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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行政論文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3-22 17: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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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行政論文

篇1

二、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體系發展研究

第一,起步階段。

我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起步于上世紀80年代,1998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正式掛牌成立,標志著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起步萌芽。此時國家質量技術監督范圍包括工業生產、農業生產、科學研究、貿易、國防等社會生產的方方面面。

第二,調整階段。

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發展并不是一番風順的,其中經過了一系列的調整改進。1993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國務院直屬的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調整為由國家經貿委管理的直屬機構。然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工作職能并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與1988年的工作職能基本保持一致。

第三,改革階段。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漸完善,我國政府管理體制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因此為提高國家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國家對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改革。此次改革中,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又重新升級成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其地位得到了大大提高,同時將技術質量監督局的藥品質量監督職能與質量糾紛仲裁職能劃分給其他專業機構,并且在技術質量監督局原有職能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職能,從而使我國的技術質量監督體系更加的專業化、全面化。

第四,發展壯大階段。

從2001年開始我國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正式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從2001年至今國家政府就在不斷的調整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的職能地位,采取了分段監管、品種監管等更為優化的監督管理方式,同時通過立法等進一步明確了技術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組織結構、權利義務以及法律地位等,推動著我國技術質量監督行政體系進一步的發展。

三、完善我國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研究

1.我國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存在的問題。

雖然經過多年的改進發展,我國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但是目前的行政執法體系還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行政執法的法律效力較弱。

目前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有關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的法律法規。然而,我國對于違法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規范的企業或個人采取的處罰措施還是以罰款為主。但是一些企業違法經營獲得的利潤遠遠高于罰款數額,因此這些企業個人寧愿接受罰款處罰,卻不改進生產技術質量,從而導致質量技術監督的行政執法起不到預期效果,法律效力十分薄弱。

第二,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形成了一支較為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隊伍,但是目前的行政執法隊伍還存在一些問題。部分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覺悟不高,由于一些企業或個人在行政執法時試圖通過賄賂執法人員以避免處罰,因此一些素質不高的行政執法人員往往會包庇違法企業或個人,從而導致行政執法很難取得預期效果。

2.完善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系的措施。

第一,完善技術質量監督的法律體系。

技術質量監督法律法規必須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律,符合經濟發展的具體要求,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規范社會經濟市場,保證公民、企業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標準化法以及計量法的修訂完善,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并且與世界發展接軌的標準化體系,從而使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有法可依,增強行政執法的法律效力。

第二,完善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體制。

任何行為都需要體制的約束,行政執法也不例外,相關部門要結合我國社會發展的規律,針對現階段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弊端制定完善的行政執法體制,將行政處罰的權利集中統一起來,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另外,要著力完善各級技術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機制,提高技術監督部門的內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加強建設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人才隊伍。

行政執法部門要改革現有的用人機制,實行公開招考、擇優錄取的人才選拔機制,同時要做到人盡其才,針對人才的能力特將其放在合適的崗位上,從而提高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工作水平。另外,用人機構還要定期對內部人員進行培訓,統一組織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學習以及政治思想學習,提高內部人員的綜合素質,進而提高技術質量監督行政執法的工作水平。

篇2

(一)衛生監管工作任務艱巨

不少企業和學校衛生觀念還很淡薄,就個別企業而言,基礎衛生條件極差,在餐具消毒保潔方面還不夠,法律意識淺,辦證效率低,中間從業人員流動也很大,對衛生知識的了解也很少,其衛生操作技能也很差。特別是個體小型企業,他們在法律意識膚淺、淡薄,對各項衛生設施配置也不愿投入,從業人員流動大,不支持健康檢查工作,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甚至遭到個別人員辱罵等,衛生監管執法人員也難以將衛生行政法執行到位;還有一些集貿市場的生肉攤販從業人員不體檢、無衛生許可證、無健康證,這些人員難管理,監督執法中,最易發生沖突,有的競拿刀威脅執法人員,扣留執法人員執法證件。

(二)疾病管理環節薄弱

個別學校衛生保潔員,他們自身衛生保健意識淡薄,對傳染、食源性、寄生蟲等疾病的預防知識和能力都存在盲區和盲點,學校疾病也接二連三的發生,特別是農村學校居多,然而學校對衛生管理工作也不夠重視。

(三)衛生監管執法人員力度不夠

目前衛生監管執法人員對中小企業的衛生監管尚未做到嚴格監管,對小企業執法力度不夠,部分違法行為不能及時處理,領帶衛生監管制度不全,不少執法人員不能按時交辦上級部署的工作,其內部管理和學習制度也有待加強和提高。總之就目前形勢而言,衛生監管執法人員應把重點工作放在打擊和查處非法經營的企業讓他們無立足之地,保護合法經營企業,推動經濟秩序走上規范;和相關部門部門聯合執法,對違規企業進行突擊檢查,嚴厲打擊不法經營者。

二、對衛生行政法的認識

衛生行政法是學習和研究衛生行政學的基本問題,它關系衛生行政學的整個體系結構。衛生監督主要有4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2)職權的法定性(3)行為的主動性(4)國家強制性.衛生行政單位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授予的職權從事衛生監管工作,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組織、職責權限、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調整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中,同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的社會關系。

三、如何利用行政法開展衛生監督工作

(一)定制完善的衛生監管人員管理制度

衛生監管不惡魔呢要各盡其職,積極配合上級領導嚴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不法企業,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有任何徇私行為和懶惰心理。加強內部執法人員的整頓是保證衛生監管工作執法到位的前提保證。其次爭取政府的高度重視,將衛生監管同環保和消防等審查共同進行,讓建設項目必須做好各方面的登記,以至于從源頭上嚴格控制。另外還要不但探索衛生監管的工作方式,集中精力對重點單位實行監督和審查,進而提高衛生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大力加強衛生健康知識的宣傳

定時開展衛生健康知識的法規宣傳,提高社會職業衛生的意識,采取調研等形式深入了解目前存在的衛生問題,加強領導、把衛生監管工作落實到實處。例如通過報刊、新聞媒體等進行宣傳,喚起社會對衛生健康的關注。同時也要宣傳衛生法律、法規。

(三)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專項檢查

組織開展對學校、企業、餐館等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對各類學校、單位、餐館的食品衛生、衛生設備以及環境等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學生、企業員工乃至人們的飲食和生活衛生安全。例如:水質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制造單位、學校食堂、醫療衛生單位、衛生抽檢等專項檢查

(四)依法執行衛生行政法

嚴格按照衛生行政法追究和處理不法企業,衛生行政法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下面幾個環節: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并作出處理決定。完整的監督系統既保護了衛生監管對象的權利也體現了衛生監管執法的合理性。

(五)及時通報衛生監督監測信息

篇3

2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自檢制度和公眾舉報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五條和六十八條對此進行了規定:。六十五條中指出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六十八條規定:對直接關系公眾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行政機關應當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并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這些許可通常都是十分重要的,僅僅只靠單純地自檢制度,肯定會有所遺漏,不可能徹底糾正,但是不能否認這種制度作為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的有效補充的方式。因為那些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在建造階段就需要對其實施監督檢查。同時,由于行政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有限,經費有限,不可能在每個企業派專人對這些設施設備進行監督檢查。因此,確立公眾舉報制度,積極發揮群眾的主觀能動性,發揮群眾的優勢,讓群眾成為行政許可的監督者。

篇4

一、電視問政:定位與功能

美國潮流電視頻道(Current TV Channel)主席阿爾˙戈爾認為,“雖然互聯網是一種民主的力量,電視仍然是最具影響力的媒介形式”。這位享譽全球的傳媒大亨強調的是廣電媒體在組織規模、影響覆蓋面、信息處理專業化等方面遠遠領先于其他形式的媒體。很多傳統媒體沒有利用好這一優勢,往往將政民對話辦成了一場秀,在這點上《對話蘇州》欄目,經過兩年多的摸索,它成為了創新社會管理、開拓工作渠道的“蘇州經驗”。

(一)定位:接地氣而不失深度

“對話蘇州”是蘇州廣電總臺一檔大型時政訪談節目。節目誕生的背景,正值中國經濟長期高速發展的同時,也積聚了各種矛盾,作為一檔電視對話節目,將話題從具體新聞事件切入,來充分體現媒體的橋梁作用。市級領導干部思考的往往是帶有全局性、綱領性的政策,而老百姓更關心的則是一個個具體的事件。當找到這兩者的結合點時,讓對話既接了“地氣”,又有了深度。

(二)功能

1. 關注社會熱點,反映民情民意。在8月8日第十九期《對話蘇州》節目之時,正值蘇州最熱的高溫季節,市民出行就是一個大問題,現場的公交達人就邀請交通局長邵建林體驗108路這樣線路設置不合理且非空調的公交車。面對市民的邀請,邵建林兌現他的承諾,親自體驗了非空調車。在公交車上,邵建林明確承諾,明年這個時候保證將非空調換成空調公交車。這一舉動在網上引起了熱議與好評。

2. 順應民情民意,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對話蘇州》第二期,主題是“共筑食品安全防線”,當時,全國范圍內接二連三出曝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負面新聞,也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

這期節目從一些具體的新聞事件說起,不僅僅就事論事,而是圍繞市民關心的蔬菜農藥殘留檢測等環節,提出一個個現實問題。節目現場,如同一個擴大版的市政府工作會議。節目錄制后,直接推動蘇州出臺了一個相關紅頭文件。在當時全國都在關注食品安全問題的背景下,這也成為了又一條“蘇州經驗”被新華社報道。

二、電視問政的限度與出路

(一)電視問政能刨根問底嗎

政府的工作放在電視上讓群眾來問、來考,說明政府在改進機關作風上已經跨出了很大的一步。受眾喜歡電視問政這樣的一種形式,但是電視問政節目的展開,必須依靠當地政府自上而下的強力推動,如果光靠媒體的力量是很難推進的,電視臺是完成“命題作文”,是具體的實施者。電視臺很難憑一己之力邀請到官員去接受問責。

此外,一些地方,問是問得熱鬧,當面表態節目結束之后就解決,但是過后還是回答要“走程序”甚至不了了之。 由誰來督促檢查,群眾反映的問題誰來追究?落實和執行才是最大的問政。

(二)常態機制如何建立

卡茨曾經指出:許多網絡的公共論壇上充斥其中的是虛假、無聊,甚至侮辱與人身攻擊等信息,這些信息形成根深蒂固的沉淀在網絡文化中的所謂的“火焰戰”(flame war),所有這些都阻礙了理性對話的展開。時下,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正在展開,中央提出要求“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一方面,電視問政是一面很好的鏡子,可以照出相關部門和人員工作中的不足和缺陷;另一方面,問需于民、問計于民就像照鏡子,應該成為一種習慣,當然,“照”過之后,更重要的事情還是接下來的“洗澡”、“治病”。 長效機制如何建立,是我們要思考的問題。

電視問政由于其成本較高、實效性較差,這樣的方式只能是起到一個點的作用,而我們國家無論是在中央還是地方,通過人大、通過民意的代表機關,去進行日常化的、常態化的問責,可以借助電視載體向人民群眾直播,這樣不僅少了點秀的味道,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上有保障,能夠實現持續性與常態化。

(三)節目創新刻不容緩

結合蘇州百姓的個性特征、蘇州的文化氛圍,蘇州的對話節目更多的是一種理性互動、實效溝通,建設性質詢。相比與武漢的直播問政,就顯得不夠“火爆”。在話題引導上,“策劃”的痕跡過分明顯。這方面雖然方便了節目的錄制,保證了節目的流暢程度,但反過來也制約了節目“出彩”。今后的對話中,欄目可以適時插入更多“意外”的環節,制造矛盾與沖突,這不僅能夠增加節目的可看性,更能夠考驗領導干部的媒介素養。

三、結語

在社會轉型期,民意比以往來的更加熱烈,群眾對話的欲望,表達自己訴求的心理比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在網絡輿論迅速崛起時,主流媒體發聲,給我們提供了思考,電視問政是一個點,它成為了公眾便捷表達訴求的“揚聲器”,這在一定程度能夠使政治生活更民主、平等和自由。而如何通過這個點實現面的效應,就需要建立基層與政府職能部門溝通互動的長效機制,需要政府通過多渠道來合理有序調動百姓參與公共事務、共商國事的積極性,這樣才能讓政民關系更加和諧,讓人民共享改革的紅利,譜寫“中國夢”的蘇州篇章。

參考文獻

[1] 劉建明.輿論學概論[M].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09.

篇5

一、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關于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問題,法學界和實際部門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認識。(1)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參加行政訴訟處于原告地位;(2)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3)還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具有雙重身份,從提訟的角度來看,它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同時,它又行使法律監督者的職能。國外立法對這一問題也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在英國,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基本方式是提訟和參加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情形并規定應有檢察長參加的案件,檢察長應該參加。英國總檢察長提訟或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訟,都以總檢察長作為訴訟形式上的原告人。在英王訴訟中,由有關的部充當原告人或被告人,如果沒有這樣的部,總檢察長充當訴訟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1〕.在德國,行政法院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就是聯邦最高檢察官作為聯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檢察官和地方檢察官分別作為州和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他們分別是行政訴訟的參加人。〔2〕可見,在德國,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自己的特點,它既不代表原告,也不代表政府,而是依法代表公共利益。

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始終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而不等同于一般訴訟當事人,無論是提訟還是參加訴訟,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這是檢察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我國憲法第129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的檢察機關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二,這是國家干預原則所決定的。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實行干預的目的是保證行政審判機關正確行使審判權,確保行政裁判的公正、合法,保證行政訴訟立法目的的實現。檢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那些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必要的干預,確保行政訴訟法的順利實施,這是行政檢察監督的重要任務。

第三,這是由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的。行政訴訟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參加訴訟時是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在提訟時則處于原告的地位。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提訟時,仍然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因為檢察機關提訟與當事人提訟不同。檢察機關提訟的權力來源于其法律監督的職能,是由其法律監督權派生出來的,因而具有法律監督的性質。檢察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既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又是對行政相對人放棄訴權的行為的監督。因而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不是處于一般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而是處于法律監督者的訴訟地位。

檢察機關的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體現在它既享有行政訴訟活動程序意義上的監督權,監督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又享有實體意義上的監督權,監督行政裁判是否合法、正確。因此,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應該享有獨立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訴訟權利主要包括:(1)有權提訟;(2)有權在行政訴訟的任何階段參加訴訟;(3)有權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4)有權查閱案卷、審查證據;(5)有權參加法庭審理并對案件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下發表意見;(6)有權對行政訴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并提出修改意見;(7)有權對法院違法的一審裁判提出上訴;(8)有權對法院違法的二審裁判提出抗訴。訴訟義務主要包括:(1)嚴格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辦案;(2)不影響行政審判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3)保持法律監督者的地位,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之爭。〔3〕

二、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

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是指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具體途徑和方法。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由此可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提出抗訴這種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

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抗訴方式之外,是否還可以采取其他的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如提訟、參加訴訟等,對此,法學理論界和實際部門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觀點,有的肯定,有的否定,并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和根據。我們認為,從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出發,根據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和目的任務,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應當既包括提訟,又包括參加訴訟,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行政訴訟法在總則中用專門的條文規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檢察監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實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監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不僅要監督審判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而且還要監督訴前的行為和訴訟的全過程。如果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僅限于事后的抗訴監督則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條的立法精神,在實踐中不利于行政檢察監督活動的全面開展。

第二,由于行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對人不敢或無力提訟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就會被迫放棄訴權或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對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責任就難以追究。由檢察機關提訟,就可以有效地保護行政訴權的行使,全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著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不特定群體的合法權益,而出現無人就全部損害提訟的情況。此外,行政機關為了逃避當被告,以犧牲國家利益為代價,降格執法,這種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在上述這兩種情況下,必須對行政訴訟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

第四,對行政訴訟實行全面的監督,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需要,由于檢察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是基于法律監督權,而不是基于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行政訴權,因而它的意義不僅僅在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實施所必需。從這一環節開始對行政訴訟實行檢察監督,對于保證行政相對人訴權的實現,協助行政審判機關做好審查受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對行政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是否對違法具體行政行為提訟直接關系到該違法行為是否接受司法審查,因此,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不應該采取消極的態度,在案件受理后再進行監督,而應該采取積極的態度,賦予檢察機關提訟的權利,對行政訴訟實行事前的監督,以切實保障行政訴訟立法目的的實現。

第五,檢察機關采取提訟和參加訴訟的方式對行政訴訟進行監督是國外行政檢察監督的基本監督方式。在英國,英國的總檢察長對公共機構的越權行為,有權向法院提訟,要求法院阻止令或作出確認判決;對于公民的告發,總檢察長也可在審查后由公民以總檢察長的名義向法院提起這方面的訴訟。如前所述,在德國,檢察機關有權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訟等等。1985年9月公布的波蘭檢察院法第45條規定,檢察官要監督行政法律的實施,并要求提起這類案件的訴訟。檢察官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以參加進去。匈牙利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4款規定,如行政機關不同意檢察長的抗議,檢察長有權從這一決定通知在30天以內向法院提訟并可參加訴訟。〔4〕

除了上述三種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之外,有的同志還提出,檢察機關應采取支持方式。我們認為,支持不應成為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支持是指檢察機關對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比較嚴重的,要支持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訟。采取支持的方式。由檢察院支持當事人,實際上是把民事訴訟法第15條確定的支持的原則應用到行政訴訟法中來,支持的實質是一種社會監督的方式,而不具有國家權力的性質,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既然有權實行提訟和參加訴訟的方式,其效力和作用遠遠超過了社會監督的方式,因而沒有必要采取這種監督方式。〔5〕

三、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

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問題,我國法律未作明確的規定。法學界和實際部門對此認識也很不一致。有的同志認為檢察機關有權對所有的行政案件實行全面的監督,有的同志則認為只能對一部分行政案件實行重點的監督,但對應當實行檢察監督的一部分行政案件如何界定,又存在不同的觀點:(1)其中一部分人認為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是“公益性的行政案件”,以及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參與的“重大個人權益的行政案件”;(2)另一部分人認為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應根據訴訟請求來確定,只有在行政相對人不便或不敢并且案情基本清楚的情況下才屬于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3)還有一部分人認為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包括三大類案件:一是行政機關的違法侵權行為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行為后果比較嚴重并且受害人又放棄訴權的行政案件;二是檢察機關自己發現并認為應當監督的重大行政案件;三是涉外的行政訴訟案件。〔6〕

在確定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時,我們認為應當注意到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檢察機關實行法律監督的權限問題。我們認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行政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的一項職務行為,體現了國家意志,具有國家強制性。因此,它的監督權限是不受限制的,對行政訴訟中的一切違法行為都有權進行監督。不論行政案件的性質如何,也不論是什么種類的行政案件,檢察機關都有權依法自行決定是否實行法律監督,在監督的范圍上不受任何限制。

第二,在行政檢察監督實踐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問題。行政檢察監督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在我國剛剛起步,目前實踐中仍在試點摸索,人員缺乏,經驗不足,又缺少成熟的理論指導和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我們認為,目前在確定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時應當分階段有選擇有重點地進行,沒有必要也沒可能將全部的行政案件納入監督的范圍,這是因為:(1)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的范圍較為廣泛,種類復雜,檢察機關如果要對全部的行政案件進行監督顯然是不現實的。(2)相當一部分行政案件并沒有出現訴訟障礙,訴訟活動進行得較為順利,沒有發生違法行為,因此,檢察機關沒有實行法律監督的必要。(3)行政訴權是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是否行使或怎樣行使應由行政相對人自行選擇,檢察機關在進行檢察監督時應當尊重行政相對人的選擇權和處分權,正確處理國家干預與行政相對人自由選擇和處分的關系。

第三,借鑒國外確定行政檢察監督范圍的立法規定。在英國,法律規定了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檢察長在下述情況下參與行政訴訟:(1)凡涉及公共權利和利益的訴訟,并要頒布訓戒令或宣言加以保護的,必須有檢察長參加;(2)為防止損害公共利益或約束公共機關不致發生違法行為,經檢察長許可后,私人和地方機關可以假借檢察長的名義提訟;(3)選舉法院審理有關選舉的案件時,需有公共控訴局長的代表參加,選舉法院關于選舉中有無不法行為向高級法院的報告,須抄送檢察長,以便研究決定是否實行控訴。〔7〕

在現階段,我們在確定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時,既要注意檢察機關有權實行全面的監督,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不受任何限制,同時又要從目前行政檢察監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出發,只能有選擇有重點地進行監督,監督范圍又是有限制的。我們必須把行政檢察監督范圍的無限性和有限性結合起來,把應有狀態和現有狀態結合起來,實行全面監督和重點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同時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并以此來確定我國目前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

目前,從我國行政檢察監督的現實情況出發,考慮到作為監督對象的行政案件的客觀情況,如案件的性質、影響、復雜程度等等,將行政檢察監督限定在以下范圍之內:

(1)涉及到社會公益的行政案件。(2)行政違法后果嚴重,案情重大,而無人提起的行政案件。這里的案情重大,包括損害嚴重的案件和情節惡劣的案件。(3)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行政案件。(4)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因為這類案件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和我國在國際上的聲譽。(5)行政審判機關或行政訴訟當事人要求檢察機關參加,檢察機關也認為有必要參加的行政案件。(6)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監督的其他重大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檢察機關自己發現并認為應當監督的行政案件。

四、行政檢察監督中的抗訴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64條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有權提出抗訴,這是我國目前唯一從立法上予以確認的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為了具體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途徑和方式。關于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雖然在立法上有明確規定,是法定的檢察監督方式,但是,由于立法規定過于簡略,很不完善,致使檢察機關在行使抗訴權時面臨著許多問題和困難。我們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4條以及司法解釋的精神,從我國行政檢察監督的現實出發,應當全面理解和把握抗訴權的立法規定,抗訴權應當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提出抗訴權;二是在抗訴案件審理中的法律監督權;三是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即包括抗訴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種監督權,是三種監督權力的統一體。

(一)提出抗訴權提出抗訴權中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拓寬提出抗訴權的主體范圍;二是應確定能夠提出抗訴的裁決的種類。

1.關于提出抗訴權的主體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一規定具體設定了檢察機關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權,但是,對抗訴主體的規定有一定的缺陷。《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只有上級檢察機關才能成為抗訴主體,而同級檢察機關不能行使抗訴權,只享有提出抗訴的建議權,不能直接成為抗訴的主體。這一規定給行政檢察監督的實踐帶來了許多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在:其一,抗訴權過于集中,容易造成抗而不決的現象。由于大量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生在基層人民法院,抗訴權就會集中在分檢、市檢以上的檢察機關,由于這些機關沒有直接參加行政訴訟活動,對案情不熟悉,再加上交通、辦案時間和數量條件的限制,因而難以及時發揮行政檢察監督的職能。

其二,在監督實踐中,抗訴任務將主要集中在省一級檢察機關,而省一級檢察機關在對全省檢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的同時,還得應付大量的抗訴案件,在目前這種情況下,難以及時和有效地行使抗訴權。

基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為了確保行政檢察監督的順利進行,應當拓寬行使抗訴權的主體范圍,賦予同級檢察院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權,使其成為真正的抗訴主體而不是抗訴的建議主體,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切實可行的。在理論上,同級檢察院和上級檢察院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賦予同級檢察院享有抗訴權只是檢察機關內部的職權劃分問題。在實踐上,同級檢察院監督同級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案情熟悉并且交通等條件便利,有利于迅速及時地糾正錯誤的行政裁判。

2關于能夠提起抗訴的裁決的種類問題。在行使行政檢察監督的抗訴權時,應確定能夠提起抗訴的裁決的種類。

行政審判機關作出的行政判決如果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無論是哪一種類的行政判決,都可以成為行政檢察監督的對象。而行政裁定的種類較多,情況比較復雜,按照是否涉及行政案件的結論,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對行政案件進行根本性的處理,對行政訴權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直接涉及到案件的結論問題,如終止訴訟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準許原告撤訴的裁定等,這三種行政裁定雖然沒有直接作出審判結論,但間接確認了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二類只是涉及訴訟程序或與訴訟有關的具體問題,對案件的結論不發生影響。如中止訴訟裁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裁定等。我們認為,在行政裁定的眾多種類中,檢察機關只能針對第一類行政裁定提起抗訴,不能針對第二類行政裁定提出抗訴。因此,在行使法定的抗訴權時,應當確定能夠提起抗訴的裁定種類,這樣在實踐中才有利于我們有效地行使行政檢察監督的職能。〔8〕

(二)在抗訴案件審理中的法律監督權,抗訴權的行使不僅包括對確有錯誤的違法的行政裁決有權提出抗訴,而且還包括在抗訴案件審理中的法律監督權。關于在抗訴案件審理中實行法律監督的形式問題,法律未作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對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這一規定只是明確了在抗訴案件的審理中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種監督形式,對于其他監督形式未作明確的規定。我們認為,在抗訴案件審理實行法律監督的形式有許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1)在抗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派出人員的稱謂問題,以及在法庭上的席位設置問題,在開庭時享有哪些具體權利等等。(2)抗訴案件的具體審理方式應如何確定。(3)抗訴案件審理中的一些具體的程序問題,如案卷移送問題、抗訴書的送達及期限問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

(三)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行使的抗訴權應當延續到抗訴案件審結之后,檢察機關應依法享有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在實踐中,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抗訴案件審結之后,抗訴案件的再審判決、裁定仍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能否進行監督,我國現行立法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必須賦予檢察機關對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主要理由有:

第一,應當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行政訴訟法第10條的規定,行政檢察監督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不能簡單地、孤立和靜止地看待某一種監督權力,目前立法所確認的抗訴權應當包括提出抗訴——事前的監督權、在抗訴案件審理中實行法律監督——事中的監督權和在抗訴案件審結后實行法律監督——事后的監督權,我們不能將抗訴權這三方面的內容分割開來。

第二,在審判實踐中,對抗訴案件審結之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通過行使申訴權要求再一次再審。而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如果發現抗訴案件的裁決違法而無權實行監督的話,檢察機關在這方面的監督權還不如當事人的申訴權,這樣背離了行政檢察監督的宗旨和目的,不利于行政檢察監督職能的發揮。〔9〕

注:

〔1〕〔2〕〔4〕〔7〕參見柯漢民主編:《民事行政檢察概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17~27頁。

篇6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的認識程度各有不同,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置上也存在較大差異;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危害后果認識不足,導致處理過輕或者簡單地以罰款了事,導致行政相對人對處理結果有不理解、不滿意的結果;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會、不履職、不作為、消極對待,行政相對人容易產生埋怨情緒,容易形成群體性突發事件;更有極少數行政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了謀取一已私利,不顧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不計危害后果,導致違法犯罪的行為發生,最終走上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和瀆職犯罪道路。

2、缺乏有效監督,監管力度不夠

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缺乏有力的監督措施,現行監督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虛化,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弱化,新聞媒體的監督低效率。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實質監督僅停留在內部監督上,依賴于行政機關內部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移送,并獲取相應的證據材料,這種內部監督方式弱化了監督作用。而外部監督也缺乏剛性,僅限于表面監督,所以必然存在監督不力,監督不透明,行政執法行為難以受到約束,造成社會上一部分人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效果的產生懷疑。

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約束力現狀

1、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現行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主要是通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刑事追訴方式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督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沒有依法及時將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二是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本身是否有、等瀆職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九章中規定的瀆職類犯罪,共有34個罪名,其犯罪主體絕大部及到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行政執法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利用職權進行徇情枉法行為,或有的消極不作為行為,造成嚴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依究法律責任。

2、檢察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現狀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外延受限、法律監督剛性不足,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存在理論的困惑,這些導致檢察機關長期以來無法實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近年來,各地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方面做了一些大膽嘗試,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方面發揮了顯著的推動作用。但從宏觀上看,該制度仍然沒有解決兩大重要問題,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輕罰,以罰代刑現象很嚴重;二是銜接機制運作效率并不平衡。從微觀上看,銜接機制存在問題更突出:主要是銜接機制的主導權仍在作為行政機關的各級政府部門,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反受其制約。

3、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難點

近幾年來,檢察機關以督促、支持、公益訴訟和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了行政檢察監督的有益探索,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對研究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有積極意義。但是,檢察監督也面臨兩大難題,制約著監督的效果。難題之一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立法缺失,檢察監督刑事追究僅僅基于“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缺乏具體規定;難題之二是行政執法與檢察機關聯系較少,信息交流不暢,導致一些案件不及時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檢察機關都無法知曉,助長了執法過程中的違法犯罪現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監督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如果敷衍塞責、或者置之不理、簡單應付,檢察機關就陷入尷尬境地,使監督成為無效監督。

三、檢察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議

1、加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理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國家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監督的法律地位,通過制訂、完善、落實檢察監督權的具體法律規定,強化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權,使檢察機關監督權更具體、更具操作性。進一步完善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具體情形、程序、對應責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成為一條規范的、順利的、必然的過程。

2、鞏固創新監督機制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取得宣傳教育成效。檢察機關要與新聞媒體廣泛合作,利用現代新聞媒體的各種途徑加強法律宣傳,營造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強大聲勢,引導人民群眾參與到監督中來,調動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積極性,樹立人民群眾對監督效果的信心,激發人民群眾及時舉報反映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信息,拓展檢察機關的監督渠道。二是開展預防講座,剖析典型案例。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進行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在監督中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選擇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到行政執法領域開展講座,送法進機關,通過剖析案例,詮釋法律規定和行為后果,做到打防結合,標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臺,增加監督時效性。通過實行聯席會議工作座談、通報工作情況,交換對工作的意見和工作中處理問題的辦法,研究完善工作機制等行政事項,通過實施行政執法機關向檢察機關通報和備案制度,確保檢察機關能及時了解行政執法情況,特別是涉及到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相關信息,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建立科學合理的銜接機制和暢通無阻的監督渠道。四是規定不移送案件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權的關系,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案件移送消極回避,以內部處理的方式取代案件移送,導致構成犯罪的案件線索通常不能及時移送,針對這種情況,檢察機關要加大責任追究,實行質詢或否決方式,提出不適合再擔任行政負責人的意見和建議。

3、加大懲處力度,強化懲戒措施

行政執法行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過加強監督規范管理,另一方面事后監督也要落在實處。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評判,闡明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與否,其行政執法行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達到警示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積極履職、秉公執法。

篇7

一、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關于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問題,法學界和實際部門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認識。(1)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參加行政訴訟處于原告地位;(2)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3)還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具有雙重身份,從提訟的角度來看,它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同時,它又行使法律監督者的職能。國外立法對這一問題也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在英國,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基本方式是提訟和參加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行政訴訟的情形并規定應有檢察長參加的案件,檢察長應該參加。英國總檢察長提訟或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訟,都以總檢察長作為訴訟形式上的原告人。在英王訴訟中,由有關的部充當原告人或被告人,如果沒有這樣的部,總檢察長充當訴訟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1〕.在德國,行政法院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就是聯邦最高檢察官作為聯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檢察官和地方檢察官分別作為州和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他們分別是行政訴訟的參加人。〔2〕可見,在德國,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自己的特點,它既不代表原告,也不代表政府,而是依法代表公共利益。

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始終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而不等同于一般訴訟當事人,無論是提訟還是參加訴訟,其法律地位只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這是檢察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我國憲法第129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的檢察機關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二,這是國家干預原則所決定的。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實行干預的目的是保證行政審判機關正確行使審判權,確保行政裁判的公正、合法,保證行政訴訟立法目的的實現。檢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那些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必要的干預,確保行政訴訟法的順利實施,這是行政檢察監督的重要任務。

第三,這是由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的。行政訴訟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有人主張,檢察機關在參加訴訟時是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在提訟時則處于原告的地位。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在提訟時,仍然處于法律監督者的地位,因為檢察機關提訟與當事人提訟不同。檢察機關提訟的權力來源于其法律監督的職能,是由其法律監督權派生出來的,因而具有法律監督的性質。檢察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既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又是對行政相對人放棄訴權的行為的監督。因而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不是處于一般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而是處于法律監督者的訴訟地位。

檢察機關的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體現在它既享有行政訴訟活動程序意義上的監督權,監督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又享有實體意義上的監督權,監督行政裁判是否合法、正確。因此,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應該享有獨立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訴訟權利主要包括:(1)有權提訟;(2)有權在行政訴訟的任何階段參加訴訟;(3)有權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4)有權查閱案卷、審查證據;(5)有權參加法庭審理并對案件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下發表意見;(6)有權對行政訴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并提出修改意見;(7)有權對法院違法的一審裁判提出上訴;(8)有權對法院違法的二審裁判提出抗訴。訴訟義務主要包括:(1)嚴格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辦案;(2)不影響行政審判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3)保持法律監督者的地位,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之爭。〔3〕

二、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

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是指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具體途徑和方法。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由此可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提出抗訴這種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

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抗訴方式之外,是否還可以采取其他的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如提訟、參加訴訟等,對此,法學理論界和實際部門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觀點,有的肯定,有的否定,并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和根據。我們認為,從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出發,根據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和目的任務,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應當既包括提訟,又包括參加訴訟,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行政訴訟法在總則中用專門的條文規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檢察監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實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監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不僅要監督審判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而且還要監督訴前的行為和訴訟的全過程。如果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僅限于事后的抗訴監督則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條的立法精神,在實踐中不利于行政檢察監督活動的全面開展。

第二,由于行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對人不敢或無力提訟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就會被迫放棄訴權或改變自己的訴訟請求,對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責任就難以追究。由檢察機關提訟,就可以有效地保護行政訴權的行使,全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為了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方式。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著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不特定群體的合法權益,而出現無人就全部損害提訟的情況。此外,行政機關為了逃避當被告,以犧牲國家利益為代價,降格執法,這種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在上述這兩種情況下,必須對行政訴訟實行全面的行政檢察監督。

第四,對行政訴訟實行全面的監督,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需要,由于檢察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是基于法律監督權,而不是基于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行政訴權,因而它的意義不僅僅在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實施所必需。從這一環節開始對行政訴訟實行檢察監督,對于保證行政相對人訴權的實現,協助行政審判機關做好審查受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由于對行政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是否對違法具體行政行為提訟直接關系到該違法行為是否接受司法審查,因此,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不應該采取消極的態度,在案件受理后再進行監督,而應該采取積極的態度,賦予檢察機關提訟的權利,對行政訴訟實行事前的監督,以切實保障行政訴訟立法目的的實現。

第五,檢察機關采取提訟和參加訴訟的方式對行政訴訟進行監督是國外行政檢察監督的基本監督方式。在英國,英國的總檢察長對公共機構的越權行為,有權向法院提訟,要求法院阻止令或作出確認判決;對于公民的告發,總檢察長也可在審查后由公民以總檢察長的名義向法院提起這方面的訴訟。如前所述,在德國,檢察機關有權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提訟等等。1985年9月公布的波蘭檢察院法第45條規定,檢察官要監督行政法律的實施,并要求提起這類案件的訴訟。檢察官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以參加進去。匈牙利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第4款規定,如行政機關不同意檢察長的抗議,檢察長有權從這一決定通知在30天以內向法院提訟并可參加訴訟。〔4〕

除了上述三種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之外,有的同志還提出,檢察機關應采取支持方式。我們認為,支持不應成為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支持是指檢察機關對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比較嚴重的,要支持行政相對人向法院提訟。采取支持的方式。由檢察院支持當事人,實際上是把民事訴訟法第15條確定的支持的原則應用到行政訴訟法中來,支持的實質是一種社會監督的方式,而不具有國家權力的性質,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既然有權實行提訟和參加訴訟的方式,其效力和作用遠遠超過了社會監督的方式,因而沒有必要采取這種監督方式。〔5〕

三、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

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問題,我國法律未作明確的規定。法學界和實際部門對此認識也很不一致。有的同志認為檢察機關有權對所有的行政案件實行全面的監督,有的同志則認為只能對一部分行政案件實行重點的監督,但對應當實行檢察監督的一部分行政案件如何界定,又存在不同的觀點:(1)其中一部分人認為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是“公益性的行政案件”,以及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參與的“重大個人權益的行政案件”;(2)另一部分人認為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應根據訴訟請求來確定,只有在行政相對人不便或不敢并且案情基本清楚的情況下才屬于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3)還有一部分人認為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包括三大類案件:一是行政機關的違法侵權行為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違法行為后果比較嚴重并且受害人又放棄訴權的行政案件;二是檢察機關自己發現并認為應當監督的重大行政案件;三是涉外的行政訴訟案件。〔6〕

在確定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時,我們認為應當注意到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檢察機關實行法律監督的權限問題。我們認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行政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的一項職務行為,體現了國家意志,具有國家強制性。因此,它的監督權限是不受限制的,對行政訴訟中的一切違法行為都有權進行監督。不論行政案件的性質如何,也不論是什么種類的行政案件,檢察機關都有權依法自行決定是否實行法律監督,在監督的范圍上不受任何限制。

第二,在行政檢察監督實踐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問題。行政檢察監督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在我國剛剛起步,目前實踐中仍在試點摸索,人員缺乏,經驗不足,又缺少成熟的理論指導和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我們認為,目前在確定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時應當分階段有選擇有重點地進行,沒有必要也沒可能將全部的行政案件納入監督的范圍,這是因為:(1)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的范圍較為廣泛,種類復雜,檢察機關如果要對全部的行政案件進行監督顯然是不現實的。(2)相當一部分行政案件并沒有出現訴訟障礙,訴訟活動進行得較為順利,沒有發生違法行為,因此,檢察機關沒有實行法律監督的必要。(3)行政訴權是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是否行使或怎樣行使應由行政相對人自行選擇,檢察機關在進行檢察監督時應當尊重行政相對人的選擇權和處分權,正確處理國家干預與行政相對人自由選擇和處分的關系。

第三,借鑒國外確定行政檢察監督范圍的立法規定。在英國,法律規定了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檢察長在下述情況下參與行政訴訟:(1)凡涉及公共權利和利益的訴訟,并要頒布訓戒令或宣言加以保護的,必須有檢察長參加;(2)為防止損害公共利益或約束公共機關不致發生違法行為,經檢察長許可后,私人和地方機關可以假借檢察長的名義提訟;(3)選舉法院審理有關選舉的案件時,需有公共控訴局長的代表參加,選舉法院關于選舉中有無不法行為向高級法院的報告,須抄送檢察長,以便研究決定是否實行控訴。〔7〕

在現階段,我們在確定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時,既要注意檢察機關有權實行全面的監督,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不受任何限制,同時又要從目前行政檢察監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出發,只能有選擇有重點地進行監督,監督范圍又是有限制的。我們必須把行政檢察監督范圍的無限性和有限性結合起來,把應有狀態和現有狀態結合起來,實行全面監督和重點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同時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并以此來確定我國目前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

目前,從我國行政檢察監督的現實情況出發,考慮到作為監督對象的行政案件的客觀情況,如案件的性質、影響、復雜程度等等,將行政檢察監督限定在以下范圍之內:

(1)涉及到社會公益的行政案件。(2)行政違法后果嚴重,案情重大,而無人提起的行政案件。這里的案情重大,包括損害嚴重的案件和情節惡劣的案件。(3)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行政案件。(4)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因為這類案件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和我國在國際上的聲譽。(5)行政審判機關或行政訴訟當事人要求檢察機關參加,檢察機關也認為有必要參加的行政案件。(6)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監督的其他重大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檢察機關自己發現并認為應當監督的行政案件。

四、行政檢察監督中的抗訴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64條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有權提出抗訴,這是我國目前唯一從立法上予以確認的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為了具體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途徑和方式。關于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雖然在立法上有明確規定,是法定的檢察監督方式,但是,由于立法規定過于簡略,很不完善,致使檢察機關在行使抗訴權時面臨著許多問題和困難。我們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4條以及司法解釋的精神,從我國行政檢察監督的現實出發,應當全面理解和把握抗訴權的立法規定,抗訴權應當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提出抗訴權;二是在抗訴案件審理中的法律監督權;三是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即包括抗訴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種監督權,是三種監督權力的統一體。

(一)提出抗訴權提出抗訴權中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拓寬提出抗訴權的主體范圍;二是應確定能夠提出抗訴的裁決的種類。

1.關于提出抗訴權的主體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一規定具體設定了檢察機關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權,但是,對抗訴主體的規定有一定的缺陷。《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只有上級檢察機關才能成為抗訴主體,而同級檢察機關不能行使抗訴權,只享有提出抗訴的建議權,不能直接成為抗訴的主體。這一規定給行政檢察監督的實踐帶來了許多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在:其一,抗訴權過于集中,容易造成抗而不決的現象。由于大量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生在基層人民法院,抗訴權就會集中在分檢、市檢以上的檢察機關,由于這些機關沒有直接參加行政訴訟活動,對案情不熟悉,再加上交通、辦案時間和數量條件的限制,因而難以及時發揮行政檢察監督的職能。

其二,在監督實踐中,抗訴任務將主要集中在省一級檢察機關,而省一級檢察機關在對全省檢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的同時,還得應付大量的抗訴案件,在目前這種情況下,難以及時和有效地行使抗訴權。

基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為了確保行政檢察監督的順利進行,應當拓寬行使抗訴權的主體范圍,賦予同級檢察院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權,使其成為真正的抗訴主體而不是抗訴的建議主體,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切實可行的。在理論上,同級檢察院和上級檢察院都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賦予同級檢察院享有抗訴權只是檢察機關內部的職權劃分問題。在實踐上,同級檢察院監督同級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案情熟悉并且交通等條件便利,有利于迅速及時地糾正錯誤的行政裁判。

2關于能夠提起抗訴的裁決的種類問題。在行使行政檢察監督的抗訴權時,應確定能夠提起抗訴的裁決的種類。

行政審判機關作出的行政判決如果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無論是哪一種類的行政判決,都可以成為行政檢察監督的對象。而行政裁定的種類較多,情況比較復雜,按照是否涉及行政案件的結論,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對行政案件進行根本性的處理,對行政訴權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直接涉及到案件的結論問題,如終止訴訟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準許原告撤訴的裁定等,這三種行政裁定雖然沒有直接作出審判結論,但間接確認了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二類只是涉及訴訟程序或與訴訟有關的具體問題,對案件的結論不發生影響。如中止訴訟裁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裁定等。我們認為,在行政裁定的眾多種類中,檢察機關只能針對第一類行政裁定提起抗訴,不能針對第二類行政裁定提出抗訴。因此,在行使法定的抗訴權時,應當確定能夠提起抗訴的裁定種類,這樣在實踐中才有利于我們有效地行使行政檢察監督的職能。〔8〕

(二)在抗訴案件審理中的法律監督權,抗訴權的行使不僅包括對確有錯誤的違法的行政裁決有權提出抗訴,而且還包括在抗訴案件審理中的法律監督權。關于在抗訴案件審理中實行法律監督的形式問題,法律未作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派員出席法庭,對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這一規定只是明確了在抗訴案件的審理中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種監督形式,對于其他監督形式未作明確的規定。我們認為,在抗訴案件審理實行法律監督的形式有許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1)在抗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派出人員的稱謂問題,以及在法庭上的席位設置問題,在開庭時享有哪些具體權利等等。(2)抗訴案件的具體審理方式應如何確定。(3)抗訴案件審理中的一些具體的程序問題,如案卷移送問題、抗訴書的送達及期限問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

(三)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行使的抗訴權應當延續到抗訴案件審結之后,檢察機關應依法享有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在實踐中,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抗訴案件審結之后,抗訴案件的再審判決、裁定仍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能否進行監督,我國現行立法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必須賦予檢察機關對抗訴案件審結后的法律監督權,主要理由有:

第一,應當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行政訴訟法第10條的規定,行政檢察監督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不能簡單地、孤立和靜止地看待某一種監督權力,目前立法所確認的抗訴權應當包括提出抗訴——事前的監督權、在抗訴案件審理中實行法律監督——事中的監督權和在抗訴案件審結后實行法律監督——事后的監督權,我們不能將抗訴權這三方面的內容分割開來。

第二,在審判實踐中,對抗訴案件審結之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通過行使申訴權要求再一次再審。而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如果發現抗訴案件的裁決違法而無權實行監督的話,檢察機關在這方面的監督權還不如當事人的申訴權,這樣背離了行政檢察監督的宗旨和目的,不利于行政檢察監督職能的發揮。〔9〕

注:

〔1〕〔2〕〔4〕〔7〕參見柯漢民主編:《民事行政檢察概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17~27頁。

篇8

中圖分類號: D913 文獻標識碼: A

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據以做出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在對行政行為提訟時,一并要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這也僅僅是對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將推進行政訴訟的快速發展,同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監督屬于事后監督,涉及司法對行政的干預,因此必須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標準以保證行政機關能夠正常行使其職權,同時又能真正發揮司法對行政的監督作用。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需要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并借鑒國外的司法審查制度,使我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制度能夠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同時又能促進法治中國的建成。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前提條件

人民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必須符合一定的訴訟條件,如原告應當具有原告資格,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被告為適格的被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訟必須在期限內等,對這些條件進行規定是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前提條件。同時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與普通的行政訴訴不同,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依據、審查的范圍以及司法裁判的類型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行為的相對人都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應當與對普通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有所區別。

(一)原告的主體資格

向人民法院提訟必須是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人,只有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人才能請求法院對其訴訟請求進行審查,法院才會受理其申請。根據《布萊克法律大辭典》的解釋,所謂原告資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爭端中所享有的將該爭端訴諸司法程序的足夠利益,其中心課題是確定司法爭端對人的影響是否充分,從而使人成為本案訴訟的正當原告。如果人符合原告資格的各項要求,具有司法爭端所影響的足夠利益,就可以認為人在訴訟中享有法院應當給予保護的實實在在的利益。原告資格的另一個作用是確定司法審查的范圍,即法院是否享有審判某一司法爭端的權利。原告資格與人實體訴訟請求的是非曲直沒有直接關系。”根據該解釋,原告必須對司法爭端具有足夠利益,對司法爭端不具有足夠利益的人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1. 原告資格的認定。各國在原告資格問題上的規定各不相同。美國的原告資格經歷了從“法律權利標準”到“利益范圍標準或者單一的事實損害標準”的變遷。即從要求只有當事人受實定法保護的權利遭受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害時,才能請求法院對侵害行為進行審查,擴大到只要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就能提請審查,這種利益不需要是法律特別規定或者特別保護的,只要能主張是處在法律規定或調整的利益范圍內即可。①在英國公法上的救濟屬于特權救濟,原告資格受不同救濟手段的限制,直到1977年最高法院規則在修改后的第53號命令第3條第5款中規定:“法院除非認為申請人與申請事項有足夠的利益關系,否則不予批準申請許可。”用“足夠利益”作為原告資格的統一標準。①只是對于如何檢驗是否有“足夠利益”,則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個問題必須由法院根據個案來解決。②日本以“法律上的利益”來界定原告資格,只是“法律上的利益”也存在不同理解,或認為指“實定法所保護的利益”,或認為指“裁判上值得保護的利益”等,從而范圍上也存在區別。③德國則以訴訟權能一詞來分析原告資格問題,訴訟權能的具備應兼有對抗權利侵害及涉及本身兩項要素。④對侵害的權益分析上,德國以“公權利”與“反射利益”的區別來作為界定原告資格的標準。⑤

2. 原告資格的限制。對原告資格進行限制,一方面能夠節約司法資源,另一方面能夠防止濫訴的產生,在考率我國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的原告應具備怎樣的條件時,也應當考慮對原告資格進行限制。哪些人能夠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有不同的觀點,有人主張由于規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圍比較廣,規范性文件違法會侵害很多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賦予所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告資格,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侵犯了其權益,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有人主張,規范性文件違法并不必然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只有規范性文件轉化為具體行政行為時,才會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因此,對規范性文件提訟的權利應當賦予實體的權利義務受到侵害的個人。對于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介于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既可以采取直接審查也可以采取附帶審查的方式,對規范性文件提起直接審查的訴訟,應當由檢察機關作為原告,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監督機關,由其作為原告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之訴,一方面能夠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也能夠防止對規范性文件的濫訴。對于附帶審查的方式,原告的主體資格就應不予限制,因為原告在提出其他訴訟請求的同時,要求附帶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此時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是與其他的訴訟請求有關聯的規范性文件,或者說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并且認為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就可以提起對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請求。

(二)法院的管轄權

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權限應當賦予哪類法院,各國的規定不同:英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一審集中由高等法院王座分院統一進行審理,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依據某一項條例作出的某一項行政決定的,就可以以該條例無效為由向高等法院王座分院提訟,要求高等王座法院依法審查該條例,如果當事人對高等法院王座分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訴法院提出復審,直至上議院。美國對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雖然采用的是分散式模式,即地方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也有審查權,但是在美國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也十分謹慎,一般由聯邦上訴法院對行政規范進行審查,而且對于一切重要的行政決定,美國直接在法律中規定由上訴法院對其進行審查,美國對該制度這樣進行安排,主要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地方法院法官的素質不高,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能力缺失,上訴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實行合議制,而且上訴法院法官的能力和司法水平比較高,由上訴法院進行審查,可以保證審判質量,同時又能節省司法資源。在德國,根據其行政法院法第47條的規定,如果是依據建筑法典的規定頒布的規章、法規,其他階位上屬于州法律以下的法規,只要該法規是由州法律予以規定,對此類規章和法規是否有效的管轄權在高等行政法院;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法規專門由州審查,則由州審查。聯邦最高行政法院作為行政訴訟的終審法院,當然擁有對法規、規章的審查權。在法國,根據行政條例制定主體的不同將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賦予不同的法院,對于總統和部長會議的命令及部長制定的行政條例的審查由最高行政法院行使,對于解釋及審查行政決定的意義及合法性的上訴案件

① (英)威廉?韋德.行政法[M]. 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2:364-389.

② 丹寧勛爵著,楊百揆等譯.法律的訓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5.

③ 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732-737.;鹽野宏.行政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33-347.

④ (臺)吳庚著.行政爭訟法論[M].臺灣:臺灣三民書局:53.

⑤ 馬懷德.行政訴訟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4:214.

和關于行政條例的越權之訴的上訴案件,則由上訴行政法院進行審查,對于部長制定的行政條例是否合法是判斷某一問題的先決條件時,行政法庭也有權對該條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從上述國家對行政規范的審查法院來看,各國對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都十分的重視,在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時都相應的提高了受訴法院的級別,甚至在法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法院直接予以規定。相對來說,我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情況更為復雜,對我國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應當賦予哪些法院,爭論也頗多,有人建議成立專門的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負責審理所有的行政案件和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案件,有人認為應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法院的級別,一方面可以保證法院獨立審理案件,另一方面,較高審級法院的法官素質和能力較高。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方案行不通,一方面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成本太高,成立專門行政法院之后人員的分配也存在問題。對于我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應當結合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體制。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單獨提訟的案件,由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的上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進行審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上級人民法院,這樣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初級法院即為中級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亦應實行兩級終審制,這樣一方面能夠維護法律的權威,另一方面又能防止無休止的訴訟循環,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理的一審行政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起附帶審查的行政訴訟案件,確定其管轄法院更為復雜,由于是附帶審查,因此是否可以將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為受訴法院,還是以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上級人民法院為受訴法院,針對這種情況,應當賦予級別較高的法院進行管轄,如果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是一致的,那么就可以按照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單獨提訟的方式確定管轄法院。如果適用規范性文件的行政機關與制定機關不一致,此時應當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作機關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在附帶訴訟中,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是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根據制定機關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既節省了司法資源,又能保證行政糾紛的實際解決。對于由多個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起的訴訟,如果這些制定機關不再同一個法院管轄范圍之內,可以在法律中直接規定由較高級別的法院進行管轄,因為由多個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比較特殊,其比由單個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影響更大,直接規定由較高級別的法院進行管轄能夠滿足司法的實際需要。

(三)被告資格

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可以直接對規范性文件提訟,對于規范性文件提訟時,被告即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這沒什么爭議。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的則存在追加被告以及法院是否能夠受理的問題,在訴訟實踐中,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審查往往是在對行政行為提訟之后,此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無疑,如果原告在法院受理之后,原告要求對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那么此時法院能否追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為共同被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考慮。如果追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為共同被告,受訴法院將面臨是否具有管轄權的問題,如果法院對規范性文件沒有司法審查權,那么意味著法院就應當終止審理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這將造成法院審判資源的浪費。對于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案件,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本案的被告。在附帶訴訟中,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為了排除行政行為所造成的侵害,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目的也是為了排除行政行為造成的侵害。如果此時追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為被告,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將會延長,被行政行為侵犯的權益得到救濟的時間就會延長,對于該類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應當充分發揮法院釋明的功能,由當事人進行選擇,如果原告堅持要求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則應按照法律程序的規定追加被告并將案件移交由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理,如果原告允許法院不追加被告的,法院可以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案件審結之后,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審理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請司法審查。

(四)期限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應當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我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復決定不服的期限限定為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對行政行為提訟的,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等等都進行了規定,對規范性文件提訟的期限也應限定一定的期限,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提訟的期限,應當區分單獨的審查還是附帶的審查,對于附帶提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期限應當限定在原告對行政行為期至訴訟程序結束的時間之內,如果原告在該期限內沒有提出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的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原告以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為由要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案件審理的,應當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為了避免違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繼續侵犯公明的合法權益,原告可向檢察機關提出訴訟建議,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的訴訟。對規范性文件直接提訟的期限,應當限定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年。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后,公民對規范性文件的理解、規范性文件瑕疵的暴露,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如果不限定直接提訟的期限,規范性文件一經,檢察機關就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那么就有可能干擾行政機關職權的正常行使。限定檢察機關直接提訟的期限為一年,在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年之中,行政機關在適用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就有可能發現規范性文件的瑕疵,此時就能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如果將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的時間予以延長更多,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行政規范性文件侵權的可能性就更大,因此,將對規范性文件提起司法審查的時間限定為一年是比較適合的。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依據及范圍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依據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包括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兩個方面,確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依據應當包括被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上位法,由于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未將規章列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依據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及規章。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憲的審查,不僅僅限于憲法條文所限定的內容,還應包括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將法律作為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依據時,不僅限于當事人指明的其所違反的法律,還包括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能違反的法律規范,法院對適用何種法律來確認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違法就有選擇適用的權利。對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能否作為司法審查的對象,理論界爭論頗多,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尚未列為司法審查的對象,從我國的法律法規效力體系來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依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于規章能否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依據,行政訴訟法明確予以規定將規章作為法院司法審查的參照,因此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對規章也應當是參照標準。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基于我國的多民族性決定的,因此在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有限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范圍

司法具有被動性的特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作為行政訴訟的一種,同樣具有被動的特點,那么對于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是否也應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原告只請求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某一條款或者某一部分進行審查,法院是否只能審查原告的訴訟請求的部分,原告訴訟請求之外的部分,則不予審查。由于規范性文件的特殊性,對于這樣的情況應擴大法院的審查范圍,賦予法院對整個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權力。因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往往是一個整體,只要原告要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司法審查,法院就要對該規范性文件的整體進行審查,以確定該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但是對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也不能無限制的擴大,法院不能主動提起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人民法院在審理對原告提起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案件時,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據是上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法院也不能審查該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訴訟類型

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可訴,意味著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司法審查可以納入行政訴訟類型。行政訴訟類型化有利于更好地滿足原告提訟所追求目標的實現,更好地指引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法院的受理、審判行為。原告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其請求可以概括為兩種,一種是要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另一種是要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且侵權。

(一)確認訴訟的亞類型

確認訴訟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確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效力以及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訴訟類型。①在民事訴訟中,存在這樣的情形,民事訴訟的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某種義務,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義務是以確認某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為前提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需要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予以確認,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的時候不能直接確認某項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此時原告就需要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原告向法院提訟的目的就是為了確認該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來支持其他的訴訟請求,此時的行政訴訟類型即為確認訴訟。

(二)撤銷訴訟的亞類型

撤銷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行為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而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的行政訴訟類型。②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據以做出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在對行政行為提訟時,一并要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是為了證明行政行為不合法。如果此時,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超越職權,而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根據該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作出的,那么此時提起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就是為了要證明該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應當予以撤銷,此時的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就是撤銷訴訟,應按照撤銷訴訟的訴訟類型確定審理的程序。

四、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的裁決類型

法院不能拒絕裁判,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予以裁判,在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后,針對不同的訴訟請求,法院的裁判類型也不同。

(一)確認訴訟亞類型的裁判

針對確認訴訟的亞類型,即原告請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訴訟請求,結合不同國家司法審查的裁判類型,人民法院的判決類型大致有合法有效裁判、違法無效裁判、單純違法宣告,警告性裁判等幾種類型。

1.合法有效裁判。合法有效裁判是指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之后,認為規范性文件的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均合法的,或者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可以做出多種解釋但是法院最終認定其合法的,法院則作出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判決。

2.違法無效裁判。違法無效裁判是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后,認為規范性文件的事實問題或者法律問題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作出違法無效的裁判,對規范性文件作出違法無效的裁判需要十分慎重,因為對規范性文件一經作出違法無效的宣告,將涉及規范性文件是自始無效還是判決之后無效還是一定期限內無效的問題,需要法官對各種問題綜合考量。

3.單純違法宣告。單純違法宣告是法院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違法,但是對其宣布無效的危害要比不宣告其無效的危害更大,為了衡平各種利益關系,法院在判決中并不直接宣告行政規范性文件無效而只是確認其違法,但同時法院在作出這種判決時,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改善的建議,同時向立法機關、法律監督機關提出監督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和完善,這樣既可以彌補行政規范性文件出現的漏洞,又能督促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時采取更加審慎的態度。

4.警告性裁判。警告性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后,無法作出行政規范性文件者違法的裁判,而放任行政規范性文件繼續產生效力,又有可能造成行政規范性文件產生危害公民權益的可能,此時因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均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作出規范性文件違法的裁判,但是其繼續適用,則違法的危險性很大,對其作出確認其合法的裁判也不能滿足需要,法院就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作出警告性裁判。

我國針對告請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的訴訟請求作出的裁判也主要應包括上述幾種類型,這樣才能既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又能促使我國規范性文件的體系不斷優化。

(二)撤銷訴訟亞類型的裁判

針對撤銷訴訟的亞類型,即原告要求判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且侵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其的裁判類型主要有合法不侵權、違法且侵權,違法

① 馬懷德.行政訴訟原理[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95.

② 江必新,梁鳳云.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684.

篇9

二是監督魄力還不足。行政執法包羅萬象,內容繁雜,涉及民生民利,執法主體部門多,執法對象多元化,矛盾沖突激烈,解決難度較大。監督工作中存在瞻前顧后,謹小慎微,害怕越權和越位。寧愿將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銷等剛性監督手段棄之不用,而搞行風監督員等柔性方式應付走過場。

三是監督主動性還不夠。不善于調查研究、解剖麻雀,對問題不求甚解、研究不透。尤其是超前意識不強,對當前矛盾多發期行政執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疏于研究,監督指導不到位,客觀上造成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案件多發。還有的對行政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研究不夠,行政執法監督能力不強,遇事人云亦云、毫無主見,使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形同虛設。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監督工作認識淡薄。人大是集體行使監督職權,人大代表監督意識的強弱直接影響監督的力度和效果。近年來,代表結構有了明顯改善,素質有了提高,但與人大所面臨的監督任務和要求相比仍顯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人大監督的效果。人大專職委員多數因年齡偏大由黨委和行政部門改任,部分委員把人大當成“二線”,視為退休前的“最后一站”,感到人大工作不像黨務和行政、經濟工作實在,有失落感,對做好監督工作的信心大打折扣。一些非駐會委員認為監督工作屬份外兼職和業余,于己關系不大,存在應付差事心理。另外,個別代表因曾提的議案得不到應有重視,或得不到滿意答復,心灰意冷,監督熱情不高,履職意識差。

(二)監督形式單一弱化。行政執法涉及范圍廣、數量大、任務重,執法依據的法規種類多,執法程序具有一定彈性,與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倍受關注。一些執法部門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問題,究其原因就是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內部監督缺乏具體的褒獎與懲戒措施。加之人大對行政執法監督過于宏觀和原則,審議和提建議多,適用剛性監督措施少,工作中該跟蹤調查的不調查、該質詢的不質詢、該撤銷的不撤銷,使一些執法人員執法隨意,辦案不公,枉法裁判,知法違法,嚴重損害了政府形象。

(三)監督法規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行政法規重行政機關對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控制,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公民與行政機關平等民事主體關系的內容。公民在國家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處于不平等的被動和屈從地位。受行政立法思想的影響,人大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也難免陷入重維護行政行為的誤區。有的行政法規帶有明顯的部門利益痕跡,導致法律間不協調,甚至抵觸和矛盾,適用后產生的法律效果令人困惑。而人大監督必須依法進行,這樣,難免左右為難,監督失衡。重實體、輕程序是我國立法的一個特點,立法滯后,行政執法程序不完善,有些行政法規雖然賦予行政主體一定的執行權,但由于沒有程序規定,無法可依,執行措施難于操作,造成少數執法人員執法隨意,,使人大的行政執法監督難于有力實施。

(四)監督機構不盡合理。人大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必須有一支專業性較強的監督機構,如審計、稅務監督等。然而,這些機構都設置在政府序列,屬權力的自我監督,“用自己刀削自己把”,使監督的公開、公正的真實性及監督力度受到制約和影響,也影響人大行使監督職權。一些地方采取黨政聯合發文、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替代行政機關和權力機關的職權,黨政不分,使人大對政府的監督處于兩難境地。另外,政府機構設置的多重性也不利于人大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一些由省直接管理延伸到地方的部門,如稅務、工商、技監部門,實行人、財、物上劃管理,又是政府系列設置,人大對其行政執法監督缺乏剛性處置手段。三、措施與對策

(一)提高素質強化監督能力。人大代表素質直接影響著監督力度和監督效果。首先,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和文化素質,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人大代表來自不同黨派、不同行業、不同民族,要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要大公無私,敢講真話。其次,要具備較強的專業素質,是各行業、戰線的行家里手、專業人才,只有這樣,才能獨具慧眼,提出高質量議案和建議。所以,要推薦具備良好的政治和專業素質,熱心參政議政的人當選為人大代表。開展多層次的培訓提高代表依法履職的素質,并組織視察、調研等“三查”活動,使代表敢于言民志、表民意、爭民利,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在知政、參政、議政、督政中提高履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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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方式。相對具體行政行為而言,規范性文件違法對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損害更大。因此,必須建立、健全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制度,保證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規定。防止和糾正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違法或不當等問題,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質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一)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制度。

為了保證我省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內容合法,保障政府行政決策合法性、科學性,2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了《安徽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明確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所屬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經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建立了規范性文件前置審查制度。

根據省政府的規定,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在印發前,應當送同級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提交以下材料:1、提請審查的公函;2、規范性文件文本;3、規范性文件的說明;4、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5、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其他有關資料。政府法制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文件制定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吸收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政府法制部門發現未經其審查而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可以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該文件,并在公開文件的載體上公告。

(二)規范性文件公開制度

為增強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2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了《安徽省行政機關文件公開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必須采取規定形式規范性文件,讓與之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悉,建立了規范性文件公開制度。

根據省政府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向社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都應采取規定的形式公布。文件制定機關按以下順序確定公開文件的載體:1、本級人民政府公報;2、本行政區域內普遍發行的報紙;3、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的網站4、公告欄和能夠讓行政管理相對人及時知悉的其他載體。規章的公布,按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執行。公開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門提供。對于發現政府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沒有按規定公開文件的,政府授權政府法制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部門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該文件,并予以公告。

(三)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

為了加強對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規章、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合法和適當性問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國家和省建立了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

1、規章備案制度

《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據此,*年3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備案工作的通知》,建立了規章備案制度。20*年12月14日,國務院對*年2月8日的《法規規章備案規定》進行修訂,公布了《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對原有備案制度進行了較大修改、調整和充實,形成了比較完備的規章備案監督制度。

根據《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規章備案的范圍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國務院備案。國務院法制機構履行備案審查職責,對報送備案的規章,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1)是否超越權限;(2)下位法是否違反上位法的規定;(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或者不同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或者雙方的規定;(4)規章的規定是否適當;(5)是否違背法定程序。審查的處理程序是:(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處理;(2)規章超越權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其規定不適當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或者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決定,并通知制定機關;(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決定,并通知制定機關。(4)規章在制定技術上存在問題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由制定機關自行處理。規章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有關處理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國務院法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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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消防行政執法力量明顯不足長期以來,我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直由消防主管機關“單槍匹馬”完成。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上公共聚集場所的數量和規模急劇增加,而消防公安機關的數量和規模卻沒有相應增長,造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規模上的不對稱。由于消防公安機關力量有限,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難以覆蓋全部管理目標,部分公眾聚集場所游離于管理范圍之外,造成漏管和失控現象。同時,龐大的工作量使得消防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疲于奔走,身心極度疲勞,管理工作難以深入開展,工作效率不高。

1.2 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公眾聚集場所多為服務產業企業單位,消防安全意識淡薄,常常因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消防安全。通常表現為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實不到位,主要存在于文字之上,成為應付消防檢查的手段,沒有真正發揮應有作用;消防防范措施流于形式,得過且過;消防設施、設備老化、故障、沒有正確使用等。同時,公眾聚集場所人員密集、人流量大、設施多樣,結構復雜的特點也使得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困難,比如因為管線暗敷,維護空間狹小等都使得維護管理難度加大,成本增加,進一步降低了公眾聚集場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意愿。1.3 消防安全管理體制有待完善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管理制度改革和機構改革的持續深化,部分行政管理機構撤銷合并,剩余行政執法部門的權責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在消防安全管理領域,消防公安機關一直處于單打獨斗狀態,缺乏和其它行政執法部門很好的配合。同時,在市場經濟的帶動下,受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日趨多元化,消防管理復雜程度不斷上升,單單依靠消防公安機關的力量難以保證消防管理和防火監督工作效率。

2 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的對策

2.1 嚴格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重點做好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工作針對當前公眾聚集場所存在的種種消防隱患,消防機關要采取有預見性的措施,做好宏觀控制,通過嚴格執行行政審批制度,做好公共場所工程消防安全審查工作,從工程設計、施工、原材料防火等級等方面從源頭消除火災隱患,把好工程消防安全關。嚴格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做好公眾聚集場所的抽檢工作。在抽檢過程中要嚴格做好記錄,保證一切行為可追溯,對于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定行為堅決依法處置,通過對部分單位的檢查處理達到強化整個行業乃至社會消防安全狀況的目的。

2.2 加強監管力度,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針對當前行政體制改革、執法部門權責交叉減少,工商、文化等部門不在負責賓館、商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條件審查,消防監管機構持續精簡的情況,消防公安部門要把消防管理工作的重心由準入審批調整到日常監管上來,進一步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力度。同時,由地方政府組織召開消防安全管理聯系會議,形成由消防公安機關牽頭,質監、衛生、工商、稅收、文化等部門共同參與的消防安全聯合執法體系。整合行政執法資源,利用各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力從各自分管領域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的依法進行規范與約束。建立消防信息共享機制,對于消防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單位,除消防公安機關外,其它工商、文化等部門也要通過配套法律法規加以處理,從而形成管理合力,以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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