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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食、住、游、購、娛”,被簡稱為旅游六要素,在今天的旅游業界已是個應用得非常普遍的概念,這還有必要提到理論層面進行研究嗎?本文的回答是肯定的。旅游六要素無疑屬于旅游產業的范疇,從邏輯上說旅游產業的理論依據是旅游學。而旅游學的基本框架又是什么呢?我們翻閱不同版本的《旅游概論》、《旅游學概論》,基本上都是從什么是“旅游”和什么是“旅游者”講起,然后不可回避地都要涉及到對旅游六要素這一基本內容展開論述,這說明旅游六要素在旅游學的基本理論框架中已經存在,但長期以來對旅游六要素理論屬性的評價則非常含糊。也許是人們感到旅游六要素的提法太通俗之故,其實許多深奧的理論都可以借用通俗語言加以闡述。由于旅游六要素的理論屬性問題不明確,引發相關的問題是,早先就有學者提出了“真正稱得上旅游理論的理論沒有形成”[1],就是到今天仍有人認為“旅游理論研究脈絡不清”[2],“旅游研究出現泛化傾向,學術群體之間缺乏學術認同感”[3],等等。那么,是什么原因導致人們對旅游學理論的認識不到位或缺乏認同感?如果問題果真如此,又怎樣解釋我國20多年的旅游產業輝煌竟是在沒有理論或理論“脈絡不清”的情況下取得的呢?如果問題不是如此,旅游學的理論體系又在哪里?筆者認為,人們高度關心的這些問題或多或少與旅游六要素的理論屬性問題有關,探討旅游六要素的理論屬性問題也就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借此談談個人看法,權作拋磚引玉。
二、“六要素”提出過程回顧
為了進一步探討旅游六要素的理論屬性問題,這里有必要先就旅游六要素發生過程及其在旅游實踐發展指導作用作一簡略回顧,歸納以往大體可分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78-1984年):“三要素”提出階段。改革開放是我國旅游產業的催生婆。當時面對突如其來的旅游熱潮和倉促上馬的從業人員隊伍,業界急于首先要解決“什么是旅游和怎樣辦旅游”的問題。1980年何禮蓀先生提出了“旅游三要素”,系指飯店、交通和服務[4]??赡苁侨刂械摹?a href="http://www.marionramsay.com/haowen/26471.html" target="_blank">論文格式服務”一詞顯得比較籠統,另有專家在1983年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旅游概論》中將“旅游三在素”解釋為旅行社、交通、飯店[4]。與此同時,我國學者們從國外發達國家翻譯過來一些旅游著述,如土井原的《旅游業入門》[5]、M•馬特勒的《國際旅游地理》[6]等。這些國外旅游著述中都無一例外地重點論及到旅游業與交通、飯店、餐飲、娛樂業之間的密切關系,但沒有將旅游諸要素提煉出一個簡明扼要的綜合性概念體系,因而這些著述在理論上的闡述還有欠缺。第二階段(1985-1990年):“五要素”提出階段。1985年黃輝實著的《旅游經濟學》中提出了旅游五要素的概念,即“吃、住、游、行、買”[7]。1987年,我國的《旅游學刊》、《旅游論叢》分別由內部試刊轉為公開發行,在這兩個刊物上,于英士[8]、謝長淮[9]、李治瑩[10]、佘培等人各自發表文章,都使用了旅游“五要素”一詞:“吃、住、行、游、買”,說明五要素的提法在當時得到學界的普遍承認,雖然流行的時期不長,但已是今天“六要素”的前身。第三階段(1991-現在):“六要素”提出和普遍使用階段。1991年以孫尚清主持出版的《中國旅游經濟發展戰略研究報告》為標志,提出了“行、住、食、游、購、娛”六要素概念[11]。此后一直沿用至今,并大量出現在旅游專業的教科書中,如國家旅游局人事勞動教育司編寫的《旅游概論》[12]等教材都把旅游六要素擺到基礎理論的位置。通過對上述三個階段的回顧,進一步能說明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11概念提出的滯后性我國旅游業起步于20世紀70年代末,而“六要素”概念是20世紀90年代初才明確提出來的,反映概念的產生滯后于實踐,而理論滯后實踐是社會科學研究領域中一種常見的現象。這里的原因有二:一是我國長期的短缺經濟一直對旅游活動持否定態度,造成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的嚴重滯后,旅游六要素最初的提出是針對旅游業發展必需要具備的基礎設施配套條件而言的;二是理論的產生需要經歷一個在實踐與認識間的反復篩選過程,過程需要時間,六要素的出臺也不例外。21旅游實踐的指導性“六要素”提出的歷史背景正是我國旅游業起步時期,對什么是旅游和怎樣辦好旅游等基本問題需要有一個通俗的理論來統一大家的認知?!傲亍钡奶岢鰹橹笇藗內フJ識、興辦旅游業發揮了啟蒙作用,為人們構架旅游產業鏈提供了基本范式,所以“六要素”概念一經提出便很快得到普及,它對旅游產業實踐所發揮的巨大作用是難以估量的,這足以證明旅游六要素完全具有理論的指導屬性。31體系形成的完善性今天的“六素說”理論,是由過去的“三素說”、“五素說”發展來的,每進入一個新的“要素說”發展階段都是以結構性地增加一兩個基本要素單元為標志。在“五素說”階段,“娛”的要素還沒有提高到產業要素的地位,造成了對文化產業效益的流失和旅游者對單調夜生活的不滿。在“三素說”時期,因缺失“娛”和“購”兩個要素,旅游產業效益的流失更大,可見,旅游六要素理論的提出是經過了旅游業不斷實踐、摸索和完善過程而逐漸形成的。41理論術語的穩定性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今后促進旅游生產力發展的要素可能還會增加,例如旅游業對移動通信和數字化網絡技術的依賴程度就已經越來越深,有沒有必要用旅游七要素來代替旅游六要素呢?本文的回答是否定的。因為今天的旅游六要素已成為代表旅游產業基本構架的固有術語,出于應用的需要已沒有必要修改。
三、旅游六要素具有理論的屬性
討論旅游六要素是不是具有其理論的屬性,僅僅回顧它的發展過程是不夠的,還必須要站在理論的層面上研究它的“概念和原理體系”,因為理論就是“概念、原理的體系,是系統化了的理性認識”[13]。11研究對象每一個產業都有自己所對應的學科研究領域及其特定的研究對象。旅游六要素作為旅游學獨有的研究對象是其他學科無法取代的。除了旅游學
之外,沒有一門別的學科能系統地把旅游六要素及其相關現象的發生和發展規律作為自己特定的研究對象。21合成性的原理體系旅游六要素本質上是指組成旅游產業的基本構架和產業鏈而言。早在旅游業出現以前,六個要素就各自獨立并長期存在了,但有了六個要素不等于自然而然就有了旅游業,在合成以前的六個要素是不能稱其為旅游六要素的,所以六要素和旅游六要素是兩個概念。正是因為現代社會具有以前沒有的一種動力能將六要素有機聚合成為現代旅游產業,如同氫、氧兩個元素化合成水的原理一樣,旅行社把六個要素串起來就化合形成了全新的旅游業事物,相當于由若干基因合成為旅游產業生命的新機體一樣,將旅游六要素合成為旅游產業的內在動力就是旅游六要素理論屬性的所在。31層次性的學科體系旅游六要素遠不是旅游學研究的全部。旅游學科體系結構由三個層次的系統組成(見圖1):一是主體系統,旅游六要素;二是動力系統,驅動六要素合成與形成旅游產品的動力;三是支撐系統,由相鄰學科和相關部門支撐起來的旅游學范疇。進一步解析旅游學的層次性結構體系,有利于探討目前旅游基礎理論研究中常遇到的兩個問題:第一是覺得旅游學理論提得太多,使人感到無所適從。多見到的有“體驗論”、“經歷論”、“產業論”、“文化內涵論”,等等,其原因是只看到系統中的一個動力,而實際上的驅動旅游六要素合成的動力是多元的,各家只強調其中的一個動力,以偏概全,便造成了眾說紛紜的局面。第二是覺得旅游學沒有自己的理論,“所謂的研究大多只是簡單套用各相關學科的理論和搬用、介紹國外旅游研究的一些成果”,“冠以旅游××學”名稱的書籍層出不窮”[1]。其原因是只停留在上述支撐系統的層面上,同樣也缺少對旅游動力及其對六要素合成過程的機理研究。上述兩個問題產生的共同點,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旅游六要素具有理論的屬性及其在旅游學中的重要地位,就是認為旅游理論“沒有形成”的學者,在我們看到他所提出來的“旅游理論研究內容的框架”時[1],也發現它仍然離不開“旅游六要素”這一母體?!肮谝月糜巍痢翆W”,正是體現了旅游學科支撐系統中各分支學科邊緣性研究的特點,和需要鄰近學科支撐的一面。沒有相鄰學科的支撐就沒有今天的旅游學。當我國旅游業由政治接待型向產業型轉型時,是經濟學給予了有力的支撐,不講經濟效益何來旅游產業?因此,最初一段時間把旅游學放在經濟學的范疇之內。之后,因為旅游業是以旅游六要素為載體,提供人為人服務的產業,因此旅游業又轉歸到管理學的門下。可以肯定旅游學的學科地位今后還將出現新的提升和突破,但旅游學依靠相鄰學科支撐走過了旅游經濟、旅游管理的發展過程,無論如何都是無法超越的歷史階段,同時也極大地豐富了旅游六要素的理論內容。41旅游六要素的理論屬性集中體現了旅游學科的應用性質任何一種理論最終都是要付諸應用,任何一種理論都是由要素組合的。為什么旅游六要素能用做一種表述旅游學理論的方法?因為旅游產業的行業覆蓋面廣,交叉部門多,必然反映在旅游學科體系對相鄰學科包容量大和外延性強的特點上。所謂旅游產業的外延性是指真正直接屬于旅游管理的部門并不多(如培訓等),大量要依托旅游六要素外延到交通、民航和分屬于各行各業的旅游景區,方能形成完整的旅游產業鏈,形成旅游生產力,因此,旅游六要素的理論屬性是順應產業需求而發生的,同時在根本上又決定了旅游學科的應用性質。多年來專家們對旅游學科體系采用種種不同的聯系圖解表達,在各種聯系圖中,旅游六要素始終居于核心的地位,旅游學科的應用性質是學界專家們的共識。采用要素法表述旅游學科的主體成分基本符合旅游學的現狀和實際。
四、旅游六要素的結構體系
11結構體系結構決定功能。由于“六要素”的本身就是對旅游主體結構的一種表述,六要素構成的變化決定著不同旅游產品性質和類型。既然六個要素的組成是一種結構關系,就存在六要素結構的優化與協調問題。在六要素構成中的任何一個要素發生缺失,或者其要素量的過大、過小,都會造成整體產品結構的失衡或生產力要素的浪費,制約旅游產品體系的效益型發展。旅游六要素結構理論體系不斷調整完善的過程,在指導旅游產業結構不斷由低級向高級的提升過程中發揮作用。也有專家把旅游結構概括成“三體說”[14],這與“六素說”不存在矛盾?!叭w說”指的是由旅游主體(旅游者)、旅游客體(旅游地)、旅游介體(旅游交通和接待設施)三者間疊加與合成的部分,構成旅游學研究的核心(見圖2)。“三體說”將旅游“六要素”分成了供需兩個側面,既包含了消費者需求的六要素,又包含生產者經營的六要素,所以,“六素說”與“三體說”基本是論文格式一致的。21結構類型旅游六要素的構成不是簡單的拼盤,是多元素有機的組合和新質量的生成。我們要促進旅游產業六要素構成之間的協調與優化發展,就需要先對六要素之間的產業鏈及其關聯性有科學的認知,我們根據“六要素”關聯的組合形式分兩種類型:(1)序位關聯式人們為什么習慣把六要素中的“行”或“食”排在六個要素的最前面?把“購”或“娛”放在后面?顯然與六要素在旅游過程中出現的先后順序有關,或者說與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觀光行為的順序有關。旅游者乘車出發,先要約好吃、住的安排,中心目標是完成對旅游目的地產品的購買:“游”,其次參加娛樂,最后購物返程。旅游六要素的序位基本上是根據產業鏈順序的先后排出的。(2)主次關聯式在旅游產業結構中,六個要素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等同。其中“游”是核心,是觀光旅游的核心吸引力所在,“行、食、住”,是實現“游”要素的前向關聯的三個要素,“娛”和“購”是“游”的后向關聯的兩個要素。前向關聯是開展旅游活動的必要條件,否則就發生不了現代旅游的過程;而后向關聯是提升旅游過程質量的充分條件,沒有“購”和“娛”似乎也能發生旅游,但后向關聯是旅游效益的關鍵,并在效益構成中舉足輕重。因此“游”的建設問題一直成為旅游學術討論的重頭戲,旅游學界的論文數量以圍繞資源和產品的開發建設最多,“游”成為帶動前向關聯和后向關聯諸要素協調發展的主要動力。六個要素在整體結構中各司其職,其中最重要的是“行”和“游”二要素,故稱“旅游”。
五、旅游六要素結構系統的主導因素和動力因素分析
旅游六要素結構上的差異決定了產品的差異。旅游產品為什么分為觀光型、度假型、專項型等類型?這與旅游六要素內部結構中所居的主導地位相關。主導因素就是牽動旅游產品發展的內在主動力。在觀光產品中,“游”是主導因素,其他五個要素是為“游”配套的。在度假產品中,“娛”換位為主導因素,這里的“娛”廣義地包括休憩、休閑、游戲、健身等活動。在度假產品中“游”的主導地位沒有觀光產品那樣突出。在專項產品中,六要素中的任
何一項都可能換位成主導因素,如自行車或自駕車旅游都是因為改換了“行”的手段或方式而成為了主導因素;美食旅游以“食”為主導因素,修學旅游以“購知識”為主導因素,在漂流、探險旅游等產品中,“游”或“娛”都上升成為尋求刺激為目標,等等。可見,我們提出的旅游六要素的理論屬性問題,既包含對基礎結構層次的分析,也包含對動力機理的研究。由于驅動旅游六要素組合與發展的動力是多元的、可變的,所形成的產品自然也是多樣的。專家們從各自專業角度解釋旅游的本質時便得出了眾說不一的結論,這不足為怪。例如,“體驗本質論”難以完全解釋商務旅游和公務旅游的主要動機;“經歷本質論”難以完全說明探親訪友主要目的,等等。六要素的理論屬性包括了其中主導因素及其六要素結構的動力學研究。未來旅游六要素將不斷發展進化,激活動力機制與主導創新將成為旅游六要素理論研究的重要內容。超級秘書網
六、結語
旅游六要素在旅游產業和旅游學科體系中均居重要地位。除了旅游學科,沒有一門別的學科能系統地把旅游六要素及其相關現象的發生發展規律作為自己特定的研究對象。旅游六要素有自己的概念和原理體系,決定了它的理論屬性是客觀存在的。旅游六要素的提出是人們對旅游實踐活動規律的理性認識,是指六個要素合成后的全新質量的形成,而不是對六個要素的簡單羅列。旅游學科體系結構由三個層次的系統組成:一是主體系統(旅游六要素);二是動力系統;三是支撐系統。旅游六要素中主導因素的變化的目標就是要建立起理性的思路去促使六要素產出的綜合效益達到最大化。結構決定功能,研究旅游六要素理論更為重要的任務是要開展對旅游結構體系和諧化的研究。隨著人類的科學技術不斷進步,影響旅游的六要素的理論屬性問題一定會在新的實踐中發展創新,這有待另文論述。
[參考文獻]
[1]余書煒.論旅游理論研究內容的框架[J].旅游學刊,1997,(4):31-35.
[2]劉筱秋.重視旅游理論體系構建[N].中國旅游報,2005-06-01(7).
毫無疑問,對所有權最根本的限制來自于一國的經濟制度。一國經濟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集中表現為:所有制的性質決定所有權的性質,有什么樣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樣的所有權。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必然經過手中的政權機器以立法形式確認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的合法性,即以所有權法律制度確立并維護所有制,并按社會的發展變化對之進行不觸及根本的調整改革以實現其利益最大化。
我國自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個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統的傳統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和共同發展的結構,由此決定我國的所有權法律制度也是以國有財產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其他社會組織所有權共存的格局。認識所有制決定所有權的前提性限制條件,是探討在法律制度內部對所有權施以限制的基礎。
一、所有權在公法上的限制
公法是強行法,干預法,基于公法的行為是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的,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同樣地,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也是所有權受到的各種限制中最嚴格的。
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國有化、征收、征用、沒收、罰款等強制措施。國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認原所有權的合法性前提下,對之實施的徹底限制,并一般對被征收、征用方給以適當的補償。國有化,征收和征用,這三種稱謂在本質上并無差別,只是在習慣上我們一般將國有化和征收用于對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外國財產,將征用用于對集體土地或其他集體財產,并將國有化和征收作為建國之初國家所有權的主要取得方式,在和平時期,國有化和征收實際上專門適用于國際投資領域,即資本輸入國基于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外國投資企業資產的一部或全部實行征收,收歸國有,所以它是對外國資本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根據聯合國1974年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每一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自己的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充分的永久的一種表現。[2]國有化和征收曾經在多數國家都普遍地進行過,但自二戰以來,特別是七十年代以來,資本輸入國對外國企業實行國有化和征收采取越來越謹慎的態度,因為很顯然它容易引起投資環境的惡化甚至雙邊關系的惡化。例如印度尼西亞1970年修訂的《外國投資法》規定:“除非國家利益確實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規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資企業的所有權,不得采取國有化和限制該企業經營管理權的措施?!痹诓扇∩鲜龃胧r,“政府有義務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種類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國際法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3]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北M管對外國資本實行國有化和征收的越來越少,但在法律上它仍是外國資本所有權限制的一種表現。
征用是指國家因經濟、文化、國防建設或興辦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等土地或其他集體財產的行為。我國《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通過征用,土地權屬由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所以,征用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的最大的限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對集體土地的征用必須嚴格限定在“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圍內,實踐中,一些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利用行政權力征用集體土地后,轉手出讓給企業或個人作為以商業利益為目的投資開發,完全違反了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原則和規定,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違法限制,是對集體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沒收、罰款是基于法律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給予的強制性處罰,是對所有權的一種徹底的限制,即否定原所有權的合法性或剝奪原所有權。沒收、罰款主要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1)革命勝利后,奪取國家政權的一方將失敗一方的財產無償收歸為國有;(2)司法處罰,包括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前者如國家依法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后者如無效合同中的沒收財產;(3)行政處罰,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經營者實施的罰款以及沒收違法經營所得。
二、所有權在私法上的限制
所有權屬于私法上的權利,是與民商法主體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私法上對所有權加以限制的立法旨意主要是為協調民商法主體在生產生活、交易流通等方面產生的各種關系,以圖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正常有序,最大限度發揮財產價值,提高經濟效率,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下面將從民法和商法兩方面對于所有權的限制分別論述:
(一)民法中所有權的限制
1.物權法基本原則對所有權設立與行使的限制。物權法定、一物一權、公示公信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每一原則都是設立與行使所有權必須遵守的基本法則。首先,按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類型、內容、效力等必須由法律設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任意設定。所有權作為最基本的物權是必受物權法定原則約束的。所有權最直接地反映了一種社會制度的本質,并服務于這一社會的經濟制度,鑒于它直接關系到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同時由于所有權是對世權,有優先效力和排他性,能對抗任何其他民事主體,所以通過物權法定原則排除了自由創設物權可能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危害。其次,按照一物一權原則,一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由于所有權包含最終的處分權,決定了所有權的規則只能是一物一權,不能多重所有,這有利于權屬界定,定紛止爭。再次,公示原則要求所有權的變動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以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損害,影響交易安全;依公信原則,一旦當事人一方變動所有權進行了公示,另一方依據對公示的信賴作出了決定,法律就保護這種信賴與決定。公信原則的功能在于即使公信的內容是虛假的、有瑕疵的,第三人因信賴公示的內容而從事交易,其從交易中所取得的權利仍受到法律的保護。[4]對所有權變動的公示公信要求,盡管增加了物權變動的程序與成本,限制了所有權人利用和支配所有物的自由與創造性,弱化了對物權人特別是所有權人的保護,卻綜合考慮到交易雙方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了交易安全。正如學者指出的,“公示公信原則有時不免會犧牲真正權利享有人的利益,這是法律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在權利享有人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進行均衡、選擇的結果。”[5]
2.所有權法律關系主客體的限制。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看出,所有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國家,集體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由于各種所有權主體在社會經濟關系所處地位不同,發揮作用各異,在各自的所有權領域所能支配的物的范圍是有嚴格限制的,由此導致不同的所有權主體具有不同的所有權客體。
首先,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其種類之多,范圍之廣,價值之大是集體和個人財產所有權客體所無法比擬的。國家財產所有權客體在法律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依照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除國家專有的財產,如礦藏,水流,國防設施,尖端軍事科技設施外,集體和個人所有權客體都能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其次是集體所有權的客體。集體所有權的客體沒有國家所有權客體那樣廣泛,具有限定性,《民法通則》第74條對集體所有權客體范圍做了具體規定。[6]屬于國家專有財產、專有資源以及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但是最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逐漸放開了對一些原來只能由國家壟斷經營行業的限制,這樣屬于這些行業部門、企事業單位專有的財產、設施也就成為集體所有權客體外延的一個組成部分。
再次是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我國憲法和法律在確認國家、集體所有權的同時,確認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受到同等保護,不受任何侵犯。但在客體方面,與國家、集體所有權比較,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最為狹小:公民生活資料所有權基本來源是勞動所得,主要有合法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牲畜以及其他生活用品;[7]公民生產資料所有權客體范圍隨著20年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而不斷擴大,這是前所未有的,但有些生產資料如土地始終不能成為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至于國家專有專營的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利益的財產在現代社會的任何國家里都不能成為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3.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實際上是不同物權種類之間的限制。自物權和他物權可以同時并存在同一物之上,但是由于同一物具有整體性,某種物權的行使一般會構成設定在同一物上其他物權行使的抑制。與其他所有權限制的種類比較,他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往往是所有權人主動、自愿接受的限制,設定他物權的實質就是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具體表現。它通過所有權權能的分離與回復,適應民事活動需要,充分發揮財產的經濟價值,從而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用益物權對所有權行使的限制較為明顯與深刻。用益物權的行使前提要在一定期間內對標的物轉移占有,并由用益物權人使用、收益,所以自物權人實際上只保留對物的最終處分權,[8]用益物權作為相對獨立的他物權成為可以對抗所有權的物權。
擔保物權設立后,債務人或第三人(擔保人)對于擔保物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由于擔保方式的不同,對所有權的限制程度也有差異:在設定抵押權情況下,抵押物所有人仍然保留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能,僅把物的交換價值提供給抵押權人,因此所受限制最少,最有利于發揮財產的價值;在以動產設質的情況,由于必須轉移占有,所以出質人動產的所有權受到嚴格的限制,占有、使用、收益諸權利均脫離己身而不能行使。留置權在此方面情況與質權相似。
4.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所有權與債權之間存在對立統一的關系,二者的對立表現在:就同一財產而言,所有權人要設立債權就必須轉移財產的所有權或其部分權能,如果要保留完整的所有權,就不能就這一財產設定債權。二者統一性表現在:由于所有權制度的設立目的之一就是追求清晰的產權界定,為債權法律關系的實現即財產的交易流通、實現其經濟價值創造先決條件,而債權的設定也是所有權人實現其財產價值的重要手段,財產只有在流通使用中才能保值增值。就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而言,二者間的對立關系突出表現了這一點。
債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最典型的例證是租賃權。租賃權是承租人依照租賃合同請求出租人在合同期限內交付出租財產,并對之占有、使用的權利。盡管在現代社會中,各國法律對租賃權的保護性規定已具有了物權特點,但租賃權仍然是基于租賃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租賃權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集中表現在“買賣不破租賃”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原則上,前者體現對房屋新所有人的所有權的限制,后者體現對房屋原所有人即出租人的限制?!百I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立法例在我國最早見諸于《經濟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如果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方繼續有效?!毙骂C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對此作了更明確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睆谋砻嫔峡?,租賃權對買賣合同的限制屬于對債權的限制,但在根本上租賃權的有效存在,構成了出租方對其出租財產進行轉移必須慮及的一個限制因素,即應將出賣物已出租的事實明示給受讓方,受讓方在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后在原租賃合同期限內不能妨礙承租人的租賃權,所以其已獲得的所有權并不能實際占有、使用,而處于抑制狀態,這便是租賃權對于新的所有人權利的限制?!皟炏荣徺I權”原則的依據最早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的司法解釋:“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30條則對此作了明確的立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對出賣人處分權的限制是植根于租賃權的,是租賃權的派生權利,體現了作為債權的租賃權對所有權的限制。
5.知識產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在立法上的確認,極大地豐富了民事權利的類型,同時也對傳統民事權利尤其是所有權形成了若干新的限制。著作權由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部分組成,其中對人身權的保護是永久性的(發表權除外),當作品移轉給新的所有人時,只是轉讓了著作財產權而人身權仍專屬于作者。由于作品上附有人身權,就會對作品所有人行使所有權形成法律上的限制,這一點突出體現在美術作品及建筑藝術作品上,即未經原作者同意,美術作品所有人以及建筑物所有人不能對其造型做修改,否則構成侵害原作者著作修改權的行為;更改作品署名以及破壞作品的完整性自不必說,更是嚴重的侵權行為。著作人身權對于所有權人的對抗即在于此。在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中,還有關于收回權的規定,它是指作者以一定方式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其著作財產權,導致作品發表,嗣后,基于正當理由而收回已經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著作財產權,這種做法是符合《伯爾尼公約》有關規定的精神的。[9]這一做法無疑也構成了對作品新所有人的所有權的限制。
專利權和商標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具體表現在許可實施合同或許可使用合同對被許可方相關產品的銷售限制上。從經濟角度講,就是限制其相關產品的市場;從法律角度講,則表現在對銷售的地域范圍的許可實施或使用的期限的限定上。被許可方相關產品的所有權是純屬于被許可方的,然而由于產品中蘊含了許可方的專利技術或分享了許可方的商譽(主要是商標負載的),所以許可合同中對被許可方產品處分權的有關限制規定便成了普遍的商業慣例。
6.占有作為類物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占有是權利主體對物的管理控制的事實狀態,當占有受法律保護時,就成為占有權,從而排除他人干涉。我國民法學界對占有制度的取舍尚無定論,立法上更無依據,但從占有制度的意義和重要性來看,確認占有制度實為必要。就法律性質而言,占有是一種類似物權的相對獨立的法律制度。占有分為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構成對他人財產權利的侵害,不受法律保護,而合法占有構成對他人財產的限制,合法占有又分為自意占有和他意占有,他意占有的占有權是他人授予的,能構成對原所有權的限制,一般也即他物權。而自意占有是占有人主觀上自信其對占有財產享有所有權的占有,但事實上沒有合法根據。這當中善意占有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最為明顯。善意占有制度,也稱善意取得制度、即時取得制度,指沒有讓與權的動產讓與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到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在現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社會,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廣泛地確認為一項公平的交易規則,成為現代民法物權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通過對原所有權人基于所有權而產生的物上請求權及追及力的限制達到保護善意受讓人的目的,從而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交易安全。
7.相鄰權對所有權的限制。由于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對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權能時,可能給對方的權利和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和有害侵擾,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相互之間應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形成相鄰各方的容忍義務。給予便利與接受限制是統一的:給予對方便利就要對自己的權利適當加以限制。相鄰關系中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突出反映了民法謀求秩序的精神,不僅有利于發揮不動產的效益,而且有利于減少損害,防止糾紛,弘揚善良風俗。
8.建筑物區分所有法律關系對所有權的限制。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區分所有人)依其應有份額對獨自占有部分享有專有所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權。[10]由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法律關系的獨特性,專有權人盡管對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的一切權能,但專有權人行使專有權時必須接受如下限制:(1)按照專有部分的使用目的或規約規定使用專有部分,不得違背,否則為不當使用;(2)有維護建筑物牢固與完整的義務,不得在專有部分里加以改造,更換拆除,也不能增加超出建筑物負擔的添附;(3)不得隨意變動、撤換、毀損位于專用部分內的共用部分,應負擔維護其完好的義務。
至于共有權,其性質實為共同共有,且是不享有分割請求權的特殊的共同共有,共有權對所有權的限制非常明顯,即盡管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都享有所有權,但任何區分所有人都只能維持現狀,不得請求分割,不得侵占,不得改變之,以穩定發揮共有部之利用價值,維護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的整體利益。在這一點上是與相鄰制度的價值取向基本一致的。
9.繼承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公民以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是公民個人所有權行使的重要方式,遺囑自由實質是所有權絕對原則的延伸,然而“遺囑自由”并非是無限制的,從民法公平、正義的精神出發,為防止遺囑自由被濫用,上溯至羅馬法,就已規定了“義務份”制度,也即現今世界各國繼承立法中通行的“特留份”制度。[11]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繼承人排斥近親繼承,以確保對近親的慈愛義務和經濟撫養,違反這一制度,近親屬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以恢復其依法應繼承份額,我國立法也確立了這一制度:《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存胎兒的繼承份額?!崩^承法的這一特留份制度真切體現了民法對每個權利主體切身利益無微不至的關懷,同時也反映了繼承權對財產所有權處分行為的約束與限制。
此外,按我國繼承法確立的遺贈撫養協議制度,遺贈人與受遺贈人在協議中約定,受遺贈人在履行了對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后,就享有取得遺贈人贈與之財產的所有權,這樣在協議成立至遺贈人死亡的期間內,遺贈人對遺贈物的所有權受到遺贈扶養協議的限制:如果遺贈標的是特定物,遺贈人不得再為有可能造成這一財產毀損或滅失的行為,如果是種類物則必須按協議的約定負有保值義務,盡管所有權仍歸屬于自己。
10.配偶權對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在婚姻關系中,基于夫妻間的配偶權,夫妻財產一般適用共同共有的有關法律規定。依照我國《婚姻法》規定,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有通過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未做出約定,則會發生因夫妻間的配偶權而對雙方個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使原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間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頒布)規定,某些婚前個人財產經過適當時間的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經營,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婚后雙方共同經營管理滿8年轉為共同財產;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轉化為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轉業費、復員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轉為夫妻共同財產。[12]
11.人格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人格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僅表現在人格權中的肖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上。人格權中的肖像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往往與著作權對所有權的限制形成交叉。例如;一張以某公民肖像為內容的特寫攝影作品或人物畫像在經作者轉讓給其他所有人后,作為肖像原型人享有的肖像權的內容之一的肖像使用權,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就構成對作品所有人所有權行使的限制,未經本人同意,買受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享有所有權的肖像作品。
12.取得時效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我國民法尚未對取得時效作出規定,但這并不妨礙學理上對這一制度進行研究。取得時效制度是對所有權限制的一種消極方式,它是指財產的實際占有人對財產的占有狀態持續滿一定的法定期間,而真正的所有權人并不主張權利,則前者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后者喪失其所有權。取得時效制度使不穩定的財產狀態歸于穩定,有利交易流轉的開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商法中所有權的限制
商法與民法同屬私法,商法上特有的某些權利制度也對所有權形成不同類型的限制。
1.公司法中股權對所有權的限制。關于股東的性質的討論尚無定論,但有一個不爭的事實是股東的出資交付給公司后,基于這一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諸項權能全部受到徹底限制,公司作為法人實體享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各股東的出資是法人財產的組成部分。這是現代法人制度要求法人人格與出資人人格相獨立的表現。股東只有依所有權置換而來的股權,行使受益權和對公司事務的管理參與權。所以股權的取得意味著所有權的同時喪失,股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是根本性的。公司破產時,股東作為出資人可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這非股東原所有權的恢復,而是股權中的剩余財產分割請求權的實現而已。
2.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對所有權的限制。船舶優先權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2條規定,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包括船員工資與勞保費用請求、人身傷亡賠償請求、各種稅費請求、海難救助費用請求以及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船舶優先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13]從海事請求產生之時起,就根據法律規定自動設定在產生海事請求的有關財產上,并無條件地始終依附于該財產。船舶優先權隨財產的轉移而轉移,請求權人對這種法定擔保物權,無須登記也無須占有擔保物,誰擁有這一般舶的所有權,誰就要受到這一法定擔保物權的限制,直至請求權人的請求得到滿足為止。至于船舶抵押權,其對所有權限制的法理同民法中抵押權的情況類似。
3.信托制度中信托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信托是基于信任而由委托人(信托人)將其財產交由受托人以為信托人或受益人利益而進行管理或處分。由于受托人并非信托財產的所有人,但受托人又須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處分信托財產,而作為財產所有人的委托人反而喪失了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能(收益權除外),所以在信托法中受托人的信托權構成了對委托人所有權的限制。
4.破產法對破產人財產所有權的限制。破產法對企業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企業如果有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的行為,則這些處分行為歸于無效。上述諸項行為中,隱匿、私分、非正常壓價出售,即使在正常情況下也屬違反誠信原則的無效行為,而無償轉讓、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提前清償債務、放棄債權等行為則本屬企業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合法行為,而當企業進人破產程序后,這些行為便被禁止甚至追溯地歸于無效,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因之受到嚴格的限制。
結論
隨著社會經濟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所有權從最初的“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絕對任意的濫用權”逐漸走向受約束、受限制,至今已形成了一系列的所有權限制規則,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法律制度的創設越來越關注社會利益、公共利益和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關系的結果。法律上所有權的諸種限制的意義體現在:(1)保障民法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的實行,防止所有權對其他民事權利的傷害,避免所有權濫用;(2)保障交易秩序的穩定,建立市場信用;(3)最大限度地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和利用功能,防止社會資源與財富的閑置浪費;(4)以一定的限制為代價,為所有權人自身創造更多的利益。
必須指出,所有權的限制并非法律對所有權的任何輕視或貶低,而只是通過這些限制更好地實現所有權的制度價值。所有權仍然是民事主體各種權利的基石與核心。
【注釋】
*此文為向第二屆“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與債權)”國際研討會提交的論文,與張海峽合著,載于楊振山主編:《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頁。
[2]《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256頁。
[3]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頁。
[4]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頁。
[5]錢明星:《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頁。
[6]《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的集體所有權的客體范圍包括:(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27條對集體所有權的客體也進行了列舉式規定,除照樣規定了《民法通則》的上述范圍外,還增加規定了以下類型:(一)集體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財產;(二)國家資助給集體組織的財產;(三)集體所有財產被征用或者征收的補償。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頁。
[7]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非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將越來越普遍和重要,如通過繼承、贈與、保險、證券投資以及中獎等偶然所得獲得的收入在個人財產所占的比重正在增加。
[8]錢明星:《物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9頁;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頁。
[9]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60頁。
[10]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330頁。
課堂演示實驗可以很好地集中學生的注意力,由教師對演示實驗的現象分析引導學生正確地推理,來形成化學基本概念。
例如,在講化學變化與物理變化兩個概念時,除了鎂燃燒和加熱堿式碳酸銅兩個實驗外,還可以補充一個對比實驗,即用剪刀將紙剪碎和將紙點燃的兩個小實驗。邊演示邊提問,讓學生思考:在兩個對比實驗中變與不變的是什么?這兩種變化有什么不同?看起來這是一個極為簡單的實驗,學生在觀察變與不變的現象時能回答出以下兩點:剪紙的過程中紙的形狀變了,但紙還是紙,沒有變;紙燃燒過程中,紙由白色變成灰黑色灰,灰不是紙。引導學生討論這兩種變化又有什么不同,然后指出第一種變化紙沒有生成其他物質是物理變化,第二種變化紙燃燒生成了不同于紙的灰是化學變化,這樣從這兩個對比實驗中引出了兩種不同“變化”的概念。通過總結、舉例練習,明確物理變化、化學變化概念的意義,了解二者的區別和聯系。
在應用實驗引出概念的教學中更要重視學生實驗的直接體驗。例如,在實驗室制氧氣的過程中引入催化劑這一概念時,將教師的演示實驗、學生實驗合并一起進行。實驗前先叫學生預習課本內容,實驗時教師板書實驗步驟和問題:①給氯酸鉀加熱并檢查是否有氧氣產生(要求學生記錄加熱產生氧氣的時間);②給二氧化錳加熱并檢查是否有氧氣產生;③把一定量的氯酸鉀和5g二氧化錳混合加熱并檢查是否有氧氣產生(記錄加熱產生氧氣的時間);④把③加熱的剩余物溶解于水、過濾得黑色粉末即二氧化錳,干燥、稱量(記錄數據);⑤把過濾出的二氧化錳全部加入另一份氯酸鉀內加熱檢查是否迅速產生氧氣,再溶解、過濾、稱量。前后對比,然后討論得出結論:二氧化錳在反應前后質量沒有改變,化學性質沒有改變,但能改變其他物質的反應速率。教師引入概念:具有上述特點的物質叫催化劑。這樣學生對催化劑概念的認識就很深入。
二、從理解問題的過程中引出概念
例如,講解化合價概念時,注重引導學生對離子化合物、共價化合物的形成過程加深理解,并板書形成過程,在理解過程的基礎上,觀察未得失電子時原子的結構示意圖,指出(結構決定性質)該元素有得失幾個電子的性質,各元素的原子只有按一定數目比作用(化合)時才表現出得失幾個電子的性質。同理,分析共價化合物的形成過程,對照結構示意圖及電子式,指出每個原子有共用幾對電子的性質,交代各種元素的原子只有按一定數目比作用(化合)才表現出各自共用幾對電子對的性質。順勢引導,無論是離子化合物還是共價化合物,都是不同元素的原子按一定數目比化合表現出的性質,此性質叫元素的化合價。又如,在分析固體物質在一定溫度下達到飽和所溶解的質量不同,反映出各種物質溶解能力不同,怎樣衡量物質的溶解能力?當然要用溶解的質量,老師分析引導,讓學生認識到只有在“三個前提條件”一定的情況下,溶解溶質的質量才能衡量物質的溶解能力,此時的質量叫該物質在此溫度下的溶解度。
三、注意概念的系統歸類,找出概念間的從屬關系和內在聯系
化學概念雖多,也是一個個地形成,要善于引導學生將概念逐步系統歸類,突出重點,抓住關鍵。例如,在學習了原子、分子、元素、單質、化合物這幾個概念后,總結這幾個概念的區別與聯系,突出元素在這幾個概念中的主導地位,揭示這幾個概念的從屬關系、組成與構成關系、宏觀與微觀的關系。
四、注意概念的及時鞏固
在講授每一個概念后,注意整理一些相應的練習題,讓學生思考回答。例如,學習溶液、懸濁液、乳濁液的概念后,為使學生能根據實驗得出概念的意義,正確的區分這三種混合物,列出下列混合物,讓學生區分:①石灰乳,②牛奶,③敵敵畏乳油,④敵敵畏與水的混合液,⑤敵敵畏的酒精溶液,⑥把二氧化碳通入澄清石灰水后的液體,⑦白磷與二硫化碳溶液,⑧食醋,⑨石灰沙漿,⑩爆鳴氣,⑾塵土飛揚的空氣,⑿清新的空氣,⒀液氧。學生回答后,根據掌握程度進行講評、分析、糾正錯誤。還有混合物、純凈物、單質、化合物等概念,都可以適當安排這樣的鞏固性習題,對學生掌握、深化基本概念是行之有效的。
五、注意概念的深入和發展
學生在形成化學概念時,雖然經歷了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過程,但有些概念受知識面的局限,一開始認識得可能不全面。比如,燃燒的概念突出“通常講的燃燒”及“空氣中的氧氣”這兩點,提出了燃燒不是非得有氧氣參加的懸念,指出的這個要點將在今后的學習中進一步深化。再如,講氧化還原反應概念時,初中僅要求從物質得失氧的角度予以分析,為了照顧知識的連貫性,在分析氫氣還原氧化銅的反應中,即指出氫氣得到氧化銅中的氧被氧化,又指出氫氣中氫元素組成了水以后,化合價升高,氧化銅中氧元素被奪去后,氧化銅中銅元素的化合價從+2價降到了零價,最后總結出凡氧化還原反應中,元素的化合價一定會有改變的這一結論,同時進一步指出這個概念在高中學習時將進一步深化。
六、通過綜合復習及對習題的講解、分析、改編來鞏固概念
近年來,民法典的制定已被立法機關提上日程。針對我國《民法通則》中民事主體類型的規定[1],不少學者提出質疑,認為我國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所謂“第三主體”,[2]認為在確定民法的調整范圍及民事主體的類型時應當予以考慮。立法機關顯然接受了這一看法,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中將其他組織和法人、自然人相提并論。[3]《合同法》中也把合同稱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盵4]司法機關則明確了“其他組織”的概念和外延。[5]根據這一解釋,其他組織與法人之區分在于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易言之,也就是是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梢姡砸霈F其他組織的概念,原因在于對法人概念的確定。應當看到,在各國立法中“其他組織”為法律所承認并賦予民事主體資格及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比較普遍的,而且具有完全符合人格理論。[6]但是,承認其民事主體資格是否就必須單獨創設一類民事主體?原有的法人的概念是否應當合理,是否應當因應時代的變化作出新的界定呢?
一、法人概念的立法例
法人制度源于羅馬法,因其在社會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為當代各國法律所廣泛繼受。在大陸法系中,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大類,但是,對法人的概念,各國法典一般不作界定。在英美法系國家雖然采納了法人制度,但是因為沒有成文的法典,從而沒有一個統一的法律上的法人概念。[7]但私有制各國學說中則一般認為法人是自然人以外之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組織。[8]或認之為團體人格,即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公有制國家一般在法律中明文規定法人的概念。對于我國來說,長期以來,由數千年的人治傳統及對社會主義制度的誤讀所決定,我國一直把法律作為執政黨政策的工具。法律沒有自己獨特的價值、追求、目的和品格,權高于法,黨的政策是法律的靈魂。由是,我國法律,無論是立法、判例還是學說,都帶有濃厚的法律實用主義色彩:立法、判例是政策的具體化,學說則是立法與判例的注釋。法人制度即為這方面的一大典型:[9]盡管法人一詞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民法通則》頒布前就已出現在一些法規和文件中,但當時改革尚處于起步階段,企業改革尤其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兩權分離的企業改革目標尚未為決策層所接受,因此,法人制度及其所蘊涵的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之間合理的利益結構和相應的權利、義務、責任制衡機制并未為立法者所發現和認同,自然也不是建立法人制度的目的之所在。建立法人制度最主要的動機是以一種合乎法理的作法使國家擺脫在經濟活動尤其是對外貿易中對國有企業的無限責任。所以,法人的獨立責任是我國建立法人制度最基本的動因[10],也被認為是法人制度的最重要的特征。
《民法通則》的頒布使我國在法律上第一次建立起了法人制度。該法沿襲社會主義法系之傳統,明確規定了法人的概念與設立條件。其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笨梢姡覈芍?,十分強調法人的獨立責任:既是法人的設立要件,又是法人的重要特征。與我國相類似,德國、瑞士等國的立法亦把獨立責任作為法人的重要特征,否認無限公司的法人地位。而法國、日本及我國臺灣的立法則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法人[11].法人必須以有限責任[12]為其設立的必要條件或最基本的特征嗎?為解答這一問題,我們先對法人的本質作一探討。
二、法人本質的幾種解釋
作為社會組織,法人何以與自然人一樣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對此問題的解釋也即對法人本質問題的探討。
關于法人的本質,學界有三種解說:擬制說、否認說和實在說。
擬制說認為民事主體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之為民事主體純出于法律之擬制。此說強調了法人成為民事主體的立法技術性,但未能揭示作出此擬制的原因。而且該說將意思能力作為權利能力的基礎,難以說明無意思能力之嬰兒與精神病人亦為權利主體的客觀事實。
法人否認說則無視法人制度在社會生活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及法人在現代各國法律制度中客觀存在的事實,以學理上的解釋取代客觀實在,為學界所不取。
法人實在說則認為法人為社會之客觀實在。其中,法人有機體說認為法人與自然人一樣都是社會中客觀存在的有機體,也有自己的團體意思,故法律賦予其獨立人格。但此說也以意思能力作為權利能力之前提,而且“所謂實在意思,必有其能為意思原因之物質,團體意思云云,不過個人意思之集合,尚難謂其獨立實在者乎?”[13]法人組織體說認為法人之本質不在其為社會有機體,而在于其為適合為民事主體之組織,認為法人有獨立的意思、獨立的財產,自然應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而將法人的獨立意思、獨立財產與獨立責任有機聯系起來,成為當今之大陸法學界通說。
但是,承認法人組織體說,則勢必要以法人的獨立責任作為法人的最基本特征,從而遇到下列問題:
首先,在當今世界,不承擔獨立責任而又具備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如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我國的合伙企業等)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廣泛存在并發揮著巨大作用,各國立法(如法國、日本及我國大陸和臺灣)中對其獨立民事主體資格也予以了充分肯定[14].僅從邏輯的完備性出發而無視這一社會現實是說不通的。
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一些學者提出把“其它組織”尤其是合伙企業作為法人與自然人之外的“第三主體”。但是,傳統民法把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區分標準只有一個,即該民事主體是否是社會組織;而如今還要把作為民事主體的社會組織依據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區分為法人和其他組織。三類并列的民事主體卻要依據兩類兩層標準才能劃分清楚。所以,這一提法在邏輯上存在矛盾。而且,所謂的“其他組織”與“法人”在進行民事活動、參加民事訴訟等方面并無實質差別,只是在其成員對其債務的責任上有不同,以此將之區分為兩類主體,也未盡妥當。尤其考慮到一旦立法承認兩合公司這種既有部分成員承擔有限責任,又有部分成員承擔無限責任的組織,按照三類主體劃分的邏輯,難道還要再劃出“第四主體”不成?其次,所謂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既以其全部財產承擔全部民事責任,也就意味著一旦法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就應當進行破產清算以便償還債務。但即使是對我國現行法律所承認的幾類法人而言,也有不少做不到這一點:
對于機關法人來說,其性質和職責決定了其不得破產,對其債務只能由其上級政府或部門承擔連帶責任。但機關法人即公法人乃法人制度之肇始,其存在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立法所公認。故機關法人乃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之典型;
而我國的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法人因其社會公益性,也不能破產,也即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那些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及電力、自來水、煤氣等公用事業的國有企業法人而言,也承擔了不同于一般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無論虧損得多么厲害,為社會公共利益考慮也不可以破產,而應由國家出資補貼。
因此,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實際上并非我國法人的共同特征。
《民法通則》把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規定為法人的成立條件,但這種規定是否妥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否應當是法人的成立要件呢?
鑒于該條已規定了法人要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故其所指的決非法人應有償債能力,其含義應解釋為法人在設立時即應當而且只能獨立承擔責任。但我們知道,法人的獨立責任是以法人的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為前提的,[15]也即法人的成員或出資者于法人設立時及時履行出資義務以及法人的經營過程中,法人成員不以自己的意思代替法人的意思、法人財產不與其他民事主體財產相混同為前提的。因此,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現代民法普遍規定了“揭開公司的面紗”制度或直索責任,在公司財產、人格與其成員或其他公司財產、人格混同等情況下,允許債權人直接追究法人成員的責任。[16]所以,法人是否獨立承擔責任或股東是否承擔有限責任,只能在法人解散時方可確定。因而,法人獨立責任決非在法人設立之前即可確定的,決不應是法人的設立條件。鑒于組織體說的上述缺陷,我認為以之解釋法人的本質并不妥當。
三、法人本質之我見
民法是商品經濟規則的直接翻譯。法人制度不應也不能脫離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隨意構建。對于法人的本質,我認為,法人獨立人格的出現是社會發展尤其是商品(市場)經濟發展和立法技術進步的結果:
法人一詞雖在1896年制定的《德國民法典》中才出現,但法人制度卻源于羅馬法。在古羅馬,法律上的人格與自然人并不等同,自然人只有兼具市民權、自由權、家長權者才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可言。具備獨立人格者可因法定的人格減等制度失去其獨立人格,不具備獨立人格者也可因法定事由的出現獲得獨立人格,這就體現出了鮮明的法技術色彩。
由于在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國家、地方自治政府、寺院等團體以平等身份參加社會經濟生活,團體的權利義務與團體成員的權利義務是分開的,團體的人格與其成員(尤其是其法定代表人)之人格的區分十分明顯[17],并為學界所認可(時為共和國末期,即公元前后。)及立法所確認,此即所謂公法人。對于營利法人而言,隨著古羅馬簡單商品經濟的發展,單個的自然人因個體經濟力量薄弱,無法實現規模效益,這就產生了資本聯合與勞動聯合的必要性。一些人聯合起來構成社會組織(最初是合伙),共同進行經濟交往。但是,這些組織的成員一般在兩個以上,若僅以其成員之人格出現,勢必導致法律關系紛繁蕪雜,不利于交易。從而產生了把社會經濟組織擬制為法律主體的必要。參照公法人的立法例,各種私法人陸續產生。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其財產與其成員的財產相互獨立,凡是以法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由少數代表負責為之,而與法人的各成員的權利義務不相混淆。[18]轉在早期的法人制度中,因商品經濟之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資本積累尚未完成,法人成員的出資相對較少,法人的財產也較少,僅憑法人財產所產生之信用無以取信于債權人。故法人之信用主要依賴于其成員個人的信用,在法人財產無法清償全部債務時,由其成員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人有明顯的人合性。法人的形態以合伙的形式出現。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類新興事業層出不窮,資本的所有者與資本的經營者之分離已成為大勢所趨。但在法人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再予資本的所有者以無限責任有悖公平原則且會打擊其出資的積極性。而商品經濟高度發展,個人經濟力量進一步強大,僅憑法人成員之出資(也即法人的財產)已足以滿足債權人對法人信用的要求,只以法人的財產即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有限責任也就應運而生了。先是以康曼達為代表的有限合伙出現,這類合伙中部分合伙人不參與經營合伙事務,僅以其出資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另一部分合伙人則參與經營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后又出現了股份有限公司,其具有明顯的資合性,公司擁有大量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全部責任,而其全部股東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在合伙與股份有限公司基礎上,兼收二者人合與資合之優點,長于思辯的德國法學家又精心設計了有限責任公司,并為各國立法與實踐所廣泛采用。而有限責任的發展又因其不利于債權人的保護,又出現了“揭開公司的面紗”、直索責任等限制有限責任的制度。同時,合伙等原有的社會組織依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因此,法人只是一種實現經濟目標的合法工具[19].法人制度的出現從根本上講是法律對于社會生活尤其是社會經濟生活發展的積極回應,是為保護個人經濟自由而創設的法律制度。其目的無非是使人更方便地參與經濟活動,追求和實現自我價值。與其說是法學家創造了法人制度,法人是法律擬制的產物,不如說法學家只是從社會生活中發現了法人制度。
社會組織之所以被賦予民事主體資格,其原因在于:
1、為社會經濟生活中人力、資本等資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條件,使得“人盡其能,物盡其用”:有錢而不愿經營者可以成為有限責任股東;無錢而有能力且愿為他人“打工”者不妨為有限公司的經理;暫時無錢而又信譽卓著者則可與一、二至交開辦合伙企業或擔任有限合伙的無限合伙人,以個人信用之長彌補資金不足之短……
2、使得交易主體具有穩定性,利于保護交易安全:所謂吾人生也有涯,生老病死難以預期,一旦大限突至,則原有的交易關系終止,相對人亦遭受莫名的風險,喪失了其預期的利益。而法人的成立、解散以登記為要件,便于公示,且一經成立非依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不得解散。而其成員的人格與法人的人格相分離,其死亡不會引起法人人格的消亡。這就有力地保護了交易安全。[20]
3、簡化法律關系、節省交易成本的需要;法人制度是一種法的技術手段,其目的一方面是為了將團體中多個主體財產的法律關系單純化。如果只承認自然人具有法律上的主體資格,那么,取得權利、承擔義務就勢將歸屬于構成團體的全部成員,取得的財產由全體成員共有,負擔的債務成為全體成員的共同債務,從而使得團體的法律關系非常復雜,而若將團體本身賦予自然人相同的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則處理團體產生的法律關系就極為方便。[21]設若一法人有二成員,若不承認法人人格,則二法人間存在二個法律關系;若各有三個成員,則二法人間存在六個法律關系……依次類推下去,則法律關系勢必紛繁蕪雜,不利于交易安全,枉費交易成本。
4、根據科斯的觀點,對于企業和公司來說,其存在的經濟上的基礎在于通過其企業內部的進行資源配置較之于通過市場(合同關系)來完成,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率。
四、結論
所以,法人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并非法人這一組織獨立財產與獨立意思的存在,而是因應社會生活的需要,保障個人經濟自由而作出的法律擬制。自然,與獨立財產、獨立意思相聯系的獨立責任并不是法人的設立條件與基本特征。而法人也應被定義為:自然人以外得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主體的社會組織。它依法設立并進行登記,有自己的名稱與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參加民事訴訟。這樣,這一概念及其理論基礎就基本上解決了我國現行立法中各類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與法定概念的沖突,避免了法人組織體說的一些內在矛盾。
在承認這一概念的前提下,我們就有可能參照外國立法,建立起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邏輯上嚴密的法人制度體系,尤其在營利法人制度上,按照其成員對法人民事責任承擔程度及成員相互間人身信賴關系的不同相應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無限公司(即我國現行立法中的合伙企業)、股份合作公司等制度并賦予其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考慮到我國尚處于建立市場經濟初期,企業間信用還未建立起來,一律采無限責任則出資人風險太大,全采有限責任債權人利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因此,基于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我們也不妨創設一些新的法人形式(例如,在現有有限責任公司基礎上,創設相對有限責任公司,要求法人的成員以其出資的五倍范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從而更好地為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
同時,基于法人制度存在之首要目的在于維護個人經濟自由,在法人制度中的一些具體內容上應當毅然摒棄過去束縛我們的一些傳統觀念,例如對法人最低注冊資本作的過高限制[22]以及僵硬的法定資本制等?,F在我國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遠高于其他國家,[23]過高的門檻使相對收入不高者很難采取有限責任限制自己的風險以便進入市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而非保障了經濟自由,使人們倍感創業唯艱。在當前我國大批城市工人下崗,農村剩余勞動力大舉進城的局面下,降低門檻、鼓勵人民自由創業無疑是一條切實可行的對策。近年來,北京等地相繼對高學歷人才創業規定了較低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等優惠政策,但這種放寬決不應只是少數人的特權,鼓勵創業的對象更應當是全體人民尤其是學歷較低難以求職者。
注釋:
[1]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參見賈桂茹等《市場交易的第三主體》,貴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該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p>
[4]見該法第二條。
[5]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
[6]參見孔祥俊著《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55-56頁。
[7]參見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頁。
[8]史尚寬《民法總論》,正大印書館1970年版,第120頁。
[9]姚輝先生對此有精辟的論述,見姚輝著《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頁。
[10]參見《法人制度論》,江平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頁。
[11]楊建華著《商事法要論》,三民書局1984年版,第26頁。
[12]所謂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事實上也就是法人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既所謂的有限責任。(參見《民商法的理論與實踐》,王利明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31頁。)
[13]《中國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1997年版,第99頁。
[14]依照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有自己的名稱,有以自己名義獨立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與法人企業不同之處僅在合伙企業財產不能清償合伙債務時,合伙人才承擔連帶責任。法律規定與學說均承認其獨立民事主體資格。
[15]以有限公司為例:先是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形成法人的獨立財產;再經過公司設立程序,獲得獨立人格;以此二者為前提,其成員以其出資為限承擔公司債務,或曰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梢?,在這里,獨立責任是獨立財產與獨立人格之結果而非其前提,而獨立人格則是公司設立的結果。
[16]參見《民商法的理論與實踐》,王利明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44-555頁。
[17]例如國王雖為國家之代表,但國王的變更并不能使國家的債權債務發生變更。
[18]見《羅馬法原論》,周桐著,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268頁。
[19]《美國法律史》[美]伯納德-施瓦茨著,王軍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73頁。
[20]因此,對于團體的人格與其成員人格難以區分的團體,如一般的民事合伙,其成員人格的喪失會導致團體的解散,所以不能賦予其獨立人格,不認之為法人。
但是,對于商事色彩濃厚的無限公司(或我國法上的合伙企業)來說,雖然其與一般民事合伙一樣“為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乃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之公司。無限公司無論對內對外關系,均以人的信用為基礎,故為典型的人合公司。無限公司完全偏重于人的信用,故在實質上仍為個人企業或合伙企業,尤其內部關系,合伙性質更見顯明。法律上承認其為法人者,無非使其對外關系臻于確定?!保ā渡淌路ㄒ摗窏罱ㄈA著,三民書局1984年版,第26頁。)
[21]鄧曾甲《日本民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頁。
一、財務風險的概念
醫院如何防范財務風險,已日益成為提高醫院服務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重要內容。所謂財務風險,是指醫院財務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醫院財務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偏離,從而產生蒙受損失的機會和可能。醫院財務活動的組織和管理過程中的某一方面和某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出現財務風險,導致償債能力降低。
二、財務風險產生的原因
筆者認為,當前醫院的財務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從投資上看,目前不少醫院在進行固定資產購置和更新時,缺乏投資項目的效益分析評價,可行性分析流于形式,缺乏科學的依據和方法,導致盲目購置、更新固定資產或投資項目工期長、資金回收慢、投資效果差,造成資金浪費。
從資金的使用上看,目前醫院的藥品支出在全年支出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藥品管理直接影響資金的使用效益。雖然目前醫院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但是只片面地通過降低藥品的進價來降低藥品的購置成本,而忽視了藥品的儲存成本和缺貨成本,形成了藥品大量積壓、流動資金占用過多、醫療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狀況。
從資金回收上看,一些醫院由于投資過多而導致過度負債經營,資產負債比例過高,償債能力持續減弱,財務信譽下降,一些壞帳爛賬收不回來,使醫院自有資金甚至瀕臨30%的警戒線。而醫療欠費問題向來是不少醫院都頭痛的問題,有的病人經濟困難導致欠費發生,有的病人則用假名惡意欠費,醫療糾紛本身更是不少欠費的主要原因。而由于醫藥費的拖欠導致的資金回收困難,也使醫院財務報表與其實際的財務成果相距較大,而蘊涵巨大的財務風險。
資金的收入上來看,也存在著部分醫生截留病人醫療費用、巧立名目收受病人的款項,有的不開票據或收費不入賬,不僅在資金上對醫院造成損失,長期的話也造成了患者對醫院的意見增多。從而導致醫院門診量減少,醫療質量降低,收支結余長期出現赤字,資本不能保值增值,造成醫院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下降,形成財務風險。
三、健全財務管理機制,有效防范財務風險
筆者認為應通過建立和完善與之相適應的財務管理機制以加強對醫院財務風險的控制。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實行預算控制
應當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明確預算項目,建立預算標準,規定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采取改進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嚴格控制無預算的資金支出,以此保障資金支出有預算可依,避免盲目投資。但也要避免過繁過細。如果醫院預算對極瑣碎的支出也作細微的規定,就會使各職能部門缺乏應有的自由,不可避免地會影響醫院經營管理的效率。要一方面要使預算更好地體現醫院整體目標規劃,另一方面應適當掌握預算控制的度,使預算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二)加強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的目的是控制支出,節能降耗,降低服務運營成本。成本控制可通過制定定額成本或標準成本以及成本權重,對材料消耗,水電消耗,公務費消耗等實要現事前控制,對服務質量,單位成本費用等進行量化考核,從而實現成本的全過程控制。要切實發揮成本核算在獎金分配中的作用,通過建立一套權、責、效、利統一的、真正具有激勵機制的獎金分配方案,結合醫院的實際和各科室的特點,在統一的成本核算實施辦法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科室的特殊情況作局部的調整,某些核算因素應做到因科而異。
(三)業務收入管理
根據衛生部《醫院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醫院要在嚴格界定各項業務收入性質基礎上,分別將各項業務收入計入醫療收入和藥品收入科目中。醫療服務和藥品經銷的各項直接費用,要分別列入醫療支出和藥品支出。醫院的管理費用,要按制度的規定合理攤入醫療成本和藥品成本。要依據有關規定嚴格控制費用支出,嚴禁亂攤費用、擴大成本。各臨床科室要堅持不多收、不漏收的收費原則,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切實加強收費票據的管理,認真執行國家《醫療財務制度》及《醫療會計制度》及醫院內部的財經規章制度。各類收費票據要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統一開發,經各收費處審核款、據相符無誤后,將收據存根、收款日報表及繳款單一并上交財務部門進行二次審核進行核銷。以此增加收費管理的透明度,杜絕不開票或不入賬的做法。(四)醫療欠費管理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欠費預警制度。可以在一個地區建立患者失信記錄,將患者欠、逃費情況和病情建立檔案,在區域內實行信息共享。同時,對多次惡意欠、逃費者將其列入黑名單,下次再遇到這種情況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證據。當其在醫院就診時,如非緊急情況,必須交足住院押金。病人醫療費用的擔保應堅持擔保負責原則。患者應先交錢后人院,預交款不足時應提前及時催交。若因病情危重、急救或無主等特殊情況,也應由醫務處主任或分管業務的副院長書面通知收費處,方可限時開通欠費的綠色通道。但財務處應負責催繳因此所形成的欠費。此外,醫療費用也應實行“總量控制,結構調整”,做到科學施醫、合理用藥,嚴格控制醫療總費用的增長,以降低病人的醫療費用支出以此來避免客觀醫療欠費。
(五)逐步建立財務風險預警監測指標
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財務危機由產生到惡化,并非瞬間所致,通常都是經歷了一個漸進積累轉化的過程。因此通過觀察這些財務指標變化,便可以對醫院的財務危機發揮監測預警作用。目前主要可以采用以下七個指標,其中指標1至3屬于財產效益狀況,而4至7屬于資金運營情況。
1、總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指標可以分析企業盈利的穩定性和持久性,確定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對醫院來說,經營性資產收益率至少不應低于醫療市場或行業的平均值。若實際資產收益率達不到市場或行業平均水平,將會導致醫院在資本市場上融資危機的連鎖反應,所以一般認為該指標不應高于50%。
2、所有者權益收益率。所有者權益收益率是從所有者角度考察醫院盈利水平高低;而總資產收益率則從所有者和債權人兩方來共同考察整個醫院的盈利水平。所有者權益收益率反映所有者投資的獲利能力,該比率越高,說明所有者投資收益越高。
3、資產負債率。從財務角度看,舉債太多,超出債權人心理承受程度,則醫院將很難再借到錢;但舉債太少,則表明醫院比較保守,也表明經營者利用債權人資本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很差。因此在利用資產負債率制定舉債決策時,充分估計預期利潤以及舉債風險以做出最優決策。
4、流動比率。從一般財務觀點看,流動資產高于流動負債,表示企業有償債能力,因此流動比率指標是衡量醫院短期償債能力的一個最通用的財務指標,通常這個指標合理的評價標準為150%左右。這個比率越高,表示短期償債能力越強,流動負債獲得清償的機會越大,安全性越大。
5、資金安全邊際率。資金安全率>0,而安全邊際率<0時,醫院財務狀況尚好,但營運效率欠佳;安全邊際率>0,而資金安全率<0時,醫院財務狀況已有危機,應加大賬款回收力度;而若2個比率同時<0,醫院財務危機隨時可能爆發。
6、速動比率。速動資產為變現性較高的流動資產,等于流動資產減去藥品、庫存物資、在加工材料加藥品進銷差價,可以以此評估醫院償還短期負債能力。
一、司法權變更權的概述
(一)司法變更權的概念
在日益重視私權保護的今天,行政訴訟法中的司法變更權成為了不可回避的問題。所謂司法變更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解決行政爭議的程序,部分或全部變更行政機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一般的民、刑事訴訟制度來看,法官在訴訟中往往享有完全的司法變更權,法官可以用自己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價值判斷取代當事人、檢察官的價值判斷。但是在行政訴訟中,法官的司法變更權則往往受到了較為為嚴格的限制。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边@賦予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中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變更權。顯然,我國《行政訴訟法》采取的是相狹小范圍內的司法變更。
(二)關于司法變更權的存在爭論
中國傳統中的司法權是由行政機關行使的,司法權雖然幾經改革還是沒有從行政權中離出來,行政權容易干涉司法權的行使。當我國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過程中,司法變更權曾引起極大的爭議,并且一直續到該法在實踐中的運用。對于人民法院能否擁有司法變更權理論界存在四種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人民法院應當擁有毫無限制的司法變更權;二是認為人民法院不能擁有司法變更權;三是認為人民法院只能在相當狹小的范圍內擁有司法變更權;四是認為人民法院應在較寬的范圍內使用司法變更權。[1]筆者認為,第一、二種觀點不符合權力相互制衡原則和中國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故將在下文著重對第三、四種觀點進行闡述和論證。司法變更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中國應該從現有的相對狹小的司法變更權走向較為寬廣的方向,并且保持互相制衡又不過分干預的狀態。
二、議行合一的中國語境下的司法變更權的價值基礎
1、司法變更權設立基礎——權力相互制衡原理
孟德斯雞認為,“為了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最可靠的形式是那種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政府?!彼€認為,“應當分立三權,以達到權力間的相互制衡。同時還希望通過這種分權的方法,在總體上防止政府過分擴張和專斷地行使其權力?!薄?行政權與司法權是兩種公法的權力,根據分權的理論,這兩種權力必須由性質不同的機關分別行使,不得互相逾越,分權的目的是實現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權力的制約必然產生此權力介入彼權力領域的結果。但是,這種介入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行政機關所管轄的行政事務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多變性,經常需要行政機關立即作出處置并執行。因此,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不管有多么充分的理由,也必須為行政機關保留出一部分司法審查豁免的領域。實際上,司法變更權即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審查和變更。它使法院能全面有效地監督行政權的運作,尤其是對抗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司法變更權的實質
英國的阿克頓勛爵曾說:“絕對的權力即絕對的腐敗”所謂權力就是一種可能強制他人服從的力量,國家權力更是一種憑借國家強制力來強迫人們服從的力量。因此,從性質上講,權力具有擴張的本性。從我國的現實狀況來看,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尚處于初建階段,由于長期深受封建制度的影響,行政權空前強大,表現為官員腐敗,司法不公正,在公民、法人與行政機關的關系中,公民、法人處于絕對的劣勢。因此,規定人民法院行使變更權的僅限于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不適用于其他行政行為對司法監督權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缎姓V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權。行政訴訟中的司法監督與其他機關的監督不同,它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是依據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實現的,而且這種“監督”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即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作出裁判,人民法院才能運用審判權對行政行為作出裁判。而裁判依其所訴性質和判決內容,分為確認判決、撤銷判決、給付判決和變更判決。這是司法監督最主要的方式。其中判決變更行政行為內容是行政判決中一個很有實際意義的司法監督方式。然而,從司法監督來看,這是一種不完善的監督,也將大大削弱人民法院司法監督的作用。
3、司法變更權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目的要求
《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提出行政訴訟的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其中保護權益是行政訴訟制度的首要目的。法律賦予人民法院以司法變更權的宗旨就在于切實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糾紛,提高行政效率和審判效率。在行政訴訟中,司法變更權是對行政權的一種深刻的制衡,確認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司法變更權可以為私權保護增設一道防線。為了有效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法院不僅可以作出變更判決。
三、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變更權的反思
作為司法權監督行政權的司法變更權,應當是一項造福于民的良好制度。筆者基于此種初衷,重新審視了司法變更權在這幾十年間的發展情況,并為完善其實踐運行提出若干意見,以期能夠為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有所裨益。
(一)立法的缺陷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和行政訴訟司法解釋第61條的規定表我國采取的是有限司法變更權,即只有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與行政裁決才可以判決變更,而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則沒有適用性。
從現有的立法文件表明,司法變更權適用范圍可以以下方面來理解:第一,“顯失公正”是對行政處罰行使司法變更權唯一標準。通常,“顯失公正”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畸輕畸重、處罰不平等、責罰倒置、沒有可行性、反復無常等[3]這些標準都是從《行政訴訟法》的目的和精神、立法原則和宗旨出發,來判斷行政處罰的不當性和違法性,從實質法治的角度進行合法性審查,選擇適用變更判決。第二,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適用司法變更權是有限制的。在一般情況下,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進行變更時,變更判決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包括不得通過變更處罰種類加重對原告的處罰和不得在同一處罰種類下加重對原告的處罰程度,也不得增加處罰內容加重對原告的處罰。然而“不得加重對原告處罰的原則”在行政案件中有一例外的情況,即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加重對原告的處罰。這里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兩種人。一種是權利被害人,即權利被害人認為行政機關對被處罰人的處罰過輕,被處罰人認為處罰過重,均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可以加重對被處罰人的處罰;另一種為共同行為人,即共同行為人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可以加重對部分原告的處罰。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以變更,但對于行政機關沒有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即不是行政處罰的相對人,法院無權對其在變更判決中進行處罰。而且對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不一定要行使司法變更權,可以在“撤銷”和“變更”之間選擇。由此可見,司法變更權適用范圍是何其的狹窄。
(三)司法的不獨立
從古到今,司法機關地位一直較行政機關薄弱,加之現有司法體制的不合理,例如財政上隸屬地方政府,造成民眾對司法機關地位的質疑。為此,許多學者多方奔走以求從制度上改變現階段的不合理現狀。筆者其不合理處主要體現在:第一,執政黨與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邊界不明,自然會導致司法權處于搖擺之中;第二,我國雖然本質上存在著國家權力之間的分工,但并不承認權力分立,尤其是三權分立。從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來看,人大、政府、法院及檢察院等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在總的原則上是相互明確的,但在權力的運作中界限并不明晰;第三,司法與行政在理論上界限不分明,實踐中表現出嚴重的法院行政化傾向。表現為,法院領導體制行政化,法官審判行政化,法官職業行政化等,致使司法權的獨立性未能得到充分體現。
四、我國司法變更權改革的設想
(一)立法模式鑒于在我國目前對于行政訴訟司法變更權理論已經予以確立與運用。建議應該在《行政訴訟法》中直接明確賦予法院的司法變更權,以求其在實際運用中名正言順。
(二)司法變更權的適用
本文在構建現代司法變更權的適用注重法院既能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能保障行政機關自主行政,實現行政法的“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的應有職能。因此從擴大其適用范圍與適用的限制兩方面入手論證:
1、擴大司法變更權的適用范圍
首先,將司法變更權適用其他形式的行政處罰。從行政訴訟法的目的出發,將目前間接的司法變更權轉化為直接的、符合時代要求的司法變更權。行政處罰有不同的種類,就具體個案而言,并不能簡單的斷定行政處罰就比其他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權益影響更大,這種“一刀切”的做法讓人質疑。嘗試將司法變更范圍擴至其他形式的行政處罰、擴大至行政處罰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司法變更權的適用范圍與行政訴訟根本目的相符的。
其次,在審查強度上,將顯失公正視為合法性審查標準之一,與其他標準并行適用。基于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分工,各國法院對合法性問題采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而對合理性問題則采取寬松的審查標準,對行政機關給予更多的尊重,因為法官是法律問題的專家,法官所接受的訓練和日常工作都是法律事務,而行政官員是行政管理的專家,尤其是現代社會行政管理日益復雜和專業化,在法律范圍內如何行事行政官員比法官具有更多的發言權。顯失公正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因此應將“顯失公正”作為合法性審查的標準之一,與其他標準并行適用。
最后,在審查結果上,法院可以作出變更判決、撤銷判決或確認判決。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睂τ陲@失公正的行政處罰,人民法院是否作出變更判決具有選擇權,既可以判決變更也可以不判決變更。對于其他的顯失公正行為,人民法院不能作出變更判決,只能撤銷或確認違法,如果有必要時,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實作出撤銷判決的基礎上,根據行政機關享有自由裁最權范圍的大小,明確要求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2、司法變更權適用的制度保障
眾多資料顯示,司法變更權的“監督”職能已經從理論上和實踐上予以肯定了。但是,這里又存在另外一個問題,是否導致司法變更權的膨脹,而出現司法“超越”、“取代”行政的現象呢?物極必反,這樣的擔心是不無道理的,這需要我們的正視,從而加以解決。
法官對顯失公正行為違法性的判斷為行政機關劃定了一個界限,即行政機關的行為只能在法定幅度內,而且在此幅度內的選擇既不能也不能顯失公正,否則都構成違法,至于在合法的前提下如何選擇才更合理則是行政官員的事了。我國現有的變更判決實質上是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以法官的判斷代替行政官員的判斷,這種立法思路隱含的前提是:法官在法定幅度內的判斷優于行政官員。這種認識在理論上是缺乏依據的,法官只是法律問題的“專家”,在法定幅度范圍內如何選擇適用法律行政官員比法官更有優勢,司法機關應尊重行政機關的“首次判斷權”。我們只能保證法官對自由裁量行為的選擇比行政官員更合法,但卻不能保證這種選擇更合理。行政機關作出顯失公正的行政行為,只是違反了合法性原則,至于如何行事更加合理,行政機關尚未作出判斷,此時法院不能越俎代庖。因此,對于顯失公正的行為法院只要撤銷該行為或確認違法即可,在法定幅度內如何行為應留給行政機關。
另外,重視比例原則的運用。比例原則源于德國19世紀,廣義的比例原則,通常包括“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比例性原則”。『4妥當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是否能夠實際達到法定目的,它要求手段是能夠達到目的的,如果手段根本無法達到目的,就是違反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行政釣為只要足以達到法定目的即為合理,它要求手段的運用以達到目的為限,如果手段的運用超過目的所需要的“度”,就是違反必要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又稱為法益相稱性原則,『5指:依法行使權力時如確有必要對人民的利益構成侵害,必須衡量行政目的所實現的利益與被侵害的人民利益,只有在確認前者利益絕對大于后者利益之時,刁能為之。冗以上三方面的原則,既是法官判斷的標準,其享有判斷的主動權,又是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限制,只有遵循三原則的要求,才能行使司法變更權,控制其適用空間。
三、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的基本法律準則。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國家的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彼痉í毩⒌幕竞x包括:“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行使此項權力;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機關依法審理案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準確地適用法律?!?
事實上,我國司法獨立關鍵的問題是在如何切實貫徹司法獨立原則。行政訴訟的發展乃至審查強度的完善有賴于司法權力與行政權力界限的確定。因此,司法能否獨立是行政訴訟走向完善的關鍵。但是,國家權力的分配是一個極其復雜的問題,解決起來相對困難。司法獨立的實現必須首先從國家權力結構的重新調整,法院行政管理模式的淡化方面入手,從而真正實現司法與行政的平等。
五結語
現今中國的司法權不能被行政權所代替,是一種典型的司法審查模式。然而,在法治社會中,要求法院以監督與護權為其雙重價值選擇,其中護權以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為主,同時兼有維護行政權合法行使之職能,護權是行政訴訟最根本目的。,我國行政訴訟變更判決的適用應進一步擴大。表示司法權應與行政權有明顯界限,不能將法院卷入它不適宜的行政判決中,因為法官不是萬能的,法院將行政權牢牢控制在其限制之內,以準司法程序重構行政權,這將造成法律成本高,行政效率低下的嚴重后果。
注釋:
[1]也有將其概括為三種觀點,即肯定說、否定說和優先
變更說,見張尚鶩主編:《走出低谷的中國行政法學———中國行政法綜述與評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91年第一版,第541~542頁。
[2]張餛盛.從權力分立論司法對行政行為之審查密度[M].臺北:1996.4.
[3]全國法院系統第八屆學術討論會.行政審判疑難問題新論[C].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F21-23
1)第三方物流的概念
第三方物流(thethird—partylogistics)的概念源自于管理學中的Out-souring。Out-souring意指企業動態地配置自身和其它企業的功能和服務,利用外部的資源為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服務。將Out一souring引人物流管理領域,就產生了第三方物流的概念。所謂第三方物流是指生產經營企業為集中精力搞好主業,把原來屬于自己處理的物流活動,以合同方式委托給專業物流服務企業,同時通過信息系統與物流服務企業保持密切聯系,以達到對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種物流運作與管理方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Contractlogistics)。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企業,其前身一般是運輸業、倉儲業等從事物流活動及相關的行業。從事第三方物流的企業在委托方物流需求的推動下,從簡單的存儲、運輸等單項活動轉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務,其中包括物流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設計建議最優物流方案、物流全程的信息搜集、管理等。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已廣泛地被西方流通行業所接受,亞太物流協會副主席澳大利亞墨爾本理工大學教授哈蒙德到我國參觀考察時曾在多種演講場合宣傳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及其應用。
北方交通大學的丁曉琳等在《物流技術》1999年第三期《不可忽視的“第三方物流”一文中對美國第三方物流的現狀及發展趨勢作了如下介紹:“1997年,在美國主要市場(汽車、化學、計算機。日用品、醫藥品、醫療器械)第三方物流的占有率達到73%,還有16%的企業研究未來使用第三方物流……”對于第三方物流的評價,該文也給出了一個抽樣調查結果:“29%認為成功,54%回答基本上成功……”
(二)第三方物流產生的原因
1、第三方物流產生是社會分工的結果
在Out-souring等新型管理理念的影響下,各企業為增強市場競爭力,而將企業的資金、人力、物力投人到其核心業務上去,尋求社會化分工協作帶來的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專業化分工的結果導致許多非核心業務從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分離出來,其中包括物流業。將物流業務委托給第三方專業物流公司負責,可降低物流成本,完善物流活動的服務功能。
2、第三方物流的產生是新型管理理念的要求
進人九十年代后,信息技術特別是計算機技術的高速發展與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細化,推動著管理技術和思想的迅速更新,由此產生了供應鏈、虛擬企業等一系列強調外部協調和合作的新型管理理念,既增加了物流活動的復雜性,又對物流活動提出了零庫存、準時制、快速反應。有效的顧客反應等更高的要求,使一般企業很難承擔此類業務,由此產生了專業化物流服務的需求。第三方物流的思想正是為滿足這種需求而產生的。它的出現一方面迎合了個性需求時代企業間專業合作(資源配置)不斷變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實現了進出物流的整合,提高了物流服務質量,加強了對供應鏈的全面控制和協調,促進供應鏈達到整體最佳性。
3、改善物流與強化競爭力相結合意識的萌芽
物流研究與物流實踐經歷了成本導向、利潤導向、競爭力導向等幾個階段。將物流改善與競爭力提高的目標相結合是物流理論與技術成熟的標志。這是第三方物流概念出現的邏輯基礎。
4、物流領域的競爭激化導致綜合物流業務的發展
隨著經濟自由化和貿易全球化的發展,物流領域的政策不斷放寬,同時也導致物流企業自身競爭的激化,物流企業不斷地拓展服務內涵和外延,從而導致第三方物流的出現。這是第三方物流概念出現的歷史基礎。
二、信息技術發展對第三方物流概念的影響
第三方物流之所以在短短幾年內逐步完善,得到西方的認可,是與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分不開的。信息技術所起的關鍵作用,可綜合為以下幾點:
(一)支持其獨立
信息技術的參與,使物流行業的專業性增強,最終促使其從企業其它業務中成功地分離出來。一方面,在各類信息技術尤其是目前新興的網絡技術的支持下,各企業間的商務合作可以通過網絡磋商。協調、交易和結算,原材料、零部件的供應地、生產地和消費地三者分離已很普遍,多方參與同一項生產的同時又要求盡量減少庫存,使物流活動難度增加,專業性增強。另一方面,信息技術大量應用于物流領域中,專業信息處理系統。條碼技術。自動分揀/存取巧跟蹤系統、電子訂貨系統。電子數據交換等技術的產生推動了物流活動向信息化、自動化、網絡化、智能化和柔性化方向發展,加速了物流行業成為高新科技產業的一份子,從而降低了企業自己管理物流業務的必要性。
(二)促進溝通和合作
信息技術的介人支持第三方物流與供應鏈中其它環節的溝通與信息共享,并根據物流需求方的工作進展.及意向調整物流計劃,提供最優的物流方案。許多原來不可能實現的管理思想如零庫存。準時制、快速反應等,在信息技術條件成熟后,其實現成為可能,保證了作為服務方的第三方物流的高質量工作,促進了整個供應鏈的高度集成,使物流網絡真正實現增值網的功能。
(三)加強管理和控制
第三方物流通過與供應商。制造商、分銷商、用戶等建立EDI聯系、應用條形碼、實行貨物實時跟蹤,來獲得需求可見性和資產可見性,據此提出簡潔、高效、符合各方需求的物流方案,進而控制第三方物流的活動進程,對整個供應鏈條的補給和供應加以調整,從而達到從原材料的供應到商品消費前整個物流過程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目的。
第三方物流是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成長起來的,如果沒有小批量生產。精益生產、柔性加工、敏捷制造等現代生產方式,第三方物流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沒有現代信息技術,第三方物流也無法滿足這類現代生產方式的要求。
三、第三方物流為物流中心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
目前我國的物流業還處于起步階段,隨著物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我國發展物流業已成當務之急。第三方物流概念的出現,為生產經營者提供了開放的。良好的物流服務體系,也為物流中心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即通過物流活動的管理和組織,將物流服務作為一種資源提供給需要的企業。
(一)第三方物流概念為物流中心帶來新的機遇
其一,物流需求的產生為物流中心的發展提供了機會,企業的物流服務需求是物流中心提供物流服務的基礎。Out—souring等管理理念的應用,會使更多企業接收和應用第三方物流。過去,流通企業常直接進行貿易活動,與生產經營企業共同分享商品利潤,容易同生產經營企業產生利益矛盾。一旦條件允許,生產經營企業就跳過流通企業直接進行交易。表面上看生產經營企業可從中收回一部分利潤,實際上這些企業付出的物流成本之高難以計數。第三方物流概念的出現,使企業從大而全的誤區中解脫出來,尋求專業化的第三方物流企業管理其物流活動,由此產生了物流服務需求,物流中心以其專業化的管理、優良的設施設備、高效的服務成為提供需求的首選企業。
其二,高品質的物流服務為物流中心帶來更多機遇。當生產經營企業產生物流服務需求時,物流中心應迅速準確地提供物流的設計。管理、組織、協調。實施、溝通等第三方物流服務。此時物流中心與生產經營企業共同分享的乃是第三方物流服務所帶來的物流成本節約的一部分,易與生產企業達成共識和合作,而良好的共識和合作則是形成供應鏈并保證供應鏈高效工作的首要條件。滿意的物流服務供給,會促進更多物流需求的產生,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過程。
其三,信息技術及供應鏈理論的應用,將為第三方物流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作為第三方,需與委托方和相關方面保持密切聯系,共享需求和物流信息,高科技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為其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礎。供應鏈理論的推廣,使接受物流服務的各方都認識到第三方物流帶來的好處,同時認識到協調和合作的重要性,支持第三方物流的發展。
(二)物流中心面臨的挑戰
作為物流服務的提供者,物流中心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其一,在思想認識上,與第三方物流概念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以往的物流,主要強調通過內部信息的利用和共享,達成高效的物流,賺取利潤。而第三方物流,則更強調提供最有利于用戶的服務,強調與供應鏈中其它成員的聯系和合作,認為第三方物流企業的利潤來自于委托物流成本節約的一部分,兩者間的利益是一致的。目前大多數物流企業還沒有形成這樣的管理策略,在認識上還沒有意識到第三方物流或合同制物流應該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同時生產經營企業的管理人員也沒有充分認識到Out—sourcing管理策略對于改善其物流系統提高其競爭力的重要意義。
其二,人員素質上,物流業將朝著信息化、自動化、網絡化的方向發展,第三方物流也是高新技術支持下的管理策略。它要求物流工作人員掌握計算機知識、網絡知識、自動化技術,掌握物流優化管理理論與方法,但是目前我國的物流企業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較低,難以達到第三方物流概念要求的提供綜合物流業務的要求。同時生產經營企業的管理人員也還缺乏有關實施Out—sourcing策略的業務素質。
其三,硬件設施設備方面,我國物流中心的設施設備普遍比較落后,未達到第三方物流的條件,智能化、自動化倉庫還比較少,倉儲運輸系統的整合效能比較低,尤其是自動化技術和計算機網絡技術,還不能保證隨時隨地的資產可見,也不能形成對物流服務需求全面及時的了解,更難以達到對物流過程的合理、有效的控制,難以滿足貨主企業的要求。
其四,管理水平上,第三方物流不但對物流企業管理自身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還要求企業有在復雜情況下(兼顧多方需求)的管理和協調能力。而我國的很多企業還停留在經驗管理、粗放管理階段,未能解決好先進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技術的實際應用問題;另一方面,由于技術、設備等條件的落后,致使管理水平難以上臺階。
其五,信息技術上,第三方物流要求能及時獲取各成員的信息,適時和適量地安排供應和存貨。我國的網絡普及情況較差,EDI技術還很落后,難以實現不同計算機系統之間數據的傳遞和交換,將影響物流中心與用戶各方的溝通和協作,阻礙物流服務質量的提高。
四、應用第三方物流概念發展我國物流中心的應對策略
綜上所述,為了加快我國物流中心向第三方物流基地轉化,拓展物流服務市場需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準備應對策略:
1、加強物流中心是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的物流基地的認識,要求物流中心以建立供應鏈為目的,并以供應鏈其它成員的利益為出發點,站在供應鏈的角度理解和管理物流。只有這樣,才能更好了解用戶的需求,從用戶的角度出發,提供全方位的服務;也只有這樣,才能以正確的態度加強同用戶的合作,協同供應鏈各方最大限度地減少物流費用,提高物流服務的效益。同時積極加大物流意識特別是第三方物流概念的宣傳普及工作,讓更多的生產經營者理解“第三方物流”、“合同制物流”,理解Out—sourcing的管理策略,刺激第三方物流的市場需求。
2、加強對專業物流人員的專業知識的培訓,培養他們對信息技術等高科技知識的學習、掌握和運用的能力,為將來的物流現代化打下堅實的人才基礎。利用各種機會加強有關第三方物流概念以及物流管理理論方法的學習。同時可以資助有關院校對于MIM學員。在職進修干部進行物流知識、物流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的知識培訓,這些人對于未來的第三方物流市場的需求將起到重要作用。這是一種遠期投資,從物流中心的長遠發展考慮值得投資。
3、作為連接供應和消費各方的樞紐,要求物流中心必須具備先進自動化設施設備。這些設備應該從物流中心延伸到供應鏈的末端。除了傳統的物流自動化技術以外,要加強對于物流過程資產可見性系統的研究開發與應用。
一、引言
對商業模式的研究熱潮始于20世紀末期的互聯網創業潮?;ヂ摼W興起之后,涌現出許多新的公司經營模式,同時網絡經濟條件下,出現了各種不同的業務流程、不同的收入模式、不同的信息流通方式,迫使企業重新考慮競爭優勢的來源、結構以及過程,這使商業模式受到了從業者和投資家的廣泛關注。
人們認識到,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企業必須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有效的和成功的商業模式,并隨著企業內部和外部條件的不斷變化而變化,才能獲取持續的競爭力,從而保證自己的生存和發展。許多知名的商業雜志和管理期刊,已經廣泛使用商業模式這個詞語,來陳述成功企業的經營典范。盡管“商業模式”被廣泛提及,它卻缺乏一個明確公認的概念體系。業內人士對于他們所說的商業模式到底是什么含義以及商業模式的構成要素等關鍵性的概念問題,并沒有一個統一清晰的認識,商業模式似乎什么都是、無所不包,這使人們對商業模式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一些混亂,從而削弱了其對企業經營的指導意義。
本文擬通過對商業模式基本概念等相關文獻的考察,對商業模式的定義和構成要素等關鍵問題進行綜述,并在此基礎上,對這些基本概念進行簡要分析。
二、商業模式的定義
商業模式從全新的角度來考察企業,是一個正在形成和發展中的新的理論和操作體系,因此在相關的文獻中,研究者們提出了多種商業模式的定義。根據研究者們定義角度和出發點的不同,筆者將其概括為三大類:財務角度的定義、系統角度的定義和戰略角度的定義。
1.財務角度的定義
Hawkins(2001)將商業模式描述為企業與其向市場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之間的商業關系,認為商業模式界定了一種可行的成本/收入結構,使公司可以憑借自身的收入生存。與此類似,Elliot(2002)的定義同樣關注了商業關系和成本/收入流,認為商業模式明確了商業投資中不同的參與者之間的關系,參與者各自的利益、成本狀況以及收入流。
Rappa(2001)則將商業模式定義為公司通過創造收入而維持自身生存的商業方式,認為商業模式表明了公司如何通過明確自己在價值鏈中的位置賺錢。我國著名經濟學家樊綱也認為“賺錢了才是商業模式”。
2.系統角度的定義
PaulTimmers(1998)將商業模式看作是由產品、服務和信息構成的有機系統,并對商業模式做出了如下定義:“一個產品、服務和信息流的框架”,其中包括“對商業活動及其作用的描述”、“對不同商業參與者潛在利益的描述”、“對收入來源的描述”等多個方面的內容。
Amit和Zott(2001)則進一步以網絡為中心對商業模式進行研究。他們將商業模式描述為:為了開拓商業機會而設計的交易活動各組成部分的組合方式。在他們的框架中,詳細描述了通過公司、供應商、渠道和顧客的網絡協作來實現交易的方式。為了定義商業模式,Tapscott和Ticoll(2000)還提出了B-Webs的概念。B-Webs是指基于網絡的商業,代表了一種供應商,渠道,商業服務的提供方,設備供應商,以及顧客都以網絡作為主要的溝通和交易手段的獨特的系統。
3.戰略角度的定義
Magretta(2002)認為商業模式是“解釋企業如何運作的故事”,將商業模式定義為“一個企業對如何通過創造價值,為客戶和維持企業正常運轉的所有參與者服務的一系列設想”。她認為對商業模式的理解應包括對參與者及其角色的識別,對價值的認識,以及對市場運作和市場關系的把握。Magretta將商業模式創新與價值鏈理論相結合,認為新的商業模式都是對現有價值鏈的調整,即對價值鏈中的兩類基本活動(一類是與制造有關的商業活動,另一類是與銷售有關的商業活動)的創新。此外她還進一步區分了商業模式和戰略的概念,指出商業模式描述的是公司的各個部分如何作為一個體系相互協調,而戰略描述的是影響績效的關鍵要素。
清華大學雷家肅教授也從戰略角度給出了定義,他認為企業的商業模式是“一個企業如何利用自身資源,在一個特定的包含了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的商業流程中,將最終的商品和服務提供給客戶,并收回投資、獲取利潤的解決方案。企業把上述一系列管理理念、方式和方法,反復運用,進行集成與整合,從而形成的自己的一套管理方法和操作系統”。
4.總結
從以上定義不難看出,現有商業模式概念研究中存在的分歧主要源于研究者的研究對象和研究目的的差異,前兩種角度的商業模式定義都是突出強調了商業模式的部分特征,而戰略角度的觀點則比較全面地提出了商業模式的內涵。綜上所述,本文對第三種觀點的定義進行整合,提出如下商業模式定義:
商品社會里的任何一個商業組織,都有其特定的商業活動業務流程,這一業務流程匯集了物流、信息流、資金流,最終將增值的商品和服務傳遞到客戶,并產生每個組織所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收益。這一與每個商業組織相聯系的業務流程和其核心環節的抽象,就是它的商業模式。
三、商業模式的構成要素
與對商業模式定義的研究類似,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探討了商業模式的構成要素,并取得了在深淺程度和嚴密度上差異較大的研究結果,提出了多種商業模式構成框架。根據各構成框架的出發點和研究重點不同,本文從整體上將這些構成框架概括為3類:一類以價值創造為研究重點,一類以網絡為中心,另一類則以市場為出發點。
1.以價值創造為研究重點的商業模式框架
Chesbrough和Rosenbloom(2000)從商業模式是企業為了從技術中獲取價值而建立的合理收益架構的認識出發,認為是商業模式概念與錢德勒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安索夫等的戰略管理、波特的競爭戰略等理論一脈相承,因為這些理論關注的焦點都是如何將企業的經營機會及威脅聯系起來,從而極大限度地獲取技術提供的價值。他們通過案例研究說明企業通常傾向于對適合其商業模式的技術進行投資,而對于不適合其商業模式的技術則不會投資。這是因為商業模式決定了以多大的成本、從何處取得收益,所以需要在一定的商業模式框架下對技術投資進行評價。因此,他們將商業模式視為“技術開發和價值創造之間的協調和轉換機制”,并通過界定商業模式的6項主要功能來揭示商業模式組成要素,認為商業模式應該具備如下的6項功能:(1)明確價值理念;(2)識別細分市場;(3)界定公司內部價值鏈結構;(4)定義成本結構和潛在收益;(5)描述公司在價值網絡中的位置;(6)明確陳述競爭戰略。
Afuah和Tucci(2003)的研究同樣是以價值為中心,并考慮參與者的價值創造。他們認為,商業模式應該回答一系列的問題:向顧客提供什么樣的價值,向哪些顧客提供價值,怎樣為所提供的價值定價,由誰收費,在提供價值時采用什么樣的戰略,怎樣提供價值,以及怎樣通過提供價值維持競爭優勢。他們所描述的商業模式包括如下組成部分:顧客價值,范圍,定價,收入來源,相關活動,執行,能力,持續性。Mahadevan(2000)也曾指出,商業模式包括3個關鍵的組成部分:一是價值,識別業務伙伴和買主的價值主張;二是收入,商業模式中需要包括用以確保產生收入的規劃;三是后勤,致力于與公司的供應鏈設計相關的多方面事項。
2.以網絡為中心的商業模式框架
Papakiriakopoulos和Poulymenakou(2001)提出了一種以網絡為中心、關注參與者和關系的商業模式框架。他們認為商業模式包括4個主要的組成部分:協調事項——定義對各種活動的相互依賴的管理;整合競爭——描述與其他公司的關系;顧客價值——使公司的商業模式與市場和顧客的需要相聯系;核心能力——面對市場機遇公司如何利用資源。
Alt和Zimmermann(2001)將使命、過程、法律因素和技術也納入了商業模式框架,提出了6種一般性因素。使命對于愿景、戰略目標、價值主張以及基本產品或服務特征的深入理解;結構決定了不同參與者的角色和對產業、顧客和產品的關注;過程提供對于使命和結構的更具體的觀點,揭示價值創造過程的元素;收入;法律因素影響商業模式和總體愿景的所有方面;技術技術是基于IT技術的商業模式的驅動力和限定條件,技術的變化影響著商業模式的設計。
3.以市場為基點的商業模式框架
Hamel(2000)認為商業模式是一個實際應用中的商業概念,并定義了商業模式的4個主要組成部分,包括核心戰略,戰略資源,價值網絡,客戶界面。這一概念提供了一種對公司全貌的描述。
Linder和Cantrell(2000)提出了一種描述商業模式的全面的方法。他們認為商業模式包括以下多個組成部分:定價模式,收入模式,渠道模式,商業過程模式,網絡商業模式,組織模式和價值主張。他們指出,許多人在談論商業模式的時候,實際上僅是商業模式的一部分。類似地,Petrovic和Kittl(2001)將商業模式劃分為7種子模式,包括價值模式,資源模式,產品模式,客戶關系模式,收入模式,資本模式,市場模式。這些子模式及其相互關系描述了商業系統在實際過程中的創造價值的邏輯。
4.總結
不難看出,前兩類對商業模式構成框架的研究拘泥于商業模式的部分性質,得到的研究成果難免有些片面。相比而言,第三類商業模式框架比較全面地概括了商業模式的構成要素,提出了清晰明確的商業模式架構。
可見,商業模式是由多個相互依存、互為補充的元素所組成的整體結構。企業正是依靠這樣的整體性結構來實現盈利的。商業模式的內容十分廣泛,凡是與企業活動有關的內容,幾乎都可以納入商業模式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至今已七年整,且《保險法》已經歷了第一次修正(修訂后的《保險法》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應該說學界及司法界等人士對保險法的理解比較透徹了。可是筆者在工作學習中發現,無論時學界還是司法界等,對保險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還存在認識上的偏差。這從一些媒體對法院關于保險糾紛案件的判決的報道中就可以看出。如《車輛全額投保,保險公司咋不全賠》①之類的報道時常見諸報端。筆者不揣淺陋,想從一個簡單的案例入手,對保險合同(保險法)中的幾對基本概念進行分析,以求教于大方。
1999年5月,河北省涿州市法院的一例一審判決震驚了國內保險業:車輛被毀,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賠償。它打破了保險公司多年來養成的“常規”-按車輛實際價值賠償。
案件基本事實:李先生的夏利車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了保,雙方約定保險價值為6萬元,并且載明于合同中,保險金額也是6萬元。1998年1月該車發生保險事故以致全損。由于對賠償數額爭執不下,李先生保險公司。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車輛全損時,到底是按保險金額賠償,還是按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李先生認為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收費理應全額賠償,保險公司則認為該車出險時的價值遠低于保險金額6萬元,這是一個超額保險合同,因此按《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應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經權衡,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已按保險金額收取保費,如按實際價值賠償,將有失公平,于是作出判決:按保險金額賠償②。
事實上,該案如何判決,關鍵在于保險合同的定性,即該保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還是不定值保險合同?若是定值保險合同,就應該判決保險公司按保險價值賠償,而不問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若是不定值保險合同,就應該判決保險公司按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賠償,而不問保險金額多少(具體到本案來說)。第二個問題是本案中保險合同是足額保險還是超額保險?若是足額保險,則全部損失全部補償,部分損失部分補償;若是超額保險,則根據修訂后的《保險法》第40條第2款(現行《保險法》第39條第2款;以下均以修訂后的《保險法》為準)“超過的部分無效”的規定,保險公司按實際價值賠償。第三個問題,要分析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還必須明確什么是保險價值、什么是保險金額。下面筆者將對這三對基本概念進行分析。
一、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一)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概念
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相對而言的。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劃分僅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什么保險價值。所謂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并將其載之于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僅載明至保險事故發生后,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價值就應該成為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則無論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標的僅遭受部分損失,那么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雙方確定的保險價值的乘積,就是保險人應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同樣無須對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進行估算③。
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在訂立合同時前者預先確定保險價值,而后者并不確定保險價值,僅約定保險金額,而將保險標的的價值留待保險事故發生時再估算。由此決定了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確定賠償金額時,定值保險合同只須確定損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險合同,不但要確定損失比例,而且要確定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以實際價值作為保險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
該案例中,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是定值保險合同,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全損時,理應按照保險價值進行全額賠償,而保險公司卻是以不定值保險合同為前提計算保險賠償金額的。
(二)定值保險合同的優點
和不定值保險合同相比,定值保險合同主要有兩個優點:
1、減少理賠環節。我們知道,保險理賠是保險運作中的主要環節,它關系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理賠程序非常繁瑣。它包括立案檢驗、審查單證、審核責任、核算損失、支付賠款、損余處理等一系列步驟。而定值保險合同可以減少理賠手續,因為保險價值事先已由雙方確定,且載明于合同中,發生保險事故時無須再對保險標的的價值進行估價,當然就簡化了手續。
2、便于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金額關系到保險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時合同雙方爭議的焦點。本案就是如此。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況下,賠償金額完全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為計算依據,只須確定損失的比例而無須考慮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這樣賠償金額的確定便很簡單方便。
定值保險合同有這些好處,是否所有財產保險合同都可適用?-
(三)定值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
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于某些保險標的的價值不易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如古玩、字畫、船舶等。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由于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為了避免出險時在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發生爭議,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險的形式。
在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由雙方自愿確定,如果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缺乏經驗或專業知識,投保人即可能過高的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為避免損失,保險人對訂立定值保險合同多持謹慎態度,其適用范圍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國,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訂立定值保險合同。我國修訂后的《保險法》第40條第1款間接規定了定值保險合同,但未明確規定其適用范圍。鑒于實踐中出現了不少類似糾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0年2月頒布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
二、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
(一)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的概念
保險價值,又稱保險價額,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在經濟上以貨幣計算的價值額,是確定保險金額的基礎;或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損失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保險價值,簡單的說,就是保險標的的價值。從其本質上來說,保險價值是一個變量。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這段時間內,由于市場供求的變化、科學技術的進步、固定資產的折舊等原因,保險標的的價值總是處在變化之中。正因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人在理賠時就要確定保險價值。保險價值確定的三種方式也反映了保險標的價值的變化性:因為保險標的的價值在不斷發生變化,所以投保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就要約定保險價值并載明于合同當中,以避免日后估價的麻煩;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確定保險價值的,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按當時當地的市價確定保險價值,作為計算賠款的依據;法定保險價值僅適用于海上保險合同,海上保險的保險標的的價值更具有不確定性,由于時空跨度大,保險標的的價值在起運港、中間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為避免保險事故發生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價值的爭議,于是法律直接規定了保險價值的確定依據:以保險責任開始時保險標的的價值作為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的時間定位:保險價值是投保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適用于定值保險合同),或者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適用于不定值保險合同)。在海上保險合同中,若當事人事先未約定,則保險價值為保險責任開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和保險費之和。
綜上所述,盡管保險價值就是保險標的的價值,但保險價值僅僅是一定時空條件下的保險標的的價值。保險價值與保險標的價值的關系在于保險價值的確定是以一定時點的保險標的的價值為基礎,無論是以約定法、市價法還是法定法確定的保險價值,都是如此。但是保險價值一旦確定下來就具有穩定性,而保險標的的價值卻處在變動中。換句話說,保險價值是個定值,而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是個變量。系爭案件中保險價值為6萬元,而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則遠低于6萬元。
保險金額,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也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定值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在全額保險的情況下,就等于保險價值。不定值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的確定有三種方法:1、由投保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2、由當事人雙方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3、按照投保人會計帳目最近的帳面價值確定。但無論那種方法,保險金額的確定都是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為基礎的④。
(二)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區別:
1、任何保險合同,無論是人身保險還是財產保險合同必有保險金額,但不一定都有保險價值。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的約定保險價值,有的沒有約定保險價值。人身保險合同則根本就沒有保險價值一說,因為人的生命、身體是不能以金錢來衡量的。
2、保險合同訂立時必須確定一個保險金額,但不一定確定保險價值,如不定值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就無須確定保險價值。
3、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計收保險費的依據,而保險價值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賠償金額的依據。
4、保險金額是投保人的實際投保金額,也是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限額;而保險價值則是保險合同訂立時或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價值,是保險人賠償的最高額。即使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保險人也只在保險價值范圍內予以賠償。
(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聯系:
保險金額根據保險價值確定,并且一般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保險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而保險賠償金額又不能超過保險金額。二者都影響到保險賠償金額的確定。
從量上來說,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賠償金額。
我們明確了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的概念以及二者的關系,在此基礎上我們再分析另兩個概念-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
三、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
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的劃分就是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為標準進行的。
所謂足額保險,又稱全額保險,就是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保險。超額保險,就是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修訂后的《保險法》第40條第2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定值保險合同,要么是足額保險合同,要么是不足額保險合同,在合同訂立時就已確定。但它一般不存在超額保險的問題。一是因為《保險法》第40條第2款的規定,即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二是因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依據來計算保險賠償金,投保人若超額投保,則除了多交保費外并沒有得到更大的保險保障。從一個經濟人的角度來說,投保人也不會超額投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在合同訂立時可能是足額保險,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必是足額保險,它可能是足額保險,也可能是不足額保險,甚至可能是超額保險。這是因為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標的的價值在不斷發生變化,而保險金額是固定的,二者之間總會存在差異。當然,在保險期限內,如果保險標的的價值明顯增加或減少,為了獲得充分的保險保障或為了避免超額保險,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及時協商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使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符。對此,《保險法》第3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一)……(二)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⑤明顯減少。”
在系爭案件中,由于該車輛損失險合同是足額保險合同,且又是定值保險合同,即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都是固定的,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無論保險標的的價值怎樣發生變化,該合同仍舊是一個足額保險合同。它并不因為出險時的保險標的的價值明顯少于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而變成了超額保險。
我們區分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的意義在于:在投保時,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的部分無效;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若超過保險價值,則保險人只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其目的在于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從保險賠償中獲得額外利益,從而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四、結語
通過對以上幾對基本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該案例中投保人和保險人發生爭執的原因在于雙方對保險合同的一些基本概念不甚了解,特別是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投保人是有理說不清,只是本著樸素的公平意識,認為自己全額投保、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收費,那么在發生全損時保險人自應按保險金額賠償。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形下,投保人的這種想法無可厚非,但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情況并非如此。保險人也形成了自己的思維定勢:無論保險金額多少,在發生損失時一律按實際價值進行賠償(這無疑也是一種道德風險)。在簽訂定值保險合同的情形下,保險人的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至于法院判決,其結果是正確的,與按照定值保險合同來判結果是一致的,可謂殊途同歸。但其判決依據不是十分充分,難怪令“保險公司對判決大為不服”。
有感于此,筆者認為有關部門應加大《保險法》的宣傳力度,加強對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培訓,加強法官的業務學習,提高業務水平。
注釋:
①《齊魯晚報》2001年10月27日。
②《保險公司,少賠了我們錢》,楊宏芹,《金融法苑》總第40期。
典型的辦公室環境包含很多服務,主要有DNS、電子郵件、認證服務、聯網以及打印等等。這些服務非常重要,一旦沒有了這些服務會對你產生很大的影響。其它典型的服務還包括各種遠程接入方法、網絡證書服務、軟件倉庫、備份服務、連接因特網、DHCP、文件服務等等。如此多的服務確實令人厭倦,但這也證明了系統管理員團隊所創造并維護的服務是如此之多。你給用戶的每一個技術支持都包含了系統管理員團隊提供的服務在里面。
提供一個服務絕不僅僅是簡單的把硬件和軟件累加在一起,它包括了服務的可靠性、服務的標準化、以及對服務的監控、維護、技術支持等。只有在這幾個方面都符合要求的服務才是真正的服務。
系統管理員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為用戶提供他們所需要的服務,這是一項持續性的工作。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用戶工作的開展,用戶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結果系統管理員就必須花費大量的時間來設計并創建新的服務,創建的新服務的質量決定了以后系統管理員們對它們提供技術支持時所花費時間和精力的多少,同時也決定了用戶的滿意程度。
一、服務的基本問題
創建一個穩定、可靠的服務是一個系統管理員的重要工作。在進行這項工作時系統管理員必須考慮許多基本要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設計和開發的各個階段都要考慮到用戶的需求。要和用戶進行交流,去發現用戶對服務的要求和預期,然后把其它的要求如管理要求等列一個清單,這樣的清單只能讓系統管理員團隊的人看到。在這樣一個過程中"是什么"比"怎么樣"更重要,否則在具體執行時很容易就會陷入泥潭而失去目標。
服務應該建立在服務器級的機器上而且機器應該放在合適的環境中,作為服務器的機器應當具備適當的可靠性和性能。服務和服務所依賴的機器應該受到監控,一旦發生故障就發出警報或產生故障記錄清單。
大多數服務都依賴其它服務,通過進一步理解服務是如何進行的,會使你洞悉這個服務所依賴的其它的服務。例如,幾乎所有的服務都依靠域名服務(DNS)。要給一個服務配置機器名或域名,要靠DNS;要想在日志文件中包含所使用服務或服務訪問過的主機名,要用到DNS;如果你進入一臺主機通過它的服務聯系別的機器,也要用到DNS。同樣,幾乎所有的服務都依靠網絡,其實網絡也是一種服
DNS是依靠網絡的,所以所有依賴DNS的服務也依靠網絡。有一些服務是依靠email的(而email是依賴DNS和網絡的),還有別的服務依靠訪問其它計算機上的共享文件,也有許多服務也依靠身份認證和授權服務來對人們進行區分,特別是在那些基于認證機制而又具有不同級別服務權限的環境中。某些服務如DNS的故障,會引起所有依賴DNS的其它服務的一連串的失敗。所以在構建一個服務時,了解它所依賴的其它服務是非常重要的。
作為服務一部分的機器和軟件應當依賴那些建立在相同或更高標準上的主機和軟件,一個服務的可靠性和它所依賴的服務鏈中最薄弱環節的可靠性是相當的。一個服務不應該無故的去依賴那些不是服務一部分的主機。
為了可靠性和安全性,對服務器的訪問權限應當進行限制,只有系統管理員才能具有訪問權限。使用機器的人和機器上運行的程序越多,發生內存溢出或突然出現其它故障、服務中斷的機會就越大。用戶使用計算機時總喜歡多裝點東西,這樣他們就能方便的存取自己需要的數據和使用其它的服務。但是服務器應該是盡可能的簡單,簡單化可以讓機器更加可靠,發生問題時更容易調試。服務器在滿足服務運轉正常的前提下應當安裝最少的東西,只有系統管理員們具有安裝權限,而且系統管理員們登錄服務器時應該也只是為了維護。從安全的角度來看,服務器比普通的臺式機更敏感。入侵者一旦獲得了服務器的管理員權限,他所能做的破壞比獲得臺式機管理員權限所能做的破壞大的多!越少的人具有管理員權限,服務器運行的東西就越少,入侵者獲得權限的機會就越小,入侵者被發現的機會就越大。
系統管理員在構建一個服務時必須要作幾個決策,比如從哪個廠家買設備、對于一個復雜的服務用一臺還是多臺服務器、構建服務時要留多大的冗余度。一個服務應該盡可能的簡單,盡可能小的依賴性,這樣才能提高可靠性和易維護性。
另一個使服務易于維護的方法是使用標準硬件、標準軟件、標準配置以及把文件放在標準位置,對服務進行集中管理。例如,在一個公司中,用一個或兩個大的主要的打印服務器比零星分布的幾百個小服務器使服務更容易得到支持。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在執行一些新服務時,服務所在的機器在用戶端配置時最好使用基于服務的名字,而不是用真實的主機名,這樣服務才會不依賴于機器。如果你的操作系統不支持這個功能,那就去告訴你的操作系統銷售商這對你很重要,同時要考慮是否使用別的具有這個功能的操作系統。
一旦服務建好并完成了測試,就要逐漸轉到用戶的角度來進行進一步的測試和調試。
1.用戶的要求
建立一個新服務應該從用戶的要求開始,用戶才是你建立服務的根本原因。如果建立的服務不合乎用戶的需要,那簡直就是在浪費精力。
很少有服務不是為了滿足用戶的需求而建立的,DNS就是其中之一。其它的如郵件服務和網絡服務都是明顯為了用戶的需求建立的。用戶需要他們的郵件用戶端具備某些功能,而且不同的用戶想要在網絡上作不同是事情,這些都依靠提供服務的系統設置情況。其它的服務如電子購物系統則更是以用戶為導向的了。系統管理員們需要理解服務怎樣影響用戶,以及用戶的需求又如何反過來對服務的設計產生影響。
搜集用戶的需求應該包括下面這些內容:他們想怎樣使用這些新服務、需要哪些功能、喜歡哪些功能、這些服務對他們有多重要,以及對于這些服務他們需要什么級別的可用性和技術支持。如果可能的話,讓用戶試用一下服務的試用版本。不要讓用戶使用那些很麻煩或是不成功的系統和項目。盡量計算出使用這個服務的用戶群有多大以及他們需要和希望獲得什么樣的性能,這樣才能正確的計算。
2.操作上的要求
對于系統管理員來說,新服務的有些要求不是用戶直接可見的。比如系統管理員要考慮到新服務的管理界面、是否可以與已有的服務協同操作,以及新服務是否能與核心服務如認證服務和目錄服務等集成到一起。
系統管理員們還要考慮怎樣規劃一個服務,因為隨著公司規模的增長,所需要的服務當然也會比當初預期的有所增長,所以系統管理員們還得想辦法在增長服務規模的同時不中斷現存的服務。
一個相對成熟的方法是升級服務的路徑。一旦有了新版本,如何進行升級呢?是否得中斷現在的服務呢?是否要觸及桌面呢?能不能慢慢地逐漸升級,在整個公司發生沖突之前先在一些人中進行測試呢?所以要盡量把服務設計得容易升級,不用中斷現有的服務就能升級,不要觸及桌面而且能慢慢地逐漸升級。
從用戶期望的可靠性水平以及系統管理員們對系統將來要求的可靠性的預期,系統管理員們就能建立一個用戶期望的功能列表,其內容包括群集、從屬設備、備份服務器或具有高可用性的硬件和操作系統。
系統管理員們需要考慮到由服務主機位置和用戶位置而引起的網絡性能問題。如果遠程用戶通過低帶寬、高等待時間連接,那這樣的服務該怎么完成呢?有沒有一種方法可以讓各個地方的用戶都獲得好的或比較好的服務呢?銷售商很少測試用他們的產品連接時是否高等待時間的――即RTT值是否比較大――每個人從程序員到銷售員都忽略了這個問題。人們只是確信內部測試的結果。
3.開放的體系結構
一個新服務,不管在什么情況下,只要可能,就應該建立在使用開發式協議和文件格式的體系結構上。特別是那些在公共論壇上記錄成文的協議和文件格式,這樣銷售商才能依據這些標準生產出通用的產品。具有開放體系結構的服務更容易和其它遵循相同標準的服務集成到一起。
開放的反義詞是私有,使用私有協議和文件格式的服務很難和其它產品共同使用,因為私有協議和文件格式的改變可以不通知,也不要求得到協議創造者的許可。當銷售商擴展到一個新領域,或者試圖保護自己的市場而阻止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時,他們會使用私有協議。
有時銷售商使用私有協議就是為了和別的銷售商達成明確的許可協議,但是會在一個銷售商使用的新版本和另一個銷售商使用的兼容版本之間存在明顯的延遲,兩個銷售商所用的版本之間也會有中斷,而且沒有提供兩個產品之間的接口。這種情況對于那些依靠它們的接口同時使用兩種產品的人來說,簡直是一場惡夢。
商業上使用開放協議的例子很簡單:它使你能夠建立更好的服務,因為你可以選擇最好的服務器和用戶端軟件,而不必被迫地選擇,比如在選擇了最好的用戶端后,又被迫選擇不是最理想的服務器。用戶想要那些具有他們需要的功能,而又易于使用的應用程序,而系統管理員們卻希望服務器上的應用程序易于管理,這兩個要求常常是沖突的。一般來說,或者用戶或者系統管理員們有更大權利私下做一個另對方驚奇的決定。如果系統管理員們做了這個決定,用戶會認為他們簡直是法西斯,如果用戶做了這個決定,這會成為一個難以管理的包袱,最終使得用戶自己不能得到很好的服務。一個好的解決方法就是選擇基于開放標準的協議,讓雙方都能選擇自己的軟件。這就把用戶端應用程序的選擇同服務器平臺的選擇過程分離了,用戶自由的選擇最符合自己需要、偏好甚至是平臺的軟件,系統管理員們也可以獨立地選擇基于他們的可靠性、規??稍O定性和可管理性需要的服務器解決方案。系統管理員們可以在一些相互競爭的服務器產品中進行選擇,而不必被囿于那些適合某些用戶端應用程序的服務器軟件和平臺。在許多情況下,如果軟件銷售商支持多硬件平臺,系統管理員們甚至可以獨立地選擇服務器硬件和軟件。
我們把這叫做用戶選擇和服務器選擇分離的能力。開放協議提供了一個公平競爭的場所,并激起銷售商之間的競爭,這最終會使我們受益。
開放協議和文件格式是相當穩定的,不會經常改動(即使改動也是向上兼容的),而且還有廣泛的支持,能給你最大的產品自主選擇性和最大的機會獲得可靠的、兼容性好的產品。
使用開放系統的另一個好處是和其它系統連接時不再需要額外的網關。網關是不同系統能連接在一起的黏合劑。雖然網關能節省你的時間,但使用開放協議的系統徹底避免了使用網關。網關作為一項額外的服務也需要計劃、設計、監測以及本章所講的其它關于服務的每一樣東西,減少服務可是一件好事。
當下次有銷售人員向你推銷一些忽略IETF(因特網工程任務組)標準和其它工業標準的產品,如日歷管理系統、目錄服務等的時候,想想這些教訓吧!雖然銷售商會承諾再賣給或者免費送給你性能優越的網關產品。使用標準協議就是使用IETF的標準,而不是銷售商的私有標準,銷售商的私有協議以后會給你帶來大麻煩的。
4."簡單"的價值
在建立一個新服務時,簡單是首先要考慮的因素。在能滿足所有要求的解決方案中,最簡單的才是最可靠、最容易維護、最容易擴展以及最易于和其它系統集成到一起的。過度復雜將導致混亂、錯誤、使用困難以及明顯的運行速度下降,而且使安裝和維護的成本增加。
當系統規模增長的時候,還會變得更復雜,這是生活常識。所以,開始盡可能的簡單可以避免系統過早出現"太復雜"的情況。想一想,如果有兩個銷售人員都打算推銷他們的系統,其中一個系統有20個功能,另外一個有40個功能,我們就可以認為功能多的軟件可能會有更多的錯誤,它的銷售商就更難以有時間維護他的系統代碼。
有時,用戶或系統管理員們的一兩個要求就會使系統的復雜度增加很多。如果在設計階段遇到這樣的要求,就值得去尋找為什么會有這種要求,并估價其重要性,然后向用戶或系統管理員們解釋,這樣的要求能夠滿足,但要以降低可靠性、支持水平和可維護性為代價。根據這些,再讓他們重新決定是堅持這樣的要求,還是放棄。
三、其它需要考慮的問題
建立一個服務除了要求可靠、可監測、易維護支持,以及要符合所有的我們基本要求和用戶的要求外,還要考慮到一些特別的事情。如果可能的話,應該讓每個服務使用專門的機器,這么作可以讓服務更容易得到支持和維護,也能減少忘記一些服務器機器上的小的服務的機會。在一些大公司,使用專門的機器是一條基本原則,而在小公司,由于成本問題,一般達不到這個要求。
還有一個觀念就是在建立服務時要以讓服務完全冗余為目標。有些重要的服務不管在多大的公司都要求完全冗余。由于公司的規模還會增長,所有你要以讓所有的服務都完全冗余為目標。
1.使用專門的機器
理想的情況,服務應該建立在專門的機器上。大網站應該有能力根據服務的要求來調整到這個結構,而小網站卻很難做到。每個服務都有專門的機器會使服務更可靠,當發生可靠性問題是也容易調試,發生故障的范圍更小,以及容易升級和進行容量計劃。
從小公司成長起來的大網站一般有一個集中管理的機器作為所有重要服務的核心,這臺機器提供名字服務、認證服務、打印服務、郵件服務等等。最后,由于負荷的增長,機器不得不分開,把服務擴展到別的服務器上去。常常是在這之前,系統管理員們已經得到了資金,可以買更多的管理用的機器,但是覺得太麻煩,因為有這么多的服務依賴這機器,把它們都分開太難了。當把服務從一臺機器上分開時,IP地址的依賴最難處理了,有些服務如名字服務的IP地址都在用戶那里都已經記得很牢固了,還有一些IP地址被安全系統如路由器、防火墻等使用。
把一個中心主機分解到許多不同的主機上是非常困難的,建立起來的時間越長,上面的服務越多,就越難分解。使用基于服務的名字會有所幫助,但是必須整個公司都使用標準化的、統一的、始終如一的名字。
2.充分的冗余
充分的冗余是指有一個或一系列復制好的服務器,能在發生故障的時候接管主要的故障設備。冗余系統應該可以作為備份服務器連續的運行,當主服務器發生故障時能自動連上線,或者只要少量的人工干預,就能接管提供服務的故障系統。
你選擇的這類冗余是依賴于服務的。有些服務如網頁服務器和計算區域,可以讓自己很好的在克隆好的機器上運行。別的服務比如大數據庫就不行,它們要求連接更牢固的崩潰恢復系統。你正在使用的用來提供服務的軟件或許會告訴你,冗余是以一種有效的、被動的、從服務器的形式存在的,只有在主服務器發生故障并發出請求時,冗余系統才會響應。不管什么情況,冗余機制必須要確保數據同步并保持數據的完整。
如果冗余服務器連續的和主服務器同步運行,那么冗余服務器就可以用來分擔正在正常運行的負荷并能提高性能。如果你使用這種方法,一定要注意不要讓負荷超出性能不能接受的臨界點,以防止某個服務器出現故障。在到達臨界點之前要為現存系統增加更多的并行服務器。
有些服務和網站每時每刻的功能都集成在一起,所以它們在網站建立的早期就做到充分冗余了。別的仍然被忽視,直到網站變得很大,出現了一些大的、明顯的故障。
名字服務和認證服務是典型的、首先要充分冗余的服務。這么做的部分原因是軟件就是設計得要有輔助服務器,部分原因是它確實很重要。其它重要的服務如郵件服務、打印服務和網絡服務,在以后才能被考慮到,因為要為它們作完全冗余會更復雜而且很昂貴。
在你做每一件事的時候,都要考慮到在哪兒作完全冗余才能讓用戶最受益,然后就從那兒開始吧。
一、引言
20世紀90年代后,銀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金融機構數量大幅增加,銀行業的競爭日益激烈,商業銀行不得不面對市場不斷調整經營策略,增強創新能力,為客戶提供多元化的服務以滿足不同的需求,以求在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樹立營銷觀念,加強營銷管理已成為商業銀行拓展業務、改善經營、提高效益的重要一環。當前,我國的商業銀行營銷管理尚處于初級階段,銀行對營銷理論的運用也不系統、不全面,這就要求我們學習和借鑒西方銀行業在營銷活動中的理論和經驗,積極推進我國的銀行營銷管理工作。
二、商業銀行營銷管理的概念
1972年8月,英國的《銀行家雜志》(TheBankers)對商業銀行營銷管理作出以下定義:“所謂銀行營銷管理是指把可盈利的銀行服務引向經過選擇的客戶的一種管理活動。”從這個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商業銀行營銷管理是銀行以金融市場為導向,利用自己的資源優勢,通過運用各種營銷手段,把銀行產品和服務銷售給客戶,以滿足客戶的需求并實現銀行盈利目標的一系列活動。
三、商業銀行營銷管理策略
1.市場營銷策略制定
根據美國著名管理學家邁克爾.波特的競爭戰略理論,商業銀行可通過以下三種策略來達到營銷目的。
(1)低成本策略
低成本策略強調降低銀行成本,使銀行保持令人滿意的邊際利潤,同時成為一個低成本競爭者。然而,低成本并不一定等同于低價格。銀行在成本領先基礎上的競爭旨在取得產品的效益,避開邊際利潤甚薄的曲線,增加大額交易的客戶,并減少銀行在銷售費用和服務上的投資,預算和總體成本得到非常嚴格的控制。在顧客對價格十分敏感的情況下,競爭基本上是在價格上展開的,此時成本領先戰略特別奏效。
(2)產品差異策略
以差異性為基礎的營銷策略力求在顧客的心目中樹立一種獨特的觀念,并以這種獨特性為基礎,將它運用到市場競爭中??梢酝ㄟ^諸如形象設計或特殊顧客服務等許多途徑來實現差異化。當銀行運用對客戶需求有價值的方法把自己區別于競爭對手,而且競爭對手使用的差異化服務的數目少于有效的差異的數目時,差異化策略就特別奏效。
(3)專業化策略
專業化策略要求銀行在所選市場的一個或幾個部分中加強競爭力度。從根本上來說,專業化策略建立在對產業內一個狹窄的競爭范圍的選擇上。當一家銀行的實力范圍狹窄、資源很有限,或是面對著強大的競爭對手時,專業化策略可能就是它唯一可行的選擇。專業化戰略旨在:專注于某個服務領域;瞄準特定細分市場;針對特定地理區域。
2.市場營銷策略實施
(1)產品營銷
市場經濟發展至今,銀行業的競爭也日益激烈,創新產品層出不窮,能否推陳出新成為眾多銀行競相追求以至取勝的法寶。但對銀行來說,存款、貸款和中間業務三項傳統產品的市場份額在總業務量的市場份額中仍占據支配地位,因此在這三項業務中脫穎而出才是制勝的關鍵。
在存款業務中,近幾年存款利率處于低谷,同業競爭的加劇,使得儲蓄存款競爭十分激烈。因此,應意識到:①提高服務質量是競爭取勝的基礎,要更新服務觀念,樹立送“服務上門”的主動服務觀念,柜面要提供優質服務。②創新儲蓄是競爭的有力措施,要增設新儲種,如增加住房儲蓄、大額存單、獨生子女儲蓄等等。
在貸款業務中要明確貸款的管理目標,提高貸款服務質量,向優質客戶提供優惠的貸款價格(包括貸款利率、貸款隱含價格和貸款補償余額)。提高信貸人員的素質,成立不良貸款管理部門,盡可能提高不良貸款的回收率,提高銀行的資金周轉率。
另外,據一些發達國家的數據統計,中間業務已成為相當一部分商業銀行利潤的支柱產品,所形成的利潤占到銀行利潤的50%~70%,中間業務的拓展已成為21世紀商業銀行發展業務的重要舉措。中間業務的營銷策略包括調整組織機構,制定中間業務發展規劃,根據銀行自身優勢和特點,瞄準市場熱點,制定明確的業務發展規劃,有計劃,分層次,有選擇,因地制宜地開展中間業務。
(2)制定銀行產品定價
①銀行產品定價的內容
根據銀行提供服務的不同,價格可以分為三類:利率、匯率和手續費
利率利率是銀行產品最主要的價格,對于銀行資金的提供者,銀行需要付利息,而對于資金的運用,銀行可以獲得利差,利息收入構成了銀行絕大部分盈利來源。因此,衡量利息多少的利率在銀行價格中顯得格外重要。
匯率隨著各國經濟,金融出現一體化現象,國際間資本流動越來越活躍,銀行業務也出現了國際化趨勢,從而使得匯率成為銀行營銷活動中必須考慮的價格因素之一。
手續費銀行利用自身的資金,技術,人才等優勢為客戶提供多種多樣的其他金融服務,從中可以收取手續費或傭金。目前手續費收入已成為銀行利潤的一個重要來源,如美國大通曼哈頓銀行1997年的總收入中,非利息收入占到31%,是扣除利息支出后的凈利息收入的1.07倍,其中,結算占21%,管理占20%,咨詢類服務占19%,表外業務占39%。
②銀行產品定價的目標
銀行管理者在制定營銷策略時,價格是幾種最有力的武器之一。為了確定價格,銀行必須先建立與銀行整體目標或任務相一致的定價目標。其中包括利潤、投資回報、市場份額等。
利潤利潤最大化目標并不一定意味著高價格。如果競爭對手提供較好的替代產品,而且市場需求彈性較大,一些銀行會通過低價政策來實現當前利潤最大化。因為低價可能擴大市場份額,從而降低成本增加收人和利潤。利潤最大化通常是一種短期策略,它要求銀行在設備更新及技術方面投資最小化,以此提高銀行收益水平。因此,銀行追求的往往是令人滿意的利潤而不是利潤最大化。
投資回報率管理層一般會對內部籌集及借入的資金確定一個目標投資回報率。影響目標投資回報率的因素很多,包括目前及將來的競爭態勢等。如果一家銀行希望阻止競爭對手進入市場,那么它可以制定一個低回報目標。如果預期未來的競爭威脅幾乎不存在,那么就可以制定一個高投資回報目標。
市場份額市場份額目標致力于在成長的市場中獲得市場份額、搶奪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或保持現有的份額。要根據不同的客戶,采取不同的定價策略,根據客戶的性質、業務量、信用狀況、所屬的行業及對銀行利益的大小變量來確定產品的價格,從而換取所期望的市場份額。
(3)促銷策略
銀行實現自己的定位與目標市場之間溝通的關鍵是促銷。促銷計劃不僅需要支持整體競爭策略,還必須符合定價策略及有關其他市場組合變量的決策。促銷擔負著市場營銷的宣傳與交流功能,并不僅限于信息,只有當客戶掌握了信息并做出反應時促銷才產生功效。促銷戰略的實施途徑有廣告、宣傳、公共關系、個人推銷和推銷等。
四、我國商業銀行營銷管理的現狀
1.營銷觀念落后
相當數量的銀行從業人員認為營銷就是推銷,就是想辦法使顧客接受銀行提供的各項服務或認為營銷是銀行內某一個部門的事,而沒有認識到“營銷是發現市場尚未滿足的需求,而設法去滿足這一需求”的過程;沒有樹立起大營銷觀念,即把營銷當作全行各部門工作的指導,無論從事哪方面的工作都應以顧客的需求為中心,每一次與顧客接觸都努力給顧客留下良好的形象。2.對產品整體概念認識不足
在產品整體的三個層次中(即核心產品、有形產品、增廣產品)只重視了有形產品,而沒有顧及另外兩個層次,即核心產品和增廣產品層次。只注意滿足顧客的物質方面的需要,沒能很好滿足其精神方面的需要;只注意滿足顧客在某一方面的需要,沒能很好地滿足與其相關的其他方面需要。例如,人們在銀行里存款,希望得到的不只是利息,同時還希望得到取款的方便。同時,希望有一種被尊重的感覺。
3.銀行的發展采取粗放經營的方式較多,采取集約經營的方式較少
只重視擴大網點,增加人力,沒有注重現有網點、人力資源潛力的充分挖掘。對網點未來的經濟效益缺乏評估分析與戰略構思,造成銀行整體經濟效益持續下降。如工商銀行通過機構擴張,資產規模從1989年的7,725.35億擴張到1998年的31,976.12億,10年資產規模擴大了4.14倍,但稅前資產收益率卻由1991年的1.97%下降到1998年的0.106%,下降了94.6%。
4.缺乏個性化的服務,特色不鮮明,企業文化不發達。
各家銀行都沒能注意在公眾中樹立良好的銀行形象。各種宣傳,公關活動不夠。在商品經濟不發達時期,人們一般只關注產品(服務)的實用功能,實在品質。隨著商品的日益豐富,人們的消費水平逐漸提高,已有不少人在選擇購買某種產品(服務)時不再只注重其物質方面的品質,同時開始注意精神方面、心理方面的品質。銀行服務也是一樣,那種眾行—面的形象已經不能很好地滿足人們的需要了。
5.低水平銷售多,高水平銷售少
所謂低水平銷售,是指顧客已存在某種需求,營銷人員通過銷售活動去滿足它。高水平銷售則不然,它是指通過營銷人員的營銷活動使原本沒有需求的人產生需求,即創造需求。一般而言,文化層次低,經濟發展比較落后地區的人們金融意識比較薄弱,這就需要銀行人員深入到這些人中間去宜傳,去說服,去激發他們的金融需求。
6.服務品種少,金融創新不力,不能充分滿足顧客多元化的需求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收入水平開始拉開檔次,人們的金融需要向多元化發展。然而,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品種較少,不能很好滿足人們日益多樣化的金融需求,這就要求銀行努力開發新產品,開發新的服務項目。
五、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營銷管理的對策
1.樹立起大營銷管理理念
當前國內許多銀行經理人員認為營銷管理不過是由銀行市場部的相關人員擬定計劃并具體執行的一些特殊活動,即市場調研、公共關系、廣告宣傳等。實際上,這種理解是片面的。這些“特殊活動”只是實施營銷管理策略的一些具體工具而已,營銷管理本身則是一種觀念、一種思維方式,是一種必須滲透至商業銀行各個部門、各個角落的理念與思維方式。每一位銀行職員都是營銷人員,回答顧客的問詢、柜臺上與存款者的交流都是營銷活動。因此,更確切說市場營銷是一種態度、一種企業經營哲學,商業銀行營銷管理這一概念首先需要銀行所有與顧客有關的活動必須和營銷部門經營決策完全聯系在一起,也就是說,市場營銷的思維方式必須滲透至銀行業的各個領域,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市場定位的經營體制。
2.建立營銷管理部門負責全盤規劃,重視運用分銷渠道策略,合理設立營業網點
在商業銀行營銷管理的過程中關鍵的問題是要形成一個有效的組織體制以應付市場環境的變化,而一個有調配能力的組織機構則是這一組織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組織必須兼分析、計劃與控制于一身,它是營銷管理的決策機構,負有宏觀調控的職能。由于我國商業銀行長期以來實行粗放型經營,導致經營規模過大、網點設置占位率過高,使銀行經營成本居高不下。如中國工商銀行與中國農業銀行的營業性分支機構分別超過3萬個與5萬個。而人均資產持有量卻僅為60.87萬美元與35.5萬美元,日本三和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到300個,其人均資產持有量卻達到了3,298.28萬美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國銀行的網點規模過于龐大而效率偏低。為了提高商業銀行資本的經營效率,銀行必須實行集約化經營,包括資本經營的集約化。商業銀行應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對現有的營業機構予以重組,對資本格局進行調整,提高資本配置效率。
3.商業銀行要有清晰的自身市場定位
我國商業銀行由于長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開展經營,金融產品、金融服務品種單一,特別是幾乎沒有針對普通家庭以及中低收入階層的零售銀行業服務產品。金融中介工具的多樣化使得居民存款大量流入股市、債市,而居民的初始存款卻恰恰是商業銀行信用擴張的基礎,也就是銀行經營的基礎。另外,由于國有企業還款能力差,勢必還有必要開發新的資金使用渠道。因此,商業銀行首先需要進行周密的市場分析,利用本身的優勢,找到新的增長點,也就是說,要有清晰的市場定位,在逐漸開發零售銀行業市場的過程中,樹立在新的細分市場中的優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