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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2-02-04 15: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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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

篇1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一條租約代號

現有規范如附表(略)所描述的摩托/蒸汽船_______號的船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租船人______________相互達成協議如下:

第二條船舶規范

船東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在這個租期內,本船應與附表規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應予以降低,足以賠償租船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第三條船舶狀況

船東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個租期內,本船應緊密、堅實、牢固,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在各方面適于貨運,船殼、機器、設備處于充分有效狀態,并按規定人數配齊合格的船長、船員和水手。

第四條租期

船東供租,租船人承擔本船________日歷月(確切租期由租船人選擇),從本船交付之日起租。

第五條航行范圍

本船在倫敦保險人學會保證條款范圍內(但不包括________),本船能經常安全浮起(但同樣大的船舶照例安全擱底的地點可以不浮起)的安全港口、錨地或地點,進行正當貿易。在船東保險人承保的情況下,租船人可派船在許可以外的地區進行貿易,也可隨意派船到船東需要支付兵險附加保費的地區進行貿易。不論哪種情況,船殼、機器附加保費由租船人負擔,但該附加費不得超過按照倫敦保險人最低費率的最少險別所征收的保費,其保險條件不得擴大學會定期保險條款(1/10/1970)的標準格式或學會兵險條款(1/7/1976)的標準格式,但不包括封閉和圍困險。租船人在收到有關憑證保單附本時將附加保費付還船東。如附加保費有回扣,應退還租船人,船殼、機器保額定為________,保費即按此計算,但如保單記載的船殼、機器保額與上列金額不符,則取較小的金額計算。

如本船航行中國受阻,租船人有解除有租約的選擇權。

除非首先得到租船人的同意,船東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目的派船停靠臺灣港口。

第六條禁裝貨載

本船用來載運正當貨物,但不包括________(租船人)有權按照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的規則或任何主管當局適用的條例如,運輸危險品。

第七條交船港

本船在________(租船人)指定的、本船能經常安全浮起,隨時可供使用的泊位,在辦公時間內交給租船人使用,交船時貨艙須打掃干凈,適于在裝船接收貨物。

第八條交船日期

本船不得在________之前交付,如本船在________17點之前沒有預備停當交付,租船人有隨時解除本租約的選擇權,但不得遲于本船預備停當之日。

第九條交船通知

船東給租船人________天預計交船日通知及________天確定交船日通知。

第十條貨物檢驗

租船人在交、還船港代表雙方在委任驗船師檢驗交、還船時的貨艙和確定船上存油,交船檢驗算船東時間,還船檢驗算租方時間。驗船師費由船東和租船人均等分擔。在測定船上存油前,本船前后吃水要調平或者船首尾吃水差不超過6英尺。

第十一條船東供給項目

船水供給及/或支付有關船長、船員、和水手的全部食品、工資、領事費以及其他用度,供給及/或支付甲板、房艙、機艙、及其他必須的全部用品,供給及/或支付全部油和淡水,支付各項船舶保險及進干塢、修船其他保養費。

第十二條起貨機

船東給全部雙桿吊及/或轉盤吊提供起重裝置和設備,達到格式表所規定的起重能力,并提供裝卸貨物實際使用的一切繩索、滑輪吊纜、吊貨具及滑輪。如本船備有重吊,船東給重吊提供必要的起重裝置。(參見第15條)

船東按需要提供甲板水手開關艙,在船到達裝卸泊位或地點之前把起貨機裝置停當,并提供甲板及/或舷梯看更,配備每艙絞車工及/或轉盤吊工一人,按需要晝夜操縱。如港方或工會規章制止水手開關艙或操縱絞車及/或轉盤吊,則租船人雇岸上工人代替并支付用度。

第十三條照明

船東用船上燈光和群光燈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艙口和貨艙同時作業。

第十四條清艙

如租船人需要,并為當地規章所許可,船東應提供水手清艙并清除墊料,以適于裝運下航次貨款。租船人付給船東或水手清艙費定額每次最多________。

第十五條租船人供給項目

租船人供給及/或支付(除非為船東的事務而發生或在船東造成的時間損失內發生,不論是否停租)主機和輔機用的全部油料(為了補償船上職員生活用油,逐日歷月定額________可在支付租金中扣除,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扣減)、港口費、強制引水、舢板、拖船、領事費(但按第8條屬于船東支付者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捐稅(但屬于國際或本地船東或海員所征收者除外)和用度,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稅和國稅,還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和噸稅(在交船前或還船后發生的除外)、、傭金等用度,并且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碼垛(包括墊料,但船東答應租船人使用船上已有的墊料)、卸載、過磅和理貨、上船執行職務的官員和職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用度。

第十六條燃料

租船人接收交船時船上所存全部油料,并按每公噸燃油________和每公噸柴油________付款。船東接收還船時船上所存全部油料,并按租船人現行加油合同的還船港油價付款,如還船港沒有合同油價,則按鄰近主要加油港的合同油價支付。本船交付時存燃油不少于________噸,未幾于________噸,柴油不少于________噸,未幾于________噸,本船退還時存燃油不少于________噸,未幾于________噸,柴油不少于________噸,未幾于________噸。

租船人可在交船前加油,占用的時間不計租金。

租船人有使用船東加油合同的選擇權,在租期內,如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則租船人有權解除本租約。

第十七條租率

從本船交付之時(格林威治時間)起至還給船東之時(格林威治時間)止,租船人按本船夏季干舷載重________噸,2240磅為1噸。每噸逐日歷月的租率________支付現金,不足1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應在交船后7個銀行營業日內,以后各期租金應在到期后7個銀行營業日內,以現款在________給________預支半月(但最后一期,租金預支到經租船人公道估算足以完成最后一個航次所需的時間),該項租金除了扣除本租約已具體規定的項目外,還扣除租船人及其人應得的回扣和傭金,有關實際停租或估計停租期間的任何款項或用度,還扣除經租船人公道估算,在上述期間內所發生的用度以及根據本租約,租船人對船東的索賠款項。如付款到期之日,本船停租,則租金余額應在本船起租后7個銀行營業日內支付。租船人還有權在最后整月租金中扣除預計代船東執付的港口使用費或開支以及還船時船上存油的估計金額,以上付款,還船后多退少補。

如未履行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撤船,不給租船人使用,但這并不損害船東根據本租約在其他方面對租船人具有的索賠權。

第十八條還船

本船應于租約期滿時,按交付給租船人時大體相同的良好狀態(自然損耗或由于第2條列舉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滅失除外),在租船人選擇的安全、沒有冰凍的港口____退還。

租船人有卸畢還船的選擇權,給船東或水手支付包干費最多________以代替清艙,清除墊料。

第十九條還船通知

租船人給船東不少于10天的預計還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

第二十條最后航次

如本船被指令的航次將超過租期時,租船人要使用本船完成該航次,但如市價高于租約規定的租率,則對于超過租期的時間按市價支付。

第二十一條貨位

除保存適當足夠的部位供船長、船員、水手使用及存放船具、屬具、家具、食品與船用品外,本船所有空間和運力,如有客艙,也包括在內,均回租船人使用。

第二十二條甲板貨

租船人有權按照通常海運慣例,在甲板及/或艙口部分裝滿貨物,用度自理,并承擔風險。裝載甲板貨應受到船舶穩定性和適航性的限制。航行中,船長與水手對甲板貨應妥善照料并拉緊捆索。

第二十三條租船人代表

租船人有權派代表1至2人上船押運并考察航次盡快運行情況。對他們將免費提供房間并供給與船長的伙食標準,用度由租船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證件

船東保證持有并隨船攜帶必要的證件,以符合所靠掛港口的安全衛生規定和當前要求。

船東保證,本船起貨機及其他一切設備符合本船靠掛港口的規定,還保證本船隨時持有現行有效證件。如船東未能使其符合上述規定或未持有上述證件以致岸上職員不能作業,則由此損失的時間應停租,由此產生的額外用度由船東負擔。

租船人有權免費使用船上的絞車、吊桿包括重吊及/或轉盤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貨機應保持完好工作狀態,便于即時使用,但租船人打算使用重吊時仍應給予足夠時間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熏艙

在租期內,船東提供有效的熏蒸滅鼠證書或免疫證書。由于載貨或根據租船人指示而靠掛港需要熏蒸,均由租船人負擔,其他原因的熏蒸由船東負擔。

第二十六條停租

(A)如時間損失是由于下述原因造成:(1)職員或船用品不足;(2)船殼、機器或設備損壞;(3)船舶或貨物碰到海損事故包括碰撞或擱淺造成延誤;(4)修船、進干船塢或保持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5)未持有或未隨船攜帶貨運需要的有效證件或其他船舶文件,,包括有效的巴拿馬和蘇伊士運河丈量證件;(6)船長、船員或水手的罷工、拒航、違抗命令或失職;(7)任何當局因船東、船長、船員或水手受到控告或違章對本船實行挽留或干預(但租船人的疏忽行為或不軌行為所引起者除外);(8)船東違反租約而停工;(9)由于本條指示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惡劣天氣除外)或由于傷病船員上岸治療而使本船繞航、折返或靠掛非租船人所指示的其他港口;(10)本租約另有規定的停租項目或其他任何原因,以致妨礙本船有效運行或使本船不能給租船人使用。

(B)如裝卸貨物所需的絞車轉盤吊或其他設備損壞或不堪使用,或絞車轉盤吊動力不足,則開工不足的時間應按所需作業的絞車及/或轉盤吊的數目比例計算時間損失,如上述原因使裝完或卸完整船的時間推遲,則開工不足的時間應相應地全部停租。如租船人要求繼續作業,則船東支付岸上設備用度以代替絞車/轉盤吊,租船人仍應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上轉盤吊數目不夠,則租金應按岸上可供使用的轉盤吊數比例支付。

(C)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額外用度,包括裝卸工人待時費,如有罰款也包括在內,均由船東負擔,并進租金內扣除。

(D)租船人有將任何停租時間加在租期內的選擇權。

(E)如本租約所說的原因使本船延誤達6周以上,租船人有解除租約的選擇權。

第二十七條航速索賠

根據本租約第1條,如本船航速減低及/或耗油增多則由此造成的時間損失和多耗用燃料用度和,應從租金中扣除。

第二十八條征用

在租期內,如本船被船籍國政府征用,則租金應從征用之時停止。凡預支而不應得的租金以及征用時船上存油金額應退還租船人。如征用期超過1個月,租船人有解除租約的選擇權。

第二十九條干塢

從上次油漆船底算起,不超過10個月,本船應在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同意的方便地點和時間,至少進干塢一次(清洗、油漆船底)。

第三十條船長責任和提單

船長和水手應盡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慣常的協助。在航次、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長應服從租船人的指示。船長本人或經租船人要求授權租船人或其人按照大副或理貨收據簽發提供的任何提單。

第三十一條指示和航海日志

完整正確的航海日志供租船人或其人查閱。甲板、機房日志應用英文填寫,最遲應于每航次完畢時交給租船人或其人,如未照辦,則以租船人提出的數據為準。對此船東無權申訴。

如租船人有理由對船長、船員或輪機長的行為不滿,船東在接到不滿的情節后,應立即調查,如情節屬實,船東應予以撤換,不得拖延。

裝卸工人和理貨員由租船人安排并作為船東的雇員,接受船長的指示和指導。租船人對雇用的裝卸工人的疏忽、過失行為或判定錯誤不負責任,對引水員、拖船或裝卸工人的疏忽或裝載不公道或裝載不良造成船舶滅失,也不負責。

第三十二條墊款

如需要,租船人或其人可墊支船長必要的款項,供船方在港的日常開支,收取2.5%借款手續費,此項墊款應從租金中扣還。但租船人或其人以為必要時可拒盡墊支。

第三十三條冰封

本船不得派往或進進冰封的地點,或本船到達之時,由于冰情,即將撤往或可能撤往燈塔、燈船、航標和浮標的地點,本船也不得派往或進進因冰情有危險,使本船不能順利到達或在裝卸完畢后不能駛出的地點。本船沒有破冰航行的義務,但如需要,可尾隨破冰船航行。

第三十四條船舶滅失

如本船滅失,租金在滅失之日停止;如本船失落,租金在本船最后一次報告之日正午停止,凡預支而不應得的租金應退還租船人。

第三十五條加班

如需要,本船晝夜作業(周六、星期日和假日包括在內)。除非停租,租船人按逐日歷月定額________付給船東,作為船員和水手的加班費,不足1月按比例計付。

第三十六條留置權

為了索回本租約屬下的賠償,船東有權留置屬于定期租船人的貨物和轉租運費以及提單運費。為了索回預支而不應得的款項,索回因船東違約而造成的損失,租船人有權留置船舶。

第三十七條救助

救助其他船舶所得的報酬,扣除船長與水手應得的部分與各項法定用度和其他開支,包括按約對救助損失時間所付的租金和損壞的修復和燃料的消耗等項后,由船東與租船人均等分享。救助人命和救助財產無效所遭受的時間損失和用度(不包括本船的滅失),由船東和租船人均等分擔。

第三十八條轉租

租船人有轉租本船的選擇權,但原租船人對船東仍負有履行本船約的全部責任。

第三十九條走私

船東對其雇員的不法行為犯罪行為,如走私、偷盜、行竊等后果負責,由此造成的船期延誤應予停租。

第四十條退保費

由于本船在港時間達30天以上并照付了租金,船東因此從保險公司得到的退費應給予租船人(一經從保險公司收到,如數退給租船人,否則從末次租金中扣回估計的金額)。

第四十一條戰爭

如船旗國卷進戰爭、敵對行動或軍事行動,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均可解除本租約,本船將在目的港或在租船人選擇的安全、開放的港口,于卸完貨物后還給船東。

第四十二條海牙規則

船東或其經理人作為承運人,按照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海牙規則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但第三款第六節第四款第五節除外),對本租約名下所載運的貨物,根據船長簽發的提單或根據第20條由船長授權經租船人或其人所簽發的提單負責短少、滅失或殘損。

第四十三條互有過失碰撞及兵險條款

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和航運公會兵險1條和2條是本租約的組成部分,本租約名下出具的提單均應載有此項條款。

第四十四條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照理算規則和清算。

第四十五條仲裁

本租約發生的一切爭執在________提交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傭金

船東應按本租約所付租金____%的回扣付給租船人、百分之____%的經紀傭金付給________。如任何一方違約以致租金沒有全部支付,則責任方應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雙方同意解除本租約時,由船東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在此情況下,傭金不超過為期1年的租金計算的數額。

第四十七條其他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經雙方授權的代表簽字后生效。

篇2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與租船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履行本合同:

注:雙方可以根據合議適當刪減以下條款,如有需要,也可在本合同最后并入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運船舶的規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船旗國:_________________;建造時間:__________;船級:___________;登記港:_________;登記號:________;載重量:__________公噸(包括貨物和燃料以及不超過_______公噸的淡水和物料); 夏季海水干舷:________米;散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包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船舶噸位:__________總噸/總登記噸;在良好天氣條件下,風力達到包括最大風力蒲福風級______級,船舶滿載航速大約為:________節,此時耗油量大約為:_________公噸(燃油)。

第二條 租期

上述船東同意出租、上述租船人同意租用上述船舶,從交船時起算,租期為________,并在下述航行區域內使用船舶。

第三條 交船

船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地點)交付租船人并使其處于租船人的控制之下。在船舶交付當時,船東應當為接收貨物作好下列準備:貨艙打掃干凈,船體緊密、堅實、牢固并在各個方面適于普通貨物的運輸。船舶應裝備有壓載水艙,同時具有啟動所有裝貨設備的足夠的動力。船東應在______天之前向租船人遞交預計交付船舶的日期通知。

第四條 交/還船檢驗

在交/還船之前,除非另有約定,雙方當事人應自負費用指定各自的驗船師,分別在船舶到達第一個裝貨港/最后一個卸貨港之前,聯合進行交/還船檢驗以便確定船上留存的燃油量和船舶狀況。每次檢驗后都應共同出具一份聯合檢驗報告并由雙方檢驗師簽字。如果雙方檢驗師不能達成合議,則各自有權出具一份獨立檢驗報告,陳述有關事項。

如果一方未能參加檢驗并且未能在聯合檢驗報告上簽字,則該方仍然應當受制于另一方在報告中所記錄的數據。

交船檢驗時間由租船人承擔,還船檢驗時間由船東承擔。

篇3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一條租約代號

現有規范如附表(略)所描述的摩托/蒸汽船_______號的船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租船人______________相互達成協議如下:

第二條船舶規范

船東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在這個租期內,本船應與附表規范相符,如有不符,租金應予以降低,足以賠償租船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第三條船舶狀況

船東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個租期內,本船應緊密、堅實、牢固,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在各方面適于貨運,船殼、機器、設備處于充分有效狀態,并按規定人數配齊合格的船長、船員和水手。

第四條租期

船東供租,租船人承擔本船________日歷月(確切租期由租船人選擇),從本船交付之日起租。

第五條航行范圍

本船在倫敦保險人學會保證條款范圍內(但不包括________),本船能經常安全浮起(但同樣大的船舶照例安全擱底的地點可以不浮起)的安全港口、錨地或地點,進行合法貿易。在船東保險人承保的情況下,租船人可派船在許可以外的地區進行貿易,也可隨意派船到船東需要支付兵險附加保費的地區進行貿易。不論哪種情況,船殼、機器附加保費由租船人負擔,但該附加費不得超過按照倫敦保險人最低費率的最少險別所征收的保費,其保險條件不得擴大學會按期保險條款(1/10/1970)的標準格式或學會兵險條款(1/7/1976)的標準格式,但不包括封鎖和圍困險。租船人在收到有關憑證保單附本時將附加保費付還船東。如附加保費有回扣,應退還租船人,船殼、機器保額定為________,保費即按此計算,但如保單記載的船殼、機器保額與上列金額不符,則取較小的金額計算。

如本船航行中國受阻,租船人有解除有租約的選擇權。

除非首先得到租船人的同意,船東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目的派船停靠臺灣港口。

第六條禁裝貨載

本船用來載運合法貨物,但不包括________(租船人)有權按照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的規則或任何主管當局適用的條例如,運輸危險品。

第七條交船港

本船在________(租船人)指定的、本船能經常安全浮起,隨時可供使用的泊位,在辦公時間內交給租船人使用,交船時貨艙須打掃干凈,適于在裝船接收貨物。

第八條交船日期

本船不得在________之前交付,如本船在________17點之前沒有準備就緒交付,租船人有隨時解除本租約的選擇權,但不得遲于本船準備就緒之日。

第九條交船通知

船東給租船人________天預計交船日通知及________天確定交船日通知。

第十條貨物檢驗

租船人在交、還船港代表雙方在委任驗船師檢驗交、還船時的貨艙和確定船上存油,交船檢驗算船東時間,還船檢驗算租方時間。驗船師費由船東和租船人均等分擔。在測定船上存油前,本船前后吃水要調平或者船首尾吃水差不超過6英尺。

第十一條船東供應項目

船水供應及/或支付有關船長、船員、和水手的全部食品、工資、領事費以及其他費用,供應及/或支付甲板、房艙、機艙、及其他必需的全部用品,供應及/或支付全部油和淡水,支付各項船舶保險及入干塢、修船其他保養費。

第十二條起貨機

船東給全部雙桿吊及/或轉盤吊提供起重裝置和設備,達到格式表所規定的起重能力,并提供裝卸貨物實際使用的一切繩索、滑輪吊纜、吊貨具及滑輪。如本船備有重吊,船東給重吊提供必要的起重裝置。(參見第15條)

船東按需要提供甲板水手開關艙,在船到達裝卸泊位或地點之前把起貨機裝置就緒,并提供甲板及/或舷梯看更,配備每艙絞車工及/或轉盤吊工一人,按需要晝夜操作。如港方或工會規章制止水手開關艙或操縱絞車及/或轉盤吊,則租船人雇岸上工人代替并支付費用。

第十三條照明

船東用船上燈光和群光燈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艙口和貨艙同時作業。

第十四條清艙

如租船人需要,并為當地規章所許可,船東應提供水手清艙并清除墊料,以適于裝運下航次貨款。租船人付給船東或水手清艙費定額每次最多________。

第十五條租船人供應項目

租船人供應及/或支付(除非為船東的事務而發生或在船東造成的時間損失內發生,不論是否停租)主機和輔機用的全部油料(為了補償船上人員生活用油,每日歷月定額________可在支付租金中扣除,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扣減)、港口費、強制引水、舢板、拖船、領事費(但按第8條屬于船東支付者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捐稅(但屬于國際或本地船東或海員所征收者除外)和費用,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稅和國稅,還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和噸稅(在交船前或還船后發生的除外)、、傭金等費用,并且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碼垛(包括墊料,但船東允許租船人使用船上已有的墊料)、卸載、過磅和理貨、上船執行職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十六條燃料

租船人接收交船時船上所存全部油料,并按每公噸燃油________和每公噸柴油________付款。船東接收還船時船上所存全部油料,并按租船人現行加油合同的還船港油價付款,如還船港沒有合同油價,則按鄰近主要加油港的合同油價支付。本船交付時存燃油不少于________噸,不多于________噸,柴油不少于________噸,不多于________噸,本船退還時存燃油不少于________噸,不多于________噸,柴油不少于________噸,不多于________噸。

租船人可在交船前加油,占用的時間不計租金。

租船人有使用船東加油合同的選擇權,在租期內,如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則租船人有權解除本租約。

第十七條租率

從本船交付之時(格林威治時間)起至還給船東之時(格林威治時間)止,租船人按本船夏季干舷載重________噸,2240磅為1噸。每噸每日歷月的租率________支付現金,不足1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應在交船后7個銀行營業日內,以后各期租金應在到期后7個銀行營業日內,以現款在________給________預付半月(但最后一期,租金預付到經租船人合理估算足以完成最后一個航次所需的時間),該項租金除了扣除本租約已具體規定的項目外,還扣除租船人及其人應得的回扣和傭金,有關實際停租或估計停租期間的任何款項或費用,還扣除經租船人合理估算,在上述期間內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根據本租約,租船人對船東的索賠款項。如付款到期之日,本船停租,則租金余額應在本船起租后7個銀行營業日內支付。租船人還有權在最后整月租金中扣除預計代船東執付的港口使用費或開支以及還船時船上存油的估計金額,以上付款,還船后多退少補。

如未履行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撤船,不給租船人使用,但這并不損害船東根據本租約在其他方面對租船人具有的索賠權。

第十八條還船

本船應于租約期滿時,按交付給租船人時大體相同的良好狀態(自然損耗或由于第2條列舉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滅失除外),在租船人選擇的安全、沒有冰凍的港口____退還。

租船人有卸畢還船的選擇權,給船東或水手支付包干費最多________以代替清艙,清除墊料。

第十九條還船通知

租船人給船東不少于10天的預計還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

第二十條最后航次

如本船被指令的航次將超過租期時,租船人要使用本船完成該航次,但如市價高于租約規定的租率,則對于超過租期的時間按市價支付。

第二十一條貨位

除保留適當足夠的部位供船長、船員、水手使用及存放船具、屬具、家具、食品與船用品外,本船所有空間和運力,如有客艙,也包括在內,均歸租船人使用。

第二十二條甲板貨

租船人有權按照通常海運慣例,在甲板及/或艙口部分裝滿貨物,費用自理,并承擔風險。裝載甲板貨應受到船舶穩定性和適航性的限制。航行中,船長與水手對甲板貨應妥善照料并拉緊捆索。

第二十三條租船人代表

租船人有權派代表1至2人上船押運并考察航次盡快運行情況。對他們將免費提供房間并供應與船長的伙食標準,費用由租船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證件

船東保證持有并隨船攜帶必要的證件,以符合所靠掛港口的安全衛生規定和當前要求。

船東保證,本船起貨機及其他一切設備符合本船靠掛港口的規定,還保證本船隨時持有現行有效證件。如船東未能使其符合上述規定或未持有上述證件以致岸上人員不能作業,則由此損失的時間應停租,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船東負擔。

租船人有權免費使用船上的絞車、吊桿包括重吊及/或轉盤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貨機應保持完好工作狀態,便于即時使用,但租船人打算使用重吊時仍應給予足夠時間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熏艙

在租期內,船東提供有效的熏蒸滅鼠證書或免疫證書。由于載貨或根據租船人指示而靠掛港需要熏蒸,均由租船人負擔,其他原因的熏蒸由船東負擔。

第二十六條停租

(A)如時間損失是由于下述原因造成:(1)人員或船用品不足;(2)船殼、機器或設備損壞;(3)船舶或貨物遇到海損事故包括碰撞或擱淺造成延誤;(4)修船、進干船塢或保持本船效能所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5)未持有或未隨船攜帶貨運需要的有效證件或其他船舶文件,,包括有效的巴拿馬和蘇伊士運河丈量證件;(6)船長、船員或水手的罷工、拒航、違抗命令或失職;(7)任何當局因船東、船長、船員或水手受到控告或違章對本船實行挽留或干預(但租船人的疏忽行為或不軌行為所引起者除外);(8)船東違反租約而停工;(9)由于本條指示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惡劣天氣除外)或由于傷病船員上岸治療而使本船繞航、折返或靠掛非租船人所指示的其他港口;(10)本租約另有規定的停租項目或其他任何原因,以致妨礙本船有效運行或使本船不能給租船人使用。

(B)如裝卸貨物所需的絞車轉盤吊或其他設備損壞或不堪使用,或絞車轉盤吊動力不足,則開工不足的時間應按所需作業的絞車及/或轉盤吊的數目比例計算時間損失,如上述原因使裝完或卸完整船的時間推遲,則開工不足的時間應相應地全部停租。如租船人要求繼續作業,則船東支付岸上設備費用以代替絞車/轉盤吊,租船人仍應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上轉盤吊數目不夠,則租金應按岸上可供使用的轉盤吊數比例支付。

(C)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裝卸工人待時費,如有罰款也包括在內,均由船東負擔,并入租金內扣除。

(D)租船人有將任何停租時間加在租期內的選擇權。

(E)如本租約所說的原因使本船延誤達6周以上,租船人有解除租約的選擇權。

第二十七條航速索賠

根據本租約第1條,如本船航速減低及/或耗油增多則由此造成的時間損失和多耗用燃料費用和,應從租金中扣除。

第二十八條征用

在租期內,如本船被船籍國政府征用,則租金應從征用之時停止。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以及征用時船上存油金額應退還租船人。如征用期超過1個月,租船人有解除租約的選擇權。

第二十九條干塢

從上次油漆船底算起,不超過10個月,本船應在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同意的方便地點和時間,至少進干塢一次(清洗、油漆船底)。

第三十條船長責任和提單

船長和水手應盡快完成所有航次并提供慣常的協助。在航次、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長應聽從租船人的指示。船長本人或經租船人要求授權租船人或其人按照大副或理貨收據簽發提供的任何提單。

第三十一條指示和航海日志

完整正確的航海日志供租船人或其人查閱。甲板、機房日志應用英文填寫,最遲應于每航次完畢時交給租船人或其人,如未照辦,則以租船人提出的數據為準。對此船東無權申訴。

如租船人有理由對船長、船員或輪機長的行為不滿,船東在接到不滿的情節后,應立即調查,如情節屬實,船東應予以撤換,不得拖延。

裝卸工人和理貨員由租船人安排并作為船東的雇員,接受船長的指示和指導。租船人對雇用的裝卸工人的疏忽、過失行為或判斷錯誤不負責任,對引水員、拖船或裝卸工人的疏忽或裝載不合理或裝載不良造成船舶滅失,也不負責。

第三十二條墊款

如需要,租船人或其人可墊支船長必要的款項,供船方在港的日常開支,收取2.5%借款手續費,此項墊款應從租金中扣還。但租船人或其人認為必要時可拒絕墊支。

第三十三條冰封

本船不得派往或進入冰封的地點,或本船到達之時,由于冰情,即將撤去或可能撤去燈塔、燈船、航標和浮標的地點,本船也不得派往或進入因冰情有危險,使本船不能順利到達或在裝卸完畢后不能駛出的地點。本船沒有破冰航行的義務,但如需要,可尾隨破冰船航行。

第三十四條船舶滅失

如本船滅失,租金在滅失之日停止;如本船失蹤,租金在本船最后一次報告之日正午停止,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應退還租船人。

第三十五條加班

如需要,本船晝夜作業(周六、星期日和假日包括在內)。除非停租,租船人按每日歷月定額________付給船東,作為船員和水手的加班費,不足1月按比例計付。

第三十六條留置權

為了索回本租約屬下的賠償,船東有權留置屬于定期租船人的貨物和轉租運費以及提單運費。為了索回預付而不應得的款項,索回因船東違約而造成的損失,租船人有權留置船舶。

第三十七條救助

救助其他船舶所得的報酬,扣除船長與水手應得的部分與各項法定費用和其他開支,包括按約對救助損失時間所付的租金和損壞的修復和燃料的消耗等項后,由船東與租船人均等分享。救助人命和救助財產無效所遭受的時間損失和費用(不包括本船的滅失),由船東和租船人均等分擔。

第三十八條轉租

租船人有轉租本船的選擇權,但原租船人對船東仍負有履行本船約的全部責任。

第三十九條走私

船東對其雇員的不法行為犯罪行為,如走私、偷盜、行竊等后果負責,由此造成的船期延誤應予停租。

第四十條退保費

由于本船在港時間達30天以上并照付了租金,船東因此從保險公司得到的退費應給予租船人(一經從保險公司收到,如數退給租船人,否則從末次租金中扣回估計的金額)。

第四十一條戰爭

如船旗國卷入戰爭、敵對行動或軍事行動,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均可解除本租約,本船將在目的港或在租船人選擇的安全、開放的港口,于卸完貨物后還給船東。

第四十二條海牙規則

船東或其經理人作為承運人,按照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海牙規則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但第三款第六節第四款第五節除外),對本租約名下所載運的貨物,根據船長簽發的提單或根據第20條由船長授權經租船人或其人所簽發的提單負責短少、滅失或殘損。

第四十三條互有過失碰撞及兵險條款

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和航運公會兵險1條和2條是本租約的組成部分,本租約名下出具的提單均應載有此項條款。

第四十四條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照理算規則和清算。

第四十五條仲裁

本租約發生的一切爭執在________提交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傭金

船東應按本租約所付租金____%的回扣付給租船人、百分之____%的經紀傭金付給________。如任何一方違約以致租金沒有全部支付,則責任方應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雙方同意解除本租約時,由船東賠償經紀人的傭金損失,在此情況下,傭金不超過為期1年的租金計算的數額。

第四十七條其他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經雙方授權的代表簽字后生效。

篇4

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和條件履行本確認書:

第一條 承運船舶的規范:

船名:_________

船旗國:_________

建造時間:_________

船級:_________

登記船東:_________

總噸/凈噸/載重噸:_________噸/_________噸/_________噸

夏季干舷:_________米

總長/型寬:_________米/_________米

散裝艙容/包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_________立方米

艙/艙口:_________/_________

吊桿:_________

二層甲板:_________

[可根據需要增加項目]

第二條 貨物和數量: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_________公噸_________[袋裝或散裝]貨物_________,增加或減少_________%,由_________[出租人或承租人]選擇。

[ ](B)_________立方米貨物_________,增加或減少_________%,由_________[承租人或出租人]選擇。

第三條 受載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四條 裝貨/卸貨港: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在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個安全港口。

[ ](B)在_________港/_________港的_________個安全泊位。

第五條 裝貨/卸貨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A)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PWWD SHEX UU)

[ ](B)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即使已經使用(PWWD SHEX UU)。

[ ](C)在_________[裝貨港或卸貨港]按港口習慣快速裝/卸貨(CQD)。

第六條 裝卸時間的計算: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分別計算。

[ ](B)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合并計算。

第七條 運費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或(D)]

[ ](A)包干運費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B)每[凈或毛]公噸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C)每[凈或毛]公噸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貨費,卸貨費安按班輪條件。

[ ](D)每[凈或毛]立方米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第八條 運費的支付:

$page$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A)運費應于裝貨結束后_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

[ ](B)運費應于裝貨結束后_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但至遲應在開艙卸貨以前。

按照以上(A)或(B)已收取或應收取的運費,在貨物裝上船后為出租人所賺取;不論船舶/貨物滅失與否,承租人必須支付,無需返還,不得扣減。

[ ](C)運費應于卸貨結束后_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

第九條 滯期費/速遣費:

滯期費/速遣費為每天_________/_________,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于卸貨結束后_________天內結算,但出租人如有留置貨物的權利,不受本條規定的影響。

第十條 稅費/規費/費用:

船舶/運費的稅費/規費/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貨物的稅費/規費/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

第十一條 :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裝卸港均為出租人的。

[ ](B)裝貨港為出租人的,卸貨港為承租人的。

第十二條 傭金: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運費、虧艙費和滯期費的傭金包括洽租傭金合計_________%.

[ ](B)運費、虧艙費和滯期費傭金合計_________%,另加_________%,給付_________.

第十三條 法律和仲裁:

本確認書適用中國法律并根據中國法律解釋,自簽訂之日起租船合同成立。本確認書產生的或與本確認書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_________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金康租船合同: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其他條款和條件按1994年金康條款租船合同,但第2條除外。

[ ](B)其他條款和條件按1976年金康合同租船合同,但第_________條除外。

第十五條 特別條款:_________

出租人(蓋章):_________

承租人(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篇5

2.運費應在交貨之時,在倫敦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扣除一切在裝港給船長的借支和有關保險費。如果需要,在卸裝的港口費用應以現行的匯率用現金墊付。

3.由于貨物原因而產生的稅和其他費用應由租船人支付,由于船舶原因而產生的稅和其他費用應由船東支付。

4.貨物泵入船艙由租船人承擔費用和風險,貨物泵出船艙由船方承擔費用,但船方的風險僅限于船舷以內。如果裝卸港口的規定允許船舶生火,船方提供油泵和所需蒸汽以及人員操作。如果港口不允許船舶生火,租船人應解決裝貨所需要的蒸汽和承擔費用。

5.租船人可允許用______晴天連續小時(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或船舶已經滯期)進行裝卸作業。租船人有權在晚上或除外時間進行裝卸,但應支付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

6.船舶應按租船人的指示,去到達一個能使其經常浮起的地方或碼頭或駁船旁邊裝卸貨,但任何可能產生的駁船費和風險由租船人承擔。租船人有權在卸港將船舶從一個卸貨泊位移到另一個卸貨泊位,并承擔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7.裝卸時間應從船舶裝備好接貨或卸貨時起算,船長給租船人6小時通知,無論是否靠泊。

篇6

船舶在_________,于承租人指定的泊位或碼頭或地點(除第6條另有規定外,船舶在任何潮汐情況下均能安全停靠并保持浮泊),交給承租人使用。如無該種泊位或碼頭或地點,等待的時間按第5條規定計算。船舶在交付時須作好接受貨物的準備,貨艙須打掃干凈,且船舶緊密,堅實、牢固,并在各方面適合于貨物運輸,裝備有壓載水艙、起貨機和具有充分蒸汽動力的輔助鍋爐;如未裝備有輔助鍋爐,則具有足以隨時啟動所有起貨機的其他動力(并按該船舶噸位要求配足高級船員、普通船員、輪機員和生火),用于裝運包括石油或其產品在內的,以適當方式包裝的合法貨物,但不包括_________(船舶不得用于裝運活動物,但承運人可以在甲板上裝運少量活動物,并承擔其風險及負責所有必要的設備和其他必需品),在英屬北美洲、和/或美國、和/或西印度群島、和/或中美洲、和/或加勒比海、和/或墨西哥灣、和/或墨西哥、和/或南美洲、和/或歐洲、和/或非洲、和/或亞洲、和/或澳大利亞、和/或塔斯馬尼亞、和/或新西蘭的安全港口之間,但不包括馬格德林河、10月31日至次年5月15日期間的圣勞倫斯河、哈德遜灣以及所有不安全港口,也不包括不當季節時的白海、黑海和波羅的海,_________根據承運人或其人的指示,按下列條件,從事合法貿易。

1.船舶所有人應提供并支付船員的全部伙食、工資,以及上船和離船的領事費,支付船舶保險費,并提供所有艙室、甲板、機艙和其他必要的物料,包括鍋爐用淡水;維持船級并使船體、船機和設備在租期內處于充分有效狀態。

2.承租人應提供并支付所有燃油(另有約定者除外)、港口費用、引航費、費、傭金,領事費(有關船員的領事費除外),以及前述費用以外的所吸其他通常費用。但當船舶由于其本身應負責的原因而進港時,則所發生的所有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支付。船舶由于船員生病而被指令進行熏蒸,由船舶所有人負擔費用。如由于船舶按本租船合同進行營運期間所裝運的貨物或所掛靠的港口的原因,船舶被指令進行熏蒸,由承租人負擔費用。船舶連續被租用超過六個月后,所有其他熏蒸均由承租人負擔費用。

承租人應提供必要的墊艙物料和防移板,以及所有為特殊運輸或特殊貨物所需的任何額外設備,但船舶所有人應允許承租人使用船上已有的任何墊艙物料和防移板。承租人可以用防移板作墊艙物料,但應賠償此種防移板的任何損壞。

3.承租人在交船港,船舶所有人在還船港,應接受船上所存的所有燃油,并按各自港口當時的價格支付。交船時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______噸且不多于_________噸,還船時船上所存燃油不少于_________噸且不多于_________噸。

4.承租人應按_________夏季干舷時的船舶總載重量,包括燃料和物料,從船舶按前述規定交付之日起,以每噸每日歷月_________美元的費率,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租金;對于一個月中的任何部分時間,以同一費率支付。租金應付至船舶從交船時的同樣良好狀態(正常耗損除外),除雙方另有協議外,在_________還給船舶所有人(除非已滅失)時為止。承租人應給予船舶所有人不少于_________天的預計還船的時間和可能的地點的通知。

5.上述租金應在紐約以美元現金支付,且每半個月預付一次。對于最后半個月或其中部分時間,應支付估計的租金數額,并當其不足以支付實際租用時間的租金時,如經船舶所有人要求,差額租金應按時每天支付,除非承租人已提供銀行擔保或保證金。否則,承租人未能按時支付租金,或提供銀行擔保,或違反本租船合同的任何規定,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船舶從承租人營運中撤回,而不影響其(船舶所有人)可能擁有的向承租人索賠的任何權利。租期從船舶準備就緒書面通知于下午4點前遞交承租人或其人之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7點起算。但如承租人要求,承租人有權立即使用船舶,這些所使用的時間計入租期。 如經船長要求,承租人或其人在任何港口應現金墊付船舶的日常費用,收取_________%的手續費。該種墊款從租金中扣除。但是,承租人對該種墊款的使用不負責任。

6.貨物在承租人或其人指的任何泊位或碼頭或地點裝船或卸船,但以定船舶能在任何潮汐情況下安全停靠并保持浮泊為條件,除非在該種地點類似尺度的船舶通常安全擱淺。

7.船舶的所有貨艙、甲板和通常裝貨地點(不超過其能合理積載和裝運的范圍)以及押運員(如有的話)艙室的全部容積,除僅保留適當和足夠艙室供船舶高級船員、普通船員使用,以及存放船具、屬具、家具、食品、物料和燃油外,均歸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有權在居住艙室允許范圍內運輸旅客,但承租人應向船舶所有人每天每旅客支付_________的艙室居住和伙食費用。但是,如因運輸旅客而發生的任何罰款或額外費用,現約定均由承租人承擔此種風險和費用。

8.船長應使船舶在航次中盡快速遣,并會同船員及使用小艇而提供習慣性幫助。船長(雖有船舶所有人任命)在有關船舶營運與方面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和命令。承租人在船舶營運與方面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和命令。承租人在船長監督下裝載,積載貨物和平艙,并承擔費用。船長應按大副或理貨員的收據簽發任何遞交其簽署的貨物提單。

9.如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或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意見書后,應調查事實,并在必要時予以更換。

10.承租人可以指派一名押運員隨船觀察航次是否盡快速遣。船舶應向押運員提供免費居住的艙室,以及與船長相同標準的伙食,承租人按每天_________元支付費用,船舶所有人應供應引航員和海關官員的伙食,并如經承租人或其人授權,供應理貨員、碼頭工人的工頭等的伙食,承租人按當時伙食價格支付所有這些人員的伙食費用。

11.承租人應隨時向船長書面提供所有必要的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應在航海日志上完整和正確記錄航次的情況供承租人或其人查閱,并且,如經要求,向承租人、人或押運員提供航海日志的真實副本,以表明船舶航向和航行里程,以及燃油的消耗情況。

12.船長應謹慎注意貨物通風。

13.承租人可選擇將本租船合同延長_________的時間,但應在最初規定的租期或任何經選擇延長的租期屆滿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人。

14.如經承租人要求,在_________之前不計算租期;如船舶未在_________之時或之前(但不晚于下午4點)遞交書面準備就緒通知書,承租人或其人可在船舶準備就緒前的任何時候,選擇解除本租船合同。

15.如由于船員或物料不足,船舶發生火災,船體、船機或設備故障或損壞,船舶閣淺,因船舶或貨物發生海損事故而延誤,船舶為檢驗或油漆船底而進平塢,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阻礙船舶的充分工作,對因此所損失的時間停付租金;如船舶在航行時,由于船體、船機或設備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故障而使船速下降,因此損失的時間,以及任何因此額外消耗的燃料和任何額外費用,均應從租金中扣減。

16.如船舶滅失,則預付但未取得的款項(從船舶滅失或最后一次報告之日起算),應立即退還給承租人。天災、敵人、火災、君主、統治者或人們的扣留,以及海上、內河、船機、鍋爐和蒸汽動力的所有危險及事故,以及本租船合同租期內的航行錯誤,雙方均免責。

17.如船舶所有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爭議,爭議事宜應提交紐約三名仲裁員仲裁,其中當事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方指定的兩名仲裁員指定。他們或其中兩人所作裁決是終局的。為執行裁決,按本協議當事方可申請法院作出裁定。仲裁員應為商人。

18.船舶所有人得因任何根據本租船合同應得款項,包括共同海損分攤,而對所有貨物和所有轉手運費行使留置權;承租人得因所有預付但未得的款項,以及任何超額支付的租金或本應立即退還的多余保證金而對船舶行使留置權。承租人不應招致由其或其人引起的、可能對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權和利益具有優先權的任何留置權或擔保物權,也不應允許繼續招致此種權利。

19.所有無主物和救助報酬,在扣除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所花費用及船員應得份額后,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均分享,共同海損應在承運人在美國選擇的港口或地點,按197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中規則1至規則5、規則17至規則22,以及規則f進行理算、說明和解決。上述規則未規定的事宜,應按紐約港的法律和習慣處理。在該種理算中,用外國貨幣計算的費用,應按支出之日的兌換率折算成美元;用外國貨幣索賠的貨物損失的費用,應按這些受損貨物在卸貨最后一日從船上最后卸下的港口的或地點的兌換率折合。海損協議或保證書,以及承運人要求的附帶擔保,應在提貨之前提供。承運人或其人認為足額的現金保證金,作為貨物分攤共同海損和支付救助報酬以及特別費用的附帶擔保,如經要求,應由貨物、托運人、受貨人或貨主在提貨前向船舶所有人提供。此種保證金應按承運人的選擇,以美元支付并匯給理算人。因此所匯的保證金應在理算地點,以進行共同海損理算的理算師的名義存入特別帳戶。如有退款或余款,應以_________支付。

船舶在開航之前或開航以后,由于任何原因,不論是否因疏忽所致,發生事故、危險、損害或災難,而承運人依據法規、合同或其他規定對此或其后果不負責任,則貨物、托運人和受貨人應連帶地同承運人在共同海損中分攤因此所產生或引起的具有共同海損性質的任何犧牲,滅失或費用,并應支付有關貨物的救助報酬和特別費用。如救助船為承運人所擁有或經營,救助報酬應如同此救助船屬于他人一樣,以相當方式金額支付。 上述有關共同海損的規定應訂入根據本租船合同簽發的所有提單。

20.船舶在停租期間,或因膳食、冷卻水,或因火爐而使用的燃油,其數量由雙方約定。替換此種燃油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承租。

21.由于船舶在租期內隨時可能航行于熱帶水域,在承租人和船長認為必要的任何時候,船舶應在方便地點進塢,消除和油漆船底,并至少從上次油漆提起算,每六個月進行一次。租金應停止支付,直至船舶重新處于適當的可供營運的狀態。

22.船舶所有人應維持船舶起貨設備處于適當狀態,提供起重能力達三噸的(供所有吊桿的)起貨設備,并提供繩索,滑車吊纜、吊貨網及滑輪。如船舶裝備有能起吊重貨的吊桿,船舶所有人應提供其必需的起貨設備;如無此種吊桿,重貨所需的起吊裝置和設備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船舶所有人還應提供船上照明和晚間工作用油。船舶應允許使用已裝備的電燈,但除船上已有的照明外的附加照明,由承租人負擔費用。承租人可使用船上的任何起貨設備。

23.如經承租人要求,船舶應晝夜工作。在裝卸貨物期間,所有起貨機均歸承租人使用,船舶應每艙安排一名起貨機司機,按承租人要求,晝夜操縱起貨機。承租人同意對高級船員、輪機員、起貨機司機、甲板人員及生火的加班,按所工作的小時數,以雇傭合同規定的費率支付加班費。如港口或勞工組織的規章禁止船員操縱起貨機,則岸上起貨機司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如起貨機不夠使用,或無足夠動力使起貨機運轉,船舶所有人應支付按要求使用的岸上替代機器的費用,并承擔因此造成的時間損失。

24.當事雙方一致約定,當根據本租船合同貨物裝運至美國或從美國運出時,本租船合同受1893年2月13日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即《有關船舶航行等的法案》中所有條款和規定,以及所有免責事項的約束。本船舶合同同時受下列條款的約束,并應將其訂入根據本租船合同所簽發的所有提單。

美國首要條款

本提單應受1936年4月16日通過的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案中的規定的約束。該法案應視為并入本提單,并且,本提單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視為承運人放棄其根據該法案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或豁免,或增加其根據該法案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如本提單中的任何條款與該法案相抵觸,則該種條款無效,但以所抵觸的為限。

雙方有責碰撞條款

如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舶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受雇人員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而與他船碰撞,則根據本提單承運的貨物的所有人應補償承運人的一切損失或對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的賠償責任,此種損失或賠償責任是指已由或應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給上述貨物的所有人其貨物的損失或損壞或其提出的任何索賠,且已由他船亦即非載貨船舶作為其向載貨船舶或承運人提出的索賠的一部分,將其抵銷、扣除或追回。

25.船舶不應被要求進入任何冰封的港口或由于冰凍原因,燈標或燈船已經或將被撤除的任何港口,或根據通常事態發展,由于冰凍原因,船舶具有不能安全進港或在裝貨或卸貨結束后不能安全駛離風險的任何港口。

26.本合同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解釋為船舶光船租賃候給定期承租人。如同船舶為自己營運人一樣,船舶所有人仍對船舶的航行、保險、船員,以及所有其他事宜負責。

27.本船及所有人應按依本租船合同所獲取并已支付的租金,以及根據本租船合同的任何繼續或延長情況,支付_________%的傭金。

28.依本租船合同獲取并已支付的租金的_________%,應向_________支付過手傭金。經_________的電報授權。_________代表船舶所有人正本租船合同由我們掌管。

篇7

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和條件履行本確認書:

第一條 承運船舶的規范:

船名:_________

船旗國:_________

建造時間:_________

船級:_________

登記船東:_________

總噸/凈噸/載重噸:_________噸/_________噸/_________噸

夏季干舷:_________米

總長/型寬:_________米/_________米

散裝艙容/包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_________立方米

艙/艙口:_________/_________

吊桿:_________

二層甲板:_________

[可根據需要增加項目]

第二條 貨物和數量: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_________公噸_________[袋裝或散裝]貨物_________,增加或減少_________%,由_________[出租人或承租人]選擇。

[ ](b)_________立方米貨物_________,增加或減少_________%,由_________[承租人或出租人]選擇。

第三條 受載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四條 裝貨/卸貨港: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在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個安全港口。

[ ](b)在_________港/_________港的_________個安全泊位。

第五條 裝貨/卸貨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a)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pwwd shex uu)

[ ](b)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即使已經使用(pwwd shex uu)。

[ ](c)在_________[裝貨港或卸貨港]按港口習慣快速裝/卸貨(cqd)。

第六條 裝卸時間的計算: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分別計算。

[ ](b)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合并計算。

第七條 運費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或(d)]

[ ](a)包干運費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b)每[凈或毛]公噸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c)每[凈或毛]公噸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貨費,卸貨費安按班輪條件。

[ ](d)每[凈或毛]立方米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第八條 運費的支付:

$page$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a)運費應于裝貨結束后_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

[ ](b)運費應于裝貨結束后_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但至遲應在開艙卸貨以前。

按照以上(a)或(b)已收取或應收取的運費,在貨物裝上船后為出租人所賺取;不論船舶/貨物滅失與否,承租人必須支付,無需返還,不得扣減。

篇8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和條件履行本確認書:

第一條 承運船舶的規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旗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船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噸/凈噸/載重噸:_________噸/_________噸/_________噸

夏季干舷:_________米

總長/型寬:_________米/_________米

散裝艙容/包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_________立方米

艙/艙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吊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層甲板: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根據需要增加項目]

第二條 貨物和數量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_________公噸________[袋裝或散裝]貨物_________,增加或減少_____%,由________[出租人或承租人]選擇

[ ](b)_________立方米貨物_________,增加或減少_________%,由_________[承租人或出租人]選擇。

第三條 受載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四條 裝貨/卸貨港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在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個安全港口。

[ ](b)在_________港/_________港的_________個安全泊位。

第五條 裝貨/卸貨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a)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pwwd shex uu)

[ ](b)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即使已經使用(pwwd shex uu)。

[ ](c)在_________________[裝貨港或卸貨港]按港口習慣快速裝/卸貨(cqd)。

第六條 裝卸時間的計算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分別計算。

[ ](b)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合并計算。

第七條 運費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或(d)]

[ ](a)包干運費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b)每[凈或毛]公噸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篇9

原告:福州某物流公司;被告:日照某船務公司。案情:原告與被告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簽訂一份運輸合同,約定被告提供A號船承運 27?500?t 焦炭從日照到防城港,受載期為 2013 年 10 月 18 日 1 天,運費為65.5 元 /t。原告預付被告 100?000 元定金,承諾卸貨完畢前付清全部運費。但被告未在受載期內提供約定的船舶或替代船舶,雙方在合同中僅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船期延遲,受載期可自然順延,而被告并不能證明存在不可抗力情況。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 被告退還原告已交付定金100?000 元;2. 被告支付原告總運費 30%(540?375 元)作為違約金。

被告辯稱:1.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責任,事實依據不足。雙方合同約定因氣候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受載期順延。《中國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九十條規定,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負賠償責任。2013 年 10月 17 日,A號船在寧波海域與一艘漁船相撞,23 日寧波海事法院將A號船扣押在寧波港,11 月 1 日解除扣押,海事部門尚未對該次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因此,根據《海商法》上述規定,在責任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事實依據不足。2. 原告亦存在違約責任。《海商法》和《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均規定,出租人在約定的受載期限內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將船舶延誤情況和船舶預期抵達裝貨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將是否解除合同的決定通知出租人。如逾期沒有通知,視為不解除合同。A號船發生事故后,被告即刻告知了原告。原告并未向被告提出任何解約通告。11 月 1 日A號船扣押令解除后,被告向原告提出裝貨時,原告答復貨物已于23日委托他船裝運。原告在未與被告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自行將貨委托他船運輸,違反了上述法律及部門規章的規定,已經違約。3.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被告可以請求法院適當降低。本案原告訴求的違約金高達 540?000 元,而原告的損失只有100?000元資金的利息損失。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雙方一致同意,以被告日照某船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370?000 元的方式,了結該案糾紛。

二、案例分析

該案涉及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被告)因船舶碰撞導致未按期受載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以及如何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兩方面爭議。

(一) 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被告)因船舶碰撞導致未按期受載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問題

原告認為,雙方合同第四條約定,被告未在受載期內提供船舶即構成違約。船舶發生碰撞之后,被告可以找替代船舶來履行義務,或者采取措施使船舶盡早釋放,但被告未積極履約,且船舶發生碰撞不構成合同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因此順延受載期;船舶解除扣押之后,被告也可繼續履約,但被告并未履約。

被告認為,碰撞責任還未確定,無法判定案涉碰撞是否可以構成合同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原告沒有發出解約通知就另行派船裝貨,構成違約;船舶解除扣押之后,被告已告知原告繼續履行合同,但原告答復貨物已于10 月 23 日裝走。

筆者認為,被告是否違約的認定涉及A號船舶發生碰撞是否構成合同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以及原告未通知被告就另行派船裝貨是否構成被告違約的免責理由。

首先,A號船發生碰撞是否構成合同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筆者認為,在涉案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碰撞屬于免責事由的情況下,該爭議的判斷標準首先需從碰撞的原因入手。如果碰撞系因被告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能構成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即使是對方全部過錯導致碰撞,被告也無法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中國法律規定因第三人原因無法履行合同的,仍應承擔責任),除非雙方的碰撞系非歸因于雙方的原因引起,被告方可免責。由于案涉碰撞的責任,海事主管部門尚未作出認定,因此無法憑碰撞的過錯情況來認定。在碰撞原因尚不明確時,可以通過其他因素進行判斷。本案中,A號船舶在 10 月 17 日發生碰撞后,被告可以通過向碰撞對方提供擔保等措施,讓船舶盡快獲得自由,以便履行雙方合同約定的義務,還可以尋找替代船來履行義務,但被告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窮盡可能的減損措施來履行合同義務,因此即使碰撞構成合同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也因被告在碰撞發生后未采取減損措施履行合同義務,而構成違約。

其次,原告未通知被告即另行派船裝貨是否構成被告違約的免責理由。筆者認為,A號船舶在 10 月 17 日發生碰撞后,沒有證據表明被告給予原告明確的新的受載期通知,在這種情況下,原告為履行與他人的合同義務,另行與第三方簽訂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種適當的減損措施,不能成為被告免除違約責任的理由。被告雖以原告未及時通知解除合同為由,主張合同未解除,但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將延誤后預期抵達的日期等法律規定的事項告知原告,因而不存在原告需限期通知解除的問題。況且原告與第三方簽訂合同的行為,雖實際構成了解除原被告雙方之間合同的行為表示,但沒有證據表明原告未在 11 月 1日前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的行為給被告造成損失。因此,原告未通知解約的行為,不能成為被告不承擔違約責任的理由,被告違約的事實可以予以認定。

(二)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

原告認為,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運費差價損失近 7萬元,多支出成本 288?000 元,因此,合同約定按總運費的 30% 計算的違約金,不存在違約金過高的問題。被告認為,原告只有定金 100?000 元的利息損失,違約金明顯過高。

筆者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 30% 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但在司法實踐中,實際損失情況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和認定、該條款所規定的各種考慮因素如何進行考量以確保準確適用,這些都是存在爭議、需要厘清的問題。

(三) 實際損失情況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和認定

原告觀點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分配規則,主張違約金過高的一方應承擔實際損失情況的舉證責任。被告觀點認為,守約方因違約行為導致的實際損失多少,應由守約方承擔舉證責任。因為該損失情況,只有守約方清楚,且距證明這一情況的證據較近,存在舉證的便利。

筆者認為,舉證責任的分配既關系訴訟義務的承擔,又與裁判結果直接關聯,即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則須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既要考慮一般的舉證分配規則,還須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基本精神。基于這樣的考量,筆者認為,航次租船合同守約方的舉證責任,可以按以下的規則進行分配。

第一,違約方應首先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情況。原因:一,合同系雙方協商的產物,雙方已約定的違約金應被推斷為雙方已就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達成了一致,違約方如果反悔,應提供充分的證據才能推翻。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分配規則,違約方主張違約金過高,就應提供證據證明違約金的數額大大超過實際損失,導致顯示公平的后果。三,如果由守約方承擔實際損失舉證責任,明顯與舉證的基本分配規則,以及合同的約定相違背,易導致變相鼓勵違約的不良效果。四,違約方對實際損失存在舉證的可能。在出租人違約的場合,承租人的實際損失項目一般是尋找替代船的損失以及凈利潤損失等,出租人作為航運商完全可以通過提供同期同航線同類型船舶的一般運價和利潤率來舉證證明承租人的損失情況。在承租人違約的場合,出租人的實際損失項目一般是貨物落空導致的凈利潤損失以及已發生的成本損失等,承租人也可以通過市場上同類型船相同航線的平均利潤率來舉證證明,或者申請法院鑒定的形式來舉證證明。因此,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應首先由違約方承擔。

第二,在違約方就實際損失完成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如果守約方有異議,那么守約方須提供反駁證據來證明其實際損失的情況。如果守約方的證據足以反駁違約方提供的證據,則以守約方的證據來認定實際損失的情況,畢竟守約方所提供的證據更接近實際損失的情況,而違約方證據體現的可能只是市場上的平均狀況。如果守約方沒有提供反駁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反駁違約方所提供的證據,則應以違約方所提供的證據來認定實際損失。綜上所述,就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來說,違約方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守約方有提供反駁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狀況的權利。一旦違約方不能證明實際損失遠低于違約金,則應以合同約定認定;在違約方完成初步舉證情況下,如果守約方的證據不足以反駁,則應以違約方的舉證來認定實際損失。

(四) 是否以綜合因素認定違約金

第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釋二》中已經明確違約金調整的數額標準,因此,應嚴格依照該數額標準規定來認定,即不超過損失的 130%。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法解釋二》規定了違約金調整的各種因素,因此,應在考量各種因素后,予以確定違約金的數額,而不是教條地一律以實際損失的 130% 來調整違約金。

篇10

一、簽訂方法:

承租人詢價,提出貨名、數量、裝卸港口或區域等; 出租人報價,提出船名、載重量、載貨容積、受載日期、租金或運價、滯期和速遣費等; 承租人根據出租人報價,結合市場情況提出還價; 出租人報實盤。在雙方關于租船合同的條款洽商接近一致時,出租人明確各主要條款,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確認;制定送交租船合同。由出租人根據雙方達成協議的內容,制定租船合同,送交承租人審核簽署。二、注意事項:

嚴格按照租船合同的規定履行。及時與各有關方進行溝通。做好各種記錄。及時結清各種費用。

(來源:文章屋網 )

篇11

1、 英美等國對此的不同做法

依照美國法,提單中對租船合同條款和條件的一般性關聯已足以證明有關提單的爭議應依租船合同的仲裁條款提交仲裁。例如,1991年10月2日,美國佛羅里達州中區法院判決的Alucentro  Div  Dell‘s  Alusuiss  Italia  SPA  and  others  v.  M/V  “Hafnia”  and  others  一案中,原告托運人因提單爭議起訴,被告據并入提單的倫敦仲裁條款要求中止訴訟程序。該并入條款規定為:  “1990年3月22日簽定的租約的全部條款、條件、義務、除外責任,附加條款均可以同時并入提單。”并入提單的仲裁條款規定仲裁地是倫敦,由船東和租船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并又這兩名仲裁員再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判決認為,本案仲裁條款規定“根據本租約引起的任何索賠”相當于其他法院已確認的對非租約當事人有約束力的并入條款的規定。此外,該租約仲裁條款的文字也沒有限定只適用于船東與承租人之間的糾紛,所以并入提單的該仲裁條款證明當事人已就用仲裁方式解決提單糾紛達成協議。據此,法院中止了訴訟程序。由此可見,法官通過對租約所載之仲裁條款的考察,認為在該仲裁條款的措辭沒有相反限制的情況下,簡單籠統的并入條款即足以將租約中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

相比之下,英國多年來的判例采用了更明確、更嚴格的規則,在此我們可以將之分為兩條線索。

首先,提單中的并入條款必須明示并入仲裁協議,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可因此而被修改和解釋以應用于提單。在the  Annifield  [1979]和  the  “Rena  K”[1978]中,法官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表述和應用。the  Annifield  [1979]一案中,雙方當事人采用金康航次租船合同的標準格式,該合同第39條為仲裁條款:“All  disputes  from  time  to  time  arising  out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referred  to  the  final  arbitrament  of  two  arbitrators……。”  依照該合同簽發的提單中,并入條款為:“shipped……to  be  delivered……at  the  port  of  discharge  unto  order  or  to  his  or  their  assigns,  he  or  they  paying  freight  for  the  said  goo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party  dated  in  London  1.3.63  all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of  which  charter  party,  including  the  negligence  clause,  are  incorporated  herewith.”

在上訴審的判決中,Lord  Denning,M.R.認為金康格式自1914年誕生以來其并入條款就被認為不能并入仲裁條款,只有與提單直接相關的內容,如交貨、卸貨、滯期費等條款才能以籠統的措辭并入提單,而與提單并非直接相關的條款,如仲裁條款,只有在提單明確提及或按照the  Merak  確立的規則在租約中明確提及時才能并入。

在the  “Rena  K”[1978]一案中,并入條款與仲裁條款內容如下:

“All  terms,  clauses,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including  the  Arbitration  Clause,  the  Neligligence  Clause  and  the  Cesser  Clause  of  the  charter-party  dated  London  13  April  1977  are  hereby  incorporated.”

“Any  disputes  which  may  arise  under  this  charter  to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London,  each  party  appointing  an  arbitrator……。”

在該案中,貨主以仲裁條款僅適用于租船合同下的糾紛為由主張仲裁條款不能被并入提單,提出沒有任何理由對租約措辭進行解釋和修改以適用于提單的糾紛。但Mr.  Justice  BRANDON  認為,并入條款的一般性而非特定化的詞語不足以并入仲裁條款,這是一個本質性的問題,如何對租約進行解釋也有賴于此,法官的判決亦應以此為基礎進行闡釋與理解。在本案中,并入條款用特定化的語言明確提及仲裁條款,這就意味著提單雙方當事人意圖將租約中的仲裁條款應用于提單,那么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對租約中仲裁條款的具體用詞進行改動,使之符合當事人的意圖。

在近年的判例中,如  the  Federal  Bulker[1989],  the  Nerano[1996],這一規則被沿用,而且很多法官提到,為了商業的確定性,這一規則應該被嚴格遵守。

另一規則是在  the  Merak[1964]中確立的,即如果提單并入條款未明確提及仲裁條款,但是租約中的仲裁條款明確規定將租約及依租約所簽發的提單下的糾紛提交仲裁,那么并入條款使用的一般性語言即足以并入仲裁條款。

事實上,the  Merak的法官作此判決是有該案的特殊事實為背景的。該案中,雙方當事人本來要在提單中明確并入仲裁條款,但是并入條款誤將租約第32條(仲裁條款)寫成了第30條  (All  the  terms,  conditions,  clauses  and  exceptions  including  clause  30  contained  in  the  said  charter-party  apply  to  this  bill  of  lading  and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herein.)  .第30條條是授予船東為履行合同另外出船的權利,顯然不適于并入提單。

在一審中,法官認為仲裁條款并入提單。上訴審中,法官Sellers  L.J.主張將并入條款的筆誤按當事人愿意還原為第32條,但其他法官堅決反對。他們認為沒有任何合同解釋規則支持這樣的做法,他們至多只能刪除第30條,而不能用第32條取代之。同時法官們考慮到在本案中原告事實上非常清楚租約內容,并且租約中的仲裁條款覆蓋了提單下的爭議,從而認定仲裁條款的內容有實質意義,仲裁條款被并入提單約束其當事人。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the  Merak中,法官們更多考慮了仲裁條款的內容實際上是一種補救措施。遺憾的是,在以后發展中,法官們并未將此規則局限于該案的特殊事實,比如,the  Annifield中,初審法官對并入條款規則進行了闡述:

“首先,要判斷提單中的并入條款是否并入仲裁條款,需要同時考慮并入條款的措辭和仲裁條款的內容。其次,要并入仲裁條款,并入條款本身的明確性可能并不必要。鑒于仲裁條款的內容,并入條款的籠統措辭可能也會達到目的。第三,如果仲裁條款本身只應用于租約下的糾紛,那么并入條款的籠統措辭不能并入仲裁條款。最后,如果仲裁條款本身應用于租約及提單的糾紛,那么并入條款的籠統措辭即足以并入仲裁條款。”

在以后的案件中,法官基本都持相似觀點。這一觀點也被我國的很多學者作為解決并入條款效力問題的規則。但是,從英美的不同做法即可看出,對這一問題的處理在國際層面上并無定論,究竟孰優孰劣,以下我們借鑒兩國的做法,通過具體的政策考量和利益分析,試圖得出自己的結論。

2、 理論探討

首先,我認為英美的本質區別即在于對仲裁條款的態度,即仲裁條款是否應與租約中的其他條款區別對待,從而對仲裁條款的并入適用更加嚴格的規則。

英美判例似乎都采用相關性來解決這一問題,英國判例認為仲裁條款與提單并不直接相關,而美國法及有關判例認為提單中對于租船合同的一般關聯性足以將租約中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

顯然,關聯性的理論不能成為對仲裁采用特殊待遇的充分理由。比如,對于法律適用條款,管轄權條款,它們事實上并不比仲裁條款與提單更有關聯性,但卻在英國判例中被并入條款的籠統措辭并入提單,關聯性甚至都沒有成為考慮的因素。

我們從仲裁的本質以及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的角度分析或許能得到更確定的答案。

首先,仲裁協議是雙方達成合意以放棄各自將糾紛提交法院的權利,法律對仲裁協議的諸多要求(包括書面形式的要求)都是要確保任何人都沒有被剝奪其訴權,除非他是明確地表示放棄這一權利,所以保障當事人自主真實地進行意思表示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目前有關的國際公約、國內法以及主要常設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均采納了仲裁條款獨立性理論。依據這一理論,盡管仲裁條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但與合同的其他條款有著完全不同的性質。其他條款可以稱之為主要合同,它規定的是雙方當事人在商業利益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仲裁條款則可視為次要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授權第三方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一種共同意思表示。次要合同的履行或實施,須以主要合同的履行發生困難或爭議為前提,并作為主要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的一種救濟手段而存在。因此,以仲裁條款為內容的這一次要合同便具有特殊的獨立性。

據此,我認為將仲裁條款與租船合同的其他條款區別對待而適用更嚴格的并入規則是必要的。但是,具體規則應該如何設計,同時考慮并入條款與仲裁條款的內容是否合適還有待于進一步的探討。對此,本文認為應該注意以下三個相關因素。

第一, 保護提單持有人的利益。

提單在當今的國際貿易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促成了實物交易向單證交易的轉化,使出售在途貨物成為可能,加快了經濟的流轉。而提單的這一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它的可轉讓性,因此,法律必須保護提單持有人的利益,以促進提單的流通。在并入條款這一問題上,持有人的地位恰恰是非常特殊的,我們必須注意到并入條款的作用在于將租船合同的內容并入提單來約束持有人,而持有人卻很可能對租船合同一無所知。

同時,我們也不能完全忽略保護出租人的預期。

從各國法律來看,并入條款的效力得到了承認,如我國《海商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對按航次租船合同運輸貨物簽發的提單,提單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運人與該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提單。但是,提單中載明適用租船合同條款的,適用該航次租船合同的條款。”從法律的價值取向看,這是加強對承運人保障、保護其合理預期的表現,是對其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最后,交易安全、國際貿易的發展也是我們應該考慮的因素。

并入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注定了提單受讓人義務的不確定性,但在實踐中這種做法被廣泛應用。并且,它不僅得到了各國法律的承認,UCP  500也將租船合同下的提單明確作為信用證交易下的運輸單據之一。解決仲裁條款并入的問題當然也應該迎合這種實踐的需要,同時需要考慮確保交易安全,發揮仲裁的優勢,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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