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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實施內部契約化管理,是市場經濟法則在集團內部和經營領域的開拓延伸,是依法規范企業集團自身經營行為的重大舉措,是現代企業集團管理的創新之作。
一、企業集團契約化管理定義和特點
(一)企業集團的定義和特點:企業集團是一種以大企業為核心,以經濟技術或經營聯系為基礎、實行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領導體制,規模巨大、多角化經營的企業聯合組織或企業群體組織。其特點:企業集團在結構形式上,表現為以大企業為核心、諸多企業為外圍、多層次的組織結構;在聯合的紐帶上,表現為以經濟技術或經營聯系為基礎、實行資產聯合的高級的、深層的、相對穩定的企業聯合組織;在聯合體內部的管理體制上,表現為企業集團中各成員企業,既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又實行統一領導和分層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領導體制;在聯合體的規模和經營方式上,表現為規模巨大、實力雄厚,是跨部門、跨地區、甚至跨國度多角化經營的企業聯合體。
(二)契約化管理定義和特點:契約化管理就是依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的經營往來行為采用書面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便于規范管理和監督,從而建立起具有鋼性約束力和較強激勵作用的經營管理方式。
二、實行契約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契約化管理是企業市場化的必然選擇,經濟的全球化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要求我們融入市場經濟,與外部市場對接,同時伴隨著企業內部改組、改制,企業的經濟結構、組織結構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多法人、多投資主體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多種經濟主體的經濟關聯和交往日益復雜,需要我們對外要應付購買者或供貨方在時間、空間、質量、價格等方面的背離,維護企業利益;更要改變傳統的管理方式,推進企業內部的市場化,傳遞市場壓力和風險,形成集團內部市場鏈,促進集團內部的公平交易、合法經營和規范管理。契約化管理是實現集團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實行契約化管理,通過規范契約,履行契約,嚴格按契約辦事,把過云上指下派、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變成契約化管理,變成法律經濟手段的管理,讓依法治企精神滲透于經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和層面,逐步形成各類經營行為全面的契約化管理體系,形成一個富有集團特色的新的管理平臺。這樣就可以堵塞經營管理中的漏洞,防范集團經營風險,提高集團的經濟效益和運行質量,促進集團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發展。
三、實施契約化管理是推進集團法制建設的重要體現
契約化管理的實施,無論是傳統的行政權威對它的硬性有礙,還是慣性的推諉扯皮對它的敷衍應對;無論是秩序的調整必然帶來的逆向摩擦,還是觀念上的習慣勢力的無形沖擊,都不能抵毀契約化這一法制機制特有的約束性、規范性、強制性的作用彰顯。從從某些集團契約化實施以來取得的初步效果我們不難看出,上道工序為下道工序負責的權利義務意識得以強化,明明白白做事,認認真真負責的制度體系正在完善,良性循環的內部經濟運行秩序已經形成。即將全面推開的契約化管理正在集團內部諸多經營管理領域中顯示出它的強大的生命力。
(一)契約化管理是提高經濟運行質量的有效保障。企業集團的經濟動遷由內部運行和外部運行兩個部分構成。集團內部的產、供、銷是一個相互銜接有機結合的循環網,各環節之間的接鏈是否科學、有序,不僅關系到內部經濟運行的正常化,也關系到整個經濟運行的質量。契約化管理運用法律規則約束各運行環節雙方的權利義務,有效彌補政令不暢、效率低下等行政手段難以克服的不足,實踐已經證明,實行契約化管理是提高經濟運行質量的重要保障。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了法律風險的術語,但是該《辦法》沒有對法律風險的含義加以界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005年《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的講話中,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類,并認為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企業法律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企業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是以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持此相同觀點的還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風險是指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筆者認為這個概念不夠全面。這個概念僅僅從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制監管等原因,而做出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擔法律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僅僅是法律風險產生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等原因,從主觀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對自己已經或將要遭受的損失未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等。這種經濟損失我認為也應當屬于法律風險的一種。因此,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或者逃避法律監管而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和主觀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對自己的權利或者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與企業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企業的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風險具有相對的確定性。由于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分別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之相反,法律風險的產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這是因為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違犯法律或者是沒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導致的。這種確定性是相對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如果該著作權人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該企業就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該企業沒有追究其侵權責任從而使侵權企業的這種法律風險沒有發生。但是這種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必然的,不發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發生正相反。
法律風險的相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相對確定性。企業違犯了法律法規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只要國家機關或被侵權人追究其法律責任,該企業就肯定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是相對確定的。企業違犯法律進行經營,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了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性,因此法律風險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當事人是可以事先確定的。即使當事人事先確定的數額與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的數額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風險從損害結果上也具有確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雖然也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因此它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法律風險完全可以從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風險的發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絕的。
第三,法律風險具有損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就會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的經濟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承擔的行政責任往往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吊銷營業執照會使企業停止經營活動從而影響盈利。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賠償損失。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刑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附加刑由企業承擔。另一種是由于企業主觀上認為某種損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而忽視了那一方面的權利保護,從而使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損害性與企業的其他風險相比,有過及而無不足。
第四,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可預見性和不可保險性。自然風險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往往使企業措手不及。而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等情況予以預見的。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犯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企業在經營中,完全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企業的自然風險。由于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關,因而,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不能通過保險分散的。
通過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業的法律風險是能夠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業應當重視建立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增強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提高競爭能力,適應日益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更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引言
隨著我國農業產業化進程的推進,“龍頭企業+農戶”的農業經營模式在各省市不斷發展。但是,這種經營模式在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中最突出的是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違約問題,較高的違約率一直制約著我國農業產業化的發展進程。違約主要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龍頭企業違約。當龍頭企業在面對宏觀經濟不景氣或企業自身經營管理較差時,會選擇單方面更改合約,侵蝕農戶利益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二是農戶違約。例如,當農戶面對市場價格明顯高于合同約定的收購價格時,可能會選擇將農產品私自出售而違約。現實中,由于龍頭企業具備信息技術等優勢而地位明顯高于農戶,因此龍頭企業違約的概率也明顯大于農戶。以下以四川省白羽肉雞產業化養殖中的某龍頭企業為例,利用博弈論分析農業產業化中龍頭企業與農戶的契約關系。
理論綜述
1.理論定義
龍頭企業是指在某個行業中,對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具有很深的影響、號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導作用,并對該地區、該行業或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這里所講的龍頭企業是指公司企業,即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形成的、符合現代大生產專業化分工,按照現代企業組織形式建立起來的資金雄厚、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企業或者企業集團,在農業產業化生產組織形式中起著主導作用。“龍頭企業+農戶”又稱為“公司+農戶”組織模式,是指龍頭企業與農戶通過簽訂農產品遠期交割合同,事先約定雙方交易的數量、質量與價格問題,從而形成契約關系。在不改變現有的農戶家庭經營的前提下,通過“公司+農戶”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傳統農業的分散經營方式,形成專業化生產、區域化布局和社會化服務,使分散的農產品生產匯聚成為規模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改善農業生產的組織管理和規模效益,提高農產品的科技含量,并通過這種模式進一步開展農產品的深加工和跨區域銷售,節省分散農戶走向市場的交易費用,實現農產品的加工增值和流通增值,促使傳統農業走向產業化道路。
2.文獻綜述
農業產業化的概念最早是由哈佛大學商學院的高德伯格在1957年定義,其相關問題在國外有相當長的發展時間,研究已較為成熟。在我國被稱為農業產業化的概念,與國外的“農業綜合經營”基本相同。國外的學者主要是從農業產業化的縱向協調方面來分析農產品的生產與分銷。邁厄爾和瓊斯在1963年提出“農業縱向協調”這一概念,其后約斯考與格里格等人利用新制度經濟學與交易費用原理進行研究。關于公司加農戶模式中的契約問題,薩托里烏斯和科斯坦指出,這種模式的穩定發展需要較多的龍頭企業,以防止企業的壟斷,同時還應加強農戶的合作以及成立農業合作組織以增強其話語權。國內學者對農業產業化中龍頭企業與農戶關系的研究內容主要有:陳燦等(2011)從供應鏈管理的角度研究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合作關系,實證結果發現,龍頭企業對農戶的關系治理包括信任、互惠、互動強度、倫理4個因素,其中前3個因素直接促進了企業合作滿意度的提高。劉鳳芹(2003)運用不完全契約理論進行研究,得出違約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合約的不完全性,提出通過規范合約與加大違約后的處罰力度能有效降低違約率。還有些學者從如何改進“龍頭企業+農戶”的關系模式方面進行研究。比如,“龍頭企業+政府+農戶”“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等創新模式。對違約的研究,更多學者偏向于農戶違約的研究。比如,當市場價格高于合同約定價格時,農戶選擇違約。而在本研究的案例中,由于白羽肉雞的養殖技術具有較強的資產專用性,一旦農戶投入大量資本,農戶選擇違約的概率非常小。同時由于龍頭企業占據強勢地位,更為常見的是龍頭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頻繁更改合約,損害農戶利益的行為。
龍頭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案例
四川省某龍頭企業在與農戶合作過程中,該企業依靠自身的強勢地位,時常隱性違約。具體來說,該企業故意拖欠農戶養雞款。調查發現,許多農戶養雞款已被該企業拖欠半年以上;同時,信息嚴重不對稱導致該企業在決定農戶養雞利潤方面擁有絕對話語權。農戶在向該企業交雞時,該企業會對農戶養雞的料肉比、雞肉質量、藥用情況等作一系列考核。但是這些考核指標農戶完全不了解,每次只有被動地等待該企業的考核結果,而每次的考核結果對農戶的利潤影響重大,有時甚至因為考核不達標而讓農戶向該企業賠錢。在該企業與農戶的合作關系中,由于資產、技術上的專用性問題,農戶投入資本后,只能被動接受該企業的安排,幾乎沒有話語權。如今與該企業合作的眾多農戶基本都處于被其拖欠養雞款、養雞利潤越來越少甚至虧損的狀態。
龍頭企業違約的博弈分析
假設龍頭企業履約的收益為E0,違約帶來的收益增加值為b。當該企業違約時農戶尋求法律手段使其收益下降到E1,農戶尋求法律手段的概率為p(0<p<1),該企業因違約造成的其他罰款、聲譽損失為C。因此,該企業采取機會主義行為時的期望收益為:E=(E0+b)×(1-p)+(E1-C)×p。該企業采取機會主義行為的條件為:(E0+b)×(1-p)+(E1-C)×p>E0。整理此式可得:C+E0-E1>b×(1÷p-1)。公式的右邊為貝克爾和斯蒂格勒(GaryBecker、G.Stigler,1974)所稱的腐敗誘因,它是按照一定概率計算的腐敗的私人收益。在本模型中,左邊可看作龍頭企業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的成本。當龍頭企業違約時的期望收益大于履約時的期望收益時,龍頭企業便會選擇違約。在龍頭企業與農戶的博弈支付矩陣中,龍頭企業的策略為{違約,不違約},農戶的策略為{沉默,尋求法律手段}。假設龍頭企業不違約時農戶的收益為E2,而當龍頭企業違約時,農戶利益受損為C1,農戶采取法律手段的成本為C2,龍頭企業違約的概率為q(0<p<1),農戶對龍頭企業機會主義行為尋求法律手段的概率為p(0<p<1),因此支付矩陣如下表所示:當龍頭企業違約,農戶選擇尋求法律手段時,龍頭企業的收益為E1-C,農戶的收益為E2-C2+C;當龍頭企業違約而農戶選擇沉默時,龍頭企業的收益為E0+b,農戶的收益為原初始收益E2減去龍頭企業違約帶來的損失C1;當龍頭企業履約,農戶選擇尋求法律手段時,龍頭企業的收益為E0,而農戶的收益為E2-C2;當龍頭企業履約,農戶選擇沉默時,龍頭企業的收益為E0,農戶的收益為E2。再求解納什均衡:對龍頭企業而言:違約時的期望收益為:E違=p×(E1-C)+(1-P)×(E0+b),履約時的期望收益為E0。納什均衡條件為:E違=E0,化簡可得:p=b÷(C+E0+b-E1)。對p求d的一階導數可得:dp÷db=(C+E0-E1)÷(C+E0-E1+b)2>0,故p為b的增函數,即當每單位龍頭企業機會主義帶來的收益b的增大,農戶選擇法律手段的概率也會增大。其中:E0-E1為龍頭企業違約后農戶尋求法律手段龍頭企業所受到的懲罰,當懲罰力度增大時,農戶選擇尋求法律手段的概率p減小。對農戶而言,農戶尋求法律手段的期望收益為:E法=(E2-C2+C)×q+(E2-C2)×(1-q)。農戶選擇沉默的期望收益為:E沉=(E2-C1)×q+E2×(1-q)。納什均衡條件為E法=E沉,化簡可得:q=C2÷(C1+C)。可見,q為C2的增函數,C1與C的減函數,即當農戶尋求法律手段的成本C2越高,龍頭企業違約的概率q越大;當龍頭企業違約給農戶帶來的損失越大或者龍頭企業因違約造成的其他罰款、聲譽損失越大時,龍頭企業違約的概率q越小。
結論與建議
在上述博弈中,理論上可通過加大對龍頭企業違約后的懲罰力度、降低農戶尋求法律手段的成本,降低龍頭企業違約的概率。但根據對實際案例的調查發現,由于在農村地區法律訴訟成本很高,因此農戶在龍頭企業違約后選擇尋求法律手段的概率非常小。因此,要降低訂單農業中龍頭企業違約的概率,還需要采取其他方式。
1.推進龍頭企業股份制改革
(1)IPO注冊制改革政策的落實指日可待,為推進龍頭企業股份制改革增添了動力。隨著該項政策的落實,我國的證券市場將吸納不同規模的企業,以往無法依靠證券市場融資的龍頭企業,在該項政策落實后,龍頭企業應著手準備上市,通過上市獲得融資,建立股份制企業。(2)要吸引當地農戶入股,將龍頭企業與農戶結成真正的利益共同體,龍頭企業通過農戶所占公司股份向農戶分享企業經營利潤。龍頭企業定期向農戶公開財務信息,以打破目前龍頭企業與農戶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農戶也能根據龍頭企業的實際經營績效了解企業合理的利潤分配信息。
2.完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業產業化的順利推進,必定需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其中發揮的關鍵作用。(1)要加大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宣傳力度,讓農民認識到加入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好處。(2)建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必須明確產權關系。產權的界定能夠促進市場交易的進行,而明晰的產權關系有助于市場主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產權的不明晰將導致市場效率低下。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要明晰產權,并不意味著要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資產細分到各個農戶,而規范的管理與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顯得更為重要。在最為重要的利潤分配問題上,要調節好各個農戶的利潤分配關系,做到風險共擔、利潤共享,以減少農戶在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中的“搭便車”行為。通過運作完善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能大幅度提高農戶對龍頭企業的話語權,降低龍頭企業違約的概率。
3.完善政府服務體系
(1)政府要對農業產業化模式中龍頭企業與農戶加大扶持力度,在稅收、信貸方面給予兩者政策優惠,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也幫助農戶以較低的成本獲取貸款以發展農業。(2)隨著市場交易不斷擴大,面對紛繁復雜的市場交易信息,需要政府及時建立農業信息系統,幫助企業與農戶及時獲取最新農業信息。(3)在農業產業化進程中,解決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合作關系問題的關鍵之處在于政府完善法律法規,使龍頭企業與農戶違約時能受到相應的懲罰,并且能以較低的交易費用獲得違約方的違約金。政府完善法律法規不僅是有完備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法律執行過程是否簡便。復雜的訴訟程序導致的較高訴訟費用,也會使利益受損方選擇沉默,而影響整個產業鏈的生產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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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橋梁和紐帶,同時也是產生糾紛的根源。企業合同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堵塞合同管理漏洞,依法治企的關鍵就是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好企業。因此,搞好合同管理,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最基本的要求,做好企業合同管理顯得尤為重要。
一、企業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依法行事的基礎。
合同是一種契約,是當事人之間依法確定、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市場經濟要求公平有序地競爭,競爭的秩序要靠法規來規范。依法簽訂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實施的“法典”、“規則”、運行的“軌道”。
目前,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合同的簽約率不高、合同文本不規范、履約率較低等等。合同欺詐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論文參考網。有的企業對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違約現象,運用法律手段自我保護的意識淡薄。這些問題的存在,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影響了企業經濟效益的實現。
二、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合同是經濟活動中的重要行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多種途徑,加強合同管理是一個重要方面。但是,在合同管理過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企業法制觀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識差。一些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基本上沒有把合同管理納入經營管理之中,合同法律意識差。有的企業沒有明確的對業務人員的授權制度,有的單位超過自身的權利范圍對外簽訂合同。
2、不簽書面合同現象突出。盲目輕信“口頭承諾”的協議,一旦一方失信,便糾纏不清,引發合同糾紛。有的企業僅憑對方的電報、電話、發貨通知單就進行交易,給合同履行帶來隱患。分析雙方不簽訂合同的原因既有出于信任對方的可能,也有圖省事的可能。但恰恰因為這些就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的不必要的過錯,致使當事人事后需要更多倍的精力來彌補和處理這些當初圖省事的一時舉動。一份證明當事人當初合意主張的重要證據肯定比沒有要好。
3、合同簽訂行為不規范、約定不明確。許多企業在經濟交往中,也注意簽訂相關的合同,但卻不使用以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這樣的結果往往是對合同標的約定不明確,合同條款不完善,責權利表述不明確,意思表達模糊,這樣的合同極容易陷入欺詐圈套,引發大量合同糾紛。格式合同一般是在總結了大量的實踐經驗基礎上起草的,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比較平衡和均勻,因此建議盡可能選用規范的格式合同來處理雙方的經濟往來。當然,簽訂合同時對雙方合意的目標指向物也應當有一個明確的約定,而不應當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沒有認真細致的調查說明合同條款事項,僅憑簽訂的不明確和不利于我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書的約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
4、合同簽訂履行監控制度不完善。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履行監控,是為保護合同的正當履行,而建立的相應合同執行的調整和控制制度。為保證公司或企業的合同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一些企業也建立了相應的合同管理機構或相應的法律顧問制度,但由于和各業務職能部門協調或深入監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為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結果。作為領導者和決策者,一定要意識到合同制度已經逐漸成為企業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將這種管理制度落實到實處并且加以貫徹,而不僅僅只是當成一種擺設。而是要落實合同管理的機構、人員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臺賬、檔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規范化、從而規范企業的簽約和履行行為,堵塞漏洞。
5、合同履約率不理想。導致合同履約情況不理想的原因較多,但企業自身市場經營人員素質不高,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識貧乏,往往在合同簽訂前不調查對方資信情況,落入對方設下的“合同騙局”,是比較重要的原因。企業一定要注重培養一支懂法律、懂合同的經營隊伍,提高信用觀念,規范營銷行為,才能使企業得到穩定的發展。
三、對策與建議
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是自始至終的全過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據多年來合同管理實踐,我認為合同管理應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1、提高合同管理意識。施工企業必須從思想上真正意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將企業的各項工作真正納入合同管理范疇,切實按合同要求辦事。企業領導對合同及合同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通過經常舉辦學習班、講座、辦理各種宣傳欄等方式,提高全員的合同管理意識,把按合同程序辦事、認真執行合同要求,變成全員的自覺行為。建立合同管理機構。要從上到下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機構(包括專職機構和兼職機構),使合同管理覆蓋到企業的每個層次,延伸到各個角落。設置專職法律顧問、合同管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員,并具體明確合同管理人員的地位、職能,合同管理部門與其它執行部門的職責范圍,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規章制度,最終形成從合同談判、審核、履行到監督檢查,保證合同有效實施的織織保障體系。明確合同管理流程。對建立的組織機構,必須明確與之相應的工作流程。從合同簽訂前對招標文件分析、合同文本審查、工程合同策劃、工程預算、報價、合同談判和合同簽訂,到合同簽訂后建立合同實施保證體系、對合同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對比分析、診斷、合同變更、索賠和反索賠等過程,均要建立有效的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職責明確,獎懲分明,避免職權交叉,互相扯皮。
2、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托辦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與糾分處理,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管理獎懲與掛鉤考核等。企業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從而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于有效的控制狀態。
3、重視合同審查管理。從合同的項目論證、對方當事資信調查、合同談判、文本起草、修改、簽約、履行或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的全過程,嚴格管理和控制。注重合同文本分析,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合法性分析。包括:當事人是否具備相應資格;工程項目是否已具備招標投標、簽訂和實施合同的一切條件,特別是具備各種批準文件;招標投標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種法律的要求。二是完備性分析。包括:構成合同文件的種種文件是否齊全;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對各種問題的規定有沒有遺漏;合同用詞是否準確,有無模棱兩可或含義不清楚;對工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利情況是否有足夠的預見性。論文參考網。建議應盡量采用或參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4、重視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堅持持證上崗和年檢考核制度,這不但增強了合同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識。
5、重視合同變更管理。合同變更在工程實踐中是非常頻繁的,變更意味著索賠的機會,所以在工程實施中必須加強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師應該記錄、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種種文件,如圖紙、各種計劃、技術說明、規范和業主的變更指令,并對變更部分的內容進行審查和分析。在實際工作中,變更必須與索賠同步進行,待雙方達成一致以后,再進行合同變更。很多承包人往往不重視變更管理,對業主要求的變更無條件服從,導致工作做了卻無法獲得賠償。
6、重視履行監督和結算管理。簽約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是十分必要的。通過監督可以知道企業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違約的發生。另外,合同結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環節和內容,合同管理部門同財務部門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結算關至關重要,這既是對合同簽訂的審查,也是對合同履行的監督實施有效的管理。論文參考網。
7、違約糾紛的及時處理。合同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違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要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強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審查合同時選擇合適的違約條款和糾紛處理條款顯得很重要,一旦發生違約情形,要區別情況,及時采用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
四、結束語
有人稱,“不要輸在起跑線上”這句話某種程度上是一種“忽悠”。我們應當指出“別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的虛幻謬誤,但要清醒地認識到,在謬誤被打扮成真理的過程中,“忽悠”頂多是一種推波助瀾。從現實情況看,要想讓人們不被那些似是而非的口號所“忽悠”,還需要做更多的基礎工作,讓所有孩子站在同等公平的起跑線上。
重塑商業倫理要讓誠信增值
近期,蘋果公司供應商“毒倒”員工,家樂福、沃爾瑪大玩“價簽戲法”,莫不顯示出企業對誠信建設的忽視。重塑商業倫理,要讓誠信“增值”。這不能僅靠企業道德和市場導向,更要靠制度促使企業自覺選擇誠信體系。比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誠信的規定。更重要的是,加強信用監管和失信懲戒力度,建立失信行為公示制、檔案制、曝光制等,使那些因信用問題而致的企業“死亡”不再是特例。
吃得放心是最基本民生
食品安全是民眾最關心的安全需求之一,吃得放心關系的是民眾最基本的民生。因此,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加重食品犯罪的懲罰力度,體現的是國家用法律手段進一步捍衛百姓飲食安全的用心。法律的嚴厲約束不是目的,獲得食品安全環境、吃得放心才是目的。因此,食品衛生檢測部門的在場,就是確保百姓吃得放心的一個最實際也最重要的因子,也是百姓把食品吃進肚前的最后制度關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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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隨著水利建設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事活動中深層次的問題和矛盾仍然會出現。面對水事活動中復雜的社會問題,仍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因此,必須加強對水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好,工作責任心強的同志配備到水政監察隊伍中來,要轉變思想觀念,轉變工作方法,把水政監察隊伍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實現機構落實、人員落實、經費落實、辦公設備落實和執法裝備落實等,真正做到隊伍建設規范化。
l水政執法隊伍存在的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善.水政執法隊伍在執法中暴露出―些問題。
1.1體制不順,執法管理的職責不明確。水行政執法部門內部處罰職能配置分散.水保、水資源、河道管理,工程管理等的執法工作缺乏協調統一,各行其是,各自為政,推諉扯皮,影響了工作效率。給執法工作和部門形象帶來負面影響,造成人員、資金的浪費。當經濟利益與執法行為沖突時,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導致,濫罰濫沒現象;怕承擔責任而放棄執法,出現能管不管、管而不實的現象,使行政管理職能受到影響。
1.2隊伍整體索質不高,執法力度不夠。執法隊伍整體索質取決于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能力素質三個方面。政治素質低的執法人員往往貪圖個人利益,作出不正當的行政行為,如濫用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最”權。不能維護國家和當事人的利益。業務素質具體表現在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上。執法隊伍業務素質不硬造成了執法程序不合法,導致水事案件敗訴。能力素質主要指執法人員的應變能力,對突發性水事處理、證據保全等都取決于個人的能力素質,執法人員能力不同,對同一具體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罰結果就不同。部分水政執法人員素質較低,特別是部門機構領導素質低,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執法能力不高,重行為法、輕程序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時有發生。
1.3執法乏力,沒形成有效的執法反饋。作為執法基礎的硬件不硬,不能開展正常的執法巡查,機動性差,信息不夠靈,處理突發水利違法事件的能力不足。申請法院執行,成本高、效率低,難以落實。
以上問題的存在,導致執法管理明顯的不足。―些水事違法案件得不到有力打擊。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征收水利規費嚴重不到位。
2、建立以執法責任制為核心的考核管理機制
強化依法行政的責任意識:
1、分解崗位職責,責任明確到人
定崗定責是建立執法責任制的基礎,也是對各項目標完成情況考核的依據。采取以崗定責、以責定人等措施,構建完整的崗責體系,結合水政監察工作實際,以書面形式明確每個水政人員的執法職責。做到職責清楚、目標具體、獎懲有據,既不能超越權限、,也不能不作為、。要適當確定主要量化指標,明確工作的側重點,以保證考核的各項指標落到實處。
2、完善考核標準,開展評議考核
評議考核是實施執法責任制的關鍵,也是綜合考評工作公平、公正的體現。衡量水政監察成效的基本標準是:辦案數量要實事求是,既不定硬性辦案數量指標,也不能有案不辦,壓案不辦;辦案質量、效率高,辦案的各個環節符合法律程序;辦案重點突出,社會效益良好;辦案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沒有違法違紀事件的發生。
3、以過錯責任追究為手段,加大管理力度,確保文明執法
1、建立追究制度,嚴格過錯追究
責任追究是實施執法責任的保障,是全面提高水行政執法水平的有效途徑,沒有追究就沒有執法責任制的落實,也就談不上執法水平的提高。對在立案、調查、取證、審理、執行過程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損害涉案人員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對拒不執行上級決定的,要按其違法情節、后果以及所處的地位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罰。需要明確指出的是,過錯追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
2、加大管理力度,確保文明執法
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決策和依法管理能力,努力實現領導方式的轉變,用法律手段規范管理水事行為和水事活動。一要文明執法,做到著裝整齊,亮證執法;二要廉潔執法,做到廉潔奉公,遵紀自律,務實高效;三要公正執法,做到紀律嚴明,秉公施政,恪守職責;四要規范執法,做到程序規范,證據確鑿,量罰準確;五要嚴格執法,做到違法必究,有案必查,查必有果。
4、實事求是,狠抓落實,促進水政執法工作健康發展
1、提高思想覺悟,堅定法治觀念
水政執法隊伍要認清當前執法面臨的嚴峻形勢,充分認識當前水事案件違法犯罪活動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一是要正確認識依法治水與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堅持依法治水,文明執法,才能發揮為水利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作用;二是要正確處理推進依法治水過程中治內與治外的關系。依法治水需要守法者自律,護法者自制,但更重要的是執法者自尊。水政執法人員更應該明白自己肩負的責任,以實際行動維護水法的尊嚴;三是要正確對待監督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必將發生腐敗,執法監督是對每一個執法人員的最好保護。
2、明確領導責任。規范水行政執法
推進依法治水,責任在領導,關鍵靠規范。主管領導負有重大責任。領導對水政工作建設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水政工作的領導,改善工作條件,創新工作思路,破解工作難題。
3、提高業務素質,增強理論水平
水政工作的特點,要求水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業務素質和應變能力。因此。要采取各種切實可行的辦法,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一是要使業務學習與提高執法水平相結合,把強化業務素質變為每個水政人員的自覺行動:二是要把業務素質考核與崗位等級掛鉤。與目標管理和執法責任制結合,進一步促進整體素質的提高和各項工作的開展;三是水政執法人員擔負著處理水事案件、征收水規費、應對行政訴訟等重任,這就要求水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理論水平和表達能力,維護水法規的尊嚴。
結束語
當前,水行政管理工作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水法律、法規體系,為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水利法規的普及程度和認識水平還不夠,必須加強對水法規的宣傳力度。水政監察工作要切實擔負起依法行政的職責。通過行之有效的途徑,努力提高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在依法行政的同時,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使水政監察真正成為一支組織嚴格、業務熟練、紀律嚴明、運行有力、充滿活力的專職執法隊伍,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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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檢察機關本身就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17 世紀路易十四時法國將國王的律師和人定名為總檢察官,這就是西方檢察制度的最早形式。從產生到現在,大多數國家在設置檢察機關時都始終將其定位于公共利益代言人。其次,檢察機關的權威性說明它適合提起某類民事訴訟,如公益訴訟。作為弱勢群體的受害者和擁有強大經濟、政治實力作后盾的企業、政府之間進行的是不對稱的訴訟,受害方常因承受壓力過大被迫放棄訴訟。而憑借自身的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完全有能力在公益訴訟中單獨啟動訴訟程序,使侵害者最終得到應有的制裁。再次,檢察機關具有超脫性。在訴訟中,檢察機關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這更能保證其以超脫的姿態著眼于維護公益權利,而不至于淪為專為受害方牟利的人,不至于因追求個人的利益而與侵害方同流合污。最后,檢察機關擁有一支長期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隊伍,檢察機關人員熟悉法律,能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應當被法律保護的利益。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 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刑事訴訟法》第99 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起訴。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可以監督民事審判活動;檢察機關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刑事訴訟中,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檢察機關對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可以提出抗訴。檢察機關作為提起民事起訴的法律主體,既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社會公益、維護法律秩序,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發展要求,無疑是提起民事訴訟的最佳法律主體。
二、國外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制度的立法例
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人們更多地是關注政策的制定而不是政策的執行。但如美國政策學者艾利森所言:“在實現政策目標的過程中,方案確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則取決于有效地執行。”因此,公共政策的執行是政策過程的重要環節,是實現政策目標和解決政策問題的直接途徑。目前中國正處于社會急劇轉型的時期,在政策實踐的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重大問題也與政策的執行有著密切的關系。一系列事關中國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各種公共政策,能否實現其預期的目標和達到良好的政策效果,關鍵在于它們能否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和強有力的執行。而在改革的過程中,執行主體的選擇執行方式時墨守成規,不能適應新的社會形勢而采取合理而有效地執行手段,使得許多科學而合理的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扭曲造成各種社會危機引發。因此,我國的公共政策執行偏差就需要尋求解決問題之道。
一、關于公共政策執行偏差的研究現狀
目前,關于公共政策執行偏差的問題的研究還是很比較多的,這些角度一般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以政策制定主體為視角
張玉強(2010)認為除了傳統的意義上的理想化的政策、執行主體、目標群體、環境因素外,公共政策制定主體也應該是影響政策執行的重要因素。不僅因為其與政策的質量由著緊密的聯系,而且在整個執行過程中都少不了政策制定主體參與和支持。因此,在分析執行偏差原因和尋求矯正之策的時候都應該對其給予充分的考慮。
2、以政策執行主體為視角
閆超(2011)在進行執行主體因素研究中指出造成公共政策執行偏差的原因從主因上來說主要是由于執行主體的異化所造成的,執行主體受利益的驅動、本身對于公共政策的認同程度、他們各自的職業素質和執行能力以及執行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這些都會造成公共政策的扭曲,使得科學合理的政策得不到好的實施。
3、以制度角度為視角
李斌(2010)認為公共政策執行的偏差是在制度的框架內發生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政策執行效果如何取決于制度的好壞。完備有效的制度保障是應對政策執行偏差的根本出路,因此要將合理政策的宏觀邏輯與有效執行的微觀機制統一起來。
4、以利益為視角
李戈(2009)認為充分的發掘影響政策執行的各種因素并予以矯正是規避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各種偏差,確保公共政策的有效實施的必要條件。而作為政策執行中的重要角色的地方公共部門,他們的自利性是影響政策執行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們要慎重的對待。賀慶鴻(2008)在論文中指出通過各級地方政府與政策目標群體之間的的利益進行對比,可以發現公共政策執行偏差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根據這些原因給出了相應的政策。
5、以公民參與為視角
程名(2011)通過對影響政策執行偏差的因素進行分析,指出政府這一執行主體是個主要因素中影響最大的,因此也就凸顯出了公眾參與公共政策執行的必要性。葉大鳳(2006)認為公民參與公共政策執行過程,有助于消減公共政策執行偏差,促進以公共利益為核心的社會利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這些文章都從各種不同的視角研究了影響公共政策執行偏差的各種原因,但通過分析發現在分析政策以及執行主體方面的文章較多,但是從執行手段方面來研究影響公共政策執行偏差的文章較少。因此,本文從執行手段這一工具性的方面來出發,研究它對于政策的執行效果的影響。
二、公共政策執行偏差的執行手段因素分析
公共政策執行手段是執行機關和人員為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而采取的貫徹落實政策的措施和方法的總和。在公共政策執行過程中,政策執行手段運用的是否恰當直接關系到政策執行的目標能否實現,關系到政策執行主體的政策執行力的大小。目前公共政策執行手段主要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手段、思想教育手段和技術手段。雖然執行手段很多,但是在手段的選擇上面還存在很多令人深思的地方。
(一)執行手段單一,粗暴
一些執行機關在執行公共政策時往往難以考慮到政策目標群體的想法,就一味的采取最為簡單原始的行政手段,利用組織的權威采取行政命令、指示規定及規章制度來推動公共政策的執行。如人們早已司空見慣了保安打人,對城管打人,開始還“認識”不足,以為,畢竟是國家公職人員,是執法部門,人的素質應該是高的,是應該講道理的。可是隨著城管打人事件的頻頻發生,使得人們對于國家執法機關印象越來越停留在粗暴上,這就造成了一些好的科學合理公共政策的實行得不到社會的認同,難以推行。
(二)法律手段執行不夠
法律手段主要是指通過各種法律、法令、規章、司法、仲裁等工作,他被是通過行政立法和司法方式來調整政策執行過程中各種關系方法的方法。政策的執行機關可以通過有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或則對政策執行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但就目前而言,出現了一些扭曲法律手段的現象存在。2009年發生在上海的“釣魚執法案”,交通執法大隊在收集證據時采取“放倒鉤”的“釣魚式執法”,認定私家車主張軍非法運營,同時非法限制張軍的人身自由。查處私家車非法運營的目的是規范出租車運營市場,打擊“黑車”,為群眾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乘車環境。但本案中的執法者憑著自身利益執法犯法,主觀上有故意陷害之嫌,客觀上有栽贓他人的行為。這種執法方式嚴重損害了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也與社會中提倡誠實信用的原則不符。因此,人性化的執行方式才能使政策執行客體積極配合,才能使公共政策執行主體在公眾面前樹立良好的形象。
(三)忽視思想誘導手段
思想手段它倡導的是人本管理,是希望通過制造輿論、說服、勸導或者精神鼓勵等方式把需要執行的公共政策轉化為人們的信念,引導政策對象自覺地主動地去執行公共政策。當前政策制定缺乏普遍的公眾參與,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策制定者的醫院,政策透明度很低,缺乏公眾參與執行中目標群體地處較大,往往對政策內容和目標一知半解,因而很難認同這些政策,而在政策執行后期也缺乏信息的反饋機制,缺少雙向互動,不能及時修正政策,這些都可能造成執行偏差的發生。
(四)政策執行手段和方式的選擇使用缺乏成本效益意識
政策手段的使用,既能獲得利益即能實現預期的政策效果,也要付出一定代價,這種代價表現為操作這種手段所需的人力、物力、時間的費用,可以稱之為手段的操作成本。政策執行者在選擇手段時需要注意手段的成本效益比,亦即要衡量比較各種手段所需操作成本與期望取得的效果的大小,如果成本大于預期收益,那么這種手段即使能實現政策目標也不能稱之為有效手段。政策手段具有操作成本,但政策執行者較少注意到這點,許多時候選擇的政策手段也能實現政策目標,但其手段成本很大,管理效率不高,不能稱之為有效的執行手段。
三、關于公共政策執行手段選擇的建議
第一,充分使用思想誘導手段。在選擇、確定政策執行手段時,優先考慮使用思想誘導手段,只有在說服教育無效后才尋求強制或制裁。這種手段代表了“自由、平等、民主、責任、寬容”的人文精神,是社會進步的標志,也是公共政策民主化的重要內容。比如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在執行過程中,該手段應優先采用。因為從根本上講,該政策與中國傳統落后的“多子多福”價值觀相沖突,所以政策執行中起關鍵作用的手段應是宣傳教育手段。另外同時輔以經濟、行政等其他手段,發揮手段的綜合配合作用。在使用宣傳教育手段時,應講究思想誘導的藝術,堅持說服力、生動性等原則,注意避免宣傳教育的僵化和空洞說教,否則引起執行對象的反感,結果是適得其反。
第二,行政手段的使用應注意發展行政指導。從形式上講,行政指導是以勸告、指導、希望、建議、協商等方式為主。行政指導手段的特點在于它的非強制性和可變通性,目的在于較好地解決市場機制與行政干預之間的矛盾。一方面目標對象對政府的行政指導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不遵循行政指導;另一方面,目標對象也有可能愿意遵循行政指導的方向,避免違規風險。在過去,我國常用的行政手段是以直接命令、強制規定、領導指示等方式為主,舊有的行政手段方式已經不能與市場經濟體制和民主社會的發展相符合。在新形式下,公共政策執行中行政手段的合理使用依然是必要的,它有利于一些政策目標的高效完成。但在選擇行政手段時,應注意發展行政指導等形式,變直接行政干預為間接行政指導,這不僅是政府自身職能轉變的需要,也是公民社會對政府管理的要求。
第三,主要利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市場經濟社會遵循物質利益原則。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就需要根據客觀經濟規律來辦事,運用經濟手段來調節各方面的經濟利益,將實施政策的任務與物質利益掛鉤,間接規范人們的行為,給人以內在的推動力,使政策目標得以實現。從根本上講,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各種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采用最終都要由法律加以確認,納入法制化軌道,這就是嚴格意義上的“依法行政”。因此,在政策執行手段的選擇方面,能多用法律手段,就少用其他手段。為此要不斷完善法律手段,使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等都有法可依。
第四,尋求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新手段、新途徑。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是“迫使目標對象服從政策”的輿論監督手段。因為有關公眾服從政策的原因之一是怕名聲掃地,政策執行者可以有針對性地對相關不服從的目標對象進行必要的新聞曝光,這對注重公眾形象的目標對象來說,將起到強大的威懾作用,使之選擇服從政策的道路,推動政策目標的實現。其二是探索解決執行者與執行對象間爭端的途徑。政策執行手段在使用過程中,有時候會產生執行者與目標對象間的爭端,如行政手段的合法性爭議等,如果雙方都想避免進入法院和不利宣傳,那么解決的途徑應該是尋求“非正式的途徑”,它包含談判、交易、協商、妥協等手段,通過某種形式的獨立機構調解來實現。在美國,有專門解決此類問題的“聯邦仲裁和調解局”這種機構。在我國,政策執行手段產生的沖突,并沒有一個非正式的專門機構來受理。有時候局扮演著沖突者傾訴對象的角色,但自身解決爭端問題的能力有限,并不能完全滿足目標對象的訴求。所以,建立相關的調解機構是化解執行中的矛盾、保證政策目標順利實現的途徑之一。
總之,在選擇、確定公共政策執行手段時應遵循“以人為本”原則,同時注意控制執行手段操作成本,還應充分考慮我國的人文、社會、政治等環境條件等,獲得既能有效實現政策目標,又不付出較大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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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房地產產業獲得了空前的發展,也在當下成為了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不僅如此,還對其他一系列行業,包括旅游等產業的向前發展形成了積極的推動力。所以,在現時如何保證房地產行業在健康穩定的狀態下不斷向前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也成為當下政府必須要考慮的問題之一。隨著市場開放度的不斷增強,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也開始顯現出一些亂象,在急速發展的過程中,各種房地產投資商,利用國家大力發展地產行業的機會,投機倒把,哄抬物價,大量的囤積土地,并借此來操控房地產市場,利用這種手段來攫取了大量的利潤,對于房地產市場的穩定發展造成了非常大的壓力,甚至對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穩步提高也造成了威脅,這種現象已經成為當下全社會所關注的熱點話題。因此,我們現在來探討我國房地產投機治理的法律問題,是有著相當大的現實意義的。
一、房地產投機行為的相關法律約束方式
(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相關約束規定
現行的針對房地產市場上的專門法律就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內容,這項管理法則是在上個世紀末期,我國的第八次人大第八次會議上通過的,當時建立這項規定的首要目的就在于促進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的向前發展,這項法則中規定了許多的關于房地產的條例,譬如說在第九條之中,明確的規定了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過程中,這種權利的出讓必須要符合土地利用的總體的規則,也必須要符合城市規劃以及建設用地計劃。這一則條例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政府為了追求短期的利益盲目的進行房地產項目的開發,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敗行為的發生,打擊了房產商的投機行為;為了避免土地使用權的變更過程中出現的土地性質的改變,國家的政策可以簡單的概括為“認地不認人”,在第十七條中明文規定,為了防止投機者在權力轉變的過程中的投資及行為,土地權利的出讓必須要繳納足夠的出讓金,之后才能合法轉讓;為了避免政府利用自身的權力盲目的使用土地,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第二十三條之中,明確的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對土地權限的使用過程,對相關的使用范圍和轉讓需求都作了細致而又詳盡的規定,從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政府職權的泛濫造成的房地產市場的混亂;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第二十五條中,特別對包括炒地皮、長期閑置土地以及對土地資源的過度浪費等現象制定了相關政策,有效的防止了這種違規行為的衍生;在第二十九條之中,法律還對成立房地產公司的相關細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種對成立公司的規范可以有效的避免很多企業為了違規投資房產而成立皮包公司的行為,具體來講,在成立房地產公司的過程中,除過要具備相關的企業資質,還需要有一定的注冊資本以及開發投資的具體數額;在房地產市場上,由于土地轉讓以及商品房的預售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屢見不鮮,所以該法對這一環節中的問題,也做了非常詳細的說明,具體體現在第三十八條以及第四十四條之中。
分析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之后,我們來簡單分析一下土地管理法對房地產市場中投機現象的一系列說明。從根本上來講,我國的《土地管理法》頒發的主要目的在于對土地進行嚴格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的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從而保證這項資源能夠得到合理的開發和利用,重點對土地交易過程中所出現的投機行為進行打擊,因此,在對建設用地的利用以及土地用途的變更上,都做出了詳盡的規定。
(二)其他法律法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是規范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兩項重要的法律法規,也在維護我國房地產市場順利運行的過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事實上,還存在其他的一系列法律也對房地產市場做出了相關的規定,起到了很重要的補充作用,在這方面,其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利保護法、合同法等等,都是這些法律中的代表,我們可以對此進行逐一的分析和理解:
第一,反不正當競爭法。這項法律對于打擊投機倒把行為,有效的保護消費者以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在關于房地產方面,這項法律針對地產市場中屢見不鮮的虛假廣告、全力經營以及串通投標行為,都做出了非常詳盡的規定;
第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這項法律之中,明確規定房地產市場中的開發商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譬如說,相關的經營者必須要向消費者提供與商品相關的最真實的信息,不得進行虛假的宣傳吸引和誤導消費者。這項法則對于規范房地產市場中隨處可見的虛假廣告、虛假標價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于保證房地產消費者在購買房產的過程中不因開發商的虛假宣傳而上當做出了重要的保障。
第三,合同法、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等等。所謂的合同法,顧名思義就是對交易合同中的相關具體事宜作出規定,這項法律也詳細的規定了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出現合同法律問題的解決措施,對于合同雙方的權益都有了非常準確的說明;在民法通則中,也對由于房地產開發商的虛假宣傳而導致的合同不公等問題作出了規定,其中的第八十條,還對土地的使用與承包權利做出了規定,避免土地使用承包過程中所出現的權屬不明問題。物權法對包括動產以及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當然,它也會對房地產市場的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對于打擊房產市場的投機行為起到了推動作用。
二、房地產投機行為法律規范中存在的問題
(一)總體法律的缺乏
從目前我國房地產發展過程的現狀來看,房地產投機行為的主體已經悄悄的發生了變化,在以往,這部分群體主要是房地產開發商等,但在現時,房地產中介機構甚至是個人也加入到了房地產投機的大潮之中,但是就目前來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包括其他的一系列法律,所規定的主體依然只是房地產開發商,與形勢已經不相符合,對于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個人來說,僅僅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做了些許規定,涵蓋的范圍也非常的狹小。
(二)對房地產價格有效控制的相關法律缺乏
在對房地產市場的價格進行管理,加大房價的透明度方面,相關的法律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對于由于房產價格的不穩定所引發的供求關系的極度扭曲,相關部門如何才能緩解,是擺在政府單位面前的一個大問題。
(三)保有、消費環節的法律條文依然空缺
包括《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兩大主法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所強調的重點依然是流通環節的投機行為,對于房地產市場交易的保有、消費環節的規范,依然存在法律空缺的現象。
(四)對政府的行為約束不夠有力
在當下的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政府的相關行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引發地產市場的動蕩,有的政府單位只顧眼前利益,盲目的開放房地產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對房地產市場上的投機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目的只是為了提高GDP的增長,在當下,相關的法律對于政府行為的規范做得還不夠好,權限不明、權責不清的現象非常普遍。
三、房地產投機治理的法律改善策略
(一)修訂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眾所周知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一項保障我國房地產行業順利發展的基本法律,從上個世紀末期開始實行,至今已經有了二十多年的發展歷史,在這二十多年內,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已經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其市場化程度也隨著對外開放的進一步加深而有了新的轉變,在這種態勢之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顯然已經不能完全符合當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動向,所以,我們必須要采用必要的措施來盡快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修訂與完善,在這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幾個方面主要包括產權的歸屬以及法律的登記制度、開發建設的相關法律問題、在拆遷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交易過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則、消費保有問題、中介服務法律制度問題、物業管理制度問題等等,從多個方面對這項基本法律作出與時俱進的調整和完善。
(二)通過法律手段對相關概念進行準確的界定
要從根本上治理房地產行業的投機行為,必須對投機的定義做出一個準確的界定,在這之前,對于房地產的基本屬性也要有一個明確的闡述,特別是要突出房地產行業的住房以及消費的功能,為了從根本上打擊投機行為提供法律上的說明。在新時期,要關注個人以及中介機構的投機行為對房產市場的影響,并建立相關的約束機制;針對房地產市場的保有性質做好法律保障,從而進一步的對購房人的行為作出規范,從而在生產、交易以及消費保有的全過程中對房地產的投機行為進行完整的保證,從而建立起一個非常好的市場環境。
(三)完善信息的披露過程,保證交易信息的暢通、真實
在當下,由于房產開發商的惡意競爭而導致的房地產行業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現象非常的普遍,這種信息的不對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房地產市場的穩定發展,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來是投機行為泛濫的一個原因,所以,需要從法律手段來對信息的披露過程做出一定的說明以及規范,從而有效的彌補市場運營機制的不足之處,保證市場價格在價值規律的協調之下,能夠維持在一個消費者能夠接受、開放商也能過夠盈利的范圍之內。作為相關的政府部門來說,還應該及時的對相關的信息做出披露,促進信息的正常流通,從而有效的抑制惡意操縱市場的行為,將投機者驅趕出房地產市場。
(四)多種法律互相配合,盡力保障房地產市場的穩定運行
2提高漁政隊伍保護漁業環境的執法能力
針對這項執法難度大、業務技術要求高、責任心強的工作,漁政執法人員要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斷加強政治思想、道德素養、業務水平建設,努力學習漁業環境保護的法律知識和漁政執法的實體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執法人員經常和排污單位打交道,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嚴格遵守農業部漁業行政執法的六條禁令,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要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強化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水平,完善執法措施,內強素質,外樹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點,找準突破口,實行針對性有效管理。為了適應當前預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準漁政機構檢測水質的法定資質,充實水環境監測的專業人才;執法人員要經常到養殖水域監測、監視和評估水質狀態,對上游來水及水源要加強監控,到了汛期要讓漁民對養殖水體加強防護措施,為及時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廣無害化養殖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為實現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穩定,減輕漁業污染危害奠定基礎。
3履行法定職能,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
《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環境保護部門和海事、漁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時,根據需要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下列情況和資料……”根據上述規定,為了確保漁業水環境的安全,漁政機構要促使排污單位認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執法人員要經常深入排污單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要了解他們的生產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時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發現問題及早解決,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由事發地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上述法律條款明確了漁政機構的調查處理職能。為了依法維護弱勢漁民的權益,有效地預防水質污染,漁政機構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來制約違法排污活動,加大對排污單位的行政處罰力度,讓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訓,促使其積極治理污染。
4領導重視,加強配合,綜合治理
2提高漁政隊伍保護漁業環境的執法能力
針對這項執法難度大、業務技術要求高、責任心強的工作,漁政執法人員要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斷加強政治思想、道德素養、業務水平建設,努力學習漁業環境保護的法律知識和漁政執法的實體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執法人員經常和排污單位打交道,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嚴格遵守農業部漁業行政執法的六條禁令,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要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強化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水平,完善執法措施,內強素質,外樹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點,找準突破口,實行針對性有效管理。為了適應當前預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準漁政機構檢測水質的法定資質,充實水環境監測的專業人才;執法人員要經常到養殖水域監測、監視和評估水質狀態,對上游來水及水源要加強監控,到了汛期要讓漁民對養殖水體加強防護措施,為及時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廣無害化養殖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持,為實現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穩定,減輕漁業污染危害奠定基礎。
3履行法定職能,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
《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環境保護部門和海事、漁政管理機構進行檢查時,根據需要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下列情況和資料……”根據上述規定,為了確保漁業水環境的安全,漁政機構要促使排污單位認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執法人員要經常深入排污單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要了解他們的生產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時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發現問題及早解決,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由事發地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上述法律條款明確了漁政機構的調查處理職能。為了依法維護弱勢漁民的權益,有效地預防水質污染,漁政機構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來制約違法排污活動,加大對排污單位的行政處罰力度,讓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訓,促使其積極治理污染。
4領導重視,加強配合,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