律給“公共利益”進行規范的表述已經顯示它的必要性⒁。而且我們也需要全面對傳統行政法觀念中的公共利益于個人利益的關系進行分析,究竟是否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之間存在著不可消弭的張力?18世紀法國唯物主義者愛爾維修認為道德就在于“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他說:“道德主義者不斷地譴責人性中的惡,但這只能表明他們在這個問題上是多么無知。人并不惡,他們只是由其利益所驅動。道德主義的譴責自然不可能改變人性中的這種動力。需要譴責的不是人性中的惡,而是立法者的無知,因為他們總是把個人利益放在與共同利益對立的位置上。”⒂

在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問題上,應該沖破傳統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對抗的這種慣性思維。我們認為行政機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當某項為公共利益進行的行政任務因個人利益的阻礙而難以完成時,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其他路徑完成,如果采用的路徑可以完成這項任務但成本過高或者除非公民個人對公共利益做出“特別犧牲”才能完成任務的話,也應該重新考量公共利益本身,公共利益是一些公共的資源,如果量化平均分配的話,公眾中每個人分的的份額是否非常可觀?也或者公共的利益是一種遠期的利益,大部分公民個人對應該分配的這份利益不是非常急需或者近期的意義不是非常重大,這種因為公共利益做出“特別犧牲”的個人卻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損失的話,那么這種“特別犧牲”應該就是非正義的。同時,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元化價值的載體,是多元價值的聚合體,如果為了某一兩種價值的實現而犧牲了其他的價值,那么這種“公共利益”也是非正義的。

4公民個人權利與行政權力公民個人權力應該是行政權力行使的界限,對這一點,國內和國外的行政法學都給于了應有的尊重,也是當代行政法學的軸心所在。筆者以前比較贊成以行政權為核心建構行政法學體系,但是應該注重“效率”與“公平”,功利主義代表邊沁把功利原理稱“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或最大福樂原理”,這也應該是當代行政理念之一,同時要注意被羅爾斯所批判的功利主義對“效率”和“公平”的埋沒:只癡迷于社會的整體利益而漠視弱勢者的自由權遭受的惡待⒃。相對于強大的行政權力,公民個人權利當屬弱者。特別是我國在經濟蓬勃發展,人民的物質利益快速增長的時期,我們應當特別尊重非物質方面的權益。筆者認為,應該擴大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把被行政權力侵犯的其他非人身和財產的權利納入救濟范圍。

5與行政法行政法素有活憲法、小憲法、動態憲法之稱,行政法是憲法最重要的實施法,觀念、制度、價值以及制度的設置對行政的發展的作用自然也應該納入行政法學的視野,也是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同樣不可回避的問題。

6本土法律資源與國外法律資源不可否認,對國外行政法的比較研究對我國行政法學的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當前我國建設的實際,要根據我國的歷史傳統、行政法的發展現狀、以及我過當前的建設實際相結合,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利用對國外行政法比較研究的成果,也才能更好地為我過當前的法治建設把脈,找到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的發展路線。

參考目錄:

篇2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

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篇3

任務型教學法在職業英語教學中還有來自學生方面的問題,具體表現在:(1)學生的學習觀念不能及時轉變;任務型教學法是充分體現學生學習的主體地位的,但是學生在接受多年傳統的教師“灌輸式”的教學方式之后,一時很難適應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學生對于任務型的教學法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不能有效地完成教師布置的任務,甚至有些學生認為寫作靠口頭的交流根本就沒有任何意義,所以對這種教學方式缺乏一定的興趣與積極性。(2)學生中存在著許多的“啞巴英語”學生;許多學生在英語的學習過程中,都已經習慣了被動地去接受教師的教學內容,缺乏學習的主動性與創造性。另外,有些學生英語的基礎較差,再加上存在著地方口音的問題,又受一定性格上的影響,導致在英語的學習中羞于表達、不敢開口,對教師布置的任務更是不敢大膽去嘗試并完成,導致教學任務難以順利完成。

(二)外在條件的制約此外

還有一些外在的條件制約著任務型教學法在職業院校英語寫作教學中的應用。

1.在職業英語寫作教學中

教學的時間受到了限制。通常,一周安排的英語只有有限的3-4節左右的課時。而教學改革更是提出了縮短課堂教學的時間,將時間更多地留給學生在課外學習,確保他們學習的主動性與積極性能夠有效地發揮出來,這樣就更加減少了教學的時間。而教師教學中的任務設計在如此短的教學時間中,能夠全部完成是非常困難的。

2.英語寫作教學中

存在著“大課堂”的教學現象。現在,學校的招生規模都在擴大,職業院校也不例外,這樣就導致英語課堂中的人數大量增加。隨著人數的增多,教師要想保證與學生之間一對一的交流就顯得尤其困難了。這樣就容易導致學生的語言交流與學習機會的喪失,同時也加大了教師有序組織教學活動的難度。

3.在英語教學過程中

缺乏專業的任務型教學的教材。雖然目前的一些教材有涉及到任務的設計與材料的準備等內容,但是卻不能滿足當前任務型教學法在職業英語寫作教學中的應用需求。此外,相關的書籍中也只是關于教學法概念的介紹,缺少關于英語寫作教學中的聽、說、讀以及寫的進一步講解與運用的介紹,這樣也就影響了任務型教學法在英語教學中所發揮的作用程度。

二、有效實施任務型教學法的若干建議

(一)教師應系統學習

國內外相關理論和教學方法確保任務型教學法能夠在職業院校英語寫作教學中有效地實施,必須注重教師對于任務型教學法的相關理論和教學方法的學習。教師應該對國內外的相關理論與教學方法都一個細致且深入的了解與學習,確保對這種教學法的概念、特點、模式以及原則都有清晰明確的認識。此外,還需要多開展這方面的講座。將一些有經驗的教師邀請過來對這種英語教學方法進行進一步的介紹與說明,并且將自己的成功教學經驗分享給學校的教師。同時,教師還需要合理地設計教學任務,充分發揮學生學習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引導他們積極參與到任務的完成工作中去。例如,教師可以對相關英語考試的作文類型進行歸類,然后設置相應的寫作任務。學生通過完成任務,既掌握了某種類型的寫作方法,還能熟悉考試的題型設置技巧。

(二)合理運用小組活動

提高大課堂教學效率由于當前職業院校中,英語寫作教學都是大課堂的教學形式。因此,教師需要合理運用小組活動,確保大課堂教學效率的提升。教師可以通過每節課選取不同的幾個小組進行重點輔導活動的實施,對學生能夠進行單獨的、有針對性的輔導,這樣能夠及時地幫助學生糾正學習過程中的錯誤,有效地提升學生英語寫作的水平。并且,教師還需要對每個小組任務完成情況做好總結與分析,然后有針對性地讓學生進行再次練習,提高教學的效率。此外,還需要充分利用多媒體和網絡教學資源。通過多媒體和網絡教學資源的利用,可以有效地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篇4

統治者對儒學的厚愛激勵著儒生們奮發求學,貢獻智慧,儒生門的奉獻也確乎沒有辜負統治者的期待。有鑒于宋初的政治格局與外部環境,儒學的復興最先體現在《春秋》學這一熱點問題上。因為在儒家諸多重要經典中,只有《春秋》學的大一統和尊王攘夷的宗旨無須經過多少改裝,就可以用來為宋初的現實服務。因此宋初儒家學者出于最直接的現實感受,很自然地將研究的視點集中在《春秋》上。據《宋史•藝文志》著錄,宋人有關《春秋》的著述在二百種以上,而僅僅在宋初學者劉敞之前,所列宋人《春秋》傳注就達十七種一百八十四卷。據此可知宋初儒學復興確以《春秋》經傳之華為主。其中如孫復的《春秋尊王發微》,明確宣布他的研究目的在于尊王,在于正君臣之分,明大一統之義,開宗明義地強調隱公"元年眷王正月"的基本主題就是"孔子之作《春秋》也,以天下無王而作也,非為隱公而作也。然則《春秋》之始于隱公者非他,以平王之所終也。"在他看來,《春秋》之所以書"王正月",原因在于"夫欲治其末者,必先端其本;嚴其終者,必先正其始。元年書王,所以端本;正月,所以正始也。"這就是他所揭示的《春秋》尊王的微言大義。

作為"宋初三先生"之一,孫復的《春秋》學研究不僅為有宋一代《春秋》學研究開風氣,定調子,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他舍棄傳注,直探經文本義的研究方法,實際上是儒家經典研究史上的一種范式革命,它的價值似乎不在于儒學的復興,而在于儒學的更新。對此,歐陽修、朱熹以及四庫館臣等都深明其中的意蘊,不論他們是否贊成孫復的具體學術觀念,他們都不能不承認孫復的研究方法對后世儒學進程具有重要的啟迪作用。在他們看來,孫復于《春秋》的研究結論不必盡信,然而其方法確實對后儒有很大的影響。

如果僅就方法而言,孫復不惑傳注的做法淵源有自,這實際上是唐中期以啖助、趙匡、陸淳等為代表的懷疑學派思想傳統的必然延續;也就是說,包括孫復在內的宋儒,繼承啖、趙、陸的學術傳統在合三傳為通學的同時,依然懷疑早期傳注的權威性,以為儒學的真正復興,不在于記誦傳統傳注的訓詁,而是要結合現實社會需要,拋開傳注,直探經文本義。易言之,儒學復興的真正出路,不在于對傳統傳注的因襲,而在于重為注釋,講究與現實相關的微言大義,從而使儒學在內容與形式上都能回到經典的形態。

疑傳尊經是宋初儒學的基本特征,他們以回歸經典為號召,展開了一場遠比中庸疑傳學派規模更大的懷疑運動。這一運動由孫復肇其始,中經其門人石介、十建中、張炯等人的發揮,加之范仲淹i歐陽修等文壇祭酒的呼應,至慶歷年間繼續深化,終于演化成由疑傳向疑經的根本轉變。這一思潮的必然結果,不只是對傳統儒學極大的沖擊和挑戰,而且必然意味著儒家精神的解放,為拋開傳注、自由議論的性命義理之學開辟一條通路。

如果說對儒家經傳的懷疑思潮是由孫復肇其始的話,那么范仲淹與歐陽修的呼應與支持則是這一運動得以開展的最大助力。嚴格地說,范仲淹和歐陽修都不是純粹的學者,作為文壇祭酒和執牛耳的人物,他們在宋初最早倡導儒學復興,并將儒學的憂世情懷坷宋初現實密切結合起來。這種以天下為已任的精神復蘇,既是對早期儒學"士不可以不弘毅"精神的認同與復舊,當然也是對漢唐煩瑣經學的批判與揚棄。它的意義除使士大夫崇尚風節,"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外,便是啟導儒家知識分子不能脫離現實,惜首窮經,而要學以致用,積極干預政事,議論國事,"寧鳴而死,不默而生","開口攬時事,論議爭煌煌"。這實際上開啟了宋儒自由議論的風氣。

自由議論是一切學術得以進步的基本條件。末代儒學之所以獲得超越漢唐的進步,并影響此后數百年,一個最為重耍的前提就是末代統治者雖然實行高度的中央集權,但同時尊重手無寸鐵的知識分子自由議論。宋太祖曾立下誓規:"不殺士大夫",而且"不欲以言罪人"。知識分子面對這種情勢,在自由議論的同時,當然極容易自覺或不自覺地遵守必要的游戲規則。試看宋人文集和各種語錄,天下事似乎沒有他們不敢議論者,但卻極少見他們有與統治者直接對立的情緒。于是末代儒者不論是對現實的憂患,還是對傳統的批判與懷疑,都極易獲得統治者的同情和支持,因為統治者不難覺察他們的忠誠心跡。

以范仲淹為代表的宋初知識分子首開自由議論之風,這種風氣對儒學的直接影響便是使以孫復為代表的懷疑精神成為學術界的主流,視為正常而不視為異端。尤其是范仲淹對孫復的竭力舉薦,更使宋儒的懷疑精神獲得相當的自覺與充分的發展。與范仲淹時代相當的歐陽修,雖也同樣不是一個嚴格的儒家學者,但憑借他那大文學家的睿智與敏感,對儒家經典提出多方面的質疑,從而使宋初的疑傳疑經思潮達到,并終于導致儒學發展的轉變。他大膽批評被欽定為儒學標準解釋的唐代《九經正義》,掇諸人情史實,疑經疑傳。他認為,儒家經典經過秦火的摧殘早已大量散失,漢唐以來的諸家解說收拾亡逸,發明遺義,正其訛謬,得其粗備,故而有參考價值。但同時又必須看到,自孔子歿,群弟子散亡,而六經多失其旨,再經秦火,六經之旨更隱而不顯。因此漢唐以來的諸家解說雖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畢竟不可盡信。因此他對儒家群經的可信性提出全面質疑,從而使宋初的疑經疑傳思潮達到高峰。但由于歐陽修畢竟不是一個純正的經學家,他的大膽懷疑雖對學界有重要的啟發意義,然而其論證過程總顯得粗疏。真正將這種懷疑轉化為一種正面的研究并進行詳盡論證的,還是劉敞等人。劉敞的《七經小傳》標志著儒學由漢唐訓詁之學向宋明理學的正式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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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程序

1.申請與受理動物衛生行政許可與其他行政許可行為一樣都是依申請而啟動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動物衛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第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第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第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第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審查與決定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動物衛生行政主體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第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如《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獸藥生產許可證》等;第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如《獸藥GMP證書》等;第三、動物衛生行政主體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如獸藥產品說明書等;第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的,可以在符合加施檢疫標志條件的包裝物上加貼檢疫標志,或者在胴體上加蓋檢疫印章。

3.審批期限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如,《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或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對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但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如,對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檢疫,其隔離期間不計算在法定審批期間內。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4.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是指對獲得許可事項的非主要內容的變動,如,取得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單位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化等;對實質內容的變更,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飼養場其飼養地點的變化,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診療場所其診療地點的變化,則不屬于變更,而應當重新申請許可。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動物衛生行政許可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對于因下列原因而撤銷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一、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第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第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此外,對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也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因不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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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一般理論問題。圍繞“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涵義與本質特征展開了討論。學者們針對目前存在的泛化理解與庸俗化現象,提出了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有的學者指出,法治的主體應當是人民,法治的客體應當是國家機器,包括行政機關,故應揚棄“依法行政”而改為“法治行政”更為確切些,有的學者結合目前實踐中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依法治村”、“依法治廠”,或者“依法治路”、“依法治水”等,指出了可能推導出最后出現“依法治人”,容易產生扭曲,引起人們思想上的混亂。所以與會學者們提出必須從理論上分析法治的真正涵義,澄清人們可能產生的模糊認識,將法治與法律權威、法律至上、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等聯系起來。依法行政中的“法”不僅是管理者進行管理的法,還應是管理管理者的法,亦即是對行政權力進行規范、控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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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思”為核心進行創設

思想的建立是進行文字寫作的基礎,沒有思想的文字是毫無意義的。學習是參與者建立自己知識寶庫的基本過程,在此過程中沒有什么是一成不變的,完全是學習者的自我構建過程,與客觀事物并沒有太大的聯系。因此,在寫作教學中,教師不僅要重視興趣的建立,更要在學生感情和知識的結合處激發出他們自我思考的能力,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學生對于自我知識結構骨架的建造,帶動學生去解決問題,讓學生擁有提問、解答和總結類似問題的基本能力,是他們成為學習的主動策劃者,而不是被動參與者。久而久之,學生就會建立起思考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為寫作提供充足的空間,讓他們的思維更具有創造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學生擁有再強的自主學習能力,也離不開教師的引導。作為教師,應做到因材施教,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實施不同的教學方案,并且將所獲得的結果以文字報告的樣式呈現出來。例如,在關于塑料袋的使用和回收問題的討論上,學生經過大量的調查、分析,并結合基本事實和客觀需求之后,做出了相關問題的具體解決方案,為寫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助力。可見,用問題的形式教學,不僅有效解決了寫作難的問題,還在很大程度上帶動了學生學習的自主性,讓他們對于學習有了全新的思想認識,極大地提升了學生的自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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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行政法學包括理論實證主義和經驗實證主義兩個維度的知識,前者旨在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相互關系,后者關注的是各種現實因素是如何決定或影響行政法規則的形式和運作的。研究關于行政法“是什么”的問題,主要描述真實世界中的行政法是怎樣存在的,解釋存在原因,預測立法安排能不能實現既定目標,分析其實施后果是怎樣的這類問題,著重于“是不是”、“怎么樣”、“能不能”和“為什么”的研究。要求研究者在行政法的現象世界確立一種關于人類行為的實證理論,并以此為指導,在邏輯和事實上為行政法現象提供因果分析。理論實證最基本的研究規則是要求理論假設在邏輯上滿足一致性標準,避免雙重行為動機假設導致行政法分析基礎的不一致性。經驗實證是指對理論實證過程中提出的假設條件、理論假說的結論及其預測的檢驗。經驗實證所利用的統計資料應具有充分廣泛性和代表性,同時避免主觀因素對數據和選擇數據的影響。由于實證研究的客觀性,一切實證命題和學說原則上都具有可驗證性,從廣泛的意義上看,它有三個爭議性的標準:一、孔德傳統實證主義的“經驗上的可檢驗性”標準;二、石里克為代表的維也納學派(邏輯實證主義)的“邏輯上具有可檢驗性”標準-命題在邏輯上具有證明的可能性即可,而不必在經驗上具有證明的可能性,不是可證實性,而是原則上可檢驗性;三、是波普爾的“可證偽性”標準。第一、二個標準都隱含著歸納邏輯,波普爾認為,歸納法只能告訴人們過去,不能告訴人們未來。一切知識命題,只有在邏輯上能被證偽它才是科學的,否則就是非科學的。波斯納說:“我們不應當忘記物理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天文物理學,就大部分不是一種實驗科學;不要忘記還有其他非實驗性的自然科學,包括地質學和古生物學;不要忘記科學中最重要的理論,明顯的有生物學和地質學中的進化律,作為一個實踐問題就不能被證偽;不要忘記實驗也非常可能出錯,因為一個被排除的變量也許就是這個實驗試圖測定的真正的原因,而實驗發現為原因的變量也許只是與真正原因相關聯的事物。”因此人們對實證行政法學的命題和學說可做出真偽判斷,凡有爭議的地方,均可進一步澄清,最終在事實和邏輯分析上,可望達到一致。例如對“政府規模越大、經濟增長越快”這一實證命題,原則上是可以通過調查分析和邏輯分析確定真偽。

規范行政法學研究任務是如何在一些基本價值共識前提下,發展出表述和實現行政法價值觀的命題和學說。規范行政法學旨在說明行政法“應當是什么”問題,它涉入兩個領域研究:一是純粹的價值判斷領域,探討行政法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之類問題;二是具體制度選擇領域,或者稱“行政法制度學”。這種研究涉及制度運行中人類行為動機、信息和激勵等機制設計中復雜的問題。涉入行政法“應當是什么”或“如何改進”等規范問題的討論時,分歧就會出現。因為對不同立法規則的選擇及其實施的福利后果的影響,通常會對一些人有利,而對另一些人有害。對問題的討論,必然涉及“價值判斷”和“基本價值判斷”之類的概念。規范行政法學只能深究到基本價值判斷為止。在研究規則上面臨的基本約束是它能否從一個或幾個簡單的基本價值判斷出發,依據不同的事實假定,建立起一系列表述和實現行政法價值觀的,在概念上得到明確界定,在邏輯上具有內在等級序列的命題和學說。規范行政法學的目的就在于發現一個由規范或規則組成的等級系列,這一系列的最高點是一個或幾個價值原則,其較低水平的規范或規則可以用較高水平的來加以解釋或“證明”。但最好的制度安排是以制度可執行性為前提的,因此研究者有義務對自身提出的立法建議做有說服力的實證研究。

針對價值判斷具有多樣性和主觀性的特點,價值命題無法證實或證偽,在維也納學派里提出了一種激進的看法認為:“一種價值或規范的客觀有效性不可能(甚至按照價值者的意見)用經驗方法加以證實或從經驗的命題中推論出來;因此,它甚至不可能有意義地加以斷定”。因此也就不存在真偽判斷標準。基本價值判斷上的分歧具有濃厚的倫理解釋色彩,是不能通過事實和邏輯上的討論強制達到一致的。人們可以提出多個規范命題并且自圓其說,但永遠不能因此自視為真理的代言人,并將自己的價值判斷強加在別人的身上,因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將規范命題混同為實證命題。但這不否認人們在非基本價值判斷上的分歧可以通過事實和邏輯上的討論最終達到一致的看法。由于知識和信息的不對稱性、不能完備性,往往會發生這樣的情形:兩個在相同的基本價值判斷的基礎上進行推理的人,最終卻產生了分歧。這種分歧主要源于對事實的主觀判斷的不同。

對實證行政法學和規范行政法學的區別,是建立當代行政法學術規范的關鍵。將規范命題誤當作實證命題來評判,學術研究就會缺乏寬容,并可能濫用語言;相反,將實證命題誤當作規范命題來看待,學術研究就喪失了嚴謹性。這兩種現象頻繁地出現于近年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學術爭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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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的體育教學中呈現出一個趨勢,那就是學生的身體素質逐年下降,體育老師們都為此傷透腦筋。由于學生們各自的身體素質都有所不同,體育教學的始終對學生們的要求也就各不相同。在小學體育課堂上教師可以根據每位學生的不同情況制訂相應的幾套不同的教育方法,幫助體質弱的學生逐步提升身體素質,從而實現學生們的身體素質逐步增強。此外,個性也可以實現學生練習動力的增長。對每位學生予以照顧但又保證學生的自由,這對于學生的積極性有很好的促進作用。

(二)社會向前發展的需要

體育教學實際上不單單指大中學的體育特長生們,更多的還是指學校中各個年級的普通的體育課。目前我國處于社會發展的重要階段,需要大量各種不同個性的人們去共同協作,充分發揮人們的創造才能。促進學生的個性化發展,正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途徑。體育教學課是形成健康個性的重要途徑,過于嚴肅、沉悶的課堂實際上并不利于學生們的個性健康發展,而中國的教育中大部分為課堂內部教學,學生們很難得到個性發展的空間。體育教學正好給學生們提供了個性發展的可能。

二、體育教學與個性發展間的相互作用

體育教學擺脫了課堂上的束縛,重視學生的主體地位,給了學生們一個可以自由發散的空間,他們的身體直接參與活動,其思維活動與機體活動緊密結合,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自我實現的需要,在某些方面證明自己的能力,增強自信與自尊,使個性得到充分的調整和發展。體育教學可以促進學生的個性發展,而健康的個性化差異又可以推動體育教學。二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

(一)體育教學對學生個性的作用

體育教學對學生個性是一個培養的過程。不同的運動項目,適合不同的人去參與,而參加者(主要指學生)通過進行不同的項目的活動,來發展自身良好的性格,改造性格上的弱點,促進健康個性的發展。比如籃球與足球,參與的學生可以在運動中形成沉著、冷靜的思維,并且可以鍛煉機智靈活、敢打敢拼、協同配合等良好的作風和心理品質,對于學生們而言無疑是巨大的幫助。另外,對學生意志是一個鍛煉的過程。在體育教學中,參加者必須在困難面前進行自我約束、動員、命令和體驗,想方設法克服一個個困難與障礙,對學生“堅持”意志的培養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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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運用案例教學法達到培養學生活學活用法律理論的教學目標,以法律實務案例,形象地說明法律的理論知識,分析研究案例加深學生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掌握,激發思維的積極性、主動性,以強烈的學習興趣掌握有關法律知識技能。案例教學法強調教師與學生的共同參與性,將學生納入到課堂活動中,容易形成良好的課堂互動,通過讓學生開展合作性學習,以交流、互動的方式進行探究式學習。案例教學法區別于一般法學教育的方法在于,該種教學方法以案例為主導和線索,通過對案例的解析,使學生掌握知識技能的方法。有點學者提出“:純粹的案例教學法在我國缺乏相應的背景條件”“,我國的法學教育自大學階段就開始設置,在法律功底全無、思想不成熟、社會經驗也基本為零的狀態下,采取單純的案例教學法,其效果不容樂觀,即使在課堂上生搬硬套地運用這種教學法,也會使學生一頭霧水,無從下手,最多聽個熱鬧,使案例教學法流于形式,到司法實踐的場合,仍然不知所措。”

而在我國傳統法律課堂教學中,教師在課堂講授中也經常飲用案例,一般常見的作法是教師先將法律理論或者規則制度講授完畢之后,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進一步加強學生對于案例的理解和運用,同時也起到“佐證”理論的意義。這種方法一般將其稱為“舉例教學法”或者“演示案例法”,仍然是一種以教師的教授為主導,學生聆聽的方式。案例運用的目的在于“解釋”理論,并不是以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與純粹的案例教學法在目的上大相徑庭。而案例的運用起到一種“佐料”或者“再現”的作用,姑且被視為是對課堂講授法的一種補充或者豐富手段。在分析了中外兩種以“案例”為線索的教學方法之后,揉合兩種方法關于案例的使用,改變講授法中教師對于課堂的駕馭方式,增加學生的課堂參與性、主動性因素,既要借鑒案例教學法中的優點,也要摒棄其不足之處,純粹意義上的案例教學法往往課堂組織比較混亂,學生發表意見參差不齊,參與度不夠等問題。而我國教師的課堂駕馭能力一般較強,純粹意義的案例教學法在實踐中很難行得通,而且效果較差。那么“,本土化”的思路為這兩種教學方法的矛盾沖突解決提供了思路。

以警察院校為例,行政法課程大多作為通識性、基礎性課程設置,這與警察院校力求培養具備良好法律素養的合格警察的定位有關,往往也造成課程內容較多、課時較少的沖突,此時,行政法學課程中案例教學法的靈活、巧妙運用不可或缺。以警校的學校特色、學生職業特點,靈活運用案例教學法則能夠充分在有限的法律課程時間安排、有限的課程開設背景下達到以培養合格、具備良好法治觀念的人民警察的教學目的。

二、“本土化”的案例教學法在警察院校行政法教學中的實踐思路

由于行政法規范的社會行政管理事務繁多而且復雜,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學生對行政法課程的普遍認識是“晦澀難懂”“、抽象性強”“、體系龐雜”“、理解起來難度較大”。由于行政法的抽象性以及涵蓋性較大,往往形成學習興趣較低、課堂效果較差、知識運用能力較弱的特點。而在警察院校行政法的教學,一般將行政法作為通識課程進行講授,課時安排較少,教學任務較重。如果仍按照普通高校或者法學學科教育的方式進行教學,很容易造成重理論輕實踐,難以達到塑造學生依法行政的理念,脫離了教學培養目的。而運用案例教學法則能夠很好地取長補短,發揮課堂的真正效果。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中,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開展教學:在總體框架設計上,首先,引入典型的教學案例。關于典型案例的選取是關鍵,在案例的選取時需把握幾個方面,案例與本節課程內容的契合度是否聯系緊密,案例的正面意義與反面意義在哪里,案例的爭議點在哪里。有時一些案例的爭議點往往會涉及到比較前沿的法學問題,此時可以進一步吸引水平相對較高的學生進一步思考分析,對法律規范和制度進行比較分析,拓寬學生的視野與思路。

比如,在講授警察行政復議與訴訟的內容時,試舉例:“小偷溺水致死案”。②其次,案例學生分析討論。在這一環節,應充分讓學生參與分析討論,各抒己見,此時不應過早進行點評是否正確,盡量征詢、綜合幾種比較突出的觀點進行分類羅列。在分析討論環節,應能夠正確對學生的思路進行引導,避免學生思路跑遍和“鉆牛角尖”情形出現,努力將案例中的知識點與疑難點、關注點、與課程的契合點提煉出來。最后,典型案例與警察行政法理論進行結合評析。此時應注意將本節課程中警察行政法理論知識與案例的契合點聯系起來,教師本人總結或者讓學生自己總結皆可,在總結綜上可以看出,該種教學方法對教師的要求極端嚴格,案例恰當、正確的選擇,對教師自身實踐知識綜合分析能力的要求,較強的課堂駕馭能力,良好的教學經驗儲備基礎都是發揮該種教學方法功效的必備條件,缺乏其中任一條件,很難實現良好的教學效果和教學目標。

三、“本土化”的案例教學法在警察院校行政法教學中的實踐意義

由于警察行政法學自身學科的特殊性,是一門密切聯系警務實踐,以行政法學理論為基礎的課程。這就要求在課程的講授中注重職業特點的特殊性教育,由于警校學生在畢業之后很多都會走上人民警察的崗位,塑造較強的職業道德意識與遵紀守法意識的是警察院校培養的重點。而警察行政法這門的學習課程,即是在培養學生法律素養同時,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素養的重要途徑。

(一)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有助于提升學生遵紀守法與為人民服務的理念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做到:1.秉公執法,辦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會公德;3.禮貌待人,文明執勤;4.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人民警察不僅要成為遵紀守法的典范也應成為遵守社會公德的典范。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中,應注意警察執法規范案例與職業道德素養的結合。培養細心、細致以及真正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在講授“違法行為矯正”內容時“,成都小思怡餓死案”引起學生巨大的反映與討論,案情大概是一名李姓母親,一個人帶一個三歲小女孩“小思怡”,離婚后染上吸毒惡習,經常將女兒一個人鎖在家中自己去盜竊財物。一次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按照法定程序經李女士送去強制戒毒。李女士一再懇求警察說自己女兒一個人被鎖在家中沒有照顧,肯定在被送去戒毒途中回家將孩子交于親屬照顧。后來,民警沒有同意,李女士一再懇求民警打電話給自己親屬幫忙去接孩子。后來民警電話沒打通就作罷。半月之后,民警發現“小思怡”已經死在家中,門后全是斑斑點點的抓痕。在講述完該案例之后,課堂之上出現了少有的寂靜,學生深深地被這個發生在現實生活中案例所震驚,哪怕當時民警的一個小小的舉動,到家中去看一看,或者堅持把那個電話打通,可愛的“小思怡”也不至于被餓死在家中。同時,結合吸毒人員進行強制戒毒的法律規定,與我國的收容教育制度,矯正制度展開。將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同時,加強思想道德教育,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灌輸到課堂之中,取得了良好的課堂效果。

(二)警察行政案例教學有助于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與枯燥乏味的法律條文相比,案例因為其自身的活現性,更容易被學生所接受和熱愛。在講授警察行政法行政機關與行政處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內容時,以“荒唐的處女案”展開,在該案例的講述中“處女”“、”一時引起學生哄笑,從常識都知道這是執法犯法,一個女孩根本就不可能去,居然被公安機關弄假成真。在這起荒唐案例的背后,是守法意識的單薄,濫用公權力,侵害公民人身權益的表現。勢必為我國的法律規定所不容。同時,結合案例受害人精神受到巨大傷害的情況,結合我國《行政賠償法》中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修改內容,對于行政賠償范圍給予必要解讀。在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的同時,提高了學生對于相關知識內容的把握與理解,從細微之處管窺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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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構建教育課程體系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的更新改革是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重要方法,法學教育課程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決定著學生的知識結構、能力和素質。因此整個法律課程系統結構必須體現課程體系,需要結合法律專業教育的主要目標,設置合理的法學教育課程體系,提高法學專業課程的合理開發程度,不斷優化整合課程體系,確保法學課程應體現時代特征和適應時代的挑戰,并有助于法律人才的精神和法律觀念的培養,形成法律思維方式。所以在刑法教學過程中,要加強相關課程教育方法的創新,加強對教育方法研究的比較,大膽吸收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先進經驗,使學生充分認識到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并了解和評估不同法律文化教育狀況,促進對刑法教學方法的創新。

(三)加強刑法專業型法學人才的培養力度加強對刑法專業的法學人才培養力度,需要明確刑法教學目標。在刑法教育過程中,傳統的刑法教育對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和重視程度相對不足,對培養學生整體素質的重視程度不高,并且由于市場因素的影響,必須提高學生的法律素質,應對變化的教育環境。因此增加刑法專業教育力度,調動學生拓寬專業學習內容,豐富學生的法律知識。同時,結合傳統刑法教學方法的現狀,要加強教師和學生之間的互動學習,長期以來人國刑事訴訟法教學方法是基于教學理念,教師的教學方案按照指定的方法而沒有創新,導致整體教學內容顯得枯燥無味,扼殺了學生的創造力,導致學生法律知識和素質普遍較低。因此需要加強教學和學生的互動和聯系。在教學過程中,讓學生處于主體地位,通過不斷鼓勵、引導和啟發學生,使學生在教學過程中,不僅可以提高學習效率,而且在相同的時間內,可以更好地為學生創造更多的自由發揮空間,使法律學生提高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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